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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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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花 蓮 縣 審 計 室 審 計 官 兼 主 任 梁 勳 烈 前 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年 度 )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係 由 花 蓮 縣 政 府 依 照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42 條 規 定, 於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函 送 本 室, 本 室 依 照 同 法 條 規 定, 已 於 3 個 月 內 完 成 審 核, 編 造 最 終 審 定 數 額 表, 並 提 出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政 府 計 有 編 列 單 位 決 算 之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16 個 ( 所 屬 分 機 關 單 位 145 個 );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之 營 業 基 金 單 位 1 個, 非 營 業 基 金 單 位 5 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單 位 4 個, 本 室 總 計 審 核 26 個 機 關 單 位 之 決 算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歲 入 決 算 經 修 正 增 列 3 千 6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歲 入 決 算 為 145 億 5 千 3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短 收 16 億 2 千 3 百 餘 萬 元, 約 為 10.03%; 歲 出 決 算 經 修 正 減 列 2 千 3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歲 出 決 算 為 154 億 4 千 3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15 億 7 千 9 百 餘 萬 元, 約 為 9.28%;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後, 審 定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為 8 億 8 千 9 百 餘 萬 元, 連 同 債 務 之 償 還 49 億 1 千 萬 元, 合 計 57 億 9 千 9 百 餘 萬 元, 經 舉 借 債 務 57 億 4 千 萬 元 支 應 後, 尚 有 收 支 短 絀 5 千 9 百 餘 萬 元 本 年 度 營 業 基 金 (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營 業 總 收 入 4 千 1 百 餘 萬 元, 營 業 總 支 出 4 千 5 百 餘 萬 元, 純 損 為 397 萬 餘 元, 與 預 算 純 益 相 距 428 萬 餘 元 本 年 度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總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1. 作 業 基 金 修 正 減 列 支 出 1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總 收 入 2 億 5 千 餘 萬 元, 前 言 -1

總 支 出 2 億 6 千 5 百 餘 萬 元, 短 絀 1 千 5 百 餘 萬 元, 與 預 算 賸 餘 相 距 1 億 1 千 餘 萬 元, 解 繳 縣 庫 淨 額 審 定 為 4 千 8 百 餘 萬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4 千 7 百 餘 萬 元 2.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4 億 7 千 6 百 餘 萬 元, 基 金 用 途 4 億 2 百 餘 萬 元, 審 定 賸 餘 7 千 3 百 餘 萬 元, 與 預 算 短 絀 相 距 9 千 1 百 餘 萬 元 本 年 度 總 決 算 經 常 門 收 支 賸 餘 18 億 9 千 4 百 餘 萬 元, 惟 資 本 門 收 支 短 絀 27 億 8 千 4 百 餘 萬 元, 以 致 本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數 8 億 8 千 9 百 餘 萬 元, 為 彌 平 財 政 收 支 缺 口, 以 舉 債 方 式 籌 措 財 源, 自 有 財 源 比 率 仍 逐 年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截 至 民 國 99 年 底 該 府 長 短 期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高 達 133 億 7 千 3 百 餘 萬 元 ( 含 舉 借 1 年 以 上 之 未 償 餘 額 84 億 3 千 6 百 餘 萬 元 未 滿 1 年 之 未 償 餘 額 49 億 3 千 7 百 餘 萬 元 ), 較 上 年 度 124 億 7 千 6 百 餘 萬 元, 續 增 8 億 9 千 7 百 餘 萬 元, 並 向 專 戶 及 產 業 回 饋 金 基 金 專 戶 調 用 資 金 3 億 2 千 萬 元, 總 計 136 億 9 千 3 百 餘 萬 元, 長 短 期 債 務 餘 額 雖 未 逾 公 共 債 務 法 規 定 之 上 限, 惟 財 政 壓 力 日 益 沉 重, 且 排 擠 其 他 政 事 支 出, 影 響 地 方 建 設 健 全 發 展, 亟 待 研 謀 良 策, 積 極 落 實 改 善 本 室 辦 理 審 計 業 務, 秉 持 合 法 性 與 效 能 性 審 計 並 重 原 則 本 年 度 審 核 花 蓮 縣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財 務 收 支, 在 合 法 性 審 計 方 面, 稽 察 發 現 財 務 上 違 失 案 件 於 本 年 度 處 理 者 5 件, 通 知 查 明 業 經 處 分 並 報 監 察 院 備 查 者 5 件, 受 處 分 違 失 人 員 57 人 ; 依 法 修 正 增 列 歲 入 決 算, 增 列 各 類 歲 入 通 知 繳 庫 數 7 千 4 百 餘 萬 元 ; 修 正 剔 除 或 減 列 不 當 支 出 及 不 符 規 定 之 保 留 款 項 等 共 計 2 千 4 百 餘 萬 元 在 效 能 性 審 計 方 面, 考 核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結 果, 認 為 有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法 通 知 縣 長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者 4 件 ; 另 依 審 計 法 第 70 條 規 定 提 供 花 蓮 縣 政 府 有 關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意 見 6 項 ; 考 核 各 機 關 之 績 效, 發 現 制 度 規 章 缺 失 或 設 前 言 -2

施 不 良, 提 出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已 獲 各 單 位 參 採 訂 定 或 修 正 規 章 實 施 者 8 項 有 關 本 室 對 於 花 蓮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計 畫 實 施 之 考 核, 以 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已 在 本 報 告 有 關 章 節 予 以 分 析 說 明, 以 供 參 閱 茲 當 決 算 審 核 完 竣, 謹 編 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敬 請 審 議 前 言 -3

單 位 : 百 萬 元 歲 入 - 歲 出 =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14,553.94-15,443.65 = 889.71 融 資 調 度 支 應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889.71 債 務 舉 借 5,740.00 收 支 短 絀 59.71 債 務 償 還 4,910.00 自 有 財 源 18.86% 歲 入 歲 出 自 有 稅 課 收 入 1,882.92 12.94%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861.65 5.92% 非 自 有 財 源 81.14% 統 籌 分 配 稅 2,804.98 19.27%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9,004.38 61.87% 債 務 支 出 111.95 0.72%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435.62 15.77%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743.05 11.29%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758.30 11.39%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1,817.99 11.77% 警 政 支 出 1,857.62 12.03% 其 他 支 出 246.09 1.59%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293.65 1.90%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179.33 33.54% 總 收 入 41.96 純 損 3.97 總 支 出 45.93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非 營 業 部 分 總 收 入 726.51 短 絀 65.63 總 支 出 667.85 賸 餘 124.30 繳 庫 數 48.15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歲 入 來 源 與 歲 出 用 途 概 況

普 通 公 務 審 計 適 正 性 審 定 決 算 剔 除 不 當 支 出 列 入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提 送 地 方 議 會 及 監 察 院 審 議 財 務 審 計 核 定 賠 償 責 任 通 知 其 機 關 長 官 或 上 級 機 關 限 期 追 繳 特 種 公 務 審 計 合 規 性 揭 發 財 務 上 違 失 行 為 涉 及 刑 事 者 移 送 檢 調 單 位 處 理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地 方 政 府 審 計 公 有 營 揭 發 財 務 上 之 違 失 行 為 發 現 未 盡 職 責 通 知 各 該 管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處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專 案 報 請 監 察 院 處 理 事 業 ( ) 審 計 財 物 審 計 ( 稽 察 績 效 審 計 效 能 性 發 現 效 能 過 低 發 現 制 度 規 章 缺 失 發 現 設 施 不 良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建 議 通 知 其 上 級 機 關 長 官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提 出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於 各 該 機 關 提 供 花 蓮 縣 政 府 作 為 決 定 下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參 考 ) 政 府 審 計 業 務 處 理 簡 圖

前 甲 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 含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目 錄 言 述 壹 總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 甲 -1 貳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之 考 核 ------------------------------------- 甲 -8 叄 政 府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 甲 -13 肆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 甲 -16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 甲 -17 陸 各 方 建 議 意 見 ------------------------------------------- 甲 -19 柒 決 算 審 核 綜 合 成 果 --------------------------------------- 甲 -22 捌 花 蓮 縣 議 會 審 議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決 議 事 項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之 查 核 ------------------------------------- 甲 -29 乙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壹 縣 議 會 主 管 -------------------------------------------- 乙 -1 貳 縣 政 府 主 管 -------------------------------------------- 乙 -1 叄 民 政 處 主 管 -------------------------------------------- 乙 -21 肆 文 化 局 主 管 -------------------------------------------- 乙 -23 伍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 乙 -25 陸 地 政 處 主 管 -------------------------------------------- 乙 -27 柒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 乙 -29 捌 警 察 局 主 管 -------------------------------------------- 乙 -32 玖 消 防 局 主 管 -------------------------------------------- 乙 -35 拾 衛 生 局 主 管 -------------------------------------------- 乙 -37 拾 壹 環 保 局 主 管 ------------------------------------------ 乙 -40 拾 貳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 乙 -44 拾 叄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 乙 -45 拾 肆 第 二 預 備 金 ------------------------------------------- 乙 -45 目 錄 -1

丙 最 終 審 定 數 額 表 壹 總 決 算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明 比 較 表 --------------------- 丙 -1 貳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收 支 簡 明 比 較 分 析 表 ------------------------- 丙 -3 叄 融 資 調 度 決 算 審 定 表 ------------------------------------- 丙 -4 肆 營 業 基 金 及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盈 虧 ( 餘 絀 )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 丙 -5 伍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 丙 -11 丁 其 他 附 表 壹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 丁 -1 貳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 丁 -3 叄 歲 出 機 關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 丁 -5 肆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 丁 -7 伍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主 管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 丁 -9 陸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 丁 -11 柒 歲 入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 丁 -13 捌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 丁 -17 玖 歲 出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 丁 -19 拾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 丁 -23 拾 壹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 丁 -25 拾 貳 營 業 基 金 收 支 暨 盈 虧 審 定 數 簡 表 --------------------------- 丁 -25 拾 叄 營 業 基 金 盈 虧 撥 補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 丁 -25 拾 肆 營 業 基 金 盈 虧 審 定 後 資 產 負 債 綜 計 表 --------------------- 丁 -26 拾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 作 業 基 金 ( 科 目 別 ) ---------- 丁 -27 拾 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科 目 別 ) ------ 丁 -27 拾 柒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收 支 暨 餘 絀 審 定 數 簡 表 -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 丁 -28 拾 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簡 表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丁 -28 拾 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撥 補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丁 -29 貳 拾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審 定 後 綜 計 平 衡 表 - 作 業 基 金 ( 科 目 別 ) ----- 丁 -33 貳 壹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審 定 後 綜 計 平 衡 表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丁 -34 目 錄 -2

貳 貳 營 業 基 金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剔 除 及 修 正 事 項 明 細 表 --------- 丁 -35 貳 叄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與 償 還 彙 總 表 ------------------------------ 丁 -37 戊 附 錄 壹 縣 庫 年 度 出 納 終 結 報 告 之 查 核 ----------------------------- 戊 -1 貳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 戊 -8 一 總 決 算 平 衡 表 之 查 核 ------------------------------------ 戊 -8 二 政 府 投 資 目 錄 之 查 核 ------------------------------------ 戊 -10 三 財 產 總 目 錄 之 查 核 ------------------------------------- 戊 -11 四 長 期 負 債 目 錄 之 查 核 ----------------------------------- 戊 -15 叄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之 查 核 --------------------------- 戊 -20 肆 本 年 度 結 束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 戊 -25 伍 政 府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年 度 決 算 及 效 益 評 估 表 之 審 核 --------- 戊 -27 陸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辦 理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之 查 核 ----- 戊 -31 目 錄 -3

甲 總 述 壹 總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民 國 99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年 度 )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歲 入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3,637 萬 餘 元, 審 定 歲 入 決 算 為 145 億 5,394 萬 餘 元 ; 歲 出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2,396 萬 餘 元, 審 定 歲 出 決 算 為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產 生 差 短 8 億 8,971 萬 餘 元, 連 同 債 務 之 償 還 49 億 1,000 萬 元, 合 計 57 億 9,971 萬 餘 元, 經 以 融 資 調 度 舉 借 債 務 57 億 4,000 萬 元 支 應 後, 收 支 短 絀 數 為 5,971 萬 餘 元 茲 將 本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融 資 調 度 單 位 : 百 萬 元 歲 入 14,553.94 債 務 之 舉 借 5,740.00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889.71 歲 出 15,443.65 收 支 短 絀 59.71 債 務 之 償 還 4,910.00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9,004.38 (61.87%) 稅 課 收 入 4,524.99 (31.09%)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1,024.56 (7.04%)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179.33 (33.54%)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435.62 (15.77%) 其 他 各 項 支 出 2,394.76 (15.50%)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758.30 (11.39%)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1 歲 入 歲 出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1,817.99 (11.77%) 警 政 支 出 1,857.62 (12.03%) 甲 -1

一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百 萬 元 20,000 15,000 10,000 5,000 本 年 度 歲 入 決 算 審 定 總 額 145 億 5,39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161 億 7,704 萬 餘 元 減 0 16,177 14,517 15,467 14,553 15,443 歲 入 歲 出 17,023 總 決 算 數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總 預 算 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2 歲 入 歲 出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總 預 算 數 及 總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少 16 億 2,310 萬 餘 元, 約 10.03 %( 詳 丙 -1 頁 ), 主 要 係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較 預 算 數 短 收 所 致 ; 又 本 年 度 歲 入 決 算 之 應 收 保 留 數 6 億 6,984 萬 餘 元, 占 歲 入 預 算 約 4.14%, 主 要 係 部 分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尚 未 核 撥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總 額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170 億 2,326 萬 餘 元 減 少 15 億 7,960 萬 餘 元, 約 9.28%( 詳 丙 -1 頁 ), 主 要 係 各 機 關 衡 酌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覈 實 支 付 與 配 合 節 約 措 施 撙 節 支 出, 及 各 計 畫 經 費 結 餘 ( 詳 表 1 2) 表 1 歲 出 經 費 賸 餘 分 析 表 ( 原 因 表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台 幣 萬 元 經 費 賸 餘 原 因 金 額 % 合 計 157,960 100.00 1. 按 業 務 需 要 而 減 少 支 付 60,088 38.04 2. 補 ( 捐 )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結 餘 20,208 12.79 3. 撙 節 支 出 20,193 12.78 4. 其 他 零 星 計 畫 賸 餘 19,420 12.30 5. 營 繕 工 程 結 餘 17,349 10.98 6. 實 際 進 用 員 額 較 少 人 事 費 結 餘 13,769 8.72 7. 計 畫 變 更 致 未 實 施 或 工 作 量 減 少 4,280 2.71 少 8. 因 土 地 取 得 問 題 而 未 執 行 1,309 0.83 9. 採 購 財 物 結 餘 922 0.58 10. 收 支 併 列 預 算 收 入 未 達 而 減 支 230 0.15 11. 專 案 經 費 第 一 二 預 備 金 未 動 支 186 0.12 表 2 歲 出 經 費 賸 餘 彙 計 表 ( 主 管 機 關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萬 元 經 費 賸 餘 主 管 機 關 ( 計 畫 ) 名 稱 預 算 數 金 額 占 預 算 數 % 合 計 1,702,326 157,960 9.28 縣 議 會 主 管 20,182 1,062 5.27 縣 政 府 主 管 1,226,491 1 127,903 10.43 民 政 處 主 管 12,656 722 5.71 文 化 局 主 管 22,803 1,353 5.94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4,840 512 10.58 地 政 處 主 管 19,101 763 4.00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16,126 546 3.39 警 察 局 主 管 191,406 3 5,643 2.95 消 防 局 主 管 36,411 5 2,106 5.79 衛 生 局 主 管 32,081 1,353 4.22 環 保 局 主 管 32,181 4 3,890 12.09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86,301 2 10,358 12.00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1,240 1,240 100.00 第 二 預 備 金 502 502 100.00 註 : 歲 出 經 費 賸 餘 金 額 欄 前 端 所 植 1-5 係 表 示 金 額 較 高 之 前 5 個 主 管 機 關 或 計 畫 名 稱 甲 -2

項 表 3 應 付 保 留 分 析 表 ( 原 因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目 單 位 : 新 台 幣 萬 元 工 程 採 購 財 物 採 購 其 他 合 計 (85.47%) (2.95%) (11.58%) 金 額 % 合 計 143,271 5,029 19,899 168,201 100.00 1.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或 規 劃 設 計 欠 周 致 變 更 設 計 中 或 施 工 中 尚 130,945 2,381 14,800 148,127 88.07 未 完 工 而 予 以 保 留 2. 因 財 務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計 畫 延 後 辦 理 或 暫 緩 支 付 而 予 保 留 8,172 1,480 1,727 11,380 6.77 3. 工 程 款 用 地 取 得 補 償 費 或 預 付 款 等 尚 未 檢 據 核 銷 而 予 保 留 1,971 58 893 2,924 1.74 4. 因 補 助 計 畫 之 獲 准 核 定 或 補 助 機 關 核 撥 經 費 較 遲 1,353-1,160 2,514 1.49 5. 計 畫 前 置 規 劃 作 業 延 宕 或 欠 周 或 提 報 送 審 作 業 遲 延 未 於 年 252 590 1,086 1,929 1.15 度 內 辦 理 完 成, 仍 需 繼 續 辦 理 6. 計 畫 未 確 定, 或 因 配 合 主 體 工 程 進 度 及 其 他 計 畫 執 行, 或 因 協 249 304 2 556 0.33 調 溝 通 不 良 而 未 於 年 度 內 發 包, 或 因 工 程 合 約 工 期 逾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需 保 留 下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7. 其 他 零 星 計 畫 之 保 留 款 66-229 295 0.18 8. 經 費 支 用 辦 法 尚 未 確 定 或 計 畫 歷 經 多 次 招 標 未 成 或 工 程 因 承 包 商 營 運 問 題, 或 與 承 包 商 訴 訟 中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尚 待 支 付 而 辦 理 保 留 9. 工 程 因 天 然 災 害 停 工 搶 修, 或 計 畫 因 法 令 修 訂, 而 重 新 擬 定 或 變 更 工 作 內 容, 仍 需 繼 續 執 行 27 212-239 0.14 233 - - 233 0.13 又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之 應 付 保 留 經 費 16 億 8,201 萬 餘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約 9.88 %, 主 要 係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或 規 劃 設 計 欠 周 致 變 更 設 計 中 或 施 工 中 尚 未 完 工 等 因 素, 約 占 88.07%; 其 次 為 因 財 務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計 畫 延 後 辦 理 或 暫 緩 支 付 而 予 保 留 者, 約 占 6.77%( 詳 表 3); 若 按 機 關 別 劃 分, 則 以 縣 政 府 保 留 14 億 281 萬 餘 元, 占 應 付 保 留 總 數 83.40%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項 下 辦 理 各 項 災 修 工 程 保 留 1 億 522 萬 餘 元, 占 應 付 保 留 數 6.26%( 詳 表 4) 有 關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總 預 算 數 及 總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請 參 閱 圖 2 表 4 應 付 保 留 數 彙 計 表 ( 主 管 機 關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萬 元 主 管 機 關 應 付 保 留 數 預 算 數 ( 計 畫 ) 名 稱 金 額 占 預 算 數 % 總 計 1,702,326 168,201 9.88 縣 議 會 主 管 20,182 74 0.37 縣 政 府 主 管 1,226,491 1 140,281 11.44 民 政 處 主 管 12,656 - - 文 化 局 主 管 22,803 4 4,926 21.60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4,840 - - 地 政 處 主 管 19,101 - -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16,126 45 0.28 警 察 局 主 管 191,406 5 2,707 1.41 消 防 局 主 管 36,411 1,743 4.79 衛 生 局 主 管 32,081 599 1.87 環 保 局 主 管 32,181 3 7,300 22.68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86,301 2 10,522 12.19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1,240 - - 第 二 預 備 金 502 - - 註 : 應 付 保 留 數 端 所 植 1-5 係 表 示 保 留 金 額 較 多 之 前 5 個 主 管 機 關 或 計 畫 名 稱 甲 -3

二 歲 入 歲 出 與 收 支 之 平 衡 100% 50% 0% 本 年 度 經 常 收 入 ( 包 括 直 接 稅 間 接 稅 賦 稅 收 入 )144 億 6,026 萬 餘 元, 經 常 支 出 ( 包 括 一 般 經 常 支 出 債 務 利 息 及 事 務 支 出 )125 億 6,531 萬 餘 元, 經 常 收 支 相 抵, 計 賸 餘 18 億 9,494 萬 餘 元 ; 資 本 收 入 ( 減 少 資 產 )9,367 萬 餘 元, 資 本 支 出 ( 增 置 擴 充 改 良 資 產 )28 億 7,834 萬 餘 元, 資 本 收 支 相 抵, 計 短 絀 27 億 8,466 萬 餘 元, 依 預 算 法 第 23 條 規 定 以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支 應 後, 歲 入 歲 出 尚 差 短 8 億 8,971 萬 餘 元 就 整 體 而 言, 雖 經 常 收 入 支 應 經 常 支 出 猶 有 賸 餘, 惟 資 本 支 出 居 高 不 下, 致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仍 資 本 收 入 年 度 93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99 1,894 889 歲 入 歲 出 短 絀 2,878 資 本 支 出 51 2,223 1,691 98 3,966 120 3,716 51 97 3,888 291 2,681 867 96 3,840 149 2,294 663 95 3,107 0 1,000 2,000 3,000 4,000 圖 3 資 本 收 支 及 移 用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之 變 動 9.28 10.01 6.52 5.21 7.04 32.33 32.13 32.80 30.55 31.09 58.39 57.86 60.68 64.24 61.87 95 96 97 98 99 圖 4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歲 入 來 源 別 之 比 率 百 萬 元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稅 課 收 入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鉅 有 關 近 5 年 總 決 算 審 定 資 本 收 支 及 移 用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之 變 動, 及 歲 入 來 源 比 率, 請 參 閱 圖 3 圖 4 另 本 年 度 償 還 債 務 利 息 支 出 1 億 1,195 萬 餘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49 億 1,000 萬 元, 合 計 50 億 2,195 萬 餘 元, 占 本 年 度 支 出 總 額 203 億 5,365 萬 餘 元 ( 歲 出 總 額 加 債 務 還 本 數 ) 之 24.67%( 亦 即 花 蓮 縣 政 府 每 100 元 支 出 中, 有 24.67 元 用 於 償 還 債 務 本 息 ), 較 上 年 度 之 12.29 %, 呈 倍 數 成 長 又 本 年 度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達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底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增 加 幅 度 達 7.19 %, 顯 示 本 年 度 仍 未 能 本 於 量 入 為 出 之 精 神 妥 適 控 制 支 出 規 模, 不 足 之 差 額 均 賴 舉 甲 -4

借 債 務 支 應 截 至 99 年 底 止 長 短 期 債 務 餘 額, 均 瀕 臨 債 限, 財 政 壓 力 日 益 沉 重, 且 排 擠 其 他 政 事 支 出, 亟 待 研 謀 良 策, 積 極 改 善 財 務 狀 況 茲 將 年 來 本 室 審 核 花 蓮 縣 總 預 算 執 行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摘 要 如 次 : 一 歲 入 預 算 虛 列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歲 出 預 算 之 執 行 又 未 相 對 控 減, 入 不 敷 出, 已 造 成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及 財 政 惡 化 : 本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虛 列 一 般 性 補 助 收 入 15 億 5,359 萬 餘 元, 產 生 鉅 額 短 收 ; 歲 入 總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較 預 算 數 短 收 16 億 2,310 萬 餘 元, 短 收 率 10.03% 而 歲 出 總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亦 較 預 算 減 支 15 億 7,960 萬 餘 元, 減 支 率 9.28%, 歲 入 短 收 率 高 於 歲 出 減 支 率, 雖 較 98 年 度 情 形 有 趨 緩 現 象, 惟 本 年 度 因 財 務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計 畫 延 後 辦 理 或 暫 緩 支 付 而 予 保 留 者, 計 1 億 1,380 萬 餘 元, 遠 大 於 98 年 度 之 439 萬 餘 元 顯 見 該 府 仍 未 以 財 務 管 理 為 基 礎, 本 量 入 為 出 與 零 基 預 算 原 則,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致 入 不 敷 出, 造 成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財 政 益 顯 惡 化,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二 歲 出 賸 餘 及 應 付 保 留 數 為 數 頗 鉅, 允 宜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並 提 升 執 行 力 : 本 年 度 歲 出 總 預 算 170 億 2,326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37 億 6,164 萬 餘 元 (80.84 %), 應 付 保 留 數 16 億 8,201 萬 餘 元 (9.88%),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賸 餘 15 億 7,960 萬 餘 元 (9.28%) 按 本 年 度 歲 出 賸 餘 未 執 行 之 原 因, 主 要 係 按 業 務 需 要 而 減 少 支 付 6 億 88 萬 餘 元, 及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結 餘 2 億 208 萬 餘 元, 合 計 8 億 296 萬 餘 元, 約 占 賸 餘 數 50.83%, 經 核 有 溢 列 歲 出 預 算 規 模, 預 算 編 列 欠 覈 實, 允 宜 檢 討 改 善, 俾 使 有 限 資 源 獲 致 最 適 配 置 效 果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之 應 付 保 留 數 16 億 8,201 萬 餘 元, 占 歲 出 預 算 之 9.88%, 雖 較 上 年 度 略 為 降 低, 惟 金 額 為 數 頗 鉅, 其 主 要 保 留 原 因 包 括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或 規 劃 設 計 欠 周 致 變 更 設 計 中 或 施 工 中 尚 未 完 工 等 項 目, 計 14 億 8,127 萬 餘 元, 約 占 88.07%, 顯 示 計 畫 執 行 與 預 算 籌 編 仍 未 能 相 契 合, 允 宜 賡 續 檢 討 改 善, 並 落 實 計 畫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以 提 升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效 益, 發 揮 財 務 效 能 三 資 本 支 出 大 幅 縮 減, 長 期 將 不 利 公 共 資 本 累 積, 影 響 花 蓮 縣 總 體 經 濟 發 展 :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度 之 160 億 5,862 萬 餘 元 減 少 6 億 1,497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99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為 28 億 7,834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度 之 39 億 6,641 萬 餘 元 減 少 10 億 8,807 萬 餘 元, 減 少 幅 度 約 27.43%, 亦 為 近 5 年 最 低 甲 -5

惟 經 常 門 支 出 卻 較 98 年 相 對 增 加 4 億 7,309 萬 餘 元, 為 近 5 年 新 高 顯 示 本 年 度 歲 出 規 模 降 低, 係 因 資 本 支 出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長 期 將 不 利 公 共 資 本 累 積, 致 有 無 法 發 揮 公 共 財 之 外 部 利 益, 影 響 花 蓮 縣 總 體 經 濟 成 長 之 虞 四 觀 光 與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經 常 支 出 效 益 有 待 加 強 : 經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觀 光 統 計 年 報 及 財 政 部 賦 稅 統 計 年 報 數 據 分 析, 近 年 度 觀 光 人 次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營 業 情 形 及 觀 光 與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支 出 效 益 結 果, 核 有 :( 一 ) 本 年 度 各 觀 光 景 點 人 次 較 前 3 年 (96-98 年 ) 呈 衰 退 現 象 ;( 二 ) 本 年 度 觀 光 旅 館 住 房 率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值 ;( 三 ) 與 觀 光 發 展 呈 正 相 關 之 經 濟 活 動, 本 年 度 成 長 幅 度 未 及 於 全 國 成 長 均 值 ;( 四 ) 觀 光 發 展 支 出 所 創 造 觀 光 人 次 與 相 關 經 濟 活 動 未 明 顯 成 長, 支 出 效 益 有 待 評 估 等 情 形 允 宜 秉 持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妥 善 規 劃 觀 光 與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項 下 各 計 畫, 積 極 提 升 執 行 績 效, 有 效 達 成 政 策 目 標 五 中 央 考 核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基 本 設 施 及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等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執 行 情 形 之 排 名, 均 呈 現 倒 退 現 象 : 本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其 中 基 本 設 施 之 名 次, 由 98 年 第 1 名 退 居 為 第 13 名 ;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之 名 次, 由 第 6 名 退 居 為 第 16 名, 相 關 施 政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呈 退 步 情 形 ( 詳 圖 5) 經 核 有 ( 一 ) 部 分 補 助 經 費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且 部 分 項 目 連 續 遭 扣 分 ;( 二 ) 財 政 健 全 度 名 列 20 個 縣 市 之 第 17 名 ; ( 三 ) 近 2 年 開 源 績 效 均 名 列 20 個 縣 市 第 15 名 ;( 四 ) 近 3 年 均 未 落 實 經 費 節 約 措 施 致 遭 中 央 扣 分 等, 顯 示 該 府 與 各 縣 市 政 府 相 較 呈 現 相 對 落 後 情 形,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名 次 1 6 11 16 96 97 98 99 6 8 10 15 3 4 6 5 1 3 6 4 7 13 16 21 圖 5 近 4 年 度 花 蓮 縣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考 核 結 果 變 化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基 本 設 施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中 央 考 評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 花 蓮 縣 99 年 度 排 名 與 98 年 考 核 項 目 99 年 相 比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之 總 體 排 名 16-10 一 財 政 健 全 度 17-7 1. 年 度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2.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增 減 情 形 3. 累 計 餘 絀 增 減 情 形 15 14 17 0-9 -11 二 開 源 績 效 15 0 三 節 流 績 效 1. 人 事 費 2. 資 本 支 出 計 畫 預 算 保 留 12 8 16-1 +2-5 甲 -6

六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有 待 加 強 : 近 5 年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歲 入 歲 出 短 絀 皆 呈 現 入 不 敷 出 現 象, 財 政 缺 口 迄 無 改 善 跡 象 ( 一 ) 開 源 方 面, 核 有 :1. 地 方 稅 欠 稅 清 理 仍 待 加 強 辦 理 ;2.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經 營 績 效 不 佳, 無 法 達 成 充 裕 自 治 財 源 之 目 標 ;3. 規 費 及 罰 款 收 繳 績 效 偏 低 ;4. 開 源 績 效 考 評 欠 佳 等 情 事 ( 二 ) 節 流 方 面, 核 有 :1. 未 秉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衡 酌 財 政 負 擔, 妥 謀 財 源 後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2. 未 切 實 依 花 蓮 縣 政 府 99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撙 節 支 用 經 費 等 情 事, 允 宜 儘 速 研 擬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 詳 乙 -8 頁 ) 七 規 費 及 罰 款 收 繳 績 效 偏 低, 允 宜 檢 討 改 善 : 中 央 考 核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源 績 效 考 評 成 績, 該 府 在 規 費 及 罰 款 徵 收 情 形 項 目 考 核 成 績 得 11.3 分 ( 總 分 30 分 ), 該 項 成 績 列 受 考 評 20 縣 市 中 名 列 末 位 查 該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轉 入 99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數 計 8,697 萬 餘 元, 實 現 數 898 萬 餘 元, 約 10.33%; 本 年 度 裁 罰 案 件 共 計 3,208 萬 餘 元, 實 現 數 1,535 萬 餘 元, 約 47.87%, 收 繳 績 效 欠 佳 另 97 98 99 年 決 算 所 列 以 前 年 度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實 現 情 形, 呈 現 年 度 越 久 之 罰 鍰, 實 現 數 占 應 收 數 比 率 越 低 之 情 形, 顯 見 年 度 越 久 之 應 收 罰 鍰 形 成 呆 帳 之 機 率 越 高,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 詳 乙 -9 10 36 頁 ) 八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案 件 招 決 標 程 序 未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花 蓮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暨 鄉 ( 鎮 市 ) 公 所 98 年 1 月 至 99 年 10 月 底 止 辦 理 之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案 件 計 100 件, 金 額 7,028 萬 餘 元 經 研 析 以 限 制 性 招 標 頻 率 較 高 之 5 機 關 總 件 數 計 70 件, 契 約 金 額 5,322 萬 餘 元 ( 佔 75.74%), 辦 理 採 購 招 決 標 程 序 之 實 地 查 核 經 彙 整 下 列 共 同 性 缺 失 函 請 花 蓮 縣 政 府 本 主 管 暨 上 級 機 關 監 督 權 責 督 促 所 屬 及 公 所 注 意 參 辦, 並 副 知 該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督 導 :( 一 )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未 敘 明 邀 請 指 定 廠 商 之 適 當 理 由 ;( 二 ) 議 價 紀 錄 未 載 明 政 風 單 位 未 監 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情 形 ;( 三 )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採 用 限 制 性 招 標 案 件 比 例 偏 高 等 該 府 已 將 共 同 性 缺 失 事 項 通 函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及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注 意 辦 理, 另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並 就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98 至 99 年 10 月 底 止 辦 理 之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計 11 件, 專 案 稽 核 其 中 6 件, 進 一 步 進 行 全 案 採 購 及 履 約 辦 理 過 程 之 稽 核, 並 將 稽 核 監 督 結 果 函 送 本 室 參 考, 共 同 匡 正 採 購 秩 序 以 上, 各 機 關 執 行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有 關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業 據 函 復 提 出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追 蹤 其 改 善 成 效 甲 -7

貳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之 考 核 花 蓮 縣 政 府 以 國 際 都 會 觀 光 花 蓮 做 為 施 政 理 念 與 縣 政 目 標 本 著 一 切 政 務 以 人 民 福 祉 為 前 提, 賡 續 推 動 政 府 再 造,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成 為 一 個 為 民 服 務 之 廉 能 政 府 並 以 確 保 縣 民 生 存 環 境 安 和, 提 升 教 育 文 化 水 準, 促 進 東 部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醫 療 衛 生 品 質, 以 維 護 縣 民 健 康 ;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落 實 原 住 民 社 會 發 展,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及 促 進 城 鄉 發 展 等 為 施 政 目 標, 規 劃 年 度 施 政 重 點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計 有 11 個 主 管 機 關, 下 轄 16 個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單 位 ( 另 有 所 屬 分 機 關 單 位 145 個 ), 依 照 上 述 施 政 重 點 暨 花 蓮 縣 99 年 度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各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訂 定 政 權 行 使 行 政 民 政 財 務 教 育 文 化 農 業 工 業 交 通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國 民 就 業 醫 療 保 健 社 會 發 展 環 境 保 護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警 政 債 表 5 施 政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結 果 彙 總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預 核 定 計 未 執 行 已 完 成 尚 待 繼 續 執 ( 計 畫 ) 名 稱 算 機 關 數 畫 項 數 計 畫 項 數 計 畫 項 數 行 計 畫 項 數 務 付 息 第 二 預 備 金 其 他 等 22 類 政 事 別, 總 計 277 項 施 政 ( 工 作 ) 計 畫 執 行 結 合 計 16 277 1 200 76 果, 其 中 未 執 行 者 1 項 ( 調 整 縣 議 會 主 管 1 7-6 1 縣 政 府 主 管 2 153-100 53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 已 完 成 民 政 處 主 管 1 3-3 - 者 200 項, 約 占 72.20%, 尚 文 化 局 主 管 1 8-4 4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2 11-11 - 待 繼 續 執 行 者 76 項, 約 占 地 政 處 主 管 3 24-24 - 27.44% ( 實 施 結 果 請 詳 表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1 8-7 1 警 察 局 主 管 1 21-16 5 5, 尚 在 執 行 計 畫 之 保 留 原 因 消 防 局 主 管 1 8-6 2 請 詳 甲 -3 表 3) 有 關 政 衛 生 局 主 管 2 17-14 3 環 保 局 主 管 1 9-3 6 府 整 體 施 政 結 果, 茲 依 縣 市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 6-5 1 競 爭 力 政 府 財 政 社 會 福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 1 1 - - 第 二 預 備 金 - 1-1 - 利 治 安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就 業 市 場 等 方 面, 彙 整 摘 述 如 次 : 一 在 縣 市 競 爭 力 方 面 : 依 據 天 下 雜 誌 以 經 濟 力 環 境 力 施 政 力 文 教 力 及 社 福 力 等 5 大 面 向 進 行 2010 年 25 縣 市 幸 福 城 市 大 調 查 並 考 量 99 年 底 行 政 區 域 重 新 劃 分, 特 別 將 縣 市 分 為 五 都 組 8 縣 市 與 非 五 都 組 17 縣 市 ( 金 門 連 江 縣 未 列 入 排 名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花 蓮 縣 獲 得 非 五 都 組 排 名 第 2, 較 民 國 98 年 之 第 11 名 進 步, 其 中 列 為 評 比 之 經 濟 力 施 政 力 文 教 力 及 社 甲 -8

福 力 等 項 目 排 名 均 較 去 年 進 步, 整 體 表 現 較 去 年 尤 佳, 惟 對 表 現 較 差 項 目, 允 宜 積 極 研 議 加 強 改 善, 期 提 升 整 體 競 爭 力 二 在 政 府 財 政 方 面 : 該 府 本 年 底 公 共 債 務 餘 額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124 億 7,650 萬 餘 元, 猶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約 7.19%, 累 積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持 續 攀 升, 影 響 財 政 穩 健 中 央 政 府 對 該 府 99 年 度 計 畫 及 預 算 考 核 結 果,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考 核 成 績 78 分, 在 全 省 20 縣 市 排 名 第 16 名, 較 98 年 度 考 核 成 績 83 分, 排 名 第 6, 名 次 滑 落 甚 多 其 中 因 申 請 中 央 資 金 調 度 情 形 及 節 約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等 項 目 評 比 欠 佳, 遭 扣 減 補 助 款 257 萬 餘 元, 亟 待 妥 謀 改 善 財 政 方 案, 健 全 財 政 體 質 三 在 社 會 福 利 方 面 : 該 府 為 提 供 弱 勢 族 群 完 善 的 服 務, 持 續 推 動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本 年 度 計 畫 與 預 算 執 行 經 中 央 政 府 考 核 結 果, 其 中 社 會 福 利 1 項 考 核 成 績 為 第 4 名, 惟 該 府 發 放 非 法 定 社 會 福 利 經 費, 經 中 央 考 核 扣 減 分, 且 時 值 該 府 財 政 困 窘,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逐 年 攀 升 之 際, 持 續 增 加 非 法 定 社 會 福 利 經 費 支 出, 增 加 縣 庫 負 擔, 亦 有 排 擠 其 他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之 虞, 有 待 研 議 改 進 ; 另 本 年 度 內 政 部 辦 理 各 縣 ( 市 )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考 核, 花 蓮 縣 整 體 表 現 評 列 為 優 等, 惟 其 中 社 會 工 作 1 項 考 評 結 果 列 丙 等 綜 上, 顯 示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四 在 治 安 方 面 : 為 使 縣 民 安 居 樂 業, 統 合 警 政 力 量 加 強 治 安 維 護 與 犯 罪 偵 防, 執 行 防 制 竊 盜 槍 械 毒 品 及 暴 力 犯 罪 等 措 施 惟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公 布 99 年 度 全 國 25 縣 市 主 要 警 政 統 計 指 標 數 據, 花 蓮 縣 全 般 刑 案 之 犯 罪 率 2,044.22( 件 / 十 萬 人 口 ) 居 全 國 第 3 名, 而 破 獲 率 排 名 為 第 15 名 ; 暴 力 犯 罪 之 犯 罪 率 25.01( 件 / 十 萬 人 口 ) 居 全 國 第 6 名, 而 破 獲 率 排 名 第 11 名 ; 竊 盜 之 犯 罪 率 692( 件 / 十 萬 人 口 ) 亦 居 全 國 第 5 名, 而 破 獲 率 排 名 第 10 名, 顯 示 治 安 防 護 仍 待 持 續 改 善, 以 維 護 縣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五 在 環 境 保 護 方 面 : 主 要 工 作 重 點 為 持 續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辦 理 環 保 教 育 宣 導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水 污 染 防 治 環 境 衛 生 及 毒 物 管 理 廢 棄 物 管 理 環 境 稽 查 及 檢 驗 等 業 務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9 年 度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績 效 考 核 結 果,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總 考 核 等 第 為 優 等 在 19 個 考 核 項 目 中, 空 氣 污 染 及 噪 音 管 制 等 8 個 項 目 考 核 為 甲 等 ; 環 境 檢 測 業 務 及 節 能 減 碳 及 綠 色 消 費 推 廣 2 個 項 目, 因 檢 驗 室 未 取 得 TAF 認 證 及 節 能 減 碳 成 效 綠 色 採 購 申 報 比 率 未 達 年 度 規 定 達 成 率 等 甲 -9

缺 失, 考 核 為 乙 等 ; 訴 願 業 務 辦 理 績 效 1 項 考 核 遭 扣 分 另 本 年 度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辦 理 各 縣 ( 市 )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或 改 善 工 作 執 行 績 效, 花 蓮 縣 考 評 結 果 考 列 甲 等, 較 98 年 度 考 列 優 等 退 步 綜 上, 顯 示 環 保 業 務 推 展 成 效 仍 有 進 步 空 間 六 在 教 育 方 面 : 花 蓮 縣 辦 理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之 興 辦 及 管 理 工 作, 依 99 年 度 教 育 部 統 合 視 導 各 縣 ( 市 )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成 績, 花 蓮 縣 訪 視 項 目 17 項, 考 評 結 果 列 優 等 者 有 7 項, 甲 等 有 6 項 ; 另 考 列 乙 等 4 項, 其 中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1 項, 考 核 分 數 僅 為 76 分, 居 受 訪 視 19 縣 市 排 名 為 第 18 名, 顯 示 教 育 事 務 尚 有 進 步 空 間, 仍 待 賡 續 檢 討 改 進, 期 能 提 供 師 生 健 康 安 全 及 舒 適 的 學 習 環 境 七 在 就 業 市 場 方 面 :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公 佈 99 年 全 國 各 縣 市 失 業 率 調 查, 花 蓮 縣 台 中 市 及 台 東 縣 失 業 率 均 為 5.4% 居 首, 且 歷 年 來 (94 年 至 99 年 ) 花 蓮 縣 失 業 率 均 高 於 全 國 失 業 率 平 均 值 顯 示 本 縣 產 業 投 資 發 展 及 就 業 機 會 存 在 長 期 結 構 性 失 衡 問 題, 允 宜 賡 續 研 謀 促 進 就 業 良 策, 積 極 解 決 弱 勢 族 群 的 失 業 問 題 八 各 項 政 事 支 出 及 相 關 施 政 計 畫 : 本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數 170 億 2,326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經 按 歲 出 政 事 別 分 析 結 果,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1 億 7,933 萬 餘 元, 占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33.54%, 居 各 項 之 冠, 其 次 依 序 為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4 億 3,562 萬 餘 元, 占 15.77%; 警 政 支 出 18 億 5,762 萬 餘 元, 占 12.03%; 退 休 % 100 80 60 40 20 0 16.09 15.62 16.21 14.16 15.98 其 他 各 項 支 出 11.95 11.40 11.48 11.64 12.03 警 政 支 出 11.61 11.19 10.04 10.45 11.39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9.02 20.66 20.78 19.95 15.77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29.95 30.10 30.84 32.94 33.54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1.38 11.03 10.65 10.86 11.29 95 96 97 98 99 年 度 圖 6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歲 出 政 事 別 之 比 率 事 別 之 比 率 ) 甲 -10 撫 卹 支 出 18 億 1,799 萬 餘 元, 占 11.77%;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7 億 5,830 萬 餘 元, 占 11.39%;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7 億 4,305 萬 餘 元, 占 11.29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2 億 9,365 萬 餘 元, 占 1.90 %; 其 他 支 出 及 債 務 支 出 3 億 5,805 萬 餘 元, 占 2.31% ( 近 5 年 之 消 長 情 形 請 參 閱 圖 6 總 決 算 審 定 數 歲 出 政

有 關 本 室 審 核 花 蓮 縣 政 府 辦 理 施 政 績 效 評 核 情 形 暨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政 事 別 科 目 項 下 各 施 政 計 畫 所 提 審 計 意 見, 擇 要 列 述 如 次 : ( 一 ) 施 政 績 效 之 評 核 : 該 府 本 年 度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績 效 評 核 結 果, 核 有 :1. 欠 缺 完 整 之 績 效 管 理 配 套 法 規 ;2. 未 擬 訂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做 為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之 指 引 ;3. 施 政 計 畫 績 效 目 標 欠 妥 適 ;4. 欠 缺 回 饋 功 能 等 情 形, 難 以 呈 現 整 體 施 政 績 效 及 產 生 激 勵 效 果 ( 詳 乙 -6 頁 ) ( 二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下 分 政 權 行 使 支 出 行 政 支 出 民 政 支 出 及 財 務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8 億 8,419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7 億 4,305 萬 餘 元, 核 有 :1. 縣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未 覈 實 執 行 率 偏 低 及 保 留 作 業 欠 嚴 謹, 允 應 籌 謀 各 項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健 全 財 政 有 效 紓 緩 困 境 ; 2.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金 額 頗 鉅, 未 積 極 清 查 並 適 法 處 理 ;3. 地 方 稅 務 局 欠 稅 防 止 及 清 理 成 效 欠 佳 以 前 年 度 之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收 繳 情 形 偏 低 ; 4. 消 防 局 公 務 車 輛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檢 查 等 業 務 管 理 未 臻 妥 實 ; 消 防 栓 損 壞 未 積 極 協 調 自 來 水 公 司 修 復 ; 部 分 分 隊 對 於 轄 內 列 管 檢 查 場 所 尚 未 全 部 清 查 完 畢,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功 能 有 待 落 實 ; 未 落 實 實 施 消 防 水 源 缺 乏 地 區 搶 救 計 畫 ;5. 民 政 處 所 轄 部 分 戶 政 事 務 所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薄 弱 ;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稽 核 作 業 未 落 實 等 缺 失 ( 詳 乙 -7-11 23 30-31 35-37 頁 ) ( 三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下 分 教 育 支 出 與 文 化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54 億 2,445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51 億 7,933 萬 餘 元, 核 有 :1. 教 育 處 執 行 南 平 中 學 校 舍 興 建 計 畫 未 依 法 定 收 容 對 象 做 縝 密 規 劃 覈 實 評 估, 肇 致 整 體 計 畫 效 益 不 彰 ;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 已 於 98 年 8 月 更 名 為 洄 瀾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 興 建 及 ROT 案, 核 有 興 建 計 畫 決 策 失 當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欠 覈 實, 及 後 續 裝 修 工 程 是 否 與 主 體 工 程 銜 接 之 決 策 制 定 未 尊 重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並 審 慎 評 估 可 能 衍 生 之 履 約 賠 償 風 險,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 老 舊 校 舍 補 強 整 建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尚 待 提 升 ; 經 管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迄 未 依 撥 用 計 畫 之 原 定 用 途 興 建 使 用, 復 未 積 極 處 理 土 地 被 占 用 情 形 並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 監 察 院 糾 正 水 璉 國 中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等 相 關 違 失, 迄 未 有 效 改 善 ; 山 地 偏 遠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等 ;2. 文 化 局 對 民 間 團 體 之 補 助 情 形, 未 依 規 定 於 網 站 甲 -11

上 公 布 資 訊 ; 對 補 助 款 運 用 之 審 核 及 處 理 結 果 未 通 知 審 計 機 關 等 缺 失 ( 詳 乙 -24 25 頁 ; 戊 -21-24 頁 ) ( 四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下 分 農 業 支 出 工 業 支 出 交 通 支 出 及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9 億 7,806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24 億 3,562 萬 餘 元, 核 有 :1. 建 設 處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偏 低, 致 污 水 處 理 量 不 足,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設 施 運 轉 效 益 ;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佈 纜 率 偏 低 ; 河 川 治 理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未 臻 理 想 ;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交 換 利 用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 創 造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未 盡 理 想 ;2. 農 業 發 展 處 花 蓮 無 毒 農 業 園 區 未 依 原 計 畫 目 標 積 極 推 動 後 續 開 園 作 為, 園 區 閒 置 已 逾 2 年 ; 農 業 資 材 補 助 及 稻 米 價 格 補 貼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造 林 獎 勵 金 之 發 放 作 業 欠 嚴 謹, 肇 致 公 帑 損 失 ;3. 觀 光 旅 遊 處 辦 理 大 型 觀 光 活 動 執 行 過 程 未 盡 縝 密 周 延 等 缺 失 ( 詳 乙 -11 12 14 16-18 頁 ) ( 五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下 分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國 民 就 業 支 出 及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9 億 8,535 萬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7 億 5,830 萬 餘 元, 核 有 :1. 社 會 處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愛 心 免 費 專 車 客 運 委 託 採 購 作 業 欠 妥 適 ; 辦 理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採 購 過 程 欠 周 延 ; 發 放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三 節 生 活 物 資 驗 收 作 業 欠 嚴 謹 ;2. 衛 生 局 山 地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未 臻 嚴 謹 ; 部 分 衛 生 所 藥 品 採 購 及 管 理 作 業 待 加 強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等 缺 失 ( 詳 乙 -13 39 頁 ) ( 六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下 分 社 區 發 展 支 出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等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3 億 3,786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2 億 9,365 萬 餘 元, 核 有 : 環 境 保 護 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未 加 強 招 商 以 提 升 量 產 實 證 區 土 地 與 實 驗 廠 房 租 售 比 率, 致 土 地 建 物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等 設 施 閒 置 ; 廢 棄 物 衍 生 燃 料 示 範 廠 計 畫, 未 審 慎 考 量 設 廠 地 點 之 適 當 性, 致 設 廠 於 易 受 颱 風 災 害 之 區 域, 且 對 於 可 能 發 生 之 颱 風 災 害, 未 能 於 事 先 妥 籌 防 範, 營 運 期 間 屢 遭 颱 風 侵 襲 受 損, 影 響 營 運 效 能, 未 能 達 成 設 廠 計 畫 目 標 ; 北 區 五 鄉 市 垃 圾 轉 運 處 理 之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採 購 期 程 遲 延, 採 購 效 率 欠 佳 等 缺 失 ( 詳 乙 -41 43 頁 ) 甲 -12

( 七 )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0 億 5,075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8 億 1,799 萬 餘 元 ( 八 ) 警 政 支 出 : 警 政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9 億 1,406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8 億 5,762 萬 餘 元, 核 有 警 察 局 警 察 人 力 暨 警 用 裝 備 配 賦 欠 妥 適 ;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成 績 未 臻 理 想 ;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不 周 等 缺 失 ( 詳 乙 -33 34 頁 ) ( 九 ) 債 務 支 出 :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 億 3,600 萬 元,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1 億 1,195 萬 餘 元, 核 有 以 債 養 債, 整 體 債 務 餘 額 持 續 攀 升 屢 創 新 高 ;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之 成 長,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瀕 臨 債 限,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等 情 事 ( 詳 戊 -16 17 頁 ) ( 十 ) 其 他 支 出 : 其 他 支 出 下 分 第 二 預 備 金 及 其 他 支 出, 本 年 度 預 算 3 億 1,252 萬 餘 元, 分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執 行 結 果, 決 算 審 定 數 2 億 4,609 萬 餘 元, 核 有 災 害 搶 險 搶 修 開 口 契 約 採 購 作 業 情 形 未 盡 嚴 謹, 尚 待 檢 討 改 進 ( 詳 乙 -44 頁 ) 以 上 相 關 缺 失, 各 機 關 業 函 復 提 出 妥 善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成 效 叄 政 府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平 衡 表 (99 年 12 月 31 日 ) 係 依 會 計 法 第 29 條 前 段 : 政 府 之 財 物 及 固 定 負 債, 除 列 入 彌 補 預 算 虧 絀 之 固 定 負 債 外, 應 分 別 列 表 或 編 目 錄, 不 得 列 入 平 衡 表 之 規 定, 排 除 固 定 資 產 及 長 期 負 債, 計 列 資 產 為 32 億 8,412 萬 餘 元, 負 債 為 94 億 2,697 萬 餘 元, 餘 絀 總 額 為 短 絀 61 億 4,284 萬 餘 元 茲 將 本 室 審 核 資 產 負 債 餘 絀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公 有 財 產 之 使 用 管 理 有 待 提 升, 及 非 公 用 土 地 長 期 被 占 用 未 能 有 效 清 理 : 該 府 民 國 94 至 98 年 度 經 管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房 地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財 產 產 籍 資 料 未 盡 確 實 ; 房 地 長 期 遭 不 法 占 用,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清 理 效 能 偏 低, 肇 致 不 法 占 用 問 題 長 年 存 在, 未 積 極 維 護 公 產 權 益 ; 被 占 用 房 地, 循 司 法 途 徑 處 理 案 件 件 數 極 低 ;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房 地 占 用 人 欠 繳 使 用 補 償 金 金 額 龐 大, 未 依 法 積 極 有 效 追 償 清 理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前 段 規 定, 函 請 縣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於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本 年 度 該 府 在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仍 有 未 盡 妥 實 辦 理 情 形 如 次, 允 宜 加 強 落 實 辦 理 並 研 謀 具 體 可 行 處 理 方 案, 俾 甲 -13

提 升 財 產 經 營 管 理 效 益 :( 詳 戊 -13-15 頁 ) ( 一 )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未 確 實 致 無 法 掌 握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 本 室 於 96 年 至 99 年 間 運 用 電 腦 審 計 稽 核 軟 體, 就 該 府 建 置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之 土 地 產 籍 資 料, 與 地 政 機 關 登 錄 縣 有 土 地 檔 勾 稽 結 果 核 有 系 統 已 登 記 為 縣 有 土 地 惟 地 政 機 關 無 資 料, 或 地 政 機 關 列 為 縣 有 土 地 惟 系 統 未 登 載 等 錯 誤 情 形, 從 96 年 度 迄 今 錯 誤 筆 數 未 減 反 增, 自 96 年 852 筆 遞 增 至 99 年 2,234 筆, 錯 誤 比 率 由 7.5% 遞 增 為 19.93% 顯 示 該 府 迄 仍 未 建 立 定 期 釐 清 縣 有 土 地 產 籍 之 機 制, 復 因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不 穩 定, 未 能 有 效 運 作 及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依 用 地 類 別 屬 性, 產 出 土 地 明 細 資 料 移 交 各 機 關 單 位 確 實 清 查 管 理, 致 無 法 掌 握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等 缺 失 ( 二 ) 長 期 被 占 用 縣 有 土 地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允 應 積 極 適 法 妥 處 : 該 府 經 管 縣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3,350 筆, 截 至 99 年 底, 被 占 用 者 計 1,396 筆, 其 比 例 高 達 41.67%, 面 積 49.06 公 頃 較 98 年 底 1,263 筆 面 積 37.42 公 頃, 猶 增 加 筆 數 187 筆, 約 14.81 %; 增 加 面 積 12.84 公 頃, 約 34.31%, 而 本 年 度 清 查 被 占 用 土 地 收 回 僅 54 筆 面 積 12.94 公 頃 顯 示 該 府 清 理 被 占 用 土 地 筆 數 與 面 積 遠 不 及 被 占 用 速 度, 被 占 用 情 形 持 續 擴 大, 亦 未 積 極 開 徵 使 用 補 償 金 等, 均 有 欠 妥 適,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以 提 升 清 理 績 效 ( 三 ) 未 積 極 有 效 追 償 被 占 用 人 欠 繳 使 用 補 償 金 : 據 財 政 部 考 核 臺 灣 省 20 個 縣 市 開 源 績 效, 該 府 名 列 20 個 縣 市 第 15 名, 其 中 公 有 財 產 收 益 之 以 前 年 度 財 產 孳 息 項 目 分 數 1.56 分 ( 滿 分 20 分 ), 得 分 率 僅 7.82%, 顯 示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待 收 繳 財 產 孳 息 之 清 理, 亟 待 加 強 次 查 99 年 底 止 尚 待 催 收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計 1,198 萬 餘 元, 為 數 頗 鉅, 允 宜 研 議 就 同 一 欠 繳 戶 累 計 未 繳 金 額 較 鉅 者, 優 先 處 理, 以 提 升 清 理 效 益 二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之 成 長,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瀕 臨 債 限,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 按 中 央 考 核 財 政 健 全 度, 係 以 各 縣 市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1 年 以 上 非 自 償 性 長 期 債 務 與 未 滿 1 年 短 期 債 務 )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及 累 計 餘 絀 之 數 額 及 與 前 1 年 度 相 較 增 減 情 形 等 作 為 績 效 衡 量 值, 依 各 縣 市 比 率 排 名 予 以 評 分 本 年 度 財 政 健 全 度 已 由 98 年 度 第 10 名 落 至 第 17 名, 顯 示 本 縣 財 政 狀 況 已 日 益 惡 化 經 核 本 年 度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達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底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增 加 幅 度 達 7.19%; 另 本 年 度 潛 藏 性 債 務 已 達 9 億 1,313 萬 餘 元 ( 含 向 專 戶 甲 -14

調 借 資 金 2 億 元 產 業 回 饋 金 基 金 專 戶 調 借 1 億 2,000 萬 元 臺 銀 代 墊 99 年 度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5 億 9,313 萬 餘 元 ), 較 98 年 底 7 億 8,383 萬 餘 元, 增 加 1 億 2,929 萬 餘 元, 幅 度 達 16.50% 顯 示 本 年 度 仍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成 長, 財 政 負 擔 愈 顯 沉 重 本 年 度 1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達 84 億 3,660 萬 元, 占 總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歲 出 總 額 194 億 3,475 萬 餘 元, 比 率 43.40 %, 近 5 年 度 (95 年 至 99 年 ) 長 債 比 率 分 別 為 31.08 % 33.79% 36.39% 37.34 % 43.40%, 債 務 攀 升 情 形 屢 創 歷 史 新 高,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已 瀕 臨 上 限 又 本 年 度 債 務 還 本 49 億 1,000 百 萬 元 15,000 12,500 10,000 7,500 5,000 2,500 0 9,458 3,448 21.20% 6,010 31.08% 甲 -15 1 年 以 上 債 務 未 滿 1 年 債 務 10,398 3,643 21.27% 6,754 33.79% 11,078 3,948 23.47% 7,130 36.39% 12,476 4,869 27.23% 7,606 37.34% 圖 7 花 蓮 縣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13,373 4,937 29.00% 8,436 43.40% 95 96 97 98 99 年 底 萬 元 及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1 億 1,195 萬 餘 元, 合 計 達 50 億 2,195 萬 餘 元, 已 排 擠 其 他 政 務 支 出 綜 上 顯 示, 該 府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之 成 長,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屢 創 新 高,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瀕 臨 債 限,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良 策 因 應 ( 詳 戊 -16 頁 ) 三 公 款 支 付 延 宕,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保 留 比 率 偏 高, 財 政 狀 況 持 續 惡 化 : 該 府 99 年 度 公 庫 出 納 情 形, 經 本 室 抽 查 其 支 付 情 形, 核 有 : 未 依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付 款 情 事, 部 分 案 件 付 款 憑 單 經 集 中 支 付 科 簽 收 後 至 支 付, 甚 至 有 逾 30 日 以 上, 公 款 支 付 延 宕, 財 政 狀 況 顯 有 惡 化 趨 勢 ; 財 政 處 集 中 支 付 科 收 到 付 款 憑 單, 因 欠 缺 資 金 公 庫 透 支 無 法 支 應, 未 辦 理 付 款 手 續, 退 回 府 內 及 府 外 各 單 位 辦 理 歲 出 預 算 保 留, 於 次 年 度 再 重 新 開 立 付 款 憑 單 支 付 者, 計 69 件, 金 額 共 計 2 億 6,052 萬 餘 元, 占 本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保 留 金 額 22 億 7,190 萬 餘 元, 約 11.47%, 耗 費 行 政 資 源, 影 響 政 府 債 權 人 權 益, 有 損 政 府 形 象 等 缺 失 ( 詳 戊 -6 頁 ) 以 上 政 府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之 有 關 缺 失, 業 據 函 復 提 出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成 效

肆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本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單 位 部 分, 僅 花 蓮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個 單 位 本 年 度 決 算 營 業 收 支, 經 本 室 依 法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總 收 入 4,196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4,593 萬 餘 元 ( 併 計 所 得 稅 費 用 ), 收 支 相 抵, 本 年 度 純 損 397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相 距 428 萬 餘 元, 約 1,376.75%, 主 要 係 各 項 資 產 之 折 舊 其 耐 用 年 限 改 為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規 定 之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辦 理, 折 舊 年 限 縮 短, 須 補 提 折 舊 費 用, 致 營 業 成 本 較 預 計 增 加 所 致 本 年 度 產 銷 ( 營 運 ) 計 畫 主 要 有 2 項, 實 施 結 果, 毛 猪 電 宰 量 及 毛 猪 拍 賣 量 因 冷 凍 猪 肉 切 入 市 場, 造 成 溫 體 猪 肉 需 求 數 量 減 少 等 因 素, 致 較 預 計 量 減 少 經 提 出 建 議 意 見 促 請 改 善, 茲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會 計 報 告 無 法 反 映 公 司 年 度 實 際 營 運 績 效, 有 欠 妥 適 : 該 公 司 本 年 度 損 益 表 預 算 列 稅 後 純 益 31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產 生 稅 後 損 失 397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歷 年 來 短 列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致 前 總 經 理 退 休 金 準 備 金 提 撥 不 足, 及 以 前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所 採 之 耐 用 年 數 未 符 前 述 規 定, 於 本 年 度 補 提 折 舊 費 用 等 所 致, 肇 致 會 計 報 告 無 法 反 映 該 公 司 年 度 實 際 營 運 績 效, 有 欠 妥 適 ( 詳 乙 -26-27 頁 ) 二 毛 猪 電 宰 及 拍 賣 業 務 量 逐 年 緊 縮, 允 宜 研 謀 因 應 策 略 : 該 公 司 99 年 度 電 宰 頭 數 100,714 頭 較 上 年 度 103,445 頭, 減 少 2,731 頭, 約 2.64%; 拍 賣 頭 數 96,709 頭, 較 上 年 度 100,042 頭, 減 少 3,333 頭, 約 3.33%, 業 務 量 逐 年 緊 縮 允 宜 研 謀 因 應 策 略, 積 極 開 源 節 流, 一 方 面 提 高 公 司 營 收, 一 方 面 評 核 生 產 作 業 流 程 以 研 謀 降 低 成 本, 以 利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 詳 乙 -26 頁 ) 前 述 該 營 業 基 金 營 運 有 關 缺 失, 業 據 函 復 提 出 妥 善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成 效 萬 元 5,000 4,000 4,444 4,196 4,196 4,413 4,593 4,593 3,00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2,000 審 定 數 1,000 31 0-397-397-1,000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純 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8 營 業 總 收 支 暨 盈 虧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之 比 較 甲 -16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本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非 營 業 部 分, 計 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9 個 基 金 單 位, 審 核 結 果, 綜 計 修 正 淨 減 列 支 出 ( 含 基 金 用 途 )173 萬 餘 元, 審 定 總 收 入 ( 含 基 金 來 源 )7 億 2,651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 含 基 金 用 途 )6 億 6,785 萬 餘 元, 審 定 賸 餘 5,866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1,968 萬 餘 元, 約 25.13%, 其 中 : 一 作 業 基 金 計 有 5 個 單 位,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1 個, 主 要 係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結 束, 其 餘 包 括 :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及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等 綜 計 修 正 減 列 支 出 173 萬 餘 元, 其 業 務 收 支 經 本 室 審 定 本 年 度 業 務 總 收 入 2 億 5,014 萬 餘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2 億 6,524 萬 餘 元, 審 定 本 期 短 絀 1,509 萬 餘 元, 與 預 計 賸 餘 9,575 萬 餘 元 相 距 1 億 1,085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土 石 銷 售 收 入 較 預 期 減 少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因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裁 撤 結 清 以 補 助 方 式 辦 理 結 案 及 第 6 期 重 劃 區 返 還 台 灣 汽 車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溢 繳 差 額 地 價 等 所 致 本 年 度 賸 餘 之 基 金 為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及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等 4 個 百 萬 元 476 500 476 399 416 402 402 400 300 200 10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審 定 數 73 73 0-17 -100 基 金 來 源 基 金 用 途 餘 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10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暨 餘 絀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比 較 百 萬 元 500 431 400 335 250 266265 300 250 單 位 ; 短 絀 者 有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1 個 單 位 有 關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暨 餘 絀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之 比 較, 參 閱 圖 9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計 有 4 個 單 位, 包 括 : 花 蓮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花 蓮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等 經 本 室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4 億 7,637 萬 餘 元, 基 金 用 途 4 億 261 萬 餘 元, 審 定 本 期 賸 餘 7,375 萬 餘 元, 與 預 算 數 列 短 絀 200 100 0-16 -15-100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餘 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圖 9 作 業 基 金 收 支 暨 餘 絀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之 比 較 95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審 定 數 甲 -17

1,740 萬 餘 元, 相 距 9,116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超 收 及 台 泥 和 平 電 力 回 饋 金 等 增 加 所 致 本 年 度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全 部 產 生 賸 餘 有 關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暨 餘 絀 預 決 算 及 審 定 數 之 比 較, 參 閱 圖 10 上 述 9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本 年 度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計 24 項, 其 中 17 項 實 施 結 果 未 達 預 計 量, 主 要 係 :( 一 )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砂 石 採 取 業 務 立 霧 溪 及 壽 豐 溪 部 分 為 配 合 監 察 院 調 查, 故 於 疏 濬 期 間 暫 停 供 料, 另 壽 豐 溪 因 溪 底 基 樁 遭 梅 姬 颱 風 沖 毀 致 開 採 作 業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等 因 素, 致 實 際 數 均 較 原 預 計 減 少 ;( 二 )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因 各 鄉 鎮 公 所 提 送 申 請 書 與 補 助 項 目 不 符, 審 核 後 不 予 補 助, 及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覈 實 支 用 所 致 ;( 三 )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住 房 收 入 受 蘇 花 公 路 災 變, 對 外 交 通 中 斷, 另 台 北 國 際 花 博 開 幕 人 潮 磁 吸 等 影 響 致 住 房 收 入 減 少 ;( 四 ) 花 蓮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之 各 項 補 助 案 申 請 量 未 如 預 期 ;( 五 )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及 花 蓮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依 實 際 申 請 量 覈 實 撥 款 等 所 致 有 關 各 該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審 核 情 形, 已 分 按 各 主 管 機 關 別 納 編 本 審 核 報 告 乙 篇 茲 將 年 來 本 室 審 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所 提 審 核 意 見, 摘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次 : 一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目 標 達 成 率 偏 低, 惟 用 人 費 用 卻 逐 年 上 升, 允 應 妥 為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 該 基 金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係 土 石 採 取 及 銷 售,99 年 度 土 石 採 取 業 務 原 預 計 量 為 320 萬 立 方 米, 實 際 開 採 122 萬 餘 立 方 米, 僅 達 全 年 預 計 量 38.40%, 其 97 年 度 至 99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目 標 達 成 率 偏 低, 且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趨 勢, 而 用 人 費 用 卻 逐 年 上 升 侵 蝕 自 治 財 源, 核 與 花 蓮 縣 政 府 99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第 二 點 : 非 正 式 人 員 員 額 應 嚴 加 控 管, 採 出 缺 不 補 逐 年 自 然 遞 減 方 式 規 定 不 符, 允 應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以 充 裕 地 方 自 治 財 源 ( 詳 乙 -22 頁 ) 二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不 佳, 允 宜 研 謀 良 策 以 利 永 續 營 運 : 該 基 金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係 提 供 花 蓮 縣 旅 遊 資 訊 活 動, 並 提 倡 員 警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以 提 供 清 潔 舒 適 兼 娛 樂 休 憩 多 元 化 為 原 則,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為 維 持 整 體 運 作 正 常 使 用, 以 收 取 清 潔 服 務 費 方 式 達 自 給 自 足 永 續 營 運 為 主 要 工 作 目 標 經 本 室 選 用 量 化 指 標 每 月 住 宿 率 並 配 合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結 果, 該 會 館 全 年 住 宿 率 僅 5 成 5, 且 淡 旺 季 期 間 每 月 住 宿 率 波 動 甚 大, 允 宜 針 對 營 運 特 性 及 環 境 變 動 趨 勢 檢 討 營 運 方 式 並 加 強 促 銷, 以 利 永 續 營 運 ( 詳 乙 -34 頁 ) 甲 -18

以 上, 各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營 運 有 關 缺 失, 業 據 函 復 提 出 妥 善 改 進 措 施, 本 室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改 善 成 效 陸 各 方 建 議 意 見 政 府 推 動 之 各 項 重 大 建 設 施 政 績 效 財 政 改 革 之 審 議 及 考 核 等, 素 為 社 會 之 焦 點 議 題, 本 室 亦 針 對 各 方 所 關 注 與 財 務 相 關 之 議 題 加 強 研 析 審 核, 就 制 度 面 或 執 行 面 研 提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研 謀 改 善 茲 就 審 核 相 關 意 見 摘 述 如 次 : 一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部 分 已 完 工 之 設 施 閒 置, 亟 待 加 強 經 營 規 劃, 以 發 揮 計 畫 使 用 效 益 : 該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於 民 國 93 年 12 月 間 完 成 洄 瀾 2010 創 造 花 蓮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規 劃 成 果 報 告, 擘 劃 改 造 花 蓮 空 間 發 展 模 式, 提 出 三 區 雙 軸 一 心 計 畫 構 想, 即 全 縣 北 中 南 三 區 ; 花 東 縱 谷 及 海 岸 廊 帶 雙 軸 ; 及 大 花 蓮 地 區 為 發 展 核 心 之 洄 瀾 之 心, 期 望 由 一 心 透 過 雙 軸 帶 動 三 區 的 模 式, 使 花 蓮 發 展 全 面 躍 升 自 民 國 94 年 度 開 始 推 動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預 定 分 為 3 期, 採 分 年 核 定 計 畫 與 編 列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分 別 獲 得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4 95 年 度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創 造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及 98 99 100 年 度 東 部 永 續 發 展 綱 要 等 計 畫 補 助 陸 續 於 花 蓮 市 舊 站 六 期 重 劃 區 建 設 完 成 城 鄉 願 景 館 懷 舊 月 台 鋼 構 平 台 觀 景 高 台 景 觀 生 態 池 遮 陽 棚 架 自 行 車 道 箱 涵 隧 道 林 蔭 步 道 廣 場 舖 面 及 景 觀 植 栽 等 設 施 另 民 國 96 年 度 獲 得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補 助 辦 理 陽 光 電 城 花 蓮 市 洄 瀾 之 心 設 置 工 程 計 畫, 於 城 鄉 願 景 館 外 圍 及 上 方, 建 置 完 成 大 型 鋼 構 棚 架 及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設 施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度 止, 總 計 編 列 預 算 經 費 4 億 8,932 萬 餘 元, 分 別 為 營 建 署 補 助 3 億 2,690 萬 餘 元 能 源 局 補 助 1 億 2,538 萬 餘 元 及 縣 配 合 款 3,703 萬 餘 元 惟 查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城 鄉 願 景 館 除 於 民 國 98 年 12 月 間 開 幕 並 短 暫 營 運 外, 旋 即 因 遊 客 參 觀 訪 視 之 成 效 不 如 預 期 而 關 閉, 迄 今 未 再 營 運, 及 陽 光 電 城 自 98 年 6 月 間 取 得 雜 項 使 用 執 照 後, 除 具 有 太 陽 能 發 電 效 益 外, 未 能 達 成 計 畫 預 期 帶 動 觀 光 產 業 及 環 保 示 範 觀 摩 之 目 標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6 月 底 止, 洄 瀾 之 心 第 2 3 期 工 程 及 後 續 工 程 等 2 件, 尚 辦 理 驗 收 結 算 作 業 中, 第 2 3 期 延 續 工 程 則 預 定 於 100 年 9 月 間 完 工, 其 完 工 時 程 距 城 鄉 願 景 館 於 97 年 8 月 間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已 逾 3 年, 而 因 整 體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致 影 響 城 鄉 願 景 館 甲 -19

及 陽 光 電 城 等 設 施 之 營 運 洄 瀾 之 心 建 設 計 畫, 部 分 設 施 完 工 後 未 能 如 期 發 揮 使 用 效 益, 屢 遭 媒 體 報 導 設 施 閒 置 及 批 評 建 設 未 當, 引 發 民 眾 質 疑 浪 費 公 帑, 影 響 政 府 施 政 形 象 至 鉅, 亟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允 應 加 強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已 建 設 完 成 之 城 鄉 願 景 館 及 陽 光 電 城 之 經 營 管 理 規 劃, 俾 發 揮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達 成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二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施 工 品 質 未 臻 良 善, 允 應 加 強 工 程 管 理, 提 升 接 管 普 及 率 及 施 工 品 質 :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為 健 全 都 市 發 展 之 重 要 公 共 設 施, 具 有 改 善 都 市 居 住 環 境 衛 生, 及 防 止 河 川 水 域 污 染 之 功 能, 國 際 上 並 常 將 其 普 及 率 作 為 評 估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重 要 指 標 該 府 辦 理 花 蓮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第 1 期 實 施 計 畫 自 民 國 88 至 97 年 度, 執 行 經 費 約 43 億 5,595 萬 餘 元, 辦 理 完 成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加 壓 站 及 污 水 幹 管 等 工 程 ; 第 2 期 實 施 計 畫 預 定 自 民 國 98 至 103 年 度 辦 理, 計 畫 經 費 約 56 億 6,204 萬 餘 元 98 至 100 年 度 合 計 編 列 預 算 17 億 4,033 萬 餘 元, 辦 理 花 蓮 市 吉 安 鄉 地 區 之 污 水 分 支 管 網 與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及 水 資 中 心 試 運 轉 截 至 民 國 99 年 底 止,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4,257 戶,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僅 8.13%, 與 第 2 期 實 施 計 畫 預 定 至 民 國 103 年 底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2 萬 3,952 戶, 及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41.79% 之 目 標 相 距 甚 遠 本 室 近 期 抽 查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新 建 及 分 支 管 網 與 用 戶 接 管 等 工 程 執 行 情 形, 發 現 有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及 工 程 品 質 未 臻 完 善 之 缺 失, 有 待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茲 列 述 如 次..( 一 )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進 度 大 幅 落 後,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僅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之 一 半, 執 行 績 效 未 盡 理 想 ;( 二 ) 水 資 中 心 竣 工 後 無 足 夠 之 污 水 量, 可 供 辦 理 綜 合 運 轉 效 能 試 車 及 性 能 試 驗, 致 耽 延 驗 收 結 算 作 業 ;( 三 ) 承 包 廠 商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施 作 下 水 道 管 溝 開 挖 之 安 全 監 測 設 施 ;( 四 ) 未 督 促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覈 實 檢 討 管 溝 開 挖 擋 土 支 撐 設 施 項 目 之 單 價 ;( 五 ) 未 督 促 廠 商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污 水 管 線 漏 水 試 驗 ;( 六 ) 管 線 埋 設 完 成 後 之 道 路 回 填 滾 壓 作 業 未 落 實, 致 新 鋪 瀝 青 混 凝 土 之 路 面 平 整 度 欠 佳 ;( 七 ) 對 於 承 包 廠 商 發 生 財 務 問 題, 未 依 規 定 督 促 共 同 投 標 廠 商 覓 妥 繼 受 廠 商 按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範 圍 甚 廣, 建 設 計 畫 期 程 頗 長, 投 資 經 費 規 模 龐 大,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攸 關 民 生 甚 鉅, 其 工 程 品 質 之 良 窳 影 響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深 遠 另 因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涉 及 房 屋 後 巷 違 建 之 拆 除, 以 及 建 設 完 成 後 政 府 將 開 徵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均 與 民 眾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屢 成 為 媒 體 各 界 關 注 之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允 應 積 極 推 動 分 支 管 網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提 升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以 發 揮 水 資 中 心 等 設 施 使 用 效 甲 -20

益, 並 加 強 計 畫 執 行 控 管 及 建 立 完 善 工 程 管 理 制 度, 提 升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俾 確 保 計 畫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三 公 共 債 務 逐 年 攀 升, 財 政 狀 況 日 益 惡 化, 允 宜 加 強 研 謀 良 策 因 應 : 經 審 視 該 府 財 務 結 構, 核 有 財 政 狀 況 已 日 益 惡 化 情 形 如 次 :( 一 ) 本 年 度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達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底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增 加 幅 度 達 7.19%; 另 本 年 度 潛 藏 性 債 務 已 達 9 億 1,313 萬 餘 元 ( 含 向 專 戶 調 借 資 金 2 億 元 產 業 回 饋 金 基 金 專 戶 調 借 1 億 2,000 萬 元 臺 銀 代 墊 99 年 度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5 億 9,313 萬 餘 元 ), 較 98 年 底 7 億 8,383 萬 餘 元, 增 加 1 億 2,929 萬 餘 元, 幅 度 達 16.50% 顯 示 本 年 度 仍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成 長, 財 政 負 擔 愈 顯 沉 重 ( 二 )1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達 84 億 3,660 萬 元, 占 總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歲 出 總 額 194 億 3,475 萬 餘 元, 比 率 43.40%, 近 5 年 度 (95 年 至 99 年 ) 長 債 比 率 分 別 為 31.08% 33.79% 36.39% 37.34 % 43.40%, 債 務 屢 創 歷 史 新 高, 並 已 瀕 臨 上 限 ( 三 ) 本 年 度 債 務 還 本 49 億 1,000 萬 元 及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1 億 1,195 萬 餘 元, 合 計 達 50 億 2,195 萬 餘 元, 已 排 擠 其 他 政 務 支 出 ( 四 ) 本 年 度 累 計 短 絀 60 億 8,9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度 58 億 7,357 萬 餘 元, 增 加 短 絀 2 億 1637 萬 餘 元, 約 3.68%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良 策 因 應 四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工 程 興 建 案 及 ROT 案,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停 滯,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 該 府 為 使 東 海 岸 鹽 寮 國 小 廢 校 後 之 閒 置 校 舍 得 以 再 利 用, 並 活 化 鹽 寮 地 區 之 產 業 發 展, 於 民 國 93 年 規 劃 將 鹽 寮 國 小 舊 校 區 轉 型 成 為 青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98 年 8 月 更 名 為 洄 瀾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 作 為 提 供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辦 理 各 類 活 動 與 研 習 之 專 屬 場 所, 並 於 民 國 93 年 9 月 21 日 完 成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書 嗣 因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之 政 策, 於 民 國 94 年 決 議 未 來 該 中 心 將 採 ROT 方 式 委 外 營 運 經 核 有 ( 一 ) 興 建 計 畫 未 辦 理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在 無 土 地 所 有 權 情 況 下, 耗 費 公 帑 興 建, 決 策 失 當 ;( 二 )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欠 覈 實, 該 府 未 善 盡 職 責 嚴 謹 審 核, 影 響 分 析 結 果 與 決 策 制 定, 衍 生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困 境 ;( 三 ) 後 續 裝 修 工 程 是 否 與 主 體 工 程 銜 接 之 決 策 制 定 未 尊 重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復 未 審 慎 評 估 可 能 衍 生 之 履 約 賠 償 風 險,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 四 ) 該 政 府 未 就 促 參 案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違 約 情 事 依 契 約 違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逕 與 廠 商 協 議 為 雙 方 合 意 終 止 契 約 ; 聘 任 律 師 協 助 求 償 之 行 政 作 業 草 率 ; 未 於 履 約 期 間 督 促 廠 甲 -21

商 成 立 協 調 委 員 會, 致 對 廠 商 違 約 之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作 業, 無 法 依 契 約 規 定 之 調 解 機 制 進 行 ; 及 未 按 契 約 規 定 覈 實 提 出 損 害 賠 償 項 目 與 金 額 辦 理 求 償 等, 影 響 政 府 履 約 保 障 權 益,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情 事 五 撥 用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國 有 土 地, 長 達 30 餘 年, 迄 仍 未 依 撥 用 計 畫 原 定 用 途 興 建 使 用 : 該 府 經 管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包 含 花 蓮 市 民 意 段 513 地 號 等 17 筆 國 有 土 地 ( 分 別 於 民 國 68 年 及 91 年 間 以 興 建 美 崙 運 動 公 園 及 縣 民 平 日 休 閒 活 動 等 由 申 請 撥 用 ) 面 積 42 餘 公 頃, 及 該 府 所 有 座 落 花 蓮 市 民 意 段 556 地 號 縣 有 土 地 等, 合 計 18 筆 土 地, 面 積 44 餘 公 頃 經 核 有 ( 一 ) 撥 用 國 有 土 地 取 得 運 動 公 園 用 地 後, 迄 今 已 長 達 30 餘 年, 仍 未 依 撥 用 計 畫 之 原 定 計 畫 用 途 興 建 運 動 公 園 供 公 眾 使 用 ;( 二 ) 經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於 87 年 12 月 及 88 年 10 月 同 意 為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之 經 營 主 體 及 開 放 使 用, 惟 所 擬 具 之 實 施 計 畫 書 迄 仍 未 獲 該 會 核 備 後 依 規 定 經 營, 任 由 俱 樂 部 繼 續 使 用 該 國 有 土 地 ;( 三 ) 國 有 土 地 未 以 公 開 招 標 或 專 案 報 財 政 部 核 准 方 式 委 託 經 營, 及 以 或 有 收 益 約 定 權 利 金, 與 公 開 招 標 權 利 金 底 價 相 較, 不 利 於 公 有 財 產 之 收 益 ;( 四 ) 協 議 解 約 後, 未 積 極 處 理 經 管 土 地 被 占 用 情 形, 依 規 定 返 還 國 有 財 產 局 或 辦 理 委 託 經 營, 復 未 積 極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等 情 事 柒 決 算 審 核 綜 合 成 果 本 室 本 年 度 辦 理 各 項 審 計 業 務, 其 在 財 務 審 計 績 效 審 計 稽 察 違 失, 及 追 蹤 查 核 上 年 度 所 提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落 實 辦 理 情 形 等 方 面 所 獲 致 成 果, 謹 摘 要 分 述 如 次 : 一 財 務 審 計 成 果 ( 一 ) 審 核 財 務 審 定 決 算 情 形 1. 修 正 增 列 歲 入 決 算, 增 加 繳 庫 數 7,424 萬 餘 元, 包 括 :(1) 短 漏 誤 列 之 各 項 收 入 款 6,738 萬 餘 元 ;(2) 代 收 款 應 繳 庫 數 675 萬 餘 元 ;(3) 保 管 款 應 繳 庫 數 11 萬 餘 元 ( 詳 表 6) 2. 修 正 減 列 不 當 支 出 計 2,450 萬 餘 元, 包 括 :(1) 補 助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94 萬 餘 元 ; (2) 保 留 款 與 預 算 項 目 不 合 或 無 須 保 留 者 2,356 萬 餘 元 ( 詳 表 7) 甲 -22

表 6 修 正 歲 入 決 算 通 知 繳 庫 數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機 關 名 稱 繳 庫 原 因 營 業 ( 非 營 業 ) 基 金 盈 ( 賸 ) 餘 應 繳 庫 歲 入 款 保 管 款 代 管 經 費 等 科 目 內 應 繳 庫 歲 入 款 暫 收 款 代 收 收 回 以 前 短 漏 誤 列 之 款 等 科 目 內 應 合 年 度 經 費 各 項 收 入 款 繳 庫 歲 入 款 計 合 計 - 110,000 6,751,105-67,380,142 74,241,247 花 蓮 縣 政 府 - - 6,134,387-3,299,925 9,434,312 花 蓮 縣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 - - - 241,000 241,000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 110,000 - - 400,000 510,000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 616,718-63,439,217 64,055,935 表 7 修 正 歲 出 決 算 通 知 剔 除 減 列 繳 庫 數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列 支 費 用 與 有 關 委 辦 補 助 或 各 項 保 留 款 與 預 算 項 目 繳 庫 原 因 總 計 法 令 規 定 不 合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不 合 或 無 須 保 留 者 機 關 名 稱 剔 除 減 列 剔 除 減 列 剔 除 減 列 剔 除 減 列 小 計 合 計 - - - 942,768-23,560,730-24,503,498 24,503,498 花 蓮 縣 政 府 - - - 942,768-23,560,730-24,503,498 24,503,498 ( 二 ) 審 核 稅 捐 稽 徵 情 形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賦 稅 捐 費 徵 納 業 務, 經 派 員 查 核 發 現 有 法 令 適 用 不 當 漏 徵 或 計 算 錯 誤, 通 知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查 明 依 法 處 理 結 果, 本 年 度 補 徵 稅 款 及 罰 鍰 98 件, 計 815 萬 餘 元 ( 三 ) 採 購 稽 察 情 形 本 年 度 稽 察 花 蓮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暨 鄉 ( 鎮 市 ) 公 所 採 購 案 件, 依 工 程 勞 務 及 財 物 採 購 分 類 各 有 81 件 52 件 及 14 件, 合 計 147 件, 預 算 金 額 總 計 約 24 億 5 千 萬 餘 元 除 就 發 現 之 缺 失 通 知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檢 討 改 進 外, 並 扣 罰 承 商 施 工 或 設 計 監 造 費 用 合 計 508 萬 餘 元, 有 效 發 揮 審 計 功 能 甲 -23

二 績 效 審 計 成 果 ( 一 ) 增 進 財 務 效 能 之 建 議 依 審 計 法 第 70 條 及 預 算 法 第 28 條 規 定, 審 計 機 關 於 政 府 編 擬 下 年 度 概 算 前, 應 提 供 審 核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之 有 關 資 料, 及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意 見, 以 供 花 蓮 縣 政 府 作 為 決 定 民 國 101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之 參 考 本 年 度 對 花 蓮 縣 政 府 所 提 建 議 意 見 計 有 6 項, 分 述 如 次 :( 詳 乙 -3 頁 ) 1. 財 務 結 構 失 衡 公 共 債 務 逐 年 攀 高, 允 宜 加 強 公 共 債 務 管 理 及 落 實 各 項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2. 允 宜 建 立 健 全 之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以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3.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欠 周 延, 及 完 工 後 經 營 管 理 不 善,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以 達 成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4.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之 前 置 作 業 及 計 畫 執 行 之 控 管 欠 佳, 亟 待 研 謀 改 進, 俾 確 保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5. 光 華 工 業 區 土 地 租 售 情 形 及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招 商 成 效 欠 佳, 亟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6.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年 度 計 畫 之 執 行 績 效 遠 不 如 預 期, 允 宜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 二 )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事 項 之 查 報 1. 考 核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認 為 有 未 盡 職 責 或 效 能 過 低 事 項, 經 於 本 年 度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通 知 縣 長,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者 計 4 案 ( 陳 報 期 間 為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茲 摘 述 如 次 : (1) 花 蓮 縣 政 府 辦 理 花 蓮 多 功 能 漁 港 漁 業 場 舘 興 建 計 畫, 經 費 1 億 3,189 萬 餘 元 該 場 館 於 96 年 11 月 完 工 驗 收, 並 以 採 行 OT 方 式 交 由 民 間 機 構 營 運 管 理 其 興 建 及 相 關 設 施 使 用 管 理 情 形,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A. 未 能 積 極 辦 理 新 生 地 編 定 及 撥 用 作 業 即 提 報 及 興 建 設 施, 致 所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因 用 地 無 法 取 得 而 註 銷, 延 宕 計 畫 期 程, 影 響 新 生 地 利 用 效 益 ;B. 該 漁 業 場 舘 之 興 建, 未 切 實 辦 理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且 未 依 規 劃 報 告 所 定 發 展 計 畫, 作 整 體 之 規 劃 與 興 建, 肇 致 該 場 館 完 工 年 餘 仍 未 能 順 利 開 館 營 運, 另 該 府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計 畫, 議 約 與 簽 約 作 業 延 宕, 致 未 能 順 利 按 照 既 定 期 程 完 成 簽 約 暨 開 館 營 運, 影 響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C. 未 審 慎 考 量 地 理 位 置 特 性 審 查 設 計 材 料, 及 後 續 管 理 及 維 護 未 臻 完 善, 肇 致 完 工 僅 年 餘 設 施 嚴 重 鏽 蝕 及 損 毁, 影 響 OT 案 之 推 甲 -24

展 成 效, 致 該 漁 業 場 館 於 96 年 11 月 13 日 完 工 驗 收 後, 雖 於 97 年 10 月 2 日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並 議 約 完 成, 惟 迄 98 年 9 月 仍 未 完 成 點 交 作 業, 正 式 營 運, 任 令 設 施 閒 置 2 年 餘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以 上 經 陳 報 審 計 部 併 案 於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2)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辦 理 花 蓮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花 蓮 縣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循 環 型 生 態 城 鄉 建 設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金 額 8 億 1,609 萬 餘 元, 於 96 年 6 月 11 日 完 工,97 年 10 月 21 日 落 成 啟 用, 其 園 區 營 運 管 理 及 招 商 成 效, 經 派 員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A.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已 啟 用, 展 示 大 樓 因 欠 缺 軟 硬 體 設 備 致 呈 閒 置 狀 態 ;B. 研 究 室 出 租 率 偏 低, 使 用 效 益 不 彰 ;C. 設 置 檢 測 中 心 計 畫 亟 待 審 慎 評 估 妥 為 規 劃, 避 免 將 來 閒 置 或 低 效 使 用 ;D. 園 區 之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周 邊 設 施 因 污 水 排 放 量 不 足, 尚 未 正 式 運 轉 ;E. 鳳 林 資 訊 館 已 移 撥 鳳 林 鎮 公 所 年 餘, 仍 未 按 原 規 劃 用 途 開 放 啟 用 ;F. 量 產 實 證 區 尚 無 廠 商 簽 約 進 駐, 亟 待 強 化 招 商 成 效 以 上 經 陳 報 審 計 部 併 案 於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 本 案 業 經 監 察 院 提 案 糾 正, 監 察 院 公 報 第 2760 期 ) (3) 花 蓮 縣 政 府 辦 理 花 蓮 縣 立 南 平 中 學 校 舍 興 建 計 畫, 預 算 經 費 3 億 6,114 萬 餘 元, 經 派 員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設 校 計 畫 未 依 法 定 收 容 對 象 作 縝 密 規 劃 及 覈 實 評 估, 溢 量 設 計 校 舍 規 模, 肇 致 整 體 計 畫 效 益 不 彰 ; 未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之 控 管, 延 宕 計 畫 期 程, 影 響 招 生 進 度, 及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與 不 經 濟 支 出 ; 延 宕 訴 訟 求 償 作 業, 復 未 積 極 辦 理 假 扣 押, 對 於 政 府 債 權 保 全 已 喪 失 先 機, 嚴 重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 部 分 設 備 使 用 效 益 不 彰 或 未 能 整 合 運 用,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函 請 縣 長 查 明 妥 處, 並 於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4)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情 形, 經 查 截 至 99 年 10 月 31 日 止,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仍 計 有 165 個 機 關 單 位 602 個 帳 戶, 金 額 計 1 億 5,999 萬 餘 元 ( 該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部 分, 計 有 153 個 機 關 單 位 516 個 帳 戶, 金 額 1 億 5,829 萬 餘 元 ) 其 中 472 個 帳 戶 係 於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 年 8 月 14 日 函 示 清 查 前 開 戶 者, 而 於 該 函 示 清 查 後 開 戶 者 亦 有 127 個 顯 示 該 府 所 轄 各 機 關 單 位 未 確 實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相 關 函 示 積 極 清 查 並 適 法 處 理, 致 該 等 帳 戶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表 達, 且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多 次 函 請 督 促 清 查 適 法 妥 處, 仍 未 積 極 清 查 並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致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情 事 迄 未 改 善, 甚 有 部 分 機 關 其 公 庫 主 管 單 位 亦 存 有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甲 -25

情 形, 顯 有 未 盡 職 責 情 事, 經 函 請 縣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陳 報 審 計 部 併 案 於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2. 另 本 室 於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審 編 期 間 (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通 知 縣 長, 並 報 告 監 察 院 者, 計 有 2 案, 茲 摘 述 如 次 : (1) 花 蓮 縣 政 府 民 國 94 年 至 98 年 度 經 管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房 地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財 產 管 理 作 業 未 盡 確 實 ; 房 地 長 期 遭 不 法 占 用,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清 理 效 能 偏 低, 肇 致 不 法 占 用 問 題 長 年 存 在, 未 積 極 維 護 公 產 權 益 ; 被 占 用 房 地, 循 司 法 途 徑 處 理 案 件 件 數 極 低 ;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房 地 占 用 人 欠 繳 使 用 補 償 金 金 額 龐 大, 未 依 法 積 極 有 效 追 償 清 理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函 請 縣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陳 報 審 計 部 併 案 於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2)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及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公 所 辦 理 固 態 廢 棄 物 衍 生 燃 料 示 範 廠 計 畫, 核 有 該 公 所 未 於 事 前 審 慎 考 量 建 廠 地 點 之 適 當 性, 率 爾 提 報 參 加 示 範 廠 遴 選 計 畫, 及 該 局 在 公 所 嗣 後 基 於 環 境 因 素 不 便 接 受 該 廠 興 建 之 情 況 下, 未 再 度 審 慎 考 量 該 地 點 作 為 示 範 廠 之 適 當 性, 逕 由 未 參 加 遴 選 且 非 屬 示 範 廠 合 作 對 象 之 花 蓮 縣 政 府 與 工 研 院 辦 理 簽 約, 致 設 廠 於 易 受 颱 風 災 害 之 區 域 又 該 局 經 管 期 間 對 於 可 能 發 生 之 颱 風 災 害, 未 能 於 事 先 妥 籌 防 範, 致 廠 房 屢 遭 颱 風 侵 襲 破 壞, 機 器 設 備 淋 雨 受 損, 嚴 重 影 響 營 運 效 能, 歷 經 多 次 災 修 後 仍 無 法 恢 復 正 常 營 運, 未 能 達 成 設 廠 處 理 豐 濱 鄉 垃 圾 之 計 畫 目 標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函 請 縣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於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 三 ) 監 督 預 算 執 行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1. 依 審 計 法 規 定 監 督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提 出 審 核 意 見 促 請 各 該 機 關 改 進, 擇 其 重 要 項 目 列 入 本 報 告 有 關 章 節 者, 共 有 5 類 70 項 : (1) 對 於 內 部 控 制 內 部 審 核 之 實 施 提 出 意 見 者 15 項 (2) 對 於 計 畫 之 實 施 及 預 算 之 執 行 提 出 意 見 者 30 項 (3) 對 於 財 務 ( 物 ) 之 管 理 運 用 及 其 有 關 事 項 提 出 意 見 者 16 項 (4) 對 於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及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小 組 之 運 作 提 出 意 見 者 1 項 (5) 對 於 基 金 之 經 營 管 理 提 出 意 見 者 8 項 甲 -26

2. 為 健 全 財 務 法 令 規 章, 經 建 議 適 時 研 修 相 關 規 範, 已 獲 各 單 位 參 採 訂 定 或 修 正 規 章 付 諸 實 施 者 計 8 項, 茲 摘 述 如 次 : (1) 為 有 效 考 核 預 算 及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已 依 建 議 研 訂 花 蓮 縣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入 區 廠 商 研 究 機 構 興 建 或 營 運 績 效 評 估 要 點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處 理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案 件 人 員 支 領 獎 勵 金 規 範 花 蓮 縣 原 住 民 族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2) 為 健 全 公 有 財 產 管 理 使 用 規 範, 已 依 建 議 研 訂 花 蓮 縣 縣 有 公 用 不 動 產 收 益 作 業 原 則 花 蓮 縣 縣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標 租 作 業 要 點 花 蓮 縣 政 府 原 住 民 產 業 展 售 廊 道 管 理 使 用 要 點 花 蓮 縣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舍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花 蓮 縣 寬 頻 管 道 租 金 費 率 收 費 標 準 三 稽 察 違 失 之 成 果 通 知 各 機 關 查 明 處 分 者 各 機 關 人 員 核 有 財 務 上 違 失, 經 通 知 查 明 處 理 並 經 處 分, 於 本 年 度 報 請 監 察 院 備 查 者 5 件, 受 處 分 人 員 共 計 57 人, 其 中 記 過 者 7 人 次, 申 誡 者 50 人 次 ( 詳 表 8), 本 室 對 於 通 知 各 機 關 查 處 者, 均 要 求 其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予 以 列 管 追 蹤 查 核 茲 摘 要 分 述 如 次 : 1.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辦 理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催 繳 作 業, 未 依 限 移 送 轄 管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花 蓮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 已 取 得 之 債 權 憑 證 未 定 期 清 查 受 處 分 人 財 產 及 所 得 資 料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1 人 2.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及 豐 濱 鄉 公 所 經 管 花 蓮 縣 廢 棄 物 衍 生 燃 料 示 範 廠,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機 具 設 備 保 險, 影 響 營 運 效 能 ; 未 將 操 作 營 運 及 運 轉 維 護 等 重 要 資 料 妥 善 建 檔 保 存 致 毀 損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申 誡 者 6 人 3.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舉 發 及 處 理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作 業 情 形, 承 辦 警 員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通 知 單, 填 製 應 到 案 日 期 不 足 法 定 期 限 或 車 牌 號 碼 誤 植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記 過 者 1 人 申 誡 者 40 人 4.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隊 保 管 之 照 相 機 2 台 數 位 相 機 4 台, 及 新 城 分 局 數 位 相 機 3 台, 因 未 作 有 效 管 控 及 未 隨 時 查 對 其 數 量 致 遺 失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記 過 者 3 人 申 誡 者 1 人 5. 花 蓮 縣 政 府 於 民 國 90 年 至 93 年 間 受 理 申 請 造 林 獎 勵 金 發 放 業 務, 核 有 12 件 甲 -27

無 法 提 供 原 始 租 賃 契 約 之 超 限 利 用 山 坡 地, 仍 予 以 發 放 造 林 獎 勵 金, 未 積 極 依 職 權 調 查 清 楚, 事 後 亦 未 及 時 行 使 請 求 權, 肇 致 公 帑 損 失 達 145 萬 餘 元 相 關 人 員 核 有 疏 失, 計 處 分 記 過 者 3 人 申 誡 者 2 人 一 主 管 機 關 別 表 8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受 處 分 情 形 統 計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受 處 分 人 數 主 管 機 關 件 數 記 大 過 記 過 申 誡 小 計 合 計 5-7 50 57 縣 政 府 主 管 1-3 2 5 警 察 局 主 管 2-4 41 45 衛 生 局 主 管 1 - - 1 1 環 保 局 主 管 1 - - 6 6 二 案 情 別 受 處 分 人 數 違 失 原 因 件 數 記 大 過 記 過 申 誡 小 計 合 計 5-7 50 57 內 部 控 制 及 審 核 疏 失 4-4 49 53 財 物 管 理 疏 失 1-3 1 4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概 述 本 室 於 民 國 98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提 列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有 62 項, 為 促 使 各 機 關 確 實 有 效 落 實 辦 理 所 提 改 善 措 施, 乃 賡 續 追 蹤 查 核 實 際 辦 理 結 果, 經 核 已 依 原 研 議 之 改 善 措 施 確 實 或 持 續 辦 理 者 有 36 項, 處 理 中 或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者 有 26 項, 經 再 綜 合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有 70 項 ( 詳 甲 總 述 乙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暨 戊 附 錄 ), 本 室 均 已 列 管 注 意 追 蹤 其 辦 理 情 形 甲 -28

捌 花 蓮 縣 議 會 審 議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決 議 事 項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之 查 核 花 蓮 縣 議 會 審 議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預 算 案 暨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與 追 加 減 預 算 之 決 議 事 項, 該 府 以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府 行 管 字 第 0990170586 號 函 復 有 關 決 議 事 項 之 辦 理 情 形 其 中 與 財 務 有 關 部 分, 本 室 均 注 意 列 管 追 蹤 其 執 行 情 形 茲 將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分 述 如 次 : 一 觀 光 旅 遊 處 2010 太 平 洋 國 際 觀 光 節 及 2010 夏 戀 嘉 年 華 系 列 活 動 各 界 贊 助 款 明 細, 請 於 下 次 定 期 會 前 提 供 所 有 議 員 乙 項, 據 該 府 函 復 略 以 : 有 關 2010 太 平 洋 國 際 觀 光 節 及 2010 夏 戀 嘉 年 華 系 列 活 動 各 界 贊 助 款 明 細, 業 於 99 年 9 月 27 日 檢 送 花 蓮 縣 議 會 全 體 議 員 在 案, 經 核 尚 符 二 教 育 處 卓 溪 鄉 太 平 國 民 小 學 性 侵 學 童 案 國 家 賠 償 金 額 應 統 一 不 得 有 差 異 性 乙 項, 據 該 府 函 復 略 以 : 本 案 賠 償 金 額 580 萬 元 係 依 據 本 案 受 害 之 3 家 與 該 府 國 賠 審 議 小 組 達 成 協 議 之 內 容 分 別 給 付 ; 第 4 家 受 害 者 與 該 府 協 議 不 成, 將 循 訴 訟 程 序 解 決 國 賠 爭 議, 經 核 尚 符 甲 -29

主 管 機 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及 覆 核 辦 理 情 形 彙 計 表 機 關 單 位 數 99 年 度 98 年 度 審 核 意 見 覆 核 情 形 ( 項 數 ) 審 核 意 見 已 改 善 處 理 中 或 仍 公 務 營 業 非 營 業 合 計 ( 項 數 ) 合 計 辦 理 待 繼 續 改 善 改 善 合 計 16 1 9 26 70 36 26 62 縣 議 會 主 管 1 0 0 1 0 0 0 0 縣 政 府 主 管 2 0 3 5 35 16 14 30 民 政 處 主 管 1 0 1 2 5 5 3 8 文 化 局 主 管 1 0 0 1 2 4 0 4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2 1 0 3 3 2 2 4 地 政 處 主 管 3 0 2 5 4 1 0 1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1 0 0 1 3 2 2 4 警 察 局 主 管 1 0 1 2 4 4 0 4 消 防 局 主 管 1 0 0 1 6 1 1 2 衛 生 局 主 管 2 0 1 3 3 1 1 2 環 保 局 主 管 1 0 1 2 5 0 3 3 甲 -30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各 主 管 機 關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彙 總 表 主 管 機 關 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綱 要 頁 次 縣 議 會 主 管 - 縣 政 府 主 管 1. 公 有 財 產 之 使 用 管 理 有 待 提 升, 及 非 公 用 土 地 長 期 被 占 用 未 能 有 效 清 理 甲 -13 2.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之 成 長,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瀕 臨 債 限,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甲 -14 3. 公 款 支 付 延 宕,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保 留 比 率 偏 高, 財 政 狀 況 持 續 惡 化 甲 -15 4. 推 動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績 效 目 標 欠 妥 適, 欠 缺 完 整 之 績 效 管 理 配 套 法 規 及 回 饋 功 能 乙 -6 5. 預 算 編 列 未 覈 實 執 行 率 偏 低 及 保 留 作 業 欠 嚴 謹 乙 -7 6. 允 應 籌 謀 各 項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健 全 財 政 有 效 紓 緩 財 政 困 境 乙 -8 7.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清 理 成 效 仍 偏 低, 亟 待 加 強 催 繳 清 查 作 業 乙 -10 8.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金 額 頗 鉅, 未 積 極 清 查 並 適 法 處 理,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乙 -11 9. 花 蓮 無 毒 農 業 園 區 未 依 原 計 畫 目 標 積 極 推 動 後 續 開 園 作 為, 園 區 閒 置 已 逾 2 年 10.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造 林 獎 勵 金 之 發 放 作 業 欠 嚴 謹, 肇 致 公 帑 損 失 乙 -11 乙 -12 11. 農 業 資 材 補 助 及 稻 米 價 格 補 貼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允 應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乙 -12 12.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愛 心 免 費 專 車 客 運 委 託 採 購 作 業 欠 妥 適, 允 應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乙 -13 理 13. 辦 理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採 購 過 程 欠 周 延, 允 應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乙 -13 14. 發 放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三 節 生 活 物 資 驗 收 作 業 欠 嚴 謹, 亟 待 檢 討 改 乙 -14 善 15. 辦 理 大 型 觀 光 活 動 執 行 過 程 未 盡 縝 密 周 延, 允 應 檢 討 改 進 16. 慶 祝 建 國 百 年 花 蓮 各 宗 教 祭 天 為 民 祈 福 活 動 及 花 蓮 縣 農 特 產 品 媒 體 行 銷 委 託 專 乙 -14 乙 -15 業 服 務 案 採 購 招 標 案, 辦 理 過 程 未 盡 嚴 謹, 允 應 檢 討 改 進 17. 花 蓮 縣 無 毒 農 業 區 域 物 流 中 心 及 產 品 檢 驗 與 認 證 中 心 計 畫, 未 能 發 揮 原 訂 計 畫 效 乙 -15 益, 亟 待 積 極 檢 討 及 研 議 改 進 甲 -31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各 主 管 機 關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彙 總 表 ( 續 ) 主 管 機 關 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綱 要 頁 次 18.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偏 低, 致 污 水 處 理 量 不 乙 -16 足,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設 施 運 轉 效 益, 允 應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19.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佈 纜 率 偏 低,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俾 提 升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及 達 成 計 畫 乙 -16 目 標 20.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尚 未 能 整 體 完 工, 影 響 城 鄉 願 景 館 及 陽 光 電 城 等 設 施 開 放 遊 客 參 觀 乙 -17 及 使 用, 未 能 發 揮 設 施 效 益,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21. 河 川 治 理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未 臻 理 想, 有 待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乙 -17 22. 原 住 民 地 區 簡 易 自 來 水 供 水 系 統 執 行 及 經 管 情 形 有 待 加 強, 以 保 障 部 落 居 民 飲 水 乙 -18 權 益 23.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交 換 利 用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允 宜 積 極 督 促 辦 理 乙 -18 24. 創 造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未 盡 理 想, 亟 待 積 極 檢 討 及 研 議 改 進 乙 -19 25. 溫 泉 觀 光 整 體 開 發 建 設 計 畫, 允 應 輔 導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取 得 合 法 登 記, 並 積 極 推 動 乙 -19 溫 泉 標 章 政 策 26. 產 業 回 饋 金 未 建 立 補 助 經 費 具 體 審 查 指 標, 未 確 實 考 核 回 饋 計 畫 執 行 效 益 乙 -20 27.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基 金 執 行 績 效 偏 低,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落 實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政 乙 -20 策 28. 南 平 中 學 校 舍 興 建 計 畫 未 依 法 定 收 容 對 象 做 縝 密 規 劃 覈 實 評 估, 肇 致 整 體 計 畫 效 戊 -21 益 不 彰 29.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興 建 及 ROT 案,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戊 -21 30. 老 舊 校 舍 補 強 整 建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亟 待 提 升 戊 -21 31. 經 管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未 依 撥 用 計 畫 之 原 定 用 途 興 建 使 用, 未 積 極 處 理 土 地 被 占 用 戊 -22 情 形 並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32. 辦 理 花 蓮 縣 立 德 興 運 動 公 園 開 發 興 建 計 畫, 未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結 論 確 實 執 戊 -22 行 33. 山 地 偏 遠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戊 -23 甲 -32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各 主 管 機 關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彙 總 表 ( 續 ) 主 管 機 關 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綱 要 頁 次 34. 監 察 院 糾 正 水 璉 國 中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等 相 關 違 失, 迄 未 有 效 改 善 戊 -23 民 政 處 主 管 1.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目 標 達 成 率 偏 低, 允 應 妥 為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乙 -22 2.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允 應 研 謀 依 業 務 實 際 狀 況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以 減 輕 人 事 費 負 擔 乙 -22 3.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未 能 撙 節 支 出 及 以 超 支 併 決 算 事 項 過 於 頻 繁, 允 宜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乙 -22 4.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稽 核 作 業 未 落 實 乙 -23 5.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薄 弱,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以 降 低 管 理 風 險 乙 -23 文 化 局 主 管 1. 對 補 助 款 運 用 之 審 核 及 處 理 結 果 未 通 知 審 計 機 關 乙 -24 2. 對 民 間 團 體 之 補 助 情 形, 未 依 規 定 於 網 站 上 公 布 資 訊 乙 -25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1.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補 助 各 農 會 設 置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生 化 檢 驗 站, 未 有 相 關 規 範 可 供 遵 循 乙 -26 2. 毛 猪 電 宰 及 拍 賣 業 務 量 逐 年 緊 縮, 允 宜 研 謀 因 應 策 略 乙 -26 3. 肉 品 市 場 公 司 會 計 報 告 無 法 反 映 公 司 年 度 實 際 營 運 績 效, 有 欠 妥 適 乙 -26 地 政 處 主 管 1. 部 分 地 政 事 務 所 內 部 控 制 工 作 未 臻 完 備, 允 宜 加 強 研 謀 改 善 乙 -28 2. 部 分 地 政 事 務 所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未 臻 完 善, 允 宜 加 強 控 管 乙 -28 3. 土 地 或 建 物 已 徵 收 註 記 超 過 15 年 以 上, 迄 未 辦 妥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或 塗 銷 變 更 登 乙 -29 記 4. 法 院 囑 託 限 期 辦 理 案 件 起 算 日 未 一 致 乙 -29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1. 欠 稅 防 止 及 清 理 成 效 欠 佳, 尚 待 持 續 積 極 改 善 乙 -30 2. 稅 籍 釐 正 未 臻 確 實, 有 待 持 續 加 強 改 善 乙 -31 3. 以 前 年 度 之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收 繳 情 形 偏 低 乙 -31 警 察 局 主 管 1. 警 察 人 力 暨 警 用 裝 備 配 賦 欠 妥 適, 允 應 研 謀 改 善 乙 -33 甲 -33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各 主 管 機 關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彙 總 表 ( 續 ) 主 管 機 關 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綱 要 頁 次 2.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成 績 未 臻 理 想, 允 應 加 強 訓 練 乙 -34 3.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不 周, 允 應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乙 -34 4.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不 佳, 允 宜 研 謀 良 策 以 利 永 續 營 運 乙 -34 消 防 局 主 管 1. 消 防 栓 損 壞 未 積 極 協 調 自 來 水 公 司 修 復 乙 -35 2. 未 落 實 實 施 消 防 水 源 缺 乏 地 區 搶 救 計 畫 乙 -36 3. 部 分 分 隊 對 於 轄 內 列 管 檢 查 場 所 尚 未 全 部 清 查 完 畢,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功 能 有 待 落 實 乙 -36 4. 部 分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尚 未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允 應 加 強 輔 導, 以 落 實 防 火 管 理 乙 -36 制 度 5.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清 理 績 效 偏 低, 允 應 檢 討 改 善 乙 -36 6. 公 務 車 輛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檢 查 等 業 務 管 理 未 臻 完 備, 允 宜 加 強 研 謀 改 進 乙 -37 衛 生 局 主 管 1. 各 衛 生 所 財 務 收 支 共 同 性 缺 失, 建 請 督 促 檢 討 有 效 改 善 乙 -38 2.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催 收 作 業 屢 有 延 遲 情 事, 允 應 加 強 研 謀 改 善 乙 -39 3. 山 地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未 臻 嚴 謹, 允 應 加 強 督 導 考 核 乙 -39 環 保 局 主 管 1.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乙 -41 2. 辦 理 廢 棄 物 衍 生 燃 料 示 範 廠 計 畫,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未 能 達 成 設 廠 乙 -42 計 畫 目 標, 亟 待 積 極 檢 討 及 研 謀 改 善 3.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催 繳 及 移 送 作 業 欠 積 極 乙 -42 4.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採 購 期 程 遲 延, 採 購 效 率 欠 佳 乙 -43 5.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核 有 未 落 實 預 算 管 理, 致 超 支 併 決 算 金 額 過 高 及 執 行 率 偏 低 等 情 形 乙 -43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1. 災 害 搶 險 搶 修 開 口 契 約 採 購 作 業 情 形 未 盡 嚴 謹, 尚 待 檢 討 改 進 乙 -44 甲 -34

乙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壹 縣 議 會 主 管 縣 議 會 主 管 僅 花 蓮 縣 議 會 1 個 機 關 單 位, 掌 理 議 決 縣 規 章 縣 預 算, 及 審 議 縣 決 算 之 審 核 報 告 ; 議 決 縣 特 別 稅 課 臨 時 稅 課 及 附 加 稅 課 縣 財 產 之 處 分 縣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及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組 織 規 程 縣 政 府 及 縣 議 員 提 案 事 項 ; 接 受 人 民 請 願 及 其 他 依 法 律 賦 予 之 職 權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4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7 項, 其 中 已 經 執 行 完 成 者 6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1 項, 主 要 係 議 事 錄 編 印 尚 未 屆 履 約 期 限, 經 費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預 算 數 27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30 萬 餘 元 (111.67%), 較 預 算 超 收 3 萬 餘 元 (11.67%), 主 要 係 採 購 案 逾 期 罰 款 2. 歲 出 預 算 數 2 億 182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9,044 萬 餘 元 (94.36%), 應 付 保 留 數 74 萬 餘 元 (0.37%),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 億 9,119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賸 餘 1,062 萬 餘 元 (5.27%), 主 要 係 人 事 費 賸 餘 及 撙 節 各 項 經 費 3.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6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61 萬 餘 元 (100%) 貳 縣 政 府 主 管 縣 政 府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2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3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縣 政 府 主 管 包 括 花 蓮 縣 政 府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2 個 單 位 預 算, 掌 理 整 體 縣 政 之 推 動 與 教 育 行 政 事 項 等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45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153 項, 其 中 已 經 執 行 完 成 者 100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53 項, 主 要 計 畫 項 目 包 括 :1. 花 蓮 縣 99 年 度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更 新 改 善 計 畫 ;2. 農 業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 花 蓮 漁 港 外 泊 區 清 淤 工 程 北 濱 舊 漁 村 休 閒 設 施 工 程 ;3. 水 利 行 政 計 畫 - 花 蓮 縣 政 府 查 扣 ( 沒 入 ) 盜 濫 採 土 石 機 具 存 放 場 工 程 ;4. 堤 防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 美 崙 溪 水 源 橋 堤 防 工 程 ;5. 花 蓮 乙 -1

地 方 文 化 造 景 運 動 -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二 三 期 後 續 工 程 ;6. 下 水 道 工 程 計 畫 - 花 蓮 地 區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一 期 工 程 試 運 轉 維 護 工 作 ; 與 東 昌 村 宜 昌 村 仁 里 村 等 分 支 管 網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7. 風 景 區 整 建 工 程 計 畫 - 新 城 火 車 站 廣 場 周 邊 環 境 整 頓 工 程 七 星 潭 海 岸 風 景 區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工 程 ;8. 道 路 橋 梁 工 程 計 畫 - 玉 里 鎮 五 權 街 建 國 一 ~ 四 街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花 28 線 稻 香 路 福 興 路 拓 寬 工 程 ;9. 教 育 處 計 畫 - 花 崗 國 中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平 和 國 中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月 眉 國 小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等 計 畫 或 採 購 案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25 億 1,928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3 億 4,865 萬 餘 元, 合 計 28 億 6,793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應 收 保 留 數 3,562 萬 餘 元, 審 定 實 現 數 為 21 億 5,146 萬 餘 元 (75.02%), 應 收 保 留 數 5 億 184 萬 餘 元 (17.50%), 主 要 係 收 支 對 列 計 畫 型 補 助 收 入 按 工 程 實 際 進 度 撥 款, 尚 有 部 分 工 程 補 助 款 未 撥 入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6 億 5,331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短 收 2 億 1,462 萬 餘 元 (7.48 %), 主 要 係 上 級 補 助 款 按 工 程 實 際 發 包 金 額 核 撥, 及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數 較 預 計 減 少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6 億 3,046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減 免 數 838 萬 餘 元, 並 同 數 減 列 未 結 清 數, 審 定 實 現 數 為 4 億 583 萬 餘 元 (64.37%), 減 免 數 3,732 萬 餘 元 (5.92%), 主 要 係 工 程 發 包 結 餘 款 及 上 級 核 撥 補 助 收 入 減 少 未 結 清 數 1 億 8,730 萬 餘 元 (29.71%), 主 要 係 各 單 位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尚 未 收 繳 上 級 政 府 計 畫 型 補 助 收 入 尚 未 撥 入, 及 該 府 與 台 灣 土 地 開 發 信 託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開 發 之 光 華 工 業 區, 該 公 司 應 撥 付 之 第 二 次 代 辦 費 尚 未 繳 庫 等 所 致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116 億 5,277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5 億 7,529 萬 餘 元,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3,683 萬 餘 元, 合 計 為 122 億 6,49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實 現 數 763 萬 餘 元 及 應 付 保 留 數 1,632 萬 餘 元, 審 定 實 現 數 為 95 億 8,306 萬 餘 元 (78.13%), 應 付 保 留 數 14 億 281 萬 餘 元 (11.44%),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09 億 8,587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賸 餘 12 億 7,903 萬 餘 元 (10.43%), 主 要 係 :(1) 各 計 畫 之 人 事 費 賸 餘 ;(2) 花 28 線 道 路 用 地 及 地 上 物 徵 收 補 償 費 賸 餘 ;(3) 吉 安 鄉 一 號 公 路 立 體 交 叉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未 執 行 ;(4) 縣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各 項 生 活 扶 助 及 醫 療 急 難 救 助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津 貼 等, 依 實 際 需 要 核 發 後 賸 餘 ;(5) 貸 款 利 率 下 降 致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賸 餘 ;(6) 收 支 對 列 之 補 助 計 畫 中 央 政 府 核 撥 補 助 款 減 少, 相 對 產 生 賸 餘 ;(7) 各 項 計 畫 及 工 程 發 包 結 餘 款 ;(8) 撙 節 各 項 行 政 支 出 等 所 致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20 億 3,987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減 免 數 94 萬 餘 元, 並 同 數 減 列 未 結 清 數, 審 定 實 現 數 14 億 4,774 萬 餘 元 (70.97%), 減 免 數 8,436 萬 餘 元 (4.14%), 主 要 係 減 免 南 平 中 學 廚 房 視 聽 裝 潢 傢 俱 設 備 採 購 履 約 爭 議 款, 及 各 項 計 畫 結 餘 款 未 結 清 數 5 億 776 萬 餘 乙 -2

元 (24.89%), 主 要 計 畫 項 目 包 括 :(1) 道 路 橋 樑 工 程 計 畫 - 花 28 線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用 地 費 ;(2) 農 業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 花 蓮 漁 港 碼 頭 鋪 面 路 燈 汰 換 工 程 ;(3) 其 他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 花 蓮 地 方 文 化 造 景 運 動 -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 二 三 期 工 程 ;(4) 教 育 處 辦 理 青 少 年 交 流 研 習 中 心 (98 年 8 月 更 名 為 洄 瀾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 工 程 可 行 性 評 估 先 期 規 劃 及 後 續 委 外 招 商 ; 宜 昌 國 中 秀 林 國 中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等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部 分 縣 政 府 主 管 包 括 : 花 蓮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花 蓮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等 3 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老 人 福 利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婦 女 福 利 社 會 福 利 獎 助 學 金 及 文 教 活 動 公 益 活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等 15 項 實 施 結 果, 計 有 社 會 救 助 等 13 項 計 畫, 因 年 度 內 無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致 申 請 救 助 案 件 減 少, 或 依 實 際 申 請 量 覈 實 撥 款, 或 實 際 貸 款 數 及 申 辦 補 助 戶 未 如 預 期 等 情 由, 致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決 算 審 定 數 2 億 7,246 萬 餘 元, 較 可 用 預 算 數 增 加 7,092 萬 餘 元 ; 基 金 用 途 決 算 審 定 數 2 億 637 萬 餘 元, 較 可 用 預 算 數 減 少 1,764 萬 餘 元, 審 定 本 期 賸 餘 6,609 萬 餘 元, 較 可 用 預 算 數 列 短 絀 2,248 萬 餘 元, 相 距 8,857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超 收, 及 台 泥 和 平 電 力 回 饋 金 較 預 計 增 加 等 所 致 三 提 供 花 蓮 縣 政 府 決 定 施 政 方 針 之 建 議 意 見 依 審 計 法 第 70 條 及 預 算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本 室 應 提 供 審 核 花 蓮 縣 政 府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財 務 ( 物 ) 經 營 管 理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等 預 算 執 行, 及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能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建 議, 以 供 該 府 作 為 決 定 民 國 101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之 參 考 茲 將 所 提 建 議 意 見, 摘 述 如 次 : ( 一 ) 財 務 結 構 失 衡 公 共 債 務 逐 年 攀 高, 允 宜 加 強 公 共 債 務 管 理 及 落 實 各 項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該 府 截 至 99 年 底 止, 長 短 期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已 高 達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底 124 億 7,650 萬 餘 元 猶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逐 年 增 加, 財 政 持 續 惡 化, 有 待 加 強 公 共 債 務 之 管 理 又 該 府 雖 已 研 擬 各 項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惟 執 行 結 果, 仍 有 下 列 事 項 有 待 持 續 檢 討 及 落 實 辦 理 :1. 加 強 對 所 屬 機 關 常 態 預 算 編 列 之 審 查 ;2. 加 強 應 收 之 行 政 罰 鍰 縣 有 地 租 金 與 使 用 補 償 金 乙 -3

等 之 催 繳 ;3. 加 強 地 方 稅 課 稽 徵 及 欠 稅 清 理 與 防 止 作 業 ;4.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以 靈 活 資 金 運 用 ;5. 加 強 社 會 福 利 計 畫 執 行 管 控 機 制, 以 防 杜 溢 發 或 錯 誤 情 事 ;6. 落 實 非 公 用 土 地 之 經 營 管 理, 以 盡 地 利, 並 裕 庫 收 ;7. 強 化 開 源 節 流 成 效 評 核 與 課 責 機 制, 有 效 提 升 財 務 績 效 ;8. 積 極 推 動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9. 採 量 入 為 出 原 則, 嚴 密 控 管 歲 出 預 算 規 模, 並 積 極 導 入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把 錢 用 在 刀 口 上, 使 有 限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 二 ) 允 宜 建 立 健 全 之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以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該 府 98 年 度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績 效 評 核 結 果, 核 有 施 政 計 畫 制 度 規 章 及 管 控 作 業 未 臻 完 備 等 缺 失 情 事 如 次 :1.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制 度 規 章 及 管 控 作 業 未 臻 完 備 ;2. 未 能 依 縣 政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施 政 總 目 標 及 縣 長 施 政 主 軸, 審 慎 擇 定 年 度 管 考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3. 中 長 程 策 略 規 劃 及 管 考 機 制 未 臻 完 備 ;4. 年 度 預 算 與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之 成 果 並 未 有 顯 著 連 結 ;5. 未 妥 善 建 立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欠 缺 客 觀 衡 量 標 準 ;6. 未 能 落 實 績 效 追 蹤 及 回 饋 機 制, 及 時 匡 正 施 政 缺 失 ;7. 未 依 規 定 編 製 績 效 報 告 或 評 估 報 告 ; 8. 績 效 獎 懲 考 核 作 業 未 臻 完 備, 已 失 奬 懲 之 誘 因 功 能 等, 允 宜 在 東 部 永 續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前 提 下 建 構 地 方 特 色 願 景, 納 入 縣 長 治 縣 理 念 之 施 政 主 軸, 審 慎 選 訂 施 政 重 點 及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集 中 施 政 焦 點, 並 依 所 選 訂 之 目 標 訂 定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及 衡 量 標 準, 據 以 擬 定 機 關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使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與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之 策 略 績 效 目 標 相 互 連 結, 以 有 效 將 縣 長 政 見 轉 化 為 施 政 計 畫, 並 落 實 計 畫 管 考 機 制, 以 提 升 施 政 績 效 ( 三 )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欠 周 延, 及 完 工 後 經 營 管 理 不 善,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以 達 成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該 府 近 年 來 為 提 升 花 蓮 縣 文 化 教 育 及 生 活 品 質, 建 構 成 觀 光 及 環 保 大 縣, 以 加 速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強 化 城 市 競 爭 力, 積 極 擘 劃 採 取 促 進 民 間 廠 商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或 爭 取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或 自 籌 經 費 等 方 式, 先 後 辦 理 完 成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 名 稱 變 更 為 洄 瀾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 花 蓮 縣 立 南 平 中 學 ; 花 蓮 縣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廢 棄 物 衍 生 燃 料 示 範 廠 (RDF) ; 花 蓮 多 功 能 漁 港 漁 業 場 館 花 蓮 無 毒 農 業 園 區 花 蓮 縣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花 蓮 縣 寬 頻 管 道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 城 鄉 願 景 館 及 陽 光 電 城 等 教 育 環 保 農 業 通 訊 或 觀 光 相 關 之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惟 查 上 開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投 入 鉅 資 建 設 完 成 後, 未 能 發 揮 投 資 效 益, 達 成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歸 納 造 成 上 述 情 況 之 主 要 原 因 為..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未 盡 周 延, 未 審 慎 辦 理 計 畫 可 行 性 評 估, 包 括 用 地 取 得 法 令 技 術 市 場 財 務 及 營 運 管 理 等 可 行 性, 及 忽 視 完 工 後 設 施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問 題, 暨 未 能 落 實 辦 理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考 核 與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作 業 等 所 致 前 揭 建 設 未 能 如 期 發 揮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經 媒 體 報 導 引 發 民 眾 質 疑 浪 費 公 帑, 影 響 政 府 施 政 形 象 至 鉅, 亟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允 應 加 強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先 期 規 劃 作 業, 乙 -4

及 完 工 後 之 經 營 管 理, 加 速 推 動 後 續 各 項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及 營 運 管 理 作 業 事 宜, 俾 發 揮 整 體 投 資 效 益, 達 成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 四 )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之 前 置 作 業 及 計 畫 執 行 之 控 管 欠 佳, 亟 待 研 謀 改 進, 俾 確 保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該 府 執 行 各 項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核 有 工 區 調 查 土 地 取 得 管 線 遷 移 違 建 拆 遷 及 建 照 申 請 等 前 置 作 業 未 完 備, 或 整 體 規 劃 作 業 欠 嚴 謹, 或 未 確 實 依 核 定 計 畫 執 行, 計 畫 執 行 控 管 欠 佳 等 未 當 情 事, 影 響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亟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進 又 依 據 該 府 99 年 第 2 次 重 要 施 政 列 管 計 畫 督 導 會 報 會 議 記 錄, 主 席 指 ( 裁 ) 示 事 項 第 2 點 略 以.. 99 年 度 起 各 項 建 設 計 畫, 各 單 位 應 積 極 辦 理, 作 好 前 置 作 業, 避 免 造 成 用 地 取 得 問 題 變 更 設 計 或 追 加 經 費 等 不 應 該 有 的 情 形 發 生, 以 致 部 分 工 程 拖 延 到 年 底 才 倉 促 執 行, 計 畫 無 法 於 年 度 內 執 行 完 成, 希 望 能 徹 底 改 善 綜 上, 允 宜 加 強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之 前 置 作 業, 及 計 畫 執 行 之 控 管, 俾 確 保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 五 ) 光 華 工 業 區 土 地 租 售 情 形 及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招 商 成 效 欠 佳, 亟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該 府 與 台 灣 土 地 開 發 信 託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開 發 之 光 華 工 業 區 截 至 98 年 底 止, 後 期 土 地 銷 售 率 僅 35.44%, 尚 待 出 售 面 積 31 公 頃 餘, 銷 售 情 形 欠 佳, 且 開 發 成 本 將 因 利 息 負 擔 而 墊 高, 並 影 響 合 作 開 發 單 位 投 入 成 本 之 回 收, 綜 計 尚 未 收 回 之 開 發 成 本 高 達 31 億 1 千 餘 萬 元 ; 另 該 園 區 相 關 公 共 設 施 自 94 年 間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同 意 接 管 迄 今, 屢 因 園 區 之 公 共 設 施 遭 人 偷 竊 破 壞 佔 用 等 原 因, 致 無 法 完 成 移 交 作 業, 惟 每 年 仍 需 負 擔 數 百 萬 元 之 公 共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加 重 開 發 成 本 之 負 擔, 允 應 積 極 協 調 開 發 單 位 研 謀 改 善, 避 免 影 響 政 府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另 花 蓮 縣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推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其 中 展 示 大 樓 原 規 劃 為 環 境 教 育 展 示 館, 惟 因 內 部 設 備 購 置 經 費 無 著, 迄 今 仍 處 於 閒 置 狀 態 ; 又 該 園 區 之 量 產 實 證 區, 截 至 98 年 度 終 了, 迄 無 廠 商 簽 約 進 駐 ; 且 因 污 水 量 未 達 污 水 處 理 廠 運 轉 最 低 處 理 量, 致 該 廠 及 周 邊 設 施 未 能 正 式 運 轉, 每 年 尚 須 耗 費 專 業 人 員 人 事 成 本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用, 造 成 政 府 之 不 經 濟 支 出 ; 及 原 規 劃 之 遊 客 資 訊 中 心 - 鳳 林 資 訊 館, 自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移 撥 鳳 林 鎮 公 所 後, 迄 未 按 原 規 劃 用 途 開 放 啟 用, 閒 置 年 餘 未 能 發 揮 使 用 效 益, 損 及 政 府 形 象 綜 上, 園 區 招 商 成 效 不 彰, 廠 區 閒 置 問 題 嚴 重,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方 案, 避 免 加 重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及 影 響 政 府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 六 )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年 度 計 畫 之 執 行 績 效 遠 不 如 預 期, 允 宜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該 府 為 調 節 縣 內 土 石 的 供 應, 穩 定 市 場 價 格, 及 充 裕 地 方 自 治 財 源, 自 民 國 96 年 起 設 置 花 蓮 縣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其 業 務 之 核 心 任 務, 為 配 合 縣 管 河 川 整 治 計 畫, 以 達 河 川 疏 濬 功 能, 兼 顧 由 開 採 砂 石 出 售, 以 增 加 地 方 財 政 收 入, 營 運 初 期, 以 壽 豐 溪 立 霧 溪 萬 里 溪 河 川 整 治 為 主 執 行 結 果, 乙 -5

自 成 立 至 98 年 度 止, 合 計 解 繳 縣 庫 淨 額 2 億 7,113 萬 餘 元, 已 成 為 縣 庫 重 要 收 入, 惟 98 年 度 決 算 列 實 際 土 石 採 取 量 181 萬 餘 立 方 米, 僅 達 全 年 預 計 數 337 萬 立 方 米 之 53.80%, 且 較 97 年 度 下 降 24.54% 又 截 至 99 年 12 月 底 止, 實 際 土 石 採 取 量 122 萬 餘 立 方 米, 僅 達 全 年 預 計 數 320 萬 立 方 米 之 38.40%, 其 執 行 效 益, 已 遠 不 如 預 期 對 於 中 央 管 河 川 允 應 考 量 疏 濬 計 畫 前 置 審 查 作 業 時 間 及 執 行 因 素, 覈 實 估 算 年 度 預 計 量 ; 縣 管 河 川 部 分 允 應 周 延 考 量 河 川 特 性 及 地 理 環 境 等 因 素, 並 排 除 防 汛 期 影 響 期 間, 覈 實 估 算 可 執 行 期 程, 以 避 免 造 成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較 預 計 量 產 生 嚴 重 落 差 情 形 ; 另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確 實 依 縣 ( 市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第 33 點 規 定 檢 討 並 及 時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俾 提 升 基 金 計 畫 之 執 行 績 效, 達 成 基 金 設 置 目 標 四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推 動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績 效 目 標 欠 妥 適, 欠 缺 完 整 之 績 效 管 理 配 套 法 規 及 回 饋 功 能 該 府 推 動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已 訂 定 花 蓮 縣 政 府 重 要 施 政 列 管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要 點, 並 自 100 年 3 月 起 編 印 99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報 告 經 抽 查 其 辦 理 情 形, 核 有 :1. 欠 缺 完 整 之 績 效 管 理 配 套 法 規 : 現 行 花 蓮 縣 政 府 重 要 施 政 列 管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要 點, 列 管 考 核 之 項 目 僅 及 於 個 案 計 畫, 包 括 總 金 額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施 政 計 畫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基 本 設 施 計 畫 重 要 會 議 裁 ( 指 ) 示 列 管 事 項, 及 重 大 交 辦 列 管 案 件 等, 欠 缺 機 關 整 體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部 分, 內 容 亦 僅 涵 蓋 業 務 面 向, 未 具 整 體 性 又 地 方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作 業 手 冊 業 經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通 函 廢 止,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研 訂 相 關 規 範 允 宜 研 議 導 入 中 央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參 據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要 點 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作 業 手 冊 及 訂 定 適 合 縣 政 需 求 之 配 套 法 規 ;2. 未 擬 訂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做 為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之 指 引 :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為 現 階 段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的 重 要 資 源 分 配 措 施 及 施 政 方 針, 依 據 前 述 績 效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應 依 其 職 掌, 納 入 行 政 首 長 施 政 主 軸, 擇 定 施 政 重 點 及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訂 定 未 來 四 年 之 綜 合 策 略 計 畫, 並 據 以 擬 訂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及 預 算 ;3. 施 政 計 畫 績 效 目 標 欠 妥 適 : 查 該 府 99 年 度 績 效 報 告 所 呈 現 各 機 關 施 政 計 畫 績 效 目 標, 均 屬 年 度 內 經 常 性 辦 理 事 項, 且 僅 止 於 業 務 面, 不 包 括 人 力 面 及 經 費 面, 未 具 整 合 性 之 策 略 目 標 ; 又 業 務 面 之 策 略 績 效 目 標 尚 未 能 反 應 行 政 效 率 與 服 務 效 能 等 面 向 99 年 度 各 機 關 單 位 訂 有 策 略 績 效 目 標 154 項, 衡 量 指 標 599 項 執 行 結 果, 已 達 成 目 標 ( 達 成 度 100%) 者 568 項, 占 總 項 數 94.82%, 整 體 績 效 平 均 98.89 分 ; 且 各 單 位 績 效 總 分 100 分 者, 有 財 政 處 等 11 個 單 位, 逾 98 分 未 達 100 分 者, 有 建 設 處 等 5 個 單 位, 顯 示 該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單 位 之 績 效 目 標 值 設 定 過 於 寬 鬆 保 守 或 簡 略, 難 以 呈 現 整 體 施 政 績 效 及 產 生 激 勵 效 果 ;4. 欠 缺 回 饋 功 能 :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結 果 尚 未 能 做 為 以 後 年 度 施 政 規 劃 及 預 算 編 列 之 依 據 經 建 請 研 議 改 善 據 復 : 因 各 地 方 政 府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體 例 格 式 及 作 法 不 一, 乙 -6

將 參 酌 其 他 縣 作 法, 由 各 單 位 訂 定 其 績 效 目 標,99 年 度 第 一 次 實 施, 所 訂 指 標 確 有 改 善 的 必 要, 將 督 請 各 單 位 納 入 行 政 效 率 與 服 務 效 能 等 面 向 指 標, 訂 定 較 為 妥 適 績 效 目 標, 以 作 為 以 後 年 度 施 政 規 劃 及 預 算 編 列 之 依 據 ( 二 ) 預 算 編 列 未 覈 實 執 行 率 偏 低 及 保 留 作 業 欠 嚴 謹 1. 預 算 編 列 方 面 :(1) 歲 入 預 算 列 有 未 經 上 級 政 府 核 定 之 補 助 收 入 : 該 府 辦 理 美 崙 溪 水 源 橋 頭 下 游 右 岸 堤 防 工 程 編 列 預 算 3,000 萬 元, 其 中 包 含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1,000 萬 元 經 查 該 補 助 收 入 迄 未 獲 相 關 上 級 政 府 之 核 定 即 逕 予 編 列, 核 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第 11 14 點 規 定 未 合 ;(2) 歲 出 預 算 編 列 未 臻 覈 實 : 其 他 公 共 工 程 部 落 建 設 工 程 科 目 歲 出 賸 餘 數 為 4,827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部 分 工 程 因 未 達 成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規 定 進 度 遭 致 註 銷 補 助 款, 或 僅 獲 補 助 規 劃 費 等 所 致 ; 其 他 公 共 工 程 創 造 城 鄉 新 風 貌 科 目 歲 出 賸 餘 數 4,253 萬 餘 元, 其 中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瑞 穗 運 動 公 園 整 體 規 劃 改 善 工 程 編 列 預 算 1,470 萬 元, 惟 僅 獲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核 定 111 萬 元 之 規 劃 費 ; 道 路 橋 梁 工 程 -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歲 出 賸 餘 數 為 1 億 4,887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溢 列 辦 理 生 活 圈 計 畫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花 28 線 道 路 用 地 及 地 上 物 補 償 費 預 算 達 6,019 萬 餘 元, 及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 吉 安 鄉 一 號 公 路 立 體 交 叉 工 程 預 算 1,169 萬 餘 元, 因 規 劃 設 計 路 線 與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辦 理 之 鐵 路 高 架 計 畫 重 疊 等, 致 該 計 畫 暫 不 執 行 前 揭 收 支 對 列 之 上 級 補 助 計 畫 皆 未 辦 理 追 減 預 算, 致 虛 增 歲 入 預 算 及 經 費 賸 餘, 未 能 真 實 反 應 預 算 規 模, 影 響 執 行 績 效 之 評 量 經 促 請 檢 討 妥 處 據 復 : 嗣 後 當 加 強 內 部 控 管 機 制, 並 確 實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以 符 編 列 原 則 2. 預 算 執 行 方 面 :(1)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欠 佳, 迄 未 能 有 效 提 升 :99 年 度 歲 出 經 資 門 預 算 數 ( 不 含 統 籌 科 目 )56 億 455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支 付 實 現 數 36 億 2,024 萬 餘 元, 約 占 預 算 數 64.60% 其 中 資 本 門 預 算 23 億 9,544 萬 餘 元, 支 付 實 現 數 8 億 9,422 萬 餘 元, 執 行 率 約 37.33%; 應 付 保 留 數 10 億 5,560 萬 餘 元, 保 留 比 例 達 44.07%, 其 主 要 原 因 係 財 務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計 畫 延 後 辦 理 或 暫 緩 支 付, 或 前 置 規 劃 作 業 延 宕, 或 提 報 送 審 作 業 延 遲, 或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中, 或 規 劃 設 計 欠 周 致 變 更 設 計 中, 或 檢 據 核 銷 作 業 欠 積 極 等 經 統 計 近 5 年 來 (95 至 99 年 度 )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詳 圖 1), 其 執 行 率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2)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迭 有 未 符 合 預 算 法 規 情 事 : 依 據 預 算 法 第 62 條 規 定 : 總 預 算 內 各 機 關 各 政 事 及 計 畫 或 業 務 科 目 間 之 經 費, 不 得 互 相 流 用 查 該 府 辦 理 府 前 圓 環 植 栽 相 關 費 用 係 編 列 於 一 般 行 政 - 廳 舍 維 護 及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項 下, 惟 實 際 係 於 乙 -7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 自 然 保 育 及 林 政 推 展 工 作 計 畫 項 下 核 銷 費 用 計 196 萬 餘 元 ; 辦 理 慶 祝 百 年 花 蓮 各 宗 教 祭 天 為 民 祈 福 活 動 暨 花 蓮 縣 農 特 產 品 媒 體 行 銷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總 經 費 共 計 650 萬 元, 由 宗 教 禮 俗 業 務 計 畫 項 下 僅 勻 支 10 萬 元, 其 餘 經 費 分 別 由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業 務 計 畫 項 下 勻 支 640 萬 元, 農 業 行 銷 經 費 分 攤 比 例 達 98.46%, 相 關 經 費 分 攤 比 例 懸 殊, 顯 與 該 媒 體 行 銷 內 容 未 符 等 未 當 情 事 ; (3) 部 分 計 畫 已 執 行 多 年 迄 未 完 成 : 如 95 及 97 年 度 辦 理 福 興 吉 安 村 分 支 管 網 工 程 及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94 年 度 辦 理 生 活 圈 計 畫 工 程 用 地 補 償 費, 及 辦 理 96 年 度 花 蓮 特 色 畜 禽 肉 品 示 範 加 工 場 等, 皆 已 執 行 多 年 迄 未 完 成 經 通 知 減 列 或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當 注 意 依 預 算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於 每 月 召 開 督 導 會 議, 依 各 項 計 畫 執 行 工 程 之 進 度, 逐 項 檢 討 並 加 以 輔 導, 以 提 升 預 算 執 行 率 3. 預 算 保 留 作 業 方 面 :(1) 歲 入 預 算 保 留 審 核 作 業 欠 嚴 謹 : 本 年 度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預 算 18 億 135 萬 餘 元, 應 收 保 留 數 2 億 6,167 萬 餘 元, 保 留 比 例 約 14.53% 惟 相 關 歲 入 預 算 保 留 作 業 欠 嚴 謹, 核 有 溢 列 應 收 保 留 數 情 形, 如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辦 理 台 灣 城 鄉 新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 政 策 引 導 型 第 2 階 段 - 鳳 林 鎮 實 驗 性 生 態 社 區 工 程, 溢 列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應 收 數 達 1,740 萬 元 ; 辦 理 生 活 圈 系 統 計 畫 - 吉 安 鄉 一 號 公 路 立 體 交 叉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1,019 萬 餘 元, 因 該 工 程 與 交 通 部 改 建 工 程 局 辦 理 之 鐵 路 高 架 計 畫 尚 待 整 合 與 協 調, 該 工 程 本 年 度 暫 不 執 行, 惟 仍 予 以 列 入 歲 入 保 留 數 ;(2) 歲 出 預 算 保 留 作 業 欠 周 延 : 補 助 各 宗 教 團 體 辦 理 慶 祝 建 國 百 年 花 蓮 各 宗 教 祭 天 為 民 祈 福 繞 境 活 動 未 能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結 報 手 續 其 中 補 助 瑞 穗 青 蓮 寺 慶 祝 建 國 百 年 瑞 穗 鄉 繞 境 活 動 及 順 天 宮 慶 祝 建 國 百 年 豐 濱 鄉 繞 境 活 動, 共 計 119 萬 餘 元, 未 能 於 99 年 12 月 31 日 前 發 生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另 辦 理 花 蓮 縣 管 河 川 ( 含 美 崙 溪 主 要 抽 水 站 及 水 情 監 測 站 ) 水 情 收 集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工 程 經 費 1,844 萬 餘 元, 尚 未 發 生 權 責 查 上 開 計 畫 或 工 程 皆 未 能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發 生 權 責, 其 保 留 作 業 核 與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案 件 審 核 作 業 規 定 未 符 經 通 知 減 列 並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當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 三 ) 允 應 籌 謀 各 項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並 落 實 執 行, 以 健 全 財 政 有 效 紓 緩 困 境 近 5 年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歲 入 歲 出 短 絀 皆 呈 現 入 不 敷 出 現 象, 財 政 缺 口 迄 無 改 善 跡 象 截 至 99 年 度 終 了 公 共 債 務 餘 額 已 達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度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增 幅 約 7.19%, 較 95 年 度 增 加 39 億 1,496 萬 餘 元, 增 幅 約 41.39%, 財 政 失 衡 持 續 惡 化 經 建 請 積 極 籌 謀 開 拓 財 源 節 流 方 案 1. 開 源 方 面 : (1) 地 方 稅 欠 稅 清 理 仍 待 加 強 辦 理 : 以 前 年 度 本 稅 案 件 開 徵 數 總 額 71,770 件, 金 額 3 億 6,472 萬 餘,99 年 度 實 徵 件 數 25,429 件, 金 額 1 億 2,623 萬 餘 元, 實 徵 數 占 開 徵 數 其 件 數 及 金 額 之 比 率 乙 -8

分 別 為 35.43% 及 34.61%, 未 徵 起 稅 款 龐 鉅 ; 另 99 年 度 應 收 罰 鍰 實 現 數 僅 1,469 萬 餘 元, 約 占 應 收 數 之 11.29%, 未 實 現 數 卻 達 8,571 萬 餘 元, 顯 示 催 收 績 效 欠 佳 允 宜 持 續 落 實 加 強 欠 稅 清 理 計 畫, 並 加 強 稽 催 應 收 罰 鍰, 以 增 裕 庫 收 ; 另 於 成 本 效 益 原 則 下, 可 參 酌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建 置 之 車 牌 辨 識 系 統, 查 緝 違 章 車 輛, 提 高 查 緝 能 量 及 成 效 據 復 : 對 欠 稅 清 理 及 防 止 之 各 項 缺 失, 已 研 擬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將 於 100 年 度 加 強 執 行 ; 另 建 置 車 牌 辨 識 系 統 方 面, 前 於 95 96 年 度 提 出 需 求, 惟 因 經 費 考 量 該 預 算 案 未 獲 審 查 通 過 為 提 升 查 緝 效 能 節 省 人 力, 將 於 101 年 度 再 次 提 報 需 求 其 餘 事 項 皆 允 加 強 改 善 或 已 研 擬 改 善 計 畫 於 100 年 度 執 行 (2)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之 營 運 效 率 亟 待 提 升, 俾 充 裕 自 治 財 源 :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設 立 目 的 包 含 充 裕 地 方 自 治 財 源 乙 項 查 該 基 金 近 3 年 營 運 狀 況, 在 收 入 方 面 :99 年 度 業 務 收 入 較 97 年 度 衰 退 達 54.86 %; 每 立 方 公 尺 銷 貨 量 所 創 造 之 收 入,99 年 度 為 111.82 元, 雖 較 98 年 度 之 110.44 元 增 加, 惟 相 較 97 年 度 之 154.8 元 則 下 降 約 27.76% 在 成 本 方 面 : 每 立 方 公 尺 之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由 97 年 度 之 61.19 元 逐 年 上 升 至 99 年 度 之 75.55 元 成 長 幅 度 達 23.47% 在 營 業 成 果 方 面 : 其 賸 餘 由 97 年 度 之 1 億 8,562 萬 餘 元 大 幅 下 降 至 99 年 度 之 4,478 萬 餘 元, 衰 退 幅 度 達 75.87% 綜 上, 該 基 金 在 營 運 績 效 上 逐 年 大 幅 衰 退, 顯 有 經 營 效 能 過 低 情 形, 致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繳 庫 數 逐 年 減 少 據 復 : 當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導 入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以 提 升 經 營 效 能, 充 裕 自 治 財 源 (3) 規 費 及 罰 款 收 繳 績 效 偏 低, 允 宜 檢 討 改 善 : 98 年 度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源 績 效 考 評 成 績, 該 府 在 規 費 及 罰 款 徵 收 情 形 項 目 考 核 成 績 得 11.3 分 ( 總 分 30 分 ), 該 項 成 績 列 受 考 評 20 縣 市 中 名 列 末 位 查 該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轉 入 99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數 計 8,697 萬 餘 元, 實 現 數 898 萬 餘 元, 約 10.33%; 本 (99) 年 度 裁 罰 案 件 共 計 3,208 萬 餘 元, 實 現 數 1,535 萬 餘 元, 約 47.87 %, 收 繳 績 效 欠 佳 另 97 98 99 年 決 算 所 列 以 前 年 度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實 現 情 形, 呈 現 年 度 越 久 之 罰 鍰, 實 現 數 占 應 收 數 比 率 越 低 之 情 形, 顯 見 年 度 越 久 之 應 收 罰 鍰 形 成 呆 帳 之 機 率 越 高 據 復 : 已 函 請 各 主 辦 單 位 確 實 依 規 定 辦 理 收 繳 事 宜 (4) 開 源 績 效 考 評 總 體 成 績 欠 佳, 允 應 就 現 有 財 源 基 礎 積 極 規 劃 新 增 資 源,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 依 據 98 年 度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源 績 效 考 評 成 績 表, 該 府 在 開 源 總 成 績 方 面, 為 受 考 評 20 縣 市 中 居 末 4 位, 考 評 成 績 欠 佳 主 要 除 規 費 及 罰 款 徵 收 情 形 欠 佳 外, 尚 有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及 公 告 現 值 占 市 價 之 比 例 公 有 財 產 收 益 情 形 考 評 成 績 仍 待 改 善 另 查 該 府 尚 有 花 蓮 無 毒 農 業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陽 光 電 城 等 低 度 使 用 或 閒 置 狀 態 之 公 有 建 物, 允 應 就 租 售 管 理 開 發 利 用 合 作 經 營 等 事 項, 研 謀 具 體 之 處 理 方 案 或 經 營 開 發 計 畫, 提 升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充 裕 財 政, 增 益 縣 庫 收 入 據 復 : 已 訂 定 催 收 及 清 理 計 畫, 積 極 催 收 處 理 舊 欠 之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並 就 閒 置 土 地 加 強 清 理 提 升 管 理 績 效 ; 陽 光 乙 -9

電 城 及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方 面, 已 研 提 或 研 擬 相 關 活 化 計 畫 2. 節 流 方 面 : (1) 秉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衡 酌 財 政 負 擔, 妥 謀 財 源 後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 該 府 在 推 動 99 年 度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午 餐 免 費 計 畫,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分 析 評 估, 除 與 預 算 籌 劃 擬 編 及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未 符 外, 新 興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未 依 預 算 相 關 法 規 籌 編 概 算 及 年 度 預 算 逕 以 追 加 減 預 算 支 應, 亦 與 預 算 法 列 舉 得 辦 理 追 加 減 預 算 之 項 目 未 盡 相 符 又 該 計 畫 在 未 設 排 富 條 件 下, 以 縣 預 算 支 應 國 中 小 一 般 生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金 額 共 計 9,362 萬 餘 元, 該 項 福 利 政 策 有 排 擠 其 他 教 育 資 源 之 虞 另 有 關 非 法 定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方 面, 99 年 度 支 出 6,191 萬 餘 元, 猶 較 98 年 度 4,780 萬 餘 元 成 長 29.51% 其 中 縣 預 算 支 應 之 非 法 定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99 年 度 為 3,874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度 3,265 萬 餘 元 成 長 18.63% 該 等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係 移 轉 性 支 付 或 補 貼 性 質, 雖 具 所 得 重 分 配 之 效 果, 並 達 政 府 照 顧 弱 勢 人 民 之 功 用, 惟 在 歲 入 無 明 顯 成 長 下, 非 法 定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卻 持 續 增 加, 恐 有 排 擠 其 他 政 事 支 出 之 虞, 並 使 公 共 資 源 分 配 愈 趨 僵 化 據 復 : 有 關 非 法 定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部 分, 嗣 後 將 更 審 慎 嚴 謹 評 估 各 計 畫 之 實 施 成 效, 當 持 妥 善 配 置 有 限 資 源 之 精 神, 編 列 各 項 福 利 支 出, 以 達 效 用 極 大 之 目 標 (2) 未 切 實 依 花 蓮 縣 政 府 99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撙 節 支 用 經 費 : 該 府 近 5 年 歲 入 無 明 顯 成 長, 自 有 財 源 卻 有 下 降 趨 勢, 自 有 財 源 占 歲 入 比 率 已 由 95 年 度 之 22.72% 下 降 至 99 年 度 之 18.41 % 惟 近 3 年 之 經 常 支 出 卻 持 續 擴 張, 自 有 財 源 遠 不 足 以 支 應 人 事 費 用 另 該 府 本 年 度 公 關 用 餐 費 及 致 贈 用 禮 品 費 共 計 914 萬 餘 元, 在 財 政 狀 況 日 趨 困 窘 下, 允 應 檢 討 改 善, 以 符 合 節 約 措 施 據 復 : 爾 後 必 本 撙 節 原 則 支 用 經 費 ( 四 )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清 理 成 效 仍 偏 低, 亟 待 加 強 催 繳 清 查 作 業 該 府 各 單 位 辦 理 違 反 各 項 法 令 規 定 之 罰 鍰, 以 前 年 度 (91-98)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轉 入 本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數 有 729 件, 金 額 6,418 萬 餘 元 ; 及 本 (99) 年 度 裁 罰 案 件 252 件, 金 額 2,351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核 有 :1. 應 收 罰 鍰 收 繳 績 效 仍 偏 低, 亟 待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清 理 結 果, 實 現 數 605 萬 餘 元, 約 9.44%; 本 (99) 年 度 各 項 罰 鍰 實 現 數 925 萬 餘 元, 約 39.34%, 收 繳 績 效 欠 佳, 各 年 度 尚 待 收 繳 之 行 政 罰 鍰 累 計 達 6,016 萬 餘 元 ; 另 統 計 近 五 年 (95-99)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收 繳 率 ( 詳 圖 2), 較 前 一 年 度 (98 年 度 ) 大 幅 降 低, 收 繳 績 效 欠 彰 ;2. 註 銷 債 乙 -10

權 憑 證 金 額 驟 增, 允 應 積 極 加 強 清 查 催 繳 作 業 : 本 年 度 註 銷 已 屆 滿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7 條 規 定 執 行 期 限 之 債 權 憑 證 共 49 件, 金 額 152 萬 餘 元, 較 去 年 度 註 銷 之 債 權 憑 證 件 數 31 件 金 額 68 萬 餘 元 大 幅 增 加 ; 又 95 年 度 所 取 得 之 債 權 憑 證 共 129 件, 金 額 284 萬 餘 元, 亦 即 將 陸 續 屆 滿 5 年 之 執 行 期 限, 允 應 注 意 依 據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行 政 罰 規 費 及 其 他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案 件 行 政 執 行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第 18 點 : 已 取 得 執 行 憑 證 之 罰 鍰 案 件, 各 罰 鍰 機 關 至 少 應 每 半 年 清 查 受 處 分 人 之 財 產 及 所 得 資 料, 發 現 受 處 分 人 有 可 供 執 行 之 財 產 時, 應 即 檢 附 債 權 憑 證 影 本 交 移 送 單 位 移 送 管 轄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之 規 定 積 極 辦 理, 避 免 庫 收 流 失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已 函 請 各 主 辦 單 位 確 實 依 規 定 辦 理 收 繳 事 宜, 並 確 實 注 意 各 債 權 之 收 繳 時 效 ( 五 )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金 額 頗 鉅, 未 積 極 清 查 並 適 法 處 理,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該 府 所 轄 各 機 關 單 位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情 形, 經 查 截 至 99 年 10 月 31 日 止, 仍 計 有 165 個 機 關 單 位 602 個 帳 戶, 金 額 計 1 億 5,999 萬 餘 元 ( 該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部 分, 計 有 153 個 機 關 單 位 516 個 帳 戶, 金 額 1 億 5,829 萬 餘 元 ), 其 中 127 個 帳 戶 係 於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 年 8 月 14 日 函 示 清 查 後 開 戶 者 顯 示 該 府 所 轄 各 機 關 單 位 未 確 實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相 關 函 示 積 極 清 查 並 適 法 處 理, 致 該 等 帳 戶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表 達, 且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多 次 函 請 督 促 清 查 適 法 妥 處, 仍 未 積 極 清 查 並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致 公 款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情 事 迄 未 改 善, 甚 有 部 分 機 關 其 公 庫 主 管 單 位 亦 存 有 未 透 列 會 計 帳 表 情 形, 顯 有 未 盡 職 責 情 事, 經 函 請 縣 長 查 明 妥 處, 並 經 審 計 部 併 案 於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 六 ) 花 蓮 無 毒 農 業 園 區 未 依 原 計 畫 目 標 積 極 推 動 後 續 開 園 作 為, 園 區 閒 置 已 逾 2 年 該 府 為 設 立 農 業 體 驗 大 學, 於 94 年 10 月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撥 用 壽 豐 鄉 光 榮 段 411 地 號 等 10 筆 國 有 土 地 及 同 段 102 建 號 等 11 棟 建 物 ( 即 原 壽 豐 菸 葉 改 良 廠 之 用 地 及 建 物 ), 並 於 95 年 度 追 加 預 算 金 額 2,500 萬 元, 辦 理 花 蓮 無 毒 農 業 園 區 整 建 計 畫 ; 另 於 97 年 度 追 加 預 算 金 額 1,000 萬 元, 辦 理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補 助 計 畫 - 壽 豐 菸 葉 廠 風 貌 再 造 計 畫 工 程, 前 後 2 期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合 計 3,305 萬 餘 元 本 室 於 99 年 5 月 間 查 核 發 現 該 園 區 未 按 原 規 劃 之 用 途 開 放 啟 用, 已 造 成 閒 置 現 象 ; 惟 經 年 餘 本 室 再 次 查 證 其 辦 理 情 形, 該 府 迄 今 仍 未 積 極 朝 原 規 劃 目 標 辦 理, 期 間 僅 研 擬 將 水 產 培 育 所 遷 入, 最 後 該 所 仍 評 估 另 覓 新 場 址 至 本 室 派 員 (100 年 4 月 22 日 ) 現 地 勘 察 結 果, 新 整 建 完 成 之 廳 舍 內 部 空 盪, 門 窗 變 形 或 損 壞, 木 地 板 翹 曲, 混 凝 土 建 物 內 牆 白 華 ( 壁 癌 ) 現 象 嚴 重, 園 區 雜 草 叢 生, 整 個 園 區 設 施 呈 閒 置 狀 況 已 逾 2 年 該 府 對 於 該 園 區 各 廳 舍 新 建 及 整 建 設 施 完 成 後, 並 未 依 原 計 畫 目 標 積 極 推 動 後 續 之 開 園 作 為, 任 令 園 區 荒 蕪 閒 置, 無 法 達 成 計 畫 預 期 目 標,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不 彰 情 事 經 通 知 查 明 原 委 妥 處 據 復 : 已 擬 定 花 蓮 有 機 農 業 園 區 營 運 計 畫, 乙 -11

預 定 實 施 期 程 自 101 年 1 月 2 日 至 12 月 30 日 止 ( 七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造 林 獎 勵 金 之 發 放 作 業 欠 嚴 謹, 肇 致 公 帑 損 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召 開 之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造 林 撫 育 業 務 執 行 檢 討 會 決 議 略 以 : 自 始 無 租 約 者, 自 得 知 有 應 追 回 原 因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法 訴 請 追 回 經 本 室 查 核 發 現 有 12 件 無 法 提 供 原 始 租 賃 契 約 之 超 限 利 用 山 坡 地 仍 予 以 發 放 造 林 獎 勵 金 案 件, 案 經 該 府 撤 銷 渠 等 造 林 獎 勵 金 之 請 領 資 格, 並 通 知 繳 回 歷 年 (90 年 至 96 年 ) 所 領 取 之 造 林 獎 勵 金 共 計 207 萬 餘 元 惟 因 各 該 造 林 土 地 申 請 人 不 服 該 府 所 為 之 處 分, 經 向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提 起 訴 願 案 經 該 會 裁 定 原 處 分 撤 銷,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理, 裁 定 理 由 略 以 :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既 自 始 即 規 定 以 合 法 承 租 或 使 用 公 有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為 限,, 原 處 分 機 關 於 申 請 當 時 即 可 確 定 訴 願 人 有 無 資 格, 惟 未 積 極 依 職 權 調 查, 嗣 後 亦 未 積 極 行 使 請 求 權, 對 逾 5 年 消 滅 時 效 者 應 不 得 再 訴 請 追 回 造 林 獎 勵 金 該 府 辦 理 造 林 獎 勵 金 發 放 業 務,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未 於 受 理 申 請 時 積 極 依 職 權 調 查 清 楚, 事 後 亦 未 及 時 行 使 請 求 權, 肇 致 公 帑 損 失 達 145 萬 餘 元 經 通 知 該 府 查 明 違 失 責 任 妥 處 據 復 : 本 案 經 該 府 依 訴 願 委 員 會 之 裁 定,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理, 應 收 回 之 造 林 獎 勵 金 計 61 萬 6,360 元, 截 至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已 收 回 43 萬 1,692 元, 並 予 相 關 人 員 5 人 分 別 記 過 2 次 或 1 次 申 誡 1 次 或 2 次 之 處 分 ( 八 ) 農 業 資 材 補 助 及 稻 米 價 格 補 貼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允 應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1. 農 業 資 材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 該 府 本 年 度 追 加 預 算 3,250 萬 元, 辦 理 花 蓮 縣 優 質 農 業 生 產 經 營 補 助 示 範 計 畫, 其 中 62 萬 餘 元 係 補 助 公 所 辦 理 本 縣 農 民 農 業 資 材 補 助 等 計 畫 業 務 費 用, 另 3,187 萬 餘 元 係 補 助 本 縣 農 民 農 業 資 材 補 助 經 費 按 該 計 畫 目 標 主 要 係 為 促 進 農 業 發 展, 降 低 農 業 生 產 經 營 成 本, 保 障 農 民 直 接 收 益, 達 到 農 業 經 營 永 續 目 的 惟 執 行 結 果, 受 理 戶 數 僅 2,905 戶, 每 公 頃 補 助 1,500 元, 發 放 農 業 資 材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986 萬 餘 元, 預 算 執 行 率 約 30.96%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統 計 資 料, 截 至 98 年 底 花 蓮 縣 農 戶 戶 數 共 計 18,309 戶, 其 已 接 受 補 助 之 農 戶 占 花 蓮 縣 全 部 農 戶 戶 數 約 15.87 %, 各 鄉 鎮 市 農 戶 接 受 補 助 情 形 ( 詳 圖 3),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顯 有 欠 佳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乙 -12

復 : 將 加 強 本 計 畫 之 宣 傳, 善 用 媒 體 ( 電 視 跑 馬 燈 ), 並 要 求 各 村 ( 里 ) 辦 公 室 協 助 宣 傳 並 受 理 申 請, 加 強 傳 單 文 宣 之 發 送, 並 確 實 於 各 單 位 張 貼 公 告, 並 預 計 將 提 高 補 助 金 發 放 額 度, 以 達 協 助 農 民 降 低 成 本 之 效 2. 稻 米 價 格 補 貼 計 畫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 該 府 為 減 少 農 民 損 失 以 花 蓮 縣 優 質 農 業 生 產 經 營 補 助 示 範 計 畫 賸 餘 經 費, 辦 理 99 年 度 稻 米 價 格 補 貼 計 畫, 計 畫 總 經 費 2,068 萬 元 其 中 2,000 萬 元 為 稻 米 價 格 補 貼 經 費, 餘 68 萬 元 作 為 各 基 層 農 會 受 理 之 審 查 費 勘 查 費 及 相 關 業 務 費 按 該 府 調 查 花 蓮 縣 99 年 度 第 2 期 稻 作 總 面 積 約 為 8,000 公 頃, 該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共 計 受 理 農 戶 1,949 戶, 受 理 補 助 之 土 地 面 積 為 4,660.62 公 頃, 每 公 頃 補 助 2,500 元, 共 計 發 放 之 補 助 金 額 為 1,165 萬 餘 元, 執 行 率 約 為 58.26%, 顯 未 達 計 畫 預 期 目 標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第 1 次 試 辦, 宣 導 農 民 尚 待 加 強, 該 府 已 積 極 研 改 補 助 方 式, 以 落 實 照 顧 農 民 ( 九 )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愛 心 免 費 專 車 客 運 委 託 採 購 作 業 欠 妥 適, 允 應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該 府 辦 理 花 蓮 縣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愛 心 免 費 專 車 客 運 委 託 採 購 案,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新 增 之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費 搭 乘 客 運 車 輛 福 利 措 施, 因 未 編 列 預 算 以 超 支 併 決 算 處 理, 超 支 825 萬 元, 預 算 編 列 顯 欠 周 全 考 量 ;2. 汽 車 保 險 單 受 益 人 欄,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加 批 機 關 為 受 益 人 或 賠 款 受 領 人 ;3. 提 供 老 人 暨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費 乘 車, 均 按 季 給 付 廠 商 固 定 金 額, 未 能 按 實 際 乘 車 人 次 給 付 價 款 ; 4.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實 施 檢 核, 確 定 廠 商 有 依 契 約 所 定 時 間 地 點, 定 點 準 時 派 車, 致 產 生 花 蓮 客 運 不 按 時 間 開 車 被 列 為 花 蓮 縣 十 大 民 怨 之 一, 顯 欠 妥 適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研 議 改 善 據 復 :1. 保 險 加 批 賠 款 受 領 人, 已 於 99 年 度 進 行 修 約, 將 於 100 年 度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費 乘 車 契 約 書 修 正 ;2. 該 府 100 年 度 已 開 始 積 極 規 劃 參 照 南 投 宜 蘭 桃 園 高 雄 台 中 等 縣 市 實 施 電 子 IC 卡,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提 出 申 請, 再 核 發 卡 片, 以 作 為 雙 方 執 行 之 準 據 ;3. 將 於 100 年 依 契 約 規 定 採 抽 查 方 式 實 施 檢 核 ( 十 ) 辦 理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採 購 過 程 欠 周 延, 允 應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該 府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醫 就 學 就 業 就 養 行 的 需 求,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代 步 之 交 通 工 具 - 無 障 礙 交 通 服 務, 於 98 年 辦 理 花 蓮 縣 政 府 委 託 辦 理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採 購 案, 採 購 金 額 為 2,925 萬 元 (98 年 585 萬 元 99 年 780 萬 元 後 續 擴 充 至 101 年, 擴 充 金 額 為 1,560 萬 元 ), 預 算 金 額 為 1,365 萬 元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依 機 關 提 報 巨 額 採 購 使 用 情 形 及 效 益 分 析 規 定 第 2 條 規 定 : 機 關 辦 理 巨 額 採 購 前, 應 簽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下 列 事 項 其 須 經 上 級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從 其 規 定, 包 括 :( 一 ) 完 成 採 購 後 之 預 期 使 用 情 形 及 其 效 益 目 標 ( 二 ) 評 估 使 用 情 形 及 其 效 益 之 分 析 指 標 如 使 用 人 數 或 次 數 使 用 頻 率 工 作 人 力 工 作 成 果 產 量 產 能 投 資 報 酬 或 乙 -13

收 益 ( 三 ) 預 計 採 購 期 程 開 始 使 用 日 期 及 使 用 年 限 等 查 本 案 係 屬 巨 額 採 購 案, 於 採 購 前, 未 依 規 定 製 作 上 開 文 件,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即 辦 理 招 標 ;2. 本 案 僅 以 當 年 度 預 算 與 廠 商 議 價, 未 依 契 約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議 價, 核 與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預 算 金 額, 為 該 採 購 得 用 以 支 付 得 標 廠 商 契 約 價 金 之 預 算 金 額 預 算 案 尚 未 經 立 法 程 序 者, 為 預 估 需 用 金 額 未 合 ;3. 未 依 採 購 契 約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與 驗 收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該 府 已 於 100 年 度 加 強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且 不 定 期 抽 驗, 相 關 成 果 報 表 也 要 求 服 務 單 位 提 供 完 善, 其 餘 事 項 將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發 放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三 節 生 活 物 資 驗 收 作 業 欠 嚴 謹,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該 府 辦 理 花 蓮 縣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三 節 生 活 物 資 發 放 採 購 案 1,091 萬 餘 元 ( 原 契 約 價 893 萬 餘 元 後 續 擴 充 197 萬 餘 元 ),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驗 收 監 辦 程 序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亦 未 辦 理 契 約 變 更 議 價 程 序, 即 先 行 通 知 廠 商 交 貨 並 將 物 資 發 放 完 畢 等 情 事, 採 購 驗 收 程 序 欠 當 ;2. 未 依 契 約 規 定 程 序 嚴 謹 辦 理 驗 收 : 如 未 依 契 約 所 定 項 目 及 數 量 製 作 驗 收 之 書 面 紀 錄, 驗 收 作 業 欠 嚴 謹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嗣 後 辦 理 100 年 度 採 購 案 時, 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以 符 合 法 令 ( 十 二 ) 辦 理 大 型 觀 光 活 動 執 行 過 程 未 盡 縝 密 周 延, 允 應 檢 討 改 進 該 府 辦 理 2010 太 平 洋 國 際 觀 光 節 及 夏 戀 嘉 年 華 系 列 活 動 - 演 唱 會 規 劃 執 行 案, 經 本 室 派 員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缺 失 情 形 如 次 : 1. 該 府 辦 理 太 平 洋 國 際 觀 光 節, 編 列 預 算 金 額 7,000 萬 元, 其 中 縣 自 籌 3,000 萬 元,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款 2,000 萬 元, 民 間 團 體 贊 助 款 2,000 萬 元, 辦 理 期 間 自 99 年 1 月 29 日 至 2 月 12 日 ( 另 由 承 商 回 饋 加 辦 玉 里 三 場 次, 日 期 為 2 月 26 日 至 2 月 28 日 ), 共 計 18 日, 決 標 金 額 5,994 萬 元 經 抽 查 其 執 行 過 程, 核 有 :(1) 中 央 補 助 款 申 請 作 業 欠 遲 延, 致 存 有 後 續 經 費 之 不 確 定 性 ;(2) 付 款 期 限 延 宕 與 合 約 規 定 未 合 ;(3) 允 應 落 實 辦 理 花 蓮 縣 議 會 議 決 事 項 ;(4) 招 標 程 序 未 臻 周 妥 ;(5) 廠 商 未 繳 納 履 約 保 證 金 即 辦 理 簽 約 ;(6) 投 標 須 知 開 標 日 期 時 間 登 載 錯 誤 ;(7) 未 依 規 定 之 期 間 將 決 標 結 果 之 公 告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1) 嗣 後 注 意 中 央 補 助 款 申 請 時 效, 以 降 低 活 動 後 續 不 確 定 性 ;(2) 加 速 爭 取 補 助 款, 以 利 活 動 撥 款 事 宜, 並 符 契 約 規 定 ;(3) 對 於 花 蓮 縣 議 會 決 議 事 項 將 遵 照 辦 理, 其 餘 有 關 招 標 作 業 程 序, 允 嗣 後 注 意 檢 討 改 進 2. 該 府 於 99 年 7 月 至 8 月 暑 假 期 間 於 花 蓮 縣 轄 內 辦 理 夏 戀 嘉 年 華 系 列 活 動 - 演 唱 會 活 動, 活 動 期 間 為 7 月 16 日 起 至 8 月 29 日 止 計 45 天, 結 算 金 額 6,675 萬 餘 元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採 購 招 標 之 預 算 經 費 未 明 確, 易 產 生 履 約 爭 議 及 降 低 廠 商 投 標 意 願 ;(2) 活 動 前 置 作 業 時 間 過 於 匆 促, 乙 -14

增 加 招 標 及 執 行 之 風 險, 影 響 媒 體 宣 傳 及 橫 向 整 合 ;(3) 廠 商 之 服 務 建 議 書 未 依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辦 理 ; (4) 工 作 小 組 人 員 更 換 之 核 准 與 規 定 未 符 ;(5) 評 選 委 員 會 評 選 時 間 核 與 投 標 須 知 未 符 ;(6) 評 選 委 員 評 分 表 之 得 分 加 總 有 誤, 會 議 紀 錄 出 席 委 員 亦 有 誤 繕, 評 選 作 業 未 盡 嚴 謹 ;(7) 有 關 單 位 之 驗 收 監 辦 頻 率 偏 低, 未 能 有 效 發 揮 採 購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等, 經 建 請 注 意 檢 討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採 購 招 標 之 預 算 將 於 招 標 前 先 行 了 解 各 單 位 補 助 及 贊 助 金 額, 再 據 以 招 標, 並 隨 時 注 意 其 補 助 進 度, 儘 量 避 免 引 起 爭 議 ;(2) 活 動 前 置 作 業 時 間 過 於 匆 促, 嗣 後 會 提 早 規 劃 並 檢 討 適 當 之 招 標 期 程 ; (3) 確 實 督 促 得 標 廠 商 提 供 更 詳 細 報 價 情 形 及 說 明 經 費 不 足 時 之 減 作 因 應 對 策, 以 使 評 選 委 員 藉 以 評 分, 減 少 履 約 爭 議 風 險, 並 避 免 廠 商 投 標 有 不 確 定 報 價 之 疑 慮 ;(4) 評 選 時 間 會 事 先 追 踪 確 認 委 員 行 程, 務 必 使 評 審 委 員 會 確 實 依 投 標 須 知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5) 評 選 作 業 未 盡 嚴 謹, 業 已 嚴 格 糾 正 承 辦 同 仁 檢 討 並 注 意 改 進 等 ; 其 餘 事 項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研 議 改 進 ( 十 三 ) 慶 祝 建 國 百 年 花 蓮 各 宗 教 祭 天 為 民 祈 福 活 動 及 花 蓮 縣 農 特 產 品 媒 體 行 銷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採 購 招 標 案, 辦 理 過 程 未 盡 嚴 謹, 允 應 檢 討 改 進 該 府 為 慶 祝 建 國 百 年, 辦 理 慶 祝 建 國 百 年 花 蓮 各 宗 教 祭 天 為 民 祈 福 活 動 及 花 蓮 縣 農 特 產 品 媒 體 行 銷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活 動 期 間 為 99 年 12 月 26 日 至 100 年 1 月 4 日 等 計 10 天, 採 購 金 額 為 650 萬 元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評 選 會 委 員 名 單 未 依 保 密 規 定 辦 理 ;2. 工 作 小 組 之 初 審 意 見 過 於 簡 略, 未 載 明 評 選 項 目 之 差 異 性 ;3. 評 選 委 員 評 分 表 之 得 分 加 總 有 誤, 評 選 作 業 未 盡 嚴 謹 ;4. 決 標 公 告 內 容 有 誤 載 情 事 ;5. 行 政 效 率 欠 佳 等 缺 失, 經 建 請 注 意 檢 討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 以 上 採 購 缺 失 嗣 後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並 嚴 格 要 求 新 接 任 承 辦 單 位 人 員 詳 加 注 意, 不 得 重 蹈 覆 轍 ( 十 四 ) 花 蓮 縣 無 毒 農 業 區 域 物 流 中 心 及 產 品 檢 驗 與 認 證 中 心 計 畫, 未 能 發 揮 原 訂 計 畫 效 益, 亟 待 積 極 檢 討 及 研 議 改 進 該 府 於 97 年 9 月 間 奉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核 定, 辦 理 97 年 度 擴 大 內 需 花 蓮 縣 無 毒 農 業 區 域 物 流 中 心 及 產 品 檢 驗 與 驗 證 中 心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5,500 萬 元, 於 98 年 10 月 間 完 工 驗 收, 截 至 99 年 底 止,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未 能 審 慎 評 估 擴 大 內 需 之 執 行 時 程, 肇 致 執 行 過 程 未 盡 週 延, 影 響 發 包 期 程 及 完 工 使 用 效 益 ;2.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與 原 申 請 擴 大 內 需 目 標 未 盡 相 符, 致 部 分 執 行 成 果 或 設 備 形 同 閒 置, 未 能 發 揮 原 訂 計 畫 效 益 ;3. 設 計 監 造 單 位 未 及 時 完 成 開 工 前 配 合 事 宜, 影 響 工 程 開 工 時 程 及 增 加 工 程 期 限 ;4. 設 備 採 購 及 履 約 文 件 未 依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5. 已 完 工 設 施 之 火 災 保 險 單 投 保 內 容 核 與 租 賃 契 約 規 定 未 盡 相 符 ;6. 委 託 租 賃 經 營 未 訂 定 評 核 標 準 等, 經 建 請 注 意 檢 討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嗣 後 辦 理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將 以 更 嚴 謹 態 度 作 全 面 性 之 考 量, 避 免 類 似 情 形 再 度 發 生, 影 響 工 程 發 包 時 程 及 完 工 使 用 效 益 ;2. 無 毒 農 業 為 該 府 93 至 98 年 政 策, 但 為 配 合 農 產 乙 -15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於 98 年 1 月 實 施, 無 毒 農 業 必 需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與 法 令, 與 有 機 農 業 接 軌, 以 地 方 政 府 之 力 推 動 品 牌 農 業 有 其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輔 導 農 會 僅 能 以 鼓 勵 之 方 式 引 導, 且 本 縣 位 於 東 部 生 產 成 本 難 與 西 部 大 面 積 栽 培 匹 敵, 基 於 長 期 永 續 發 展, 應 全 面 由 生 產 面 銷 售 面 檢 討 推 動 之 方 式,99 年 度 開 始 該 府 輔 導 本 縣 農 戶 與 有 機 農 業 接 軌, 未 來 仍 會 輔 導 農 會 與 農 戶 以 既 有 之 設 施 設 備 擴 展 本 縣 有 機 農 業 ; 其 餘 事 項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研 議 改 進 ( 十 五 )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偏 低, 致 污 水 處 理 量 不 足,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設 施 運 轉 效 益, 允 應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該 府 辦 理 花 蓮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第 1 期 實 施 計 畫 自 88 至 97 年 度, 執 行 經 費 約 43 億 5,595 萬 餘 元, 辦 理 完 成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加 壓 站 及 污 水 幹 管 等 工 程 ; 第 2 期 實 施 計 畫 預 定 自 98 至 103 年 度 辦 理, 計 畫 經 費 約 56 億 6,204 萬 餘 元 本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3 億 9,365 萬 餘 元, 辦 理 污 水 分 支 管 網 與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及 水 資 中 心 試 運 轉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1. 截 至 本 年 底 止,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4,257 戶,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8.13%, 僅 約 占 計 畫 預 定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目 標 8,686 戶, 及 達 到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16.59 % 之 一 半, 執 行 績 效 未 盡 理 想 ;2. 每 日 處 理 約 4,257 戶 家 庭 生 活 污 水 及 吉 安 溪 截 流 水 約 2 萬 5,000 立 方 公 尺, 與 設 計 污 水 量 5 萬 立 方 公 尺 差 距 頗 大, 顯 示 污 水 量 仍 嚴 重 不 足, 必 須 長 期 截 流 吉 安 溪 水 入 廠 處 理, 始 能 維 持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之 運 轉,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設 施 處 理 污 水 之 效 益 ;3. 未 依 規 定 將 營 建 署 核 定 增 列 之 補 助 經 費 1,688 萬 餘 元, 納 入 本 年 度 追 加 預 算 ;4.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涉 及 之 房 屋 後 巷 違 建 設 施 拆 除, 未 訂 定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規 定 或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以 作 為 執 行 依 據 ;5. 未 配 合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建 設 期 程, 積 極 協 調 完 成 頒 行 使 用 費 徵 收 自 治 條 例, 俾 完 備 下 水 道 管 理 使 用 規 章 等 缺 失 經 建 請 積 極 檢 討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因 面 臨 用 戶 接 管 區 域 高 達 7 成 後 巷 違 建 須 拆 除 等 因 素, 致 未 能 如 期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已 修 正 實 施 計 畫 預 定 接 管 戶 數, 並 積 極 推 動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以 提 升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2. 嗣 後 確 實 依 規 定 將 補 助 經 費 納 入 年 度 預 算 ;3. 已 訂 頒 花 蓮 縣 污 水 下 水 道 公 告 使 用 地 區 用 戶 配 合 用 戶 接 管 施 工 拆 除 違 章 建 築 作 業 準 則, 作 為 執 行 依 據 ;4. 已 制 定 公 布 花 蓮 縣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徵 收 自 治 條 例, 完 備 管 理 使 用 規 章 ( 十 六 )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佈 纜 率 偏 低,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俾 提 升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及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該 府 辦 理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自 95 至 98 年 度 共 計 編 列 預 算 6 億 4,746 萬 餘 元 截 至 98 年 度 終 了, 建 置 完 成 寬 頻 管 道 長 度 為 130 公 里, 以 纜 線 子 管 長 度 計 算 為 2,068 公 里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公 務 單 位 業 者 原 提 需 求 或 承 諾 納 管 路 段 約 202 公 里, 僅 為 規 劃 興 建 長 度 2,666 公 里 之 7.56%, 規 劃 過 於 樂 觀 ;2. 未 督 促 公 所 積 極 處 置 未 依 承 諾 遷 入 之 業 者, 迄 本 年 度 終 了 止, 業 者 租 用 部 分 僅 占 總 纜 線 子 管 長 度 4.81%;3. 未 儘 速 公 告 接 受 租 用 之 路 段 及 長 度, 致 花 蓮 縣 寬 頻 管 道 管 理 辦 法 中, 有 乙 -16

關 違 法 附 掛 纜 線 之 求 償 規 定, 其 執 行 欠 缺 準 據 ;4. 未 積 極 研 謀 提 高 下 水 道 附 掛 租 金 或 降 低 寬 頻 管 道 租 金 等 配 套 措 施, 以 提 高 佈 纜 率, 迄 本 年 度 終 了 止, 花 蓮 縣 寬 頻 管 道 系 統 佈 纜 率 僅 8.12%( 其 中 民 間 業 者 租 用 4.81%);5. 建 置 於 壽 豐 鄉 及 玉 里 鎮 之 寬 頻 管 道 約 8 公 里, 投 資 經 費 3,230 萬 餘 元, 截 至 本 年 底 止, 該 二 地 區 之 租 用 率 仍 為 零, 尚 無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計 畫 制 定 高 估 市 場 需 求 及 管 道 出 租 率, 復 未 依 核 定 計 畫 訂 定 管 道 租 用 費 率 標 準 及 收 取 租 金, 其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顯 未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經 請 積 極 檢 討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爾 後 辦 理 相 關 重 大 投 資 計 畫, 將 就 規 劃 成 果 審 慎 評 估 審 查, 避 免 造 成 實 際 執 行 與 預 期 效 益 之 落 差 ;2. 將 再 函 請 各 公 所 確 實 檢 視 轄 內 已 建 置 寬 頻 管 道 路 段 是 否 尚 有 纜 線 暫 掛 於 雨 水 下 水 道, 並 定 期 召 開 佈 纜 協 調 會, 督 促 業 者 儘 速 遷 移, 以 提 升 租 用 率 ;3. 將 儘 速 公 告 供 租 用 之 路 段 及 長 度 ;4. 已 簽 定 寬 頻 管 道 維 護 管 理 開 口 契 約, 將 配 合 業 者 進 行 管 道 改 善 及 聯 通 等 工 作, 並 依 租 金 收 入 及 管 道 維 護 管 理 支 出, 檢 討 租 金 調 降 空 間 ; 其 餘 事 項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研 議 改 進 ( 十 七 )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尚 未 能 整 體 完 工, 影 響 城 鄉 願 景 館 及 陽 光 電 城 等 設 施 開 放 遊 客 參 觀 及 使 用, 未 能 發 揮 設 施 效 益,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該 府 辦 理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採 分 年 核 定 計 畫 與 編 列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自 94 年 至 本 年 度 已 編 列 預 算 4 億 6,376 萬 餘 元, 分 別 獲 得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於 94 年 度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創 造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95 年 度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創 造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及 東 部 永 續 發 展 綱 要 等 計 畫 項 下 補 助, 陸 續 於 花 蓮 市 六 期 重 劃 區 建 設 完 成 城 鄉 願 景 館 懷 舊 月 台 地 景 平 台 鋼 構 平 台 觀 景 高 台 景 觀 生 態 池 遮 陽 棚 架 自 行 車 道 箱 涵 隧 道 林 蔭 步 道 廣 場 舖 面 及 景 觀 植 栽 等 設 施 另 96 年 度 獲 得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於 陽 光 電 城 Ⅱ 評 選 及 補 助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項 下, 補 助 辦 理 陽 光 電 城 花 蓮 市 洄 瀾 之 心 設 置 工 程, 於 城 鄉 願 景 館 外 圍 及 上 方, 建 置 完 成 鋼 構 建 築 及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設 施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辦 理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本 年 度 之 2 3 期 後 續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5,555 萬 餘 元, 因 採 購 發 包 作 業 及 工 程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截 至 本 年 度 終 了, 預 算 執 行 率 約 67.85%,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未 臻 理 想 又 其 後 接 續 辦 理 100 年 度 之 2 3 期 延 續 工 程, 按 工 程 契 約 預 定 於 100 年 9 月 間 完 工, 致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尚 未 能 整 體 完 工, 連 帶 影 響 已 完 成 之 城 鄉 願 景 館 及 陽 光 電 城 等 設 施 無 法 開 放 遊 客 參 觀 及 使 用, 閒 置 迄 今 已 約 2 年 餘, 未 能 發 揮 設 施 效 益 允 應 積 極 控 管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後 續 工 程 執 行 進 度, 並 儘 速 辦 理 未 來 經 營 管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早 確 立 經 營 管 理 方 向, 積 極 推 動 營 運 管 理, 俾 發 揮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經 建 請 積 極 檢 討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 將 積 極 辦 理 後 續 工 程, 有 關 未 來 經 營 管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經 營 管 理 方 向, 擬 朝 OT ROT 或 提 供 環 保 局 再 生 能 源 教 育 用 途 使 用 ( 十 八 ) 河 川 治 理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未 臻 理 想, 有 待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乙 -17

該 府 辦 理 縣 管 河 川 治 理 計 畫,97 至 99 年 度 自 籌 9,500 萬 元 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補 助 5,876 萬 元, 預 算 編 列 合 計 1 億 5,376 萬 元, 辦 理 吉 安 美 崙 立 霧 豐 濱 溪 之 堤 防 興 建 疏 浚 清 淤 工 程 及 淤 積 清 除 維 護 等 工 作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1. 辦 理 縣 管 河 川 水 情 收 集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未 依 規 定 於 年 底 前 發 生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仍 予 保 留 預 算 經 費 ;2. 未 依 河 川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研 具 河 川 治 理 計 畫, 據 以 推 動 河 川 治 理 工 作 ;3. 未 適 時 配 合 水 文 現 況 檢 討 修 正 治 理 計 畫, 及 辦 理 計 畫 核 定 與 公 告 行 政 作 業 ;4. 未 依 規 定 按 優 先 次 序 釐 訂 河 川 治 理 之 分 年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據 以 辦 理 河 川 治 理 工 程 ;5. 獲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辦 理 堤 防 整 建 工 程, 未 依 規 定 俟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後 再 編 列 預 算 ;6. 抽 水 站 及 堤 防 等 水 利 建 造 物 檢 查 紀 錄, 未 依 規 定 載 明 會 同 檢 查 之 機 關 與 人 員 ;7. 堤 防 工 程 混 凝 土 砌 塊 石 設 計 數 量 錯 誤 等 缺 失 經 請 查 明 妥 處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已 依 規 定 減 列 歲 出 保 留 款, 將 俟 完 成 設 計 後 再 辦 理 預 算 追 加 ; 2. 已 委 託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九 河 川 局 辦 理 豐 濱 溪 及 三 棧 溪 之 河 川 治 理 計 畫, 嗣 後 將 依 法 定 程 序 循 序 辦 理 ;3. 將 配 合 水 文 現 況 檢 討 修 正 吉 安 溪 治 理 計 畫, 並 積 極 辦 理 計 畫 核 定 及 公 告 行 政 作 業, 以 提 升 河 川 治 理 成 效 ;4. 將 參 照 各 河 川 治 理 計 畫 內 容 及 100 年 度 辦 理 之 河 川 總 體 檢 成 果, 依 淹 水 問 題 及 瓶 頸 區 段 之 嚴 重 性, 訂 定 河 川 治 理 工 程 之 分 年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5. 已 重 新 核 算 混 凝 土 砌 塊 石 數 量, 於 結 算 時 扣 減 承 商 工 程 款 23 萬 餘 元 ; 其 餘 事 項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 十 九 ) 原 住 民 地 區 簡 易 自 來 水 供 水 系 統 執 行 及 經 管 情 形 有 待 加 強, 以 保 障 部 落 居 民 飲 水 權 益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0 年 提 出 之 第 1 期 4 年 (90~93 年 度 )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 改 善 原 住 民 部 落 簡 易 飲 水 設 施 計 畫, 及 96 年 提 出 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部 落 水 資 源 規 劃 及 供 水 第 2 期 計 畫, 花 蓮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暨 各 公 所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供 水 工 程 共 64 件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1. 各 公 所 未 輔 導 成 立 簡 易 自 來 水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訂 定 組 織 章 程 送 主 管 機 關 ;2. 各 公 所 未 定 期 查 驗 水 源 之 安 全 衛 生, 並 記 錄 操 作 情 形, 定 期 將 營 運 操 作 情 形 送 縣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3. 花 蓮 縣 政 府 未 定 期 督 導 公 所 及 管 委 會, 及 未 通 報 環 保 機 關 定 期 檢 驗 簡 易 自 來 水 水 質 ;4. 工 程 預 算 書 內 容 未 依 核 定 計 畫 內 容 由 各 權 責 機 關 審 核 ;5.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權 遲 未 取 得 致 工 程 遭 註 銷, 及 迄 本 年 度 終 了, 尚 未 辦 理 水 權 申 請 ; 6. 部 分 工 程 未 能 於 核 定 計 畫 規 定 期 間 完 成 ;7. 水 管 單 價 與 當 期 營 建 物 價 相 較 偏 高 ;8. 花 蓮 縣 政 府 未 督 促 執 行 機 關 定 期 提 送 委 員 會 之 營 運 狀 況 及 經 費 需 求 ;9. 完 工 之 簡 易 自 來 水 工 程 迄 未 辦 理 財 產 登 帳 經 通 知 查 明 妥 處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 將 督 促 相 關 公 所 加 強 輔 導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訂 定 組 織 章 程 辦 理 水 質 檢 測 定 期 提 送 各 管 理 委 員 會 營 運 狀 況,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權 辦 理 水 權 申 請 財 產 登 帳 等 以 保 障 部 落 居 民 飲 用 水 權 益 ; 其 餘 事 項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研 議 改 進 ( 二 十 )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交 換 利 用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允 宜 積 極 督 促 辦 理 該 府 辦 理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交 換 利 用 執 行 情 形,97 至 99 年 度 得 參 照 公 共 工 程 及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乙 -18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交 換 利 用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上 網 申 報 土 石 方 辦 理 撮 合 交 換 者, 計 有 國 強 排 水 國 強 抽 水 站 等 4 件 工 程, 剩 餘 土 石 方 數 量 合 計 4 萬 5,249 立 方 公 尺, 契 約 金 額 合 計 3 億 940 萬 元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1. 允 宜 加 強 辦 理 剩 餘 土 石 方 上 網 申 報 及 撮 合 交 換 作 業, 俾 提 升 土 石 方 資 源 運 用 效 能 ;2. 雖 訂 頒 花 蓮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協 調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惟 未 依 規 定 聘 派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以 處 理 及 協 調 土 石 方 撮 合 交 換 作 業 ;3. 訂 定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督 導 考 核 原 則, 惟 督 導 考 核 內 容 未 包 含 剩 餘 土 石 方 交 換 利 用 作 業 情 形 ;4. 未 覈 實 查 填 剩 餘 土 石 方 相 關 調 查 表 資 料 等 缺 失 經 建 請 注 意 檢 討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嗣 後 將 向 營 建 署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申 報,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剩 餘 土 石 方 撮 合 交 換 作 業 ;2. 已 修 訂 花 蓮 縣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處 理 協 調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並 業 依 新 修 正 要 點 規 定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本 府 各 公 共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主 管, 擔 任 委 員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3. 已 函 請 所 屬 各 機 關 依 督 導 考 核 原 則 定 期 考 核, 倘 有 剩 餘 土 石 方 數 量 符 合 規 定 者, 應 提 報 專 案 小 組 辦 理 撮 合 交 換 作 業 ; 其 餘 事 項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改 進 ( 二 一 ) 創 造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未 盡 理 想, 亟 待 積 極 檢 討 及 研 議 改 進 該 府 執 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辦 理 創 造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第 1 期 計 畫 90 至 93 年 度, 核 定 經 費 2 億 6,311 萬 餘 元 ; 第 2 期 計 畫 94 至 97 年 度, 核 定 經 費 1 億 9,020 萬 餘 元 ; 第 3 期 計 畫 98 至 101 年 度, 截 至 99 年 度 核 定 經 費 1 億 4,701 萬 餘 元, 以 上 合 計 6 億 32 萬 餘 元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1. 整 體 發 展 及 景 觀 綱 要 計 畫 之 落 實 成 效 未 盡 理 想, 未 能 達 成 彰 顯 花 蓮 城 鄉 風 貌 特 色 之 計 畫 目 標 ;2. 城 鄉 願 景 館 因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尚 未 整 體 完 工, 以 及 營 運 管 理 方 向 未 定, 致 長 期 閒 置 未 能 發 揮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3. 未 就 歷 年 補 助 案 件 資 料 妥 善 建 檔 管 理, 影 響 整 體 計 畫 之 管 考 及 效 益 評 估 ;4. 對 於 辦 理 完 成 之 城 鄉 風 貌 設 施, 未 依 規 定 列 帳 管 理 ;5. 補 助 案 件 未 能 於 年 底 前 辦 理 完 成,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未 盡 理 想 等 缺 失 經 建 請 注 意 檢 討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將 加 強 城 鄉 風 貌 提 案 計 畫 之 審 查, 以 落 實 整 體 發 展 及 景 觀 綱 要 計 畫 ;2. 積 極 辦 理 城 鄉 願 景 館 經 營 管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擬 朝 OT ROT 或 作 為 再 生 能 源 教 育 使 用 ;3. 已 配 合 營 建 署 辦 理 補 助 計 畫 清 查, 將 完 備 城 鄉 風 貌 設 施 管 理 資 料 庫 ; 其 餘 事 項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研 議 改 進 ( 二 二 ) 溫 泉 觀 光 整 體 開 發 建 設 計 畫, 允 應 輔 導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取 得 合 法 登 記, 並 積 極 推 動 溫 泉 標 章 政 策 截 至 99 年 底 止, 花 蓮 縣 共 計 有 23 家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者, 其 中 有 13 家 業 者 所 取 得 溫 泉 水 權 期 限 已 屆 期, 迄 未 辦 理 換 證, 且 有 9 家 業 者 無 溫 泉 水 權 登 記 ; 另 上 開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者 中, 僅 有 6 家 取 得 溫 泉 標 章, 推 動 成 效 不 彰, 經 通 知 該 府 允 應 依 溫 泉 法 規 定 積 極 輔 導 業 者 取 得 溫 泉 水 權 合 法 登 記, 並 研 擬 有 效 推 動 溫 泉 標 章 政 策 之 配 套 措 施, 以 利 溫 泉 觀 光 市 場 的 拓 展 據 復 : 已 有 多 家 業 者 委 託 顧 問 乙 -19

公 司 提 出 溫 泉 開 發 許 可, 因 部 分 業 者 或 有 用 地 問 題, 或 僅 完 成 書 面 初 審 尚 未 修 改 完 成, 致 辦 理 進 度 較 緩 慢 ; 未 取 得 溫 泉 標 章 主 要 原 因 係 現 行 土 地 法 令 限 制, 如 地 下 水 管 制 及 溫 泉 井 不 符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等,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已 積 極 洽 商 各 單 位 解 決 相 關 限 制 ; 另 該 府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2 次 訪 視, 積 極 宣 導 現 行 法 令, 持 續 推 動 溫 泉 標 章 政 策 ( 二 三 ) 產 業 回 饋 金 未 建 立 補 助 經 費 具 體 審 查 指 標, 未 確 實 考 核 回 饋 計 畫 執 行 效 益 和 平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每 年 提 撥 售 電 收 入 決 算 萬 分 之 二 十, 及 台 灣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逐 年 繳 納 每 公 噸 水 泥 提 撥 6 元 等 回 饋 金, 撥 入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該 基 金 97 98 99 年 度 回 饋 金 收 入 共 計 1 億 7,516 萬 餘 元 該 回 饋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情 形,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回 饋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決 議 修 改 開 會 時 間, 惟 迄 未 修 改 相 關 規 定 ;2. 未 建 立 補 助 經 費 具 體 審 查 指 標 ;3. 雖 已 訂 定 督 導 考 核 機 制, 惟 未 確 實 依 規 定 考 核 回 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及 效 益 ;4. 回 饋 金 運 用 之 審 議 機 制 未 確 實 ;5. 委 員 會 未 依 規 定 召 開 會 議 據 復 :1. 將 於 100 年 度 辦 理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2. 將 落 實 補 助 案 件 之 審 查 機 制 ;3. 將 針 對 各 補 助 案 件 執 行 情 形 是 否 達 成 預 期 效 益, 作 為 下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參 考, 並 將 不 定 期 辦 理 檢 核 ;4. 有 關 審 議 機 制 未 確 實, 當 注 意 改 進 辦 理 ;5. 嗣 後 將 依 規 定 召 開 會 議 ( 二 四 )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基 金 執 行 績 效 偏 低,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落 實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政 策 該 基 金 決 算 所 列 之 基 金 用 途 可 用 預 算 數 為 611 萬 餘 元, 決 算 數 為 451 萬 餘 元, 整 體 預 算 執 行 率 約 73.81% 經 查 執 行 率 未 達 20% 之 計 畫 有 :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計 畫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等, 預 算 執 行 率 分 別 為 :40.30% 68.89% 74.81% 次 查 基 金 主 要 業 務 係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社 團 機 構 舉 辦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有 關 活 動 ;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貼 補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計 畫 就 服 員 訓 練 職 務 再 設 計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狀 況 及 需 求 調 查 ;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特 考 等, 以 加 強 照 顧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達 到 自 力 更 生 之 目 標, 惟 本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率 顯 然 偏 低, 影 響 業 務 計 畫 目 標 之 達 成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將 持 續 加 強 業 務 辦 理,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並 配 合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規 劃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訓 及 就 業 服 務 整 合 方 案, 加 強 執 行 促 進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以 增 加 就 業 率, 落 實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五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98 年 度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該 主 管 提 出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21 項,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其 中 經 查 證 尚 待 持 續 改 善 事 項 包 括 :( 一 ) 預 算 編 列 未 覈 實 執 行 率 偏 低 及 保 留 作 業 欠 嚴 謹, 影 響 施 政 績 效 ;( 二 ) 促 請 推 動 施 政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 三 ) 允 應 持 續 籌 謀 各 項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增 進 財 務 管 理 效 能, 以 健 全 財 政 ;( 四 )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清 理 成 效 欠 佳, 乙 -20

允 應 積 極 加 強 催 繳 清 查 作 業 ;( 五 ) 花 蓮 無 毒 農 業 園 區 迄 未 依 原 規 劃 用 途 開 放 啟 用 ;( 六 )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亟 待 加 強 檢 討 改 進, 俾 提 升 用 戶 接 管 率 及 發 揮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之 設 施 功 能 ;( 七 )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建 設 完 成 之 相 關 設 施, 因 營 運 方 向 未 定, 未 能 發 揮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 八 )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佈 纜 率 偏 低, 亟 待 檢 討 改 進, 俾 提 升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及 達 成 計 畫 目 標 等 8 項, 經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促 請 落 實 改 善 措 施 ; 又 花 蓮 多 功 能 漁 港 漁 業 場 舘 興 建 及 使 用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1 項, 前 經 依 法 報 告 監 察 院, 該 院 業 已 派 請 委 員 調 查 中 ; 其 餘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改 正 成 效 欠 佳, 未 依 權 責 落 實 查 報 取 締 等 12 項, 均 已 改 善 或 依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中 叁 民 政 處 主 管 民 政 處 主 管 計 有 13 個 分 預 算 單 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1 個, 各 該 分 預 算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民 政 處 主 管 花 蓮 縣 各 鄉 ( 鎮 市 ) 戶 政 事 務 所 13 個 分 預 算 機 關, 掌 理 全 縣 戶 政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3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3 項, 本 年 度 均 依 照 原 訂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本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1,647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624 萬 餘 元 (98.66%), 較 預 算 短 收 22 萬 餘 元 (1.34%), 主 要 係 戶 籍 登 記 案 件 較 預 計 量 下 降 所 致 2. 本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數 1 億 2,656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1,933 萬 餘 元 (94.29 %), 較 預 算 賸 餘 722 萬 餘 元 (5.71%), 主 要 係 人 事 費 賸 餘 及 依 業 務 計 畫 核 實 支 用 之 結 餘 款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部 分 民 政 處 主 管 僅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1 個 作 業 基 金, 該 基 金 為 調 節 縣 內 土 石 的 供 應, 穩 定 市 場 價 格, 以 及 充 裕 地 方 自 治 財 源, 以 公 共 造 產 興 辦 土 石 採 取 事 業 為 其 主 要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該 基 金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係 賡 續 辦 理 立 霧 溪 及 新 辦 第 2 期 壽 豐 溪 等 2 項 土 石 採 取 及 銷 售 計 畫, 預 計 乙 -21

開 採 總 量 320 萬 立 方 米 實 施 結 果, 壽 豐 溪 及 立 霧 溪 部 分 因 本 縣 砂 石 公 會 向 監 察 院 陳 情, 為 配 合 調 查 有 無 相 關 違 失 情 事, 故 於 疏 濬 期 間 暫 停 供 料 ; 另 壽 豐 溪 因 溪 底 基 樁 遭 梅 姬 颱 風 沖 毀, 致 開 採 作 業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 新 增 第 三 期 萬 里 溪 開 採 計 畫 綜 上, 為 配 合 監 察 院 調 查 及 受 梅 姬 颱 風 挾 帶 豪 雨 沖 毀 基 樁 影 響,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計 數 減 少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總 收 入 決 算 審 定 數 1 億 3,761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1 億 8,323 萬 餘 元 (57.11%), 總 支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9,109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1 億 3,687 萬 餘 元 (60.04%), 審 定 本 期 賸 餘 4,651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4,635 萬 餘 元 (49.91%), 主 要 係 土 石 銷 售 收 入 較 預 計 減 少 所 致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目 標 達 成 率 偏 低, 允 應 妥 為 研 謀 改 善 措 施 該 基 金 主 要 業 務 計 畫 為 土 石 採 取 及 銷 售,99 年 度 土 石 採 取 業 務 原 預 計 量 為 320 萬 立 方 米, 實 際 執 行 結 果, 開 採 122 萬 餘 立 方 米, 僅 達 全 年 預 計 量 38.40%, 其 97 年 度 至 99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目 標 達 成 率 偏 低, 且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趨 勢, 經 通 知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 本 年 度 土 石 採 售 量 偏 低, 主 因 配 合 監 察 院 調 查 有 無 相 關 違 失 情 事, 故 於 疏 濬 期 間 暫 停 供 料 所 致, 業 已 恢 復 供 料 ( 二 ) 允 應 研 謀 依 業 務 實 際 狀 況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以 減 輕 人 事 費 負 擔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土 石 採 取 數 量 預 算 達 成 率 逐 年 下 降 (99 年 僅 38.4%), 而 用 人 費 用 卻 逐 年 上 升,99 年 核 銷 薪 資 費 用 高 達 1,078 萬 餘 元 其 基 金 設 立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為 充 裕 地 方 自 治 財 源, 近 年 來 (97-99 年 ) 營 運 績 效 不 佳, 卻 大 幅 增 加 用 人 費 用 侵 蝕 自 治 財 源, 核 與 花 蓮 縣 政 府 99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第 2 點 : 非 正 式 人 員 員 額 應 嚴 加 控 管, 採 出 缺 不 補 逐 年 自 然 遞 減 方 式 規 定 不 符 經 通 知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 允 嚴 格 控 管 人 員 進 用,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以 充 裕 地 方 自 治 財 源 ( 三 ) 未 能 撙 節 支 出 及 以 超 支 併 決 算 事 項 過 於 頻 繁, 允 宜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依 縣 ( 市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第 10 點 :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為 配 合 業 務 增 減 需 要 隨 同 調 整 之 營 業 ( 業 務 ) 及 營 業 外 ( 業 務 外 ) 支 出, 應 填 具 各 項 成 本 與 費 用 預 計 超 支 預 算 申 請 表, 報 由 主 管 機 關 ( 處 ) 審 核 後 轉 請 主 計 處 秉 辦 府 函 核 定, 併 年 度 決 算 辦 理 經 查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99 年 乙 -22

度 實 際 土 石 採 取 量 僅 達 全 年 預 計 量 38.40%, 業 務 量 驟 減, 惟 用 人 服 務 費 用 等 2 項 工 作 計 畫 之 決 算 數 仍 超 支 預 算 數 計 154 萬 餘 元 查 超 支 項 目 如 超 時 加 班 人 員 進 用 等, 屢 以 業 務 需 要 超 支 併 決 算 處 理, 顯 見 預 算 編 列 未 周 全 考 量, 核 有 欠 妥, 經 通 知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 嗣 後 預 算 編 列 審 慎 考 量 並 檢 討 改 進 ( 四 )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稽 核 作 業 未 落 實 部 分 戶 政 事 務 所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稽 核 作 業, 核 有 缺 失 情 形 如 次 :1.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稽 核 人 員 與 操 作 人 員 同 屬 同 一 人, 核 與 花 蓮 縣 鄉 ( 鎮 市 ) 戶 政 事 務 所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第 2 點 規 定 不 合 ;2. 未 依 系 統 安 全 管 理 手 冊 規 定, 切 實 執 行 系 統 稽 核, 並 督 導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執 行 稽 核 作 業, 且 將 執 行 結 果 列 入 績 效 評 鑑 ;3. 對 於 使 用 系 統 之 異 常 項 目 未 確 實 查 察, 如 非 上 班 時 間 交 易 數 量 維 護 交 易 數 量 等 ;4. 內 政 部 撥 付 之 各 項 財 產 設 備, 如 戶 政 e 通 網 計 畫 等 撥 入 設 備, 核 有 閒 置 或 低 效 能 使 用 情 形 據 復 : 嗣 後 加 強 財 產 活 化,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薄 弱, 亟 待 檢 討 改 善, 以 降 低 管 理 風 險 部 分 戶 政 事 務 所 內 部 控 制, 核 有 缺 失 情 形 如 次 :1. 未 落 實 會 計 及 出 納 職 務 分 工 ;2. 每 日 櫃 台 收 取 現 金 及 日 報 表 未 由 其 他 非 櫃 台 經 手 現 金 人 員 複 核 ;3. 規 費 現 金 收 納 流 程 內 控 機 制 未 完 善 ;4.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謄 本 張 數 與 花 蓮 縣 政 府 自 行 開 發 應 用 之 規 費 管 理 系 統 月 報 表 資 料 無 法 勾 稽, 出 納 人 員 未 確 實 覆 核 收 據 金 額 與 申 請 書 金 額 是 否 相 符 戶 政 業 務 申 請 書 核 有 未 填 寫 規 費 收 據 號 碼, 致 無 法 與 規 費 收 據 相 互 勾 稽 等 情 事 ; 內 控 機 制 有 待 落 實 據 復 : 加 強 職 務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並 強 化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內 部 控 制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民 國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8 項,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除 土 石 採 取 業 務 銷 售 營 運 數 量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事 務 工 作 未 臻 嚴 謹 及 內 部 控 制 未 臻 完 善 等,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其 餘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中 肆 文 化 局 主 管 文 化 局 主 管 僅 有 花 蓮 縣 文 化 局 1 個 機 關 單 位, 掌 理 縣 內 文 化 建 設 推 展 社 會 教 育 及 文 化 活 動 等 業 務, 以 提 高 國 民 生 活 水 準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乙 -23

業 務 計 畫 3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8 項,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4 項, 仍 在 繼 續 執 行 者 4 項, 主 要 係 :1. 圖 書 館 閱 讀 空 間 整 修 工 程 松 園 別 館 硬 體 服 務 設 施 整 修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2. 文 化 中 心 整 建 工 程 鐵 道 文 化 館 後 段 景 觀 工 程 花 蓮 縣 縣 定 古 蹟 玉 里 社 殘 蹟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工 程 等 已 完 工, 尚 未 完 成 結 報 手 續 ; 3. 文 化 局 美 術 館 及 石 雕 館 裝 修 工 程 因 縣 庫 拮 据, 未 完 成 付 款 ;4. 鐵 道 風 華 再 現 計 畫 花 蓮 縣 豐 田 日 本 移 民 村 文 化 資 產 環 境 整 合 計 畫 洄 瀾 舊 城 風 華 再 現 - 老 照 片 專 輯 印 刷 案 等 尚 未 辦 理 完 成 等, 仍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9,687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2,602 萬 餘 元 後, 合 計 1 億 2,290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837 萬 餘 元 (88.18%), 應 收 保 留 數 993 萬 餘 元 (8.08%), 主 要 係 文 化 中 心 整 建 計 畫 工 程 花 蓮 縣 縣 定 古 蹟 玉 里 社 殘 蹟 緊 急 修 復 計 畫 花 蓮 縣 豐 田 日 本 移 民 村 文 化 資 產 區 域 環 境 整 合 計 畫 地 方 文 化 館 等 均 在 執 行 中, 上 級 補 助 款 依 執 行 進 度 撥 款 所 致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 億 1,830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短 收 459 萬 餘 元 (3.74%), 主 要 係 鐵 道 文 化 館 後 段 景 觀 工 程 地 方 文 化 館 - 松 園 別 館 南 區 常 民 文 化 生 活 圈 文 化 中 心 整 建 計 畫 工 程 等 補 助 款, 依 工 程 發 包 金 額 核 實 撥 付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計 585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557 萬 餘 元 (95.20%), 減 免 數 28 萬 餘 元 (4.80%), 主 要 係 校 長 夢 工 廠 吉 安 慶 修 院 公 埔 文 化 館 等 地 方 文 化 館 之 結 餘 款 3.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2 億 275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2,433 萬 餘 元,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95 萬 餘 元, 合 計 為 2 億 2,803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6,524 萬 餘 元 (72.46%), 應 付 保 留 數 4,926 萬 餘 元 (21.60%),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 億 1,450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賸 餘 1,353 萬 餘 元 (5.94%), 主 要 係 人 事 費 賸 餘, 及 鐵 道 文 化 館 後 段 景 觀 工 程 發 包 結 餘 等 所 致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6,936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6,862 萬 餘 元 (98.93%), 減 免 數 29 萬 餘 元 (0.42%) 主 要 係 註 銷 工 程 發 包 結 餘 款 ; 未 結 清 數 44 萬 餘 元 (0.65%), 主 要 係 雕 塑 園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部 分 履 約 項 目 未 完 成,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三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1. 對 補 助 款 運 用 之 審 核 及 處 理 結 果 未 通 知 審 計 機 關 99 年 度 補 助 國 內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計 708 萬 餘 元, 年 度 終 了 已 逾 三 個 月, 迄 未 依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團 體 私 人 領 受 公 款 補 助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將 審 核 及 處 理 結 果, 通 知 審 計 機 關, 經 通 知 儘 速 補 送 辦 理 據 復 : 該 局 已 依 規 定 辦 理 並 檢 送 相 關 資 料 備 查 乙 -24

2. 對 民 間 團 體 之 補 助 情 形, 未 依 規 定 於 網 站 上 公 布 資 訊 該 局 核 有 未 依 中 央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及 預 算 考 核 要 點 第 五 ( 六 ) 5 點 規 定, 定 期 將 補 助 之 事 項 對 象 數 額 及 撥 款 情 形 於 政 府 網 站 上 公 布 之 缺 失, 經 通 知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據 復 :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 四 )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該 主 管 提 出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4 項, 分 別 為 ( 一 ) 獎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未 臻 嚴 謹, 內 部 審 核 作 業 待 加 強 ;( 二 ) 辦 理 2009 花 蓮 國 際 石 雕 藝 術 季 活 動 採 購 作 業 暨 履 約 管 理 欠 嚴 謹 ;( 三 ) 計 畫 與 預 算 執 行 未 能 相 配 合, 有 待 加 強 控 管 ;( 四 )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未 臻 完 善, 允 宜 加 強 研 謀 改 進 等,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中 伍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2 個, 營 業 基 金 單 位 1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包 括 花 蓮 縣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花 蓮 縣 水 產 培 育 所 等 2 個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掌 理 轄 內 家 畜 動 植 物 防 疫, 及 養 殖 漁 業 技 術 推 廣 與 河 川 生 態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6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11 項, 本 年 度 均 依 照 原 訂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622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62 萬 餘 元, 預 算 數 為 685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應 收 保 留 數 24 萬 餘 元, 審 定 實 現 數 為 758 萬 餘 元 (110.77%), 應 收 保 留 數 24 萬 餘 元 (3.52%), 主 要 係 各 項 罰 鍰 尚 待 收 繳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782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97 萬 餘 元 (14.29 %), 主 要 係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辦 理 寵 物 各 項 登 記 預 防 注 射 等 案 件 增 加, 致 規 費 收 入 超 收, 及 違 反 動 物 保 護 法 罰 鍰 增 加 ; 與 水 產 培 育 所 魚 苗 價 格 調 整 致 供 應 費 收 入 增 加 等 所 致 2.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4,769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70 萬 餘 元, 預 算 數 為 4,840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4,328 萬 餘 元 (89.42%), 較 預 算 賸 餘 512 萬 餘 元 (10.58%), 主 要 係 人 事 費 賸 餘 及 依 業 務 計 畫 核 實 支 用 之 結 餘 款 3.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5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5 萬 餘 元 乙 -25

二 營 業 基 金 部 分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之 營 業 基 金 僅 花 蓮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個 單 位, 該 公 司 以 強 化 花 蓮 縣 畜 產 品 運 銷 方 式, 改 進 屠 宰 技 術 及 屠 宰 作 業, 貫 徹 肉 品 衛 生 檢 查 制 度, 縮 短 產 地 與 消 費 地 價 格 差 距, 使 生 產 者 與 消 費 者 均 獲 共 同 利 益 為 主 要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2 項, 實 施 結 果, 因 冷 凍 猪 肉 切 入 市 場, 造 成 溫 體 猪 肉 需 求 數 量 減 少, 致 毛 猪 電 宰 量 及 毛 猪 拍 賣 量 2 項 計 畫 均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 二 ) 盈 虧 之 審 定 總 收 入 決 算 審 定 數 4,196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248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4,593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增 加 179 萬 餘 元, 審 定 稅 後 純 損 為 397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相 距 428 萬 餘 元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補 助 各 農 會 設 置 之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生 化 檢 驗 站, 未 有 相 關 規 範 可 供 遵 循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於 99 年 度 補 助 花 蓮 市 農 會 等 設 有 之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生 化 檢 驗 站 6 站 計 50 萬 元, 辦 理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業 務, 該 所 逕 依 受 補 助 單 位 申 請 書 所 列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執 行 結 果, 經 核 有 部 分 檢 驗 站 檢 驗 成 本 偏 高 預 計 檢 驗 件 數 懸 殊, 卻 均 核 定 相 同 補 助 款, 尚 未 有 相 關 規 範 可 供 遵 循 等 情 事, 經 建 請 健 全 相 關 補 助 規 章 據 復 : 已 訂 定 花 蓮 縣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監 測 與 管 制 計 畫 補 助 標 準, 俾 供 執 行 之 依 據 ( 二 ) 毛 猪 電 宰 及 拍 賣 業 務 量 逐 年 緊 縮, 允 宜 研 謀 因 應 策 略 99 年 度 電 宰 頭 數 100,714 頭 較 上 年 度 103,445 頭, 減 少 2,731 頭, 約 2.64%; 拍 賣 頭 數 96,709 頭, 較 上 年 度 100,042 頭, 減 少 3,333 頭, 約 3.33%, 業 務 量 逐 年 緊 縮 允 宜 研 謀 因 應 策 略, 積 極 開 源 節 流, 一 方 面 提 高 公 司 營 收, 一 方 面 評 核 生 產 作 業 流 程 以 研 謀 降 低 成 本, 以 利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據 復 : 開 源 部 分, 將 加 強 招 攬 屠 體 冷 藏 車 運 送 及 內 臟 細 部 清 洗 以 增 加 收 入, 並 符 合 肉 品 衛 生 ; 節 流 部 分, 加 強 趕 猪 硬 體 設 備 降 低 事 故 猪 及 急 宰 猪 發 生 並 加 強 電 宰 機 械 設 備 之 維 修, 避 免 因 電 宰 機 械 所 造 成 毛 猪 屠 體 損 傷, 減 少 事 故 賠 償 費 用 頭 數 108,000 106,000 104,000 102,000 100,000 98,000 96,000 94,000 106,124 103,337 101,807 電 宰 數 拍 賣 數 104,561 102,514 99,822 103,445 100,042 100,714 96,709 95 96 97 98 99 年 度 肉 品 市 場 毛 猪 電 宰 及 拍 賣 頭 數 營 運 趨 勢 圖 ( 三 ) 肉 品 市 場 公 司 會 計 報 告 無 法 反 映 公 司 年 度 實 際 營 運 績 效, 有 欠 妥 適 乙 -26

肉 品 市 場 本 年 度 損 益 表 預 算 列 稅 後 純 益 31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產 生 稅 後 損 失 397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歷 年 來 短 列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致 前 總 經 理 退 休 金 準 備 金 提 撥 不 足, 及 以 前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所 採 之 耐 用 年 數 未 符 規 定, 造 成 折 舊 年 限 縮 短 須 於 本 年 度 依 規 定 補 提 折 舊 費 用 等 所 致, 肇 致 會 計 報 告 無 法 反 映 該 公 司 年 度 實 際 營 運 績 效, 有 欠 妥 適,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改 進, 使 會 計 報 告 允 當 表 達 據 復 : 該 公 司 於 100 年 度 對 於 適 用 舊 制 退 休 金 之 員 工 擬 將 退 休 金 提 撥 率 由 8% 調 整 為 10%, 適 用 新 制 退 休 金 條 例 員 工, 依 6% 提 存 至 勞 保 局 勞 工 個 人 專 戶, 及 以 前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之 耐 用 年 數 未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財 物 分 類 規 定 之 最 低 年 限 提 列 折 舊, 均 已 於 99 年 度 全 數 一 次 攤 提 完 成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民 國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該 主 管 提 出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4 項, 分 別 為 ( 一 ) 水 產 培 育 所 預 算 未 能 核 實 編 列, 有 欠 妥 適 ;( 二 ) 毛 猪 電 宰 及 拍 賣 量 負 成 長, 允 應 研 謀 改 善 並 積 極 開 源 節 流 ;( 三 ) 覈 實 編 列 肉 品 市 場 預 算, 強 化 預 算 執 行 控 管 避 免 超 支 ;( 四 ) 短 提 退 休 金 準 備, 以 超 支 併 決 算 方 式 處 理, 有 欠 妥 適 等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核 有 毛 猪 電 宰 及 拍 賣 量 負 成 長, 允 應 研 謀 改 善 並 積 極 開 源 節 流, 及 短 提 退 休 金 準 備 以 超 支 併 決 算 方 式 處 理, 有 欠 妥 適 等 2 項,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其 餘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中 陸 地 政 處 主 管 地 政 處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3 個 ;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3 個, 其 中 已 結 束 基 金 1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地 政 處 主 管 包 括 花 蓮 地 政 事 務 所 鳳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玉 里 地 政 事 務 所 等 3 個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掌 理 花 蓮 縣 轄 區 內 之 土 地 和 建 物 登 記 與 測 量 地 目 變 更 地 價 管 理 編 製 土 地 現 值 表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與 管 制 工 作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9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24 項, 均 依 照 原 訂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預 算 數 8,23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8,554 萬 餘 元 (103.93%), 較 預 算 超 收 323 萬 餘 元 (3.93%), 主 要 係 花 蓮 地 政 事 務 所 規 費 收 入 因 實 際 申 請 案 件 較 預 計 量 增 加 所 致 乙 -27

2. 歲 出 預 算 數 1 億 9,10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8,337 萬 餘 元 (96%), 賸 餘 763 萬 餘 元 (4%), 主 要 係 人 事 費 賸 餘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部 分 地 政 處 主 管 包 括 : 花 蓮 縣 政 府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等 3 個 作 業 基 金, 其 中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已 於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清 理 結 束, 其 差 額 部 分 由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補 貼 ;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係 依 據 花 蓮 縣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所 規 定 之 基 金 運 用 範 圍 辦 理 各 項 管 理 業 務 ;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係 依 據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及 市 地 重 劃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各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抵 費 地 管 理 及 標 售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依 前 述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管 理 業 務, 已 依 計 畫 實 施, 另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裁 撤 結 清, 由 本 基 金 以 補 助 方 式 辦 理 ;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本 年 度 主 要 辦 理 第 9 10 期 市 地 重 劃 業 務, 提 前 於 99 年 底 完 工 及 標 售, 另 第 6 7 期 專 戶 設 立 屆 滿 15 年, 分 別 於 99 年 5 月 24 日 及 99 年 6 月 8 日 依 據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84 條 之 1 規 定 裁 撤, 併 入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前 述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及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本 年 度 總 收 入 決 算 審 定 數 998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增 加 611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7,523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增 加 7,047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短 絀 6,52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短 絀 增 加 6,436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之 業 務 外 費 用 因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辦 理 裁 撤 結 清, 以 補 助 方 式 辦 理 結 案 所 致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內 部 控 制 工 作 未 臻 完 備, 允 宜 加 強 研 謀 改 善 部 分 地 政 事 務 所 內 部 控 制, 核 有 缺 失 情 形 如 次 :1. 空 白 權 利 書 狀 使 用 錯 誤 未 立 即 蓋 章 作 廢 及 作 廢 權 利 書 狀 銷 毀 未 由 相 關 人 員 監 毀 ;2. 提 供 地 政 規 費 入 案 電 子 檔, 與 其 陳 報 縣 府 作 廢 憑 證 銷 毀 清 冊 所 列 資 料 未 合 ;3. 地 政 規 費 入 案 電 子 檔, 核 有 部 分 欄 位 空 白 之 情 事 如 : 申 請 人 收 件 號 碼 等 欄 位, 內 部 覆 核 機 制 有 待 加 強 ;4. 非 從 事 實 際 工 程 業 務 者 ( 外 業 ), 仍 發 放 工 程 獎 金, 據 復 : 已 收 回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工 程 獎 金 4 萬 6,500 元,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 二 )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未 臻 完 善, 允 宜 加 強 控 管 部 分 地 政 事 務 所 出 納 事 務 管 理 工 作, 核 有 缺 失 情 形 如 次 :1. 專 戶 存 款 支 票 未 加 蓋 禁 止 背 書 轉 乙 -28

讓 字 樣 ;2. 出 納 職 務 輪 調,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業 務 移 交 ;3. 已 不 適 用 之 空 白 收 據 未 辦 理 銷 毀 ;4. 櫃 台 收 納 現 金 逕 由 臨 時 人 員 填 單 繳 存 公 庫 ;5. 作 廢 收 據 未 於 各 聯 加 蓋 作 廢 章 戳 ;6. 櫃 台 找 零 金, 抽 盤 結 果 核 有 盤 ( 虧 ) 盈 情 事, 顯 有 公 私 款 混 雜 情 形 ;7. 土 地 界 標 未 設 帳 管 理, 或 實 際 盤 點 數 量 與 帳 載 數 量 未 符, 據 復 : 嗣 後 依 規 定 辦 理 ( 三 ) 土 地 或 建 物 已 徵 收 註 記 超 過 15 年 以 上, 迄 未 辦 妥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或 塗 銷 變 更 登 記 經 查 花 蓮 鳳 林 及 玉 里 等 3 個 地 政 事 務 所 轄 區 土 地 或 建 物 已 徵 收 註 記 超 過 15 年 以 上, 迄 未 依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99 條 規 定 辦 妥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或 塗 銷 變 更 登 記 者, 核 有 : 花 蓮 地 政 事 務 所 計 111 筆 鳳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計 206 筆 玉 里 地 政 事 務 所 計 30 筆 據 復 : 業 已 清 理 部 分, 其 餘 允 賡 續 積 極 清 理 ( 四 ) 法 院 囑 託 限 期 辦 理 案 件 起 算 日 未 一 致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對 於 法 院 囑 託 複 丈 測 量 案 件, 其 辦 理 期 限 15 日 之 計 算 方 式 各 異, 其 中 玉 里 地 政 事 務 係 由 該 所 收 件 日 期 開 始 起 算, 與 花 蓮 鳳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由 法 院 發 文 日 期 開 始 起 算, 不 盡 相 同 法 院 囑 託 案 件 費 用 加 倍 計 收 涉 及 當 事 人 權 益 及 公 平 性, 為 避 免 法 院 囑 託 複 丈 測 量 物 件 因 轄 管 地 政 事 務 所 不 同, 而 採 用 不 同 起 算 日 期, 經 請 研 謀 改 善, 據 復 : 嗣 後 依 收 件 日 為 起 算 基 準 本 室 對 於 上 述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該 主 管 提 出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1 項, 為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辦 理 辦 理 東 華 大 學 城 特 定 區 之 徵 收 計 畫, 仍 處 於 停 滯 狀 態 及 執 行 效 能 偏 低, 允 應 加 強 研 謀 改 善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該 基 金 因 壽 豐 志 學 地 區 人 口 逐 年 遞 減 且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指 標 滑 落, 整 體 開 發 誘 因 無 法 形 成, 為 避 免 該 基 金 因 計 畫 未 能 開 發 及 通 盤 檢 討 時 程 延 宕, 孳 生 利 息, 增 加 縣 庫 財 政 負 擔, 業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辦 理 裁 撤 柒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僅 有 花 蓮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1 個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主 要 職 掌 為 辦 理 地 方 各 項 稅 捐 稽 徵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3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8 項,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7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1 項, 主 要 係 : 委 託 郵 局 協 辦 地 價 稅 送 單 催 繳 業 務 經 費, 依 規 定 於 滯 納 期 滿 檢 據 核 銷 等 項 目, 須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乙 -29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預 算 數 16 億 2,544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6 億 9,498 萬 餘 元 (104.28%), 應 收 保 留 數 1 億 2,056 萬 餘 元 (7.42%), 主 要 係 欠 稅 需 保 留 繼 續 催 收,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8 億 1,55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1 億 9,010 萬 餘 元 (11.70%), 主 要 係 土 地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超 收 及 加 強 各 稅 欠 稅 稽 徵 致 罰 鍰 收 入 超 收 等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3 億 9,605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1,145 萬 餘 元 (28.14 %), 減 免 數 9,905 萬 餘 元 (25.01%), 主 要 係 慈 濟 大 學 補 徵 案 經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撤 銷 原 處 分, 依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38 條 規 定 辦 理 退 稅, 及 逾 徵 收 核 課 期 間 依 法 辦 理 註 銷 等 所 致 ; 未 結 清 數 1 億 8,554 萬 餘 元 (46.85%), 主 要 係 欠 稅 需 保 留 繼 續 催 收 3. 歲 出 預 算 數 1 億 6,126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5,534 萬 餘 元 (96.33%), 應 付 保 留 數 45 萬 餘 元 (0.28%),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 億 5,580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賸 餘 546 萬 餘 元 (3.39%), 主 要 係 人 事 費 補 捐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賸 餘 等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297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290 萬 餘 元 (97.66%), 減 免 數 6 萬 餘 元 (2.34%) ( 三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1. 欠 稅 防 止 及 清 理 成 效 欠 佳, 尚 待 持 續 積 極 改 善 本 室 前 於 94 至 98 年 間 調 查 該 局 93 至 97 年 欠 稅 防 止 及 清 理 情 形, 並 於 99 年 賡 續 追 蹤 查 核, 核 有 1. 欠 稅 清 理 作 業 仍 待 加 強, 清 理 效 能 待 持 續 提 升 : 本 室 賡 續 追 蹤 該 局 辦 理 地 方 稅 欠 稅 防 止 及 清 理 情 形, 發 現 有 累 積 欠 稅 數 仍 屬 龐 巨, 欠 稅 清 理 績 效 逐 年 下 降 ; 執 行 ( 債 權 ) 憑 證 待 徵 數 逐 年 增 加, 清 理 效 能 待 提 升 ; 繳 款 書 未 送 達 情 形 待 持 續 改 善, 避 免 影 響 欠 稅 清 理 效 能 ; 待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未 結 欠 稅 數 仍 多, 移 送 執 行 欠 稅 案 件 之 處 理 待 提 升 等 情 形 2. 逾 核 課 期 間 或 逾 徵 收 期 間 未 徵 起 稅 款 註 銷 案 件 及 金 額 仍 屬 龐 巨, 欠 稅 清 理 及 管 控 作 業 待 持 續 改 進 ;3. 鉅 額 欠 稅 案 件 清 理 未 盡 落 實, 影 響 徵 起 成 效 ;4. 投 保 單 位 為 軍 公 教 及 國 營 事 業 人 員 欠 稅 案 件 未 能 有 效 徵 起, 清 理 作 業 顯 有 未 能 落 實 執 行 綜 上, 該 局 近 年 (93 年 -99 年 ) 地 方 稅 欠 稅 清 理 辦 理 情 形 有 前 揭 尚 待 持 續 乙 -30

加 強 並 改 善 事 項, 經 通 知 花 蓮 縣 政 府 督 促 所 屬 持 續 改 善, 加 強 防 止 欠 稅 案 件 發 生, 並 提 升 清 理 成 效, 減 少 未 結 欠 稅 案 件, 以 維 租 稅 公 平, 並 增 裕 庫 收 據 復 : 為 加 強 欠 稅 案 件 清 理, 已 訂 定 防 止 新 欠 清 理 舊 欠 工 作 計 畫 清 理 執 行 ( 債 權 ) 憑 證 執 行 計 畫 鉅 額 欠 稅 清 理 執 行 計 畫 督 促 所 屬 積 極 依 排 定 計 畫 切 實 執 行, 並 加 強 與 行 政 執 行 處 溝 通 聯 繫 落 實 鉅 額 欠 稅 追 查 小 組 之 功 能 ; 為 有 效 解 決 減 少 債 權 憑 證 數, 定 期 運 用 欠 稅 系 統 篩 選 有 財 產 所 得 及 存 款 者, 再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 為 落 實 繳 款 書 送 達, 提 高 送 達 績 效, 將 運 用 民 政 地 政 監 理 機 關 等 機 關 查 詢 納 稅 義 務 人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方 式 等 相 關 資 料, 提 升 送 達 率 ; 為 改 善 鉅 額 欠 稅 清 理 績 效, 訂 定 鉅 額 欠 稅 清 理 執 行 計 畫, 並 成 立 追 追 追 追 欠 專 案 小 組, 篩 選 有 催 繳 實 益 之 欠 稅 案 件 由 各 小 組 成 員 實 地 追 欠 加 強 辦 理 租 稅 保 全 參 與 債 權 分 配 等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 軍 公 教 及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欠 稅 案 件, 編 製 公 務 人 員 欠 稅 清 冊, 專 案 函 請 花 蓮 行 政 執 行 處 優 先 執 行 扣 薪, 以 減 少 移 送 執 行 未 結 欠 稅 案 件, 截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計 徵 起 463 件, 金 額 392 萬 餘 元 2. 稅 籍 釐 正 未 臻 確 實, 有 待 持 續 加 強 改 善 該 局 辦 理 房 屋 稅 及 地 價 稅 徵 課 業 務, 經 本 室 運 用 電 腦 軟 體 稽 核 相 關 課 稅 主 檔 結 果, 核 有 :1. 與 農 業 經 營 無 關 之 農 舍 仍 享 有 田 賦 免 稅 之 優 惠 ;2. 農 業 用 地 已 供 工 廠 使 用 未 依 規 定 課 徵 地 價 稅 ;3. 部 分 房 屋 按 營 業 用 稅 率 減 半 課 徵, 惟 無 合 法 工 廠 登 記 ;4. 實 際 核 課 營 業 用 稅 率 減 半 之 廠 房 面 積 大 於 合 法 登 記 之 工 廠 面 積 等 未 符 情 形, 經 通 知 查 明 處 理 據 復 : 計 補 徵 322 件, 稅 額 計 125 萬 餘 元 3. 以 前 年 度 之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收 繳 情 形 偏 低 該 局 95-98 年 度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收 繳 情 形, 呈 現 年 度 越 久 之 罰 鍰, 收 繳 率 越 低, 且 99 年 度 收 繳 以 前 各 年 度 罰 款 實 現 數 占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比 率 皆 較 98 年 度 低, 顯 見 年 度 越 久 之 應 收 罰 鍰, 形 成 呆 帳 之 風 險 越 高 經 通 知 該 局 積 極 檢 討 研 謀 改 善, 避 免 資 產 隨 時 間 流 逝 而 無 法 收 繳, 並 達 成 行 政 罰 鍰 之 效 果 據 復 : 為 加 強 罰 款 收 入 清 理, 督 促 同 仁 積 極 依 防 止 新 欠 清 理 舊 欠 工 作 計 畫 清 理 執 行 ( 債 權 ) 憑 證 執 行 計 畫 鉅 額 欠 稅 清 理 執 行 計 畫 等 計 畫 切 實 執 行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 四 )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民 國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4 項, 即 稅 籍 釐 正 未 臻 確 實 有 待 持 續 乙 -31

加 強 辦 理 ; 土 石 採 取 景 觀 維 護 特 別 稅 之 核 課 未 臻 覈 實 ; 註 吊 銷 牌 照 及 欠 繳 使 用 牌 照 稅 車 輛 仍 有 路 邊 停 車 及 使 用 公 共 道 路, 涉 嫌 違 章 情 事 ; 舊 欠 清 理 仍 待 加 強, 以 提 升 稽 徵 效 能 等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除 稅 籍 釐 正 未 臻 確 實 及 舊 欠 清 理 仍 待 需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外, 其 餘 尚 能 依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捌 警 察 局 主 管 警 察 局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1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1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警 察 局 主 管 僅 有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1 個 機 關 單 位, 掌 理 縣 內 公 共 秩 序 維 護,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治 安 危 害 發 生, 及 促 進 人 民 福 祉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3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21 項, 其 中 已 經 執 行 完 成 者 16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5 項, 主 要 係 各 協 勤 民 力 制 服 配 件 皮 鞋 等 採 購 案 尚 未 驗 收 結 算, 致 相 關 費 用 需 予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及 建 置 重 要 路 口 監 視 系 統 雷 達 測 速 機 升 級 防 颱 板 工 程 等 採 購 案 因 財 務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暫 緩 支 付 而 予 保 留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本 年 度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788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1,017 萬 餘 元, 合 計 1,806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936 萬 餘 元 (107.25%), 應 收 保 留 數 332 萬 餘 元 (18.39%), 主 要 係 酒 駕 逾 期 未 領 車 輛 之 車 輛 保 管 費, 因 車 輛 尚 未 拍 賣, 需 予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268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462 萬 餘 元 (25.64%), 主 要 係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及 酒 駕 車 輛 拖 吊 案 件 增 加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1,92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220 萬 餘 元 (11.47%), 減 免 數 125 萬 餘 元 (6.53%), 主 要 係 酒 駕 查 扣 移 置 保 管 車 輛, 車 主 未 領 回, 依 法 拍 賣 所 得 價 款 不 足 抵 付 移 置 保 管 車 輛 費 用, 註 銷 其 不 足 抵 付 部 分 ; 未 結 清 數 1,575 萬 餘 元 (82%), 主 要 係 應 收 駐 友 公 司 權 利 金 及 應 收 罰 鍰 等, 需 保 留 繼 續 催 收, 其 中 605 萬 餘 元 已 向 法 院 申 請 強 制 執 行 中 3. 本 年 度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18 億 9,641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1,046 萬 餘 元,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718 萬 餘 元, 合 計 19 億 1,406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8 億 3,055 萬 餘 元 (95.64%), 應 付 保 留 數 2,707 萬 餘 元 (1.41%),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8 億 5,762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賸 餘 5,643 萬 餘 元 (2.95%), 主 要 係 人 事 費 賸 餘 及 依 業 務 計 畫 核 實 支 用 之 結 餘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5,186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5,049 萬 餘 元 (97.36%), 減 免 數 57 萬 餘 元 (1.11%), 係 工 程 發 包 結 餘 款 ; 未 結 清 數 79 萬 餘 元 (1.53%), 主 要 係 銷 燬 逾 期 報 廢 化 乙 -32

學 彈 藥 經 費, 需 待 警 政 署 同 意 辦 理, 故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非 營 業 基 金 部 分 警 察 局 主 管 僅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1 個 非 營 業 基 金 單 位, 係 依 據 警 察 機 關 警 光 山 莊 及 會 館 管 理 辦 法 暨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受 託 管 理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營 運 及 收 費 須 知 規 定 設 置 該 基 金, 其 目 的 在 提 供 員 警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以 收 取 清 潔 服 務 費 方 式 期 自 給 自 足 及 永 續 營 運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係 以 服 務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同 仁 與 協 勤 民 力 及 其 眷 屬 暨 與 警 察 機 關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休 憩 住 宿 及 餐 飲 服 務 為 主 要 業 務,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係 住 房 收 入 員 工 餐 廳 收 入 交 誼 廳 收 入 等, 尚 能 依 照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總 收 入 決 算 審 定 數 804 萬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327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753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 273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定 賸 餘 51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53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蘇 花 公 路 災 變, 對 外 交 通 中 斷 ; 另 台 北 國 際 花 博 開 幕 人 潮 磁 吸 作 用 等 影 響, 住 房 人 次 減 少 所 致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警 察 人 力 暨 警 用 裝 備 配 賦 欠 妥 適, 允 應 研 謀 改 善 該 局 辦 理 警 察 人 力 配 置 警 用 裝 備 管 理 及 人 員 訓 練 等 計 畫, 經 本 室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缺 失 情 形 如 次 : 1. 警 力 配 置 方 面, 核 有 :(1) 警 力 配 置 較 全 國 平 均 水 準 偏 低, 基 層 員 警 缺 額 多, 將 導 致 工 作 負 荷 過 大 ;(2) 多 數 支 援 警 員 已 逾 支 援 期 限, 甚 有 部 分 人 員 支 援 期 間 已 逾 十 餘 年 迄 未 歸 建, 人 力 配 置 顯 有 欠 妥 適 等 情 事 據 復 : 積 極 協 調 警 政 署 優 先 考 量 該 局 警 力 增 補 及 調 派, 以 補 警 力 之 不 足 2. 警 用 汽 機 車 配 置 及 管 理 方 面, 核 有 :(1) 警 用 車 輛 配 置 不 足, 恐 影 響 打 擊 犯 罪 功 能 及 機 動 性 ; (2) 警 用 車 輛 逾 齡 比 例 偏 高, 允 宜 審 慎 擬 定 汰 換 計 畫 等 情 事 據 復 : 將 積 極 爭 取 經 費 並 審 慎 擬 定 汰 換 計 畫, 以 利 打 擊 犯 罪 維 護 治 安 等 情 事 3. 警 用 裝 備 配 賦 管 理 及 汰 換 方 面, 核 有 :(1) 超 編 之 槍 械 彈 藥 迄 未 完 成 解 繳 作 業, 或 致 槍 枝 閒 置 並 影 響 槍 枝 使 用 效 能 ;(2) 駐 衛 警 察 使 用 之 警 械 管 理 作 業 未 落 實, 尚 未 將 其 列 入 99 年 度 警 用 裝 備 檢 查 執 行 計 畫 考 核 項 目 ;(3) 領 用 槍 枝 彈 藥 未 依 後 勤 業 務 要 則 第 44 點 第 (5) 項 規 定 繕 造 印 領 清 冊 ;(4) 公 務 汽 機 車 以 保 特 瓶 或 油 桶 為 車 輛 加 油, 核 與 該 局 公 務 車 輛 使 用 管 理 規 定 第 16 點 (5) 規 定 乙 -33

未 合 等 情 事 據 復 : 積 極 協 調 上 級 儘 速 辦 理 解 繳 作 業, 並 依 規 定 檢 討 改 進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 二 )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成 績 未 臻 理 想, 允 應 加 強 訓 練 辦 理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情 形, 核 有 缺 失 情 形 如 次 : 經 統 計 局 本 部 花 蓮 分 局 吉 安 分 局 新 城 分 局 等 單 位 99 年 度 上 半 年 常 年 訓 練 術 科 成 果 驗 收 成 績 資 料, 其 中 因 公 病 假 未 完 成 測 驗 者 有 86 人, 占 參 訓 人 數 10.25%; 另 近 迫 射 擊 及 五 環 靶 射 擊 訓 練 項 目 測 驗 未 達 到 最 低 標 準 成 績 者 有 244 人, 占 參 加 訓 練 測 驗 人 數 29.08%, 顯 示 術 科 訓 練 之 射 擊 訓 練 績 效 仍 有 待 提 升 據 復 : 將 督 促 所 屬 積 極 完 成 訓 練 測 驗, 以 完 備 警 員 訓 練 目 標 ( 三 )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不 周, 允 應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該 局 交 通 隊 及 新 城 分 局 於 本 室 抽 查 期 間, 未 能 提 供 部 分 相 機 供 盤 點, 經 通 知 查 明 處 理 結 果, 核 有 未 依 公 有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第 37 點 規 定,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與 保 管 人 員 對 使 用 及 保 管 中 之 財 產, 隨 時 查 對 其 數 量, 致 造 成 所 管 理 照 相 機 2 台 及 數 位 相 機 7 台 財 產 流 向 不 明 之 情 事, 經 通 知 查 處 責 任 據 復 : 已 予 疏 失 人 員 4 人 各 記 過 1 次 或 申 誡 1 次 之 處 分, 並 已 重 新 清 點 財 產 列 帳 並 落 實 管 理 ( 四 )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不 佳, 允 宜 研 謀 良 策 以 利 永 續 營 運 經 選 用 量 化 指 標 每 月 住 宿 率 並 配 合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結 果, 該 會 館 全 年 住 宿 率 僅 5 成 5, 且 淡 旺 季 期 間 每 月 住 宿 率 波 動 甚 大, 深 入 分 析 該 會 館 平 日 假 日 住 宿 率 ( 如 右 圖 ), 核 有 該 會 館 平 日 住 宿 率 偏 低, 且 除 旺 季 外 假 日 住 宿 率 亦 僅 6 成 多, 允 宜 檢 討 營 運 方 式, 以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據 復 : 將 針 對 營 運 特 性 及 環 境 變 動 趨 勢 檢 討 營 運 方 式 並 加 強 促 銷, 另 修 訂 相 關 收 費 規 定 增 加 價 格 彈 性, 以 利 市 場 競 爭, 俾 利 於 提 升 該 會 館 經 營 績 效 及 永 續 經 營 100% 80% 住 60% 宿 率 40% 百 分 20% 比 ( ) 0% 月 住 宿 率 非 假 日 住 宿 率 假 日 住 宿 率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99 年 度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各 月 份 住 宿 情 形 表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該 主 管 提 出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4 項, 分 別 為 ( 一 ) 交 通 違 規 告 發 單 登 錄 管 理 作 業 欠 嚴 謹, 允 應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 二 ) 公 務 車 輛 之 經 管 欠 佳, 允 應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 ( 三 )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清 理 績 效 偏 低, 允 應 檢 討 改 善 催 收 作 業 ;( 四 ) 財 產 盤 點 未 臻 落 實, 允 應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中 乙 -34

玖 消 防 局 主 管 消 防 局 主 管 僅 有 花 蓮 縣 消 防 局 1 個 機 關 單 位, 主 要 職 掌 為 依 法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各 分 隊 執 行 預 防 火 災 災 害 搶 救 緊 急 救 護 任 務 等, 以 保 障 縣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3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8 項, 其 中 已 經 執 行 完 成 者 6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2 項, 主 要 係 :1. 消 防 人 員 制 服 採 購 尚 未 辦 理 交 貨 ;2. 觀 音 分 隊 廳 舍 增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已 發 包 執 行 中, 尚 未 完 成,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91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398 萬 餘 元 後, 合 計 48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503 萬 餘 元 (102.83%), 應 收 保 留 數 30 萬 餘 元 (6.15%), 主 要 係 違 反 消 防 法 之 應 收 罰 鍰, 需 保 留 繼 續 催 收,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533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43 萬 餘 元 (8.98%), 主 要 係 廢 舊 物 資 出 售 收 入 增 加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240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37 萬 餘 元 (15.55%); 減 免 數 18 萬 餘 元 (7.52%), 係 應 收 罰 款 於 年 度 終 了 屆 滿 5 年 仍 未 實 現 者, 依 決 算 法 第 7 條 規 定 免 予 編 列 ; 未 結 清 數 184 萬 餘 元 (76.93%), 主 要 係 應 收 罰 款 需 保 留 繼 續 催 收 3. 本 年 度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3 億 5,990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421 萬 餘 元, 合 計 3 億 6,41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3 億 2,561 萬 餘 元 (89.42%), 應 付 保 留 數 1,743 萬 餘 元 (4.79%),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3 億 4,30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賸 餘 2,106 萬 餘 元 (5.79%), 主 要 係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核 實 支 用 之 賸 餘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5,612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4,965 萬 餘 元 (88.47%); 減 免 數 549 萬 餘 元 (9.79%), 主 要 係 註 銷 消 防 大 樓 及 壽 豐 三 民 分 隊 廳 舍 主 體 工 程 發 包 結 餘 款 ; 未 結 清 數 97 萬 餘 元 (1.74%), 主 要 係 消 防 大 樓 綠 建 築 規 費 尚 未 檢 據 核 銷 及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案 尚 在 辦 理 中, 以 及 壽 豐 分 隊 廳 舍 主 體 工 程 空 污 費 尚 未 檢 據 核 銷, 需 保 留 繼 續 辦 理 ( 三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1. 消 防 栓 損 壞 未 積 極 協 調 自 來 水 公 司 修 復 依 消 防 法 第 17 條 規 定 : 為 消 防 需 要, 應 會 同 自 來 水 事 業 機 構 選 定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消 防 栓, 其 保 養 維 護 由 自 來 水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本 年 度 截 至 99 年 12 月 底 止, 消 防 栓 因 漏 水 無 水 埋 沒 等 通 報 水 公 司 修 復 者 計 642 支, 修 復 443 支, 未 修 復 199 支, 修 復 率 69% 統 計 分 析 修 護 情 形, 核 有 萬 榮 鄉 本 年 度 8 9 月 通 報 修 復 之 消 防 栓 計 5 支, 截 至 99 年 12 底 止 迄 未 修 復 ; 瑞 穗 鄉 乙 -35

富 里 鄉 截 至 99 年 12 底 止 分 別 有 31 29 支 消 防 栓 待 修 復, 本 年 度 修 復 5 14 支, 修 復 率 16.13% 48.28 %, 修 復 績 效 不 彰, 經 通 知 積 極 協 調 自 來 水 公 司 儘 速 修 復, 以 保 持 消 防 水 源 堪 用 狀 態,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據 復 : 已 設 計 新 式 月 報 表 供 各 分 隊 填 寫 回 報 並 將 損 壞 之 消 防 栓 列 冊 控 管, 按 月 複 查 是 否 修 復, 並 將 尚 未 修 復 之 消 防 栓 通 知 自 來 水 公 司 2. 未 落 實 實 施 消 防 水 源 缺 乏 地 區 搶 救 計 畫 該 局 為 確 保 消 防 水 源 缺 乏 地 區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訂 定 花 蓮 縣 消 防 水 源 缺 乏 地 區 搶 救 計 畫 供 執 行 經 查 本 年 度 核 有 未 落 實 實 施 情 形 如 次 :(1) 未 協 調 鄉 鎮 公 所 自 來 水 公 司 組 成 勘 查 小 組 實 地 考 查 自 來 管 線 分 佈 及 管 徑 配 置 情 形, 編 列 經 費 增 設 消 防 栓 或 可 供 救 災 使 用 之 水 源 ;(2) 部 分 分 隊 對 於 轄 區 天 然 水 源 池 塘 泳 池 及 農 田 水 利 灌 溉 用 水 分 布 使 用 情 形, 未 建 立 水 源 圖 檔 ;(3) 部 分 分 隊 對 於 轄 內 缺 水 地 區 未 實 際 編 排 勤 務 演 練 等, 經 通 知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3. 部 分 分 隊 對 於 轄 內 列 管 檢 查 場 所 尚 未 全 部 清 查 完 畢,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功 能 有 待 落 實 依 消 防 法 第 6 條 規 定 : 消 防 機 關 得 依 場 所 之 危 險 程 度, 分 類 列 管 檢 查 場 所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經 查 仍 有 部 分 分 隊 對 於 轄 內 列 管 檢 查 場 所 尚 未 清 查 完 畢, 經 通 知 注 意 督 促 檢 討 改 進, 以 落 實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功 能 據 復 : 將 持 續 督 促 未 改 善 部 分 4. 部 分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尚 未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允 應 加 強 輔 導, 以 落 實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依 消 防 法 第 13 條 及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14 條 之 規 定,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應 由 管 理 權 人,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責 其 製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報 請 消 防 機 關 核 備, 並 依 該 計 畫 執 行 有 關 防 火 管 理 上 必 要 之 業 務 查 花 蓮 縣 99 年 度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仍 有 部 分 無 逃 生 計 畫 圖 內 容 不 完 整 等 缺 失 ; 另 防 火 管 理 人 應 遴 用 764 家, 實 際 遴 用 733 家, 設 置 率 95.94%, 尚 有 31 家 未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經 通 知 注 意 加 強 輔 導, 以 落 實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據 復 :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部 分 已 改 善 完 畢 ; 防 火 管 理 人 尚 有 31 家 未 遴 用 部 分 已 開 立 改 善 通 知 單 限 期 改 善 中 5.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清 理 績 效 偏 低, 允 應 檢 討 改 善 (1) 應 收 罰 鍰 收 繳 績 效 欠 佳 :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轉 入 數 373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40 萬 餘 元, 約 10.71%, 其 中 92-95 年 度 轉 入 部 分 未 有 收 繳 金 額, 執 行 率 不 彰, 且 有 帳 齡 越 久 越 難 實 現 之 趨 勢 ; 又 本 年 度 裁 罰 案 件 共 計 45 萬 餘 元, 實 現 數 僅 13 萬 餘 元, 約 28.95%, 收 繳 績 效 欠 佳, 經 通 知 注 意 債 權 之 保 全 與 積 極 催 繳, 以 增 裕 庫 收, 並 維 公 權 力 效 果 據 復 : 尚 未 繳 款 部 分, 均 在 行 政 執 行 處 辦 理 中 ; 收 繳 績 效 欠 佳 部 分, 已 積 極 於 行 政 執 行 處 做 債 權 之 保 全 以 增 裕 庫 收, 並 維 公 權 力 效 果 (2) 部 分 債 權 憑 證 已 失 效, 允 應 積 極 加 強 清 查 催 繳 作 業 :94 年 度 以 前 所 發 生 之 債 權, 所 取 得 債 權 憑 證 共 58 件, 金 額 110 萬 餘 元, 已 屆 滿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7 條 規 定 之 執 行 期 限 而 失 效 ; 另 95 年 度 所 取 乙 -36

得 之 債 權 憑 證 共 8 件, 金 額 19 萬 餘 元, 亦 即 將 陸 續 屆 滿 5 年 之 執 行 期 限, 經 通 知 注 意 依 據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行 政 罰 規 費 及 其 他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案 件 行 政 執 行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第 18 點 : 已 取 得 執 行 憑 證 之 罰 鍰 案 件, 各 罰 鍰 機 關 至 少 應 每 半 年 清 查 受 處 分 人 之 財 產 及 所 得 資 料, 發 現 受 處 分 人 有 可 供 執 行 之 財 產 時, 應 即 檢 附 債 權 憑 證 影 本 交 移 送 單 位 移 送 管 轄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之 規 定 積 極 辦 理, 避 免 庫 收 流 失 據 復 :94-98 年 度 案 件 已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發 給 債 權 憑 證 並 持 續 追 繳 中 ; 另 99 年 度 案 件 亦 已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催 繳 中 6. 公 務 車 輛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檢 查 等 業 務 管 理 未 臻 完 備, 允 宜 加 強 研 謀 改 進 公 務 車 輛 消 防 車 輛 及 裝 備 檢 查 等 業 務 管 理, 核 有 :(1) 出 勤 月 報 表 填 製 未 臻 確 實 ;(2) 消 防 衣 數 量 列 管 未 確 實 ;(3) 部 分 機 車 行 車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未 換 領 新 照 ;(4) 部 分 車 輛 未 集 中 調 派 ;(5) 車 輛 裝 備 檢 查 結 果 仍 有 器 材 未 列 冊 管 理 車 輛 輪 胎 裂 痕 空 氣 濾 清 器 未 清 潔 等 缺 失, 經 通 知 檢 討 改 進 據 復 :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 四 )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該 主 管 提 出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2 項, 分 別 為 1.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清 理 績 效 欠 佳, 允 應 檢 討 改 善 ;2. 消 防 大 樓 暨 縣 防 災 應 變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尚 有 部 分 工 程 未 完 成 驗 收, 允 應 積 極 辦 理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核 有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清 理 績 效 欠 佳 允 應 檢 討 改 善 1 項,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其 餘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中 拾 衛 生 局 主 管 衛 生 局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2 個,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單 位 1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衛 生 局 主 管 包 含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及 花 蓮 縣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等 2 個 機 關 單 位, 掌 理 全 縣 公 共 衛 生, 包 括 衛 生 教 育 保 健 防 疫 環 境 衛 生 醫 藥 政 管 理 婦 幼 家 庭 計 畫 公 共 衛 生 檢 驗 食 品 衛 生 與 慢 性 病 之 預 防 及 治 療 等 業 務, 以 維 護 縣 民 健 康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6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17 項,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14 項, 仍 在 繼 續 執 行 者 3 項, 主 要 係 卓 溪 萬 榮 衛 生 室 整 建 工 程 及 本 局 空 間 規 劃 工 程 計 畫 送 審 作 業 未 能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 另 鳳 林 玉 里 衛 生 室 整 建 工 程 已 發 包 並 施 工 中, 須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乙 -37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本 年 度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5,171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1,163 萬 餘 元, 合 計 6,335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6,011 萬 餘 元 (94.89%), 應 收 保 留 數 306 萬 餘 元 (4.84%), 主 要 係 違 規 罰 鍰 須 保 留 繼 續 催 收,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6,317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短 收 17 萬 餘 元 (0.27%), 主 要 係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短 收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267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為 83 萬 餘 元 (31.01%); 減 免 數 14 萬 餘 元 (5.5%), 係 應 收 罰 款 於 年 度 終 了 屆 滿 5 年 仍 未 實 現 者, 依 決 算 法 第 7 條 規 定 可 免 予 編 列 ; 未 結 清 數 170 萬 餘 元 (63.49%), 主 要 係 違 規 罰 款 繼 續 保 留 催 收 3. 本 年 度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3 億 892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1,188 萬 餘 元, 合 計 為 3 億 2,08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3 億 128 萬 餘 元 (93.91%), 應 付 保 留 數 599 萬 餘 元 (1.87%),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3 億 728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賸 餘 1,353 萬 餘 元 (4.22%), 主 要 係 疫 苗 配 合 款 核 實 支 付 及 人 事 費 賸 餘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248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235 萬 餘 元 (94.74%), 減 免 數 13 萬 餘 元 (5.26%), 係 工 程 發 包 結 餘 款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部 分 衛 生 局 主 管 僅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1 個 作 業 基 金, 辦 理 簡 易 醫 療 門 診 及 體 檢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辦 理 一 般 門 診 醫 療 及 體 檢 業 務, 預 計 數 171,150 人 次 實 施 結 果, 實 際 數 181,894 人 次, 增 加 10,744 人 次, 約 6.28%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總 收 入 決 算 審 定 數 9,449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91 萬 餘 元, 總 支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9,137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少 131 萬 餘 元, 審 定 本 期 賸 餘 311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數 增 加 40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服 務 人 次 增 加 所 致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各 衛 生 所 財 務 收 支 共 同 性 缺 失, 建 請 督 促 檢 討 有 效 改 善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所 屬 各 衛 生 所 財 務 收 支, 經 抽 查 3 個 單 位, 其 應 行 改 善 事 項 除 已 促 各 衛 生 所 檢 討 處 理 外, 經 歸 納 共 同 性 缺 失 事 項 摘 要 如 次, 經 請 該 局 督 促 所 屬 注 意 一 體 改 善 據 復 : 已 督 促 各 衛 生 乙 -38

所 注 意 檢 討 改 進, 防 杜 類 似 缺 失 再 度 發 生 1. 藥 品 採 購 及 管 理 作 業 執 行 方 面, 核 有 :(1) 藥 品 存 有 過 期 情 形, 藥 品 管 理 待 加 強 ;(2) 當 月 藥 品 購 用 總 量 超 過 當 月 使 用 總 量 二 倍, 且 未 以 最 低 包 裝 量 為 購 買 原 則 2.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作 業 及 醫 療 資 源 效 益 方 面, 核 有 :(1)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致 遭 健 保 局 核 減 醫 療 費 用 ;(2) 部 分 衛 生 所 業 務 賸 餘 呈 現 下 滑 趨 勢 3. 財 務 ( 物 ) 收 支 內 部 控 制 執 行 方 面, 核 有 :(1) 產 籍 管 理 方 面 : 部 分 衛 生 所 經 管 之 衛 生 室 未 依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手 冊 第 29 點 規 定 辦 理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登 記 (2) 出 納 管 理 方 面 :A. 部 分 衛 生 所 未 依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第 29 點 規 定 經 收 之 現 金 當 日 或 次 日 解 繳 公 庫 ;B. 公 庫 支 票 作 廢 未 打 洞 註 銷, 並 登 錄 支 票 作 廢 登 記 簿 (3) 物 品 管 理 方 面 : 使 用 之 血 糖 試 紙 空 針 等 衛 材, 未 登 帳 並 填 報 藥 品 衛 材 庫 存 月 報 表 ( 二 )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催 收 作 業 屢 有 延 遲 情 事, 允 應 加 強 研 謀 改 善 該 局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催 繳 作 業, 核 有 :1. 未 依 當 時 適 用 之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第 6 點 規 定, 於 限 期 內 移 送 轄 管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2. 未 依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行 政 罰 規 費 及 其 他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案 件 行 政 執 行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第 18 點 第 2 項 規 定, 就 已 取 得 之 債 權 憑 證 定 期 清 查 受 處 分 人 財 產 及 所 得 資 料, 經 通 知 查 處 責 任 據 復 : 已 予 疏 失 人 員 1 人 記 申 誡 1 次 之 處 分, 並 設 置 登 記 簿 由 專 人 加 強 控 管 ( 三 ) 山 地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未 臻 嚴 謹, 允 應 加 強 督 導 考 核 該 局 辦 理 山 地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計 畫, 核 有 :1. 電 腦 軟 體 未 依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電 腦 軟 體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8 及 15 點 之 規 定 設 置 軟 體 保 管 單 及 目 錄 管 理 ;2. 部 分 語 音 掛 號 系 統 配 置 之 HP 液 晶 螢 幕 巡 迴 醫 療 網 路 建 置 無 線 基 地 台 單 槍 投 影 機, 轉 診 轉 檢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等 設 備, 購 置 後 久 未 拆 封 啟 用 ;3.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僅 說 明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場 次 人 數, 未 對 計 畫 施 行 期 間 各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是 否 達 到 預 期 效 益 及 效 果 予 以 考 核 據 復 : 允 提 升 資 產 活 化, 並 加 強 計 畫 執 行 督 導 考 核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該 主 管 提 出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2 項, 包 括 各 衛 生 所 財 務 收 支 共 同 性 缺 失, 建 請 督 促 檢 討 有 效 防 杜 及 改 善 救 護 車 及 救 護 業 務 未 積 極 管 理 並 落 實 檢 核 等,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除 財 務 收 支 共 同 性 缺 失 工 作 未 臻 嚴 謹, 仍 待 持 續 改 善, 業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其 餘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中 乙 -39

拾 壹 環 保 局 主 管 環 保 局 主 管 計 有 普 通 公 務 機 關 1 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 個, 各 該 單 位 決 算 及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審 核 情 形 如 次 : 一 總 決 算 部 分 環 保 局 主 管 計 有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1 個 單 位 預 算 機 關, 掌 理 全 縣 環 境 保 護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3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9 項,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3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6 項, 主 要 係 北 區 五 鄉 市 垃 圾 轉 運 案 尚 未 驗 收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98 年 研 究 補 助 款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部 分 採 購 案 已 開 付 款 憑 單 惟 縣 庫 調 度 困 難 延 後 支 付, 及 倉 儲 式 廢 棄 物 資 源 再 生 廠 可 行 性 評 估 規 劃 案 抓 斗 車 及 15 噸 沖 吸 兩 用 清 溝 車 採 購 案 等 尚 未 驗 收, 需 保 留 經 費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本 年 度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1 億 3,026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5,484 萬 餘 元, 合 計 1 億 8,51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應 收 數 51 萬 元, 審 定 實 現 數 1 億 4,557 萬 餘 元 (78.64%), 應 收 保 留 數 2,198 萬 餘 元 (11.88%), 主 要 係 上 級 補 助 款 尚 未 撥 款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1 億 6,755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短 收 1,755 萬 餘 元 (9.48%), 主 要 係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短 收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2,550 萬 餘 元,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395 萬 餘 元 (15.49%), 減 免 數 90 萬 餘 元 (3.55%), 主 要 係 行 政 罰 鍰 屆 滿 5 年 未 實 現 依 決 算 法 規 定 免 予 編 列 ; 未 結 清 數 2,064 萬 餘 元 (80.96%), 主 要 係 花 蓮 市 臨 海 護 坡 工 程 補 助 款 環 保 署 尚 未 撥 款 及 行 政 罰 鍰 尚 未 收 繳 等 所 致 3. 本 年 度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2 億 6,330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5,850 萬 餘 元, 合 計 預 算 數 3 億 2,181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2 億 990 萬 餘 元 (65.23%), 應 付 保 留 數 7,300 萬 餘 元 (22.68%),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2 億 8,290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賸 餘 3,890 萬 餘 元 (12.09%), 主 要 係 資 源 回 收 率 提 高 垃 圾 量 減 少 致 垃 圾 轉 運 費 結 餘, 及 人 事 費 與 工 程 結 餘 款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9,322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1,026 萬 餘 元 (11.01%); 減 免 數 4,077 萬 餘 元 (43.74%), 主 要 係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招 商 政 策 改 變 致 原 擬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保 留 款 予 以 註 銷 ; 未 結 清 數 4,218 萬 餘 元 (45.25%), 主 要 係 巨 大 廢 棄 物 破 碎 廠 及 臨 海 護 坡 等 工 程 已 完 工, 惟 補 助 款 未 完 成 結 報,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環 保 局 主 管 僅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1 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乙 -40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主 要 有 辦 理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等 2 項 實 施 結 果, 除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 環 保 公 園 維 護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 環 境 保 護 檢 測 等 兩 項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率 偏 低 外, 另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計 畫 超 支 併 決 算 比 率 偏 高, 顯 示 預 算 編 列 欠 覈 實, 影 響 資 源 有 效 配 置 ( 二 ) 餘 絀 之 審 定 基 金 來 源 決 算 審 定 數 2 億 391 萬 餘 元, 較 可 用 預 算 數 增 加 641 萬 餘 元 (3.25%), 基 金 用 途 決 算 審 定 數 1 億 9,624 萬 餘 元, 較 可 用 預 算 數 增 加 382 萬 餘 元 (1.99%), 審 定 本 期 賸 餘 766 萬 餘 元, 較 可 用 預 算 增 加 258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污 染 防 制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等 收 入 較 預 計 數 增 加 所 致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該 園 區 經 營 管 理 核 有 : 大 部 分 可 供 招 商 使 用 之 土 地 及 建 物 閒 置, 並 使 園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無 法 正 式 運 轉 ; 鳳 林 遊 客 資 訊 中 心 閒 置 多 年 遲 未 啟 用 等 執 行 績 效 偏 低 情 事, 摘 述 如 次 : 1. 未 加 強 招 商, 提 升 量 產 實 證 區 土 地 實 驗 廠 房 租 售 比 率, 致 土 地 建 物 等 設 施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等 閒 置 : 該 園 區 原 規 劃 之 研 究 發 展 區 有 20 棟 廠 房, 可 供 招 商 使 用 面 積 13,200 平 方 公 尺, 量 產 實 證 區 面 積 8.62 公 頃 截 至 本 室 派 員 抽 查 日 止 (100 年 2 月 15 日 ), 進 駐 廠 商 僅 餘 9 家, 廠 房 租 售 面 積 5,940 平 方 公 尺, 廠 商 進 駐 比 率 未 能 有 效 提 升, 反 由 98 年 之 80% 下 降 至 45%; 量 產 實 證 區 迄 無 廠 商 進 駐, 園 區 產 業 生 態 無 法 鏈 結, 嚴 重 影 響 未 來 營 運 成 效, 並 使 園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因 所 產 生 之 污 水 量 未 達 最 低 污 水 處 理 量, 致 迄 未 正 式 運 轉 2. 因 招 商 政 策 改 變 致 管 理 研 究 大 樓 部 分 設 施 及 空 間, 與 環 境 教 育 展 示 館 等 建 物 閒 置, 並 註 銷 保 留 多 年 之 儀 器 設 備 經 費 : 該 局 因 招 商 政 策 改 變, 致 依 計 畫 興 建 之 管 理 研 究 大 樓, 大 部 分 辦 公 室 會 議 室 研 究 室 實 驗 室 等 空 間 與 設 施, 已 無 法 依 原 目 的 使 用 而 閒 置 復 查 園 區 之 展 示 大 樓 計 4 層 樓, 原 規 劃 作 為 環 保 教 育 展 示 館, 亦 因 無 財 源 可 供 執 行 迄 今 仍 處 閒 置 狀 態 另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92 年 度 補 助 該 園 區 4 千 萬 之 相 關 儀 器 設 備 經 費, 保 留 多 年 後 亦 以 招 商 政 策 改 變 為 由, 予 以 全 數 註 銷 3. 鳳 林 遊 客 資 訊 中 心 閒 置 多 年 遲 未 啟 用 : 原 鳳 林 資 訊 館 新 建 工 程, 現 規 劃 為 遊 客 資 訊 中 心, 完 工 後 於 97 年 10 月 移 撥 鳳 林 鎮 公 所, 迄 今 閒 置 未 用 綜 上 所 述 顯 示 該 局 未 能 本 於 權 責 注 意 檢 討 及 督 促 改 進,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已 於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經 監 察 院 提 案 糾 正 (100.6.15 監 察 院 公 報 第 2760 期 ) 又 前 述 管 理 未 當 情 事, 前 經 本 室 於 99 年 間 抽 查 時 通 知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將 全 力 輔 導 研 發 區 廠 商 進 駐 量 產 實 證 區, 或 加 速 招 商 使 污 水 廠 能 正 式 運 轉, 同 時 協 助 鳳 林 鎮 公 所 儘 速 啟 用 資 訊 館 等, 惟 依 據 該 局 於 99 年 11 乙 -41

月 29 日 函 報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之 花 蓮 縣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永 續 營 運 計 畫 所 示, 該 園 區 將 變 更 設 置 旅 館 與 文 化 創 意 區 及 低 碳 露 營 區, 顯 與 原 規 劃 設 置 用 途 不 符 本 室 已 依 審 計 機 關 處 理 審 計 業 務 聯 繫 通 報 要 點 通 報 審 計 部 轉 知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請 本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督 促 該 局 審 慎 評 估 妥 為 規 劃 ( 二 ) 辦 理 廢 棄 物 衍 生 燃 料 示 範 廠 計 畫,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未 能 達 成 設 廠 計 畫 目 標, 亟 待 積 極 檢 討 及 研 謀 改 善 花 蓮 縣 政 府 與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簽 訂 固 態 廢 棄 物 衍 生 燃 料 示 範 廠 ( 簡 稱 RDF 廠 ) 合 作 計 畫 合 約, 計 畫 設 置 日 處 理 量 24 公 噸 之 RDF 廠, 將 豐 濱 鄉 每 日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製 成 燃 料 工 研 院 負 責 廠 房 之 規 劃 設 計 及 建 造, 該 府 負 責 取 得 興 建 基 地 及 運 轉 管 理 與 安 全 維 護 RDF 廠 於 93 年 6 月 24 日 興 建 完 成, 同 年 12 月 16 日 由 工 研 院 移 交 該 府 所 屬 環 保 局 經 營 管 理, 該 局 隨 於 94 年 3 月 7 日 委 託 豐 濱 鄉 公 所 代 為 操 作 維 護 及 管 理 RDF 廠 營 運 期 間 遭 遇 龍 王 聖 帕 及 鳳 凰 等 颱 風 侵 襲, 造 成 廠 房 結 構 及 內 部 機 具 受 損, 影 響 營 運 效 能,99 年 9 月 19 日 又 遭 凡 那 比 颱 風 侵 襲, 再 次 造 成 屋 頂 及 電 動 鐵 捲 門 受 損, 截 至 100 年 5 月 底 止, 仍 辦 理 復 建 工 程 中, 尚 未 能 恢 復 營 運 經 派 員 調 查 結 果, 核 有 下 列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1. 豐 濱 鄉 公 所 未 於 事 前 審 慎 考 量 建 廠 地 點 之 適 當 性, 率 爾 提 報 參 加 RDF 示 範 廠 遴 選 計 畫, 及 環 保 局 在 公 所 嗣 後 基 於 環 境 因 素 不 便 接 受 該 廠 興 建 之 情 況 下, 未 再 度 審 慎 考 量 該 地 點 作 為 RDF 示 範 廠 之 適 當 性, 逕 由 未 參 加 遴 選 且 非 屬 示 範 廠 合 作 對 象 之 縣 政 府 與 工 研 院 辦 理 簽 約, 致 RDF 設 廠 於 易 受 颱 風 災 害 之 區 域, 且 對 於 可 能 發 生 之 颱 風 災 害, 未 能 於 事 先 妥 籌 防 範, 營 運 期 間 屢 遭 颱 風 侵 襲 受 損, 影 響 營 運 效 能 ;2. 環 保 局 未 妥 善 建 檔 保 管 運 轉 維 護 及 操 作 營 運 資 料, 致 颱 風 災 害 泡 水 毀 損, 及 燃 料 試 燒 成 果 資 料 凌 亂 分 散, 未 能 發 揮 資 訊 回 饋 功 能, 行 政 管 理 作 業 草 率 ;3. 經 統 計 豐 濱 鄉 94 至 99 年 度 8 月 底 止, 垃 圾 數 量 總 計 約 為 3,346 公 噸, 其 中 進 入 RDF 廠 處 理 約 377 公 噸, 其 餘 高 達 2,969 公 噸 之 垃 圾, 係 運 送 至 該 鄉 光 復 鄉 或 鳳 林 中 區 垃 圾 掩 埋 場, 以 衛 生 掩 埋 方 式 處 理, 垃 圾 進 廠 處 理 比 率 偏 低 僅 約 11.27%, 未 能 達 成 設 廠 處 理 豐 濱 鄉 垃 圾 之 計 畫 目 標 以 上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函 請 縣 長 查 明 妥 處, 並 於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另 有 關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機 具 設 備 保 險, 影 響 營 運 效 能, 及 未 將 操 作 營 運 及 運 轉 維 護 等 重 要 資 料 妥 善 建 檔 保 存 致 毀 損 等 違 失 情 事, 經 該 局 及 公 所 檢 討 相 關 人 員 疏 失 責 任, 核 予 承 辦 課 課 長 及 承 辦 人 員 共 計 6 人 各 申 誡 1 次 之 處 分 ( 三 )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催 繳 及 移 送 作 業 欠 積 極 該 局 各 年 度 因 違 反 各 項 環 保 法 規 之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轉 入 99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共 計 1,512 件, 金 額 977 萬 餘 元, 其 中 屬 98 年 度 之 裁 罰 案 件 為 186 件, 金 額 109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截 至 99 年 12 月 底 止, 尚 有 121 件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惟 僅 4 件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其 餘 117 件 於 繳 納 期 屆 滿 30 日 仍 未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核 與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行 政 罰 規 費 及 其 他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案 件 乙 -42

行 政 執 行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未 合,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之 催 繳 及 移 送 作 業 欠 積 極 據 復 : 截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尚 未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案 件 計 117 件, 其 中 113 件 已 行 文 相 關 機 關 查 詢 義 務 人 財 產 資 料 及 相 關 戶 籍 資 料, 待 資 料 齊 全 將 一 併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嗣 後 將 加 強 辦 理 罰 鍰 催 繳 及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案 件, 盡 全 力 彌 補 之 前 案 件 疏 漏 之 處, 並 依 規 定 密 切 注 意 催 繳 及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時 間, 減 少 罰 鍰 堆 積 未 結 之 情 形 ( 四 )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採 購 期 程 遲 延, 採 購 效 率 欠 佳 該 局 自 99 年 11 月 12 日 起 辦 理 花 蓮 縣 北 區 五 鄉 市 垃 圾 轉 運 處 理 第 二 期 計 畫 公 開 招 標 後, 歷 經 4 次 流 標, 其 中 有 三 次 係 無 廠 商 投 標 而 流 標, 一 次 係 廠 商 減 價 後 仍 超 底 價 致 廢 標, 至 第 5 次 招 標 於 100 年 3 月 3 日 始 完 成 決 標 作 業, 前 後 達 4 個 月, 影 響 採 購 效 率, 及 有 違 反 宜 蘭 縣 與 花 蓮 縣 垃 圾 處 理 區 域 合 作 行 政 契 約 書 致 遭 行 政 罰 鍰 之 虞 另 該 計 畫 尚 未 完 成 發 包 程 序 前, 北 區 五 鄉 市 垃 圾 處 理 係 於 各 鄉 市 掩 埋 場 進 行 衛 生 掩 埋, 各 該 掩 埋 場 迄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之 剩 餘 容 量, 最 多 者 新 城 鄉 尚 有 80,000 立 方 公 尺, 最 少 者 花 蓮 市 僅 餘 17,373 立 方 公 尺, 若 發 包 期 程 拖 延 過 久, 有 造 成 公 害 之 虞 據 復 : 本 期 核 定 金 額 較 第 一 期 減 少 約 1 億 2 千 萬 餘 元, 致 廠 商 承 攬 意 願 大 幅 降 低 本 局 針 對 第 一 期 招 標 缺 失 及 問 題 檢 討 招 標 規 範, 以 期 二 期 轉 運 作 業 更 完 善 順 利, 並 要 求 各 公 所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提 高 資 源 回 收 量 達 垃 圾 減 量 目 的, 減 少 掩 埋 空 間 降 低 各 掩 埋 場 壓 力, 避 免 公 害 產 生 ( 五 )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核 有 未 落 實 預 算 管 理, 致 超 支 併 決 算 金 額 過 高 及 執 行 率 偏 低 等 情 形 1. 該 基 金 本 年 度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及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計 畫 項 下 以 超 支 併 決 算 方 式 辦 理 者 計 8 項, 金 額 高 達 1,190 萬 餘 元 次 查 該 計 畫 項 下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 服 務 費 用 - 一 般 服 務 費 原 編 預 算 數 255 萬 元, 因 臨 時 人 員 增 加 致 原 列 預 算 不 足, 辦 理 超 支 併 決 算 計 183 萬 餘 元 惟 同 計 畫 項 下 之 獎 金 - 其 他 獎 金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96 萬 餘 元, 僅 執 行 52 萬 餘 元, 尚 有 賸 餘 144 萬 餘 元 為 避 免 超 支 併 決 算 金 額 過 高, 落 實 計 畫 及 預 算 管 理 之 精 神 及 強 化 預 算 執 行 控 管, 允 應 核 實 編 列 預 算 並 確 實 依 強 化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管 理 提 升 營 運 效 能 方 案 辦 理 據 復 : 嗣 後 將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2. 基 金 用 途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 環 保 公 園 維 護 科 目, 列 辦 理 重 點 道 路 及 園 區 綠 美 化 管 理 及 維 護 經 費, 預 算 數 560 萬 元, 決 算 數 377 萬 餘 元, 執 行 率 約 67.33%, 預 算 執 行 率 偏 低, 顯 示 資 源 未 能 有 效 利 用, 以 發 揮 改 善 生 活 環 境 之 效 果 前 經 本 室 通 知 加 強 環 保 公 園 維 護 預 算 執 行 率, 據 復 將 加 強 宣 導 就 社 區 髒 亂 點 需 綠 化 改 善 部 分 提 出 申 請, 惟 本 年 度 改 善 成 效 有 限 允 應 檢 討 該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率 連 續 2 年 偏 低 之 原 因, 並 依 強 化 特 種 基 金 預 算 管 理 提 升 營 運 效 能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檢 討 改 進, 善 用 政 府 有 限 資 源 據 復 :99 年 各 鄉 鎮 公 所 提 送 申 請 書 與 該 局 補 助 項 目 不 符, 審 核 後 多 不 予 補 助 將 於 100 年 度 加 強 針 對 各 鄉 鎮 公 所 學 校 等 機 關 說 明 申 請 補 助 要 點 及 審 查 內 容, 使 其 瞭 解 補 助 原 則, 達 善 用 政 府 有 限 資 源 之 目 標 乙 -43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民 國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3 項, 即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招 商 成 效 及 營 運 管 理 有 待 提 升 ; 廢 棄 物 衍 生 燃 料 示 範 廠 管 理 維 護 成 效 欠 佳, 亟 待 積 極 檢 討 改 進 ; 預 算 編 列 欠 覈 實, 致 超 支 併 決 算 辦 理 情 形 過 於 頻 繁 等,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仍 待 繼 續 改 善, 業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詳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 二 ) ( 五 ) 拾 貳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係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統 籌 運 用 經 費,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給 付 撫 卹 給 付 ( 不 含 教 育 處 及 所 屬 學 校 ) 暨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公 教 人 員 各 項 補 助 賠 償 準 備 金 災 害 準 備 金 等 業 務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本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主 要 為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給 付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給 付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公 教 人 員 各 項 補 助 賠 償 準 備 金 災 害 準 備 金 等 業 務 計 畫 6 項, 已 完 成 5 項, 尚 在 繼 續 執 行 者 1 項, 主 要 係 梅 姬 颱 風 等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於 99 年 11 月 底 核 定, 尚 在 規 劃 設 計 中, 未 及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辦 理 完 成, 仍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二 )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8 億 721 萬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5,580 萬 元, 合 計 8 億 6,301 萬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6 億 5,420 萬 餘 元 (75.81%), 應 付 保 留 數 1 億 522 萬 餘 元 (12.19%), 保 留 原 因 詳 ( 一 )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7 億 5,942 萬 餘 元 (88.00%), 較 預 算 賸 餘 1 億 358 萬 餘 元 (12.00%), 主 要 係 災 害 準 備 金 實 際 動 支 數 較 預 計 數 減 少, 及 公 教 人 員 各 項 給 付 或 補 助, 依 申 請 案 件 覈 實 支 付 後 賸 餘 2.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9,490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5,543 萬 餘 元 (58.40%), 減 免 數 1,900 萬 餘 元 (20.03%), 主 要 係 計 畫 變 更 致 未 實 施 ; 未 結 清 數 2,046 萬 餘 元 (21.57%), 主 要 係 部 分 工 程 履 約 付 款 爭 議 尚 在 訴 訟 程 序 中, 或 工 程 施 工 中, 故 未 及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完 成,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 三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災 害 搶 險 搶 修 開 口 契 約 採 購 作 業 情 形 未 盡 嚴 謹, 尚 待 檢 討 改 進 該 府 辦 理 災 害 搶 險 搶 修 開 口 契 約 執 行 情 形,97 及 98 年 度 共 計 辦 理 70 件 採 購 案, 契 約 金 額 合 乙 -44

計 1 億 2,045 萬 餘 元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1. 部 分 開 口 契 約 未 依 規 定 於 每 年 5 月 底 前 完 成 簽 訂 作 業 ; 2. 未 依 規 定 覈 實 認 定 採 購 性 質 致 招 標 公 告 刊 登 錯 誤 ;3. 契 約 內 容 關 於 廠 商 動 用 機 械 之 請 款 規 定 未 盡 周 延, 致 衍 生 契 約 價 金 給 付 爭 議 ;4. 決 標 作 業 未 依 總 標 價 偏 低 案 件 執 行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5. 漏 未 將 投 標 須 知 納 為 契 約 文 件 ;6.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未 針 對 災 害 搶 險 搶 修 工 程 選 案 查 核 等 缺 失 經 建 請 注 意 檢 討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爾 後 當 注 意 時 效 依 規 定 辦 理 開 口 契 約 簽 訂 作 業 ;2. 嗣 後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覈 實 認 定 採 購 性 質 ;3. 已 檢 討 契 約 疏 漏 之 處 作 完 整 修 正, 並 研 擬 花 蓮 縣 公 共 設 施 災 害 搶 險 搶 修 暨 復 建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草 案, 明 確 規 範 廠 商 動 用 機 械 及 車 輛 之 請 款 規 定, 以 避 免 類 此 缺 失 重 複 發 生 ;4. 將 適 時 規 劃 選 案 辦 理 災 害 搶 險 搶 修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 其 餘 事 項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室 對 於 上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 四 )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該 主 管 提 出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1 項, 為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計 畫 進 度 執 行 落 後,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已 研 謀 依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中 拾 叁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本 年 度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為 3,000 萬 元, 經 追 減 預 算 1,760 萬 元, 合 計 1,240 萬 元, 執 行 結 果, 全 數 未 動 支, 預 算 賸 餘 1,240 萬 餘 元 (100.00%) 拾 肆 第 二 預 備 金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5,000 萬 元, 本 年 度 計 有 縣 政 府 等 3 個 主 管 機 關 依 預 算 法 第 70 條 規 定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經 縣 政 府 依 實 際 需 要 核 准 動 支 4,497 萬 餘 元 (89.95%), 動 支 數 額 均 經 納 入 各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配 合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並 已 分 別 併 入 各 機 關 預 決 算 數, 本 年 度 動 支 後 餘 額 502 萬 元 (10.05 %) 花 蓮 縣 政 府 並 依 預 算 法 第 70 條 規 定 編 具 第 二 預 備 金 動 支 數 額 表, 於 100 年 1 月 14 日 以 府 主 歲 字 第 1000010198 號 函 送 花 蓮 縣 議 會, 業 獲 審 議 通 過 乙 -45

丙 最 終 審 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項 目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一 歲 入 部 分 16,177,044,000.00 14,517,565,500.88 1. 稅 課 收 入 4,339,167,000.00 4,524,990,775.00 2.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308,583,000.00 286,945,598.00 3. 規 費 收 入 139,173,000.00 157,661,533.00 4. 財 產 收 入 103,105,000.00 153,406,363.00 5.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96,396,000.00 48,147,213.00 6.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10,922,767,000.00 9,039,357,414.00 7.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62,150,000.00 58,694,355.00 8. 自 治 稅 捐 收 入 145,000,000.00 162,917,277.00 9. 其 他 收 入 60,703,000.00 85,444,972.88 二 歲 出 部 分 17,023,262,000.00 15,467,616,657.00 1.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884,193,000.00 1,743,056,111.00 2.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424,457,000.00 5,180,928,402.00 3.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978,061,000.00 2,457,997,802.00 4.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985,350,000.00 1,758,308,668.00 5.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337,866,000.00 293,652,834.00 6.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2,050,752,000.00 1,817,991,088.00 7. 警 政 支 出 1,914,063,000.00 1,857,629,020.00 8. 債 務 支 出 136,000,000.00 111,959,543.00 9. 其 他 支 出 312,520,000.00 246,093,189.00 三 歲 入 歲 出 賸 餘 - 846,218,000.00-950,051,156.12 丙 -1

定 數 額 表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明 比 較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決 算 審 定 數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占 總 數 % 金 額 % 金 額 % 14,553,943,315.88 100.00-1,623,100,684.12 10.03 + 36,377,815.00 0.25 4,524,990,775.00 31.09 + 185,823,775.00 4.28 - - 351,425,815.00 2.42 + 42,842,815.00 13.88 + 64,480,217.00 22.47 157,971,565.00 1.09 + 18,798,565.00 13.51 + 310,032.00 0.20 153,406,363.00 1.05 + 50,301,363.00 48.79 - - 48,157,887.00 0.33-48,238,113.00 50.04 + 10,674.00 0.02 9,004,383,233.00 61.87-1,918,383,767.00 17.56-34,974,181.00 0.39 58,694,355.00 0.40-3,455,645.00 5.56 - - 162,917,277.00 1.12 + 17,917,277.00 12.36 - - 91,996,045.88 0.63 + 31,293,045.88 51.55 + 6,551,073.00 7.67 15,443,655,927.00 100.00-1,579,606,073.00 9.28-23,960,730.00 0.15 1,743,056,111.00 11.29-141,136,889.00 7.49 - - 5,179,336,402.00 33.54-245,120,598.00 4.52-1,592,000.00 0.03 2,435,629,072.00 15.77-542,431,928.00 18.21-22,368,730.00 0.91 1,758,308,668.00 11.39-227,041,332.00 11.44 - - 293,652,834.00 1.90-44,213,166.00 13.09 - - 1,817,991,088.00 11.77-232,760,912.00 11.35 - - 1,857,629,020.00 12.03-56,433,980.00 2.95 - - 111,959,543.00 0.72-24,040,457.00 17.68 - - 246,093,189.00 1.59-66,426,811.00 21.26 - - - 889,712,611.12 100.00-43,494,611.12 5.14 + 60,338,545.00 6.35 丙 -2

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收 支 簡 明 比 較 分 析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項 目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一 收 入 合 計 22,223,262,000.00 20,257,565,500.88 20,293,943,315.88-1,929,318,684.12 8.68 ( 一 ) 歲 入 16,177,044,000.00 14,517,565,500.88 14,553,943,315.88-1,623,100,684.12 10.03 ( 二 ) 債 務 之 舉 借 6,046,218,000.00 5,740,000,000.00 5,740,000,000.00-306,218,000.00 5.06 ( 三 ) 預 計 移 用 以 前 年 度 歲 - - - - - 計 賸 餘 調 節 因 應 數 二 支 出 合 計 22,223,262,000.00 20,377,616,657.00 20,353,655,927.00-1,869,606,073.00 8.41 ( 一 ) 歲 出 17,023,262,000.00 15,467,616,657.00 15,443,655,927.00-1,579,606,073.00 9.28 ( 二 ) 債 務 之 償 還 5,200,000,000.00 4,910,000,000.00 4,910,000,000.00-290,000,000.00 5.58 三 收 支 餘 絀 數 - -120,051,156.12-59,712,611.12-59,712,611.12 - 丙 -3

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融 資 調 度 決 算 審 定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項 目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金 額 % 一 債 務 之 舉 借 6,046,218,000 5,740,000,000 5,740,000,000-306,218,000 5.06 二 債 務 之 償 還 5,200,000,000 4,910,000,000 4,910,000,000-290,000,000 5.58 註 : 表 列 債 務 之 舉 借 5,740,000,000 元, 為 實 際 賒 借 收 入 數 丙 -4

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營 業 基 金 及 作 業 營 業 ( 業 務 ) 總 收 入 部 分 營 業 ( 業 務 ) 機 關 ( 基 金 ) 名 稱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合 計 475,904,000.00 292,107,128.00 營 業 基 金 部 分 44,445,000.00 41,960,736.00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44,445,000.00 41,960,736.00 花 蓮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4,445,000.00 41,960,736.00 作 業 基 金 部 分 431,459,000.00 250,146,392.00 民 政 處 主 管 320,850,000.00 137,617,089.00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320,850,000.00 137,617,089.00 地 政 處 主 管 3,873,000.00 9,983,887.00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3,845,000.00 4,579,999.00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28,000.00 5,403,888.00 警 察 局 主 管 11,327,000.00 8,049,749.00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11,327,000.00 8,049,749.00 衛 生 局 主 管 95,409,000.00 94,495,667.00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95,409,000.00 94,495,667.00 丙 -5

基 金 收 支 盈 虧 ( 餘 絀 )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總 收 入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審 定 數 金 額 % 金 額 % 292,107,128.00-183,796,872.00 38.62 - - 41,960,736.00-2,484,264.00 5.59 - - 41,960,736.00-2,484,264.00 5.59 - - 41,960,736.00-2,484,264.00 5.59 - - 250,146,392.00-181,312,608.00 42.02 - - 137,617,089.00-183,232,911.00 57.11 - - 137,617,089.00-183,232,911.00 57.11 - - 9,983,887.00 + 6,110,887.00 157.78 - - 4,579,999.00 + 734,999.00 19.12 - - 5,403,888.00 + 5,375,888.00 19,199.60 - - 8,049,749.00-3,277,251.00 28.93 - - 8,049,749.00-3,277,251.00 28.93 - - 94,495,667.00-913,333.00 0.96 - - 94,495,667.00-913,333.00 0.96 - - 丙 -6

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營 業 基 金 及 作 業 營 業 ( 業 務 ) 總 支 出 部 分 營 業 ( 業 務 ) 機 關 ( 基 金 ) 名 稱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合 計 379,835,000.00 312,908,636.00 營 業 基 金 部 分 44,134,000.00 45,931,421.00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44,134,000.00 45,931,421.00 花 蓮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4,134,000.00 45,931,421.00 作 業 基 金 部 分 335,701,000.00 266,977,215.00 民 政 處 主 管 227,972,000.00 92,834,717.00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227,972,000.00 92,834,717.00 地 政 處 主 管 4,759,000.00 75,230,459.00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358,000.00 70,216,934.00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4,401,000.00 5,013,525.00 警 察 局 主 管 10,273,000.00 7,534,845.00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10,273,000.00 7,534,845.00 衛 生 局 主 管 92,697,000.00 91,377,194.00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92,697,000.00 91,377,194.00 丙 -7

基 金 收 支 盈 虧 ( 餘 絀 )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續 ) 總 支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審 定 數 金 額 % 金 額 % 311,171,690.00-68,663,310.00 18.08-1,736,946.00 0.56 45,931,421.00 + 1,797,421.00 4.07 - - 45,931,421.00 + 1,797,421.00 4.07 - - 45,931,421.00 + 1,797,421.00 4.07 - - 265,240,269.00-70,460,731.00 20.99-1,736,946.00 0.65 91,097,771.00-136,874,229.00 60.04-1,736,946.00 1.87 91,097,771.00-136,874,229.00 60.04-1,736,946.00 1.87 75,230,459.00 + 70,471,459.00 1,480.80 - - 70,216,934.00 + 69,858,934.00 19,513.67 - - 5,013,525.00 + 612,525.00 13.92 - - 7,534,845.00-2,738,155.00 26.65 - - 7,534,845.00-2,738,155.00 26.65 - - 91,377,194.00-1,319,806.00 1.42 - - 91,377,194.00-1,319,806.00 1.42 - - 丙 -8

盈 虧 ( 餘 絀 ) 部 分 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營 業 基 金 及 作 業 盈 虧 ( 餘 機 關 ( 基 金 ) 名 稱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合 計 96,069,000.00-20,801,508.00 營 業 基 金 部 分 311,000.00-3,970,685.00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311,000.00-3,970,685.00 花 蓮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11,000.00-3,970,685.00 作 業 基 金 部 分 95,758,000.00-16,830,823.00 民 政 處 主 管 92,878,000.00 44,782,372.00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92,878,000.00 44,782,372.00 地 政 處 主 管 - 886,000.00-65,246,572.00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3,487,000.00-65,636,935.00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 4,373,000.00 390,363.00 警 察 局 主 管 1,054,000.00 514,904.00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1,054,000.00 514,904.00 衛 生 局 主 管 2,712,000.00 3,118,473.00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2,712,000.00 3,118,473.00 丙 -9

基 金 收 支 盈 虧 ( 餘 絀 )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續 ) 絀 )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審 定 數 金 額 % 金 額 % - 19,064,562.00-115,133,562.00 119.84 + 1,736,946.00 - - 3,970,685.00-4,281,685.00 1,376.75 - - - 3,970,685.00-4,281,685.00 1,376.75 - - - 3,970,685.00-4,281,685.00 1,376.75 - - - 15,093,877.00-110,851,877.00 115.76 + 1,736,946.00-46,519,318.00-46,358,682.00 49.91 + 1,736,946.00 3.88 46,519,318.00-46,358,682.00 49.91 + 1,736,946.00 3.88-65,246,572.00-64,360,572.00 7,264.17 - - - 65,636,935.00-69,123,935.00 1,982.33 - - 390,363.00 + 4,763,363.00 - - - 514,904.00-539,096.00 51.15 - - 514,904.00-539,096.00 51.15 - - 3,118,473.00 + 406,473.00 14.99 - - 3,118,473.00 + 406,473.00 14.99 - - 丙 -10

來 源 部 分 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基 金 名 稱 可 用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合 計 399,030,000.00 476,373,473.00 縣 政 府 主 管 201,537,000.00 272,463,150.00 花 蓮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159,302,000.00 203,981,367.00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37,000,000.00 63,800,025.00 花 蓮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5,235,000.00 4,681,758.00 環 保 局 主 管 197,493,000.00 203,910,323.00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197,493,000.00 203,910,323.00 用 途 部 分 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基 金 名 稱 可 用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合 計 416,433,000.00 402,614,574.00 縣 政 府 主 管 224,020,000.00 206,372,503.00 花 蓮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200,000,000.00 183,167,915.00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17,908,000.00 18,693,132.00 花 蓮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6,112,000.00 4,511,456.00 環 保 局 主 管 192,413,000.00 196,242,071.00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192,413,000.00 196,242,071.00 餘 絀 部 分 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花 蓮 縣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基 金 名 稱 可 用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合 計 - 17,403,000.00 73,758,899.00 縣 政 府 主 管 - 22,483,000.00 66,090,647.00 花 蓮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 40,698,000.00 20,813,452.00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19,092,000.00 45,106,893.00 花 蓮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 877,000.00 170,302.00 環 保 局 主 管 5,080,000.00 7,668,252.00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5,080,000.00 7,668,252.00 丙 -11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可 用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決 算 審 定 數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金 額 % 476,373,473.00 + 77,343,473.00 19.38 - - 272,463,150.00 + 70,926,150.00 35.19 - - 203,981,367.00 + 44,679,367.00 28.05 - - 63,800,025.00 + 26,800,025.00 72.43 - - 4,681,758.00-553,242.00 10.57 - - 203,910,323.00 + 6,417,323.00 3.25 - - 203,910,323.00 + 6,417,323.00 3.25 - -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續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可 用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決 算 審 定 數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金 額 % 402,614,574.00-13,818,426.00 3.32 - - 206,372,503.00-17,647,497.00 7.88 - - 183,167,915.00-16,832,085.00 8.42 - - 18,693,132.00 + 785,132.00 4.38 - - 4,511,456.00-1,600,544.00 26.19 - - 196,242,071.00 + 3,829,071.00 1.99 - - 196,242,071.00 + 3,829,071.00 1.99 - -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續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可 用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決 算 審 定 數 預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金 額 % 73,758,899.00 + 91,161,899.00 - - - 66,090,647.00 + 88,573,647.00 - - - 20,813,452.00 + 61,511,452.00 - - - 45,106,893.00 + 26,014,893.00 136.26 - - 170,302.00 + 1,047,302.00 - - - 7,668,252.00 + 2,588,252.00 50.95 - - 7,668,252.00 + 2,588,252.00 50.95 - - 丙 -12

經 常 門 併 計 資 本 丁 其 壹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原 列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款 目 名 稱 實 現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總 計 稅 課 收 入 16,177,044,000.00 13,884,101,374.88 613,471,116.00 19,993,010.00 14,517,565,500.88 01 4,339,167,000.00 4,432,438,721.00 92,552,054.00-4,524,990,775.00 01 土 地 稅 468,846,000.00 563,235,511.00 45,461,921.00-608,697,432.00 02 房 屋 稅 190,071,000.00 181,582,312.00 4,401,928.00-185,984,240.00 03 使 用 牌 照 稅 726,045,000.00 708,425,745.00 29,794,556.00-738,220,301.00 05 印 花 稅 59,771,000.00 63,550,030.00 4,301,399.00-67,851,429.00 08 菸 酒 稅 132,052,000.00 110,661,951.00 8,592,250.00-119,254,201.00 09 統 籌 分 配 稅 2,762,382,000.00 2,804,983,172.00 - - 2,804,983,172.00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03 308,583,000.00 240,893,768.00 46,051,830.00-286,945,598.00 01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301,641,000.00 225,850,254.00 46,051,830.00-271,902,084.00 02 沒 入 及 沒 收 財 物 360,000.00 428,500.00 - - 428,500.00 03 賠 償 收 入 6,582,000.00 14,615,014.00 - - 14,615,014.00 規 費 收 入 04 139,173,000.00 157,352,403.00 309,130.00-157,661,533.00 01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94,988,000.00 111,989,766.00 - - 111,989,766.00 02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44,185,000.00 45,362,637.00 309,130.00-45,671,767.00 財 產 收 入 06 103,105,000.00 62,800,257.00 90,606,106.00-153,406,363.00 01 財 產 孳 息 51,775,000.00 48,103,095.00 9,698,503.00-57,801,598.00 02 財 產 售 價 50,360,000.00 12,771,376.00 80,907,603.00-93,678,979.00 05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970,000.00 1,925,786.00 - - 1,925,786.00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07 96,396,000.00 3,130,841.00 45,016,372.00-48,147,213.00 02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96,396,000.00 3,130,841.00 45,016,372.00-48,147,213.00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08 10,922,767,000.00 8,691,487,714.00 327,876,690.00 19,993,010.00 9,039,357,414.00 01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10,922,767,000.00 8,691,487,714.00 327,876,690.00 19,993,010.00 9,039,357,414.00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09 62,150,000.00 57,514,355.00 1,180,000.00-58,694,355.00 01 捐 獻 收 入 62,150,000.00 57,514,355.00 1,180,000.00-58,694,355.00 自 治 稅 捐 收 入 10 145,000,000.00 156,476,194.00 6,441,083.00-162,917,277.00 01 特 別 稅 課 145,000,000.00 156,476,194.00 6,441,083.00-162,917,277.00 其 他 收 入 11 60,703,000.00 82,007,121.88 3,437,851.00-85,444,972.88 01 學 雜 費 收 入 18,982,000.00 20,974,541.00 - - 20,974,541.00 02 雜 項 收 入 41,721,000.00 61,032,580.88 3,437,851.00-64,470,431.88 丁 -1

他 附 表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數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實 現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占 總 數 % 金 額 % 金 額 % 13,884,101,374.88 649,848,931.00 19,993,010.00 14,553,943,315.88 100.00-1,623,100,684.12 10.03 + 36,377,815.00 0.25 4,432,438,721.00 92,552,054.00-4,524,990,775.00 31.09 + 185,823,775.00 4.28 - - 563,235,511.00 45,461,921.00-608,697,432.00 4.18 + 139,851,432.00 29.83 - - 181,582,312.00 4,401,928.00-185,984,240.00 1.28-4,086,760.00 2.15 - - 708,425,745.00 29,794,556.00-738,220,301.00 5.07 + 12,175,301.00 1.68 - - 63,550,030.00 4,301,399.00-67,851,429.00 0.47 + 8,080,429.00 13.52 - - 110,661,951.00 8,592,250.00-119,254,201.00 0.82-12,797,799.00 9.69 - - 2,804,983,172.00 - - 2,804,983,172.00 19.27 + 42,601,172.00 1.54 - - 240,893,768.00 110,532,047.00-351,425,815.00 2.42 + 42,842,815.00 13.88 + 64,480,217.00 22.47 225,850,254.00 46,892,830.00-272,743,084.00 1.87-28,897,916.00 9.58 + 841,000.00 0.31 428,500.00 200,000.00-628,500.00 0.01 + 268,500.00 74.58 + 200,000.00 46.67 14,615,014.00 63,439,217.00-78,054,231.00 0.54 + 71,472,231.00 1,085.87 + 63,439,217.00 434.07 157,352,403.00 619,162.00-157,971,565.00 1.09 + 18,798,565.00 13.51 + 310,032.00 0.20 111,989,766.00 - - 111,989,766.00 0.77 + 17,001,766.00 17.90 - - 45,362,637.00 619,162.00-45,981,799.00 0.32 + 1,796,799.00 4.07 + 310,032.00 0.68 62,800,257.00 90,606,106.00-153,406,363.00 1.05 + 50,301,363.00 48.79 - - 48,103,095.00 9,698,503.00-57,801,598.00 0.40 + 6,026,598.00 11.64 - - 12,771,376.00 80,907,603.00-93,678,979.00 0.64 + 43,318,979.00 86.02 - - 1,925,786.00 - - 1,925,786.00 0.01 + 955,786.00 98.53 - - 3,130,841.00 45,027,046.00-48,157,887.00 0.33-48,238,113.00 50.04 + 10,674.00 0.02 3,130,841.00 45,027,046.00-48,157,887.00 0.33-48,238,113.00 50.04 + 10,674.00 0.02 8,691,487,714.00 292,902,509.00 19,993,010.00 9,004,383,233.00 61.87-1,918,383,767.00 17.56-34,974,181.00 0.39 8,691,487,714.00 292,902,509.00 19,993,010.00 9,004,383,233.00 61.87-1,918,383,767.00 17.56-34,974,181.00 0.39 57,514,355.00 1,180,000.00-58,694,355.00 0.40-3,455,645.00 5.56 - - 57,514,355.00 1,180,000.00-58,694,355.00 0.40-3,455,645.00 5.56 - - 156,476,194.00 6,441,083.00-162,917,277.00 1.12 + 17,917,277.00 12.36 - - 156,476,194.00 6,441,083.00-162,917,277.00 1.12 + 17,917,277.00 12.36 - - 82,007,121.88 9,988,924.00-91,996,045.88 0.63 + 31,293,045.88 51.55 + 6,551,073.00 7.67 20,974,541.00 - - 20,974,541.00 0.14 + 1,992,541.00 10.50 - - 61,032,580.88 9,988,924.00-71,021,504.88 0.49 + 29,300,504.88 70.23 + 6,551,073.00 10.16 丁 -2

經 常 門 併 計 資 本 貳 歲 出 政 事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原 數 列 決 算 數 款 項 名 稱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總 計 17,023,262,000 13,769,282,035 240,705,044 1,457,629,578 15,467,616,657 01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1,884,193,000 1,703,187,095 5,910,351 33,958,665 1,743,056,111 01 政 權 行 使 支 出 201,825,000 190,445,735-749,640 191,195,375 02 行 政 支 出 305,994,000 275,610,213 403,000 3,897,300 279,910,513 03 民 政 支 出 1,084,445,000 979,261,910 5,507,351 27,389,857 1,012,159,118 04 財 務 支 出 291,929,000 257,869,237-1,921,868 259,791,105 02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5,424,457,000 4,844,759,848 36,453,237 299,715,317 5,180,928,402 05 教 育 支 出 5,166,824,000 4,665,799,395 15,278,092 257,207,932 4,938,285,419 07 文 化 支 出 257,633,000 178,960,453 21,175,145 42,507,385 242,642,983 03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2,978,061,000 1,359,988,860 141,716,776 956,292,166 2,457,997,802 08 農 業 支 出 591,680,000 348,172,648 11,524,679 138,566,774 498,264,101 09 工 業 支 出 93,818,000 55,756,327 725,000 27,816,733 84,298,060 10 交 通 支 出 637,208,000 103,471,822 27,427,470 350,500,983 481,400,275 11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支 出 1,655,355,000 852,588,063 102,039,627 439,407,676 1,394,035,366 04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1,985,350,000 1,739,589,537 4,917,040 13,802,091 1,758,308,668 12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279,477,000 229,638,630 - - 229,638,630 13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832,942,000 737,010,512-840,000 737,850,512 14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465,087,000 391,636,971 4,908,206 6,974,119 403,519,296 15 國 民 就 業 支 出 87,028,000 80,016,896 - - 80,016,896 16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320,816,000 301,286,528 8,834 5,987,972 307,283,334 05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337,866,000 220,380,422 35,851,698 37,420,714 293,652,834 17 社 區 發 展 支 出 16,054,000 10,477,245 270,000-10,747,245 18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321,812,000 209,903,177 35,581,698 37,420,714 282,905,589 06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2,050,752,000 1,817,991,088 - - 1,817,991,088 19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支 出 2,050,752,000 1,817,991,088 - - 1,817,991,088 07 警 政 支 出 1,914,063,000 1,830,553,658 14,172,503 12,902,859 1,857,629,020 21 警 政 支 出 1,914,063,000 1,830,553,658 14,172,503 12,902,859 1,857,629,020 08 債 務 支 出 136,000,000 111,959,543 - - 111,959,543 22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136,000,000 111,959,543 - - 111,959,543 10 其 他 支 出 312,520,000 140,871,984 1,683,439 103,537,766 246,093,189 27 第 二 預 備 金 5,023,000 - - - - 28 其 他 支 出 307,497,000 140,871,984 1,683,439 103,537,766 246,093,189 丁 -3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數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占 總 數 % 金 額 % 金 額 % 13,761,644,190 243,739,240 1,438,272,497 15,443,655,927 100.00-1,579,606,073 9.28-23,960,730 0.15 1,703,075,095 5,910,351 34,070,665 1,743,056,111 11.29-141,136,889 7.49 - - 190,445,735-749,640 191,195,375 1.24-10,629,625 5.27 - - 275,610,213 403,000 3,897,300 279,910,513 1.81-26,083,487 8.52 - - 979,149,910 5,507,351 27,501,857 1,012,159,118 6.56-72,285,882 6.67 - - 257,869,237-1,921,868 259,791,105 1.68-32,137,895 11.01 - - 4,842,578,199 35,261,237 301,496,966 5,179,336,402 33.54-245,120,598 4.52-1,592,000 0.03 4,665,799,395 15,278,092 256,807,932 4,937,885,419 31.98-228,938,581 4.43-400,000 0.01 176,778,804 19,983,145 44,689,034 241,450,983 1.56-16,182,017 6.28-1,192,000 0.49 1,354,644,664 145,942,972 935,041,436 2,435,629,072 15.77-542,431,928 18.21-22,368,730 0.91 343,068,452 15,750,875 117,316,044 476,135,371 3.08-115,544,629 19.53-22,128,730 4.44 55,756,327 725,000 27,816,733 84,298,060 0.55-9,519,940 10.15 - - 103,471,822 27,427,470 350,500,983 481,400,275 3.12-155,807,725 24.45 - - 852,348,063 102,039,627 439,407,676 1,393,795,366 9.02-261,559,634 15.80-240,000 0.02 1,739,589,537 4,917,040 13,802,091 1,758,308,668 11.39-227,041,332 11.44 - - 229,638,630 - - 229,638,630 1.49-49,838,370 17.83 - - 737,010,512-840,000 737,850,512 4.78-95,091,488 11.42 - - 391,636,971 4,908,206 6,974,119 403,519,296 2.61-61,567,704 13.24 - - 80,016,896 - - 80,016,896 0.52-7,011,104 8.06 - - 301,286,528 8,834 5,987,972 307,283,334 1.99-13,532,666 4.22 - - 220,380,422 35,851,698 37,420,714 293,652,834 1.90-44,213,166 13.09 - - 10,477,245 270,000-10,747,245 0.07-5,306,755 33.06 - - 209,903,177 35,581,698 37,420,714 282,905,589 1.83-38,906,411 12.09 - - 1,817,991,088 - - 1,817,991,088 11.77-232,760,912 11.35 - - 1,817,991,088 - - 1,817,991,088 11.77-232,760,912 11.35 - - 1,830,553,658 14,172,503 12,902,859 1,857,629,020 12.03-56,433,980 2.95 - - 1,830,553,658 14,172,503 12,902,859 1,857,629,020 12.03-56,433,980 2.95 - - 111,959,543 - - 111,959,543 0.72-24,040,457 17.68 - - 111,959,543 - - 111,959,543 0.72-24,040,457 17.68 - - 140,871,984 1,683,439 103,537,766 246,093,189 1.59-66,426,811 21.26 - - - - - - - - 5,023,000 100.00 - - 140,871,984 1,683,439 103,537,766 246,093,189 1.59-61,403,811 19.97 - - 丁 -4

經 常 門 併 計 資 本 叁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原 列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款 項 名 稱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總 計 17,023,262,000 13,769,282,035 240,705,044 1,457,629,578 15,467,616,657 01 縣 議 會 主 管 201,825,000 190,445,735-749,640 191,195,375 010 花 蓮 縣 議 會 201,825,000 190,445,735-749,640 191,195,375 02 縣 政 府 主 管 12,264,910,000 9,590,701,077 179,598,565 1,239,536,723 11,009,836,365 020 花 蓮 縣 政 府 5,604,551,000 3,620,244,548 164,320,473 982,328,791 4,766,893,812 200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6,660,359,000 5,970,456,529 15,278,092 257,207,932 6,242,942,553 03 民 政 處 主 管 126,566,000 119,336,233 - - 119,336,233 139 花 蓮 縣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126,566,000 119,336,233 - - 119,336,233 05 文 化 局 主 管 228,039,000 165,240,631 9,660,005 39,602,385 214,503,021 500 花 蓮 縣 文 化 局 228,039,000 165,240,631 9,660,005 39,602,385 214,503,021 06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48,404,000 43,280,842 - - 43,280,842 070 花 蓮 縣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39,816,000 35,968,382 - - 35,968,382 071 花 蓮 縣 水 產 培 育 所 8,588,000 7,312,460 - - 7,312,460 07 地 政 處 主 管 191,012,000 183,373,207 - - 183,373,207 090 花 蓮 縣 花 蓮 地 政 事 務 所 105,448,000 102,408,560 - - 102,408,560 091 花 蓮 縣 鳳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38,744,000 36,893,950 - - 36,893,950 092 花 蓮 縣 玉 里 地 政 事 務 所 46,820,000 44,070,697 - - 44,070,697 08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161,263,000 155,342,744-457,643 155,800,387 100 花 蓮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161,263,000 155,342,744-457,643 155,800,387 09 警 察 局 主 管 1,914,063,000 1,830,553,658 14,172,503 12,902,859 1,857,629,020 110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1,914,063,000 1,830,553,658 14,172,503 12,902,859 1,857,629,020 10 消 防 局 主 管 364,112,000 325,612,265-17,433,876 343,046,141 111 花 蓮 縣 消 防 局 364,112,000 325,612,265-17,433,876 343,046,141 11 衛 生 局 主 管 320,816,000 301,286,528 8,834 5,987,972 307,283,334 120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314,470,000 295,694,599 8,834 5,987,972 301,691,405 121 花 蓮 縣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6,346,000 5,591,929 - - 5,591,929 12 環 保 局 主 管 321,812,000 209,903,177 35,581,698 37,420,714 282,905,589 130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321,812,000 209,903,177 35,581,698 37,420,714 282,905,589 13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863,017,000 654,205,938 1,683,439 103,537,766 759,427,143 999 花 蓮 縣 各 統 籌 科 目 863,017,000 654,205,938 1,683,439 103,537,766 759,427,143 14 調 整 公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12,400,000 - - - - 996 調 整 待 遇 準 備 12,400,000 - - - - 15 第 二 預 備 金 5,023,000 - - - - 997 第 二 預 備 金 5,023,000 - - - - 丁 -5

別 決 算 審 定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原 列 數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決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占 總 金 數 % 額 % 金 額 % 13,761,644,190 243,739,240 1,438,272,497 15,443,655,927 100.00-1,579,606,073 9.28-23,960,730 0.15 190,445,735-749,640 191,195,375 1.24-10,629,625 5.27 - - 190,445,735-749,640 191,195,375 1.24-10,629,625 5.27 - - 9,583,063,232 182,632,761 1,220,179,642 10,985,875,635 71.13-1,279,034,365 10.43-23,960,730 0.22 3,612,606,703 167,354,669 963,371,710 4,743,333,082 30.71-861,217,918 15.37-23,560,730 0.49 5,970,456,529 15,278,092 256,807,932 6,242,542,553 40.42-417,816,447 6.27-400,000 0.01 119,336,233 - - 119,336,233 0.77-7,229,767 5.71 - - 119,336,233 - - 119,336,233 0.77-7,229,767 5.71 - - 165,240,631 9,660,005 39,602,385 214,503,021 1.39-13,535,979 5.94 - - 165,240,631 9,660,005 39,602,385 214,503,021 1.39-13,535,979 5.94 - - 43,280,842 - - 43,280,842 0.28-5,123,158 10.58 - - 35,968,382 - - 35,968,382 0.23-3,847,618 9.66 - - 7,312,460 - - 7,312,460 0.05-1,275,540 14.85 - - 183,373,207 - - 183,373,207 1.19-7,638,793 4.00 - - 102,408,560 - - 102,408,560 0.66-3,039,440 2.88 - - 36,893,950 - - 36,893,950 0.24-1,850,050 4.78 - - 44,070,697 - - 44,070,697 0.29-2,749,303 5.87 - - 155,342,744-457,643 155,800,387 1.01-5,462,613 3.39 - - 155,342,744-457,643 155,800,387 1.01-5,462,613 3.39 - - 1,830,553,658 14,172,503 12,902,859 1,857,629,020 12.03-56,433,980 2.95 - - 1,830,553,658 14,172,503 12,902,859 1,857,629,020 12.03-56,433,980 2.95 - - 325,612,265-17,433,876 343,046,141 2.22-21,065,859 5.79 - - 325,612,265-17,433,876 343,046,141 2.22-21,065,859 5.79 - - 301,286,528 8,834 5,987,972 307,283,334 1.99-13,532,666 4.22 - - 295,694,599 8,834 5,987,972 301,691,405 1.95-12,778,595 4.06 - - 5,591,929 - - 5,591,929 0.04-754,071 11.88 - - 209,903,177 35,581,698 37,420,714 282,905,589 1.83-38,906,411 12.09 - - 209,903,177 35,581,698 37,420,714 282,905,589 1.83-38,906,411 12.09 - - 654,205,938 1,683,439 103,537,766 759,427,143 4.92-103,589,857 12.00 - - 654,205,938 1,683,439 103,537,766 759,427,143 4.92-103,589,857 12.00 - - - - - - - - 12,400,000 100.00 - - - - - - - - 12,400,000 100.00 - - - - - - - - 5,023,000 100.00 - - - - - - - - 5,023,000 100.00 - -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丁 -6

肆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經 常 門 併 計 資 本 中 華 民 國 原 列 決 算 數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減 免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年 度 別 科 目 名 稱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總 計 1,182,451,784 144,097,376 570,541,593-467,812,815 合 計 1,163,893,168 144,097,376 568,701,993-451,093,799 18,558,616-1,839,600-16,719,016 94-98 稅 課 收 入 283,053,468 54,653,160 128,886,036-99,514,272 - - - - - 91-98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246,733,217 57,506,904 26,127,258-163,099,055 - - - - - 96-98 規 費 收 入 7,756,572-372,869-7,383,703 - - - - - 87-98 財 產 收 入 121,563,763 1,836,908 9,874,980-109,851,875 - - - - - 98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76,905,809-76,905,809 - - - - - - - 92-98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406,736,686 29,067,661 320,641,448-57,027,577 18,558,616-1,839,600-16,719,016 97-98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2,411,748 92,043 2,319,705 - - - - - - - 97-98 自 治 稅 捐 收 入 3,057,039-2,737,417-319,622 - - - - - 97-98 其 他 收 入 15,674,866 940,700 836,471-13,897,695 - - - - - 丁 -7

源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修 正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減 免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減 免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 8,384,860 - - - 8,384,860 152,482,236 570,541,593-459,427,955 + 8,384,860 - - - 8,384,860 152,482,236 568,701,993-442,708,939 - - - - - 1,839,600-16,719,016 - - - - 54,653,160 128,886,036-99,514,272 - - - - - - - - - - - - 57,506,904 26,127,258-163,099,055 - - - - - - - - - - - - - 372,869-7,383,703 - - - - - - - - - - - - 1,836,908 9,874,980-109,851,875 - - - - - - - - - - - - - 76,905,809 - - - - - - - - - - + 8,384,860 - - - 8,384,860 37,452,521 320,641,448-48,642,717 - - - - - 1,839,600-16,719,016 - - - - 92,043 2,319,705 - - - - - - - - - - - - - - - 2,737,417-319,622 - - - - - - - - - - - - 940,700 836,471-13,897,695 - - - - - - - - 丁 -8

伍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主 管 經 常 門 併 計 資 本 中 華 民 國 原 列 決 算 數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減 免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年 度 別 科 目 名 稱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總 計 2,411,491,580 149,775,599 1,688,141,393-573,574,588 合 計 216,834,157 7,831,990 208,392,091 39,756,664 40,366,740 2,194,657,423 141,943,609 1,479,749,302-39,756,664 533,207,848 98 縣 議 會 主 管 - - - - - 615,400-615,400 - - 91-98 縣 政 府 主 管 192,925,568 6,858,370 185,910,722 38,527,388 38,683,864 1,846,952,270 76,567,344 1,261,833,033-38,527,388 470,024,505 97-98 文 化 局 主 管 1,577,487 15,687 1,561,800 - - 67,791,385 276,401 67,067,271-447,713 97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50,303-50,303 - - - - - - - 98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1,062,043 69,107 992,936 - - 1,915,783 523 1,915,260 - - 98 警 察 局 主 管 2,009,911 204,458 1,805,453 - - 49,856,485 372,867 48,692,197-791,421 92-98 消 防 局 主 管 14,906,723 45,439 14,861,284 94,670 94,670 41,214,085 5,449,446 34,790,411-94,670 879,558 98 衛 生 局 主 管 1,069,696 122,484 947,212 - - 1,410,995 8,098 1,402,897 - - 92-98 環 保 局 主 管 2,171,310 516,445 1,201,265-453,600 91,053,391 40,260,814 9,061,389-41,731,188 97-98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1,061,116-1,061,116 1,134,606 1,134,606 93,847,629 19,008,116 54,371,444-1,134,606 19,333,463 丁 -9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修 正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減 免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減 免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 942,768 - - - 942,768 150,718,367 1,688,141,393-572,631,820 - - - - 7,831,990 208,392,091 39,756,664 40,366,740 + 942,768 - - - 942,768 142,886,377 1,479,749,302-39,756,664 532,265,080 - - - - - - - - - - - - - 615,400 - - - - - - 6,858,370 185,910,722 38,527,388 38,683,864 + 942,768 - - - 942,768 77,510,112 1,261,833,033-38,527,388 469,081,737 - - - - 15,687 1,561,800 - - - - - - 276,401 67,067,271-447,713 - - - - - 50,303 - - - - - - - - - - - - - - 69,107 992,936 - - - - - - 523 1,915,260 - - - - - - 204,458 1,805,453 - - - - - - 372,867 48,692,197-791,421 - - - - 45,439 14,861,284 94,670 94,670 - - - - 5,449,446 34,790,411-94,670 879,558 - - - - 122,484 947,212 - - - - - - 8,098 1,402,897 - - - - - - 516,445 1,201,265-453,600 - - - - 40,260,814 9,061,389-41,731,188 - - - - - 1,061,116 1,134,606 1,134,606 - - - - 19,008,116 54,371,444-1,134,606 19,333,463 丁 -10

經 常 門 併 計 資 本 年 度 別 機 關 名 稱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陸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機 中 華 民 國 原 列 決 算 數 減 免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總 計 2,411,491,580 149,775,599 1,688,141,393-573,574,588 縣 議 會 主 管 615,400-615,400 - - 98 花 蓮 縣 議 會 615,400-615,400 - - 縣 政 府 主 管 2,039,877,838 83,425,714 1,447,743,755-508,708,369 91-98 花 蓮 縣 政 府 1,571,951,470 58,731,872 1,074,123,068-439,096,530 95-98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467,926,368 24,693,842 373,620,687-69,611,839 文 化 局 主 管 69,368,872 292,088 68,629,071-447,713 97-98 花 蓮 縣 文 化 局 69,368,872 292,088 68,629,071-447,713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50,303-50,303 - - 97 花 蓮 縣 水 產 培 育 所 50,303-50,303 - - 地 方 稅 務 局 主 管 2,977,826 69,630 2,908,196 - - 98 花 蓮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2,977,826 69,630 2,908,196 - - 警 察 局 主 管 51,866,396 577,325 50,497,650-791,421 98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51,866,396 577,325 50,497,650-791,421 消 防 局 主 管 56,120,808 5,494,885 49,651,695-974,228 92-98 花 蓮 縣 消 防 局 56,120,808 5,494,885 49,651,695-974,228 衛 生 局 主 管 2,480,691 130,582 2,350,109 - - 98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2,480,691 130,582 2,350,109 - - 環 保 局 主 管 93,224,701 40,777,259 10,262,654-42,184,788 92-98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93,224,701 40,777,259 10,262,654-42,184,788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94,908,745 19,008,116 55,432,560-20,468,069 97-98 花 蓮 縣 各 統 籌 科 目 94,908,745 19,008,116 55,432,560-20,468,069 丁 -11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審 定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修 正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減 免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減 免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 942,768 - - - 942,768 150,718,367 1,688,141,393-572,631,820 - - - - - 615,400 - - - - - - - 615,400 - - + 942,768 - - - 942,768 84,368,482 1,447,743,755-507,765,601 + 942,768 - - - 942,768 59,674,640 1,074,123,068-438,153,762 - - - - 24,693,842 373,620,687-69,611,839 - - - - 292,088 68,629,071-447,713 - - - - 292,088 68,629,071-447,713 - - - - - 50,303 - - - - - - - 50,303 - - - - - - 69,630 2,908,196 - - - - - - 69,630 2,908,196 - - - - - - 577,325 50,497,650-791,421 - - - - 577,325 50,497,650-791,421 - - - - 5,494,885 49,651,695-974,228 - - - - 5,494,885 49,651,695-974,228 - - - - 130,582 2,350,109 - - - - - - 130,582 2,350,109 - - - - - - 40,777,259 10,262,654-42,184,788 - - - - 40,777,259 10,262,654-42,184,788 - - - - 19,008,116 55,432,560-20,468,069 - - - - 19,008,116 55,432,560-20,468,069 丁 -12

科 款 項 目 名 合 計 柒 歲 入 決 算 中 華 民 國 目 修 修 正 ( 增 列 減 列 ) 內 容 實 現 數 稱 增 減 - - 03 罰 款 與 賠 償 收 入 - - 020 花 蓮 縣 政 府 - - 01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增 列 違 反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之 應 收 罰 鍰 收 入 - - 02 沒 入 及 沒 入 財 物 增 列 因 違 反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判 決 向 花 蓮 縣 政 府 收 入 總 存 款 帳 戶 即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庫, 支 付 新 台 幣 20 萬 元 之 應 收 沒 入 金 - - 070 花 蓮 縣 動 植 物 防 疫 所 - - 01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增 列 漏 保 留 96-99 年 度 應 收 未 收 行 政 罰 鍰 - - 130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 - 01 罰 金 罰 鍰 及 怠 金 增 列 花 蓮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之 應 收 罰 鍰 收 入 - - 200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 03 賠 償 收 入 增 列 97 年 度 南 平 中 學 興 建 工 程 與 承 包 廠 商 之 就 地 結 算 終 止 契 約 及 履 約 爭 議 之 應 收 賠 償 收 入 - - 04 規 費 收 入 - - 020 花 蓮 縣 政 府 - - 02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增 列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撥 付 網 際 網 路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檢 索 費 及 網 路 申 領 地 政 電 子 謄 本 等 之 應 收 規 費 收 入 - - 07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 - 020 花 蓮 縣 政 府 - - 02 非 營 業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增 列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前 經 本 室 修 正 減 列 之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惟 該 府 漏 未 減 列, 致 本 年 度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短 列 之 應 收 數 - - 丁 -13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正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應 繳 回 縣 庫 數 備 註 增 減 增 減 增 減 73,076,246 36,698,431 - - 73,076,246 36,698,431 73,076,246 64,480,217 - - - 64,480,217-64,480,217 400,000 - - - 400,000-400,000 200,000 - - - 200,000-200,000 200,000 - - - 200,000-200,000 241,000 - - - 241,000-241,000 241,000 - - - 241,000-241,000 400,000 - - - 400,000-400,000 400,000 - - - 400,000-400,000 63,439,217 - - - 63,439,217-63,439,217 63,439,217 - - - 63,439,217-63,439,217 310,032 - - - 310,032-310,032 310,032 - - - 310,032-310,032 310,032 - - - 310,032-310,032 10,674 - - - 10,674-10,674 10,674 - - - 10,674-10,674 10,674 - - - 10,674-10,674 丁 -14

科 目 柒 歲 入 決 算 中 華 民 國 修 正 ( 增 列 減 列 ) 內 容 實 現 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增 減 08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 - 修 020 花 蓮 縣 政 府 - - 01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減 列 台 灣 城 鄉 新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 政 策 引 導 型 第 2 階 段 - 鳳 林 鎮 實 驗 性 生 態 社 區 工 程 溢 列 之 應 收 數 - 01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減 列 原 住 民 地 區 部 落 永 續 發 展 造 景 計 畫 溢 列 之 應 收 數 - - 01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減 列 生 活 圈 系 統 計 畫 - 吉 安 鄉 一 號 公 路 立 體 交 叉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溢 列 之 應 收 數 - - 01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減 列 原 住 民 地 區 部 落 水 資 源 規 劃 及 供 水 計 畫 溢 列 之 應 收 數 - 01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增 列 應 收 原 住 民 族 集 居 部 落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改 善 計 畫 補 助 款 - - 11 其 他 收 入 - - 020 花 蓮 縣 政 府 - - 02 雜 項 收 入 增 列 台 電 自 來 水 中 華 電 信 等 公 司 繳 交 之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應 收 數 130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 - 02 雜 項 收 入 增 列 得 標 廠 商 拒 不 簽 約, 該 押 標 金 依 規 定 繳 庫 之 應 收 雜 項 收 入 - - 200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 02 雜 項 收 入 97-98 年 間 收 回 文 小 四 校 舍 用 地 撤 銷 徵 收 繳 回 補 償 費 未 依 規 定 清 理 繳 庫 - - 丁 -15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 續 )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正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應 繳 回 縣 庫 數 增 減 增 減 增 減 1,724,250 36,698,431 - - 1,724,250 36,698,431 1,724,250 備 註 1,724,250 36,698,431 - - 1,724,250 36,698,431 1,724,250-17,400,000 - - - 17,400,000 - - 5,874,300 - - - 5,874,300 - - 10,194,000 - - - 10,194,000 - - 3,230,131 - - - 3,230,131-1,724,250 - - - 1,724,250-1,724,250 6,551,073 - - - 6,551,073-6,551,073 5,824,355 - - - 5,824,355-5,824,355 5,824,355 - - - 5,824,355-5,824,355 110,000 - - - 110,000-110,000 110,000 - - - 110,000-110,000 616,718 - - - 616,718-616,718 616,718 - - - 616,718-616,718 丁 -16

年 度 科 捌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中 華 民 國 修 目 修 正 ( 增 列 減 列 ) 內 容 減 免 數 別 款 項 目 名 稱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98 08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 8,384,860-020 花 蓮 縣 政 府 + 8,384,860-01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減 列 花 蓮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 9,549,861 - 程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第 2 階 段 應 急 工 程 玉 里 鎮 客 人 城 生 活 環 境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等 溢 保 留 之 補 助 收 入 應 收 數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增 列 花 蓮 縣 自 行 車 道 聯 結 兩 潭 自 行 車 道 計 畫 鳳 林 鎮 鳳 義 坑 排 水 系 統 治 理 規 劃 工 程 及 光 復 鄉 大 華 大 全 排 水 規 劃 工 程 漏 保 留 之 補 助 收 入 應 收 數 - 1,165,001 - 丁 -17

入 數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正 數 應 繳 回 縣 庫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備 註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 - - - - 8,384,860 - + 1,165,001 - - - - - - 8,384,860 - + 1,165,001 - - - - - - 9,549,861 - - - - - - - + 1,165,001 - + 1,165,001 - 丁 -18

玖 歲 出 決 算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修 修 正 ( 剔 除 增 列 減 列 ) 內 容 實 現 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增 減 合 計 - 7,637,845 02 縣 政 府 主 管 - 7,637,845 020 花 蓮 縣 政 府 14 原 住 民 業 務 減 列 補 助 光 復 鄉 阿 美 族 生 活 美 學 協 會 辦 理 太 巴 塱 竹 筏 競 渡 活 動, 列 支 費 用 與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不 合 尚 待 收 回 之 款 項 - 7,637,845-112,000 28 宗 教 禮 俗 減 列 補 助 各 宗 教 團 體 辦 理 慶 祝 建 國 百 年 花 蓮 各 宗 教 祭 天 為 民 祈 福 繞 境 活 動, 未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發 生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之 應 付 數 - - 28 宗 教 禮 俗 減 列 補 助 中 華 佛 教 護 僧 協 會 舉 辦 花 東 地 區 供 佛 齋 僧 大 法 會 法 師 供 養 金 之 實 現 數, 並 增 列 保 留 數 - 2,181,649 31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減 列 辦 理 慶 祝 百 年 花 蓮 各 宗 教 祭 天 為 民 祈 福 活 動 暨 花 蓮 縣 農 特 產 品 媒 體 行 銷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之 保 留 數 31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減 列 辦 理 縣 內 主 要 公 路 景 觀 綠 美 化 之 保 留 數 - - 31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減 列 農 業 科 技 與 組 織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項 下 補 助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農 會 辦 理 優 質 農 漁 畜 產 品 嚐 展 售 行 銷 活 動 之 實 現 數 ; 增 列 漁 畜 產 推 廣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項 下 之 保 留 數 31 農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減 列 辦 理 產 銷 班 家 政 班 評 鑑 考 核 績 優 獎 勵 金 及 輔 導 計 畫 未 符 預 算 用 途 之 實 現 數 及 應 付 數 ; 增 列 農 業 行 政 管 理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項 下 應 付 數 - 878,000-4,226,196 丁 -19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正 數 應 繳 回 縣 庫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備 註 剔 除 數 減 列 數 增 減 增 減 增 減 4,740,486 1,706,290 3,171,649 22,528,730 7,912,135 31,872,865-23,560,730 4,740,486 1,706,290 3,171,649 22,528,730 7,912,135 31,872,865-23,560,730 4,740,486 1,706,290 3,171,649 22,128,730 7,912,135 31,472,865-23,560,730 - - 112,000-112,000 112,000 - - - 1,192,000 - - - 1,192,000-1,192,000 - - 2,181,649-2,181,649 2,181,649 - - - - - 3,000,000-3,000,000-3,000,000 687,730-687,730-687,730 - - 878,000-878,000 878,000 - - 4,740,486 514,290 - - 4,740,486 4,740,486 - - 丁 -20

玖 歲 出 決 算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修 修 正 ( 剔 除 增 列 減 列 ) 內 容 實 現 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增 減 02 020 41 水 利 工 程 減 列 辦 理 花 蓮 縣 管 河 川 水 情 收 集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工 程 經 費, 未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發 生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之 保 留 數 - - 50 觀 光 與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減 列 與 該 業 務 計 畫 及 工 作 計 畫 項 下 之 用 途 別 辦 理 觀 光 活 動 用 途 未 符 之 縣 政 宣 導 刊 物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採 購 案 第 6 期 印 製 費 - 240,000 200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01 教 育 處 減 列 補 助 豐 濱 國 小 學 校 設 置 樂 活 運 動 站 計 畫,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未 發 生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之 保 留 數 - - 丁 -21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 續 )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正 數 應 繳 回 縣 庫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備 註 剔 除 數 減 列 數 增 減 增 減 增 減 - - - 18,441,000-18,441,000-18,441,000 - - - - - 240,000-240,000 - - - 400,000-400,000 - - - 400,000-400,000 - 轉 帳 性 質 丁 -22

拾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年 度 別 中 華 民 國 修 科 目 修 正 ( 剔 除 增 列 減 列 ) 內 容 減 免 數 款 項 目 名 稱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 + 942,768 94 02 縣 政 府 主 管 - + 942,768 20 花 蓮 縣 政 府 - + 942,768 49 道 路 橋 梁 工 程 減 列 生 活 圈 計 畫 工 程 用 地 補 償 費 賸 餘 款 - + 942,768 丁 -23

入 數 決 算 修 正 數 明 細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正 數 應 繳 回 縣 庫 數 實 現 數 調 整 數 未 結 清 數 備 註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剔 除 數 減 列 數 - - - - - - 942,768-942,768 - - - - - - 942,768-942,768 - - - - - - 942,768-942,768 - - - - - - 942,768-942,768 丁 -24

拾 壹 營 業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科 目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修 正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營 業 收 入 43,932,000.00 41,542,386.00-41,542,386.00-2,389,614.00 5.44 營 業 成 本 36,094,000.00 37,924,889.00-37,924,889.00 + 1,830,889.00 5.07 營 業 毛 利 7,838,000.00 3,617,497.00-3,617,497.00-4,220,503.00 53.85 營 業 費 用 7,690,000.00 7,858,964.00-7,858,964.00 + 168,964.00 2.20 營 業 利 益 ( 損 失 - ) 148,000.00-4,241,467.00 - -4,241,467.00-4,389,467.00 2,965.86 營 業 外 收 入 513,000.00 418,350.00-418,350.00-94,650.00 18.45 營 業 外 費 用 218,000.00 141,535.00-141,535.00-76,465.00 35.08 營 業 外 利 益 295,000.00 276,815.00-276,815.00-18,185.00 6.16 稅 前 純 益 443,000.00-3,964,652.00 - -3,964,652.00-4,407,652.00 994.96 所 得 稅 費 用 132,000.00 6,033.00-6,033.00-125,967.00 95.43 本 期 稅 後 純 益 ( 純 損 - ) 311,000.00-3,970,685.00 - -3,970,685.00-4,281,685.00 1,376.75 拾 貳 營 業 基 金 收 支 曁 盈 虧 審 定 數 簡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機 關 ( 基 金 ) 名 稱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盈 虧 合 計 41,960,736.00 45,931,421.00-3,970,685.00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41,960,736.00 45,931,421.00-3,970,685.00 花 蓮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1,960,736.00 45,931,421.00-3,970,685.00 拾 三 營 業 基 金 盈 虧 撥 補 審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機 關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機 關 名 稱 預 算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盈 餘 之 部 6,937,000.00 6,737,597.00-199,403.00 2.87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6,937,000.00 6,737,597.00-199,403.00 2.87 本 期 純 益 311,000.00 - - 311,000.00 100.00 累 積 盈 餘 6,626,000.00 6,737,597.00 + 111,597.00 1.68 分 配 之 部 6,937,000.00 6,737,597.00-199,403.00 2.87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6,937,000.00 6,737,597.00-199,403.00 2.87 留 存 事 業 機 關 者 6,937,000.00 6,737,597.00-199,403.00 2.87 填 補 虧 損 - 3,970,685.00 + 3,970,685.00 - 法 定 公 積 1,358,000.00 - - 1,358,000.00 100.00 未 分 配 盈 餘 5,579,000.00 2,766,912.00-2,812,088.00 50.40 虧 損 之 部 - 3,970,685.00 + 3,970,685.00 -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 3,970,685.00 + 3,970,685.00 - 本 期 純 損 - 3,970,685.00 + 3,970,685.00 - 填 補 之 部 - 3,970,685.00 + 3,970,685.00 -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 3,970,685.00 + 3,970,685.00 - 事 業 機 關 負 擔 者 - 3,970,685.00 + 3,970,685.00 - 撥 用 盈 餘 - 3,970,685.00 + 3,970,685.00 - 丁 -25

拾 肆 營 業 基 金 盈 虧 審 定 後 資 產 負 債 綜 計 表 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99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目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資 產 94,491,478.00 100.00 102,593,857.00 100.00-8,102,379.00 7.90 流 動 資 產 56,851,713.00 60.17 52,544,352.00 51.22 + 4,307,361.00 8.20 現 金 56,093,124.00 59.36 51,785,260.00 50.48 + 4,307,864.00 8.32 應 收 款 項 253,284.00 0.27 176,090.00 0.17 + 77,194.00 43.84 存 貨 247,322.00 0.26 241,214.00 0.24 + 6,108.00 2.53 預 付 款 項 257,983.00 0.27 341,788.00 0.33-83,805.00 24.52 固 定 資 產 37,639,765.00 39.83 50,049,055.00 48.78-12,409,290.00 24.79 房 屋 及 建 築 1,193,751.00 1.26 1,290,594.00 1.26-96,843.00 7.50 機 械 及 設 備 27,004,963.00 28.58 37,882,819.00 36.93-10,877,856.00 28.71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1,652,610.00 1.75 2,031,856.00 1.98-379,246.00 18.67 什 項 設 備 7,788,441.00 8.24 8,843,786.00 8.62-1,055,345.00 11.93 其 他 資 產 - - 450.00 0.00-450.00 100.00 什 項 資 產 - - 450.00 0.00-450.00 100.00 合 計 94,491,478.00 100.00 102,593,857.00 100.00-8,102,379.00 7.90 負 債 5,113,208.00 5.41 9,244,902.00 9.01-4,131,694.00 44.69 流 動 負 債 1,795,200.00 1.90 4,814,086.00 4.69-3,018,886.00 62.71 應 付 款 項 1,795,200.00 1.90 4,814,086.00 4.69-3,018,886.00 62.71 長 期 負 債 1,318,976.00 1.40 - - + 1,318,976.00 - 長 期 負 債 1,318,976.00 1.40 - - + 1,318,976.00 - 其 他 負 債 1,999,032.00 2.12 4,430,816.00 4.32-2,431,784.00 54.88 營 業 及 負 債 準 備 - - 2,001,029.00 1.95-2,001,029.00 100.00 什 項 負 債 26,300.00 0.03 2,429,787.00 2.37-2,403,487.00 98.92 遞 延 負 債 1,972,732.00 2.09 - - + 1,972,732.00 - 業 主 權 益 89,378,270.00 94.59 93,348,955.00 90.99-3,970,685.00 4.25 資 本 3,000,000.00 3.17 3,000,000.00 2.92 - - 資 本 3,000,000.00 3.17 3,000,000.00 2.92 - - 資 本 公 積 82,124,205.00 86.91 82,124,205.00 80.05 - - 資 本 公 積 82,124,205.00 86.91 82,124,205.00 80.05 - - 保 留 盈 餘 4,254,065.00 4.50 8,224,750.00 8.02-3,970,685.00 48.28 已 指 撥 保 留 盈 餘 1,487,153.00 1.57 1,487,153.00 1.45 - - 未 指 撥 保 留 盈 餘 2,766,912.00 2.93 6,737,597.00 6.57-3,970,685.00 58.93 合 計 94,491,478.00 100.00 102,593,857.00 100.00-8,102,379.00 7.90 註 :1. 固 定 資 產 之 折 舊 採 平 均 法 計 算 2. 98 年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誤 列 為 其 他 負 債 項 下 營 業 及 負 債 準 備 科 目,99 年 更 正 為 長 期 負 債 項 下 長 期 負 債 科 目 丁 -26

拾 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 作 業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科 目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修 正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業 務 收 入 426,959,000.00 248,009,079.00-248,009,079.00-178,949,921.00 41.91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331,855,000.00 195,919,137.00-1,736,946.00 194,182,191.00-137,672,809.00 41.49 業 務 賸 餘 ( 短 絀 -) 95,104,000.00 52,089,942.00 + 1,736,946.00 53,826,888.00-41,277,112.00 43.40 業 務 外 收 入 4,500,000.00 2,137,313.00-2,137,313.00-2,362,687.00 52.50 業 務 外 費 用 3,846,000.00 71,058,078.00-71,058,078.00 + 67,212,078.00 1,747.58 業 務 外 賸 餘 654,000.00-68,920,765.00 - - 68,920,765.00-69,574,765.00 10,638.34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95,758,000.00-16,830,823.00 + 1,736,946.00-15,093,877.00-110,851,877.00 115.76 拾 陸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審 定 數 簡 表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決 算 審 定 數 與 預 科 目 預 算 數 原 列 決 算 數 修 正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算 數 之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基 金 來 源 399,030,000.00 476,373,473.00-476,373,473.00 + 77,343,473.00 19.38 基 金 用 途 416,433,000.00 402,614,574.00-402,614,574.00-13,818,426.00 3.32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 17,403,000.00 73,758,899.00-73,758,899.00 + 91,161,899.00 - 期 初 累 積 賸 餘 ( 短 絀 -) 385,679,000.00 499,197,781.00-499,197,781.00 + 113,518,781.00 29.43 期 末 累 積 賸 餘 ( 短 絀 -) 368,276,000.00 572,956,680.00-572,956,680.00 + 204,680,680.00 55.58 丁 -27

拾 柒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收 支 暨 餘 絀 審 定 數 簡 表 -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基 金 名 稱 總 收 入 總 支 出 餘 絀 合 計 250,146,392.00 265,240,269.00-15,093,877.00 民 政 處 主 管 137,617,089.00 91,097,771.00 + 46,519,318.00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137,617,089.00 91,097,771.00 + 46,519,318.00 地 政 處 主 管 9,983,887.00 75,230,459.00-65,246,572.00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4,579,999.00 70,216,934.00-65,636,935.00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5,403,888.00 5,013,525.00 + 390,363.00 警 察 處 主 管 8,049,749.00 7,534,845.00 + 514,904.00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8,049,749.00 7,534,845.00 + 514,904.00 衛 生 局 主 管 94,495,667.00 91,377,194.00 + 3,118,473.00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94,495,667.00 91,377,194.00 + 3,118,473.00 拾 捌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審 定 數 簡 表 -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基 金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基 金 名 稱 基 金 來 源 基 金 用 途 賸 餘 合 計 476,373,473.00 402,614,574.00 + 73,758,899.00 縣 政 府 主 管 272,463,150.00 206,372,503.00 + 66,090,647.00 花 蓮 縣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203,981,367.00 183,167,915.00 + 20,813,452.00 花 蓮 縣 產 業 回 饋 基 金 63,800,025.00 18,693,132.00 + 45,106,893.00 花 蓮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4,681,758.00 4,511,456.00 + 170,302.00 環 保 局 主 管 203,910,323.00 196,242,071.00 + 7,668,252.00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203,910,323.00 196,242,071.00 + 7,668,252.00 丁 -28

拾 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撥 補 審 一 賸 餘 及 分 配 之 部 中 華 民 國 賸 餘 之 部 本 期 賸 餘 前 期 未 分 配 賸 餘 合 計 基 金 名 稱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合 計 100,181,000.00 260,432,000.00 360,613,000.00 51,606,321.00 255,811,199.80 307,417,520.80 民 政 處 主 管 92,878,000.00-92,878,000.00 46,519,318.00 10,674.00 46,529,992.00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92,878,000.00-92,878,000.00 46,519,318.00 10,674.00 46,529,992.00 地 政 處 主 管 3,487,000.00 232,085,000.00 235,572,000.00 1,453,626.00 227,183,905.80 228,637,531.80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3,487,000.00 228,971,000.00 232,458,000.00-224,011,709.80 224,011,709.80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 3,114,000.00 3,114,000.00 1,453,626.00 3,172,196.00 4,625,822.00 警 察 局 主 管 1,054,000.00 1,706,000.00 2,760,000.00 514,904.00 652,359.00 1,167,263.00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1,054,000.00 1,706,000.00 2,760,000.00 514,904.00 652,359.00 1,167,263.00 衛 生 局 主 管 2,762,000.00 26,641,000.00 29,403,000.00 3,118,473.00 27,964,261.00 31,082,734.00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2,762,000.00 26,641,000.00 29,403,000.00 3,118,473.00 27,964,261.00 31,082,734.00 丁 -29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分 配 之 部 未 分 配 賸 餘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解 繳 填 補 累 積 短 絀 解 繳 縣 庫 淨 額 合 計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134,000.00 96,142,000.00-96,276,000.00 264,337,000.00 65,636,935.00 48,157,887.00 3,181,275.00 116,976,097.00 190,441,423.80-92,878,000.00-92,878,000.00 - - 44,793,046.00-44,793,046.00 1,736,946.00-92,878,000.00-92,878,000.00 - - 44,793,046.00-44,793,046.00 1,736,946.00 84,000.00 - - 84,000.00 235,488,000.00 65,636,935.00-3,181,275.00 68,818,210.00 159,819,321.80 - - - - 232,458,000.00 65,636,935.00 - - 65,636,935.00 158,374,774.80 84,000.00 - - 84,000.00 3,030,000.00 - - 3,181,275.00 3,181,275.00 1,444,547.00 - - - - 2,760,000.00 - - - - 1,167,263.00 - - - - 2,760,000.00 - - - - 1,167,263.00 50,000.00 3,264,000.00-3,314,000.00 26,089,000.00-3,364,841.00-3,364,841.00 27,717,893.00 50,000.00 3,264,000.00-3,314,000.00 26,089,000.00-3,364,841.00-3,364,841.00 27,717,893.00 丁 -30

拾 玖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撥 補 審 二 短 絀 及 填 補 之 部 中 華 民 國 短 絀 之 部 本 期 短 絀 前 期 待 填 補 之 短 絀 合 計 基 金 名 稱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合 計 4,423,000.00 41,636,000.00 46,059,000.00 66,700,198.00 36,213,316.00 102,913,514.00 民 政 處 主 管 - - - - - -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 - - - - - 地 政 處 主 管 4,373,000.00 41,636,000.00 46,009,000.00 66,700,198.00 36,213,316.00 102,913,514.00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 - - 65,636,935.00-65,636,935.00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4,373,000.00 41,636,000.00 46,009,000.00 1,063,263.00 36,213,316.00 37,276,579.00 警 察 局 主 管 - - - - - -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 - - - - - 衛 生 局 主 管 50,000.00-50,000.00 - - -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50,000.00-50,000.00 - - - 丁 -31

定 數 額 綜 計 表 - 作 業 基 金 ( 基 金 別 )( 續 )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填 補 之 部 待 填 補 之 短 絀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撥 補 撥 用 賸 餘 合 計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決 算 審 定 數 134,000.00-134,000.00 45,925,000.00 65,636,935.00 37,276,579.00 102,913,514.00 - - - - - - - - - - - - - - - - - 84,000.00-84,000.00 45,925,000.00 65,636,935.00 37,276,579.00 102,913,514.00 - - - - - 65,636,935.00-65,636,935.00-84,000.00-84,000.00 45,925,000.00-37,276,579.00 37,276,579.00 - - - - - - - - - - - - - - - - - 50,000.00-50,000.00 - - - - - 50,000.00-50,000.00 - - - - - 丁 -32

貳 拾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審 定 後 綜 計 平 衡 表 - 作 業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科 99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目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資 產 561,804,547.80 100.00 826,784,381.80 100.00-264,979,834.00 32.05 流 動 資 產 257,672,115.80 45.87 277,804,398.80 33.60-20,132,283.00 7.25 現 金 182,781,550.60 32.53 196,867,325.60 23.81-14,085,775.00 7.15 應 收 款 項 28,330,460.20 5.04 62,942,626.20 7.61-34,612,166.00 54.99 存 貨 3,050,201.00 0.54 2,930,100.00 0.35 + 120,101.00 4.10 預 付 款 項 43,509,904.00 7.74 15,064,347.00 1.82 + 28,445,557.00 188.83 投 資 長 期 應 收 款 貸 墊 款 及 準 備 金 295,658,993.00 52.63 539,384,699.00 65.24-243,725,706.00 45.19 長 期 投 資 291,658,993.00 51.91 294,422,139.00 35.61-2,763,146.00 0.94 長 期 墊 款 4,000,000.00 0.71 244,962,560.00 29.63-240,962,560.00 98.37 固 定 資 產 6,967,344.00 1.24 8,907,281.00 1.08-1,939,937.00 21.78 房 屋 及 建 築 2,288,607.00 0.41 2,340,843.00 0.28-52,236.00 2.23 機 械 及 設 備 607,268.00 0.11 1,034,640.00 0.13-427,372.00 41.31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1,656,963.00 0.29 2,320,970.00 0.28-664,007.00 28.61 什 項 設 備 2,414,506.00 0.43 3,210,828.00 0.39-796,322.00 24.80 無 形 資 產 185,958.00 0.03 247,542.00 0.03-61,584.00 24.88 無 形 資 產 185,958.00 0.03 247,542.00 0.03-61,584.00 24.88 其 他 資 產 1,320,137.00 0.23 440,461.00 0.05 + 879,676.00 199.72 什 項 資 產 1,320,137.00 0.23 440,461.00 0.05 + 879,676.00 199.72 合 計 561,804,547.80 100.00 826,784,381.80 100.00-264,979,834.00 32.05 負 債 251,893,984.00 44.84 450,440,779.00 54.48-198,546,795.00 44.08 流 動 負 債 217,842,042.00 38.78 235,739,237.00 28.51-17,897,195.00 7.59 應 付 款 項 155,201,959.00 27.63 215,599,386.00 26.08-60,397,427.00 28.01 預 收 款 項 62,640,083.00 11.15 20,139,851.00 2.44 + 42,500,232.00 211.03 長 期 負 債 33,738,391.00 6.01 214,579,111.00 25.95-180,840,720.00 84.28 長 期 債 務 33,738,391.00 6.01 214,579,111.00 25.95-180,840,720.00 84.28 其 他 負 債 313,551.00 0.06 122,431.00 0.01 + 191,120.00 156.10 什 項 負 債 313,551.00 0.06 122,431.00 0.01 + 191,120.00 156.10 淨 值 309,910,563.80 55.16 376,343,602.80 45.52-66,433,039.00 17.65 基 金 119,469,140.00 21.27 156,745,719.00 18.96-37,276,579.00 23.78 基 金 119,469,140.00 21.27 156,745,719.00 18.96-37,276,579.00 23.78 累 積 餘 絀 (-) 190,441,423.80 33.90 219,597,883.80 26.56-29,156,460.00 13.28 累 積 賸 餘 190,441,423.80 33.90 255,811,199.80 30.94-65,369,776.00 25.55 累 積 短 絀 - - 36,213,316.00 4.38-36,213,316.00 100.00 合 計 561,804,547.80 100.00 826,784,381.80 100.00-264,979,834.00 32.05 註 :1. 表 列 98 年 12 月 31 日 資 產 負 債 淨 值 餘 額 較 上 年 度 決 算 列 數 分 別 減 少 68,717,292 元 68,151,171 元 566,121 元, 為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結 束 所 致 丁 -33

科 貳 壹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餘 絀 審 定 後 綜 計 平 衡 表 - 特 別 收 入 作 業 基 金 ( 科 目 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99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目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資 產 621,495,320.00 100.00 526,689,834.00 100.00 + 94,805,486.00 18.00 流 動 資 產 621,446,287.00 99.99 526,616,440.00 99.99 + 94,829,847.00 18.01 現 金 483,369,513.00 77.78 496,410,635.00 94.25-13,041,122.00 2.63 應 收 款 項 12,302,017.00 1.98 21,894,429.00 4.16-9,592,412.00 43.81 預 付 款 項 5,774,757.00 0.93 8,311,376.00 1.58-2,536,619.00 30.52 短 期 墊 款 120,000,000.00 19.31 - - + 120,000,000.00 - 長 期 應 收 款 項 貸 墊 款 及 準 備 金 49,033.00 0.01 73,394.00 0.01-24,361.00 33.19 長 期 貸 款 49,033.00 0.01 73,394.00 0.01-24,361.00 33.19 合 計 621,495,320.00 100.00 526,689,834.00 100.00 + 94,805,486.00 18.00 負 債 48,538,640.00 7.81 27,492,053.00 5.22 + 21,046,587.00 76.56 流 動 負 債 48,130,977.00 7.74 27,104,108.00 5.15 + 21,026,869.00 77.58 應 付 款 項 48,130,977.00 7.74 27,104,108.00 5.15 + 21,026,869.00 77.58 其 他 負 債 407,663.00 0.07 387,945.00 0.07 + 19,718.00 5.08 什 項 負 債 407,663.00 0.07 387,945.00 0.07 + 19,718.00 5.08 基 金 餘 額 572,956,680.00 92.19 499,197,781.00 94.78 + 73,758,899.00 14.78 累 積 餘 絀 (-) 572,956,680.00 92.19 499,197,781.00 94.78 + 73,758,899.00 14.78 累 積 賸 餘 572,956,680.00 92.19 499,197,781.00 94.78 + 73,758,899.00 14.78 合 計 621,495,320.00 100.00 526,689,834.00 100.00 + 94,805,486.00 18.00 丁 -34

貳 貳 營 業 基 金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中 華 民 國 修 正 收 入 ( 基 金 來 源 ) 機 關 ( 基 金 ) 名 稱 剔 除 及 修 正 內 容 增 列 金 額 減 列 金 額 非 營 業 部 分 合 計 - - 作 業 基 金 - -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本 年 度 (99) 服 務 費 用 - 一 般 服 務 費 超 支 1,736,946 元, 係 99 年 度 增 聘 11 名 臨 時 人 員, 其 中 9 名 之 薪 資 未 依 縣 市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第 21 點 規 定 :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後 轉 請 主 計 處 秉 辦 府 函 核 定 辦 理, 預 算 執 行 程 序 未 當, 應 予 修 正 減 列 服 務 費 用 - 一 般 服 務 費 1,736,946 元, 如 數 轉 增 列 預 付 數 - - 丁 -35

基 金 剔 除 及 修 正 事 項 明 細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剔 除 及 修 正 支 出 ( 基 金 用 途 ) 盈 虧 ( 餘 絀 ) 增 減 數 增 列 金 額 減 列 金 額 增 列 盈 賸 餘 減 列 盈 賸 餘 ( 或 減 列 虧 絀 ) ( 或 增 列 虧 絀 ) - 1,736,946 1,736,946 - - 1,736,946 1,736,946 - - 1,736,946 1,736,946 - 丁 -36

貳 叄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與 償 還 彙 總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截 至 本 年 度 度 調 機 關 ( 基 金 ) 名 截 至 上 年 度 終 了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終 了 借 款 餘 額 稱 借 款 餘 額 舉 借 金 額 償 還 金 額 整 數 增 減 自 償 性 債 務 非 自 償 性 債 務 加 少 合 計 214,579,111 34,538,391 215,379,111 -- 33,738,391 - 非 營 業 基 金 部 分 214,579,111 34,538,391 215,379,111 -- 33,738,391 -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 29,738,391 - -- 29,738,391 - 花 蓮 縣 政 府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214,579,111 4,800,000 215,379,111 - - 4,000,000 - 註 :1. 表 列 長 期 債 務 為 各 基 金 向 銀 行 或 其 他 機 關 基 金 借 入 償 還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之 長 期 借 款 2.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本 年 度 舉 借 金 額 29,738,391 元, 係 承 受 第 6 期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向 縣 庫 借 款 所 致 3. 表 列 截 至 上 年 度 終 了 借 款 餘 額 較 上 年 度 決 算 列 數 減 少 60,121,840 元, 為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結 束 所 致 丁 -37

戊 附 錄 壹 縣 庫 年 度 出 納 終 結 報 告 之 查 核 一 縣 庫 收 支 餘 絀 及 結 存 情 形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縣 庫 年 度 出 納 終 結 報 告, 經 予 書 面 審 核, 並 派 員 就 地 抽 查 結 果, 列 數 尚 無 不 符 茲 將 查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縣 庫 收 支 餘 絀 本 年 度 縣 庫 收 入 總 額 204 億 5,405 萬 餘 元, 支 出 總 額 為 204 億 7,942 萬 餘 元, 收 支 相 抵 計 短 絀 2,537 萬 餘 元, 其 收 支 餘 絀 情 形 說 明 如 次 : 1. 本 年 度 預 算 部 分 : 歲 入 實 收 數 138 億 8,491 萬 餘 元, 歲 出 實 支 數 140 億 1,214 萬 餘 元, 收 支 相 抵 計 短 絀 1 億 2,723 萬 餘 元 2. 非 屬 本 年 度 預 算 部 分 : 以 前 年 度 收 入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暫 收 款 保 管 款 短 期 借 款 沖 轉 等 科 目 計 收 9 億 9,482 萬 餘 元 ; 退 還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款 以 前 年 度 支 出 墊 付 款 等 計 支 17 億 2,296 萬 餘 元, 收 支 相 抵 計 短 絀 7 億 2,813 萬 餘 元 3. 本 年 度 融 資 調 度 部 分 : 賒 借 收 入 57 億 4,000 萬 元, 債 務 還 本 支 出 49 億 1,000 萬 元, 收 支 相 抵 計 增 加 融 資 8 億 3,000 萬 元 ( 二 ) 縣 庫 結 存 本 年 度 縣 庫 收 支 短 絀 2,537 萬 餘 元, 連 同 上 年 度 短 絀 3 億 5,246 萬 餘 元, 縣 庫 累 計 短 絀 數 為 3 億 7,783 萬 餘 元, 該 府 以 短 期 借 款 ( 透 支 戶 ) 調 度 支 應 後, 無 縣 庫 結 存, 與 平 衡 表 列 數 相 符 二 歲 入 歲 出 收 入 支 付 實 現 審 定 數 與 縣 庫 實 收 實 支 數 差 額 之 解 釋 ( 一 ) 歲 入 決 算 收 入 實 現 審 定 數 與 縣 庫 實 收 數 差 額 之 解 釋 本 年 度 歲 入 決 算 收 入 實 現 審 定 數 為 201 億 9,464 萬 餘 元, 與 縣 庫 實 收 數 204 億 5,405 萬 餘 元 相 較, 差 異 2 億 5,940 萬 餘 元, 其 差 異 原 因 說 明 如 次 : 1. 加 項 : 縣 庫 列 收 而 總 決 算 不 計 之 收 入 51 億 7,282 萬 餘 元, 包 括 : (1) 各 機 關 以 前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2,414 萬 餘 元 (2) 暫 收 款 4 億 6,917 萬 餘 元 (3) 本 年 度 帳 列 保 管 款 1 億 2,000 萬 餘 元 (4) 本 年 度 短 期 借 款 45 億 5,951 萬 餘 元 2. 減 項 : 總 決 算 列 收 而 縣 庫 不 計 之 收 入 49 億 1,341 萬 餘 元, 包 括 : (1) 退 還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款 1 億 6,568 萬 餘 元 (2) 上 年 度 暫 收 款 於 本 年 度 沖 轉 數 2 億 2,858 萬 餘 元 (3) 上 年 度 帳 列 保 管 款 171 萬 餘 元 戊 -1

科 (4) 上 年 度 帳 列 短 期 借 款 45 億 1,742 萬 餘 元 3. 上 述 加 項 與 減 項 數 額 相 抵 後, 差 額 2 億 5,940 萬 餘 元, 即 為 總 決 算 收 入 實 現 審 定 數 與 縣 庫 實 收 數 之 差 額 ( 二 ) 歲 出 決 算 支 付 實 現 審 定 數 與 縣 庫 實 支 數 差 額 之 解 釋 本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支 付 實 現 審 定 數 為 203 億 5,978 萬 餘 元 與 縣 庫 實 支 數 204 億 7,942 萬 餘 元 相 較, 差 異 1 億 1,963 萬 餘 元, 其 差 異 原 因 說 明 如 次 : 1. 加 項 : 縣 庫 列 支 而 總 決 算 不 計 之 支 出 3 億 4,631 萬 餘 元, 包 括 : (1) 本 年 度 經 費 結 餘 留 抵 保 留 數 2 億 3,582 萬 餘 元 (2) 本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待 納 庫 數 1,011 萬 餘 元 (3) 本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押 金 部 分 14 萬 餘 元 (4) 墊 付 款 9,259 萬 餘 元 加 歲 入 決 算 收 入 目 各 機 關 以 各 機 關 以 實 現 審 定 數 剔 前 年 度 待 前 年 度 經 納 庫 數 經 費 賸 餘 歲 入 決 算 收 入 實 現 審 定 數 中 華 民 國 除 暫 收 款 保 管 款 短 期 借 款 費 總 計 20,194,642,967.88-24,144,996.00-469,170,714.00 120,000,000.45 4,559,511,397.00 本 年 度 歲 入 小 計 13,884,101,374.88-810,546.00 - - - - 稅 課 收 入 4,432,438,721.00 - - - - - -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240,893,768.00 - - - - - - 規 費 收 入 157,352,403.00 - - - - - - 財 產 收 入 62,800,257.00 - - - - - -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3,130,841.00 - - - - - -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8,691,487,714.00 - - - - - -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57,514,355.00 - - - - - - 自 治 稅 捐 收 入 156,476,194.00 - - - - - - 其 他 收 入 82,007,121.88-810,546.00 - - - - 融 資 調 度 小 計 5,740,000,000.00 - - - - - - 賒 借 收 入 5,740,000,000.00 - - - - - - 非 本 年 度 歲 入 小 計 570,541,593.00-23,334,450.00-469,170,714.00 120,000,000.45 4,559,511,397.00 以 前 年 度 收 入 - - - - - - - 退 還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款 - - - - - - -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款 - - 23,334,450.00 - - - - 暫 收 款 - - - - 469,170,714.00 - - 保 管 款 - - - - - 120,000,000.45 - 短 期 借 款 - - - - - - 4,559,511,397 戊 -2

(5) 本 室 修 正 數 763 萬 餘 元 2. 減 項 : 總 決 算 列 支 而 縣 庫 不 計 之 支 出 2 億 2,667 萬 餘 元, 包 括 : (1) 上 年 度 經 費 結 餘 留 抵 保 留 數 2 億 1,855 萬 餘 元 (2) 上 年 度 墊 付 款 於 本 年 度 收 回 數 812 萬 餘 元 3. 上 列 加 項 與 減 項 數 額 相 抵 後, 差 額 1 億 1,963 萬 餘 元, 即 為 歲 出 決 算 支 付 實 現 審 定 數 與 縣 庫 實 支 數 之 差 額 與 縣 庫 實 收 數 差 額 解 釋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減 項 小 上 年 度 暫 收 退 還 以 前 年 度 歲 上 年 度 帳 上 年 度 短 期 計 款 於 本 年 度 小 入 款 列 保 管 款 借 款 沖 轉 數 縣 庫 實 收 數 計 5,172,827,107.45 165,684,453.00 228,587,602.00 1,716,486.00 4,517,428,628.33 4,913,417,169.33 20,454,052,906.00 810,546.00 - - - - - 13,884,911,920.88 - - - - - - 4,432,438,721.00 - - - - - - 240,893,768.00 - - - - - - 157,352,403.00 - - - - - - 62,800,257.00 - - - - - - 3,130,841.00 - - - - - - 8,691,487,714.00 - - - - - - 57,514,355.00 - - - - - - 156,476,194.00 810,546.00 - - - - - 82,817,667.88 - - - - - - 5,740,000,000.00 - - - - - - 5,740,000,000.00 5,172,016,561.45 165,684,453.00 228,587,602.00 1,716,486.00 4,517,428,628.33 4,913,417,169.33 829,140,985.12 - - - - - - 570,541,593.00-165,684,453.00 - - - 165,684,453.00-165,684,453.00 23,334,450.00 - - - - - 23,334,450.00 469,170,714.00-228,587,602.00 - - 228,587,602.00 240,583,112.00 120,000,000.45 - - 1,716,486.00-1,716,486.00 118,283,514.45 4,559,511,397.00 - - - 4,517,428,628.33 4,517,428,628.33 42,082,768.67 戊 -3

歲 出 決 算 支 付 實 現 審 定 數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歲 出 決 算 支 付 實 現 審 定 數 加 本 年 度 經 費 結 餘 留 抵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待 納 庫 本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押 金 部 分 總 計 20,359,785,583 235,820,666 10,112,993 147,000 本 年 度 歲 出 小 計 13,761,644,190 232,600,666 10,112,993 147,000 政 權 行 使 支 出 190,445,735 - - - 行 政 支 出 275,610,213-100 145,000 民 政 支 出 979,149,910 6,082,841 569,255 1,000 財 務 支 出 257,869,237 - - 1,000 教 育 支 出 4,665,799,395 111,021,815 5,969,487 - 文 化 支 出 176,778,804 4,454,770 - - 農 業 支 出 343,068,452-2,832,470 - 工 業 支 出 55,756,327 1,500,000 501,681 - 交 通 支 出 103,471,822 92,259,705 - -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支 出 852,348,063 17,281,535 240,000 -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229,638,630 - - - 社 會 救 助 支 出 737,010,512 - - -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391,636,971 - - - 國 民 就 業 支 出 80,016,896 - - -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301,286,528 - - - 社 區 發 展 支 出 10,477,245 - - -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209,903,177 - - -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支 出 1,817,991,088 - - - 警 政 支 出 1,830,553,658 - - -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111,959,543 - - - 其 他 支 出 140,871,984 - - - 非 本 年 度 歲 出 小 計 1,688,141,393 3,220,000 - - 墊 付 款 - - - - 以 前 年 度 支 出 1,688,141,393 3,220,000 - - 債 務 還 本 小 計 4,910,000,000 - - - 債 務 還 本 支 出 4,910,000,000 - - - 戊 -4

與 縣 庫 實 支 數 差 額 解 釋 表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減 項 上 年 度 經 費 結 上 年 度 墊 付 款 於 墊 付 款 本 室 修 正 數 小 計 餘 留 抵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收 回 數 縣 庫 實 支 數 小 計 92,595,540 7,637,845 346,314,044 218,550,376 8,125,603 226,675,979 20,479,423,648-7,637,845 250,498,504 - - - 14,012,142,694 - - - - - - 190,445,735 - - 145,100 - - - 275,755,313-112,000 6,765,096 - - - 985,915,006 - - 1,000 - - - 257,870,237 - - 116,991,302 - - - 4,782,790,697-2,181,649 6,636,419 - - - 183,415,223-5,104,196 7,936,666 - - - 351,005,118 - - 2,001,681 - - - 57,758,008 - - 92,259,705 - - - 195,731,527-240,000 17,761,535 - - - 870,109,598 - - - - - - 229,638,630 - - - - - - 737,010,512 - - - - - - 391,636,971 - - - - - - 80,016,896 - - - - - - 301,286,528 - - - - - - 10,477,245 - - - - - - 209,903,177 - - - - - - 1,817,991,088 - - - - - - 1,830,553,658 - - - - - - 111,959,543 - - - - - - 140,871,984 92,595,540-95,815,540 218,550,376 8,125,603 226,675,979 1,557,280,954 92,595,540-92,595,540-8,125,603 8,125,603 84,469,937 - - 3,220,000 218,550,376-218,550,376 1,472,811,017 - - - - - - 4,910,000,000 - - - - - - 4,910,000,000 戊 -5

( 三 ) 本 年 度 總 決 算 餘 絀 審 定 數 與 縣 庫 餘 絀 差 額 之 解 釋 本 年 度 審 定 歲 入 決 算 數 為 145 億 5,394 萬 餘 元, 歲 出 決 算 數 為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相 抵 後 歲 計 短 絀 8 億 8,971 萬 餘 元 ; 縣 庫 實 收 數 204 億 5,405 萬 餘 元, 實 支 數 204 億 7,942 萬 餘 元, 相 抵 後 縣 庫 收 支 短 絀 2,537 萬 餘 元 本 年 度 歲 計 短 絀 較 縣 庫 收 支 短 絀 增 加 8 億 6,434 萬 餘 元, 其 差 異 情 形 分 析 如 次 : 1. 加 項 : 總 計 78 億 4,250 萬 餘 元, 包 括 : (1) 本 年 度 縣 庫 已 列 收, 總 決 算 不 計 之 收 入 63 億 7,676 萬 餘 元 A. 各 機 關 解 繳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數 5 億 7,054 萬 餘 元 B. 各 機 關 解 繳 以 前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2,414 萬 餘 元 C. 賒 借 收 入 57 億 4,000 萬 元 D. 縣 庫 直 接 收 入 短 期 借 款 4,208 萬 餘 元 (2) 總 決 算 列 支 而 縣 庫 尚 未 撥 付 之 本 年 度 歲 出 保 留 數 14 億 6,573 萬 餘 元 2. 減 項 : 總 計 69 億 7,816 萬 餘 元, 包 括 : (1) 本 年 度 縣 庫 已 列 支 而 總 決 算 不 計 之 支 出 62 億 7,409 萬 餘 元 A. 縣 庫 撥 補 各 機 關 以 前 年 度 支 出 14 億 7,281 萬 餘 元 B. 縣 庫 直 接 退 還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1 億 6,568 萬 餘 元 C. 債 務 還 本 49 億 1,000 萬 元 D. 墊 付 款 於 本 年 度 收 回 數 8,446 萬 餘 元 E. 保 管 款 本 年 度 退 回 負 1 億 1,828 萬 餘 元 F. 縣 庫 直 接 沖 轉 之 暫 收 款 負 2 億 4,058 萬 餘 元 (2) 總 決 算 列 收 而 縣 庫 尚 未 收 到 部 分 6 億 3,346 萬 餘 元 A. 本 年 度 應 收 歲 入 款 6 億 1,347 萬 餘 元 B. 本 年 度 應 收 歲 入 保 留 款 1,999 萬 元 (3) 各 機 關 本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尚 未 繳 庫 數 1,025 萬 餘 元 (4) 本 室 修 正 數 6,033 萬 餘 元 3. 上 述 加 項 與 減 項 數 相 抵 後, 差 額 8 億 6,434 萬 餘 元 即 為 總 決 算 餘 絀 與 縣 庫 餘 絀 之 差 額 茲 將 本 年 度 總 決 算 餘 絀 審 定 數 與 縣 庫 餘 絀 差 額, 列 表 解 釋 如 次 : 三 查 核 意 見 公 款 支 付 延 宕,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致 保 留 比 率 偏 高, 財 政 狀 況 有 惡 化 趨 勢 : 經 查 99 年 度 該 府 公 庫 出 納 情 形, 核 有 :1. 公 款 支 付 延 宕, 財 政 狀 況 有 惡 化 趨 勢 : 經 抽 樣 調 閱 該 府 99 年 度 10 至 12 月 份 部 分 案 件 瞭 解 公 款 支 付 情 形, 集 中 支 付 科 有 未 依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付 款 情 事, 部 分 案 件 付 款 憑 單 經 集 中 支 付 科 簽 收 後 至 支 付, 甚 至 有 逾 30 日 以 上, 公 款 支 付 嚴 重 延 宕, 財 政 狀 況 顯 有 惡 化 趨 勢 2. 未 完 成 支 付 之 付 款 憑 單 退 回 辦 理 經 費 保 留, 與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規 定 未 合, 影 響 政 府 債 權 人 權 益, 有 損 政 府 形 象 : 經 查 99 年 度 終 了 財 政 處 集 中 支 付 科 收 到 付 款 憑 單, 因 欠 缺 資 金 公 庫 透 支 無 法 支 應, 未 辦 理 付 款 手 續, 退 回 府 內 及 府 外 各 單 位 辦 理 歲 出 預 算 保 留, 於 次 戊 -6

年 度 再 重 新 開 立 付 款 憑 單 支 付 者, 計 69 件, 金 額 共 計 2 億 6,052 萬 餘 元, 占 本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應 付 保 留 金 額 22 億 7,190 萬 餘 元, 約 11.47%, 除 與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未 合 外, 亦 徒 增 行 政 手 續 之 繁 複 經 通 知 該 府 注 意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99 年 度 終 了 因 資 金 調 度 困 難 而 辦 理 保 留 之 款 項, 於 100 年 1 月 中 央 調 度 資 金 入 庫 後, 隨 即 辦 理 付 款 作 業 項 總 決 算 餘 絀 審 定 數 與 縣 庫 餘 絀 差 額 解 釋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金 額 目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甲 本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餘 絀 審 定 數 -889,712,611.12 乙 加 項 7,842,503,313.67 一 本 年 度 縣 庫 列 收 總 決 算 不 計 之 收 入 6,376,769,357.67 ( 一 ) 各 機 關 解 繳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570,541,593.00 ( 二 ) 各 機 關 解 繳 以 前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24,144,996.00 ( 三 ) 剔 除 經 費 - ( 四 ) 賒 借 收 入 5,740,000,000.00 ( 五 ) 縣 庫 直 接 收 入 短 期 借 款 42,082,768.67 二 總 決 算 列 支 而 縣 庫 尚 未 撥 付 部 分 1,465,733,956.00 本 年 度 歲 出 保 留 縣 庫 未 撥 款 1,465,733,956.00 丙 減 項 6,978,161,444.55 一 本 年 度 縣 庫 列 支 總 決 算 不 計 之 支 出 6,274,098,780.55 ( 一 ) 縣 庫 撥 補 各 機 關 以 前 年 度 支 出 1,472,811,017.00 ( 二 ) 縣 庫 直 接 退 還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165,684,453.00 ( 三 ) 債 務 還 本 4,910,000,000.00 ( 四 ) 墊 付 款 84,469,937.00 ( 五 ) 保 管 款 -118,283,514.45 ( 六 ) 縣 庫 直 接 沖 轉 暫 收 款 -240,583,112.00 二 總 決 算 列 收 而 縣 庫 尚 未 收 到 部 分 633,464,126.00 ( 一 ) 本 年 度 應 收 歲 入 款 613,471,116.00 ( 二 ) 本 年 度 應 收 歲 入 保 留 款 19,993,010.00 三 各 機 關 尚 未 繳 庫 款 10,259,993.00 ( 一 ) 本 年 度 經 費 賸 餘 尚 未 繳 庫 部 分 10,259,993.00 四 審 計 室 修 正 數 60,338,545.00 60,338,545.00 丁 本 年 度 縣 庫 收 支 餘 絀 ( 甲 + 乙 - 丙 ) -25,370,742.00 戊 -7

貳 資 產 負 債 之 查 核 一 總 決 算 平 衡 表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平 衡 表 (99 年 12 月 31 日 ) 係 依 會 計 法 第 29 條 前 段 : 政 府 之 財 物 及 固 定 負 債, 除 列 入 彌 補 預 算 虧 絀 之 固 定 負 債 外, 應 分 別 列 表 或 編 目 錄, 不 得 列 入 平 衡 表 之 規 定, 排 除 固 定 資 產 及 長 期 負 債, 計 列 資 產 為 32 億 8,412 萬 餘 元, 負 債 為 94 億 2,697 萬 餘 元, 餘 絀 總 額 為 短 絀 61 億 4,284 萬 餘 元 茲 將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政 府 原 列 平 衡 表 重 要 科 目 增 減 及 變 化 列 表 及 說 明 如 次 : 科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平 衡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99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目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資 產 3,284,124,144.00 100.00 3,490,543,496.53 100.00-206,419,352.53 5.91 公 庫 結 存 - - - - - - 各 機 關 結 存 1,229,265,519.00 37.43 1,381,082,190.53 39.57-151,816,671.53 10.99 預 付 費 用 653,661,144.00 19.90 594,045,335.00 17.02 59,615,809.00 10.04 應 收 歲 入 款 1,064,564,915.00 32.42 1,216,524,903.00 34.85-151,959,988.00 12.49 應 收 歲 入 保 留 款 36,712,026.00 1.12 18,558,616.00 0.53 18,153,410.00 97.82 應 收 剔 除 經 費 - - 500 - -500.00 100.00 墊 付 款 29,738,391.00 0.91 29,738,391.00 0.85 - -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269,810,065.00 8.21 250,179,677.00 7.17 19,630,388.00 7.85 押 金 372,084.00 0.01 413,884.00 0.01-41,800.00 10.10 資 產 總 額 3,284,124,144.00 100.00 3,490,543,496.53 100.00-206,419,352.53 5.91 負 債 9,426,973,678.00 287.05 9,317,680,343.88 266.94 109,293,334.12 1.17 暫 收 款 469,170,714.00 14.29 228,728,059.00 6.55 240,442,655.00 105.12 代 收 款 257,391,943.00 7.84 255,867,798.00 7.33 1,524,145.00 0.60 代 辦 經 費 500,197,254.00 15.23 675,713,212.00 19.36-175,515,958.00 25.97 保 管 款 721,144,741.00 21.96 619,991,777.55 17.76 101,152,963.45 16.32 應 付 歲 出 款 281,071,784.00 8.56 216,834,157.00 6.21 64,237,627.00 29.63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1,990,837,426.00 60.61 2,200,469,423.00 63.04-209,631,997.00 9.53 應 付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269,810,065.00 8.22 250,179,677.00 7.17 19,630,388.00 7.85 短 期 借 款 4,937,349,751.00 150.34 4,869,896,240.33 139.52 67,453,510.67 1.39 餘 絀 -6,142,849,534.00 187.05-5,827,136,847.35 166.94-315,712,686.65 5.42 歲 計 餘 絀 -120,051,156.12 3.66-1,169,084,083.00 33.49 1,049,032,926.88 89.73 累 計 餘 絀 -6,022,798,377.88 183.39-4,658,052,764.35 133.45-1,364,745,613.53 29.30 負 債 及 餘 絀 總 額 3,284,124,144.00 100.00 3,490,543,496.53 100.00-206,419,352.53 5.91 附 註 :1. 短 期 借 款 4,937,349,751 元 ( 內 含 公 庫 結 存 透 支 數 377,838,354 元 ) 2. 本 年 度 縣 庫 為 資 金 調 度 向 9401 專 戶 存 款 調 借 資 金 2 億 元 向 產 業 回 饋 金 調 借 1 億 2,000 萬 元 臺 灣 銀 行 代 墊 99 年 度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差 額 5 億 9,313 萬 餘 元, 合 計 潛 藏 性 債 務 9 億 1,313 萬 餘 元 3. 保 管 品 及 應 付 保 管 品 7 件 ; 債 權 憑 證 及 待 抵 銷 債 權 憑 證 32,483 件 戊 -8

( 一 ) 資 產 負 債 餘 絀 結 構 1. 資 產 類 各 科 目 包 括 各 機 關 結 存 預 付 費 用 應 收 歲 入 款 應 收 歲 入 保 留 款 墊 付 款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押 金 等, 合 計 32 億 8,412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34 億 9,054 萬 餘 元, 減 少 2 億 641 萬 餘 元, 約 5.91%, 茲 將 主 要 減 少 原 因 分 析 如 次 : (1) 各 機 關 結 存 科 目 結 存 12 億 2,926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1 億 5,181 萬 元, 主 要 係 各 機 關 代 收 代 辦 經 費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所 致 (2) 應 收 歲 入 款 科 目 結 存 10 億 6,456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1 億 5,195 萬 餘 元, 主 要 係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尚 未 撥 入 數 減 少 所 致 2. 負 債 類 各 科 目 包 括 暫 收 款 代 收 款 代 辦 經 費 保 管 款 應 付 歲 出 款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應 付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短 期 借 款 等, 合 計 94 億 2,697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93 億 1,768 萬 餘 元, 淨 增 加 1 億 929 萬 餘 元, 約 1.17%, 茲 將 主 要 增 加 原 因 分 析 如 次 : (1) 暫 收 款 科 目 結 存 4 億 6,917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2 億 4,044 萬 餘 元 其 結 存 數 主 要 係 向 9401 帳 戶 借 調 2 億 元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補 助 款 屬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99 年 度 列 暫 收 所 致 (2) 代 收 款 科 目 結 存 2 億 5,739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524 萬 餘 元 (3) 保 管 款 科 目 結 存 7 億 2,114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 億 115 萬 餘 元 (4) 應 付 歲 出 款 科 目 結 存 2 億 8,107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6,423 萬 餘 元 (5) 應 付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科 目 結 存 2 億 6,981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963 萬 餘 元 (6) 短 期 借 款 科 目 結 存 49 億 3,734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6,745 萬 餘 元 其 中 向 各 行 庫 借 款 數 為 39 億 元, 加 計 截 至 年 度 終 了, 已 開 立 尚 未 兌 付 公 庫 支 票 3 億 7,783 萬 餘 元, 另 再 加 計 該 府 向 代 理 公 庫 台 灣 銀 行 花 蓮 分 行 透 支 數 6 億 5,951 萬 餘 元, 即 為 平 衡 表 列 短 期 借 款 49 億 3,734 萬 餘 元 3. 餘 絀 類 各 科 目 包 括 歲 計 餘 絀 累 計 餘 絀 等, 合 計 短 絀 61 億 4,284 萬 餘 元, 較 上 年 度 決 算 數 58 億 2,713 萬 餘 元, 增 加 短 絀 3 億 1,571 萬 餘 元, 約 5.42%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經 本 室 審 核 結 果, 經 修 正 淨 增 列 歲 入 決 算 數 3,637 萬 餘 元 減 列 歲 出 決 算 數 2,396 萬 餘 元 ; 增 列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減 免 數 838 萬 餘 元 增 列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減 免 數 94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修 正 後 之 資 產 總 額 為 33 億 1,975 萬 餘 元, 負 債 總 額 為 94 億 970 萬 餘 元, 短 絀 總 額 為 60 億 8,995 萬 餘 元, 有 關 修 正 增 減 情 形, 列 表 提 供 參 考 如 次 : 戊 -9

科 目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借 方 貸 方 科 目 金 額 小 計 金 額 小 計 資 產 3,284,124,144.00 負 債 9,426,973,678.00 公 庫 結 存 暫 收 款 469,170,714.00 各 機 關 結 存 1,229,265,519.00 代 收 款 257,391,943.00 預 付 費 用 653,661,144.00 代 辦 經 費 500,197,254.00 應 收 歲 入 款 1,064,564,915.00 保 管 款 721,144,741.00 應 收 歲 入 保 留 款 36,712,026.00 應 付 歲 出 款 281,071,784.00 墊 付 款 29,738,391.00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1,990,837,426.00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269,810,065.00 應 付 保 管 有 價 證 券 269,810,065.00 押 金 372,084.00 短 期 借 款 4,937,349,751.00 餘 絀 -6,142,849,534.00 歲 計 餘 絀 -120,051,156.12 累 計 餘 絀 -6,022,798,377.88 原 列 資 產 總 額 3,284,124,144.00 原 列 負 債 及 餘 絀 總 額 3,284,124,144.00 本 室 審 核 修 正 決 算 應 調 整 數 35,630,800.00 原 列 負 債 總 額 9,426,973,678.00 歲 入 事 項 應 調 整 數 27,992,955.00 本 室 審 核 修 正 決 算 應 調 整 -17,265,653.00 增 列 本 年 度 歲 入 應 收 數 73,076,246.00 應 付 歲 出 款 應 調 整 數 -17,265,653.00 減 列 本 年 度 歲 入 應 收 數 -36,698,431.00 增 列 本 年 度 歲 出 應 付 數 4,740,486.00 減 列 以 前 年 度 未 結 清 應 收 數 -8,384,860.00 減 列 本 年 度 歲 出 應 付 數 -1,706,290.00 歲 出 事 項 應 調 整 數 7,637,845.00 增 列 本 年 度 歲 出 保 留 數 3,171,649.00 減 列 本 年 度 歲 出 實 現 數 7,637,845.00 減 列 本 年 度 歲 出 保 留 數 -22,528,730.00 減 列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未 結 清 保 留 數 -942,768.00 調 整 後 負 債 總 額 9,409,708,025.00 原 列 餘 絀 總 額 -6,142,849,534.00 本 室 審 核 修 正 決 算 應 調 整 52,896,453.00 本 年 度 歲 計 餘 絀 應 調 整 數 60,338,545.00 增 列 本 年 度 歲 入 應 調 整 數 36,377,815.00 減 列 本 年 度 歲 出 應 調 整 數 23,960,730.00 以 前 年 度 累 計 餘 絀 應 調 整 -7,442,092.00 增 列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減 免 數 -8,384,860.00 增 列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減 免 數 942,768.00 調 整 後 餘 絀 總 額 -6,089,953,081.00 調 整 後 資 產 總 額 3,319,754,944.00 調 整 後 負 債 及 餘 絀 總 額 3,319,754,944.00 二 政 府 投 資 目 錄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所 列 政 府 投 資 目 錄, 計 列 農 業 發 展 處 等 主 管 之 營 ( 事 ) 業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本 ( 基 金 ) 總 額 122,469,140 元, 較 上 年 度 資 本 ( 基 金 ) 總 額 159,745,719 元, 減 少 37,276,579 元, 均 屬 非 營 業 戊 -10

基 金 部 分, 主 要 係 第 6 期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於 99 年 度 中 結 束, 其 累 計 短 絀 37,276,579 元 由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承 受, 並 依 縣 ( 市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暨 各 縣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共 同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等 規 定, 以 折 減 基 金 處 理 所 致 茲 將 政 府 投 資 目 錄 按 主 管 機 關 別 列 表 如 次 : 政 府 投 資 目 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花 蓮 縣 政 府 資 本 ( 基 金 ) 額 機 關 ( 基 金 ) 名 稱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增 減 數 總 計 122,469,140 159,745,719-37,276,579 營 業 部 分 3,000,000 3,000,000 - 農 業 發 展 處 主 管 3,000,000 3,000,000 - 花 蓮 縣 肉 品 市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00,000 3,000,000 - 非 營 業 基 金 部 分 119,469,140 156,745,719-37,276,579 民 政 處 主 管 10,848,040 10,848,040 - 花 蓮 縣 政 府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10,848,040 10,848,040 - 地 政 處 主 管 55,718,175 92,994,754-37,276,579 花 蓮 縣 政 府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55,718,175 92,994,754-37,276,579 衛 生 局 主 管 49,514,280 49,514,280 -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醫 療 循 環 基 金 49,514,280 49,514,280 - 警 察 局 主 管 3,388,645 3,388,645 - 花 蓮 警 光 會 館 基 金 3,388,645 3,388,645 - 三 財 產 總 目 錄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財 產 量 值 總 目 錄 計 列 縣 有 財 產 總 值 191 億 1,925 萬 餘 元, 包 括 公 用 財 產 171 億 9,437 萬 餘 元, 非 公 用 財 產 19 億 2,488 萬 餘 元, 其 中 公 用 財 產 又 分 為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事 業 用 財 產 等 3 類 該 目 錄 經 予 書 面 審 核, 並 依 法 派 員 抽 查, 茲 分 別 列 述 如 次 : 財 產 類 別 價 值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99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項 目 別 金 額 % 金 額 金 額 % 合 計 19,119,258,462 100.00 18,211,562,560 +907,695,902 4.98 一 公 用 財 產 17,194,372,051 89.93 16,318,450,304 +875,921,747 5.37 ( 一 ) 公 務 用 財 產 14,063,712,779 73.56 13,238,702,881 +825,009,898 6.23 ( 二 ) 公 共 用 財 產 3,026,135,011 15.83 2,973,933,230 +52,201,781 1.76 ( 三 ) 事 業 用 財 產 104,524,261 0.54 105,814,193-1,289,932 1.22 二 非 公 用 財 產 1,924,886,411 10.07 1,893,112,256 +31,774,155 1.68 戊 -11

( 一 ) 公 用 財 產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財 產 量 值 總 目 錄 列 公 用 財 產 171 億 9,437 萬 餘 元, 占 縣 有 財 產 總 值 89.93 %, 較 上 年 度 財 產 163 億 1,845 萬 餘 元, 增 加 8 億 7,592 萬 餘 元, 約 5.37% 公 用 財 產 包 括 公 務 用 財 產 140 億 6,371 萬 餘 元, 公 共 用 財 產 30 億 2,613 萬 餘 元, 事 業 用 財 產 1 億 452 萬 餘 元 等 3 類 1. 公 務 用 財 產 :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財 產 量 值 總 目 錄 列 公 務 用 財 產 140 億 6,371 萬 餘 元 ( 其 中 珍 貴 財 產 總 值 4,798 萬 餘 元 ), 占 財 產 總 值 73.56% 較 上 年 度 132 億 3,870 萬 餘 元, 增 加 8 億 2,500 萬 餘 元, 約 6.23%, 主 要 係 土 地 土 地 改 良 物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等 增 加 所 致 其 中 土 地 改 良 物 增 加 係 縣 立 體 育 場 補 列 田 徑 場 等 財 產 所 致 茲 列 表 如 下 : 公 務 用 財 產 價 值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99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別 金 額 % 金 額 金 額 % 合 計 14,063,712,779 100.00 13,238,702,881 +825,009,898 6.23 土 地 3,250,678,072 23.11 3,087,017,084 +163,660,988 5.30 土 地 改 良 物 717,837,029 5.11 332,806,240 +385,030,789 115.69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6,144,858,793 43.69 5,990,009,727 +154,849,066 2.59 機 械 及 設 備 1,360,187,027 9.67 1,326,549,600 +33,637,427 2.54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1,142,169,041 8.12 1,083,783,351 +58,385,690 5.39 雜 項 設 備 1,447,982,817 10.30 1,418,536,879 +29,445,938 2.08 2. 公 共 用 財 產 :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財 產 量 值 總 目 錄 列 公 共 用 財 產 總 值 30 億 2,613 萬 餘 元, 占 縣 有 財 產 總 值 15.83% 較 上 年 度 29 億 7,393 萬 餘 元, 增 加 5,220 萬 餘 元, 約 1.76%, 主 要 係 土 地 與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等 增 加 所 致 茲 列 表 如 下 : 公 共 用 財 產 價 值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別 99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金 額 金 額 % 合 計 3,026,135,011 100.00 2,973,933,230 +52,201,781 1.76 土 地 2,521,799,863 83.33 2,478,888,458 +42,911,405 1.73 土 地 改 良 物 426,700,000 14.10 426,700,000 - -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74,566,148 2.47 65,275,772 +9,290,376 14.23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 - - - - 雜 項 設 備 3,069,000 0.10 3,069,000 - - 戊 -12

3. 事 業 用 財 產 :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財 產 量 值 總 目 錄 列 事 業 用 財 產 總 值 1 億 452 萬 餘 元, 占 縣 有 財 產 總 值 0.54% 較 上 年 度 1 億 581 萬 餘 元, 減 少 128 萬 餘 元, 約 1.22%, 主 要 係 土 地 與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減 少 所 致 茲 列 表 如 下 : 事 業 用 財 產 價 值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項 目 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99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 金 額 金 額 % 合 計 104,524,261 100 105,814,193-1,289,932 1.22 土 地 2,752,651 2.63 2,938,328-185,677 6.3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5,055,422 4.84 5,055,422 - - 機 械 及 設 備 87,611,008 83.82 88,871,234-1,260,226 1.42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4,446,860 4.25 4,429,160 +17,700 0.40 雜 項 設 備 4,658,320 4.46 4,520,049 +138,271 3.06 ( 二 ) 非 公 用 財 產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財 產 量 值 總 目 錄 列 非 公 用 財 產 總 值 19 億 2,488 萬 餘 元, 占 縣 有 財 產 總 值 10.07% 較 上 年 度 18 億 9,311 萬 餘 元, 增 加 3,177 萬 餘 元, 約 1.68%, 主 要 係 土 地 增 加 所 致 茲 列 表 如 下 : 非 公 用 財 產 價 值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99 年 12 月 31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項 目 別 金 額 % 金 額 金 額 % 合 計 1,924,886,411 100.00 1,893,112,256 +31,774,155 1.68 土 地 1,908,473,183 99.15 1,876,761,428 +31,711,755 1.69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16,413,228 0.85 16,350,828 +62,400 0.38 ( 三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該 府 民 國 94 至 98 年 度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房 地 管 理 情 形, 核 有 財 產 管 理 作 業 未 盡 確 實 ; 房 地 長 期 遭 不 法 占 用,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清 理 效 能 偏 低, 肇 致 不 法 占 用 問 題 長 年 存 在, 未 積 極 維 護 公 產 權 益 ; 被 占 用 房 地, 循 司 法 途 徑 處 理 案 件 件 數 極 低 ; 公 務 用 公 共 用 及 非 公 用 房 地 占 用 人 欠 繳 使 用 補 償 金 金 額 龐 大, 未 依 法 積 極 有 效 追 償 清 理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前 段 規 定, 函 請 縣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於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本 年 度 經 賡 續 查 核 結 果, 相 同 缺 失 仍 在, 茲 將 查 核 結 果 及 所 提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摘 述 如 次 : 戊 -13

1. 財 產 保 管 方 面 :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未 確 實 致 無 法 掌 握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該 府 建 置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據 以 管 控 縣 有 土 地, 並 產 出 財 產 總 值 編 製 總 決 算 財 產 量 值 總 目 錄 惟 經 本 室 96 年 至 99 年 間 函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縣 有 土 地 檔 案, 運 用 電 腦 審 計 稽 核 軟 體, 就 該 府 登 錄 縣 有 土 地 檔 案, 勾 稽 結 果 核 有 系 統 已 登 記 為 縣 有 土 地 惟 地 政 機 關 無 資 料, 或 地 政 機 關 列 為 縣 有 土 地 惟 系 統 未 登 載 等 錯 誤 情 形, 從 96 年 度 迄 今 錯 誤 筆 數 未 減 反 增, 自 96 年 852 筆 遞 增 至 99 年 2,234 筆, 錯 誤 比 率 由 7.5% 遞 增 為 19.93% 上 開 錯 誤 情 形, 雖 經 本 室 屢 次 通 知 應 儘 速 擬 定 清 查 計 畫, 健 全 財 產 管 理 並 正 確 產 生 財 產 量 值 惟 該 府 迄 仍 未 建 立 定 期 釐 清 縣 有 土 地 產 籍 之 機 制, 復 因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不 穩 定, 未 能 有 效 運 作 及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依 用 地 類 別 屬 性, 產 出 土 地 明 細 資 料 移 交 各 機 關 單 位 確 實 清 查 管 理, 致 無 法 掌 握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經 函 請 儘 速 研 議 檢 討 改 善 筆 數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地 政 機 關 筆 數 縣 府 系 統 筆 數 錯 誤 筆 數 錯 誤 比 率 % 25 19.93 20 15.23 15 10.73 10 7.5 852 1,212 1,711 2,234 5 0 96 97 98 99 年 度 96 年 至 99 年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錯 誤 情 形 方 案 落 實 執 行, 以 健 全 財 產 管 理 據 復 : 將 儘 速 建 置 新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落 實 財 產 管 理 機 制 96 年 至 99 年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錯 誤 情 形 明 細 表 單 位 : 筆 % 項 目 96 97 98 99 地 政 機 關 列 管 縣 有 土 地 筆 數 11,365 11,294 11,233 11,212 縣 府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列 縣 有 土 地 筆 數 11,323 11,454 11,624 11,595 錯 誤 1: 地 政 機 關 有 惟 財 產 系 統 未 列 419 531 670 928 錯 誤 2: 地 政 機 關 無 惟 財 產 系 統 卻 列 有 433 681 1,041 1,306 錯 誤 筆 數 852 1,212 1,711 2,234 錯 誤 比 率 7.50 10.73 15.23 19.93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本 室 歷 年 審 核 通 知 2. 財 產 使 用 方 面 : 長 期 被 占 用 縣 有 土 地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允 應 積 極 適 法 妥 處 該 府 經 管 縣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3,350 筆, 截 至 99 年 底, 被 占 用 者 計 1,396 筆, 其 比 例 高 達 41.67%, 面 積 49.06 公 頃, 較 98 年 底 1,263 筆 面 積 37.42 公 頃, 猶 增 加 筆 數 187 筆 增 幅 14.81%, 增 加 面 積 12.84 公 頃, 增 幅 34.31%, 而 本 年 度 清 查 被 占 用 土 地 收 回 僅 54 筆 面 積 12.94 公 頃 顯 示 該 府 清 理 被 占 用 土 地 筆 數 與 面 積 遠 不 及 被 占 用 速 度, 縣 有 土 地 長 期 被 占 用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清 理 效 能 不 彰 又 本 室 運 用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建 物 登 記 檔 與 縣 有 土 地 登 記 檔, 透 過 電 腦 審 計 稽 核 軟 體 勾 稽 結 果, 核 有 私 人 建 物 座 落 於 縣 有 土 地, 其 中 部 分 縣 有 土 地 由 私 人 占 用 卻 未 開 徵 使 用 補 償 金, 或 縣 有 土 地 由 公 所 長 期 使 用, 卻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撥 用 ; 另 查 該 府 教 育 處 經 管 舊 中 華 國 小 之 28 筆 縣 有 土 地, 面 戊 -14

積 2,936 平 方 公 尺, 亦 有 長 期 被 占 用 卻 未 開 徵 使 用 補 償 金 情 形 綜 上 顯 示, 該 府 未 擬 訂 清 理 計 畫 積 極 有 效 排 除 占 用, 縣 有 土 地 被 占 用 筆 數 與 面 積 持 續 擴 大, 亦 未 積 極 開 徵 使 用 補 償 金 等, 均 有 欠 妥 適, 經 函 請 儘 速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將 積 極 清 查 被 占 用 土 地 並 開 徵 使 用 補 償 金 3. 財 產 收 益 方 面 : 未 積 極 有 效 追 償 被 占 用 人 欠 繳 使 用 補 償 金 據 財 政 部 考 核 臺 灣 省 20 個 縣 市 開 源 績 效, 該 府 名 列 20 個 縣 市 第 15 名, 其 中 公 有 財 產 收 益 之 以 前 年 度 財 產 孳 息 項 目 分 數 1.56 分 ( 滿 分 20 分 ), 得 分 率 僅 7.82%, 顯 示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待 收 繳 財 產 孳 息 之 清 理, 亟 待 加 強 次 查 本 年 度 決 算 列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應 收 數 718 萬 餘 元, 及 以 前 年 度 縣 有 土 地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轉 入 本 年 度 繼 續 催 收 數 1,319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尚 待 清 理 數 480 萬 餘 元 ; 總 計 截 至 本 年 底 止 尚 待 催 收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計 1,198 萬 餘 元, 為 數 頗 鉅, 經 函 請 積 極 催 收, 並 研 議 就 同 一 欠 繳 戶 累 計 未 繳 金 額 較 鉅 者, 優 先 處 理, 以 提 升 清 理 效 益 據 復 : 將 持 續 列 管 加 強 辦 理 催 繳 作 業 4. 財 產 檢 核 方 面 : 未 確 實 執 行 縣 有 土 地 檢 核 作 業 該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房 地 管 理 情 形, 因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登 記 未 確 實,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未 能 依 用 地 類 別 屬 性, 產 出 土 地 明 細 資 料 移 交 各 機 關 單 位 確 實 清 查 管 理, 亦 未 會 同 管 理 單 位 就 經 管 房 地 作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檢 查, 並 作 成 檢 查 紀 錄 備 查 等, 有 欠 妥 適, 經 函 請 積 極 妥 處 據 復 : 新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完 竣 後, 將 確 實 辦 理 房 地 檢 核 作 業 ( 四 )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民 國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財 產 管 理 所 提 出 之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有 4 大 項 5 小 項, 經 追 蹤 查 核 結 果, 尚 有 :1. 財 產 電 腦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仍 未 臻 確 實 ;2. 被 占 用 土 地 未 能 積 極 有 效 處 理, 允 應 積 極 適 法 妥 處 ;3. 積 欠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催 收 作 業 欠 積 極, 損 及 政 府 權 益 ;4. 未 落 實 執 行 縣 有 房 地 清 查 處 理 作 業 及 成 效 之 檢 核 作 業 等 事 項, 仍 待 持 續 加 強 辦 理, 已 督 促 確 實 檢 討 改 善, 本 室 將 繼 續 注 意 考 核 其 後 續 辦 理 成 效 四 長 期 負 債 目 錄 之 查 核 本 年 度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所 附 債 款 目 錄 ( 長 期 部 分 ), 計 列 有 96 97 98 及 99 年 度 預 算 融 資 調 度 辦 理 舉 新 還 舊 賒 借 收 入 截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訂 借 總 額 及 動 支 淨 額 均 為 13,594,910,000 元, 償 還 額 5,158,303,332 元, 未 償 餘 額 8,436,606,668 元, 本 年 度 利 息 償 付 總 額 74,735,982 元 花 蓮 縣 政 府 舉 借 全 部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占 總 預 算 歲 出 總 額 之 比 率 為 43.40%, 瀕 臨 債 限 45% 其 長 期 債 款 管 理 情 形 經 抽 查 結 果, 茲 將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摘 列 如 次 : 戊 -15

( 一 )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1. 以 債 養 債, 整 體 債 務 餘 額 持 續 攀 升 屢 創 新 高 本 (99) 年 度 歲 入 總 預 算 編 列 161 億 7,704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歲 入 決 算 審 定 數 145 億 5,39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短 收 16 億 2,310 萬 餘 元 (10.03%) 歲 出 總 預 算 170 億 2,326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歲 出 決 算 審 定 數 154 億 4,365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減 支 15 億 7,960 萬 餘 元 (9.28%)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差 短 8 億 8,971 萬 餘 元, 連 同 債 務 之 償 還 49 億 1,000 萬 元, 合 計 57 億 9,971 萬 餘 元, 經 以 債 務 之 舉 借 57 億 4,000 萬 元 支 應, 產 生 收 支 短 絀 5,971 萬 餘 元 元 45,000 30,000 每 位 縣 民 背 負 公 共 債 務 110.57 100.00 30,289 27,393 縣 民 背 負 公 共 債 務 成 長 幅 度 % 133.58 144.10 160 118.45 36,592 39,474 120 32,448 80 經 分 析 近 5 年 來 (95 年 至 99 年 ) 收 支 簡 明 分 析 表 及 公 共 債 務 表 結 果, 除 97 年 度 因 中 央 補 助 7 億 2,550 萬 餘 元, 協 助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有 收 支 賸 餘 外, 其 餘 年 15,000 40 度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多 呈 現 嚴 重 入 0 0 不 敷 出 近 5 年 來 債 務 之 舉 借 均 95 96 97 98 99 大 於 債 務 之 還 本, 借 多 還 少, 債 95 至 99 年 度 平 均 每 位 縣 民 背 負 公 共 債 務 負 擔 趨 勢 圖 務 還 本 之 財 源 全 數 以 舉 新 債 支 應, 累 計 債 務 餘 額 自 95 年 度 94 億 5,898 萬 餘 元, 急 遽 攀 升 至 99 年 底 為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增 加 幅 度 約 41.39% 年 年 以 債 養 債, 整 體 債 務 負 擔 屢 創 新 高, 平 均 每 位 縣 民 背 負 公 共 債 務 已 自 95 年 底 的 27,393 元, 急 遽 增 加 為 39,474 元, 淨 增 加 幅 度 達 44.10%, 持 續 加 重 縣 民 公 共 債 務 之 負 擔 據 復 : 歲 出 經 費 部 分,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經 費 已 管 控 於 預 算 額 度 內 排 列 優 先 順 序, 逐 年 實 施, 年 度 內 若 有 追 加 預 算 必 要, 將 儘 量 以 業 務 單 位 原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科 目 內 調 整 辦 理, 避 免 歲 出 預 算 規 模 擴 大 2.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之 成 長,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瀕 臨 債 限,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查 本 年 度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達 133 億 7,395 萬 餘 元, 較 98 年 底 增 加 8 億 9,745 萬 餘 元, 增 加 幅 度 達 7.19%; 另 本 年 度 潛 藏 性 債 務 已 達 9 億 1,313 萬 餘 元 ( 含 向 專 戶 調 借 資 金 2 億 元 產 業 回 饋 金 基 金 專 戶 調 借 1 億 2,000 萬 元 臺 銀 代 墊 99 年 度 退 休 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5 億 9,313 萬 餘 元 ), 較 98 年 底 7 億 8,383 萬 餘 元, 增 加 1 億 2,929 萬 餘 元, 幅 度 達 16.50% 上 開 情 形 顯 示, 本 年 度 仍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成 長, 財 政 負 擔 愈 顯 沉 重 戊 -16

按 公 共 債 務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規 定 略 以, 縣 ( 市 ) 所 舉 借 之 1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預 算 數, 占 各 該 政 府 總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歲 出 總 額 之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45% 本 年 度 1 年 以 上 公 共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達 84 億 3,660 萬 元, 占 總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歲 出 總 額 194 億 3,475 萬 餘 元, 比 率 43.40 億 元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長 期 債 務 餘 額 長 債 比 率 31.08 94.5898 60.1000 33.79 103.9820 110.7890 67.5491 71.3075 36.39 37.34 124.7650 76.0660 133.7395 84.3660 95 96 97 98 99 95 至 99 年 底 累 計 未 償 債 務 餘 額 暨 長 債 餘 額 與 比 率 趨 勢 圖 43.40 年 底 %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 近 5 年 度 (95 年 至 99 年 ) 長 債 比 率 分 別 為 31.08% 33.79% 36.39% 37.34% 43.40%, 債 務 攀 升 情 形 屢 創 歷 史 新 高,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已 瀕 臨 上 限 又 本 年 度 債 務 還 本 49 億 1,000 萬 元 及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1 億 1,195 萬 餘 元, 合 計 達 50 億 2,195 萬 餘 元, 已 排 擠 其 他 政 務 支 出 綜 上 顯 示, 該 府 未 能 有 效 抑 制 債 務 之 成 長,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屢 創 新 高, 長 期 公 共 債 務 瀕 臨 債 限,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宜 積 極 研 謀 良 策 因 應 據 復 : 積 極 辦 理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在 開 源 方 面 有 1. 花 蓮 縣 土 石 採 取 景 觀 維 護 特 別 稅 徵 收 期 間 4 年, 至 100 年 屆 期, 已 訂 頒 續 徵 ;2. 花 蓮 縣 礦 石 開 採 特 別 稅 自 治 條 例 第 6 條 條 文 修 正 函 財 政 部 同 意 備 查 在 案, 原 每 公 噸 4 元 計 徵 調 漲 為 5.2 元 ;3.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研 擬 時 間 延 長 及 區 域 擴 大 等 在 節 流 方 面 有 1. 已 訂 定 節 約 措 施 ;2. 舉 借 長 短 期 債 務 時, 先 洽 詢 有 意 願 行 庫, 爭 取 提 供 最 優 惠 利 率, 減 少 縣 庫 利 息 負 擔 等 撙 節 支 出 本 室 對 於 上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 二 )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民 國 98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1 項, 為 財 務 結 構 愈 趨 惡 化, 允 宜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經 核 仍 須 加 強 辦 理, 經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本 室 將 繼 續 注 意 考 核 其 後 續 辦 理 成 效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本 年 度 長 期 債 款 情 形, 茲 編 列 目 錄 如 次 : 戊 -17

花 蓮 縣 總 決 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合 約 期 間 本 年 度 借 款 數 借 貸 機 關 及 用 途 訂 借 償 還 訂 借 總 額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日 期 日 期 合 計 13,594,910,000 5,740,000,000 96 向 財 政 部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借 入 經 費 96.12.20 102.12.20 744,910,000 97 向 臺 灣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7.05.27 99.05.27 300,000,000 向 台 灣 中 小 企 銀 借 入 經 費 97.09.30 99.09.30 500,000,000 向 農 業 金 庫 及 本 縣 各 級 農 會 聯 貸 97.09.25 99.09.25 910,000,000 向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7.12.30 99.01.30 800,000,000 向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北 花 蓮 分 行 借 入 經 費 97.12.25 99.12.25 500,000,000 向 台 灣 中 小 企 銀 借 入 經 費 97.02.29 99.02.28 1,000,000,000 向 台 灣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7.08.28 99.08.28 500,000,000 98 向 台 灣 中 小 企 銀 借 入 經 費 98.12.31 100.12.31 200,000,000 向 中 國 信 託 商 銀 借 入 經 費 98.03.05 99.03.05 400,000,000 向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8.08.31 100.08.31 500,000,000 向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北 花 蓮 分 行 借 入 經 費 98.12.28 100.12.28 800,000,000 向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8.06.26 100.06.26 200,000,000 向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8.11.11 100.11.11 500,000,000 99 向 台 灣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9.01.12 101.01.12 500,000,000 500,000,000 向 台 灣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9.01.28 101.01.28 200,000,000 200,000,000 向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9.02.10 101.02.10 800,000,000 800,000,000 向 台 灣 中 小 企 銀 借 入 經 費 99.03.01 101.03.01 1,000,000,000 1,000,000,000 向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9.03.31 101.03.31 400,000,000 400,000,000 向 台 灣 銀 行 借 入 經 費 99.05.27 101.05.27 800,000,000 800,000,000 向 中 國 信 託 商 銀 借 入 經 費 99.09.24 101.09.24 1,040,000,000 1,040,000,000 向 台 灣 中 小 企 銀 借 入 經 費 99.09.30 101.09.30 500,000,000 500,000,000 向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北 花 蓮 分 行 借 入 經 費 99.12.24 101.12.24 500,000,000 500,000,000 戊 -18

長 期 債 款 目 錄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償 還 數 截 至 本 年 度 止 截 至 本 年 度 止 利 息 償 未 償 餘 額 備 累 計 借 入 數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累 計 償 還 數 付 總 額 註 13,594,910,000 4,910,000,000 5,158,303,332 8,436,606,668 74,735,982 744,910,000 248,303,332 496,606,668 3,103,790 年 繳 300,000,000 300,000,000 300,000,000 1,141,808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3,362,502 910,000,000 910,000,000 910,000,000 8,765,918 半 年 付 息 800,000,000 800,000,000 800,000,000 845,977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4,796,986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1,490,776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1,808,220 200,000,000 200,000,000 1,766,668 400,000,000 400,000,000 400,000,000 1,031,539 500,000,000 500,000,000 4,469,358 800,000,000 800,000,000 7,145,861 200,000,000 200,000,000 1,875,069 500,000,000 500,000,000 4,487,497 500,000,000 500,000,000 3,769,588 200,000,000 200,000,000 1,542,903 800,000,000 800,000,000 5,964,003 1,000,000,000 1,000,000,000 7,416,666 400,000,000 400,000,000 2,575,487 800,000,000 800,000,000 4,065,316 1,040,000,000 1,040,000,000 2,205,883 500,000,000 500,000,000 1,104,167 500,000,000 500,000,000 戊 -19

叄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之 查 核 花 蓮 縣 政 府 依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第 13 條 規 定 設 立 花 蓮 縣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95 年 度 起 改 列 為 單 位 預 算, 該 基 金 包 含 教 育 處 體 育 實 驗 高 中 南 平 中 學 國 民 中 學 23 所 國 民 小 學 104 所 體 育 場 及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等 132 個 機 關 單 位 之 預 算 茲 將 本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一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業 務 計 畫 9 項, 下 分 工 作 計 畫 39 項, 其 中 已 執 行 完 成 者 35 項, 尚 在 執 行 者 4 項, 主 要 係 99 學 年 第 1 學 期 學 校 午 餐 委 外 辦 理 案 花 崗 國 中 平 和 國 中 月 眉 國 小 等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明 禮 國 小 校 舍 補 強 設 計 及 補 強 工 程 等 尚 未 完 成 二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1. 本 年 度 歲 入 原 編 列 預 算 5 億 8,206 萬 餘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1 億 7,317 萬 餘 元, 預 算 數 為 7 億 5,523 萬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增 列 應 收 保 留 數 6,405 萬 餘 元, 審 定 實 現 數 6 億 3,910 萬 餘 元 (84.62%), 應 收 保 留 數 11,872 萬 餘 元 (15.72%), 主 要 係 本 室 修 正 增 列 南 平 中 學 興 建 工 程 與 承 包 廠 商 之 就 地 結 算 終 止 契 約 及 履 約 爭 議 之 賠 償 收 入 ;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7 億 5,782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超 收 259 萬 餘 元 (0.34%), 主 要 係 本 室 修 正 增 列 前 述 賠 償 收 入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轉 入 數 7,489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7,052 萬 餘 元 (94.17%), 減 免 數 135 萬 餘 元 (1.81%), 主 要 係 上 級 政 府 補 助 款 未 撥 入 ; 未 結 清 數 300 萬 餘 元 (4.02%), 主 要 係 光 華 國 小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逾 期 違 約 金 及 罰 款 尚 待 收 繳 3. 本 年 度 歲 出 原 編 列 預 算 64 億 8,528 萬 元, 經 追 加 預 算 數 1 億 6,584 萬 餘 元,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922 萬 餘 元, 合 計 66 億 6,035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修 正 減 列 保 留 數 40 萬 元, 審 定 實 現 數 59 億 7,045 萬 餘 元 (89.64%), 應 付 保 留 數 2 億 7,208 萬 餘 元 (4.09%), 保 留 原 因 詳 一 計 畫 實 施 之 查 核 說 明, 合 計 決 算 審 定 數 為 62 億 4,254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賸 餘 4 億 1,781 萬 餘 元 (6.27%), 主 要 係 各 校 人 事 費 賸 餘 各 項 補 助 計 畫 及 工 程 發 包 後 結 餘 款 4.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4 億 6,792 萬 餘 元,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審 定 實 現 數 3 億 7,362 萬 餘 元 (79.84 %); 減 免 數 2,469 萬 餘 元 (5.28%), 主 要 係 南 平 中 學 廚 房 視 聽 裝 潢 傢 俱 設 備 採 購 涉 有 履 約 爭 議, 經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發 給 調 解 不 成 立 證 明 書, 該 廠 商 亦 未 提 起 相 關 民 事 訴 訟, 相 關 經 費 繳 回 中 央 ; 未 結 清 數 6,961 萬 餘 元 (14.88%), 主 要 係 洄 瀾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工 程 辦 理 委 外 可 行 性 評 估 先 期 規 劃 及 後 續 委 外 招 商 等 作 業 尚 未 完 成, 以 及 宜 昌 國 中 秀 林 國 中 等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等 未 及 於 年 度 內 完 成, 需 保 留 繼 續 執 行 戊 -20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南 平 中 學 校 舍 興 建 計 畫 未 依 法 定 收 容 對 象 做 縝 密 規 劃 覈 實 評 估, 肇 致 整 體 計 畫 效 益 不 彰 該 府 辦 理 花 蓮 縣 立 南 平 中 學 校 舍 興 建 計 畫, 其 執 行 過 程, 經 本 室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設 校 計 畫 未 依 法 定 收 容 對 象 作 縝 密 規 劃 及 覈 實 評 估, 溢 量 設 計 校 舍 規 模, 肇 致 整 體 計 畫 效 益 不 彰 ;2. 未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之 控 管, 延 宕 計 畫 期 程, 影 響 招 生 進 度, 及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與 不 經 濟 支 出 ;3. 延 宕 訴 訟 求 償 作 業, 復 未 積 極 辦 理 假 扣 押, 對 於 政 府 債 權 保 全 已 喪 失 先 機, 嚴 重 影 響 政 府 權 益 ;4. 部 分 設 備 使 用 效 益 不 彰 或 未 能 整 合 運 用,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函 請 縣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並 於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報 告 監 察 院 ( 二 )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興 建 及 ROT 案,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該 府 辦 理 鹽 寮 分 校 轉 型 為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工 程 及 ROT 案 (98 年 8 月 更 名 為 洄 瀾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 其 執 行 過 程 經 本 室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興 建 計 畫 未 辦 理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在 無 土 地 所 有 權 情 況 下, 耗 費 公 帑 興 建, 決 策 失 當 ; 2.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 欠 覈 實, 未 善 盡 職 責 嚴 謹 審 核, 影 響 分 析 結 果 與 決 策 制 定, 衍 生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困 境 ;3. 後 續 裝 修 工 程 是 否 與 主 體 工 程 銜 接 之 決 策 制 定 未 尊 重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並 審 慎 評 估 可 能 衍 生 之 履 約 賠 償 風 險,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不 彰 ;4. 未 就 促 參 案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違 約 情 事 依 契 約 違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逕 與 廠 商 協 議 為 雙 方 合 意 終 止 契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99 年 11 月 30 日 拍 攝 ) 約 ; 聘 任 律 師 協 助 求 償 之 行 政 作 業 草 率 ; 未 於 履 約 期 間 督 促 廠 商 成 立 協 調 委 員 會, 致 對 廠 商 違 約 之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作 業, 無 法 依 契 約 規 定 之 調 解 機 制 進 行 ; 及 未 按 契 約 規 定 覈 實 提 出 損 害 賠 償 項 目 與 金 額 辦 理 求 償 等, 影 響 政 府 履 約 保 障 權 益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依 審 計 法 第 69 條 規 定 函 請 縣 長 督 促 查 明 妥 處 ; 另 該 府 對 審 計 機 關 通 知 處 分 事 項, 未 為 負 責 之 答 復, 經 一 併 依 審 計 法 第 20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於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陳 報 審 計 部 報 告 監 察 院 核 辦 ( 三 ) 老 舊 校 舍 補 強 整 建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亟 待 提 升 教 育 部 為 解 決 各 級 學 校 老 舊 校 舍 補 強 整 建 問 題, 訂 定 加 速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及 相 關 設 備 補 強 整 建 計 畫 該 府 本 年 度 共 有 花 崗 國 中 秀 林 國 中 及 平 和 國 中 等 3 件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尚 在 施 工 中, 預 算 金 額 合 計 為 3 億 4,500 萬 餘 元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1. 現 場 部 分 工 程 鋼 筋 位 置 未 符 圖 說 或 數 量 不 足 柱 或 牆 面 產 生 蜂 巢 或 局 部 空 洞 等 施 工 品 質 欠 佳 情 事 ;2. 品 管 費 用 之 編 列 核 與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戊 -21

作 業 要 點 第 13 點 規 定 未 符 ;3. 未 設 置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或 未 定 期 督 導 工 程 施 作 情 形 ;4. 營 造 廠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未 於 工 程 查 驗 表 內 核 章 ;5. 施 工 計 畫 書 及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欠 嚴 謹 或 未 經 專 人 簽 認 ;6.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更 迭 頻 繁 等 情 事 經 通 知 查 明 妥 處 及 研 議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現 場 施 工 缺 失, 已 經 承 商 改 善 並 由 監 造 單 位 確 認 改 善 完 成 ;2. 將 依 規 定 編 列 品 質 管 理 費 用 ;3. 加 強 落 實 督 導 機 制, 確 保 工 程 品 質 ;4. 嚴 格 核 對 施 工 計 畫 書 及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書 中 提 報 之 專 任 人 員 名 單 ; 其 餘 事 項 並 允 嗣 後 注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或 研 謀 改 進 ( 四 ) 經 管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未 依 撥 用 計 畫 之 原 定 用 途 興 建 使 用, 未 積 極 處 理 土 地 被 占 用 情 形 並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該 府 經 管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包 含 花 蓮 市 民 意 段 513 地 號 等 17 筆 國 有 土 地 ( 分 別 於 民 國 68 年 及 91 年 申 請 撥 用 ), 及 縣 府 所 有 座 落 花 蓮 市 民 意 段 556 地 號 縣 有 土 地 等, 共 計 18 筆 公 有 土 地, 面 積 44.3938 公 頃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撥 用 國 有 土 地 取 得 運 動 公 園 用 地 後, 迄 今 已 長 達 30 餘 年, 仍 未 依 撥 用 計 畫 之 原 定 用 途 興 建 美 崙 運 動 公 園 供 公 眾 使 用 ;2. 經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於 87 年 12 月 及 88 年 10 月 同 意 為 花 蓮 高 爾 夫 球 場 之 經 營 主 體 及 開 放 使 用, 惟 所 擬 具 實 施 計 畫 書 迄 仍 未 獲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備 後 依 規 定 經 營, 任 由 俱 樂 部 繼 續 使 用 該 國 有 土 地 ;3. 國 有 土 地 未 以 公 開 招 標 或 專 案 報 財 政 部 核 准 方 式 委 託 經 營, 及 以 或 有 收 益 約 定 權 利 金, 與 公 開 招 標 權 利 金 底 價 相 較, 不 利 於 公 有 財 產 之 收 益 ;4. 協 議 解 約 後, 未 積 極 處 理 經 管 土 地 被 占 用 情 形, 依 規 定 返 還 國 有 財 產 局 或 辦 理 委 託 經 營, 復 未 積 極 追 收 使 用 補 償 金 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經 函 請 查 明 妥 處 據 復 : 全 案 已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俟 全 案 定 讞 後, 一 併 檢 討 相 關 人 員 涉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之 違 失 責 任 ( 五 ) 辦 理 花 蓮 縣 立 德 興 運 動 公 園 開 發 興 建 計 畫, 未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結 論 確 實 執 行 該 府 辦 理 花 蓮 縣 立 德 興 運 動 公 園 開 發 興 建 計 畫, 於 民 國 91 年 底 開 發 完 成 後,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未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結 論 確 實 執 行, 致 遭 處 以 罰 鍰 : 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17 條 規 定 : 開 發 單 位 應 依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評 估 書 所 載 之 內 容 及 審 查 結 論, 切 實 執 行 暨 同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訂 有 違 反 該 規 定 之 罰 則 查 花 蓮 縣 立 體 育 場 ( 德 興 運 動 公 園 ) 開 發 興 建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經 該 府 審 查 通 過, 並 於 87 年 11 月 23 日 以 ( 八 七 ) 府 環 一 字 第 135544 號 函 公 告 審 查 結 論 在 案 按 審 查 結 論 第 7 點 規 定 : 本 案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請 依 承 諾 之 監 測 項 目 地 點 頻 率 確 實 執 行, 並 定 期 彙 報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即 該 開 發 單 位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及 審 查 結 論 切 實 執 行 惟 該 運 動 公 園 於 91 年 底 竣 工 營 運 後, 該 府 相 關 單 位 未 按 上 開 審 查 結 論 第 7 點 規 定 就 承 諾 事 項 確 實 執 行 監 測 並 定 期 彙 報, 致 遭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於 99 年 3 月 處 以 罰 鍰 40 萬 元 ;2. 未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即 擅 自 變 更 原 開 發 內 容 : 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已 通 過 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或 評 估 書, 非 經 戊 -22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不 得 變 更 原 申 請 內 容 暨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6 條 第 37 條 及 第 38 條 等 規 定, 變 更 開 發 內 容 時, 應 提 出 環 境 影 響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或 重 新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查 該 府 於 開 發 計 畫 完 成 後, 於 開 發 場 址 之 停 車 場 興 建 花 蓮 縣 體 育 選 手 集 訓 中 心, 卻 未 依 上 開 規 定 提 出 環 境 影 響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書 等 送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經 通 知 查 明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積 極 適 法 妥 處 據 復 : 花 蓮 縣 體 育 選 手 集 訓 中 心 已 依 建 築 法 相 關 規 定 取 得 建 築 執 照, 完 工 後 並 依 法 領 取 使 用 執 照, 惟 未 依 花 蓮 縣 立 體 育 場 ( 德 興 運 動 公 園 ) 開 發 興 建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辦 理 營 運 期 間 環 境 監 測 事 宜 之 行 政 疏 失 責 任, 已 由 政 風 單 位 協 助 調 查 中 ( 六 ) 山 地 偏 遠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各 國 小 在 班 級 規 模 地 域 學 生 組 成 之 性 質 皆 相 近, 惟 在 設 備 配 置 上 卻 有 多 寡 不 均 之 現 象 經 本 室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1. 電 腦 設 備 有 溢 量 配 置 或 閒 置 情 事 ;2. 部 分 國 小 投 影 機 設 備 閒 置 或 使 用 率 偏 低 ;3. 數 位 攝 影 機 與 數 位 相 機 等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4. 電 子 記 憶 式 白 板 與 手 寫 式 互 動 板 有 閒 置 情 形, 經 通 知 注 意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 嗣 後 辦 理 學 校 資 訊 設 備 相 關 補 助 計 畫 前, 將 先 調 查 學 校 現 有 設 備 配 置 情 形 再 行 補 助, 並 積 極 配 合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資 訊 教 學 設 備 使 用 狀 況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計 畫, 進 行 學 校 資 訊 教 學 設 備 使 用 情 形 追 蹤, 以 了 解 各 校 教 學 設 備 使 用 情 形, 避 免 教 學 設 備 閒 置 ( 七 ) 監 察 院 糾 正 水 璉 國 中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等 相 關 違 失, 迄 未 有 效 改 善 水 璉 國 中 係 於 民 國 86 年 由 教 育 部 及 花 蓮 縣 政 府 於 壽 豐 鄉 水 璉 村 籌 設 之 中 途 學 校 於 91 年 10 月 21 日 開 始 招 生,93 年 1 月 1 日 併 校 改 名 為 花 蓮 縣 立 化 仁 國 中 水 璉 分 校 正 式 納 入 慈 輝 班 查 該 府 辦 理 水 璉 國 中 校 舍 興 建 工 程, 前 經 本 室 抽 查 結 果 核 有 未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計 畫 規 模 興 建, 且 計 畫 執 行 控 管 作 業 欠 當, 除 導 致 後 續 工 程 經 費 不 足 而 持 續 要 求 追 加 鉅 額 經 費 及 延 宕 招 生 時 程 更 改 招 生 方 式 外, 更 因 人 事 費 用 偏 高 人 力 資 源 及 相 關 建 築 及 設 備 或 閒 置 或 使 用 率 偏 低, 肇 致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等 情 事, 業 經 監 察 院 於 民 國 93 年 9 月 22 日 (93) 院 台 教 字 第 0932400272 號 函 公 告 糾 正 該 分 校 後 續 經 營 績 效 改 善 情 形, 經 抽 查 結 果, 核 仍 有 :1. 招 收 班 級 數 及 學 生 人 數 逐 年 降 低, 未 達 成 預 期 改 善 成 效 : 依 據 該 校 設 立 規 劃 資 料, 原 預 計 招 生 6 班, 學 生 120 人, 於 91 年 10 月 正 式 開 辦 招 生, 共 招 收 4 班 計 46 名 學 生 又 依 據 行 政 院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院 臺 教 字 第 0990020878 號 函 附 教 育 部 督 導 花 蓮 縣 政 府 檢 討 改 進 情 形 四 花 蓮 縣 政 府 後 續 查 處 與 未 來 改 進 情 形 ( 四 ): 水 璉 國 中 自 93 年 度 改 制 為 化 仁 國 中 水 璉 分 校, 並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以 慈 輝 專 案 計 畫, 繼 續 安 置 輔 導 因 家 庭 變 故 因 素 導 致 中 輟 之 復 學 生,94 年 第 2 季, 已 招 收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及 台 北 縣 之 學 生 計 49 名, 較 93 年 之 學 生 數 27 名 大 幅 成 長 81%, 經 統 計 該 分 校 自 91 學 年 度 起 招 生 情 形 ( 下 圖 ), 學 生 人 數 呈 現 逐 年 遞 減, 截 至 戊 -23

99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共 計 3 個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僅 24 人, 未 達 預 定 目 標 ; 復 查 24 名 學 生 中, 皆 為 花 蓮 縣 籍 學 生, 與 該 分 校 設 校 目 標 為 招 收 花 蓮 宜 蘭 台 東 等 縣 市 家 庭 發 生 變 故 或 家 庭 功 能 失 調 有 中 輟 之 虞 或 已 經 中 輟 的 國 中 學 生 等, 顯 未 符 合 ;2. 因 招 生 不 足 致 相 關 建 築 及 教 學 設 備 閒 置 未 用 : 該 校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36 間, 其 實 際 供 作 學 生 寢 室 使 用 有 30 間, 每 間 寢 室 設 有 四 個 床 位, 共 計 120 個 床 位 截 至 抽 查 日 止 (99 年 11 月 8 日 ) 共 計 招 收 24 名 學 生, 目 前 僅 使 用 學 生 宿 舍 24 個 床 位 ; 另 興 建 教 職 員 宿 舍 計 8 間, 其 中 教 師 職 員 外 聘 教 練 等 共 計 使 用 5 間 綜 計, 學 生 宿 舍 有 96 個 床 位 及 教 職 員 宿 舍 3 間 均 閒 置 ; 復 查 教 學 設 備 使 用 情 形, 其 中 理 化 教 室 設 有 各 式 顯 微 鏡 10 架 ; 音 樂 教 室 設 有 大 鼓 小 鼓 計 34 個 ; 教 學 用 立 式 護 髮 機 立 式 大 吹 風 機 各 1 組 ; 教 學 用 蒸 氣 美 膚 機 1 組, 以 上 教 學 設 備 器 材 均 閒 置 經 通 知 積 極 檢 討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 對 於 該 校 長 期 招 生 不 足, 已 研 擬 化 仁 國 中 水 璉 分 校 招 生 不 足 現 象 之 建 議 說 明 與 校 園 空 間 活 化 方 案, 將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四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民 國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所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6 項, 其 中 有 關 ( 一 ) 南 平 中 學 校 舍 興 建 計 畫 前 置 規 劃 欠 覈 實, 且 計 畫 期 程 延 宕 整 體 效 益 不 彰 ;( 二 ) 青 少 年 交 流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興 建 及 ROT 案 可 行 性 評 估 作 業 未 臻 覈 實, 未 尊 重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造 成 公 帑 損 失 及 施 政 效 能 不 彰 ;( 三 ) 高 爾 夫 球 場 迄 未 積 極 排 除 占 用, 適 時 收 回 土 地 及 球 場 設 施 等 3 項, 業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詳 三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 二 ) ( 四 ), 通 知 再 檢 討 改 善 ; 又 南 平 中 學 校 舍 興 建 計 畫 前 置 規 劃 欠 覈 實, 且 計 畫 期 程 延 宕 整 體 效 益 不 彰 1 項, 前 經 依 法 陳 報 監 察 院, 該 院 業 已 派 請 委 員 調 查 中 ; 其 餘 ( 一 ) 閒 置 校 舍 管 理 欠 確 實, 允 應 檢 討 研 謀 活 化 措 施, 積 極 提 升 資 源 效 益 ;( 二 ) 危 險 遊 樂 器 材 設 施 更 新 採 購 作 業 欠 嚴 謹, 允 應 督 促 檢 討 改 善 ;( 三 ) 學 校 財 務 收 支 核 有 共 同 性 缺 失 等 3 項, 已 分 別 改 進 或 依 相 關 規 定 持 續 辦 理 中, 本 室 將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考 核 其 改 善 成 效 戊 -24

肆 本 年 度 結 束 特 種 基 金 決 算 之 審 核 花 蓮 縣 政 府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花 蓮 縣 政 府 依 據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53 條 暨 相 關 法 令, 及 行 政 院 79 年 8 月 10 日 台 79 內 字 第 23088 號 函 核 定 之 全 國 土 地 問 題 會 議 重 要 結 論 執 行 措 施 等 規 定, 設 置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嗣 因 壽 豐 志 學 地 區 人 口 逐 年 遞 減, 且 整 體 社 會 經 濟 指 標 滑 落 景 氣 循 環 位 於 低 處, 整 體 開 發 誘 因 無 法 形 成, 為 避 免 該 基 金 因 計 畫 未 能 開 發 及 通 盤 檢 討 時 程 延 宕, 孳 生 利 息, 增 加 縣 庫 財 政 負 擔, 於 99 年 4 月 裁 撤 該 基 金, 其 資 產 負 債 由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概 括 承 受, 並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完 成 清 理 結 束 該 基 金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6 月 30 日 決 算, 經 予 書 面 審 核, 茲 將 審 核 結 果 說 明 如 次 : ( 一 )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之 審 核 該 基 金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6 月 30 日 決 算 審 核 結 果, 業 務 短 絀 56 萬 餘 元, 業 務 外 賸 餘 0.04 萬 餘 元, 本 期 短 絀 56 萬 餘 元, 較 預 算 增 加 短 絀 56 萬 餘 元 ( 二 ) 餘 絀 之 審 核 該 基 金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6 月 30 日 決 算 短 絀 566,121 元, 經 撥 用 前 期 未 分 配 賸 餘 566,121 元 填 補 後, 無 未 分 配 賸 餘 ( 三 ) 資 產 負 債 狀 況 該 基 金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資 產 負 債 及 淨 值 餘 額 決 算 無 列 數, 係 因 該 基 金 於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清 理 結 束, 其 借 款 及 應 付 利 息 68,151,171 元, 由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辦 理 補 助, 長 期 投 資 68,075,201 元 則 轉 列 費 用, 至 於 該 基 金 帳 戶 所 餘 存 款 896,757 元 亦 轉 入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帳 下 所 致 該 基 金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6 月 30 日 收 支 餘 絀 餘 絀 撥 補 及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資 產 負 債 狀 況, 分 別 列 表 如 次 : 花 蓮 縣 政 府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收 支 餘 絀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科 目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比 較 增 減 (99.1.1-99.6.30)(99.1.1-99.6.30) 金 額 % 業 務 收 入 - 67,509,932.00 +67,509,932.00 -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 67,509,932.00 +67,509,932.00 -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7,000.00 68,076,521.00 +68,069,521.00 972,421.73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7,000.00 1,320.00-5,680.00 81.14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 68,075,201.00 +68,075,201.00 - 業 務 賸 餘 ( 短 絀 - ) -7,000.00-566,589.00-559,589.00 7,994.13 業 務 外 收 入 1,000.00 468.00-532.00 53.2 財 務 收 入 1,000.00 468.00-532.00 53.2 業 務 外 賸 餘 ( 短 絀 - ) 1,000.00 468.00-532.00 53.2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 -6,000.00-566,121.00-560,121.00 9,335.35 戊 -25

花 蓮 縣 政 府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餘 絀 撥 補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至 99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比 較 增 減 項 目 (99.1.1-99.6.30)(99.1.1-99.6.30) 金 額 % 賸 餘 之 部 565,000.00 566,121.00 +1,121.00 0.20 前 期 未 分 配 賸 餘 565,000.00 566,121.00 +1,121.00 0.20 分 配 之 部 6,000.00 566,121.00 +560,121.00 9,335.35 填 補 累 積 短 絀 6,000.00 566,121.00 +560,121.00 9,335.35 未 分 配 賸 餘 559,000.00 - -559,000.00 100.00 短 絀 之 部 6,000.00 566,121.00 +560,121.00 9,335.35 本 期 短 絀 6,000.00 566,121.00 +560,121.00 9,335.35 填 補 之 部 6,000.00 566,121.00 +560,121.00 9,335.35 撥 用 賸 餘 6,000.00 566,121.00 +560,121.00 9,335.35 待 填 補 之 短 絀 - - - - 科 花 蓮 縣 政 府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平 衡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99 年 6 月 30 日 98 年 12 月 31 日 比 較 增 減 目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 資 產 - - 68,717,292.00 100.00-68,717,292.00 100.00 流 動 資 產 - - 897,609.00 1.31-897,609.00 100.00 現 金 - - 897,609.00 1.31-897,609.00 100.00 投 資 長 期 應 收 款 貸 墊 - - 款 及 準 備 金 67,819,683.00 98.69-67,819,683.00 100.00 長 期 投 資 - - 67,819,683.00 98.69-67,819,683.00 100.00 合 計 - - 68,717,292.00 100.00-68,717,292.00 100.00 負 債 - - 68,151,171.00 99.18-68,151,171.00 100.00 流 動 負 債 - - 8,029,331.00 11.68-8,029,331.00 100.00 應 付 款 項 - - 8,029,331.00 11.68-8,029,331.00 100.00 長 期 負 債 - - 60,121,840.00 87.49-60,121,840.00 100.00 長 期 債 務 - - 60,121,840.00 87.49-60,121,840.00 100.00 淨 值 - - 566,121.00 0.82-566,121.00 100.00 累 積 餘 絀 ( - ) - - 566,121.00 0.82-566,121.00 100.00 累 積 賸 餘 - - 566,121.00 0.82-566,121.00 100.00 合 計 - - 68,717,292.00 100.00-68,717,292.00 100.00 戊 -26

伍 政 府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年 度 決 算 及 效 益 評 估 表 之 審 核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依 預 算 法 第 41 條 第 3 項 規 定, 每 年 應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就 以 前 年 度 投 資 或 捐 助 之 效 益 評 估, 併 入 決 算 辦 理 99 年 度 各 縣 ( 市 ) 政 府 地 方 總 決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亦 規 定, 各 主 管 機 關 須 於 主 管 決 算 編 製 對 各 部 門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之 效 益 評 估 表 截 至 本 年 度 止, 各 主 管 決 算 編 製 之 對 各 部 門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之 效 益 評 估 表 列 政 府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有 21 個,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1 個, 係 縣 政 府 主 管 花 蓮 縣 取 得 私 有 既 成 道 路 基 金 會 於 99 年 2 月 間 辦 理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餘 額 1,031 萬 餘 元 於 同 年 12 月 28 日 繳 庫, 並 於 100 年 1 月 14 日 完 成 法 定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總 額 1 億 5,805 萬 餘 元, 其 中 接 受 政 府 捐 助 金 額 為 1 億 3,831 萬 餘 元, 占 87.51% 茲 將 本 室 審 核 本 年 度 各 主 管 機 關 決 算 所 列 對 各 部 門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之 效 益 評 估 表 情 形 分 述 如 次 : 一 營 運 概 況 ( 一 ) 縣 政 府 主 管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有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會 等 20 個, 基 金 總 額 6,438 萬 餘 元, 其 中 政 府 捐 助 金 額 4,831 萬 餘 元, 占 75.04%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結 果, 尚 符 合 捐 助 成 立 目 的, 營 運 獲 有 賸 餘 ( 二 ) 文 化 局 主 管 政 府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計 有 花 蓮 縣 文 化 基 金 會 1 個, 基 金 總 額 9,366 萬 餘 元, 其 中 政 府 捐 助 金 額 9,000 萬 元, 占 96.09%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結 果, 已 於 100 年 3 月 16 日 通 知 基 金 會 依 規 定 修 正 今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至 營 運 短 絀 部 分 併 請 檢 討 擬 定 改 善 計 畫 二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文 化 局 主 管 之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文 化 基 金 會 係 於 民 國 76 年 間 由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臺 灣 省 政 府 及 花 蓮 縣 政 府 共 同 捐 助 9,000 萬 元, 暨 民 間 募 款 等 共 計 1 億 950 萬 餘 元 籌 組 其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經 派 員 就 地 抽 查, 核 有 : 為 彰 顯 政 府 捐 助 目 的, 保 障 政 府 捐 助 資 產, 應 督 促 該 基 金 會 加 強 拓 展 業 務 及 籌 措 財 源 之 能 力 ; 基 金 會 成 立 迄 今 尚 未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致 有 無 法 允 當 表 達 財 務 報 表 且 帳 務 處 理 紊 亂 之 情 事 ; 主 管 機 關 未 盡 監 督 基 金 會 業 務 及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之 職 責, 亦 未 就 基 金 會 連 年 虧 損 妥 擬 因 應 措 施 等 情 事, 茲 摘 要 列 述 如 下 : ( 一 ) 為 彰 顯 政 府 捐 助 目 的, 保 障 政 府 捐 助 資 產, 允 應 督 促 基 金 會 加 強 拓 展 業 務 及 籌 措 財 源 之 能 力 : 本 室 前 於 民 國 99 年 5 月 間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該 基 金 會 缺 乏 向 外 擴 展 業 務 籌 措 財 源 之 能 力, 無 法 彰 顯 政 府 資 源 捐 助 目 的, 請 確 實 督 導 基 金 會, 提 昇 資 源 運 用 效 率 本 年 度 經 本 室 派 員 追 蹤 查 核 結 戊 -27

果, 該 基 金 會 在 支 出 方 面, 除 協 助 文 化 局 辦 理 石 雕 藝 術 季 外, 缺 乏 向 外 拓 展 業 務 能 力, 致 無 法 達 成 基 金 設 置 宗 旨 ; 在 收 入 方 面 僅 依 賴 利 息 收 入 為 其 經 常 性 收 入 來 源, 缺 乏 向 外 籌 措 資 金 能 力 ; 在 基 金 淨 值 方 面, 持 續 移 用 本 金 下 不 斷 侵 蝕 基 金 本 金, 使 利 息 收 入 持 續 減 少, 除 將 陷 基 金 會 財 務 於 惡 性 循 環 之 窘 境 外, 亦 無 法 保 障 政 府 捐 助 之 資 產 經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為 彰 顯 政 府 捐 助 之 目 的, 保 障 政 府 捐 助 之 資 產, 允 應 積 極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以 保 障 政 府 捐 助 之 資 產, 並 利 基 金 會 永 續 經 營, 達 成 其 設 立 宗 旨 據 復 : 今 後 將 結 合 藝 文 推 廣 與 募 款 工 作, 推 動 藝 文 生 活 化 觀 念, 藉 由 藝 文 活 動 及 資 訊 交 流, 逐 步 提 升 社 會 大 眾 參 與 藝 文 意 願 及 認 同 ; 與 民 間 企 業 與 文 化 藝 術 領 域 建 立 創 意 性 夥 伴 關 係, 以 達 雙 贏 局 面 ( 二 ) 尚 未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致 財 務 報 表 無 法 允 當 表 達 且 帳 務 處 理 紊 亂 : 本 室 前 於 民 國 99 年 5 月 間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該 基 金 會 帳 務 處 理 紊 亂 致 財 務 報 表 表 達 欠 允 當 內 部 控 制 有 疏 漏 等 缺 失, 請 督 導 基 金 會 切 實 檢 討 原 因 有 效 改 善, 並 建 立 相 關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確 保 財 務 報 導 正 確 性, 保 障 基 金 會 資 產 經 允 自 99 年 起 修 正 預 決 算 書 表 格 式 俾 符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規 定, 使 帳 務 允 當 表 達 惟 本 年 度 仍 有 98 年 決 算 及 100 年 預 算 將 約 僱 人 員 之 支 出 改 列 服 務 費 100 年 預 算 仍 將 移 用 本 金 不 當 列 為 收 入, 虛 增 收 入 規 模, 有 違 預 算 穩 健 原 則 等 情 形 經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確 實 督 促 基 金 會 參 照 會 計 法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規 定 政 府 會 計 公 報 等 相 關 規 定, 建 立 適 用 於 基 金 會 之 會 計 制 度, 確 保 財 務 報 導 正 確 性 保 障 基 金 會 資 產, 以 利 基 金 會 永 續 經 營 據 復 : 該 基 金 會 之 會 計 制 度 將 參 照 會 計 法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規 定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主 管 機 關 未 盡 監 督 基 金 會 業 務 及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之 職 責, 亦 未 就 基 金 會 連 年 虧 損 妥 擬 因 應 措 施 : 經 派 員 抽 查 該 基 金 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1. 95-98 年 基 金 會 決 算 書 所 列 數 額 與 文 化 局 單 位 決 算 所 附 對 各 部 門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之 效 益 評 估 表 所 列 數 額 未 符 ;2. 90-98 年 間 財 務 報 表 將 移 用 本 金 不 當 列 為 收 入 致 無 法 允 當 表 達 該 期 間 經 營 實 況, 主 管 機 關 亦 未 適 時 督 促 更 正 ;3. 基 金 會 90-98 戊 -28

年 經 營 結 果 皆 為 虧 絀, 惟 主 管 機 關 未 督 促 妥 擬 改 善 措 施 ;4. 主 管 機 關 未 依 規 定 對 基 金 會 辦 理 業 務 檢 查 等 情 事 經 通 知 查 明 原 委 妥 處, 並 督 促 妥 謀 基 金 會 連 年 虧 絀 之 改 善 措 施 據 復 :1. 基 金 會 決 算 與 文 化 局 單 位 決 算 列 數 不 符 部 分, 已 查 明 更 正 ;2. 基 金 會 相 關 監 辦 人 員 對 帳 務 不 專 業, 本 局 承 辦 基 金 業 務 查 核 人 員 經 驗 不 足, 未 對 基 金 會 業 務 深 入 瞭 解 將 循 會 計 制 度 確 實 處 理 帳 務, 並 請 本 局 會 計 主 任 擔 任 監 察 人, 改 進 財 務 報 表 使 其 合 理 表 達 ;3. 已 於 100 年 3 月 16 日 致 函 該 會 依 規 定 修 正 財 務 報 表, 並 於 第 8 屆 第 5 次 董 事 會 對 營 運 短 絀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4. 基 金 會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更 迭 頻 繁, 未 對 基 金 會 業 務 善 盡 督 導 之 責, 本 局 將 積 極 查 核 督 導, 並 函 請 基 金 會 對 虛 增 收 入 等 情 事 限 期 改 善 本 室 對 於 以 上 各 項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聲 復 結 果 及 改 進 措 施, 已 列 管 繼 續 注 意 其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三 上 年 度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追 蹤 查 核 情 形 本 室 於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內 對 縣 政 府 主 管 之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會 列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計 4 項, 即 文 化 基 金 會 係 留 本 基 金 卻 有 動 支 本 金 規 定, 恐 有 持 續 侵 蝕 本 金 之 虞 ; 基 金 會 缺 乏 向 外 擴 展 業 務 籌 措 財 源 能 力, 基 金 運 用 效 益 不 彰 ; 預 決 算 書 表 格 式 與 規 定 未 符 帳 務 處 理 紊 亂, 財 務 報 表 表 達 欠 允 當 ; 未 依 規 定 組 成 常 務 董 事 會, 經 核 除 未 依 規 定 組 成 常 務 董 事 會 業 已 研 謀 改 善 或 依 改 善 措 施 辦 理 外, 其 餘 事 項 已 再 研 提 審 核 意 見 詳 二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 一 ) ( 二 ) ( 三 ) 茲 將 前 揭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餘 額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金 額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以 外 金 額 占 年 度 收 入 比 率 及 餘 絀 等 資 料, 列 表 如 次 : 戊 -29

政 府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基 金 規 模 創 立 時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本 年 度 營 運 占 創 立 占 期 未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以 外 金 額 財 團 法 人 名 稱 基 金 總 基 金 總 占 年 度 創 立 基 金 總 額 期 末 基 金 總 額 金 額 金 額 委 辦 餘 絀 額 比 率 額 比 率 捐 助 金 額 合 計 收 入 比 金 額 ( % ) ( % ) 率 ( % ) 總 計 172,526,188 158,050,754 50,315,884 29.16 138,315,884 87.51 129,000-129,000 2.81% -801,184 縣 政 府 主 管 (20 個 ) 63,019,337 64,384,837 48,315,884 76.67 48,315,884 75.04 - - - - 147,336 1.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會 2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 100.00 20,000,000 100.00 - - - - 4,713 2. 鳳 仁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3. 宜 昌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4. 光 華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5. 明 恥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6. 玉 東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7. 東 竹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8. 玉 里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9. 東 里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10. 瑞 美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11. 富 里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12. 康 樂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13. 源 城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14. 大 榮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15. 豐 山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16. 豐 濱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17. 樂 合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21,830 3,000,000 3,000,000 1,500,000 50.00 1,500,000 50.00 - - - - -1,054 2,110,000 2,110,000 1,500,000 71.09 1,500,000 71.09 - - - - - 2,700,000 2,700,000 1,315,884 48.74 1,315,884 48.74 - - - - -30,798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16,751 2,100,000 2,100,000 1,500,000 71.43 1,500,000 71.43 - - - - -4,113 3,000,000 4,115,500 1,500,000 50.00 1,500,000 36.45 - - - - -9,759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12,609 2,035,000 2,085,000 1,500,000 73.71 1,500,000 71.94 - - - - -2,215 3,000,000 3,000,000 1,500,000 50.00 1,500,000 50.00 - - - - -4,632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141,848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15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9,613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4,336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42,643 2,074,337 2,074,337 1,500,000 72.31 1,500,000 72.31 - - - - -24,914 18. 蘭 馨 教 育 基 金 會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254,249 19. 壽 豐 國 民 小 學 教 3,000,000 3,200,000 1,500,000 50.00 1,500,000 46.88 - - - - 621 育 基 金 會 20. 學 田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2,000,000 2,000,000 1,500,000 75.00 1,500,000 75.00 - - - - 103,831 文 化 局 主 管 (1 個 ) 109,506,851 93,665,917 2,000,000 1.83 90,000,000 96.09 129,000-129,000 12.90-948,520 文 化 基 金 會 109,506,851 93,665,917 2,000,000 1.83 90,000,000 96.09 129,000-129,000 12.90-948,520 戊 -30

陸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辦 理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之 查 核 本 室 查 核 該 府 本 年 度 辦 理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累 計 達 1 億 元 以 上 之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分 別 有 花 蓮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花 蓮 縣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及 六 期 重 劃 區 洄 瀾 之 心 等 3 項 計 畫,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合 計 為 4 億 7,476 萬 餘 元 茲 摘 述 查 核 發 現 之 重 要 缺 失 及 聲 復 內 容 如 次 : 一 計 畫 規 劃 未 覈 實 考 量 實 際 需 求 或 承 諾 納 管 長 度, 肇 致 預 計 興 建 數 量 過 度 規 劃 該 府 執 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辦 理 之 花 蓮 縣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依 該 府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之 各 事 業 單 位 提 送 之 管 線 需 求 統 計 表, 提 出 需 求 之 業 者 及 機 關 單 位 計 有 亞 太 電 信 洄 瀾 有 線 電 視 台 灣 固 網 及 警 察 電 訊 所 ( 花 蓮 分 所 ) 等 經 依 需 求 一 覽 表 概 估 結 果, 上 開 機 關 單 位 需 求 約 201.66 公 里 惟 依 據 該 府 各 年 度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95~97 年 度 預 計 興 建 纜 線 總 長 度 約 為 2,666 公 里, 業 者 及 公 務 機 關 預 計 需 求 量 僅 占 為 預 計 興 建 長 度 之 201.66/2666=7.56% 經 函 請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爾 後 辦 理 相 關 重 大 投 資 計 畫, 將 就 規 劃 成 果 審 慎 評 估 審 查, 避 免 造 成 實 際 執 行 與 預 期 效 益 之 落 差 二 計 畫 制 定 未 覈 實 評 估 營 運 可 行 性, 營 運 管 理 方 向 未 定, 影 響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該 府 執 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辦 理 之 花 蓮 地 方 文 化 造 景 運 動 洄 瀾 之 心 計 畫 及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補 助 辦 理 之 陽 光 電 城 花 蓮 洄 瀾 之 心 設 置 計 畫, 分 別 於 民 國 97 年 8 月 及 98 年 6 月 間, 在 花 蓮 舊 站 六 期 重 劃 區 建 設 完 成 城 鄉 願 景 館 及 陽 光 電 城 等 設 施, 於 98 年 12 月 1 日 開 館 啟 用 後, 僅 營 運 至 99 年 4 月 間, 即 因 吸 引 遊 客 成 效 不 如 預 期 而 關 閉 截 至 100 年 6 月 底 止, 仍 未 能 依 核 定 計 畫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積 極 推 動 場 館 之 營 運, 以 發 揮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尚 須 俟 整 體 工 程 完 工 後, 再 整 體 評 估 委 外 經 營 管 理 之 可 行 性 顯 示 計 畫 制 定 未 覈 實 評 估 營 運 可 行 性, 以 致 迄 今 營 運 管 理 方 向 未 定, 除 陽 光 電 城 具 有 發 電 效 益 外, 未 能 發 揮 計 畫 預 期 帶 動 觀 光 產 業 及 環 保 示 範 觀 摩 等 各 方 面 之 效 益 經 函 請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將 積 極 辦 理 後 續 工 程, 有 關 未 來 經 營 管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經 營 管 理 方 向, 擬 朝 OT ROT 或 提 供 環 保 局 再 生 能 源 教 育 用 途 使 用 三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未 能 縝 密 規 劃, 後 期 工 程 進 度 大 幅 落 後, 影 響 先 期 完 成 設 施 之 使 用 效 益 該 府 執 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辦 理 之 花 蓮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計 畫, 於 民 國 98 年 8 月 間 建 設 完 成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污 水 幹 管 及 加 壓 站 等 設 施 惟 因 前 端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執 行 進 度 大 幅 落 後, 截 至 本 年 底 止, 僅 完 成 用 戶 接 管 4,257 戶, 系 統 接 管 普 及 率 8.13%, 每 日 處 理 家 庭 生 活 污 水 及 吉 安 溪 截 流 水 約 2 萬 5,000 立 方 公 尺, 與 設 計 污 水 量 5 萬 立 方 公 尺 差 距 頗 大, 污 水 量 嚴 重 不 足, 必 須 長 期 截 流 吉 安 溪 水 入 廠 處 理, 始 能 維 持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之 運 轉,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經 函 請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據 復 : 因 面 臨 後 巷 違 建 須 拆 除 等 因 素, 致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進 度 落 後, 已 訂 頒 花 蓮 縣 污 水 下 水 道 公 告 使 用 地 區 用 戶 配 合 用 戶 接 管 施 工 拆 除 違 章 建 築 作 業 準 則, 作 為 執 行 依 據, 並 積 極 推 動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以 提 升 設 施 使 用 效 益 戊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