第 1 版 鐸 聲 發行 : 汪大久編輯 : 葉惠淑 陳儀璇出刊 : 一 年三月三十日美編 排版 : 廖綢出版 : 明道中學輔導處 70 期 -- 性別平等教育特刊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事件處理程序及性平概念宣導 桃園農工陳文玲性別平等教育法 ( 簡稱性平法 ) 於 93 年 6 月 23 日公告實施, 在各界人士努力提升國內性別平等意識的歷程中, 立下了新的里程碑 ; 對於校園宣導性別平等意識 尊重多元性別及推行相關性別平等活動, 也有明確的依循指標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簡稱防治準則 ) 於 94 年 03 月 30 日公布, 並於今年 2 月 10 日修訂公告, 讓校園的性別平等教育的推行及調查處理有更明確的依據 性平法自公布實施以來, 至今已將近七年了 經過多年的宣導與教育, 各校對於發生性平事件的處置方式, 也從消極迴避的態度, 逐漸轉以積極正向的態度來面對處理, 對於學生權益的維護有莫大的助益 筆者擔任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員已有 5 年, 調查處理過數十件校園性平事件, 深感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 許多案件的發生, 起因於師生缺乏性別平等的意識, 缺少相關的法律常識, 以及學校未依法訂程序處理性平事件, 而引發媒體關注, 引起更大的風波, 使學校陷入危機中 因此性別平等教育的宣導, 提昇師生的性別平等意識更顯重要 依據教育部的統計資料, 民國 98 年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共計 536 件, 民國 99 年 1 月至 9 月的統計, 就已達 1199 件, 呈現倍數成長, 所以校園性平事件的相關知能及處理程序, 每位老師都應該充分瞭解 壹 教職員工應注意的性平事件處理程序對於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程序, 以及學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之事項, 說明如下 :
第 2 版 一 通報當老師們有耳聞校園性平事件時, 首要的責任就是通報, 依據兒童與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規定, 只要是身為教育人員都有通報的義務 教育人員包括學校教職員工, 通報性平事件並不需要查證是否屬實, 只要知悉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就應該在 24 小時內通報 113 可以採用傳真或網路通報的方式,( 100 年 3 月 15 教育部函示, 請各級學校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 ), 各校通報的權責單位有所不同, 但是仍需要在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工作 如果逾期, 所有知悉之人員都需要面臨社政處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 條規定,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且接受行政處分 社政通報與校安通報是不同的系統, 校安通報必須經由校長同意後通報, 社政通報無此規定, 但仍期望知悉者能夠告訴校方, 以便在最短時間內, 做出最適當的處理 當事人未滿 18 歲無論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皆須通報 本校 ( 明道中學 ) 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5 教育部函示, 訂定現行之作法為 : 1. 校內通報 本校教職員工, 知悉某性平件, 應立即通報輔導處或生輔組 2. 社政單位通報 輔導教師獲悉性平事件, 於 24 小時內運用 113 或網路通報 3. 校安通報 生輔組於輔導處進行社政單位通報之同時, 同步進行校安事件之通報 二 申請調查性平事件要進入調查程序, 必須透過書面申請調查 依據性平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性平事件, 也可提出檢舉 提出申請調查, 必須寫明真實姓名, 否則不予受理 被行為人如為未成年人, 提出申請調查並不需要家長的同意, 而且也可以撤回申請, 但是檢舉人提出檢舉, 必須考慮清楚, 一旦提出檢舉, 全案將進入法定程序, 檢舉人不能撤回 另外也有幾種情況是學校必須主動調查, 例如 : 媒體的披露, 視同檢舉, 學校應主動調查處理 此外, 上級機關的指示以及警察機關來函, 都需要進入調查程序 申請調查並無法律的追溯期, 也就是說, 不管性平事件發生多久, 被行為人皆可回到行為人當時所屬的學校申請調查 因此, 如果老師發現學生有遭遇到校園師生性騷擾的事件, 可以詢問被行為人是否有申請調查的意願, 並告知其相關的法律權益, 解除其疑慮 如果被行為人堅持不願意提出申訴, 建議以書面紀錄方式, 讓被行為人閱讀後簽名, 學校可以召開性平會, 將學生的意願及老師的處理方式向性平會報告並做成紀錄, 日後學生可隨時提出告訴 但是要提醒老師注意的是, 對於性平事件的嚴重性, 應有一定的敏感度 如果行為人或被行為人人數多 加害的時間很長, 或者行為人是教職員工, 就算學生不想或不敢提出申請調查, 也希望學校可以以檢舉的方式成案, 以避免有更多人受害, 或遭到媒體披露, 而更難以處理 如果行為人是校長, 要向上級機關申請調查 檢舉人資料依法應該保密, 擔任檢舉人的師生, 不需要擔心萬一調查結果不屬實會被提告或處分, 因為性平法規定, 檢舉人不會有誣告的責任, 但是申請人如果誣告,
第 3 版 則會被處分 三 受理階段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 收件單位是學生事務處, 因此學務處接獲書面申請調查表時, 應先做初步的判斷, 進行初審, 除非有以下三種狀況, 否則皆須受理 :1. 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依據性平法第二條之規定, 性平事件必須有一方是學生, 他方是教職員工生, 才是性平法適用的對象 如果雙方都是教職員工, 是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的範疇, 必須向人事室申訴 假如有一方非屬學校教職員工生, 是一般的民眾, 那就屬於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範疇, 要向警察機關報案 行為人如為兼任老師, 由兼任的學校受理調查, 並邀請其專任學校參與調查 如果行為人的身份多元, 例如 : 實習老師 在職進修的老師, 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 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 或於學制轉銜期間, 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 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時,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 四 召開性平會案件受理後, 需於三個工作日送交性平會處理, 由性平會開會決議是否組調查小組 依據性平法第三十條規定, 調查小組成員為三或五人, 具有教育部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比例需三分之一以上, 性別比例女性要佔二分之一以上 並於性平會中討論行政專員的人選, 由行政專員協助案件調查相關的行政事務及記錄工作 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之輔導老師應遵守迴避原則, 不得擔任調查及行政處理工作 如果學校未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 或未遵守迴避原則, 將屬於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案件一旦遭到申復, 將會重啟調查, 曠日廢時 如果案情明確, 可以不組調查小組, 但性平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明申請調查案由 訪談過程記錄 相關人士陳述及答辯 相關物證之查驗 事實認定及理由 處理建議 如教師涉及性侵害, 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召開教評會, 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五 調查階段調查時間是兩個月, 如果有其他原因耽誤, 可以經過性平會通過後延長調查時間, 每次延長一個月, 最多二次, 所以四個月內一定要調查完畢 未成年學生出席調查會議, 得由家長陪同, 但是如果擔任證人或關係人, 因不涉及其權益, 不需要通知家長, 即可請學生出席會議, 協助釐清案情 如果調查程序進行中, 申請人撤回申請,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經性平會決議或行為人請求, 仍可繼續調查 調查期間得經性平會決議, 彈性處理當事人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得不受請假 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
第 4 版 關規定之限制 許多老師有疑慮的地方是 : 如果被行為人已經提出訴訟, 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學校是否還要繼續處理? 如果當事人雙方已經和解了, 學校是否可以停止調查程序? 如果法院判決的結果與學校調查的結果有差異, 行為人可不可以拿法院判決的結果, 要求更改學校的認定及處分? 依據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專屬於校園的法律, 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 其位階與刑法相同, 因此學校的調查程序與司法程序是不同的兩種管道, 並不相互影響 案件經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後, 調查小組針對所收集的相關證詞及資料, 對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做出認定, 調查報告書會提到性平會開會決定懲處建議, 性平會只能討論懲處建議的部分, 不能更改調查小組的事實認定 如果是教師性侵害的案件, 因為涉及變更身份, 在性平會開會之前, 應該通知該教師向性平會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六 移送懲處單位性平會開會所決定的懲處建議, 應移送懲處權責單位, 涉及改變身份的處分, 需要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加害人如果是學生, 應移送學務處召開的學生獎懲委員會 加害人如果是老師, 涉及性騷擾者, 移送人力資發展處召開的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如果涉及性侵害, 將不需要經過教師評議委員會, 直接呈報上級解聘, 如為職工應移送人力資發展處召開的考績會 為了避免重覆詢問, 不需要讓當事人出席獎懲相關會議說明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 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查 若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與現屬學校不同, 依據防治準則第十一 十二條規定, 完成調查後, 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 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 機關或機構處理 ; 涉及刑責者, 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 申復當事人可以在懲處結果確定後, 收到書面通知 20 日內提出申復, 申復單位各校自訂 ( 明道中學受理申復單位為校長室 ) 收到申復書之後, 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小組成員比照調查小組成員之規定, 原調查小組及性平委員應該迴避 申復審議結果由收件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復申請人及行為人 申復有理由時, 應通知權責單位處理 ; 如果事實認定有疑義, 應通知性平會處理 如果對懲處輕重有疑義, 則應通知懲處單位處理 教師解聘案需由上級機關核定, 收到通知後, 才可申復 八 事後之通報此項通報與前述社政及校安通報不同, 主要是加害人如果轉學 升學或轉換工作時, 應將曾發生過的性平事件, 通報給新的學校知悉, 以便於繼續輔導追蹤其行為 依據性平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防治準則第三十三條
第 5 版 規定, 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 樣態 加害人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 評估無再犯情事者, 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貳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的重要概念一 性侵害之認定與年齡有關 : 法定的性自主年齡為 16 歲, 因此與未滿 16 歲之人發生性行為, 縱然屬於合意性行為, 亦屬於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由於年齡不同, 後續的處理方式亦不相同, 茲分述如下 : 1. 滿 18 歲之行為人與未滿 16 歲之被行為人發生性行為, 無論是否為自願, 皆認定為性侵害 性侵害屬於公訴罪 2. 如果行為人未滿 18 歲, 被行為人未滿 16 歲, 兩情相悅, 為告訴乃論 3. 如果雙方皆未滿 16 歲發生性行為, 互為加害人 4. 如果雙方皆為 16 歲以上, 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並不違反法律, 是教育問題 5. 如為師生關係發生性行為, 學生縱使已滿 16 歲以上, 老師的行為仍屬不當, 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行為不檢有違師道之認定 二 教師的行為, 法規有明確規範 : 防治準則 第七條規定,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因為教師的年紀較長, 學經歷皆優於學生, 應有足夠的判斷能力, 而且師生權力處於不對等的狀況, 如果學生主動示好, 逾越師生的份際時, 教師應有義務糾正學生, 主動的迴避, 或請學校協助處理, 否則如有師生戀之情況產生時, 教師恐怕需要負較大的責任 如與學生發生性關係, 被教評會認定是行為不檢有違師道, 將使自己陷入被解聘的危機中 三 猥褻行為視同性侵害 : 校園性侵害行為的認定, 是以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來定義, 猥褻行為歸屬於妨害性自主罪的專章中, 因此猥褻行為視同性侵害 刑法第 228 條有明訂, 對於因親屬 監護 教養 教育 訓練 救濟 醫療 公務 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老師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者, 無論對方是否有抗拒, 都算是性侵害 四 師對生的性騷擾, 有許多情況都是來自於人際界線不清, 不能拿捏份際所造成的 例如 : 課後私下邀約 言語不當 肢體碰觸 逾越師生份際過度關愛 眼神注視令人不舒服等, 都有可能造成性騷擾, 老師們不能不注意 五 網路上的言論屬於公開論壇, 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人身攻擊之文字或張貼不雅相片或影片, 皆屬性騷擾的行為
第 6 版 參 老師們的因應之道校園如果發生性平事件, 知悉的老師應於第一時間通報, 並告知校方, 學校應依法進行必要的程序, 請老師們給予學校及調查小組多一些時間與空間, 猜測與探詢會形成壓力 ; 保密如未落實, 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如果媒體採訪, 應統一由學校的發言人對外發言, 其他人不宜接受採訪, 以免說法不一致, 使媒體有更多的想像空間, 對學校及當事人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教師應該充分瞭解相關法律, 因為法律對於教師言行舉止的要求高, 謹守師生的份際, 謹言慎行, 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