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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WRA0950234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The rehabilitation and planning of the wetland ecology for the estuary of Hualian River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執 行 單 位 :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The rehabilitation and planning of the wetland ecology for the estuary of Hualian River 主 辦 機 關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執 行 單 位 :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規 委 劃 單 託 位 單 : 位 怡 : 興 工 經 程 濟 顧 部 問 水 有 利 限 署 公 第 司 九 河 川 局 95. 12.

廉 潔 效 能 便 民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地 址 : 花 蓮 市 仁 愛 街 19 號 網 址 :http://www.wra09.gov.tw 總 機 :(03) 832-5103~5 傳 真 :(03) 8327638 免 費 服 務 專 線 :0800081999 GPN:1009504117 定 價 : 新 台 幣 600 元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摘 要 摘 要 花 蓮 溪 口 位 於 花 蓮 市 南 緣, 地 處 河 海 山 之 交 界, 也 正 是 生 態 之 交 會 處, 花 蓮 溪 口 周 邊 不 僅 擁 有 獨 特 的 地 質 地 形 景 觀, 其 動 植 物 資 源 也 非 常 豐 富, 此 外, 溪 口 水 量 豐 沛 河 口 沙 洲 橫 列, 更 為 民 眾 灘 釣 休 閒 賞 鳥 之 好 去 處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期 能 藉 由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之 復 育 與 獨 特 的 自 然 資 源 規 劃, 促 進 花 蓮 溪 口 生 態 之 保 育 外, 更 使 其 成 為 民 眾 與 遊 客 欣 賞 水 鳥 的 自 然 天 堂 本 計 畫 之 目 的 為 恢 復 花 蓮 溪 口 往 日 豐 富 的 生 態 與 生 機, 以 及 水 鳥 生 態 環 境 景 觀, 擬 以 環 境 復 育 為 首 要 重 點, 包 括 動 物 及 植 物 相 資 源 調 查 水 鳥 棲 地 - 溼 地 回 復 改 善 計 畫 河 川 環 境 多 樣 化 之 經 營 與 改 善 等 同 時,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著 重 分 區 使 用, 並 提 供 永 續 經 營 策 略 與 模 式, 期 使 對 於 這 塊 珍 貴 自 然 資 源 的 最 佳 規 劃 與 永 續 經 營 本 計 畫 將 朝 向 保 育 花 蓮 溪 口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復 育 濕 地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濕 地 生 態 系 統 結 構 和 功 能 的 完 整 性 為 目 標, 並 且 提 供 東 部 河 川 生 態 教 育 與 研 究 之 場 所, 同 時 期 能 建 構 成 為 國 際 級 溼 地, 提 供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棲 地 環 境 以 及 一 般 民 眾 休 閒 遊 憩 之 深 度 旅 遊 活 動 使 用 因 此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將 朝 三 個 大 方 向 執 行 : 一 全 區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建 構 貫 穿 全 區 的 縱 向 生 態 廊 道, 規 劃 及 塑 造 親 水 與 休 憩 空 間, 並 建 置 自 然 生 態 觀 察 空 間 二 溪 口 生 態 濕 地 復 育 計 畫 劃 設 濕 地 生 態 保 護 區, 同 時 以 棲 地 復 育 與 教 育 為 導 向, 設 置 出 海 口 濕 地 生 態 解 說 教 育 區, 結 合 知 性 教 育 以 及 生 態 保 育 三 地 方 文 化 結 合 與 參 與 計 畫 加 入 文 化 參 與 與 展 示 之 體 驗 空 間, 在 不 干 擾 生 態 之 下, 維 繫 文 I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化 之 傳 承 而 本 計 畫 的 完 成, 預 期 可 逐 步 達 成 下 列 成 果 : 一 完 整 調 查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現 有 主 要 生 態 物 種 二 提 出 河 川 與 鳥 類 生 態 多 樣 性 的 棲 地 的 復 育 計 畫 三 完 成 具 體 可 行 之 花 蓮 溪 口 溼 地 復 育 計 畫 II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摘 要 ABSTRACT Locates at the south realm of Hualian City, the estuary of Hualian River happens to exist at the conjunction of the river, the ocean and the mountain. At which it also forms a conjugation of different eco-systems. It has unique geology and landform, and a wide variety of inhabitants, plus the raging water and some sandbars; it becomes a popular place for fishing and bird watching. Through performing of the rehabilitation of the wetland eco-system and the nature resource plan, the main goal of this project is to improve the nursery of the ecology at the estuary of Hualian River and let it become a better habitat for the aquatic birds thus people would pay visiting. Environment Rehabilitation is the key point in this project, including the investigation of animals and plants community resources, the recovery plan of the aquatic bird habitat, the manage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diversity of river environments and etc. It aims in the direction of conserving the wetland ecology, recovering the diversity of wetland inhabitant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integrity of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wetland eco-system. In addition to re-constructing the estuary an international-grade wetland environment, planning for applications in different divis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multiple divert habitats for bios and a profound field trip for being. Therefore the concepts for development plan are as follows: 1. To build the eco-system as a whole. 2.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ecological wetland at the estuary. 3. To cooperate with the related local organizations and affiliations. With the completion of this project, there will be achievements as: * A thorough investigation of bio species in the planning area. * A conservation plan which reveals the diversity of the biotope connecting the river and the aquatic birds. * An executable pla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eco-wetland at the estuary of Hualian River. III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目 錄 目 錄 圖 目 錄 表 目 錄...IV...VII...IX 第 一 章 緒 論... 1-1 1-1 計 畫 緣 起... 1-1 1-2 計 畫 目 的... 1-1 1-3 計 畫 範 圍... 1-2 1-4 工 作 內 容... 1-3 1-5 工 作 方 法... 1-5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2-1 2-1 相 關 計 畫... 2-1 2-2 相 關 法 令... 2-14 2-3 國 內 外 案 例... 2-1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3-1 3-1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3-1 3-2 生 態 環 境 調 查 分 析... 3-24 3-3 基 地 現 況 分 析... 3-54 3-4 土 地 使 用 調 查 分 析... 3-58 第 四 章 課 題 與 對 策... 4-1 IV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目 錄 4-1 生 態 保 育 方 面... 4-1 4-2 河 川 環 境 營 造 方 面... 4-1 4-3 環 境 品 質 方 面... 4-2 4-4 地 方 發 展 方 面... 4-3 第 五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5-1 5-1 生 態 保 育 理 論... 5-1 5-2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理 論 與 系 統 應 用... 5-9 第 六 章 出 海 口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規 劃 與 復 育 計 畫... 6-1 6-1 規 劃 目 標... 6-1 6-2 規 劃 理 念... 6-1 6-3 溼 地 回 復 改 善 計 畫... 6-2 第 七 章 出 海 口 河 川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與 設 計... 7-1 7-1 河 防 建 造 物 改 善 計 畫... 7-1 7-2 水 鳥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7-7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8-1 8-1 出 海 口 空 間 利 用 計 畫... 8-1 第 九 章 執 行 計 畫... 9-1 9-1 執 行 步 驟... 9-1 9-2 執 行 方 法... 9-2 9-3 分 年 重 點 工 作 與 經 費 需 求... 9-3 第 十 章 預 期 效 益... 10-1 V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第 十 一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1-1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A-1 附 錄 B 調 查 人 員 資 料 及 調 查 表 格... 附 B-1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附 C-1 VI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目 錄 圖 目 錄 圖 1-1 計 畫 範 圍 圖...1-2 圖 3-1 花 蓮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區 位...3-5 圖 3-2 花 蓮 溪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廢 水 處 理 流 程 簡 圖 圖...3-5 圖 3-3 交 通 區 位 圖...3-18 圖 3-4 花 蓮 溪 口 植 物 資 源 調 查 分 析...3-32 圖 3-5 野 生 哺 乳 類 動 物 6 月 -10 月 捕 獲 種 數...3-33 圖 3-6 野 生 哺 乳 類 動 物 6 月 -10 月 捕 獲 個 數 / 籠 夜...3-34 圖 3-7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鳥 類 調 查 分 區 圖...3-36 圖 3-8 花 蓮 溪 口 野 鳥 種 數 統 計 圖...3-37 圖 3-9 各 調 查 區 鳥 類 種 數 圖...3-38 圖 3-10 A1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3-38 圖 3-11 A2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3-39 圖 3-12 A3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3-40 圖 3-13 B1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3-40 圖 3-14 B2 & B3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3-40 圖 3-15 2006 年 6 月 至 2006 年 10 月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鳥 種 統 計 圖...3-42 圖 3-16 魚 類 6-10 月 物 種 數...3-46 圖 3-18 兩 棲 類 6-10 月 物 種 數...3-49 圖 3-19 各 目 昆 蟲 比 例 圖...3-50 圖 3-20 6-10 月 昆 蟲 種 數...3-50 圖 3-21 6-10 月 嶺 頂 與 右 岸 溪 床 兩 樣 區 昆 蟲 種 數...3-51 圖 3-22 空 間 環 境 分 析 圖...3-56 圖 3-23 景 觀 資 源 分 析 圖...3-57 圖 3-24 土 地 權 屬 分 析 圖...3-59 圖 5-1 溼 地 植 物 區 帶 空 間 示 意 圖...5-8 圖 5-2 自 由 表 面 流 系 統 (FWS) 示 意 圖...5-12 圖 5-3 表 層 下 流 動 系 統 (SFS) 示 意 圖...5-12 VII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圖 5-4 垂 直 水 流 式 系 統 (VFW) 示 意 圖...5-13 圖 5-5 人 工 溼 地 區 塊 配 置 示 意 圖 (2004 生 態 工 法 案 例 編 選 集 )...5-14 圖 5-6 溼 地 土 壤 結 構 剖 面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水 域 生 態 工 程 )...5-15 圖 7-2 花 蓮 溪 口 北 岸 消 波 塊 改 善 建 議 斷 面 示 意 圖...7-6 圖 8-1 分 區 構 想 圖...8-1 圖 8-2 左 岸 溼 地 觀 察 區 平 面 構 想 圖...8-2 圖 8-3 左 岸 溼 地 觀 察 區 平 面 構 想 圖...8-4 圖 8-4 海 口 水 鳥 溼 地 生 態 觀 察 區...8-6 圖 8-5 阿 美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示 意 構 想 圖...8-7 圖 8-6 動 線 計 畫 構 想 圖...8-9 圖 8-7 安 鄉 自 行 車 路 網 圖...8-10 圖 8-8 說 系 統 圖...8-13 圖 9-1 第 一 期 工 程 示 意 圖...9-5 圖 9-2 第 二 期 工 程 示 意 圖...9-7 VIII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目 錄 表 目 錄 表 1-1 工 作 方 法 及 步 驟 說 明 表...1-5 表 3-1 指 標 污 染 物 數 值 ( 點 數 ) 表...3-2 表 3-2 花 蓮 大 橋 水 質 監 測 站 概 況 說 明 表...3-6 表 3-3 花 蓮 溪 口 潮 汐 表...3-7 表 3-4 花 蓮 歷 年 氣 候 資 料 表 ( 氣 象 局 網 站 資 料 )...3-8 表 3-5 潭 瀨 類 型 棲 地 各 小 單 元 說 明 表...3-25 表 5-1 生 物 可 棲 息 的 景 觀 設 計 之 推 行 方 法 及 留 意 點...5-2 表 7-1 護 岸 工 法 容 許 流 速 對 照 表...7-1 表 7-2 花 蓮 溪 口 北 岸 溯 升 高 程 分 析 表...7-5 表 8-1 植 栽 選 種 建 議 表...8-16 表 9-1 計 畫 執 行 之 預 算 與 承 辦 機 關 一 覽 表...9-2 表 9-2 近 期 工 程 經 費 預 估 表...9-4 表 9-3 中 期 工 程 經 費 預 估 表...9-6 IX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章 緒 論 2-1 計 畫 緣 起 花 蓮 溪 口 位 於 花 蓮 市 南 緣, 地 處 河 海 山 之 交 界, 也 正 是 生 態 之 交 會 處, 花 蓮 溪 口 周 邊 不 僅 擁 有 獨 特 的 地 質 地 形 景 觀, 其 動 植 物 資 源 也 非 常 豐 富, 此 外, 溪 口 水 量 豐 沛 河 口 沙 洲 橫 列, 更 為 民 眾 灘 釣 休 閒 賞 鳥 之 好 去 處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期 能 藉 由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之 復 育 與 獨 特 的 自 然 資 源 規 劃, 促 進 花 蓮 溪 口 生 態 之 保 育 外, 更 使 其 成 為 民 眾 與 遊 客 欣 賞 水 鳥 的 自 然 天 堂 2-2 計 畫 目 的 恢 復 花 蓮 溪 口 往 日 豐 富 的 生 態 與 生 機, 以 及 水 鳥 生 態 環 境 景 觀, 擬 以 環 境 復 育 為 首 要 重 點, 包 括 動 物 及 植 物 相 資 源 調 查 水 鳥 棲 地 - 溼 地 回 復 改 善 計 畫 河 川 環 境 多 樣 化 之 經 營 與 改 善 等 同 時,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著 重 分 區 使 用, 並 提 供 永 續 經 營 策 略 與 模 式, 期 使 對 於 這 塊 珍 貴 自 然 資 源 的 最 佳 規 劃 與 永 續 經 營 1-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2-3 計 畫 範 圍 本 計 畫 位 置 位 於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東 側, 本 計 畫 研 究 範 圍, 北 至 花 蓮 溪 口 化 仁 海 堤 南 岸 及 溪 口 沙 洲 南 至 花 蓮 大 橋 南 側 區 域 沙 洲, 東 以 花 蓮 溪 右 岸 沙 洲 區 域 為 界 西 以 東 昌 護 岸 以 東 為 界, 實 際 規 劃 範 圍 主 要 以 研 究 範 圍 內 之 公 有 土 地 為 主 計 畫 範 圍 圖 1-1 計 畫 範 圍 圖 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一 章 緒 論 2-4 工 作 內 容 2-4-1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調 查 與 分 析 一 溪 口 自 然 環 境 人 文 地 理 氣 象 水 文 地 形 地 勢 土 壤 地 質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等 調 查 分 析 二 蒐 集 生 態 環 境 資 料 ( 陸 域 水 域 動 植 物 生 態 ) 三 以 往 外 業 測 量 調 查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四 以 往 治 理 規 劃 成 果 資 料 及 相 關 計 畫 蒐 集 分 析 2-4-2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與 景 觀 資 源 調 查 一 動 物 植 物 資 源 的 調 查 二 生 態 景 觀 資 源 調 查 分 析 三 必 要 之 水 文 與 地 文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調 查 四 棲 地 類 型 之 調 查 分 析 與 定 位 2-4-3 出 海 口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規 劃 與 復 育 一 以 國 際 級 溼 地 為 目 標, 提 供 養 成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棲 地 策 略 二 水 鳥 棲 地 - 溼 地 回 復 改 善 計 畫 三 配 合 周 邊 景 觀 據 點, 朝 棲 地 多 樣 性 賞 鳥 區 生 態 教 育 區 等 方 向 發 展, 四 提 出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整 體 規 劃 2-4-4 出 海 口 河 川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與 設 計 一 河 防 建 造 物 改 善 計 畫 二 水 鳥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1-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2-4-5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執 行 計 畫 一 河 川 出 海 口 空 間 利 用 與 地 方 發 展 計 畫 二 執 行 計 畫 三 預 定 進 度 分 年 重 點 工 作 與 經 費 需 求 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一 章 緒 論 2-5 工 作 方 法 工 作 開 始 相 關 資 料 之 彙 整 分 析 服 務 建 議 書 研 擬 提 案 簡 報 相 關 計 畫 與 以 往 規 劃 成 果 資 料 基 本 資 料 補 充 蒐 集 與 調 查 流 域 人 文 地 理 水 資 源 利 用 灌 溉 及 排 水 系 統 棲 地 復 育 方 法 及 物 種 分 析 棲 地 類 型 訂 定 及 角 色 定 位 期 初 簡 報 出 海 口 河 川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與 設 計 95 年 5 月 4 日 生 態 環 境 資 料 測 量 調 查 資 料 蒐 集 調 查 國 內 外 相 關 案 例 蒐 集 分 析 生 態 溼 地 復 育 工 法 蒐 集 水 鳥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河 道 生 態 機 能 保 育 計 畫 河 防 建 造 物 改 善 計 畫 氣 象 水 文 流 域 地 形 地 勢 土 壤 地 質 95 年 6 月 20 日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執 行 計 畫 執 行 計 畫 及 重 點 工 作 期 中 簡 報 執 行 步 驟 執 行 方 法 及 預 定 進 度 分 年 重 點 工 作 及 經 費 需 求 95 年 11 月 10 日 期 末 報 告 書 編 印 期 末 簡 報 95 年 11 月 30 日 定 案 報 告 編 印 表 1-1 工 作 方 法 及 步 驟 說 明 表 1-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第 三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3-1 相 關 計 畫 3-1-1 上 位 計 畫 一 台 灣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花 蓮 縣 政 府, 民 國 80 年 ) 於 民 國 79 至 80 年 間 辦 理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將 花 蓮 縣 的 都 市 體 系 分 成 區 域 中 心 地 方 中 心 一 般 市 鎮 及 農 村 集 居 或 區 域 中 心 衛 星 集 居 等 四 個 等 級 體 系, 並 且 將 花 蓮 生 活 圈 依 六 年 國 建 計 畫 內 容 修 改 成 花 蓮 光 復 及 玉 里 三 個 次 生 活 圈 而 基 地 所 處 之 吉 安 鄉, 被 定 位 為 區 域 中 心 衛 星 集 居 地, 屬 花 蓮 次 地 方 生 活 圈 ; 並 將 吉 安 鄉 之 製 造 產 業 定 位 為 石 材 工 業 二 花 蓮 縣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 花 蓮 縣 政 府, 民 國 82 年 ) ( 一 ) 規 劃 理 念 永 續 利 用 的 環 境 觀 及 地 方 自 主 的 觀 光 發 展 取 向 ( 二 ) 發 展 目 標 1. 開 發 經 營 面 : 強 調 以 縣 府 為 主 導 的 發 展 方 式, 整 合 縣 內 各 級 公 部 門 相 關 組 織, 誘 導 民 間 現 有 旅 遊 及 地 方 社 會 內 部 自 主 的 發 展 潛 力 2. 強 調 以 地 方 為 主 體, 於 縱 谷 平 原 及 兩 側 山 區 之 據 點, 發 展 溫 泉 型 渡 假 區 森 林 型 渡 假 區, 農 牧 場 型 渡 假 區 溯 溪 活 動 發 展 基 地 產 業 觀 光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聚 落 民 宿 ( 三 ) 實 質 計 畫 將 花 蓮 縣 之 遊 憩 系 統 分 為 花 蓮 系 統 及 玉 里 系 統, 基 地 所 處 為 花 蓮 系 統, 其 發 展 以 花 蓮 市 為 觀 光 都 市, 將 鯉 魚 潭 地 區 劃 設 2-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為 主 要 發 展 核 心, 設 置 一 處 山 岳 湖 泊 之 休 閒 渡 假 基 地, 以 帶 動 系 統 之 觀 光 發 展 三 花 蓮 縣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 花 蓮 縣 政 府, 民 國 84 年 ) 根 據 本 計 畫 地 方 生 活 圈 分 析, 基 地 所 處 之 吉 安 鄉 被 定 位 及 安 鄉 亦 屬 花 蓮 次 地 方 生 活 圈 之 轄 區 範 圍, 為 花 蓮 市 衛 星 集 居 地 ; 且 更 因 吉 安 鄉 在 地 理 位 置 之 條 件 下, 與 花 蓮 市 的 發 展 成 為 密 不 可 分 之 共 同 體, 在 農 業 礦 業 工 業 資 源 充 分 及 遊 憩 觀 光 資 源 豐 富 的 條 件 下, 近 年 來 已 成 為 花 蓮 縣 人 口 增 加 最 快 之 鄉 鎮, 未 來 具 發 展 潛 力 四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 民 國 85 年 ) 針 對 花 蓮 縣 之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發 展 指 導 方 針, 提 出 以 下 開 發 重 點 : ( 一 ) 發 展 方 向 1. 以 健 全 觀 光 遊 憩 環 境, 滿 足 國 民 旅 遊 之 需 求 2. 建 立 戶 外 遊 憩 系 統, 整 體 規 劃 開 發 與 管 理 3. 加 強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之 保 育, 以 永 續 利 用 為 方 針 ( 二 ) 發 展 策 略 4. 結 合 各 類 資 源 之 經 營 管 理, 充 實 多 樣 化 的 戶 外 休 閒 空 間, 提 供 多 樣 化 之 觀 光 遊 憩 機 會 5.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之 開 發 應 採 觀 光 遊 憩 空 間 系 統 方 式, 以 發 展 核 心 ( 觀 光 都 市 渡 假 基 地 或 旅 遊 服 務 據 點 ) 為 基 點, 藉 網 路 整 合 其 周 圍 據 點 建 立 簇 群 關 係 ( 三 ) 觀 光 建 設 重 點 1. 空 置 農 舍 鼓 勵 提 供 遊 客 住 宿 之 用 2-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2. 森 林 及 優 美 山 岳 海 岸 地 區 建 設 步 道 系 統 3. 整 治 河 川 改 善 海 堤 增 加 親 水 設 施 4. 在 海 岸 地 區, 選 擇 適 合 地 點 規 劃 為 國 際 性 之 休 閒 渡 假 基 地, 開 闢 遊 艇 港 海 上 公 園, 擴 展 觀 光 及 其 他 海 上 休 閒 活 動 五 台 灣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民 國 86 年 )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經 檢 討 後, 對 於 觀 光 遊 憩 的 開 發, 原 以 保 育 重 於 開 發, 轉 而 為 保 育 與 開 發 兼 顧 ; 原 以 國 際 與 國 內 觀 光 遊 憩 兼 顧, 轉 而 為 以 國 民 旅 遊 為 主, 國 際 觀 光 為 輔 而 依 據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之 指 導 劃 設 限 制 發 展 區, 研 擬 觀 光 遊 憩 計 畫, 其 中 與 花 蓮 縣 相 關 者 如 下 : ( 一 ) 發 展 原 則 1.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之 保 育 與 開 發 兼 顧 2. 觀 光 遊 憩 之 發 展 盡 量 與 當 地 產 業 結 合, 避 免 干 擾 當 地 居 民 之 生 活 環 境 3. 維 持 原 有 山 地 聚 落 及 早 期 農 村 建 築 風 格 4. 觀 光 遊 憩 活 動 及 設 施 之 發 展, 需 以 區 域 特 性 為 依 歸 5. 發 展 為 以 國 民 旅 遊 為 主, 國 際 觀 光 為 輔 之 國 家 風 景 區 ( 二 )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構 想 1. 東 部 區 域 唯 一 大 型 自 然 公 園, 劃 分 為 四 大 系 統 整 體 經 營, 花 蓮 縣 屬 花 蓮 及 玉 里 兩 系 統, 皆 以 觀 光 都 市 為 核 心, 提 供 主 要 遊 憩 設 施 2. 花 蓮 縣 藉 由 遊 憩 道 路 聯 絡 其 鄰 近 據 點 成 面 狀 遊 憩 帶, 作 整 體 之 規 劃 經 營 2-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3. 沿 線 海 岸 設 施 發 展 海 洋 遊 憩, 縱 谷 地 區 發 展 空 中 飛 行 活 動, 中 央 山 脈 及 海 岸 山 脈 地 區 開 拓 山 野 遊 憩 活 動 路 線 4. 於 主 要 遊 憩 區 或 觀 光 地 區, 開 發 大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或 休 閒 渡 假 區, 增 加 遊 憩 體 驗 之 延 續 性 及 多 樣 性 5. 美 化 遊 憩 統 通 道 使 之 成 為 遊 憩 體 驗 之 延 續 6. 維 護 整 體 自 然 環 境, 開 發 行 為 應 集 中 在 觀 光 都 市 或 資 源 屬 中 間 型 利 用 型 之 遊 憩 區 六 東 部 區 域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 民 國 88 年 ) 行 政 院 促 進 東 部 產 業 發 展 指 導 會 指 示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擬 訂 本 計 畫, 以 供 各 級 政 府 及 民 間 推 動 觀 光 投 資 之 參 據 ( 一 ) 計 畫 目 的 1. 確 認 東 部 觀 光 法 展 之 願 景 2. 規 劃 東 部 觀 光 發 展 之 空 間 架 構 及 主 要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之 發 展 總 量 3. 擬 訂 促 進 東 部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之 機 制 與 策 略 4. 訂 定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之 維 護 管 理 綱 要 ( 二 ) 規 劃 理 念 1. 兼 顧 軟 硬 體 多 面 向 的 整 合 性 分 析 與 規 劃 2. 發 展 策 略 整 體 架 構 及 計 畫 實 施 三 層 次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3. 以 土 地 成 長 管 理 策 略 達 成 觀 光 發 展 與 資 源 保 育 的 平 衡 4. 以 多 重 的 觀 光 網 路 建 設 建 立 整 體 發 展 架 構 5. 引 入 公 私 合 營 概 念, 吸 引 民 間 投 資 2-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七 花 蓮 縣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 第 一 次 修 訂 )( 民 國 91 年 ) ( 一 ) 花 蓮 次 生 活 圈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1. 發 展 總 目 標 : 兼 具 人 文 科 技 產 業 與 環 保 的 永 續 觀 光 城 鎮 2. 未 來 角 色 定 位 與 發 展 願 景 : 為 國 際 化 資 訊 成 長 區, 且 兼 具 行 政 貿 易 生 物 科 技 與 海 岸 觀 光 特 色 的 都 會 型 次 生 活 圈 ( 二 ) 花 蓮 次 生 活 圈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1. 觀 光 衛 星 城 鎮 發 展 以 秀 林 鄉 新 城 鄉 花 蓮 市 及 吉 安 鄉 等 地 區, 形 成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的 工 商 基 礎 服 務 發 展 的 縱 軸, 以 串 聯 中 部 具 有 行 政 經 貿 功 能 的 國 際 都 會 發 展 帶 以 及 西 部 維 持 生 態 保 育 功 能 的 生 態 保 育 發 展 帶, 發 展 工 商 服 務 設 施 及 提 供 集 貨 或 轉 運 設 施 2. 國 際 都 會 發 展 帶 以 花 蓮 市 為 主 軸, 配 合 吉 安 鄉 及 新 城 鄉 之 都 會 衛 星 城 鎮, 以 及 花 蓮 國 際 觀 光 港 之 建 設, 串 聯 基 礎 產 業 發 展 帶 及 生 物 科 技 發 展 帶, 形 成 東 部 區 域 中 之 國 際 都 會 發 展 帶 3. 生 態 保 育 發 展 帶 主 要 以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為 主 要 發 展 區, 建 議 開 發 時 應 具 備 完 善 之 污 染 防 治 系 統, 予 以 嚴 格 監 測 管 理, 成 立 國 際 生 態 保 育 中 心, 適 當 結 合 觀 光 遊 憩 景 點, 發 展 兼 具 國 際 觀 光 及 國 民 旅 遊 的 綠 色 生 態 景 觀 事 業, 為 具 休 閒 渡 假 及 生 態 保 育 功 能 的 勝 地 八 21 世 紀 太 平 洋 左 岸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 民 國 93 年 ) 本 計 劃 以 綠 色 生 態 經 營 為 主 軸 概 念, 建 立 長 期 各 軟 硬 體 2-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計 劃 精 神 之 管 控 審 核 機 制 積 極 引 入 地 方 民 間 社 團 以 經 營 或 推 動 中 的 相 關 活 動, 透 過 專 業 規 劃 團 隊 之 協 助, 發 展 並 串 聯 為 整 體 性 城 鄉 新 風 貌 計 劃 計 劃 準 則 指 出 鞏 固 與 改 善 既 有 的 都 市 服 務 品 質 優 先 於 新 市 區 的 發 展 與 建 設, 重 點 在 於 整 合 既 有 空 間 機 能, 並 強 化 其 區 域 特 色 及 人 與 空 間 的 關 係, 執 行 原 則 如 下 : 1. 表 現 山 水 自 然 的 魅 力 2. 以 開 放 空 間 系 統 作 為 城 鄉 結 構 的 主 體 3. 以 城 鄉 風 貌 營 造 落 實 環 境 品 質 九 洄 瀾 2010- 創 造 花 蓮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 一 ) 計 畫 目 標 1. 以 永 續 觀 點 分 析 花 蓮 地 區 之 發 展 機 會 與 限 制, 為 花 蓮 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定 調 2. 奠 定 花 蓮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城 鄉 風 貌 建 設 藍 圖 基 礎 及 落 實 機 制 ( 二 ) 總 體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未 來 花 蓮 全 縣 可 採 三 區 雙 軸 一 心 之 發 展 模 式, 所 謂 三 區 係 將 全 縣 由 南 到 北 分 為 北 中 南 三 地 區, 進 行 不 同 主 題 的 發 展 規 劃 ; 雙 軸 指 花 東 縱 谷 軸 帶 以 及 海 岸 軸 帶, 平 行 的 兩 個 軸 帶 貫 聯 了 由 南 到 北 狹 長 地 形 下 的 各 發 展 區 ; 一 心 則 指 花 蓮 縣 之 發 展 核 心, 為 以 花 蓮 市 為 中 心 之 大 花 蓮 地 區 空 間 發 展 將 由 一 心 透 過 雙 軸 帶 動 三 區 的 模 式, 使 花 蓮 發 展 全 面 躍 升 3. 北 區 ( 旅 遊 樞 紐 與 創 科 產 業 區 ) 發 展 方 向 (1) 花 蓮 港 區 配 合 未 來 砂 石 與 水 泥 運 輸 減 量, 發 展 觀 光 產 2-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業 ; 並 整 合 與 和 平 港 間 的 合 作 營 運, 轉 型 為 兼 具 商 港 與 親 水 遊 憩 的 使 用 方 式 (2) 建 置 及 提 升 花 蓮 市 地 區 具 國 際 水 平 的 旅 遊 服 務, 包 括 住 宿 地 區 公 共 交 通 與 旅 遊 資 訊 等 服 務 (3) 對 於 具 有 生 態 敏 感 地 區 或 具 有 獨 特 自 然 景 觀 之 濱 海 或 湖 泊 地 區, 其 開 發 使 用 應 以 保 存 或 回 復 其 自 然 生 態 機 能 為 原 則 (4) 調 整 聚 落 中 心 之 穿 越 性 道 路 為 外 環 道 路, 以 成 長 邊 界 的 概 念, 引 導 城 鄉 發 展 朝 向 緊 實 的 空 間 結 構 4. 雙 軸 發 展 廊 整 體 構 想 本 計 畫 以 優 質 生 活 城 市 的 概 念, 在 二 個 發 展 廊 帶 上 建 構 交 通 娛 樂 工 作 以 及 居 住 等 四 大 生 活 機 能 (1) 花 東 縱 谷 優 質 生 活 軸 以 平 原 區 之 大 山 大 水 田 園 風 光 為 基 礎, 利 用 台 9 線 與 台 鐵 東 部 幹 線 二 條 主 要 機 能 傳 輸 軸, 在 海 岸 山 脈 與 中 央 山 脈 之 縱 谷 區 發 展 優 質 生 活 帶 軸, 全 面 串 聯 發 展 優 質 的 生 活 聚 落 (2) 太 平 洋 海 岸 景 觀 遊 憩 軸 包 括 七 星 潭 灣 區 風 貌 管 制 計 畫 洄 瀾 之 心 改 造 發 展 計 畫 及 海 岸 公 路 發 展 濱 海 山 城 地 景 計 畫 ; 其 中 與 本 案 相 關 的 為 洄 瀾 之 心 改 造 發 展 計 畫, 其 規 劃 建 議 臨 花 蓮 市 海 岸 線 全 面 恢 復 改 造 賦 予 親 水 遊 憩 機 能, 成 為 具 浪 漫 風 情 的 蔚 藍 海 岸 城 市 2-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5. 洄 瀾 之 心 發 展 核 心 (1) 發 展 目 標 與 原 則 包 括 優 質 的 居 住 空 間 強 化 就 業 中 心 機 能 重 建 都 市 親 水 空 間 提 供 國 際 水 準 的 旅 遊 服 務 提 供 優 質 生 活 設 施 等 十 吉 安 鄉 城 鄉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案 ( 民 國 92 年 ) ( 一 ) 發 展 目 標 : 以 生 態 文 化 休 閒 農 業 為 主 軸 ( 二 ) 全 鄉 性 空 間 網 絡 建 構 計 劃 1. 入 口 意 象 整 體 規 劃 為 創 造 吉 安 鄉 特 殊 空 間 意 象, 建 構 良 好 之 門 戶 景 觀, 進 行 入 口 意 象 界 定 與 重 塑, 促 進 鄉 民 對 地 區 環 境 的 認 同, 強 化 與 指 認 城 鄉 景 觀 空 間 的 自 明 性 與 適 意 性 2.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規 劃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綠 色 運 動 休 閒 旅 遊 網 絡 而 建 構 全 鄉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分 為 環 鄉 及 鄉 內 自 行 車 道, 其 中 環 鄉 自 行 車 道 分 別 為 七 腳 川 溪 沿 岸 的 親 水 線 中 華 紙 漿 廠 舊 鐵 道 之 田 園 線 花 23 線 車 道 的 親 山 線 及 濱 海 堤 防 的 觀 海 線, 全 長 約 20 公 里 3. 街 道 綠 軸 美 化 運 動 藉 由 街 道 景 觀 的 改 善 計 畫, 提 昇 既 有 道 路 的 環 境 品 質, 塑 造 林 蔭 的 綠 軸 意 象, 強 化 人 行 車 行 空 間 在 視 覺 上 與 通 行 上 的 舒 適 性,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及 建 構 觀 光 遊 憩 的 環 狀 綠 園 道 2-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十 一 吉 安 鄉 觀 海 遊 憩 自 行 車 道 規 劃 設 計 ( 民 國 95 年 ) 本 案 期 望 藉 由 吉 安 鄉 觀 海 自 行 車 道 的 規 劃, 發 揮 吉 安 鄉 濱 海 地 區 應 有 的 休 閒 遊 憩 功 能, 成 為 串 聯 花 蓮 市 南 濱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與 鯉 魚 潭 自 行 車 道 的 通 道 ( 一 ) 整 體 規 劃 構 想 4. 串 聯 南 北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藉 由 系 統 的 建 置, 串 聯 花 蓮 漁 港 至 七 星 潭 車 車 道 花 蓮 市 南 北 濱 自 行 車 道 及 鯉 魚 潭 自 行 車 道 5. 建 構 環 鄉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依 循 吉 安 鄉 城 鄉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案 之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架 構, 建 議 劃 設 親 水 線 觀 海 線 田 園 線 及 親 山 線 等 四 線 系 統, 以 串 聯 鄉 內 各 自 然 人 文 資 源 之 休 憩 景 點 6. 觀 海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以 七 腳 川 溪 口 為 起 點, 向 北 以 景 觀 橋 與 南 濱 公 園 系 統 銜 接, 向 西 沿 七 腳 溪 畔 銜 接 未 來 之 自 行 車 道 親 水 線 系 統 : 南 至 阿 美 文 化 村 濱 海 堤 岸, 向 南 銜 接 未 來 之 自 行 車 道 田 園 線, 總 長 約 2 公 里 ; 沿 線 南 北 端 點 皆 設 置 入 口 休 憩 廣 場, 以 串 聯 南 北 向 之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車 道 主 要 設 計 概 念 以 堤 頂 空 間 作 為 自 行 車 及 人 行 活 動 的 動 線 範 圍, 沿 線 亦 配 合 觀 海 景 點 設 置 休 憩 設 施 及 植 栽 綠 美 化 觀 海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全 線 之 工 程, 規 劃 為 二 期 施 作,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工 程 經 費 總 額 約 6 千 五 百 萬 元 2-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3-1-2 相 關 計 畫 一 花 蓮 溪 口 水 鳥 保 護 區 調 查 與 規 劃 研 究 ( 民 國 88 年 ) 本 研 究 案 蒐 集 花 蓮 溪 口 相 關 之 資 訊 並 調 查 當 地 的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提 出 花 蓮 溪 口 水 鳥 保 護 區 規 劃 的 初 步 建 議 建 議 的 水 鳥 保 護 區 為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北 側 之 防 波 堤 南 迄 台 11 線 8K 處 西 自 木 瓜 溪 與 花 蓮 溪 匯 流 處 東 迄 嶺 頂 下 方 海 岸 平 均 底 潮 線 止, 面 積 約 500 公 頃, 將 朝 自 然 公 園 方 向 規 劃 二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 民 國 90 年 ) 本 規 劃 案 以 花 蓮 溪 口 自 然 資 源 的 生 態 復 育 及 空 間 為 主 要 規 劃 設 計 內 容, 規 劃 設 計 期 間 亦 與 當 地 人 士 民 意 代 表 地 方 首 長 及 鳥 會 荒 野 等 環 保 團 體 進 行 意 見 的 交 流, 本 案 建 議 以 分 期 的 方 式 進 行 凸 堤 護 岸 工 程 沼 澤 復 育 工 程 及 廣 場 及 停 車 場 工 程, 總 工 程 經 費 約 38,048,250 元 ; 工 程 中 以 廣 場 及 停 車 場 工 程 為 人 工 設 施 規 模 較 大 的 區 域, 其 餘 設 施 物 則 以 步 道 棧 道 及 便 橋 為 主, 溼 地 空 間 主 要 分 為 鹹 水 沼 澤 及 淡 水 沼 澤 兩 區, 以 復 育 本 區 棲 地 環 境 為 主 要 方 向 2-1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三 花 蓮 溪 口 設 置 水 鳥 保 護 區 調 查 及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 民 國 91 年 ) 鑑 於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於 1999 年 召 開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IBA) 國 際 研 討 會 的 同 時, 依 據 國 際 化 科 學 化 的 標 準 共 界 定 出 台 灣 有 53 個 IBA, 其 中 包 括 了 花 蓮 溪 口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及 玉 里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等 三 區 ; 本 案 基 地 花 蓮 溪 口 以 A1 準 則 - 全 球 瀕 臨 絕 種 鳥 種 之 過 境 及 渡 冬 地 ( 如 唐 白 鷺 黑 面 琵 鷺 巴 鴨 鳥 頭 翁 等 ) 台 灣 其 他 縣 市 屬 於 河 口 溼 地 類 型 的 IBA, 如 宜 蘭 蘭 陽 溪 口 新 竹 客 雅 溪 口 等, 自 85 年 至 今 紛 紛 公 告 成 立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及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因 此 也 希 望 藉 由 本 案 之 基 本 資 料 之 調 查 及 規 劃 推 動, 可 促 使 復 育 花 蓮 溪 口 原 有 之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並 進 一 步 劃 設 為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提 供 為 花 蓮 市 民 假 日 賞 鳥 的 休 憩 據 點 四 花 蓮 溪 河 系 情 勢 調 查 第 一 二 年 工 作 成 果 報 告 ( 民 國 91 年 ) 本 計 畫 工 作 目 標 係 在 以 河 川 環 境 整 體 角 度 對 花 蓮 溪 河 系 有 關 之 基 礎 資 料, 包 括 人 文 社 經 及 水 文 資 料 生 物 環 境 河 川 空 間 利 用 等 辦 理 河 川 情 勢 調 查, 以 及 建 立 生 態 資 料 庫 網 頁 查 詢 系 統, 作 為 推 展 花 蓮 溪 河 系 河 川 事 業 河 川 管 理 及 提 供 水 利 工 程 人 員 適 合 花 蓮 溪 河 系 之 近 自 然 工 法 規 劃 設 計 資 訊 2-1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3-1-3 相 關 治 理 成 果 報 告 一 化 仁 海 堤 養 護 及 復 建 工 程 花 蓮 溪 口 因 遭 受 颱 風 侵 襲 之 影 響, 導 致 沿 溪 之 護 岸 及 海 堤 遭 到 掏 空 及 崩 毀, 因 此 第 九 河 川 局 於 今 年 3 月 底 至 6 月 底, 實 施 了 海 堤 養 護 及 復 建 工 程, 其 中 包 括 海 堤 養 護 200 公 尺 及 海 堤 復 建 加 強 282 公 尺 二 花 蓮 溪 左 岸 東 昌 護 岸 復 建 工 程 花 蓮 溪 口 因 遭 受 颱 風 侵 襲 之 影 響, 導 致 沿 溪 之 護 岸 及 海 堤 遭 到 掏 空 及 崩 毀, 因 此 第 九 河 川 局 於 今 年 1 月 初 實 施 了 護 岸 復 建 工 程, 已 於 今 年 6 月 初 完 工, 復 建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了 護 岸 堤 段 加 強 201 公 尺 堤 段 復 建 176 公 尺 區 排 低 地 保 護 段 180 公 尺 等 三 北 濱 地 區 外 環 道 路 工 程 原 規 劃 之 花 蓮 港 外 環 道 路 分 為 兩 段 : 花 蓮 港 往 北 至 新 城 三 棧 段 及 花 蓮 港 往 南 之 花 蓮 溪 口 段, 其 中 北 段 因 和 平 水 泥 工 業 以 如 期 開 始 營 運, 以 及 台 九 線 自 北 埔 至 太 魯 閣 已 完 成 拓 寬 為 30 公 尺 四 線 車 道, 南 段 路 線 依 據 規 劃 報 告 預 測 拓 寬 後 之 服 務 水 準 只 能 達 到 D 級, 因 此 花 蓮 港 務 局 於 港 區 至 花 蓮 溪 口 間 規 劃 了 另 一 條 具 景 觀 特 色 的 外 環 道 路, 藉 以 紓 解 花 蓮 港 南 向 的 交 通 流 量 及 引 導 進 出 港 區 的 大 型 砂 石 車 其 規 劃 位 置 之 南 側 出 口, 將 連 接 至 本 計 畫 基 地 北 側 之 出 入 口 至 東 昌 護 岸 的 北 側 起 始 路 段, 預 計 所 產 生 的 環 境 影 響, 如 噪 音 污 染 空 氣 污 染 等 問 題, 將 嚴 重 影 響 未 來 本 區 之 溪 口 生 態 復 育 的 計 畫 執 行, 建 議 本 區 未 來 規 劃 之 動 線 系 統 應 納 入 交 通 計 畫 執 行 性 考 2-1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量 的 改 善 措 施 四 南 北 濱 及 化 仁 海 岸 環 境 及 景 觀 改 善 規 劃 為 防 止 花 蓮 海 岸 沙 灘 侵 蝕 現 象 及 海 岸 工 與 景 觀 的 整 體 配 置, 本 計 畫 擬 藉 由 水 工 模 型 試 驗 分 析 水 理 及 數 值 模 式 模 擬 海 岸 地 形 變 化, 以 了 解 潛 堤 及 海 岸 保 護 工 在 改 變 堤 體 形 狀 配 置 以 及 堤 長 等 因 子 之 波 潮 流 漂 沙 特 性 沖 淤 情 形 及 海 岸 保 護 之 功 效 ; 並 提 出 南 北 濱 海 岸 整 體 景 觀 規 劃, 包 括 現 有 工 法 之 檢 討 休 閒 景 觀 及 生 態 環 境 整 體 改 善 方 案, 作 為 未 來 推 動 花 蓮 海 岸 環 境 整 體 改 善 之 依 據, 以 期 達 到 花 蓮 海 岸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2-1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3-2 相 關 法 令 3-2-1 水 利 法 一 水 利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水 利 建 造 物 檢 查 辦 法 總 說 明 3-2-2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3-2-3 海 堤 管 理 辦 法 3-2-4 海 岸 法 ( 草 案 ) 3-2-5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一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三 交 通 工 具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管 理 規 則 3-2-6 水 污 染 防 治 一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放 流 水 標 準 三 地 面 水 體 分 類 及 水 質 標 準 四 事 業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管 理 辦 法 五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六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七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3-2-7 噪 音 管 制 一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二 環 境 音 量 標 準 2-1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三 噪 音 管 制 區 劃 分 原 則 3-2-8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一 開 發 行 為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細 目 及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二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3-2-9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與 施 行 細 則 3-2-10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3-2-11 生 物 多 樣 性 推 動 方 案 2-1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3-3 國 內 外 案 例 3-3-1 溼 地 棲 地 復 育 面 一 日 本 -- 人 工 海 岸 溼 地 -- 以 蒲 生 干 潟 為 例 位 於 日 本 七 北 田 川 河 口 的 蒲 生 干 潟 臨 近 仙 台 港, 為 一 潟 湖 型 海 岸 溼 地, 蒲 生 干 潟 非 自 然 生 成, 而 是 因 土 木 工 程 施 工 而 產 生 出 來 的 原 是 七 北 田 川 的 一 條 河 道, 但 因 仙 台 港 的 擴 建 使 河 口 封 閉, 政 府 在 疏 濬 沙 洲 的 同 時, 建 置 了 導 流 堤, 形 成 現 在 的 淡 鹹 水 人 工 海 岸 溼 地 1973 年 劃 定 150 公 頃 為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域,1987 年 改 為 仙 台 灣 海 濱 保 護 區, 並 以 候 鳥 為 本 區 之 生 物 指 標, 並 計 畫 藉 由 生 物 的 存 在 來 消 除 污 染 物 而 改 善 環 境 2-1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二 日 本 -- 人 工 海 岸 溼 地 -- 以 東 京 灣 野 鳥 公 園 為 例 位 於 東 京 灣 西 岸 品 川 附 近, 本 區 在 1971 年 填 土 造 陸 成 為 海 埔 新 生 地 時, 意 外 形 成 的 輕 鹽 沼 澤 淡 水 泥 灘 淺 水 池 草 生 地 等 不 同 性 質 的 生 態 環 境, 因 而 吸 引 了 野 鳥 至 此 覓 食 ; 經 由 日 本 野 鳥 學 會 與 民 眾 之 請 願, 政 府 陸 續 於 1978 年 1986 年 分 批 撥 出 3.2 26.6 公 頃 的 土 地, 作 為 設 立 野 鳥 公 園 之 用 途, 為 公 有 民 營 合 作 的 典 型 案 例 其 公 園 特 色 說 明 如 下 :1. 掌 握 自 然 生 態 區 域 特 性 2. 生 態 型 的 棲 息 環 境 : 針 對 泥 灘 地 砂 礫 地 淡 水 池 及 植 被 控 制 管 理 等 棲 地 環 境 的 研 究 及 規 劃 3. 公 園 空 間 的 構 造 與 鑲 嵌 組 合 : 配 合 現 地 既 有 沙 灘 及 濕 地 兩 種 生 態 系 統, 配 合 公 園 規 劃 的 空 間 配 置, 以 產 生 多 樣 化 接 觸 點 的 生 態 及 觀 察 環 境 4. 自 然 教 育 展 示 與 解 說 : 利 用 管 理 員 及 當 地 民 眾 義 工 的 參 與 導 覽 解 說 自 然 觀 察 活 動 及 當 地 傳 統 技 藝 活 動 的 安 排, 建 立 一 處 適 合 人 鳥 共 處 的 環 境 2-1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三 台 灣 -- 五 股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公 園 所 處 的 環 境, 位 於 台 北 縣 五 股 連 接 蘆 洲 的 低 地, 約 有 85 平 方 公 里, 民 國 56.57 年 間 因 海 水 倒 灌, 形 成 一 片 不 利 耕 作 的 廣 大 沼 澤 區, 其 水 位 也 會 因 應 著 潮 水 變 化 而 變 動, 逐 漸 形 成 水 生 動 動 及 野 鳥 棲 息 的 環 境, 民 國 70 年 間 以 後 因 為 週 邊 環 境 的 城 市 開 發 山 林 環 境 的 破 壞 及 工 業 區 家 庭 廢 水 的 污 染, 導 致 沼 澤 面 積 快 速 縮 小 水 質 污 染 嚴 重, 此 沼 澤 地 因 此 變 成 一 潭 烏 黑 的 臭 水, 其 溼 地 生 命 宣 告 死 亡 在 988-1997 年 間, 政 府 為 改 善 本 區 嚴 重 之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提 出 了 二 重 疏 洪 道 高 攤 地 空 間 美 綠 化 計 畫 五 股 鄉 二 重 疏 洪 道 挺 規 劃 設 計 二 重 疏 洪 道 市 民 農 園 計 畫 台 北 縣 河 川 沼 澤 地 生 態 保 育 暨 復 育 計 畫 五 股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二 重 疏 洪 道 治 水 綠 地 計 畫 等 案, 逐 步 將 此 區 規 劃 成 一 處 線 型 公 園, 往 南 往 北 皆 利 用 自 行 車 系 統 銜 接 串 聯 居 民 的 休 憩 生 活 動 線, 提 供 運 動 場 所 草 坪 運 河 及 生 態 溼 地 等 具 多 樣 性 環 境 的 空 間 2-1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3-3-2 水 質 淨 化 面 一 日 本 -- 守 山 南 部 地 區 鄰 近 琵 琶 湖 東 岸 的 赤 野 井 灣 流 域, 為 48 公 頃 之 淨 化 農 地, 於 平 成 13 年 開 始 整 治, 農 業 排 水 循 環 利 用 及 淨 化 型 排 水 道 同 時 設 置, 循 環 灌 溉 設 施 中 亦 設 置 淨 水 池, 利 用 沉 澱 作 用 及 植 生 淨 化 作 用 來 淨 化 水 源 二 日 本 -- 琦 玉 縣 農 業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針 對 淨 化 農 業 用 水 的 水 質 及 創 造 自 然 水 邊 空 間 而 整 治 初 一 處 自 然 體 驗 區, 為 以 學 生 為 對 象 設 置 農 與 綠 體 驗 學 校 及 未 因 應 週 休 二 日 所 設 置 之 食 與 農 之 體 驗 教 室 等 體 驗 學 習 場 所 流 經 本 區 域 之 水 源, 為 住 宅 區 之 生 活 費 污 水, 其 導 致 水 源 優 氧 化, 中 心 利 用 挺 水 植 物 之 材 料 自 然 淨 化 作 用, 設 置 於 淨 化 池, 淨 化 水 道 蓄 水 池 等 處, 以 達 到 淨 化 水 質 ; 淨 化 方 式 主 要 是 以 挺 水 植 物 ( 如 蘆 葦 等 ) 吸 附 溶 解 於 水 中 之 氮 磷 等 物 質, 以 達 淨 化 水 質 之 功 效, 其 植 栽 之 置 入 方 式, 是 以 多 樣 性 之 種 子 的 栽 種 綠 化 工 程 為 主, 並 藉 由 當 地 原 生 種 植 栽 之 栽 種, 快 速 達 到 水 池 植 栽 淨 化 的 植 栽 群 落, 植 栽 及 淨 化 池 的 完 備, 也 為 當 地 帶 來 豐 富 的 生 物 樣 相, 形 成 豐 富 的 生 態 循 環 系 統 三 北 加 州 -- 阿 克 塔 市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Arcata 是 位 Humbolat Bay 東 北 方 的 小 城 鎮, 是 廢 水 再 利 用 生 態 復 育 工 業 及 農 業 的 再 利 用 和 公 共 服 務 地 區 的 示 範 Arcata 以 構 築 溼 地 系 統 的 自 然 方 法, 提 供 都 市 的 廢 水 處 理 系 統, 利 用 城 市 水 邊 廢 棄 的 鋸 木 廠 池 規 劃 設 計 轉 變 成 約 100 畝 的 淡 鹽 水 的 溼 地 鹽 水 塘 潮 水 沼 澤 地 和 港 灣, 成 為 許 多 水 生 植 物 生 長 的 地 方 及 提 供 水 鳥 猛 禽 和 候 鳥 的 特 別 棲 息 地 2-1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Arcata 目 前 廢 水 處 理 植 物 由 七 個 基 本 部 分 組 成, 包 括 1. 前 處 理 : 處 理 移 除 無 機 物 質 2. 首 部 淨 化 : 污 泥 的 沉 澱 及 抽 取 3. 固 體 處 理 4. 氧 化 塘 : 藉 以 移 除 生 化 需 氧 量 及 懸 浮 固 體 物 5. 處 理 溼 地 : 利 用 植 栽 ( 蘆 葦 ) 減 少 水 體 的 懸 浮 固 體 物 及 剩 餘 的 生 化 需 氧 量 6. 加 強 溼 地 : 保 存 多 樣 性 的 水 生 植 物 並 藉 以 改 善 廢 水 水 質 消 毒 等 四 台 灣 -- 高 屏 溪 左 岸 鐵 路 橋 下 實 驗 性 溼 地 公 園 為 民 國 89 年 經 濟 部 水 利 處 第 七 河 川 局 委 託 完 成 之 實 驗 性 溼 地 公 園, 規 劃 範 圍 約 30 公 頃, 本 計 畫 目 的 在 創 造 草 澤 環 境 淨 化 水 質 復 育 原 生 植 栽 提 供 生 態 棲 地, 並 期 望 樹 立 台 灣 溼 地 規 劃 之 範 例 其 特 色 為 因 砂 石 及 雜 物 易 於 排 除, 故 較 不 容 易 發 生 堤 外 部 之 阻 塞 現 象 而 所 產 生 之 效 益 為 確 保 了 高 屏 溪 河 川 環 保 之 基 流 量 對 生 態 及 環 境 有 極 正 面 之 示 範 效 果 及 教 育 成 效 其 園 區 之 規 劃 包 括 水 池 草 澤 區 淨 水 實 驗 區 緩 衝 區 教 育 解 說 區 等 本 計 劃 主 要 規 劃 構 想 為 引 進 武 洛 排 水 到 一 般 生 活 污 水 至 生 態 人 工 渠 道, 進 而 以 水 生 植 物 礫 石 等 瀝 淨 作 用, 達 到 污 水 淨 化 功 能 2-2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章 相 關 計 畫 法 令 與 案 例 蒐 集 五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淨 水 系 統 為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於 民 國 93 年 6 月 委 託 辦 理 之 計 畫, 基 地 位 置 於 頭 前 溪 竹 林 橋 河 段 處, 進 行 流 域 污 染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規 劃 與 細 部 設 計, 充 分 應 用 河 川 自 凈 能 力 分 解 受 污 染 之 水 環 境, 建 立 水 環 境 自 凈 系 統, 並 同 時 考 量 河 川 河 岸 之 遊 憩 觀 光 價 值, 創 造 兼 具 生 態 與 遊 憩 功 能 之 永 續 性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淨 水 系 統 規 劃 內 容 包 括 針 對 水 質 水 量 的 應 用 研 究 分 析 區 域 設 施 置 入 的 適 宜 分 析 等, 其 空 間 及 設 施 包 括 攔 污 柵 卵 礫 石 引 水 道 沉 砂 池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池 及 供 休 憩 的 景 觀 設 施 此 案 工 程 施 作 採 分 期 分 區 方 式 進 行, 第 一 期 工 程 內 容 為 污 染 自 然 淨 化 工 程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治 理 工 程, 工 程 經 費 約 為 33,334,000 元 3-3-3 民 眾 參 與 面 一 德 國 -- 推 動 小 組 建 立 與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 以 Nidda 河 為 例 如 同 台 北 市 與 淡 水 河 以 樣 的 關 係, 法 蘭 克 福 市 (Frankfurt) 位 於 Nidda 河 下 游, 記 憶 中 Nidda 河 是 法 蘭 克 福 人 喜 愛 的 野 外 休 閒 空 間, 而 目 前 Nidda 河 污 染 相 當 的 嚴 重, 尤 其 在 六 個 堤 壩 的 水 質 特 別 糟 糕 隨 著 環 保 意 識 的 提 昇, 法 蘭 克 福 境 內 Nidda 河 段 的 污 染 狀 況 已 為 法 蘭 克 福 地 方 行 政 80 年 代 後 期 的 重 要 課 題, 改 善 的 呼 聲 也 愈 來 愈 強 為 了 執 行 長 期 的 整 治 計 畫 以 及 擺 脫 平 日 政 黨 政 治 的 干 擾, 在 Wetterauer 縣 長 和 法 蘭 克 福 環 保 局 長 的 協 調 下, 邀 請 所 有 Nidda 附 近 的 居 民 所 有 相 關 的 地 方 主 管 部 門 以 及 29 個 社 團 和 農 莊 代 表, 在 法 蘭 克 福 召 集 第 一 次 Nidda 會 議, 為 Nidda 整 治 計 畫 的 基 2-2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石 奠 定 基 礎 1990 年 1 月 31 日 在 法 蘭 克 福 舉 行 的 第 一 次 Nidda 會 議, 決 議 以 Nidda 附 近 居 民 的 意 見 為 歸 納 以 下 三 個 重 點 : 改 善 水 質 保 育 及 規 劃 現 存 的 河 川 低 地, 恢 復 河 川 自 然 環 境 Nidda 河 委 員 會 提 出 一 份 Nidda 河 川 整 治 標 準, 此 文 件 明 列 Nidda 集 水 區 (Einzugsgebiet) 的 整 治 計 畫 要 求 重 點, 並 且 將 河 川 廊 道 包 括 在 內 此 整 治 計 畫 的 範 圍 包 括 集 水 區 之 水 文 水 質 模 式 及 地 下 水 模 式 法 蘭 克 福 於 1990 年 12 月 20 日 舉 行 的 第 二 次 Nidda 會 議 通 過 整 治 要 項 的 基 本 要 點 伴 隨 著 整 治 計 畫 進 程 建 立 一 個 領 導 群, 此 Nidda 領 導 群 成 員 包 括 Wetterau 縣 主 管 地 方 當 局 Nidda 水 協 會 法 蘭 克 福 市 及 29 個 協 會 的 加 入, 從 1991 年 二 月 開 始 工 作 Nidda 水 協 會 的 成 員 為 使 Nidda 的 附 近 居 民 接 受 此 計 畫, 水 協 會 也 保 證 籌 措 計 畫 不 足 資 金 於 1992 年 5 月 Nidda 水 協 會 授 與 居 民 擴 大 參 與 活 動 任 務, 初 期 領 導 群 對 於 此 任 務 之 方 法 及 規 模 部 分 有 分 歧 的 意 見, 但 最 後 總 是 以 過 半 數 的 決 定, 成 功 的 達 成 決 議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包 括 來 自 Friedberg 大 自 然 辦 公 室 在 Wiesbaden 的 Herrchen und Schmitt 顧 問 公 司 在 Darmstadt 的 Brandt-Gerdes-Setzmann 顧 問 公 司 等, 透 過 Friedberg 水 資 源 局 授 權, 完 成 "1Nidda 河 生 態 自 然 工 法 工 作 團 " 授 權 計 畫 工 作 1992 年 12 月 14 日 在 Karben / Wetterbau 舉 行 的 第 三 次 Nidda 會 議, 將 Nidda 河 川 生 態 自 然 工 法 工 作 團 體 及 其 工 作 計 畫 列 入 考 慮, 並 1996 年 初 提 交 完 整 的 發 展 計 畫, 其 中 有 關 生 態 自 然 工 法 之 工 作 方 式 計 畫 內 容 及 計 畫 結 果 此 Nidda 河 生 態 自 然 工 法 發 展 計 畫 的 規 劃, 肯 定 能 在 未 來 10 到 20 年 恢 復 Nidda 河 的 生 態 環 境 2-2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第 四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4-1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4-1-1 自 然 環 境 簡 介 一 水 文 ( 一 ) 花 蓮 溪 流 域 概 述 花 蓮 溪 位 於 花 蓮 縣 境 內, 西 以 中 央 山 脈 為 界, 北 以 美 崙 溪 為 界, 南 與 秀 姑 巒 溪 為 鄰, 東 濱 太 平 洋 花 蓮 溪 流 域 涵 蓋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鳳 林 鎮 光 復 鄉 秀 林 鄉 壽 豐 鄉 及 吉 安 鄉 等 六 個 鄉 鎮 區 花 蓮 溪 的 主 要 支 流 多 在 流 域 西 側, 沿 途 依 次 匯 入 光 復 溪 馬 太 鞍 溪 萬 里 橋 溪 壽 豐 溪 及 木 瓜 溪 後 注 入 太 平 洋 幹 流 長 度 約 57.28 公 里, 流 域 面 積 約 1,507.09 平 方 公 里, 其 水 量 豐 沛 亦 夾 帶 大 量 集 水 區 泥 沙 下 洩, 於 各 支 流 河 川 出 口 及 出 海 口 處, 形 成 沖 積 扇 及 砂 嘴 地 形 ( 二 ) 河 川 逕 流 量 根 據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台 灣 水 文 年 報 所 示, 花 蓮 大 橋 站 歷 年 平 均 流 量 為 97.94 秒 立 方 公 尺, 年 逕 流 量 約 30.9 億 立 方 公 尺 豐 水 期 為 6 月 至 11 月, 其 逕 流 量 約 占 全 年 流 量 之 70%, 枯 水 期 為 12 月 至 5 月, 其 逕 流 量 約 占 全 年 流 量 之 30% ( 三 ) 洪 水 量 花 蓮 溪 的 洪 水 量 採 用 100 年 頻 率 之 洪 峰 計 算, 河 口 至 木 瓜 溪 匯 流 處 之 計 畫 流 量 為 16,600 秒 立 方 公 尺 ( 四 ) 輸 砂 量 花 蓮 溪 的 年 輸 砂 量 約 19.15 百 萬 公 噸, 平 均 每 公 里 年 輸 砂 3-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項 目 量 為 12,705 公 噸 該 溪 河 床 年 年 淤 高, 沿 岸 採 砂 場 林 立, 但 花 蓮 大 橋 以 下 自 民 國 87 年 三 月 起 公 告 禁 止 採 砂 ( 五 ) 河 川 水 質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於 花 蓮 溪 河 系 共 設 有 4 座 水 質 監 測 站 : 花 蓮 大 橋 ( 花 蓮 溪 主 流 ) 木 瓜 溪 橋 ( 木 瓜 溪 ) 豐 平 橋 ( 壽 豐 溪 ) 萬 里 溪 橋 ( 萬 里 溪 ) 等 本 計 劃 規 劃 範 圍 之 水 質 狀 況 以 花 蓮 溪 大 橋 水 質 監 測 站 之 數 據 為 主 要 依 循, 引 用 RPI 指 標 (River Pollution Index) 為 河 川 污 染 分 類 指 標, 利 用 生 化 需 養 量 (BOD) 溶 養 量 (DO) 氨 氮 (NH3-N) 及 懸 浮 固 體 (SS) 四 項 水 質 參 數 ( 指 標 污 染 物 ) 評 估 河 川 污 染 程 度,RPI 指 標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污 染 程 度 RPI=1/n Ni i=1 Ni = 指 標 污 染 物 數 值 ( 如 表 所 示 ),n = 指 標 污 染 物 數 目 表 3-1 指 標 污 染 物 數 值 ( 點 數 ) 表 未 受 污 染 稍 受 污 染 輕 度 污 染 中 度 污 染 嚴 重 污 染 溶 養 量 (DO) mg/l 6.5 以 上 4.6~6.5 2.0~4.5 2.0. 以 下 生 化 需 養 量 (BOD 5 ) mg/l 3.0 以 下 3.0~4.9 5.0~15 15 以 上 懸 浮 固 體 (SS) mg/l 20 以 下 20~49 50~100 100 以 上 氨 氮 (NH 3 -N) mg/l 0.50 以 下 0.5~0.99 1.0~3.0 3.0 以 上 點 數 1 3 6 10 RPI 積 分 2.0 以 下 2.0~3.0 3.1~6.0 6.0 以 上 目 前 花 蓮 溪 河 系 水 質 污 染 較 少, 但 主 流 下 游 近 年 污 染 程 度 較 為 明 顯, 也 因 下 游 各 種 事 業 廢 水 家 庭 生 活 污 水 養 猪 廢 水 等 較 集 中 且 量 多, 造 成 水 質 以 重 金 屬 污 染 濃 度 較 高, 而 其 他 污 染 比 率 約 工 業 廢 水 75% 家 庭 廢 水 12.8% 畜 牧 廢 水 12.2%, 而 下 游 主 要 污 染 則 以 砂 石 廠 泥 漿 水 中 華 紙 漿 工 業 及 光 華 工 業 區 的 工 業 廢 水 與 吉 安 垃 圾 處 理 場 污 水 為 主 源 3-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1. 砂 石 廠 泥 漿 水 本 計 畫 區 為 禁 採 砂 石 區, 但 因 木 瓜 溪 之 砂 石 廢 水 仍 排 入 花 蓮 溪, 故 對 花 蓮 溪 下 游 之 水 質 仍 造 成 影 響 再 者, 目 前 花 蓮 溪 口 左 岸 僅 有 一 家 砂 石 廠 仍 在 作 業 中, 但 其 位 於 計 畫 區 外, 所 排 出 之 泥 漿 廢 水 形 成 兩 處 小 水 流 排 入 花 蓮 溪 2. 中 華 紙 漿 廠 經 實 地 拜 訪 中 華 紙 漿 廠 了 解 後, 其 已 於 廠 內 自 行 處 理 污 水, 並 依 據 放 流 水 排 放 標 準 ( 註 : 放 流 水 標 準 PH 值 :6-9, COD:150ppm 以 下,SS:50ppm 以 下, 溫 度 : 攝 氏 35-38 度 以 下 ), 每 月 定 期 定 時 檢 測 廠 內 原 廢 水 一 级 廢 水 二 級 廢 水 之 PH 值 SS 值 COD 值 透 視 度 及 溫 度 等 項 目, 以 達 廠 內 廢 水 自 行 處 理 之 機 制 程 序 標 準, 其 每 天 之 放 流 水 排 放 量 為 53000 噸 中 華 紙 漿 工 業 污 水 處 理 情 形 3. 光 華 工 業 區 光 華 工 業 區 區 內 已 自 行 有 污 水 處 理 作 業, 經 現 場 訪 談, 其 廠 內 人 員 表 示 工 業 區 內 所 排 放 之 廢 水 均 已 依 正 常 處 理 流 程 處 理 至 合 乎 排 放 值 後 再 經 華 中 路 大 排 水 溝 排 入 花 蓮 溪, 每 日 最 大 3-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放 流 水 量 為 5000CMD, 故 水 質 問 題 應 無 虞 4. 吉 安 垃 圾 處 理 場 吉 安 垃 圾 場 未 來 也 有 遷 移 及 就 地 復 育 之 計 畫, 故 本 計 畫 場 址 之 污 染 源 未 來 可 望 減 輕 5. 花 蓮 地 區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為 縣 政 府 於 民 國 94 年 開 始 進 行 之 工 程, 主 要 針 對 新 城 鄉 花 蓮 市 吉 安 鄉 等 區 的 家 庭 污 廢 水 採 集 中 處 理 的 污 水 處 理 廠 區, 預 計 於 民 國 96 年 9 月 完 工 啟 動, 目 前 系 統 處 理 的 設 計 值 : 最 大 日 處 理 量 為 65,333CMD 平 均 日 處 理 量 為 50,000CMD 污 染 負 荷 BOD 5 200mg/L,TS200mg/L 放 流 水 質 BOD5 20mg/L,TS 20mg/L 放 流 水 質 COD<100mg/L 放 流 水 質 大 腸 菌 數 COD 400N/ml 放 流 水 質 PH 值 6-9 此 外, 其 放 流 水 排 放 口 位 於 回 收 中 心 之 東 北 方, 與 光 華 工 業 區 之 排 放 水 共 用 華 中 路 之 大 排 水 溝 一 起 排 入 花 蓮 溪 中 3-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B 幹 管 花 蓮 A 幹 管 D 幹 管 溪 C 幹 管 東 昌 加 壓 站 花 蓮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圖 3-1 花 蓮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區 位 但 為 求 維 持 本 區 之 水 質 品 質, 建 議 於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水 質 淨 化 區, 以 先 行 過 濾 水 質 之 方 式, 防 止 水 流 直 接 進 入 溼 地 區, 影 響 水 域 生 態 環 保 公 園 鼓 風 機 室 及 回 流 第 一 配 電 室 污 泥 機 房 二 沉 池 量 水 槽 加 氯 消 毒 池 加 氯 機 房 污 泥 濃 縮 脫 水 機 房 及 第 三 配 保 養 工 廠 放 流 設 施 管 理 大 樓 初 沉 池 曝 氣 池 廢 棄 污 泥 槽 及 環 保 公 園 初 沉 浮 渣 儲 槽 前 處 理 區 圖 3-2 花 蓮 溪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廢 水 處 理 流 程 簡 圖 圖 3-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表 3-2 花 蓮 大 橋 水 質 監 測 站 概 況 說 明 表 採 樣 日 溶 養 量 生 化 需 懸 浮 固 氨 氮 酸 鹼 值 濁 度 導 電 度 水 溫 河 川 污 期 (DO) mg/l 養 量 (BOD 5 ) 體 (SS) mg/l (NH 3 -N ) mg/l (NTU) ( ) 染 程 度 分 類 mg/l 95/03 7 1.8 269 0.11 8.2 412 16.3 輕 度 95/02 8.7 <1 418 0.05 7.8 397 17.2 輕 度 94/12 9 1.5 44 0.07 8.3 423 23.1 輕 度 94/06 7.8 2 113 0.12 8 437 27.9 輕 度 94/01 8.9 <1 79 0.16 8.1 403 19.9 輕 度 93/12 8.8 <1 68.5 0.11 8.1 324 19.3 輕 度 93/06 7.7 2.8 148 0.26 7.7 411 29.8 輕 度 93/01 7.9 4.1 15.1 0.12 8.1 406 20.8 輕 度 92/12 8.7 4.1 10.3 0.11 7.6 404 26.2 輕 度 92/06 7.8 1.7 22.5 0.13 7.7 413 25.1 輕 度 92/01 8.8 3.5 9.8 0.12 8.1 423 22.8 輕 度 91/08 7.6 7.4 4.2 0.3 7.9-85.9 27.8 輕 度 91/07 7.4 5.4 2040 0.28 6.7-332 24.8 中 度 91/06 7.1 4.2 23.7 0.28 7.3-402 30.9 輕 度 91/05 6.7 3.2 4.8 0.26 7.6-408 30.1 稍 受 91/04 7.4 3.3 46.4 0.12 8.7-403 30.1 輕 度 91/03 7.6 2.6 5.8 0.22 8.3-483 23.1 稍 受 91/02 6.3-98.1 0.11 7.8-330 21.4 輕 度 91/01 8.2 1.1 263 0.23 7.1-309 18.5 中 度 89/10 7.5 2.0 113 0.04 8.1 40 324 22.3 中 度 89/07 7.4 0.38 13 0.04 8.1 19 308 26 稍 受 89/04 8.6 1.8 36 0.12 7.8 15 298 30 稍 受 89/01 6.3 2.2 83.3-8.0 14 295 22.5 輕 度 88/11 8.2 2.8 13 0.03 8.0 18 355 21 稍 受 88/09 7.6 1.2 29 0.06 8.1 3.2 314 22.5 稍 受 88/05 7.7 0.3 8 0.05 8 1.5 389 24 稍 受 88/02 9.2 2.2 18 0.04 7.7 2 463 19.5 稍 受 資 料 來 源 :91/08 以 前 花 蓮 溪 河 系 河 川 情 勢 調 查 (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91/12) 93-95 年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3-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 五 ) 河 川 水 位 變 化 除 了 降 雨 量 差 異 造 成 的 季 節 性 水 位 變 化 外, 溪 口 地 區 每 日 受 到 兩 次 海 水 潮 汐 漲 退 的 影 響, 溪 水 水 位 與 鹽 度 都 有 變 化 表 3-3 花 蓮 溪 口 潮 汐 表 潮 別 農 曆 滿 潮 乾 潮 大 潮 中 潮 小 潮 長 潮 二 氣 候 1.16 6:30 12:30 2.17 7:18 1:18 3.18 8:06 2:06 4.19 8:54 2:54 5.20 9:42 3:42 6.21 10:30 4:30 7.22 11:18 5:18 8.23 12:06 6:06 9.24 12:54 6:54 10.25 1:42 7:42 11.26 2:30 8:30 12.27 3:18 9:18 13.28 4:06 10:06 14.29 4:54 10:54 15.30 5:42 11:42 年 平 均 溫 為 22.8, 其 月 平 均 氣 溫 以 7 月 之 27.7 最 高, 而 1 月 之 17.3 最 低 年 總 降 雨 量 為 2,550 公 厘, 每 年 6 月 至 11 月 為 豐 水 期, 降 雨 量 佔 全 年 總 雨 量 之 69%,12 至 翌 年 5 月 則 為 為 枯 水 期, 月 平 均 降 雨 量 介 於 69.5-344 公 厘 之 間, 全 年 降 雨 日 數 約 為 187 日 平 均 年 總 日 照 時 數 為 1,614.2 小 時, 夏 秋 兩 季 的 日 照 時 數 約 為 冬 春 的 兩 倍, 最 佳 日 照 率 為 七 月 之 60.9% 一 年 中 最 多 風 向 可 分 為 夏 秋 季 的 西 南 風 與 冬 春 季 的 北 北 東 風, 每 秒 的 平 均 風 速 全 年 均 介 於 2.1-3.1 公 尺 之 間 颱 風 方 面, 從 1958 年 至 2004 年, 約 有 220 個 颱 風 過 境 或 侵 台, 時 間 多 發 生 在 以 6-10 月 之 間, 尤 以 7-9 月 最 為 頻 繁, 而 年 侵 3-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台 的 颱 風, 到 達 或 過 境 東 部 的 次 數 約 占 60%, 平 均 每 年 約 2 次, 最 大 風 速 曾 達 每 秒 44.3 公 尺 表 3-4 花 蓮 歷 年 氣 候 資 料 表 ( 氣 象 局 網 站 資 料 ) 項 目 溫 度 ( ) 降 水 量 風 速 (m/s)/ 風 向 (360 )/ 日 期 相 對 濕 度 (%) 降 水 日 數 測 站 平 均 最 高 / 日 期 最 低 / 日 期 (mm) 最 大 極 大 平 均 最 小 / 日 期 ( 天 ) 95/04 23.2 31.6/11 日 17.2/17 日 84.5 10.7/170.0/9 日 15.6/50.0/13 日 80 54/2 日 16 94/12 18.0 26.9/2 日 11.1/24 日 59.0 11.2/50.0/4 日 19.7/50.0/4 日 71 41/18 日 12 94/05 25.9 32.6/2 日 21.8/7 日 240.0 8.9/40.0/29 日 15.7/20.0/29 日 84 54/2 日 20 93/12 20.0 26.3/2 日 9.9/31 日 307.0 11.7/120.0/3 日 18.5/90.0/5 日 73 46/14 日 8 93/05 25.8 32.6/9 日 18.3/21 日 179.5 10.7/30.0/4 日 16.3/200.0/12 日 80 42/10 日 10 92/12 18.8 27.5/30 日 13.2/20 日 14.0 11.5/40.0/11 日 20.5/50.0/11 日 69 41/28 日 4 92/05 25.5 32.5/6 日 20.3/2 日 7.0 10.1/40.0/8 日 15.3/50.0/8 日 78 53/31 日 6 91/12 20.1 28.8/4 日 12.9/11 日 35.0 11.2/50.0/25 日 19.5/80.0/8 日 74 41/13 日 11 91/05 26.2 32.9/15 日 21.0/25 日 49.5 8.7/170.0/14 日 13.7/190.0/14 日 76 41/26 日 7 90/12 19.5 27.6/4 日 10.7/25 日 169.5 9.5/40.0/21 日 18.6/50.0/21 日 76 36/26 日 8 90/05 25.3 31.6/27 日 21.2/3 日 299.5 12.5/90.0/13 日 17.5/110.0/13 日 87 56/24 日 23 89/12 20.8 28.2/20 日 15.9/24 日 117.5 9.7/50.0/20 日 18.6/60.0/30 日 81 42/31 日 17 89/05 24.4 31.5/31 日 18.5/19 日 103.5 7.7/50.0/17 日 12.1/60.0/17 日 81 38/11 日 14 88/12 19.1 28.4/4 日 8.5/23 日 44.5 9.7/45.0/20 日 16.9/67.5/20 日 75 42/23 日 11 88/05 23.6 32.3/24 日 16.4/7 日 198.0 8.7/180.0/23 日 15.0/67.5/19 日 83 47/6 日 14 87/12 21.3 28.3/2 日 15.2/26 日 39.5 11.0/45.0/7 日 21.3/67.5/7 日 77 43/8 日 7 87/05 26.0 31.2/28 日 22.2/26 日 468.5 8.1/90.0/20 日 13.3/202.5/2 日 86 62/16 日 21 87/01 18.6 27.4/11 日 10.9/25 日 55.0 10.8/45.0/4 日 19.0/67.5/4 日 82 57/13 日 12 3-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三 地 質 地 形 概 述 ( 一 ) 地 質 花 蓮 的 地 質 構 造, 依 岩 類 生 成 年 代 而 異, 大 致 以 第 三 系 始 新 統 之 變 質 岩 構 成 中 央 山 脈 東 側, 第 三 系 中 新 統 鮮 新 統 之 水 成 岩 及 火 成 岩 構 成 海 岸 山 脈, 第 四 系 之 洪 積 層 沖 積 層 構 成 縱 谷 平 原 縣 內 地 質 大 多 為 變 質 類 之 大 澳 片 岩, 安 山 岩 質 及 塊 岩 與 灰 黑 色 泥 岩 礫 石 層 為 主 海 岸 山 脈 為 質 地 堅 硬 之 火 山 岩 類 岩 層, 悉 居 上 部, 山 雖 不 高, 勢 甚 嵥 峭 構 成 海 岸 山 脈 之 岩 層 為 第 三 系 中 新 統 頁 岩 砂 岩 鮮 新 統 頁 岩, 與 火 山 岩 類 安 山 岩, 及 其 碎 屑 岩 之 安 山 岩 質 集 塊 岩 安 山 岩 質 凝 灰 岩 凝 灰 岩 質 集 塊 岩 等 海 岸 山 脈 的 地 形 起 伏, 反 映 著 地 質 上 不 同 岩 層 的 地 理 分 佈 堅 硬 的 都 巒 山 層 火 山 集 塊 岩 是 構 成 山 嶺 的 主 體 ( 二 ) 土 壤 花 蓮 縣 之 土 壤 性 質, 主 要 受 到 地 質 及 地 形 影 響, 影 響 土 質 成 分 及 成 土 厚 度 縣 內 之 土 壤 形 態 包 括 紅 壤 黃 壤 灰 化 土 壤 高 山 腐 植 土 水 成 土 及 幼 年 土 等 六 種 而 本 計 畫 區 範 圍 內 以 紅 棕 色 中 酸 性 質 壤 土 準 紅 壤 土 坋 質 粘 壤 土 粘 土 為 多 四 動 物 資 源 概 述 依 據 花 蓮 縣 野 鳥 協 會 資 料, 花 蓮 溪 口 至 今 已 出 現 過 一 百 七 十 餘 種 鳥 類, 該 區 所 觀 察 到 的 鳥 類 包 括 55 種 留 鳥 55 種 冬 候 鳥 6 種 夏 候 鳥 40 種 過 境 鳥 及 14 種 迷 鳥 候 鳥 在 秋 天 以 鷸 鴴 雁 鴨 和 鷺 科 數 量 較 多, 春 季 則 以 鷗 科 數 量 較 多 鳥 類 棲 息 地 點 也 因 季 節 演 替 而 有 所 變 化, 秋 季 多 分 布 在 花 蓮 大 橋 旁, 春 季 則 分 佈 於 阿 美 文 化 村 沿 岸 迷 鳥 則 以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由 東 華 大 學 後 山 自 然 人 社, 在 花 蓮 溪 口 發 現 兩 隻 國 際 鳥 類 保 護 總 會 列 為 亟 待 保 護 之 鳥 3-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種 的 諾 曼 氏 青 足 鷸 ( 諾 氏 鷸 ) 最 為 珍 貴 在 魚 類 部 份, 花 蓮 溪 及 其 河 口 共 發 現 13 科 43 種 魚 類, 其 中 有 25 種 為 洄 游 及 河 口 魚 類 ; 在 底 棲 生 物 部 分, 共 發 現 有 蝦 類 2 科 3 屬 7 種, 淡 水 蟹 有 3 科 3 屬 3 種, 其 中 下 游 河 口 以 沼 蝦 及 字 紋 弓 蟹 為 主 本 區 在 每 年 十 一 月, 可 見 字 紋 弓 蟹 幼 蟹 大 軍 油 海 水 登 陸 淡 水 溪 流 的 壯 觀 場 面 ; 在 沼 澤 區 及 沙 灘 區 可 見 吳 郭 魚 貝 類 及 沙 蠶 等 動 物, ( 一 ) 棲 地 環 境 花 蓮 溪 口 為 花 蓮 溪 之 主 要 水 域 環 境, 雨 季 時 雨 水 豐 沛, 河 面 寬 廣, 水 流 較 急 而 渾 濁, 乾 季 或 水 量 較 少 時, 兩 岸 則 露 出 較 廣 的 沙 礫 灘, 西 岸 堤 防 上 為 草 叢 及 灌 叢, 東 岸 則 緊 鄰 低 海 拔 之 嶺 頂 海 岸 山 脈 出 海 口 附 近, 在 退 潮 時 露 出 沙 洲, 而 在 文 化 村 附 近, 退 潮 時 則 有 泥 灘 及 沙 礫 灘 雁 鴨 科 如 花 嘴 鴨 及 小 水 鴨 等 出 現 在 淺 水 區 及 岸 邊, 鷗 科 通 常 在 河 口 沙 洲, 鷺 科 如 大 白 鷺 小 白 鷺 蒼 鷺 以 及 鷸 科 則 在 岸 邊 灘 地 活 動, 白 鶺 鴒 及 灰 鶺 鴒 則 零 星 在 石 頭 灘 地 活 動, 河 面 上 低 空 飛 翔 的 有 洋 燕 棕 沙 燕, 較 高 飛 翔 的 為 小 雨 燕 魚 鷹 在 冬 季 時 沿 河 流 上 空 巡 弋, 紅 隼 偶 而 出 現 在 岸 邊 東 岸 草 叢 及 灌 叢 有 灰 頭 鷦 鶯 褐 頭 鷦 鶯 小 彎 嘴 畫 眉 及 烏 頭 翁, 樹 林 中 有 黑 枕 藍 鶲, 上 層 為 紅 嘴 黑 鵯 大 冠 鷲 及 鳳 頭 蒼 鷹 偶 而 出 現 在 山 丘 上 空 ( 二 ) 種 屬 構 成 本 區 共 有 32 科 99 種, 各 科 中 以 鷸 科 17 種 最 多, 其 他 依 次 為 : 鷗 科 12 種, 雁 鴨 科 8 種, 鷺 科 7 種, 鴴 科 6 種 及 畫 眉 科 5 3-1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種 全 部 鳥 種 中, 留 鳥 34 種, 佔 總 數 34%, 候 鳥 48 種, 佔 48%, 過 境 鳥 ( 含 迷 鳥 ) 種 17 種 佔 17% 留 鳥 中, 特 有 種 1 種 為 烏 頭 翁, 特 有 亞 種 18 種, 如 大 冠 鷲 竹 雞 五 色 鳥 紅 嘴 黑 鵯 棕 背 伯 勞 繡 眼 畫 眉 小 彎 嘴 山 紅 頭 褐 頭 鷦 鶯 黑 枕 藍 鶲 樹 鵲 等 候 鳥 中, 冬 候 鳥 有 45 種, 主 要 的 為 雁 鴨 科 鷸 科 鷗 科 鷺 科 等, 夏 候 鳥 只 有 3 種, 為 黃 頭 鷺 蒼 燕 鷗 和 小 燕 鷗 過 境 鳥 有 軍 艦 鳥 鸕 鶿 巴 鴨 魚 鷹 高 蹺 鴴 裏 海 燕 鷗 等 以 全 年 合 計 之 數 量 而 言, 較 多 的 為 花 嘴 鴨 (818) 小 水 鴨 (660) 棕 沙 燕 (470) 黃 頭 鷺 (404) 東 方 環 頸 鴴 (234) 小 白 鷺 (190) 蒼 鷺 (179) 洋 燕 (161) 小 雨 燕 (135) 及 濱 鷸 (127) 等 ( 三 ) 相 對 豐 度 最 常 見 種 類 (Abundant): 有 2 種 佔 總 種 數 2% 小 白 鷺 花 嘴 鴨 極 普 遍 的 種 類 (Common): 有 9 種 佔 總 種 數 9% 蒼 鷺 大 白 鷺 東 方 環 頸 鴴 磯 鷸 青 足 鷸 棕 沙 燕 白 鶺 鴒 黃 鶺 鴒 小 彎 嘴 普 遍 的 種 類 (Moderately common): 有 16 種 佔 總 種 數 16% 黃 頭 鷺 中 白 鷺 小 水 鴨 小 環 頸 鴴 小 青 足 鷸 雲 雀 洋 燕 灰 鶺 鴒 紅 嘴 黑 鵯 烏 頭 翁 繡 眼 畫 眉 頭 烏 線 山 紅 頭 褐 頭 鷦 鶯 黑 枕 藍 鶲 綠 繡 眼 不 普 遍 的 種 類 (Uncommon): 有 37 種 佔 總 種 數 37% 夜 鷺 琵 嘴 鴨 赤 頸 鴨 尖 尾 鴨 魚 鷹 大 冠 鷲 紅 隼 竹 雞 金 斑 鴴 翻 石 鷸 樨 鷸 黃 足 鷸 鷹 斑 鷸 赤 足 鷸 濱 3-1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鷸 白 腰 草 鷸 反 嘴 鷸 高 蹺 鴴 黑 脊 鷗 蒼 燕 鷗 鷗 嘴 燕 鷗 黑 嘴 鷗 紅 嘴 鷗 黑 尾 鷗 紅 鳩 五 色 鳥 小 雨 燕 家 燕 紅 尾 伯 勞 棕 背 伯 勞 大 彎 嘴 灰 頭 鷦 鶯 黑 頭 文 鳥 斑 文 鳥 灰 椋 鳥 樹 鵲 稀 少 的 種 類 (Rare): 有 35 種 佔 總 種 數 35% 軍 艦 鳥 鸕 鶿 紫 鷺 赤 膀 鴨 綠 頭 鴨 巴 鴨 環 頸 雉 棕 三 趾 鶉 蒙 古 鴴 鐵 嘴 鴴 灰 斑 鴴 尖 尾 鷸 斑 尾 鷸 小 杓 鷸 中 杓 鷸 大 杓 鷸 田 鷸 紅 領 瓣 足 鷸 小 燕 鷗 海 鷗 裏 海 燕 鷗 燕 鷗 白 翅 黑 燕 鷗 大 黑 脊 鷗 翠 鳥 大 花 鷯 白 環 鸚 嘴 鵯 藍 磯 鶇 黃 尾 鴝 野 鴝 小 鵐 黑 臉 鵐 八 哥 歐 洲 八 哥 巨 嘴 鴨 ( 資 料 參 考 : 花 蓮 溪 流 域 鳥 類 資 源 調 查 研 究 花 蓮 師 院 學 報 2000 年 ) 五 植 物 資 源 概 述 花 蓮 溪 上 游 至 下 游 沿 岸 目 前 調 查 所 得 知 之 植 物 資 源 約 有 80 科 192 屬 232 種, 其 中 包 括 了 蕨 類 植 物 裸 子 植 物 雙 子 葉 植 物 單 子 葉 植 物 等 ; 在 花 蓮 溪 口 處, 目 前 約 有 71 科 166 屬 197 種 植 物 資 源 其 中 在 植 被 組 成 部 分, 在 沿 線 河 岸 林, 植 被 種 類 以 陽 性 樹 之 血 桐 構 樹 香 楠 苦 楝 羅 氏 鹽 膚 木 山 黃 麻 銀 合 歡 為 優 勢 ; 林 下 地 被 以 海 金 沙 烏 毛 蕨 長 葉 腎 蕨 蔓 澤 蘭 雞 屎 藤 月 桃 扛 板 歸 毛 西 番 蓮 等 ; 在 高 灘 地 部 分, 植 被 種 類 以 自 然 侵 入 生 長 之 銀 合 歡 苦 楝 野 桐 血 桐 蔥 麻 羅 氏 鹽 膚 木 構 樹 山 黃 麻 為 優 勢, 地 被 部 分 以 五 節 芒 象 草 大 黍 大 花 咸 豐 草 加 拿 大 蓬 孟 仁 草 倒 地 鈴 馬 纓 丹 槭 樹 牽 牛 大 飛 揚 草 等 為 優 勢 ; 在 水 生 植 物 部 分, 沿 線 渠 道 多 為 長 葉 苧 麻 小 葉 冷 水 麻 火 炭 母 草 蓼 姑 婆 芋 葛 藤 龍 船 花 天 門 冬 等, 而 洪 峰 過 的 3-1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瀨 灘, 可 發 現 五 節 芒 象 草 大 花 咸 豐 草 鯉 腸 香 附 子 單 穗 水 蜈 蚣 水 莎 草 鯽 魚 草 倒 地 鈴 大 飛 揚 草 龍 葵 毛 西 番 蓮 白 牽 牛 花 牛 筋 草 木 賊 草 等 植 物, 沿 線 的 大 小 埤 塘, 則 以 單 穗 水 蜈 蚣 香 附 子 鯽 魚 草 木 賊 長 柄 菊 水 莎 草 睡 蓮 香 葵 水 丁 香 水 芹 菜 水 辣 菜 青 萍 鬼 菱 等 水 生 植 物 六 自 然 景 觀 資 源 ( 一 ) 洄 瀾 景 觀 花 蓮 溪 與 美 崙 溪 口 之 間 的 海 灣 地 形, 溪 水 日 夜 奔 注 與 海 浪 洶 湧 澎 湃, 稱 之 為 迴 瀾 ( 二 ) 沙 嘴 花 蓮 溪 沙 嘴 向 南 連 接 陸 地, 向 北 延 伸 到 河 口, 與 河 流 直 交, 隨 著 河 海 營 力 的 消 長 而 變 化 ( 三 ) 河 中 洲 花 蓮 溪 到 了 入 海 處, 因 河 床 坡 度 減 緩, 水 流 速 度 變 慢, 上 游 搬 運 而 下 的 泥 沙 堆 積 形 成 沙 洲, 漣 痕 現 象 是 河 中 洲 另 一 種 景 觀, 係 河 水 的 流 量 流 速 的 變 動, 所 留 下 的 沉 積 構 造 ( 四 ) 礫 灘 花 蓮 溪 口 的 水 岸 散 佈 著 成 圓 形 或 橢 圓 形 的 礫 石, 該 礫 石 多 部 分 是 由 大 里 岩 矽 質 片 岩 及 綠 色 片 岩 及 少 部 分 安 山 岩 與 斑 狀 安 山 岩 風 化 而 成 ( 五 ) 風 積 沙 丘 與 沖 積 扇 地 形 由 於 花 蓮 冬 季 盛 行 東 北 季 風, 且 逢 枯 水 期, 平 坦 的 溪 口 粗 沙 藉 著 風 力, 向 西 南 方 滾 轉 前 進, 較 細 的 塵 土 則 在 低 空 飛 揚, 到 了 花 蓮 大 橋 上 游 之 沖 積 扇, 受 地 勢 漸 高 及 植 被 灌 叢 影 響, 風 力 減 弱 堆 積 下 來, 形 成 厚 薄 不 等 的 沙 丘, 是 當 地 秋 冬 之 際 的 特 3-1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殊 景 觀 七 花 蓮 溪 口 歷 年 地 形 變 遷 花 蓮 溪 口 之 地 形 形 成 因 子, 除 河 川 的 力 量 外, 還 有 海 的 潮 汐 與 氣 候 因 子, 從 歷 年 之 航 照 圖 比 對 分 析, 即 可 發 現 溪 口 之 所 謂 沙 嘴 及 河 中 沙 洲 的 變 化 十 分 明 顯, 顯 示 本 區 之 地 形 屬 不 穩 定 地 形, 尤 其 是 出 海 口 的 溼 地 可 見 其 因 泥 沙 的 淤 積 以 及 水 流 的 衝 擊 逐 漸 呈 現 陸 化 的 景 象, 故 建 議 在 未 來 本 區 溼 地 的 規 劃 方 面, 應 適 時 創 造 提 供 水 鳥 棲 息 的 微 棲 地, 如 泥 灘 地 草 澤 等, 增 加 水 域 中 多 樣 的 棲 地 環 境 及 食 源, 如 碎 屑 及 底 棲 生 物 等 3-1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濟部水利署 第三章 環境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 民國 67 年 註 1 民國 84 年 註 1 民國 88 年 註 1 民國 88 年 註 1 註 1 航照圖出處 林務局農林航拍測量所 3-15 怡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民 國 91 年 ( 註 1) 民 國 95 年 ( 註 2) 註 1: 航 照 圖 出 處 : 林 務 局 農 林 航 拍 測 量 所 註 2: 航 拍 圖 出 處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太 空 及 遙 測 中 心 (2006 年 ) 3-1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4-1-2 人 文 環 境 簡 介 一 聚 落 及 文 化 本 計 畫 基 地 位 於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內, 在 吉 安 鄉 區 內 往 北 可 到 達 花 蓮 市 市 區, 往 南 通 過 木 瓜 溪 則 為 壽 豐 鄉 區, 往 西 則 與 秀 林 鄉 緊 鄰 本 區 以 阿 美 族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較 為 重 要 ( 一 ) 阿 美 族 米 格 系 米 格 系 是 海 祭 的 意 思, 早 期 阿 美 族 原 住 民 因 無 漁 船, 遂 以 人 力 牽 網 方 式 下 海 捕 魚, 海 祭 是 豐 年 祭 的 一 個 項 目, 阿 美 族 人 依 年 齡 階 層 區 分 隊 伍, 由 長 老 前 先 行 祭 祀, 祈 求 漁 獲 豐 盛, 之 後 各 隊 伍 逐 一 下 海 捕 魚, 這 項 祭 儀 是 訓 練 青 年 成 長 及 學 習 技 能 的 一 個 過 程 ( 二 ) 花 蓮 溪 口 的 海 祭 活 動 每 年 六 月 初, 吉 安 鄉 的 阿 美 族 會 在 花 蓮 溪 口 舉 行 一 項 被 稱 為 希 高 娃 賽 的 祭 典 儀 式, 擺 設 檳 榔 嘟 倫 等 祭 品, 飲 酒 歌 唱 跳 舞, 並 舉 行 各 項 傳 統 競 技 和 撒 網 捕 魚 比 賽 近 年 因 受 花 蓮 溪 口 環 境 惡 化 的 影 響, 魚 類 資 源 嚴 重 萎 縮, 導 致 阿 美 族 需 於 捕 魚 節 日, 先 行 架 設 臨 時 的 漁 場, 施 放 魚 苗, 然 後 方 可 進 行 競 技 捕 魚 活 動, 成 為 阿 美 族 人 的 海 祭 與 捕 魚 節 之 變 型 二 交 通 區 位 基 地 週 邊 主 要 對 外 聯 絡 幹 道 以 西 側 台 11 線 及 193 縣 道 為 主, 往 北 可 至 花 蓮 市 區, 往 南 經 由 花 蓮 大 橋 及 東 華 大 橋 通 往 花 東 海 岸 及 縱 谷 平 原, 通 往 基 地 的 道 路 則 以 花 21 鄉 道 為 主 要 聯 絡 道 3-1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圖 3-3 交 通 區 位 圖 三 鄰 近 遊 憩 資 源 花 蓮 溪 口 因 接 近 花 蓮 市, 都 市 發 展 密 度 較 高, 鄰 近 週 邊 重 要 設 施 與 遊 憩 據 點 包 括 花 蓮 港 花 蓮 漁 港 休 閒 碼 頭 南 北 濱 公 園 東 華 大 學 遠 來 花 蓮 海 洋 公 園 理 想 大 地 渡 假 村 阿 美 文 化 村 等 ( 一 ) 花 蓮 港 ( 美 崙 海 濱 公 園 ) 花 蓮 港 位 在 花 蓮 巿 的 東 北 角, 舊 稱 洄 瀾 港, 花 蓮 溪 在 此 注 入 太 平 洋, 原 本 是 一 塊 海 岸 沼 澤 地, 經 人 工 挖 掘 開 發 後, 目 前 已 成 為 本 省 四 大 國 際 港 埠 之 一 由 花 蓮 沿 海 岸 路 南 行 可 抵 美 崙 海 濱 公 園 南 濱 及 北 濱 公 園 3-1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 二 ) 花 蓮 漁 港 休 閒 碼 頭 花 蓮 漁 港 休 閒 碼 頭 位 於 花 蓮 港 北 側, 全 國 第 一 座 規 劃 為 娛 樂 漁 船 專 用 碼 頭 ; 以 觀 光 立 縣 的 花 蓮 縣, 是 最 早 發 展 賞 鯨 的 縣 市, 於 1997 年 7 月 全 國 首 例 第 一 艘 賞 鯨 船 在 花 蓮 石 梯 漁 港 啟 動 開 航, 且 還 有 賞 鯨 船 陸 續 加 入 中 ( 三 ) 南 北 濱 公 園 位 於 花 蓮 市 區 東 北 角, 花 蓮 港 和 美 崙 溪 之 間, 佔 地 十 分 廣 闊 佔 地 20 公 頃 餘, 濱 臨 太 平 洋, 園 內 小 橋 流 水, 亭 榭 樓 閣, 草 地 間 還 立 有 許 多 海 洋 生 物 塑 像 公 園 劃 分 有 椰 子 園 露 營 區 騎 馬 俱 樂 部 兒 童 遊 樂 場 海 上 遊 樂 渡 假 中 心 及 民 俗 村 等, 偏 重 人 工 娛 樂 設 施 ( 四 ) 阿 美 文 化 村 阿 美 文 化 村 的 地 點, 傳 說 就 是 阿 美 族 人 的 獨 木 舟 登 陸 的 地 點 村 內 主 要 有 各 種 民 族 文 物 舞 蹈 和 工 藝 的 展 示 等 文 化 村 周 圍 的 圍 牆 將 其 與 外 界 隔 開, 兩 排 竹 舍 儼 然, 古 樸 中 散 發 濃 郁 的 原 住 民 文 化 氣 息 村 中 央 有 一 尊 高 達 二 十 二 公 尺 的 神 像 供 人 瞻 仰 留 念, 村 內 除 了 經 營 紀 念 品 飾 品 大 理 石 器 及 土 產 店 外, 並 陳 列 了 許 多 阿 美 族 原 始 住 屋 服 飾 日 用 器 皿 漁 獵 工 具 及 山 胞 最 早 來 台 所 乘 載 的 獨 木 舟 等 文 物, 是 遊 客 認 識 阿 美 文 化 最 佳 的 場 所 ( 五 )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花 蓮 縣 政 府 初 步 規 劃 北 起 阿 美 文 化 村 北 側 防 波 堤, 南 至 台 11 線 八 公 里 處, 約 五 百 公 頃 的 範 圍, 持 續 進 行 生 態 資 源 的 調 查, 並 以 潮 間 帶 3 公 頃 處 為 保 護 區, 維 持 其 自 然 現 狀 發 展 3-1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 六 ) 七 星 潭 風 景 特 定 區 七 星 潭 位 於 花 蓮 新 成 鄉 東 北 角 的 海 濱, 雖 名 為 潭, 但 實 際 上 是 一 個 星 月 型 的 海 灣 此 地 海 灘 成 一 優 美 的 弧 形 海 灣, 海 水 潔 淨 蔚 藍, 原 本 只 是 一 處 平 靜 的 小 漁 村, 因 擁 有 得 天 獨 厚 的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近 年 來 在 花 蓮 縣 政 府 及 第 九 河 川 局 的 規 劃 下, 改 變 了 海 堤 工 法, 使 人 可 以 親 近 海, 並 增 添 了 賞 景 步 道 海 邊 亭 台 觀 日 月 樓 賞 星 廣 場 等 設 施, 遊 客 都 能 盡 情 徜 徉 於 碧 海 藍 天 之 中 ( 七 ) 遠 來 花 蓮 海 洋 公 園 位 於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距 離 花 蓮 市 區 約 十 公 里, 園 內 有 三 大 主 題 區, 包 括 本 身 主 體 的 主 題 樂 園 區 佔 地 十 九 公 頃 的 自 然 景 觀 公 園 區 等 ( 八 ) 理 想 大 地 渡 假 村 位 於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為 民 間 開 發 的 休 閒 渡 假 村, 其 渡 假 村 內 以 運 河 景 觀 南 歐 風 味 建 築 為 景 觀 空 間 氣 氛 的 營 造, 提 供 了 北 部 東 部 遊 客 渡 假 休 憩 的 優 美 環 境 ( 九 ) 東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北 口 ) 本 區 以 台 十 一 號 公 路 ( 亦 稱 海 岸 公 路 ) 為 主 要 交 通 動 脈, 自 豐 濱 大 港 口 及 東 河 分 別 有 台 十 一 甲 花 六 十 四 及 台 二 十 三 號 公 路 越 過 海 岸 山 脈 到 花 東 縱 谷 與 台 九 號 公 路 連 接 花 蓮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是 本 風 景 區 最 北 端 的 服 務 據 點, 座 落 於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台 11 線 公 路 南 下 8 公 里 的 山 坡 上, 視 野 遼 闊, 是 遠 眺 太 平 洋 的 絕 佳 點 中 心 內 部 設 有 介 紹 全 區 自 然 人 文 資 源 及 東 部 海 岸 沿 線 旅 遊 據 點 的 展 示 室 及 可 容 納 84 人 的 多 媒 體 簡 報 室, 遊 客 在 開 始 遊 覽 本 區 之 前, 可 以 在 此 諮 詢 相 關 的 旅 遊 資 3-2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訊 ( 十 ) 吉 安 環 鄉 自 行 車 道 吉 安 鄉 南 華 山 邊 的 景 點, 在 吉 安 鄉 公 所 與 農 會 的 帶 動 建 設 下, 吉 安 鄉 南 華 山 邊, 目 前 雖 尚 無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但 已 見 田 園 鐵 馬 遊 的 雛 形, 極 具 發 展 潛 力 ( 十 一 ) 花 蓮 北 濱 自 行 車 道 花 蓮 海 濱 自 行 車 道, 全 長 十 五 公 里, 可 欣 賞 美 麗 的 花 蓮 山 海 風 情 ; 沿 線 有 南 濱 公 園 觀 光 夜 市, 經 過 詩 情 畫 意 的 曙 光 橋, 進 入 純 樸 忙 碌 的 花 蓮 港 與 賞 鯨 碼 頭, 還 可 穿 越 神 秘 的 軍 事 要 塞 四 八 高 地, 最 後 進 入 七 星 潭 風 景 區 ( 十 二 ) 鯉 魚 潭 風 景 區 鯉 魚 潭 風 景 特 定 區 橫 跨 花 蓮 壽 豐 與 秀 林 兩 鄉 轄 境, 是 花 東 縱 谷 風 景 線 的 第 一 站 鯉 魚 潭 所 在 轄 區 橫 跨 壽 豐 鄉 內 的 池 南 與 文 蘭 兩 村, 潭 區 則 在 池 南 村 內, 是 花 蓮 縣 境 內 最 大 的 內 陸 湖 泊 鯉 魚 潭 的 東 邊 有 一 座 標 高 601 公 尺 的 青 翠 山 林, 從 空 中 鳥 瞰 宛 若 一 條 蜷 臥 的 鯉 魚, 因 而 取 名 鯉 魚 山 潭 則 因 依 傍 在 鯉 魚 山 下 所 以 順 理 成 章 取 名 為 鯉 魚 潭 ( 十 三 ) 池 南 森 林 遊 樂 區 池 南 森 林 遊 樂 區 就 在 鯉 魚 潭 東 側 的 山 坡 上, 園 區 內 林 木 蓊 鬱, 山 景 秀 麗, 至 紀 念 碑 涼 亭 處, 可 眺 覽 鯉 魚 潭 風 光 ; 另 有 遊 客 中 心 原 始 林 步 道 蹦 蹦 車 滑 雪 場 兒 童 遊 憩 區 等, 提 供 遊 客 多 功 能 的 遊 園 活 動 3-2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四 相 關 活 動 資 源 ( 一 ) 賞 鳥 活 動 花 蓮 溪 是 一 個 全 新 的 賞 鳥 景 點, 其 集 水 區 非 常 遼 闊, 因 南 岸 保 有 秀 麗 的 風 景, 因 此 在 每 年 10 至 翌 年 4 月 ( 春 秋 冬 ) 為 主 要 的 賞 鳥 季 節, 每 當 退 潮 時 可 持 單 管 望 遠 鏡 或 雙 管 望 遠 鏡, 徒 步 行 走 在 河 堤 上 觀 察 鷸 科 鷺 科 雁 鴨 科 田 野 鳥 類 一 般 賞 鳥 路 線 停 留 點 包 括 阿 美 文 化 村 旁 之 花 蓮 溪 河 岸 光 華 工 業 區 排 水 渠 道 盡 頭 花 蓮 大 橋 橋 頭 花 蓮 溪 東 岸 溪 口 等 地 ( 二 ) 魚 釣 活 動 花 蓮 溪 口 因 潮 汐 漲 退 的 影 響, 在 出 海 口 處 常 有 廣 大 的 沙 洲 形 成, 造 就 沿 岸 與 沙 洲 腹 地 可 及 性 高 的 交 通 動 線, 因 此 花 蓮 市 及 吉 安 鄉 附 近 居 民 亦 經 常 於 沙 洲 上 進 行 魚 釣 活 動, 但 過 度 的 交 通 設 施 干 擾, 已 經 形 成 本 區 生 態 及 地 形 環 境 破 壞 的 主 要 因 素 ( 三 ) 文 化 活 動 每 年 六 月 初, 吉 安 鄉 的 阿 美 族 會 在 花 蓮 溪 口 舉 行 一 項 被 稱 為 希 高 娃 賽 的 祭 典 儀 式, 擺 設 檳 榔 嘟 倫 等 祭 品, 飲 酒 歌 唱 跳 舞, 並 舉 行 各 項 傳 統 競 技 和 撒 網 捕 魚 比 賽, 為 阿 美 族 每 年 的 海 祭 活 動 ( 五 ) 觀 景 潮 間 帶 觀 察 活 動 花 蓮 溪 口 所 處 位 置 為 縱 谷 起 始 點, 亦 為 花 蓮 溪 水 系 匯 流 入 太 平 洋 的 出 口, 本 區 因 區 位 的 特 殊 性, 造 就 了 沙 洲 景 觀 及 海 岸 山 脈 中 央 山 脈 匯 集 的 自 然 地 形, 提 供 了 觀 景 ( 夕 陽 ) 及 野 外 觀 察 的 活 動 3-2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五 地 方 保 育 團 體 花 蓮 地 區 擁 有 許 多 為 環 境 與 生 態 保 育 而 努 力 耕 耘 的 民 間 團 體, 包 括 : 花 蓮 日 出 小 組 花 蓮 縣 鳥 會 花 蓮 環 保 工 作 促 進 會 花 蓮 縣 動 物 權 益 促 進 會 環 保 聯 盟 花 蓮 分 會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花 蓮 分 會 等, 自 1995 年 始 即 開 始 彼 此 互 助 互 動 發 起 各 項 環 保 活 動, 而 於 1997 年 東 台 灣 生 態 保 育 會 議, 擴 大 結 合 面 共 有 三 十 多 個 社 團 參 與, 共 同 面 對 花 蓮 即 將 面 臨 的 危 機 並 於 會 後 開 始 籌 組 東 台 灣 生 態 保 育 聯 盟 2005 年 加 入 黑 潮 文 教 基 金 會 以 及 迴 瀾 夢 想 聯 盟, 一 起 為 花 蓮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共 同 努 力 3-2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4-2 生 態 環 境 調 查 分 析 本 研 究 由 花 蓮 鳥 會 協 助 於 2006 年 5 月 至 10 月 間 著 手 調 查 花 蓮 溪 口 陸 域 及 水 域 之 動 物 及 維 管 束 植 物, 結 果 摘 要 如 下 : 調 查 期 間 共 記 錄 維 管 束 植 物 75 科 178 屬 213 種, 包 括 水 燭 大 水 莞 風 車 草 開 卡 蘆 過 長 沙 布 袋 蓮 大 萍 馬 藻 等 水 生 植 物 野 生 哺 乳 類 動 物 7 種 : 食 蟲 目 的 臭 鼩 嚙 齒 目 的 鬼 鼠 小 黃 腹 鼠 刺 鼠 家 鼷 鼠 月 鼠 與 緬 甸 小 鼠 鳥 類 28 科 71 種, 組 成 以 留 鳥 最 多, 有 38 種, 其 次 為 冬 候 鳥 19 種, 鳥 種 以 6 月 份 最 多, 逐 月 下 降,8 月 最 少 為 26 種, 9 月 開 始 逐 漸 回 升 兩 棲 類 記 錄 4 科 屬 9 種, 魚 類 記 錄 20 科 39 屬 43 種, 以 六 月 份 記 錄 的 魚 種 及 數 量 最 多 陸 域 昆 蟲 共 記 錄 9 目 31 科 96 種 保 育 類 動 物 名 單 如 下 : 鳥 類 唐 白 鷺 環 頸 稚 魚 鷹 小 燕 鷗 (Ⅱ), 紅 尾 伯 勞 烏 頭 翁 (Ⅲ), 兩 棲 類 : 貢 德 氏 赤 蛙 (Ⅱ), 魚 類 : 鱸 鰻 (Ⅱ), 哺 乳 類 及 昆 蟲 未 記 錄 到 保 育 物 種 4-2-1 河 川 棲 地 調 查 河 川 棲 地 指 河 川 生 物 棲 息 之 水 域 物 化 環 境, 其 影 響 水 生 生 物 的 空 間 分 佈, 數 量 及 水 生 生 物 群 集 組 成, 就 棲 地 規 模 大 小 而 論, 可 再 區 分 為 巨 型 棲 地 (macro-habitat): 以 河 段 為 單 元 中 型 棲 地 (meso-habitat) 或 魚 類 棲 地 (fish-habitat): 以 約 一 倍 河 寬 至 十 倍 河 寬 長 度 河 段 為 單 元 之 棲 地 型 態, 能 反 應 生 水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多 樣 性, 亦 是 探 討 魚 類 生 活 空 間 多 寡 之 重 要 指 標 及 微 型 棲 地 (micro-habitat): 指 水 流 河 床 底 質 水 質 之 組 成 成 分 量 化 值, 為 直 接 影 響 生 物 個 體 行 動 之 指 標 河 川 棲 地 類 型 依 據 河 道 坡 度 分 為 陡 坡 型 之 梯 级 潭 類 型 (step-pool) 及 緩 坡 型 之 潭 瀨 類 型 (pool-riffle), 其 分 界 點 為 河 道 坡 度 S=2%(Petts,1992) 3-2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一 棲 地 類 型 說 明 本 案 依 據 花 蓮 溪 河 系 河 川 情 勢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其 河 道 坡 度 小 於 2%, 因 此 採 中 型 棲 地 緩 坡 型 之 潭 瀨 類 型 (pool-riffle) 以 分 析 本 案 生 物 既 有 棲 地 環 境, 潭 瀨 類 型 棲 地 的 空 間 單 元 說 明 如 下 表 所 述 : 表 3-5 潭 瀨 類 型 棲 地 各 小 單 元 說 明 表 ( 花 蓮 溪 河 系 河 川 情 勢 調 查,91 年 ) 棲 地 單 元 淺 瀨 (Riffle) 淺 流 (Glide) 深 潭 (Pool) 深 流 (Run) 流 況 河 床 底 質 水 淺 水 急 水 面 紊 亂 明 顯 並 有 水 花, 流 速 快, 底 層 石 塊 可 能 突 起 水 面 水 淺 水 急, 類 似 淺 瀨, 但 底 質 多 為 小 型 的 砂 石 礫 石 與 卵 石 水 深 水 緩, 水 面 平 順, 流 速 緩 慢, 可 能 產 生 迴 流 區 水 深 水 急, 深 流 為 淺 瀨 深 潭 間 之 轉 換 段, 水 面 略 有 波 動 大 型 的 漂 石 與 小 型 的 砂 石 礫 多 為 小 型 底 礫 石 為 主 圓 石 石 與 卵 石 石, 偶 有 塊 石 沉 埋 而 依 據 上 表 所 述 之 棲 地 單 元, 以 魚 類 生 態 關 連 性, 提 供 棲 地 適 宜 環 境 之 說 明 ( 河 川 生 態 基 準 流 量 技 術 規 範, 中 興 公 司 ): ( 一 ) 深 潭 水 深 水 勢 緩 和, 為 魚 類 休 息 場 所 週 遭 迴 流 處 是 幼 魚 活 動 區, 大 型 魚 常 隱 匿 於 大 型 深 潭, 是 洪 水 及 枯 水 時 的 避 難 及 越 冬 場 所 ( 二 ) 淺 瀨 流 速 快, 溶 養 量 高, 底 棲 生 物 集 中 於 此, 基 礎 生 產 量 高, 是 魚 類 餌 料 來 源 地 ( 三 ) 淺 流 深 流 為 淺 瀨 深 潭 間 之 轉 換 段, 部 分 魚 類 利 用 此 區 段 進 行 產 卵 活 動 ( 四 ) 岸 邊 緩 流 3-2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為 仔 稚 魚 生 長 之 重 要 區 域 二 河 床 底 質 材 料 依 據 花 蓮 溪 河 系 河 川 情 勢 調 查 分 析, 花 蓮 溪 全 段 屬 砂 礫 石 河 床, 河 床 底 質 顆 粒 因 受 支 流 匯 入 而 成 不 規 格 變 化 全 河 段 代 表 斷 面 之 平 均 粒 徑 約 在 12mm 至 76mm 之 間, 砂 質 含 量 約 在 30% 至 59% 之 間, 故 河 床 質 地 鬆 散 容 易 變 動 三 河 川 植 被 環 境 ( 一 ) 河 岸 林 為 堤 岸 或 河 岸 外 側 河 水 無 法 進 行 作 用 之 區 域, 其 植 物 社 會 多 為 陽 性 樹 種 分 布 ( 二 ) 高 灘 地 河 道 兩 側 因 堆 積 所 形 成 之 高 灘 地, 依 地 形 時 間 及 受 河 流 影 響 程 度 之 不 同 而 在 植 被 組 成 上 略 有 差 異, 離 岸 較 近 不 易 受 沖 刷 形 成 時 間 較 久 之 灘 地, 其 植 物 社 會 以 次 生 林 為 主 ( 三 ) 河 中 沙 洲 河 道 中 因 淤 積 所 形 成 之 沙 洲 部 分, 幾 乎 全 為 礫 石 砂 土 為 主 的 裸 露 地, 位 置 範 圍 會 因 河 川 流 向 流 量 而 發 生 變 化 ( 四 ) 瀨 灘 地 為 洪 峰 過 後 所 遺 留 之 瀨 灘 地, 會 隨 著 河 道 泥 沙 之 淤 積 逐 漸 形 成 泥 灘 地 3-2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4-2-2 生 物 資 源 調 查 一 植 物 景 觀 與 資 源 ( 一 ) 調 查 方 法 經 現 場 探 勘 後, 依 不 同 的 立 地 環 境 與 植 被 概 況 取 樣, 森 林 樣 區 10 10m2, 灌 叢 和 草 本 2 2m2, 調 查 其 植 物 種 類, 建 立 名 錄, 估 計 優 勢 種 的 覆 蓋 度 和 描 述 植 被 結 構 於 5 月 底 一 次 全 面 普 查 後,6-10 月 每 月 一 次, 前 往 現 場, 觀 察 記 錄 主 要 之 物 候 變 化 ( 二 ) 調 查 結 果 花 蓮 溪 口 近 五 年 來, 河 岸 淘 蝕 嚴 重, 河 口 地 形 變 化 劇 烈, 加 以 岸 上 土 地 利 用 的 變 遷 與 2005 年 超 級 颱 風 的 肆 虐, 使 溪 口 的 植 物 景 觀 有 頗 大 的 變 化 在 本 計 畫 的 規 劃 範 圍 內 調 查 陸 域 及 水 域 維 管 束 植 物, 共 紀 錄 75 科 178 屬 213 種, 包 括 蕨 類 8 種 裸 子 植 物 2 種 雙 子 葉 植 物 148 種 單 子 葉 植 物 55 種 (12-6 附 錄 1) 雖 然 在 植 物 的 種 類 上 沒 有 什 麼 異 動, 然 而 在 植 被 的 外 觀 有 明 顯 的 不 同 茲 將 調 查 的 結 果, 依 土 地 環 境 及 植 被 概 況, 分 右 岸 左 岸 描 述 如 下 : 1. 溪 口 右 岸 溪 口 右 岸, 即 嶺 頂 側, 由 於 土 地 所 有 權 屬 的 改 變, 嶺 頂 側 的 景 觀 有 重 大 的 改 變, 由 海 平 面 至 台 11 線 路 面 經 花 蓮 山 再 下 至 溪 床, 分 右 -I 右 -II 右 IIIa 右 IIIb 右 IV ( 圖 3-5) 右 -I 區 : 為 濱 海 草 地 與 灌 叢, 本 區 為 原 來 的 花 蓮 溪 口 生 態 3-2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保 護 區, 高 潮 線 以 上 往 陸 地 方 向 寛 約 60 公 尺, 前 方 以 乾 溝 飄 拂 草 馬 尼 拉 芝 芻 蕾 草 雙 花 蟛 蜞 菊 為 草 地 優 勢 植 物, 緊 接 的 灌 叢 則 由 草 海 桐 林 投 白 花 苦 藍 盤 組 成 右 -II 區 : 右 岸 海 濱 疏 灌 草 地 及 庭 園 花 木 原 以 林 投 黃 槿 草 海 桐 構 樹 馬 鞍 藤 茵 蔯 蒿 為 主 要 成 分 的 2005 年 初 這 片 海 濱 灌 叢 殘 遭 全 面 砍 伐, 成 為 草 生 地, 草 生 地 的 草 種 在 一 年 內 會 有 消 長 現 象, 如 五 六 月 間 為 大 花 咸 豐 和 白 茅 優 勢 的 植 物 社 會, 大 花 咸 豐 和 白 茅 覆 蓋 率 皆 在 50% 以 上, 道 路 旁 則 有 大 片 的 銀 膠 菊 (20%) 和 大 黍 (10%) 被 覆, 草 地 上 蔓 生 槭 葉 牽 牛, 枯 木 上 爬 滿 小 花 蔓 澤 蘭,10 月 間 銀 膠 菊 大 半 枯 萎, 大 黍 的 覆 蓋 率 大 增, 與 大 花 咸 豐 草 平 分 秋 色, 此 時 蔓 澤 蘭 展 開 花 期 國 姓 廟 週 圍 成 為 遍 植 觀 賞 花 木 的 庭 院, 庭 園 周 圍 荒 蕪 地, 自 四 月 至 八 月 間 遍 佈 裂 葉 月 見 草 和 印 度 木 犀, 廟 旁 風 剪 的 大 榕 樹 一 直 是 國 姓 廟 的 特 色, 由 樹 型 可 以 讀 出 風 從 那 裏 來 大 片 的 草 生 地 如 果 沒 有 再 被 人 干 擾, 數 年 內 又 可 發 育 為 以 構 樹 為 優 勢 種 的 次 生 林 右 IIIa: 為 花 蓮 山 的 迎 風 面, 原 本 為 次 生 的 海 岸 林 區 以 構 樹 血 桐 黃 槿 為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以 月 橘 為 主, 草 本 層 有 姑 婆 芋 冇 骨 消 蕨 類 等, 蔓 藤 有 玉 葉 金 花 大 頭 艾 納 香 等, 林 緣 和 林 窗 多 月 桃 和 五 節 芒 2005 年 的 颱 風 將 第 一 層 樹 冠 全 毀, 目 前 只 見 枯 枝, 而 整 個 迎 風 面 的 植 物 景 觀 是 以 月 桃 為 優 勢 的 植 物 社 會, 林 緣 有 3-2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蓪 草 姑 婆 芋 冇 骨 消 長 穗 木 等 蔓 藤 以 小 花 蔓 澤 蘭 為 優 勢 五 六 月 間, 受 損 的 黃 槿 血 桐 己 萌 蘖 長 新 葉, 歷 經 一 年 的 養 息, 到 本 年 九 十 月 間, 血 桐 構 樹 黃 槿 皆 逐 漸 恢 復 舊 觀, 相 信 未 來 這 一 類 型 的 海 岸 林 會 繼 續 存 在 右 IIIb: 花 蓮 山 的 背 風 面, 受 風 害 較 輕, 此 處 為 相 思 樹 造 林 地, 第 一 層 樹 冠 以 相 思 樹 為 主, 伴 生 的 有 菲 律 賓 榕, 灌 木 層 以 月 橘 青 苧 麻 馬 纓 丹 組 成, 林 緣 有 長 穗 木 台 灣 蘆 竹, 蔓 藤 則 有 小 花 蔓 澤 蘭 山 葛 串 鼻 龍 洛 葵 等, 而 以 小 花 蔓 澤 蘭 為 絕 對 優 勢, 甚 至 覆 蓋 在 山 葛 之 上 右 IV: 右 岸 濕 地 此 處 漲 潮 時 淹 在 水 中, 退 潮 時 露 出 沙 灘, 以 甜 根 子 草 五 節 芒 台 灣 蘆 竹 為 優 勢, 經 常 積 水 處 則 分 布 著 大 水 莞 針 蘭 水 燭 風 車 草 2. 左 岸 為 吉 安 鄉 側 : 分 左 -I 左 -II 左 -III, 描 述 如 下 : 左 -I: 為 河 口 舊 溼 地 區, 這 片 淡 鹹 水 交 會 的 溼 地 區 已 經 陸 化, 並 與 沒 口 溪 的 沙 洲 連 成 一 片, 平 時 沒 有 積 水, 僅 在 颱 風 大 雨 後 稍 微 積 水 地 面 舖 滿 細 碎 的 漂 流 木, 目 前 優 勢 種 為 水 生 黍, 幾 乎 100% 覆 蓋, 開 卡 蘆 零 星 散 佈 其 間, 大 水 莞 和 水 燭 只 有 非 常 稀 疏 的 幾 株 殘 存 其 上 此 情 此 景 與 1999 年 時 經 常 維 持 有 淺 水 沙 灘 和 泥 灘 的 情 況 大 異 其 趣 當 年 此 處 可 見 沉 水 植 物 馬 藻, 浮 水 植 物 布 袋 蓮 大 萍, 泥 灘 上 可 見 匍 匐 的 過 長 沙 和 多 種 莎 草 科 植 物, 而 以 大 水 莞 和 水 燭 為 優 勢 種, 如 今 此 種 溼 地 景 觀 已 不 復 見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與 該 舊 濕 地 區 僅 一 路 ( 舊 有 輸 砂 便 道 ) 3-2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之 隔 的 砂 石 廠 作 業 區 遺 址, 目 前 積 水 不 退, 有 一 部 份 已 儼 發 育 成 濕 地 植 物 群 落, 調 查 期 間 (5 月 -10 月 ) 這 片 濕 地 都 持 續 存 在, 並 有 貢 德 氏 赤 蛙 大 白 鷺 等 出 沒 其 間 左 -II: 花 蓮 大 橋 沿 溪 北 行 至 污 水 排 水 溝 間, 東 昌 堤 防 以 西 的 防 風 林, 主 要 由 木 麻 黃 黃 槿 銀 合 歡 組 成, 林 緣 則 有 許 多 山 芙 蓉 和 五 節 芒 甜 根 子 草 和 白 茅 等 叢 生 此 處 樹 林, 除 了 是 一 般 森 林 鳥 類 灌 叢 鳥 類 的 活 動 場 所 和 棲 地 外, 也 是 鷺 科 鳥 類 棲 息 和 築 巢 的 地 方 左 -III: 位 在 花 蓮 溪 左 岸, 花 蓮 大 橋 下 的 沙 灘 植 被 與 右 IV 相 同, 以 開 卡 蘆 甜 根 子 草 為 優 勢 種, 風 車 草 大 水 莞 水 燭 散 佈 其 中 這 片 有 沙 洲 淺 水 草 叢 的 溼 地, 是 目 前 花 蓮 溪 口 水 鳥 出 沒 最 多 的 地 方 山 芙 蓉 甜 根 子 草 開 卡 蘆 溪 口 秋 景 海 濱 原 生 種 - 天 蓬 草 舅 蔓 澤 蘭 花 蓮 山 迎 風 面 之 月 桃 槭 葉 牽 牛 入 侵 之 銀 膠 菊 3-3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 三 ) 結 論 與 建 議 1. 溪 口 的 植 物 雖 然 每 次 調 查 會 多 幾 種, 但 整 體 而 言 物 種 數 相 當 穩 定, 植 物 社 會 亦 然 大 抵 而 言, 濱 海 區 會 有 海 濱 植 物, 溪 床 會 是 草 生 地 及 濕 地 植 物 嶺 頂 花 蓮 山 會 維 持 低 海 拔 常 綠 闊 葉 林, 目 前 大 片 伐 林 後 的 草 生 地, 如 果 沒 有 持 續 的 人 為 干 擾, 不 久 也 會 發 育 成 以 構 樹 血 桐 等 為 優 勢 種 的 次 生 林 2. 溪 口 左 岸 新 形 成 的 濕 地, 如 果 加 以 人 工 改 造, 極 有 希 望 復 育 成 功 3. 植 物 是 生 產 者, 提 供 食 物 與 棲 所, 左 岸 植 物 較 多, 濕 地 也 較 廣 大, 故 左 岸 鳥 相 優 於 右 岸 4. 溪 口 地 區 充 斥 著 多 種 非 常 強 勢 的 外 來 種, 是 值 得 關 切 的 問 題, 小 花 蔓 澤 蘭 直 接 危 害 林 木 時, 需 要 除 蔓, 但 其 他 開 著 美 麗 花 朵 的 歸 化 野 花 野 草, 既 然 無 法 清 除, 應 考 慮 善 加 利 用, 做 為 野 外 綠 美 化 的 素 材 3-3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圖 3-4 花 蓮 溪 口 植 物 資 源 調 查 分 析 3-3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二 動 物 資 源 ( 一 ) 哺 乳 類 1. 調 查 方 法 種 數 每 月 一 次, 每 次 三 天 兩 夜, 設 置 摺 疊 式 鼠 籠 捕 捉 地 棲 小 型 哺 乳 類 共 有 五 樣 區, 有 四 個 樣 區 中 設 三 樣 站, 另 一 個 樣 區 中 設 兩 樣 站, 每 站 五 個 鼠 籠 八 月 份 調 查 有 一 樣 站 遭 整 地, 導 致 捕 捉 日 減 少 一 天 五 月 至 十 月 間, 除 八 月 的 捕 捉 努 力 量 為 135 籠 夜 外, 其 餘 各 月 皆 為 140 籠 夜 2. 調 查 結 果 共 計 捕 獲 野 生 哺 乳 動 物 七 種 : 食 蟲 目 的 臭 鼩 嚙 齒 目 的 鬼 鼠 小 黃 腹 鼠 刺 鼠 家 鼷 鼠 月 鼠 與 緬 甸 小 鼠 於 黃 昏 時, 可 見 到 蝙 蝠 的 活 動, 但 由 於 未 能 追 蹤 到 其 棲 所, 而 調 查 樣 區 的 環 境 不 適 合 架 網 捕 捉, 因 此 未 能 辨 識 種 類 此 外, 調 查 區 的 草 地 上, 常 有 成 群 野 狗 出 沒, 右 岸 的 草 地 偶 爾 可 見 放 牧 的 牛 群, 溪 床 上 則 可 見 撿 漂 流 木 賞 鳥 捕 魚 開 越 野 車 的 人 (1) 野 生 哺 乳 類 種 數 月 變 化 以 每 月 捕 獲 的 野 生 哺 乳 類 種 數 而 言, 最 多 為 7 月 有 6 種, 最 少 的 為 8 月 僅 3 種 ( 圖 3-5) 7 6 5 4 3 2 1 0 5 6 3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圖 3-5 野 生 哺 乳 類 動 物 6 月 -10 月 捕 獲 種 數 5 4 3-3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2) 哺 乳 類 數 量 以 每 月 捕 獲 的 哺 乳 類 數 量 而 言, 則 有 每 況 愈 下 的 情 形, 六 月 為 0.34 個 數 / 籠 夜, 逐 月 遞 減 至 10 月 最 少 為 0.09 個 數 / 籠 夜 ( 圖 3-6) 個 體 / 籠 夜 0.4 0.35 0.3 0.25 0.2 0.15 0.1 0.05 0 0.34 0.3 0.16 0.13 0.09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圖 3-6 野 生 哺 乳 類 動 物 6 月 -10 月 捕 獲 個 數 / 籠 夜 3. 建 議 小 型 哺 乳 動 物 是 猛 禽 與 蛇 的 食 物, 調 查 區 中 以 臭 鼩 數 量 較 多, 顯 示 人 為 活 動 的 干 擾 大 刺 鼠 出 現 於 海 岸 山 脈 北 段 尾 稜 鄰 出 海 口 的 山 邊, 此 一 面 積 甚 小 之 山 丘 與 海 岸 山 脈 主 脈 間 被 台 十 一 線 所 隔 開, 兩 邊 族 群 的 交 流 可 能 會 受 到 影 響 調 查 區 中 的 野 狗 則 會 危 害 野 鳥 與 人 類 的 安 全, 建 議 應 有 管 制 及 捕 捉 計 畫 及 機 制 ( 二 ) 鳥 類 1. 調 查 方 法 鳥 類 為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最 重 要 的 生 物 資 源 之 一, 為 便 於 日 後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的 規 劃, 故 本 次 對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鳥 3-3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類 資 源 之 調 查, 採 分 小 區 方 式 進 行, 先 規 劃 設 計 標 準 調 查 方 法 與 表 格, 並 將 調 查 區 域 依 當 地 環 境 類 型 及 路 線 分 為 花 蓮 溪 左 岸 A1 A2 A3 區 及 右 岸 B1 B2 B3 區 等 兩 大 區 域 6 個 小 調 查 區 包 括 5 個 定 點, 一 條 穿 越 線 ( 圖 3-8) 其 中 花 蓮 溪 口 左 岸 部 分,A1 區 為 由 海 岸 消 波 塊 至 汙 水 處 理 廠 排 水 溝 之 間 的 溪 岸 和 沙 洲 A2 區 由 污 水 處 理 廠 排 水 溝 沿 堤 岸 上 行 至 吉 安 鄉 垃 圾 處 理 廠 間, 即 A1 至 A3 間 的 穿 越 線, 環 境 類 型 則 有 沙 洲 雜 木 林 草 澤 及 灌 叢 A3 區 環 境 為 花 蓮 溪 堤 防 周 邊 及 防 風 林 灌 叢 草 地 及 沙 洲 等 B1 為 右 岸 國 姓 廟 定 點, 調 察 範 圍 包 括 河 口 沙 洲 及 嶺 頂,B2 為 中 段 的 河 中 洲, 由 右 岸 台 11 線 路 旁 至 高 點 觀 察 B3 為 右 岸 大 橋 下 的 濕 地 及 沙 灘 在 鳥 類 調 查 方 法 選 擇 上, 採 用 穿 越 線 目 視 法 (line transect) 定 點 計 數 法 (point count) 及 穿 越 帶 鳴 叫 計 數 法 (audio strip transect) 鳥 類 調 查 頻 度 為 每 月 ㄧ 次, 調 查 時 間 原 則 上 為 每 月 第 一 週 的 星 期 日 早 上 為 主, 但 調 查 人 員 會 依 實 際 天 候 狀 況 及 潮 汐 做 調 整 調 查 期 間 為 2006 年 6 月 至 2006 年 10 月, 共 計 5 個 月 以 下 將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鳥 類 調 查 結 果, 分 述 如 后 3-3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A1 A2 B1 B2 A3 B3 圖 例 定 點 穿 越 線 圖 3-7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鳥 類 調 查 分 區 圖 3-3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2. 調 查 結 果 研 究 調 查 期 間 (2006 年 6 月 至 10 月 ) 在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全 區 共 記 錄 到 28 科 71 種 鳥 類, 如 圖 3-8( 詳 見 附 錄 3) 其 中 留 鳥 38 種, 佔 總 數 的 54%; 冬 候 鳥 19 種, 佔 總 數 的 27%; 過 境 鳥 13 種, 佔 總 數 的 18%; 夏 候 鳥 1 種, 顯 見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鳥 類 組 成 在 調 查 期 間 以 留 鳥 為 主 與 冬 候 鳥 次 之 此 外, 本 區 域 也 是 許 多 過 境 鳥 在 過 境 期 間, 重 要 的 短 暫 棲 息 與 覓 食 環 境 1% 27% 18% 54% 留 鳥 38 種 冬 候 鳥 19 種 夏 候 鳥 1 種 過 境 鳥 13 種 圖 3-8 花 蓮 溪 口 野 鳥 種 數 統 計 圖 分 區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鳥 類 以 左 岸 A2 區 最 多, 在 調 查 期 間 共 記 錄 到 42 種 鳥 類 ( 圖 3-9), 主 要 是 因 為 此 區 的 棲 地 類 型 較 為 複 雜, 有 淺 水 河 口 沙 洲 泥 灘 地 防 風 林 及 灌 叢 等 環 境, 不 僅 提 供 鳥 類 棲 息 隱 蔽, 也 是 重 要 的 覓 食 區 域, 故 棲 息 本 區 的 鳥 種 有 溼 地 鳥 類, 如 鷸 鴴 科 鷺 科 雁 鴨 科 等, 也 有 平 原 農 地 鳥 類, 如 鶯 亞 科 伯 勞 科 文 鳥 科 燕 科 等 3-3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整 體 而 言, 左 岸 的 鳥 況 優 於 右 岸 茲 將 各 調 查 小 區 的 鳥 況,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 圖 3-9 各 調 查 區 鳥 類 種 數 圖 3. 各 調 查 區 鳥 類 種 類 概 述 (1)A1 調 查 區 A1 區 於 調 查 期 間, 總 共 記 錄 到 22 種 鳥 類, 以 當 地 平 原 農 地 留 鳥 為 主, 如 小 雲 雀 紅 鳩 烏 頭 翁 鷦 鶯 小 白 鷺 紅 冠 水 雞 麻 雀 等 本 區 調 查 期 間 的 鳥 類 組 成 種 數 變 化 不 大,6 月 份 部 份 冬 候 鳥 尚 未 北 返, 有 黑 嘴 鷗 反 嘴 鴴 等 水 鳥 紀 錄 8 月 過 境 期 間, 有 記 錄 到 部 份 過 境 鳥, 如 翻 石 鷸 鐵 嘴 鴴 等 ( 圖 3-10) 圖 3-10 A1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 3-3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2) A2 調 查 區 A2 區 於 調 查 期 間 共 記 錄 到 42 種 鳥 類, 以 留 鳥 及 冬 候 鳥 為 主 由 於 本 區 環 境 有 沙 洲 泥 灘 地 防 風 林 及 灌 叢 草 澤 等 多 類 型 棲 地, 故 本 區 所 記 錄 的 鳥 種 最 多 其 中 本 區 的 防 風 林, 更 提 供 了 八 哥 黃 頭 鷺 等 重 要 的 棲 所, 在 6 月 份 曾 經 有 多 達 130 隻 的 八 哥 紀 錄 此 外, 本 區 也 記 錄 到 屬 於 珍 貴 稀 有 保 育 類 動 物 的 環 頸 雉, 在 此 活 動 棲 息 ( 圖 3-11) 圖 3-11 A2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 (3)A3 調 查 區 本 區 環 境 以 河 口 沙 洲 及 堤 防 周 邊 林 地 灌 叢 為 主, 鳥 類 多 在 淺 水 區 與 堤 岸 間 的 高 莖 草 叢 間 覓 食, 調 查 期 間 共 記 錄 到 33 種 鳥 類 6 至 8 月 的 鳥 類 多 以 當 地 留 鳥 為 主, 如 小 白 鷺 鷦 鶯 烏 頭 翁 小 雲 雀 及 環 頸 雉 9 月 開 始, 部 分 冬 候 鳥 陸 續 到 來, 如 蒼 鷺 高 蹺 鴴 藍 磯 鶇 等, 故 鳥 種 數 量 隨 著 秋 冬 季 節 到 來 而 數 量 增 加 ( 圖 3-12) 3-3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圖 3-12 A3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 (4)B 點 調 查 區 B 區 嶺 頂 腹 地 小, 棲 地 類 型 較 少, 鳥 種 及 數 量 皆 比 A 區 少, 由 圖 3-13 3-14 可 知 以 6 月 份 的 種 類 最 多, 可 能 因 為 六 月 為 候 鳥 遷 移 時 間,B 區 所 觀 察 到 的 鳥 種 以 水 鳥 居 多 種 類 14 12 10 8 6 4 2 0 13 6 6 3 2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種 類 30 25 20 15 10 5 0 27 13 10 5 2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圖 3-13 B1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 圖 3-14 B2 & B3 區 鳥 類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 4. 鳥 類 的 空 間 分 佈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及 其 周 邊 環 境 類 型 多 樣, 提 供 了 許 多 鳥 類 棲 息 與 覓 食 的 場 所 在 環 境 類 型 組 成 上 有 灌 叢 泥 灘 地 樹 林 沙 洲 淺 水 域 等 在 本 區 的 泥 灘 地 環 境 上, 常 見 小 環 頸 鴴 鐵 嘴 鴴 小 白 鷺 等 在 灘 地 上 活 動 覓 食 ; 周 邊 的 旱 地 高 莖 草 或 荒 野 地 等 灌 叢 環 境, 則 常 見 褐 頭 鷦 鶯 3-4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烏 頭 翁 紅 鳩 小 雲 雀 麻 雀 等 平 原 農 地 常 見 的 鳥 類 為 主 ; 農 地 間 的 水 域 草 澤 環 境, 則 可 見 紅 冠 水 雞 樹 林 環 境 中 有 紅 嘴 黑 鵯 小 彎 嘴 畫 眉 或 繡 眼 畫 眉 等 鷗 科 的 白 翅 黑 燕 鷗 或 黑 尾 鷗, 則 在 過 境 期 間, 在 花 蓮 溪 口 沙 洲 上 空 普 遍 可 見 各 科 鳥 類 的 空 間 分 佈 大 致 如 下 : (1) 草 叢 : 文 鳥 科 鳩 鴿 科 杜 鵑 科 伯 勞 科 鶇 亞 科 卷 尾 科 雲 雀 科 (2) 樹 林 : 鵯 科 鴉 科 文 鳥 科 卷 尾 科 繡 眼 科 鶇 科 畫 眉 科 伯 勞 科 雉 科 鬚 鴷 科 (3) 沙 洲 : 鷗 科 雁 鴨 科 鷺 科 鷸 科 鴴 科 鶺 鴒 科 (4) 淺 水 : 雁 鴨 科 鷺 科 (5) 空 中 : 燕 科 雨 燕 科 鶚 科 調 查 資 料 中, 左 岸 的 鳥 況 優 於 右 岸, 且 A2 是 所 有 樣 區 中 鳥 種 最 多 的 區 域, 亦 驗 證 上 述 的 結 果 5. 鳥 類 種 類 及 數 量 的 月 變 化 花 蓮 溪 口 的 鳥 類 相 於 春 秋 兩 季 過 境 期 主 要 以 候 鳥 為 主, 其 中 五 六 月 是 燕 鷗 科 過 境 的 高 峰 期, 也 是 唐 白 鷺 過 境 的 高 峰 期, 數 量 最 多 可 以 接 近 十 五 隻, 時 序 到 了 七 月 和 八 月 只 留 鳥 和 夏 候 鳥, 鳥 況 普 遍 不 佳, 而 六 月 到 七 月 是 小 燕 鷗 繁 殖 的 季 節, 約 有 五 十 對 的 小 燕 鷗 在 沙 洲 上 繁 殖, 到 了 九 月, 東 北 季 風 吹 起, 候 鳥 開 始 南 遷, 鷸 鴴 科 鳥 類 過 境 鳥 種 數 量 才 開 始 增 加 調 查 期 間,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的 鳥 種 數 及 月 份 變 化 如 圖 3-15 6 月 份 因 部 分 冬 候 鳥 尚 未 北 返 部 分 過 境 鳥 過 境 及 夏 候 鳥 來 台 繁 殖, 故 6 月 份 所 記 錄 到 的 鳥 種 較 多 之 3-4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後, 隨 著 冬 候 鳥 北 返,7 至 9 月 的 鳥 種 以 留 鳥 為 主,10 月 後, 許 多 冬 候 鳥 又 會 陸 續 來 台 度 冬, 由 於 月 份 的 調 查 在 月 初 進 行, 如 果 到 月 底, 相 信 鳥 種 會 增 加 更 多 大 體 而 言,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每 月 的 鳥 類 種 數 與 數 量 變 化 與 台 灣 整 體 的 鳥 種 月 份 變 化, 並 無 太 大 區 別 60 50 55 40 鳥 種 30 34 26 27 29 20 10 0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圖 3-15 2006 年 6 月 至 2006 年 10 月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鳥 種 統 計 圖 6. 符 合 IBA 準 則 A1 鳥 種 花 蓮 溪 口 劃 為 IBA 是 由 於 全 球 瀕 危 鳥 種 - 唐 白 鷺, 每 年 在 此 過 境 且 有 一 定 的 數 量, 每 年 4 月 至 6 月 為 其 過 境 期, 資 料 如 下 表 ( 表 3-6) 表 3-6 1995 年 至 2006 年 唐 白 鷺 出 現 於 花 蓮 溪 口 數 量 年 份 / 月 份 1995/4 1996/5 1997/5 1998/4 1999/4 2000/5 2006/6 唐 白 鷺 數 量 38 25 4 5 3 17 11 3-4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 唐 白 鷺 介 紹 學 名 :Egretta aulophotes 英 文 :Chinese Egret. 全 長 :54 公 分 唐 白 鷺, 繁 殖 於 西 伯 利 亞 東 南 部 烏 蘇 里 地 方 朝 鮮 北 部 中 國 東 南 部 以 及 海 南 島 ; 冬 季 南 遷 越 冬 於 菲 律 賓 婆 羅 州 西 里 伯 斯 馬 來 半 島 等 ; 在 臺 灣 為 不 普 遍 的 過 境 鳥 全 身 白 色, 由 頭 部 後 方 長 出 15~50 根 冠 羽 狀 羽 毛, 長 約 10 公 分 背 部 蓑 羽 亦 超 出 尾 羽 5.6 公 分 ; 上 胸 亦 有 如 後 頭 部 之 長 羽 毛 ( 黑 田,1934) 出 現 於 臺 灣 的 唐 白 鷺 不 多, 大 都 見 於 4~6 月 和 9~11 月, 為 春 秋 兩 季 之 過 境 鳥 唐 白 鷺 的 生 態 習 性 也 與 其 他 白 鷺 近 似, 亦 經 常 與 他 們 混 群 在 海 邊 沙 灘 河 岸 濕 地 或 鄰 近 水 稻 田 池 塘 等 水 域 活 動 主 要 以 昆 蟲 小 魚 蝦 蟹 蛙 蝌 蚪 等 為 食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鳥 圖 鑑 ) 調 查 期 間 也 發 現 一 隻 翻 石 鷸 在 右 腳 繫 有 足 旗 上 橘 C1 下 為 黃 色 向 水 鳥 研 究 群 查 證, 確 認 是 澳 洲 2004 年 11 月 22 日 繫 放 的 一 齡 鳥 7. 保 育 鳥 種 調 查 期 間 記 錄 到 的 保 育 鳥 種 共 6 種 屬 於 第 Ⅱ 類 珍 貴 稀 有 的 為 唐 白 鷺 魚 鷹 環 頸 雉 燕 鴴 屬 於 第 Ⅲ 類, 一 般 應 予 保 護 的 有 烏 頭 翁 紅 尾 伯 勞 3-4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8. 建 議 花 蓮 溪 是 花 蓮 縣 第 二 大 河 川, 花 蓮 溪 口 也 是 東 部 重 要 的 水 鳥 棲 息 地, 歷 年 來 的 鳥 類 紀 錄, 根 據 中 華 鳥 類 資 料 庫 (1995-1998), 本 區 有 多 達 43 科 170 種 的 鳥 類 但 因 棲 地 週 遭 環 境 的 改 變 及 人 為 的 干 擾, 使 鳥 類 之 種 類 與 數 量 減 少 例 如 88 年 以 前 花 蓮 溪 口 尚 有 溼 地 時, 鳥 類 的 種 類 與 數 量 大 過 於 現 今, 而 91 年 曾 發 現 16 隻 黑 面 琵 鷺, 但 其 後 逐 年 減 少 ; 此 外,A1 鳥 種 唐 白 鷺 也 有 減 少 之 趨 勢, 值 得 關 切 與 重 視 整 體 而 言, 花 蓮 溪 口 環 境 所 棲 息 的 鳥 類 種 類 甚 多, 但 過 去 一 直 未 受 到 積 極 的 保 護 與 經 營 管 理, 溪 口 附 近 之 濕 地 因 被 工 程 廢 棄 土 石 垃 圾 及 消 波 塊 之 堆 放, 面 積 逐 漸 減 少, 此 外 周 邊 的 垃 圾 場 及 紙 漿 廠 排 出 之 廢 水 污 染 等 因 素, 對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環 境 與 鳥 類 多 有 衝 擊, 故 仍 需 持 續 監 測 3-4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 三 ) 魚 類 資 源 1. 調 查 方 法 於 6 月 至 10 月 間, 每 月 2 次, 至 花 蓮 溪 口 水 域, 以 手 操 網 及 陷 阱 法, 調 查 3 處 水 域 :(1) 出 海 口 ( 國 姓 廟 附 近 )(2) 阿 美 文 化 村 旁 排 水 溝 出 水 口 (3) 光 華 工 業 區 排 水 口 至 防 波 堤 間, 記 錄 捕 獲 的 種 類, 並 估 計 目 擊 數 量 調 查 點 及 參 考 座 標 如 下 : 出 海 口 ( 國 姓 廟 )N23 56,337'E121 36,077' 阿 美 文 化 村 旁 排 水 溝 出 水 口 N 23 56,715'E121 35,882' 光 華 工 業 區 排 水 口 至 防 波 堤 間 N 23 56,347'E121 35,664' 2. 調 查 結 果 2006 年 6 月 至 9 月 間 在 花 蓮 溪 口 共 紀 錄 20 科 43 種 就 魚 種 組 成 而 言, 以 蝦 虎 科 與 鯉 科 最 多, 皆 為 9 種, 鯉 科 中 的 台 灣 石 賓 粗 首 鱲 皆 為 原 產 西 部 河 川 的 種 類, 因 人 為 放 流 而 分 布 於 東 部, 如 今 已 成 為 花 蓮 溪 常 見 種, 此 外, 琵 琶 鼠 在 往 年 的 調 查 中 皆 無 記 錄, 今 年 7 月 至 9 月 皆 有 捕 獲, 顯 見 花 蓮 溪 已 遭 琵 琶 鼠 入 侵 (1) 魚 類 種 數 的 月 變 化 就 魚 種 的 的 月 變 化 而 言,6 7 月 8 月 的 魚 種 數 都 相 當 穩 定, 分 別 為 37 36 及 37,9 月 種 數 略 少 有 30 種,10 月 明 顯 較 少 有 28 種 ( 圖 3-16) 3-4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種 數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7 36 37 30 28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圖 3-16 魚 類 6-10 月 物 種 數 (2) 魚 類 數 量 的 月 變 化 就 魚 類 數 量 的 變 化 而 言, 呈 現 逐 月 遞 減 的 現 象, 其 中 以 6 月 的 魚 數 量 最 多, 為 其 他 各 月 的 2 至 12 倍 以 上 ( 圖 3-17) 有 11 種 的 魚 類 是 以 小 魚 苗 的 型 態 出 現 在 溪 口, 它 們 是 日 本 禿 頭 鯊 大 吻 鰕 虎 擬 鯉 短 塘 鱧 大 口 湯 鯉 湯 鯉 竹 篙 魚 鱸 鰻 溪 鳢 金 錢 魚 花 身 鯻 六 帶 鲹 3000 2500 2406 2000 數 量 1500 1000 907 759 500 0 204 199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圖 3-17 魚 類 6-10 月 數 量 3-4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3) 保 育 魚 種 其 中 蛇 鰻 科 之 民 多 羅 龍 口 蛇 鰻 (Lamnostoma mindorum) 僅 捕 獲 2 尾, 為 1998 年 發 表 之 台 灣 新 紀 錄 種, 於 秀 姑 巒 溪 亦 有 採 集 紀 錄 保 育 類 魚 種 為 珍 貴 稀 有 的 鱸 鰻, 每 月 皆 有 捕 獲, 但 多 為 小 魚 苗 3. 建 議 根 據 陳 世 輝 張 惠 珠 (1997,1998)< 花 蓮 縣 野 生 動 物 生 態 資 源 分 佈 調 查 > 及 李 德 旺 (1999) 編 著 的 < 花 蓮 縣 的 河 川 魚 類 > 的 報 告 資 料 指 出, 歷 年 調 查 記 錄 中 花 蓮 溪 水 系 流 域 魚 類 分 別 有 12 科 32 種 及 13 科 26 種, 然 而 就 河 口 域 的 部 分 分 別 只 有 9 科 20 種 9 科 16 種 2002 年 張 永 洲 在 花 蓮 溪 口 的 調 查 共 記 錄 14 科 26 種, 而 本 年 (2006) 的 調 查 則 達 20 科 43 種 ( 附 錄 5), 其 中 有 3 種 還 不 能 鑑 定 到 種, 為 歷 年 來 調 查 報 告 中 最 多 魚 種 的 一 次 ( 四 ) 兩 棲 爬 蟲 類 1. 調 查 方 法 溪 口 兩 棲 類 的 調 查 以 目 視 計 數 法 和 穿 越 線 鳴 叫 計 數 法, 搭 配 使 用 調 查 工 具 為 手 電 筒 溫 度 計 紀 錄 表 格 等 調 查 頻 度 為 每 月 調 查 一 次, 調 查 時 間 於 夜 間 19:00~22: 00 間 2. 調 查 結 果 2006 年 6 月 至 10 月, 在 花 蓮 溪 口 共 計 調 查 到 9 種 兩 棲 類, 包 含 蟾 蜍 科 2 種 狹 口 蛙 科 1 種 赤 蛙 科 4 種 樹 3-4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蛙 科 2 種, 其 中 貢 德 氏 赤 蛙 屬 於 珍 貴 稀 有 第 二 級 保 育 類 動 物 ( 詳 見 附 錄 4) 總 紀 錄 77 隻 次 圖 3-18 可 見, 蛙 類 物 種 數 逐 月 份 減 少 花 蓮 溪 口 附 近 所 提 供 蛙 類 的 棲 息 環 境 並 不 多, 僅 包 含 海 潮 地 樹 林 溝 渠 草 地 和 濕 地 等 進 行 調 查 時 該 空 氣 中 有 些 許 刺 鼻 之 味 道, 為 附 近 中 華 紙 漿 釋 出 之 氣 味, 尤 以 8 月 份 的 調 查, 更 是 惡 臭 至 極, 不 知 是 否 為 導 致 蛙 種 與 其 數 量 稀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溪 口 左 岸 阿 美 文 化 村 旁 的 濕 地, 於 此 樣 點 調 查 到 保 育 類 物 種 - 貢 德 氏 赤 蛙, 但 此 濕 地 旁 為 砂 石 廠, 受 到 人 為 干 擾 較 為 嚴 重, 倘 若 針 對 此 濕 地 善 加 規 劃, 並 復 育 完 整 的 濕 地 風 貌, 或 許 可 提 供 蛙 類 及 其 它 生 物 棲 息 3. 建 議 由 於 蛙 類 在 繁 殖 期 才 會 發 出 鳴 叫, 比 較 容 易 觀 察, 非 繁 殖 期 比 較 不 活 躍, 不 容 易 被 紀 錄 到, 所 以 單 次 調 查 記 錄 沒 有 出 現 並 非 表 示 不 存 在 2002 年 ( 花 蓮 縣 野 鳥 學 會 ) 溪 口 的 調 查 報 告 中, 紀 錄 了 4 科 15 種, 調 查 範 圍 包 括 了 台 11 線 公 路 193 縣 道 和 花 蓮 大 橋 上 溯 之 河 段, 且 為 歷 年 資 料 的 彙 集, 故 種 類 較 多 本 次 調 查 僅 包 含 夏 秋 (6-10 月 ) 兩 季, 因 此 春 冬 兩 季 活 動 的 蛙 類 較 少 紀 錄 到, 建 議 調 查 一 整 年 度 的 資 料,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為 較 完 整, 以 利 進 行 環 境 監 測 3-4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7 6 5 物 4 種 3 數 2 1 0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月 份 圖 3-18 兩 棲 類 6-10 月 物 種 數 ( 五 ) 昆 蟲 1. 調 查 方 法 調 查 方 法 採 穿 越 線 調 查 法 及 定 點 調 查 法 調 查 地 點 選 擇 兩 區 不 同 類 型 的 環 境 作 為 樣 區, 分 別 為 國 姓 廟 嶺 頂 一 帶 及 花 蓮 大 橋 下 花 蓮 溪 口 右 岸 下 溪 床 便 道 ; 其 中 國 姓 廟 嶺 頂 人 為 干 擾 較 多, 也 有 栽 培 植 物, 而 花 蓮 大 橋 右 岸 溪 床 人 為 便 道 干 擾 較 少 調 查 頻 度 為 每 月 一 次 資 料 記 錄 內 容 包 括 物 種 天 氣 氣 溫 等, 不 同 的 時 間 地 點 種 類 記 為 不 同 筆 資 料 調 查 方 式 以 捕 蟲 網 撈 捕 後 觀 察 辨 識, 記 錄 後 釋 放, 未 確 定 種 類 帶 回 實 驗 室 辨 識 2. 調 查 結 果 自 95 年 6 月 至 10 月 每 月 調 查 一 次, 共 調 查 五 次, 記 錄 221 筆 資 料, 包 括 9 目 31 科 96 種 ( 圖 3-19) 調 查 中 並 無 記 錄 到 任 何 的 保 育 類 昆 蟲 3-4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鱗 翅 目 56% 半 翅 目 4% 同 翅 目 6% 半 翅 目 直 翅 目 5% 鞘 翅 目 11% 雙 翅 目 3% 蜻 蛉 目 6% 蜚 蠊 目 1% 膜 翅 目 8% 同 翅 目 直 翅 目 蜻 蛉 目 蜚 蠊 目 膜 翅 目 鞘 翅 目 雙 翅 目 鱗 翅 目 圖 3-19 各 目 昆 蟲 比 例 圖 調 查 記 錄 的 昆 蟲 中 以 鱗 翅 目 昆 蟲 最 多 ( 共 53 種, 佔 56%); 鱗 翅 目 中 又 以 蝶 類 佔 多 數 ( 共 50 種, 佔 所 有 調 查 到 昆 蟲 的 52%) 物 種 出 現 頻 度 以 豆 環 蛺 蝶 出 現 頻 度 最 高 (9 筆 ), 旖 斑 蝶 小 紫 斑 蝶 黃 蝶 次 之 (6 筆 ) 而 只 有 調 查 到 一 次 的 種 類 有 42 種, 佔 所 有 調 查 到 昆 蟲 的 44% 調 查 到 兩 次 的 種 類 有 19 種, 佔 所 有 調 查 到 昆 蟲 的 20% 50 44 40 38 37 34 33 30 20 10 0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種 數 圖 3-20 6-10 月 昆 蟲 種 數 3-5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每 次 調 查 到 昆 蟲 的 平 均 值 為 37.2, 標 準 差 為 4.32 除 了 10 月 份 調 查 記 錄 高 於 平 均 數 1 個 標 準 差 之 外, 其 餘 各 月 調 查 記 錄 都 在 一 個 標 準 差 之 間 因 此 各 月 份 調 查 到 的 種 類 數 並 無 明 顯 差 異 ( 圖 3-20) 但 由 於 多 數 種 類 屬 於 偶 見 種, 只 被 調 查 到 一 次 或 兩 次 ( 佔 64%), 故 雖 然 各 月 昆 蟲 種 數 並 無 差 異, 但 其 實 昆 蟲 的 群 聚 結 構 是 有 變 化 的 圖 3-21 6-10 月 嶺 頂 與 右 岸 溪 床 兩 樣 區 昆 蟲 種 數 為 了 解 兩 個 不 同 環 境 樣 區 的 昆 蟲 相 是 否 有 差 異, 分 別 針 對 國 姓 廟 嶺 頂 及 花 蓮 大 橋 右 岸 便 道 兩 樣 區 做 分 析 比 較 兩 樣 區 發 現, 右 岸 溪 床 便 道 ( 平 均 值 23.4, 標 準 差 2.97) 的 物 種 豐 度 高 於 嶺 頂 ( 平 均 值 20.8, 標 準 差 4.38), 也 比 較 穩 定 ( 圖 3-21) 用 Bray-Curtis 測 量 法 算 出 兩 樣 區 的 物 種 相 異 程 度 為 0.524, 屬 於 中 等 差 異 的 範 圍 3. 建 議 昆 蟲 是 種 類 及 數 量 最 龐 大 的 生 物, 而 昆 蟲 屬 於 低 階 的 消 費 者, 與 植 物 生 長 及 環 境 有 著 很 大 的 依 存 關 係 ; 也 因 此 昆 蟲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也 可 以 反 應 環 境 的 變 化 而 花 蓮 大 橋 右 3-5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岸 溪 床 物 種 多 樣 性 高 於 國 姓 廟 嶺 頂 也 可 以 說 明 人 為 干 擾 會 對 昆 蟲 的 群 聚 造 成 影 響 與 2002 年 同 一 地 區 的 調 查 相 比, 當 時 記 錄 了 38 目 62 種 ( 張 惠 珠,2002), 本 年 的 調 查 多 了 34 種, 但 比 較 內 容 僅 有 14 種 是 相 同 的, 究 其 原 因, 當 時 調 查 的 時 間 僅 兩 個 月, 調 查 的 月 份 也 不 相 同, 為 11-12 月, 當 時 的 名 錄 中 記 錄 到 Ⅱ 級 保 育 類 擬 食 蝸 步 行 蟲, 今 年 沒 記 錄 到, 有 可 能 溪 口 的 昆 蟲 相 存 在 著 相 當 程 度 的 季 節 變 異 4-2-3 調 查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對 原 花 蓮 溪 口 生 態 保 護 區 的 建 議 右 岸 為 依 海 岸 保 護 法 劃 設 之 花 蓮 溪 口 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著 重 於 海 岸 地 形 與 生 態 景 觀 保 育, 故 應 持 續 以 復 育 與 保 育 為 重 點 工 作, 這 條 狹 窄 的 保 護 區 是 海 岸 山 脈 的 起 點, 都 巒 山 層 露 頭, 這 裡 有 海 蝕 溝 及 一 個 狹 長 的 海 濱 植 物 帶, 生 長 著 乾 溝 飄 拂 草 天 蓬 草 舅 雙 花 蟛 蜞 菊 狗 娃 花 馬 鞍 藤 蔓 荊 草 海 桐 白 花 苦 欄 盤 林 投 黃 槿 等, 是 一 個 壓 縮 但 完 整 的 海 濱 自 然 教 室, 這 兒 小 而 美, 是 欣 賞 洄 瀾 美 景 和 海 岸 景 觀 及 學 生 戶 外 教 學 的 好 場 所 在, 應 予 復 育, 並 避 免 外 來 種 的 入 侵 ; 海 濱 植 物 復 育 不 排 除 人 工 育 苗 回 植 二 對 溪 口 草 澤 復 育 的 建 議 ( 一 ) 左 岸 臨 海 原 生 的 河 口 溼 地 雖 已 陸 化, 但 鄰 近 的 沙 石 場 附 近, 有 一 片 積 水 窪 地, 面 積 約 2000cm2 數 個 月 來 積 水 不 退, 並 生 長 許 多 水 生 植 物, 己 儼 然 一 幅 濕 地 模 樣, 以 大 水 莞 及 水 燭 為 優 勢 植 物 並 有 水 鳥 與 蛙 類 開 始 進 駐 此 處 若 能 有 持 續 挹 注 的 水 源, 則 草 澤 復 育 之 規 劃 構 想 具 可 行 性 ( 二 ) 左 岸 腹 地 較 廣, 植 物 較 多, 鳥 類 資 源 也 較 豐 富, 並 有 較 寬 3-5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廣 的 棲 地 類 型, 例 如 : 淺 灘 沙 洲 草 地 等, 是 目 前 花 蓮 溪 口 鳥 類 出 現 最 頻 繁 的 區 域, 也 是 較 富 溼 地 景 觀 的 區 塊, 可 為 規 劃 重 點 三 對 觀 景 和 賞 鳥 點 的 建 議 ( 一 ) 花 蓮 溪 口 周 邊 的 環 境 類 型, 有 左 岸 有 防 風 林 河 口 沙 洲 草 澤 泥 灘 地 及 右 岸 的 礫 灘 與 低 海 拔 海 岸 林, 這 些 環 境 都 提 供 了 不 同 類 型 鳥 類 棲 息 與 覓 食 的 場 所 未 來 應 繼 續 維 持 這 些 多 樣 的 環 境 ( 二 ) 本 區 域 可 提 供 民 眾 親 近 或 觀 賞 鳥 類 的 環 境 設 施 與 交 通 並 不 完 善, 如 區 內 現 階 段 並 無 賞 鳥 步 道 或 平 台 民 眾 前 往 賞 鳥 只 能 自 行 開 車, 聯 絡 道 路 的 路 面 品 質 不 佳, 多 坑 洞 或 砂 石 路 建 議 應 將 周 邊 環 境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與 管 理, 並 有 良 好 的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 三 ) 考 量 遮 蔽 與 安 全, 在 兩 岸 挑 選 合 適 的 地 點, 設 置 觀 鳥 平 台, 平 台 間 規 劃 步 行 棧 道 以 供 聯 結 等 於 左 岸 A1 處 可 設 觀 鳥 平 台 與 棧 道 通 向 新 生 的 濕 地 與 溪 岸,A3 處 可 設 觀 鳥 平 台 並 在 吉 安 鄉 垃 圾 場 與 光 華 工 業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之 間 即 A2 區, 沿 堤 防 設 計 觀 景 賞 鳥 步 道, 因 為 此 區 可 以 欣 賞 到 的 鳥 種 最 多 ; 於 右 岸 國 姓 廟 附 近 (B1) 點 設 觀 景 平 台, 並 設 置 解 說 牌, 可 遠 眺 中 央 山 脈 花 蓮 市 等 地, 欣 賞 洄 瀾 勝 景 ( 四 ) 在 未 來 的 經 營 管 理 或 教 育 推 廣 上, 建 議 可 在 觀 鳥 平 台 或 步 行 棧 道 上, 設 置 生 態 解 說 牌, 提 供 民 眾 了 解 鳥 類 及 當 地 環 境 生 態 ; 委 託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賞 鳥 活 動 或 訓 練 課 程 ; 結 合 花 蓮 縣 生 態 保 育 志 工, 進 行 導 覽 解 說 3-5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4-3 基 地 現 況 分 析 4-3-1 空 間 環 境 現 況 基 地 西 側 北 端 為 化 仁 海 堤 之 末 端, 隔 著 一 條 野 溪 與 東 昌 護 岸 北 端 相 連 接, 此 區 域 因 處 於 海 水 淡 水 交 界, 逐 漸 孕 育 著 海 濱 溼 地 的 地 形 及 生 態 ; 東 昌 護 岸 北 端 至 垃 圾 場 之 間, 堤 外 泥 灘 腹 地 因 河 水 及 颱 風 的 沖 刷 而 縮 減, 直 至 花 蓮 大 橋 下 仍 維 持 著 民 國 67 年 的 所 形 成 之 泥 灘 地, 亦 為 本 區 鳥 類 主 要 聚 集 的 河 口 潮 間 帶 區 域 ; 在 東 昌 護 岸 之 西 側 也 因 光 華 工 業 區 內 石 業 及 紙 業 進 駐, 造 成 本 區 沿 岸 部 分 野 溪 排 放 水 已 受 嚴 重 之 污 染, 亦 直 接 危 害 了 花 蓮 溪 口 水 域 的 水 質 及 環 境 生 態 ; 目 前 因 西 側 沿 岸 人 為 活 動 頻 繁, 如 砂 石 場 的 車 輛 進 出 造 成 空 氣 及 噪 音 污 染 溪 口 沙 洲 之 海 釣 活 動 堤 防 之 復 建 工 程 等 等, 導 致 本 區 鳥 類 活 動 漸 漸 移 至 東 側 花 蓮 大 橋 下 之 泥 灘 地, 其 鳥 類 在 此 區 的 棲 地 生 長 環 境 也 大 受 破 壞, 因 此 未 來 規 劃 應 提 出 適 宜 本 區 整 體 棲 地 環 境 的 回 復 及 再 造 計 畫, 重 新 找 回 屬 於 本 區 的 鳥 類 集 群 及 溪 口 應 有 的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右 岸 : 為 完 整 之 砂 礫 灘 地 左 岸 : 溪 口 沿 岸 腹 地 環 境 髒 亂 左 岸 : 溪 口 原 有 溼 地 西 側 之 便 道 現 況 3-5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左 岸 : 溪 口 原 有 溼 地 現 況 左 岸 : 中 華 紙 漿 廠 污 水 排 放 口 現 況 左 岸 : 東 昌 護 岸 完 工 現 況 3-5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新 形 成 之 溼 地 花 蓮 縣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吉 安 垃 圾 場 就 地 復 育 區 圖 3-22 空 間 環 境 分 析 圖 3-5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4-3-2 景 觀 視 覺 及 資 源 分 析 本 區 主 要 景 觀 資 源 為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的 景 觀, 包 括 河 口 沙 洲 地 形 沿 岸 潮 間 帶 及 泥 灘 生 態 景 觀 海 岸 山 脈 的 山 岳 景 觀 等, 在 各 區 域 內 亦 可 發 現 極 具 眺 景 潛 力 的 觀 景 地 點 ( 如 圖 所 示 ); 但 在 沿 岸 亦 可 發 現 主 要 的 環 境 污 染 源, 如 砂 石 場 工 業 區 垃 圾 場 等, 在 未 來 的 規 劃 中, 人 為 活 動 與 鳥 類 棲 地 的 緩 衝 帶 空 間 的 營 造 及 劃 定, 實 為 一 重 要 的 規 劃 課 題 圖 3-23 景 觀 資 源 分 析 圖 3-5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4-4 土 地 使 用 調 查 分 析 4-4-1 土 地 使 用 分 析 規 劃 範 圍 內 之 土 地 使 用 型 態, 以 水 利 署 河 川 局 河 川 行 水 區 域 為 主 要 分 析 區 域, 說 明 如 下 : 一 化 仁 海 堤 為 化 仁 海 堤 之 南 端, 目 前 多 以 消 波 塊 的 分 布 為 主 消 波 塊 西 側 公 有 土 地 ( 國 有 財 產 局 ), 目 前 仍 為 一 片 荒 地, 無 相 關 計 畫 使 用 之, 可 將 此 區 納 入 本 案 規 劃 之 區 域 範 圍, 作 為 本 案 動 線 系 統 之 起 始 點 二 東 昌 護 岸 及 堤 頂 便 道 目 前 因 颱 風 侵 蝕, 損 害 嚴 重, 目 前 第 九 河 川 局 已 完 成 東 昌 護 岸 整 建 工 程, 以 確 保 堤 防 之 安 全 性, 建 議 納 入 本 案 之 河 川 建 造 物 營 造 計 劃, 結 合 整 體 空 間 規 劃 及 生 態 工 法 的 應 用, 重 塑 東 昌 護 岸 之 堤 岸 景 觀 風 貌 三 河 灘 地 西 岸 北 側, 目 前 多 堆 置 因 颱 風 所 帶 來 之 漂 流 木 及 大 量 垃 圾, 原 有 溼 地 生 態 環 境 已 消 失 殆 盡, 目 前 僅 於 泥 灘 地 可 見 膠 筏 船 於 本 區 活 動 ; 西 岸 南 側 花 蓮 大 橋 周 圍, 為 溪 口 目 前 僅 存 完 整 的 泥 灘 地 生 態 環 境, 擁 有 豐 富 的 生 物 資 源, 但 其 所 處 位 置 亦 受 垃 圾 場 污 水 光 華 工 業 區 工 業 廢 水 及 中 華 紙 漿 廠 廢 水 排 放 之 影 響, 其 生 態 環 境 已 遭 受 四 植 栽 分 布 以 西 岸 南 側 及 東 岸 之 泥 灘 地 植 栽 分 佈 狀 況 較 為 完 整, 西 岸 北 側 因 受 颱 風 及 人 為 開 發 活 動 影 響, 導 致 植 被 環 境 生 長 不 良 3-5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濟部水利署 4-4-2 第三章 環境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 土地權屬分析 在規劃範圍內的土地使用主要為堤外泥灘地(為未登錄地) 堤岸 用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堤內荒地(大多為國有財產局之水利用 地 農牧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圖 3-24 土地權屬分析圖 3-59 怡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四 章 課 題 與 對 策 第 五 章 課 題 與 對 策 5-1 生 態 保 育 方 面 課 題 一 : 如 何 確 保 花 蓮 溪 口 鳥 類 生 態 的 棲 地 完 整 與 活 動 花 蓮 溪 口 原 為 水 鳥 棲 息 的 天 堂, 但 因 近 年 來 環 境 的 變 遷, 人 為 因 素 的 介 入, 如 河 堤 的 延 長 與 海 堤 連 接 後 造 成 親 水 性 不 佳, 而 以 往 在 阿 美 文 村 前 的 感 潮 地 帶 很 容 易 就 可 賞 鳥, 現 在 全 然 為 消 坡 塊 所 佔 領 再 加 上 廢 土 大 幅 侵 占 溼 地 吉 普 車 駛 上 沙 洲 泥 灘 地 干 擾 鳥 類 活 動 等, 都 使 本 區 之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趨 於 惡 劣 對 策 : 1. 劃 設 鳥 類 生 態 保 護 區 域, 並 適 當 予 以 緩 衝 隔 離, 減 少 人 為 干 擾 2. 規 劃 建 立 適 合 鳥 類 棲 息 與 覓 食 的 空 間 環 境 課 題 二 : 海 口 泥 沙 淤 積 日 益 嚴 重, 影 響 鳥 類 覓 食 以 及 生 活 空 間 花 蓮 溪 夾 帶 之 泥 沙 於 出 海 口 淤 積, 幾 乎 要 將 出 海 口 封 閉, 此 將 影 響 潮 間 生 物 之 進 出, 使 水 鳥 無 法 來 此 覓 食, 成 為 鳥 類 棲 息 生 活 的 重 要 威 脅 對 策 : 5-2 河 川 環 境 營 造 方 面 1. 透 過 適 當 之 棲 地 營 造, 增 加 鳥 類 棲 息 之 生 活 空 間 2. 以 泥 沙 疏 濬 之 方 式, 維 持 海 口 鳥 類 之 覓 食 環 境 課 題 一 : 如 何 在 河 川 治 理 與 保 育 的 前 提 下, 適 度 發 展 生 態 休 閒 與 環 境 體 驗 4-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河 川 治 理 首 重 鄰 近 社 區 居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而 生 態 保 育 則 須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干 擾 與 衝 擊, 在 兩 者 均 需 兼 顧 之 下, 才 能 營 造 出 良 好 且 優 質 的 環 境, 發 展 休 閒 遊 憩 活 動 對 策 : 1. 建 構 兼 具 防 洪 與 景 觀 機 能 的 綠 色 堤 防 2. 結 合 休 憩 活 動, 利 用 堤 防 與 高 灘 地 規 劃 適 當 之 休 憩 空 間 及 設 施 課 題 二 : 如 何 維 持 河 川 自 然 景 觀 與 重 塑 水 鳥 棲 地 生 活 環 境 河 岸 腹 地 往 往 因 未 受 重 視, 成 為 廢 棄 物 傾 倒 之 地, 將 整 體 自 然 景 觀 與 生 態 環 境 破 壞 殆 盡, 成 為 亟 待 解 決 之 課 題 對 策 : 5-3 環 境 品 質 方 面 1. 以 自 然 且 減 量 的 設 計 理 念, 適 度 清 理 河 灘 周 邊 廢 棄 雜 物, 恢 復 河 川 原 有 風 貌 與 生 態 環 境 2. 以 既 有 之 草 生 地 植 被 搭 配 現 地 適 生 之 植 栽, 營 造 自 然 且 舒 適 之 河 岸 休 閒 空 間 課 題 一 : 中 華 紙 漿 公 司 排 放 之 污 水 造 成 河 川 污 染 之 問 題 花 蓮 大 橋 附 近 河 域 因 中 華 紙 漿 公 司 所 排 放 之 污 水 污 染 了 河 川 水 質, 一 直 流 至 出 海 口 影 響 了 生 物 棲 息 之 環 境, 也 是 目 前 水 質 污 染 最 大 之 課 題 對 策 : 1. 以 源 頭 治 理 之 概 念, 檢 討 其 污 水 量, 並 要 求 其 在 對 外 排 放 污 水 時 預 先 做 好 污 水 處 理 之 工 作 2. 考 量 污 水 排 放 出 口 之 灘 地 之 環 境 現 況, 利 用 水 工 構 4-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四 章 課 題 與 對 策 造 物 適 度 保 護 灘 地, 規 劃 水 質 淨 化 人 工 溼 地, 以 自 然 且 生 態 之 方 式 處 理 污 水 課 題 二 : 現 有 砂 石 場 的 車 輛 噪 音 與 飛 沙 污 染, 影 響 河 岸 景 觀 與 休 憩 品 質 自 從 一 些 重 污 染 工 業 ( 水 泥 砂 石 ) 東 移 後, 對 於 花 蓮 濱 海 以 及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一 帶 造 成 相 當 大 之 衝 擊 尤 其 基 地 範 圍 內 之 砂 石 場 遍 佈 以 及 往 來 頻 繁 之 砂 石 車 輛, 其 所 帶 來 之 噪 音 與 空 氣 污 染, 嚴 重 影 響 河 岸 空 間 品 質 與 生 態 環 境 對 策 : 5-4 地 方 發 展 方 面 1. 適 度 規 劃 緩 衝 綠 地, 減 少 砂 石 場 對 於 河 岸 的 視 覺 與 環 境 品 質 污 染 2. 適 度 界 定 車 輛 通 行 的 範 圍, 或 另 規 劃 砂 石 車 輛 通 行 路 線 課 題 一 : 如 何 有 效 結 合 地 方 原 住 民 文 化, 並 應 用 於 河 川 營 造 以 及 遊 憩 體 驗 本 區 為 阿 美 族 文 化 之 重 要 場 址, 一 直 以 來 有 關 阿 美 族 傳 統 的 祭 典 與 活 動 也 未 因 環 境 的 變 遷 而 停 止, 因 此 在 未 來 的 營 造 與 規 劃 中, 文 化 因 子 與 意 義 為 必 要 考 量 之 項 目, 方 能 使 溪 口 生 態 的 延 續 與 保 育 多 一 層 深 刻 的 意 義 對 策 : 1. 結 合 原 住 民 生 活 空 間 與 季 節 性 祭 典 活 動 如 漁 獵 海 祭 等, 用 於 出 海 口 之 環 境 營 造 規 劃 設 計 2. 配 合 相 關 活 動 之 舉 辦, 融 入 遊 憩 活 動 體 驗 中, 成 為 文 化 活 動 導 覽 的 一 部 分 4-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課 題 二 : 如 何 結 合 並 發 揮 地 方 團 體 與 社 區 資 源 力 量 花 蓮 擁 有 許 多 熱 中 於 環 境 保 育 的 團 體, 目 前 其 也 共 同 結 盟 為 生 態 保 育 而 努 力, 因 此 在 本 案 之 執 行 上 如 何 與 其 保 持 互 動 並 結 合 其 與 鄰 近 社 區 資 源 的 力 量, 使 未 來 之 規 劃 工 作 與 環 境 復 育 得 以 有 效 落 實, 為 應 思 考 之 課 題 對 策 : 1. 與 相 關 保 育 團 體 聯 繫 與 互 動, 廣 納 各 單 位 之 意 見 於 後 續 之 規 劃 構 想 中, 以 求 落 實 性 與 可 行 性 2. 輔 導 及 推 動 社 區 與 地 方 圖 體 認 養 本 區 之 後 續 管 理 以 及 維 護 等 工 作, 並 藉 由 相 關 活 動 的 舉 辦 與 課 程 加 強 教 育 推 廣 以 及 保 育 觀 念 之 宣 導 3. 建 議 砂 石 業 者 應 對 本 區 環 境 維 護 擔 負 起 部 分 之 責 任, 並 有 回 饋 地 方 之 義 務, 將 自 身 之 環 境 整 理 及 污 然 源 降 低, 例 如 車 上 加 蓋 降 低 車 行 噪 音 或 認 養 緩 衝 區 之 環 境 整 理 與 維 護 等 4-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第 六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6-1 生 態 保 育 理 論 6-1-1 河 川 棲 地 復 育 一 棲 地 復 育 步 驟 ( 一 ) 基 礎 生 態 與 環 境 變 遷 資 料 之 取 得 河 川 生 態 系 變 遷 之 歷 史 資 料 透 過 航 照 圖 衛 星 影 像 圖 以 及 過 去 歷 史 觀 測 監 測 資 料 收 集, 累 積 影 響 變 遷 之 因 子 瞭 解 變 遷 現 象, 以 作 為 對 河 川 生 態 系 基 礎 環 境 之 背 景 資 料 ( 二 ) 復 育 區 之 演 替 階 段 與 狀 態 之 瞭 解 透 過 棲 地 空 間 規 劃, 提 供 該 生 態 相 或 可 行 發 展 機 會, 此 空 間 必 須 將 時 間 演 替 變 化 植 物 群 落 生 長 變 化 以 及 水 流 之 穩 定 性 納 入 考 量, 並 予 以 彈 性 變 化 空 間, 因 此 可 復 原 機 制 之 提 供 應 是 棲 地 復 育 之 原 則 ( 三 ) 應 選 擇 敏 感 度 低 區 進 行 示 範 操 作 規 劃 者 應 扮 演 催 化 角 色, 而 非 以 人 工 方 式 再 造 原 樣 之 環 境, 針 對 欲 進 行 棲 地 復 育 之 區 域, 選 擇 以 敏 感 度 較 低 及 小 型 區 段 先 行 復 育 示 範 ( 四 ) 復 育 方 法 之 選 擇 復 育 方 法 必 須 考 量 河 川 微 生 物 河 川 野 生 動 物 與 河 道 物 理 環 境, 其 關 係 包 括 有 河 道 形 式 護 岸 形 式 土 讓 分 布 水 生 植 物 草 類 與 地 喬 灌 木 魚 類 鳥 類 無 脊 椎 動 物 及 水 中 哺 乳 類 動 物 等 ; 亦 須 透 過 長 時 間 之 規 劃 研 究 及 評 估, 因 此 棲 地 復 育 方 法 之 建 議 如 下 表 所 述 : 5-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把 握 現 況 抽 出 可 能 性 及 問 題 點 基 本 方 針 之 設 定 為 目 標 自 然 的 設 定 表 5-1 生 物 可 棲 息 的 景 觀 設 計 之 推 行 方 法 及 留 意 點 環 境 條 件 生 物 調 查 檢 討 項 目 自 然 條 件 地 形 ( 大 地 形 ~ 小 地 形 ) 水 系 ( 集 水 區 河 川 池 ) 土 壤 ( 乾 濕 構 造 重 量 ) 氣 象 ( 氣 溫 淨 水 量 風 ) 社 會 條 件 週 邊 土 地 利 用 人 類 的 進 入 狀 況 植 物 生 育 種 類 分 布 狀 況 ( 植 生 ) 林 相 ( 大 小 高 低 ) 動 物 生 育 種 類 分 布 狀 況 環 境 的 利 用 狀 況 負 面 正 面 可 能 性 及 限 界 問 題 的 解 決 Potential 的 活 用 短 期 中 期 長 期 有 無 水 質 土 壤 的 污 染 有 無 其 他 人 為 的 影 響 ( 利 用 及 管 理 面 ) 週 邊 綠 地 的 分 佈 狀 況 生 物 的 種 類 組 成 的 變 遷 狀 況 關 於 整 備 之 基 本 方 針 關 於 利 用 之 基 本 方 針 ( 人 類 活 動 的 控 制 ) 關 於 管 理 之 基 本 方 針 當 前 的 目 標 5-10 年 的 程 度 前 的 目 標 20-30 年 程 度 前 的 目 標 留 意 點 在 生 物 生 存 上, 如 何 的 角 色 可 作 完 成 否, 為 其 背 景 及 基 盤 意 思 及 特 徵 作 為 明 確 化 充 分 理 解 目 的 後, 作 設 定 適 當 的 調 查 方 法 及 調 查 時 期 地 點 等 抽 出 生 物 生 息 狀 況 的 特 性, 可 為 理 解 現 況 的 水 準 或 作 整 理 其 可 反 應 計 畫 的 內 容 在 生 物 為 生 存, 定 著 成 為 問 題 點, 以 計 劃 及 設 計 可 解 決 的 內 容 作 為 明 確 化 在 負 面 要 因 也 可 否 積 極 的 轉 化 為 正 面 作 為 檢 討 檢 討 屬 於 指 標 生 物 型 或 生 態 系 ( 自 然 ), 但 是 是 指 標 生 物 型 時, 也 有 對 於 環 境 整 體 之 考 慮 的 必 要 性 不 是 只 有 為 人 類 需 求 而 設 定 目 標, 而 以 生 物 生 存 為 基 本 作 為 設 定 目 標 原 則 上 量 的 多 寡 可 影 響 質, 惟 有 限 的 面 積 時, 需 重 視 質 達 成 目 標 之 技 術 檢 討 量 的 確 保 質 的 確 保 樹 木 草 水 等 的 自 然 環 境 要 件 環 境 要 件 的 分 配 組 合 備 註 指 標 生 物 型 : 指 以 螢 光 中 等 特 定 的 生 物 ( 種 類 ) 為 對 象 生 態 ( 自 然 ) 系 : 指 水 系 的 生 物 全 盤 作 為 對 象 ( 資 料 來 源 : 永 續 河 川 空 間 規 劃 之 實 質 計 劃, 水 資 源 局 ) 二 棲 地 空 間 的 復 育 應 配 合 基 地 特 質 與 環 境 現 況, 針 對 河 濱 生 物 環 境 棲 地 環 境 提 5-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供 多 樣 化 的 空 間 配 置 ( 一 ) 緩 衝 林 帶 提 供 棲 地 與 周 邊 環 境 之 線 型 阻 隔 帶, 利 用 複 層 式 植 栽 帶, 建 構 供 防 風 防 噪 音 及 防 空 氣 污 染 之 綠 色 生 態 網 絡 ( 二 ) 短 草 ( 草 坪 ) 區 提 供 生 物 的 過 境 場 所, 以 供 野 生 動 物 活 動 ( 三 ) 緩 草 灘 提 供 緩 坡 水 岸, 供 生 物 登 陸 並 結 合 草 澤 空 間, 形 成 高 莖 草 與 低 莖 草 的 混 生 環 境, 做 為 生 物 築 巢 的 空 間 及 提 供 躲 避 天 敵 休 憩 覓 食 與 育 雛 的 場 所 ( 四 ) 泥 灘 地 與 礫 石 灘 利 用 週 期 性 的 活 水 補 注 與 漲 退 潮, 提 供 泥 灘 地 與 礫 石 灘 有 機 質 與 微 生 物 營 養 質 的 來 源 此 區 域 為 生 物 密 度 高 之 場 所, 應 防 止 人 為 活 動 的 侵 入 與 干 擾, 而 建 立 觀 察 野 生 動 物 的 適 當 理 想 環 境 ( 五 ) 淺 水 區 及 深 水 區 棲 地 中 的 溼 地 配 置, 應 同 時 擁 有 淺 深 水 區 域 的 設 計, 並 於 沿 岸 邊 設 置 適 當 的 自 然 砌 石 岸 及 泥 崖, 除 了 提 供 水 中 生 物 具 有 深 水 屏 障 之 底 質 棲 息 環 境, 亦 提 供 水 岸 生 物 生 存 繁 衍 的 棲 地 空 間 ( 六 ) 島 嶼 提 供 不 受 干 擾 的 多 樣 性 島 嶼 棲 地 環 境 及 食 源, 成 為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的 棲 息 與 避 護 場 所 三 棲 地 空 間 的 營 造 ( 一 ) 生 物 走 道 之 維 持 5-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1. 水 域 部 分 ( 縱 向 走 道 ) (1) 魚 梯 ( 跌 水 ) 出 水 口 位 置 應 位 於 下 方 水 域 水 體 最 上 游 端 為 原 則, 並 能 營 造 沖 激 型 態 之 水 流 (2) 固 床 工 ( 溢 流 口 ) 其 設 置 應 避 免 工 程 結 構 體 對 上 下 游 水 體 造 成 太 大 之 落 差, 水 位 差 應 在 40 公 分 上 下 為 原 則 ; 表 面 應 降 低 斜 率 營 造 粗 糙 型 態, 提 供 水 生 動 物 溯 源 遷 徙 之 路 徑 ; 溢 流 口 下 方 可 設 置 深 潭, 營 造 較 深 之 水 域 棲 地 及 巢 穴, 提 供 水 生 動 物 棲 息 及 覓 食 的 空 間 (3) 溪 溝 水 域 佈 置 應 順 應 河 溪 天 然 條 件, 配 合 設 置 多 樣 性 水 域 環 境, 以 連 貫 原 有 水 域 生 物 走 道 及 利 用 底 質 粒 料 的 設 置 創 造 多 樣 性 的 棲 地 環 境 2. 陸 域 部 份 ( 横 向 走 道 ) (1) 水 際 帶 為 陸 生 植 物 與 水 生 植 物 接 替 轉 移 區 域 及 陸 域 兩 棲 類 動 物 進 出 溪 溝 水 域 活 動 時 必 經 區 域, 在 工 程 施 工 時, 應 加 以 維 護 其 既 有 生 態 環 境 之 生 物 走 道 (2) 護 岸 ( 堤 防 ) 護 岸 壁 體 斜 率 應 緩 於 一 比 一, 並 保 持 表 面 粗 糙, 並 能 提 供 適 當 之 遮 蔽 物, 提 供 隱 蔽 場 所, 以 供 陸 域 及 兩 棲 動 物 之 進 出 遷 移 (3) 岸 坡 區 域 5-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施 工 時 應 維 護 保 存 鄰 接 濱 水 帶 之 草 叢 灌 木 樹 林 所 組 成 之 林 相 及 枯 樹 幹 石 堆 獨 立 岩 石 等 散 佈 區 位, 以 維 持 生 物 原 有 活 動 通 道 ( 二 ) 棲 地 環 境 的 營 造 1. 水 域 (1) 水 際 帶 植 物 區 因 工 程 開 挖 之 干 擾 後, 應 配 合 現 地 條 件, 以 人 工 或 自 然 方 式 盡 速 引 入 原 生 植 物 植 生 復 舊, 恢 復 既 有 生 態 機 能 (2) 魚 巢 一 般 設 置 位 置 以 位 於 固 床 工 跌 水 工 下 方 水 流 沖 激 處 水 潭 或 凹 灣 潭 附 近 較 佳, 並 確 保 水 流 活 動 以 提 高 水 中 含 氧 量 (3) 河 床 質 工 程 開 挖 後 回 填 時, 應 配 合 現 地 置 入 鄰 近 相 似 之 底 質 材 料, 以 供 溪 流 自 行 調 整 床 質 之 分 配, 盡 速 恢 復 原 有 溪 床 之 條 件 (4) 河 床 拋 石 拋 石 應 注 意 與 河 槽 寬 度 的 關 係, 以 不 引 導 水 流 沖 蝕 兩 岸 為 原 則, 其 設 置 也 應 與 河 岸 有 適 當 之 距 離 或 於 岸 基 相 對 位 置 加 拋 塊 石 ( 排 石 ) 補 強 保 護 (5) 排 石 如 於 工 程 上 需 設 置 排 石 時, 其 設 計 位 置 多 位 於 岸 基 水 線 下, 上 方 迎 水 處 塊 石 面 應 與 水 流 成 下 切 角 度, 以 防 水 流 曳 引 沖 蝕 損 壞, 並 於 石 縫 中 回 填 溪 床 土 壤 以 提 供 水 生 植 物 5-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生 長 基 盤, 水 線 下 方 之 石 塊, 可 加 大 排 石 間 距, 營 造 岸 邊 緩 流 區 之 生 物 棲 息 場 所 (6) 水 道 支 流 應 於 規 劃 階 段, 整 合 鄰 近 之 農 田 水 道 與 野 溪 水 道, 以 連 貫 兩 者 之 水 文 條 件 位 置 高 程 及 相 對 之 水 域 環 境 (7) 水 池 埤 塘 河 道 週 邊 既 有 之 水 池 埤 塘 之 環 境, 應 予 以 保 存 ; 或 增 設 河 道 沿 岸 之 水 池 埤 塘 之 環 境, 做 為 水 生 動 物 躲 避 高 洪 水 侵 襲 之 庇 護 場 所 (8) 沼 澤 溼 地 為 水 際 帶 生 態 豐 富 之 空 間, 應 予 以 保 存 或 復 育, 並 配 合 植 栽 營 造 自 然 水 際 棲 地 環 境 2. 陸 域 (1) 護 岸 植 穴 自 然 型 塊 石 護 岸 之 植 穴, 設 置 位 置 以 利 用 三 石 合 縫 處 為 主, 侷 限 於 無 需 傳 遞 作 用 力 之 石 間 處, 適 當 回 填 壤 土 以 利 營 造 移 植 大 型 植 生 綠 美 化 (2) 兩 岸 林 地 棲 地 營 造 及 維 護 相 關 開 挖 範 圍 之 生 態 環 境 的 復 育, 可 以 石 塊 樹 幹 仿 自 然 環 境 中 之 石 堆 枯 樹 幹, 營 造 小 型 棲 地 環 境 5-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6-1-2 溼 地 及 河 濱 植 被 的 復 育 一 植 生 復 育 之 功 能 ( 一 ) 防 止 河 岸 地 表 沖 蝕 ( 二 ) 防 止 河 岸 土 層 流 失 ( 三 ) 延 緩 洪 峰, 減 弱 洪 害 ( 四 ) 涵 養 水 源, 淨 化 空 氣 ( 五 ) 吸 附 污 染, 改 善 水 質 ( 六 ) 提 供 野 生 動 物 之 食 源 與 棲 所 ( 七 ) 改 善 微 氣 候, 美 化 景 觀 二 河 岸 植 生 之 特 性 ( 一 ) 支 根 多 而 密, 具 固 著 河 岸 土 砂 功 能 ( 二 ) 生 長 快 速 樹 性 強 健, 具 邊 坡 穩 定 效 果 ( 三 ) 耐 水 浸 泡, 可 因 應 短 期 的 水 位 變 化 生 長 ( 四 ) 少 病 蟲 害 適 應 性 強 樹 性 潔 淨, 減 少 維 護 管 理 成 本 ( 五 ) 餌 食 與 蜜 源 食 物 來 源, 可 增 加 野 生 動 物 棲 所 三 河 川 植 生 環 境 水 岸 適 生 植 栽 材 料 的 應 用 應 考 量 河 川 適 生 原 生 植 栽 及 其 生 長 環 境 差 異 性 與 適 地 性 為 主 要 設 計 依 據, 溼 地 及 河 濱 鄰 近 環 境 的 植 物 植 被 大 致 可 分 為 五 個 區 帶 說 明 : ( 一 ) 沉 水 植 物 帶 生 長 水 域 約 在 水 深 3~7 公 尺 或 以 上 的 水 域 中, 其 根 生 於 底 層 之 土 壤 中, 莖 葉 則 隨 水 流 漂 動 一 般 常 見 植 栽 有 眼 子 菜 金 魚 藻 水 車 前 等 5-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 二 ) 浮 水 植 物 帶 生 長 水 域 約 在 1~3 公 尺 的 水 域 中, 多 為 浮 葉 生 根, 其 地 下 莖 繁 衍 快, 具 有 堆 積 水 中 泥 沙 之 功 能, 數 量 過 多 亦 導 致 水 域 陸 化 一 般 常 見 植 栽 有 菱 銀 蓮 花 青 萍 萍 蓬 草 等 ( 三 ) 挺 水 植 物 帶 生 長 水 域 位 於 0.5~1 公 尺 左 右 之 水 域, 分 布 於 此 區 之 植 栽 其 根 莖 生 長 極 為 茂 密, 具 有 減 緩 水 流 防 止 沖 刷 保 固 河 川 之 功 用 一 般 常 見 植 栽 有 蘆 葦 水 燭 石 菖 蒲 荸 薺 等 ( 四 ) 濕 生 草 本 植 物 帶 多 位 於 0.5 公 尺 以 內 之 水 邊 地 帶, 多 為 莎 草 科 或 禾 本 科 植 物 ( 五 ) 溼 生 木 本 植 物 帶 多 分 布 於 水 邊 1~3 公 尺 區 域, 主 要 是 由 抗 淹 性 較 強 之 灌 木 或 喬 木 所 形 成, 可 利 用 植 栽 之 配 置 區 域, 減 緩 溼 地 之 受 風 程 度 一 般 常 見 植 栽 有 水 柳 海 桐 赤 楊 等 圖 5-1 溼 地 植 物 區 帶 空 間 示 意 圖 ( 流 域 河 川 生 態 設 計 準 則, 環 保 署 ) 5-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6-2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理 論 與 系 統 應 用 6-2-1 溼 地 的 定 義 以 國 際 性 的 定 義 為 依 循, 國 際 自 然 及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聯 盟 (IUCN) 接 受 了 以 下 對 於 溼 地 所 做 的 定 義 : 草 澤 澤 泥 碳 地 或 水 域 這 些 地 方, 無 論 是 自 然 或 人 造 的, 永 久 性 或 暫 時 性 的, 其 中 的 水 是 靜 態 或 流 動 的 淡 水 的 泥 濘 的 或 是 鹹 性 的, 在 低 潮 時 的 水 深 不 超 過 6 公 尺 者 一 人 工 溼 地 系 統 (Consturcted wetland systems) 定 義 及 目 的 人 工 溼 地 為 人 工 開 挖 或 使 用 擋 水 設 施 造 成 的 窪 地, 經 常 保 持 濕 潤 或 有 淺 層 的 積 水, 並 種 植 水 生 植 物 目 的 在 去 除 顆 粒 性 及 溶 解 性 污 染 物, 並 應 用 生 態 工 程 技 術, 以 處 理 廢 污 水 或 彌 補 自 然 損 失 的 人 為 設 施 溼 地 池 子 本 身 可 作 為 景 觀 美 化 的 空 間, 提 供 野 生 動 物, 鳥 類 棲 息 場 所, 為 一 多 功 能 之 暴 雨 控 制 設 施 具 有 水 資 源 涵 養 地 下 水 補 注 污 染 物 淨 化 防 洪 調 節 水 量 及 生 態 景 觀 應 用 等 功 能 二 人 工 溼 地 類 型 ( 一 ) 水 質 處 理 型 天 然 或 人 工 溼 地 中, 由 於 其 中 水 中 生 物 的 分 解 或 吸 附 等 作 用, 對 於 淨 化 水 質 都 有 相 當 的 功 用 其 能 自 行 設 計 並 兼 具 自 然 界 的 永 續 性, 具 有 成 本 花 費 較 少 和 所 需 外 加 能 量 較 少 的 優 點 ( 二 ) 生 態 補 償 型 意 指 在 非 溼 地 地 區 開 發 之 溼 地, 目 的 是 用 來 創 造 或 取 代 因 為 溼 地 開 發 利 用 而 消 失 或 惡 化 的 自 然 棲 地 ( 三 ) 暴 雨 洪 水 調 節 型 調 節 緩 流, 是 利 用 河 川 流 域 內 的 溼 地 ( 如 洪 水 平 原 ), 用 來 5-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調 節 洪 流 之 控 制 手 段 ( 四 ) 景 觀 造 景 型 利 用 人 造 水 塘 林 泉 等 溼 地 空 間, 增 添 公 園 綠 地 及 其 他 大 規 模 開 發 案 之 人 工 水 池 的 環 境 自 然 度 及 美 感 ( 五 ) 養 殖 為 目 的 型 目 的 在 孕 育 生 態 資 源 及 水 產 養 殖 業 而 設 置, 主 要 的 意 義 在 生 態 復 育 或 平 衡 有 些 溼 地 也 可 針 對 標 地 物 種 的 需 求 設 計, 發 展 為 維 繫 原 生 物 種 的 場 址, ( 六 ) 綜 合 型 在 設 計 以 串 聯 以 上 所 述 溼 地 類 型 及 空 間, 強 化 人 工 溼 地 的 功 能, 不 僅 可 提 供 淨 化 水 質, 亦 可 提 供 生 物 棲 息 繁 衍 的 生 態 環 境, 也 達 到 自 然 生 態 系 統 發 展 的 平 衡 三 溼 地 去 污 之 機 制 與 原 理 ( 一 ) 懸 浮 固 體 之 去 除 藉 由 溼 地 仿 沉 澱 池 環 境 及 土 壤 介 質 或 溼 地 植 物 根 部 生 物 群 形 成 大 量 的 生 物 膜, 產 生 良 好 的 過 濾 性 機 制 而 將 懸 浮 固 體 利 用 沉 降 和 過 濾 方 式 去 除 ( 二 ) 有 機 物 之 去 除 有 機 質 分 為 沉 降 固 體 與 溶 解 性 膠 體 ; 其 中 溶 解 性 膠 體 是 靠 溼 地 中 之 微 生 物 之 新 陳 代 謝 作 用 去 除 ( 三 ) 氮 的 去 除 大 部 分 皆 利 用 植 物 和 細 菌 的 作 用 去 除 有 機 氮 部 分, 多 被 微 生 物 分 解 為 無 機 氮, 部 分 由 植 物 所 吸 收 作 為 其 生 長 的 營 養 物 質, 或 藉 由 附 著 於 懸 浮 固 體 經 由 沉 澱 和 過 濾 作 用 去 除 ; 另 外 被 水 分 所 分 解 出 的 氧 化 態 氮, 經 由 植 物 吸 收 去 除, 但 需 定 期 收 割 5-1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溼 地 中 的 植 物, 避 免 植 物 的 死 亡 產 生 有 機 氮 污 染 水 質 ( 四 ) 磷 的 去 除 以 植 物 微 生 物 及 物 理 作 用 完 成 磷 之 去 除 在 溼 地 環 境 大 多 以 化 學 和 吸 附 方 式 去 除, 如 廢 水 中 之 正 磷 酸 鹽, 靠 黏 土 礦 物 和 土 壤 介 質 的 有 機 物 碎 渣 來 吸 附 磷 ; 另 外 化 學 性 的 沉 澱, 是 利 用 廢 水 中 的 鈣 及 鋁 離 子 與 磷 結 合 產 生 沉 澱 作 用 ; 微 生 物 的 吸 收 去 除 作 用, 則 必 須 將 溼 地 環 境 維 持 於 厭 氧 或 好 氧 之 狀 態 ( 五 ) PH 值 之 變 化 溼 地 水 質 會 因 植 物 根 部 之 生 物 膜 進 行 硝 化 和 脫 氮 作 用, 產 生 鹼 酸 質, 但 其 作 用 同 時 存 在 於 水 體 中, 對 溼 地 PH 值 之 影 響 不 大 四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系 統 規 劃 以 改 善 水 質 為 主 要 目 的 的 人 工 溼 地, 可 分 為 自 由 表 面 流 系 統 (Free Water Surface System,FWS) 表 層 下 流 動 系 統 (Subsurface Flow System,SFW) 及 垂 直 水 流 式 系 統 (Vertical Fiow Wetlands,VFW ) 等 結 構 系 統 ( 一 ) 自 由 表 面 流 系 統 人 工 溼 地 (Free Water Surface System,FWS) 係 模 擬 天 然 溼 地 的 環 境 狀 態, 進 流 水 流 動 於 溼 地 介 質 表 面 上, 溼 地 底 部 介 質 為 不 透 水 土 壤 層 約 20-30 公 分, 並 且 高 密 度 的 種 植 挺 水 性 水 生 植 物 ; 水 深 約 20-30 公 分, 當 進 流 水 流 經 植 物 的 地 下 莖 與 根 部 時, 經 由 地 下 經 與 根 部 表 面 的 微 生 物 進 行 淨 化 作 用, 用 來 改 善 水 質 5-1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圖 5-2 自 由 表 面 流 系 統 (FWS)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 ( 二 ) 表 層 下 流 動 系 統 人 工 溼 地 (Subsurface Flow System,SFW) 基 本 架 構 為 一 窪 地 槽 體, 填 充 約 40-60 公 分 厚 的 可 透 水 性 砂 土 或 碎 石 做 為 溼 地 底 部 介 質, 以 此 支 持 挺 水 性 植 物 的 生 長, 進 流 水 在 表 層 下 的 砂 土 間 流 動, 以 達 到 淨 化 水 質 作 用 圖 5-3 表 層 下 流 動 系 統 (SFS)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 ( 三 ) 垂 直 水 流 式 系 統 人 工 溼 地 (Vertical Fiow Wetlands,VFW ) 係 結 合 FWS 和 SFS 建 構 而 成 ; 進 流 水 由 表 面 進 入 後, 垂 直 貫 穿 溼 地 介 質, 流 向 埋 於 底 部 的 集 水 設 備, 然 後 排 出 此 一 工 程 經 費 亦 較 上 述 兩 系 統 高 5-1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圖 5-4 垂 直 水 流 式 系 統 (VFW)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人 工 溼 地 規 劃,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 五 溼 地 基 本 設 計 原 則 ( 一 ) 水 文 周 期 及 深 度 溼 地 之 設 計 需 考 慮 不 同 季 節 的 水 深 情 形 及 氾 濫 之 頻 率, 而 感 潮 濕 地 則 必 需 設 計 於 適 當 的 高 程, 以 使 適 當 的 感 潮 沖 刷 得 以 發 生 溼 地 水 位 可 以 適 當 的 水 工 結 構 物 控 制, 初 始 階 段 需 要 較 低 水 位 以 避 免 新 生 植 物 死 亡, 後 續 階 段 則 要 提 供 較 高 水 位, 以 滿 足 浮 葉 及 淹 沒 植 物 的 需 求 若 使 以 種 子 進 行 植 生, 則 需 在 萌 芽 期 進 行 水 位 洩 降, 以 利 種 子 生 長 不 同 的 水 深, 提 供 不 同 的 溼 地 功 能 依 據 美 國 經 驗 顯 示, 建 議 溼 地 區 域 開 放 水 體 面 積 要 少 於 70%, 剩 下 面 積 以 種 植 水 生 植 物 為 主, 其 中 75% 水 深 低 於 30 公 分,25% 應 有 60-100 公 分 水 深 ( 二 ) 流 量 控 制 流 量 的 數 據 多 來 自 處 理 廢 水 之 研 究, 可 分 為 FWS 及 SFW 兩 系 統 以 處 理 都 市 廢 水 為 目 標 說 明 :FWS 系 統 負 荷 率 範 圍 為 1.4~22 公 分 / 天 ( 平 均 為 5.4 公 分 / 日 );SFW 系 統 為 1.3~26 公 分 / 天 ( 平 均 為 7.5 公 分 / 日 ) Knight(1990) 之 研 究 亦 指 出 以 廢 水 處 5-1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理 的 溼 地, 其 FWS 系 統 負 荷 率 為 2.5~5 公 分 / 日 ;SFW 系 統 負 荷 率 為 6~8 公 分 / 日 ( 三 ) 停 留 時 間 針 對 溼 地 水 力 停 留 時 間 並 無 文 獻 明 確 訂 定, 若 以 都 市 廢 水 處 理 為 目 標, 最 佳 停 留 時 間 為 5~14 天, 而 實 驗 資 料 中 顯 示, 以 7~14 天 有 最 好 的 營 養 鹽 去 除 率, 若 超 過 14 天, 水 中 污 染 物 的 去 除 率 可 趨 近 於 平 衡 狀 態 ( 四 ) 配 置 型 態 人 造 溼 地 可 單 獨 設 置 或 以 一 系 列 串 聯 或 並 聯 方 式 配 置, 不 同 的 配 置 型 態 可 創 造 出 不 同 功 能 的 溼 地 並 聯 方 式 可 改 變 水 位 洩 降 功 能, 串 聯 方 式 可 加 強 生 物 處 理 效 果 圖 5-5 人 工 溼 地 區 塊 配 置 示 意 圖 (2004 生 態 工 法 案 例 編 選 集 ) ( 五 ) 化 學 物 質 種 類 在 設 計 階 段, 因 針 對 溼 地 區 域 週 邊 可 能 流 入 的 廢 水 化 學 流 入 物 之 養 分 及 有 機 物 加 以 評 估 及 檢 視, 以 達 到 預 期 之 溼 地 淨 化 5-1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章 規 劃 相 關 理 論 功 能 ( 六 ) 土 壤 在 濕 地 中, 有 機 物 質 的 含 量 一 般 約 為 15% 至 75%, 可 藉 由 脫 氮 作 用 以 及 厭 氧 狀 況, 提 高 氮 之 移 除 能 力 ( 七 ) 土 壤 結 構 建 議 採 用 肥 沃 的 壤 土, 其 必 須 有 45 至 60 公 分 的 有 機 性 土 壤, 並 以 能 去 除 正 磷 酸 鹽 成 分 者 為 佳 一 般 而 言 人 造 溼 地 底 層 鋪 以 不 滲 漏 之 黏 土 層 為 最 佳 設 計, 或 於 底 部 加 上 一 層 不 透 水 布 以 減 緩 深 層 滲 漏 ( 八 ) 基 礎 之 深 度 分 層 所 有 人 造 溼 地 需 在 適 當 的 深 度 鋪 設 一 層 適 當 厚 度 的 黏 土 層 ( 約 30 公 分 ), 以 防 止 地 表 水 向 下 滲 漏, 其 上 依 序 為 60 公 分 之 石 灰 石 層 60 公 分 之 厚 粗 至 中 等 粗 粒 之 砂 做 為 濾 材 以 及 45-60 公 分 有 機 壤 土 層 圖 5-6 溼 地 土 壤 結 構 剖 面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水 域 生 態 工 程 ) 5-1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章 出 海 口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規 劃 與 復 育 計 畫 第 七 章 出 海 口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規 劃 與 復 育 計 畫 7-1 規 劃 目 標 * 保 育 花 蓮 溪 口 濕 地 生 態 環 境, 復 育 濕 地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濕 地 生 態 系 統 * 結 構 和 功 能 的 完 整 性 * 提 供 東 部 河 川 生 態 教 育 與 研 究 之 場 所 * 以 建 構 國 際 級 溼 地 為 目 標, 提 供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棲 地 環 境 * 提 供 休 閒 遊 憩 之 深 度 旅 遊 活 動 7-2 規 劃 理 念 7-2-1 保 護 花 蓮 溪 口 濕 地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為 花 蓮 溪 口 濕 地 生 物 的 生 存 提 供 最 大 的 生 息 空 間, 營 造 適 宜 生 物 多 樣 性 發 展 的 環 境 空 間, 復 育 花 蓮 溪 口 濕 地 生 物 物 種 的 多 樣 性 與 鳥 類 棲 息 環 境 7-2-2 保 護 花 蓮 溪 口 生 態 系 統 的 連 貫 性 保 持 花 蓮 溪 口 濕 地 與 周 邊 自 然 環 境 的 連 續 性, 創 造 濕 地 生 物 生 態 廊 道 的 暢 通, 避 免 人 工 設 施 的 大 範 圍 覆 蓋, 確 保 濕 地 的 透 水 性, 尋 求 有 機 物 的 良 性 循 環 7-2-3 保 護 花 蓮 溪 口 生 態 環 境 的 完 整 性 保 持 濕 地 水 域 環 境 和 陸 域 環 境 的 完 整 性, 避 免 濕 地 環 境 的 過 度 分 割 而 造 成 的 環 境 退 化 ; 保 護 濕 地 生 態 的 循 環 體 系 和 緩 衝 保 護 地 帶, 避 免 城 市 發 展 對 濕 地 環 境 的 過 度 干 擾 7-2-4 保 持 花 蓮 溪 口 生 態 資 源 的 穩 定 性 6-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保 持 濕 地 水 體 生 物 礦 物 等 各 種 資 源 的 平 衡 與 穩 定, 避 免 各 種 資 源 的 貧 瘠 化, 確 保 花 蓮 溪 口 濕 地 生 態 的 永 續 發 展 7-2-5 減 低 花 蓮 溪 口 濕 地 生 態 之 人 為 干 擾 運 用 植 被 與 緩 衝 帶 的 規 劃, 降 低 與 減 輕 周 邊 工 廠 道 路 等 人 為 因 素 對 濕 地 的 不 良 影 響, 為 更 多 的 生 物 提 供 生 息 的 空 間 7-2-6 結 合 文 化 與 生 態 資 源 特 色, 增 加 遊 憩 之 豐 富 性 花 蓮 溪 口 為 重 要 的 阿 美 族 文 化 遺 址, 因 此 適 度 加 入 原 住 民 活 動, 並 融 入 活 動 與 環 境 設 計, 使 遊 客 不 僅 可 欣 賞 花 蓮 溪 口 的 生 態 環 境 與 自 然 環 境, 更 能 認 識 當 地 的 人 文 歷 史 與 民 俗 活 動 7-3 溼 地 回 復 改 善 計 畫 國 際 拉 姆 薩 聯 盟 (Ramsar International) 為 加 速 指 認 國 際 型 重 要 濕 地, 發 展 出 兩 大 類 八 項 準 則 第 一 大 類 的 準 則 是 依 據 濕 地 具 有 的 代 表 性 稀 有 性 或 特 殊 性 而 劃 設 ; 第 二 大 類 準 則 是 依 據 溼 地 在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保 育 上 具 有 國 際 重 要 性 而 劃 設 在 第 二 大 類 準 則 中, 又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分 別 是 針 對 物 種 及 生 態 群 聚, 水 鳥, 以 及 魚 類 而 訂 定 7-3-1 國 際 級 重 要 濕 地 的 認 定 標 準 一 在 一 適 當 的 生 物 地 理 區 域 內, 具 代 表 性 稀 有 性 或 特 殊 性 之 自 然 的 或 接 近 自 然 的 溼 地 二 具 有 庇 護 脆 弱 的 易 受 危 害 的 瀕 危 的 或 嚴 重 瀕 危 的 物 種, 或 面 臨 威 脅 的 生 態 群 聚 的 溼 地 三 所 庇 護 的 植 物 或 動 物 族 群, 對 維 繫 某 一 生 物 地 理 區 域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具 重 要 性 的 溼 地 6-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章 出 海 口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規 劃 與 復 育 計 畫 四 對 植 物 或 動 物 在 其 生 活 史 上 的 關 鍵 時 期 或 在 惡 劣 的 環 境 下 提 供 庇 護 的 溼 地 五 經 常 有 20,000 隻 或 更 多 的 水 鳥 出 現 的 濕 地 六 經 常 有 超 出 1% 的 族 群 個 體 數 的 一 種 水 鳥 或 一 亞 種 水 鳥 出 現 的 溼 地 七 具 庇 護 原 生 魚, 不 論 是 亞 種 種 或 科, 各 生 活 史 階 段, 種 間 交 互 作 用 以 及 / 或 有 族 群 代 表 著 溼 地 的 利 益 或 價 值, 因 此 對 全 球 生 物 多 樣 性 有 貢 獻 的 溼 地 八 具 提 供 魚 的 食 物 來 源, 為 溼 地 內 的 或 別 處 的 魚 之 系 群 (stocks) 所 依 賴 為 產 卵 孵 育 以 及 / 或 洄 游 路 徑 的 溼 地 花 蓮 溪 口 在 人 為 干 擾 前, 曾 見 大 批 水 鳥 棲 息, 千 羽 飛 揚 之 景 象, 其 自 身 之 生 物 多 樣 性 與 珍 貴 性 相 當 具 發 展 成 國 際 級 溼 地 之 潛 力, 然 而 因 現 今 的 環 境 變 遷, 縮 小 了 水 鳥 活 動 範 圍 與 棲 地 空 間, 也 破 壞 了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甚 為 可 惜 因 此, 本 計 畫 寄 望 藉 由 完 整 之 生 態 調 查 以 及 河 川 環 境 營 造, 結 合 生 態 保 育 之 概 念 以 及 文 化 意 涵, 重 塑 花 蓮 溪 口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並 逐 步 復 育 棲 地, 將 本 區 之 溼 地 朝 向 國 際 級 之 溼 地 邁 進, 成 為 重 要 的 自 然 教 育 體 驗 園 區 以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棲 地 7-3-2 溼 地 發 展 類 型 與 定 位 一 溼 地 發 展 方 向 本 區 將 朝 生 態 式 的 自 然 公 園 規 劃, 將 左 岸 具 潛 力 的 溼 地 空 間 再 進 一 部 以 環 境 整 理 之 方 式 規 劃 改 善, 在 左 岸 北 側 以 水 鳥 棲 地 復 育 為 主, 而 左 岸 南 側 則 建 議 可 朝 綜 合 型 三 段 式 水 質 淨 化 溼 地 發 展, 期 能 使 未 來 發 展 深 度 的 生 態 旅 遊 野 外 觀 察 活 動 或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有 一 個 天 然 的 戶 外 教 室 6-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二 國 際 级 溼 地 認 定 標 準 花 蓮 溪 口 在 < 台 灣 賞 鳥 地 圖 > 上 被 認 為 是 新 興 的 賞 鳥 點 ( 吳 尊 賢 1995), 由 花 蓮 市 區 驅 車 前 往 花 蓮 溪 口 只 要 十 餘 分 鐘, 這 麼 鄰 近 都 會 區 的 賞 鳥 點, 實 在 難 得, 花 蓮 縣 野 鳥 學 會 八 十 四 年 四 月 成 立 以 來, 都 在 這 兒 舉 辦 春 秋 候 鳥 季 的 賞 鳥 活 動, 並 在 溪 口 地 區 定 期 調 查, 而 於 八 十 六 年 六 月 出 版 < 花 蓮 溪 口 賞 鳥 手 冊 > 以 餉 同 好, 當 時 已 記 錄 了 39 科 150 種 鳥 類 ( 張 惠 珠 等 1997)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春 候 鳥 季 活 動 日, 花 蓮 縣 政 府 與 花 蓮 鳥 會 在 花 蓮 溪 口 共 襄 盛 舉, 當 時 正 值 候 鳥 北 返 過 境 的 旺 季, 又 遇 鋒 面 過 境, 大 群 候 鳥 在 此 小 憩 並 賣 力 演 出, 讓 當 日 的 賞 鳥 者 大 呼 過 癮, 而 農 業 局 也 在 此 時 提 出 花 蓮 溪 口 是 否 劃 為 水 鳥 保 護 區 的 構 想 1998 年 七 月 至 1999 年 三 月 間,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為 籌 辦 1999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IBA) 國 際 研 討 會 的 同 時, 召 集 全 省 各 鳥 會, 聚 集 一 堂, 幾 經 研 習 討 論, 經 過 八 個 月 的 努 力, 依 據 國 際 化 科 學 化 的 標 準 共 界 定 出 52 個 台 灣 IBA, 又 於 2000 年 增 加 了 雲 林 縣 林 內 鄉 湖 本 村 的 八 色 鳥 棲 地, 目 前 台 灣 共 有 53 個 IBA 其 中 花 蓮 縣 有 三 處, 即 花 蓮 溪 口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玉 里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後 二 者 以 擁 有 14 種 台 灣 特 有 種 鳥 類 而 界 定 (A2 準 則 ), 而 花 蓮 溪 口 則 以 A1 準 則 - 全 球 瀕 臨 絕 種 鳥 種 之 過 境 及 度 冬 地, 唐 白 鷺 每 年 4 5 月 為 其 過 境 期, 此 外 全 球 受 威 脅 鳥 種 黑 面 琵 鷺 巴 鴨, 台 灣 特 有 種 烏 頭 翁 等 及 珍 稀 鳥 種 鴛 鴦 小 燕 鷗 等 在 此 都 有 紀 錄 花 蓮 溪 口 水 鳥 溼 地 之 IBA 編 號 在 2001 年 時 評 定 為 TW043 號, 故 花 蓮 溪 口 在 野 鳥 棲 地 上 的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般, 其 也 成 為 可 晉 身 為 國 際 級 重 要 溼 地 之 重 要 指 標 6-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章 出 海 口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規 劃 與 復 育 計 畫 2002 年 11 月 16 日 乘 著 花 蓮 觀 光 週 的 喜 氣,16 隻 黑 面 琵 鷺 飛 來 溪 口 報 到, 其 中 一 隻 腳 上 還 繫 有 橙 紅 色 小 旗 的 腳 環, 是 當 年 春 天 在 韓 國 漢 江 出 生 的 亞 成 鳥, 這 個 消 息 令 人 振 奮, 花 蓮 溪 口 是 一 個 需 要 保 護 值 得 保 護 的 地 方 7-3-3 溪 口 生 態 溼 地 復 育 初 步 構 想 一 劃 設 濕 地 生 態 保 護 範 圍 ( 一 ) 以 經 營 多 元 的 棲 地 類 型, 包 括 深 淺 水 域 泥 濕 地 泥 灘 地 草 澤 及 樹 林 區 等, 提 供 本 區 各 類 鳥 類 覓 食 及 休 憩 之 需 要 ( 二 ) 於 泥 灘 地 區, 設 置 緩 衝 空 間, 確 保 鳥 類 覓 食 環 境 二 設 置 出 海 口 濕 地 生 態 解 說 教 育 區 ( 一 ) 在 保 護 區 週 邊 設 置 濕 地 展 示 區, 重 點 展 示 濕 地 生 態 系 統 生 物 多 樣 性 和 濕 地 自 然 景 觀, 並 適 度 導 入 步 道 賞 鳥 牆 解 說 教 育 等 設 施, 提 供 民 眾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與 休 閒 遊 憩 之 據 點, 並 作 為 濕 地 生 態 保 護 區 之 緩 衝 ( 二 ) 規 劃 溪 口 生 態 導 覽 動 線 ; 於 花 蓮 溪 左 右 岸 規 劃 生 態 導 覽 動 線, 結 合 賞 鳥 路 線 提 供 一 般 遊 客 以 及 賞 鳥 人 士 在 各 個 季 節 之 生 態 觀 察 以 及 休 憩 活 動 使 用 6-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七 章 出 海 口 河 川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與 設 計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河 川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與 設 計 8-1 河 防 建 造 物 改 善 計 畫 延 續 第 六 章 規 劃 構 想, 本 節 將 進 一 步 研 擬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北 岸 及 花 蓮 大 橋 下 游 左 岸 結 構 物 之 改 善 計 畫 8-1-1 河 岸 堤 防 改 善 構 想 為 研 擬 本 河 段 適 切 之 改 善 計 畫, 以 下 先 依 花 蓮 溪 治 理 規 劃 檢 討 報 告 瞭 解 該 河 段 之 水 理 基 本 資 料 ; 花 蓮 大 橋 下 游 段 100 年 頻 率 尖 峰 流 量 Q100=16,600cms, 平 均 坡 度 約 為 1/330, 平 均 粒 徑 D50 介 於 35.5~75.4mm, 砂 質 含 量 約 30~38%, 100 年 頻 率 洪 水 流 速 約 2.94~3.58(m/sec) 一 般 護 岸 工 法 可 區 分 為 柔 性 工 法 或 剛 性 工 法, 前 者 包 括 植 生 木 樁 或 抗 沖 蝕 網 等 工 法, 而 後 者 包 括 拋 石 砌 石 或 蛇 龍 等 工 法, 各 種 工 法 所 對 應 之 容 許 流 速 範 圍 如 表 7-1 所 示, 再 藉 由 表 7-1 及 100 年 頻 率 洪 水 流 速 可 知, 本 河 段 適 合 之 護 岸 工 法 僅 有 砌 石 塊 石 拋 石 及 石 籠 工 法 等, 即 使 是 抗 沖 蝕 網 工 法 亦 難 抵 抗 洪 水 期 間 之 流 速 表 7-1 護 岸 工 法 容 許 流 速 對 照 表 容 許 流 速 曼 寧 n 值 裸 坡 工 法 0.45~1.50 0.021~0.029 植 生 工 法 0.75~2.0 0.02~0.08 植 樁 ( 木 排 樁 ) 工 法 0.75~3.0 0.03~0.08 植 物 纖 維 護 岸 2.0 0.03~0.08 砌 石 工 法 1.5~4.0 0.21~0.029 塊 石 工 法 1.5~4.0 0.21~0.029 拋 石 工 法 1.5~4.0 0.21~0.029 格 樑 工 法 3.5 0.21~0.029 石 籠 工 法 4.0 0.032 抗 沖 蝕 網 工 法 1.5~3.0 0.25~0.045 7-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而 預 計 於 6 月 完 工 之 東 昌 護 岸 復 建 工 程 ( 華 中 路 以 北 ) 與 原 護 岸 斷 面 ( 華 中 路 以 南 ), 分 別 採 用 1:3 拋 石 護 坡 及 1:1.5 混 砌 塊 石 護 岸 ( 如 右 圖 所 示 ), 就 結 構 安 全 性 而 言 已 無 問 題, 然 就 視 覺 景 觀 而 言 尚 有 改 善 空 間, 但 考 量 一 般 柔 性 材 料 於 洪 水 期 間 皆 無 法 維 持, 因 此 本 計 畫 建 議 於 堤 防 步 道 旁 設 置 綠 化 植 栽 區, 使 計 畫 洪 水 位 以 上 坡 面 ( 約 有 1.3m 空 間 ) 被 覆 植 栽 綠 化, 並 配 合 將 前 章 所 規 劃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區 及 水 鳥 觀 察 溼 地 兩 區 之 堤 前 坡 改 為 1:7 緩 坡, 而 堤 頂 可 設 置 休 憩 平 台 及 解 說 牌 以 提 昇 其 附 屬 價 值 另 外, 出 海 口 灘 地 屬 於 變 動 頻 繁 之 區 域, 應 順 應 河 道 自 然 修 正 之 力 量, 現 有 出 海 口 之 灘 地 雖 受 到 颱 風 侵 襲 而 有 髒 亂 之 現 象, 避 免 施 設 人 工 構 造 物 或 束 範 洪 流 之 舉, 而 近 岸 灘 地 之 週 邊 部 分 則 建 議 利 用 現 有 之 塊 石 加 以 整 理 擺 設 即 可, 而 相 關 休 憩 設 施 建 議 設 置 於 高 灘 地 已 有 植 生 之 處 以 植 生 包, 種 植 寬 度 50cm, 植 蔓 性 地 被 如 馬 鞍 藤 東 昌 護 岸 現 況 圖 7-1 東 昌 護 岸 改 善 構 想 東 昌 護 岸 改 善 示 意 7-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七 章 出 海 口 河 川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與 設 計 8-1-2 海 岸 建 造 物 改 善 計 畫 目 前 花 蓮 溪 口 出 海 口 北 岸, 現 有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海 側 之 保 護 工, 係 由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於 86 年 進 行 化 仁 海 岸 保 護 工 程 所 進 行 之 工 程, 內 容 採 20 噸 消 波 塊 堆 疊 方 式 進 行 護 岸, 消 波 塊 頂 部 高 度 約 為 +7m, 距 地 面 高 程 約 達 3 公 尺 以 上, 對 於 海 岸 景 觀 有 相 當 之 衝 擊 ; 且 由 花 蓮 溪 口 現 有 護 岸 例 照 南 北 濱 及 化 仁 海 岸 環 境 及 景 觀 改 善 規 劃 報 告 書 可 知 花 蓮 溪 北 岸 近 年 來 屬 淤 積 海 岸 堪 稱 穩 定 為 研 擬 具 體 可 行 之 改 善 方 案, 本 計 畫 先 行 計 算 現 況 坡 度 (1/15~ 1/30) 於 颱 風 暴 潮 期 間 溯 升 高 程, 以 瞭 解 消 坡 塊 護 岸 是 否 有 調 整 空 間, 以 作 為 改 善 方 案 研 擬 之 參 考 依 據 一 溯 升 高 程 評 估 依 據 南 北 濱 及 化 仁 海 岸 環 境 及 景 觀 改 善 規 劃 報 告 書 之 推 算 結 果 可 知, 本 區 颱 風 波 浪 以 ENE 向 最 大,50 年 迴 歸 期 波 浪 設 計 條 件 分 別 為 : 深 海 波 高 Ho=16.8m 週 期 To=18.4sec 設 計 暴 潮 位 +1.9m 而 本 計 畫 採 用 1992 年 IP.de Wall 及 J.W.Van der Meer 共 同 發 表 的 溯 上 高 與 越 波 量 經 驗 公 式, 以 推 算 緩 坡 堤 之 溯 升 高 程, 相 關 公 式 詳 列 如 下 3 log[ qmax g( H1 3 ) ] = 1.18[( Ru 2% Rc ) H1 3] 3.42 ( 式 7.1) ' R u 2% 1.6γ f γ hγ βξ = 3.2γ f γ hγ β eq ξ eq < 2 ξ eq 2 ( 式 7.2) γ ' ' β u 2 % = R u 2% γ β 7-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R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 式 7.3) r h 1 0.03 (4 h = 1 H 1 3 ) 2 1 h h H H 1 3 1 3 < 4 4 ( 式 7.4) r β 1 0.0022 β = 0 cos( β 10 ) 0 斜 向 入 射 ( β > 10 ) 垂 直 入 射 (0 0 0 β 10 ) ( 式 7.5) r ' β 1 0.0033 β = 2 0 cos ( β 10 ) 斜 向 入 射 垂 直 入 射 ( 式 7.6) ξ = β eq 2 2 [ 1 (( β H1 3) (2cotα) + β H1 3 ) (1 0.5( d H1 3 ) )] tanα H1 3 1. 56T p 式 中 各 參 數 意 義 說 明 如 下 : q max : 最 大 越 波 量 (cms/m) H 1/3 : 堤 前 波 高 g : 重 力 加 速 度 ' R u2% : 溯 升 高 度 (m) R c : 堤 頂 出 水 高 (m) 堤 頂 高 度 與 設 計 水 位 之 距 離 γ h : 水 深 對 溯 上 高 度 影 響 係 數 γ β : 波 浪 入 射 角 度 對 溯 上 高 之 影 響 係 數 ' r β : 波 浪 入 射 角 度 對 越 波 量 之 影 響 係 數 Tp: 主 頻 率 之 週 期 tanα: 平 均 坡 度 B: 平 台 寬 度 d β : 平 台 高 度 ξ eq : 換 算 碎 波 指 數 7-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七 章 出 海 口 河 川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與 設 計 γ f : 覆 面 折 減 係 數 規 劃 堤 前 波 高 採 用 McCown 之 極 限 波 高 經 驗 公 式 Hb/hb=0.78 計 算, 如 此 可 得 暴 潮 期 間 堤 前 ( 高 程 0m 處 ) 波 高 =1.9 0.78= 1.482m, 再 藉 由 Van der Meer 經 驗 式 可 知 在 不 同 坡 度 下 拋 石 護 岸 之 溯 升 高 程, 計 算 結 果 如 表 7-2 所 示 表 7-2 花 蓮 溪 口 北 岸 溯 升 高 程 分 析 表 堤 前 波 溯 升 高 γ 高 f γ h γ β γ β ξ eq 溯 升 高 程 (m) 1:15 1.482 0.8 0.778 0.9848 0.9698 1.259 2.430 4.330 1:20 1.482 0.8 0.778 0.9848 0.9698 0.944 1.823 3.723 1:30 1.482 0.8 0.778 0.9848 0.9698 0.629 1.215 3.115 二 改 善 方 案 研 擬 目 前 消 坡 塊 護 岸 堤 址 高 程 約 +3.0~+4.0m, 由 表 7-2 計 算 結 果 可 知 若 無 消 坡 塊 護 岸 則 颱 風 暴 潮 期 間 將 可 能 發 生 越 波 現 象, 因 此 本 計 畫 建 議 保 留 現 有 之 消 波 塊, 但 是 將 現 有 雙 層 消 波 塊 予 以 降 低, 將 上 層 消 波 塊 往 海 側 吊 移, 降 低 消 波 塊 高 程 至 +5m 左 右, 其 餘 吊 放 至 現 有 護 岸 前 側, 其 上 則 覆 蓋 同 現 場 粒 徑 分 佈 之 塊 石 並 順 接 既 有 灘 線, 以 融 合 自 然 環 境, 而 改 善 後 拋 石 堤 後 坡 可 考 量 設 置 簡 易 排 水 土 溝, 排 除 颱 風 期 間 部 份 滲 流 及 越 波 之 情 形, 排 水 溝 後 側 亦 可 栽 植 林 木 加 以 綠 美 化, 建 議 改 善 如 圖 7-2 所 示 另 由 現 場 灘 面 之 粒 徑 分 佈 情 形 可 知, 高 程 約 +2.0m 以 上 多 小 於 0.5cm( 砂 質 粒 徑 為 主 ), 而 高 程 +2.0m 以 下 即 以 礫 石 為 主 ( 多 大 於 5cm), 此 因 篩 分 作 用 造 成 的 分 界 線 推 測 應 為 一 般 颱 風 可 到 達 的 高 程 位 置, 若 此 分 界 線 以 上 至 現 有 護 岸 位 置 再 拋 放 塊 石 後, 相 信 對 於 消 減 波 浪 溯 上 之 能 量 應 更 加 有 效, 再 由 現 有 護 岸 後 側 植 生 情 形 可 知 應 鮮 少 遭 受 海 水 侵 襲, 因 此 初 步 推 斷 此 方 案 應 可 兼 具 海 7-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岸 景 觀 及 防 災 之 功 能 但 本 計 畫 改 善 方 案 僅 能 依 現 有 資 料, 並 採 用 工 程 實 務 上 常 用 之 評 估 公 式 進 行 計 算, 然 實 際 溯 升 情 形 仍 需 藉 由 水 工 模 型 試 驗 才 可 掌 握 護 岸 陸 側 植 生 情 形 花 蓮 溪 口 北 岸 灘 面 粒 徑 分 佈 情 形 圖 7-2 花 蓮 溪 口 北 岸 消 波 塊 改 善 建 議 斷 面 示 意 圖 7-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七 章 出 海 口 河 川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與 設 計 8-2 水 鳥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8-2-1 棲 地 復 育 營 造 本 計 畫 區 為 重 要 的 水 鳥 棲 地, 故 以 復 育 為 首 要 目 標 在 棲 地 之 復 育 營 造 方 面, 應 結 合 生 態 工 法 與 景 觀 設 計 之 手 法, 分 區 規 劃 包 括 緩 衝 帶 隔 離 帶 草 澤 草 灘 泥 灘 水 塘 ( 生 態 池 ) 水 生 植 物 區 等, 使 本 區 重 現 自 然 之 水 鳥 各 種 生 物 之 棲 地 原 貌 在 棲 地 復 育 空 間 規 劃 上, 分 為 以 下 幾 種 手 法 : 一 灘 地 規 劃 本 計 畫 區 之 左 右 岸 灘 地 原 本 為 一 片 自 然 之 草 澤 景 象, 經 過 時 間 與 外 力 的 改 變, 已 逐 漸 消 失, 而 其 也 意 味 著 棲 地 與 食 源 多 樣 性 的 減 少 故 在 灘 地 草 澤 之 復 育 規 劃 上 顯 得 十 分 重 要 其 包 括 短 草 區 緩 草 灘 泥 灘 之 規 劃, 目 的 藉 由 不 同 環 境 之 營 造, 吸 引 不 同 之 生 物 棲 息 例 如 緩 草 灘 即 為 緩 坡 式 水 岸, 結 合 高 低 莖 草 澤 規 劃, 不 僅 成 為 兩 棲 類 昆 蟲 與 水 族 生 物 重 要 的 覓 食 及 棲 息 場 所, 同 時 水 草 可 以 吸 收 氮 磷 等 營 養 鹽, 減 輕 水 域 之 污 染 負 荷, 間 接 還 可 預 防 水 岸 陸 化, 功 效 頗 大 而 河 口 泥 灘 地 也 為 水 鳥 之 重 要 棲 地, 故 須 注 意 潮 漲 水 位 以 及 定 期 須 有 活 水 補 充, 以 提 供 微 生 物 營 養 質 之 來 源 而 水 邊 之 草 地, 需 適 度 修 剪, 讓 其 直 接 浸 泡 腐 爛, 以 滋 生 水 鳥 所 需 的 底 棲 生 物 並 維 護 週 邊 之 灌 溉 渠 道 及 土 堤 及 控 制 潮 汐 的 進 水 量 來 維 持 棲 地 的 穩 定 性 二 生 態 水 池 營 造 恢 復 原 有 開 闊 水 域 淺 灘 緩 坡 的 水 塘 型 貌, 池 中 並 設 一 小 島 7-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讓 鳥 棲 息 主 要 可 供 鷸 行 鳥 科 鳥 類 利 用 而 另 外 可 規 劃 幾 處 較 深 的 水 塘, 最 深 處 有 120 公 分, 可 供 雁 鴨 科 鳥 類 覓 食 與 停 棲 整 體 水 域 營 造 包 含 了 挺 水 植 物 區 浮 水 植 物 區 以 及 深 水 植 物 區 等, 也 可 吸 引 不 同 之 生 物 覓 食 及 棲 息 而 水 池 中 也 可 塑 造 島 嶼 等 空 間, 吸 引 鳥 類 或 部 分 哺 乳 類 動 物 來 此 築 巢 棲 息, 而 島 嶼 周 圍 之 淺 灘 水 域 也 可 成 為 小 魚 或 水 生 昆 蟲 的 庇 護 所 三 緩 衝 隔 離 帶 之 規 劃 在 水 鳥 棲 地 外 圍, 需 規 劃 與 人 的 活 動 相 區 隔 之 緩 衝 隔 離 帶, 可 以 防 風 林 之 概 念 規 劃, 以 海 邊 耐 風 耐 鹽 之 喬 灌 木 組 成, 寬 度 視 腹 地 大 小 調 整, 建 議 最 窄 處 至 少 為 10 公 尺 8-2-2 環 境 品 質 管 理 與 總 量 管 制 本 計 畫 區 屬 於 具 保 護 意 義 之 水 鳥 觀 察 區 與 河 口 溼 地 保 護 區, 故 在 未 來 棲 地 營 造 與 復 育 後, 應 考 量 整 體 環 境 品 質 之 管 理 與 遊 客 造 訪 之 總 量 管 制, 以 有 效 維 持 及 控 管 本 區 珍 貴 之 生 態 資 源 一 設 定 環 境 容 許 量 在 未 來 本 棲 地 復 育 區 的 活 動 引 入 方 面, 需 在 容 許 的 標 準 下 配 合 資 源 特 性 提 供 活 動 如 動 植 物 的 解 說 觀 察, 散 步 休 憩 等 靜 態 活 動, 以 不 干 擾 本 區 的 生 態 發 展 為 原 則 此 外, 在 遊 客 量 方 面 也 應 有 所 控 制, 禁 止 將 高 強 度 的 活 動 項 目 引 入 本 區, 以 免 造 成 過 多 的 遊 客 湧 入, 造 成 本 區 的 生 態 衝 擊 本 計 畫 區 環 境 容 許 量 計 算 : 東 昌 護 岸 堤 頂 道 路 寬 =2.5 公 尺, 長 =3100 公 尺 每 一 人 所 需 面 積 設 100M2, 轉 換 率 為 4 7-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七 章 出 海 口 河 川 生 態 工 法 規 劃 與 設 計 則 日 遊 憩 容 許 量 為 310 人 溼 地 1. 左 岸 北 側 約 6 公 頃, 可 接 近 面 積 為 1 公 頃 每 一 人 所 需 面 積 設 300M2, 轉 換 率 2 日 遊 憩 容 許 量 為 66 人, 每 次 尖 峰 容 許 量 為 33 人 2. 左 岸 南 側 8 公 頃, 可 接 近 面 積 為 1.6 公 頃 每 一 人 所 需 面 積 設 300M2, 轉 換 率 4 日 遊 憩 容 許 量 為 212 人, 每 次 尖 峰 容 許 量 為 53 人 二 活 動 利 用 分 區 由 外 而 內 訂 定 不 同 強 度 之 活 動 分 區, 愈 往 溼 地 或 水 鳥 活 動 之 核 心 區, 強 度 愈 低, 使 其 不 受 干 擾 ; 此 外, 應 加 強 遊 客 的 環 境 保 育 教 育, 使 民 眾 養 成 良 好 的 環 境 保 育 觀 念, 提 升 國 民 遊 憩 品 質 三 遊 客 遊 憩 行 為 的 管 制 明 確 的 訂 定 本 區 內 可 行 的 遊 憩 與 活 動 項 目 以 及 各 項 禁 止 事 項, 例 如 禁 止 捕 捉 動 物 及 攀 折 花 木 禁 止 喧 嘩 與 從 事 破 壞 生 態 環 境 的 行 為.. 等 四 建 立 環 境 監 測 機 制 由 於 本 區 之 溼 地 與 水 鳥 棲 地 之 環 境 屬 環 境 敏 感 區, 故 建 議 於 未 來 規 劃 復 育 後, 需 定 期 監 測 以 了 解 與 掌 控 水 質 底 質 變 化 與 水 棲 動 植 物 棲 息 分 佈 與 變 化 之 情 形, 方 可 確 保 本 區 生 態 的 永 續 經 營 7-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第 九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9-1 出 海 口 空 間 利 用 計 畫 整 體 之 規 劃 以 環 境 復 育 減 量 之 概 念 進 行, 因 此 以 恢 復 花 蓮 溪 口 多 樣 性 棲 地 環 境 與 自 然 風 貌 為 主 軸, 期 能 藉 由 整 體 性 的 棲 地 的 防 護 與 保 護 措 施, 達 到 對 於 既 有 棲 地 的 保 存 與 復 育 功 效 9-1-1 全 區 空 間 配 置 構 想 在 機 能 分 區 方 面, 因 應 環 境 屬 性 與 空 間 使 用 機 能 以 及 生 物 棲 息 空 間 等 不 同, 分 為 以 下 主 要 分 區 : 左 岸 南 側 之 溼 地 觀 察 區 ( 水 質 淨 化 水 鳥 觀 察 ) 北 側 之 海 口 水 鳥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區 ( 水 鳥 觀 察 與 棲 地 營 造 )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 原 住 民 文 化 與 生 活 體 驗 ) 右 岸 生 態 體 驗 觀 察 區 ( 泥 灘 地 與 草 生 地 山 林 林 相 觀 察 體 驗 ) 海 口 景 觀 眺 望 區 ( 溪 流 出 海 口 山 海 景 觀 與 生 態 ) 圖 8-1 分 區 構 想 圖 8-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圖 8-2 左 岸 溼 地 觀 察 區 平 面 構 想 圖 停 車 場 8-2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一 左 岸 溼 地 觀 察 區 花 蓮 大 橋 左 岸 灘 地, 在 20 多 年 以 前 原 為 草 生 地 環 境, 內 有 水 道, 形 成 一 個 天 然 的 溼 地 環 境, 而 因 溪 水 的 沖 刷 與 歷 年 颱 風 之 侵 襲, 使 本 區 之 灘 地 縮 小, 草 生 地 也 變 成 泥 灘 地 故 在 規 劃 構 想 上, 以 維 持 現 有 生 態 環 境 機 能 為 優 先 考 量, 因 應 前 述 之 生 態 調 查 結 果, 本 區 為 A2~A3 區, 鳥 類 多 出 現 於 A2 區, 即 既 有 沙 洲 至 草 生 帶 防 風 林 區, 為 避 免 破 壞 已 形 成 之 良 好 生 態 環 境, 故 本 區 僅 將 外 部 動 線 作 修 繕 與 聯 結, 並 定 點 設 觀 察 平 台 與 解 說 牌 以 供 遊 客 觀 察 紀 錄 而 南 側 之 A3 區, 保 留 外 部 沙 洲 之 自 然 環 境 現 況, 僅 以 防 風 林 南 邊 臨 橋 邊 之 已 調 查 出 之 國 有 財 產 局 用 地 為 範 圍, 本 區 現 貌 為 自 然 草 生 地, 陸 域 土 地 較 為 穩 定, 也 較 無 颱 風 沖 刷 之 危 機 將 其 規 劃 為 小 型 的 水 質 淨 化 溼 地, 面 積 約 7 千 平 方 公 尺, 期 能 截 流 中 華 紙 漿 之 排 放 水, 以 FWS 人 工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之 方 式, 使 排 放 入 花 蓮 溪 之 水 能 有 再 次 過 濾 沉 澱 之 機 會 水 質 淨 化 之 生 態 池, 共 分 為 A B C 三 個 三 段 式 FWS 人 工 溼 地, 各 池 的 水 深 約 0.4~0.5M 並 互 相 連 通 池 內 種 植 的 水 生 植 物 之 密 度 及 種 類 各 不 相 同, 分 為 密 植 池 (A 及 C 池 ) 開 放 水 面 池 (B 池 ), 並 在 排 入 花 蓮 溪 前 設 一 放 流 池 (,D 池 ), 其 中 A 池 面 積 約 3000M2,B 及 C 池 約 1500M2, 放 流 池 約 1000M2 初 步 估 算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池 的 總 蓄 水 量 約 為 3500 立 方 公 尺 本 區 以 環 境 保 育 與 復 育 之 方 式 規 劃 與 設 計, 故 在 設 施 設 計 方 面, 僅 新 增 外 圍 的 觀 察 步 道 (W=2.5M) 棧 道 (W=1.5M) 及 觀 察 平 台 賞 鳥 牆 等, 並 以 緩 衝 帶 植 栽 及 地 域 生 態 綠 化 之 方 式 進 行 環 境 營 造 與 復 育 8-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圖 8-3 左 岸 溼 地 觀 察 區 平 面 構 想 圖 8-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二 海 口 水 鳥 溼 地 生 態 觀 察 區 出 海 口 左 岸 的 沙 洲 為 未 登 錄 地, 經 前 述 之 生 態 調 查 顯 示, 本 區 之 泥 灘 地 除 已 形 成 的 一 小 區 溼 地, 已 自 成 一 個 小 生 態 環 境, 有 動 植 物 進 駐, 而 海 口 也 為 水 鳥 及 植 被 多 樣 性 呈 現 的 地 區 故 將 本 區 規 劃 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教 育 區 規 劃 分 區 上, 將 停 車 場 置 於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前 之 空 地, 並 設 步 道 與 東 昌 護 岸 之 堤 頂 相 接, 成 為 本 區 外 圍 之 動 線 提 供 步 行 及 自 行 車 使 用 並 以 植 栽 緩 衝 帶 與 砂 石 場 隔 離, 區 內 分 為 兩 區 觀 察 溼 地, 以 自 然 低 調 之 人 工 設 施 如 棧 道 步 道 串 聯, 避 免 造 成 對 臨 溪 岸 及 溼 地 水 鳥 棲 息 之 干 擾 溼 地 設 於 既 有 之 泥 灘 地 及 草 生 地 範 圍 內, 並 截 流 兩 處 自 內 陸 砂 石 場 及 養 殖 魚 池 而 來 之 小 水 流, 使 其 進 入 溼 地 中 再 行 排 入 花 蓮 溪 並 將 東 昌 護 岸 局 部 修 整 為 緩 坡 與 溼 地 空 間 融 合, 使 水 生 與 陸 域 植 栽 可 蔓 生, 環 境 趨 於 自 然 溼 地 水 池 深 度 約 0.5~1M, 並 營 造 棲 地 環 境 如 長 短 草 區 泥 灘 島 嶼 等, 提 供 生 物 躲 藏 生 存 及 覓 食 之 區 域, 愈 接 近 外 側 溪 流 處 愈 為 粗 放, 禁 止 人 跡 及 干 擾, 規 範 人 可 接 近 的 範 圍, 以 維 持 溼 地 之 生 態 演 替 及 環 境 平 衡 8-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外圍步道及自行車道 停車場 阿美族文化村 沿岸防風林復育 防波堤 泥灘地保留區 海口溼地水鳥棲地復育區 東昌護岸自行車道及步道 賞鳥及溼地觀察導覽棧道及平台 海口溼地水鳥觀察區 平面配置構想圖 1/3000 剖面配置構想圖 圖 8-4 海口溼地生態教育區構想 圖 8-4 海口水鳥溼地生態觀察區 8-6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三 右 岸 生 態 體 驗 觀 察 區 花 蓮 大 橋 右 岸 為 平 坦 寬 闊 之 石 礫 灘 地, 同 時 也 為 小 燕 鷗 東 方 環 頸 行 鳥 小 環 頸 行 鳥 之 繁 殖 地, 故 將 此 地 以 環 境 清 潔 整 理 之 方 式, 適 度 將 既 有 之 步 道 規 劃 為 生 態 觀 察 步 道, 配 合 說 導 覽 設 施 的 設 置 提 供 遊 客 了 解 溪 口 之 生 態 環 境 特 色, 並 於 溪 口 國 姓 廟 處 設 置 眺 望 解 說 點, 使 本 區 成 為 一 個 趨 於 自 然 的 生 態 觀 察 體 驗 區 四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於 北 側 消 波 塊 內 之 腹 地 規 劃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以 近 自 然 溪 流 砌 石 竹 編 等 素 材 營 造 阿 美 族 捕 魚 之 場 景, 例 如 魚 塘 魚 巢 等, 除 可 成 為 文 化 之 記 憶 展 示 空 間 外, 尚 可 與 鄰 近 阿 美 文 化 村 之 遊 憩 互 為 串 聯, 同 時 本 區 也 建 議 可 由 阿 美 文 化 村 認 養 維 護, 更 具 意 義 圖 8-5 阿 美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示 意 構 想 圖 8-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9-2 實 質 發 展 計 畫 9-2-1 動 線 計 畫 一 區 內 動 線 ( 一 ) 車 行 動 線 本 區 因 朝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之 方 向 規 劃 發 展, 故 區 內 禁 止 車 輛 進 入 左 岸 方 面, 車 輛 可 行 走 外 圍 經 光 華 工 業 區 之 道 路, 北 端 止 於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前 之 停 車 場, 中 段 止 於 華 中 路 新 設 之 景 觀 橋 處, 南 端 止 於 台 11 線 與 園 區 入 口 處, 直 行 可 過 花 蓮 大 橋 至 右 岸 ; 另 將 東 昌 護 岸 堤 頂 道 路 規 劃 為 急 難 救 助 道 路, 平 時 為 人 行 步 道 右 岸 之 動 線 則 以 台 11 線 為 主 ( 二 ) 步 道 系 統 左 岸 步 道 以 東 昌 護 岸 堤 頂 道 路 為 主 並 與 自 行 車 道 共 用, 北 接 化 仁 海 堤 堤 邊 道 路, 南 接 至 台 11 線 道 路 進 入 兩 大 區 溼 地, 以 2.5M 之 觀 察 步 道 連 接, 溼 地 內 部 則 以 寬 1.5M 之 棧 道 為 主 要 動 線 右 岸 之 步 道 則 以 既 有 之 步 道 系 統 加 以 整 理 而 成 ( 三 ) 停 車 空 間 停 車 空 間 均 設 於 區 外 並 以 生 態 式 綠 化, 以 與 環 境 相 容 北 側 停 車 空 間 以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前 之 空 地 為 範 圍 ( 本 土 地 為 私 有 地, 地 主 配 合 規 劃 之 意 願 高 ), 可 停 約 20 輛 小 客 車 而 南 側 設 於 台 11 線 與 進 入 園 區 交 會 處, 可 停 5-10 輛 小 客 車 中 段 設 於 華 中 路 底 之 景 觀 橋 旁, 因 腹 地 有 限, 僅 供 臨 時 停 車 之 用, 約 3 部 小 客 車 8-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圖 8-6 動 線 計 畫 構 想 圖 8-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濟部水利署 花蓮溪出海口溼地生態復育計畫 二 自行車道動線 本計畫將串聯已規劃之南北濱海岸休憩廊道以及吉安鄉環鄉 自行車道路線 以東昌護岸堤頂道路為南北之銜接動線 如此可 將花蓮海岸之休憩運動路線整體串聯 同時提供良好的親海休憩 廊道空間 成為本計畫區之特色資源 圖 8-7 安鄉自行車路網圖 8-10 怡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9-2-2 解 說 及 導 覽 計 畫 本 計 畫 區 之 解 說 與 導 覽 計 畫 內 以 環 境 教 育 生 態 解 說 與 導 覽 為 主, 以 自 然 生 態 及 與 部 份 原 住 民 文 化 為 主 要 鋪 陳 整 體 計 畫 以 自 導 式 解 說 系 統 為 主, 配 合 各 分 區 提 供 遊 客 參 訪 與 休 憩 使 用, 並 達 到 教 育 解 說 功 能 一 解 說 路 線 ( 一 ) 解 說 主 次 環 線 以 主 要 動 線 串 連 左 岸 南 北 兩 分 區, 再 以 次 環 線 之 方 式 進 入 分 區 系 統 內, 其 間 搭 配 綜 合 導 覽 解 說 設 施, 使 遊 客 了 解 各 分 區 之 資 源 ( 二 ) 自 導 式 解 說 步 道 以 觀 察 棧 道 之 方 式 設 置 於 基 地 內 環 境 敏 感 地 帶, 如 溼 地 水 鳥 觀 察 區 等, 避 免 遊 客 過 於 直 接 干 擾, 亦 可 透 過 適 當 的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保 護 區 內 動 植 物 的 多 樣 性 及 生 態 環 境 二 解 說 導 覽 設 施 ( 一 ) 解 說 牌 區 內 之 解 說 牌 依 用 途 及 功 能 將 以 三 種 不 同 之 形 式 呈 現 : 1. 全 區 解 說 牌 全 區 之 主 題 導 覽 出 入 口 位 置 現 在 位 置 及 服 務 設 施 位 置 等 預 計 設 於 三 處, 分 別 為 左 岸 兩 處 濕 地 入 口 及 右 岸 觀 察 區 2. 綜 合 式 解 說 牌 8-1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同 一 環 境 之 整 體 或 主 題 解 說 例 如 水 質 淨 化 流 程 特 殊 地 景 景 觀 溼 地 復 育 等 3. 一 般 式 解 說 牌 單 一 植 物 或 特 殊 主 題 之 解 說 ( 二 ) 解 說 觀 察 站 ( 賞 鳥 牆 ) 在 觀 察 棧 道 上, 於 適 當 之 定 點 設 置 觀 察 站, 配 合 觀 察 設 施 及 解 說 設 施, 提 供 遊 客 野 外 觀 察 及 記 錄 動 植 物 生 態 8-1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圖 8-8 說 系 統 圖 8-1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9-2-3 植 栽 計 畫 任 一 土 地 的 開 發 行 為, 不 免 都 會 對 當 下 的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衝 擊, 而 最 顯 著 的 衝 擊 則 是 在 地 表 的 生 物 性 生 態 環 境 而 生 態 式 的 地 景 設 計 是 減 少 環 境 衝 擊 和 進 行 生 態 復 育 的 關 鍵 機 會 故 應 盡 量 採 取 當 地 既 有 的 元 素 進 行 設 計, 配 合 現 地 的 地 形 特 質, 建 立 一 個 符 合 生 態 原 則 的 植 栽 架 構 因 此, 本 區 的 植 栽 計 畫, 採 生 態 綠 化 的 執 行 方 式 進 行, 即 在 綠 化 天 然 的 植 被 手 段 中 以 考 慮 林 分 的 演 替 情 形 進 行 綠 化 ; 生 態 綠 化 的 方 式 須 秉 持 生 態 保 育 原 則, 於 開 發 前 先 經 審 慎 評 估 並 保 留 開 發 區 內 的 重 要 區 域, 而 後 依 據 當 地 的 生 態 潛 能, 從 事 自 然 生 態 的 復 育 工 作, 將 開 發 所 造 成 的 自 然 環 境 破 壞 面 及 程 度 降 至 最 低, 不 僅 緩 和 開 發 後 的 負 面 衝 擊, 亦 也 助 於 當 地 自 然 生 態 的 重 建 生 態 綠 化 的 涵 義 其 最 終 目 的 既 在 於 建 立 穩 定 植 群 社 會, 經 在 長 期 植 群 間 經 適 應 分 化 及 變 異 調 適 而 構 成 的 實 體, 使 其 綠 化 的 最 終 成 果 在 於 完 成 一 個 能 夠 自 我 調 適 的 生 態 體 系 在 生 態 綠 化 的 植 物 社 會 相 重 建, 可 包 括 天 然 林 層 次 的 結 構 及 天 然 林 複 雜 的 組 合 兩 大 類 根 據 所 欲 綠 化 地 區 的 潛 在 植 被, 以 人 工 的 方 式 誘 導 加 速 其 進 行, 植 物 苗 木 種 類 則 以 潛 在 植 被 演 替 過 程 中 優 勢 種 類 為 主 要 培 育 對 象, 使 生 態 綠 化 後 的 植 物 社 會 與 相 鄰 地 區 相 互 吻 合, 並 融 入 地 域 性 生 態 體 系 的 運 作 生 態 綠 化 的 功 能 以 復 育 當 地 天 然 林 的 方 式, 增 強 其 植 被 層 次 結 構, 有 助 於 減 緩 由 上 而 下 的 環 境 外 在 及 天 然 衝 擊 力, 並 可 彼 此 藉 力 降 低 各 種 由 8-1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外 而 內 的 衝 擊 ; 並 重 建 當 地 野 生 環 境, 助 於 野 生 動 物 的 保 育 及 復 育 一 植 栽 復 育 與 營 造 構 想 ( 一 ) 河 堤 綠 帶 左 岸 東 昌 護 岸 可 以 西 側 防 風 林 帶 形 成 區 外 之 綠 色 包 被, 並 可 於 堤 頂 步 道 旁 新 植 綠 蔭 喬 木, 成 為 溪 口 左 岸 之 綠 色 廊 道 已 施 作 完 成 之 護 岸 堤 面 為 拋 塊 石 護 岸, 建 議 自 堤 頂 步 道 往 東 側 坡 面 50cm 將 塊 石 移 除 改 植 匍 匐 式 地 被, 增 加 步 道 綠 意 及 使 地 被 植 栽 可 蔓 生 於 下 方 塊 石, 與 堤 底 之 草 生 帶 植 栽 慢 慢 融 合 成 一 體 之 植 栽 環 境, 達 到 環 境 復 育 之 目 的 ( 二 ) 灘 地 及 草 生 地 綠 化 環 境 復 育 與 重 塑 主 要 以 目 前 植 被 環 境 為 主 體, 適 量 導 入 花 蓮 地 區 水 生 濕 生 植 物 帶 的 種 類, 並 於 棲 地 營 造 區 內 適 度 栽 植 誘 鳥 誘 蝶 植 栽, 以 增 加 生 物 食 源 及 豐 富 植 栽 之 多 樣 性 ( 三 ) 防 風 林 與 緩 衝 綠 帶 左 右 岸 之 防 風 林 帶 既 已 成 形 且 發 展 良 好, 需 加 以 維 持 並 保 護, 而 左 岸 濕 地 與 護 岸 步 道 間 將 新 設 之 緩 衝 綠 帶, 可 以 具 地 域 性 特 色, 適 地 適 性 耐 風 易 生 長 之 植 栽 為 選 擇 ( 四 ) 原 住 民 文 化 之 應 用 本 區 亦 同 具 阿 美 族 之 文 化 空 間 與 民 俗 之 意 義, 故 在 植 栽 選 種 於 營 造 方 面, 建 議 於 出 海 口 接 近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與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內 及 週 邊 可 加 入 具 原 住 民 生 活 與 祭 典 相 關 特 色 之 民 族 植 物, 以 豐 富 空 間 環 境 與 文 化 之 意 涵, 增 加 導 覽 與 解 說 之 意 義 與 內 容 8-1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二 植 栽 選 種 建 議 對 於 本 計 畫 區 之 植 栽 選 種 建 議, 依 區 域 及 復 育 目 標 分 類 如 下 表 之 建 議 : 表 8-1 植 栽 選 種 建 議 表 植 栽 種 類 建 議 堤 岸 綠 帶 喬 木 : 欖 仁 瓊 崖 海 棠 青 剛 櫟 台 灣 欒 樹 杜 英 水 黃 皮 灌 木 及 地 被 : 馬 鞍 藤 濱 刀 豆 過 長 沙 草 海 桐 水 鳥 棲 地 開 卡 蘆 甜 根 子 草 五 節 芒 象 草 水 燭 大 水 莞 乾 溝 飄 拂 草 風 車 草 白 茅 野 牽 牛 咸 豐 草 射 干 水 質 淨 化 濕 地 誘 鳥 誘 蝶 植 物 : 稜 果 榕 雀 榕 無 患 子 山 黃 麻 土 肉 桂 血 桐 水 柳 苦 藍 盤 野 薑 花 馬 鞍 藤 台 灣 月 桃 蘆 葦 雙 穗 雀 稗 狗 牙 根 輪 傘 莎 草 唐 菖 蒲 蟛 蜞 菊 香 蒲 水 芙 蓉 阿 美 族 民 族 植 物 杜 英 台 灣 海 棗 構 樹 烏 心 石 黃 槿 食 茱 萸 大 黍 青 苧 麻 洛 神 花 九 芎 杜 虹 花 箭 竹 緩 衝 林 帶 血 桐 構 樹 相 思 樹 黃 槿 杜 英 8-1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八 章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營 造 構 想 9-3 地 方 發 展 計 畫 一 阿 美 族 原 住 民 文 化 之 延 續 與 傳 承 本 區 為 阿 美 族 文 化 的 重 要 場 址, 迄 今 仍 可 見 傳 統 的 活 動 每 年 持 續 的 舉 辦 居 住 於 吉 安 鄉 境 內 的 阿 美 族 人 口, 高 達 有 一 萬 多 人 阿 美 族 是 靠 海 生 活 的 民 族, 其 祖 先 都 身 具 精 湛 的 捕 魚 技 術, 而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則 為 現 今 阿 美 族 人 聚 集 之 場 所, 已 海 祭 之 形 式, 祭 祀 祖 靈 祈 求 平 安, 並 希 望 藉 由 灑 網 比 賽 的 舉 辦, 讓 後 代 了 解 先 人 篳 路 藍 縷, 開 荒 闢 地, 捕 魚 維 生 的 辛 苦 同 時, 使 民 眾 應 學 習 原 住 民 保 護 生 命 泉 源 溪 流 生 態 的 精 神, 讓 溪 流 大 海 免 受 污 染 或 濫 抓, 盡 快 恢 復 自 然 生 機 雖 然 由 於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許 多 的 溪 流 遭 到 污 染, 原 住 民 利 用 傳 統 的 八 卦 網, 在 河 川 溪 流 捕 魚 的 景 象, 已 不 復 見 但 捕 魚 祭 對 原 住 民 來 說, 仍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日 子 而 大 型 竹 子 是 東 亞 的 特 產, 竹 筏 是 南 島 原 住 民 的 主 要 舟 楫, 台 灣 東 海 岸 的 阿 美 族 以 竹 筏 捕 飛 魚, 並 演 變 出 竹 筏 競 技 活 動 原 住 民 的 傳 統 捕 魚 器 具, 如 魚 簍 漁 網 等 的 傳 統 編 製 技 藝, 已 經 逐 漸 的 流 失, 尤 其 是 一 些 獨 特 的 捕 魚 技 巧, 更 為 少 見 目 前, 吉 安 鄉 公 所 每 年 都 會 舉 辦 捕 魚 祭 活 動, 對 原 住 民 而 言, 不 僅 能 夠 增 進 部 落 的 團 結, 也 能 夠 勾 起 族 人 對 於 自 己 傳 統 文 化 的 省 思 雖 然 環 境 的 條 件 今 非 昔 比, 但 傳 統 文 化 的 延 續 與 傳 承 有 其 深 遠 的 意 義 以 及 必 要 性 故 在 本 案 之 規 劃 與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方 面, 擬 加 入 文 化 參 與 與 展 示 之 體 驗 空 間, 在 不 干 擾 生 態 之 下, 維 繫 文 化 之 傳 承 同 時 更 應 積 極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結 合 當 地 普 遍 的 蓮 花 種 植 溼 地 生 態 與 傳 統 的 生 態 捕 魚 文 化, 轉 化 成 生 態 文 化 休 閒 旅 遊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 ( 一 ) 規 劃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8-1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 二 ) 定 期 舉 辦 活 動 及 文 化 宣 導 ( 三 ) 規 劃 生 態 文 化 旅 遊 行 程 二 地 方 社 區 與 團 體 之 協 力 與 參 與 ( 一 ) 輔 導 及 宣 導 地 方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維 護 及 成 為 導 覽 人 員 ( 二 ) 舉 辦 地 方 說 明 會, 廣 徵 地 方 意 見 ( 三 ) 成 立 護 溪 或 保 育 溪 流 生 態 小 組 ( 四 ) 結 合 相 關 保 育 團 體 認 養, 並 定 期 舉 辦 活 動 宣 導 生 態 保 育 之 重 要 性 8-1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章 執 行 計 畫 第 十 章 執 行 計 畫 10-1 執 行 步 驟 一 計 畫 執 行 步 驟 本 計 畫 執 行 建 議 以 左 岸 堤 防 動 線 連 結 與 綠 化 與 右 岸 步 道 系 統 整 理, 作 為 環 境 營 造 之 出 發 點, 近 期 以 使 區 內 動 線 流 暢, 提 供 已 長 期 於 其 內 舉 辦 觀 察 活 動 之 賞 鳥 團 體 及 遊 客 良 好 的 自 導 動 線 系 統, 提 高 參 訪 機 會 其 後 再 配 合 左 岸 兩 處 溼 地 之 規 劃 建 構 與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之 建 置, 使 區 域 內 之 環 境 與 棲 地 得 以 獲 得 更 好 之 發 展 模 式, 透 過 良 好 的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使 溪 口 生 態 資 源 永 續 的 維 持 二 民 間 參 與 花 蓮 溪 口 一 直 以 來 即 為 民 間 生 態 保 育 團 體 所 關 注 的 地 方, 如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花 蓮 分 會 花 蓮 鳥 會 及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聯 盟 等 未 來 其 都 可 成 為 本 區 解 說 導 覽 的 志 工 團 體 及 環 境 保 護 之 督 導 而 在 學 術 單 位 方 面,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生 態 與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所 之 老 師 亦 投 注 相 當 多 之 心 力, 建 議 可 由 其 擔 任 花 蓮 溪 口 未 來 之 環 境 監 測 與 調 查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整 合 利 用 水 域 周 邊 人 文 活 動 舉 辦 或 參 與 水 鳥 棲 地 環 境 營 造 復 育 教 育 與 宣 導 等 工 作 ; 鄰 近 之 東 昌 社 區 與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可 藉 其 地 利 之 便, 參 與 維 護 環 境 管 理 的 機 會 未 來 也 可 配 合 花 蓮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之 活 動 與 宣 導, 規 劃 以 花 蓮 溪 口 生 態 導 覽 為 主 的 深 度 主 題 活 動 套 裝 行 程, 結 合 周 邊 人 文 資 源 及 遊 憩 資 源 如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南 北 濱 公 園 等, 達 到 共 生 互 利 的 結 果 9-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10-2 執 行 方 法 本 案 執 行 方 法 其 中 有 關 堤 防 綠 化 改 善 與 步 道 系 統 連 接 工 程 海 堤 消 波 塊 護 岸 改 善 工 程 為 水 利 相 關 工 程, 應 可 由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負 責 相 關 財 源 籌 措 設 計 及 施 工 ; 而 水 鳥 溼 地 觀 察 區 與 水 質 淨 化 溼 地 之 土 地 分 別 為 未 登 錄 地 及 國 有 財 產 局 用 地, 在 未 來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建 置, 包 括 相 關 之 經 費 籌 措 與 督 導 執 行, 建 議 由 花 蓮 縣 政 府 延 續 90 年 之 花 蓮 溪 口 規 劃 案, 繼 續 辦 理 後 續 之 工 作, 且 可 連 同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區 一 併 辦 理 表 9-1 計 畫 執 行 之 預 算 與 承 辦 機 關 一 覽 表 執 行 計 畫 項 目 預 算 申 請 及 補 助 來 源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單 位 工 作 內 容 左 右 岸 堤 防 綠 化 改 善 與 步 道 工 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1. 綠 化 帶 之 新 增 2. 南 北 側 動 線 之 串 聯 3. 新 增 之 景 觀 橋 建 置 海 堤 消 坡 塊 護 岸 改 善 工 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或 營 建 署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消 波 塊 降 低, 水 鳥 溼 地 觀 察 區 營 建 署 花 蓮 縣 政 府 花 蓮 縣 政 府 水 鳥 棲 地 復 育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水 質 淨 化 溼 地 花 蓮 縣 政 府 環 保 局 或 農 業 局 花 蓮 縣 政 府 花 蓮 縣 政 府 水 質 改 善 與 淨 化 溼 地 與 觀 察 區 設 置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原 民 會 或 營 建 署 花 蓮 縣 政 府 吉 安 鄉 公 所 原 住 民 文 化 與 生 活 記 錄 展 示 與 體 驗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可 交 由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認 養 執 行 9-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章 執 行 計 畫 10-3 分 年 重 點 工 作 與 經 費 需 求 本 計 畫 因 所 涵 蓋 的 工 作 為 跨 部 門 的 合 作, 並 且 經 費 的 爭 取 也 需 要 循 序 漸 近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故 建 議 本 計 畫 可 分 為 二 個 階 段 執 行 10-3-1 分 年 重 點 工 作 一 第 一 期 (96 年 ) 近 期 可 以 河 川 局 執 掌 範 圍 內 的 工 程 先 予 以 執 行, 建 議 以 左 右 岸 的 動 線 連 結 整 理 與 消 坡 護 岸 改 善 工 程 為 先, 如 此 可 使 溪 口 的 賞 景 參 訪 路 線 可 以 連 通, 並 且 打 開 左 岸 溪 口 的 良 好 視 野, 使 整 個 溪 口 的 環 境 更 為 可 親 預 計 左 岸 需 整 理 的 動 線 約 3000 公 尺, 扣 除 已 完 成 修 復 之 東 昌 護 岸 276 公 尺 尚 需 整 理 2724 公 尺, 包 括 綠 美 化 與 南 北 兩 端 需 新 建 之 步 道 ( 自 行 車 道 ), 其 中 尚 包 括 一 座 景 觀 跨 橋, 及 沿 線 的 休 憩 平 台 解 說 導 覽 設 施 右 岸 則 需 整 理 台 11 線 往 溪 邊 灘 地 之 小 徑 約 500 公 尺, 及 於 國 姓 廟 周 邊 設 置 休 憩 眺 望 平 台 與 解 說 設 施 而 消 波 塊 護 岸 改 善 工 程 長 度 約 125m, 預 計 工 期 約 需 1 個 月 二 第 二 期 (97 年 ~98 年 ) 以 左 岸 兩 處 人 工 濕 地 及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為 執 行 重 點 工 程 內 容 包 括 濕 地 之 建 置 步 道 系 統 解 說 及 休 憩 設 施 停 車 場 等 左 岸 之 北 側 水 鳥 觀 察 濕 地 水 域 面 積 約 9000M2, 陸 域 面 積 2 公 頃 ; 南 側 水 質 淨 化 溼 地 水 域 面 積 約 7000M2, 陸 域 面 積 約 3 公 頃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約 2 公 頃, 區 內 依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生 活 特 色 規 劃 各 展 示 及 體 驗 分 區, 也 包 括 各 項 導 覽 解 說 與 休 憩 設 施, 同 時, 前 述 提 及 本 區 目 前 已 自 然 形 成 的 溼 地 即 位 於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與 鄰 近 砂 石 場 間, 故 可 以 一 併 整 合 發 揮 9-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備 註 一 左 岸 步 道 整 建 工 程 1 北 側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m 1024 5000 5120000 W=2.5M 2 南 側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m 1700 5000 8500000 W=2.5M 3 景 觀 跨 橋 式 1 500000 500000 含 週 邊 環 境 整 理 4 解 說 設 施 式 1 1500000 1500000 平 台 10 處, 解 說 牌 5 照 明 設 施 式 1 1000000 1000000 堤 頂 安 全 照 明 含 燈 具 6 植 栽 工 程 式 1 2000000 2000000 小 計 18620000 二 三 10-3-2 經 費 需 求 一 第 一 期 (96 年 ) 表 本 期 總 工 程 經 費 總 計 預 估 為 2727.5 萬 元, 預 算 項 目 分 析 如 下 表 9-2 近 期 工 程 經 費 預 估 表 右 岸 步 道 整 建 工 程 1 步 道 整 理 式 1 500000 500000 2 解 說 設 施 式 1 500000 500000 3 綠 美 化 式 1 200000 200000 1200000 消 波 塊 護 岸 改 善 工 程 1 塊 石 m2 12500 600 7500000 2 吊 工 及 技 術 工 式 1 945000 945000 3 測 量 工 式 1 10000 10000 小 計 8455000 總 計 27275000 9-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章 執 行 計 畫 消 波 塊 改 善 工 程 左 岸 北 側 動 線 完 工 之 東 昌 護 岸 右 岸 國 姓 廟 觀 察 站 新 建 景 觀 橋 左 岸 南 側 動 線 右 岸 步 道 及 觀 察 點 入 口 節 點 圖 9-1 第 一 期 工 程 示 意 圖 9-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二 第 二 期 (97-98 年 ) 本 期 總 工 程 經 費 總 計 預 估 為 4248 萬 元, 預 算 項 目 分 析 如 下 表 表 9-3 中 期 工 程 經 費 預 估 表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備 註 一 左 岸 水 鳥 觀 察 溼 地 1 整 地 及 放 樣 m2 20000 40 800000 2 溼 地 工 程 式 1 8000000 8000000 含 池 岸, 池 底, 取 水, 水 道 3 觀 察 棧 道 M 200 12000 2400000 4 解 說 設 施 式 1 1000000 1000000 平 台 5 處, 賞 鳥 牆 2 座, 解 說 牌 6 植 栽 工 程 式 1 2000000 2000000 小 計 14200000 二 左 岸 水 質 淨 化 溼 地 工 程 1 整 地 及 放 樣 m2 37000 40 1480000 2 溼 地 工 程 式 1 6000000 6000000 含 池 岸, 池 底, 取 水, 水 道 3 入 口 廣 場 及 停 車 場 m2 900 2000 1800000 4 解 說 設 施 式 1 1000000 1000000 平 台 3 處, 賞 鳥 牆 1 座, 解 說 牌 5 植 栽 工 程 式 1 2000000 2000000 小 計 12280000 三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1 整 地 及 放 樣 m2 20000 40 800000 2 生 態 水 池 m2 3000 800 2400000 3 廣 場 及 停 車 場 m2 2000 2500 5000000 4 步 道 工 程 式 1 2500000 2500000 5 休 憩 設 施 式 1 2000000 2000000 涼 亭, 平 台, 座 椅 6 解 說 設 施 式 1 800000 800000 7 水 電 工 程 式 1 800000 800000 8 植 栽 r 及 造 景 工 程 式 1 2500000 2500000 小 計 16000000 總 計 42480000 9-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章 執 行 計 畫 阿 美 族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左 岸 水 鳥 觀 察 溼 地 左 岸 水 質 淨 化 溼 地 圖 9-2 第 二 期 工 程 示 意 圖 9-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十 章 預 期 效 益 第 十 章 預 期 效 益 一 完 整 調 查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現 有 主 要 生 態 物 種 於 95 年 5 月 至 95 年 10 月 委 由 花 蓮 鳥 會 協 助 將 本 計 畫 區 內 之 生 態 資 源, 包 括 動 物 與 植 物 作 完 整 之 紀 錄 與 建 議 分 析, 成 為 未 來 溪 口 各 項 計 畫 推 行 之 重 要 的 指 標 與 參 考 資 料 二 提 出 河 川 與 鳥 類 生 態 多 樣 性 的 棲 地 的 復 育 計 畫 與 水 質 改 善 計 畫 在 計 畫 中 提 出 本 計 畫 區 可 有 效 執 行 之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使 本 區 珍 貴 的 溪 口 生 態 環 境 與 水 鳥 棲 息 環 境 得 以 長 遠 維 持, 並 使 人 們 可 以 藉 由 外 部 設 施 之 規 劃 建 置,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其 生 態 特 色 此 外, 為 有 效 的 改 善 花 蓮 溪 口 之 水 質, 於 花 蓮 大 橋 下 新 建 置 之 水 質 淨 化 人 工 濕 地 水 域 面 積 規 劃 7000M2, 以 三 段 式 (FWS) 水 質 淨 化 流 程 將 水 停 留 時 間 取 7 日, 則 進 流 水 量 ( 每 天 可 處 理 量 ) 則 可 達 320CMD, 預 計 可 減 輕 原 中 華 紙 漿 排 水 直 接 排 入 花 蓮 溪 之 水 質 疑 慮, 並 可 作 為 生 態 教 育 之 示 範 區 三 完 成 花 蓮 溪 口 溼 地 復 育 之 先 驅 規 劃, 為 花 蓮 之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與 復 育 定 立 標 竿 將 本 計 畫 區 之 生 態 資 源 與 環 境 朝 自 然 生 態 園 區 之 方 向 規 劃, 呼 應 本 區 之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之 重 要 性 與 永 續 發 展 維 繫 的 使 命, 使 後 續 計 畫 的 推 動 都 能 因 循 本 計 畫 之 目 標 定 位, 為 花 蓮 溪 口 之 生 態 保 育 與 復 育 盡 一 分 心 力 10-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十 一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十 一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本 計 畫 之 地 理 環 境 與 資 源 具 不 可 取 代 之 特 色 與 意 義, 故 在 未 來 之 建 設 與 管 理 方 面, 須 以 保 育 與 復 育 為 明 確 之 目 標 並 結 合 地 方 共 識, 依 計 畫 逐 步 施 行 二 未 來 於 本 區 執 行 之 水 利 水 工 等 工 程, 除 考 量 工 程 條 件 與 安 全 性 外, 建 議 將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綠 美 化 等 納 入 考 量, 以 使 計 畫 及 建 設 能 互 為 呼 應 三 本 區 外 來 之 污 染 源 仍 為 環 境 生 態 之 不 定 時 炸 彈, 故 仍 需 持 續 加 強 對 污 染 源 的 監 測 防 治 與 控 制, 並 適 時 的 取 締 與 訂 定 罰 則, 使 其 負 面 衝 擊 得 以 降 低, 方 能 有 效 的 維 繫 本 區 之 環 境 資 源 四 應 藉 由 有 系 統 的 宣 導 與 軟 體 建 設 計 畫, 結 合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與 社 區, 共 同 訂 定 本 區 之 環 境 維 護 公 約, 並 凝 聚 地 方 共 識, 可 一 起 擔 負 維 護 管 理 宣 導 與 解 說 之 工 作, 為 本 區 未 來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鋪 路 五 建 議 每 年 應 編 列 預 算 進 行 本 計 畫 區 之 環 境 維 護 管 理 之 工 作 六 應 協 助 民 間 團 體 成 立 義 工 小 組, 並 建 立 與 公 部 門 之 間 之 良 好 通 報 管 道 11-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一 訪 談 記 錄 訪 談 時 間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訪 談 地 點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辦 公 室 與 會 對 象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聯 訪 談 紀 錄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楊 玉 如 盟 黑 潮 文 教 基 金 會 花 蓮 縣 環 保 工 作 促 進 會 訪 談 內 容 紀 錄 目 前 基 地 近 年 來 所 面 臨 的 環 境 問 題 為 何? 1. 基 地 北 側 至 南 側 沿 岸 一 帶, 所 受 到 的 環 境 污 染 源, 主 要 以 北 側 砂 石 場 光 華 工 業 區 大 排 南 側 中 華 紙 漿 及 木 瓜 溪 砂 石 場 的 工 業 污 水 為 最 大 的 影 響 源, 而 本 區 域 的 地 下 污 水 系 統 的 出 口 亦 設 置 在 本 沿 岸 區 域, 大 大 破 壞 了 本 區 既 有 的 生 態 運 作 機 制 及 發 展 ; 針 對 未 來 本 區 的 規 劃 所 面 臨 的 重 要 議 題, 應 是 這 些 問 題 解 決 的 因 應 之 道 的 提 出 及 執 行, 而 縣 政 府 應 也 提 出 相 對 因 應 的 計 畫, 有 效 斷 絕 工 業 化 人 為 活 動 的 環 境 污 染 2. 本 沿 岸 西 側 區 域 的 砂 石 車 專 用 道 的 規 劃, 將 嚴 重 影 響 本 區 的 生 態 自 然 環 境, 即 使 完 整 的 規 劃 了 空 間 使 用 的 機 能, 亦 也 帶 來 不 可 預 期 的 環 境 開 發 污 染, 如 噪 音 污 染 空 氣 污 染 相 關 的 人 為 活 動 污 染 及 干 擾 等 3. 北 側 消 波 塊 堤 外 沙 洲 一 帶, 海 水 淤 泥 的 污 染 及 砂 石 場 的 設 置 及 佔 用, 也 造 成 本 區 植 被 的 消 長 的 因 素 之 一 花 蓮 溪 口 沿 岸 沙 洲 掏 空 及 變 化 的 影 響 為 何? 1. 歷 年 颱 風 季 節 變 化 的 影 響 是 主 要 因 素, 但 其 上 游 的 土 石 開 採, 亦 也 造 成 下 游 河 沙 淤 積 的 污 染 2. 花 蓮 溪 口 河 川 的 東 南 向 侵 蝕 及 海 水 潮 水 的 西 南 向 侵 蝕, 造 成 沿 岸 中 段 處 的 沙 洲 及 堤 防 基 礎 的 掏 空 現 象, 實 為 大 自 然 的 作 用 力 所 造 成, 規 劃 時 應 以 大 自 然 抗 衡 的 機 制, 研 擬 其 工 程 施 作 的 考 量, 而 非 以 土 木 工 程 機 制 為 規 劃 考 量 沿 岸 吉 安 鄉 原 住 民 文 化 活 動 多 以 溪 口 沿 岸 那 幾 各 區 域 為 活 動 範 圍? 1. 目 前 阿 美 族 的 捕 魚 祭 及 相 關 活 動 ( 如 往 生 的 祭 典 等 ), 皆 不 定 時 的 會 在 溪 口 沿 岸 各 處 舉 行, 只 要 河 攤 地 之 處, 都 有 可 能 是 她 們 活 動 的 區 域, 包 括 光 華 工 業 區 垃 圾 場 的 北 附 A-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針 對 目 前 沿 岸 堤 岸 的 形 式, 是 否 有 其 他 的 想 法 及 建 議? 邊 樹 林, 亦 也 是 阿 美 族 人 俗 稱 的 黑 森 林 活 動 範 圍, 因 此 在 阿 美 族 文 化 的 置 入 及 整 合 上, 建 議 規 劃 單 位 應 與 吉 安 鄉 原 住 課 課 長 聯 繫, 了 解 吉 安 鄉 阿 美 族 人 所 活 動 及 文 化 的 特 色 等 相 關 資 訊 2. 在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的 機 制 中, 應 也 要 提 出 相 關 的 活 動 規 劃 及 執 行 活 動, 社 區 居 民 了 解 本 區 域 未 來 發 展 及 規 劃 的 想 法, 並 納 入 社 區 居 民 的 需 求 及 意 見 做 為 本 區 整 體 設 計 規 劃 的 依 循 3. 生 態 溼 地 的 設 置 及 既 有 人 文 活 動 的 衝 突, 在 規 劃 上 應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及 因 應 規 範 1. 沿 岸 堤 案 設 置 的 原 因 及 考 量, 是 否 可 提 出 相 關 的 說 明 及 檢 討 2. 是 否 可 引 進 國 外 較 新 的 處 理 工 法 及 案 例 介 紹 附 -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二 期 初 簡 報 會 議 記 錄 會 議 時 間 民 國 95 年 05 月 05 日 會 議 地 點 第 九 河 川 局 會 議 室 下 午 2:30 與 會 對 象 第 九 河 川 局 吉 安 鄉 公 所 紀 錄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楊 玉 如 梁 明 煌 教 授 廖 朝 軒 教 授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會 議 紀 錄 與 會 委 員 修 正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中 華 大 學 景 觀 系 李 麗 雪 系 主 任 有 關 河 口 濕 地 復 育 計 畫 或 是 水 鳥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建 議 應 設 定 生 態 環 境 復 育 目 標 ( 如 指 標 生 物 ), 再 就 復 育 目 標 所 需 求 的 環 境 進 行 復 育 工 作, 使 期 本 計 畫 具 較 具 體 的 執 行 成 效 1. 本 案 之 環 境 復 育 目 標 為 回 復 原 本 水 鳥 棲 息 地 之 面 貌, 故 在 溼 地 復 育 及 水 鳥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中 乃 以 減 量 而 低 調 之 開 發 模 式, 整 理 水 岸 環 境, 增 加 緩 衝 帶 之 劃 設 來 確 保 棲 地 之 復 育 成 效 性 河 口 因 水 域 環 境 多 變 而 棲 地 環 境 多 樣, 規 劃 單 位 對 此 之 說 明 應 加 強, 如 此 在 未 來 的 不 論 是 復 育 計 畫 空 間 規 劃 遊 憩 利 用 或 經 營 管 理 上 才 能 有 較 符 合 地 方 特 殊 生 態 環 境 的 細 緻 操 作 建 議 若 未 超 出 合 約 範 圍 應 進 行 二 季 左 右 的 物 化 環 境 調 查, 以 利 與 其 他 相 關 生 態 環 境 或 過 去 的 相 關 二 手 資 料 進 行 結 合 及 比 對, 也 因 此 對 基 地 的 棲 地 狀 況 會 有 清 楚 了 解, 同 時 也 因 此 而 對 上 述 之 各 項 工 作 會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2. 本 案 將 每 月 調 查 區 內 之 生 物 資 源, 並 對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棲 地 復 育 步 驟 及 可 行 方 法 在 本 計 畫 案 中 生 態 復 育 與 遊 憩 利 用 或 地 方 發 展 其 實 有 諸 多 衝 突, 民 眾 參 與 或 許 是 種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案, 但 現 階 段 復 育 目 標 著 墨 不 多 建 議 若 不 超 出 合 約 範 圍, 請 3. 棲 地 復 育 為 計 畫 執 行 之 目 標, 遊 憩 行 為 之 導 入 乃 規 劃 於 棲 地 之 外 圍, 並 設 有 緩 衝 帶 隔 離 民 眾 參 與 之 重 點 在 於 規 劃 作 業 中 之 意 見 交 流 與 經 驗 分 享, 而 後 續 之 認 附 A-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梁 明 煌 教 授 廖 朝 軒 教 授 規 劃 單 位 加 強 民 眾 參 與 的 操 作 二 手 資 料 彙 整 後, 影 響 本 區 的 汙 染 源 影 響 路 徑 範 圍 與 目 前 規 劃 構 想 有 無 衝 突! 例 如 現 有 河 海 堤 中 華 紙 漿 廠 垃 圾 場 砂 石 車 專 用 道 疏 浚! 本 區 預 定 使 用 者 人 數 使 用 進 入 道 路 停 車 空 間 及 干 擾 活 動 的 類 別 及 周 圍 私 有 地 發 展 的 衝 擊 請 考 慮!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要 找 出 復 育 的 目 標 及 可 行 性, 復 育 的 工 法 也 需 要 有 替 選 方 案 海 港 出 海 河 口 的 地 形 變 化, 可 以 逐 月 挑 選 置 高 點 去 拍 攝, 拍 攝 時 要 固 定, 可 以 選 擇 期 中 說 明 會 前 建 議 本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成 果 使 用 機 構 網 頁, 讓 地 區 團 體 民 眾 可 以 上 網 閱 讀 評 論 及 提 出 建 議 本 報 告 附 圖 黑 白 影 印 的 圖 例 說 明 要 能 夠 清 楚 區 分, 不 能 用 彩 色 圖 直 接 影 印 調 查 資 料 的 內 容 方 法 與 步 驟, 宜 先 說 明, 如 復 育 對 象 及 其 方 法 研 擬, 哪 些 需 要 加 強 哪 些 建 議 河 川 局 日 後 需 加 強 的 地 方 本 計 畫 與 其 他 計 畫 之 關 連 性 宜 加 強, 不 要 造 成 重 疊 本 計 畫 較 少 考 量 水 理 方 面 之 安 全 性, 對 建 議 之 設 施 宜 檢 討 其 安 全 性 與 可 靠 性 人 工 永 久 性 的 建 築 設 施 宜 盡 量 減 少 且 宜 考 量 與 當 地 居 民 的 需 求 養 於 維 護 管 理 也 是 陸 續 要 輔 導 推 動 的 1.- 2. 遵 照 辦 理 3. 遵 照 辦 理 4. 遵 照 辦 理 5.- 6. 遵 照 辦 理 1. 已 補 充 說 明 2. 已 彙 整 相 關 計 畫 3. 已 補 充 於 河 防 建 造 物 改 善 計 畫 中 4. 遵 照 辦 理 附 -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第 九 河 川 局 吳 銘 哲 委 員 第 九 河 川 局 徐 課 長 規 劃 公 司 所 提 供 執 行 計 畫 內 容 豐 富, 簡 報 資 料 詳 盡, 原 則 屬 可 行, 盼 如 表 定 工 作 方 法 及 步 驟 完 成, 俾 提 供 河 川 局 據 以 執 行 本 計 畫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有 淤 高 現 象, 是 否 需 作 河 口 淤 塞 改 善 計 畫? 是 否 影 響 河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水 質 汙 染 除 中 華 紙 漿 廠 光 華 工 業 區 廢 水 外, 另 吉 安 鄉 光 華 村 舊 垃 圾 掩 埋 場 亦 是, 該 垃 圾 掩 埋 場 就 地 復 育 是 否 可 行? 又 該 河 段 原 規 劃 水 道 線 布 置 是 否 妥 當, 是 否 有 變 更 的 可 能 性? 本 計 畫 如 何 串 聯 各 空 間 配 置, 提 供 旅 客 半 日 ( 或 一 日 ) 遊 活 動 ( 或 生 活 體 驗 營 ), 以 了 解 貫 穿 全 區 縱 向 生 態 廊 道, 塑 造 親 水 與 休 憩 空 間, 並 藉 以 觀 察 自 然 生 態 國 際 溼 地 構 想 不 錯, 惟 建 議 規 劃 公 司 應 以 花 蓮 溪 河 口 本 身 特 色 ( 如 關 渡 保 護 區 ) 之 生 態 為 對 象 做 一 整 體 完 整 之 規 劃, 未 來 可 做 為 遊 客 遊 憩 之 地 方, 較 為 合 適 花 蓮 溪 河 口 計 畫 為 能 結 合 地 方 民 意, 建 議 在 期 中 簡 報 前 辦 一 次 地 方 說 明 會 溼 地 整 體 規 劃 應 納 入 南 北 濱 海 岸 1. 遵 照 辦 理 2. 依 歷 年 航 照 圖 可 知 花 蓮 溪 口 沙 洲 變 動 頻 繁, 且 由 主 要 流 向 (NNE~NE) 及 花 蓮 港 東 防 波 堤 延 伸 後, 推 斷 河 口 淤 積 為 主 要 趨 勢, 僅 在 颱 風 期 間 可 能 將 淤 沙 帶 至 外 海 輸 送, 因 此 若 以 清 淤 方 式, 必 定 徒 勞 無 功 若 以 人 為 結 構 物 改 變 流 場, 又 將 牽 動 附 近 海 域 之 變 遷 機 制, 因 此 建 議 在 不 危 及 附 近 居 民 安 全 之 情 形 下, 應 順 應 自 然, 使 其 達 成 平 衡 3. 垃 圾 場 之 計 畫 已 與 鄉 公 所 洽 詢, 就 地 復 育 計 畫 仍 未 定 案, 所 以 還 需 再 深 入 了 解 已 規 劃 與 南 北 濱 及 吉 安 鄉 環 鄉 自 行 車 道 串 聯, 成 為 遊 憩 路 網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附 A-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農 業 局 陳 副 局 長 吉 安 鄉 公 所 主 任 秘 書 整 體 規 劃 將 自 行 車 道 至 花 蓮 溪 河 口, 營 造 一 條 海 岸 廊 道 及 整 體 景 觀, 推 動 地 方 觀 光 外, 亦 做 到 生 態 保 護 之 目 標 報 告 所 提 相 關 資 料 如 本 局 所 有 配 合 提 供, 若 需 向 外 單 位 索 取, 本 局 願 協 助 函 文 河 川 區 域 內 應 有 私 有 土 地, 地 籍 圖 面 及 資 料 應 詳 加 調 查 確 認 相 關 計 畫 之 賞 鯨 船 舶 數 量 錯 誤, 請 予 以 修 正 溼 地 生 態 保 護 區 是 否 為 法 令 公 告? 花 蓮 溪 口 是 否 為 自 然 保 護 區 之 區 域? 是 否 有 相 關 法 令 限 制, 請 確 認 之 左 右 岸 均 有 生 態 觀 察 區, 請 注 意 其 洪 汛 期 間 的 安 全 問 題 及 設 施 開 發 及 人 為 干 擾 生 態 環 境 的 問 題 2010 年 花 蓮 縣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請 併 入 本 案 參 考 期 中 報 告 請 先 寄 給 委 員 做 了 解 已 提 供 意 見 本 鄉 建 議 應 對 吉 安 溪 及 花 蓮 溪 做 整 體 性 的 規 劃 自 然 保 護 區 有 關 法 令 的 限 制 及 城 鄉 發 展 局 持 續 核 准 砂 石 場 的 設 置, 將 影 響 本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國 有 土 地 可 能 為 區 域 保 安 林 地, 應 請 林 務 局 參 與 會 議 中 華 紙 漿 污 水 排 放, 做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環 保 署 可 提 供 經 費 補 助, 請 提 出 更 具 體 的 計 畫 說 明 水 質 污 染 源 之 解 決 及 土 地 取 得 應 注 意 謝 謝 協 助 遵 照 辦 理 花 蓮 溪 口 之 溼 地 生 態 保 護 區 僅 為 提 案, 並 未 正 式 法 令 公 告 已 彙 整 補 充 於 相 關 計 畫 內 - 本 案 之 重 點 在 於 花 蓮 溪 口 之 生 態 復 育 - - 中 華 紙 漿 廠 已 自 行 處 理 污 水 淨 化, 未 來 建 議 於 計 畫 區 內 之 污 水 排 放 口 附 近 規 劃 水 質 淨 化 區, 再 作 一 次 水 質 處 理 使 水 質 之 品 質 更 佳 遵 照 辦 理 附 -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規 劃 課 李 副 工 程 師 副 局 長 ( 結 論 ) 垃 圾 場 遷 移 問 題, 本 鄉 今 年 度 7 - 月 才 會 提 出 相 關 的 遷 移 計 畫, 但 相 關 經 費 在 2 年 內 不 易 推 動, 本 鄉 偏 向 就 地 復 育 為 主, 與 水 利 署 意 見 待 協 調 解 決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外 圍 的 先 期 計 畫 今 遵 照 辦 理 年 度 6 月 底 即 將 發 包, 請 規 劃 單 位 予 以 配 合 1. 有 關 水 質 改 善 之 依 據 數 值, 請 - 具 體 建 議, 以 做 為 砂 石 場 排 放 水 質 的 控 管 參 考 依 據 本 期 初 簡 報 原 則 通 過, 請 規 劃 單 位 依 各 委 員 及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配 合 修 正 後, 盡 速 依 計 畫 契 約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三 訪 談 記 錄 訪 談 時 間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訪 談 地 點 略 防 談 對 象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吉 安 鄉 鄉 公 所 訪 談 紀 錄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楊 玉 如 中 華 紙 漿 廠 訪 談 內 容 紀 錄 吉 安 鄉 公 所 吉 安 鄉 自 行 車 道 之 規 劃 應 納 入 吉 安 鄉 城 鄉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說 明, 整 合 吉 安 鄉 濱 海 遊 憩 區 的 資 源 及 動 線 未 來 堤 岸 濱 海 動 縣 應 與 吉 安 鄉 環 鄉 自 行 車 系 統 濱 海 遊 憩 區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作 一 完 整 的 動 線 串 聯, 以 帶 動 吉 安 鄉 全 鄉 之 遊 憩 動 線 系 統 建 議 可 將 吉 安 鄉 濱 海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併 入 本 案 動 線 系 統 中, 以 解 決 沿 線 開 發 之 土 地 權 屬 問 題 吉 安 鄉 垃 圾 場 之 規 劃 今 年 7 月 將 提 報 垃 圾 場 遷 移 計 畫, 將 行 水 區 垃 圾 移 置 非 行 水 區 內 針 對 垃 圾 場 之 環 境, 將 規 劃 垃 圾 場 就 地 復 育 計 畫, 向 環 保 署 爭 取 經 費, 以 改 善 目 前 垃 圾 場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附 A-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吉 安 鄉 基 地 週 邊 規 劃 及 計 畫 案 之 整 合 中 華 紙 漿 廠 廠 內 工 業 污 水 之 處 理 機 制 吉 安 鄉 花 蓮 溪 沿 線 水 污 染 問 題, 除 了 中 華 紙 漿 廠 光 華 工 業 區 及 垃 圾 場 外, 還 包 括 了 縣 府 新 建 的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應 納 入 基 本 資 料 之 說 明 及 分 析 中 光 華 工 業 區 本 身 亦 有 廢 污 水 處 理 廠, 但 其 水 質 及 運 作 狀 況, 需 請 規 劃 單 位 進 一 步 調 查 了 解 鄉 公 所 將 提 出 阿 美 文 化 村 週 邊 景 觀 整 體 規 劃 案, 重 點 區 域 近 期 會 以 阿 美 文 化 村 週 邊 景 觀 改 善 為 重 點, 恰 與 本 案 規 劃 位 置 重 疊, 因 此 建 議 應 充 分 考 量 本 區 空 間 發 展 及 進 一 步 整 合 規 劃 其 使 用 性 質 本 廠 之 污 水 之 產 生 為 紙 漿 之 分 化 物,99% 為 有 機 物 質, 處 理 過 程 中 僅 以 海 水 稀 釋, 並 摻 入 石 灰 乳 助 凝 劑, 以 分 化 水 分 及 有 機 雜 質, 並 以 鹽 酸 中 和 水 分 酸 鹼 值, 分 二 级 之 處 理 程 序 處 理 工 廠 之 廢 水, 最 終 產 生 之 有 機 污 泥, 於 工 廠 就 地 掩 埋 或 製 成 肥 料 出 售, 其 廢 水 之 檢 測 每 月 每 天 進 行 三 次 檢 測, 並 建 立 每 月 之 監 測 報 告, 目 前 以 3 4 月 之 監 測 值 來 看, 如 PH 值 : 介 於 7.56-7.63 之 間 SS 值 : 介 於 7.66-8.66 之 間 COD 值 : 介 於 117-120.66 之 間 透 適 度 : 介 於 29.60-29.93 之 間 溫 度 : 介 於 30.92-33.58 之 間, 皆 符 合 環 保 局 之 檢 測 標 準 附 -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四 地 方 說 明 會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民 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會 議 地 點 與 會 對 象 紀 錄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劉 育 菁 會 議 紀 錄 與 會 委 員 修 正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張 會 長 1. 花 蓮 溪 河 口 地 形 不 斷 改 變, -- 此 自 然 力 量 所 造 成 的 變 化 不 可 避 免, 但 人 為 力 量 所 造 成 的 災 害 應 加 以 排 除, 如 右 岸 中 華 紙 漿 厰 及 光 華 工 業 區 之 廢 水 污 染 為 破 壞 河 口 水 質 之 主 要 因 素, 加 上 右 岸 私 有 地 太 多, 而 使 野 鳥 保 護 區 劃 設 工 作 功 敗 垂 成, 此 等 因 素 皆 為 影 響 鳥 類 生 態 之 變 化 2. 溪 口 左 岸 濕 地 因 海 岸 變 遷 而 -- 乾 涸, 但 今 年 在 砂 石 廠 附 近 卻 因 洗 砂 廢 水 的 淤 積 而 又 呈 現 濕 地 景 象 3. 溪 口 右 岸 的 保 護 區 形 同 虛 -- 設, 部 分 民 間 開 發 行 為 也 違 法 進 行, 希 望 政 府 能 予 以 禁 止 4. 溪 口 左 岸 的 污 水 處 理 廠 設 立 遵 照 辦 理 時 程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路 徑 請 規 劃 公 司 調 查, 另 外, 是 否 可 處 理 工 業 廢 水 亦 須 瞭 解 5. 東 昌 護 岸 堤 頂 目 前 設 置 十 字 -- 型 消 波 塊, 阻 礙 人 行 動 線 或 腳 踏 車 道 的 串 聯 環 保 促 進 會 1. 民 國 56 年 紙 漿 厰 進 駐 後, 河 本 計 畫 之 溼 地 水 質 淨 化 僅 能 做 二 羅 小 姐 川 水 質 明 顯 惡 化,40 年 來 皆 無 法 改 變, 而 計 畫 中 的 建 議 是 否 有 效? 若 水 質 無 法 改 善 則 規 劃 構 想 次 過 濾 之 工 作, 基 本 上 水 質 之 改 善 仍 應 由 源 頭 改 善 附 A-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無 法 實 現 2. 紙 漿 厰 所 排 放 污 水 仍 相 當 -- 髒, 與 其 水 質 報 告 不 符 ; 另 外 光 華 工 業 區 排 放 的 污 水 以 及 砂 石 廠 對 水 質 與 空 氣 之 影 響, 皆 不 利 於 河 川 環 境 3. 規 劃 中 所 提 生 態 工 法 代 替 消 已 詳 述 於 第 七 章 波 塊, 其 具 體 作 法 為 何? 4. 本 區 氣 候 炎 熱, 遮 陰 綠 化 設 遵 照 辦 理 施 應 盡 量 加 強, 將 有 助 於 賞 鳥 或 其 他 遊 憩 觀 賞 活 動 5. 阿 美 文 化 村 一 年 只 使 用 一 -- 次, 其 捕 魚 多 是 另 外 購 買, 且 該 區 居 民 多 為 外 來 人 口, 已 不 具 備 阿 美 文 化 特 色 仁 愛 村 長 1. 東 昌 居 民 曾 抗 議 中 華 紙 漿 廢 -- 水, 但 目 前 已 有 明 顯 改 善 2. 河 口 及 阿 美 文 化 村 到 小 森 林 -- 的 動 線 相 當 好, 而 目 前 小 森 林 已 做 消 波 塊 環 保 聯 盟 李 1. 砂 石 車 路 線 與 砂 石 專 用 港 等 本 計 畫 與 其 並 不 相 衝 突 小 姐 想 法 是 否 會 與 本 計 畫 相 衝 突? 2. 水 質 淨 化 工 作 應 由 紙 漿 廠 及 -- 光 華 工 業 區 自 辦, 不 應 由 公 部 門 承 擔 3. 港 務 局 第 二 期 砂 石 車 專 用 道 -- 將 嚴 重 破 壞 水 岸 環 境 4. 花 蓮 縣 政 府 對 溪 口 定 位 為 -- 何? 將 以 砂 石 開 採 或 生 態 保 育 觀 光 為 主, 砂 石 業 是 否 成 為 縣 府 的 公 共 造 產? 光 華 工 業 區 可 能 轉 型 嗎? 各 種 政 策 均 與 生 態 保 育 相 互 衝 突, 當 中 縣 府 及 九 河 局 的 開 發 計 畫 互 有 衝 突 時, 如 何 解 決? 陳 副 局 長 1. 花 蓮 溪 砂 石 開 採 量 逐 年 減 -- 附 -1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少,93 年 度 核 定 開 採 量 為 600 萬 噸,94 年 度 約 400 萬 噸,95 年 度 同 樣 為 400 萬 噸 2. 廢 水 排 放 若 符 合 環 保 署 排 放 標 準, 對 生 態 是 否 仍 有 影 響, 請 規 劃 公 司 釐 清 3. 本 計 畫 盡 量 在 河 川 區 域 內 規 劃, 以 利 後 續 計 畫 之 執 行 徐 課 長 1. 第 一 期 砂 石 車 專 用 道 由 美 崙 溪 口 至 自 由 街 排 水 口, 以 改 善 砂 石 車 噪 音 對 北 濱 住 宅 區 之 影 響, 而 南 濱 海 岸 已 吊 離 消 波 塊 並 配 合 利 用 大 塊 石 消 能 造 景 但 第 二 期 砂 石 車 專 用 道 規 劃 從 自 由 街 排 水 口 至 花 蓮 溪 口, 由 於 吉 安 鄉 至 自 由 街 排 水 口 間 設 計 採 半 潛 式 箱 涵, 將 阻 斷 海 岸 之 親 水 性 並 破 壞 已 有 之 改 善 成 果, 而 目 前 各 方 意 見 不 同 仍 未 定 案, 且 九 河 局 將 堅 持 反 對 立 場 觀 光 旅 遊 局 副 1. 污 水 接 管 工 作 逐 年 推 動, 局 長 3~5 年 後 美 崙 溪 與 吉 安 溪 水 質 即 可 改 善 2. 砂 石 車 若 能 彩 繪 並 慢 走 外 車 道 也 可 創 造 本 區 特 色 3.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僅 處 理 家 庭 污 水, 不 包 括 工 業 廢 水 代 表 會 1. 光 華 工 業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將 含 李 代 表 有 塩 酸 之 污 水 直 接 排 入 木 瓜 溪 後 流 入 大 海, 沿 水 路 對 生 態 衝 擊 相 當 大, 建 議 應 設 加 壓 站 將 污 水 直 接 排 至 外 海 黃 議 員 1. 吉 安 鄉 被 評 為 全 國 最 適 合 公 務 機 關 人 員 居 住 的 地 方, 可 惜 早 期 有 中 華 紙 漿 廠 之 設 置, 破 壞 本 廢 水 若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對 生 態 並 不 會 有 影 響 遵 照 辦 理 -- -- -- -- -- -- 附 A-1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荒 野 協 會 楊 小 姐 陳 主 秘 結 論 區 生 態 環 境, 吉 安 鄉 深 層 海 水 的 開 發 也 因 而 喪 失 其 商 機 2. 榮 光 社 區 受 龍 王 與 海 棠 颱 風 侵 襲 潰 堤, 因 此 建 議 化 仁 海 堤 應 予 重 視 優 先 保 護 3. 建 議 下 次 會 議 可 邀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與 民 意 代 表 與 會 討 論 1. 砂 石 車 專 用 道 明 顯 與 本 計 畫 衝 突, 若 無 法 解 決 將 成 為 空 談, 且 掩 埋 場 與 林 務 局 保 安 林 地 的 劃 設 也 會 影 響 本 計 畫 2. 各 種 廢 水 排 放 口 之 淨 化 工 作 應 分 區, 依 污 染 源 不 同 而 採 適 合 之 處 理 方 式 3. 規 劃 範 圍 針 對 堤 內 區 域, 但 堤 外 的 使 用 應 納 入 作 整 體 之 考 量 1. 本 說 明 會 的 舉 辦 可 釐 清 各 種 層 面 的 可 行 性 2. 中 華 紙 漿 廠 垃 圾 掩 埋 場 放 流 水 光 華 工 業 區 污 水 排 放 等 問 題 涉 及 之 相 關 單 位 與 相 關 法 令 甚 多, 均 非 九 河 局 能 單 獨 解 決 ; 但 經 九 河 局 的 堅 持, 也 可 防 範 各 種 負 面 的 開 發 行 為 3. 規 劃 單 位 相 當 用 心, 土 地 權 屬 也 均 查 明, 其 規 劃 成 果 應 可 執 行 1. 與 會 人 員 之 意 見 請 規 劃 公 司 參 採 納 入 報 告 書 中 2. 會 後 若 有 其 他 寶 貴 意 見, 可 提 供 給 九 河 局 參 考, 將 再 轉 請 規 劃 一 併 考 量 -- -- -- -- 遵 照 辦 理 -- -- -- 遵 照 辦 理 -- 附 -1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五 期 中 簡 報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民 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會 議 地 點 第 九 河 川 局 會 議 室 與 會 對 象 紀 錄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劉 育 菁 會 議 紀 錄 與 會 委 員 修 正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吉 安 鄉 公 所 本 所 已 發 包 完 成 之 仁 安 村 部 落 -- 邱 東 安 生 態 先 期 規 劃, 著 重 於 阿 美 族 文 化 村 外 圍 的 漁 獵 祭 典 設 施 及 由 193 線 進 入 祭 典 會 場 之 標 誌 等, 將 參 考 河 川 局 之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之 期 中 末 報 告, 加 以 考 量 規 劃 不 足 不 處 及 避 免 重 疊 規 劃 位 置 規 劃 課 徐 誌 國 1. p65. 3-3-1 水 利 局 河 川 局 已 修 正 課 長 2. p83 1-2 溼 地 類 型 分 為 6 型, 本 已 補 充, 詳 P108 計 畫 究 屬 於 何 種, 並 未 在 報 告 書 內 敘 明, 請 補 充 3. p92 國 際 級 重 要 溼 地 認 定 標 已 補 充, 詳 P108 準, 有 列 8 項, 本 計 畫 究 可 否 達 到 上 述 標 準, 亦 未 在 本 計 畫 報 告 內 詳 述, 請 補 充 4. p9 建 議 於 堤 防 步 道 設 置 綠 化 已 補 充 說 明, 詳 植 栽 計 畫 植 裁 區, 其 植 栽 觀 念 為 何? 應 於 報 告 內 詳 述 5. p96 東 昌 護 岸 已 改 善 完 成, 圖 遵 照 辦 理 示 斷 面 應 依 現 有 完 成 斷 面 作 改 善, 勿 太 大 變 動 6. p99 化 仁 海 岸 堤 後 有 居 民 住 家, 而 消 波 塊 吊 離 請 再 評 估 ( 僅 計 算, 無 水 工 模 型 驗 證 ) 本 計 劃 僅 能 依 現 有 資 料 配 合 工 程 實 務 上 常 用 之 經 驗 公 式 進 行 分 析, 但 由 現 有 護 岸 後 側 植 生 及 前 側 灘 面 粒 徑 分 佈 情 形 初 步 可 推 斷 所 提 方 案 應 具 可 行 性 7. p106 自 行 車 路 網 構 想 圖, 加 遵 照 辦 理 附 A-1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工 務 課 黃 金 生 課 長 東 華 大 學 梁 明 煌 教 授 套 給 全 區 構 想 分 區 圖, 較 為 妥 當 1. 本 局 東 昌 護 岸 已 完 成 修 復, 請 顧 問 公 司 就 銜 接 處 妥 為 處 理 2. 請 在 報 告 書 中 增 列 p105 已 完 成 的 圖 片 3. p65,3-3-1 土 地 使 用 分 析, 規 劃 範 圍, 以 水 利 局, 建 議 更 正 為 水 利 署 東 昌 護 岸 及 堤 頂 便 道, 第 一 行 第 九 河 川 局 正 進 行 東 昌 護 岸 整 建 工 程, 請 更 正 為 已 完 成 1. 期 中 報 告 後 的 工 作 用 圖 宜 使 用 大 比 例 尺 來 規 劃 設 計 比 較 容 易 促 進 溝 通 如 果 有 模 型 更 佳! 2. 東 昌 右 岸 部 分 消 堤 內 側 有 紙 漿 廠, 光 華 工 業 區 汙 水 排 放 及 水 資 源 中 心 的 排 放 水, 含 注 入 河 川 注 入 水 的 水 質 水 量, 是 否 能 夠 以 模 擬 規 劃 中 之 人 工 溼 地 承 擔, 要 再 評 估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是 否 有 噪 音 干 擾 影 響 水 鳥 聚 集, 請 列 入 評 等 此 人 工 溼 地 的 設 計 想 法 能 否 承 受 颱 風 洪 水 的 沖 刷, 要 審 慎 評 估 3. 河 口 區 規 劃 案 面 臨 海 堤 沙 嘴 地 形 動 態 堆 積 平 衡 的 議 題 海 堤 規 劃 覆 土 綠 化 需 要 考 量 消 長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工 程 能 否 承 受 颱 風 海 浪 的 侵 襲, 請 評 估 4. 這 個 區 域 各 項 工 程 的 施 工 及 完 工 日 期 要 列 入 考 量, 以 提 出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已 修 正 遵 照 辦 理 將 納 入 參 考 本 計 畫 建 議 維 持 現 有 護 岸 拋 石 美 化, 植 栽 綠 化 已 調 整 至 護 岸 後 側, 此 外, 改 善 斷 面 在 暴 潮 位 以 下, 勢 必 會 修 正 為 新 的 平 衡 斷 面, 但 護 岸 部 分 之 拋 石 斷 面 改 變 應 有 限 遵 照 辦 理 附 -1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花 蓮 縣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郭 俊 傑 副 局 長 較 佳 的 後 續 工 程 時 間 表 1. 本 案 應 非 朝 生 態 保 育 區 及 自 然 保 留 區 為 規 劃 方 向, 而 是 以 生 態 園 區 類 型 的 溼 地 或 後 育 區 類 型 的 溼 地 為 發 展 方 向, 其 相 關 法 令 涉 及 到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生 物 多 樣 性 推 動 方 案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及 海 岸 法 ( 草 案 ) 2. 環 境 復 育 為 本 案 首 要 重 點, 也 就 是 使 環 境 能 恢 復 到 惡 化 前 的 最 初 狀 態, 並 引 發 其 自 行 繁 衍 的 生 態 功 能 與 程 序 ; 所 以 九 河 局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與 復 育 後, 應 有 監 測 機 制 及 管 理 維 護 方 法, 以 防 止 環 境 再 度 受 到 損 傷 3. 設 置 生 態 解 說 教 育 區 以 提 供 民 眾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與 休 閒 遊 憩 的 據 點, 唯 為 防 止 人 為 過 度 破 壞, 應 請 建 立 總 量 管 制 的 觀 念 4. 於 期 末 報 告 時, 請 增 列 預 期 效 益 評 估 章 節, 除 簡 報 所 提 及 之 定 性 分 析 外, 應 有 定 量 分 析, 如 復 育 後 水 鳥 種 類 數 量 的 成 效 評 估 等 5.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依 契 約 工 作 內 容, 應 增 列 土 壤 地 質 調 查 6. p2 倒 數 第 5 行, 文 字 請 刪 除 P8 第 6 行 二 為 五, 類 似 錯 遵 照 辦 理 已 補 充 於 環 境 管 理 建 議 已 補 充 於 環 境 管 理 建 議 水 鳥 之 種 類 數 量 無 法 以 量 來 做 成 效 評 估, 僅 對 濕 地 水 質 處 裡 量 作 成 效 評 估 已 補 充, 詳 P36 已 修 正 附 A-1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誤, 請 一 併 修 正 海 洋 大 學 廖 朝 軒 委 員 ( 書 面 意 見 ) 1. 本 報 告 中 有 關 溼 地 與 濕 地 交 互 使 用 請 統 一 2. 各 表 格 之 heading 應 放 在 表 上 方 請 統 一, 且 表 格 文 要 一 致 3..P37 請 註 明 航 照 圖 文 出 處 及 精 度, 在 最 後 倒 數 3 行 提 及 陸 化 現 象 請 說 明 此 為 Nature 或 人 為? 若 為 Nature 那 在 出 口 設 置 溼 地 是 否 恰 當? 4.P48 植 物 景 觀 調 查 請 補 充 調 查 方 法 步 驟 調 查 人 員 日 期 與 施 作 地 點 顯 示 於 圖 上 ( 圖 3-2) 5. 圖 3-5 顯 示 鳥 類 在 一 年 內 的 變 化 而 無 長 期 的 減 少 趨 勢, 故 為 何 要 復 育 此 鳥 類? 最 好 能 提 出 說 明 6. 問 題 與 對 策 原 針 對 鳥 棲 地 復 育, 污 染 整 治 與 民 眾 參 與, 而 規 劃 理 論 又 較 偏 河 川 水 域 與 生 態 復 育, 前 後 似 乎 無 呼 應 另 外 在 污 水 整 治 方 面 如 工 廠 的 排 放 水 包 括 重 金 屬 的 汙 水 則 人 工 溼 地 的 處 理 方 式 恰 當 否, 另 外 花 蓮 溪 河 岸 與 河 底 變 化 較 大, 故 設 置 溼 地 較 易 被 沖 掉, 而 不 能 發 揮 應 有 之 設 備 1. 已 修 正 2. 已 修 正 3. 已 修 正 陸 化 為 自 然 之 力 量, 溼 地 所 選 擇 設 置 位 置 為 歷 年 航 照 地 形 比 較 下, 陸 域 地 形 較 為 穩 定, 不 易 變 動 之 區 域 4. 已 補 充 調 查 方 法 與 步 驟 及 時 間 5. 本 案 並 未 只 復 育 單 一 目 標 之 鳥 類, 復 育 之 目 標 為 復 育 原 有 之 棲 地 環 境 6. 水 鳥 之 棲 地 復 育 及 汙 染 問 題 與 河 川 水 質 淨 化 及 生 態 環 境 有 直 接 之 關 係, 故 提 出 河 川 水 域 包 括 溼 地 或 水 岸 工 法 之 理 論 研 究 已 為 參 考 本 基 地 週 邊 之 工 業 區 排 放 之 水 質 經 調 查 其 均 已 達 排 放 標 準, 故 新 設 之 溼 地 僅 為 二 次 過 濾 之 用, 並 未 包 括 處 理 重 金 屬 污 水 已 修 正 溼 地 之 規 劃 區 域, 選 擇 陸 域 土 地 較 為 穩 定 之 區 域, 且 以 減 量 設 施 設 計 之 方 式 處 理 附 -1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花 蓮 縣 政 府 農 業 局 陳 士 成 技 士 1. 本 案 有 關 生 態 保 育, 如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等 相 關 事 宜 由 農 業 局 管 轄, 相 關 意 見 本 局 副 局 長 已 經 表 達 過 意 見 2.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之 噪 音 問 題 應 再 進 一 步 了 解 1.-- 2. 本 計 畫 已 設 林 帶 緩 衝 區 將 其 隔 離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湯 清 仁 技 士 1. 中 華 紙 漿 廠 若 有 觸 法 行 為, 環 保 局 一 定 依 法 辦 理 2.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之 排 放 水 仍 有 營 養 鹽 問 題, 應 導 入 溼 地 再 淨 化 1. 2.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水 排 放 口 於 華 中 路 之 大 排, 離 所 規 劃 之 溼 地 距 離 甚 遠, 恐 難 以 導 入 溼 地 淨 化 之 方 式 處 理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花 蓮 分 會 楊 和 玉 小 姐 1. 整 體 的 規 劃 目 標 若 是 朝 可 實 施 之 方 向 進 行, 須 說 明 明 確 的 規 劃 實 施 面 積 及 長 度 2. 花 蓮 溪 口 右 岸 之 國 姓 廟 周 邊 腹 地 之 地 形 地 貌 資 源 豐 富 且 多 樣, 建 議 可 納 入 規 劃, 並 建 議 整 合 相 關 單 位 之 計 畫 1. 將 納 入 規 劃 參 考 2. 將 納 入 規 劃 參 考 花 蓮 縣 環 保 促 進 會 張 淑 貞 小 姐 1. 中 華 紙 漿 提 供 之 資 料 應 可 只 作 參 考 用, 放 流 標 準 是 否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是 否 應 請 顧 問 公 司 自 行 檢 測, 所 得 之 結 果 較 為 客 觀 2. 建 議 後 續 會 議 應 邀 集 各 相 關 單 1. 2.-- 附 A-1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位 參 與 出 席 會 議, 做 好 橫 向 聯 繫 之 工 作 結 論 1. 委 員 意 見 請 顧 問 公 司 納 入 規 劃 參 考 辦 理, 若 各 單 位 仍 有 意 見 請 傳 真 至 本 局 規 劃 課, 再 轉 交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2. 本 期 中 報 告 原 則 通 過, 請 承 辦 單 位 依 契 約 辦 理 後 續 工 作 散 會 16:30 1. 遵 照 辦 理 附 -1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六 期 末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會 議 地 點 第 九 河 川 局 會 議 室 與 會 對 象 紀 錄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劉 育 菁 會 議 紀 錄 與 會 委 員 修 正 意 見 意 見 回 覆 規 劃 課 徐 誌 國 1. P.17 東 昌 護 岸 已 於 今 年 6 月 完 已 修 正 課 長 工, 另 港 務 局, 非 花 蓮 縣 港 務 局, 請 修 正 ( 花 蓮 港 務 局 ) 2. P.30 花 蓮 溪 口 左 岸 砂 石 場 仍 有 已 修 正 二 三 座 仍 在 作 業 中, 依 現 況 僅 有 一 家 且 在 區 域 外, 請 修 正 3. P.58 溪 口 左 岸 形 成 溼 地, 之 存 在 與 否, 維 繫 於 花 蓮 溪 之 河 川 沖 刷 力, 若 沖 刷 太 大, 則 砂 洲 即 流 入 海 裏, 則 溼 地 即 不 存 在, 因 此 本 溼 地 形 成 之 區 域 為 穩 定 之 沙 洲 陸 域, 故 其 存 在 與 否 之 取 決 應 不 在 於 河 川 沖 刷 力, 而 應 為 補 注 水 之 來 源 應 加 以 描 述 較 適 宜 ( 如 P.82 圖 3-22) 4.P.60, 二 動 物 資 源, 各 小 節 之 建 已 補 充 說 明 議 內 容 應 再 具 體 說 明 5. P.102, 人 工 溼 地 淨 化 設 置, 如 何 配 合 花 蓮 縣 污 水 回 收 中 心 結 合?( 污 水 處 理 仍 是 最 大 課 題 之 一 ) 本 人 工 溼 地 所 選 之 區 域 位 置 為 花 蓮 大 橋 下 中 華 紙 漿 排 放 水 之 出 處, 欲 再 次 淨 化 中 華 紙 漿 之 排 放 水, 若 需 與 花 蓮 縣 污 水 回 收 中 心 結 合, 則 需 利 用 回 收 中 心 前 之 土 地 再 行 建 置 一 處 人 工 淨 化 溼 地, 如 鍾 會 長 之 建 議, 成 效 較 大, 已 補 充 於 結 論 與 建 議 6. P.114, 構 造 物 改 善 方 案 研 析, 僅 以 溯 升 高 程 評 估, 建 議 消 坡 塊 吊 移, 而 未 做 水 工 模 型 試 驗 證 明, 似 有 不 妥? 唯 以 親 水 方 本 計 劃 僅 能 依 現 有 資 料 配 合 工 程 實 務 上 常 用 之 經 驗 公 式 進 行 分 析, 但 由 現 有 護 岸 後 側 植 生 及 前 側 灘 面 粒 徑 分 佈 情 形 初 步 可 推 斷 附 A-1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工 務 課 黃 金 生 課 長 東 華 大 學 梁 明 煌 教 授 向 規 劃 是 正 確 符 合 本 局 海 岸 環 境 改 善 原 則 所 提 方 案 應 具 可 行 性 但 仍 建 議 後 續 應 另 行 發 案 做 水 工 模 型 試 驗, 以 作 驗 證 7. P.124 圖 8-3 剖 面 圖 剖 面 前 頭 方 向 錯 誤 已 修 正 8. P.126 發 展 計 畫, 是 否 需 規 劃 入 口 意 象 標 誌? 本 案 因 成 自 然 公 園 之 方 向 規 劃, 故 不 建 議 設 置 入 口 意 象 標 誌, 僅 9. (P.127 圖 8-4 動 線 標 示,P.128 以 標 示 系 統 引 導 即 可 已 調 整 圖 8-5 自 行 車 道 ) 不 明 瞭 清 楚, 不 易 判 別 ; 請 重 新 調 整 ; 應 補 標 示 東 昌 護 岸 之 位 置 範 圍 10. 請 怡 興 製 作 一 大 型 (A0 圖 幅 ) 遵 照 辦 理 規 劃 彩 色 分 區 配 置 圖, 提 供 俾 利 本 局 政 策 之 宣 導 11. 結 案 報 告 內 之 圖 片 儘 量 以 彩 遵 照 辦 理 色 為 主 ( 尤 其 整 體 區 域 網 路 圖 等 ), 並 移 除 頁 面 右 下 角 檔 案 名 稱 1. P160 意 見 回 覆 第 4 行 ( 花 蓮 縣 已 修 正 政 府 楊 清 仁 技 士 )2. 水 資 源, 離 所 規 劃 之 屍 地, 應 為 溼 地, 請 更 正 2.P160 修 正 意 見 ( 花 蓮 縣 環 保 促 已 修 正 進 會 張 淑 貞 小 姐 )1. 中 華 紙 漿.. 是 否 應 請 顧 問 公 司 自 行 駔 檢 測, 是 否 誤 植, 請 更 正 1. 溪 畔 的 砂 石 採 集 場 堆 置 碎 溪 畔 的 砂 石 場 位 於 計 畫 區 外, 故 石 及 後 續 的 作 業, 請 加 以 說 明 在 本 計 畫 乃 以 緩 衝 林 帶 隔 離, 因 其 屬 於 私 有 用 地 及 產 業, 僅 能 以 建 議 的 方 式, 期 能 使 其 自 行 遷 移 2 唐 白 鷺 的 生 物 特 性 棲 地 需 已 補 充 說 明 詳 P 附 -2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求 有 必 要 詳 細 說 明 3. 外 來 種 蔓 澤 蘭 及 水 生 魚 類 的 控 制 計 畫, 建 議 應 有 專 節 描 述 4. 生 物 資 源 及 河 口 生 態, 海 岸 沙 洲 生 態 系 的 生 物 群 聚 應 該 有 監 測 計 畫, 建 議 由 在 地 社 團 參 與 執 行 5. 原 住 民 文 化 體 驗 的 節 目 內 容 宜 邀 請 在 地 原 住 民 參 與 在 硬 體 設 施 方 面 應 建 議 完 工 後 的 營 運 方 式 6. 建 議 在 此 區 設 置 一 小 型 的 自 然 教 育 中 心, 做 為 管 理 站, 及 後 續 委 託 保 育 團 體 進 入 管 理 之 機 會 7. 消 坡 塊 上 建 議 覆 土 砂, 而 非 礫 石, 讓 自 然 植 生 可 以 覆 蓋 生 長 可 以 分 年 實 施 並 做 為 效 果 比 較 之 用 8. 行 水 區 棧 道 的 高 度, 要 考 慮 洪 水 期 淹 沒 及 阻 擋 水 流 的 問 題 9. 花 蓮 吉 安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排 放 水 的 出 口 排 放 時 間 排 放 水 量 請 補 述 10. 環 境 容 許 量 的 訂 定, 要 考 慮 季 節, 及 生 物 繁 殖 情 形 而 調 整, 且 可 以 分 區 管 理 11. 堤 後 有 無 閒 置 空 間 可 以 納 入 堤 後 私 有 地 的 發 展 及 相 互 配 合 需 要 另 案 規 劃 外 來 種 侵 入 問 題 目 前 並 無 確 實 之 控 制 計 畫 可 依 循 參 照, 本 計 畫 僅 能 反 映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建 議 於 後 續 專 案 中 延 請 專 家 再 行 檢 討 已 補 充 於 結 論 與 建 議 參 考 辦 理 會 中 已 建 議 初 期 由 阿 美 文 化 村 中 之 場 所 兼 作 管 理 中 心, 並 獲 阿 美 文 化 村 主 人 首 肯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已 補 充 遵 照 辦 理 堤 後 的 土 地 大 多 為 林 務 局 退 輔 會 用 地, 若 要 納 入 後 續 規 劃 可 屆 時 附 A-2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花 蓮 縣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郭 俊 傑 副 局 長 1. 本 計 畫 研 究 調 查 期 間 為 6 月 至 10 月, 所 調 查 之 生 物 資 源 應 與 以 往 同 期 間 (6 至 10 月 ) 既 有 之 資 料 數 據 做 一 比 較, 以 做 為 加 強 保 育 或 復 育 之 重 要 依 據 2. 花 蓮 縣 政 府 於 90 年 完 成 花 蓮 溪 口 規 劃 案, 因 故 未 持 續 辦 理 ; 本 案 規 劃 結 果, 應 函 請 花 蓮 縣 環 保 局 及 縣 府 ( 農 業 局 城 鄉 發 展 局 原 住 民 觀 光 旅 遊 局 ) 配 合 辦 理, 朝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觀 光 發 展 模 式, 並 由 地 方 社 區 或 協 會 進 行 後 續 管 理 工 作 3. 自 行 車 道 動 線 規 劃, 如 何 銜 接 南 北 溪 及 七 星 潭 自 行 車 道, 應 請 一 併 詳 予 規 劃 4. 第 1 期 工 程 內 容 動 線 長 度 為 3300 公 尺, 或 是 2300 公 尺 請 確 認 ; 並 請 補 附 工 程 位 置 平 面 圖 5. 第 二 期 工 程 經 費 預 估 表 未 附 ; 並 請 補 附 工 程 位 置 平 面 圖 6. 本 區 對 外 道 路 193 縣 道 為 一 主 要 道 路, 而 193 北 可 聯 絡 七 星 潭 風 景 區, 故 鄰 外 遊 憩 資 源 應 將 七 星 潭 列 入 7. 東 昌 護 岸 旁 之 垃 圾 場, 鄉 公 所 已 進 行 綠 美 化 工 程, 在 空 間 環 境 現 況 分 析 時, 應 予 修 正, 以 免 阻 礙 未 來 之 發 展 ; 另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亦 應 加 以 補 充 說 明 依 計 畫 內 容 及 規 模 再 行 協 調 遵 照 辦 理 - 已 補 充 於 動 線 計 畫 已 修 正 並 補 充 說 明 已 補 充 已 補 充 已 修 正 附 -2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海 洋 大 學 廖 朝 軒 委 員 8. 計 畫 範 圍 圖 無 法 確 實 標 示 出 研 究 範 圍 且 模 糊 不 清, 並 請 增 加 比 例 尺 1 怡 興 公 司 能 在 預 定 的 時 間 完 成 生 態 調 查 與 規 劃 工 作, 誠 屬 不 易, 對 工 作 團 隊 之 努 力 及 工 作 成 果 表 示 肯 定 2 本 計 畫 的 方 向 與 國 外 河 川 治 理 的 生 態, 溼 地 考 量 極 為 接 近, 也 是 參 考 的 方 向 3. 3. 報 告 中 的 " 濕 地 " 與 " 溼 地 " 一 詞 宜 統 一 ;P.30 與 P.31 之 資 料 能 列 出 現 況 資 料 而 非 設 計 值 4. 生 態 調 查 的 調 查 時 間 人 員 與 地 點 及 調 查 表 格 與 記 錄 應 一 併 列 出, 只 能 放 在 報 告 附 錄 中, 而 且 調 查 結 果 能 與 情 勢 分 析 之 資 料 比 較 5. 生 態 調 查 之 資 料 如 何 應 用 在 本 計 畫 之 規 劃 中 6. 本 計 畫 所 規 範 之 濕 地 其 用 地 之 取 得 之 可 行 性, 非 對 堤 岸 線 的 位 置, 而 且 濕 地 高 程 與 溪 水 徑 的 關 係 應 檢 討 7. 濕 地 除 了 水 質 淨 化 之 外 也 應 評 估 其 對 河 川 水 流 的 影 響, 這 也 會 影 響 濕 地 的 面 積 大 小 已 修 正 謝 謝 - 已 修 正,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仍 未 完 工, 故 僅 能 出 現 設 計 值 已 補 充, 詳 附 錄 將 鳥 類 資 源 豐 富 區 保 留 現 況 不 開 發, 並 規 劃 緩 衝 帶 以 及 可 親 近 帶, 使 鳥 類 生 態 不 受 干 擾 植 物 方 面 則 以 既 有 之 植 被 現 況 為 環 境 營 造 之 參 考 本 計 畫 之 溼 地 選 址 一 為 國 有 財 產 局 土 地, 一 為 未 登 錄 地, 故 可 行 性 高 溼 地 高 程 可 於 後 續 細 部 設 計 階 段 檢 討 遵 照 辦 理 附 A-2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中 華 大 學 李 麗 雪 教 授 ( 書 面 意 見 ) 環 保 聯 盟 鍾 寶 珠 會 長 8. 本 計 畫 所 作 之 經 濟 分 析 滿 完 整, 故 建 議 能 做 較 完 整 的 財 務 分 析 9. 本 計 畫 所 規 劃 之 濕 地 屬 海 岸 式 之 濕 地, 這 與 一 般 內 陸 式 之 濕 地 不 同, 這 方 向 能 多 加 說 明 1. 基 地 範 圍 應 屬 感 潮 帶, 但 整 體 操 作 對 此 部 份 並 未 著 墨, 但 規 劃 手 法 在 此 部 份 仍 偏 淡 水 河 系, 對 溼 地 及 復 育 恐 事 倍 功 半 2.P139 及 P140 完 全 一 樣, 應 為 誤 植 3. 文 獻 回 顧, 縣 第 訪 談 及 訪 談 對 文 化 面 著 墨 不 多, 及 規 劃 有 漁 獵 文 化 體 驗 區, 應 有 更 詳 實 的 內 容, 以 免 落 入 菁 英 者 對 弱 勢 文 化 之 謬 思 與 偏 見 1. 規 劃 構 想 圖 中 之 左 岸 北 側 溼 地 位 置 宜 考 量 阿 美 族 海 祭 活 動 之 路 線 模 式, 以 免 阻 礙 其 原 有 之 活 動 且 對 新 的 溼 地 環 境 造 成 干 擾 本 計 劃 已 建 議 各 項 經 費 爭 取 來 源 遵 照 辦 理 1. 謝 謝 指 教 2. 已 修 正 謝 謝 指 教, 已 補 充 文 化 資 料 遵 照 辦 理, 已 訪 問 過 阿 美 文 化 村 主 人, 確 定 其 路 線 與 新 設 之 溼 地 環 境 不 會 重 疊 2. 本 區 的 污 染 問 題 仍 希 望 能 有 效 的 解 決, 本 計 劃 中 提 及 之 水 質 淨 化 池 對 於 處 理 中 華 紙 漿 之 污 水 排 放 量 為 何? 及 能 處 理 的 程 度 多 少!? 請 一 併 補 充 說 明 3.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之 排 放 水 確 實 不 是 排 放 入 外 海, 而 是 經 光 華 工 附 -24 已 補 充 說 明 已 補 充 於 結 論 與 建 議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A 歷 次 會 議 紀 錄 民 眾 代 表 : 林 純 益 結 論 業 區 排 水 排 入 花 蓮 溪 口, 雖 然 其 已 經 處 理 過, 但 仍 須 考 量 其 若 有 一 天 故 障 時 的 因 應 措 施, 建 議 可 利 用 其 與 花 蓮 溪 中 間 的 土 地 作 一 些 前 置 處 理 的 規 劃 4. 阿 美 族 的 元 素 與 應 用 之 植 物 請 詳 查 再 補 述 於 報 告 書 中 5. 消 波 塊 降 低 是 很 好 的 方 式, 但 最 好 是 完 全 不 要 有 消 波 塊 的 存 在, 例 如 現 有 海 堤 前 有 一 處 砂 丘, 其 曾 成 功 的 抵 禦 颱 風 的 侵 襲, 故 本 區 建 議 朝 向 那 樣 的 方 式 進 行 1. 希 望 對 於 阿 美 文 化 村 及 附 近 停 車 場, 及 解 說 亭 ( 自 然 教 育 中 心 ), 及 綠 化 之 規 劃, 能 共 同 參 與 2. 希 望 能 補 助 現 有 建 築 廢 土 清 除, 及 環 境 綠 化 之 經 費 3. 希 望 觀 光 局 能 輔 導 能 夠 保 護 環 境 之 生 態 旅 遊, 免 得 該 區 域 淪 為 廢 土 天 堂, 及 未 管 理 之 土 地 而 沉 淪 1. 本 期 末 報 告 原 則 通 過, 請 規 劃 公 司 盡 速 依 各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並 補 齊 資 料 後, 提 送 本 局 確 認 資 料 後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2. 計 畫 總 結 報 告 書 請 依 契 約 規 定 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規 定 格 式 編 排 ( 含 光 碟 片 ) 定 稿 後 送 本 局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 -- 附 A-2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B 調 查 人 員 資 料 及 調 查 表 格 附 錄 B 調 查 人 員 資 料 及 調 查 表 格 一 調 查 人 員 ( 一 ) 維 管 束 植 物 : 張 惠 珠 ( 二 ) 哺 乳 類 動 物 : 吳 海 音 ( 三 ) 鳥 類 : 吳 昌 鴻 邱 廣 譽 曾 起 銘 賴 俊 聰 ( 四 ) 兩 棲 類 : 張 育 菁 ( 五 ) 魚 類 : 張 永 州 ( 六 ) 昆 蟲 : 郭 炳 村 二 調 查 表 格 ( 一 )6 月 3 日 日 期 :2006/6/3 時 間 :0650-0800 天 氣 : 陰 地 點 :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 阿 美 文 化 村 附 近 ) 鳥 況 :16 種 記 錄 人 : 孫 玉 馨 個 人 觀 察 - 完 整 記 錄 備 註 : 同 行 七 人 小 白 鷺 4 隻 反 嘴 行 鳥 1 隻 小 燕 鷗 8 隻 斑 頸 鳩 8 隻 烏 頭 翁 2 隻 麻 雀 3 隻 鐵 嘴 行 鳥 7 隻 紅 領 瓣 足 鷸 1 隻 ( 亞 成 ) 黑 腹 燕 鷗 4 隻 ( 亞 成 ) 紅 鳩 15 隻 棕 扇 尾 鶯 2 隻 蒙 古 行 鳥 8 隻 黑 尾 鷗 1 隻 白 翅 黑 燕 鷗 5 隻 ( 含 亞 成 2) 小 雲 雀 3 隻 灰 頭 鷦 鶯 2 隻 附 B-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鳥 名 反 嘴 行 鳥 目 名 行 鳥 形 目 科 名 反 嘴 鷸 科 英 名 Pied Avocet 學 名 Recurvirostra avosetta 環 境 平 地 身 長 42 公 分 遷 徙 局 部 不 普 遍 冬 候 鳥 附 -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B 調 查 人 員 資 料 及 調 查 表 格 ( 二 )7 月 16 日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鳥 類 調 查 紀 錄 表 編 號 紀 錄 地 點 :B1 (311244,2648391) 日 期 :95 年 7 月 16 日 開 始 時 間 :1440 結 束 時 間 : 1530 紀 錄 人 : 吳 昌 鴻 溫 度 : 天 氣 : 陰 風 速 : 休 息 :R 鳴 唱 :S 飛 行 :A 覓 食 :F 理 羽 :P 聲 音 : 巨 觀 棲 地 微 觀 棲 地 數 樹 水 泥 荒 道 灌 土 房 量 林 域 灘 地 路 叢 堤 舍 行 鳥 種 旱 生 植 被 濕 生 植 被 農 田 草 地 建 築 區 河 川 溪 流 潮 間 帶 高 莖 草 低 莖 草 其 他 樹 木 沙 礫 灘 淺 水 區 人 空 其 工 中 他 棲 枝 為 調 查 區 備 註 小 燕 鷗 P.R. 01 23 V V V V B1 A. 02 家 燕 2 V A. B1 03 小 白 鷺 5 V V V F. B1 04 花 嘴 鴨 44 V V A. B1 05 繡 眼 畫 眉 1 V V B1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備 註 附 B-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 三 ) 兩 棲 類 調 查 紀 錄 表 1 2006/6/29 日 本 樹 蛙 19:00 19:20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右 1 311244 2648391 潮 地 3 1 目 2 2006/6/29 貢 德 氏 赤 蛙 19:35 19:50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右 2 310647 2647107 樹 林 底 層 5 3 2006/6/29 白 頷 樹 蛙 19:35 19:50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右 2 310647 2647107 樹 林 底 層 3 4 2006/6/29 拉 都 希 氏 赤 蛙 19:35 19:50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右 2 310647 2647107 樹 林 底 層 2 5 2006/6/29 日 本 樹 蛙 19:35 19:50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右 2 310647 2647107 樹 林 底 層 2 6 2006/6/29 小 雨 蛙 19:35 19:50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右 2 310647 2647107 樹 林 底 層 2 7 2006/6/29 澤 蛙 19:54 20:06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左 1 309787 2647064 水 溝 1 8 2006/6/29 白 頷 樹 蛙 19:54 20:06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左 1 309787 2647064 草 地 1 9 2006/6/29 貢 德 氏 赤 蛙 19:54 20:06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左 1 309787 2647064 靜 水 域 3 10 2006/6/29 澤 蛙 19:54 20:06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左 1 309787 2647064 草 地 2 11 2006/6/29 澤 蛙 20:16 20:30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左 2 310854 2649358 靜 水 域 1 12 2006/6/29 日 本 樹 蛙 20:16 20:30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左 2 310854 2649358 靜 水 域 2 13 2006/6/29 貢 德 氏 赤 蛙 20:16 20:30 晴 28.6 29.3 78.5 花 蓮 溪 口 左 2 310854 2649358 靜 水 域 5 附 -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 一 ) 花 蓮 溪 口 植 物 名 錄 一 Pteridophyte 蕨 類 植 物 1. Dennstaedtiaceae 碗 蕨 科 1. Microlepia strigosa (Thunb.) Presl 粗 毛 鱗 蓋 蕨 2. Equisetaceae 木 賊 科 2. Equisetum ramosissimum Desf. 木 賊 3. Oleandraceae 蓧 蕨 科 3. Nephrolepis auriculata (L.) Trimen 腎 蕨 4. Nephrolepis biserrata (Sw.) Schott 長 葉 腎 蕨 5. Nephrolepis hirsutula (Forst.) Presl 毛 葉 腎 蕨 4. Pteridaceae 鳳 尾 蕨 科 6. Pteris vittata L. 鱗 蓋 鳳 尾 蕨 5. Schizaeaceae 海 金 沙 科 7. Lygodium japonicum (Thunb.) Sw. 海 金 沙 6. Thelypteridaceae 金 星 蕨 科 8. Christella acuminata (Houtt.) Lev. 小 毛 蕨 二 Gymnosperm 裸 子 植 物 7. Araucariaceae 南 洋 杉 科 9. Araucaria excelsa (Lamb.) R. Br. 小 葉 南 洋 杉 8. Cycadaceae 蘇 鐵 科 10. Cycas revoluta Thunb. 蘇 鐵 附 C-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三 Dicotyledon 雙 子 葉 植 物 9. Aizoaceae 番 杏 科 11. Tetragonia tetragonoides (Pall.) Ktze. 番 杏 10. Amaranthaceae 莧 科 12. Achyranthes aspera L. var. rubro-fusca Hook. f. 紫 莖 牛 膝 13. Amaranthus viridis L. 野 莧 菜 14. Celosia argentea L. 青 葙 11. Anacardiaceae 漆 樹 科 15. Rhus javanica L. var. roxburghiana (DC.) Rehd. & Wilson 羅 氏 鹽 膚 木 12. Apiaceae 繖 形 花 科 16. Oenanthe pterocaulon Liu Chao & Chuang 翼 莖 水 芹 菜 13. Apocynaceae 夾 竹 桃 科 17. Vinca rosea L. 日 日 春 14. Araliaceae 五 加 科 18. Tetrapanax papyriferus (Hook.) K. Koch 通 草 15. Asclepiadaceae 蘿 藦 科 19. Tylophora ovata (Lindl.) Hook. ex Steud. 鷗 蔓 16. Asteraceae 菊 科 20. Ageratum conyzoides L. 霍 香 薊 21. Ageratum houstonianum Mill. 紫 花 霍 香 薊 22. Artemisia capillaris Thunb. 茵 蔯 蒿 23. Artemisia princeps Pamp. var. orientalis (Pamp.) Hara 艾 24. Aster subulatus Michaux 帚 馬 蘭 25. Bidens chilensis DC. 大 花 咸 豐 草 附 C-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26. Bidens pilosa L. var. minor (Blume) Sherff 咸 豐 草 27. Blumea riparia (Blume) DC. var. megacephala Randeria 大 頭 艾 納 香 28. Eclipta prostrata L. 鱧 腸 29. Elephantopus mollis H. B. K. 毛 蓮 菜 30. Emilia sonchifolia (L.) DC. 紫 背 草 31. Erechtites hieracifolia (L.) Raf. ex DC. 昭 和 草 32. Erigeron bonariensis L. 野 塘 蒿 33. Erigeron canadensis L. 加 拿 大 蓬 34. Gnaphalium affine D. Don 鼠 麴 草 35. Heteropappus hispidus (Thunb.) Less. 狗 娃 花 36. Ixeris chinensis (Thunb.) Nakai 兔 仔 菜 37. Lactuca sororia Miq. 山 萵 苣 38. Mikania micrantha H.B.K 小 花 蔓 澤 蘭 39. Parthenium hysterophorus L. 銀 膠 菊 40. Siegesbeckia orientalis L. 豨 薟 41. Sonchus arvensis L. 苦 苣 菜 42. Sonchus oleraceus L. 苦 滇 菜 43. Tridax procumbens L. 長 柄 菊 44. Wedelia biflora (L.) DC. 雙 花 蟛 蜞 菊 45. Wedelia prostrata (Hook. & Arn.) Hemsl. 天 蓬 草 舅 46. Wedelia triloba L. 三 裂 葉 蟛 蜞 菊 17. Basellaceae 落 葵 科 47. Anredera cordifolia (Tenore) van Steenis 洋 落 葵 48. Basella alba L. 落 葵 18. Boraginaceae 紫 草 科 49. Cordia dichotoma Forst. f. 破 布 子 19. Brassicaceae 十 字 花 科 50. Lepidium virginicum L. 獨 行 菜 20. Caprifoliaceae 忍 冬 科 51. Sambucus formosana Nakai 冇 骨 消 52. Viburnum luzonicum Rolfe 呂 宋 莢 迷 附 C-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21. Caryophyllaceae 石 竹 科 53. Silene fortunei Vis. 蠅 子 草 22. Casuarinaceae 木 麻 黃 科 54. Casuarina equisetfolia L. 木 麻 黃 23. Chenopodiaceae 藜 科 55. Chenopodium acuminatum Willd. subsp. virgatum (Thunb.) Kitamura 變 葉 藜 56. Chenopodium ambrosioides L. 臭 杏 24. Clusiaceae 金 絲 桃 科 57. Calophyllum inophyllum L. 瓊 崖 海 棠 25. Combretaceae 使 君 子 科 58. Terminalia catappa L. 欖 仁 26. Convolvulaceae 旋 花 科 59. Ipomoea acuminata (Vahl.) Roem. & Schult. 銳 葉 牽 牛 60. Ipomoea batatas (L.) Lam. 番 薯 61. Ipomoea cairica (L.) Sweet 槭 葉 牽 牛 62. Ipomoea obscura (L.) Ker-Gawl. 野 牽 牛 63. Ipomoea pes-caprae (L.) Sweet subsp. brasiliensis (L.) Oostst. 馬 鞍 藤 64. Ipomoea triloba L. 紅 花 野 牽 牛 27. Cucurbitaceae 瓜 科 65. Diplocyclos palmatus (L.) C. Jeffrey 雙 輪 瓜 66. Zehneria mucronata (Blume) Miq. 黑 果 馬 皎 兒 28. Euphorbiaceae 大 戟 科 67. Breynia officinalis Hemsl. 紅 仔 珠 68. Chamaesyce hirta (L.) Millsp. 大 飛 揚 草 69. Chamaesyce thymifolia (L.) Millsp. 小 飛 揚 草 70. Euphorbia cyathophora Murr. 猩 猩 草 附 C-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71. Macaranga tanarius (L.) Muell.-Arg. 血 桐 72. Mallotus japonicus (Thunb.) Mull. Arg. 野 桐 73. Ricinus communis L. 蓖 麻 74. Sapium sebiferum (L.) Roxb. 烏 臼 29. Fabaceae 豆 科 75. Acacia confusa Merr. 相 思 樹 76. Alysicarpus vaginalis (L.) DC. 煉 莢 豆 77. Arachis hypogea L. 落 花 生 78. Canavalia rosea (Sw.) DC. 濱 刀 豆 79. Crotalaria incana L. 恆 春 野 百 合 80. Desmodium triflorum (L.) DC. 蠅 翼 草 81. Lablab purpureus 鵲 豆 82. Leucaena leucocephala (Lam.) de Wit. 銀 合 歡 83. Macroptilium atropurpureus (DC.) Urban 賽 芻 豆 84. Medicago lupulina L. 天 藍 苜 蓿 85. Melilotus indicus (L.) All. 印 度 草 木 犀 86. Pongamia pinnata (L.) Pierre ex Merr. 水 黃 皮 87. Pueraria Montana (Lour.) Merr. 山 葛 88. Sesbania cannabiana (Retz.) Poir 田 菁 89. Vigna marina (Burm.) Merr. 濱 豇 豆 90. Vigna minima (Roxb.) Ohwi & Ohashi var. minor (Matsum.) Tateishi 小 葉 豇 豆 30. Goodeniaceae 草 海 桐 科 91. Scaevola taccada (Gaertner) Roxb. 草 海 桐 31. Lauraceae 樟 科 92. Cassytha filiformis L. 無 根 草 93. Cinnamomum camphora (L.) Nees & Eberm. 樟 32. Loganiaceae 馬 錢 科 94. Buddleja asiatica Lour. 駁 骨 丹 33. Lythraceae 千 屈 菜 科 95. Cuphea carthagenensis (Jacq.) Macbrids 克 非 亞 草 附 C-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96. Lagerstroemia subcostata Koehne 九 芎 34. Malvaceae 錦 葵 科 97. Abelmoschus moschatus (L.) Medicus 香 葵 98. Hibiscus tiliaceus L. 黃 槿 99. Hibiscus taiwanensis S. Y. Hu 山 芙 蓉 100. Malvastrum coromandelianum (L.) Garcke 賽 葵 101. Sida acuta Burm. f. 細 葉 金 午 時 花 102. Sida rhombifolia L. 金 午 時 花 103. Urena lobata L. 野 棉 花 35. Meliaceae 楝 科 104. Melia azedarach L. 楝 36. Menispermaceae 防 己 科 105. Cocculus orbiculatus (L.) DC. 鐵 牛 入 石 106. Stephania japonica (Thunb. ex Murray) Miers 千 金 藤 37. Moraceae 桑 科 107. Broussonetia papyrifera (L.) L'Herit. ex Vent. 構 樹 108. Ficus ampelas Burm. F. 菲 律 賓 榕 109. Ficus microcarpa L. f. 榕 110. Ficus septica Burm. f. 稜 果 榕 111. Ficus virgata Reinw. Ex Blume 白 肉 榕 112. Humulus scandens (Lour.) Merr. 葎 草 113. Morus australis Poir. 小 葉 桑 38. Myrsinaceae 紫 金 牛 科 114. Ardisia sieboldii Miq. 樹 杞 39. Myrtaceae 桃 金 孃 科 115. Psidium guajava L. 番 石 榴 116. Syzygium buxifolium Hook. & Arn. 小 葉 赤 楠 附 C-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40. Onagraceae 柳 葉 菜 科 117. Oenothera laciniata Hill 裂 葉 月 見 草 41. Orobanchaceae 列 當 科 118. Orobanche caerulescens Stephan ex Willd. 列 當 42. Oxalidaceae 酢 醬 草 科 119. Oxalis corniculata L. 酢 醬 草 120. Oxalis corymbosa DC. 紫 花 酢 醬 草 43. Passifloraceae 西 番 蓮 科 121. Passiflora suberosa L.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122. Passiflora foetida L. var. hispida (DC. Ex Triana & Planch.) Killip 毛 西 番 蓮 44. Polygonaceae 蓼 科 123. Polygonum chinense L. 火 炭 母 草 124. Polygonum japonicum Meisn. 蠶 繭 草 125. Polygonum senticosum (Meisn.) Fr. & Sav. 刺 蓼 126. Rumex crispus L. var. japonicus (Houtt.) Makino 羊 蹄 45.Primulaceae 報 春 花 科 127. Lysimachia mauritiana Lam. 茅 毛 珍 珠 菜 46. Portulacaceae 馬 齒 莧 科 128. Portulaca pilosa L. 毛 馬 齒 莧 129. Portulaca pilosa L. subsp. grandiflora Geesink 松 葉 牡 丹 47. Ranunculaceae 毛 茛 科 130. Clematis grata Wall. 串 鼻 龍 48. Rosaceae 薔 薇 科 131. Rubus parvifolius L. 紅 梅 消 132. Rubus rosifolius J. E. Smith 刺 苺 49. Rubiaceae 茜 草 科 133. Dentella repens (L.) Forest. 小 牙 草 134. Hedyotis corymbosa (L.) Lam. 繖 花 龍 吐 珠 附 C-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135. Mussaenda parviflora Matsum. 玉 葉 金 花 136. Paederia scandens (Lour.) Merr. 雞 屎 藤 50. Rutaceae 芸 香 科 137. Murraya paniculata (L.) Jack. 月 橘 138. Tetradium meliaefolia (Hance) Benth. 賊 仔 樹 139. Zanthoxylum ailanthoides Siebold & Zucc. 食 茱 萸 51. Sapindaceae 無 患 子 科 140. Cardiospermum halicacabum L. 倒 地 鈴 52. Scrophulariaceae 玄 參 科 141. Bacopa monnieri (L.) Wettst. 過 長 沙 53. Solanaceae 茄 科 142. Lycopersicon esculeutum Mill. 番 茄 143. Physalis angulata L. 苦 蘵 144. Solanum aculeatissimum Jacq. 刺 茄 145. Solanum capsicastrum Link. 瑪 瑙 珠 146. Solanum nigrum L. 龍 葵 54. Ulmaceae 榆 科 147. Trema orientalis (L.) Blume 山 黃 麻 55. Urticaceae 蕁 麻 科 148. Boehmeria densiflora Hook. & arn. 密 花 苧 麻 149. Boehmeria nivea (L.) Gaudich. var. tenacissima (Gaudich.) Miq. 青 苧 麻 150. Pouzolzia zeylanica (L.) Benn. 霧 水 葛 56. Verbenaceae 馬 鞭 草 科 151. Callicarpa formosana Rolfe 杜 虹 花 152. Clerodendrum inerme (L.) Gaertn. 苦 林 盤 153. Phyla nodiflora (L.) Greene 過 江 藤 154. Stachytarpheta jamaicensis (L.) Vahl. 長 穗 木 附 C-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155. Verbena officinalis L. 馬 鞭 草 156. Vitex rotundifolia L. f. 海 埔 姜 57. Vitaceae 葡 萄 科 157. Ampelopsis brevipedunculata (Maxim.) Trautv. 山 葡 萄 158. Tetrastigma formosanum (Hemsl.) Gagnep. 三 葉 崖 爬 藤 四 Monocotyledon 單 子 葉 植 物 58. Agavaceae 龍 舌 蘭 科 159. Agave americana L. 龍 舌 蘭 160. Agave sisalana Perr. ex Enghlm. 瓊 麻 59. Amaryllidaceae 石 蒜 科 161. Crinum asiaticum L. 文 珠 蘭 60. Araceae 天 南 星 科 162. Alocasia macrorrhiza (L.) Schott & Endl. 姑 婆 芋 163. Pistia stratiotes L. 大 萍 164. Typhonium blumei Nicolson & Sivadasan 土 半 夏 61. Arecaceae 棕 櫚 科 165. Chrysalidocarpus lutescens (Bory.) H. A. Wendl. 黃 椰 子 166. Phoenix hanceana Naudin var. formosana Beccari 臺 灣 海 棗 62. Cannaceae 美 人 蕉 科 167. Canna indica L. var. orientalis (Rosc.) Hook. f. 美 人 蕉 63. Commelinaceae 鴨 跖 草 科 168. Commelina diffusa Burm. f. 白 竹 仔 菜 64. Cyperaceae 莎 草 科 169. Cyperus alternifolius L. subsp. Flabelliformis (Rottb.)Kuk. 170. Fimbristylis aestivalis (Retz.) Vahl. 小 畦 畔 飄 拂 草 171. Fimbristylis cymosa R. Br. 乾 溝 飄 拂 草 172. Mariscus sumatrensis (Retz.) T. Koyama 磚 子 苗 風 車 草 附 C-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173. Pycreus polystachyos (Rottb.) P. Beauv. 多 柱 扁 莎 174. Schoenoplectus vilidus(vahl)t. Koyamy 大 水 莞 65. Dioscoreaceae 薯 蕷 科 175. Dioscorea alata L. 大 薯 66. Iridaceae 鳶 尾 科 176. Belamcanda chinensis (L.) DC. 射 干 67. Liliaceae 百 合 科 177. Asparagus cochinchinensis (Lour.) Merr. 天 門 冬 178. Dianella ensifolia (L.) DC. ex Redoute. 桔 梗 蘭 179. Lilium formosanum Wallace 臺 灣 百 合 180. Ophiopogon intermedius D. Don 間 型 沿 階 草 68. Musaceae 芭 蕉 科 181. Musa formosana (Warb.) Hayata 臺 灣 芭 蕉 69. Pandanaceae 露 兜 樹 科 182. Pandanus odoratissimus L. f. 林 投 70. Poaceae 禾 本 科 183. Brachiaria mutica (Forsk.) Stapf 巴 拉 草 184. Cenchrus echinatus L. 蒺 藜 草 185. Chloris barbata Sw. 孟 仁 草 186. Cynodon dactylon (L.) Pers. 狗 牙 根 187. Dactyloctenium aegyptium (L.) Beauv. 龍 爪 茅 188. Digitaria sanguinalis (L.) Scop. 馬 唐 189. Eleusine indica (L.) Gaertn. 牛 筋 草 190. Eragrostis amabilis (L.) Wight & Arn. ex Nees 鯽 魚 草 191. Erianthus formosanus Stapf var. pollinioides (Rendle) Ohwi 紫 臺 蔗 茅 192. Imperata cylindrica (L.) Beauv. var. major (Nees) Hubb. ex Hubb. & Vaughan 白 茅 193. Lepturus repens (G. Forst.) R. Br. 細 穗 草 附 C-1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194. Microstegium nudum (Trin.) A. Camus 竹 葉 茅 195. Miscanthus floridulus (Labill.) Warb. ex Schum. & Laut. 五 節 芒 196. Oplismenus undulatifolius (Arduino) Roem. & Schult. 求 米 草 197. Panicum maximum Jacq. 大 黍 198. Panicum repens L. 舖 地 黍 199. Paspalum distichum L. 雙 穗 雀 稗 200. Pennisetum alopecuroides (L.) Spreng. 狼 尾 草 201. Pennisetum purpureum Schumach. 象 草 202. Phragmites vallatoria(pluk.exh.)veldkamp 開 卡 蘆 203. Rhynchelytrum repens (Willd.) C. E. Hubb. 紅 毛 草 204. Saccharum spontaneum L. 甜 根 子 草 205. Setaria viridis (L.) Beauv. 狗 尾 草 206. Sporobolus fertilis (Steud.) W. D. Clayton 鼠 尾 粟 207. Thuarea involuta (Forst.) R. Br. ex Roem. & Schult. 芻 蕾 草 208. Zea mays L. 玉 蜀 黍 71. Pontederiaceae 雨 久 花 科 209. Eichhornia crassipes (Mart.) Solms 布 袋 蓮 72. Potamogetonaceae 眼 子 菜 科 210. Potamogeton crispus L. 馬 藻 73. Smilacaceae 菝 契 科 211. Smilax china L. 菝 契 74. Typhaceae 香 蒲 科 212. Typha angustifolia L. 水 燭 75. Zingiberaceae 薑 科 213. Alpinia speciosa (Windl.) K. Schum. 月 桃 蕨 類 植 物 裸 子 植 物 雙 子 葉 植 物 單 子 葉 植 物 總 和 科 數 6 2 49 18 75 屬 數 6 2 119 51 178 種 數 8 2 148 55 213 附 C-1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 二 )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哺 乳 類 調 查 清 單 哺 乳 類 調 查 清 單 編 號 1 2 3 4 5 6 7 名 稱 學 名 6 月 日 臭 鼩 鬼 鼠 小 黃 腹 鼠 刺 鼠 家 鼷 鼠 緬 甸 小 鼠 月 鼠 7 月 日 數 量 ( 粗 估 ) 8 月 日 9 月 日 10 月 日 Suncus murinus 0.25 0.16 0.13 0.09 0.06 Bandicota indica 0.01 0.02 0 0.01 0 Rattus losea 0.04 0.05 0.02 0.01 0.01 Niviventer coxingi 0.01 0.01 0 0 0 Mus musculus 0 0.04 0 0.01 0.01 Rattus exulans 0.03 0.02 0.01 0.01 0 Mus caroli 0 0 0 0 0.01 備 註 單 位 : 個 體 / 籠 夜 單 位 : 個 體 / 籠 夜 單 位 : 個 體 / 籠 夜 單 位 : 個 體 / 籠 夜 單 位 : 個 體 / 籠 夜 單 位 : 個 體 / 籠 夜 單 位 : 個 體 / 籠 夜 附 C-1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 三 )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鳥 類 名 錄 中 名 學 名 生 息 狀 況 保 育 等 級 鷺 科 ARDEIDAE 蒼 鷺 Ardea cinerea 普 / 冬 * 黃 頭 鷺 Bubulcus ibis 普 / 夏 普 / 留 * 大 白 鷺 Egretta alba 普 / 冬 * 唐 白 鷺 Egretta eulophotes 稀 / 過 Ⅱ 小 白 鷺 Egretta garzetta 普 / 留 * 中 白 鷺 Egretta intermedia 普 / 冬 * 栗 小 鷺 Ixobrychus cinnamomeus 普 / 留 * 夜 鷺 Nycticorax nycticorax 普 / 留 * 雁 鴨 科 ANATIDAE 花 嘴 鴨 Anas poecilorhyncha 普 / 冬 稀 / 留 * 白 眉 鴨 Anas querquedula 普 / 過 * 小 水 鴨 Anas crecca 普 / 冬 * 鶚 科 PANDIONIDAE 魚 鷹 Pandion haliaetus 不 普 / 冬 Ⅱ 隼 科 FALCONIDAE 紅 隼 Falco tinnunculus 普 / 冬 * 雉 科 PHASIANIDAE 小 鵪 鶉 Coturnix chinensis 不 明 * 環 頸 雉 Phasianus colchicus 稀 / 留. 特 亞 Ⅱ 三 趾 鶉 科 TURNICIDAE 附 C-1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棕 三 趾 鶉 Turnix suscitator 普 / 留. 特 亞 * 秧 雞 科 RALLIDAE 紅 冠 水 雞 Gallinula chloropus 普 / 留 * 反 嘴 行 鳥 科 RECURVIROSTRIDAE 高 蹺 行 鳥 Himantopus himantopus 不 普 / 冬 * 反 嘴 行 鳥 Recurvirostra avosetta 局 部 不 普 / 冬 * 行 鳥 科 CHARADRIIDAE 東 方 環 頸 行 鳥 Charadrius alexandrinus 普 / 冬 不 普 / 夏 * 小 環 頸 行 鳥 Charadrius dubius 普 / 冬 稀 / 夏 * 鐵 嘴 行 鳥 Charadrius leschenaultii 普 / 過 * 蒙 古 行 鳥 Charadrius mongolus 普 / 過 稀 / 冬 * 鷸 科 CHARADRIIDAE 磯 鷸 Actitis hypoleucos 普 / 冬 * 翻 石 鷸 Arenaria interpres 普 / 過 * 紅 胸 濱 鷸 Calidris ruficollis 普 / 過 不 普 / 冬 * 黃 足 鷸 Heteroscelus brevipes 普 / 過 * 中 杓 鷸 Numenius phaeopus 普 / 過 * 反 嘴 鷸 Xenus cinereus 不 普 / 過 * 尖 尾 濱 鷸 Calidris acuminate 普 / 過 * 鷗 科 LARIDAE 黑 腹 燕 鷗 Chlidonias hybrida 普 / 過 * 白 翅 黑 燕 鷗 Chlidonias leucoptera 普 / 過 * 黑 尾 鷗 Larus crassirostris 不 普 / 冬 * 附 C-14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小 燕 鷗 Sterna albifrons 普 / 夏 Ⅱ 紅 燕 鷗 Sterna dougallii 稀 / 過 * 燕 鷗 Sterna hirundo 不 普 / 過 * 鳳 頭 燕 鷗 Thalasseus brergii 稀 / 過 * 鳩 鴿 科 COLUMBIDAE 珠 頸 斑 鳩 Streptopelia chinensis 普 / 留. 特 亞 * 紅 鳩 Streptopelia tranquebarica 普 / 留 * 杜 鵑 科 CUCULIDAE 番 鵑 Centroprs bengalensis 普 / 留 * 雨 燕 科 APODIDAE 小 雨 燕 Apus affinis 普 / 留 * 白 腰 雨 燕 Apus pacificus 普 / 夏 * 雲 雀 科 ALAUDIDAE 小 雲 雀 Alauda gulgula 普 / 留 * 燕 科 HIRUNDINIDAE 家 燕 Hirundo rustica 普 / 夏 * 洋 燕 Hirundo tahitica 普 / 留 * 棕 沙 燕 Riparia paludicola 普 / 留 * 鶺 鴒 科 MOTACILLIDAE 白 鶺 鴒 Motacilla alba 普 / 留 * 灰 鶺 鴒 Motacilla cinerea 普 / 冬 * 附 C-15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鵯 科 PYCNONOTIDAE 紅 嘴 黑 鵯 Hypsipetes madagascariensis 普 / 留. 特 亞 * 烏 頭 翁 Pycnonotus taivanus 普 / 留. 特 Ⅲ 伯 勞 科 LANIIDAE 紅 尾 伯 勞 Lanius cristatus 普 / 冬 Ⅲ 棕 背 伯 勞 Lanius schach 普 / 留. 特 亞 * 鶇 亞 科 SUBFAMILY TURDINAE 藍 磯 鶇 Monticola solitarius 普 / 冬 * 畫 眉 亞 科 SUBFAMILY TIMALINAE 繡 眼 畫 眉 Alcippe morrisonia 普 / 留. 特 亞 * 小 彎 嘴 畫 眉 Pomatorhinus ruficollis 普 / 留. 特 亞 * 鶯 亞 科 SUBFAMILY SYLVIINAE 黃 頭 扇 尾 鶯 Cisticola exilis 普 / 留. 特 亞 * 棕 扇 尾 鶯 Cisticola juncidis 普 / 留 * 灰 頭 鷦 鶯 Prinia flaviventris 普 / 留 * 褐 頭 鷦 鶯 Prinia subflava 普 / 留. 特 亞 * 繡 眼 科 ZOSTEROPIDAE 綠 繡 眼 Zosterops japonica 普 / 留 * 梅 花 雀 科 ESTRILDIDAE 黑 頭 文 鳥 Lonchura malacca 局 普 / 留. 特 亞 * 斑 文 鳥 Lonchura punctulata 普 / 留 * 白 腰 文 鳥 Lonchura striata 普 / 留 * 附 C-16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文 鳥 科 PIOCEIDAE 麻 雀 Passer montanus 普 / 留 * 椋 鳥 科 STURNIDAE 八 哥 Acridotheres cristatellus 普 / 留. 特 亞 * 白 尾 八 哥 Acridotheres javanicus 歸 化 * 家 八 哥 Acridotheres tristis 歸 化 * 噪 林 鳥 Sturnus sinensis 稀 / 冬 * 卷 尾 科 DICRURIDAE 大 卷 尾 Dicrurus macrocercus 普 / 留. 特 亞 * 鴉 科 CORVIDAE 巨 嘴 鴉 Corvus macrorhynchos 普 / 留 * 花 蓮 溪 口 野 鳥 科 種 統 計 表 ( 註 ) 科 種 留 鳥 冬 候 鳥 夏 候 鳥 過 境 鳥 ( 含 亞 科 ) 28 71 38 19 1 13 註 : 具 有 二 種 以 上 生 息 狀 態 之 鳥 種, 以 主 要 的 生 息 狀 態 為 統 計 之 依 據, 歸 化 種 置 留 鳥 中 保 育 等 級 區 分 : Ⅰ 瀕 臨 絕 種 野 生 動 物 Ⅱ 珍 貴 稀 有 野 生 動 物 Ⅲ 其 他 應 予 以 保 育 野 生 動 物 * 一 般 類 附 C-17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 四 ) 花 蓮 溪 口 兩 棲 爬 蟲 類 動 物 名 錄 保 育 等 級 1. 蟾 蜍 科 Bufonidae 1. 盤 古 蟾 蜍 Bufo bankorensis * 2. 黑 眶 蟾 蜍 Bufo melanostictus * 2. 狹 口 蛙 科 Microhylidae 1. 小 雨 蛙 Microhyla ornate * 3. 赤 蛙 科 Family Ranidae 1. 貢 德 氏 赤 蛙 Rana guentheri Ⅱ 2. 拉 都 希 氏 赤 蛙 Rana latouchii * 3. 澤 蛙 Rana limnocharis * 4. 斯 文 豪 氏 赤 蛙 Rana swinhoana * 4. 樹 蛙 科 Rhacophoridae 1. 日 本 樹 蛙 Buergeria japonica * 2. 白 頷 樹 蛙 Polypedates megacephalus * ( 五 ) 花 蓮 溪 口 魚 類 動 物 名 錄 1. 雙 邊 魚 科 Ambassidae 1. 細 尾 雙 邊 魚 Ambassis urotaenia 2. 鰻 鱺 科 Anguillidae 2. 白 鰻 Anguilla japonica 3. 鱸 鰻 Anguilla marmorata 3. 鲹 科 Carangidae 4. 六 帶 鲹 Caranx sexfasciatus 4. 慈 鯛 科 Cichlidae 5. 吳 郭 魚 Orechromis niloticus 5. 鯉 科 Cyprinidae 6. 台 灣 石 賓 Acrossocheilus paradoxus 7. 菊 池 氏 細 鯽 Aphyocypris kikuchii 8. 高 身 鯽 魚 Carassius cuvieri 9. 竹 篙 魚 Hemidarbus labeo 10. 台 灣 石 鮒 Paracheilognathus himantegus 11. 羅 漢 魚 Pseudorasbora parva 12. 高 體 鰟 鮍 Rhodeus ocellatus ocellatus 13. 何 氏 棘 魞 Spinibarbus hollandi 附 C-18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14. 粗 首 鱲 Zacco pachycephalus 6. 塘 鱧 科 Eleotridae 15. 蓋 刺 塘 鱧 Eleotris acathopoma 16. 棕 塘 鱧 Eleotris fusca 17. 擬 鯉 短 塘 鱧 Hypseleotris cyprinoides 18. 無 孔 塘 鱧 Ophioeleotris sp. 7. 鰕 鯱 科 Gobiidae 19. 曙 首 厚 唇 鯊 Awaous melanocephalus 20. 大 口 寡 鱗 鰕 鯱 Oligolepis stomias 21. 巴 庫 寡 棘 鰕 鯱 Redigobius bikolanus 22. 大 吻 鰕 虎 Rhinogobius gigas 23. 寬 頰 飄 鰭 鰕 鯱 Sicyopterus macrostetholepis 24. 日 本 禿 頭 鯊 Sicyopterus japonicus 25. 細 鰕 鯱 Stenogobius sp 26. 紫 深 枝 牙 鰕 鯱 Stiphodon atropurpureus 27. 鬚 鰻 鰕 鯱 Taenioides cirratus 8. 湯 鯉 科 Kuhliidae 28. 湯 鯉 Kuhlia marginata 29. 大 口 湯 鯉 Kuhlia rupestris 9. 棘 甲 鯰 科 Loricariidae 30. 琵 琶 鼠 Pterygoplichthys sp. 10. 笛 鯛 科 Lutjanidae 31. 銀 紋 笛 鯛 Lutjanus argentimaculatus 11. 鯔 科 Mugilidae 32. 大 鱗 鮻 Liza macrolepis 12. 鯙 科 Muraenidae 33. 豹 紋 裸 胸 鯙 Gymnothorax polyuranodon 13. 蛇 鰻 科 Ophichthidae 34. 食 蟹 豆 齒 鰻 Pisodonophis cancrivorus 35. 尼 多 羅 龍 口 蛇 鰻 Lamnostoma mindorum 14. 花 鱂 科 Poeciliidae 36. 大 肚 魚 Gambusia affinis 15. 溪 鱧 科 Rhyacichthyidae 37. 溪 鱧 Rhyacichthys aspro 16. 金 錢 魚 科 Scatophagidae 38. 金 錢 魚 Scatophagus argus 附 C-19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17. 鯰 科 Siluridae 39. 鯰 魚 Silurus asotus 18. 合 鰓 魚 科 Synbranchidae 40. 黄 鳝 Monopterus albus 19. 海 龍 科 Syngnathidae 41. 無 棘 海 龍 Microphis leiaspis 42. 短 尾 海 龍 Microphis brachyurusbrachyurus 20. 鯻 科 Terapontidae 43. 花 身 鯻 Terapon jarbua ( 六 ) 花 蓮 溪 口 昆 蟲 名 錄 保 育 等 級 1. 蜻 蛉 目 Odonata 1. 昧 影 細 蟌 Ceriagrion fallax * 2. 善 變 蜻 蜓 Neurothemis ramburii vers terminnata * 3. 霜 白 蜻 蜓 Orthetrum pruinosum * 4. 杜 松 蜻 蜓 Orthetrum sabina * 5. 鼎 脈 蜻 蜓 Orthetrum triangular * 6. 薄 翅 蜻 蜓 Pantala flavescens * 2. 直 翅 目 Othoptera 7. 斑 蝗 Aiolopus tamulus * 8. 台 灣 大 蝗 Chondracris rosea * 9. 稻 蝗 Oxya sp. * 10. 長 頭 蝗 Acrida turrita * 11. 黑 翅 細 斯 Conocephalus melas * 3. 蜚 蠊 目 Blattaria 12. 東 方 水 蠊 Opisthoplatia orientalis * 4. 同 翅 目 Homoptera 13. 黑 翅 草 蟬 Mogannia formosana * 14. 草 蟬 Mogannia hehes * 15. 黑 尾 葉 蟬 Cicadella ferruginea * 16. 青 蛾 蠟 蟬 Geisha distinctissima * 17. 熊 蟬 Cryptotympana sp. * 18. 騷 蟬 Pomponia sp. * 5. 半 翅 目 Hemiptera 附 C-20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19. 水 黽 Aquarius sp. * 20. 黃 角 椿 象 Aspongopus chinensis * 21. 雙 峰 疣 椿 象 Cazira verrucosa * 22. 一 點 同 緣 椿 象 Homoeocerus unipunctatus * 6. 鱗 翅 目 Lepidoptera 23. 大 透 翅 天 蛾 Cephonodes hylas * 24. 雌 黃 粉 尺 蛾 Eumelea ludovicata * 25. 青 珈 波 灰 蝶 Catochrysops panormus exiguus * 26. 蘇 鐵 綺 灰 蝶 Chilades pandava peripatria * 27. 淡 青 雅 波 灰 蝶 Jamides alecto dromicus * 28. 雅 波 灰 蝶 Jamides bochus formosanus * 29. 白 雅 波 灰 蝶 Jamides celeno * 30. 豆 波 灰 蝶 Lampides boeticus * 31. 燕 灰 蝶 Rapala varuna formosana * 32. 藍 灰 蝶 Zizeeria maha okinawana * 33. 折 列 藍 灰 蝶 Zizina otis riukuensis * 34. 禾 弄 蝶 Borbo cinnarra * 35. 黯 弄 蝶 Caltoris cahira * 36. 黃 紋 孔 弄 蝶 Polytremis lubricans * 37. 墨 子 黃 斑 弄 蝶 Potanthus motzui * 38. 寬 邊 橙 斑 弄 蝶 Telicota ohara * 39. 薑 弄 蝶 Udaspes folus * 40. 異 色 尖 粉 蝶 Appias lyncida formosana * 41. 黃 蝶 Eurema hecabe * 42. 圓 翅 鉤 粉 蝶 Gonepteryx amintha formosana * 43. 苧 麻 珍 蝶 Acraea issoria formosana * 44. 波 蛺 蝶 Ariadne ariadne pallidior * 45. 異 紋 帶 蛺 蝶 Athyma selenophora * 46. 黃 襟 蛺 蝶 Cupha erymanthis * 47. 網 絲 蛺 蝶 Cyrestis thyodamas * 48. 金 斑 蝶 Danaus chrysippus * 49. 虎 斑 蝶 Danaus genutia * 50. 藍 紋 鋸 眼 蝶 Elymnias hypermnestra hainana * 51. 圓 翅 紫 斑 蝶 Euploea eunice hobsoni * 52. 異 紋 紫 斑 蝶 Euploea mulciber * 53. 雙 標 紫 斑 蝶 Euploea sylvester swinhoei * 附 C-2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54. 小 紫 班 蝶 Euploea tulliolus koxinga * 55. 幻 蛺 蝶 Hypolimnas bolina kezia * 56. 雌 擬 幻 蛺 蝶 Hypolimnas misippus * 57. 旖 斑 蝶 Ideopsis similes * 58. 眼 蛺 蝶 Junonia almanac * 59. 黯 眼 蛺 蝶 Junonia iphita * 60. 鱗 紋 眼 蛺 蝶 Junonia lemonias aenaria * 61. 青 眼 蛺 蝶 Junonia orithya * 62. 豆 環 蛺 蝶 Neptis hylas lulculenta * 63. 絹 斑 蝶 Parantica aglea maghaba * 64. 琺 蛺 蝶 Phalanta phalantha * 65. 大 紅 蛺 蝶 Vanessa indica * 66. 密 紋 波 眼 蝶 Ypthima motschulskyi * 67. 多 姿 麝 鳳 蝶 Byasa polyeuctes termessus * 68. 寬 帶 青 鳳 蝶 Graphium cloanthus * 69. 青 鳳 蝶 Graphium sarpedon connectens * 70. 翠 鳳 蝶 Papilio bianor thrasymedes * 71. 大 鳳 蝶 Papilio memnon heronus * 72. 大 白 紋 鳳 蝶 Papilio nephelus chaonulus * 73. 玉 帶 鳳 蝶 Papilio polytes polytes * 74. 黑 鳳 蝶 Papilio protenor * 75. 粉 蝶 燈 蛾 Nyctemera adversata * 7. 鞘 翅 目 Coleoptera 76. 星 天 牛 Anoplophora malasiaca * 77. 無 花 果 天 牛 Batocera rubus * 78. 黃 星 天 牛 Psacothea hilaris * 79. 大 青 叩 頭 蟲 Campsosternus auratus * 80. 八 星 虎 甲 蟲 Cicindela aurulenta * 81. 星 點 黃 守 瓜 Aulacophora bicolor * 82. 黃 守 瓜 Aulacophora femoralis * 83. 甘 藷 龜 金 花 蟲 Cassida circumdata * 84. 紅 螢 Lycostomus sp. * 85. 茄 十 二 星 瓢 蟲 Hoenosepilachna pusillanima * 8. 膜 翅 目 Hymenoptera 86. 黃 胸 泥 壺 蜂 Delta pyriforme * 附 C-2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附 錄 C 生 物 調 查 資 料 87. 黃 長 腳 蜂 Polistes rothyneyi * 88. 雙 斑 長 腳 蜂 Polistes takasagonus * 89. 棕 長 腳 蜂 Polistes gigas * 90. 義 大 利 蜂 Apis mellifera * 91.Nomia Nomia sp. * 92. 舉 尾 蟻 Crematogaster sp. * 93. 熱 帶 火 蟻 Solenopsis geminate * 9. 雙 翅 目 Diptera 94. 肉 蠅 Sacrophaga peregrine * 95. 細 扁 食 蚜 蠅 Episyrphus balteatus * 96. 大 頭 麗 蠅 Chrysomyia megacephala * 附 C-23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參 考 文 獻 參 考 文 獻 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民 國 84 年 5 月, 流 域 河 川 生 態 設 計 準 則 報 告 書 2. 花 蓮 縣 政 府, 民 國 90 年 11 月,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報 告 書 3.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民 國 91 年 12 月, 花 蓮 溪 河 系 河 川 情 勢 調 查 第 一 年 工 作 成 果 報 告 4.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民 國 92 年 10 月, 河 川 植 生 的 基 本 知 識 --- 日 本 河 川 整 備 中 心 出 版 品 推 廣 計 畫 叢 書 5. 經 濟 部 水 利 屬 第 六 河 川 局, 民 國 93 年 6 月, 曾 文 溪 水 岸 整 建 及 景 觀 改 善 計 畫 6. 新 竹 縣 政 府, 民 國 94 年 11 月, 新 竹 市 南 港 海 岸 地 區 復 育 先 驅 計 畫 7. 花 蓮 縣 野 鳥 學 會, 花 蓮 溪 口 賞 鳥 手 冊 8. 花 蓮 縣 野 鳥 學 會, 洄 瀾 賞 鳥 圖 誌 花 蓮 縣 常 見 鳥 類 指 南 9. 林 鎮 洋 邱 逸 文, 生 態 工 法 系 列 1 --- 生 態 工 法 概 論 10. 林 鎮 洋 陳 彥 璋 吳 明 聖, 生 態 工 法 系 列 4 --- 河 溪 生 態 工 法 11. 中 華 大 學 水 域 生 態 環 境 研 究 中 心, 水 域 生 態 工 程 1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2004 生 態 工 法 案 例 編 選 集 13.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永 續 河 川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14.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人 工 溼 地 生 態 淨 水 系 統 規 劃 15. 內 政 部 營 建 署,2003 生 態 工 法 博 覽 會 成 果 報 告 16. 王 嘉 雄 吳 森 雄 黃 光 瀛 楊 秀 英 蔡 中 晃 蔡 牧 起 蕭 慶 亮,,1991 台 灣 野 鳥 圖 鑑 亞 舍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市 274 頁 17. 石 明 卿 2000 花 蓮 溪 流 域 鳥 類 資 源 調 查 研 究 花 蓮 師 院 學 報 (11) 期 231-259 參 -1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18.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1995 台 灣 鳥 類 名 錄 19.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1995-1998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鳥 類 資 料 庫 20.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1998 亞 洲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劃 設 說 明 書 中 文 1.7 版 21.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1999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國 際 研 討 會 手 冊 22. 吳 尊 賢 徐 偉 彬 1995 台 灣 賞 鳥 地 大 樹 出 版 社 287 頁 23. 陳 世 輝 張 惠 珠 1997 花 蓮 縣 野 生 動 物 生 態 資 源 分 佈 調 查 計 畫 花 蓮 縣 政 府 (86 保 育 -09(1)) 24. 陳 世 輝 張 惠 珠 1998 花 蓮 縣 野 生 動 物 資 源 調 查 計 畫 花 蓮 縣 政 府 (87 自 然 保 育 -1.1- 林 -01(2)) 25. 張 惠 珠 劉 芝 芬 賴 美 麗 等 1997 花 蓮 溪 口 賞 鳥 手 冊 花 蓮 野 鳥 學 會 96 頁 26. 鄭 錫 奇 姚 正 得 林 慶 華 李 德 旺 林 麗 紅 盧 堅 富 楊 燿 隆 賴 景 陽 1996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圖 鑑 台 灣 省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27.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2001 台 灣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出 版 P187 28. 花 蓮 縣 野 鳥 學 會 2002 花 蓮 溪 口 設 置 水 鳥 保 護 區 調 查 及 規 劃 委 託 研 究 花 蓮 縣 野 鳥 學 會 29. 台 北 市 野 鳥 學 會 1996 中 興 橋 華 中 橋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經 營 管 理 規 劃 台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30. 青 境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2001 水 鳥 的 天 堂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生 態 環 境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報 告 書 參 2-2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統 預 行 編 目 資 料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The rehabilitation and planning of the wetland ecology for the estuary of Hualian River)/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編 著. 花 蓮 縣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2006 年 [ 民 95] 面 : 公 分 參 考 書 目 : 面 ISBN-13:978-986-00-8265-4 ( 平 裝 ) NT$:600 ISBN-10:986-00-8265-0 ( 平 裝 ) NT$:600 GPN:1009504117 1. 河 川 生 態 2. 自 然 保 育 3. 花 蓮 溪 367.881 95025799 花 蓮 溪 出 海 口 溼 地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出 版 機 關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編 著 者 : 怡 興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花 蓮 市 仁 愛 街 19 號 電 話 :(03) 832-5103~5 傳 真 :(03) 8327638 出 版 年 月 :2006 年 12 月 ISBN-13:978-986-00-8265-4 ( 平 裝 ) NT$:600 ISBN-10:986-00-8265-0 ( 平 裝 ) NT$:600 G P N :1009504117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