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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管理能力... 52 3.1.1 软实力... 52 3.1.2 硬实力... 53 3.1.3 管理体系建设能力... 53 3.2 交易能力... 54 3.2.1 人员能力建设... 55 3.2.2 交易人员权限管理能力... 55 3.3 合规内力... 56 3.3.1MRV 建立能力... 56 3.3.2 配额合规流程... 57 4. 企业参与碳交易调研... 51 4.1 调研综述... 57 4.2 调研方法... 58 4.3 调研结果展示... 58 4.4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68 4.4.1 控排企业对自身碳资产盘查能力... 68 4.4.2 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意愿... 68 4.4.3 控排企业对上海碳市场的预期... 69 4.4.4 控排企业对碳交易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的需求... 69 5. 2014 年中国碳市场发展趋势... 70 文献资料... 72 附录一 控排企业问卷调查统计表... 74

编制说明 本报告所引用中国碳交易试点地区政策法规文件发布时间截止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读者需结合文件发布时间考虑其有效性, 特此说明 本报告由北京环维易为低碳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写小组负责进行编撰, 编写小组成员如下 : 组长 : 毛洋核心专家 : 周璐 马男 高博 Mr. Caspar Chiquet 文件整理 : 董芳 黄俊雅 王家源编辑 : 崇宝沫校对 : 林武 杨泫 感谢如下机构对本报告编撰工作的支持 :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300012) 南极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碳论坛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感谢如下个人对本报告编撰工作的支持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刘淼同志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宾辉同志 李瑾同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Mr. Jackie Cheng 中国碳论坛 Mr. Hugh Kater 北京环维易为低碳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欢迎读者对于报告内容提出宝贵建议 联系邮箱 :richard.mao@environomist.com

环维易为中国碳市市场报告 2014 北京环维易为低碳技术咨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环维易为低碳技术术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推动中国低碳经济转型, 提升政府及企业碳管理水平为己任, 具有国国际领先水平和丰富从业经验的碳管理公司 公司具有多元化的中西西文化背景, 既谙熟国际碳市场规则同时又深悟中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之道 区别于其他咨询公公司, 我公司为服务客户提供一整套的碳管理解解决方案, 使规划和执行完美结合, 从而充分分达到预期效果 团队成员包括注册金融融从业人员 认证温室气体盘查员 国际碳资产管管理人员 注册工程师 碳管理专家等高级人人才 公司陆续成功完成众多多高水平的低碳解决方案, 并与国际机构 我国各各级政府和企业建立了广泛 友好 诚信的合作作伙伴关系 公司成立至今, 我们为客户提供了了超大型建筑领域 CDM 碳资产开发管理项目 国 国家部委系列培训 大型央企产品碳盘查项目 多个地方政府低碳发展规划 碳交易规则咨咨询等 借机于中国低碳经济之之路开启之时, 北京环维易为低碳技术咨询有限公公司愿与您紧密同心 携手共进

环维易为中国碳市市场报告 2014 瑞士南极碳资产管理有限限公司 瑞士南极碳资产管理有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履约及自愿减排项目开开发商, 同时也提供专业咨询和碳相关 IT 服务务 瑞士南极碳致力于开发发高品质的碳减排项目, 其项目所在行业覆盖可再再生能源, 能效提高, 林业, 废弃物处理和甲烷烷利用等 其咨询和顾问服务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放核算, 碳足迹分析,CDM 方法学开发, 项目及及行业水平的 MRV 执行, 碳信用签发和交易, 为项目合作伙伴提供能力建设培训, 为政府和国国际机构提供政策建议 ( 例如 CDM 改革和新市场场机制的设计及试点, 双边行业控排机制, 国家内部碳交易机制, 国家级别的减缓机制 (NAMAs) 及其与低碳 / 减排发展战略 LCDS/LEDS 的融合 ) 瑞士南极碳一直被评为为最成功的碳公司之一 1 该公司目前的项目组合合包括来自于超过 25 个国家的 300 多个减排项项目 (CERs, VERs 和 PoAs), 预计到 2020 年累计计签发量将超过 1 亿吨 在过去不到 6 年的时时间里, 已经签发并且交付了 1400 万吨减排量, 这使得南极碳成为全球领先的市场参与者之之一 另外, 该公司是世界领先的黄金标准 CDM 和自愿标准碳减排 信用的供应商和开发商, 曾成功核证并交易了第一批黄金标准 CERs 和 PoA CERs 自 2006 年成立以来, 公司增长迅速, 目前已在 5 大洲设立 12 个办公室, 覆盖全球主要区域 公司总部位于苏黎世, 在曼谷 北京 河内 雅加达 约翰内斯堡 坎坎帕拉 麦德林 墨西哥城 新德里和台北设有有分公司, 并且在美国设有代表处 瑞士南极碳是是一家私营公司, 聘用了来自超过 20 个国家的 80 多位碳市场专家, 提供全面专业的碳市场 ( 咨询 ) 服务 1 2008 年由 Ends guide to Carbon offsets 评为最佳碳减排开发商 (www.endscarbonoffsets.com), 2011,2012 年在环境金融杂志的自自愿减排市场调查中被评为最佳碳减排开发商 (www.environmental-finance.com)

环维易为中国碳市市场报告 2014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服务全国 面向世世界的国际化综合性的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场平台, 是集环境能源领域的物权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等权益交易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权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主主要从事组织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与能源领域中的的各类技术产权 减排权益 环境保护和节能及及能源利用权益等综合性交易以及履行政府批准准的环境能源领域的其他交易项目和各类权益益交易鉴证等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集聚各类会员, 全力构筑以市场化方法推动动节能减排运行的新机制, 共同打造节能减排和环环境保护领域各类技术 资本及权益交易的完完整的产业链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深度参与上海碳交易试点政策设计, 形成包括制度度框架和技术文件等一系列成果 上海环境能源源交易所建立完善的交易业务规则, 建立安全便便捷的登记结算系统 自 2013 年 11 月 26 日启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上线以来, 致力于打造高效, 透明, 高品质的交易平台

华测检测 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TI, www.cti-cert.com) 是中国第三方检测与验证服务的开拓者和领先者, 帮助众多行业和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全面质量解决方案 公司 2003 年成立,2009 年 10 月, 成功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300012) CTI 总部位于深圳, 目前已在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设立了分支机构, 在美国 英国 新加坡等地设立了海外办事机构, 为海内外的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华测认证 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 简称华测认证, www.cti-cert.org) 是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子公司, 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批准,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的专业认证机构, 主要业务包括质量管理体系 (QMS) 环境管理体系 (EM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MS)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FSMS) 温室气体管理 能源管理体系等体系认证 工业产品认证 二方审核以及培训 作为中国最早成立并获得国家批准认可的认证机构, 华测认证自 1993 年开始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颁发了中国认证机构第一张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曾代表中国认证机构接受 IQNET IAF 评审, 为我国顺利通过 IAF 认可和有关机构加入国际认证联盟做出了突出贡献, 所颁发的证书为国际普遍承认 华测认证在一体化审核认证服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已具备 30 个行业大类资格, 可在 300 多个专业技术领域开展认证工作, 颁发认证证书累计超过 10,000 份 温室气体审定 / 核证以及可持续发展服务 华测认证具有资深的温室气体项目审定 / 核证团队, 提供专业的项目审定 / 核证服务, 帮助企业对外公布权威报告和声明 进行项目注册登记与减排量核证, 使之获得可交易的碳信用额, 创造碳收益 华测认证是中国国内唯一一家获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认可体系 (JAS-ANZ) 认可的组织碳足迹认证机构, 也取得了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备案的 ISO14064-1 验证资格 ; 同时是英国碳信托公司 (Carbon Trust Company) 授权, 在中国大陆 香港和台湾地区唯一减碳标志认证的服务提供商 华测认证是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和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 的主要起草单位, 是深圳碳交易体系第三方碳核查服务机构, 为深圳市超过 100 家的工业企业提供了温室气体核查服务 2012 年 11 月, 华测认证正式获得联合国清洁

发展机制 (CDM) 指定经营实体 (DOE) 资质, 这是中国本土第一家拥有碳交易指标审定 / 核证 资质的上市经营实体 名词库 Thesaurus CCER: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清洁发展机制 CER: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 核证减排量 EUETS: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ERU:Emission Reduction Unit 减排单位 EUTL:European Union Transaction Log 欧盟交易日志系统 JI:Joint Implementation 联合履约机制 NAP:National Allocation Plan 国家分配方案 MRV:Measurement,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监测 报告和核查

1. 背景 1.1 国际背景 EUETS 的建立 表 1-1 1 EUETS 建立历程 时间 内容 199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7 京都议定书 2000 欧盟发布 温室气体绿皮书 2001 欧委会发布 排放交易指令 草案 2003 排放贸易指令(2003/87/EC) 2009 排放贸易指令(2009/29/EC) 1992 年联合国召开环境与发展会议, 最后通过了 21 世纪议程 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 同时也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利益 公约 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展开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目标是 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维系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2 签署后于 1994 年 3 月 1 日生效, 约定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 在联合国环境发展议会后, 世界各国进入全球合作状态, 但在各国应承担的减排义务上存在分歧 直到 1997 年的缔约方京都会议上达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是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议定书 一共规定了 7 种温室气体, 要求发达国家从 2005 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 对发达国家减排额度要求为 : 到 2012 年时, 在 1990 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础上美国减少 7%, 欧盟减少 8%, 日本减少 6% 议定书 建立了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帮助各国完成减排目标, 分别为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以及两个基于项目的机制 : 联合履约机制 ( 以下简称 JI-Joint Implementation) 和清洁发展机制 ( 以下简称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联合履约机制是 京都议定书 第 6 条规定的一种执行机制, 指附件 1 缔约方 ( 即发达国家 ) 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 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 ( 以下简称 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 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3 清洁发展机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 1 缔约方 ( 即发达国家 ) 与非附件 1( 即发展中国家 ) 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 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 京都议定书 1

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减排承诺, 欧盟在看到 1997 年美国成功利用市场交易机制解决了酸雨问题后, 开始考虑引入市场机制对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总量限制配额交易 到 2000 年欧盟发布了 温室气体绿皮书 宣布正式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欧洲气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后发布了 排放交易指令 草案, 并经过两年的完善和修订, 最终于 2003 年 10 月颁布 排放贸易指令 (2003/87/EC),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碳排放权, 要求 2005 年正式执行 随后又经过试运行所累积的经验不断改进和延伸 ( 详见 2.1.1) 1.2 国内背景 政策支持 1.2.1 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 表 1-2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历程 时间 主要内容 2007 国家发改委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2007)17 号 2008 国家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 国务院新闻办 ); 同年, 天津 北京 上海建立碳交易平台 2009 中国提出到 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 2010 十二五规划要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 开展低碳省市试点 2011 发改委公布中国碳交易试点地区 :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深圳 广东 湖北 ;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2012 各试点地区相继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方案 在 京都议定书中, 虽然未对发展中国家有强制减排要求, 但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碳排放量已居世界前列 碳减排也不仅仅是维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未来受到强制约束时再进行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与改革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这也促成如今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之前, 碳交易概念已经随着 CDM 机制被介绍到中国 2004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有关 CDM 指导方针的白皮书, 中国开始积极参与 CDM 项目交易 2007 年 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17 号 指出中国在处理气候变化上的政策和相应行动 2008 年, 在大力发展 CDM 项目交易市场的同时 (2008 年中国 CDM 项目产生 CER 占全球 CER 总量一半以上 ), 部分省市成立环境能源交易所, 建立规范的碳交易平台 2009 年, 国务院提出 : 到 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CO2 排放比 2005 年降低 40%-50% 2010 年 8 月, 国家发改委发布公文并开展低碳省市试点工作, 至此, 碳交易成为政府发展 2

战略的一部分 2010 年 11 月国家发布十二五规划要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这是中国官方第一份明确指出建立碳交易市场降低能耗和碳强度的文件 2011 年 10 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的通知,7 个省市成为试点地区 :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湖北和深圳 12 月国务院发布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各试点地区相继发布 控制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规划 至此各试点开始紧锣密鼓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的工作 1.2.2 省级层面的政策支持 自 2011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 :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州 湖北之后 各试点就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安排计划, 并逐步搭建起各地碳交易试点主体框架 下表列出了各地方政府 发改委及交易所公布的所有政策性管理文件 表 1-3 各试点碳交易体系建立情况 时间 内容 2012.05.28 广东省面向社会征集碳排放权交易专业服务机构 2012.09.07 发布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和 广东省 十二五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一期 (2012 年 -2015 年 ) 重点工作安排表 2013.01.16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备案条件 2013.02.27 政府组织进行重点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培训 广东 2013.07.04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和管理办法 ( 送审稿 ) 2013.11.25 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 ( 试行 ) 控排企业及新建项目企业名单 2013.12.18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 中心 )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 中心 ) 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 2012.12.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湖北省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2013.02.18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

2013.04.01 武汉分中心承担的湖北省碳交易 MRV 体系研究项目通过验收评审 2013.04.16 湖北省政府日前正式批复, 同意设立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3.08.19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2012.07.03 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11.20 市发改委公布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 ( 第一批 ) 2012.12.11 上海发改委环资处发布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的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工作的通知 2012.12.11 上海发改委发布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 试行 ) 2013.02.21 上海发改委环资处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 2012 年碳排放状况填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 2013.04.17 上海发布 2013 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 2013.11.18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沪府令 10 号 ) 2013.11.22 2013.11.25 上海市 2013-2015 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碳排放交易会员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 2013.02.05 发布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3.12.20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3.12.24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12.25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 2013.12.25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2013.12.25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 ( 试行 ) 2013.12.25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试行 ) 深圳 2012.09.1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决定 ( 草案 ) 2012.09.2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委托第三方开展第一批碳排放核查 2012.10.25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客服端用户操作手册 4

2012.10.30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2012.11.06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2012.11.07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 2013.01.20 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 ( 试行 ) 2013.04.20 深圳市住建局发布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和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2013.03.08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收费标准 2013.05 深圳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薄系统控排单位用户使用手册 2013.06.13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 暂行 )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体系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 暂行 )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指南 2013.10.29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2011.08 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 十二五 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 北京 2013.11.20 2013.11.2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企业( 单位 ) 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3 版 )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 试行 )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操作指南 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流程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开户须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 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 ( 试行 ) 2013.11.25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2013.11.27 北京环境交易所发布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收费通知 2011.04.2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 2012.09.08 市政府发布 重庆市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低碳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 2013.01.24 重庆市发改革委批准关于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登记簿系统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包括交易平台 登记簿系统的软件开发和交易设备等, 建设期为 1-4 月 2013.04.24 重庆启动建设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5

2. 中国碳交易试点的建立 2.1 各试点与 EUETS 对比 本章节主要详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内容, 结合各试点自公布的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和自身特点, 与 EUETS 进行对比, 透析整个试点 的整体建立情况, 简述与 EUETS 相比之下的异同, 浅析可能对未来整个交易体系的影响 表 2-1 EUETS 与各试点之间的比较 EUETS 广东 湖北 上海 天津 深圳 北京 重庆 控排目标 第一阶段 6% 第二阶段 8% 第三阶段 20% ( 都以 1990 年排放为基础 ) 19.5%( 以 2010 年为基础 ) 17%( 以 2010 年为基础 ) 19%( 以 2010 年为基础 ) 15%( 以 2010 年为基础 ) 15%( 以 2010 年为基础 ) 18%( 以 2010 年为基础 ) 17%( 以 2010 年为基础 ) 控制气体 第一阶段 CO2; 第二阶段 CO2.N2O; 第三阶段 CO2, N2O, PFC 等 6 种温室气体 CO2 CO2 CO2 CO2 CO2 CO2 CO2 6

控排范围 30 个国家,29 种活动设施 电力 水泥 钢铁 陶瓷 石化 纺织 有色 塑料 造纸年碳排放量 2 万吨以上 年能源消费量 6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 钢铁 石化 化工 有色 电力 建材 纺织 造纸 橡胶 化纤等年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及航空 港口 机场 铁路 商业 宾馆 金融等非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 钢铁 化工 电力 热力 石化 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年碳排放量 2 万吨以上 年碳排放总量 5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和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 自愿加入并经核准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1 万吨 ( 含 ) 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 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 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 年综合能耗 2000 吨标准煤 ( 含 ) 以上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 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 ( 单位 ) 也可参与交易 暂无 7

报告范围 暂无 年排放 1 万吨二氧化碳 ( 或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 ) 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8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其他企业 钢铁 化工 电力 热力 石化 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年碳排放量 1 万吨以上 年碳排放总量 3000 吨以上但不足 5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耗 2000 吨标准煤 ( 含 ) 以上的用能单位 暂无 配额分配 按各设施历史排放确定, 部分按基线分配 ; 第一阶段 95% 免费发放, 第二阶段 90%, 2013 年起拍卖量不少于 50% 按各行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 免费发放或部分有偿,2013-2014 年控排企业 新建项目企业的免费配额和有偿配额比例为 97% 和 3%, 2015 年比例为 90% 和 10% 按各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 每年 6 月 30 日前免费发放 历史排放法 基准线法等方法确定各单位碳排放配额, 采取免费或有偿的方式分配配额 按各行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 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 按各行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 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 无偿分配不得低于配额总量的 90%, 有偿分配可采用固定价格 拍卖 ( 该方式出售配额数量不得高于当年年度配额总量的 3%) 或其他有偿方式 制造业 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 单位 ) 按照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分配配额 ; 供热企业 ( 单位 ) 和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分配配额 暂无 8

配额储备 第一阶段发放的配额不能储备到第二阶段, 但建立新进入者储备 ; 第二阶段允许沿用到第三阶段 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调节配额,2013 年储备配额为 0.38 亿吨 主管部门预留全省年度配额总量的 5% 用于市场调控,15% 用于新增企业或纳入企业的新增设施 政府可预留一部分, 用作市场调控 暂无 以固定价格出售, 只用于履行该单位配额提交义务 暂无 暂无 交易启动时间 2005 4 2013 年 9 月 ( 计划时间 ) 2013 年 12 月 ( 计划时间 ) 2013 年 11 月 26 日 2013 年 12 月 26 日 2013 年 6 月 17 5 日 ( 正式公布 ) 2013 年 11 月 28 日 暂无 交易平台 ICE( 非指定 )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北京环境交易所 重庆碳排放交易中心 交易产品 EUA,CER/ERU 配额,CCER 配额,CCER 配额,CCER 配额,CCER 配额,CCER 配额,CCER 暂无 4 广东省 十二五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一期 (2012 年 -2015 年 ) 重点工作安排表 5 深圳市政府五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 9

交易方式 现货 + 期货 ; 场内 + 场外 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允许的方式 电子竞价 网络撮合等 公开竞价 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 网络现货交易 协议交易和拍卖交易 现货 : 电子竞价 定价点选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公开交易 ; 协议转让 ; 经市发展改革委或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 场外交易 暂无 交易参与者 EUETS 监管范围内的能源与工业企业 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个人 控排企业 适时引入投资机构 其他法人和个人 控排企业, 拥有 CCER 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 符合条件的自愿参与碳交易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控排企业, 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控排企业及国内外机构 企业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和个人 控排企业, 其他未纳入企业, 个人, 投资机构 控排企业, 报告企业可自愿参加,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暂无 补充机制 CDM JI 中国自愿减排机制, 不得超过本企业所获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 10% 中国自愿减排机制, 抵销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的 10% 中国自愿减排机制, 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自愿减排机制 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的 10% 中国自愿减排机制, 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 10% 中国自愿减排机制, 不得超过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 5%, 其中, 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 CCER 必须达到 50% 以上 暂无 10

激励约束和处罚 第一阶段 40 欧每吨, 第二阶段 100 欧每吨 按市场年平均价格的三倍处以罚款 未缴纳差额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试点期间 : 未履行报告义务 :1 万 X 3 万提供虚假不实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1 万 X 3 万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3 万 X 5 万未履约配额清缴义务 :5 万 X 10 万 暂无 未按时提交核查报告 : 逾期未改 1 万 X 5 万, 情节严重 5 万 X 10 万 ; 为按时提交足额配额或 CCER: 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从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 按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碳交易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罚款 ; 未在迁出 解散或破产清算之前完成履约 : 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按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碳交易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罚款 暂无 暂无 11

MRV CO2 排放报告期 针对 31 种排放活动设施有不同的排放核查和报告指南 每年 12 月 31 日 计划 2012 年 9 月到 12 月 暂无 计划 2013 年 5 月 每年 2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 发布 1+8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 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2013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企业报告编制指南及 5 个行业核算指南 每年 4 月 15 日每年 4 月 30 日 2012 年 11 月发布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2013 年 4 月发布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和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每年 3 月 31 日前 2013 年 11 月发布 北京市企业 ( 单位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3 版 ) 包含 5 种工业行业及服务行业的核查与报告指南 每年 4 月 15 日前 暂无 暂无 配额清缴日期 每年 4 月 30 日 暂无 每年 5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 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每年 5 月 31 日 每年 6 月 30 日前 每年 6 月 15 日前 暂无 12

2.1.1EUETS 表 2-2 2 EUETS 各运行阶段主要内容 第一阶段 :2005 2005-2007 2007 ( 试验阶段 ) 第二阶段 :2008 2008-2012 2012 ( 京都阶段 ) 第三阶段 2013-2020 2020 目标 为第二阶段做准备, 检验交易制度的设计 履行 京都 8% 的减排目标 2020 年欧盟排放量比 2005 年降低 20% 参与国 25 个国家 新加入冰岛 挪威 列支敦士登 总量 京都 承诺目标 45%, 各成员国总量通过 NAP 自行决定 在 2005 年的基础上减少 6.5% 按第二阶段的配额总量每年以 1.74% 线性递减 NPA 取消 配额分配 最多可拍卖 5% 的排放许可, 至多 10% 用于拍卖, 其余免费 逐渐实现 100% 拍卖 标的物 CO2 CO2, 少量 N2O, 6 种温室气体 覆盖行业 燃烧设施, 热力输入 >20MW, 炼油, 水泥, 黑色金属加工, 陶瓷, 玻璃等 约 11000 个设施, 总排放量接近欧盟 CO2 排放量的一半的设施 新加入航空, 石油化工, 制氨制铝, 覆盖欧盟 60% 的温室气体排放 交易机制配额交易,CDM 配额交易,CDM, JI 配额交易,CDM, JI 储备不可沿用到第二阶段可延用到第三阶段 处罚 40 欧每吨 100 欧每吨 100 欧每吨 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的背景中可以看出, 到 2005 年交易体系正式执行前, 欧 盟历经 2 年的准备活动 直到 2003 年正式颁布 欧盟贸易指令, 使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碳 排放权, 至此正式建立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 2005 年到 2007 年为交易体系试验阶段, 主要为第二阶段实现 京都议定书 承诺而检验整个交易体系设计和运作 第三阶段为后京 都时期开始于 2013 年到 2020 年结束 第一阶段排放权交易仅限于 CO2, 囊括了 25 个国家 每个成员国按照 京都 要求, 由 NAP 制定配额总量, 其中大部分配额免费发放给国内排放设施 第二阶段除了 CO2 以外, 有 少量的其他温室气体被选择性纳入, 参与国增加到 27 个 配额数量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做出 6 调整, 并且引入拍卖机制, 其中最多 10% 的配额可用于拍卖 目前欧盟碳交易体系处于第三 阶段中, 目标是到 2020 年碳排放量比 1990 年排放标准减少 20% 6 指令 2003/87/EC 13

14 环维易为中国碳市场报告 2014 2013 年前, 各成员国需要自行确定配额总量和分发到每个设施的量, 这个过程由各国的 NAPs 执行 从 2013 年起,NAP 被取消由欧盟委员会统一规划发放 每年签发的欧盟内配额 总量呈线性递减趋势, 该趋势起始于 2008 年到 2012 年时间段中点起按 1.74% 的线性比例递 减 (37,435,387 单位配额 ) 免费分配的配额应为前一期总量的 80%, 每年的免费分配应等 量减少, 直到 2020 年只有 30% 的配额以免费的方式分配, 到 2027 年不再有免费配额分配 根据该方法计算,2013 年发电站及固定设施的排放配额确定为 2,039,152,882 单位配额 按体系规定,2013 到 2020 年欧盟内部配额总量的 5% 应预留给新进入者 同时要求配额应对 当前难以开展纯商业行为的地区性平衡开发碳捕捉贮存试点项目和创新性新能源试点项目 提供开放, 项目所获得配额不得超过此机制系统总量的 15% 自 2013 年到 2020 年, 面临严 重碳泄漏风险行业或子行业的设施应分配 100% 免费配额 EUETS 覆盖范围内的排放设施除非经营者持有温室气体排放许可, 否则不得排放任何源 于设施运行所产生的二氧化碳 (CO2) 甲烷 (CH4) 氧化亚氮 (N2O) 等六种温室气体 5 5 若设施 经营者的排放监测和报告能力合格, 则可获批排放全部或部分温室气体 一个温室气体排放 许可可以覆盖一个或多个由相同经营者在相同地点运营的设施 此外, 满足一定条件的排放 设施可以经由成员国从 EUETS 中免除 ( 连续三年排放量小于设定的总量 ) 签发的配额应在注册处注册, 以便其按照委员会规则执行关于维护在成员国所开账户持 有 分配 放弃和注销配额的程序 5 欧盟委员会应制定有利于保证标准化和系统安全的规 则, 用标准的电子数据库保存普通数据, 从记录配额的签发 持有 转移和取消, 向公众公 开数据, 同时在适当情况下保护机密, 保证全部转移与 京都议定书 内容的完全兼容 此 规则也应提供条款限制欧盟体系内 CERs 和 ERUs 的使用和鉴别, 以及规定对该使用水平的监 测 5 配额可在如下角色间转移: 体系内个人间 ; 体系内个人以及第三国家人员 欧盟委员会在 EUETS 中设立欧盟交易日志系统 (European Union Transaction Log,EUTL), 来维护独立交易日志, 日志中记录配额的签发 转移和注销 欧委会应对各注册处内的转移 通过独立交易日志进行自动检查以保证没有发生非正常的配额签发 转移和注销 如果在自 动检查中鉴别到非正常情况, 欧委会应通知该成员国 ( 或多个成员国 ), 在非正常情况得到 解决前不得登记配额转移或其他进一步配额转移 核查排放设施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就是在 EUETS 第三期逐渐标准化的的温室气体排放 量的监测 报告以及核查指南 为此, 欧盟颁布了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 受管 制排放设施需按照该指南的要求进行温室气体的监测和报告 报告要经过独立的审核机构核 查并向社会公开, 核查方式除指南规定部分外参考 ISO 系列认证标准执行 成员国对违反指令的情况制定处罚规则并确保其执行 成员国应向欧盟委员会及时通报 这些条款及其修改, 并保证公开违反本指令的设施经营者或飞机经营者的名称 5 5 未能在每 年 4 月 30 日放弃足够配额以弥补其年度排放的经营者或飞机经营者都按照超出的排放部分 被追究罚款责任 经营者在第一阶段应支付每吨 40 欧元的罚金, 第二阶段开始为每吨未放

弃的当量排放支付 100 欧元的超额排放罚款 此超额排放罚则并不代表经营者或飞机经营者在下一日历年可以不放弃当年所欠配额 2013 年 1 月 1 日后签发配额相关的超额排放罚则 应与欧洲消费指数同比提升 5 2.1.2 广东碳市场与 EUETS 表 2-3 广东与 EUETS 的对比 广东 EUETS 减排目标 依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 欧盟委员会统一制定 范围配额分配 二氧化碳 ; 电力 水泥 钢铁 陶瓷 石化 纺织 有色 塑料 造纸年碳排放量 2 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 按各行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 免费发放或部分有偿,2013-2014 年控排企业 新建项目企业的免费配额和有偿配额比例为 97% 和 3%,2015 年比例为 90% 和 10% 6 种温室气体,29 种活动设施 按各设施历史排放确定, 部分按基线分配 ; 第一阶段 95% 免费发放, 第二阶段 90%,2013 年起拍卖量不少于 50% 交易平台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指定大部分交易在 ICE 完成 交易产参与者 暂时只有控排企业, 适时引入投资机构 其他法人和个人参与交易 EUETS 监管范围内的能源与工业企业 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个人 交易方式储备补充机制 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允许的方式 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调节配额,2013 年储备配额为 0.38 亿吨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不得超过本企业所获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 10% 现货, 期货 ; 场内, 场外 第一阶段不可沿用到第二阶段, 并建立新进入者储备 ; 第二阶段可沿用到第三阶段 CDM, JI 处罚按市场年平均价格的三倍处以罚款 ; 第一阶段 40 欧每吨 ; 第二阶段 100 欧每吨 MRV MRV 咨询机构资格认证 暂未公开 暂无 监测与报告规则 ; 核查指南 ; 第三方资格认证 ; 直接排放 第三方资格认证 核查机构资格认证 暂无 第三方资格认证 广东省 2012 年 9 月发布该试点地区的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是根 15

据国务院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五年规划纲要 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工作部署而制定 旨 在用市场机制完成 十二五 节能 减碳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广东碳排放总量设置是按照碳排放强度逐年降低 碳排放总量增幅逐年降低和相关约束 性指标的要求,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定 EUETS 与其不同的是设立的减排目标属于温室 气体排放的绝对量, 而广东以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为目标, 属于降低碳强度的减排目 标 对于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范围, 实施方案 要求为 行政区域内电力 水泥 钢铁 陶瓷 石化 纺织 有色 塑料 造纸等工业行业中 2011 年 -2014 年任一年 排放 2 万吨二氧化碳 ( 或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 ) 及以上的企业 7 方案明确指出 参与主体是以行业或企业划分, 明显有别于 EUETS 2003/87/EC 指令要求实施范围囊括 29 种活动设施的划分法 此外欧盟体系同时对新进入者进行了规定,2013 到 2020 年欧盟内部 配额总量的 5% 应预留给新进入者 广东除了对一交易主体设定要求外, 也对实施碳排放信 息报告的企业范围也做了规定 : 省行政区域内 2011 年 -2014 年任一年排放 1 万吨二氧化碳 ( 或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 ) 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6 被要求在试点期间内提交排放报 告但不参与交易 这些报告企业在未来的全国推广阶段很有可能作为新进入者加入到交易体 系内 广东在配额分发时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政府可监管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 指标, 一次性向控排企业发放 2013 年 -2015 年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 6 同时也向部分行业 年碳排放量 ( 或年能源消费量 ) 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 ( 以下简称新建 8 规模以上项目企业 ) 分配碳排放权配额 碳排放权配额按一定比例实行免费发放和部分有 偿购买, 其中,2013-2014 年控排企业 新建项目企业的免费配额和有偿配额比例为 97% 和 3%,2015 年比例为 90% 和 10% 广东省的配额总量由控排企业配额和储备配额构成, 其中储 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调节配额,2013 年控排企业配额 3.5 亿吨, 储备配额 0.38 9 亿吨 EUETS 对配额的分配采用免费发放和拍卖相结合的形式, 同样也会按规定纳入符合要 求的新进入者, 每期会为新进入者预留 5% 的配额 第三阶段前分配到各设施的量全由各成 员国 NAP 执行, 之后则由欧盟委员会统一规划发放, 相比之前的方法更简单透明 而配额总 量每年按 1.74% 的线性比例递减 免费分配的配额应为前一期总量的 80%, 每年的免费分配 应等量减少, 直到 2020 年只有 30% 的配额以免费的方式分配, 到 2027 年不再有免费配额分 配 对配额的管理广东利用相应电子信息系统实现, 系统可用于注册配额账户和登记配额, 详细记录配额发放 变更 注销等有关情况 欧盟把第三阶段前的独立交易日志改为在共同 7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8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 ( 送审稿 ) 9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 ( 试行 ) 的通知 16

注册处管理下的欧盟交易日志系统, 同广东信息系统一样的作用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 基于项目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 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核证减排量 ) 作为补充交易产品 控排企业为抵消实际碳排放使用的林业碳汇等领域或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所获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 10% 交易主体是政府纳入控制碳排放总量的企业, 并适时引入投资机构和其他法人和个人参与交易 交易产品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省发改委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控监管 交易主体可利用相应电子信息系统, 实现碳排放权配额网上竞价交易 交易账户注册 交易信息登记等, 该系统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开展提供完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广东交易体系和 EU 体系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 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所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而碳排放权交易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为确保交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广东将按实施方案建立控排企业碳排放信息核证制度 培育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对控排企业报告的碳排放信息进行核证 6 并建设相应电子信息系统, 为企业报告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证碳排放信息提供便利 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 合理确定要求报告碳排放信息的重点企业, 并逐步扩大范围 所有控排企业均纳入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范围 核查 配额分配 交易三个环节中都要求建立信息系统, 但目前没有足够的信息说明三个系统是独立分管还是统一的 2.1.3 湖北碳市场与 EUETS 表 2-4 湖北与 EUETS 的对比 湖北 EUETS 减排目标依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欧盟委员会统一制定 范围 二氧化碳,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6 万吨标准煤的企业 6 种温室气体,29 种活动设施 配额分配 按各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 每年 6 月 30 日前免费发放 按设施历史排放确定, 部分按基线分配 ; 第一阶段 95% 免费发放, 第二阶段 90%, 第三阶段逐渐实现 100% 拍卖 交易平台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指定大部分交易在 ICE 完成 交易参与者 控排企业 合法拥有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湖北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 其他符合条件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17 EUETS 监管范围内的能源与工业企业 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个人 交易方式电子竞价 网络撮合等现货, 期货 ; 场内, 场外

储备补充机制处罚 MRV MRV 咨询机构资格认证核查机构资格认证 主管部门预留全省年度配额总量的 5% 用于市场调控,15% 用于新增企业或纳入企业的新增设施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抵销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的 10% 未缴纳差额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暂未公开 暂无 暂无 第一阶段不可沿用到第二阶段, 并建立新进入者储备 ; 第二阶段可沿用到第三阶段 CDM, JI 第一阶段 40 欧每吨 ; 第二阶段 100 欧每吨 监测与报告规则 ; 核查指南 ; 第三方资格认证 ; 直接排放 第三方资格认证 第三方资格认证 政府根据控牌企业行业先进生产水平及其历史排放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 对控 排企业碳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每年度规定期限内, 控排企业向广东发改委上缴足额的上年度 碳排放权配额抵消上年度实际碳排放, 并由省发改委注销 要求企业不可预借其他年度的配 额使用或出售, 企业年度剩余配额经省发改委确认以后可结转为下年度配额, 或者可通过配 额交易获得经济收益或排放权益 整个交易活动指定由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完成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于 2013 年 2 月发布 该 实施方案 要求根 据国家下达的 十二五 期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 17% 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16% 的目标, 通过科学的核算和预测, 确定全省 2015 年 2020 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分行 10 业碳排放总量 与 EUETS 减排总量制定相似, 都是按照总目标统一规划, 再分发到下一级 EUETS 从第一阶段到第三阶段减排总量有明显增加, 从第一阶段的 4.5% 到第三阶段的 20%( 都 以 1990 年为基础 ) 湖北配额分配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放水平 行业先进排放水平 节能减排 淘汰落后产 能等因素 9 试点期间, 每年 6 月 30 日前免费发放给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 省碳排放 权交易主管部门预留全省年度配额总量中的 5% 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控,15% 用于新增企 业或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新增设施 若企业新增设施引起产能变化或企业合并 分立 重组等变更行为的, 须在发生变化 变更后的 30 日内向省碳排放权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EUETS 在执行之初同样以历史排放水平为基础进行配额分配,95% 以上都是免费发放给各排 放设施 他们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以企业为基础一个是以排放设施为基础,EUETS 发展到第三 阶段免费发放的配额 此外, 湖北省 实施方案 要求在配额分配环节建立集注册查询 配 10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18

额分配 配额管理 配额追踪 数据交互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 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 在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为辅 ( 含森林碳汇 ) 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 逐步纳入其他种类温室气体 EUETS 从最初以二氧化碳为主扩展到 6 种温室气体, 可以使用 CER 但不可使用碳汇 交易主体包括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6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 ; 合法拥有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 湖北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 ; 其他符合条件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湖北与 EUETS 不同的是, 湖北是用能耗作为主体划分标准, 而 EUETS 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范围划分标准 试点期间, 湖北交易产品采取电子竞价 网络撮合等方式实施交易 EUETS 采用的交易模式更为丰富, 不仅限于现货交易, 还包括期货交易, 并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此外湖北鼓励试点企业投资开发产生核证减排量的项目 ( 包含森林碳汇 ), 其核证减排量可用于完成企业减排任务 同时, 允许试点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核证减排量的抵消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的 10% EUETS 同样包含补充机制 CDM 和 JI, 同时还对两种补充机制的使用额度都作了明确要求 实施方案 要求建立集企业碳排放报告 第三方核查 数据交互等功能于一体的碳排放报告平台, 便于企业定期进行碳排放报告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9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8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必须按规定执行碳减排监测制度, 每年 2 月 28 日前向省碳排放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 并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核查后的企业碳排放年度报告由第三方核查机构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给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11 而 EUETS 还进一步对小型设施的排除设定规则, 规定如果该设施连续三年的碳排放量少于 25000 吨可以被免除 5, 但每年都需向欧委会提交经独立第三方核查后的报告 为了使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更好的流动性,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 简称 管理办法 ) 中规定, 每年 5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 企业须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缴纳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和 ( 或 ) 规定比例内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而主管部门将于 5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企业缴纳的配额 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配额予以注销 管理办法 中还规定了针对不同参与主体的惩罚措施 对于企业未按时缴纳与实际排放量相等配额的, 可以对其未缴纳的差额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并向社会公告 对于企业未提供有效碳排放数据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并未按期整改的, 其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按上一年度配额的一半予以发放 对于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或予以警告 罚 11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19

款 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对于交易机构有违反暂行办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予以警告 罚款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对于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出现违反暂行办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 罚款 取消在本省核查的资格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 湖北省 管理办法 充分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对于交易主体 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在罚款方面的规定, 均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4 上海碳市场与 EUETS 表 2-5 上海与 EUETS 的对比 上海 EUETS 减排目标 依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 欧盟委员会统一制定 范围 钢铁 石化 化工 有色 电力 建材 纺织 造纸 橡胶 化纤等工业行业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 ( 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 的重点排放企业, 以及航空 港口 机场 铁路 商业 宾馆 金融等非工业行业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 6 种温室气体,29 种活动设施 配额分配 历史排放法 基准线法等方法确定各单位碳排放配额, 采取免费或有偿的方式分配配额 按设施历史排放确定, 部分按基线分配 ; 第一阶段 95% 免费发放, 第二阶段 90%, 第三阶段逐渐实现 100% 拍卖 交易平台上海市能源环境交易所指定大部分交易在 ICE 完成 交易参与者 控排企业, 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EUETS 监管范围内的能源与工业企业 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个人 交易方式公开竞价 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现货, 期货 ; 场内, 场外 交易储备 补充机制 不可预借, 可跨年度存储使用. 政府可预留一部分, 用于市场调控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阶段不可沿用到第二阶段, 并建立新进入者储备 ; 第二阶段可沿用到第三阶段 CDM, JI 20

处罚 MRV MRV 咨询机构资格认证核查机构资格认证 试点期间 : 未履行报告义务 :1 万 X 3 万提供虚假不实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1 万 X 3 万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3 万 X 5 万未履约配额清缴义务 :5 万 X 10 万 发布 1+8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 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暂无 暂无 第一阶段 40 欧每吨 ; 第二阶段 100 欧每吨 监测与报告规则 ; 核查指南 ; 第三方资格认证 ; 直接排放 第三方资格认证 第三方资格认证 2012 年 7 月 3 日, 上海市政府发布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 实施意见 试点企业碳排放控制目标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和碳强度下降目标制定 (19%) 配额分配基于 2009 年 -2011 年试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 兼顾行业发展阶段, 适度考虑合理增长和企业先期节能减排行动, 按各行业配额分配方法, 一次性分配试点企业 2013 年 -2015 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 12 对部分有条件的行业, 按行业基准线法则进行配额分配 试点期间, 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 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 建立登记注册系统, 对碳排放配额的发放 持有 转移 注销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对碳排放配额进行统一管理 ; 明确登记注册系统管理职责, 加强系统的运行 维护 管理 试点期间, 以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为主, 经国家或本市核证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补充, 将以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 其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3 交易参与方以试点企业为主, 包括市行政区域内钢铁 石化 化工 有色 电力 建材 纺织 造纸 橡胶 化纤等工业行业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 ( 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 的重点排放企业, 以及航空 港口 机场 铁路 商业 宾馆 金融等非工业行业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 EUETS 与其不同的是在企业下分设施, 只有直接排放计量 5 对于交易环节, 实施意见 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参与交易, 研究并适时引入投资机构参与交易 碳排放配额交易在上海市环境交易所交易平台上进行 试点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或出售持有的配额, 并在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1 日通过登记薄提交与上一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 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用于清缴的配额应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剩余的配额 试点期间, 试点企业碳排放配额不可预借, 可跨年度储存使用, 政府可预留一 12 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13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沪府令 10 号 ) 21

部分用作市场调控 EUETS 对于储备在每个阶段的要求不同, 第一阶段要求不可储备到第二 阶段, 但需要预留新进入者储备 ; 而第二阶段发放的配额被允许沿用到第三阶段 对于 MRV 的建立, 上海 实施意见 要求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企业碳排放核算 指南, 并针对试点企业所属行业特点, 界定行业碳排放报告边界和核算方法, 开展企业碳排 放初始盘查 上海针对 8 个不同行业分别建立了核算和报告指南, 其中特别包括航空业 试 点企业与报告企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 明确监测方式 频次 责任人员等内容, 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并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 而第三方核查机构对试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如果出现与年度报告出入较大的 情况, 市发改委会对年度碳排放量进行复查工作并作出审定结论 对于违约处罚, 上海市不仅设定了针对控排企业的处罚制度, 还制定了对核查机构交易 所及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的处罚规定 对于控排企业未履行报告义务, 包括虚报 瞒报 拒 绝履行报告义务的, 由市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如提 供虚假不实的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同样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无理抗拒阻碍第三 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处以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未履行配额缴清义务的, 从其配额账户 中扣除与其差额部分相等的配额, 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对于核查机构的违规情况, 经查证处以三万以上十万以下处罚 对于交易所的违规行为, 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对于行政机关的违规犯罪行为, 经查证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激励机制方面, 主要有三 个方面措施 : 一是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供与节能减碳 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 ; 二是财政支持, 安排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碳排放管理相关能 力建设活动 ; 三是政策支持, 纳入配额管理单位开展节能改造 淘汰落后产能 开发利用可 再生能源等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项支持政策, 且支持纳入配额管理 12 单位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和预算内投资的资金支持项目 2.1.5 天津碳市场与 EUETS 表 2-6 天津与 EUETS 的对比 天津 EUETS 减排目标依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欧盟委员会统一制定 范围 钢铁 化工 电力 热力 石化 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中 2009 年以来排放二氧化碳 2 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单位 6 种温室气体,29 种活动设施 22

配额分配 按各行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 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 按设施历史排放确定, 部分按基线分配 ; 第一阶段 95% 免费发放, 第二阶段 90%, 第三阶段逐渐实现 100% 拍卖 交易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指定大部分交易在 ICE 完成 交易参与者 控排企业及国内外机构 企业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和个人 EUETS 监管范围内的能源与工业企业 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个人 交易方式网络现货交易 协议交易和拍卖交易现货, 期货 ; 场内, 场外 交易储备补充机制处罚 MRV MRV 咨询机构资格认证核查机构资格认证 暂未公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 10% 暂无要求 2013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企业报告编制指南及 5 个行业核算指南 暂无 暂无 第一阶段不可沿用到第二阶段, 并建立新进入者储备 ; 第二阶段可沿用到第三阶段 CDM,JI 第一阶段 40 欧每吨 ; 第二阶段 100 欧每吨 监测与报告规则 ; 核查指南 ; 第三方资格认证 ; 直接排放 第三方资格认证 第三方资格认证 2013 年 2 月天津市政府发布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要求根据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任务要求,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及行业发展阶段, 确定市场范围 2013 年 -2015 年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降目标 15% 根据各年度总量目标, 综合考虑纳入企业历史排放水平 已采取的节能减碳措施及未来发展计划等, 制定纳入企业 2013 年 -2015 年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纳入企业遵约情况, 对下一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目标和配额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每年向纳入企业免费发放本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拍卖方式发放配额 建立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制度, 建设登记注册系统, 对配额的发放 持有 转让 注销 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 交易参与方是钢铁 化工 电力 热力 石化 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中 2009 年以来排放二氧化碳 2 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纳入试点初期市场范围 交易参与主体目前仅限于控排企业, 而 EUETS 内的交易参与者除控排设施外允许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其中 另外, 与北京和深圳类似, 跟 EUETS 和其他试点不同的是单独列出民用建筑领域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展及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情况, 研究逐步扩大市场范围 23

纳入企业每年通过上缴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方式遵约, 上缴数量应不少于经核查的年度排放量 允许纳入企业通过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扣其部分碳排放量, 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的 10% EUETS 对经营者要求是可以使用超过 2008 年到 2012 年被分配额度的 11% 的信用额度 未收到免费配额或 CERs 和 ERUs 的新进入者和新行业可以使用不低于 2013 年到 2020 年经核查的排放量的 4.5%, 飞机经营者则不低于 1.5% 实施方案 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措施, 对逾期未能足额上缴配额的纳入企业进行约束 依托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开发建立包括交易账户管理 交易产品管理 资金结算清算 交易信息报送等功能的交易系统, 健全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设立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 负责配额分配 登记注册 交易遵约 系统维护等碳排放权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工作 在 EUETS 中欧盟委员会与它职责相似,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独立交易日志, 日志中记录配额的签发 转移和注销 2.1.6 深圳碳市场与 EUETS 表 2-7 深圳与 EUETS 的对比 深圳 EUETS 减排目标 依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 欧盟委员会统一制定 范围 年碳排放总量 5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和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 自愿加入并经核准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6 种温室气体,29 种活动设施 配额分配 按各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确定, 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 无偿分配不得低于配额总量的 90%, 有偿分配可采用固定价格 拍卖 ( 该方式出售配额数量不得高于当年年度配额总量的 3%) 或其他有偿方式 按设施历史排放确定, 部分按基线分配 ; 第一阶段 95% 免费发放, 第二阶段 90%, 第三阶段逐渐实现 100% 拍卖 交易平台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指定大部分交易在 ICE 完成控排企业, 其他未纳入企业, 个人, EUETS 监管范围内的能源与工业企交易参与者投资机构业 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个人 交易方式交易储备 现货 : 电子竞价 定价点选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以固定价格出售, 只用于履行该单位配额提交义务 现货, 期货 ; 场内, 场外 第一阶段不可沿用到第二阶段, 并建立新进入者储备 ; 第二阶段可沿用到第三阶段 24

补充机制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 10% CDM,JI 处罚 未按时提交核查报告 : 逾期未改 1 万 X 5 万, 情节严重 5 万 X 10 万 ; 为按时提交足额配额或 CCER: 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从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 按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碳交易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罚款 ; 未在迁出 解散或破产清算之前完成履约 : 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按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碳交易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罚款 第一阶段 40 欧每吨 ; 第二阶段 100 欧每吨 MRV MRV 咨询机构资格认证核查机构资格认证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 分直接和间接排放 ; 深圳市住建局发布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和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暂无 暂无 监测与报告规则 ; 核查指南 ; 第三方资格认证 ; 直接排放 第三方资格认证 第三方资格认证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14 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通过 该 规定 要求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由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15%), 结合产业政策 行业特点 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 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15 规定, 控排单位范围包括 4 类单位, 其中有年碳排放总量 5 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和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 自愿加入并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及指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目前, 已确定的控排企业为 635 家, 建筑物为 197 家 同时, 深圳市还将年碳排放总量 3 千吨以上但不足 5 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事业单位和特定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纳入强制报告的准控排单位范围 该试点还鼓励 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机构投资 个人投资或自然人的身份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 而且已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加入交易所, 并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4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15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25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 结合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 控排单位历史排放情况和早期减排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配额总量 配额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无偿分配的配额不得低于配额总量的 90%, 有偿分配的配额采用固定价格 拍卖 ( 不得高于当年度配额总量的 3%) 或其他方式出售 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控排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 10% 15 根据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来看, 交易所交易方式包括电子竞价 定价点选 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 15 最新有效报价均在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 电子竞价分为三阶段, 自由报价时段结束所产生的最新有效报价即成为限时报价时段的起拍价, 限时竞价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成为成交价 自由报价时段结束无人报价进入延时报价时段, 有人报价进入限时报价阶段, 无人报价则竞价结算 定价点选时由委托人申请对排放权益产品进行挂牌, 委托当日有效, 若未能一次性全部成交, 可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交易参与人选定合适的产品后提须提交申报, 交易按申请时间的优先顺序的原则进行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数量达到 10,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交易 由受让方提交意向申报, 双方就交易达成一致后同时进行成交申报 成交后, 交易所会为双方办理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合同, 并根据结算细则自动完成对买卖双方的资金及碳排放权的清算和交收 16 对于交易市场的监督, 在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 试行 ) 中做了明确规定 要求重点监控碳排放权交易中 : 涉嫌内幕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 如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 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先关碳排放权 ; 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相关的账户之间, 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 大量或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 碳排放权买卖的时间 数量 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排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 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 如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 ) 当发生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时, 交易所可能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较厚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核查阶段, 由市发改委和住建局指定第三方核查机构 (CQC 深圳分中心, 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等 18 家 ) 对控排企业和建筑物进行核查 但政府暂时未对以后的核查行动确定固定第三方机构 对于第三方的核查活动应当是客观 公正的 对此市政府同样应当建立和健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中规定, 控排单位须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并将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的生产活动产出量化报告提交给深圳市统计部门 每年 4 月 30 日前, 控排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且不能连续三年选择同一家第三 16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 试行 ) 26

方核查机构或者相同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深圳市统计部门也于该日前将核准后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提交给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控排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其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进行检查, 抽查比例不得少于控排单位总数量的 5% 主管部门还将对风险等级高的控排单位及其委托的核查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每年 6 月 30 日前控排单位完成履约义务, 并由主管部门进行注销 在违规处罚方面, 深圳市主管部门对于控排单位存在的三种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惩罚措施, 一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是未按时提交足额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履约的责令限期补交, 逾期未补交的, 主管部门从其登记账户中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从其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 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 三是未在迁出 解散或破产清算之前完成履约义务的责令限期补交, 逾期未补的, 由主管部门从其登记账户中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由控排单位继续补足并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EUETS 要求未能在每年 4 月 30 日放弃足够配额以弥补其年度排放的经营者或飞机经营者都按照超出的排放部分被追究罚款责任 第三阶段经营者或飞机经营者应为每吨未放弃的当量排放支付 100 欧元的超额排放罚款 此超额排放罚则并不代表经营者或飞机经营者在下一日历年可以不放弃当年所欠配额 2013 年 1 月 1 日后签发配额相关的超额排放罚则应与欧洲消费指数同比提升 5 2.1.7 北京碳市场与 EUETS 表 2-8 北京与 EUETS 的对比 北京 EUETS 减排目标 18%( 以 2010 年为基础 ) 欧盟委员会统一制定 范围配额分配 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1 万吨 ( 含 ) 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 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 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 年综合能耗 2000 吨标准煤 ( 含 ) 以上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 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 ( 单位 ) 制造业 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 单位 ) 按照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分配配额 ; 供热企业 ( 单位 ) 和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分配配额 6 种温室气体,29 种活动设施 按设施历史排放确定, 部分按基线分配 ; 第一阶段 95% 免费发放, 第二阶段 90%, 第三阶段逐渐实现 100% 拍卖 27

交易平台北京环境交易所大部分交易在 ICE 完成 交易参与者交易方式交易储备补充机制处罚 MRV MRV 咨询机构资格认证 核查机构资格认证 控排企业, 报告企业可自愿参加,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公开交易 ; 协议转让 ; 经市发展改革委或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 场外交易 暂无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 不得超过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 5%, 其中, 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 CCER 必须达到 50% 以上 暂无 2013 年 11 月发布 北京市企业 ( 单位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3 版 ) 包含 5 种工业行业及服务行业的核查与报告指南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 试行 ) EUETS 监管范围内的能源与工业企业 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个人 现货, 期货 ; 场内, 场外 第一阶段不可沿用到第二阶段, 并建立新进入者储备 ; 第二阶段可沿用到第三阶段 CDM,JI 第一阶段 40 欧每吨 ; 第二阶段 100 欧每吨 监测与报告规则 ; 核查指南 ; 第三方资格认证 ; 直接排放 第三方资格认证 第三方资格认证 北京市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并随之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官方网站并未对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2012-2015) 进行公示, 但是在 2013 年 8 月 5 日发布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及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中提到, 被强制纳入本次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及第三方核查范围的排放单位是根据 2009 年 -2012 年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统计数据, 经初步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平均值在 1 万吨以上的排放单位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重点排放单位最终名单将根据此次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结果确定,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配额分配 ; 此外, 年综合能耗 2000 吨标准煤 ( 含 ) 以上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 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 ( 单位 ) 也可参与交易 根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将按年度发放,2013 年排放配额基于企业 2009-2012 年排放水平, 按配额分配方案计算确定 ;2014 年和 2015 年排放配额分别根据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计算确定, 在每年 5 月前发放 其中, 制造业 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 单位 ) 按照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分配配额 ; 供热企业 ( 单位 ) 和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 28

定方法分配配额 试点期间, 除免费发放的配额外, 政府预留少部分配额, 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规定, 北京市环境交易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 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交易形式包括公开交易 协议转让和场外交易 当配额交易有关联交易 大宗交易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定情形等情况之一的交易行为时, 则须采取场外交易方式 交易产品为二氧化碳排放权和由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 (CCER)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 (1 吨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 1 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 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 5% 其中, 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必须达到 50% 以上 来源于本市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 工业生产过程和制造业协同废弃物处理以及电力消耗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不得用于抵消 交易的价格主要由供需双方采取协商 竞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当市场波动过于剧烈时, 政府采取公开市场交易方式调节价格, 即当市场配额严重短缺, 交易价格过高时, 政府通过拍卖等市场化操作方式投放部分配额入市 ; 当市场配额过多, 交易价格过低时, 政府通过回购等市场操作方式回收部分配额 当发生严重交易异常情况时, 北京环交所可暂缓进入交收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此外, 当市场交易中出现非正常交易行为时, 北京环境交易所将予以重点监控, 并可以联合其他机构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调查 北京市是唯一发布了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 根据其发布的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 试行 ), 北京市试点地区公开了一系列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的资格认证条件 根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委托市发展改革委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 并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的上年度碳排放报告 第三方核查报告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 试行 ), 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年度报告核查工作 北京市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次年的 6 月 15 日前, 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履约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 ( 含核证自愿减排量 ), 用于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 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清算 所上缴配额须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配额, 清算后剩余配额可储存使用 29

2.1.8 重庆碳市场与 EUETS 重庆市暂未发布具体的官方文件 据新华网重庆商报消息,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 17 主要集中在电解铝 铁合金 电石 烧碱 水泥 钢铁等 6 个高耗能行业 从 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 中的任务安排来看, 前期研 究到 2011 年 5 月底结束 分别针对供方和需方两方面 供给方研究包括有市林业局领导的 森林碳汇供给研究 ; 和由市发改委领导的碳减排项目开发研究, 主要依托清洁发展机制方法 学, 提出重庆碳减排项目开发的重点领域, 并制定碳减排项目的准入条件, 选取或建立碳减 排项目开发适用的方法学 对于需方研究重点在于研究基于自愿减排原则的碳需求渠道及相 关激励机制, 识别碳排放需求的主要来源 ( 增量和存量项目, 强制减排和自愿减排项目 ), 并研究相关约束 ( 激励 ) 机制 18 前期研究中还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实现路径 规则和相关的政策 2011 年 5 月上旬开始 到 5 月底结束 研究内容包括碳排放权指标供给的相关程序与参与方设计 ; 交易主体登记 挂牌 交易 交割 结算等相关规则研究及相关系统开发 ; 起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建议 稿 ; 研究碳减排项目审定收费标准 减排量核证收费标准 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 ; 设立碳排 放权交易储备资金, 专项用于培育和调控交易市场及稳定交易价格等工作 从 2011 年 6 月上旬开始汇总前期研究成果, 起草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 确定首批参与 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工业企业试点名单 ; 分解初始配额指标 ; 制定相关的监测办法 ; 拟定超过 配额排放的处罚措施等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 分类确定新建项目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 办法 ; 制定相关的监测办法 ; 拟定超过配额排放的处罚措施等 在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设立交易平台 重庆碳排放交易中心, 并确 定首批项目核准审定和减排量核证机构 在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台交易 程序及规则和完成交易系统准备, 提出首批拟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和单位名单 17 2.2 各试点间的横向对比 本章重点以 EUETS 为参考体系, 按交易体系建立过程中涉及的每个步骤, 横向对比出各 试点与 EUETS 及各试点之间差异, 浅析可能的影响 17 新华网重庆商报 :http://www.cq.xinhuanet.com/2012-11/15/c_113691633.htm 18 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 30

2.2.1 基本要素 表 2-9 各试点间控棑目标和主体范围的比较 控排目标 主体范围 减排目标 控制气体 覆盖范围 报告范围 EUETS 总体目标 21% 6 种气体 30 个国家,29 种活动设施 - 广东 19.5% CO2 湖北 17% CO2 上海 19% CO2 天津 15% CO2 电力 水泥 钢铁 陶瓷 石化 纺织 有色 塑料 造纸年碳排放量 2 万吨以上 年能源消费量 6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 钢铁 石化 化工 有色 电力 建材 纺织 造纸 橡胶 化纤等年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及航空 港口 机场 铁路 商业 宾馆 金融等非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 钢铁 化工 电力 热力 石化 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年碳排放量 2 万吨以上 年排放 1 万吨二氧化碳 ( 或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 ) 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8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其他企业 钢铁 化工 电力 热力 石化 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年碳排放量 1 万吨以上 深圳 15% CO2 年碳排放总量 5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和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 自愿加入并经核准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年碳排放总量 3000 吨以上但不足 5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北京 18% CO2 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1 万吨 ( 含 ) 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 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 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 年综合能耗 2000 吨标准煤 ( 含 ) 以上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 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 ( 单位 ) 也可参与交易 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耗 2000 吨标准煤 ( 含 ) 以上的用能单位 重庆 17% CO2 - - 31

2.2.1.1 控棑目标 广东省控排目标为 : 截止到 2015 年为止, 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 2010 年下降 19.5%, 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 18% 湖北省控排目标为 : 到 2015 年, 全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10 年下降 17%, 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 16% 上海市控排目标为 :2015 年上海市范围内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到 0.58 吨标准煤 / 万元左右, 比 2010 年下降 18%( 比 2005 年下降 34%), 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 2010 年下降 19%( 比 2005 年下降 35% 以上 ) 天津市控排目标为 : 截止到 2015 年为止, 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应为 19%, 万元 GDP 化石能源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应低于 1.69 吨, 单位 GDP 综合能耗比 2010 年降低 15% 以上 深圳市控排目标为 : 到 2015 年, 万元 GDP 能耗累计下降 19.5%, 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比 2010 年下降 15% 北京市控排目标为 : 到 2015 年为止,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 2010 年下降 17% 碳排放强度实现显著下降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10 年下降 18% 重庆市控排目标为 : 到 2015 年, 重庆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10 年下降 17% 以上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 2010 年下降 16% 2.2.1.2 主体范围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纳入企业范围包括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力 水泥 钢铁 陶瓷 石化 纺织 有色 塑料 造纸等工业行业中 2011 年 -2014 年任一年排放 2 万吨二氧化碳 ( 或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 ) 及以上的企业 此外,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2011 年 -2014 年任一年排放 1 万吨二氧化碳 ( 或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 ) 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也需要进行二氧化碳的监测和核查, 并且将在未来其所在碳交易市场扩张时首先被纳入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6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将被划入纳入企业范围 此外,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8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被纳入报告企业范围 上海市将对范围内的二氧化碳的排放进行监测与核查, 其对企业分配的碳排放配额以及企业获得的核证减排量均可在试点中进行交易 上海市纳入企业范围覆盖了市行政区域内钢铁 石化 化工 有色 电力 建材 纺织 造纸 橡胶 化纤等工业行业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 ( 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下同 ) 的重点排放企业, 以及航空 港口 机场 铁路 商业 宾馆 金融等非工业行业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 此外,2012 年 -2015 年中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其他企业将被划入报告企业范围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控排企业范围包括钢铁 化工 电力 热力 石化 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中 2009 年以来排放二氧化碳 2 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纳入试点深圳市针对 2009 年 -2011 年 6 种温室气体排放大于 2 万吨标准煤的重点工业企业 碳排放大于 5000 吨标准煤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重点企业列入核查企业范围, 将其中年碳排放 32

总量 5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和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 自愿加入并经核准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 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等四类企业纳入控排企业 并将年碳排放总量 3000 吨以上但不足 5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建筑物等纳入准控排企业, 且要求其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北京市将 2009 年 -2012 年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1 万吨 ( 含 ) 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作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 ; 年综合能耗 2000 吨标准煤 ( 含 ) 以上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 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 ( 单位 ) 也可参与交易 2.2.2 配额分配 表 2-10 各试点间配额分配情况的比较 EUETS 发放方式一次性 配额分配情况 第一 二阶段由各成员国 NAP 分配到各设施 ; 第三阶段由欧盟统一发放, 并以每年 1.74% 的线性比例递减 ; 免费与拍卖形式并存, 逐渐实现 100% 拍卖 广东湖北上海天津深圳北京 一次性年度一次性年度年度年度 2011-2012 之间的历史排放, 按照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增幅逐年降低. 配额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购买,2013-2014 年控排企业 新建项目企业的免费配额和有偿配额比例为 97% 和 3%,2015 年比例为 90% 和 10% 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放水平 行业先进排放水平 节能减排 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 每年 6 月 30 日前免费发放 基于 2009-2011 年的历史排放水平, 部分行业按基准线法则等方法确定各单位碳排放配额, 采取免费或有偿的方式分配配额 2009-2012 年企业的历史排放水平为基础免费发放为主, 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 控排单位的 2009-2011 历史排放量为基础, 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 无偿分配不得低于配额总量的 90%, 有偿分配可采用固定价格 拍卖 ( 该方式出售配额数量不得高于当年年度配额总量的 3%) 或其他有偿方式 制造业 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 单位 ) 按照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分配配额 ; 供热企业 ( 单位 ) 和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分配配额 重庆暂未公布缺乏官方资料合理的分配碳排放权额度是整个碳交易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 如果配额过度发放, 则会导致价格因供过于求而下跌 这样会使企业丧失碳减排的制度约束和成本激励, 达不到减排的效果 欧盟在前两阶段按照整体 8% 的减排承诺, 本着共同但有差异的分担原则, 制定各成员国的减排标准 然后, 各成员国再将碳排放配额根据自身减排标准及企业发展的排放要求进行分解, 制定成国家分配方案 中国与欧盟相同, 先由国家根据总的减排目标, 综合考虑各省市经济发展状况下发减排目标 再由各试点地区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减排目标结合各 33

行业特点确定及分配配额 从前两个阶段执行情况来看,EUETS 出现了一些问题 由于经济危机所引发的工业上的减产 停产等等情况, 以及第一阶段的排放总量和配额上限设置较宽松, 导致大多数企业配额数量超过其实际排放量, 没有产生真正的减排压力, 同时削弱了企业进行技术更新的积极性 所以, 在 2008-2012 的第二交易期内,EUETS 中排放配额 (EUA) 远多于排放设施合规所需要上缴的配额数量, 致使 EUA 供远远过于求, 价格持续下跌 另一方面, 由于市场监管措施不够完善, 导致碳排放配额失窃,CER 循环使用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也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广东省根据控排企业 2010 年 -2012 年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 结合所属行业生产基准水平, 一次性向控排企业发放 2013 年 -2015 年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参考企业报告的上一年度碳排放情况, 适时对企业当年度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合理调整 实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 碳排放权配额初期采取免费为主 部分有偿为辅的方式发放,2013-2014 年控排企业 新建项目企业的免费配额和有偿配额比例为 97% 和 3%,2015 年比例为 90% 和 10% 对节能审查结果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碳排放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广东发改委申请项目建设所需碳排放权配额, 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该项目建设所需碳排放权配额, 并按照相应的比例分配免费配额和有企业有偿购买配额 广东选择一次性发放方式, 很有可能会因为过量发放, 产生像 EUETS 执行前期的后果 如果配合有偿发放方式如拍卖, 整个分配过程会更公平合理, 但需要强有力且完善的法律系统以及稳定的市场支持 湖北省对于配额的分配, 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放水平 行业先进排放水平 节能减排 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 制订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由于以行业先进排放水平为标准, 湖北省给行业中各企业发放的碳排放配额相对较少, 该种分配方式较能刺激配额以及核证减排量的市场需求, 并能较多促进行业整体的节能减排发展 试点期间, 配额免费发放给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 根据试点情况, 适时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方式 湖北没有像广东和上海地区一样一次性发放 3 年的配额, 而是选择按年度来分配发放, 即每年 6 月 30 日前免费发放 每年分配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方式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状况的监测及调整 如果在第一年出现超额发放的情况, 可在第二年收紧额度, 反之亦然 但是, 由于湖北是工业大省, 一旦发生由经济衰退 行业不景气而引起停产 减产等情况, 产生的富裕碳排放配额与核证减排量对市场的冲击将是致命的 所以, 如何从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上降低这种风险, 是湖北省应该主要攻克的问题 上海市基于 2009 年 -2011 年试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 兼顾行业发展阶段, 适度考虑合理增长和企业先期节能减排行动, 按各行业配额分配方法, 一次性分配试点企业 2013 年 -2015 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 对部分有条件的行业, 按行业基准线法则进行配额分配 试点期间, 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 或有偿方式分配配额 上海与广东一样设计一次性发放配额, 不同的是部分行业将按基线法则分配到配额 这样的分配方式相比历史排放法较为公平合理, 不会出现大规模超额发放情况 但是, 不同行业间有区别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法有可能被视为不公平 积极减排的企业有可能因为行业原因被分配到较少 ( 分配的配额不够合规时上缴的数量, 需要从市场中购买 ) 的配额, 而不重视减排的企业有可能因为所在行业而获得较多 ( 合规后有剩余, 可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 的配额 此外, 在一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采用不同的配额分配方法也是前所未见的 这种混合型的配额分配方法既保证了交易体系对各个行业的覆盖情况, 也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了交易体系的成功建立 作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一的上海, 在这方面大胆做出了尝试, 从而为今后国内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提出了一种新的开发思路 天津市根据各年度总量目标, 综合考虑纳入企业历史排放水平 已采取的节能减碳措施 34

及未来发展计划等, 制定纳入企业 2013 年 -2015 年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由于考虑已采取及未来的节能减排计划等因素, 天津市为企业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应该较少, 不会出现市场中涌现大量富裕配额的情况 历史排放取决于对企业自 2009 以来的核查数据, 并根据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纳入企业遵约情况, 可对下一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目标和配额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能够如此灵活改变 调整配额分配方法也是天津市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方法 每年向纳入企业免费发放本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拍卖方式发放配额 天津同湖北一样采用的是年度配额发放法, 在发现超额发放情况下, 可修改下一年的配额数量, 以保持市场稳定 深圳市会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根据公开 公平 科学 合理的原则, 结合产业政策 行业特点 碳排放管控企业的碳排放量等因素, 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 对于控排企业, 主要由市发改委和市市场监管局针对 2009-2011 年年碳排放总量 5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碳盘查及核证, 并一次性发放 2013-2015 年间的碳排放配额 深圳采取更为灵活的 碳强度 指标, 建设可规则性调整总量和结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也就是说, 碳排放总量目标首先与经济增长率挂钩, 其次以碳强度下降为强制性法定约束 在此原则下, 该市对于工业企业的配额分配是基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进行 对于建筑物, 主要由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针对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和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进行碳盘查及核证, 配额的发放为每一个自然年签发一次 深圳市对于建筑物的配额分配是基于该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进行 北京市将企业 ( 单位 )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分为既有设施配额 新增设施配额 配额调整量三部分 根据所属行业的不同, 既有设施配额量的核定方法也不相同 针对 2013 年 1 月 1 日前投运的制造业 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 单位 ) 是基于 2009 年 -2012 年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计算获得的 ; 而供热企业 ( 单位 ) 和火力发电企业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 ( 机组 ) 基于 2009 年 -2012 年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获得 而新增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照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 重庆具体内容不祥 2.2.3 交易 表 2-11 各试点间交易要素的比较 启动时间 交易平台 交易产品 交易参与者 EUETS 2005 年 主要为 ICE( 未指定 ) EUA,CER/ERU EUETS 监管范围内的能源与工业企业 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 个人 广东 2013 年 9 月 ( 计划时间 )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配额,CCER 控排企业 适时引入投资机构和其他法人和个人 湖北 2013 年 8 月 ( 计划时间 )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配额,CCER( 含碳汇 ) 控排企业, 拥有 CCER 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 符合条件的自愿参与碳交易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35

上海 2013 年 11 月 26 日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配额,CCER 控排企业, 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天津 2013 年 12 月 26 日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配额,CCER (<10%) 控排企业及国内外机构 企业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和个人 深圳 2013 年 6 月 18 日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配额,CCER 控排企业, 其他未纳入企业, 个人, 投资机构 北京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北京环境交易所 配额,CCER 控排企业, 报告企业可自愿参加,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重庆 暂未公布 重庆碳排放交易中心 暂未公布 暂未公布 广东省于 2013 年 12 月开始执行交易 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 即由政府发放给企业等市场主体量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益额度 经国家或广东省备案,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作为补充交易产品, 并积极探索创新交易产品 交易主体是政府纳入控制碳排放总量的企业, 并适时引入投资机构和其他法人和个人参与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省发改委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灯有关情况进行调控监管 并且广东碳排放权交易所要适时发布交易价格 交易量 交易行情等信息, 及时披露可能影响交易活动的重要信息 此外, 省发改委会更具社会发展情况 控制碳排放工作形势 交易运行灯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市场调控 对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发生的争议时, 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也可向省妨碍为申请调解 湖北省预计 2013 年 8 月开始执行交易 交易产品主要包括两类 : 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 含森林碳汇 ) 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 逐步纳入其他种类温室气体 建设交易系统, 为交易双方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 湖北试点地区参与排放权交易包括省行政区域内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6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 ; 合法拥有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 湖北省碳排放权储备机构 ; 其他符合条件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根据试点情况,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上海已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正式开始交易 依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建立本市碳排放交易平台, 建设交易系统 以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为主, 经国家或本市核证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补充 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创新 交易主体以试点企业为主, 符合条件的其他主体组织和个人也可参与交易, 但目前尚未启动针对个人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天津于 2013 年 12 月开始交易, 交易产品以二氧化碳配额为主, 同时允许纳入企业通过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扣其部分碳排放量, 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的 10% 交易主体已控排企业为主 深圳正式公布碳交易执行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18 日, 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量交易 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即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目前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体系 来看, 会 36

员主要分为两类 : 交易类会员 ( 包括经纪会员 机构会员 自然人会员 公益会员 ) 服务 类会员 ( 包括咨询服务会员 金融服务会员 技术服务会员 ) 交易类会员中只有公益会员 ( 包括社会团体 公民个人 ) 不允许参与交易, 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买入各类排放权益类产品, 并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排放抵消活动 经纪会员可帮助投资者 ( 机构或个人 ) 进行交易 投资 者通过经纪会员开立交易账户, 无需缴纳会员费用但需向经纪会员缴纳交易佣金 佣金会由 交易所统一收取再按比例划分给经纪会员 经纪会员席位有限,2013-2017 你那只设立十个 经纪会员席位, 额满后交易所不再受理经纪会员入会申请, 已入会的经纪会员将接受三年一 19 次的指标考核, 未实现指标考核目标的会员将被淘汰, 但具体指标考核体系暂未发布 机 构会员包括控排单位和非控排单位, 其中碳交易体系管控范围内的企业 ( 即控排企业 ) 暂免 入会费和会员费 20 而碳交易体系中的建筑行业未被纳入控排企业中, 是被单独列入交易类 会员范围 具体细则暂未公布 自然人会员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碳排放权益类产品交易的经 济活动, 但入会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测试, 查看该自然人是否具备碳交易的基本能力 服务类会员是指取得交易所服务类会员资格后, 为企业提供低碳与碳交易相关的 ( 咨询 金融 技术 ) 服务的机构, 不同类型的服务会员要求缴纳的入会费和会员年费均不相同 而 这些服务类会员可否为个人提供咨询以及可否同时成为经纪会员或非控排企业参与交易, 在 会员规则 中暂未提及 咨询服务会员服务范围较广, 包括培训与能力建设服务 组织层 面他排放量化服务 产品层面碳足迹 碳标签服务 企业碳资产评估咨询服务 碳减排项目 开发咨询服务 低碳品牌包装服务 法律服务 金融服务会员服务范围包括 : 合同能源管理 金融服务 碳债券金融服务 减排量指标开发项目金融服务 低碳金融产品设计服务等 技 术服务会员服务范围包括企业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碳减排软件信息开发 排放报告第三方核 证服务 21 北京市已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期间北京市碳交易平台设 在北京环境交易所 交易只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 主要交易标的为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且允许一定比例的核证资源减排量 (CCER), 其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 5%, 其中北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核证自愿减排量必须达到 50% 以上 市场参与主体主要针对行政 区域内源于固定设施的排放 其中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1 万吨 ( 含 ) 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 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 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 年综合能耗 2000 吨标准煤 ( 含 ) 以上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 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 ( 单位 ) 也可参与交易 重庆暂未公布具体信息 2.2.4 补充机制 表 2-12 各试点间补充机制设计差异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体系 :( 一 ) 交易类会员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规则 ( 暂行 ): 第十二条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体系 :( 二 ) 服务类会员 37 19 20 21

主要内容 EUETS CDM JI 广东 自愿减排机制 经国家备案的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或广东省备案的 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 不得超过本企业所获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 10% 湖北自愿减排机制 核证减排量的抵销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的 10% 上海 自愿减排机制 经国家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探索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创新, 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天津自愿减排机制 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的 10% 深圳 北京 重庆 自愿减排机制 经深圳碳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 10% 中国自愿减排机制, 不得超过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 5%, 其中, 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 CCER 必须达到 50% 以上 缺官方资料 广东省内项目经国家备案的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或该省备案的 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 可按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 1 吨碳排放 参照国家有关要求, 对林业碳汇等项目类型制定 广东省核证 ( 温室气体 ) 自愿减排量 备案规则和操作办法, 但具体内容暂未公布, 并且核证的自愿减排量比例也尚未公布 并按照国家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 积极推动省内机构 企业 团体和个人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控排企业为抵消实际碳排放使用的林业碳汇等领域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所获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 10% 控排企业上缴核证自愿减排量后, 由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中注销 湖北省鼓励试点企业投资开发产生核证减排量的项目 ( 包含森林碳汇 ), 其核证减排量可用于抵消企业减排任务 同时, 允许试点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包括自愿减排量在内的核证减排量, 核证减排量的抵消不得超过初始分配配额的一定比例, 抵消配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的 10% 而且湖北省规定, 核证自愿减排量 ( 含森林碳汇 ) 必须产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受此影响, 许多外省市拥有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企业将无法在湖南省参加碳排放权交易 上海市以配额交易为主, 适度引入补充机制, 经国家核证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补充, 将以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 其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但上海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配额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配额清缴 天津同样会引入补充机制, 允许纳入企业通过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扣其部分碳排放量, 38

但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的 10% 深圳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 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查认可 的碳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即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 10% 但控排单位在深圳市 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配额履约 北京重点排放单位可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 使用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 5%, 其中, 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 CCER 必须达到 50% 以上 但来源于本市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 工业生产过程和制造业协同废弃物处理以及电力消耗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 重庆内容未公布 2.2.5 激励约束机制和处罚 表 2-13 各试点间激励约束机制的比较 EUETS 激励约束机制无 处罚第一阶段 40 欧每吨 ; 第二阶段以后 100 欧每吨 广东 资金和政策支持 市场年平均价格的三倍处以罚款 湖北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未缴纳差额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上海 研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如融资支持 财政支持 政策支持 天津暂未公布暂未公布 深圳 表彰或奖励 北京 暂未公布 暂未公布 重庆 暂未公布 暂未公布 39 试点期间 : 未履行报告义务 :1 万 X 3 万提供虚假不实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未按规定接受核查 :1 万 X 3 万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3 万 X 5 万未履约配额清缴义务配合不合规 :5 万 X 10 万 未按时提交核查报告 : 逾期未改 1 万 X 5 万, 情节严重 5 万 X 10 万 ; 为按时提交足额配额或 CCER: 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从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 按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碳交易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罚款 ; 未在迁出 解散或破产清算之前完成履约 : 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按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碳交易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罚款

广东省发改委会建立控排企业及相关机构信用档案, 及时记录 整合 发布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 同等条件下, 支持已履行本办法规定各项责任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支持低碳发展 节能减排 可再生能源发展 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有关资金, 优先享受省财政低碳发展 节能减排 循环经济发展等有关专项资金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作为质押的融资服务, 并为已履行本办法规定各项责任的企业提供绿色金融信贷服务 未能按规定时限足额上缴碳排放权配额的企业, 对碳排放权配额不足部分按照碳排放权配额市场年平均价格的三倍处以罚款 新建规模以上项目企业拒不接受监管 未按照有关规定承诺购买足额碳排放权配额的, 不得参加该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通过该项目的节能审查, 已建成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湖北省明确指出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激励与约束政策, 鼓励企业自主节能减碳, 约束试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 规范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 到目前为止, 仅在湖北省 管理办法 中公布了约束机制,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未按时缴纳与实际排放量相等配额的企业, 主管部门对其未缴纳的差额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并向社会公告 ; 二是对于未提供有效碳排放数据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企业, 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按上一年度配额的一半予以发放 上海市不仅设定了针对控排企业的处罚制度, 还制定了对核查机构交易所及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的处罚规定 对于控排企业未履行报告义务, 包括虚报 瞒报 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 由市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如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同样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处以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未履行配额缴清义务的, 从其配额账户中扣除与其差额部分相等的配额, 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对于核查机构的违规情况, 经查证处以三万以上十万以下处罚 对于交易所的违规行为, 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对于行政机关的违规犯罪行为, 经查证将依法追究其形式责任 在激励机制方面, 主要有三个方面措施 : 一是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 ; 二是财政支持, 安排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碳排放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活动 ; 三是政策支持, 纳入配额管理单位开展节能改造 淘汰落后产能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项支持政策, 且支持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和预算内投资的资金支持项目 深圳根据已通过立法的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碳排放管控单位违反本规定, 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 由市发改委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碳排放管控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并在碳排放控制方面成效显著的, 市政府应当予以 40

表彰或者奖励 在深圳市 管理办法 中进一步规定, 针对控排单位存在的三种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惩罚措施, 一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是未按时提交足额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履约的责令限期补交, 逾期未补交的, 主管部门从其登记账户中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从其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 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 三是未在迁出 解散或破产清算之前完成履约义务的责令限期补交, 逾期未补的, 由主管部门从其登记账户中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由控排单位继续补足并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天津和北京均未提及激励和处罚制度 重庆缺乏具体信息 2.2.6 MRV 表 2-14 各试点间建立 MRV 的比较 监测报告 核查 第三方及审核人员资格认证 EUETS 监测与报告规则 核查指南 第三方资格认证 广东 2012 年 9 月制定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证暂行规定计划 ; 2012 年 9 月制定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 ;2012 年 12 月建设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系统 计划 2012 年 12 月组织重点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的报告和核证 计划 2012 年 9 月制定企业碳排放信息核证规范 计划 2012 年 12 月培育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专业服务机构 湖北 计划 2013 年 5 月开展监测 报告与核算培训 ; 建立全流程的碳排放权交易与管理电子系统 计划 2013 年 5 月开展核查工作 计划 2013 年 5 月审核第三方 上海 1+8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于 2013 年 1 月完成核查工作 暂未公布 天津深圳 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建筑物温室气 5 种工业行业及其他行暂未公布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暂未公布放核查规范及指南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 41

北京 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2013 年 11 月发布 北京市企业 ( 单位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3 版 ) 包含 5 种工业行业及服务行业的核查与报告指南 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暂未公布 重庆暂未公布暂未公布暂未公布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 试行 ) 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监测 报告以及核查是检验排放设施是否遵约的主要依据 为此, 欧盟颁布了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 受管制排放设施需按照该指南的要求进行温室气体独立的审核机构核查并向社会公开, 具体的核查方式除指南规定部分外依照 ISO 系列认证标准执行 根据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一期重点工作安排表, 广东省计划于 2012 年 9 月制定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证暂行规定计划, 并于 2012 年 9 月制定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企业碳排放信息核证规范 ; 计划在 2012 年 12 月建设碳排放信息报告核证系统, 组织重点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的报告和核证 到目前为止, 广东省并未公开发布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证的相关指南及规范 在 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办法 中有提到, 排放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核查的上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省发改委 ( 企业范围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确定 ), 然后发改委核定控排企业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并告知控排企业 省发改委对有关第三方核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根据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重点行动和主要分工, 湖北计划于 2013 年 5 月建立全流程的碳排放权交易与管理电子系统, 开展监测 报告与核算培训 ; 并于同月审核第三方机构, 开展审核工作 与广东省类似, 湖北省也并未公开发布碳排放监测 报告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上海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 并针对试点企业所属行业特点, 界定行业碳排放报告边界和核算方法 发布了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上海市电力 热力生产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上海市纺织 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上海市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上海市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上海市航空运输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上海市旅游饭店 商场 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上海市有色金属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上海市运输站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控排企业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 明确监测方式 频次 责任人员等内容, 并提交市发改委备案 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是, 应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42

每年 4 月 15 日前编制企业上年度碳排放报告, 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发改委 深圳发布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和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和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 北京市企业 ( 单位 )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3 版 ), 其中包含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火力发电企业 水泥制造企业 石化生产企业 其他工业企业等 5 种工业行业及服务行业的核查与报告指南 天津 重庆暂未公布相关信息 2.2.7 法律法规政策 表 2-15 各试点间颁布法规政策的比较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名称 2003.10.13 2003.10.25 指令 2003/87/EC 2004.10.27 2003.11.13 指令 2004/101/EC EU 2004.12.21 2004.12.30 指令 2004/2216/EC 2008.11.19 2009.2.2 指令 2008/101/EC 2009.04.23 指令 2009/29/EC 2012.09.07 2012.09.07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 2013.07.04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和管理办法 ( 送审稿 ) 2013.11.25 2013.11.25 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 ( 试行 ) 2013.11.25 2013.11.25 控排企业及新建项目企业名单 湖北 上海 2013.02.18 2013.02.18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3.08.19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2012.07.03 2012.07.0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11.20 2012.11.20 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 ( 第一批 ) 2012.12.11 2013.01.01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 试行 ) 2013.11.18 2013.11.20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沪府令 10 号 ) 43

2013.11.22 2013.11.22 上海市 2013-2015 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2013.11.22 2013.11.22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2013.11.25 2013.11.25 关于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11.25 2013.11.25 关于碳排放交易会员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11.25 2013.11.25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2013.11.25 2013.11.25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13.11.25 2013.11.25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 2013.11.25 2013.11.25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 2013.11.25 2013.11.25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2013.11.25 2013.11.25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 2013.02.05 2013.02.05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3.12.20 2013.12.20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3.12.24 2013.12.24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 2013.12.25 2013.12.25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12.25 2013.12.25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2013.12.25 2013.12.25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 ( 试行 ) 2013.12.25 2013.12.25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试行 ) 2012. 09.1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决定 ( 草案 ) 深圳 2012.10.25 2012.10.25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客服端用户操作手册 2012. 10.30 2012.10.30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2012.11.07 2012.12.01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 44

2012.11.06 2012.12.01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2013.01.20 2013.01.20 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 ( 试行 ) 2013.04.20 2013.04.20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和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2013.03.08 2013.03.08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收费标准 2013.05 2013.05 2013.06.13 2013.06.13 深圳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薄系统控排单位用户使用手册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暂行 )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体系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暂行 )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指南 2013.10.29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2013.11.20 2013.11.20 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11.20 2013.11.20 北京市企业 ( 单位 ) 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3 版 ) 2013.11.20 2013.11.20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 试行 ) 2013.11.20 2013.11.20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 ( 试行 ) 北京 2013.11.20 2013.11.20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操作指南 2013.11.20 2013.11.20 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流程 2013.11.20 2013.11.20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开户须知 2013.11.22 2013.11.2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发布 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 ( 试行 ) 2013.11.25 2013.11.25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2013.11.27 2013.11.27 北京环境交易所发布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收费通知 重庆 2012.09.08 2012.09.08 重庆市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低碳试点工作方案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以 全球气候变化公约 及 京都议定书 的国际法框架为 EUETS 的法律体系基础 国际环委会与欧盟委员会于 2003 年 10 月达成 欧洲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 制定了相关规则, 决定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UETS 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延伸 但这个指令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各个成员国, 各国需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转换适用 广东省于 2012 年 8 月 20 日发布 广东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要求综合运用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 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 增加碳汇和保护生态等 45

多种有效手段, 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并扎实推进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 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市 县 ( 区 ), 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 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 22 随即于 9 月发布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对碳交易体系建立做进一步安排 2013 年 7 月 4 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发布了 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和管理办法 ( 送审稿 ), 制定了详尽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 同年 11 月份出台的 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 ( 试行 ), 对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工作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 并公布了控排企业及新建项目企业的名单 湖北省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发布 湖北省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要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 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 稳步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健全激励 约束 考核机制, 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 能源 建筑 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 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23 2013 年 2 月 18 日发布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对碳交易体系建立做进一步安排 2013 年 8 月 19 日,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发布, 对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办法做了具体的安排 上海市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发布 上海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 十二五 规划, 要求以提升能效为主线, 以能源消耗强度下降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双约束 为统领, 以结构调整为根本, 以技术进步为支撑, 以市场机制为关键, 以全民参与为基础, 全面推进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24 2012 年 7 月 3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碳交易体系建立做进一步安排 2012 年 12 月 11 日发布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 试行 ) 并完成了对控排企业的核查工作 2013 年 11 月 18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沪府令 10 号 ), 明确规定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的管理办法 2013 年 11 月 22 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随后, 在同月 25 日,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发布了 关于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碳排放交易会员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以及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 等政策性文件 天津市于 2011 年 8 月 7 日发布 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总体方案 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规划 2013 年 2 月 5 日发布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对碳 22 广东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23 湖北省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24 上海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 十二五 规划 46

交易体系建立做进一步安排 深圳市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发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加强碳排放管理 的决定 ( 草案 ) 对碳排放交易作初步规划 10 月 30 日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 定 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对碳交易体系建立做进一 步安排 但深圳并没有像以上 4 个试点地区一样发布具体的 实施方案 2012 年 11 月 6 日发布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2012 年 11 月 7 日发布 组织的温 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 并于 2012 年 11 月 27 启动第二批核查工作 2013 年 4 月, 深 圳市建设局发布了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和 建筑物温 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 试行 ), 并组织开展该市建筑物企业的核查工作 从 2013 年 5 月开始,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规则指南, 为 6 月份深圳市启动碳排放 权交易做好前期准备 2013 年 10 月 29 日, 在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启动四个月之后, 深圳市 发布了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重庆市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发布 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 计划安排了针对基于项目的核证减排和强制减排市场研究, 并涉及碳排放交易时限路径及规 25 则, 和交易筹备内容 但未对监测 报告 核查内容做安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3 年 11 月 20 发布了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的通知, 通知 中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的总体安排 基本流程及各参与方职责, 同时在 通知 中公布了 北京市企业 ( 单位 ) 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3 版 ) 北 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 试行 )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 ( 试 行 ) 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流程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操作指南 等规范性文件 11 月 22 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共同发布了 北 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 ( 试行 ) 随后, 北京环境交易所也陆续公布了 北京环 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及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收费通知 2.2.8 合规周期 表 2-16 各试点间 MRV 合规时间对比 排放报告提交日期 核查报告提交日期 合规日期 EUETS 12 月 31 日 4 月 30 日 广东 25 重庆市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 47

湖北 2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4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每年 5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上海 3 月 31 日 4 月 30 日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天津 4 月 31 日 5 月 31 日 5 月 31 日 深圳 3 月 31 日前 4 月 30 日 6 月 30 日 北京 4 月 15 日 4 月 30 日 6 月 15 日 重庆 根据各地方试点地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可以看出, 各试点均将履约日期定为每年 5,6 月左右, 尽管配额发放形式不尽相同, 有些试点一次性发放未来几年的碳排放配额, 有些试点逐年发放, 但各试点地区均为每年对辖内控排企业进行合规, 即控排企业每年上缴当年对应的碳排放配额 每年进行合规的规则使得控排企业需要每年对自身碳排放进行管理, 以及监测 报告和核查的工作, 从而推动国内排放企业的碳资产盘查和管理情况 另一方面, 每年合规的规则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市场交易量, 因为在合规前企业需要了解自己当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并将其与所持有的配额数量进行对比 若企业在上缴完与当年排放量匹配的配额后, 还持有一定数量的富裕配额, 则其可能会在市场上出售该部分配额 而若企业持有的碳配额不足上缴, 则需要从市场中购入配额或 CCER, 确保其按时进行合规工作, 免受处罚 本节对各试点地区试点企业排放报告提交时间 核查报告提交时间和合规时间进行了汇总 深圳 : 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排放报告, 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核查报告, 每年 6 月 30 日前履约, 每年 7 月 31 日前公布履约信息上海 : 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监测计划, 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排放报告, 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核查报告, 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履约湖北 : 每年 9 月底前提交监测计划, 每年 2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排放报告, 每年 4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核查报告, 每年 5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履约, 每年 6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企业缴还配额和 CCER 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 预留配额注销, 每年 7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履约信息北京 : 每年 4 月 15 日前提交排放报告, 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核查报告, 每年 6 月 15 日前履约, 每年 7 月底前公布履约信息广东 : 未公布具体时间, 每年度规定期限内, 控排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足额的上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抵消上年度实际碳排放, 并由主管部门注销 天津和重庆 : 暂无相关信息 48

2.3 对比总结 环维易为中国碳市场报告 2014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体系与欧盟碳交易体系有很多共同之处, 但也存在差异, 七个试点之间同样有自己的特色 从控排目标来看, 欧盟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能源消耗大, 因此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 但各成员国的经济规模和能源结构不同, 导致各国之间温室气体排放规模差异较大 其中, 德国 法国 英国 意大利 西班牙五国的排放量可占到欧盟总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考虑到这些因素, 京都 对各国的减排指标也差异较大 卢森堡减排目标为 29%, 德国 21%, 英国 12.5%, 西班牙 15%, 而葡萄牙相反被允许增加 27% 排放量 更为重要的是 EUETS 设立的减排目标属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对减排 ; 而国内 7 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均以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为目标, 属于降低碳强度的减排目标 相比欧盟各成员国间大跨度的减排目标, 中国试点地区内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 2010 年下降的百分比在 15%-19.5% 之间, 差距较小 而欧盟正因为这巨大的减排差距, 进一步促进了交易的活跃度 从实施范围来看,EUETS 是基于排放设施的交易体系, 其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排与监管具体到排放设施 ; 而国内试点当中, 除了未明确规定的北京与重庆, 其他地区的交易试点均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温室气体的控排与监管 这可以总结为,EUETS 是从企业再具体到各设施的监管, 而中国试点只针对企业, 这将会造成部分满足控排的大型企业拆分成两个或几个不满足控排的小型企业而逃避监管的风险出现 其中,EUETS 监测全部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 进行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 国内各试点除深圳外, 现阶段均只对二氧化碳的排放进行监测 核查与交易 ; 而深圳将对六种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与核查, 但交易方面只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 在需要监测的排放活动中, 国内试点在 控排企业 范围外提出了 报告企业 的概念, 报告企业 指排放较多但未达到其所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强制监测并纳入的排放指标 此类企业排放同样需要监测 报告与核查, 并且今后将会逐步纳入到交易体系中 EUETS 同样对各设施的排除和新进入者做了具体规定, 达到一定要求的活动设施会被排除或纳入 在控排范围中,EUETS 设立了某些行业的产能 ( 以 MW 为单位 ) 限制, 并要求该行业中, 高于该产能的排放设施将要被强制监测温室气体排放 国内各试点中除未明确规定的重庆外, 其余试点也都设立了不同的能耗 ( 以标准煤消耗或二氧化碳排放为单位 ) 要求 其中, 深圳市为重点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与第三产业中的重点企业设立了不同的纳入排放能力要求, 企事业单位为年碳排放总量 5 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 大型公共建筑物为建筑面积达 2 万平方米以上,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为建筑物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 ; 湖北省设立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6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纳入要求, 为 7 试点中最高的 ; 上海市为非工业行业 ( 航空 港口 机场 铁路 商业 宾馆 金融等 ) 设立了二氧化碳排放量 1 万吨及以上的纳入要求, 工业 49

行业 ( 钢铁 石化 有色 电力 建材 纺织 造纸 橡胶 化纤等 ) 的纳入要求为二氧化碳排放量 2 万吨及以上 ; 天津市对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设立了相同的纳入要求, 即二氧化碳排放量 2 万吨以上 ; 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要求为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1 万吨 ( 含 ) 以上 从配额分配来看, 各试点地区根据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方案, 配额发放均按国家下达的 十二五 期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的目标来核算和预测 广东 上海明确指出会一次性发放 2013 年 -2015 年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 各试点根据企业二氧化碳的排放历史水平进行配额分配, 但各试点的历史参考年限有所不同, 上海以企业 2009 年 -2011 年排放数据为历史排放水平, 广东则按 2010 年 -2012 年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为参考年限 上海市 2013-2015 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中明确规定, 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 一次性向其发放 2013 年至 2015 年各年度配额 ; 对于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企业, 根据其各年度排放基准, 按照 2009 年至 2011 年正常生产运营年份的平均业务量确定并一次性发放其 2013 年至 2015 年各年度预配额 根据 EUETS 配额分配原则, 欧盟先设立欧盟内部基准值, 以保证分配执行方式有利于提供温室气体减排和刺激能效技术 对于各行业和子行业, 原则上基准值应以产品量计算, 而非输入量, 这样可以保证计入该工艺最高的温室气体减排和能效提高效果 对于制定各行业和子行业基准值的原则, 起点应为 2007-2008 年欧盟内行业或子行业内最高效的 10% 设施的平均表现值 在配额放弃与注销 ( 合规机制 ) 的问题上,EUETS 规定各设施须在每年 4 月 30 日放弃前一年总排放量相等的配额量, 总排放量为设施经过核查的排放量, 同时, 设施经营者可使用一定量的碳信用额度满足配额任务 国内各试点的遵约机制也基本相同, 到目前为止, 部分试点地区已经公布具体的上缴碳排放配额日期, 如湖北为每年 5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 上海为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深圳为每年 6 月 30 日前, 北京为每年 6 月 15 日前 从遵约机制的灵活程度上看, 天津市允许企业使用 10% 该年年度排放量的核证减排量抵扣遵约义务 ; 广东省提出控排企业可将年度配额剩余部分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但不可预借其他年度的配额使用或出售 ; 湖北省规定每年 6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对企业缴还的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配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予以注销 ; 上海市提出, 在试点期间内, 试点企业碳排放配额不可预借但可跨年度储存使用, 配额有结余的, 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 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 深圳市要求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履约义务, 且核证自愿减排量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控排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 10%; 北京市允许清算后剩余配额可储存使用, 且 2013 年 2014 年及 2015 年的排放配额均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有效 另外对于碳泄漏的情况, 欧盟在体系规则内有明确的要求 不仅包括对碳泄漏风险企业的配额分配还具体到对碳泄漏风险的评估 欧盟交易体系要求 2013 年到 2020 年面临严重碳泄漏风险的行业或子行业的设施可分得 100% 免费配额 这使得环境法规较为严格欧洲降低 50

了企业因高额的环境罚金而转移他国的趋势, 从而避免碳泄漏的情况 在国内试点地区中广东 重庆 湖北 天津都是以高能耗企业为主, 企业获得的配额过少增加大量的生产成本, 必然会引起碳泄漏的风险 因此试点阶段有可能出现高能耗企业外迁其他省市来避免碳税压力, 这种情况到 2015 年的全国推广阶段能得到缓解 从补充机制来看, 根据各试点地区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文件, 经主管部门核查认证的自愿减排量均可在试点地区内使用 天津明确指出企业通过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企业减排任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的 10% 湖北省规定核证自愿减排必须产生于该省行政区域内, 且抵消额度不超过发放给该企业年度配额的 10% 上海市允许单位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但清缴比例由上海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规定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 5%, 其中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必须达到 50% 以上 深圳市允许核证自愿减排量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控排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 10% 广东省规定控排企业抵消实际碳排放使用的林业碳汇等领域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该企业所获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 10% 从违约处罚来看,EUETS 与国内 7 试点地区的处罚措施均以罚款为主 EUETS 对超出放弃配额数量的排放每单位处罚 100 欧元, 考虑到价格变动问题, 还规定 2013 年 1 月 1 日后签发配额相关的超额排放罚则应与欧洲消费指数同比提升 广东省规定按照市场年平均价格的三倍处以罚款 湖北省对控排企业未缴纳差额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同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上海市按照不同违规方式制定不同惩罚措施, 如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和提供虚假不实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未按规定接受核查的均罚 1 万 X 3 万 ; 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罚 3 万 X 5 万 ; 未履约配额清缴义务配合不合规的罚 5 万 X 10 万 深圳市针对控排企业的不同违规制定了不同处罚措施, 如未按时提交核查报告的, 逾期未改 1 万 X 5 万, 情节严重 5 万 X 10 万 ; 未按时提交足额配额或 CCER 的, 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从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 按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碳交易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罚款 ; 未在迁出 解散或破产清算之前完成履约的, 强制扣除, 不足部分按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碳交易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罚款 3. 企业进行碳交易的必备能力 碳市场的成功运行和活跃度, 不仅取决于完善的政策环境 科学合理的交易规则, 更需 要培育发展交易的直接参与者 ( 控排企业 ) 实际参与碳交易的能力 而中国碳交易市场仍在 51

建设阶段, 各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在建立中 企业更是缺少碳交易经验, 尤其是交易策略和交易流程方面的知识 因此, 通过对碳交易各方面内容进行分析, 可提供企业对自身碳交易能力的审查依据, 增加企业管理者对碳资产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机遇识别能力, 并提升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的能力和积极性 3.1 管理能力 3.1.1 软实力 要提高参与交易的软实力, 首要任务是提高对碳交易政策认知, 获取相关经验, 制定管理制度 先要掌握的是国家及地方对于碳交易市场的规划 预期目标 政策制定等相关内容 ; 相应试点地区碳交易体系的法律法规配套文件 ; 最后分析试点地区碳交易体系的设计思路 同时总结欧盟或其它国家进行碳交易体系和碳交易流程建设经验 最后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 系统的制定出企业的碳资产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建立起相关的奖惩机制, 调动全体员工的低碳工作自觉性 其次, 配合合理的环境类管理体系或标准建立一支良好的碳资产管理团队, 设立专职碳管理部门 ; 形成企业内部的碳资产管理体系, 使企业和低碳工作有序有效地运行 管理部门要有科学的定位, 其职责应分明, 任务应明确, 并需要一些掌握低碳知识 精通业务的高素质人员在工作岗位上 因此提升团队人员的能力建设必不可少 团队人员应有清晰的工作思路, 正确的工作方法, 明白碳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 管什么 怎么管 ), 并有着一套科学的工作流程 团队人员还应掌握企业自身碳排放的真实情况, 理解国外企业碳管理方面或用能方面的科技信息, 再根据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 对企业碳排放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解决方法和低碳减排工作方向 例如团队人员应掌握温室气体计算和核查指南 各地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方案 碳交易管理办法等 首先应考虑试点地区的 MRV 标准, 之后才采用目前被广泛使用的盘查标准是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发布的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准则 (GHG Protocol) 和国际通用的 ISO14064 和 ISO14065 等标准,ISO 系列标准是由国际标准组织编制, 包括温室气体计算和验证标准 对验证公司的要求 旨在促进温室气体的量化 监测 报告和验证的一致性 透明度和可信性 ; 保证组织识别和管理与温室气体相关的责任 资产和风险 ; 支持可比较的和一致的温室气体方案或程序的设计 研究和实施 26 再次, 建立熟知碳交易原则的交易团队 企业从政府得到分配的配额后, 除了设计对配额的管理, 还需要设计对配额的使用策略 对企业来说不管配额是超出实际排放, 或是低于实际排放, 都需要通过购买或卖出配额达到国家规定, 完成减排目标 这个过程需要专门的 26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 52

交易人员来完成 对于交易人员的能力建设问题将在第 3 部分被讨论 最后, 建立稳固的培训 审核后台 企业碳交易能力建设就是对碳管理和碳交易人员的能力建设 因此, 对参与人员的培训至关重要 培训内容可以根据与专业低碳咨询 碳资产管理公司 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协定 大致可分为两部分, 一个是企业监测 报告 核查人员的专业培训 ; 一个是针对交易人员的能力培训 企业的盘查数据是碳交易前的关键步骤, 企业应清楚了解自身碳排放情况以及各业务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 只有通过有效的碳盘查和碳排放监测, 才能获得可靠的数据, 从而分析计算看不见的碳排放成本 而审查检验数据真实性可靠性是执行碳交易的前提, 企业完成碳排放内部核查, 等同于搭建起一个运作良好的审核后台, 支持第三方审核活动, 为核查人员创造良好的审核环境 3.1.2 硬实力 硬实力高低同样能影响企业交易能力 在企业建立 MRV 体系环节, 对排放源的检测分在线检测和定期抽样检测两种方式 在线检测利用电子设备可在近排放端实时监测, 优势在于数据连续而且准确 ; 直接检测出排放数据 ; 同时需要的操作人员和投入时间相对少 而抽样检测不能进行实时抽样, 并且有可能不能接近排放端, 数据准确性不高 因此, 企业配备一套完整的在线监测设备, 不仅可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而且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率, 从而保证企业的硬实力, 提高参与碳交易的能力 3.1.3 管理体系建设能力 建设管理体系需要全面的人 物 财力配合, 因此良好的管理团队必不可少, 此外更需 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3.1.3.1 企业高层 企业高层应该为企业制定碳战略 提前预测出企业未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并从产品研 发 渠道布置 投融资安排等各个环节发觉碳价值, 整合企业自身碳战略, 完成碳预算 27 通过碳预算, 企业既可以将低碳排放的目标纳入自身业绩管理之中, 从而鼓励企业管理人员 创造新的技术与方法达成减排目标, 并使减排深入企业各级业务决策过程 ; 同时又有助于计 算出设计 建造 维护 管理企业输送网络的减排成本, 以及其他新投资的减排成本 除内部战略目标外, 还应关注外部机制的建立, 如与碳交易相关的财务机制等 关注外 部活动动向, 建立与政府碳排放主管部门的外部联系, 为新政做准备 ; 建立与低碳研究中心 碳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机构等外部联系, 及时更新新技术资讯及碳交易市场动态 加强国际 合作, 在低碳发展过程中无论技术水平还是政策体系, 发达国家都相对超前 与发达国家合 27 万林葳, 朱学义 (2010) 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碳资产管理初探 53

作有助于取得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技术 3.1.3.2 人力部门 人力部门应组织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确保相关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通过培训及考核认定, 使其熟悉操作规程 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应用的法律法规内容 当相关外部碳交易政策法规或内部机制发生变化时, 应对培训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是其能够跟上变化形式 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训内容及培训人员进行考核检查 条件允许情况下招聘有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 3.1.3.3 技术部门 控棑企业要达到国家强制减排标准, 除了从外部购买配额或者信用额度外, 还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技术扩大内部生产率来达到减排目标 对于边际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而言, 提高内部生产率是最有效的减排方法 随着减排的边际减排成本大于等于同行业先进生产水平时, 企业通过外部购买最为有效 ; 反之亦然 因此, 企业的技术部门应该在合理的减排成本预算下, 不断提高生产技术, 做到技术资产化 一方面为企业创造富余配额获利, 另一方面为未来更严格的碳约束做准备 3.1.3.6 财务部门 企业进行碳交易前, 首先对企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全面盘查 财务部门可对此建立碳资产管理数据库, 并可根据盘查数据做精密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研究, 从而使企业在选择减排方式和技术上有据可依 财务部门可根据碳资产管理数据库严格掌控碳资产的增减情况, 建立排放负债表 盘查时最好设立一个和企业其他资产一致的时间段, 用检测到得各项企业各项活动的排放量除以该事件段企业的产量, 进而可计算出企业单位产品含碳量, 根据减排潜力设定减排基准 当企业分配到排放权配额时, 财务部门还需要对其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可作为交易人员参与交易的参考数据 对于参与碳交易后产生的资产变化, 财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 对企业采取的减排措施, 财务部门也要建立相关的风险评估方案 3.2 交易能力 54

环维易为中国碳市市场报告 2014 3.2.1 人员能力建设 图 1 交易流程 企业需合理组建交易团团队, 团队中最好有执行排污权等环境交易经验的的交易人员 或通过岗前培训了解碳交易原则则和规则, 并熟知碳交易流程及操作规则 从其他环环境交易流程看, 碳交易人员需要从当地碳排排放权交易中心了解交易信息, 寻找交易伙伴 ; 确定交易意向后, 提供交易评估材料 资质证证明文件 ; 完成评估后, 双方订立交易合同 ( 缴纳纳保证金 ); 编写 28 相关配额变更申请材料 ; 获得配额变更许可后, 可执行碳交易合同 交易易成功后, 按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在相应的经济济或金融报刊 交易场内电子屏幕上公开披露碳排排放权交易信息 最后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定进行资金结算 以各试点目前交易体系系的设计来看, 除暂未公布信息的北京 重庆地区, 其他交易试点均会建立各自交易机制 如如果金融机构被允许参与交易时, 还会出现交易中中介和代理人员 企业只需委托代理人员代企企业参与交易, 购买或出售持有的配额 除了执行行交易, 交易人员还需要掌握碳交易市场的变变动趋势, 预测分析未来的市场及其影响, 为企业业做出预测评估报告 3.2.2 交易人员权限限管理能力 企业应根据组织结构对对于交易人员实行分权管理, 确定交易团队各成员员的职责权限 规 28 排污权交易 55

环维易为中国碳市市场报告 2014 定由谁统管所有交易事物, 由谁确定交易价格, 由谁执行交易命令 企业应应确定交易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权限要求, 规定交交易人员在交易过程中的最大权限 如在交易过过程中的紧急情况处理权限, 是否上报, 经上上级批复再执行交易 ; 或无须上报, 紧急情况下拥拥有最高执行权 3.3 合规内力 3.3.1MRV 建立能能力 图 2 合规流程 企业对碳排放建立 MRV( 监测 报告 核查 ) 机制是碳交易体系成功设计计和执行的基石, 有了基础数据政府主管部门门才能计算出企业的排放基线, 进而根据排放的历历史数据或者基线为企业调整分配配额 而企业业只有掌握了自身的碳排放量化信息, 才能进行行科学有效的碳资产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碳盘查, 清楚了解生产活动中各个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接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量 最后排放分析结果可可作为碳资产管理的决策依据 MRV 机制是更加加科学的碳计量系统, 能确保基础数据完整性 一致性 透明性 准确性, 从而为碳交易体系系的公平公开执行提供保障 企业建立 MRV 机制, 首先先对生产活动主要的排点进行监测, 分排放源在在线监测和定期抽样监测 在线监测使用相应仪仪器安装在污染物排放端, 对排放物进行实时监监控, 电子设备显示的检测数据为排放量 但直直接检测由于受技术的制约, 不太常用 定期抽抽样监测, 规定按照计划时间人工现场取样, 并对样品进行检测, 记录数据 再由相应的工作作人员 ( 懂生产流程 工艺 ) 根据抽样数据计计算排放量, 计算方法依照各行业要求而定 常用 排放量 = 活动强度 X 排放系数 公式来计算, 也可以根据所用燃料的含碳量和燃料使用量量来估算 数据归档记录后, 采用各试点地区区所规定的报告模式制作报告 最后准备相应的数数据资料 文件, 配合独立第三方团队对企业业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交由政府主管部门门审核 MRV 过程比较繁琐, 碳管管理公司对此设计出非常严谨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管理软件系统链接企业和政府两端 该系统能为为企业机构提供计算 分析 管理以及报告碳排排放的功能, 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进行碳盘查及及碳管理的效率 企业端只需要录入相应年份的相相关活动数据, 自 56

动生成排放结果, 再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告模式上报, 准备第三方核查 3.3.2 配额合规流程 配额合规流程就是配额从分配到交易最后上交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首先从企业建立的 MRV 系统得到企业的排放数据, 主管部门会根据企业的排放数据制定配额分配计划 企业应选派指定的配额接收者接收配额, 交予相应的配额管理者 ( 可与接收者为同一人 ) 根据主管部门对配额的使用时间要求, 策划具体的配额管理办法, 使用形式等 再由交易人员执行该办法, 交易人员结合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分析成果和对碳市场的预测, 设计交易计划 规定交易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每次的交易量 最终完成交易, 使企业盈利的同时, 上交国家要求的配额数量 在政府对企业进行合规审查前, 独立第三方会核查企业当年的排放活动, 并出具相应的核查报告 最后政府再结合第三方核查报告和企业上交的配额数量, 衡量当年企业是否合规, 发布合规结果分析 已有一些试点地区 ( 深圳 ) 制定了相关处罚政策, 不合规企业将面临高额的处罚 4. 企业参与碳交易调研 4.1 调研综述 本次调研以上海碳交易试点地区的控排企业为研究对象, 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上海 168 家控排企业相关能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及其对碳市场的预期进行调研, 并将结果进行定性分析 调研内容 : 控排企业对自身碳资产盘查能力 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意愿 控排企业对上海碳市场的预期 以及控排企业对碳交易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的需求 57

4.2 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活动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与北京环维易为低碳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作进行 本次调研活动以问卷调查的形式, 分四次向控排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并进行回收 总计发放 168 份, 回收有效问卷 154 份 调研所使用的调查问卷共计 17 道问题, 题目均为单选或多选的形式 ( 完整调查问卷及调研结果见附录一 ) 4.3 调研结果展示 本节对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了汇总及展示 表 4-1 至表 4-17 为问卷调查结果汇总, 图 4-1 至图 4-17 为与之对应的结果展示 其中, 问题 1 问题 2 问题 4 问题 5 问题 6 问题 8 问题 9 问题 10 为单选题, 结果以带百分比的饼状图进行展示 ; 问题 3 问题 7 问题 11 问题 12 问题 13 问题 14 问题 15 问题 16 问题 17 为多选题, 结果以柱状图进行展示 表 4-1 问题 1. 本单位是否在企业层面作过未来碳排放量的预估? 选项 结果 A. 有 60 B. 有计划, 暂未开始 60 C. 没有 31 图 4-1 问题 1 结果分布 58

表 4-2 问题 2. 本单位是否在企业层面做过未来碳减排潜力和成本的预估? 选项 结果 A. 有 28 B. 有计划, 暂未开始 67 C. 没有 44 图 4-2 问题 2 结果分布 表 4-3 问题 3. 若预期配额不足, 本单位希望通过哪种方式完成减排目标? ( 可多选 ) 选项 结果 A. 自身减排 115 B. 从市场上购买 CCER 41 C. 从市场中购买配额 90 图 4-3 问题 3 结果分布 59

表 4-4 问题 4. 若预期配额足以完成减排目标, 本单位准备如何处理剩余配额? 选项 结果 A. 卖出配额 10 B. 储存以备后续年度配额不足 80 C. 卖出或储存, 视市场价格而定 61 图 4-4 问题 4 结果分布 表 4-5 问题 5. 企业有无设立专门的碳交易或管理部门? 选项 结果 A. 已经设立 29 B. 尚未设立且暂无计划设立 81 C. 尚未设立但是计划设立 48 图 4-5 问题 5 结果分布 表 4-6 问题 6. 本单位是否准备预留一定量的预算在碳排放权交易上? 选项 A. 是, 一定比例的年收益额 17 B. 是, 固定金额 6 C. 尚未考虑 139 结果 60

图 4-6 问题 6 结果分布 表 4-7 问题 7. 本单位在交易市场中扮演的角色是?( 可多选 ) 选项 A. 完成排放目标即可 57 B. 积极参与交易, 低价买入高价卖出 9 C. 完成排放目标, 也有兴趣参与交易, 视价格走势等市场情况而定 86 结果 图 4-7 问题 7 结果分布 表 4-8 问题 8. 本单位准备何时参与上海市试点配额交易? 选项 A. 尚不确定, 请直接做第 10 题 57 结果 B. 视启动初期交易情况而定, 请直接做第 10 题 29 C. 有兴趣参与第一批交易, 请跳第 9 题 13 图 4-8 问题 8 结果分布 61

表 4-9 问题 9. 是否已明确参与第一批交易时作为买方或卖方? 选项 结果 A. 尚不确定 36 B. 买方 2 C. 卖方 3 图 4-9 问题 9 结果分布 表 4-10 问题 10. 本单位是否了解和关注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价格? 选项 结果 A. 非常关注 19 B. 有一点了解, 偶尔关注 66 C. 几乎不了解 44 图 4-10 问题 10 结果分布 表 4-11 问题 11. 您期望的买入碳配额价格范围是?( 单位 : 元 / 吨 ) 选项 A.20 及以下 63 B.20~30 26 C.30~40 8 D.40~50 6 E.50~60 10 结果 62

F.60~70 1 G.70~80 1 H.80~90 0 I.90~100 4 J.100~120 2 K.120~140 1 L.140~160 0 M.160~180 0 N.180~200 2 O.200 及以上 1 图 4-11 问题 11 结果分布 表 4-12 问题 12. 您可接受的最高买入碳配额价格范围是?( 单位 : 元 / 吨 ) 选项 A.20 及以下 44 B.20~30 24 C.30~40 12 D.40~50 13 E.50~60 12 F.60~70 8 G.70~80 2 H.80~90 2 I.90~100 8 J.100~120 2 K.120~140 0 L.140~160 1 M.160~180 0 结果 63

N.180~200 3 O.200 及以上 1 图 4-12 问题 12 结果分布 表 4-13 问题 13. 您期望的卖出碳配额价格范围是?( 单位 : 元 / 吨 ) 选项 结果 A.20 及以下 31 B.20~30 23 C.30~40 18 D.40~50 18 E.50~60 7 F.60~70 9 G.70~80 3 H.80~90 2 I.90~100 4 J.100~120 4 K.120~140 1 L.140~160 0 M.160~180 1 N.180~200 0 O.200 及以上 6 图 4-13 问题 13 结果分布 64

表 4-14 问题 14. 您可接受的最低卖出碳配额价格范围是?( 单位 : 元 / 吨 ) 选项 结果 A.20 及以下 35 B.20~30 40 C.30~40 13 D.40~50 15 E.50~60 7 F.60~70 4 G.70~80 0 H.80~90 1 I.90~100 5 J.100~120 1 K.120~140 0 L.140~160 2 M.160~180 0 N.180~200 1 O.200 及以上 3 图 4-14 问题 14 结果分布 65

表 4-15 问题 15. 您预期上海市碳交易启动首日的成交价范围是? ( 单位 : 元 / 吨 ) 选项 结果 A.20 及以下 48 B.20~30 38 C.30~40 14 D.40~50 12 E.50~60 7 F.60~70 4 G.70~80 3 H.80~90 2 I.90~100 0 J.100~120 4 K.120~140 1 L.140~160 0 M.160~180 0 N.180~200 1 O.200 及以上 2 图 4-15 问题 15 结果分布 66

表 4-16 问题 16. 您认为主管部门或交易所还需要进行哪一方面的培训? ( 可多选 ) 选项 结果 A. 碳排放监测 53 B. 制作排放报告 44 C. 接受核查的流程 47 D. 登记注册系统 64 E. 交易规则 94 F. 碳交易系统 84 G. 碳资产管理 84 H. 碳金融 57 图 4-16 问题 16 结果分布 表 4-17 问题 17. 希望的授课人和培训形式?( 可多选 ) 选项 结果 A. 国际专家的国际经验 59 B. 国内专家 68 C. 书面 66 D. 网络 36 E. 电话咨询 47 F. 电子文档资料 60 67

图 4-17 问题 17 结果分布 环维易为中国碳市场报告 2014 4.4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4.4.1 控排企业对自身碳资产盘查能力 调查问卷问题 1 问题 2 结果表明, 大部分控排企业并未开始对未来碳排放量 碳减排潜力和成本进行预估, 仅有 40% 的控排企业对未来碳排放量进行过预估,20% 的控排企业对未来碳减排潜力和成本进行过预估 在这些并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控排企业中, 均有半数以上的企业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66% 有计划对未来碳排放量进行预估,60 有计划对未来碳减排潜力和成本进行预估 通过问题 5 的结果可以看出, 专门的碳管理部门在绝大多数控排企业中并未设立, 并且企业无相关计划 目前以设立专门的碳管理部门的控排企业占 18%, 尚未设立但有计划设立的控排企业占 31%, 而尚未设立且暂无计划设立的控排企业占 51% 此外, 问题 10 的结果表明, 大多数控排企业对碳交易相关信息并未关注 仅有 15% 的控排企业表示其对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价格非常关注,51% 的控排企业对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价格有一点了解, 偶尔关注, 而 34% 的控排企业几乎完全不了解 4.4.2 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意愿 调查问卷问题 3 的结果表明, 大部分控排企业更倾向于通过自身减排完成减排目标 (115 票 ), 其次是从市场中购买配额 (90 票 ), 最后是从市场中购买 CCER(41 票 ) 而问题 4 结果表明, 若预期配额足以完成减排目标, 控排企业则更倾向于储存配额以备后续年度配额不足 (53%), 其次是根据市场价格而卖出或储存 (40%) 以及卖出配额 (7%) 问题 6 的结果表明, 绝大多数控排企业并未计划预备一定量的预算在碳交易上 (86%), 而仅用 14% 的控排企业表示, 将预备一定量的预算在碳交易上, 该预算以固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年收益额来确定 此外, 问题 7 对控排企业预期的自身在碳市场中的角色进行了了解, 大部分企业表示, 在完成排放目标的前提下, 有兴趣参与碳交易 (86 票 ), 仅有少部分表示会积极参与交易 (9 票 ) 通过问题 8 和问题 9 的结果可以得知, 在参与调研的控排企业中, 仅有少部分企业打算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