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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2. 男 性 病 患 : 需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排 卵 日 指 導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運 動 指 導 生 活 作 息 指 導 ( 二 ) 保 胎 : 需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黃 體 評 估 出 血 狀 況 評 估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衛 教 十 支 付 方 式 : ( 一 ) 本 計 畫 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如 附 表 2 ( 二 ) 本 計 畫 之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並 採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留 用 至 下 季 若 全 年 預 算 尚 有 結 餘, 則 進 行 全 年 結 算,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十 一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審 查 ( 一 )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1.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申 報 格 式 之 總 表 段 : 本 計 畫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列 為 專 案 案 件 2.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申 報 格 式 點 清 單 段 : (1). 案 件 分 類 : 請 填 報 22( 中 醫 其 他 案 件 )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 一 ): 請 填 報 J8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 二 )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支 付 程 序 審 查 專 業 審 查 事 前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及 檔 案 分 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十 二 執 行 成 效 ( 一 )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或 年 度 結 束 後 三 十 日 內, 檢 送 執 行 報 告 至 中 醫 全 聯 會, 執 行 報 告 之 格 式 及 內 容, 依 送 審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及 要 項 撰 寫 執 行 成 果 及 實 施 效 益, 執 行 報 告 之 內 容 將 做 為 下 年 度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之 依 據 ( 二 ) 實 施 效 益 需 包 含 如 下 : 1. 助 孕 : (1) 助 孕 成 功 率 (= 成 功 受 孕 個 案 / 不 孕 看 診 個 案 ) 註 : 夫 妻 同 時 就 醫 者 成 功 及 看 診 皆 計 為 2 (2) 受 孕 成 功 者 之 完 整 治 療 過 程 病 歷 報 告 ( 含 診 斷 依 據 基 礎 體 溫 表 中 醫 診 療 記 錄 等 資 訊 ) A. 助 孕 診 療 紀 錄 表 ( 每 月 記 載, 每 季 上 傳 )- 女 性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濾 泡 期 平 均 溫 度 排 卵 期 平 均 溫 度 ( 加 註 排 卵 日 期 ) 黃 體 期 平 均 溫 度 濾 泡 期 天 黃 體 期 天 是 否 受 孕 B. 助 孕 診 療 紀 錄 表 ( 每 月 記 載, 每 季 上 傳 )- 男 性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精 蟲 形 態 良 率 液 化 雜 質 活 動 力 是 否 受 孕 2. 保 胎 (1) 保 胎 成 功 率 (= 孕 期 超 過 20 週 以 上 個 案 / 保 胎 看 診 個 案 ) (2) 順 利 生 產 者 之 完 整 治 療 過 程 病 歷 報 告 ( 含 診 斷 依 據 中 醫 診 療 記 錄 等 資 訊 )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心 跳 懷 孕 初 期 症 狀 及 心 理 評 估 量 表 血 壓 噁 心 嘔 吐 出 血 憂 鬱 心 悸 頭 痛 眩 暈 微 熱 便 秘 十 三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如 於 執 行 期 間, 因 有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且 經 保 險 人 予 以 停 止 特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者, 本 計 畫 執 行 資 格 將 同 步 自 處 分 停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日 起 終 止 十 四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中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修 正,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通 則 : 一 本 標 準 所 訂 支 付 點 包 括 中 醫 師 診 療 處 置 處 方 藥 費 調 劑 費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費,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污 水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其 他 基 本 執 業 成 本 ( 如 不 計 價 藥 材 建 築 與 設 備 醫 療 責 任 保 險 及 水 電 等 雜 項 支 出 ) 二 本 計 畫 之 醫 療 服 務 量 診 察 費 針 灸 申 報 量, 應 獨 立 計 算 且 申 報 時 不 併 入 該 院 所 原 門 診 合 理 量 針 灸 原 申 報 量 合 併 計 算 三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以 書 面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者, 依 本 標 準 所 定 點 申 報 後, 每 一 申 報 案 件 由 保 險 人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定 扣 留 點, 所 扣 留 點 作 為 委 託 辦 理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之 費 用 四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當 次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各 章 節 之 診 療 項 目 五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 同 一 個 案 ) 每 週 限 申 報 一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表 支 付 點 編 診 療 項 目 P39001 中 醫 助 孕 照 護 處 置 費 (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1200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 排 卵 期 評 估, 女 性 頇 含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之 診 療 )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頇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P39002 中 醫 助 孕 照 護 處 置 費 ( 不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 排 卵 期 評 估, 女 性 頇 含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900 療 法 之 診 療 )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頇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P39003 中 醫 保 胎 照 護 處 置 費 (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1200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頇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P39004 中 醫 保 胎 照 護 處 置 費 ( 不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900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頇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附 件 一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申 請 表 基 院 所 名 稱 院 所 代 碼 本 資 料 檢 送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e-mail: 聯 絡 電 話 :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教 職 年 資 每 週 診 療 時 間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件 項 目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機 構 章 戳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醫 全 聯 會 審 核 意 見 欄 1 審 核 通 過 2 不 符 合 規 定 3 資 料 不 全, 請 補 齊 4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 日 期 章 戳 : 本 欄 由 審 查 單 位 填 寫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南 部 場 次 )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承 辦 單 位 :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執 行 會 高 屏 區 分 會 協 辦 單 位 :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執 行 會 南 區 分 會 高 雄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大 高 雄 中 醫 師 公 會 屏 東 縣 中 醫 師 公 會 舉 辦 日 期 :104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舉 辦 地 點 : 高 雄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明 華 路 251 5 樓 )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費 200 元, 全 程 出 席 之 中 醫 師 可 另 外 申 請 中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4 點 ( 積 分 費 用 400 元 另 計 ) 二 報 名 費 或 積 分 費 請 於 104 年 01 月 16 日 前 利 用 郵 政 匯 票 或 現 金 袋 ( 戶 名 : 中 執 會 高 屏 區 分 會 ) 及 填 寫 報 名 表 掛 寄 送 本 會 三 逾 期 報 名 者, 請 當 日 至 現 場 報 名 ; 現 場 報 名 恕 不 提 供 講 義 四 表 格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中 執 會 高 屏 區 分 會 地 址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明 華 路 251 5 樓 電 話 :(07)5525851,5525852 傳 真 :(07)5542901 ----------------- ------------------ ----------------- -----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報 名 表 104 年 1 月 25 日 南 部 場 次 報 名 表 姓 名 連 電 絡 電 話 : 話 手 機 : 所 屬 服 務 醫 療 公 會 院 所 身 分 證 字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通 訊 地 址 申 請 繼 續 教 育 點 ( 報 名 費 + 點 費 ) 不 申 請 繼 續 教 育 點 ( 報 名 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