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發行 社論 技師報於 85 年 11 月 18 日土木日創刊 發 行 人 施義芳 社務委員 陳錦芳 蔡震邦 黃科銘 伍勝民 拱祥生 莊均緯 周子劍 黃清和 張錦峯 朱弘家 陳玫英 吳亦閎 呂震世 陳永成 監 察 人 巫垂晃 洪啟德 蔡得時 陳清展 梁詩桐 社務顧問 顏 聰 徐德修 社 長 拱祥生 副 社 長 陳錦芳 陳玫英 NO. 911 廣告專線 (0 2 )8 9 6 1-3 9 6 8 轉 1 4 2 許 小 姐 傳 真 (0 2 )2 9 6 4-1 1 5 9 (0 2 )2 9 6 3-4 0 7 6 地 址 2 2 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三 民 路 二 段 3 7 號 1 2 樓 A 3 網 址 h t t p : / / w w w. t w c e. o r g. t w E - m a i l m a i l @ t w c e. o r g. t w 總 編 輯 莊均緯 副 總 編 朱煌林 營運總監 巫垂晃 總 主 筆 周子劍 本期主筆 房樹貴 執行編撰 李惠華 文字記者 許素梅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新 聞 局 出 版 事 業 登 記 證 局 版 台 省 報 字 第 48 號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 2181 號 北 區 郵 政 管 理 局 北 台 字 第 5867 號 登 記 新 聞 類 紙 新 聞 類 紙 行政程序集中化 以提昇效能 Editorial 行政程序法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以來 選定其中一個機關作為對口機關 該對口機關 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前 須從事行政調查 行 行政效率雖然有所提昇 但是仍有進步空間 則自收發至結案 以統包方式人民 至於 政程序法採職權調查主義 準此 行政機關有 該法第 1 條揭櫫立法意旨 為使行政行為遵 機關內部如何分包 雖事涉組織法規不同權 義務依其職權 調查與該事件有關之事實及證 循公正 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確保依法行政之 責 但可藉由本法第 19 條之機關協助 向不 據 本法只是說 不受當事人之拘束 非謂 原則 以保障人民權益 提高行政效能 增進 同之機關函查或表示意見 但最後申請案件做 當事人有提出證據 之義務 本法第 40 條雖 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特制定本法 公正 公 出行政處分之准駁 仍由該對口單位斟酌全部 規定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平 公開之行政程序屬於 透明化 層次 其 事實及調查證據結果後提出該案行政處分 此 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資料 面向有陳述意見 聽證 參與決定 公民投票 過程中雖有多階段行政處分 但公僕之主人只 或物品 此為當事人之 協力義務 但仍 及資訊公開等 至於提高行政效能則有賴於行 須要勞費一次心力 其餘即交由國家機器為人 應有職權調查主義之適用 仍須符合必要性及 政程序之 集中化 民 方符本法第 1 條之立法意旨 裁量性 惟工程會現行作法 並未區分事實證 行政院之合署辦公方式為 空間性單一窗 茲以技師申請執業執照為例 依現行申請執 口 使公僕的主人不必在申請單一案件中 業登記規定須檢附執業機構所在地確實得作為 為了備妥不同文件而反覆往來公務衙門之中 使用 並須自行提出經當地主管機關核 從新莊副都心之合署辦公即可得知 發之證明文件 另須提出訓練證明文件提出執 前陣子內政部戶役政系統雖然大當機 其為 了統合戶政 役政系統 雖然空間上非單一窗 口 但功能性屬單一窗口 人民只要接觸單一 行政機關 即可滿足其申請 立意可謂良善 亦即人民對於涉及不同權責機關之案件類型 業申請 後者因應訓練積分證明已經無紙化作 業 當可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於受理技師申請時 依本法第 36 條職權調查 即可 惟若屬於 100 年之前尚未上網之資料 據之不同 一律要求申請技師須提出執業機構 所在地得作為用途之證明文件 本報認 為不符合本法規定 實未符簡政便民要求 更 何況協力義務既為一種法律義務 依法律保留 原則 參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 自需有 法律之規定 只於申請開業之執表一 ( 申請執 業執照之表格一 ) 規定 亦未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 方由申請技師自行提出證明文件供核 前者行 鑑定業務 消能式土石流防護網 節 能 永 續 攜 手 減 碳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Gold-Joint Industry Co.,Ltd. 崩塌地工程 邊坡及擋土牆工程 道路工程 邊坡植生復育工程 環保工程 河川護岸整治工程 包含 複委託費用 自行引進鑑定業務 結構審查全面回饋5 個人業務每達100萬 送省公會紀念金幣乙枚 未過百萬 尾數並可累計 引進愈多回饋愈多 施工後 現 況 施工中 施工前 435 台中市梧棲區(中港加工出口區)經三路33號 電話:04-26595926 網址:www.gold-joint.com 傳真:04-26595925 信箱:sales@goldjoint.com.tw 102年 紀念金幣 102年紀念金幣送出 1萬元金幣 2萬元金幣 3萬元金幣 5萬元金幣 46個 27個 15個 22個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2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4 日星期六 地方焦點 生活情報 研習活動 焦點話題 違反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時間超過 30 個月將被停業 4 個月 者曾於技師報 890 期介紹過違反營造業法第 34 條筆之懲戒案例, 惟陸續還是有技師違反該條法令而受懲處, 有鑑於此, 筆者再將違反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 以某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懲處裁罰表之案例, 詳加說明, 進而有利於讀者瞭解違規情形及應受懲戒之範圍, 以減少會員們受懲戒情事的發生 若專任工程人員為第 1 次違反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 ( 違規行為未滿 1 年 ), 且僅有 1 個違規行為者, 可能受 警告 1 次 之懲戒 ; 第 1 次違規但違規行為超過 1 年以上或第 1 次違反, 惟有 2 個以上違規行為者, 若違反行為若長達 30 個月以上者, 可能受 停業 4 個月 之懲戒 ; 第 2 次違反規定者, 違規時間長達 36 個月以上者, 可能受 停業 24 個月 之懲戒 以某技師於 92~102 年任職於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專任工程人員間為例, 仍於 100 年迄今投保健保及 95 年迄今投保勞保於另外一家 股份有限公司, 並領有該公司 98 年之 101 年度之薪資, 該技師違規事實明確且經查獲, 已違反營造業法 34 條 經交叉比對勞健保投保 薪資所得資料, 以投保勞保 95 年為違規起算點, 惟 95~99 年期間已逾行政罰 3 年裁處權時效, 故從 100~102 年其重覆受聘期間超過 30 個月 依據該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懲處裁罰表,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該技師為第 1 次違反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 但違規行為超過 30 個月, 酌其情節輕重, 依營造業法第 61 項規定, 該審議委員會建議予以懲處 4 個月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 其停業期間, 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引此案例介紹違規情形, 希冀技師們更瞭解違規情形及懲處方式, 加強法規知識, 以減少受懲戒之情事, 進而提升土木技師之社會形象 按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 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 研究 勘災 鑑定或其他業務 職務者, 不在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理事長施義芳 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 違反者依本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懲處 102 年 12 月 16 日建議項次違規情形概述違規時間建議懲戒單位 1 2 2-1 3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 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上實為第 1 次違反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 ( 違規行為未滿 1 年 ), 且僅有 1 個違規行為者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上實為第 1 次違規但違規行為超過 1 年以上或第 1 次違反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 惟有 2 個以上違規行為者 查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上實為第 2 次違反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 違規時間在 92 年 2 月 7 日營造業法實施前 逾 3 年裁處權時效之案件 違規時間在 92 年 2 月 7 日營造業法實施後 違規時間未滿 12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12 個月以上未滿 18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18 個月以上未滿 24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24 個月以上未滿 36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30 個月以上未滿 36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36 個月以上 違規時間未滿 12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12 個月以上未滿 18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18 個月以上未滿 24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24 個月以上未滿 30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30 個月以上未滿 36 個月者 違規時間逾 36 個月以上者 不予處分 警告 1 次 警告 1 次 停業 2 個月 停業 3 個月 停業 4 個月 停業 2 個月 停業 4 個月 停業 8 個月 停業 12 個月 停業 18 個月 停業 24 個月 作業單位建議 作業單位建議 作業單位建議 1. 本懲處原則謹供委員參考, 委員會屬合議制依會議討論結果據以懲處 2. 項次 2 係依據項次 3 建議懲戒額度 1/4, 未滿 2 個月者予以警告 1 次處分 3. 項次 2-1 漏載 但違規行為超過 1 年以上或 等字樣補正並配合修正項次 2-1 以為區分 此限 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 1 項 :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 34 條 第 35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之一 第 41 條第一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 按其情節輕 重, 予以警告或 2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 其停業期間, 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第 66 條第 4 項之技師有違反各公會之章程情節重大者, 亦同 本公會新成立 高屏登山社 歡迎加入本社 照片 1 高屏登山社成立大會實況 群熱愛大自然與戶外活動的技一師朋友們, 從事健行登山活動多年, 於 103 年 5 月 8 日正式成立 高屏登山社, 並選出高進村技師擔任社長, 並由朱安凱技師及周欽源技師擔任總幹事, 創社的宗旨為健康與樂活, 鼓勵大家除了努力工作之外, 閒暇之餘, 也要走出迎向大自然 日前, 高屏登山社 已經號召了數十人加入, 希望在社長高進村 總幹事朱安凱與熱心專業的幹部帶領之下, 讓社內的休閒旅遊與公益結合, 透過各類的活動, 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本社每季也將規劃一系列的休閒活動, 像是探訪阿朗壹古道活動 玉山主峰輕鬆行 合歡山群峰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轉載之文章應經原刊登單位同意, 本社不負查明之責任 高進村 技師 輕鬆行 觀音山風景區登山步道輕鬆行 旗尾山登山步道輕鬆行等等, 適合全家大小一同參與 高進村社長表示, 平時與社員夥伴們藉著登山健行活動同樂, 走訪全台各個大大小小的部落, 讓更多人能夠看到部落的美 此外, 也積極的幫助原住民朋友, 透過合理的價格購買在地農產品等實際行動, 讓居民的權益不要受到剝奪, 進而提升收入, 改善部落生活品質 高屏登山社 在 5 月 8 日成立大會活動上, 由黃清和理事及高雄市市議員陳信瑜生動活潑的協助主持成立大會活動, 施義芳理事長勉勵本社應以 健康 樂活 為宗旨, 提供公會會員優質的登山活動 ; 席間, 立委趙天麟 高應大楊校長 高應大王和源系主任等貴賓, 也不吝給本社勉勵 最後, 高進村社長也再度邀請所有本公會會員能夠加入本社, 共度健康樂活的閒暇時光
3 廣告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許小姐 新書出版 全書彩色精裝 17章490頁 營 業 及測量的專家 高危險工作場所安全評估計劃書製作 項 目 鑑定 計劃書 土木 建築物房屋現況及安全鑑定等 水保計劃及大地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 超高層樓結構耐震設計及耐震評估業務 鑑往知來研讀本書可作為新建築設計 參考及耐震補強設計指針 施義芳理事長率領團隊 歡迎來電 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3號19樓之3 電話 (02)2957-3799 傳真 (02)2957-5052 2014 訂書專線 05 2330101 傳真專線 05 2330202 主要內容 1.柱與無版梁破壞分析 2.(局部)軟層效應與建築物破壞 3.學校 透天厝 古蹟廟宇之建築破壞 4.L型與三角窗建築物破壞分析 5.樓電梯間與牆體破壞分析 6.近斷層建築物破壞分析 7.建築結構系統破壞分析 8.一樓柱頭挫屈與建物大變位破壞 土木及建築結構規劃 設計及監造業務 土木 建築工程施工及交通維持計劃書製作 本版為付費廣告 e-mail a233.a0101@msa.hinet.net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所 駿馬迎祥春 & 金蛇賀生豐 ~ 徵求 土木 營造 建築 技師事務所或顧問公司 提供土木學生實習機會 來自拱祥生的祝福 Happy New Year of the Horse!! 拱祥生 土木技師 精確 真實 公正 20140129-拱祥生-明信片-150x105mm-電子賀卡-CYY.indd 2 今塘台北實驗室 技師報社長 Ph.D., P.C.E. 台北市復興北路461 號 2014/3/6 下午 05:08:04 Tel 02-27153011 Fax 02-27169138 實習時間: 103年7月& 8月(暑期共320小時) 實習學生:土木系大學部及研究所碩博士生 詳請電洽林小姐 李小姐(02)2771-2171轉2618 2613 傳真 (02) 2781-4518 宗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電話: 04 04-2236-5562 2236 5562 土木技師/水利技師 吳朝景 0985-327237 傳真: 04-2237-0899 化 性分 析 鋼 筋 鋼 構 合 金 TAF 認可項目 續接器 Civi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0531 項目 SA 級高塑性拉壓反覆試驗 靜耐力性能 30 次彈性反覆 續接器抗壓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 土地開發評析 農 市地重劃 農 市地重劃 補強設計監造 水土保持計畫 型鋼 鋼筋 鋼線網 金屬拉伸彎曲 混凝土 立方體 海砂屋 氯離子 硬固氯離子含量 含泥量 鑽心 紅磚 輻射偵測 建築物 工地 鋼鐵建材 Testing Laboratory 1112 (原子能委員會認可證 00088 號) 安全鑑定 耐震評估 結構技師 土木技師親自 台中市文心路四段696號9F之1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營建材料試驗分析 現況損鄰安全鑑定 農村社區更新工程 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 農村再生計畫規劃設計 土木 水利工程設計監造 土木 水利工程設計監造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Email: zonghou523 yahoo.com.tw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W CONTROL TECHNOLOGY INC 以 台 灣 精 神 打 造 第 一 隔 制 震 系 統 參數量身訂做 國際認證的廠商 項目 : 協助配合技師結構安全鑑定 補強 設計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分析 消能 隔震系統之技術及施工安裝 www.kseco.com.tw 微震動測量 防治 診斷工程 各類廠房裝置消能 隔震系統及規劃 空間桁架規劃設計 www.nctdamper.com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報每周發行八千份 遍佈工程界產官學研 廣告版面可隨時轉讓 並具續約優先權
4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許小姐 廣告 本版為付費廣告 嗎 您在找技師 讓 擁 有 5 仟 多 名 會 員 遍 及 全 省 為全國最大技師公會 如果您要找專任工程人員 請找國家認可的專業團體 堅持專業 社會 如 果 您 要 找 丙 級 營 造 廠 逐 案 簽 章 技 師 更 要 找 因為我們提供免費且優質的介聘 拒絕仲介吸血 維護簽證尊嚴 與營造業合作共生 登 記 歡迎來會 地 址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A3 電 話 (02)8961-3968轉126洽林小姐 傳 真 (02)2964-1159 2963-4076 介聘系統 http://www.twce.org.tw//modules/engage/index.php 歡迎技師 及各界踴躍刊登 辦 公 室 我們誠摯的邀請您 技師報內頁廣告為付費廣告 歡迎技 歡 師及各界踴躍刊登 刊登廣 貼心 告如有任何疑問 歡 02 89613968分機142 大安站 148巷 關山便當 復興南路二段160巷 省公會 10號 停車位 高 雄 健悅藥局 科技大樓站 為大高雄及南部地區技師朋友 省公會高雄開辦帶案技師各項業務掛件審 傳真 07-2691928 12 海 邊 路 永泰路 190 樓之 電話 07-2693331 P 高雄辦事處 高雄港 高雄 8 0 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維四路190號12F之2 號 成功一路 嘟嘟房停車場 四維四路 查等 可憑停車券享免費停車優惠 歡迎蒞臨指導 苓中路 2 省公會提供優質 貼心及快速 讓您完全放 引進愈多回饋愈多 心 歡迎蒞臨 ET E S C 工法 技術 台 南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制度審查認證 地 址 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4樓之2 電 話 04-22302778 傳 真 04-22351956 設備 地 址 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號4樓之8材料 院 灣 營 建 研 究 電 話 06-2358212 傳 真 06-2356596 高 雄 台 地 址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160巷8號1樓 電 話 02-27050899 傳 真 02-27053638 中 區 171巷 交通便捷 歡迎多加利用 (價值一萬元) 擁抱大地 尊重自然 151巷 青年二路 個人業務量每達100萬 送省公會紀念金幣乙枚 未過百萬 尾數並可累計 敬請多多支持 地 址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160巷8號1樓 電 話 2705-0899 傳 真 2705-3638 聯絡人 李惠華 組長 四段 大安 P 高工 公園 5 鑑定業務 全面 回饋 結構審查 信義路三段 鑑定 結構審查 水土保持 施工計畫業務掛件 受理 結構審查業務 水土保持及山坡地開發計畫審查業務 施工計畫審查業務 鑑定報告書複審作業 自行引進 掛件時 停車費由公會支付 停車前請先洽詢會 凡帶案技師 掛件時停車費用由公會支付 最好宣傳效益 開辦帶案技師各項業務掛件審查等 凡技師 務 俾利安排車位 交通便捷 請多加利用 近 科技大樓捷運站 步行約3分鐘 交通便捷 項目 最高曝光率 為大台北地區技師朋友 省公會台北 復興南路二段 迎來電洽詢 電話 迎 技師就近利用 地 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190號12樓之2 電 話 07-2693331 傳 真 07-2691928 消能式土石流防護網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 工 程 界 仲 裁 最 佳 選 擇 機 構 tcaa 無弊案 無包伏 公正 無私 受理營造 土木 建築 結構 水利 環工 大地 水土 保持 電機 機械 建設 房地產等有關民間營建工程及 公 共 營 建 工 程 之 仲 裁 及 調 解 事 件 本會已成立台中 高雄辦事處 台中辦事處 404台中市北區崇德一路629號B棟4樓之2 高雄辦事處 80247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190號12樓之2 絡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TEL : (02)22506677 FAX : (02)22561100 電子信箱 formosa.rock@msa.hinet.net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141 143號4樓 電話 02-27381667 聯絡人 鐘小姐 鄭小姐 傳真 02-27399428 網址 www.tcaa.org.tw E-MAIL aacd.twn@msa.hinet.net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報每周發行八千份 遍佈工程界產官學研 廣告版面可隨時轉讓 並具續約優先權
廣告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許小姐 辦理 營造業評鑑業 務 北區 中區辦 公室 南區等3個單位皆為營造業評 鑑認可單位 國內營造業評鑑業務 陣容為最堅強 區域最廣且最便利之評鑑 公會團體 請多多利用 請詳營造業評鑑資料目錄 相關資料及申請書 申請廠商 資料表格可自本網頁下載 本會網址 本會地址 聯絡電話 5 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12樓A3室 心 02-89613968分機124陳小姐 讓您完全放 省 公 會 提 供 優 質 貼 心 及 快 速 服 務 歡 迎 蒞 臨 歡迎技師 及各界踴躍刊登 我們誠摯的邀請您 技師懲戒受害後援會 籌備會 -總幹事 洪建興 0988-211511 (台中辦事處處長及全聯會理事) 1. 工程會對於 工程顧問公司 管理太過嚴苛,應本著寬宏大量 望子成龍的輔導方式管理 2. 尤其對小型顧問公司限制每位 技師 30 件案量管制,太過嚴苛 3. 大型顧問公司之案件,可能一件設 監費可抵小公司之 10 件費用 如此形成大小眼之分,矮化小型顧 問公司之技師能力 4. 工程會應以總額管制,非總量管制 才公平 洪建興 博士 土木技師 結構技師 大地技師 歡迎多 多利用 中區 南區 辦理各項業務掛件 技師報內頁廣告為付費廣告 歡迎技 師及各界踴躍刊登 刊登廣 省公會中區 南區開辦帶 告如有任何疑問 歡 迎來電洽詢 電話 本版為付費廣告 案技師各項業務掛件審查等 最高曝光率 02 89613968分機142 最好宣傳效益 敬請各位技師先進蒞臨指導 免費 周邊環境交通便捷 停車 可憑停車券享免費停車優惠 中區 南區 地址 台中市北區崇德路1段629號B棟 4樓之2 電話 (04)2230-2778 地址 台南市林森路1段149號 4樓之8 電話 (06)235-8212 歡迎就近 利 用 為全省各地區技師朋友 除會本部外 已陸續成立台北 高雄辦 公室 而台中 台南已於100年1月1日啟動 開辦帶案技師各項業務 掛件審查等 提供更即時便利的與更完善的全省網絡 以發揮更有效 率的績效 歡迎技師朋友們有空隨時來公會坐坐 並使用公會的各項功能 貼 心 服 務 項目 凡帶案技師掛件時 停車費由公會支付 請多加利用 鑑定 結構審查 水土保持 施工計畫業務掛件受理 結構審查業務 水土保持及山坡地開發計畫審查業務 施工計畫審查業務 鑑定報告書複審作業 地 址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160巷8號1樓 電 話 02-27050899 傳 真 02-27053638 址 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號4樓之8 台 南 地 電 話 06-2358212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傳 真 06-2356596 址 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4樓之2 高 雄 地 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190號12樓之2 中 區 地 電 話 04-22302778 本報每周發行八千份 遍佈工程界產官學研 廣告版面可隨時轉讓 並具續約優先權 電 話 07-2693331
6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許小姐 廣告 本版為付費廣告 歡迎技師 及各界踴躍刊登 我們誠摯的邀請您 技師報內頁廣告為付費廣告 歡迎技 師及各界踴躍刊登 刊登廣 告如有任何疑問 歡 迎來電洽詢 電話 最高曝光率 02 89613968分機142 多利用 中區 南區 辦理各項業務掛件 省公會中區 南區開辦帶 敬請各位技師先進蒞臨指導 免費 周邊環境交通便捷 停車 可憑停車券享免費停車優惠 南區 地址 台中市北區崇德路1段629號B棟 4樓之2 電話 (04)2230-2778 地址 台南市林森路1段149號 4樓之8 電話 (06)235-8212 歡 迎 技師就近利用 為大台北地區技師朋友 省公會台北 貼心 務 俾利安排車位 交通便捷 請多加利用 項目 近 科技大樓捷運站 步行約3分鐘 交通便捷 開辦帶案技師各項業務掛件審查等 凡技師 掛件時 停車費由公會支付 停車前請先洽詢會 凡帶案技師 掛件時停車費用由公會支付 信義路三段 大安 P 高工 鑑定 結構審查 水土保持 施工計畫業務掛件 受理 結構審查業務 水土保持及山坡地開發計畫審查業務 施工計畫審查業務 鑑定報告書複審作業 地 址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160巷8號1樓 電 話 2705-0899 傳 真 2705-3638 聯絡人 李惠華 組長 四段 大安站 148巷 關山便當 復興南路二段160巷 公園 中區 復興南路二段 案技師各項業務掛件審查等 辦 公 室 歡迎多 最好宣傳效益 省公會 10號 停車位 151巷 171巷 健悅藥局 科技大樓站 業必歸會 即 將 執 行 為維護公會專業形象 永續發展及全體會員權益 凡 本會會員 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各項計畫書審查非 以 各土木技師公會 名義出具者 經檢舉並查證屬 實 將停止該技師在本會章程規定之各項權益 惟實 踐 業必歸會 發揚 自律 倫理規範 凝聚力量 與精神 以確保土木技師之社會地位與專業形象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報每周發行八千份 遍佈工程界產官學研 廣告版面可隨時轉讓 並具續約優先權
7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4 日星期六技術專刊 工程案例 工法 營建管理 鋼結構韌性切削接頭超音波檢測施作的問題 劉澤山 技師 般大樓設計時, 都普遍的使用切削的韌性接一頭作設計, 以利用來消能 但是切削的接頭位置在樑柱接頭銲道的後方, 檢驗人員利用該區域在作銲道超音波檢測時, 如果鈑厚較厚, 掃描所需空間較大 ( 如圖 3), 探頭前後移動掃描時, 在兩側將接觸到切割範圍, 導致局部探頭掃描空間不足, 影響銲道檢測的完整性 導致在現場的監造人員, 常不知道如何處理 以一般韌性切削的設計來說, 柱邊至切削的起點 a 值大約在 0.5 ~ 0.75bf( 翼板寬度 ), 如圖 圖 1 簡化之圓弧切削接頭 [1] 圖 2 斜束角度之定義 1 以一般大樓的大樑寬度 300 ~ 400mm 來說, a 值約在 150 ~ 300mm 間 一般為了容易施工起見, 常統一取值約在 200mm 上下 問題是這 200mm 是否足夠作為檢測所需呢? 鋼結構超音波檢測現場的檢測工作, 一般均使用斜束探頭, 也就是音波發射出去的角度與垂直軸有一個夾角 ( 如圖 2) 規範中使用的斜束探頭一般有 45º 60º 及 70º 三種, 角度越大, 檢測所需的空間也越大 根據 CNS12618( 如表 1) 或美國銲接學會 AWS D1.1 規定 [3], 所有的板厚探頭 們以 70 度的探頭檢測所需空間來做一簡單的計算 探頭檢測所需空間基本上等於銲道表面寬度加上探頭移動所需的距離加上探頭本身一半的長度 ( 使超音波能夠完整進入鋼材 ) 如附圖 3 所示, 而銲道表面寬度等於根部寬度 (R) 加上厚度 T tan(a) 以目前大樓較常使用的護氣式包藥銲接 (FCAW-g) 而言, 規範規定 R=5mm;A=30 ( 手銲則為 6mm 及 45º), 但需加上法規允許根部寬度的誤差為 +6mm, 以及 CNS 規定須掃描熱影響區的範圍 13mm, 所以銲道表面寬度為 5+6+13+T tan(30º)=24+0.577 T 至於探頭移動的長度可以用簡單的三角函數計算得到, 如果板厚為 T 時, 長度等於 T tan(70º)=2.75t 可是如圖 4 所示, 由於我們使用一次波檢測時 (Leg I) 僅能檢查銲道的下面部分, 所以需要利用到一次波的反射 (Leg II) 才能檢查銲道的上面部分 因此計 算長度時必須乘以 2, 也就是 2 2.75T=5.5T 探頭一半的長度約為 25mm, 所以總共需要 24+0.577T+5.5T+25=49+6.08T 如以 a=200mm 的空間反推, 翼板厚度大於 24mm 時, 檢測空間即可能不足 ( 其他的數值亦可同法計算 ) 解決方法有兩種 : 一為加大 a 值的空間, 也就是切削位置需向後移, 但此法將導致切削量變大及檢核側向扭轉勁度時, 規定必須 Zf/Z 0.7 的問題 另一種方法則要求檢測人員對於翼板厚度 25mm 以上韌性切削鋼樑需從乙面來檢測 所謂乙面請參考圖 5, 對於 T 形接頭, 超音波分為甲 70 度的探頭 因此我乙 丙三面 (AWS 規範則稱為 A B C 面 ) 在 AWS[3] 規定要到板厚 90mm 才需要以 B 面 ( 乙面 ) 來做檢測 但究其意思並非較薄的鈑就不能以 B 面做檢測, 而是工作性上的問題 事實上如能以一次波檢測 (Leg I) 其精確度更高 ( 圖 6) 當然以 B 面做檢測困難度很高, 尤其一般電銲工作架僅到下翼板上面, 檢測時勢必要準備特別的工作架, 以及助手幫忙搬動施工架才有辦法檢測 但站在結構安全的立場, 需要設計者及相關監造人員在合約之初即給予適當的規定, 與施工時嚴加現場監督, 才能確保與解決韌性接頭銲接檢測的品質 表 1 CNS 12618 銲道超音波檢測法對使用探頭角度之規定板厚 mm 8~38 38 ~ 200 70 及 45 或折射角 70 70 及 60 參考資料 1. 陳生金 ( 民 98) 鋼結構行為與設計, 科技圖書 2. 鋼結構銲道超音波檢測法 ( 民 89),CNS 12618 3. Structure Welding Code-Steel( 民 99) AWS D1.1 4. 內政部 ( 民 96)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 邀 稿角度均需使用到 圖 3 檢測長度示意圖 圖 5 CNS 12618 銲道超音波檢測法對檢測面之說明 技 3,000 800kb(jpg) (02)8961-3968 142 mail may@twce.org. tw 圖 4 檢測路徑示意圖 圖 6 B 面檢測相關位置圖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轉載之文章應經原刊登單位同意, 本社不負查明之責任
8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4 日星期六 地方焦點 生活情報 研習活動 焦點話題 淺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房樹貴 技師 設例 一技師係任台北市 00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趙主任委員, 該大樓共有 A1 至 A50 住戶, 因該大廈屋齡已逾三十年, 外牆磁磚脫落而掉至該社區二樓住戶 A10 擺設於露台之花盆, 價值新台幣九千元,A10 發函社區管委會求償, 否則將訴之法院, 趙一技師收受後, 雖認為打破要賠, 天公地道, 然心中不免疑惑的是, 外牆屬於專有部分抑或共有部分? 又管委會是否該負侵權賠償責任? 外牆屬於專有部分抑或共用部分? 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小上字第 38 號判決認為 :... 上訴人雖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98 年度中小字第 3523 號判決 99 年度中簡字第 1767 號判決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000000 號函釋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二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等見解, 主張公寓大廈外牆屬各樓層住戶之專有部分 然就外牆部分係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共用部分, 業據原審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 第 7 條詳予論述認定, 而上訴人所引之函釋及地方法院判決理由, 本係就個案所表示之見解, 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亦非法規或法則 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 尚難憑此遽認原審有違背法令之虞 對之, 台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中簡字第 1767 號判決認為 :... 二 原告另主張系爭大樓外牆之龜裂損壞, 依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規定, 被告負有修繕義務之事實, 則為被告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 二 )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 係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 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 所謂專有部分, 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 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 所謂共用部分, 則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而供共同使用者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2 3 4 款參照, 另參民法第 799 條第 1 2 項 )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 在民法稱之為 共同部分 ( 第 799 條第 1 項 ) 或 共有部分 ( 同條第 2 項 ), 前者乃係以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組成部分 ( 與專有部分 ) 為其面向, 後者則重在其物權關係之本質, 至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使用 共用部分 一語, 著重在該共同部分係供各區分所有人共同使用, 雖各有其不同之關注點, 但實均應屬同義 ( 謝在全著 民法物權論 ( 上 ) 第 343 頁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總經銷 99 年 9 月修訂 5 版 ), 此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 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之定義用語觀之更為顯然 而從 一物一權主義 ( 一個獨立物上僅能成立一所有權, 一所有權之客體, 以一個獨立物限 ), 物權排他性 ( 同一個物上不能有多數以相同支配為內容之物權同時存在 ; 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權存在, 即不能另有他所有權之成立 ) 等物權法上之原理原則觀察,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 ( 用 ) 部分與專有部分理論上互不相容, 非專有部分即為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即不得為專有部分 ( 謝在全著前揭書第 344 頁 ) 是以區分所有建物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何部分為專有部分? 何部分為共同使用部分? 及其範圍? 應悉依登記簿所載為準 ( 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 第 81 條 ), 此要為 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 物權之變動, 必須以一定之公示方法表現於外, 始能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原則 ; 不動產物權係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 ) 之當然解釋 ( 三 ) 公寓大廈之外牆, 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22 款之定義解釋, 係指建築物外圍之牆壁而言, 論者固有謂外牆係建築物基本構造之一部, 性質上應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 ( 謝在全著前揭書第 343 頁 ) 云云 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 應檢附專有部分 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 ; 同條第 3 項亦規定 :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 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 以牆之外緣為界 ;(2) 建築物共用之牆壁, 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3) 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4) 有隔牆之共用牆壁, 依第 2 款之規定, 無隔牆設置者, 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 按 :9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公布前為第 44 條 1 3 項 ; 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之規定約略同上 ) 是依上揭現行法令之規定, 除二區分所有建物間之共用牆壁, 係以牆壁中心為界, 辦理測繪登記外, 就非隔間共用之建物外牆, 則係以牆之外緣為界辦理測繪, 並登記成為各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之一部 ( 按 : 二區分所有建物間之共用牆壁, 亦係以牆壁中心為界, 登記為各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 ) 則依 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外牆顯非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甚明 ; 另登記為各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之外牆, 自亦不能再成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否則殊與 一物一權主義 及 物權排他性 等物權法上原理原則有違 其次,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 外牆面 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 顏色 設置廣告物 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 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經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 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 該住戶並應於 1 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 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 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固定有明文 但上開規定, 僅係對區分所有權人 ( 住戶 ) 行使權利之限制規範, 尚不能據此即謂外牆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 應屬當然... 但在現行法令之規定下, 實不能將系爭大樓之外牆解為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 上開學者見解, 為本院所不採...( 五 ) 系爭大樓之外牆, 既屬原告上開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 非系爭大樓之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 就外牆之龜裂損壞, 被告應無修繕義務, 被告未予修繕, 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可言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上揭損害, 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管理委員會是否具侵權能力? 退萬步言, 縱認外牆屬於共有部分, 則須再探 討管委會是否具侵權能力? 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98 號判決 :... 五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而公寓大廈為行管理維護之行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時, 該團體是否具備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特別規定, 自應回歸實體法即民法上之規定予以探究, 依民法第 6 條 第 26 條規定, 於實體法上有享受權利, 負擔義務之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 ; 而法人係由法律創設之團體, 需依民法第 30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成立後, 始得享有權利能力, 終至解散 破產, 遭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登記而清算完結為止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非自然人, 無庸待言 ;... 綜上所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未具有實體法上享受權利, 負擔義務之能力, 即不具有侵權行為之責任能力, 自非可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義務人... 是不論原告上開所指之侵權事實是否存在,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無侵權能力之被告擔負上開賠償責任, 揆諸前揭說明, 自無理由 依筆者之見, 管委會不具有法人人格, 僅有當事人能力, 但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 不能享有權利, 負擔義務, 故不適用民法第 28 條或公司法第 23 條之規定, 管委會只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代表機關, 為具非法人團體性質, 故亦無法類推民法第 28 條規定 結語 外牆是否為共有部分, 學說 實務仍有不同看法, 就此, 筆者贊同台中地方法院判決之見解, 筆者認為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及第 56 條不得導出外牆為共有部分之結論, 雖限制住戶使用外牆之行政規章如廣告招牌之設制, 僅是課予外牆所有權人一行政法上狀態義務, 又課予管委會對住戶任意違章行為之制止義務, 只是公私協力, 達成行政管制任務而已, 不宜導果為因, 因所有權人不得任意於外牆設廣告招牌而逆推論出外牆非屬於住戶所有, 否則, 依筆者之見, 若八樓住戶外牆漏水, 因是外牆產生裂縫滲入屋內, 試問, 若採高雄地方法院見解, 則管委會恐負有修繕八樓住戶漏水之義務 當然, 實務上常見外牆磁磚統一由管委會發包修繕之情形, 所在多有, 然而, 此為經住戶大會決議為之, 係合意下使用管理基金之情形, 與本件係探討法律上義務, 宜區別之 至於, 管委會不具侵權能力, 通見採否定見解, 因此, 縱採外牆為共有部分之見解,A10 仍不宜向管委會求償, 而應以 A1~A50(A10 除外 ) 為被告, 因訴訟是對立性, 應排除 A10 自為原告又為被告, 依最高法院 57 年台上字第 1663 號判例意旨, 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 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係採客觀說而非主觀說, 故區分所有權人全體 (A10 除外 ) 須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並且 A10 亦須為內部分擔 ( 民法第 292 條準用第 280 條 ) 以上筆者之見部分, 繆誤之處尚祈指正 參考文獻 1. 林誠二 ( 民 95)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侵權能力 月旦法學教室, 第 49 期, 頁 10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轉載之文章應經原刊登單位同意, 本社不負查明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