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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6)政府機構 (7)法人 (8)退休基金或集合投資 基金 (9)持有新加坡政府核發之資本市場服務證照者 (10)經營交易對象為符合資格投資人或專業投資人的債券業務 (11)受 託機構 (12)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6 符合資格投資人 (accredited investors)係指 (1)任何自然人的財產淨值達200萬新幣以上 或最近12個月的收入達30萬新幣以上 (2)任何公司的資產淨值達1000萬新幣以上 (3)合法的受託機構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7若基金公司提供基金管理服務的對象僅侷限於不超過30名 合格投資人 (qualified investors) 則豁免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本市 場服務執照 當中 合格投資人 係指 (1)符合資格投資人 (2)僅銷售給符合資格投資人的基金 (3)任何不在新加坡銷售的基金 證交資料554期 數 字 機 鋒 統 計 資 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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