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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媒 體 申 報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97.5.1 更 新 版 ( 檔 案 名 稱 : DTLFA, 每 筆 長 度 246 BYTES) 項 次 資 料 名 稱 格 式 中 文 名 稱 / 資 料 說 明 ==== ======================== ==== ================================== *01 資 料 格 式 X(02) "11" 表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資 料 格 式 *02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X(10)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代 檢 及 轉 檢 由 原 診 治 之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申 報 *03 費 用 年 月 9(05)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後 二 碼 為 月 份 *04 申 報 類 別 X(01) 1: 送 核 2: 補 報 *05 案 件 分 類 X(02) 詳 註 11 註 19 01: 西 醫 一 般 案 件 02: 西 醫 急 診 03: 西 醫 門 診 手 術 04: 西 醫 慢 性 病 05: 洗 腎 06: 結 核 病 08: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09: 西 醫 其 他 專 案 A1: 居 家 照 護 A2: 精 神 疾 病 社 區 復 健 A3: 預 防 保 健 A5: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A6: 護 理 之 家 居 家 照 護 A7: 安 養 養 護 機 構 院 民 之 居 家 照 護 (88.1 增 訂 ) B1: 代 辦 性 病 患 者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病 毒 計 畫 (97.6 增 訂 ) B6: 職 災 案 件 (91.1 增 訂 ) B7: 代 辦 門 診 戒 菸 (91.9 增

訂 ) (92.6 增 訂 ) 計 畫 (94.2 增 訂 ) 醫 案 件 (96.7 增 訂 ) 起 代 辦 ) 訂 ) 急 診 獎 勵 措 施 項 目 其 他 專 案 服 務 方 案 (93.7 增 訂 ) B8: 代 辦 精 神 科 強 制 住 院 B9: 代 辦 孕 婦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C1: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C4: 代 辦 無 健 保 結 核 病 患 就 D1: 代 辦 愛 滋 病 案 件 (94.2 D2: 代 辦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接 種 (87.10 增 訂, 95.1 起 代 辦 ) D4: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鼓 勵 加 成 計 畫 之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90.7 增 訂 ) E1: 支 付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90.10 增 11: 牙 醫 一 般 案 件 12: 牙 醫 13: 牙 醫 門 診 手 術 14: 牙 醫 師 至 無 牙 醫 鄉 服 務 16: 牙 醫 特 殊 專 案 醫 療 服 務 19: 牙 醫 其 他 專 案 21: 中 醫 一 般 案 件 22: 中 醫 23: 中 醫 現 代 科 技 加 強 醫 療 24: 中 醫 慢 性 病 25: 中 醫 至 無 中 醫 鄉 巡 迴 或 獎 勵 開 業 服 務 (92.5 增 訂 )

26: 中 醫 針 灸 作 業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案 (93.7 增 訂 ) 27: 中 醫 複 雜 性 傷 科 案 件 (97.1 修 訂 ) 28: 中 醫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88.9 增 訂 ) 29: 中 醫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06 流 水 號 9(06) 右 靠 不 足 補 0, 請 依 案 件 分 類 之 類 別 分 別 連 續 編 號 07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 X(02) 慢 性 病 之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請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辦 法 之 編 碼 填 寫, 餘 請 依 註 5 之 編 碼 填 寫, 如 無 註 5 所 列 舉 之 內 容 請 留 空 白 屬 試 辦 計 畫 之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填 報 順 序 如 註 5 之 1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本 欄 免 填 07-1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二 ) X(02) 同 上 07-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三 ) X(02) 同 上 07-3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四 ) X(02) 同 上 *09 就 醫 科 別 X(02) 00: 不 分 科 (96.1 取 消 ) 01: 家 醫 科 02: 內 科 03: 外 科 04: 小 兒 科 05: 婦 產 科 06: 骨 科 07: 神 經 外 科 08: 泌 尿 科 09: 耳 鼻 喉 科 10: 眼 科 11: 皮 膚 科 12: 神 經 科 13: 精 神 科 14: 復 健 科 15: 整 型 外 科

22: 急 診 醫 學 科 23: 職 業 醫 學 科 (96.7 增 訂 ) 40: 牙 科 60: 中 醫 科 81: 麻 醉 科 82: 放 射 線 科 83: 病 理 科 84: 核 醫 科 2A: 結 核 科 2B: 洗 腎 科 另 次 分 類 說 明 詳 註 13 *10 就 醫 日 期 9(07)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病 患 實 際 就 醫 日 期, 請 參 考 註 6 之 說 明 10-1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9(07)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請 參 考 註 6 之 說 明, 否 則 留 空 白 ( 同 一 療 程 排 程 檢 查 或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調 劑 (08) 案 件, 本 欄 請 務 必 填 寫 ) *11 出 生 日 期 X(07)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 右 靠 不 足 補 0),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 如 : 0830630 表 示 83 年 6 月 30 日 ), 民 國 前 為 負 數 ( 如 : -05 表 示 民 國 前 5 年 ) *12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X(10)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 如 無 居 留 證 號 碼 請 填 護 照 號 碼 ),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 身 分 證 號 檢 查 原 則, 請 參 考 註 8 13 保 留 欄 位 X(02) 補 空 白 14 給 付 類 別 X(01) 1: 職 業 傷 害 2: 職 業 病 3: 普 通 傷 害 4: 普 通 疾 病

8: 天 然 災 害 (88.9 增 訂, 目 前 暫 停 使 用 ) 9: 呼 吸 照 護 (89.7 增 訂 ) 預 防 保 健 本 欄 免 填 補 空 白 B: 新 加 坡 航 空 空 難 (89.10.31 增 訂, 現 已 刪 除 ) *15 部 分 負 擔 代 號 X(03) 部 分 負 擔 代 號 請 依 註 10 之 編 碼 原 則 填 寫 本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如 為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及 預 防 保 健, 本 欄 請 填 009 *16 轉 入 之 院 所 代 號 X(10) 轉 入 之 院 所 代 號 請 依 轉 診 單 中 之 轉 介 醫 事 或 原 處 方 醫 療 機 構 代 號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填 寫, 無 者 填 "N"; 如 為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本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請 填 原 處 方 醫 療 機 構 代 號 ; 如 為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給 付 效 益 提 昇 計 畫 ( 即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G9), 請 填 計 畫 代 碼 (10 碼, 簽 約 時 分 局 提 供 )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17 病 患 是 否 轉 出 X(01) Y: 是 ( 病 患 經 診 斷 後 需 轉 出 ) N: 否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本 欄 填 "N" 18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 一 ) X(05) 西 醫 中 醫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碼 請 按 傷 病 名 稱, 西 醫 自 八 十 九 年 元 月 起 全 面 以 ICD-9-CM 申 報 中 醫 自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起 全 面 以 ICD-9-CM 申 報

預 防 保 健 則 本 欄 為 非 必 要 欄 位 ( 詳 註 3)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19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 二 ) X(05)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20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 三 ) X(05)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21 主 手 術 代 碼 X(04) ICD-9-CM 之 主 手 術 代 號 ; 預 防 保 健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及 中 醫 本 欄 免 填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22 給 藥 日 份 9(02) 本 次 口 服 藥 給 藥 日 份 最 高 之 天 數 : 除 單 次 給 藥 為 非 口 服 藥 外, 餘 請 填 口 服 藥 之 最 高 給 藥 日 份 (89.6), 詳 註 18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請 依 連 續 處 方 箋 上 所 列 填 寫 ; 預 防 保 健 則 本 欄 為 非 必 要 欄 位 右 靠 不 足 補 0 23 處 方 調 劑 方 式 X(01) 0: 自 行 調 劑 1: 交 付 調 劑 2: 未 開 ( 藥 品 ) 處 方 4: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自 行 調 劑 5: 孕 婦 自 行 調 劑 6: 符 合 第 43 條 及 自 墊 核 退 所 定 緊 急 傷 病 之 患 者 自 行 調 劑 A: 藥 品 自 行 調 劑, 物 理 治 療 自 行 執 行 B: 藥 品 自 行 調 劑, 物 理 治 療 交 付 執 行 C: 藥 品 交 付 調 劑, 物 理 治 療 自 行 執 行 D: 藥 品 交 付 調 劑, 物 理 治 療

交 付 執 行 E: 未 開 處 方 調 劑, 物 理 治 療 自 行 執 行 F: 未 開 處 方 調 劑, 物 理 治 療 交 付 執 行 符 合 代 碼 4,5,6 規 定 者, 如 有 物 理 治 療 業 務 者, 仍 各 依 該 代 碼 申 報 醫 藥 分 業 實 施 滿 一 年 地 區, 其 代 碼 應 為 0,1,2,6, 請 參 考 註 11 之 說 明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及 中 醫 本 欄 免 填 補 空 白 ; 預 防 保 健 則 本 欄 為 非 必 要 欄 位 24 次 手 術 代 碼 ( 二 ) X(04) ICD-9-CM 之 次 手 術 代 號 ; 預 防 保 健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及 中 醫 本 欄 免 填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88.9 增 訂 ) *24-1 健 保 卡 就 醫 序 號 X(04) 1. 請 填 健 保 IC 卡 規 定 之 就 醫 序 號, 四 碼 流 水 號 例 如 :0001 2. 預 防 保 健 請 填 IC+ 預 防 保 健 之 服 務 時 程 代 碼, 請 參 考 註 9 3.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第 二 次 以 後 調 劑 者, 請 依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上 調 劑 記 錄 欄 之 序 號 填 IC02 或 IC03 或 IC04 24-2 保 留 欄 位 X(02) 補 空 白 *25 診 治 醫 師 代 號 X(10) 醫 師 或 原 處 方 醫 師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26 藥 師 代 號 X(10) 調 劑 藥 師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診 所 聘 有 藥 師 本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否 則 留 空 白 27 用 藥 明 細 金 額 小 計 9(08) 右 靠 不 足 補 0, 此 項 費 用 為 醫 令 ( 資 料 格 式 12) 醫 令 類 別 為 1 之 用 藥 明 細 金 額 ( 項 次 14) 之 小 計 ; 如 為 交 付 調 劑 之 藥 品 費 用, 不 得 併 入 用 藥 明 細 金 額 小 計 內 計 算 ; 西 醫 一 般 案 件 及 中 醫 請 依 給 藥 日 份 計 算 用 藥 申 報 金 額 28 診 療 明 細 金 額 小 計 9(08) 右 靠 不 足 補 0, 此 項 費 用 為 醫 令 ( 資 料 格 式 12), 除 用 藥 之 外 ( 醫 令 類 別 為 2 或 3), 各 項 診 療 及 特 殊 材 料 明 細 金 額 ( 項 次 14) 之 小 計 ;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本 欄 免 填 29 診 察 費 項 目 代 號 X(12) 填 寫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碼 預 防 保 健 洗 腎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本 欄 免 填, 補 空 白 29-1 診 察 費 9(08) 診 察 費 金 額, 右 靠 不 足 補 0 預 防 保 健 洗 腎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本 欄 免 填, 請 補 0 30 藥 事 服 務 費 項 目 代 號 X(12) 填 寫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碼, 洗 腎 本 欄 免 填, 補 空 白

30-1 藥 事 服 務 費 9(08) 藥 事 服 務 費 金 額, 右 靠 不 足 補 0, 洗 腎 本 欄 補 0 *31 合 計 金 額 9(08) 右 靠 不 足 補 0, 此 項 費 用 含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如 為 交 付 調 劑 之 藥 品 費 用, 不 得 併 入 合 計 金 額 內 計 算, 本 欄 為 項 次 27 28 29-1 30-1 之 合 計 32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金 額 9(08) 右 靠 不 足 補 0,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預 防 保 健, 請 補 0 *33 申 請 金 額 9(08) 右 靠 不 足 補 0, 此 項 費 用 不 含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即 合 計 金 額 扣 除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34 論 病 例 計 酬 代 碼 X(02) 論 病 例 計 酬 代 碼 案 件, 本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34-1 代 辦 費 用 金 額 9(06) 免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003,004,005,006,901,902 者, 填 寫 應 收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 如 無 此 項 費 用, 請 右 靠 不 足 補 0(88.8 增 訂 ) 3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有 效 期 間 總 處 方 日 份 9(02) 西 醫 案 件 分 類 為 04, 且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者 本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其 他 補 0 08 姓 名 X(20) 五 個 中 文 字, 左 靠 不 足 補 中 文 空 白 (BIG-5 碼 請 補 滿 20 個 BYTES),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無 中 文 姓 名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半 形, 不 足 補 英 文 空 白 ( 姓 名 欄 為 檔 案 最 後 之 欄 位 ) ==== ======================== ==== ==================================

註 1: 各 項 次 資 料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如 經 檢 核 有 錯 誤 者, 將 以 退 件 處 理 註 2: 符 號 * 表 示 該 欄 為 必 要 欄 位, 表 示 該 項 次 說 明 欄 未 註 明 非 必 要 欄 位 或 免 填 者, 皆 為 必 要 欄 位 註 3: 項 次 18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之 ICD-9-CM, 自 費 用 年 月 95 年 1 月 份 起 以 2001 年 版 為 準 ( 依 本 局 94.5.26 健 保 審 字 第 0940068810 號 函 辦 理 ) 註 4: 除 出 生 日 期 外, 費 用 年 月 申 報 日 期 就 醫 日 期 等 欄 位 均 為 9 type( 數 字 型 ), 不 足 者 前 補 0, 如 年 份 84 年 表 示 為 084; 英 文 字 一 律 用 大 寫 填 寫 註 5: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1. 特 殊 檢 查 : A1: 超 音 波 檢 查 A2: 耳 鼻 喉 科 檢 查 A3: 內 視 鏡 檢 查 A4: 病 理 組 織 檢 查 A5: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A6:X 光 檢 查 A7: 特 殊 造 影 檢 查 A8: 神 經 科 檢 查 2. 特 殊 治 療 或 處 置 : D1: 癌 症 放 射 線 治 療 D2: 癌 症 化 學 治 療 D3: 復 健 治 療 ( 物 理 治 療 簡 單 中 度 治 療 除 外 )D4: 精 神 科 治 療 D5: 高 壓 氧 治 療 D6: 眼 科 鐳 射 治 療 D7: 血 友 病 治 療 D8: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D9: 腹 膜 透 析 D0: 物 理 治 療 簡 單 中 度 治 療 (88.8 增 訂 ) 3. 牙 醫 : P1: 根 管 治 療 P2: 銀 粉 充 填 P3: 複 合 樹 脂 ( 玻 璃 璃 子 ) 充 填 P4: 牙 周 病 手 術 ( 含 齒 齦 下 刮 除 術 ) P5: 兒 童 斷 髓 處 理 P6: 高 壓 氧 治 療 P7: 口 腔 外 科 門 診 手 術 ( 包 括 拔 牙 ) P8: 治 療 性 牙 結 石 清 除 F2: 牙 醫 師 至 無 牙 醫 鄉 執 業 計 劃 F3: 牙 醫 師 無 牙 醫 鄉 巡 迴 醫 療 服 務 F4: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患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F5: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F6: 三 歲 ( 含 ) 以 下 嬰 幼 兒 齲 齒 防 治 服 務 (94.1 取 消 )F7: 院 所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95.1 增 訂 ) F8: 醫 療 團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F9: 醫 療 團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FA: 馬 祖 地 區 牙 周 病 照 護 網 試 辦 計 畫 (97.1 增 訂 ); 代 號 為 F2 F3 FA 者, 案 件 分 類 為 14; 代 號 為 F4 F5 F6 F7 F8 F9 者, 案 件 分 類 為 16 4. 中 醫 特 殊 治 療 或 處 置 : C1: 中 風 後 遺 症 C2: 慢 性 鼻 炎 C3 : 針 灸 C4: 傷 科 治 療 C5 : 脫 臼 整 復 C6: 無 中 醫 鄉 巡 迴 醫 療 C7: 無 中 醫 鄉 獎 勵 開 業 C8: 腦 血 管 疾 病 之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J8: 褥 瘡 之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C9: 小

兒 氣 喘 緩 解 期 中 醫 優 質 門 診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C0: 小 兒 腦 性 麻 痺 中 醫 優 質 門 診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J1: 中 醫 - 長 期 臥 床 行 動 不 便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6.7 增 訂 ) J2: 中 醫 - 已 出 海 為 遠 洋 漁 船 作 業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6.7 增 訂 ) 5. 其 他 : E1: 腸 病 毒 (87 年 增 訂 ) E2: 醫 師 支 援 至 安 養 養 護 殘 障 福 利 機 構 及 護 理 之 家 看 診 案 件 (89.3.16 增 訂 ) E3: 結 核 病 試 辦 計 畫 (97.1 取 消 ) E4: 糖 尿 病 試 辦 計 畫 (89.5.17 北 區 分 局 試 辦, 90.11 全 面 試 辦 ) E5: 週 產 期 試 辦 計 畫 E6: 氣 喘 試 辦 計 畫 (90.11 增 訂 ) E7: 肺 結 核 試 辦 計 畫 (90.11 增 訂, 實 施 至 93.9) E8: 高 血 壓 試 辦 計 畫 (95.1 增 訂 ) E9: 烏 腳 病 試 辦 計 畫 (95.10 取 消 ) N C R: 乳 癌 試 辦 計 畫 (90.11 增 訂 )F1: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暨 仁 愛 鄉 精 神 疾 病 醫 療 給 付 效 益 提 昇 計 畫 ( 中 區 分 局 ) F7: 示 範 門 診 試 辦 計 畫 (91.01 增 訂 93.10 取 消 ) G4: 衛 生 署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改 善 計 畫 (95.4 增 訂 ) G5: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獎 勵 方 案 - 巡 迴 醫 療 (93.1 增 訂 ) G6: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獎 勵 方 案 - 新 開 業 G7: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獎 勵 方 案 - 已 開 業 G8: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92.3.10 增 訂 ) G9: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給 付 效 益 提 昇 計 畫 (92.7 增 訂 ) H1:B C 型 肝 炎 試 辦 計 畫 (93.1 增 訂 ) H2: 西 醫 - 長 期 臥 床 行 動 不 便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6.7 增 訂 ) H3: 西 醫 - 已 出 海 為 遠 洋 漁 船 作 業 者 慢 性 病 代 領 藥 案 件 (96.7 增 訂 ) H4: 自 費 健 檢 發 現 病 兆 加 作 處 置 或 檢 查 (97.1 增 訂 ) 代 號 為 E3 E4 E5 E6 E7 E8 E9 F1 N C R H1 者, 案 件 分 類 為 E1; 代 號 為 G5 G6 G7 者, 案 件 分 類 為 D4; 代 號 為 G4 G8 G9 者, 依 所 屬 之 案 件 分 類 申 報 註 5 之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試 辦 計 畫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填 報 順 序 : 1. 分 別 屬 某 一 試 辦 計 畫 之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如 下 表 之 序 號 1~ 4) 應 優 先 填 列 於 欄 位 ( 一 ), 若 同 時 符 合 二 項 疾 病 之 試 辦 計 畫, 請 分 開 二 筆 申 報, 其 醫 院 代 號 身 分 證 號 就 醫 日 期 及 就 醫 序 號 相 同, 支 付 內 容 依 支 付 標 準 及 各 計 畫 之 支 付 規 定 申 報 2. 如 同 時 屬 二 種 ( 含 ) 以 上 之 試 辦 計 畫, 填 列 之 順 序 如 下 : (1) 屬 疾 病 種 類 之 試 辦 計 畫 其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優 先 填 於 欄 位 ( 一 ), 其 他 試 辦 計 畫 依 序 填 列, 如 下 表 之 序 號 6 7 8 ( 序 號 6 之 情 形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E1) (2) 屬 西 醫 基 層 資 源 缺 乏 獎 勵 計 畫 且 無 疾 病 種 類 之 試 辦 計 畫, 其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G5~G7 填 於 欄 位 ( 一 ), 其 他 試 辦 計 畫 依 序 填 列, 如 下 表 之 序 號 5 (3) 若 有 B C 型 肝 炎 試 辦 計 畫 者, 請 一 律 分 開 申 報 (4)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欄 位 ( 一 )~( 四 ) 應 依 序 填 報, 中 間 不 可 空 白

序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計 畫 情 形 案 件 分 類 號 欄 位 ( 一 ) 欄 位 ( 二 ) 欄 位 ( 三 ) 1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計 畫 G9 依 所 屬 案 件 分 類 2 家 醫 試 辦 計 畫 ( 含 做 預 防 保 健 開 慢 簽 ) G8 依 所 屬 案 件 分 類, 且 不 可 為 E1(94.7.1 起 修 訂 ) 3 疾 病 試 辦 計 畫 E3~ E9 H1 N E1 C R 4 西 醫 基 層 資 源 缺 乏 獎 勵 計 G5 G6 G7 D4 畫 5 西 醫 基 層 資 源 缺 乏 獎 勵 計 G5 G6 G7 G8 D4 畫 + 家 醫 試 辦 計 畫 6 西 醫 基 層 資 源 缺 乏 獎 勵 計 E3~ E9 N C R G5 G6 G7 E1 畫 + 疾 病 試 辦 計 畫 7 疾 病 試 辦 計 畫 +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計 畫 E3~ E9 N C R G9 E1 8 疾 病 試 辦 計 畫 + 家 醫 試 辦 計 畫 E3~ E9 N C R G8 E1 註 6: 同 一 療 程 排 程 檢 查 及 就 醫 日 期 及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補 充 說 明 : 1. 以 病 患 實 際 就 醫 日 期 填 寫 2. 同 一 療 程 個 案 僅 得 於 就 醫 日 期 於 健 保 IC 卡 累 計 一 次 就 醫 次 數, 並 於 治 療 結 束 後 集 中 申 報 費 用 ( 復 健 治 療 除 外 ), 並 應 填 寫 就 醫 日 期 及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診 察 費 僅 可 列 報 乙 筆 如 療 程 在 當 月 實 施, 應 於 治 療 結 束 後 合 併 申 報 ; 就 醫 日 期 欄 位, 應 填 寫 病 患 實 際 就 診 日 期,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該 療 程 治 療 之 迄 日 如 療 程 跨 月 實 施, 得 俟 療 程 結 束 後 合 併 申 報 或 按 月 分 別 申 報, 診 察 費 均 僅 可 列 報 乙 筆 惟 按 月 分 別 申 報 者, 就 醫 日 期 欄 位, 應 填 寫 病 患 實 際 就 診 日 期,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該 月 療 程 之 迄 日 如 療 程 之 日 期 為 八 十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二 十 七 二 十 九 日, 及 十 月 一 三 五 日 ; 九 月 份 療 程 費 用 之 申 報, 就 醫 日 期 應 填 寫 0880925,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0880929, 十 月 份 療 程 費 用 之 申 報, 就 醫 日 期 應 填 寫 0880925,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0881005 3. 復 健 治 療 同 一 療 程 如 為 跨 月 實 施, 請 按 月 分 別 申 報, 便 於 計 算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每 日 可 申 報 上 限 為 四 十 五 人 次 之 規 定

4. 同 一 療 程 之 項 目 內 容 及 治 療 療 程 期 間, 請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辦 法 第 11 條 及 第 12 條 規 定 辦 理 5. 保 險 對 象 門 診 當 日 另 排 定 其 他 日 期 實 施 某 項 檢 查 時, 檢 查 之 日 不 得 再 於 健 保 IC 卡 登 錄 累 計 就 醫 序 號 : 如 排 程 檢 查 在 就 診 當 月 實 施, 應 於 治 療 結 束 後 合 併 申 報 ; 就 醫 日 期 欄 位, 應 填 寫 病 患 實 際 就 診 日 期,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排 檢 日 期 如 排 程 檢 查 跨 月 實 施, 得 俟 排 程 檢 查 結 束 後 合 併 申 報 或 分 開 列 報 惟 就 醫 日 之 費 用 與 排 程 檢 查 之 費 用 分 開 列 報 者 : 就 醫 當 日 之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之 就 醫 日 期 欄 位, 應 填 寫 病 患 實 際 就 診 日 期,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排 檢 日 期, 並 應 將 排 程 檢 查 之 檢 查 項 目 填 於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之 明 細 欄, 不 得 列 報 金 額 ; 排 檢 當 次 費 用 之 申 報, 就 醫 序 號 應 填 寫 原 就 醫 時 所 用 之 序 號, 且 就 醫 日 期 欄 位, 應 填 寫 病 患 實 際 就 診 日 期,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排 檢 日 期, 不 得 列 報 診 察 費 6.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請 注 意 : 就 醫 日 期 以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上 之 病 患 原 就 醫 日 期 填 寫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填 病 患 實 際 調 劑 日 期 7. 預 防 保 健 請 以 病 患 實 際 受 檢 日 期 填 寫 註 7: 門 診 慢 性 病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注 意 事 項 : 門 診 慢 性 病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案 件 之 當 次 給 藥 費 用, 應 合 併 於 當 次 門 診 費 用 申 報 (04 06( 結 核 病 ) 或 24 案 件 ), 且 須 填 寫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有 效 期 間 總 處 方 日 份 保 險 對 象 持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再 調 劑 時, 案 件 分 類 應 填 08 或 28, 就 醫 日 期 欄 位, 應 填 寫 病 患 原 就 診 日 期,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應 填 寫 病 患 實 際 調 劑 日 期 另 有 關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資 料 格 式 之 代 辦 費 用 金 額 欄 位, 如 免 部 分 負 擔 代 號 為 003 004 005 006 901 902 及 903 者, 該 欄 仍 請 填 寫 應 收 之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且 不 得 併 入 合 計 金 額 之 計 算 註 8: 身 分 證 號 碼 檢 查 原 則 : 1. 身 分 證 號 碼 長 度 共 十 位, 第 一 位 為 英 文 字 母 (L1), 其 它 D1-D9 為 數 字 L1 D1 D2 D3 D4 D5 D6 D7 D8 D9 計 算 方 法 2. 英 文 字 母 (L1) 由 下 表 中 找 到 所 對 應 之 兩 位 數 字, 十 位 數 為 X1, 個 位 數 為 X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字 母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T U V X Y W Z I O 代 號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Y = X1 + 9 * X2 + 8 * D1 + 7 * D2 +6 * D3 +5 * D4 + 4 * D5 +3 * D6 +2 * D7 + D8 +D9 如 Y 能 被 10 整 除, 則 表 示 號 碼 正 確 註 9: 1.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就 醫 序 號 填 報 方 式 :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 IC11. 第 一 次 ( 一 個 月 ) IC12. 第 二 次 ( 二 至 三 個 月 ) IC13. 第 三 次 ( 六 至 七 個 月 ) IC14. 第 四 次 ( 九 至 十 個 月 ) IC15. 第 五 次 ( 一 至 二 歲 第 一 次 )IC16. 第 六 次 ( 一 至 二 歲 第 二 次 ) IC17. 第 七 次 ( 二 至 三 歲 ) IC18. 第 八 次 ( 三 至 四 歲 ) IC19. 第 九 次 ( 未 滿 七 歲 ) IC71. 第 一 次 ( 一 個 月 ) IC72. 第 二 次 ( 二 至 三 個 月 ) IC73. 第 三 次 ( 六 至 七 個 月 ) IC74. 第 四 次 ( 九 至 十 個 月 ) IC75. 第 五 次 ( 一 至 二 歲 第 一 次 ) IC76. 第 六 次 ( 一 至 二 歲 第 二 次 ) IC77. 第 七 次 ( 二 至 三 歲 ) IC78. 第 八 次 ( 三 至 四 歲 ) IC79. 第 九 次 ( 未 滿 七 歲 ) IC11~ IC19 限 非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IC71~ IC79 限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IC11~ IC16 IC71~ IC76 90.6 增 訂,93.1 增 列 IC,IC17~ IC19 及 IC77~ IC79 93.7 增 訂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 IC21.( 四 十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 IC22.( 超 過 六 十 五 歲 或 35 歲 以 上 小 兒 麻 痺 )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IC31.( 每 年 檢 查 乙 次 ) IC35( 每 年 乙 次 助 產 所 )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服 務 : IC41.( 妊 娠 第 一 期 第 一 次 ) IC42.( 妊 娠 第 一 期 第 二 次 ) IC43.( 妊 娠 第 二 期 第 一 次 ) IC44.( 妊 娠 第 二 期 第 二 次 ) IC45.( 妊 娠 第 三 期 第 一 次 ) IC46.( 妊 娠 第 三 期 第 二 次 ) IC47.( 妊 娠 第 三 期 第 三 次 ) IC48.( 妊 娠 第 三 期 第 四 次 ) IC49.( 妊 娠 第 三 期 第 五 次 ) IC50.( 妊 娠 第 三 期 第 六 次 ) ( 助 產 所 請 填 IC51~ IC60) 婦 女 乳 房 檢 查 服 務 :IC91.( 乳 房 造 影 ) (93.7 增 訂 ) 兒 童 牙 齒 預 防 保 健 :IC81. (93.7 增 訂 ) 其 他 : IC00.( 結 核 病 檢 查 採 分 開 申 報 者, 檢 驗 單 位 申 報 ) IC01.(65 歲 以 上 老 人 流 行 感 冒 疫 苗 注 射,88.10 增 訂 ) IC02~IC04.(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第 二 次 以 後 調 劑 者 ) IC06.( 代 辦 職 災 病 患 就 診,89. 1 增 訂 ) IC07.( 代 辦 門 診 戒 菸,91. 9 增 訂 ) IC08.( 代 辦 精 神 科 強 制 住 院,92.6 增 訂 ) IC09.( 代 辦 無 健 保 病 患 就 醫,96.7 修 訂 ) IC10.( 代 辦 性 病 患 者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病 毒 計 畫,97.6 增 訂 ) IC89.( 符 合 無 力 繳 納 保 費 者,88.2 增 訂 ) IC98.( 未 加 保 之 移 植 捐 贈 者 ) IC99.(HMO 巡 迴 醫 療 符 合 資 源 共 享, 提 供 CT MRI 檢 查 結 果 之 院 所 申 報 93.7) 2.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得 視 病 情 需 要, 由 同 一 診 治 醫 師 併 行 其 他 一 般 診 療, 如 開 給 感 冒 藥 等, 不 必 另 外 加 蓋 健 保 卡 戳 章, 亦 不 得 收 取 部 分 負 擔 費 用 該 次 治 療 及 藥 品 以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申 報, 就 醫 序 號 欄 以 該 次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時 程 代 碼 填 入,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則 以 009 填 入, 並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診 察 費 3.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費 用 申 報, 併 當 月 份 門 診 費 用, 其 中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之 採 檢 醫 療 機 構 病 理 檢 驗 醫 療 機 構 採 分 開 申 報 分 開 支 付 方 式, 如 採 檢 醫 療 機 構 及 病 理 檢 驗 醫 療 機 構 為 同 一 院 所, 則 可 合 併 申 報

註 9-1: 異 常 代 碼 對 照 表 ( 依 本 局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健 保 審 字 第 0910023561 號 公 告 之 健 保 IC 卡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說 明 異 常 代 碼 對 照 表 填 寫 ) 異 常 代 碼 異 常 原 因 ( 尚 未 取 得 就 醫 序 號 ) ( 已 取 得 就 醫 序 號 ) A000 A001 讀 卡 設 備 故 障 A010 A011 讀 卡 機 故 障 A020 A021 網 路 故 障 造 成 讀 卡 機 無 法 使 用 A030 A031 安 全 模 組 故 障 造 成 讀 卡 機 無 法 使 用 B000 B001 卡 片 不 良 ( 表 面 正 常, 晶 片 異 常 ) C000 C001 停 電 D000 D001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HIS) 當 機 D010 D011 醫 療 院 所 電 腦 故 障 E000 E001 健 保 總 局 資 訊 系 統 當 機 F000 醫 事 機 構 赴 偏 遠 地 區 因 無 電 話 撥 接 上 網 設 備 G000 新 特 約 或 換 約 期 間 醫 療 院 所 建 置 網 路 連 線 完 成 前 適 用 H000 因 故 未 能 建 置 健 保 IC 卡 網 路 連 線, 專 案 申 請 同 意 者 Z000 Z001 其 他 說 明 : 1. 在 卡 片 取 得 就 醫 序 號 前, 即 發 生 異 常, 造 成 無 法 讀 寫 健 保 IC 卡 時, 請 使 用 尚 未 取 得 就 醫 序 號 欄 位 之 異 常 代 碼, 作 為 該 筆 就 診 資 料 之 就 醫 序 號 若 屬 於 尚 未 取 得 就 醫 序 號 之 異 常 代 碼, 持 卡 人 至 更 新 機 補 登 異 常 資 料 時, 會 更 新 其 最 近 一 次 就 醫 序 號 ( 就 醫 類 別 為 01-05) 及 所 有 費 用 與 次 數 之 加 總 2. 若 已 自 卡 片 中 取 得 就 醫 序 號 後, 才 發 生 異 常, 造 成 無 法 繼 續 讀 寫 健 保 IC

卡 時, 請 使 用 已 取 得 就 醫 序 號 欄 位 之 異 常 代 碼, 作 為 該 筆 就 診 資 料 之 就 醫 序 號 若 屬 於 已 取 得 就 醫 序 號 之 異 常 代 碼, 持 卡 人 至 更 新 機 補 登 異 常 資 料 時, 僅 會 更 新 其 所 有 費 用 與 次 數 之 加 總 註 10: 部 分 負 擔 代 號 ( 共 三 碼 ) 1. 免 部 分 負 擔 規 定 代 碼 001: 重 大 傷 病 代 碼 002: 分 娩 代 碼 003: 合 於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之 保 險 對 象 ( 第 五 類 之 保 險 對 象 )( 代 辦 ) 代 碼 004: 榮 民 榮 民 遺 眷 之 家 戶 代 表 ( 第 六 類 第 一 目 之 保 險 對 象 ) ( 代 辦 ) 代 碼 005: 經 登 記 列 管 結 核 病 患 至 衛 生 署 公 告 指 定 之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者 ( 代 辦 ) 代 碼 006: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因 職 業 傷 害 或 職 業 病 門 診 者 ( 代 辦 ) 代 碼 007: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之 就 醫 (88.7 增 訂 ) 代 碼 008: 經 離 島 醫 院 診 所 轉 診 至 台 灣 本 島 門 診 及 急 診 就 醫 者 ( 僅 當 次 轉 診 適 用 ) 代 碼 009: 本 局 其 他 規 定 免 部 分 負 擔 者, 如 產 檢 時, 同 一 主 治 醫 師 並 同 開 給 一 般 處 方, 百 歲 人 瑞 免 部 分 負 擔, 代 辦 門 診 戒 菸 業 務 等 ( 部 分 代 辦 ) 代 辦 性 病 患 者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病 毒 計 畫 代 碼 801:HMO 巡 迴 醫 療 代 碼 802: 蘭 綠 計 劃 代 碼 901: 多 氯 聯 苯 中 毒 之 油 症 門 診 患 者 ( 代 辦 ) 代 碼 902: 代 辦 內 政 部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醫 療 補 助 計 劃 (91.03.1 增 訂 ) ( 代 辦 ) 代 碼 903: 健 保 IC 卡 新 生 兒 依 附 註 記 方 式 就 醫 者 (92.9 增 訂 ) ( 代 辦 ) 代 碼 904: 代 辦 愛 滋 病 案 件 (95.3 增 訂 ) ( 代 辦 ) 註 : 符 合 006 者 應 優 先 填 寫, 再 則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 健 保 法 36 條 ) 免 自 行 負 擔 者 優 先 擇 一 適 用 填 寫, 包 括 重 大 傷 病 (001) 分 娩 (002)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009) 及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之 就 醫 (007), 再 者 若 非 上 開 情 形 者, 屬 代 辦 補 助 部 分 負 擔 者, 再 由 上 而 下 優 先 擇 一 適 用 填 寫 (97.2.13 健 保 醫 字 第 0970001927 號 函 ) 2. 應 部 分 負 擔 方 式 及 金 額 一 般 門 診 轉 診 急 診 牙 醫 中 醫 門 診 ( 含 轉 診 急 診 ) 醫 學 中 心 360 210 450 50 50 區 域 醫 院 240 140 300 50 50

地 區 醫 院 80 50 150 50 50 基 層 院 所 50 150 50 50 註 : 粗 寫 體 部 分 係 94.7.15 增 修 訂 3. 編 碼 原 則. 總 碼 數 : 三 碼. 第 一 碼 ( 醫 療 院 所 層 級 ): 西 醫 A( 醫 學 中 心 ) B( 區 域 醫 院 ) C( 地 區 醫 院 ) D( 基 層 院 所 ) 牙 醫 E( 醫 學 中 心 ) 中 醫 N( 醫 學 中 心 之 中 醫 ) F( 區 域 醫 院 ) Q( 區 域 醫 院 之 中 醫 ) G( 地 區 醫 院 ) R( 地 區 醫 院 之 中 醫 或 中 醫 醫 院 ) H( 基 層 院 所 ) S( 基 層 院 所 ). 第 二 碼 ( 部 分 負 擔 方 式 ): 0( 急 診 ) 1( 一 般 門 診 ) 2( 部 分 負 擔 加 收 者,88.8 新 增,91.9 修 訂,93.1 修 訂 取 消 高 利 用 率 及 檢 驗 檢 查 部 分 負 擔 ) 3( 轉 診, 94.7.15 增 訂 ) 4( 住 院 出 院 或 門 診 手 術 7 日 內 之 回 診, 94.7.15 增 訂 ). 第 三 碼 ( 身 分 別 ): 0 或 2( 一 般 身 分 ) 3( 持 殘 障 手 冊 ) 居 家 照 護 : 代 碼 K00, 應 自 行 負 擔 百 分 之 十 西 醫 應 部 分 負 擔 方 式 及 金 額 代 碼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說 明 ( 代 碼 :94.7.15. 增 修 訂 ) A00 450 醫 學 中 心 ; 急 診 A12 360 醫 學 中 心 ; 一 般 門 診 A13 50 醫 學 中 心 ; 一 般 門 診 ; 持 殘 障 手 冊

A20 * 醫 學 中 心 ; 一 般 門 診 加 藥 品 或 復 健 A23 * 醫 學 中 心 ; 一 般 門 診 加 藥 品 或 復 健 ; 持 殘 障 手 冊 A30 * 醫 學 中 心 ; 轉 診 ( 轉 入 之 院 所 適 用 ) 藥 品 或 復 健 A40 * 醫 學 中 心 ; 住 院 出 院 或 門 診 手 術 7 日 內 之 回 診 藥 品 或 復 健 B00 300 區 域 醫 院 ; 急 診 B10 240 區 域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B13 50 區 域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 持 殘 障 手 冊 B20 * 區 域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加 藥 品 或 復 健 B23 * 區 域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加 藥 品 或 復 健 ; 持 殘 障 手 冊 B30 * 區 域 醫 院 ; 轉 診 ( 轉 入 之 院 所 適 用 ) 藥 品 或 復 健 B40 * 區 域 醫 院 ; 住 院 出 院 或 門 診 手 術 7 日 內 之 回 診 藥 品 或 復 健 C00 150 地 區 醫 院 ; 急 診 C10 80 地 區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C13 50 地 區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 持 殘 障 手 冊 C20 * 地 區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加 藥 品 或 復 健 C23 * 地 區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加 藥 品 或 復 健 ; 持 殘 障 手 冊 C30 * 地 區 醫 院 ; 轉 診 ( 轉 入 之 院 所 適 用 ) 藥 品 或 復 健 C40 * 地 區 醫 院 ; 住 院 出 院 或 門 診 手 術 7 日 內 之 回 診 藥 品 或 復 健 D00 150 基 層 院 所 ; 急 診 D10 50 基 層 院 所 ; 一 般 門 診 D20 * 基 層 院 所 ; 一 般 門 診 加 藥 品 或 復 健 牙 醫 應 部 分 負 擔 方 式 及 金 額 代 碼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說 明 E00 150 醫 學 中 心 ; 急 診

E10 50 醫 學 中 心 ; 一 般 門 診 E13 50 醫 學 中 心 ; 一 般 門 診 ; 持 殘 障 手 冊 E20 * (93.1 起 停 止 使 用 ) E23 * (93.1 起 停 止 使 用 ) F00 150 區 域 醫 院 ; 急 診 F10 50 區 域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F13 50 區 域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 持 殘 障 手 冊 F20 * (93.1 起 停 止 使 用 ) F23 * (93.1 起 停 止 使 用 ) G00 150 地 區 醫 院 ; 急 診 G10 50 地 區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G20 * (93.1 起 停 止 使 用 ) H00 150 基 層 院 所 ; 急 診 H10 50 基 層 院 所 ; 一 般 門 診 H20 * (93.1 起 停 止 使 用 ) 中 醫 免 部 分 負 擔 規 定 同 西 醫 免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應 部 分 負 擔 方 式 及 金 額 代 碼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說 明 N10 50 醫 學 中 心 ; 一 般 門 診 N20 * 醫 學 中 心 ; 藥 品 或 中 醫 傷 科 Q10 50 區 域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Q20 * 區 域 醫 院 ; 藥 品 或 中 醫 傷 科 R10 50 地 區 醫 院 中 醫 醫 院 ; 一 般 門 診 R20 * 地 區 醫 院 中 醫 醫 院 ; 藥 品 或 中 醫 傷 科 S10 50 基 層 院 所 ; 一 般 門 診 S20 * 基 層 院 所 ; 藥 品 或 中 醫 傷 科 註 : * 依 實 際 情 形, 應 收 之 部 分 負 擔 金 額 註 11: 處 方 調 劑 方 式 補 充 說 明 :

1. 就 診 未 有 藥 品 處 方 開 立 案 件, 則 項 次 23 之 處 方 調 劑 方 式 請 填 寫 2( 未 開 處 方 ) 2.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 資 料 格 式 12) 之 藥 品 醫 令 如 有 交 付 調 劑 者, 則 項 次 23 之 處 方 調 劑 方 式 請 填 寫 1( 交 付 調 劑 ) 3. 交 付 調 劑 案 件 申 報 方 式 : (1) 交 付 調 劑 案 件 其 藥 品 品 項 用 法 總 量 請 核 實 填 寫 申 報,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項 次 9 醫 令 類 別 欄 請 填 寫 4, 單 價 及 金 額 則 填 入 0 (2) 申 報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墊 醫 療 費 用 核 退 辦 法 第 三 條 所 定 緊 急 傷 病 之 患 者 自 行 調 劑 超 過 5% 以 上 者, 本 局 將 加 重 審 查 (3) 案 件 分 類 原 符 合 一 般 案 件 者, 應 以 其 他 專 案 申 報 4. 同 時 給 予 病 患 注 射 並 交 付 調 劑 其 他 藥 品 之 申 報 方 式 : 處 方 交 付 調 劑 案 件, 若 患 者 需 要 注 射 及 領 取 口 服 藥 時, 則 醫 師 得 於 診 所 中 以 自 備 之 注 射 藥 品 為 病 患 注 射, 僅 交 付 口 服 藥 處 方 ; 醫 師 得 申 報 注 射 藥 品 費 用 ( 若 屬 大 型 點 滴 注 射 時, 得 同 時 申 報 注 射 技 術 費 ) 空 針 費 用 及 交 付 調 劑 之 門 診 診 察 費, 惟 不 得 申 報 藥 事 服 務 費, 處 方 調 劑 方 式 則 仍 填 寫 1( 交 付 調 劑 ) 註 12: 適 用 一 般 案 件 申 報 之 補 充 說 明 : 診 所 西 醫 一 般 門 診 三 日 份 用 藥, 每 人 次 藥 品 ( 含 內 服 藥 外 用 藥 及 針 劑 藥 ) 在 七 十 五 元 以 下, 二 日 份 用 藥 每 人 次 藥 品 ( 含 內 服 藥 外 用 藥 及 針 劑 藥 ) 費 用 在 五 十 元 以 下, 六 歲 以 下 病 患 三 日 份 用 藥 每 人 次 藥 品 ( 含 內 服 藥 外 用 藥 及 針 劑 藥 ) 費 用 在 八 十 五 元 以 下, 六 歲 以 下 病 患 二 日 份 用 藥 每 人 次 藥 品 ( 含 內 服 藥 外 用 藥 及 針 劑 藥 ) 費 用 在 六 十 元 以 下 者 中 醫 門 診 一 般 案 件 給 藥 七 日 ( 含 七 日 ) 以 下 且 未 申 報 檢 驗 費 用 者 牙 醫 門 診 每 人 次 總 醫 療 費 用 在 三 百 元 以 下 者 註 13: 就 醫 科 別 次 分 類 : AA 消 化 內 科 AB 心 臟 血 管 內 科 AC 胸 腔 內 科 AD 腎 臟 內 科 AE 風 濕 免 疫 科 AF 血 液 腫 瘤 科 AG 內 分 泌 科 AH 感 染 科 AI 潛 醫 科 BA 直 腸 外 科 BB 心 臟 血 管 外 科 BC 胸 腔 外 科 BD 消 化 外 科 CA 小 兒 外 科 CB 新 生 兒 科 DA

疼 痛 科 EA 居 家 護 理 FA 放 射 診 斷 科 FB 放 射 腫 瘤 科 學 科 GA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AJ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 HA 脊 椎 骨 科 註 14: 門 診 ( 或 急 診 ) 當 次 轉 住 院, 如 仍 由 同 科 醫 師 診 治 時, 健 保 卡 使 用 一 格, 其 費 用 應 以 合 併 於 住 院 費 用 申 報 為 原 則 ; 如 由 門 診 或 急 診 部 門 轉 住 院 ( 或 門 診 ) 時, 非 經 同 科 醫 師 診 治, 其 門 住 診 費 用 可 分 別 列 報, 視 同 另 次 診 療, 健 保 卡 分 別 各 蓋 院 所 日 期 戳 章 註 15: 門 診 ( 或 急 診 ) 當 次 轉 住 院 之 病 人 雖 經 同 科 不 同 醫 師 診 治 同 一 病 患 時, 因 仍 屬 同 科 之 醫 師 診 治, 故 門 診 診 察 費 與 急 性 病 房 住 院 診 察 費 僅 可 擇 一 申 報 註 16: 同 日 兩 次 以 上 門 診, 如 由 同 一 醫 師 診 療 者, 以 合 併 申 報 為 原 則, 健 保 卡 (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 只 須 蓋 一 個 戳 章 註 17: 受 理 排 程 檢 查 或 轉 檢 案 件, 皆 不 得 於 健 保 卡 蓋 戳 章 ; 如 檢 查 過 程 中 因 病 情 需 要 併 相 關 處 置, 得 視 同 另 次 診 療 註 18: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資 料 格 式 項 次 22 給 藥 日 份 欄 位, 申 報 定 義 如 后 : 1. 單 次 處 方 給 藥 僅 開 立 非 口 服 藥 等 外 用 藥 物, 以 外 用 藥 等 之 最 高 給 藥 天 數 申 報 ; 單 次 處 方 給 藥 僅 開 立 口 服 藥 或 口 服 藥 與 非 口 服 藥 等 外 用 藥 物 併 用, 則 應 以 口 服 藥 用 藥 品 項 最 高 之 天 數 申 報 2. 領 有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出 具 出 國 證 明 ( 如 機 票 等 ) 一 次 領 取 二 個 月 用 藥 量 時, 請 以 乙 次 批 價 作 業 併 報 方 式 辦 理, 即 給 藥 日 份 填 報 二 個 月 藥 量, 藥 事 服 務 費 欄 位 填 報 二 次 藥 事 服 務 費 之 加 總, 藥 事 服 務 費 項 目 代 號 欄 位 依 原 支 付 標 準 調 劑 項 目 代 碼 申 報 ( 如 05209A 05210B 等 ) 註 19: 西 醫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之 案 件 分 類 申 報 方 式 如 下 : 1. 採 日 劑 藥 費 申 報 者, 案 件 分 類 為 01: 西 醫 一 般 案 件, 惟 慢 性 病 不 得 以 一 般 案 件 申 報, 如 經 審 查 發 現, 則 費 用 不 予 支 付 2. 本 局 公 告 之 九 十 七 種 慢 性 病, 其 費 用 申 報 之 案 件 分 類 應 為 04: 西 醫 慢 性 病 3. 經 醫 師 確 認 保 險 對 象 病 情 穩 定, 可 長 期 使 用 同 一 處 方 藥 品 治 療 時, 得 開 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門 診 交 付 調 劑 箋 並 勾 選 連 續 處 方 箋, 當 次 費 用 之 案 件 分 類 為 04: 西 醫 慢 性 病 ; 保 險 對 象 逕 持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調 劑 者, 案 件 分 類 為 08: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調 劑 4. 不 屬 上 開 規 定 之 案 件 分 類 者, 則 為 09: 西 醫 其 他 專 案 5. 若 同 時 有 急 性 慢 性 病 一 起 診 治 時, 其 案 件 分 類 應 為 09: 西 醫 其 他 專 案

註 20: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患 者 之 醫 療 費 用 時, 住 院 門 診 案 件 之 填 報 方 式 : 特 約 院 所 申 報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患 者 之 醫 療 費 用 時, 門 診 案 件, 依 事 故 情 形, 於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之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碼 欄 加 填 外 因 分 類 碼 ICD-9-CM:E810 至 E819 註 21: 物 理 治 療 費 用 之 申 報 費 用 核 付 超 次 費 用 核 扣 等,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第 二 項 物 理 治 療 通 則 二 辦 理 註 22: 居 家 照 護 案 件 填 報 方 式 (97.4 增 訂 ): 案 件 分 類 A1( 居 家 照 護 ) A2( 精 神 疾 病 社 區 復 健 ) A5(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 A6( 護 理 之 家 照 護 ) A7( 安 養 養 護 機 構 院 民 之 居 家 照 護 ) 之 醫 療 費 用, 仍 採 療 程 每 月 申 報 一 次 方 式, 惟 增 訂 訪 視 人 員 代 號 及 訪 視 日 期 申 報 填 寫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1)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 項 次 10 就 醫 日 期 欄 位, 填 報 該 月 第 一 次 訪 視 日 期,10-1 治 療 結 束 日 期 填 報 該 月 最 後 一 次 訪 視 日 期 項 次 25 診 治 醫 師 代 號 欄 位 填 報 該 月 第 一 次 訪 視 人 員 身 分 證 號 ( 若 同 日 訪 視 人 員 一 人 以 上 者, 優 先 填 報 順 序 為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 (2)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 該 月 各 次 居 家 訪 視 費 應 逐 筆 填 報 醫 令 代 碼, 並 於 項 次 11-1-2 藥 品 使 用 頻 率 ( 格 式 X18) 之 欄 位 填 報 訪 視 人 員 代 號 及 訪 視 日 期, 前 10 碼 填 報 身 分 證 號 7 碼 填 報 訪 視 日 期 ( 如 N1112677590970401), 最 後 1 碼 補 空 白 ( 另 註 :70 BYTE,REDEFINE 欄 位 支 付 成 數 免 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