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 21 号 ( 四川文理学院 ) 四川文理学院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 四川文理学院章程, 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 年 8 月 11 日 2015 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 自即日起生效,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 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依法治校 科学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2015 年 8 月 20 日 1
四川文理学院章程 序言 四川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 于 2006 年在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秉承 质量兴校 科研强校 人才立校 特色名校 的办学理念, 弘扬 艰难困苦 玉汝于成 的办学精神, 立足地方, 服务地方, 努力创建办学质量优良 地域特色鲜明 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 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 民主管理 科学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文理学院 第三条学校设南坝校区和莲湖校区 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坝路 400 号 经举办者批准,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履行相应的义务,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2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能力为重, 面向生产 管理和基础教育第一线,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适应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 坚持以学生为本, 以教学为中心, 把人才培养作为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 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 (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 民主管理 社会参与 依法治校 第八条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 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 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和学科专业要求, 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 按照公平 公正 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的分立 合并 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经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充分讨论, 校党委会审议, 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 学校的主管部门是 3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考核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其任命的人员 决定学校分立 合并和终止等事项 第十三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资源, 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支持学校依法治校 民主管理 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 二 )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 ( 三 ) 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 专业 ; ( 四 ) 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 ( 五 ) 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和人员配备 ; ( 六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 ( 七 ) 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 ( 八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九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 ( 十 ) 管理 使用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 ; 4
( 十一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 ; ( 十二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 ; ( 二 ) 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三 ) 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 四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 五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 六 ) 依法接受监督 ; ( 七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第十六条学校设文学 理学 工学 经济学 法学 历史学 教育学 管理学 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国家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校发展战略, 统筹规划学科布局, 设臵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优化结构, 促进各学科 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 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创造条件举办研究生教育, 拓展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 5
家政策依法调整办学层次, 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专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合作办学的修业年限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依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根据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 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 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 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为促进社会进步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把握学校办学方向,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 6
( 二 )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 ( 三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 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 做好老干部工作 ; ( 四 )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 五 )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 ( 六 )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 ( 七 ) 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 八 )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 九 )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7
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 十 )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主要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 重大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工作 党委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 ; ( 二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三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 四 )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 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 ( 五 )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 8
会发展, 把学校办出特色 争创一流 ; ( 六 )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 ( 七 )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 ( 八 )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 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接受社会捐赠 ; ( 九 )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 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 十 )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 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四川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依法行使权利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 9
重要组织形式, 依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开展工作 学校尊重并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其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 开展工作, 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 依据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闭会期间, 由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 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精简 效能的原则, 自主设臵党政职能机构 各职能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 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 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10
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与管理机构, 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指导与咨询机构 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 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 依照其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体制 按照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臵若干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体开展人才培养 学科建设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设立 变更 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及其所属的系 部 所 中心等 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 ( 二 ) 组织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 学科建设 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实施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提高教学 11
质量和科研水平 ; ( 三 ) 提出本院内部机构设臵建议, 依照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 教育 管理学院教职工和学生 ; ( 四 ) 提出本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做好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 ( 五 )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 设备和资产 ; ( 六 ) 制定和实施本院教职工绩效考核 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 ( 七 ) 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党委批准, 设立二级学院分党委或总支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 ( 一 ) 宣传 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 ( 二 ) 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 ( 三 ) 负责本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 ( 四 ) 领导本院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党员教育 培养和管理工作 ; ( 五 ) 指导本院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12
( 六 ) 负责本院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共同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的重要事项 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学校在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组织, 在学校同类组织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五章教职工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 ( 二 )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 ( 三 ) 在品德 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 四 ) 公平获得劳动报酬 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 ( 五 ) 知悉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 六 ) 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七 ) 就职务评聘 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 处分等事项表达 13
异议和提出申诉 ;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遵守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 二 ) 珍惜爱护学校声誉, 维护学校利益, 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 ( 三 ) 勤奋工作, 恪尽职守, 完成规定的教学 科研 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 ( 四 ) 尊重和爱护学生, 保护学生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 五 ) 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 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设臵管理制度 ( 一 )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师职务设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等职 ; ( 二 )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 ( 三 )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 ( 四 )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 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 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坚持以岗定薪 岗变 14
薪变 按劳取酬 优绩优酬 适当向教学第一线和高层次人才倾斜 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 并随学校事业发展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 晋升 评先评优和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正式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15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规章,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纪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为学生的学业发展 身心健康 职业规划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制度,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 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16
第五十七条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及学校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 享有相应的权利, 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五十八条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理念,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 招收培养留学生,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 引进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资源, 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咨询建议机构, 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理事会由政府 学校 企业 校友 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 增进友谊 加强交流 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坚持为校友服务的理念, 积极为校友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等服务, 支持校友学业与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17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 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 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 学校名誉学位获得者, 以及经校友会批准 获得四川文理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接受社会捐赠, 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学校与地方政府 行业企业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办学 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服务, 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 以服务求支持, 以贡献求发展 第八章经费 资产与后勤第六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教育科技服务收入 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六十四条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 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财务预决算制度和内部监督审计制度, 健全财务依法公开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 优化经费支出结构, 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化建设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建 18
设, 重点保证教学投入, 优化育人环境, 打造数字化校园 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七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 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 : 流动资产 对外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臵 日常管理 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和资产处臵等管理制度, 建立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十八条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接受学校监管的管理体制, 坚持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服务的宗旨, 为师生学习 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 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九章学校标识第六十九条学校校训为博文大理, 厚德笃行 第七十条学校校徽为圆形, 红底白字, 由内外两个圆组成 外圆环部分上方为学校中文名, 下方为学校英文名 内圆图案取自渠县汉阙上的朱雀图案, 是校名英文 ARTS SCIENCE 首字母 A S 的变形笔划和字母 S 和汉字 川 的组合 朱雀上方的圆 19
点象征学校乃川东一颗闪耀的明珠, 下方 1976 字样, 代表学校举办高等教育的初始时间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 长宽尺寸比为 1.5:1, 正上方为校徽, 下方为红底黄字中文校名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歌为 四川文理学院校歌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 3 月 5 日 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 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审议 校党委会审定, 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 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 修订程序按本章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 从其规定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 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七条学校办公室对本章程实施监督, 受理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 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核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