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18 号 东吴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8.1 保单年度 1.1 保险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支付 8.2 周岁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宽限期 8.3 有效身份证件 1.3 投保年龄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8.4 初次发生 1.4 犹豫期 5.1 效力中止 8.5 医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2 效力恢复 8.6 专科医生 2.1 基本保险金额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7 白血病 2.2 保险期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 酗酒 2.3 保险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9 毒品 2.4 责任免除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1 遗传性疾病 3.1 受益人 7.3 年龄错误 8.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2 保险事故通知 7.4 合同内容变更 8.13 现金价值 3.3 保险金申请 7.5 联系方式变更 3.4 保险金给付 7.6 争议处理 3.5 诉讼时效 8. 释义
东吴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 ( 见 8.1) 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18 周 岁 ( 见 8.2)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 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白血病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 ( 含 180 日当日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 见 8.4)
并被医院 ( 见 8.5) 的专科医生 ( 见 8.6) 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 ( 见 8.7), 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白血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8.8)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8.9)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 (4)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 (5)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8.10) 期间 ; (7) 遗传性疾病 ( 见 8.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8.12)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的, 本 合同终止, 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 8.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的, 本合 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白血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白血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白血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 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白血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在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 费 4.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 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 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4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 内容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与我 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6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8.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8.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8.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8.4 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包括与该 白血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 8.5 医院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8.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7 白血病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 血组织中大量克隆 异常增生, 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 官和组织 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 出现相应临床表现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确诊 8.8 酗酒指没有节制的喝酒, 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 相关证明为依据 8.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 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 患艾滋病 8.1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8.13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 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