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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第 四 ~ 九 款 所 列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或 事 業 水 污 染 防 治 及 處 理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係 指 具 備 該 項 學 歷 後, 或 取 得 乙 級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於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定 義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實 際 從 事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並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為 限, 非 列 管 事 業 出 具 之 實 務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 並 應 檢 附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2) 符 合 第 一 款 之 環 境 工 程 及 衛 生 工 程 技 師 第 三 款 或 第 六 款 規 定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甲 級 環 境 工 程 類 訓 練 課 程 (3) 依 第 八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從 事 於 推 薦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4) 符 合 第 九 款 規 定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課 程 級 別 參 訓 學 員 應 於 參 訓 前,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學 科 ( 系 ) 或 相 關 學 科 ( 系 ) 畢 業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非 屬 前 款 理 工 農 醫 各 科 系 畢 業 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工 業 農 業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畢 業, 並 具 一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或 事 業 水 污 染 防 治 及 處 理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四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二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或 事 業 水 污 染 防 治 及 處 理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五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特 殊 業 別 之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具 有 累 計 三 年 以 上 廢 水 處 理 之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六 經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推 薦 其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並 具 一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或 事 業 水 污 染 防 治 及 處 理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註 :(1)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乙 級 環 境 工 程 類 訓 練 課 程 (2) 第 三 四 及 六 款 所 列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或 事 業 水 污 染 防 治 及 處 理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係 指 具 備 該 學 歷 後, 於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定 義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實 際 從 事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並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為 限, 非 列 管 事 業 出 具 之 實 務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 並 應 檢 附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3) 依 第 五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從 事 於 各 該 特 殊 業 別 (4) 依 第 六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從 事 於 推 薦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四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及 費 用 : 適 用 對 象 課 程 名 稱 授 課 時 數 1.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2 2. 廢 水 特 性 概 論 3 3. 有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8 4. 無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8 5. 毒 性 污 染 物 質 處 理 3 甲 級 6.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6 (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7. 廢 水 處 理 單 元 操 作 維 護 9 第 1 項 第 8. 廢 水 處 理 廠 營 運 管 理 6 2 4 5 7 8 款 ) 9. 廢 水 處 理 實 廠 觀 摩 4 10. 水 質 分 析 與 實 習 19( 實 作 14) 1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5 12.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申 報 及 實 務 4 13.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學 科 測 驗 14.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實 作 測 驗 甲 級 環 境 1.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2 工 程 類 2. 毒 性 污 染 物 質 處 理 ( 管 理 辦 3 法 第 3 條 3.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6 第 1 項 第 1 款 環 境 工 4. 廢 水 處 理 單 元 操 作 維 護 9 程 及 衛 生 5. 廢 水 處 理 廠 營 運 管 理 工 程 技 6 師 3 6 6. 廢 水 處 理 實 廠 觀 摩 4 款 ) 7. 水 質 分 析 與 實 習 19( 實 作 14) 8.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5 授 課 總 時 訓 練 費 用 數 77 18,000 元 58 15,300 元

適 用 對 象 乙 級 升 甲 級 (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 課 程 名 稱 授 課 時 數 9.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申 報 及 實 務 4 10.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學 科 測 驗 11.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實 作 測 驗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5 2.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6 3. 廢 水 處 理 廠 營 運 管 理 6 4. 毒 性 污 染 物 質 處 理 3 授 課 總 時 數 5. 乙 級 升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學 科 測 驗 6. 乙 級 升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實 作 測 驗 1.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2 2. 廢 水 特 性 概 論 3 3. 廢 水 處 理 物 理 單 元 6 4. 廢 水 處 理 化 學 單 元 4 5. 廢 水 處 理 生 物 單 元 9 乙 級 ( 管 理 6. 污 泥 處 理 4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7. 廢 水 處 理 單 元 操 作 維 護 13 第 2 3 8. 廢 水 處 理 實 廠 觀 摩 4 4 5 及 6 款 ) 9.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功 能 查 核 與 應 變 4 10. 水 質 分 析 與 實 習 19( 實 作 14) 1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5 12.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申 報 及 實 務 4 13.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學 科 測 驗 14.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實 作 測 驗 乙 級 環 境 1.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2 工 程 類 2. 廢 水 處 理 單 元 操 作 維 護 13 (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3. 廢 水 處 理 實 廠 觀 摩 4 第 1 項 第 1 4.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功 能 查 核 與 應 變 4 款 ) 5. 水 質 分 析 與 實 習 19( 實 作 14) 6.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5 20 77 訓 練 費 用 4,675 元 18,000 元 51 14,000 元

適 用 對 象 訓 練 費 用 : 課 程 名 稱 授 課 時 數 7.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申 報 及 實 務 4 8.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學 科 測 驗 9.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實 作 測 驗 授 課 總 時 數 訓 練 費 用 ( 一 )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16 條 之 規 定, 所 需 訓 練 費 用 由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委 託 辦 理 之 訓 練 機 構 核 實 收 取 ( 二 ) 本 訓 練 費 用 每 人 收 費 如 下 ( 均 不 包 括 膳 宿 費 用 ), 俟 訓 練 機 構 通 知 受 訓 後, 逕 向 該 機 構 繳 交 : 訓 練 類 別 1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2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環 境 工 程 類 訓 練 3 乙 級 升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4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5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環 境 工 程 類 訓 練 訓 練 費 用 18,000 元 15,300 元 4,675 元 18,000 元 14,000 元 ( 三 ) 再 訓 練 ( 重 修 ) 費 用 由 訓 練 機 構 依 訓 練 時 數 核 實 收 取 五 辦 理 訓 練 之 機 構 : 各 機 構 均 辦 理 甲 級 ( 含 乙 升 甲 ) 乙 級 訓 練 班 區 域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 絡 人 北 區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3 段 130 號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金 華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街 199 巷 5 號 101 室 淡 教 育 部 江 大 學 台 北 校 園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32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五 權 環 工 所 里 2 鄰 中 大 路 300 號 (02)23628136 #45 (02)23216320 #37 (03)4227151 #34670 財 團 法 人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四 維 (02)23255223 台 灣 產 業 路 198 巷 41 號 2 樓 之 服 務 基 金 會 10 #111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320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路 3 段 414 號 交 通 大 學 環 工 所 300 新 竹 市 東 區 大 學 路 1001 號 ( 環 工 所 ) (03)4361070 #5135 (03)5712121 #31918 (02) 23684322 (02) 23214036 (03) 4221602 (02) 27026533 (03) 4652040 (03) 5731918 賴 麗 花 小 姐 謝 雅 陵 小 姐 呂 佳 蓉 小 姐 蘇 倍 萱 小 姐 劉 湘 綺 小 姐 胡 靖 宜 小 姐

區 域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 絡 人 中 區 南 東 海 大 學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台 中 環 科 所 港 路 3 段 181 號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402 台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環 工 所 250 號 逢 甲 大 學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環 科 系 路 100 號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環 安 系 路 3 段 123 號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701 台 南 東 區 市 大 學 路 環 工 所 1 號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804 高 雄 市 西 子 灣 鼓 山 環 工 所 區 蓮 海 路 70 號 區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717 台 南 縣 仁 德 鄉 二 仁 大 學 環 工 系 路 1 段 60 號 六 報 名 及 分 發 手 續 : (04)23593660 (04) 23590876 (04)22856992 (04) 22854610 (04)24517250 #5286 (05)5342601 #4479 (06)2757575 #65800 (07)5254402 5252000#4402 (06)2664911 #6325 (06)2660399 (04) 24517686 (05) 5312069 (06) 2752790 (07) 5254449 (06) 2667306 許 慧 燕 小 姐 鄧 海 雲 小 姐 程 瓊 慧 小 姐 李 怡 燁 小 姐 黃 曬 晴 小 姐 許 芸 蓁 小 姐 吳 爵 君 小 姐 ( 一 ) 請 將 報 名 表 乙 式 2 份,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報 名 乙 升 甲 級 訓 練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為 正 本 ) 寄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收 ;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廢 水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其 中 :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指 (1) 學 位 證 書 (2) 畢 業 證 書 (3)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4) 經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等 之 任 一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請 自 行 簽 章 與 正 本 無 異 2.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包 含 : (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2) 出 具 證 明 事 業 之 廢 ( 污 ) 水 排 放 許 可 證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工 業 區 廢 水 納 管 證 明 文 件 ( 且 具 有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 施 ) 者 ) 影 本 ( 詳 如 工 作 經 驗 空 白 表 備 註 說 明 ) (3) 足 以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之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 二 ) 報 名 請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四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 參 考 第 三 項 表 列 資 格 條 件 ),),),), 自 行 選 擇 參 訓 班 別 自 行 報 名 不 符 合 參 訓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條 件 者, 請 勿 報 名 ; 參 訓 時, 學 經 歷 條 件 不 符 合 參 訓 時 之 規 定 者,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 三 ) 為 能 儘 早 安 排 參 訓, 可 同 時 向 多 家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報 名 方 式 為 : 逕 將 報 名 表 寄 送 各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當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其 報 名 人 數 每 滿 40 名 時, 即 會 擇 期 排 定 課 程 開 班, 並 通 知 學 員 報 到 參 訓 請 依 報 名 表 之 說 明, 選 填 訓 練 機 構 及 參 訓 類 別 ( 四 ) 本 訓 練 班 別 係 依 照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之 選 擇 安 排, 報 到 參 訓 後, 中 途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班 別 或 級 別, 未 報 到 者,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退 回, 如 重 新 參 訓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並 檢 附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五 ) 密 集 班 受 訓 期 間 連 續 上 課 2 週, 採 週 一 至 週 五, 白 天 上 課 ; 夜 間 班 受 訓 採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 週 末 班 利 用 週 休 及 週 日 日 間 上 課 ( 約 7 週 ), 其 實 習 ( 實 作 ) 課 以 安 排 於 非 上 班 時 間 上 課 為 原 則 ( 六 ) 前 項 夜 間 班 僅 於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淡 江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部 逢 甲 大 學 環 科 系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環 工 系 等 5 個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 七 ) 為 避 免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久 不 能 開 班,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協 調 北 中 南 3 區 訓 練 機 構 機 動 調 整 彙 集 同 區 域 學 員 參 訓, 俾 便 及 早 開 班, 經 分 班 通 知 學 員, 凡 未 報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 八 ) 若 有 學 經 歷 認 定 之 疑 義, 可 洽 本 所 (03)4020789 轉 603~ 607;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欲 查 報 名 情 形 請 逕 向 所 報 名 之 訓 練 機 構 詢 問 ( 九 )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 1. 應 於 具 備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之 資 格 ( 即 取 得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後, 於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定 義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實 際 從 事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2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並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 於 乙 級 證 書 取 得 前 之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 2.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 (1)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2)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限 正 本 (3) 證 明 事 業 之 廢 水 排 放 許 可 證 或 工 廠 登 記 證 影 本 ( 詳 如 工 作 經 驗 空 白 表 備 註 說 明 ) (4) 足 以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之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3.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者,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併 入 所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之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正 期 班 參 訓 ( 報 名 勾 選 訓

練 機 構 請 參 考 簡 章 第 五 項 之 甲 級 訓 練 機 構 ) 4. 訓 練 測 驗 期 程 請 逕 上 本 署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 公 佈 之 年 度 集 中 測 驗 日 程 表 查 詢 測 驗 科 目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七 ( 三 ) ( 十 )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人 員 應 於 參 訓 前 15 日 將 報 名 表 件 寄 交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由 訓 練 機 構 彙 送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如 其 乙 級 合 格 證 書 遭 廢 止 或 撤 銷 者, 不 得 報 名 ( 十 一 ) 報 名 推 薦 參 訓 者, 除 檢 具 : 本 簡 章 六 ( 一 ) 所 列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以 外, 應 再 檢 具 推 薦 切 結 書 一 併 申 請 ( 十 二 ) 任 職 於 代 操 作 廠 商 者, 如 以 學 經 歷 報 名 參 訓,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本 簡 章 六 ( 一 ) 1. 所 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2) 可 證 明 屬 合 法 代 操 作 廠 商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公 司 登 記 執 照 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等 ) (3) 出 具 委 任 業 者 ( 本 署 列 管 事 業 ) 之 廢 ( 污 ) 水 排 放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或 工 業 區 廢 水 納 管 證 明 文 件 ( 且 具 有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 施 ) 者 ) 影 本 ( 詳 如 工 作 經 驗 空 白 表 備 註 說 明 ) (3) 出 具 委 任 業 者 ( 本 署 列 管 事 業 ) 與 代 操 作 業 者 簽 訂 之 委 任 操 作 或 全 廠 營 運 契 ( 合 ) 約 書, 契 約 之 履 約 期 限 應 涵 蓋 學 員 之 參 訓 資 格 所 需 工 作 資 歷, 另 工 作 內 容 需 有 廢 水 處 理 設 ( 備 ) 施 操 作 與 維 護 之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非 屬 前 揭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 例 如 廢 水 處 理 設 ( 備 ) 施 之 興 建 ), 其 工 作 資 歷 不 予 採 認 (4) 派 駐 於 委 任 業 者 ( 本 署 列 管 事 業 ) 與 代 操 作 廠 商 所 開 立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可 同 時 用 印 或 分 別 開 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後 用 印 (5)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 十 三 ) 證 照 訓 練 測 驗 當 天, 台 灣 本 島 任 一 縣 市 政 府 ( 不 含 金 馬 澎 湖 或 個 別 鄉 鎮 市 ) 發 布 停 止 上 班 ( 不 含 上 課 ), 當 日 測 驗 順 延 1 週 ( 次 週 週 五 ) 舉 行, 第 2 週 之 測 驗 亦 隨 同 順 延 至 下 週 ( 週 五 ) 七 訓 練 及 格 之 認 定 : ( 一 ) 曠 課 總 計 達 4 節 者, 或 請 假 ( 包 括 公 假 及 曠 缺 課 ) 達 授 課 總 時 數 4 分 之 1( 乙 級 升 甲 級 達 授 課 總 時 數 6 分 之 1)( 含 ) 以 上

者, 即 予 退 訓,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已 繳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 二 ) 參 訓 學 員 結 訓 後 應 即 參 加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安 排 當 期 之 統 一 測 驗, 測 驗 地 點 採 分 區 集 中 測 驗, 除 事 先 經 同 意 外, 不 得 無 故 缺 席 或 延 後 測 驗 ( 三 ) 測 驗 由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統 一 辦 理, 測 驗 題 目 參 照 統 一 教 材 內 容 命 題 測 驗 類 型 共 分 筆 試 測 驗 及 實 作 測 驗 2 類, 均 不 開 書 測 驗, 其 中, 筆 試 測 驗 之 測 驗 題 型 均 採 選 擇 題, 滿 分 100 分 ; 實 作 測 驗 之 測 驗 題 型 包 括 選 擇 問 答 填 充 或 填 充 計 算 等, 實 作 測 驗 乃 配 合 紙 本 表 格 填 具 及 投 影 片 放 映 等 方 式 進 行 彙 整 各 級 別 之 測 驗 科 目 涵 蓋 課 程 名 稱 題 型 及 測 驗 時 間 如 下 :

訓 練 級 別 甲 級 甲 級 環 工 類 乙 級 乙 級 環 工 類 測 驗 類 別 筆 試 實 作 筆 試 實 作 測 驗 科 目 名 稱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2. 特 性 概 論 與 水 質 分 析 3. 有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4. 無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5. 廢 水 處 理 單 元 操 作 維 護 6.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與 毒 性 處 理 7. 處 理 廠 營 運 管 理 涵 蓋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2)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1) 廢 水 特 性 概 論 (2) 水 質 分 析 與 實 習 有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無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廢 水 處 理 單 元 操 作 維 護 (1)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2) 毒 性 污 染 物 質 處 理 廢 水 處 理 廠 營 運 管 理 1.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申 報 及 實 務 選 擇 題 題 型 選 擇 題 填 充 題 書 面 試 題 資 料 收 回 2. 水 質 分 析 實 作 水 質 分 析 與 實 習 圖 片 判 讀 填 充 題 Powerpoint 播 放 3. 實 務 規 劃 與 評 析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2. 特 性 概 論 與 水 質 分 析 (1)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2) 廢 水 特 性 概 論 (3) 有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4) 無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5) 毒 性 污 染 物 質 處 理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2)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1) 廢 水 特 性 概 論 (2) 水 質 分 析 與 實 習 3. 理 化 處 理 單 元 (1) 廢 水 處 理 物 理 單 元 (2) 廢 水 處 理 化 學 單 元 4. 生 物 及 污 泥 處 理 單 元 5. 廢 水 處 理 單 元 操 作 維 護 (1) 廢 水 處 理 生 物 單 元 (2) 污 泥 處 理 廢 水 處 理 單 元 操 作 維 護 1.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申 報 及 實 務 計 算 題 填 充 題 選 擇 題 選 擇 題 填 充 題 書 面 試 題 資 料 收 回 2. 水 質 分 析 實 作 水 質 分 析 與 實 習 圖 片 判 讀 填 充 題 Powerpoint 播 放 測 驗 時 間 40 分 鐘 90 分 鐘 40 分 鐘 90 分 鐘 40 分 鐘 90 分 鐘 40 分 鐘

訓 練 級 別 乙 升 甲 再 訓 練 甲 級 補 正 乙 級 補 正 測 驗 類 別 筆 試 實 作 測 驗 科 目 名 稱 3. 功 能 查 核 與 評 析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2.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與 毒 性 處 理 涵 蓋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功 能 查 核 與 應 變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2)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1)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2) 毒 性 污 染 物 質 處 理 3. 處 理 廠 營 運 管 理 廢 水 處 理 廠 營 運 管 理 1. 實 務 規 劃 與 評 析 (1)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2) 廢 水 特 性 概 論 (3) 有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4) 無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5) 毒 性 污 染 物 質 處 理 題 型 選 擇 題 填 充 題 ( Powerpoint 播 放 圖 片 ) 選 擇 題 計 算 題 填 充 題 測 驗 時 間 90 分 鐘 40 分 鐘 90 分 鐘 1.96 年 7 月 前 所 有 再 訓 練 訓 練 課 程 均 不 上 課, 直 接 就 原 訓 練 內 容 測 驗 2.96 年 7 月 後 再 訓 練 課 程, 就 不 及 格 測 驗 科 目 所 涵 蓋 課 程 再 訓 練 後, 方 得 參 加 測 驗, 其 中, 甲 級 實 務 規 劃 與 評 析 屬 綜 合 性 測 驗 科 目, 無 需 上 課 直 接 參 加 1 次 測 驗 筆 試 實 作 筆 試 實 作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2.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與 毒 性 處 理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2)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1)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2) 毒 性 污 染 物 質 處 理 3. 處 理 廠 營 運 管 理 廢 水 處 理 廠 營 運 管 理 1.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申 報 及 實 務 2. 實 務 規 劃 與 評 析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1)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系 統 規 劃 (2) 廢 水 特 性 概 論 (3) 有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4) 無 機 性 廢 水 處 理 (5) 毒 性 污 染 物 質 處 理 (1)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2) 專 責 人 員 職 掌 與 工 作 倫 理 1.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申 報 及 實 務 2. 功 能 查 核 與 評 析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功 能 查 核 與 應 變 選 擇 題 選 擇 題 填 充 題 書 面 試 題 資 料 收 回 計 算 題 填 充 題 選 擇 題 選 擇 題 填 充 題 書 面 試 題 資 料 收 回 選 擇 題 填 充 題 ( Powerpoint 播 放 ) 40 分 鐘 90 分 鐘 90 分 鐘 40 分 鐘 90 分 鐘 90 分 鐘

( 四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與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申 報 及 實 務 等 2 課 程, 如 遇 水 污 染 防 治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發 布 時, 測 驗 內 容 即 採 行 新 公 告 法 規 內 容 命 題, 請 學 員 利 用 本 署 網 站 查 閱 最 新 公 告 法 規 ( 五 ) 各 測 驗 科 目 之 練 習 題 請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 查 詢 下 載 參 閱 ( 六 ) 接 受 測 驗 之 各 科 均 需 滿 60 分 以 上,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補 考, 以 2 次 為 限, 惟 不 得 分 次 分 科 目 提 出 申 請 測 驗 需 補 考 者, 得 於 結 訓 日 起 1 年 內 向 原 辦 理 機 構 申 請 參 加 相 同 種 類 相 同 科 目 之 測 驗, 學 員 亦 可 請 原 訓 練 單 位 協 助 安 排 至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參 加 測 驗 ( 七 ) 參 加 補 考 之 學 員, 應 於 測 驗 日 45 日 前 主 動 向 原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原 機 構 於 測 驗 前 14 天 造 冊 送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屆 時 無 故 缺 考 之 科 目, 一 律 以 0 分 計 算 ( 八 ) 當 次 測 驗 後 之 成 績 將 於 測 驗 後 第 三 個 禮 拜 之 禮 拜 一 上 網 公 布, 學 員 可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training/index.html) 查 詢 或 等 候 訓 練 機 構 寄 發 成 績 單 ; 對 測 驗 或 評 量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1) 於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後, 或 (2) 由 訓 練 機 構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送 達 次 日 起 算 2 週 以 內, 自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查 詢 下 載 或 向 訓 練 機 構 索 取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併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郵 寄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九 ) 自 結 訓 日 起 算 超 過 1 年 無 故 未 完 成 測 驗 ( 包 括 2 次 補 考 ) 者, 視 為 放 棄 補 考 機 會 ( 十 ) 訓 練 測 驗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予 以 扣 考, 其 餘 各 科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科 目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不 得 補 考 :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3. 傳 遞 文 稿 或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4. 將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並

八 合 格 證 書 之 申 請 : 翻 閱 者 5. 不 繳 交 試 卷 或 試 題 者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場 所 刻 畫 或 書 寫 有 關 測 驗 資 料 者 7. 學 員 參 加 學 科 測 驗, 如 遇 計 算 題 型 之 試 題 可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以 具 有 + - %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等 功 能 (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禁 止 攜 帶 具 輸 出 輸 入 記 憶 功 能 者 入 場 使 用 8.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 一 ) 測 驗 及 格 後 欲 申 請 合 格 證 書 者, 可 採 採 郵 寄 或 方 式 親 自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申 領, 應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 (1) 申 請 書 ( 可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下 載 ) (2) 出 具 依 參 訓 時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所 定 學 經 歷 等 (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三 項 ) 之 證 明 文 件 ( 以 學 經 歷 相 輔 方 式 報 名 參 訓 之 甲 乙 級 學 員, 其 中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應 檢 附 正 本 ) (3)2 張 1 吋 照 片 (4) 證 書 費 : 以 郵 寄 領 證 者, 請 至 各 地 郵 局 劃 撥 繳 納 證 書 費 後, 檢 附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存 款 收 據 影 本, 如 親 自 領 證 者, 得 現 場 繳 納 證 書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1 仟 元 整 (5) 含 掛 號 回 郵 之 A4 信 封 一 張 ( 親 自 領 證 者 不 需 檢 附 ) ( 二 ) 前 項 合 格 證 書 之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接 獲 訓 練 及 格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 個 月 內 完 成 ( 三 ) 領 證 所 繳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均 應 合 乎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如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者, 除 不 核 發 所 請 領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或 撤 銷 合 格 證 書 外, 並 依 法 究 辦 未 經 合 法 登 記 之 事 業 或 非 污 染 防 制 法 管 制 之 事 業, 所 出 具 之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其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九 再 訓 練 ( 重 修 ): ( 一 ) 參 訓 學 員 不 及 格 測 驗 科 目 不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該 測 驗 科 目 所 涵 蓋 訓 練 課 程 之 再 訓 練 ( 重 修 ),), 其 中, 實 務 規 劃 與 評 析 屬 綜 合 性 測 驗 科 目, 無 需 上 課 直 接 參 加 1 次 測 驗 : 訓 練 類 別 得 重 修 測 驗 科 目 數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 不 含 乙 升 甲 級 ) 2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1 ( 二 ) 參 訓 學 員 完 成 第 2 次 補 考 日 ( 以 參 與 測 驗 當 月 第 2 週 之 測 驗 日 期 為 計 算 基 準 ) 起 3 個 月 內 ( 含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得 填 具 表 格 向 原 受 訓 機 構 申 請 再 訓 練 ( 重 修 ), 再 訓 練 ( 重 修 )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於 1 年 內 ( 以 第 2 次 補 考 結 束 日 起 算 ) 完 成 再 訓 練 ( 重 修 ) 及 測 驗, 各 訓 練 機 構 受 理 學 員 申 請 並 完 成 查 核 後, 於 適 當 班 期 開 班, 通 知 申 請 人 繳 費 上 課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者, 或 登 記 後 經 安 排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報 到 參 加 訓 練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參 加 再 訓 練 ( 重 修 ) 之 科 目, 上 課 期 間 不 得 請 假, 並 應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不 得 分 科 分 次 辦 理 測 驗 作 業 依 環 訓 所 訓 練 及 格 認 定 及 測 驗 規 定 辦 理 測 驗 以 1 次 為 限,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補 考 ; 無 故 未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不 得 再 參 加 測 驗 ( 四 ) 乙 級 升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2 次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申 請 再 訓 練 ( 重 修 )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姓 名 性 出 別 男 女 生 地 出 生 通 訊 地 址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服 務 起 止 年 資 民 國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日 期 合 計 職 稱 省 縣 ( 市 ) ( 市 ) 年 月 日 年 月 工 內 作 容 1. 本 項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2. 審 查 機 關 必 要 時 可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依 法 究 辦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及 蓋 章 :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或 負 責 人 姓 名 及 蓋 章 : 服 務 單 位 地 址 及 電 話 : 服 務 證 明 開 具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所 出 具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期 間 需 於 取 得 乙 級 合 格 證 書 後 從 事 之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方 予 採 計 出 具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者, 應 檢 附 (1) 事 業 之 廢 水 排 放 許 可 證 ( 如 為 醫 院 附 醫 院 開 業 證 明 觀 光 旅 館 業 附 觀 光 旅 館 執 照 養 豬 場 附 畜 牧 業 登 記 證 ) (2)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工 業 區 廢 水 納 管 證 明 文 件 ( 且 具 有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 施 ) 者 ), 以 上 (1)(2) 均 為 影 本 各 乙 份, 並 由 持 證 事 業 簽 證 與 正 本 無 異, 及 (3) 參 訓 學 員 之 勞 保 健 保 或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佐 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未 經 合 法 登 記 之 事 業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概 不 予 採 認 不 同 服 務 機 關, 應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本 表 可 複 製 使 用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 乙 式 2 張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一 類 ) 一 報 名 級 別 ( 請 打 ): ( ) 甲 級 ( ) 甲 級 環 境 工 程 類 ( ) 乙 級 升 甲 級 ( ) 乙 級 ( ) 乙 級 環 境 工 程 類 二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機 構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可 採 複 選 方 式 勾 選 訓 練 機 構, 並 將 報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併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分 別 寄 送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1.( ) 台 大 慶 齡 中 心 2.( ) 淡 江 大 學 3.( ) 中 央 大 學 4.( ) 中 興 大 學 5.( ) 東 海 大 學 6.( ) 逢 甲 大 學 7.( ) 成 功 大 學 8.(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9.( )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10.( ) 中 山 大 學 11.(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12.( ) 交 通 大 學 13.(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三 參 訓 班 別 :( ) 密 集 班 ( ) 週 末 班 ( ) 夜 間 班 夜 間 班 僅 於 台 大 慶 齡 中 心 淡 江 大 學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逢 甲 大 學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四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檢 附 : 1.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證 號 :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 2.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置 證 明 乙 份 或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後, 於 水 污 法 管 制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或 事 業 從 事 廢 水 處 理 管 理 或 操 作 工 作 2 年 之 證 明 文 件 ; 與 (1) 勞 保 ( ( (2) 健 保 或 (3)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五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請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戶 籍 絡 通 訊 資 處 料 電 子 郵 址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電 話 公 :( ) 宅 :( ) 行 動 電 話 :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1 吋 照 片 資 格 之 學 歷 符 合 參 訓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FAX:( ) 畢 肄 業 年 月 技 師 類 別 : 年 月 號 ( 無 者 請 填 無 ) 證 號 現 職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 若 在 學 生 ( 校 名 ) ( 科 系 年 級 畢 業 年 月 ) 請 填 校 地 址 到 職 或 年 月 日 名 系 級 ) ( 校 址 ) 就 學 日 期 本 人 確 實 已 詳 閱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之 參 訓 資 格 訓 練 測 驗 及 再 訓 練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審 視 自 己 之 學 經 歷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後, 再 行 報 名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本 人 如 有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年 月 日 備 註 1. 本 訓 練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開 班 日 期 不 定 惟 環 訓 所 得 機 動 調 整 參 訓 學 員 參 訓 地 點,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2. 本 報 名 表 請 逕 寄 送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收,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3. 2 張 報 名 表 背 面 均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為 正 本 )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 乙 式 2 張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一 類 ) 一 報 名 級 別 ( 請 打 ): ( ) 甲 級 ( ) 甲 級 環 境 工 程 類 ( ) 乙 級 升 甲 級 ( ) 乙 級 ( ) 乙 級 環 境 工 程 類 二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機 構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可 採 複 選 方 式 勾 選 訓 練 機 構, 並 將 報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併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分 別 寄 送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1.( ) 台 大 慶 齡 中 心 2.( ) 淡 江 大 學 3.( ) 中 央 大 學 4.( ) 中 興 大 學 5.( ) 東 海 大 學 6.( ) 逢 甲 大 學 7.( ) 成 功 大 學 8.(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9.( )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10.( ) 中 山 大 學 11.( )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12.( ) 交 通 大 學 13.(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三 參 訓 班 別 :( ) 密 集 班 ( ) 週 末 班 ( ) 夜 間 班 夜 間 班 僅 於 台 大 慶 齡 中 心 淡 江 大 學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逢 甲 大 學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四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檢 附 : 1. 乙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證 號 :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 2.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置 證 明 乙 份 或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後, 於 水 污 法 管 制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或 事 業 從 事 廢 水 處 理 管 理 或 操 作 工 作 2 年 之 證 明 文 件 ; 與 (1) 勞 保 ( ( (2) 健 保 或 (3) 薪 資 所 得 等 任 一 證 明 文 件 五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請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聯 籍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絡 通 公 :( ) 資 訊 料 處 電 宅 :( ) 電 子 話 行 動 電 話 : 郵 址 FAX:( ) 資 格 之 學 歷 符 合 參 訓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畢 肄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1 吋 照 片 業 年 月 技 師 類 別 : 年 月 號 ( 無 者 請 填 無 ) 證 號 現 職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 若 在 學 生 ( 校 名 ) ( 科 系 年 級 畢 業 年 月 ) 請 填 校 地 址 到 職 或 年 月 日 名 系 級 ) ( 校 址 ) 就 學 日 期 本 人 確 實 已 詳 閱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之 參 訓 資 格 訓 練 測 驗 及 再 訓 練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審 視 自 己 之 學 經 歷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後, 再 行 報 名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本 人 如 有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年 月 日 1. 本 訓 練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開 班 日 期 不 定 惟 環 訓 所 得 機 動 調 整 參 訓 學 員 參 訓 地 點,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備 2. 本 報 名 表 請 逕 寄 送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收,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註 3. 2 張 報 名 表 背 面 均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為 正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