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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董 事 身 份 方 可 當 選 之 職 位, 故 而 可 知 甲 亦 為 A 公 司 董 事 甲 身 為 A 董 事 而 與 A 公 司 訂 立 買 賣 土 地 之 契 約,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223 條 之 要 件, 故 而 應 有 公 司 法 第 223 條 之 適 用 本 題 中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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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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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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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 學 會 105 年 度 秋 季 壽 險 管 理 人 員 暨 核 保 理 賠 人 員 測 驗 科 目 : 保 險 法 規 試 場 規 則 一 每 科 測 驗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 遲 到 15 分 鐘 到 場 者, 不 准 應 考 ; 考 試 30 分 鐘 後 始 准 離 開 考 場, 否 則 視 同 缺 考 二 應 考 人 憑 身 分 證 件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護 照 正 本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外 籍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並 置 於 桌 角 前 方, 以 備 核 對, 無 身 分 證 件 或 持 未 附 有 照 片 的 證 件 者,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三 應 考 人 應 依 准 考 證 上 所 載 之 場 次 及 試 場 座 號 對 號 入 座, 每 節 考 試 座 位 不 一 定 相 同, 請 詳 閱 試 場 公 布 之 座 次 表, 否 則 視 同 缺 考 四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0 分 計 算 該 堂 測 驗 成 績 五 各 科 考 題 皆 為 選 擇 題, 請 自 備 原 子 筆 2B 鉛 筆 修 正 帶 及 橡 皮 擦 應 試 作 答 禁 止 攜 帶 參 加 測 驗 證 件 文 具 以 外 之 物 品 進 入 試 場,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0 分 計 算 該 堂 測 驗 成 績 六 測 驗 進 行 時, 應 考 人 禁 止 左 顧 右 盼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交 談 等, 企 圖 舞 弊 之 情 事 ; 並 請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相 關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關 機,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0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七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出 現 任 何 與 作 答 無 關 之 註 記, 否 則 視 同 缺 考 八 只 繳 回 答 案 卡, 若 應 考 人 需 該 堂 考 科 考 試 證 明, 請 監 考 人 員 於 准 考 證 上 蓋 到 考 證 明, 另 試 題 卷 請 考 生 自 行 保 留 九 應 考 人 如 有 疑 問 ( 如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等 情 形 ), 應 舉 手 表 示, 待 監 考 人 員 近 身 時 方 可 提 出 十 壽 險 數 學 會 計 與 經 濟 壽 險 財 務 管 理 等 三 科 目, 可 使 用 不 具 記 憶 功 能 計 算 機, 其 他 科 目 則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入 場,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0 分 計 算 該 堂 測 驗 成 績 天 災 注 意 事 項 : 若 遇 非 人 為 因 素 ( 如 颱 風 ) 之 事 件, 則 依 政 府 機 關 公 布 之 停 班 停 課 訊 息 為 準, 若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高 雄 市 其 中 只 要 任 一 市 停 班 停 課, 則 各 區 當 次 測 驗 隨 之 順 延, 當 次 測 驗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請 以 學 會 網 站 公 布 之 訊 息 為 準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1 頁 / 共 13 頁

壹 單 選 題 ( 共 40 題, 每 題 2 分, 共 計 8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 1. 保 險 契 約 依 訂 約 時 情 形 而 有 顯 失 公 平 時, 下 列 情 事 中, 何 種 約 定 並 非 當 然 無 效? (A) 免 除 或 減 輕 保 險 人 依 保 險 法 應 負 之 義 務 者 (B) 使 要 保 人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拋 棄 或 限 制 其 依 保 險 法 所 享 之 權 利 者 (C) 保 險 單 條 款 文 字 解 釋 上 發 生 疑 義 者 (D) 加 重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之 義 務 者 2. 甲 向 K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傷 害 保 險 時, 其 職 業 原 為 連 鎖 超 商 店 員 嗣 後 甲 考 取 營 業 大 貨 車 駕 駛 執 照, 即 辭 去 原 職, 轉 行 駕 駛 大 貨 車 試 問 甲 於 通 知 K 後, K 得 向 甲 主 張 何 種 權 利? (A) 解 除 保 險 契 約 (B) 撤 銷 保 險 契 約 (C) 提 議 另 定 保 險 費 或 終 止 保 險 契 約 (D) 請 求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3. 甲 以 自 己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K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人 壽 保 險, 指 定 其 妻 乙 為 受 益 人 但 甲 訂 約 時 未 據 實 說 明 自 己 罹 患 肝 硬 化 之 事 實, 訂 約 半 年 後, 甲 即 因 肝 硬 化 而 死 亡 K 查 知 上 情 後, 依 法 行 使 解 除 權 乙 抗 辯 並 舉 證 證 明 其 善 意 不 知 甲 罹 患 肝 硬 化 及 違 反 據 實 告 知 義 務 之 事 實, 故 K 不 得 以 上 開 事 由 解 除 保 險 契 約 乙 之 主 張 有 無 理 由? (A) 有 理 由, 基 於 保 險 契 約 之 最 大 善 意 原 則, 善 意 第 三 人 應 受 法 律 保 護 (B) 有 理 由, 因 為 乙 為 保 險 金 請 求 權 之 受 讓 人, 受 到 善 意 受 讓 制 度 之 保 護 (C) 無 理 由, 因 為 乙 為 甲 之 家 屬, 並 非 第 三 人, 故 不 受 保 護 (D) 無 理 由, 因 為 保 險 人 對 要 保 人 所 得 主 張 之 抗 辯, 亦 得 以 之 對 抗 受 益 人 4. 死 亡 保 險 契 約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者, 其 保 險 金 應 : (A) 歸 屬 於 要 保 人 (B) 作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遺 產 (C) 歸 屬 於 國 庫 (D) 無 須 給 付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2 頁 / 共 13 頁

5. 甲 以 自 己 為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人 壽 保 險, 約 定 死 亡 保 險 金 額 200 萬 元, 並 指 定 其 獨 子 乙 為 受 益 人, 但 未 拋 棄 處 分 權 隨 後 甲 乙 一 同 出 遊 時 因 車 禍 罹 難, 不 能 證 明 何 人 先 死 亡 甲 之 配 偶 丙 及 乙 之 獨 子 丁 均 向 保 險 公 司 請 求 給 付 保 險 金, 何 人 之 主 張 為 有 理 由? (A) 丁 有 理 由, 因 為 其 為 受 益 人 乙 之 繼 承 人 (B) 二 人 均 有 理 由, 因 為 無 受 益 人 時, 以 法 定 繼 承 人 視 為 保 險 受 益 人 (C) 乙 之 受 益 權 因 死 亡 而 消 滅, 該 保 險 金 應 作 為 甲 之 遺 產, 由 法 定 繼 承 人 丙 丁 共 同 繼 承 (D) 二 人 均 無 理 由, 保 險 人 應 返 還 責 任 準 備 金 予 應 得 之 人 6. 要 保 人 於 訂 立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時, 隱 匿 被 保 險 人 患 有 心 臟 病 之 事 實, 被 保 險 人 於 訂 約 後 1 年 2 個 月 死 於 空 難,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保 險 人 得 解 除 該 契 約 (B) 依 保 險 法 第 64 條 第 2 項 但 書 之 規 定, 危 險 之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未 說 明 之 事 實, 保 險 人 不 得 行 使 解 除 權 (C) 保 險 人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D) 保 險 人 得 解 除 該 保 險 契 約 且 不 返 還 保 險 費 7. 基 於 被 保 險 人 之 利 益, 洽 訂 保 險 契 約 或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而 收 取 佣 金 或 報 酬 之 人, 依 據 保 險 法 稱 之 為 : (A) 保 險 業 務 員 (B) 保 險 代 理 人 (C) 保 險 經 紀 人 (D) 保 險 公 證 人 8. 依 保 險 法 規 定, 關 於 人 壽 保 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保 險 契 約 無 自 殺 給 付 條 款, 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者,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之 責 任 但 保 險 費 已 付 足 2 年 以 上 者, 應 將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返 還 於 應 得 之 人 (B) 保 險 契 約 載 有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保 險 人 仍 應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之 條 款 者, 其 條 款 於 訂 約 2 年 後 始 生 效 力 (C)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者,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之 責 任 (D)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拒 捕 致 死 者,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之 責 任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3 頁 / 共 13 頁

9.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已 停 止 效 力 者, 依 保 險 法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保 險 人 即 得 行 使 終 止 權 (B) 保 險 人 得 視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調 整 契 約 內 容 或 終 止 契 約 (C) 要 保 人 如 於 停 止 效 力 後 6 個 月 內, 應 檢 附 可 保 證 明 並 清 償 保 險 費 與 相 關 利 息 費 用 後,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D) 要 保 人 如 於 停 止 效 力 6 個 月 以 後 申 請 恢 復 效 力, 保 險 人 得 要 求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10. 由 保 險 契 約 所 生 之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幾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A) 一 年 (B) 二 年 (C) 五 年 (D) 十 五 年 11. 保 險 人 應 於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交 齊 證 明 文 件 後, 於 保 險 契 約 約 定 期 限 內 給 付 賠 償 金 額 無 約 定 期 限 者, 應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幾 日 內 給 付 之? (A) 五 日 (B) 十 日 (C) 十 五 日 (D) 二 十 日 12. 下 列 關 於 要 保 人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要 保 人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B) 被 保 險 人 不 得 為 受 益 人 (C) 要 保 人 為 負 有 交 付 保 險 費 義 務 之 人 (D) 要 保 人 為 保 險 契 約 的 當 事 人 13. 保 險 契 約 訂 立 時, 保 險 標 的 之 危 險 已 發 生 或 已 消 滅 者, 下 列 有 關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之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A)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自 雙 方 知 悉 後 終 止 (B) 除 雙 方 當 事 人 所 不 知 者 外, 其 契 約 無 效 (C) 訂 約 時, 僅 要 保 人 知 危 險 已 發 生 者, 保 險 人 不 受 契 約 之 拘 束 (D) 訂 約 時, 僅 保 險 人 知 危 險 已 消 滅 者, 要 保 人 不 受 契 約 之 拘 束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4 頁 / 共 13 頁

14. 按 保 險 法 規 定, 保 險 業 對 不 動 產 之 投 資 總 額, 除 自 用 不 動 產 外, 不 得 超 過 其 資 金 : (A) 20% (B) 25% (C) 30% (D) 35% 15. 甲 向 乙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繳 交 保 險 費 一 年 後, 甲 向 乙 申 辦 解 約, 當 時 該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已 達 120 萬 元, 請 問 乙 應 給 付 之 解 約 金 為 多 少? (A) 不 得 少 於 100 萬 元 (B) 不 得 少 於 90 萬 元 (C) 不 得 少 於 80 萬 元 (D) 不 得 少 於 60 萬 元 16. 依 保 險 法 規 定, 保 險 業 就 其 業 主 權 益 超 過 部 分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而 投 資 保 險 相 關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股 票 時, 如 因 此 與 被 投 資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與 從 屬 關 係 者, 其 投 資 總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該 保 險 業 業 主 權 益 之 多 少 比 例 : (A) 15% (B) 20% (C) 30% (D) 40% 17. 要 保 人 對 下 列 何 人 之 生 命 或 身 體 無 保 險 利 益 : (A) 要 保 人 本 人 或 其 家 屬 (B) 要 保 人 之 債 權 人 (C) 要 保 人 生 活 費 或 教 育 費 所 仰 給 之 人 (D) 為 要 保 人 管 理 財 產 之 人 18. 保 險 業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資 本 之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多 少? (A) 150% (B) 200% (C) 250% (D) 300%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5 頁 / 共 13 頁

19. 依 保 險 法 規 定,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 費 付 足 多 久 時 間 以 上, 要 保 人 始 得 以 保 險 契 約 為 質, 向 保 險 人 借 款? (A) 1 個 月 (B) 6 個 月 (C) 1 年 (D) 2 年 20. 依 保 險 法 規 定, 關 於 健 康 保 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健 康 保 險 人 於 被 保 險 人 疾 病 分 娩 及 其 所 致 殘 廢 或 死 亡 時,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之 責 (B) 保 險 契 約 訂 立 時, 被 保 險 人 已 經 懷 孕 者, 對 被 保 險 人 之 分 娩,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之 責 任 (C) 保 險 人 於 訂 立 保 險 契 約 前,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得 施 以 健 康 檢 查, 其 費 用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D)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或 墮 胎 所 致 疾 病 殘 廢 流 產 或 死 亡,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之 責 21. 依 保 險 法 規 定, 關 於 年 金 保 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於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要 保 人 不 得 終 止 契 約 或 以 保 險 契 約 為 質, 向 保 險 人 借 款 (B) 受 益 人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C) 年 金 保 險 人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或 特 定 期 間 內, 依 照 契 約 負 一 次 或 分 期 給 付 一 定 金 額 之 責 (D) 保 險 契 約 載 有 於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後 給 付 年 金 者, 其 受 益 人 一 律 為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22. 依 保 險 法 規 定, 關 於 傷 害 保 險,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所 謂 意 外 傷 害, 包 括 由 疾 病 所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所 致 者 (B)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行 為, 所 致 傷 害 殘 廢 或 死 亡,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之 責 任 (C) 受 益 人 故 意 傷 害 被 保 險 人 者, 保 險 人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額 之 責 任 (D) 受 益 人 故 意 傷 害 被 保 險 人 未 遂 時, 保 險 人 得 解 除 保 險 契 約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6 頁 / 共 13 頁

23. 下 列 關 於 複 保 險 之 構 成 要 件, 依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何 者 錯 誤? (A) 同 一 保 險 標 的 (B) 同 一 保 險 事 故 (C) 保 險 期 間 之 始 期 與 終 期 均 必 須 相 同 (D) 同 一 要 保 人 24. 人 壽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於 投 保 前 已 罹 患 疾 病,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均 未 據 實 告 知 保 險 人, 但 為 保 險 人 所 指 定 之 特 約 醫 師 所 知 悉, 惟 該 醫 師 並 未 轉 知 保 險 人, 依 多 數 實 務 見 解, 保 險 人 是 否 仍 得 解 除 契 約? (A) 是, 因 被 保 險 人 事 實 上 有 隱 匿 情 事 (B) 是, 因 等 同 於 對 書 面 詢 問 事 項, 未 據 實 說 明 (C) 否, 依 保 險 法 第 62 條, 保 險 人 不 得 諉 為 不 知 (D) 否, 因 保 險 人 已 違 反 保 險 法 第 64 條 所 表 徵 之 最 大 誠 信 原 則 25. 甲 乙 同 姓 且 自 幼 比 鄰 而 居, 感 情 甚 篤, 成 年 後 結 拜 為 義 兄 弟 某 日, 甲 以 自 己 為 要 保 人 及 身 故 受 益 人, 以 乙 為 被 保 險 人, 訂 立 人 壽 保 險 契 約, 約 定 保 險 金 額 為 50 萬 元, 且 經 乙 於 要 保 書 簽 名 表 示 同 意, 二 人 關 係 則 填 寫 為 兄 弟 請 問 該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有 效, 因 已 獲 得 乙 之 書 面 同 意 (B) 有 效, 因 為 保 險 金 額 僅 為 50 萬 元, 無 道 德 危 險 (C) 無 效, 因 為 甲 乙 並 非 親 兄 弟, 對 保 險 人 構 成 詐 欺 (D) 無 效, 因 為 甲 對 乙 無 保 險 利 益 26. 保 險 業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者,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全 體 成 員 多 少 比 例 同 意, 並 提 董 事 會 決 議? (A)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B)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C)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D) 全 體 同 意 27. 保 險 業 辦 理 放 款 時, 其 放 款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保 險 業 資 金 之 比 例 為 何? (A) 25% (B) 30% (C) 35% (D) 40%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7 頁 / 共 13 頁

28. 甲 以 其 妻 乙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K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人 壽 保 險, 並 指 定 甲 以 及 其 子 丙 同 為 身 故 受 益 人 訂 立 契 約 後, 受 益 人 丙 故 意 致 乙 於 死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K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B) K 得 解 除 該 契 約 (C) K 仍 應 對 甲 負 保 險 責 任 (D) K 得 主 張 契 約 無 效 29. 甲 以 自 己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乙 保 險 公 司 訂 立 終 身 人 壽 保 險, 指 定 配 偶 丙 為 身 故 受 益 人, 但 未 拋 棄 處 分 權 其 後 甲 罹 患 重 病, 臨 終 前 在 自 書 遺 囑 中 記 載 欲 將 身 故 保 險 金 受 益 權 改 由 獨 生 女 丁 享 有 甲 病 逝 後, 乙 不 知 有 上 述 遺 囑 存 在, 遂 將 保 險 金 給 付 予 丙 丁 事 後 發 現 該 遺 囑, 認 為 乙 之 給 付 對 象 有 誤, 主 張 自 己 才 是 受 益 人, 應 再 向 自 己 給 付 其 主 張 有 無 理 由? (A) 無 理 由, 因 為 甲 變 更 受 益 人 之 意 思 未 得 乙 之 同 意, 其 變 更 不 生 效 力 (B) 無 理 由, 因 為 甲 變 更 受 益 人 之 意 思, 未 經 通 知 乙, 不 得 對 抗 乙 (C) 無 理 由, 因 為 變 更 受 益 人 以 通 知 保 險 人 為 生 效 要 件, 但 甲 並 未 通 知 乙, 故 不 生 變 更 之 效 力 (D) 有 理 由, 因 為 甲 變 更 受 益 人 之 意 思 在 其 死 亡 時 已 經 生 效, 故 乙 對 丙 之 清 償 不 生 效 力 30. 要 保 人 甲 之 實 際 年 齡 為 35 歲, 以 自 己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乙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人 壽 保 險, 約 定 保 險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然 甲 為 節 省 保 險 費, 在 要 保 申 請 書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年 齡 欄 不 實 記 載 為 28 歲 保 險 契 約 訂 立 6 個 月 後, 甲 即 因 車 禍 意 外 死 亡 乙 查 知 甲 於 投 保 時 所 填 載 之 年 齡 不 實 後, 得 主 張 何 種 權 利? (A) 若 因 年 齡 記 載 不 實 而 短 繳 保 險 費, 乙 得 按 短 繳 之 保 險 費, 按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B) 乙 得 主 張 該 契 約 因 甲 違 反 最 大 誠 信 原 則 而 無 效, 拒 絕 給 付 保 險 金 (C) 乙 得 主 張 甲 違 反 告 知 義 務, 解 除 契 約 後 拒 絕 給 付 保 險 金 (D) 不 論 如 何, 乙 仍 應 按 約 定 之 保 險 金 額 負 保 險 給 付 之 責, 因 為 甲 不 實 告 知 年 齡 與 嗣 後 發 生 之 保 險 事 故 並 無 因 果 關 係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8 頁 / 共 13 頁

31. 甲 因 腹 部 疼 痛, 自 覺 可 能 有 胃 疾, 恐 就 醫 後 無 法 投 保, 遂 先 向 乙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及 防 癌 保 險, 約 定 乙 應 於 甲 診 斷 罹 患 癌 症 時 及 住 院 治 療 時 給 付 約 定 的 保 險 金 保 險 契 約 成 立 後, 甲 始 就 醫 並 經 確 定 診 斷 為 初 期 胃 癌, 甲 隨 即 住 院 治 療 請 問 : 乙 是 否 應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A) 乙 得 主 張 甲 違 反 危 險 發 生 的 通 知 義 務 而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B) 乙 得 主 張 甲 在 投 保 時 已 罹 患 疾 病, 依 法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C) 乙 得 主 張 危 險 增 加, 提 議 另 定 保 險 費 (D) 乙 既 已 同 意 承 保, 即 應 給 付 保 險 金 32. 以 我 國 現 行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除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未 滿 幾 歲 之 人 不 得 作 為 死 亡 保 險 之 被 保 險 人? (A) 14 歲 (B) 15 歲 (C) 18 歲 (D) 20 歲 33. 依 保 險 法 第 141 條 規 定, 保 險 業 應 按 資 本 或 基 金 實 收 總 額 之 多 少 比 例, 繳 存 保 證 金 於 國 庫? (A) 5% (B) 10% (C) 15% (D) 20% 34. 甲 以 自 己 為 要 保 人, 配 偶 乙 為 被 保 險 人, 向 丙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人 壽 保 險 100 萬 元, 約 定 身 故 受 益 人 為 甲, 其 後 甲 發 生 外 遇 而 與 乙 離 婚, 甲 乙 離 婚 後,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乙 間 已 無 保 險 利 益, 保 險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B) 甲 得 不 經 乙 之 同 意, 以 保 險 契 約 為 質, 向 丙 貸 款 (C) 甲 得 不 經 乙 之 同 意, 通 知 丙 將 身 故 受 益 人 變 更 為 甲 乙 之 婚 生 子 丁 (D) 乙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甲 和 丙, 撤 銷 保 險 契 約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9 頁 / 共 13 頁

35. 安 定 基 金 由 各 保 險 業 者 提 撥 ; 其 提 撥 比 率, 由 主 管 機 關 審 酌 經 濟 金 融 發 展 情 形 及 保 險 業 承 擔 能 力 定 之, 並 不 得 低 於 各 保 險 業 者 總 保 險 費 收 入 之 多 少? (A) 千 分 之 一 (B) 千 分 之 二 (C) 千 分 之 三 (D) 千 分 之 四 36. 保 險 業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或 有 礙 健 全 經 營 之 虞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為 之 處 分,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A) 限 制 該 保 險 業 之 營 業 或 資 金 運 用 範 圍 (B) 令 該 保 險 業 解 除 經 理 人 或 職 員 之 職 務 (C) 令 該 保 險 業 減 資 (D) 解 除 該 保 險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職 務 或 停 止 其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執 行 職 務 37. 有 關 保 險 契 約 性 質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所 有 保 險 契 約, 均 應 採 用 指 示 式 契 約 (B) 保 險 單 僅 是 保 險 契 約 之 證 明 文 件 (C) 保 險 契 約 是 一 種 表 徵 私 權 的 有 價 證 券 (D) 保 險 契 約 之 轉 讓, 應 以 提 示 背 書 之 方 式 為 之 38. 下 列 何 者 非 人 身 保 險? (A) 保 證 保 險 (B) 傷 害 保 險 (C) 健 康 保 險 (D) 年 金 保 險 39. 關 於 保 險 人 之 責 任,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非? (A) 對 於 由 不 可 預 料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故 所 致 之 損 害, 負 賠 償 責 任 (B) 對 於 由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之 過 失 所 致 之 損 害, 負 賠 償 責 任 (C) 對 於 因 戰 爭 所 致 之 損 害,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D) 保 險 契 約 因 第 64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而 解 除 時, 保 險 人 無 須 返 還 其 已 收 受 之 保 險 費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10 頁 / 共 13 頁

40. 依 保 險 法 規 定, 如 果 要 保 人 變 更 保 險 契 約 或 恢 復 停 止 效 力 之 保 險 契 約, 除 了 人 身 保 險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其 他 無 特 別 規 定 之 保 險 契 約, 保 險 人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的 幾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視 為 承 諾? (A) 五 日 (B) 十 日 (C) 十 五 日 (D) 三 十 日 貳 複 選 題 ( 共 10 題, 每 題 2 分, 共 計 2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全 對 才 給 分 ) 41.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分 為 基 本 條 款 與 附 加 條 款 (B) 基 本 條 款 與 附 加 條 款 均 為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C) 基 本 條 款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之 解 釋 為 原 則 (D) 基 於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均 得 以 契 約 變 更 之 42. 下 列 何 者 為 受 益 人 之 產 生 方 式? (A) 法 定 產 生 (B) 推 定 產 生 (C) 指 定 產 生 (D) 約 定 產 生 43. 保 險 業 之 資 金 得 運 用 於 : (A) 有 價 證 券 (B) 不 動 產 (C) 國 外 放 款 (D)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44. 按 保 險 法 第 59 條 第 1 項 規 定, 要 保 人 對 於 保 險 契 約 內 所 載 增 加 危 險 之 情 形 應 通 知 者, 應 於 知 悉 後 通 知 保 險 人, 下 列 何 者 為 危 險 增 加 之 要 件? (A) 立 即 性 (B) 持 續 性 (C) 重 要 性 (D) 可 預 見 性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11 頁 / 共 13 頁

45. 按 保 險 法 第 115 條 規 定, 利 害 關 係 人, 均 得 代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下 列 何 者 為 利 害 關 係 人? (A) 被 保 險 人 (B) 受 益 人 (C) 為 要 保 人 管 理 財 產 之 人 (D) 供 應 被 保 險 人 生 活 費 之 人 46. 按 保 險 法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保 險 業 就 同 一 人 同 一 關 係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企 業 之 放 款 或 其 他 交 易 得 予 限 制, 關 於 關 係 企 業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有 控 制 與 從 屬 關 係 之 公 司 為 關 係 企 業 (B) 相 互 投 資 之 公 司 為 關 係 企 業 (C) 公 司 持 有 他 公 司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超 過 他 公 司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為 控 制 公 司, 該 他 公 司 為 從 屬 公 司 (D) 公 司 與 他 公 司 相 互 投 資 各 達 對 方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為 相 互 投 資 公 司 47. 保 險 業 為 維 持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運 作, 達 成 內 部 控 制 之 目 標, 應 配 合 採 行 之 措 施, 下 列 何 者 為 是? (A)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B)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C)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D) 律 師 查 核 制 度 48. 下 列 何 者 應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A) 法 令 遵 循 自 行 評 估 工 作 底 稿 (B) 自 行 查 核 報 告 (C)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缺 失 改 善 報 告 (D)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49. 下 列 何 者 應 至 少 每 半 年 向 董 ( 理 ) 事 會 報 告 業 務? (A) 總 稽 核 (B) 總 經 理 (C) 總 機 構 法 令 遵 循 主 管 (D) 董 事 長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12 頁 / 共 13 頁

50. 關 於 保 險 業 總 稽 核 之 描 述, 下 列 何 者 為 是? (A) 職 位 應 相 當 於 總 經 理 (B) 不 得 兼 任 與 稽 核 工 作 有 相 互 衝 突 或 牽 制 之 職 務 (C) 解 聘 或 調 職, 應 經 董 ( 理 ) 事 會 全 體 董 ( 理 ) 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並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D) 其 資 格 應 符 合 保 險 業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準 則 規 定 105 年 度 秋 季 測 驗 保 險 法 規 第 13 頁 / 共 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