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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 參 加 APEC 金 融 監 理 人 員 訓 練 倡 議 - 基 金 法 規 與 監 理 研 討 會 出 國 報 告 APEC Financial Regulators Training Initiative Regional Seminar on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Investment Funds 服 務 機 關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姓 名 職 稱 : 謝 稽 核 依 紋 派 赴 國 家 : 馬 爾 地 夫 馬 列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10 月 18 日 至 104 年 10 月 22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11 月

出 席 APEC 相 關 會 議 簡 要 報 告 會 議 名 稱 ( 含 英 文 縮 寫 ) 會 議 時 間 所 屬 工 作 小 組 或 次 級 論 壇 出 席 會 議 者 姓 名 單 位 職 銜 APEC 金 融 監 理 人 員 訓 練 倡 議 (APEC Financial Regulators Training Initiative) 104 年 10 月 18 日 至 10 月 22 日 基 金 法 規 與 監 理 研 討 會 (Regional Seminar on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Investment Funds) 謝 依 紋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稽 核 聯 絡 電 話 e-mail (02)27747100 yiwen@sfb.gov.tw 會 議 討 論 要 點 及 重 要 結 論 ( 含 主 要 會 員 體 及 我 方 發 言 要 點 ) 一 馬 來 西 亞 講 師 介 紹 目 前 伊 斯 蘭 教 基 金 特 性 馬 來 西 亞 伊 斯 蘭 教 基 金 之 發 展 優 勢 及 挑 戰 並 透 過 案 例 方 式 探 討, 基 金 信 託 管 理 人 之 角 色 及 如 何 保 護 投 資 人 權 益 二 泰 國 講 師 介 紹 基 金 基 本 架 構 風 險 基 礎 之 檢 查 機 制, 及 泰 國 如 何 透 過 風 險 基 礎 檢 查 機 制 落 實 於 其 金 融 檢 查 另 介 紹 全 球 績 效 標 準 (GIPS) 之 規 範, 及 該 國 刻 正 推 廣 企 業 採 用 GIPS 標 準 三 新 加 坡 講 師 介 紹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基 本 介 紹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於 新 加 坡 之 發 展 該 國 之 相 關 規 範 及 監 理 政 策, 並 透 過 小 組 案 例 研 討, 瞭 解 實 務 上 監 理 可 能 會 遇 到 之 困 難 及 其 解 決 方 式, 加 深 與 會 人 員 對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瞭 解 四 本 次 研 討 會 內 容 亦 包 括 基 金 查 核 技 巧 分 享, 有 助 提 升 我 國 金 融 查 核 品 質 及 效 率 及 提 供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方 向, 是 以 未 來 如 有 類 似 研 討 會, 可 提 供 我 國 金 融 檢 查 人 員 參 考 五 本 次 研 討 會 我 方 於 課 堂 分 享 我 國 基 金 產 業, 包 括 境 內 及 境 外 基 金 之 發 展 目 前 政 策 及 當 前 挑 戰, 提 供 與 會 人 員 對 我 國 基 金 市 場 有 更 深 一 層 之 認 識 後 續 辦 理 事 項 無

目 錄 壹 前 言......1 貳 研 討 會 重 要 內 容 摘 述... 2 一 伊 斯 蘭 投 資 計 畫... 2 二 風 險 基 礎 監 理 機 制 之 應 用... 3 三 新 加 坡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發 展 及 金 融 監 理... 6 四 全 球 投 資 標 準 (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GIPS)... 9 參 心 得 及 建 議... 12 附 錄 : 研 討 會 議 程 及 文 件... 12

壹 前 言 APEC 於 1998 年 成 立 金 融 監 理 人 員 訓 練 倡 議 ( the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Financial Regulators Training Initiative,APEC FRTI), 並 於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ADB) 總 部 成 立 秘 書 處 執 行 前 開 訓 練 倡 議 FRTI 經 由 對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證 券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所 之 初 級 及 中 級 人 員 提 供 連 續 有 效 率 的 訓 練 架 構, 以 加 強 銀 行 及 證 券 監 理 者 的 分 析 及 技 術 能 力, 進 而 強 化 區 域 的 金 融 監 理 及 法 規 本 次 APEC 金 融 監 理 人 員 訓 練 倡 議 - 基 金 法 規 與 監 理 研 討 會 (Regional Seminar on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Investment Funds) 自 104 年 10 月 18 日 至 10 月 22 日, 於 馬 爾 地 夫 馬 列 舉 辦 本 次 研 討 會 主 要 目 的 係 對 基 金 產 業 規 範 提 供 一 個 架 構 性 分 析 框 架, 且 思 考 基 金 產 業 之 最 佳 實 務 守 則 及 法 令 遵 循 經 由 課 程 使 學 員 瞭 解 基 金 之 特 色 投 資 策 略 績 效 指 標 等, 再 結 合 法 規 相 關 議 題 以 達 本 次 研 討 會 之 目 的 本 次 會 議 與 會 人 員 包 括 來 自 孟 加 拉 共 和 國 不 丹 柬 埔 寨 香 港 印 度 印 尼 韓 國 馬 來 西 亞 馬 爾 地 夫 尼 泊 爾 奈 及 利 亞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斯 里 蘭 卡 泰 國 及 我 國 等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及 中 央 銀 行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合 計 共 16 國 56 名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1

貳 研 討 會 重 要 內 容 摘 述 一 伊 斯 蘭 投 資 計 畫 ( 一 ) 定 義 : 伊 斯 蘭 基 金 是 指 一 些 遵 守 伊 斯 蘭 / 伊 斯 蘭 教 法 (Shariah) 原 則 的 基 金 伊 斯 蘭 教 法 Shariah 是 伊 斯 蘭 的 道 德 規 範 及 宗 教 法 例 此 規 範 及 法 例 集 合 古 蘭 經 (Qur an), 即 穆 斯 林 的 宗 教 文 本, 其 真 主 安 拉 Allah 之 言 聖 訓 (Sunnah, 即 先 知 穆 罕 默 德 的 教 導 和 實 踐 基 礎 ) 以 及 教 令 (fatwas), 即 規 管 法 學 家 的 法 規 任 何 投 資 者, 不 論 他 們 是 否 為 伊 斯 蘭 教 徒, 都 可 以 投 資 於 伊 斯 蘭 基 金 有 些 投 資 者 可 能 是 基 於 宗 教 理 由 買 入 這 類 基 金, 有 些 則 認 爲 這 類 基 金 屬 社 會 責 任 的 投 資 産 品 另 外 一 些 投 資 者 亦 可 能 藉 投 資 於 伊 斯 蘭 基 金 以 分 散 其 投 資 組 合 ( 二 ) 伊 斯 蘭 教 三 項 基 本 限 制 : 1 不 確 定 性 (Gharar): 鼓 勵 公 開 透 明 2 利 息 (Riba): 視 高 利 息 為 不 當 利 益 3 賭 博 (Maysir): 視 衍 生 性 商 品 等 投 機 商 品 為 賭 博 ( 三 ) 資 產 管 理 規 模 : 自 2008 至 2013 以 來 成 長 9.1%, 截 至 2014 年 9 月 全 球 規 模 750 億 ( 美 金 ),1,161 支 伊 斯 蘭 基 金,65% 來 自 馬 來 西 亞 及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 四 ) 馬 來 西 亞 發 行 伊 斯 蘭 教 基 金 之 誘 因 : 1 允 許 100% 投 資 境 外 市 場 2 投 資 伊 斯 蘭 基 金 之 收 益 免 稅 ( 五 ) 募 集 發 行 伊 斯 蘭 基 金 之 挑 戰 : 伊 斯 蘭 教 強 調 所 有 交 易 須 遵 循 伊 斯 蘭 法 律 之 規 定, 需 要 充 分 瞭 解 伊 斯 蘭 法 律 之 專 業 金 融 人 士 擔 任 顧 問, 然 而 同 時 了 解 伊 斯 蘭 法 律 又 熟 悉 金 融 市 場 之 專 業 人 才 不 多, 在 法 律 遵 循 過 程 需 花 費 相 當 大 成 本 2

二 風 險 基 礎 監 理 機 制 之 應 用 ( 一 ) 定 義 : 隨 著 金 融 環 境 快 速 改 變, 金 融 產 業 所 面 臨 之 經 營 環 境 與 風 險 性 質 亦 產 生 動 大 變 化, 主 管 機 關 監 理 之 態 度 應 由 以 往 傳 統 的 規 範 導 向 (Rule-based), 改 為 風 險 基 礎 (Risk-based), 透 過 更 多 事 前 作 業 之 風 險 評 估, 以 提 高 監 理 之 有 效 性 ( 二 ) 風 險 基 礎 (Risk-Based) 與 傳 統 的 規 範 導 向 (Rule-based) 監 理 方 式 之 異 同 : 1 相 同 點 : 二 者 之 目 標 相 同, 均 係 為 確 保 金 融 機 構 之 安 全 及 穩 健 經 營, 以 辨 識 出 有 違 背 正 當 經 營 之 違 規 事 項, 以 利 監 理 機 構 得 迅 速 採 取 改 正 措 施 2 相 異 點 : 透 過 事 前 之 風 險 評 估 辨 認 及 衡 量, 以 評 估 個 別 公 司 風 險 狀 況, 決 定 監 理 之 頻 率 範 圍 及 項 目 ( 三 ) 風 險 基 礎 之 實 踐 步 驟 : 1 制 定 風 險 基 礎 查 核 之 作 業 架 構 2 評 估 各 項 目 之 影 響 及 發 生 之 可 能 機 率 3 辨 別 及 評 估 相 關 風 險 4 資 料 之 蒐 集 及 分 析 5 透 過 初 步 風 險 分 析, 綜 合 考 量 相 關 資 訊 6 分 配 檢 查 資 源 及 有 系 統 之 計 畫 7 擬 定 執 行 計 畫 8 查 核 工 作 之 執 行 及 構 通 查 核 發 現 9 事 後 追 蹤 改 善 結 果 ( 四 ) 泰 國 風 險 基 礎 查 核 之 介 紹 : 透 過 事 前 評 估 辨 認 風 險 等 作 業, 綜 合 分 析 其 影 響 因 子 及 風 險 程 度, 以 決 定 檢 查 頻 率, 將 檢 查 資 源 著 重 於 風 險 屬 性 較 高 之 公 司, 以 提 升 檢 查 效 率 3

1 影 響 因 子 評 估 (Impact Rating): 依 淨 資 產 價 值 基 金 規 模 客 戶 帳 戶 總 數 區 分 為 不 同 等 級 並 予 以 權 數, 將 三 項 權 數 加 總 後 得 出 影 響 因 子 之 評 比 Size NAV(1) of No. of customer accounts(2) No. of large size funds(3) Impact score 0-5% 1-2,000 0-10% 1 >5%-10% >2,000-10,000 >10%-25% 2 >10%-15% >10,000-50,000 >25%-40% 3 >15%-20% >50,000-100,000 >40%-60% 4 >20% >100,000 >60% 5 Overall impact Weighted score of (1)+(2)+(3) High 5 Impact Rating Medium 3-4 Low 1-2 2 風 險 因 子 評 估 (Risk Factors) 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之 風 險 分 為 審 慎 風 險 (Prudential Risk)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風 險 客 戶 關 係 風 險 及 營 運 風 險, 主 要 從 公 司 資 本 及 賠 償 準 備 金 保 險 提 列 是 否 足 夠 以 評 估 公 司 審 慎 風 險 ; 從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遵 循 情 形 績 效 衡 量 風 險 控 管 等 評 估 其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風 險 ; 從 資 訊 揭 露 投 資 建 議 客 訴 事 件 等 評 估 其 客 戶 關 係 風 險 ; 另 從 組 織 結 構 資 源 分 配 政 策 內 部 控 制 法 律 遵 循 功 能 基 金 會 計 等 評 估 公 司 營 運 風 險 4

3 綜 合 上 述 影 響 因 子 及 風 險 因 子 評 估 作 業 以 決 定 檢 查 頻 率 : risk high(4-5) medium(3) low(1-2) impact high 1year 1year 2years medium 1year 2years 3years low 1year 3years 3years 5

三 新 加 坡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發 展 及 金 融 監 理 ( 一 )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定 義 :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係 指 其 資 金 不 是 從 公 開 市 場 向 不 特 定 大 眾 募 集 而 來, 而 多 係 向 機 構 投 資 人, 如 保 險 公 司 退 休 基 金 大 學 基 金 等 追 求 較 不 具 流 動 性 之 長 期 投 資 的 法 人 機 構 或 超 級 富 豪 募 集, 且 資 金 主 要 用 於 投 資 在 企 業 之 股 權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通 常 是 取 得 價 值 被 低 估 的 成 熟 公 司 絕 大 部 分 的 股 權, 至 於 剩 下 的 少 部 分 股 權, 則 通 常 是 由 被 併 購 公 司 的 經 理 人 入 股,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可 能 併 購 私 有 公 司, 也 可 能 併 購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後 將 之 下 市 私 有 化 ( 二 )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資 本 運 用 類 型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可 伴 隨 企 業 發 展 階 段 的 不 同 與 企 業 發 展 之 需 要, 提 供 不 同 的 資 本 結 構, 包 括 創 投 資 本 (venture capital) 增 長 資 本 (Growth Equity) 夾 層 式 資 本 (mezzanine finance) 併 購 資 本 (buyout capital) 等 其 中, 創 投 資 本 提 供 營 運 資 金 予 新 興 且 成 長 中 之 企 業, 增 長 資 本 提 供 資 金 予 累 積 增 值 之 產 業, 夾 層 式 資 本 通 常 為 提 供 資 金 予 正 在 等 待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 之 具 獲 利 性 企 業 ; 再 者, 併 購 資 本 則 是 用 於 獲 取 控 制 企 業 之 利 益, 且 可 能 採 取 高 槓 桿 的 財 務 操 作 策 略 ( 三 )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有 固 定 的 存 續 期 間, 通 常 約 為 十 年,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的 整 個 生 命 週 期 係 由 籌 資 期 (Fund raising: 基 金 成 立 的 最 初 一 至 二 年 ) 資 金 處 理 期 (Deal Sourcing: 基 金 成 立 的 投 資 之 二 至 五 年 )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期 (Managing and improving portfolio: 投 資 後 之 三 至 七 年 ), 最 後 為 離 開 期 (Exit) 在 持 有 期, 經 理 人 則 投 入 已 投 資 之 標 的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當 基 金 的 持 有 期 間 結 束, 標 的 公 司 即 被 出 售, 並 依 據 其 出 售 盈 餘 分 配 予 有 限 合 夥 人, 在 標 的 公 司 處 分 前, 投 資 人 通 常 不 被 允 許 任 意 撤 回 投 資 ( 四 )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的 費 用 結 構 1 管 理 費 (Management Fees): 每 年 會 按 基 金 資 產 總 規 模 約 1.5% 至 3% 的 年 度 管 理 費, 通 常 為 2%, 作 為 維 持 基 金 日 常 營 運 之 成 本 2 績 效 費 (Incentive Fees): 係 指 當 基 金 之 資 產 出 售 且 其 獲 利 超 越 約 定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時, 私 募 股 權 管 理 公 司 即 可 取 得 超 過 約 定 獲 利 部 分 的 20% 作 為 獎 酬 6

3 附 屬 費 (Ancillary Fees) 支 付 附 屬 服 務 之 費 用, 如 併 購 之 處 理 費 參 與 董 事 會 相 關 費 用 及 融 資 等 活 動 費 用 ( 五 ) 新 加 坡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管 理 規 模 : 截 至 2013 底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規 模 為 747 億 新 幣 ( 同 時 期 新 加 坡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資 產 管 理 規 模 1.82 兆 新 幣 ) ( 六 ) 新 加 坡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相 關 規 範 : 1 發 行 者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型 態 有 二 (1) 註 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Registered FMC): 適 格 投 資 人 上 限 30 人 ( 或 上 限 15 檔 基 金 ), 管 理 資 產 總 額 不 超 過 250 百 萬 新 幣 (2) 特 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Licensed FMC): 超 過 註 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之 適 格 投 資 人 上 限 或 資 產 管 理 規 模 上 限 者, 要 取 得 資 產 管 理 許 可, 其 中 又 可 分 為 僅 服 務 機 構 法 人 型 (Accredited/Institutional; A/I LFMC ) 及 可 服 務 零 售 投 資 人 型 (Retail LFMC) 2 發 行 者 條 件 : (1) 能 力 : 至 少 兩 位 董 事 (Directors) 並 具 有 五 年 相 關 經 驗 ( 銷 售 予 零 售 投 資 人 至 少 需 有 三 位 主 管 ) (2) 資 本 額 要 求 : 1 基 本 資 本 額 :25 萬 新 幣, 銷 售 予 零 售 投 資 人 1 百 萬 新 幣 2 風 險 基 礎 資 本 額 : 適 用 於 發 行 者 為 特 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型 態, 財 務 資 源 (Financial Resources) 至 少 為 全 部 風 險 要 求 之 120% (3) 職 業 賠 償 保 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銷 售 予 零 售 投 資 者 之 特 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強 制 要 求 投 保 (4) 法 律 遵 循 (Compliance): 1 除 銷 售 予 零 售 投 資 人 及 資 產 規 模 超 過 10 億 新 幣 之 機 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需 於 新 加 坡 設 有 獨 立 之 法 律 遵 循 部 門 外, 其 餘 公 司 得 由 海 外 關 係 企 業 支 援 法 律 遵 循 或 將 法 律 遵 循 事 務 委 外 2 法 律 遵 循 部 門 直 接 隸 屬 董 事 長 ( 七 ) 新 加 坡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監 理 1 監 理 目 標 : 確 保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透 明 ( 要 求 充 分 揭 露 ) 與 公 平 對 待 投 資 人 7

2 私 募 基 金 之 利 益 衝 突 來 自 以 下 幾 個 層 面, 監 理 重 點 著 重 於 是 否 充 分 揭 露 : (1) 籌 資 期 之 利 益 衝 突 : 本 期 間 之 利 益 衝 突 主 要 來 自 於 附 屬 合 約 (Side letter) 之 協 議, 如 籌 資 期 間 有 限 合 夥 公 司 要 求 之 額 外 費 用 負 擔, 在 監 管 角 度 而 言, 這 種 費 用 無 法 強 制 禁 止, 僅 能 要 求 充 分 揭 露 (2) 資 金 處 理 期 : 本 期 間 之 利 益 衝 突 主 要 來 自 於 是 否 有 其 他 之 經 理 基 金 投 資 相 同 之 潛 在 公 司, 如 何 分 配 不 同 基 金 之 投 資 金 額 (3)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期 : 1 經 理 公 司 是 否 有 額 外 費 用 之 收 取, 例 如 提 供 併 購 建 議, 額 外 費 用 之 收 取 是 外 收, 還 是 包 含 在 管 理 費 中 2 擔 任 董 事 之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職 員 或 合 夥 人 可 能 違 反 其 作 為 董 事 所 應 遵 守 之 忠 實 義 務 3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之 公 司 ( 如 基 金 會 計 IT 或 房 地 產 公 司 ) 與 經 理 公 司 為 關 係 企 業 之 利 益 利 突, 應 確 保 服 務 之 提 供 及 費 用 之 收 取 為 相 當 4 基 金 評 價 :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投 資 組 合 與 一 般 上 市 櫃 金 融 商 品 較 為 不 同, 其 評 價 較 為 困 難, 其 評 價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經 常 變 更, 為 監 理 重 點 (4)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經 理 人 是 否 具 有 足 夠 之 專 業 經 驗, 主 要 經 理 人 是 否 經 常 迭 換, 以 及 是 否 藉 由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進 行 洗 錢 等 不 法 行 為 8

四 全 球 投 資 標 準 (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GIPS) ( 一 ) GIPS 發 展 歷 史 : 鑑 於 各 業 基 金 績 效 呈 現 的 標 準 不 一, 而 有 一 致 性 呈 現 標 準 之 需 要,CFA Institute ( 其 前 身 為 AIMR, Association f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Research), 在 1995 開 始 進 行 該 項 計 劃, 成 立 了 GIPS 委 員 會 負 責 發 展 併 進 行 單 一 績 效 呈 現 標 準 1999 年 2 月, 該 委 員 會 完 成 GIPS, 並 且 得 到 AIMR 董 事 會 正 式 同 意 及 背 書 雖 然 該 標 準 是 由 CFA Institute 為 主 要 負 責 及 贊 助 機 構, 但 是 在 標 準 建 構 期 間, 不 斷 的 與 世 界 24 個 國 家 的 相 關 組 織 進 行 合 作 及 意 見 交 流,1999 年 該 標 準 公 佈 之 後,GIPS 委 員 會 功 成 身 退, 改 由 15 國 36 個 會 員 所 成 立 的 Investment Performance Council (IPC) 推 動 ( 二 ) 採 用 GIPS 效 益 : 1 提 高 透 明 度, 確 保 在 一 致 可 靠 公 平 且 可 比 較 基 礎 上 列 報 投 資 績 效 數 據, 並 建 立 公 平 的 競 爭 環 境, 讓 不 同 規 模 和 不 同 地 區 之 公 司, 所 提 供 之 績 效 資 料 具 可 比 較 性 GIPS 標 準 並 要 求 揭 露 除 績 效 外 之 額 外 訊 息, 可 作 為 評 估 經 理 公 司 基 礎 2 證 明 公 司 自 願 致 力 於 超 越 法 律 和 監 管 要 求, 提 供 遵 守 全 球 公 認 道 德 標 準 之 數 據, 並 確 保 公 司 已 建 立 強 而 有 力 之 內 控 措 施 和 流 程, 以 幫 助 其 持 續 遵 循 GIPS 標 準 ( 三 )GIPS 規 範 原 則 : 1 基 本 原 則 (Fundamentals of Compliance): 獨 立 公 司 個 體 (Firm) 為 單 位, 該 機 構 可 為 投 資 公 司 子 公 司 或 是 個 別 獨 立 商 業 體 負 責 客 戶 投 資 2 資 料 輸 入 規 定 事 項 (Input data Requirements): (1) 必 須 全 公 司 採 行, 以 市 值 評 估 所 有 管 理 資 產, 不 論 是 否 收 費 或 是 全 權 委 託 (2) 公 司 必 須 告 知 客 戶 所 有 正 在 管 理 中 的 組 合 以 及 已 經 終 止 的 組 合 (3)2001 年 前 公 司 需 每 季 評 估 資 產 價 值,2001-2010 年 需 每 月 評 估 資 產 價 值,2010 年 以 後 需 加 入 大 量 現 金 流 量 之 影 響 (4)2005 年 啟 用 交 易 日 為 準 之 會 計 原 則 (trade date accounting) (5) 固 定 收 益 商 品 必 須 使 用 權 責 基 礎 會 計, 另 固 定 收 益 商 品 之 市 價 需 包 含 應 計 利 息 (6)2006 年 起, 必 須 將 評 估 資 產 起 迄 統 一 3 計 算 方 法 (Calculation Methodology) 9

(1) 總 報 酬 之 基 礎 (Total Return), 包 含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損 益 (2) 報 酬 需 考 慮 時 間 加 權 (Time weighted rate) 與 幾 何 複 利 (Geometrically),2010 年 後 需 考 量 大 量 現 金 流 量 影 響 (3) 投 資 類 別 的 報 酬 必 須 將 個 別 投 資 組 合 進 行 加 權 及 考 慮 期 初 價 值 或 是 使 用 的 方 式 可 以 同 時 反 映 期 初 價 值 及 大 量 現 金 流 量 影 響 (4) 所 有 現 金 與 約 當 現 金 部 位 必 須 列 入 總 報 酬 計 算 (5) 扣 除 所 有 交 易 費 用 (Trading expense) 必 須 以 實 際 數 字, 不 得 以 估 計 之 費 用 數 字 4 類 別 建 構 (Composite Construction) (1) 只 要 有 收 費 基 金 或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組 合 必 須 至 少 歸 至 一 種 類 別, 同 一 類 型 投 資 目 標 或 是 策 略 歸 為 同 一 種 類 別, 原 則 上 投 資 組 合 不 可 任 意 變 換 類 別 (2) 新 投 資 組 合 必 須 及 時 加 入, 模 擬 投 資 組 合 不 可 計 入 (3) 已 終 結 投 資 組 合 必 須 在 歷 史 指 數 中 (4) 公 司 可 訂 定 投 資 組 合 納 入 指 數 最 小 規 模 門 檻 5 資 訊 揭 露 (Disclosure) (1) 公 司 本 體 定 義 類 別 (composite) 說 明 參 考 指 標 (benchmark) 說 明 使 用 何 種 貨 幣 為 投 資 組 合 基 礎 衍 生 性 商 品 使 用 情 形 是 否 涵 蓋 手 續 費 稅 賦 處 理 原 則 (2) 以 毛 費 用 (Gross-of-Fees) 表 示 公 司 績 效 時, 需 揭 露 除 直 接 交 易 外 相 關 費 用 (3) 以 淨 費 用 (Net-of-Fees) 表 示 公 司 績 效 時, 需 揭 露 除 管 理 及 直 接 交 易 外 相 關 費 用 (4) 2000 年 以 前 未 符 合 GIPS 的 期 間 與 不 符 合 原 因 (5) 2010 年 以 前, 若 是 單 一 的 投 資 組 合, 從 一 多 重 資 產 組 合 中 分 割 出 來, 該 單 一 的 投 資 組 合, 必 須 被 歸 類 至 一 特 定 類 別 中, 且 須 揭 露 現 金 分 配 至 不 同 投 資 組 合 的 政 策 為 何 公 司 必 須 對 於 費 率 表 (FEE Schedule) 做 出 適 當 的 揭 露 (6) 投 資 類 別 中 需 揭 露 有 投 資 組 合 整 體 費 用 (Bundled Fee) 每 年 佔 該 投 資 類 別 比 重, 以 及 其 費 用 所 涵 蓋 的 不 同 項 目 (7)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需 揭 露 使 用 次 顧 問 費 (subadvisor) 及 其 相 關 費 用 (8) 若 是 在 績 效 呈 現 使 用 上 有 任 何 改 變 皆 須 揭 露 6 績 效 呈 現 (Presentation and Reporting ) (1) 每 個 類 別 需 揭 露 之 資 訊 : 10

1 揭 露 至 少 5 年 ( 或 自 成 立 起 ) 之 年 化 績 效, 累 績 揭 露 至 達 10 年 之 績 效 2 每 年 之 年 化 報 酬 需 清 楚 揭 露 為 淨 費 用 或 毛 費 用 3 類 別 所 包 含 之 投 資 組 合 個 數 及 資 產 總 額 (2) 基 金 成 立 少 於 1 年, 不 得 將 報 酬 率 年 化 11

參 心 得 及 建 議 本 次 研 討 會 介 紹 目 前 伊 斯 蘭 教 基 金 特 性 馬 來 西 亞 伊 斯 蘭 教 基 金 之 發 展 優 勢 及 挑 戰 並 透 過 案 例 方 式 探 討 基 金 信 託 管 理 人 之 角 色 及 如 何 保 護 投 資 人 權 益 泰 國 講 師 並 介 紹 該 國 風 險 基 礎 之 檢 查 機 制 及 如 何 透 過 風 險 基 礎 檢 查 機 制 落 實 於 其 金 融 檢 查 另 新 加 坡 講 師 介 紹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基 本 介 紹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於 新 加 坡 之 發 展 該 國 之 相 關 規 範 及 監 理 政 策, 並 透 過 小 組 案 例 研 討, 瞭 解 實 務 上 監 理 可 能 會 遇 到 之 困 難 及 其 解 決 方 式, 加 深 與 會 人 員 對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瞭 解 本 次 研 討 會 藉 由 國 外 基 金 法 規 及 實 務 查 核 分 享, 比 較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相 關 建 議 如 下 : 一 全 球 投 資 標 準 (GIPS) 之 採 用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一 致 性 之 績 效 表 現 及 計 算 方 式, 以 利 其 在 業 務 推 展 上 提 高 全 球 競 爭 力 及 增 加 客 戶 信 心, 目 前 亞 洲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宣 稱 符 合 GIPS 標 準 者 有 澳 洲 香 港 日 本 韓 國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中 國 印 度 巴 基 斯 坦 及 斯 里 蘭 卡, 另 菲 律 賓 及 泰 國 刻 正 致 力 於 推 廣 公 司 採 用 GIPS 標 準, 我 國 目 前 尚 未 要 求 國 內 投 信 公 司 採 用 GIPS 之 績 效 呈 現 標 準, 隨 著 未 來 共 同 基 金 之 成 長 及 產 業 國 際 化 趨 勢 推 動 下, 適 用 GIPS 標 準 可 提 供 國 內 業 者 與 國 際 接 軌, 故 未 來 可 再 觀 察 亞 洲 國 家 採 用 GIPS 標 準 之 狀 況, 作 為 我 國 未 來 採 用 之 借 鏡 二 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之 私 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係 以 財 務 投 資 為 目 的, 並 不 得 介 入 公 司 經 營 權, 而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係 以 積 極 參 與 投 資 標 的 經 營 與 改 造 之 策 略, 性 質 非 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之 私 募 基 金 性 質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雖 有 利 於 我 國 資 本 市 場 國 際 化 發 展 及 產 業 結 構 之 改 善, 提 供 企 業 募 集 資 金 之 來 源, 惟 因 其 操 作 方 式 係 透 過 介 入 經 營 權 之 短 期 獲 利, 且 其 資 訊 欠 缺 透 明 性, 使 監 理 較 為 困 難, 仍 應 審 慎 面 對 三 研 討 會 中 分 享 利 用 風 險 基 礎 之 監 理 方 式, 有 助 提 升 我 國 金 融 查 核 品 質 及 效 率 及 提 供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方 向, 是 以 未 來 如 有 類 似 研 討 會, 亦 可 提 供 我 國 金 融 檢 查 人 員 參 考 12

附 錄 : 研 討 會 議 程 及 文 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