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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縣 議 會 第 17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桃 園 縣 政 府 農 業 發 展 局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人 : 曾 榮 鑑 局 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目 錄 前 言 P3 壹 現 階 段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P4 一 農 務 工 作 二 植 物 保 護 工 作 三 漁 牧 工 作 四 輔 導 工 作 五 農 地 管 理 工 作 六 動 物 防 疫 工 作 貳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一 農 務 工 作 二 植 物 保 護 工 作 三 漁 牧 工 作 四 輔 導 工 作 五 農 地 管 理 工 作 六 動 物 防 疫 工 作 參 結 語 P4 P8 P11 P13 P15 P16 P26 P26 P27 P28 P29 P29 P30 P32 2

前 言 邱 議 長 李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榮 鑑 欣 逢 貴 會 召 開 第 17 屆 第 7 次 定 期 會 開 議, 特 申 賀 忱, 並 祝 大 會 順 利 成 功, 本 人 承 邀 列 席 報 告, 至 感 榮 幸 謹 代 表 本 局 同 仁 感 謝 議 長 副 議 長 及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對 於 本 局 業 務 之 協 助 與 指 導, 使 本 局 各 項 業 務 能 順 利 推 展, 展 現 更 上 層 樓 新 視 野 回 顧 壬 辰 龍 年, 桃 園 樂 福 米 再 度 蟬 聯 全 國 十 大 經 典 好 米 ; 我 們 共 同 完 成 千 人 插 秧 挑 戰 金 氏 紀 錄 創 舉 這 一 年, 桃 園 的 農 業 既 豐 收 又 揚 名 展 望 癸 巳 蛇 年, 殷 切 期 盼 農 的 傳 人 返 鄉 投 入 農 漁 生 產 ; 我 們 一 起 讓 桃 園 農 漁 產 銷 營 運 更 紮 實 創 新 迎 新 年, 桃 園 農 漁 業 將 再 現 新 契 機 在 此, 謹 就 本 局 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3 月 重 要 農 政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及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簡 要 報 告 如 下, 尚 祁 貴 會 不 吝 指 教 3

壹 現 階 段 重 點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農 務 工 作 ( 一 ) 稻 田 多 元 化 利 用 調 整 計 畫 101 年 第 二 期 作 實 際 推 行 面 積 1. 契 作 牧 草 417.0372 公 頃 2. 契 作 青 割 玉 米 1.0907 公 頃 3. 輪 作 面 積 301.2739 公 頃 4. 翻 耕 面 積 1,384.7502 公 頃 5. 綠 肥 10,286.8578 公 頃 6. 景 觀 作 物 1,133.3358 公 頃 合 計 總 面 積 13,524.3456 公 頃 ( 二 ) 良 質 米 產 銷 計 畫 1. 桃 園 3 號 香 米 推 廣 契 作,102 年 度 期 於 新 屋 鄉 良 質 米 推 廣 種 植 契 作 52 公 頃 2.102 年 度 第 一 期 作 設 置 水 稻 原 種 田 面 積 為 5.2 公 頃 ( 含 計 畫 自 設 ), 第 一 期 作 採 種 田 面 積 65 公 頃 ( 三 ) 蔬 菜 現 代 化 生 產 設 施 計 畫 101 年 度 地 區 性 農 業 建 設 發 展 與 耕 地 活 化 - 蔬 菜 現 代 化 生 產 設 施 計 畫, 核 定 於 八 德 市 楊 梅 市 新 屋 鄉 桃 園 市 等 4 個 鄉 鎮 市 興 建 生 產 保 護 設 施 簡 易 式 塑 膠 布 溫 室 1.8 公 頃 業 已 完 成 搭 設 及 驗 收 相 關 作 業 向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爭 取 補 助 102 年 度 地 區 性 農 業 建 設 發 展 與 耕 地 活 化 - 蔬 菜 現 代 化 生 產 設 施 計 畫, 核 定 於 八 德 市 新 屋 鄉 大 溪 等 3 個 鄉 鎮 市, 興 建 生 產 保 護 設 施 簡 易 式 塑 膠 布 溫 室 1.1 公 頃, 補 助 款 239.5 萬 元, 以 穩 定 夏 季 蔬 菜 產 量 並 配 合 吉 園 圃 品 牌 行 銷 以 增 加 農 友 收 益 4

( 四 ) 輔 導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產 銷 班 1. 輔 導 鄉 鎮 市 農 會 推 動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產 銷 班 43 班, 班 員 數 460 人, 經 營 面 積 348.72 公 頃 2.101 年 度 績 優 吉 園 圃 產 銷 班 及 輔 導 單 位 複 評, 本 縣 有 八 德 市 蔬 菜 產 銷 班 第 6 班 及 中 壢 市 蔬 菜 產 銷 班 第 2 班 桃 園 市 蔬 菜 產 銷 班 第 4 班 參 加 全 國 十 大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產 銷 班 競 賽 ; 及 桃 園 市 農 會 台 灣 省 農 會 中 壢 辦 事 處 參 加 績 優 輔 導 單 位 競 賽, 由 八 德 市 蔬 菜 產 銷 班 等 6 班 獲 得 全 國 十 大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產 銷 班 殊 榮 ( 五 ) 農 作 物 農 藥 殘 留 監 測 計 畫 農 作 物 農 藥 殘 留 化 學 法 抽 驗 採 不 定 期 及 不 定 點 方 式 抽 驗 田 間 及 集 貨 場 生 產 蔬 果,101 年 10 月 1 日 至 102 年 3 月 6 日 止 共 計 50 件, 不 合 格 1 件, 辦 理 農 友 訪 談 ( 六 ) 農 業 產 銷 班 組 織 輔 導 計 畫, 輔 導 177 班 農 業 產 銷 班 組 織 資 料 清 查 與 整 合 工 作, 班 員 計 3,224 人 ( 七 ) 茶 業 生 產 與 整 合 行 銷 1. 預 定 辦 理 第 三 屆 東 方 美 人 茶 ( 椪 風 茶 ) 比 賽, 期 能 透 過 專 業 的 評 鑑 比 賽 與 行 銷 模 式, 提 高 茶 農 之 收 益 與 增 進 茶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符 合 本 縣 推 展 安 全 優 質 農 特 產 品 之 政 策 目 標 2. 推 展 優 質 農 業 (1)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與 龜 山 鄉 農 會, 於 101 年 11 月 7 日 舉 辦 桃 園 縣 茶 葉 評 鑑 官 能 品 評 技 能 訓 練 研 習 會, 分 享 茶 農 不 同 茶 品 之 製 茶 技 術 與 品 評 技 巧, 提 升 本 縣 茶 農 整 體 專 業 能 力 (2) 輔 導 桃 園 縣 農 會 參 加 2012 台 灣 國 際 茶 展 活 動, 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至 30 日 在 台 北 市 世 貿 二 館 參 展, 行 銷 推 廣 本 縣 各 茶 區 特 色 茶, 展 示 品 牌 形 象, 提 昇 消 費 者 對 於 本 縣 茶 產 品 之 需 求 ( 八 ) 有 機 質 肥 料 推 廣 及 有 機 農 業 生 產 檢 驗 補 助 計 畫 5

1.101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核 定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加 工 品 品 質 檢 驗 及 標 示 檢 查 抽 驗, 計 383 件, 實 際 抽 檢 385 件, 已 完 成 100.52 % 2. 有 機 栽 培 推 廣 獎 勵 有 機 質 肥 料 計 畫 已 於 101 年 5 月 7 日 重 大 議 題 會 議 縣 長 指 示 事 項 並 經 101 年 6 月 27 日 專 案 核 准, 補 助 比 例 由 原 1/3 調 高 為 1/2 額 度, 產 銷 班 員 每 公 頃 最 高 補 助 2,250 元, 一 般 農 民 每 公 頃 最 高 補 助 1,050 元, 合 計 補 助 1,358 萬 3,000 元 實 際 核 銷 金 額 總 計 為 :11,714,362 元 102 年 度 仍 依 上 列 補 助 原 則 辦 理, 本 計 畫 於 102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1,700 萬 ( 九 ) 種 苗 業 管 理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依 據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辦 理 縣 轄 內 種 苗 業 者 登 記 證 之 申 請, 重 新 換 證 及 申 請 種 苗 業 登 記 證 之 業 者 ( 十 ) 農 場 登 記 與 輔 導 加 強 輔 導 各 合 作 農 場, 辦 理 社 籍 清 查 及 變 更 登 記, 計 38 場 ; 輔 導 農 場 管 理, 計 14 場 ( 十 一 ) 農 藥 販 賣 業 管 理 及 抽 驗 1. 辦 理 縣 內 農 藥 販 賣 業 者 執 照 核 發 變 更 登 記, 以 維 護 農 藥 品 質 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2 月 底 完 成 新 設 立 2 件 變 更 登 記 10 件, 共 計 12 件 2. 辦 理 101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核 定 農 藥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規 劃 抽 驗 市 售 農 藥 40 件, 已 完 成 抽 驗 41 件, 並 送 農 委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化 驗 3.102 年 起 配 合 行 政 院 查 緝 非 法 農 藥 專 案, 成 立 本 縣 非 法 農 藥 聯 合 查 緝 小 組, 並 設 置 作 業 要 點, 加 強 查 緝 非 法 農 藥 問 題 危 害 消 費 者 之 健 康 及 確 保 農 民 權 益 ( 十 二 ) 入 侵 紅 火 蟻 防 治 計 畫 6

污 染 監 測 管 制 及 損 害 查 處 計 畫, 於 參 考 環 保 署 制 訂 之 高 污 染 潛 勢 區, 選 定 35 個 監 測 點, 以 維 護 農 作 物 食 用 安 全 2. 督 導 公 所 加 強 巡 查 已 公 告 為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之 農 地 3. 為 監 測 農 田 稻 作 受 污 染 情 形,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核 定 農 作 物 污 染 監 測 管 制 及 損 害 查 處 計 畫, 本 年 度 一 二 期 作 需 抽 檢 40 件, 已 全 數 抽 檢 完 成 4. 環 保 署 進 行 農 地 重 金 屬 抽 檢, 本 縣 大 園 鄉 蘆 竹 鄉 新 增 369 筆 汙 染 農 地, 需 剷 除 作 物 之 農 地 比 數 總 計 270 筆, 面 積 如 下 : (1) 水 稻 :10.8236 公 頃 (2) 蓮 田 :7.2755 公 頃 (3) 蔬 果 :11.3574 公 頃 合 計 29.4565 公 頃, 地 上 作 物 剷 除 工 作 已 於 102 年 2 月 中 完 成 ( 十 六 )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政 策 101 年 度 初 審 通 過 送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複 審 通 過 有 農 糧 類 13 件, 共 計 226.6677 公 頃 : 1. 新 屋 鄉 農 糧 類 3 件 計 47.8716 公 頃 2. 觀 音 鄉 農 糧 類 6 件 計 109.8231 公 頃 3. 中 壢 市 農 糧 類 1 件 計 20.0044 公 頃 4. 楊 梅 市 農 糧 類 3 件 計 48.9679 公 頃 二 植 物 保 護 工 作 ( 一 ) 造 林 計 畫 1. 全 民 造 林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101 年 度 已 全 數 核 發 530 公 頃 造 林 獎 勵 金 給 與 本 縣 林 農, 計 1,058 萬 3,000 元 2. 平 地 造 林 計 畫 101 年 度 已 全 數 核 發 12.2 公 頃 造 林 獎 勵 金 給 與 本 縣 林 農, 計 186 萬 8,000 元 整 8

3.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 山 坡 地 ) 計 畫 101 年 度 已 全 數 核 發 12.2 公 頃 造 林 獎 勵 金 給 與 本 縣 林 農, 計 46 萬 2,000 元 整 ( 二 ) 環 境 綠 美 化 計 畫 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3 月 培 育 無 償 綠 美 化 配 發 苗 木 數 量 21 萬 株, 包 括 灌 木 17 萬 株 及 喬 木 8 吋 苗 4 萬 株, 配 撥 單 位 除 喬 木 8 吋 苗 優 先 配 撥 予 各 學 校 外, 餘 配 撥 單 位 計 有 公 所 各 級 機 關 單 位 社 區 公 園 寺 廟 工 業 區 等 單 位 ( 三 ) 推 動 後 山 地 景 改 造 計 畫 為 尋 求 山 坡 地 保 育 及 民 眾 生 計 之 平 衡, 特 提 出 本 計 劃, 期 望 藉 由 造 林 樹 種 - 山 櫻 花 之 種 植 及 多 種 櫻 花 品 種 之 嫁 接, 並 間 植 槭 樹, 創 造 符 合 山 坡 地 及 生 態 保 育 之 特 色 產 業 經 積 極 爭 取 經 費 後, 已 由 台 電 公 司 贊 助 縣 府 之 育 苗 經 費 採 購 350cm 以 上 之 山 櫻 花 成 樹, 並 於 102 年 1 2 月 期 間 完 成 2,280 株 成 樹 配 發 工 作, 加 以 輔 導 該 地 區 嫁 接 多 品 系 櫻 花, 未 來 將 營 造 出 另 一 旅 遊 特 色 ( 四 ) 林 政 管 理 業 務 1. 管 理 縣 有 國 土 保 安 用 地 業 務, 針 對 經 管 縣 有 公 用 地 國 土 保 安 用 地 經 常 性 業 務 本 持 續 推 動 依 土 地 空 照 圖 套 地 籍 圖 比 對 及 各 轄 地 政 事 務 所 配 合 現 場 指 界 清 查, 若 發 現 相 關 違 規 情 形 依 法 辦 理 排 除 事 宜 2. 山 坡 地 開 發 利 用 回 饋 金 業 務 (1) 行 政 處 分 115 件 (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3 月 ), 金 額 4,553 萬 2,382 元 (2) 已 收 繳 93 件, 金 額 2,506 萬 8,244 元 ; 未 繳 交 22 件, 金 額 2,046 萬 4,138 元 ( 五 ) 珍 貴 樹 木 保 育 工 作 1. 辦 理 102 年 度 桃 園 縣 珍 貴 老 樹 維 養 護 及 樹 木 移 植 工 作 發 包 2. 協 助 辦 理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工 程 移 樹 事 宜, 媒 合 遷 9

移 各 類 樹 木 等 共 258 棵 3. 辦 理 平 鎮 市 公 所 公 共 工 程 樹 木 遷 移 事 宜, 木 棉 樹 木 共 計 28 棵 ( 六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工 作 1.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3 月 野 生 動 物 救 傷 收 容 及 危 害 處 理 情 形 計 有 : 灰 面 鷲 領 角 鴞 巨 嘴 鴉 白 頭 翁 褐 鷹 鴞 黑 冠 麻 鷺 白 鷺 鷥 喜 鵲 黃 腹 鶇 彩 虹 吸 蜜 鸚 鵡 環 頸 雉 鳳 頭 蒼 鷹 鴿 子 五 色 鳥 珠 頸 斑 鳩 褐 鷹 鴞 黑 冠 麻 鷺 八 哥 田 鷸 龜 殼 花 黑 眉 錦 蛇 眼 鏡 蛇 青 竹 絲 雨 傘 節 臭 青 母 松 鼠 台 灣 獼 猴 南 美 蜥 綠 鬣 蜥 兔 子 東 亞 家 蝠 鱷 龜 等 32 種 101 隻 2. 加 印 台 灣 地 區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圖 鑑 500 本 供 相 關 執 法 單 位 使 用 3.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3 月 桃 園 縣 登 記 在 案 之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清 查, 目 前 完 成 13 戶 7 種 28 隻 查 核 工 作 4. 野 生 動 物 利 用 申 請 案 件 : 進 出 口 案 2 件 學 術 研 究 3 件 公 開 陳 列 展 示 1 件 華 盛 頓 公 約 附 錄 列 管 鳥 類 之 出 口 繁 殖 場 查 核 6 場 次, 以 上 共 12 件 5. 辦 理 查 詢 是 否 屬 自 然 地 景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或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案 件, 計 140 案 ( 七 ) 楊 梅 市 高 榮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管 理 作 業 已 於 101 年 10 月 30 日 委 託 台 灣 大 學 進 行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及 保 育 策 略 研 訂, 將 針 對 台 北 赤 蛙 族 群 進 行 調 查 監 測 及 周 邊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調 查, 預 計 於 102 年 5 月 份 提 出 期 中 報 告,10 月 份 提 出 期 末 報 告, 屆 時 將 可 對 本 保 護 區 提 出 較 為 完 善 之 保 育 策 略, 以 作 為 縣 府 施 政 之 參 考 ( 八 ) 植 物 防 治 桃 園 縣 褐 根 病 防 治 計 畫, 業 經 林 務 局 101 年 8 月 23 日 林 造 字 第 1011742058 號 函 核 定, 截 至 102 年 3 月 1 日 止, 已 執 行 南 興 國 10

小 等 5 個 單 位, 合 計 25 株 病 株 ( 九 ) 藻 礁 有 關 藻 礁 保 育 案 經 委 託 台 灣 溼 地 學 會 進 行 專 業 且 科 學 研 究, 目 前 已 有 初 步 成 果,102 年 3 月 6 日 經 向 縣 長 作 專 案 報 告, 將 依 達 成 共 識, 辦 理 下 述 事 項 : 1. 考 量 藻 礁 當 地 社 區 期 待 明 智 使 用 及 避 免 未 來 人 為 使 用 衝 突 可 能 等 因 素, 將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法 規 定 與 作 業 流 程, 擬 定 保 育 計 畫 後 向 中 央 農 委 會 提 報 桃 園 藻 礁 劃 設 為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依 法 進 行 保 護 2. 預 計 四 月 底 前, 在 觀 音 與 新 屋 鄉 藻 礁 區 域 內 各 舉 辦 一 場 公 聽 會, 向 當 地 民 眾 詳 細 說 明 縣 府 保 護 藻 礁 與 顧 及 民 眾 生 計 之 決 心 與 作 為 3. 近 期 本 案 委 託 單 位 近 期 研 究 成 果 含 相 關 數 據 與 圖 資 上 網 公 佈, 供 縣 民 檢 視 本 案 科 學 研 究 成 果 4. 有 關 本 案 目 前 研 究 成 果, 將 由 本 局 邀 集 水 利 署 台 電 與 工 業 局 與 當 地 社 區 團 體 等 機 關, 進 行 座 談 驗 證 研 究 成 果 三 漁 牧 工 作 ( 一 ) 培 育 漁 業 資 源, 提 高 沿 近 海 漁 撈 技 術 及 生 產 設 備 1. 辦 理 復 興 鄉 奎 輝 溪 上 游 水 產 資 源 限 制 公 告, 以 維 護 漁 業 資 源 2. 辦 理 獎 勵 休 漁 114 艘, 使 漁 業 資 源 獲 得 生 息 及 永 續 利 用 ( 二 ) 改 進 養 殖 技 術 及 加 強 水 產 動 物 用 藥 管 理, 抽 驗 水 產 動 物 飼 料 用 藥, 共 計 6 件, 提 升 養 殖 漁 業 衛 生 安 全,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2 月 抽 驗 全 數 皆 合 格 ( 三 ) 辦 理 漁 業 登 記 船 員 管 理 取 締 違 法 捕 魚 及 漁 業 公 害 審 查,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2 月 共 計 辦 理 漁 業 執 照 120 件, 船 員 手 冊 336 件 11

( 四 ) 辦 理 船 舶 管 理, 辦 理 小 船 檢 查 丈 量 註 冊 給 照 註 銷 轉 籍, 計 196 件 ( 五 ) 漁 會 輔 導 1. 輔 導 二 區 漁 會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召 開 理 事 監 事 及 會 員 代 表 會 2. 不 定 期 督 導 二 區 漁 會 會 務 財 務 人 事 管 理 等 業 務, 以 健 全 漁 會 組 織 3. 辦 理 漁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助 業 務,102 年 至 3 月 底 已 補 助 被 保 險 漁 民 人 數 1,869 人, 自 101 年 7 月 後 依 健 保 法 規 定 由 中 央 政 府 統 一 補 助 ( 六 ) 畜 牧 場 輔 導 與 管 理 1. 辦 理 畜 牧 場 登 記 488 場 飼 養 場 170 場 合 法 登 記 及 列 管 輔 導 2. 污 染 防 治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農 畜 發 展 基 金 會 畜 牧 污 染 防 治 體 系, 已 輔 導 轄 內 73 場 畜 牧 場 改 善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共 計 399 萬 元 3. 斃 死 畜 禽 清 運 管 理 計 畫, 輔 導 畜 牧 場 辦 理 斃 死 豬 委 託 化 製 簽 約, 共 計 503 場 4. 畜 牧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業 務, 共 計 核 發 畜 牧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5 件 5. 牧 草 推 廣 及 飼 料 管 理 業 務 (1) 全 力 推 動 成 立 牧 草 專 區 及 小 地 主 大 佃 農 契 作 牧 草, 計 240 公 頃, 以 增 加 酪 農 自 有 草 源 並 降 低 經 營 成 本 (2) 辦 理 抽 驗 飼 料 廠 及 自 行 調 配 飼 料 戶 之 飼 料, 計 抽 驗 46 件, 其 中 2 件 不 合 格, 已 依 飼 料 管 理 法 規 定, 移 飼 料 製 造 商 所 在 地 縣 市 政 府 核 處 ( 七 ) 輔 導 設 立 家 禽 屠 宰 場 與 業 務 宣 導 1. 加 強 輔 導 本 縣 9 場 之 有 色 雞 鴨 鵝 家 禽 屠 宰 場 經 營 2. 辦 理 家 禽 屠 宰 場 政 策 說 明 會 及 媒 合 工 作,7 家 已 取 得 興 辦 事 業 同 意,5 家 取 得 農 業 用 地 變 更,3 家 取 得 屠 宰 同 意 設 立 文 件 3. 積 極 辦 理 違 法 屠 宰 宣 導 39 場 次, 查 獲 違 法 2 次, 依 查 緝 違 法 屠 12

宰 作 業 要 點 逕 處, 並 予 列 管 ( 八 ) 辦 理 畜 禽 生 產 輔 導 1. 辦 理 豬 隻 死 亡 保 險 14 萬 5,380 頭 乳 牛 死 亡 保 險 1,440 頭 豬 隻 運 輸 死 亡 保 險 4 萬 8,916 頭 2. 輔 導 畜 牧 場 辦 理 廢 水 排 放 許 可 證 換 證 及 技 術 交 流 ( 九 ) 辦 理 畜 產 品 抽 樣 檢 查 辦 理 畜 產 品 及 CAS 優 良 農 產 品 查 驗 工 作, 計 502 件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75 件, 其 中 2 件 違 反 優 良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已 依 規 定 核 處 四 輔 導 工 作 ( 一 ) 輔 導 農 會 會 務 財 務 金 融 供 銷 業 務 及 推 廣 教 育 1. 輔 導 本 縣 各 級 農 會 召 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農 事 小 組 會 議 及 辦 理 農 會 屆 次 改 選 業 務 2. 輔 導 本 縣 各 級 農 會 執 行 農 事 四 健 家 政 等 各 項 推 廣 教 育 ( 二 ) 休 閒 農 業 本 縣 目 前 核 准 籌 設 之 休 閒 農 場, 計 16 家, 另 已 核 發 許 可 登 記 證 者 有 蓮 荷 園 休 閒 農 場 林 家 古 厝 休 閒 農 場 捷 美 休 閒 農 場 江 陵 日 觀 休 閒 農 場 福 田 休 閒 農 場 老 貝 殼 休 閒 農 場 晨 捷 休 閒 農 場 及 好 時 節 休 閒 農 場, 計 8 家 ( 三 ) 稻 穀 肥 料 服 務 到 家 計 畫 1.101 年 度 稻 穀 及 肥 料 服 務 到 家 工 作, 預 算 編 列 2,500 萬 元 2. 辦 理 101 年 度 稻 作 服 務 到 家 計 畫, 補 助 稻 穀 運 費 每 公 斤 0.6 元, 烘 乾 費 補 助 0.8 元 ( 僅 補 助 2 期 作 ) 3. 辦 理 101 年 度 肥 料 服 務 到 家 計 畫, 每 包 (20 公 斤 以 上 ) 肥 料 運 費 補 助 10 元, 行 政 作 業 費 補 助 2 元 13

4.101 年 度 總 核 定 補 助 2,380 萬 7,664 元, 截 至 101 年 12 月 30 日 止 計 畫 以 執 行 完 成 ( 四 ) 農 民 保 險 1.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每 月 召 開 農 保 資 格 審 查 會 議, 辦 理 約 7 萬 0,008 位 農 民 保 險 (102 年 2 月 份 數 據 ), 為 照 顧 農 民 並 配 合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條 例 規 定,102 年 度 約 編 列 6 千 9 佰 多 萬 元 經 費 補 助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2. 因 升 格 準 直 轄 市 本 縣 新 增 老 農 津 貼 補 助, 今 年 共 編 列 8 億 3 千 多 萬 元 補 助 老 農 津 貼 (2,000/ 月 / 人 ) ( 五 ) 依 據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相 關 法 規 輔 導 轄 內 各 市 場, 除 加 強 業 務 財 務 及 人 事 等 輔 導 外, 協 助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以 改 善 市 場 環 境 ( 六 ) 輔 導 農 產 品 共 同 運 銷 業 務 配 合 辦 理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計 畫 及 執 行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農 會 毛 豬 共 同 運 銷 計 畫, 計 畫 運 銷 4 萬 8,700 頭 ( 七 ) 受 理 農 民 農 會 合 作 農 場 產 銷 班 等 建 立 農 村 釀 酒 農 村 酒 莊 酒 坊 申 請 作 業 ( 八 ) 辦 理 桃 園 蓮 花 季 活 動 1.2012 桃 園 蓮 花 季 活 動 業 已 執 行 完 成, 活 動 期 間 觀 音 鄉 及 新 屋 鄉 二 鄉 遊 客 數 達 32.1 萬 人, 營 業 額 達 3,196.35 萬 元, 期 藉 由 蓮 花 產 業 活 動, 整 合 休 閒 旅 遊 資 源, 建 立 休 閒 品 牌, 促 進 就 業 機 會, 持 續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建 設 富 麗 農 村, 增 加 農 民 所 得 2. 目 前 規 劃 籌 備 2013 桃 園 蓮 花 季 活 動 ( 九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農 漁 民 子 女 獎 學 金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至 4 月 1 日 ( 因 3 月 31 日 適 逢 假 日, 故 順 延 1 日 ) 至 各 農 漁 會 申 請 ( 十 ) 已 完 成 101 年 度 桃 園 縣 優 質 農 業 整 合 發 展 推 廣 計 畫 - 印 製 優 質 農 業 之 美 月 曆 8 萬 份 14

五 農 地 管 理 工 作 ( 一 ) 竹 圍 及 永 安 漁 港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1.101 年 度 爭 取 漁 業 署 補 助 經 費 463 萬 元, 縣 府 配 合 款 250 萬 元, 總 工 程 費 713 萬 元, 辦 理 永 安 漁 港 港 口 緊 急 疏 浚 工 程,101 年 8 月 13 日 開 工, 於 101 年 11 月 10 日 完 工, 疏 浚 土 方 量 4 萬 8,920 立 方 公 尺 2.101 年 度 爭 取 漁 業 署 補 助 經 費 300 萬 元, 台 灣 中 油 桃 園 煉 油 廠 1,500 萬 元, 辦 理 竹 圍 漁 港 航 道 緊 急 疏 浚 工 程,101 年 7 月 26 日 開 工, 於 101 年 11 月 23 日 完 工, 疏 浚 土 方 量 14 萬 立 方 公 尺 3. 興 辦 竹 圍 漁 港 南 岸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所 需 總 工 程 費 2,400 萬 元, 漁 業 署 核 定 補 助 850 萬 元, 台 電 協 助 基 金 補 助 650 萬 元, 不 足 部 分 由 縣 府 自 行 籌 措 編 列, 工 程 於 101 年 10 月 發 包, 預 定 102 年 3 月 底 完 工 4. 完 成 新 屋 鄉 客 家 雙 星 - 產 業 雙 軸 計 畫 - 形 塑 永 安 客 家 漁 港 規 劃 及 工 程 計 畫 規 劃 設 計, 以 形 塑 永 安 漁 港 為 全 國 獨 具 客 家 特 色 休 閒 漁 港 5. 跨 社 子 溪 自 行 車 道 鐵 橋 新 建 工 程 為 推 動 縣 長 對 客 家 雙 星 產 業 雙 軸 規 劃 案 執 行 之 決 心, 並 朝 農 漁 生 產 及 觀 光 遊 憩 共 榮 之 願 景 邁 進,102 年 度 辦 理 跨 社 子 溪 自 行 車 道 橋 新 建 工 程, 總 工 程 經 費 約 新 台 幣 4,300 萬 元,102 年 3 月 5 日 已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目 前 簽 辦 辦 理 發 包 作 業 中, 工 程 期 限 270 天, 預 定 103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工 結 案 6. 為 發 展 永 安 漁 港 觀 光 休 閒 漁 業, 著 手 興 辦 北 岸 整 體 改 善 計 畫, 總 計 劃 所 需 經 費 新 台 幣 2 億 2,500 萬 元,102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第 一 期 工 程, 興 建 圍 堤 約 320 公 尺, 所 需 總 工 程 費 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目 前 已 完 成 預 算 書 圖 設 計 工 作, 並 提 送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中 15

( 二 ) 農 地 管 理 業 務 辦 理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農 業 用 地 變 更 非 農 業 使 用 農 業 用 地 容 許 使 用 等 業 務 輔 導 恢 復 農 業 使 用, 計 179 件, 農 業 用 地 變 更 非 農 業 使 用 54 件, 收 取 農 業 用 地 變 更 非 農 業 使 用 回 饋 金 2,795 萬 8,827 元 ( 三 )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1. 辦 理 蘆 竹 鄉 外 社 社 區 及 楊 梅 永 寧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書 審 查 及 核 定 及 輔 導 內 柵 等 58 處 社 區 參 加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各 階 段 培 訓 2.101 年 10 月 26 日 假 龍 潭 鄉 農 村 再 生 社 區 舉 辦 本 縣 公 部 門 各 局 處 及 鄉 ( 市 ) 鎮 公 所 社 區 承 辦 人 員 及 第 一 線 社 區 工 作 者 觀 摩 六 動 物 防 疫 工 作 ( 一 ) 推 動 豬 瘟 與 口 蹄 疫 撲 滅 計 畫 1. 轄 內 豬 隻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計 76,167 頭 次 ; 豬 瘟 預 防 注 射 計 117,812 頭 次 2. 輔 導 養 豬 農 戶 加 強 自 衛 防 疫 工 作 派 員 訪 視 農 戶 計 891 場 次 3. 參 加 各 養 豬 班 會 及 辦 理 農 民 講 習, 宣 導 豬 隻 防 疫 工 作 計 5 場 次 4. 辦 理 本 縣 口 蹄 疫 防 治 小 組 週 會 議 18 場 次 ( 二 ) 化 製 場 之 消 毒 與 管 理 1. 查 核 轄 內 化 製 場 化 製 原 料 數 量 248.839 噸, 化 製 原 料 來 源 三 聯 單 2,681 張 2. 查 核 化 製 場 衛 生 管 理 次 數 30 次 3. 查 核 化 製 原 料 運 輸 車 次 數 13 輛 次 4. 委 託 化 製 合 約 數 563 場 ( 三 ) 獸 醫 師 管 理 獸 醫 師 ( 佐 ) 執 業 執 照 申 請 核 發 10 件 獸 醫 師 歇 業 8 件 獸 16

醫 師 ( 佐 ) 執 業 處 所 變 更 9 件 消 費 爭 議 1 件 ( 四 )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1. 動 物 用 藥 品 新 藥 抽 樣 配 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辦 理 動 物 用 藥 廠 之 新 藥 申 請 檢 驗 登 記 之 抽 樣 封 存 工 作 計 20 件 2. 動 物 用 藥 品 生 物 疫 苗 抽 樣 辦 理 動 物 用 藥 商 之 生 物 疫 苗 抽 樣 封 存 監 督 黏 貼 合 格 證 及 放 行 計 6 件 次 3. 動 物 用 藥 品 製 造 廠 原 料 使 用 情 形 及 銷 售 使 用 紀 錄 查 核 14 場 次 4. 宣 導 動 物 用 藥 品 法 規 宣 導 及 現 場 訪 查 動 物 用 藥 廠 販 賣 業 者 及 寵 物 業 動 物 用 藥 品 法 規 共 計 241 場 次 ( 五 ) 畜 牧 場 動 物 用 藥 監 測 工 作 輔 導 養 畜 禽 業 者 正 確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以 防 範 畜 禽 及 其 產 品 發 生 藥 物 殘 留, 保 障 國 人 之 食 用 安 全,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工 作 轄 內 養 畜 禽 戶 抽 樣 檢 測, 共 採 樣 : 雞 肉 8 件 鵝 肉 12 件 鴨 肉 12 件 鴨 蛋 6 件 羊 奶 2 件 雞 蛋 4 件 牛 乳 10 件 豬 血 清 578 件 牛 血 清 15 件 豬 毛 306 件 羊 血 清 30 件 ( 六 ) 家 畜 禽 疾 病 病 性 鑑 定 暨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1. 家 畜 禽 疾 病 病 性 鑑 定 豬 1 件 次 2 頭 ; 牛 1 件 次 5 頭 ; 野 生 動 物 2 件 次 12 隻 ( 天 鵝 麻 雀 等 ); 犬 及 貓 隻 中 毒 案 件 7 件 10 隻 ;; 以 上 檢 驗 結 果 為 防 治 工 作 與 診 療 輔 導 依 據 2.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病 性 鑑 定 防 治 工 作 9 件 次 ( 螃 蟹 3 件 59 隻 吳 郭 魚 2 件 7 尾 鯽 魚 1 件 1 尾 鱸 鰻 3 件 16 隻 ) 共 83 尾 ( 隻 ) 次 ; 17

水 質 檢 驗 5 件 ; 防 疫 指 導 10 戶 3. 協 助 錦 鯉 魚 養 殖 業 者 疾 病 防 疫 工 作 對 錦 鯉 魚 愛 好 者 與 養 殖 業 者 協 助 疾 病 防 疫 工 作 與 至 養 殖 場 宣 導 錦 鯉 魚 防 疫 資 訊 檢 診 資 訊 2 場 次 ( 七 ) 草 食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1. 草 食 動 物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乳 牛 1,349 頭 次 肉 牛 181 頭 次 及 肉 羊 160 頭 次 乳 羊 105 頭 次 鹿 59 頭 次 2. 配 合 乳 牛 及 乳 羊 場 結 核 病 檢 驗 同 時 輔 導 草 食 動 物 飼 養 場 加 強 自 衞 防 疫 消 毒 工 作, 計 82 戶 次 ( 八 ) 家 禽 疾 病 防 治 1.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採 血 監 測 土 雞 活 禽 攤 商 監 測 4 場 共 20 隻, 養 禽 場 白 肉 雞 4 場 蛋 種 雞 1 場 蛋 雞 2 場 水 禽 場 2 場, 肉 種 雞 1 場 ; 計 200 隻, 除 肉 種 雞 1 場 ( 抗 體 異 常 ) 送 檢 監 測 病 毒 結 果 皆 為 陰 性 2. 主 動 協 助 養 禽 場 消 毒 共 132 場 次 3. 養 禽 場 臨 床 訪 視 調 查 共 150 場 次 4. 參 與 宣 導 產 銷 班 班 會 6 場 次 配 合 其 他 單 位 會 議 宣 導 禽 流 感 防 疫 業 務 5 場 次 5. 參 與 北 部 地 區 縣 市 聯 繫 會 議 2 場, 辦 理 本 縣 禽 流 感 防 疫 演 練 1 場 次 6. 參 加 農 委 會 防 檢 局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疫 及 疫 情 調 查 會 議 5 場 7. 辦 理 家 禽 屠 宰 場 人 道 查 核 4 場 次 8. 辦 理 本 縣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治 小 組 週 會 議 20 場 次 9. 辦 理 本 縣 動 物 疾 病 工 作 防 治 小 組 會 議 4 場 次 10. 家 禽 場 進 出 口 追 蹤 檢 疫 2 場 次 18

( 九 ) 野 生 動 物 急 救 1. 篩 檢 寵 物 鳥 禽 繁 殖 場 禽 流 感 抽 血 及 喉 頭 拭 子 送 中 興 大 學 檢 測, 計 12 場 240 隻 次, 送 檢 監 測 結 果 均 為 陰 性 2. 中 途 安 置 與 育 養 無 主 棄 養 之 哺 乳 獸 4 頭 鳥 禽 24 隻 及 爬 蟲 類 2 隻, 進 口 野 生 動 物 追 蹤 檢 疫 訪 視 計 6 場 次 246 頭 ( 隻 ) ( 十 ) 動 物 保 護 業 務 1. 寵 物 業 管 理 及 寵 物 登 記 業 務 (1) 辦 理 寵 物 業 許 可 證 核 發 數 38 件 (2) 辦 理 寵 物 登 記 4,302 件 (3) 辦 理 寵 物 業 檢 舉 申 訴 稽 查 等 34 件 (4)101 年 度 評 鑑 特 定 寵 物 業, 於 11 月 8 日 完 成 評 鑑 204 家 (5)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2 月 份 已 查 核 ( 含 受 理 檢 舉 ) 特 定 寵 物 業 152 家 ( 現 有 238 家 ) 2. 動 物 保 護 法 相 關 業 務 與 違 法 案 件 之 查 緝 業 務 (1) 辦 理 動 物 保 護 申 訴 主 動 稽 查 及 勸 導 等 3,266 件, 行 政 罰 鍰 2 件 有 沒 入 動 物 69 件, 有 期 徒 刑 1 件 ; 棄 養 動 物 19 件 行 政 裁 罰 1 件 (2) 辦 理 輸 入 動 物 追 蹤 檢 疫 ( 犬 貓 ) 67 件 離 島 地 區 32 件 (3) 辦 理 狂 犬 病 疫 苗 預 防 注 射 13,200 頭 (4) 犬 隻 遺 失 協 尋 60 件 (5) 辦 理 1999 動 物 ( 犬 貓 ) 急 難 救 助 100 件 ( 犬 72 貓 28) (6)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1 年 度 全 國 動 物 保 護 業 務 評 鑑 評 比, 本 縣 榮 獲 第 3 名 ( 優 等 ),100 年 度 為 第 5 名 3. 辦 理 動 物 保 護 領 域 各 類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活 動 業 務 (1) 協 助 本 縣 動 物 保 護 法 之 案 件 警 政 ( 南 區 : 基 層 警 佐 ) 教 育 訓 練 共 5 場 次 (102 年 1 月 ), 北 區 8 場 次 ( 基 層 警 佐 交 通 大 隊 婦 女 隊 等, 19

102 年 3 月 ), 巡 官 2 場 次 (102 年 3 月 ), 宣 導 核 心 議 題 : 動 物 保 護 法 之 宣 導 與 案 件 ( 例 ) 分 析 絕 育 狂 犬 病 防 疫 晶 片 植 入 寵 物 登 記 園 區 犬 貓 認 領 養 行 銷 推 廣 等 (2) 辦 理 犬 貓 絕 育 手 術 2,744 隻 ( 犬 1,575 貓 1,169) (3) 辦 理 寵 物 登 記 申 訴 與 稽 查 2,884 件 及 公 園 寵 物 登 記 宣 導 與 稽 查 共 計 2 場 次 (4) 媒 合 財 團 法 人 永 齡 基 金 會 與 臺 灣 大 學 獸 醫 專 業 學 院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觀 音 鄉 大 園 鄉 蘆 竹 鄉 等 公 所 預 算 辦 理 ( 偏 鄉 ~ 大 園 鄉 大 溪 鎮 蘆 竹 鄉 ) 絕 育 5 場 次 計 330 頭 犬 隻 4. 動 物 管 制 與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園 區 業 務 (1) 收 容 犬 隻 統 計 數 據 (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2 月 ) 1 政 府 捕 捉 單 位 捕 捉 2,680 頭 2 民 眾 捕 捉 135 頭 3 飼 主 棄 養 送 交 150 頭 4 飼 主 領 回 148 頭 5 流 浪 犬 認 領 1117 頭 6 人 道 處 理 1,614 頭 (51%) 自 然 死 亡 144 頭 (5%) 7 認 領 養 率 :36%(101 年 10 至 102 年 2 月 ) 20

898 年 至 101 年 進 出 入 園 區 犬 貓 資 訊 表 項 目 98 狗 99 狗 100 狗 101 狗 98 貓 99 貓 100 貓 101 貓 政 府 捕 捉 8919 7870 7593 7041 511 892 1125 900 飼 主 送 交 354 275 282 355 82 52 53 63 進 入 認 養 後 退 回 100 87 48 108 22 13 13 38 民 眾 捕 捉 323 310 325 285 68 80 88 157 其 他 0 149 262 259 0 47 67 95 合 計 9696 8691 8510 8048 683 1084 1346 1253 飼 主 領 回 272 305 284 376 3 11 6 12 流 浪 犬 貓 認 領 784 1575 1977 2374 381 694 791 1014 離 開 人 道 處 理 8065 5570 5370 4746 140 192 275 113 自 然 死 亡 811 1103 871 373 58 156 222 68 其 他 0 37 64 89 0 23 51 42 合 計 9932 8590 8566 6605 582 1076 1345 1249 101 年 犬 隻 認 領 養 率 29.49% 貓 82.10%, 犬 貓 合 計 36.42% 是 全 國 第 4 名 101 年 犬 隻 人 道 處 理 率 58.97% 貓 9%, 犬 貓 合 計 52.24% 100 年 犬 隻 人 道 處 理 率 63.10% 貓 20.4%, 犬 貓 合 計 57.27% 98 年 至 99 年 情 形 詳 前 列 表 21

以 上 量 化 資 訊 說 明 自 98 年 至 102 年, 捕 犬 數 量 人 道 處 理 量 等 逐 步 下 降, 認 領 養 率 逐 步 提 升, 顯 見 認 領 養 推 廣 有 顯 著 績 效, 尊 重 生 命 及 愛 與 祥 和 落 實 了 (2) 收 容 貓 隻 統 計 數 據 : 收 容 385 頭 次, 認 領 養 321 頭, 人 道 處 理 35 頭, 認 領 養 率 83%(101 年 10 月 ~102 年 2 月 ) (3)101 年 犬 貓 認 領 養 總 數 3,338 頭 是 全 國 第 4 名 (4) 園 區 1 日 志 工 訓 練 養 成 68 人 5.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園 區 防 疫 業 務 改 善 計 畫 (1) 園 區 B 區 小 規 模 欄 位 消 毒 淨 空 全 面 疫 苗 預 防 注 射 及 篩 檢 模 式 建 置, 自 101 年 10 月 1 日 至 102 年 2 月 28 日 止 進 入 犬 隻 119 頭, 被 認 領 養 出 犬 隻 108 頭, 0 檢 出 犬 瘟 熱 陽 性, 此 數 據 顯 示 經 過 疫 苗 施 打 消 毒 及 篩 檢 可 大 幅 降 低 傳 染 病 發 生 情 況, 但 礙 於 犬 隻 個 體 差 異 及 傳 染 病 潛 伏 期, 疫 情 只 能 控 制 在 低 發 生 率, 但 是 不 可 能 完 全 不 發 生, 未 來 仍 朝 施 予 疫 苗 注 射 及 加 強 消 毒 措 施 努 力 控 制 病 毒 性 傳 染 病 發 生 (2)100 年 11 月 起 進 行 入 園 動 物 全 面 疫 苗 施 打 及 加 強 消 毒 措 施, 實 施 前 (100 年 1 月 至 10 月 ) 犬 隻 自 然 死 亡 率 11.29% 貓 隻 17.7%, 而 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2 月 犬 隻 自 然 死 亡 率 下 降 至 6.19%,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2 月 為 5%; 貓 隻 為 3%, 依 據 此 數 據 說 明 持 續 疫 苗 施 打 及 消 毒 措 施 在 抵 禦 外 來 病 源 是 必 需 的 策 略 作 為 (3) 流 浪 犬 認 領 養 追 蹤 情 形 101 年 度 幼 犬 存 活 率 95%, 成 犬 存 活 率 99%, 平 均 存 活 率 96.94% 此 數 據 顯 示 經 過 疫 苗 施 打 消 毒 及 篩 檢 可 提 升 流 浪 犬 存 活 率 ; 幼 成 犬 部 份 死 亡 原 因 為 車 禍 (4) 園 區 犬 瘟 熱 盛 行 率 調 查 100 年 (6 月 至 12 月 ) 陽 性 率 27.8% 陰 性 率 72.2% 22

101 年 (1 月 至 12 月 ) 陽 性 率 9.62% 陰 性 率 90.38% 此 數 據 顯 示 經 過 動 線 規 劃 疫 苗 施 打 消 毒 及 篩 檢 可 降 低 犬 瘟 熱 盛 行 率 (5) 各 鄉 鎮 市 動 物 管 制 車 輛 設 備 離 開 園 區 清 洗 消 毒 (6) 園 區 持 續 全 面 施 打 疫 苗, 強 化 設 備 欄 舍 食 器 等 清 洗 消 毒, 參 觀 動 線 規 劃, 志 工 參 與 管 理, 初 步 篩 檢 疫 病 等 措 施 以 防 杜 傳 染 病 於 一 定 閾 值, 讓 縣 民 滿 意 度 提 升 (7)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1 年 度 全 國 動 物 收 容 業 務 評 鑑 評 比, 本 縣 榮 獲 全 國 第 5 名, 主 要 缺 失 在 園 區 人 力 資 源 不 符 於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配 置 規 範 ( 收 容 所 設 置 准 則, 即 飼 養 與 照 顧 動 物 人 力 不 足, 另 相 關 預 算 亦 低 於 五 都 3~5 倍 懸 殊 ; 而 捕 犬 未 能 回 歸 動 物 防 疫 體 系, 以 致 無 法 依 據 園 區 容 量 調 配 捕 犬 數 量, 致 使 園 區 收 容 品 質 不 佳 不 符 動 物 福 利 需 求 6. 動 物 保 護 飼 主 責 任 教 育 宣 導 業 務 (101 年 10 月 至 102 年 2 月 ) 101 年 度 : (1) 10 月 27 日 大 園 鄉 三 石 村 活 動 中 心 免 費 絕 育 與 宣 導 (2) 10 月 28 日 桃 園 市 會 稽 里 快 樂 國 小 宣 導 (3) 11 月 3 日 平 鎮 市 復 興 里 宣 導 (4) 12 月 1 日 平 鎮 綠 風 草 原 餐 廳 TNA 活 動 (5) 12 月 8 日 至 9 日 桃 園 市 藝 文 廣 場 畜 產 嘉 年 華 活 動 (6) 12 月 9 日 大 園 鄉 三 石 村 活 動 中 心 免 費 絕 育 與 宣 導 (7) 12 月 22 日 大 溪 月 眉 里 活 動 中 心 免 費 絕 育 與 宣 導 102 年 度 : (8) 1 月 24 日 龍 潭 大 池 公 園 寵 物 登 記 與 防 疫 稽 查 (9) 1 月 26 日 龍 潭 鄉 農 會 農 民 節 免 費 2 合 1 23

(10) 2 月 6 日 大 溪 鎮 埔 頂 公 園 寵 物 登 記 與 防 疫 稽 查 7. 動 物 管 制 業 務 管 理 (1) 流 浪 犬 源 頭 管 理 1 絕 育 補 助 : 強 化 各 鄉 鎮 市 應 深 入 基 層 鄰 里 宣 導, 偏 鄉 鎮 更 應 定 時 定 點 邀 集 利 害 關 係 人 共 同 或 協 同 辦 理 2 就 地 供 養 之 愛 心 人 士 諮 商, 杜 絕 其 行 為 並 捕 捉 各 鄉 鎮 市 流 浪 犬 為 患 區 域 之 犬 隻 3 飼 主 責 任 教 育 : 藉 由 民 政 警 政 教 育 體 系, 廣 發 文 宣 於 基 層 鄰 里 及 國 中 小 教 育 宣 導 (2) 強 化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獸 醫 體 系, 提 昇 動 物 保 護 事 務 配 套 措 施 (3) 加 強 各 鄉 鎮 市 動 物 管 制 人 員 捕 犬 之 教 育 訓 練, 以 符 動 物 保 護 思 維 及 行 動 (4) 落 實 執 行 動 物 保 護 法 尚 需 財 務 人 力 ( 義 務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員 等 ) 資 源 之 挹 注, 方 可 收 事 半 功 倍 整 體 綜 效 (5) 強 化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首 長 對 動 物 保 護 業 務 之 重 視, 進 而 提 升 動 物 管 制 業 務 執 行 品 質 及 源 頭 管 理 (6) 犬 貓 絕 育 : 函 文 縣 轄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酌 編 102 年 度 絕 育 補 助 預 算, 強 化 源 頭 管 理, 杜 絕 流 浪 犬 滋 生 (7) 邀 集 縣 內 各 公 私 立 工 業 區 漁 港 風 景 區 國 防 用 地 等 主 管 機 關 召 開 流 浪 犬 管 理 協 調 會 議, 確 立 各 單 位 製 作 不 以 任 何 食 物 就 地 供 養 流 浪 犬 不 棄 養 犬 隻 等 標 語 看 板 宣 導, 防 疫 所 於 末 端 指 導 協 助 該 域 流 浪 犬 議 題 (8) 邀 集 國 防 部 第 六 軍 團 指 揮 部 平 鎮 市 公 所 中 壢 市 公 所 協 調 處 理 龍 崗 大 操 場 與 其 廢 棄 營 房 流 浪 狗 問 題 ; 已 輔 導 完 成 不 以 任 何 食 物 就 地 供 養 流 浪 犬 不 棄 養 犬 隻 等 標 語 看 板 (9) 邀 集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桃 園 辦 事 處 中 壢 市 公 所 建 商 等 協 調 24

龍 文 街 國 有 財 產 閒 置 用 地 流 浪 犬 議 題, 包 括 設 施 ( 圍 牆 看 板 標 語 不 以 任 何 食 物 就 地 供 養 流 浪 犬 不 棄 養 犬 隻, 另 結 合 地 方 士 紳 民 眾 持 續 誘 捕 流 浪 犬, 迄 今 達 成 率 約 近 7 成 8. 提 升 動 物 管 制 人 員 執 行 品 質 業 務 (1) 辦 理 本 縣 犬 隻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修 正 芻 型 會 議 2 次, 以 逐 步 完 善 模 式 廣 納 縣 府 行 政 團 隊 動 保 團 體 關 注 議 題, 以 祈 該 條 例 能 符 合 動 物 福 利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配 套 需 求 (2) 依 據 本 縣 犬 隻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遊 蕩 犬 隻 捕 捉 : 由 本 府 農 業 發 展 局 辦 理,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協 辦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局 ), 並 委 託 鄉 ( 鎮 市 ) 公 所 執 行 目 前 本 縣 13 鄉 鎮 市 中 除 龜 山 鄉 是 由 城 鄉 經 建 課 執 行 復 興 鄉 由 農 業 觀 光 課 執 行, 其 餘 公 所 皆 由 清 潔 隊 執 行 捕 捉 犬 隻 統 一 交 由 本 縣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園 區 收 容, 園 區 由 動 物 防 疫 所 管 理 (3)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動 物 管 制 人 員 皆 要 求 須 參 加 人 道 捕 犬 訓 練 並 核 發 管 制 人 員 識 別 證, 並 經 捕 犬 協 調 會 議 決 議 捕 犬 須 採 民 眾 通 報 才 捕 之 被 動 捕 犬 方 式, 若 遇 疏 縱 犬 隻 案 則 請 畜 主 填 具 勸 導 單 交 由 防 疫 所 進 行 後 續 動 物 保 護 法 勸 導 及 裁 處 不 需 捕 捉 (4) 發 放 予 各 鄉 鎮 市 動 物 管 制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之 制 服, 使 執 行 業 務 形 象 上 有 正 當 性 9.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園 區 動 物 福 利 品 質 改 善 計 畫 (1) 新 建 犬 舍 1 棟 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 決 標 完 成 營 造 標 作 業, 預 定 期 程 為 102 年 8 月 可 完 工 啟 用 (2) 爭 取 園 區 尚 未 完 成 修 繕 經 費 編 列, 以 提 升 本 縣 收 容 動 物 福 利, 並 可 有 效 控 制 園 內 犬 貓 傳 染 病 散 播, 進 而 提 升 認 領 養 率 減 少 人 道 處 理, 成 為 對 動 物 友 善 吸 引 民 眾 前 往 的 模 範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園 區 25

貳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一 農 務 工 作 ( 一 ) 配 合 推 動 衛 生 安 全 製 茶 廠 政 策 與 建 立 本 縣 大 宗 商 用 茶 專 區, 落 實 茶 園 安 全 用 藥 與 共 同 防 治, 並 持 續 鼓 勵 老 舊 茶 園 辦 理 茶 園 更 新 與 補 助 相 關 經 費, 預 計 未 來 三 年 內 更 新 面 積 達 60 公 頃, 以 建 構 衛 生 與 品 質 兼 具 的 茶 產 業 ( 二 ) 持 續 配 合 中 央 紅 火 蟻 防 治 策 略, 並 新 增 熱 蒸 氣 灌 注 方 式 供 各 單 位 針 對 公 共 區 域 作 重 點 防 治, 另 外 並 持 續 辦 理 宣 導 講 習 會 與 推 動 籌 組 紅 火 蟻 防 治 志 工 隊, 提 昇 民 眾 自 主 管 理 意 識 增 加 防 治 人 力 ( 三 ) 為 維 護 農 村 生 態 及 自 然 資 源, 設 置 桃 園 縣 有 機 村, 配 合 由 當 地 居 民 自 主 推 動 在 地 有 機 產 業, 落 實 有 機 生 產 生 活 生 態 共 識, 透 過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生 產 標 準 化 運 作 集 團 化, 以 共 同 採 購 生 產 機 械 及 生 產 設 備, 藉 以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並 結 合 農 村 再 生 及 休 閒 農 業, 提 高 有 機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營 造 有 機 生 態 環 境 空 間 及 永 續 農 業 發 展, 以 獲 致 跨 域 的 最 大 共 同 利 益 ( 四 ) 推 廣 蔬 菜 園 藝 作 物 栽 培 設 施, 降 低 5 月 至 9 月 間 因 梅 雨 與 颱 風 季 節 所 造 成 之 災 害 損 失, 穩 定 供 給 平 日 民 生 所 需 蔬 果, 避 免 造 成 社 會 不 安 定 輔 導 本 縣 產 銷 班 農 友 搭 建 田 間 生 產 保 護 設 施 及 自 動 化 機 械 設 備, 以 提 昇 經 營 效 率 推 動 本 縣 園 藝 花 卉 栽 培 設 備, 提 高 使 用 自 動 化 生 產 設 備, 擴 大 使 用 機 械 化 管 理 與 資 訊 管 理 作 業 ( 五 ) 加 強 建 構 安 全 農 業 管 理 體 系, 大 力 推 動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菜 標 章 有 機 農 業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制 度, 以 保 障 民 眾 食 用 安 全 及 明 確 區 隔 農 產 品 類 型 降 低 生 產 擔 負 風 險, 提 升 民 眾 對 國 產 農 產 品 食 用 安 全 的 信 賴 度 ( 六 ) 加 強 農 作 物 農 藥 殘 留 監 測 工 作, 與 農 會 密 切 管 理 農 民 清 冊, 落 實 全 面 性 抽 查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並 加 強 抽 查 參 與 共 同 運 銷 之 農 友, 確 保 生 產 蔬 果 之 安 全, 使 消 費 者 購 買 放 心 食 用 安 心 ( 七 ) 針 對 本 縣 具 有 市 場 競 爭 力 優 勢 之 農 產 品 發 展 優 質 農 糧 產 業, 全 面 推 動 品 牌 行 銷, 對 桃 園 樂 福 米 設 施 蔬 菜 文 心 蘭 切 花 草 本 花 卉 盆 花 桃 園 椪 風 茶 茶 葉 夏 季 瓜 果 綠 竹 筍 等 作 物 品 項 加 強 產 銷 輔 導 26

( 八 ) 推 廣 農 作 物 產 銷 機 械 化 及 自 動 化 以 降 低 農 民 生 產 成 本, 提 高 收 益, 促 進 農 產 業 產 值, 並 且 以 增 加 糧 食 自 給 率 為 首 要 目 的 二 植 物 保 護 工 作 ( 一 ) 積 極 配 合 推 廣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獎 勵 造 林 政 策, 擴 大 本 縣 植 樹 造 林 面 積, 增 加 森 林 水 源 涵 養 碳 吸 存 國 土 保 安 生 態 保 育 等 公 益 效 益 ; 另 一 方 面 亦 輔 導 農 民 將 休 耕 土 地 參 與 造 林, 增 加 農 民 經 濟 收 益 ( 二 ) 辦 理 短 期 經 濟 林 政 策, 活 化 休 耕 農 地, 增 加 農 民 經 濟 收 益 並 推 廣 本 縣 菇 蕈 栽 植 特 色 產 業 ( 三 ) 爭 取 經 費 加 強 辦 理 環 境 綠 美 化 及 植 樹 造 林 所 需 苗 木 之 培 育 工 作, 改 善 本 縣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提 升 天 然 防 災 能 力, 並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之 氣 候 ( 四 ) 辦 理 復 興 鄉 後 山 地 景 改 造 計 畫, 藉 由 廣 植 造 林 樹 種 - 山 櫻 花 之 種 植 及 多 種 櫻 花 品 種 之 嫁 接, 並 間 植 槭 樹, 創 造 符 合 山 坡 地 生 態 保 育 及 兼 具 當 地 休 閒 之 特 色 產 業 ( 五 ) 積 極 辦 理 樹 木 銀 行 業 務, 媒 合 本 縣 公 共 工 程 需 移 植 之 樹 木, 以 維 綠 化 成 果 ( 六 ) 積 極 辦 理 本 縣 生 態 保 護 工 作, 包 括 : 海 岸 濕 地 等 以 維 護 本 縣 自 然 生 態, 並 進 行 保 育 策 略 之 研 擬, 以 求 正 確 之 保 育 方 針, 並 尋 求 生 態 保 育 與 本 縣 發 展 之 平 衡 點 ( 七 ) 加 強 辦 理 外 來 入 侵 植 物 筆 筒 樹 萎 凋 病 及 褐 根 病 防 治 及 宣 導 業 務, 使 民 眾 更 了 解 目 前 週 遭 環 境 之 植 樹 所 遭 受 之 危 害, 及 接 受 政 府 所 施 行 之 防 治 作 業 並 降 低 其 所 造 成 之 公 共 安 全 及 生 態 危 害 ( 八 ) 積 極 辦 理 本 局 管 理 及 代 管 之 公 有 土 地 清 查 作 業, 落 實 國 有 及 縣 有 土 地 之 財 產 管 理 工 作 27

三 漁 牧 工 作 ( 一 ) 加 強 畜 禽 飼 養 場 及 水 產 養 殖 場 管 理, 落 實 肉 用 禽 畜 水 產 品 源 頭 管 理, 確 保 漁 畜 禽 產 品 食 用 安 全 ( 二 ) 持 續 輔 導 家 禽 手 宰 業 者 與 販 賣 業 者 將 家 禽 送 入 合 法 屠 宰 場 進 行 屠 宰, 以 配 合 政 策 施 行 ( 三 ) 加 強 執 行 漁 畜 產 動 物 飼 料 用 藥 抽 檢 工 作 及 家 畜 禽 違 規 屠 宰 行 為 查 緝 等 項 目, 確 保 民 眾 食 品 安 全 ( 四 ) 加 強 辦 理 縣 內 外 畜 禽 教 育 宣 導 研 討 與 講 習, 輔 導 家 畜 禽 場 選 購 優 良 品 種, 提 高 畜 禽 生 產 效 率, 強 化 產 業 競 爭 力 ( 五 ) 積 極 宣 導 並 推 動 成 豬 死 亡 保 險 及 斃 死 畜 禽 載 運 至 化 製 場 化 製 等 及 毛 豬 共 同 運 銷 工 作 並 積 極 輔 導 畜 牧 場 委 託 化 製 之 簽 定, 防 堵 斃 死 畜 禽 流 用, 維 護 消 費 者 健 康 ( 六 ) 協 助 畜 牧 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證 換 發 及 農 民 污 染 防 治 法 令 宣 導, 改 善 禽 畜 牧 場 污 染 防 治 及 落 實 環 境 保 護, 建 立 產 業 新 形 象 ( 七 ) 輔 導 漁 業 提 供 便 利 漁 業 資 訊 資 源 保 護 及 漁 民 作 業 安 全 維 護 並 加 強 水 產 品 品 質 衛 生 監 測 ( 八 ) 加 強 輔 導 漁 會, 健 全 漁 會 組 織 及 漁 民 生 產 設 備 漁 船 檢 查 漁 業 執 照 核 發, 提 高 服 務 功 能, 確 保 漁 民 權 益, 增 加 漁 獲 改 善 漁 民 生 計 ( 九 ) 積 極 查 核 違 法 飼 養 之 畜 牧 場, 並 輔 導 其 申 請 合 法 化 ( 十 ) 積 極 推 廣 綠 能 養 豬 畜 牧 廢 棄 物 減 廢 再 利 用 之 輔 導 工 作 ( 十 一 ) 加 強 辦 理 本 縣 在 地 特 色 畜 禽 產 品 推 廣 及 輔 導 其 行 銷 工 作 ( 十 二 ) 積 極 辦 理 本 縣 畜 牧 類 農 情 統 計 調 查 及 畜 禽 類 天 然 災 害 補 助 工 作 ( 十 三 ) 輔 導 本 縣 畜 牧 場 將 禽 畜 糞 委 託 各 堆 肥 場 辦 理 禽 畜 糞 廢 棄 物 處 理 工 作 ( 十 四 ) 積 極 辦 理 本 縣 畜 禽 產 銷 班 組 織 計 畫 ( 養 豬 養 牛 養 雞 產 銷 班 ) 28

四 輔 導 工 作 ( 一 ) 加 強 農 會 員 工 的 教 育 與 培 訓, 以 提 升 農 會 員 工 服 務 品 質 及 各 種 相 關 業 務 知 識 及 技 能, 辦 理 職 前 訓 練 專 業 研 習, 使 每 位 員 工 成 為 具 有 現 代 化 經 營 理 念 之 專 業 人 才 ( 二 ) 賡 續 推 動 農 業 休 閒 計 畫, 積 極 輔 導 本 縣 成 立 休 閒 農 業 區, 帶 動 休 閒 農 業 及 觀 光 活 動 ( 三 ) 積 極 輔 導 本 縣 農 民 參 與 全 國 十 大 神 農 選 拔, 提 升 農 業 人 力 素 質 及 農 民 社 經 地 位 ( 四 ) 輔 導 各 農 會 及 農 民 團 體, 讓 現 有 及 計 畫 中 行 銷 活 動 精 緻 化 及 具 策 略 性, 並 增 加 有 效 行 銷 管 道 : 透 過 網 路 E 化, 有 效 結 合 媒 體 網 站 等 擴 大 宣 傳, 並 研 析 結 合 超 市 農 會 策 略 聯 盟 等 經 營 體 質 良 好 的 農 業 產 業, 鼓 勵 同 業 聯 合 行 銷 並 結 合 異 業 共 同 行 銷, 增 加 通 路, 讓 在 地 產 業 能 長 久 經 營 ( 五 ) 加 強 農 保 清 查 工 作, 以 維 護 農 會 基 層 會 員 之 權 益 五 農 地 管 理 工 作 ( 一 ) 為 發 展 新 屋 鄉 客 家 雙 星 - 產 業 雙 軸 計 畫, 推 動 縣 長 對 客 家 雙 星 產 業 雙 軸 規 劃 案 執 行 之 決 心 及 朝 農 漁 生 產 及 觀 光 遊 憩 共 榮 之 願 景 邁 進,102 年 度 將 辦 理 跨 社 子 溪 自 行 車 道 橋 新 建 工 程, 總 工 程 經 費 約 新 台 幣 4,300 萬 元,102 年 3 月 5 日 已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目 前 簽 辦 辦 理 發 包 作 業 中, 工 程 期 限 270 天, 預 定 103 年 6 月 30 日 前 完 工 結 案 串, 本 工 程 預 期 效 益 除 可 串 連 社 子 溪 兩 岸, 引 導 南 岸 綠 色 走 廊 之 自 行 車 遊 客 進 入 永 安 漁 港 消 費, 提 高 漁 民 收 益 外, 並 可 提 供 遊 客 優 質 觀 光 休 閒 漁 港 空 間 ( 二 ) 發 展 永 安 漁 港 觀 光 休 閒 漁 業, 辦 理 北 岸 整 體 改 善 計 畫, 總 計 劃 所 需 經 費 新 台 幣 2 億 2,500 萬 元,102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第 一 期 工 程, 興 29

建 圍 堤 約 320 公 尺, 所 需 總 工 程 費 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目 前 已 完 成 預 算 書 圖 設 計 工 作, 並 已 提 送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中, 未 來 可 產 生 約 4.5 公 頃 新 生 土 地, 提 供 港 區 作 為 停 車 場 及 景 觀 綠 地, 串 聯 新 屋 濱 海 遊 憩 區, 共 同 發 展 發 展 觀 光 休 閒 漁 業, 以 提 昇 觀 光 遊 憩 功 能 ( 三 ) 92 年 新 建 一 座 竹 圍 漁 港 彩 虹 橋, 主 要 聯 繫 大 園 竹 圍 漁 港 與 蘆 竹 海 湖 兩 地, 橋 身 設 計 採 取 紐 爾 遜 鋼 拱 橋, 為 三 向 度 變 化 之 鋼 拱 橋 造 型, 已 成 為 當 地 漁 港 觀 光 勝 地 新 地 標, 提 供 民 眾 一 個 賞 景 的 好 地 方, 惟 目 前 因 已 屆 歲 修 年 限, 期 藉 重 新 塗 裝 活 化, 能 帶 動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本 計 劃 初 步 估 計 所 需 總 經 費 新 台 幣 6000 萬 元, 俟 完 成 初 步 計 劃 書 後, 專 案 提 送 中 央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 四 )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執 行 辦 理 農 地 利 用 及 加 強 優 良 農 地 管 理, 維 護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之 完 整, 使 農 業 與 相 關 產 業 共 榮 共 存 ( 五 )102 年 度 將 輔 導 50 個 農 村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並 輔 導 10 個 農 村 社 區 完 成 4 階 段 培 訓 課 程, 提 出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六 動 物 防 疫 工 作 ( 一 ) 建 立 動 物 防 疫 疫 情 網, 落 實 執 行 豬 隻 重 要 疾 病 預 防 注 射 ( 豬 瘟 口 蹄 疫 日 本 腦 炎 ), 以 提 升 注 射 覆 蓋 率 ; 教 育 農 民 正 確 的 預 防 注 射 觀 念, 宣 導 畜 主 主 動 參 與 防 疫 工 作, 改 善 豬 場 衛 生 管 理 與 防 疫 情 形 加 強 輔 導 豬 場 衛 生 管 理, 建 立 豬 場 自 衛 防 疫 體 系, 以 安 定 本 縣 養 豬 事 業, 生 產 健 康 美 味 又 安 全 的 豬 肉 ( 二 ) 援 用 資 源 提 升 動 物 疫 病 檢 診 工 作 專 業 度, 積 極 鼓 勵 同 仁 參 加 相 關 學 術 機 構 與 研 究 單 位 及 各 縣 市 獸 醫 師 公 會 舉 辦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與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專 業 職 能, 強 化 內 部 基 礎 專 業 訓 練, 並 依 實 際 操 作 檢 視 更 新 落 實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以 提 升 動 物 疫 病 診 斷 技 術 與 防 治 30

成 效 利 用 網 路 與 雜 誌 蒐 集 國 內 外 相 關 動 物 疾 病 診 斷 資 訊, 整 合 應 用 於 動 物 流 行 病 學 診 斷 防 治 與 宣 導 工 作, 使 相 關 養 殖 業 者 注 重 於 動 物 疫 病 防 治 技 能 以 利 相 關 業 者 經 濟 產 值 提 升 與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 三 ) 輔 導 畜 禽 養 殖 業 者 正 確 使 用 動 物 用 藥 品, 以 防 範 畜 禽 及 其 產 品 發 生 藥 物 殘 留, 落 實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工 作 對 轄 內 養 畜 禽 戶 抽 樣 檢 測 加 強 輔 導 養 殖 場 動 物 用 藥 衛 生 管 理, 協 助 建 立 養 殖 場 自 衛 防 疫 體 系, 以 安 定 本 縣 各 養 殖 事 業, 生 產 健 康 美 味 又 安 全 的 畜 禽 水 產 品, 保 障 國 人 食 肉 安 全 ( 四 ) 辦 理 結 核 病 及 布 氏 桿 菌 病 等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的 檢 除 工 作, 維 護 國 人 飲 用 鮮 乳 的 安 全 及 國 人 之 健 康 ; 加 強 推 動 草 食 動 物 口 蹄 疫 羊 痘 流 行 熱 等 疫 苗 之 注 射 及 防 疫 工 作 並 強 化 農 民 自 衛 防 疫, 定 期 消 毒 及 消 毒 正 確 用 藥 觀 念, 以 減 少 因 疾 病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使 產 業 得 以 穩 定 發 展 辦 理 進 出 口 檢 疫 工 作, 加 強 落 實 境 外 移 入 物 種 疫 病 之 安 全 管 理, 建 立 防 疫 安 全 網 ( 五 ) 持 續 加 強 禽 流 感 等 相 關 禽 病 之 防 疫 工 作, 防 止 疫 病 之 發 生, 以 減 少 農 民 損 失,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 六 ) 致 力 加 強 推 廣 認 領 養 及 寵 物 絕 育 工 作 於 基 層 鄉 里, 並 加 強 寵 物 業 者 之 輔 導 及 管 理, 減 少 街 頭 流 浪 動 物 數 量, 並 發 揮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園 區 功 能 ; 藉 由 本 縣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及 大 學 參 觀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園 區 周 六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園 區 一 日 志 工 服 務 及 飼 主 責 任 教 育 課 程 等 方 式, 推 廣 愛 護 動 物 尊 重 生 命 觀 念, 導 正 縣 民 缺 乏 責 任 感, 丟 棄 寵 物 的 行 為 積 極 宣 導 及 推 廣 狂 犬 病 防 疫 工 作, 保 障 本 縣 人 畜 之 健 康 建 立 流 浪 動 物 緊 急 救 護 醫 療 體 系, 提 昇 本 縣 流 浪 動 物 福 祉 31

參 結 語 近 年 來, 桃 園 縣 農 業 發 展 成 績 亮 眼, 從 縣 長 的 重 視 縣 府 的 輔 導, 到 農 民 的 全 力 投 入 與 努 力, 桃 園 好 米 連 續 3 年, 奪 得 十 大 經 典 好 米 最 高 榮 耀, 亦 受 到 國 際 矚 目 桃 園 縣 農 特 產 品 除 桃 園 好 米 外, 還 有 花 卉 蔬 菜 哈 密 瓜 畜 牧 ( 桃 園 黑 豬 肉 青 殼 蛋 ) 及 東 方 美 人 茶 拉 拉 山 高 山 茶 等 等, 像 拉 拉 山 高 山 茶 也 吸 引 韓 國 茶 人 慕 名 來 臺 觀 摩 桃 園 縣 雖 為 工 商 大 縣, 但 吳 縣 長 堅 持 增 加 農 漁 業 補 助, 激 勵 農 友 精 進 生 產 技 術, 擴 大 行 銷 的 力 道, 期 能 為 本 縣 精 緻 農 業 走 出 一 條 嶄 新 大 道 另 樂 活 慢 活 已 是 現 代 人 生 活 的 主 流, 放 慢 腳 步 去 走 訪 美 麗 又 饒 富 特 色 的 農 村 社 區, 觀 看 特 殊 的 自 然 生 態 欣 賞 在 地 產 業 並 與 熱 情 純 樸 的 農 友 互 動, 成 為 休 閒 旅 遊 超 夯 的 路 線 縣 府 亦 積 極 尋 找 農 的 傳 人, 期 待 能 號 召 年 輕 族 群 朋 友 回 鄕 務 農, 加 入 農 業 生 產 經 營 行 列, 為 傳 統 農 業 注 入 新 活 水, 共 創 農 村 新 風 貌 歷 屆 在 貴 會 策 勵 監 督 下, 各 項 業 務 皆 能 順 利 執 行, 誠 摯 期 盼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能 持 續 給 予 支 持 與 鼓 勵 上 述 報 告 敬 請 指 正 敬 祝 議 長 副 議 長 及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