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 訂 線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受 文 者 : 如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發 文 字 :(103) 全 聯 醫 總 成 字 第 0561 速 別 : 附 件 : 貳 件 檔 : 保 存 年 限 : 函 會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民 生 路 一 段 33 11 樓 之 2 電 話 :(02)2959-4939 傳 真 :(02)2959-2499 E-mail:tw.tm@msa.hinet.net 承 辦 人 : 黃 鏐 蓉 分 機 :11 主 旨 : 本 會 擬 定 於 104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104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辦 理 北 中 南 三 場 次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請 查 照 並 請 轉 知 所 屬 會 員 說 明 : 一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草 案 ) 條 文 規 定 申 請 資 格 : 健 保 特 約 中 醫 院 所 之 中 醫 師 需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辦 理 之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課 程 4 小 時 ( 詳 附 件 一 ) 辦 理 二 本 會 規 劃 辦 理 北 中 南 部 各 一 場 研 討 會 ( 詳 附 件 二 ), 請 有 意 願 參 與 之 醫 師 請 依 各 場 次 附 表 規 定 報 名 三 符 合 院 所 請 填 具 申 請 表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請, 且 經 審 查 合 格 者, 本 會 將 結 果 函 復 並 定 期 刋 登 於 本 會 網 站 及 提 送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核 備 正 本 : 中 執 會 六 區 分 會 各 縣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副 本 : 中 醫 會 訊
附 件 一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草 案 ) 一 依 據 : 各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之 協 商 結 果 二 目 的 : 鼓 勵 生 育 為 國 家 當 前 重 要 政 策, 針 對 特 定 病 理 因 素 所 致 之 原 發 性 或 繼 發 性 不 孕 兩 次 以 上 之 流 產, 由 中 醫 給 予 適 當 照 護, 能 提 昇 受 孕 率 及 保 胎 率 三 施 行 期 間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四 適 用 範 圍 : ( 一 ) 已 婚 超 過 一 年 有 正 常 性 生 活 而 無 法 受 孕 的 男 女 患 者 ( 主 診 斷 需 填 報 女 男 性 不 孕 病 名, 如 有 特 定 病 理 之 不 孕 需 另 立 次 診 斷 且 需 載 明 相 關 的 診 斷 依 據 ) ( 二 ) 易 流 產 ( 超 過 2 次 ( 含 ) 以 上 ) 之 女 性 ( 病 歷 應 記 載 流 產 之 年 月 ), 受 孕 後 0-20 周 之 保 胎 照 護 ( 應 註 明 孕 期 週 ) 五 預 算 來 源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之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六 申 請 資 格 : ( 一 ) 健 保 特 約 中 醫 院 所 之 中 醫 師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中 醫 全 聯 會 ) 辦 理 之 中 醫 提 昇 孕 產 照 護 課 程 4 小 時 ( 講 習 會 不 定 期 召 開 ) ( 二 )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及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頇 二 年 內 未 曾 涉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稱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者 ; 前 述 違 規 期 間 之 認 定,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七 申 請 程 序 : 中 醫 門 診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檢 送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1), 向 中 醫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八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 中 醫 全 聯 會 於 每 季 季 底 ( 以 郵 戳 為 憑 ) 收 齊 申 請 案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送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核 定 及 公 告 新 增 承 辦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執 行 日 以 公 告 院 所 名 單 日 當 月 1 日 起 計 九 執 行 方 式 : ( 一 ) 助 孕 1. 女 性 病 患 : 需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排 卵 日 指 導 判 讀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2. 男 性 病 患 : 需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排 卵 日 指 導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運 動 指 導 生 活 作 息 指 導 ( 二 ) 保 胎 : 需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黃 體 評 估 出 血 狀 況 評 估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衛 教 十 支 付 方 式 : ( 一 ) 本 計 畫 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如 附 表 2 ( 二 ) 本 計 畫 之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並 採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留 用 至 下 季 若 全 年 預 算 尚 有 結 餘, 則 進 行 全 年 結 算,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十 一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審 查 ( 一 )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1.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申 報 格 式 之 總 表 段 : 本 計 畫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列 為 專 案 案 件 2.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申 報 格 式 點 清 單 段 : (1). 案 件 分 類 : 請 填 報 22( 中 醫 其 他 案 件 )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 一 ): 請 填 報 J8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 二 )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支 付 程 序 審 查 專 業 審 查 事 前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及 檔 案 分 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十 二 執 行 成 效 ( 一 )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或 年 度 結 束 後 三 十 日 內, 檢 送 執 行 報 告 至 中 醫 全 聯 會, 執 行 報 告 之 格 式 及 內 容, 依 送 審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及 要 項 撰 寫 執 行 成 果 及 實 施 效 益, 執 行 報 告 之 內 容 將 做 為 下 年 度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之 依 據 ( 二 ) 實 施 效 益 需 包 含 如 下 : 1. 助 孕 : (1) 助 孕 成 功 率 (= 成 功 受 孕 個 案 / 不 孕 看 診 個 案 ) 註 : 夫 妻 同 時 就 醫 者 成 功 及 看 診 皆 計 為 2 (2) 受 孕 成 功 者 之 完 整 治 療 過 程 病 歷 報 告 ( 含 診 斷 依 據 基 礎 體 溫 表 中 醫 診 療 記 錄 等 資 訊 ) A. 助 孕 診 療 紀 錄 表 ( 每 月 記 載, 每 季 上 傳 )- 女 性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濾 泡 期 平 均 溫 度 排 卵 期 平 均 溫 度 ( 加 註 排 卵 日 期 ) 黃 體 期 平 均 溫 度 濾 泡 期 天 黃 體 期 天 是 否 受 孕 B. 助 孕 診 療 紀 錄 表 ( 每 月 記 載, 每 季 上 傳 )- 男 性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精 蟲 形 態 良 率 液 化 雜 質 活 動 力 是 否 受 孕 2. 保 胎 (1) 保 胎 成 功 率 (= 孕 期 超 過 20 週 以 上 個 案 / 保 胎 看 診 個 案 ) (2) 順 利 生 產 者 之 完 整 治 療 過 程 病 歷 報 告 ( 含 診 斷 依 據 中 醫 診 療 記 錄 等 資 訊 )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心 跳 懷 孕 初 期 症 狀 及 心 理 評 估 量 表 血 壓 噁 心 嘔 吐 出 血 憂 鬱 心 悸 頭 痛 眩 暈 微 熱 便 秘 十 三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如 於 執 行 期 間, 因 有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且 經 保 險 人 予 以 停 止 特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者, 本 計 畫 執 行 資 格 將 同 步 自 處 分 停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日 起 終 止 十 四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中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修 正,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通 則 : 一 本 標 準 所 訂 支 付 點 包 括 中 醫 師 診 療 處 置 處 方 藥 費 調 劑 費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費,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污 水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其 他 基 本 執 業 成 本 ( 如 不 計 價 藥 材 建 築 與 設 備 醫 療 責 任 保 險 及 水 電 等 雜 項 支 出 ) 二 本 計 畫 之 醫 療 服 務 量 診 察 費 針 灸 申 報 量, 應 獨 立 計 算 且 申 報 時 不 併 入 該 院 所 原 門 診 合 理 量 針 灸 原 申 報 量 合 併 計 算 三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以 書 面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者, 依 本 標 準 所 定 點 申 報 後, 每 一 申 報 案 件 由 保 險 人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定 扣 留 點, 所 扣 留 點 作 為 委 託 辦 理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之 費 用 四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當 次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各 章 節 之 診 療 項 目 五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 同 一 個 案 ) 每 週 限 申 報 一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表 支 付 點 編 診 療 項 目 P39001 中 醫 助 孕 照 護 處 置 費 (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1200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 排 卵 期 評 估, 女 性 頇 含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之 診 療 )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頇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P39002 中 醫 助 孕 照 護 處 置 費 ( 不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 排 卵 期 評 估, 女 性 頇 含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症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900 療 法 之 診 療 )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頇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P39003 中 醫 保 胎 照 護 處 置 費 (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1200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頇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P39004 中 醫 保 胎 照 護 處 置 費 ( 不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900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 至 少 7 天 )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頇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附 件 一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申 請 表 基 院 所 名 稱 院 所 代 碼 本 資 料 檢 送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e-mail: 聯 絡 電 話 :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教 職 年 資 每 週 診 療 時 間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符 合 未 符 合 其 他 件 項 目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機 構 章 戳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醫 全 聯 會 審 核 意 見 欄 1 審 核 通 過 2 不 符 合 規 定 3 資 料 不 全, 請 補 齊 4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 日 期 章 戳 : 本 欄 由 審 查 單 位 填 寫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南 部 場 次 )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承 辦 單 位 :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執 行 會 高 屏 區 分 會 協 辦 單 位 :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執 行 會 南 區 分 會 高 雄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大 高 雄 中 醫 師 公 會 屏 東 縣 中 醫 師 公 會 舉 辦 日 期 :104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舉 辦 地 點 : 高 雄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明 華 路 251 5 樓 )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費 200 元, 全 程 出 席 之 中 醫 師 可 另 外 申 請 中 醫 師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4 點 ( 積 分 費 用 400 元 另 計 ) 二 報 名 費 或 積 分 費 請 於 104 年 01 月 16 日 前 利 用 郵 政 匯 票 或 現 金 袋 ( 戶 名 : 中 執 會 高 屏 區 分 會 ) 及 填 寫 報 名 表 掛 寄 送 本 會 三 逾 期 報 名 者, 請 當 日 至 現 場 報 名 ; 現 場 報 名 恕 不 提 供 講 義 四 表 格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中 執 會 高 屏 區 分 會 地 址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明 華 路 251 5 樓 電 話 :(07)5525851,5525852 傳 真 :(07)5542901 ----------------- ------------------ ----------------- -----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報 名 表 104 年 1 月 25 日 南 部 場 次 報 名 表 姓 名 連 電 絡 電 話 : 話 手 機 : 所 屬 服 務 醫 療 公 會 院 所 身 分 證 字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通 訊 地 址 申 請 繼 續 教 育 點 ( 報 名 費 + 點 費 ) 不 申 請 繼 續 教 育 點 ( 報 名 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