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 療 服 務 體 系 13 第 二 章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第 一 節 醫 療 體 系 一 醫 療 機 構 醫 療 品 質 的 管 控 主 要 藉 由 醫 院 評 鑑, 以 有 效 監 督 醫 院 加 強 業 務 管 理, 提 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並 奠 定 分 級 醫 療 制 度, 提 供 民 眾 就 醫 參 考 目 前 本 縣 經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共 9 家 花 蓮 縣 各 醫 院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名 稱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評 定 結 果 新 制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評 定 結 果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特 優 ( 醫 學 中 心 ) 優 等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優 等 合 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花 蓮 醫 院 合 格 非 教 學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合 格 合 格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花 蓮 醫 院 豐 濱 原 住 民 分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玉 里 分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玉 里 醫 院 合 格 合 格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優 等 新 制 精 神 科 醫 院 合 格 合 格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新 制 精 神 科 醫 院 合 格 非 教 學 非 教 學 ( 非 教 學 ) 新 制 精 神 科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非 教 學 ( 非 教 學 ) 新 制 精 神 科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14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二 醫 療 服 務 ( 一 )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本 局 與 消 防 局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119 密 切 配 合, 全 天 候 為 緊 急 傷 病 患 提 供 到 院 前 的 緊 急 救 護, 各 醫 院 則 提 供 急 診 醫 療 服 務 ( 二 ) 診 療 科 別 ( 各 醫 院 ) 本 局 所 屬 各 醫 院 提 供 一 般 疾 病 慢 性 病 精 神 疾 病 等 門 診 及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醫 院 名 稱 診 療 科 別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花 蓮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玉 里 分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花 蓮 醫 院 豐 濱 原 住 民 分 院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病 理 科 牙 科 小 兒 科 外 科 婦 產 科 整 型 外 科 骨 科 神 經 科 核 子 醫 學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尿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皮 膚 科 麻 醉 科 中 醫 一 般 科 放 射 線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放 射 線 腫 瘤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骨 科 小 兒 科 婦 產 科 神 經 科 泌 尿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放 射 線 科 病 理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牙 科 神 經 外 科 整 型 外 科 皮 膚 科 放 射 線 腫 瘤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骨 科 小 兒 科 婦 產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皮 膚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放 射 線 科 病 理 科 牙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骨 科 小 兒 科 婦 產 科 耳 鼻 喉 科 眼 科 皮 膚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放 射 線 科 病 理 科 牙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尿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骨 科 小 兒 科 眼 科 精 神 科 整 型 外 科 牙 科 復 健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骨 科 小 兒 科 婦 產 科 眼 科 精 神 科 麻 醉 科 牙 科 耳 鼻 喉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骨 科 放 射 科 外 科 婦 產 科 神 經 外 科 神 經 科 復 健 科 麻 醉 科 牙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外 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玉 里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壽 豐 分 院 和 平 中 醫 醫 院 精 神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內 科 神 經 科 復 健 科 牙 科 精 神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傷 科 內 科 婦 兒 科 針 灸 科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15 ( 三 ) 98 年 底 花 蓮 縣 內 醫 療 機 構 數, 分 為 花 蓮 次 區 域 鳳 林 次 區 域 玉 里 次 區 域 依 照 機 構 設 置 一 般 病 床 及 慢 性 病 床 統 計 如 下 表 : 醫 療 機 構 一 般 病 床 數 慢 性 病 床 數 醫 院 數 % 診 所 數 % 總 數 % 床 數 % 床 數 % 花 蓮 次 區 域 6 4.88 117 79.05 123 77.22 1,126 78.63 173 100 鳳 林 次 區 域 2 14.29 12 8.11 14 8.86 135 9.42 0 0.00 玉 里 次 區 域 3 13.64 19 12.84 22 13.92 171 11.94 0 0.00 合 計 11 6.92 148 93.67 159 1432 173 註 : 不 包 括 精 神 病 床 加 護 病 床 燒 燙 傷 病 床 血 液 透 析 床 嬰 兒 床 急 診 觀 察 床 等 特 殊 病 床 98.12 月 底
16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第 二 節 醫 事 人 數 統 計 一 98 年 底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包 含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檢 驗 放 射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等 人 員 數, 依 區 域 別 分 各 鄉 鎮 市 統 計 如 下 : 鄉 鎮 別 醫 師 數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人 員 藥 師 ( 生 ) 護 理 人 員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檢 驗 人 員 檢 驗 師 ( 生 ) 放 射 師 ( 士 )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 花 蓮 次 區 域 639 48 113 319 1949 354 7 158 95 56 43 秀 林 鄉 14 0 1 1 22 13 0 1 1 0 0 職 能 治 療 師 花 蓮 市 506 41 80 221 1536 242 6 126 76 43 21 新 城 鄉 90 1 9 45 285 51 0 28 18 12 17 吉 安 鄉 19 6 22 40 36 30 0 2 0 1 0 壽 豐 鄉 10 0 1 12 70 18 1 1 0 0 5 鳳 林 次 區 域 31 1 5 31 124 54 0 7 4 2 2 豐 濱 鄉 5 0 0 3 14 0 0 1 1 0 0 光 復 鄉 4 0 2 9 13 7 0 1 0 0 0 萬 榮 鄉 5 0 0 3 9 8 0 1 0 0 0 鳳 林 鎮 17 1 3 16 88 39 0 4 3 2 2 玉 里 次 區 域 97 3 9 53 339 108 1 20 7 4 31 瑞 穗 鄉 5 1 1 6 15 4 0 1 0 0 0 玉 里 鎮 87 2 7 43 295 94 0 17 6 4 31 卓 溪 鄉 4 0 0 1 12 8 1 1 0 0 0 富 里 鄉 1 0 1 3 17 2 0 1 1 0 0 合 計 767 52 127 403 2412 516 8 185 106 62 76 二 花 蓮 縣 醫 師 總 數 分 為 西 醫 中 醫 牙 醫 人 數, 統 計 如 下 : 西 醫 中 醫 牙 醫 總 數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花 蓮 次 區 域 639 83.31 48 92.31 113 88.98 800 84.57 鳳 林 次 區 域 31 4.24 1 1.92 5 3.94 37 3.91 玉 里 次 區 域 97 12.65 3 5.77 9 7.09 109 11.52 合 計 767 52 127 946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17 第 三 節 醫 事 團 體 花 蓮 縣 各 醫 事 團 體 聯 絡 網 公 會 名 稱 理 事 長 住 址 電 話 花 蓮 縣 醫 師 公 會 林 秀 雄 花 蓮 市 林 森 路 236 之 18 號 6 樓 03-8337909 花 蓮 縣 中 醫 師 公 會 張 棟 鑾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光 復 路 170 號 03-8885582 花 蓮 縣 牙 醫 師 公 會 廖 文 雄 花 蓮 市 林 森 路 322 號 6 樓 之 1 03-8336595 花 蓮 縣 藥 師 公 會 趙 瑞 平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537 號 03-832031 花 蓮 縣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章 淑 娟 花 蓮 市 富 強 路 22 號 7 樓 之 2 03-8576825 花 蓮 縣 助 產 士 公 會 邱 明 秀 花 蓮 市 林 森 路 162 號 03-8325379 花 蓮 縣 營 養 師 公 會 吳 娟 芳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7 號 03-8889188 花 蓮 縣 檢 驗 師 公 會 林 等 義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7 號 03-8561825#3228 花 蓮 縣 放 射 師 公 會 周 柏 希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7 號 花 蓮 縣 感 染 防 治 協 會 王 立 信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7 號 03-8561825 #3590 03-8561825 #2278 花 蓮 縣 中 藥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張 維 熙 花 蓮 市 南 京 街 159 號 03-82336467 花 蓮 縣 西 藥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鄭 光 成 花 蓮 國 盛 二 街 70 號 03-8329117 花 蓮 縣 藥 劑 生 公 會 林 啟 一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中 正 路 1 段 138-3 號 03-8536424
18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第 四 節 醫 療 網 為 提 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充 實 醫 療 人 力 與 設 施 均 衡 醫 療 資 源 分 佈 及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使 民 眾 需 要 時 均 能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得 到 適 當 的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於 民 國 74 年 執 行 醫 療 保 健 計 畫 - 籌 建 醫 療 網 計 畫 ; 本 計 畫 執 行 至 今 已 邁 入 第 24 年 ; 第 6 期 計 畫 新 世 代 健 康 領 航 計 畫 以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建 立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醫 療 照 護 模 式 與 促 進 病 人 安 全, 及 強 化 社 區 醫 療 體 系, 營 造 厝 邊 好 醫 師, 社 區 好 醫 院 之 醫 療 環 境 為 目 標 依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現 有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本 縣 與 台 東 縣 同 列 為 東 區 醫 療 網, 責 任 衛 生 局 為 台 東 縣 衛 生 局 花 蓮 地 區 分 為 花 蓮 次 區 域 ( 花 蓮 市 秀 林 鄉 新 城 鄉 吉 安 鄉 壽 豐 鄉 ) 鳳 林 次 區 域 ( 鳳 林 鎮 萬 榮 鄉 光 復 鄉 豐 濱 鄉 ) 及 玉 里 次 區 域 ( 瑞 穗 鄉 玉 里 鎮 富 里 鄉 卓 溪 鄉 ), 目 前 本 縣 醫 療 資 源 現 況 如 下 : 期 程 項 目 每 一 醫 師 服 務 人 口 數 ( 每 萬 人 口 醫 師 數 ) 花 蓮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現 況 花 蓮 地 區 花 蓮 次 區 域 鳳 林 次 區 域 玉 里 次 區 域 444.54 (22.5) 381.42 (26.22) 1244.55 (8.04) 604.68 (16.54) 每 萬 人 口 急 性 病 床 數 41.99 46.20 34.99 29.15 每 萬 人 口 精 神 病 床 數 ( 急 慢 性 ) 53.06 12.51 31.10 235.96 每 萬 人 口 慢 性 病 床 數 5.07 7.10 - - 每 萬 人 口 護 理 之 家 床 數 26.42 27.28 10.37 33.42 註 :1. 以 98 年 底 花 蓮 地 區 西 醫 人 員 數 為 基 準 (767 人 ) 2. 以 98 年 一 般 病 床 數 3,422 床 為 基 準 (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數 1,432 床 ; 慢 性 一 般 病 床 數 173 床 ; 精 神 病 床 1,809 床, 結 核 病 床 8 床 ) 3.98 年 12 月 花 蓮 地 區 人 口 數 為 340,964 人 ( 花 蓮 次 區 域 243,729 人 ; 鳳 林 次 區 域 38,581 人 ; 玉 里 次 區 域 58,654 人 ) 4.98 年 花 蓮 地 區 精 神 病 床 總 數 為 1,809 床 ( 花 蓮 次 區 域 305 床 ; 鳳 林 次 區 域 120 床 ; 玉 里 次 區 域 1,384 床 ) 5.98 年 花 蓮 地 區 護 理 之 家 床 數 (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901 床 ( 花 蓮 次 區 域 665 床 ; 鳳 林 次 區 域 40 床 ; 玉 里 次 區 域 196 床 一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建 立 病 人 安 全 制 度 ( 一 )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建 置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通 報 與 處 理 程 序 及 輔 導 其 確 實 執 行 安 全 之 醫 療 作 業 與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醫 療 院 所 輔 導 與 訪 查 (9 家 )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19 ( 二 ) 輔 導 本 縣 醫 療 院 所 及 醫 事 檢 驗 所 加 強 醫 事 檢 驗 服 務 品 質, 提 供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服 務 (13 家 ) 門 諾 醫 院 病 人 安 全 訪 查 醫 事 檢 驗 所 訪 查 二 建 構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醫 療 照 護 模 式 ( 一 ) 辦 理 病 人 安 全 暨 各 項 醫 療 品 質 活 動 訓 練 57 場, 共 5,777 人 次 參 加 ( 二 ) 辦 理 各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133 場, 共 12,189 人 次 參 加 ( 三 ) 辦 理 民 眾 教 育 宣 導 149 場, 共 10,758 人 次 參 加 980613 ACLS 訓 練 980508 慢 性 病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三 協 助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偏 遠 地 區 與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復 健 醫 療 長 期 照 護 精 神 醫 療 及 血 液 供 輸 等 特 殊 醫 療 業 務 之 推 動
20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第 五 節 緊 急 醫 療 一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體 系 為 強 化 全 縣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體 系, 提 昇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品 質, 確 保 縣 民 生 命 及 健 康, 已 於 民 國 82 年 陸 續 建 置 地 區 性 無 線 電 救 護 通 訊 系 統, 並 於 91 年 完 成 全 國 性 無 線 電 通 訊, 將 本 縣 7 家 責 任 醫 院 無 線 電 建 置 完 成,94 年 汰 舊 換 新 8 家 責 任 醫 院 專 業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並 新 增 3 個 山 地 鄉 衛 生 所 專 業 無 線 電 通 訊,95 年 新 增 3 個 衛 生 所 ( 光 復 瑞 穗 富 里 ) 專 業 無 線 電 通 訊,96 年 新 增 無 線 電 手 提 台 3 台,97 年 新 增 無 線 電 車 裝 固 定 台 3 台,98 年 新 增 無 線 電 固 定 台 2 台, 逐 步 建 置 更 完 善 的 通 訊 網 絡, 提 昇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品 質 98 年 緊 急 醫 療 服 務 工 作 重 要 措 施 及 具 體 成 果 如 下 : ( 一 ) 加 強 本 縣 責 任 醫 院 重 大 災 難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針 對 轄 內 緊 急 醫 療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作 緊 急 應 變 的 訪 查, 列 入 年 度 業 務 項 目, 藉 此 增 加 各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應 變 之 能 力 ( 二 ) 推 動 高 危 險 妊 娠 緊 急 轉 診 救 護 網, 提 昇 高 危 險 孕 產 婦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以 維 護 高 危 險 孕 產 婦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1. 黃 港 生 婦 產 科 診 所 2. 李 學 智 婦 產 科 診 所 3. 彭 婦 產 科 診 所 4. 邱 明 秀 助 產 所 圖 一 周 產 期 緊 急 醫 療 轉 診 診 所 一 覽 表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21 ( 三 ) 指 定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為 緊 急 醫 療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有 慈 濟 醫 院 門 諾 醫 院 署 立 花 蓮 醫 院 署 立 花 蓮 豐 濱 原 住 民 分 院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慈 濟 玉 里 分 院 共 8 家, 提 供 24 小 時 急 診 服 務 署 立 花 蓮 醫 院 : 區 域 醫 院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 地 區 醫 院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 地 區 醫 院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高 危 險 妊 娠 二 級 醫 院 精 神 科 專 科 教 學 責 任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慈 濟 玉 里 分 院 : 地 區 醫 院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署 立 花 蓮 豐 濱 原 住 民 分 院 : 地 區 醫 院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署 立 玉 里 醫 院 : 地 區 醫 院 精 神 科 專 科 教 學 責 任 醫 院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周 產 緊 急 醫 療 轉 診 責 任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慈 濟 醫 院 : 醫 學 中 心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高 危 險 妊 娠 二 級 醫 院 東 部 毒 藥 物 化 災 處 置 諮 詢 中 心 周 產 緊 急 醫 療 轉 診 責 任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門 諾 醫 院 :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高 危 險 妊 娠 二 級 醫 院 周 產 緊 急 醫 療 轉 診 責 任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 四 ) 辦 理 急 救 教 育 訓 練 1. 辦 理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訓 練,18 場 次,1,109 人 參 加 2. 辦 理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訓 練 (EMT1 初 訓 ),1 場 次,62 人 參 加 3. 辦 理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EMT1 複 訓 ),1 場 次,72 人 參 加 4. 辦 理 急 救 教 育 種 子 訓 練 (BLS-I),1 場 次,61 人 參 加 5. 辦 理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ACLS) 訓 練 1 場 次,156 人 參 加 6. 辦 理 民 防 團 隊 醫 護 大 隊 常 年 訓 練 1 場 次,82 人 參 加 ; 初 階 高 山 地 區 救 護 訓 練 1 場 次,115 人 參 加 進 階 高 山 地 區 救 護 訓 練 1 場 次,60 人 參 加 7. 辦 理 醫 院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研 討 會 1 場 次,30 人 參 加 ( 五 ) 配 合 縣 內 大 型 活 動 建 立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網 1. 2009 太 魯 閣 峽 谷 馬 拉 松 賽 設 置 醫 療 站
22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2. 合 歡 山 雪 季 醫 療 救 護 : 於 合 歡 山 莊 設 置 醫 療 站, 提 供 遊 客 198 人 醫 療 服 務 3. 秀 姑 巒 溪 醫 療 救 護 : 於 秀 姑 巒 溪 設 置 急 救 醫 療 站, 提 供 遊 客 156 人 醫 療 服 務 4. 2009 洄 瀾 極 限 挑 戰 200K 自 由 車 大 型 活 動 5.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演 習 : (1) 參 演 98 年 度 萬 安 32 號 演 習 (2) 配 合 參 演 98 年 度 花 蓮 港 及 航 空 站 聯 合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3) 配 合 參 演 98 年 度 全 國 海 洋 河 川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初 階 高 山 地 區 救 護 訓 練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訓 練 (EMT1 初 訓 ) 2009 太 魯 閣 峽 谷 馬 拉 松 賽 設 置 醫 療 站 萬 安 32 號 演 習 二 醫 療 支 援 救 護 辦 理 支 援 救 護 共 68 場 次 ; 出 動 醫 護 人 員 288 人 次 三 救 護 車 管 理 ( 一 ) 依 據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第 15 條 及 第 21 條 規 定 辦 理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23 ( 二 ) 救 護 車 檢 查 2 次, 合 格 61 輛 改 善 28 輛, 並 不 定 期 抽 查 救 護 車 出 勤 勤 務 狀 況 ( 三 ) 目 前 全 縣 一 般 型 救 護 車 總 數 89 輛 救 護 車 設 立 救 護 車 數 量 加 護 一 般 合 計 救 護 車 設 立 救 護 車 數 量 加 護 一 般 合 計 署 立 花 蓮 醫 院 3 3 消 防 壽 豐 分 隊 2 2 署 立 玉 里 醫 院 3 3 消 防 吉 安 分 隊 1 1 署 立 花 蓮 醫 院 豐 濱 原 住 民 分 院 1 1 消 防 鳳 榮 分 隊 2 2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2 2 消 防 富 里 分 隊 1 1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2 2 消 防 觀 音 分 隊 1 1 慈 濟 醫 院 2 2 消 防 光 復 分 隊 1 1 門 諾 醫 院 4 4 消 防 豐 濱 分 隊 1 1 慈 濟 玉 里 分 院 1 1 消 防 玉 溪 分 隊 2 2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2 2 消 防 瑞 穗 分 隊 1 1 衛 生 局 所 13 13 消 防 富 源 分 隊 2 2 消 防 和 平 分 隊 1 1 消 防 東 里 分 隊 1 1 消 防 新 秀 分 隊 2 2 三 民 分 隊 1 1 消 防 北 埔 分 隊 1 1 港 務 消 防 分 隊 1 1 消 防 花 蓮 分 隊 2 2 民 間 救 護 車 公 司 20 20 消 防 美 崙 分 隊 2 2 其 他 機 構 10 10 消 防 仁 里 分 隊 1 1 總 計 0 89 89
24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第 六 節 精 神 衛 生 防 治 為 預 防 及 治 療 精 神 疾 病, 保 障 病 人 權 益, 促 進 病 人 福 利, 維 護 社 會 和 諧 安 寧, 提 供 縣 民 積 極 性 整 體 性 連 續 性 之 精 神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以 落 實 精 神 衛 生 法 之 施 行, 本 局 統 合 縣 內 精 神 衛 生 人 力 及 醫 療 資 源,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北 區 及 南 區 責 任 醫 院, 分 別 是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及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適 時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與 緊 急 病 患 強 制 住 院 相 關 處 置 ; 讓 社 區 民 眾 能 適 時 妥 善 獲 得 精 神 醫 療 照 護 本 局 協 調 民 政 社 政 警 政 等 相 關 單 位, 加 強 對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之 發 現 與 通 報 ; 由 衛 生 所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負 責 協 助 強 制 就 醫 追 蹤 訪 視, 使 社 區 中 精 神 病 患 得 到 連 續 性 完 整 性 之 醫 療 與 照 護 一 目 前 執 行 策 略 ( 一 ) 發 展 並 健 全 精 神 衛 生 網 絡, 深 入 基 層,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鼓 勵 全 民 參 與 ( 二 ) 落 實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追 蹤 管 理 1. 對 於 曾 在 醫 院 接 受 精 神 醫 療 診 治 出 院 之 社 區 患 者, 因 出 院 後 中 斷 服 藥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致 疾 病 復 發 ; 為 使 社 區 中 病 情 穩 定 之 精 神 病 患, 降 低 其 再 復 發 率, 並 協 助 其 獲 得 更 妥 適 之 醫 療 ; 使 病 患 與 家 屬 能 有 良 好 的 溝 通, 在 社 區 中 適 時 給 予 必 要 之 輔 導 與 協 助, 以 落 實 精 神 病 患 追 蹤 管 理 2. 充 分 利 用 本 縣 各 醫 療 院 所 之 精 神 疾 病 病 床, 有 效 整 合 人 力 及 資 源, 避 免 浪 費 社 會 及 醫 療 成 本 3. 加 強 病 患 家 屬 醫 療 及 照 顧, 並 給 予 精 神 心 理 支 持 ( 三 ) 自 殺 防 治 建 立 自 殺 個 案 通 報 機 制, 並 提 供 後 續 追 蹤 關 懷 服 務,98 年 共 提 供 2,551 人 次 關 懷 追 蹤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25 ( 四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業 於 96 年 3 月 2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7771 修 正 公 佈 全 文 暨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業 於 94 年 2 月 5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40001772 號 令 公 佈 修 正, 本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於 88 年 6 月 24 日 成 立, 結 合 社 政 警 政 衛 政 等 單 位 責 任 分 工 規 劃 為 4 組 計 醫 療 服 務 組 保 護 服 務 組 綜 合 規 劃 組 及 暴 力 防 治 組, 本 局 為 醫 療 服 務 組,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為 協 調 本 縣 10 家 醫 院 為 責 任 醫 院, 依 據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暨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推 動 及 達 成 下 列 事 項 : 1. 協 調 各 責 任 醫 院 成 立 醫 療 小 組 2. 協 助 二 十 四 小 時 緊 急 診 療 協 助 驗 傷 及 取 得 證 據 3. 辦 理 被 害 人 診 療 服 務 心 理 治 療 及 加 害 人 之 身 心 診 療 處 遇 計 畫 4. 建 立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醫 療 服 務 處 理 流 程 5. 其 他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醫 療 服 務 事 項 本 著 內 政 部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規 劃 之 性 侵 害 工 作 中, 本 局 承 辦 醫 療 服 務 組 所 需 著 手 處 理 之 工 作, 協 調 本 縣 之 教 學 及 公 私 立 醫 院 成 立 專 門 處 理 性 侵 害 防 治 之 醫 療 小 組, 以 便 進 行 被 害 人 之 驗 傷 處 理 及 蒐 證, 目 前 已 有 7 家, 各 責 任 醫 院 除 提 供 被 害 人 緊 急 醫 療 驗 傷 及 採 證 服 務 外, 同 時 需 要 進 行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轉 診 與 通 報 6.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診 療 (1) 依 據 內 政 部 規 定 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工 作 辦 法 ; 為 有 利 於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工 作 之 進 行, 由 本 局 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小 組 委 員 為 遴 聘 至 少 5 人 以 上 熟 稔 性 侵 害 犯 罪 特 性 之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觀 護 人 少 年 保 護 官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成 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評 估 小 組, 此 評 估 小 組 需 於 2 個 月 內 召 開 會 議 (2) 辦 理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處 遇 計 畫 7. 辦 理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責 任 醫 院 醫 療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共 7 家 醫 院 院 所 ( 除 玉 里 醫 院 及 豐 濱 原 住 民 分 院 及 門 諾 壽 豐 分 院 )
26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8. 辦 理 家 暴 兒 童 保 護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等 宣 導 活 動 9. 辦 理 醫 療 人 員 衛 生 局 所 及 處 遇 人 員 專 業 再 職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二 精 神 衛 生 防 治 成 果 ( 一 ) 落 實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通 報 追 蹤 照 護 及 轉 介 工 作 1. 精 神 病 患 分 級 照 護 管 理 追 蹤 : 依 據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追 蹤 個 案 照 護 要 點, 將 個 案 分 為 五 級 管 理, 以 利 公 衛 護 士 有 效 追 蹤 訪 視, 並 配 合 精 神 病 患 整 合 照 護 子 系 統, 完 成 調 查 轄 區 精 神 障 礙 者 需 求 資 源 及 服 務 現 況 98 年 度 1 至 12 月 精 神 病 患 列 管 追 蹤 1,125 人, 追 蹤 訪 視 達 3,240 人 次, 每 案 訪 視 次 達 2.88 次 2. 辦 理 98 年 精 神 病 患 社 區 關 懷 計 畫 : 由 花 蓮 縣 兒 童 暨 家 庭 關 懷 協 會 及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承 辦, 截 至 98 年 12 月 止 累 計 服 務 個 案 共 165 人, 提 供 病 人 及 家 屬 生 活 諮 詢 心 理 輔 導 精 神 疾 病 衛 教 及 醫 療 資 源 就 業 社 會 福 利 等 相 關 諮 詢 ( 二 ) 強 化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及 疑 似 精 神 病 人 之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持 續 辦 理 轄 區 內 精 神 病 患 及 疑 似 精 神 病 患 之 單 一 窗 口 通 報 制 度, 並 藉 由 精 神 病 患 及 疑 似 精 神 病 患 就 醫 通 報 單, 由 社 區 里 長 里 幹 事 社 會 局 社 工 人 員 等, 於 發 現 個 案 時 填 列 並 通 報 本 局, 由 公 衛 護 士 進 行 家 訪, 並 由 警 察 消 防 機 關 協 助 就 醫, 確 認 診 斷 者, 輸 入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列 管, 不 穏 定 個 案 符 合 社 區 關 懷 條 件, 則 轉 介 社 區 關 懷 計 畫 進 行 關 懷 98 年 1 月 至 12 月 累 計 通 報 協 助 緊 急 送 醫 計 136 人 次 ( 三 ) 辦 理 精 神 醫 療 與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管 理 1. 擬 訂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計 畫, 定 期 完 成 督 導 考 核, 並 確 實 辦 理 異 動 登 記, 針 對 機 構 訪 查 其 設 施 環 境 社 區 復 健 作 業 病 患 權 益 等 項 目 2. 98 年 9 月 8 日 完 成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附 設 康 復 之 家 ( 玉 里 院 區 )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 悠 地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27 亞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玉 里 醫 院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等 精 神 復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業 務 3. 輔 導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附 設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 悠 地 亞 ) 完 成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評 鑑 合 格 ( 四 ) 辦 理 精 神 衛 生 法 相 關 工 作 事 項 1.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嚴 重 病 人 緊 急 安 置 強 制 住 院 業 務, 本 縣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共 計 6 家 2. 指 定 專 科 醫 師 辦 理 嚴 重 病 人 之 強 制 鑑 定, 本 縣 指 定 專 科 醫 師 共 計 56 名 3. 花 蓮 縣 指 定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名 單 如 下 : 機 構 名 稱 評 鑑 資 格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數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數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花 蓮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2 50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6 89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8 4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玉 里 醫 院 新 制 精 神 科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9 68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新 制 精 神 科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18 120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3 30 總 計 56 397 ( 五 ) 加 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用 服 務 系 統 使 用 1. 持 續 督 導 13 鄉 鎮 衛 生 所 個 案 訪 視 資 料 登 錄 及 轄 區 醫 療 機 構 網 路 通 報 強 制 住 院 相 關 資 料, 並 於 出 席 精 神 個 案 討 論 會 時, 討 論 登 錄 使 用 情 形 及 問 題, 以 做 為 改 善 依 據 2. 輔 導 本 縣 13 相 鎮 衛 生 所 及 相 關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之 精 神 照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上 線 使 用, 以 利 病 患 轉 介, 減 少 紙 本 作 業 之 不 便 性, 增 加 業 務 處 理 之 時 效 性
28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 六 ) 精 神 衛 生 業 務 宣 導 教 育 1. 辦 理 社 區 及 民 眾 精 神 衛 生 講 座 課 程, 透 過 各 類 活 動 教 導 民 眾 尊 重 與 關 懷 落 勢 群 體, 計 14 場 計 654 人 次 ; 精 障 家 屬 座 談 會 98 年 1 月 至 12 月 共 29 場 共 389 人 次 參 與 2. 連 結 各 衛 生 所 醫 療 院 所 社 政 勞 工 教 育 等 單 位 與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關 懷 訪 視 計 畫 承 接 單 位, 定 期 辦 理 精 神 病 患 個 案 討 論 會 與 工 作 聯 繫 會 議,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與 會, 透 過 專 家 學 者 與 網 絡 間 的 相 互 合 作, 協 助 精 障 個 案 解 決 問 題 及 加 強 行 政 協 調 與 溝 通,98 年 度 共 計 辦 理 11 場 次 342 人 次 參 與, 提 昇 訪 視 員 與 地 段 護 士 對 個 案 照 護 之 能 量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29 第 七 節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修 法 後 規 定, 自 民 國 97 年 7 月 起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由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辦 理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諮 詢 轉 介 轉 銜 服 務 資 源 網 絡 聯 結 自 殺 物 質 濫 用 防 治 及 其 他 心 理 衛 生 等 事 項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建 構 完 善 之 社 會 安 全 網 絡, 整 合 現 有 各 項 服 務 方 案 並 就 自 殺 風 險 人 口, 推 動 關 愛 生 命 防 治 自 殺 策 略 計 畫 ; 自 殺 防 治 業 務 已 為 縣 市 政 府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之 重 點 工 作, 有 鑑 於 此 已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 1. 建 立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結 合 本 縣 網 絡 資 源, 落 實 社 區 高 風 險 個 案 的 追 蹤 訪 視 關 懷 及 轉 介 服 務, 推 動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2. 推 動 本 縣 醫 療 警 政 社 政 勞 政 教 育 等 單 位 個 案 照 護 轉 介 機 制 及 合 作 模 式, 以 整 合 資 源 及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3. 增 進 社 區 民 眾 對 心 理 衛 生 疾 病 的 知 識, 以 提 升 國 民 心 理 健 康, 預 防 心 理 及 精 神 疾 病 發 生, 以 及 增 進 專 業 人 員 之 工 作 知 能,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一 辦 理 衛 生 宣 導 教 育 ( 一 ) 結 合 衛 政 社 政 勞 政 及 民 間 服 務 平 台, 推 動 各 項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二 ) 針 對 兒 童 青 少 年 婦 女 職 場 員 工 員 警 及 老 人 等 族 群 辦 理 心 理 健 康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以 強 化 初 級 預 防 工 作,98 年 度 共 辦 理 71 場 次 ; 共 計 8,106 人 參 與 ( 三 ) 運 用 文 宣 報 章 媒 體 露 出 報 導 ( 主 題 為 傾 聽 與 陪 伴 與 青 少 年 憂 鬱 症 ), 宣 導 各 項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措 施, 以 提 升 民 眾 利 用 率 二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結 合 轄 區 心 理 衛 生 輔 導 與 精 神 醫 療 網 資 源, 共 同 規 劃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助 人 團 體 相 關 專 業 教 育 訓 練,98 年 度 共 計 辦 理 11 場 次 ;668 人 參 與, 以 提 昇 專 業 知 能 與 助 人 技 巧, 有 效 完 成 任 務 方 案 之 預 期 目 標 及 結 果 績 效
30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三 提 供 諮 詢 轉 介 轉 銜 服 務 ( 一 ) 提 供 民 眾 具 體 求 助 或 心 理 諮 詢 管 道, 設 置 心 理 衛 生 諮 詢 專 線 (03-8351885) 並 結 合 本 縣 生 命 線 協 會 (1995) 及 24 小 時 自 殺 防 治 安 心 專 線 (0800-788995) 管 道, 提 供 民 眾 心 理 衛 生 諮 詢 服 務 ( 二 ) 提 供 民 眾 可 近 性 之 社 區 心 理 諮 商 駐 點 服 務, 並 結 合 進 駐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之 民 間 團 體 : 社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兒 童 暨 家 庭 關 懷 協 會 與 花 蓮 縣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等 機 構, 提 供 社 區 高 關 懷 個 案 諮 詢 轉 介 及 轉 銜 服 務 四 建 立 社 區 資 源 網 絡 聯 結 ( 一 ) 扮 演 本 縣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建 立 本 縣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及 資 源 之 整 合 平 台 ( 二 ) 強 化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警 消 社 政 勞 工 教 育 與 民 間 單 位 通 報 自 殺 及 高 危 險 群 個 案, 以 建 立 完 整 之 自 殺 防 治 通 報 網 絡, 提 供 個 案 諮 詢 轉 介 及 轉 銜 服 務 ( 三 ) 連 結 本 縣 醫 療 院 所 社 政 勞 工 教 育 等 部 門 與 民 間 單 位 共 同 合 作 推 動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定 期 辦 理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討 論 會 與 工 作 聯 繫 會 議,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與 會, 透 過 專 家 學 者 與 網 絡 間 的 相 互 合 作, 協 助 個 案 解 決 問 題 及 加 強 行 政 協 調 與 溝 通,98 年 度 共 計 辦 理 10 場 次 五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業 務 ( 一 ) 辦 理 高 風 險 群 之 通 報 追 蹤 與 輔 導 : 強 化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及 警 消 社 政 勞 工 教 育 等 部 門 與 民 間 單 位 通 報 自 殺 及 關 懷 個 案,98 年 度 自 殺 通 報 案 件 共 640 件, 經 公 衛 護 士 初 訪 共 計 733 人 次, 轉 介 自 殺 關 懷 訪 視 員 共 計 關 懷 1,818 人 次, 訪 視 率 皆 達 100% ( 二 ) 針 對 遺 族 及 自 殺 未 遂 者 家 屬 之 關 懷 工 作, 提 供 緊 急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個 別 諮 商 與 團 體 諮 商 服 務 ( 三 ) 及 早 評 估 發 現 生 活 遭 遇 困 難 或 有 社 服 需 求 之 高 風 險 家 庭 或 個 案, 轉 介 社 政 單 位, 並 主 動 提 供 預 防 性 服 務 方 案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31 六 辦 理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業 務 ( 一 ) 建 立 本 縣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二 ) 辦 理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研 習 共 計 3 場 次, 參 與 者 涵 蓋 精 神 科 醫 師 心 理 師 社 工 護 理 職 能 輔 導 教 師 救 難 相 關 單 位 ( 軍 警 消 防 海 巡 鐵 公 路 或 航 空 運 輸 等 ) 之 緊 急 應 變 或 心 理 輔 導 承 辦 人 員, 透 過 課 程 增 進 有 關 災 難 或 意 外 事 件 以 及 危 機 介 入 的 知 能 及 實 務 技 巧, 並 熟 悉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原 則 及 流 程, 建 立 彼 此 互 動 默 契, 於 緊 急 災 難 發 生 時 能 迅 速 整 合 提 供 服 務 自 殺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社 區 部 落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辦 理 個 案 討 論 會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32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第 八 節 長 期 照 護 一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本 局 於 94 年 與 社 會 處 合 作 成 立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由 縣 長 親 自 主 持 揭 牌, 縣 府 主 任 祕 書 擔 任 中 心 主 任 基 於 花 蓮 南 北 狹 長, 95 年 5 月 3 日 在 縣 長 主 持 下 於 玉 里 鎮 衛 生 所 成 立 長 照 中 心 南 區 服 務 站, 就 近 協 助 南 區 民 眾 96 年 4 月 3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大 溫 暖 社 會 福 利 套 案 之 旗 鑑 計 畫 -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十 年 計 畫, 其 基 本 目 標 即 為 建 構 完 整 之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保 障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者 能 獲 得 適 切 的 服 務, 增 進 獨 立 生 活 能 力,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以 維 持 尊 嚴 與 自 主 ( 一 )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服 務 內 容 1. 照 顧 服 務 ( 居 家 服 務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 2. 長 照 十 年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3. 社 區 及 居 家 復 健 4. 喘 息 服 務 5. 送 餐 服 務 6. 輔 具 購 買 及 無 障 礙 空 間 改 善 社 區 復 健 執 行 情 形 7. 交 通 接 送 8. 機 構 安 置 ( 二 ) 長 照 中 心 服 務 成 果 1. 98 年 底 照 管 理 專 員 訪 視 個 案 累 計 達 1,912 人 次, 新 開 發 案 量 計 553 案, 累 計 總 收 案 數 為 1,552 案 收 案 服 務 時 效 日 平 均 為 8 日 因 本 居 家 醫 師 探 訪 居 家 護 理 個 案 縣 地 形 狹 長 住 民 散 居, 照 管 評 估 工 作 原 本 就 是 一 大 挑 戰, 本 縣 98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33 年 底 使 用 長 照 服 務 累 計 人 數 已 達 1,552 案 2. 為 使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資 訊 能 有 效 深 入 各 鄉 鎮, 輔 導 衛 生 所 提 供 在 地 服 務 及 宣 導 與 13 鄉 鎮 公 所 社 福 團 體 榮 民 服 務 處 辦 理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宣 導 工 作, 與 中 心 共 同 合 作 提 供 民 眾 就 近 最 佳 服 務 協 助, 共 辦 理 78 場 次 宣 導 活 動, 參 與 達 5,247 人 次 3.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9 場 596 人 次 居 家 護 理 研 習 營 3 場 418 人 次 居 家 復 健 成 長 營 3 場 99 人 次 ( 三 ) 居 家 及 社 區 復 健 服 務 成 果 1. 居 家 ( 社 區 ) 復 健 透 過 公 告 招 標 確 定 由 慈 濟 醫 院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及 署 立 玉 里 醫 院 提 供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於 三 個 山 地 鄉 ( 秀 林 鄉 萬 榮 鄉 及 卓 溪 鄉 ) 提 供 社 區 復 健 2. 提 供 居 家 復 健 共 22 人 68 人 次, 社 區 復 健 共 114 場 次,450 人 次 ( 四 ) 暫 托 ( 喘 息 ) 服 務 1. 針 對 長 期 照 顧 個 案 家 庭 照 顧 者, 每 年 提 供 14 至 21 天 的 陽 光 假 期 暫 托 服 務 補 助, 安 排 受 照 顧 者 在 機 構 接 受 24 小 時 型 態 照 顧 或 是 由 領 有 專 業 證 照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至 案 家 暫 時 替 代 家 屬 讓 照 顧 的 居 家 喘 息 服 務, 好 讓 家 庭 照 顧 者 有 短 暫 休 息 充 電 的 機 會, 以 提 升 家 屬 的 照 顧 品 質 2. 年 度 內 和 18 家 考 核 乙 等 以 上 之 機 構 ( 護 理 之 家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養 護 機 構 等 ) 辦 理 簽 約, 提 供 個 案 臨 托 及 接 送 服 務 共 服 務 221 人,1,518 人 日 數 ( 五 ) 外 籍 看 護 工 申 審 新 制 年 度 由 長 照 中 心 執 行 媒 合 推 介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之 申 請 案 件 共 計 1,871 件 ( 六 ) 長 照 中 心 彙 整 縣 內 各 單 位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需 求, 以 及 人 力 資 料 庫 供 作 國 內 照 顧 服 務 媒 合 名 冊 ( 七 ) 製 作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網 頁 供 民 眾 查 詢, 並 定 期 更 新, 讓 照 顧 資 源 的 傳 達 及 服 務 更 資 訊 化 ( 八 )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各 類 服 務 宣 導, 電 台 廣 播 7 次 宣 導 活 動 33 場 次, 參 與
34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人 數 高 達 4,973 人 ( 九 ) 辦 理 家 庭 照 顧 者 支 持 團 體 8 場, 共 130 人 次 參 與 二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 一 )98 年 度 由 健 保 給 付 轄 內 22 家 機 構 提 供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量 總 計 20,020 人 次 ( 二 )98 年 由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政 府 針 對 需 要 居 家 護 理 密 集 照 護 個 案 額 外 補 助 有 49 人, 計 325 人 次 ( 三 ) 舉 辦 3 場 居 家 護 理 研 習, 提 昇 衛 生 所 及 醫 院 居 家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的 專 業 技 能, 參 與 共 計 418 人 次 三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 一 ) 本 縣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於 98 年 參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評 鑑, 訪 查 結 果 : 合 格 有 門 諾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花 蓮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唯 安 親 護 理 之 家 於 99 年 9 月 須 重 新 複 評 ( 二 ) 邀 請 專 家 輔 導 訪 查 醫 院 附 設 居 家 護 理 及 獨 立 型 態 居 家 護 理 所, 共 7 所, 訪 查 結 果 合 格 的 計 有 6 家, 不 合 格 的 1 家 ( 三 ) 衛 生 所 附 設 型 居 家 護 理 所 共 有 13 所,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制 定 考 核 表 予 以 輔 導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優 等 1 所 甲 等 4 所 乙 等 3 所, 餘 3 所 則 因 醫 療 資 源 豐 富 而 無 個 案 ( 四 ) 安 養 護 機 構 及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皆 配 合 社 會 局 進 行 聯 合 公 共 安 全 稽 查, 並 輔 導 機 構 進 行 感 染 控 制 及 人 員 召 募 培 訓 ( 五 ) 本 年 度 護 理 機 構 及 安 養 護 機 構 考 核 比 例 達 100% 四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業 務 ( 一 ) 辨 理 全 縣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申 請 案 件, 統 計 5,352 件 ( 二 )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院 包 括 署 立 花 蓮 醫 院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鳳 林 榮 民 醫 院 玉 里 榮 民 醫 院 及 玉 里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35 第 九 節 偏 遠 及 原 住 民 醫 療 服 務 一 巡 迴 醫 療 本 縣 因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醫 療 資 源 分 佈 不 均, 多 數 醫 療 院 所 集 中 在 花 蓮 次 區 域, 鄉 鎮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為 均 衡 城 鄉 差 距, 使 資 源 共 享, 互 補 有 無,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辦 理 定 點 式 巡 迴 醫 療, 以 改 善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品 質, 使 民 眾 能 就 近 就 醫 ; 加 強 民 眾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建 立 正 確 醫 療 觀 念 ; 並 落 實 偏 遠 醫 療 照 護,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巡 迴 醫 療 人 數 計 41,982 人 二 醫 療 給 付 效 益 提 昇 計 畫 (IDS) ( 一 ) 秀 林 鄉 於 90 年 4 月 1 日 開 辦 醫 療 給 付 效 益 提 昇 計 畫, 由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承 作 ; 自 93 年 8 月 1 日 起, 該 鄉 IDS 醫 療 服 務 改 由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承 作, 地 點 在 崇 德 衛 生 室 澳 花 村 民 活 動 中 心 台 泥 和 平 廠 和 平 衛 生 室 秀 林 鄉 衛 生 所 文 蘭 衛 生 室 天 祥 衛 生 室 ( 二 ) 卓 溪 鄉 於 91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萬 榮 鄉 衛 生 所 利 用 民 眾 假 日 時 間 於 教 會 衛 教 宣 導 ( 三 ) 萬 榮 鄉 於 92 年 11 月 1 日 實 施 ( 四 ) 豐 濱 鄉 於 93 年 5 月 1 日 實 施 ( 五 ) 98 年 度 IDS 醫 療 總 計 服 務 46,606 人 次 三 遠 距 醫 療 影 像 診 斷 計 畫 (PACS) ( 一 ) 因 秀 林 鄉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及 交 通 不 便, 於 95 年 由 秀 林 鄉 衛 生 所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申 請 遠 距 醫 療 影 像 診 斷 計 畫 與 高 效 率 之 寬 頻 網 路 (ADSL), 提 供 可 近 性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 二 )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及 生 產 力, 免 除 病 患 就 醫 奔 波 勞 累 及 交 通 不 便 之 苦, 提
36 醫 療 服 務 體 系 供 早 期 診 斷 早 期 治 療 之 服 務, 落 實 醫 療 普 及 拉 近 城 鄉 之 醫 療 差 距, 降 低 成 本 效 益 四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共 用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IS) 建 置 計 畫 ( 一 ) 藉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建 置 之 共 用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對 山 地 鄉 居 民 建 置 完 整 的 健 康 資 料 庫, 使 民 眾 看 診 時 不 致 於 因 醫 療 院 所 的 不 同, 而 使 得 醫 師 對 病 患 即 有 疾 病 無 法 提 供 完 整 之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 二 ) 經 由 行 動 門 診 行 動 藥 局, 解 決 現 有 山 地 鄉 衛 生 所 及 山 地 巡 迴 醫 療 系 統 使 用 上 之 瓶 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