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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訓練班次內容及報名方式 : 訓練班次 : 觀光領團導遊班招收 35 名學員上課日期 :100 年 2 月 21 日 ( 一 ) 至 100 年 5 月 20 日 ( 五 ) 上課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00-17:30 ( 七小時 / 天 ) 上課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 43 號國立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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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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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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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0904-創智理財世界卡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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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免繳費事項 ( 一 )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7 月 18 日勞中一字第 1010100160 號令修正發布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辦理 ( 二 ) 申請特定對象免繳費者, 於報名時毋須繳交報名費用, 惟需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 不得事後申請, 並經初 複審程序符合資格者始可予補助, 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或於辦理單位通知補件期限內未補件者, 取消補助資格, 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 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 ( 三 ) 特定對象報名時申請補助有效期限以報名起迄日為認定基準 ( 四 ) 特定對象參加各梯次技能檢定, 均須檢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申請 ( 僅申請證照費者亦同 ), 未申請者不予補助, 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 五 )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前, 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應為有效期限內之 身心障礙手冊 或 身心障礙證明 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註記之 身心障礙手冊 或 身心障礙證明 ( 六 ) 特定對象身分別 應具備文件及補助項目 : 特定對象身分別應具備文件補助項目備註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生活扶助戶 ( 低收入戶 ) 六 更生受保護人 七 長期失業者 八 其他經本會認為有必要者 : 中低收入戶 ( 補助期間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 以上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 僅能擇一申請 申請特定對象請依最新公告辦理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 附件 27) 二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三 其他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 詳如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 免繳費申請書請務必詳填並以正楷親自填寫中文姓名, 且於 報名 時提出申請, 否則視同放棄該次補助, 不得事後申請 一 學科測試費 二 術科測試費 三 報名資格審查費 四 證照費 ( 七 )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 38 - 特定對象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計算, 最多補助 3 次,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 ( 職類代號 5 碼相同者 ) 但氬氣鎢極電銲 一般手工電銲 半自動手工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 限補助 單件 費用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報檢人申請免繳費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 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 並扣減第一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 包含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 4 項目 ) 身分別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 具下列情形之一, 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三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以報名日 親者 : 起前 3 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 ( 一 ) 配偶死亡 籍謄本正本 ): ( 二 ) 配偶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 一 ) 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須檢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者 附另一方全戶戶籍謄本正 ( 三 ) 離婚 本 ( 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 ( 二 ) 申請人與子女不同戶籍, 須 ( 四 ) 受家庭暴力, 已提起離婚之訴 檢附二戶全戶戶籍謄本正 ( 五 ) 配偶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本 ( 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 四 戶內配偶之直系親屬或扶養 ( 六 ) 配偶應徵集 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之直系親屬為年滿 15 歲至 65 ( 七 )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 歲者, 須檢附在學或無工作能 妻關係之成員 力證明 ( 未檢附在學或無工作 ( 八 )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 病致不能力證明者不符申請資格 ) 能工作 無工作能力證明之認定請參 ( 九 )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閱右欄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轄市 縣 ( 市 ) 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明文件認定說明 備註二 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五 配偶或扶養之直系親屬具下 列情形者, 須另檢附之文件 : ( 一 ) 配偶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者 : 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 二 ) 受家庭暴力, 已提起離婚之訴者 : 檢附訴訟文件 ( 三 ) 配偶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 檢附入獄 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 四 ) 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 病致不能工作者 :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 請參閱 備註二 ) 及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如投保於職業工會 漁會或屬裁減續保者, 如確實無工作, 需另附 無工作切結書 如完全無投保紀錄仍必須逕赴勞保局各辦事處 開立無投保紀錄證明正本 ( 五 )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 39 - 二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 失蹤 婚姻 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 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備註 一 有工作能力 : 係指年滿 15 歲 ( 含 ) 以上未滿 65 歲者 二 檢附無工作能力證明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致不能工作者或檢附於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罹患重大傷 病致不能工作證明之文件正本 ( 非重大傷病卡 ) 三 大陸地區配偶尚未取得工作權前, 且無 獨力負擔家計者 所列情形之一者, 本國籍配偶即不符合所稱 獨力負擔家計者 四 單親狀態,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 行使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 ) 須屬於申請人之登載,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亦同 ( 共同監護原則上不符合申請資格 ) 五 原則上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內應有申請人 ( 扶養人 ) 與被扶養人, 且申請人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定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 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經濟來源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六 獨力負擔家計者之被扶養人如為直系血 殊需提供協助者 : 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親尊親屬 ( 父母 祖父母 ) 且不同戶籍者, 不符合申請資格 ( 六 )25 歲 ( 含 ) 以下仍在國內七 全戶戶內直系血親 ( 係指子女 父母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祖父母 ) 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 應檢就讀者 ( 但不包括就讀空中附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 專科及大學 高級中學以上八 全戶戶籍內無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進修學校 在職班 學分直系血親 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直系血親者, 不符合申請資格 遠距教學 ): 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九 全戶戶內有其他親屬 : 如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 須檢附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 書 ( 如附 P.81 頁切結書 ) 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開具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 再 ) 認定證明正本 ( 以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完成認定為有效期 ) 備註 : 一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開具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 再 ) 認定證明, 認定登錄 9 次後或登錄未滿 9 次暫停認定者, 另須檢附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如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 漁會等或屬裁減續保, 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者, 須另附 無工作切結書 二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而依法加保者, 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 40 - 一 申請人須年滿 45 歲 ( 以國民身分證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至應檢學科測試日期之第 1 日, 為歲數計算基準 ) 二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開具有蓋核發機關章戳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 再 ) 認定證明正本或影本 ( 未完成認定者不符申請資格 ) ( 一 ) 因企業關廠 歇業 停工 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之事實, 且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非自願性失業者, 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者 ( 二 ) 至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申請失業給付, 含初次審核, 逐月最多 9 次止, 均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登錄加蓋戳章, 其間若推介就業成功後, 即喪失請領資格 ( 三 ) 個人勞保資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如至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 站 ) 登錄 9 次後或登錄未滿 9 次暫停認定者, 無法再開具失業認定者, 申請人需逕赴勞保局各辦事處列印個人勞保資料, 作為目前是否仍為失業之佐證 如所附勞保個人資料, 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認定仍為失業期間 : 1. 最後一次非自願性失業原因離職退保並完成失業給付認定後至報名時未再加保者

身分別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件佐證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契約書 離職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件 ) 身心障礙者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正 反面 ( 有效期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 原住民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生活扶助戶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 ( 低收入戶 ) 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 41-2. 失業給付認定期間, 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而依法加保, 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 曾有自行或推介就業投保記錄滿 14 日以上者, 不得申請補助 ) 3. 失業給付認定期間, 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而暫停認定, 投保 訓字保 者 ( 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 4. 非自願性失業原因離職退保後, 為延續勞保年資以個人名義加保者 5.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 漁會等或屬裁減續保者, 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 ( 如附 P.82 頁切結書 ), 列記失業期間 一 檢附之身心障礙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 正 反面 ), 有效期限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二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前, 前項文件應為有效期限內之 身心障礙手冊 或 身心障礙證明 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註記之 身心障礙手冊 或 身心障礙證明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有蓋核發機關章戳之戶籍謄本正本或影本 ( 以報名日起前 3 個月內為有效期 ), 需記載有原住民身分 一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 申請人需列冊於證明書內 ) 二 臺北市當年度低收入戶卡 ( 正 反面影本 ) 三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低收入戶, 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 在未取得該文件前, 凡符合資格者, 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方式, 嗣後檢附申請文件 ( 證明文件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 ) 及繳費憑證送勞委會中部辦公室辦理退費

身分別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更生受保護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一 財團法人臺灣 ( 福建 ) 更生保護會或分定免繳費申請書 人會開具之證明正本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二 但保外就醫 受徒刑或拘役宣告, 停止三 更生受保護人報名技能檢定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不包括之 證明書正本 長期失業者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證明 ( 或求職登記表 ) 正本 ( 求職登記或再登記日期以報名日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 ) 四 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備註一 申請人檢附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長期失業證明者, 尚須附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如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 漁會等或屬裁減續保者, 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者, 須另附 無工作切結書 表示無工作 二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而依法加保者, 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契約書 離職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件 )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 ( 或求職登記表 ) 正本, 以資證明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二 檢附有蓋核發機關章戳之個人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正本或影本 : ( 一 ) 申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輔以資格認定之日起算, 核計至少前 1 年未參加勞工保險, 即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 且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 二 ) 連續失業 期間之計算 : 1. 申請人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 失業期間以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 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併計算 2. 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而 依法加保, 惟失業期間停止計算, 俟其參加公法救助措施結束後, 失業期間始得再行與參加方案前之失業期間, 併同計算之 3. 申請人曾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尚無工作之事實, 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 ( 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 4.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 漁會等或屬裁減續保者, 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 ( 如附 P.82 頁切結書 ), 列計失業期間 - 42 -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中低收入戶 : 一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 申請人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需列冊於證明書內且為受補助對象 ) 二 臺北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卡 ( 正 反面影定免繳費申請書 本 )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之中 三 中低收入身分認定證明文件上需有 中低收入 字樣, 如無須由核發單位加註並核章, 以確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 其他經本會認為有必要者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四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中低收入戶, 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 在未取得該文件前, 凡符合資格者, 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方式, 嗣 後檢附申請文件 ( 證明文件生效日需在 報名之前 ) 及繳費憑證送勞委會中部辦 公室辦理退費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0-105 年低收 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促進實施計畫 期滿 止, 即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 ( 八 ) 因報檢資格不同, 可補助項目分別如下 : 1. 未有補助記錄者 (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 報檢測試項目可補助費用項目申請學 術科測試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申請免試學科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申請免試術科學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 2. 曾有補助記錄者 : 僅就未補助項目予以補助, 不得重複 (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 已補助費用項目可補助費用項目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不得再申請補助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僅得補助證照費學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術科測試費 證照費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學科測試費 證照費 3. 報檢人申請免繳費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 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 ( 職類代碼 5 碼相同者 ) 尚未補助之項目, 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一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 包含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 4 項目 ) ( 九 ) 共同性說明事項 1. 上開所列失業者,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 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 不適用本補助規定 2.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有關年齡條件之認定 : - 43 -

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 係以國民身分證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至應檢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 為歲數計算為準 3. 應屆畢業生 ( 國中升高中 高中升大學 ) 無法提出在學證明文件者 ( 學生證 ), 得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原學校或已確定將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4. 檢具以自然人憑證列印之個人證明文件 ( 如 : 勞保明細表 電子戶籍謄本等資料 ), 須符合本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免繳費事項之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規定, 並逐頁簽名或蓋章 5. 特定對象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資格而有疑義者, 得於收到退件通知日起 30 日內檢具事實及理由, 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申請複審 ( 地址 :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 十 ) 填寫 特定對象參加技能檢定免繳費 常見缺失如次 : 1. 報名參加檢定日期職類級別欄 : 日期 職類 ( 代號 ) 及級別未填入或填寫錯誤 2. 身分別欄 : 勾選身分與所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不吻合或勾選 2 種以上身分不符規定 3. 申請免繳費項目欄 : 各費用未正確填寫或合計金額數目加總錯誤, 金額塗改未簽名或加蓋私章 4. 身分證明文件 : 未附身分證反面影本 5. 資格證明文件 : 檢送非本補助要點之特定對象證明文件 6. 有關各項資格證明文件均為屬實切結欄 : 未簽名或未加蓋私章 壹拾參 檢定方式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 試題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聘請國內專家 學者就 檢定規範 範圍內命製 ( 詳見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 \ 熱門主題 \ 技能檢定規範項下查詢 ), 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 准考證 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一 學科測試 :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 ( 選擇題 80 題, 每題 1.25 分, 答錯不倒扣 ) 測試時間 100 分鐘, 採電腦閱卷 二 術科測試 : ( 一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勞工安全管理 勞工衛生管理 會計事務- 人工記帳 商業計算 就業服務 國貿業務 之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 術科測試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 但不一定同一間試場舉行, 上午為學科測試, 下午為術科測試 ( 二 ) 除上述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職類外, 其餘各職類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測試, 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檢考區 ( 非依應檢人住址 ) 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 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 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 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 ( 不一定分配於同一縣市 ) 接受測試 ( 術科之成品及材料不予退還應檢人 ), 部份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 檢定經費之經濟規模 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 必須集中一地接受測試, 報檢人於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 ( 三 ) 術科測試日期 ( 不限假日 ) 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 10 日以掛 -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