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書 初 稿 申 覆 申 請 書 獨 立 評 鑑 共 同 評 鑑 申 覆 系 所 ( 請 填 寫 受 評 系 所 名 稱 ):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受 評 單 位 主 管 姓 名 : 呂 寶 靜 簽 章 : 聯 絡 人 : 陳 郁 芬 聯 絡 電 話 : 29387237 地 址 :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Email: sociwork@nccu.edu.tw 本 申 請 書 共 8 頁 ( 含 本 頁 及 附 件 ), 填 表 日 期 : 97 年 9 月 16 日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書 初 稿 申 覆 意 見 表 評 鑑 項 目 項 目 一 評 鑑 過 程 或 訪 評 意 見 摘 述 申 覆 意 見 說 明 檢 附 資 料 說 明 當 該 校 社 會 學 系 考 上 該 所 的 學 生 將 逐 漸 減 少, 甚 至 斷 絕 之 後, 學 生 來 源 將 更 多 元, 宜 考 量 是 否 會 影 響 該 所 的 定 位, 社 會 工 作 所 教 師 習 慣 以 其 母 體 源 自 社 會 學 的 傳 統, 是 否 會 影 響 該 所 發 展 及 學 生 認 同 定 位 等, 均 有 待 觀 察 ( 第 2 頁, 第 2 段 ) 1. 本 所 在 實 地 訪 評 當 日 提 供 兩 屆 學 生 名 單 供 訪 評 委 員 抽 取 晤 談 學 生 之 用, 其 中 95 年 入 學 學 生 14 名 中 有 2 名 係 畢 業 於 政 大 社 會 學 系, 而 96 學 年 入 學 學 生 12 名 中 則 無 政 大 社 會 學 系 畢 業 學 生 ( 請 參 閱 附 件 1), 顯 見 本 所 學 生 來 源 自 成 立 之 時 已 是 多 元 的, 且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都 是 社 會 工 作 ( 或 社 會 福 利 ) 的 博 士 ( 請 參 閱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第 28 頁, 表 2-5-1 ), 因 此 並 不 是 訪 評 報 告 中 所 謂 的 其 母 體 源 自 社 會 學 的 傳 統 2. 本 所 成 立 的 宗 旨 及 教 育 目 標 為 運 用 政 大 擁 有 行 政 管 理 專 業 人 材 師 資 優 勢, 從 直 接 服 務 行 政 管 理 與 政 策 規 劃 等 知 能 的 全 方 向 養 成, 以 及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的 紮 實 訓 練, 培 育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的 社 會 行 政 中 堅 份 子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的 管 理 人 才 具 備 專 業 知 能 與 宏 觀 視 野 的 社 會 工 作 師 由 此 可 知, 本 所 自 成 立 之 際, 教 育 目 標 相 當 明 確, 且 學 生 對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也 十 分 認 同, 不 至 於 因 學 生 來 源 的 更 多 元 而 對 本 所 發 展 及 定 位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附 件 1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學 生 名 冊 一 旦 課 程 結 束 後, 人 力 將 逐 漸 抽 1. 本 校 自 88 年 訂 頒 有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附 件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掉 回 所, 而 授 課 時 數 銳 減 ; 復 因 及 超 支 鐘 點 費 核 計 辦 法 ( 請 參 閱 附 件 2), 依 此 規 數 及 超 支 鐘 點 費 核 計 辦 支 援 勞 動 與 社 會 政 策 學 程 所 需 人 定, 教 師 可 依 研 究 或 碩 士 班 學 生 論 文 指 導 核 減 其 授 法 力 無 法 確 定 何 時 結 束 等 變 動 因 課 時 數, 然 本 所 教 師 在 95 及 96 學 年 度 一 者 因 須 支 素, 導 致 所 務 發 展 出 現 不 確 定 性 援 社 會 學 系 之 大 學 部 課 程, 再 者 因 學 生 尚 未 進 入 論
項 目 三 ( 第 2 頁, 第 6 段 ) 文 撰 寫 的 階 段, 故 三 位 教 師 均 未 申 請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因 而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期 平 均 授 課 時 數 為 9.1 小 時, 其 中 在 本 所 授 課 時 數 為 5.25 小 時 2. 隨 著 本 所 歷 屆 學 生 人 數 之 增 加,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可 以 碩 士 班 學 生 論 文 指 導 或 研 究 核 減 其 授 課 時 數, 每 學 期 每 位 教 師 預 計 可 核 減 2-3 小 時, 平 均 每 位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為 6 小 時, 將 可 減 輕 教 師 負 荷 又 自 97 學 年 起, 本 所 不 須 支 援 社 會 學 系 大 學 部 課 程, 因 此 教 師 將 可 專 心 於 本 所 授 課 3. 本 所 課 程 係 按 照 基 礎 必 修 課 程 方 法 選 修 課 程 領 域 選 修 課 程 之 架 構 規 劃 層 次 分 明 且 具 有 連 貫 性 ( 訪 評 意 見 第 3 頁 最 後 1 段 ), 且 規 劃 課 程 時 即 預 定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期 授 課 6 小 時, 顯 見 支 援 或 不 支 援 學 程 之 課 程 不 至 於 造 成 本 所 所 務 發 展 的 不 確 定 性 惟 研 究 生 討 論 活 動 空 間 明 顯 不 1. 本 所 之 專 屬 教 學 空 間 包 含 兩 間 研 討 室 及 一 間 期 刊 足, 且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室 所 辦 公 室, 另 配 置 有 一 間 學 會 活 動 室 及 一 間 電 腦 室, 供 學 室 研 究 生 活 動 等 空 間 分 布 在 八 生 討 論 及 撰 寫 報 告 之 用, 而 兩 間 研 討 室 及 一 間 期 刊 樓 及 十 四 樓, 相 隔 六 層 樓, 有 礙 室 均 作 為 上 課 之 用 ( 請 參 閱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第 31-34 教 師 和 學 生 之 課 外 互 動 與 教 學 品 頁 及 表 2-7-1 ) 惟 自 所 成 立 至 今, 每 學 期 排 課 的 質, 宜 調 整 之 ( 第 7 頁, 第 1 段 ) 教 室 至 多 為 2 間, 通 常 仍 有 1 間 研 討 室 可 開 放 供 學 生 作 為 討 論 及 活 動 之 用, 空 間 雖 不 是 很 充 裕, 但 以 每 年 招 生 15 名 學 生 的 使 用 情 形 來 看, 堪 稱 夠 用, 不 至 於 明 顯 不 足, 本 所 仍 將 持 續 向 本 校 社 科 院 爭 取 更 多 空 間 2. 儘 管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室 所 辦 公 室 研 究 生 活 動 空 間 不 在 同 一 樓 層, 但 仍 在 同 一 棟 建 築 物 中, 因 此
對 於 師 生 互 動 之 阻 礙 不 大 ; 再 者, 訪 評 意 見 第 6 頁 項 目 三 之 第 2 段 也 提 及 導 師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導 師 制 度 及 固 定 晤 談 時 間 等 給 予 學 生 協 助, 因 此 本 所 空 間 不 在 同 一 樓 層 對 師 生 課 外 互 動 影 響 有 限, 且 教 學 品 質 理 當 不 會 受 影 響 (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學 生 名 冊 95 學 年 入 學 學 生 :14 人 學 號 姓 名 畢 業 學 校 身 份 別 性 別 95264001 劉 懿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95264002 徐 雅 嵐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95264003 謝 明 峰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5264004 洪 婉 嫃 私 立 銘 傳 大 學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系 男 95264005 曾 于 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5264006 容 怡 仙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地 政 學 系 土 地 管 理 組 95264007 林 佳 怡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5264008 謝 筱 潔 私 立 元 智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95264009 章 思 偉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男 95264010 劉 淑 怡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95264011 楊 祝 惠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組 95264012 洪 筱 涵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組 95264013 白 立 德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哲 學 系 男 95264014 許 裕 昌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在 職 生 男
96 學 年 入 學 學 生 :12 人 學 號 姓 名 畢 業 學 校 身 份 別 性 別 96264001 謝 佳 男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男 96264002 陳 虹 彣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6264003 韓 婷 婷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6264004 鄭 雅 云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6264005 黃 佳 琦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6264006 陳 宜 婷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6264007 馮 譯 葶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96264009 李 琪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組 96264010 石 晏 宇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男 96264011 蔡 旻 真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組 96264014 林 明 莉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在 職 生 96264015 蔡 佳 玲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在 職 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超 支 鐘 點 費 核 計 辦 法 88 年 6 月 17 日 第 105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89 年 6 月 16 日 第 109 次 90 年 1 月 12 日 第 11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91 年 6 月 13 日 第 118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3 年 4 月 24 日 第 128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1 月 9 日 第 14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一 至 四 條 第 十 條 及 增 列 第 三 之 一 條 第 一 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規 範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及 超 支 鐘 點 費 有 關 事 項, 特 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如 下 : 一 教 授 : 八 小 時 二 副 教 授 : 九 小 時 三 助 理 教 授 : 九 小 時 四 講 師 : 十 小 時 依 各 項 規 定 或 辦 法 抵 減 後 之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三 小 時, 但 情 形 特 殊 經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計 算, 以 一 年 之 授 課 時 數 平 均 值 計 算 第 三 條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得 核 減 其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如 下 : 一 兼 副 校 長 : 核 減 六 小 時 二 兼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院 長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 核 減 四 小 時 三 兼 系 主 任 研 究 所 所 長 : 核 減 三 小 時 四 兼 學 程 主 任 執 行 長 一 級 研 究 中 心 主 管 : 核 減 二 小 時 五 兼 其 他 行 政 職 務 者 : 核 減 二 至 四 小 時 第 三 條 之 一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本 校 新 進 教 師 限 期 升 等 辦 法 申 請 抵 免 授 課 時 數 獎 勵 及 其 他 相 關 辦 法 者, 其 授 課 時 數 依 各 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副 教 授 申 請 升 等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申 請 升 等 副 教 授 之 前 三 學 年 中,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得 擇 一 學 年 減 授 六 小 時 授 課 時 數 經 本 校 延 攬 之 傑 出 人 才, 於 新 聘 三 年 內, 得 酌 減 授 課 時 數, 惟 每 學 年 授 課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六 小 時 第 四 條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超 過 其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者, 得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支 領 超 支 鐘 點 費,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超 授 之 時 數 視 同 義 務 教 學
超 支 鐘 點 費 以 全 學 年 度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於 每 學 年 之 第 二 學 期 一 併 核 發 第 五 條 專 任 教 師 具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核 減 其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但 不 得 支 領 超 支 鐘 點 費 : 一 擔 任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或 其 他 經 學 術 研 究 合 作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學 術 性 研 究 計 畫 而 未 支 領 酬 勞 者, 每 一 案 其 主 持 人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一 小 時, 共 同 主 持 人 協 同 主 持 人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半 小 時 共 同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為 多 人 時, 其 核 減 時 數 按 人 數 平 均 核 減 之 核 減 計 畫 最 多 為 二 案,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每 學 期 最 多 為 二 小 時,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二 指 導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論 文 而 未 領 論 文 指 導 費 者, 每 一 博 士 班 學 生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一 小 時,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 每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半 小 時,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 共 同 指 導 者, 平 均 核 減 之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每 學 期 合 計 最 多 為 二 小 時 前 項 一 二 兩 款 核 減 授 課 時 數, 每 學 期 合 計 最 多 為 三 小 時 第 六 條 專 任 教 師 經 同 意 借 調 者, 授 課 時 數 達 二 小 時 以 上, 始 視 為 返 校 義 務 授 課 第 七 條 專 任 教 師 在 校 外 兼 課, 應 由 其 兼 課 學 校 先 商 得 本 校 同 意, 每 週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第 八 條 兼 任 教 師 之 授 課 時 數 如 左 : 一 未 具 公 教 人 員 身 分 者 :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以 六 小 時 為 限, 超 授 之 時 數 視 同 義 務 教 學 二 具 公 教 人 員 身 分 及 本 校 退 休 教 師 者 :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以 四 小 時 為 限 第 九 條 實 習 課 程 之 時 數 均 減 半 計 算, 但 教 育 實 習 及 語 言 實 習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校 長 發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帶 決 議 : 副 教 授 或 助 理 教 授 適 用 第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減 授 授 課 時 數, 各 以 一 次 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