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 蓮 縣 政 府 102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訪 評 簡 報 簡 報 單 位 : 花 蓮 縣 政 府 102 年 7 月 16 日
簡 報 大 綱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三 鄉 ( 鎮 市 ) 評 核 暨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四 結 語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一 ) 建 立 災 害 預 防 應 變 機 制 ( 二 ) 劃 定 水 災 危 險 潛 勢 地 區 ( 三 ) 水 災 危 險 潛 勢 區 應 變 暨 疏 散 撤 離 措 施 ( 四 ) 抽 水 機 整 備 作 業 ( 五 ) 土 石 流 整 備 作 業 ( 七 ) 毒 化 物 防 災 業 務 ( 八 ) 疏 散 撤 離 業 務 ( 九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 十 ) 警 政 防 災 項 目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 六 ) 生 物 病 原 災 防 業 務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一 ) 建 立 災 害 預 防 應 變 機 制 1. 健 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資 通 訊 功 能 ; 強 化 即 時 災 情 查 報 機 制, 每 小 時 更 新 災 情 概 況 與 累 計 2. 即 時 監 控 河 川 水 位 警 戒 值 供 研 判 疏 散 與 警 戒 參 考 3. 隨 時 監 控 各 地 區 時 雨 量 情 形, 預 判 各 河 川 水 位 上 漲 情 形 作 為 低 窪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居 民 疏 散 準 則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一 ) 建 立 災 害 預 防 應 變 機 制 ( 續 ) 4. 推 動 村 ( 里 ) 簡 易 防 災 地 圖 製 作 宣 導 及 運 用 5. 深 耕 基 層 防 災 知 識, 提 昇 整 備 應 變 能 力 6. 持 續 更 新 救 災 資 源 資 料 庫 7. 強 化 各 類 災 害 搶 救 搶 修 等 能 量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一 ) 建 立 災 害 預 防 應 變 機 制 ( 續 ) 8. 訂 定 各 項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持 續 執 行 相 關 預 防 整 備 作 為 9. 辦 理 本 縣 各 機 關 民 眾 初 期 救 災 救 護 訓 ( 演 ) 練, 加 強 第 一 時 間 自 救 能 力 10. 辦 理 防 救 災 演 習, 強 化 橫 向 協 調 連 繫 與 疏 散 撤 離 能 力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二 ) 劃 定 水 災 危 險 潛 勢 地 區 1. 針 對 本 縣 轄 管 易 受 水 害 及 水 災 危 險 潛 勢 地 區, 就 其 保 全 對 象 及 警 戒 範 圍 擬 訂 各 項 應 變 暨 疏 散 撤 離 措 施, 俾 於 颱 風 豪 雨 應 變 期 間 及 時 啟 動 相 關 應 變 及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有 效 減 少 災 損 及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2. 依 據 本 縣 1 日 暴 雨 450 毫 米 淹 水 潛 勢 圖, 繪 製 轄 區 淹 水 深 度 30 公 分 ( 含 ) 以 上 淹 水 潛 勢 圖 3. 參 考 近 3 年 重 大 淹 水 地 區 調 查 表, 針 對 轄 區 淹 水 嚴 重 地 區 村 落 聚 集 處 重 要 保 護 標 的 或 歷 年 有 實 際 執 行 水 災 疏 散 避 難 之 區 域, 劃 定 水 災 危 險 潛 勢 地 區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三 ) 水 災 危 險 潛 勢 區 應 變 暨 疏 散 撤 離 措 施 1. 已 依 水 災 危 險 潛 勢 地 區 保 全 計 畫, 預 佈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及 備 妥 防 汛 器 材, 包 括 防 汛 塊 太 空 包 及 其 他 等 相 關 防 汛 備 料 機 具, 並 擬 妥 緊 急 調 度 措 施, 可 供 調 度 支 援 2. 已 完 成 年 度 防 汛 搶 險 隊 編 組 開 口 合 約 訂 定 及 13 鄉 ( 鎮 市 ) 公 所 防 汛 演 習 3. 已 依 花 蓮 縣 政 府 下 水 道 清 疏 及 抽 水 站 整 備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下 水 道 清 疏 及 抽 水 站 整 備 作 業 4. 已 訂 定 疏 散 撤 離 措 施 及 流 程 俾 憑 辦 理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四 ) 抽 水 機 整 備 作 業 1. 現 有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預 佈 如 表, 另 九 河 局 現 有 5 部 0.3CMS( 直 徑 12 吋 ) 大 型 抽 水 機 2. 整 備 作 業 : (1) 颱 風 形 成 及 發 佈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時, 立 即 通 知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待 命 (2) 依 本 縣 應 變 中 心 指 示 辦 理 3. 出 勤 支 援 作 業 : 由 建 設 處 統 籌 調 度 (1) 接 獲 通 知 : 立 即 上 車 待 命 (2) 接 獲 支 援 指 示 後 10 分 鐘 內 出 動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四 ) 抽 水 機 整 備 作 業 ( 續 ) 4. 易 淹 水 地 區 或 有 淹 水 之 虞 作 業 程 序 : (1) 有 淹 水 之 虞 : 鄉 鎮 市 公 所 依 需 求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預 佈 抽 水 機 至 現 場 待 命 (2) 易 淹 水 地 區 : 如 南 濱 抽 水 站 施 工 中 工 程 等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四 ) 抽 水 機 整 備 作 業 ( 續 ) 花 蓮 市 抽 水 站 位 置 示 意 圖 美 崙 溪 抽 水 站 名 稱 鄉 鎮 抽 水 機 型 式 抽 水 機 數 量 ( 台 ) 抽 水 量 CMS 管 理 單 位 緊 急 聯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南 濱 抽 水 站 花 蓮 市 豎 軸 式 6 3cms 花 蓮 市 公 所 陳 文 康 0928-546819 明 禮 抽 水 站 花 蓮 市 沉 水 式 3 4cms 花 蓮 市 公 所 林 建 岐 0938-933682 萬 壽 抽 水 站 花 蓮 市 豎 軸 式 4 5cms 花 蓮 市 公 所 蔡 宜 峰 0932-717766 國 盛 抽 水 站 花 蓮 市 沉 水 式 4 4cms 花 蓮 市 公 所 俞 政 修 0928-449538 三 仙 溪 抽 水 站 花 蓮 市 螺 旋 式 4 4cms 花 蓮 市 公 所 陳 肇 駿 0919-908700 中 正 抽 水 站 花 蓮 市 沉 水 式 2 0.45cms 花 蓮 市 公 所 賴 雲 潤 0932-581124 菁 華 簡 易 抽 水 設 備 花 蓮 市 沉 水 泵 浦 4 0.05cms 花 蓮 市 公 所 許 文 煌 0928-881958 福 興 抽 水 站 花 蓮 市 豎 軸 式 2 3cms 花 蓮 市 公 所 吳 信 廣 0921-084281 國 強 抽 水 站 花 蓮 市 螺 旋 式 4 4cms 花 蓮 市 公 所 顏 安 龍 0937175958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五 ) 土 石 流 整 備 作 業 1. 增 進 土 石 流 防 災 訊 息 傳 遞 功 能 ; 以 簡 訊 電 話 傳 真 等 各 種 管 道 確 保 居 民 即 時 收 到 警 戒 訊 息 2. 精 準 預 估 降 雨 情 勢, 颱 風 豪 雨 期 間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進 駐 應 變 小 組 協 助 研 判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五 ) 土 石 流 整 備 作 業 ( 續 ) 3. 加 強 保 全 住 戶 防 災 觀 念, 並 強 化 疏 散 編 組 人 員 執 行 撤 離 效 率 4. 汛 期 前 完 成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建 檔, 災 害 應 變 時 迅 速 掌 握 防 災 情 資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六 ) 生 物 病 原 災 防 業 務 1. 規 劃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治 事 項 2. 強 化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體 系 3.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之 應 變 措 施 4.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七 ) 毒 化 物 防 災 業 務 1.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管 控 毒 化 物 進 出 口 流 向 2. 每 年 舉 辦 毒 化 物 教 育 宣 導 說 明 會 至 少 兩 場 3. 每 年 舉 辦 毒 化 物 防 災 演 練, 請 轄 區 內 毒 化 物 列 管 業 者 參 與 列 席 觀 摩 4. 每 年 配 合 環 保 署 辦 理 無 預 警 及 沙 盤 演 練 5. 每 年 辦 理 災 害 通 聯 電 話 測 試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八 ) 疏 散 撤 離 業 務 1. 透 過 本 府 辦 理 基 層 工 作 座 談 會 地 方 基 層 民 政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等 活 動, 向 村 里 長 及 村 里 民 宣 導 防 災 重 於 救 災, 離 災 重 於 防 災 之 觀 念, 讓 民 眾 建 立 預 防 性 疏 散 之 正 確 態 度 2.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規 劃 疏 散 避 難 相 關 計 畫, 並 建 立 各 村 里 簡 易 疏 散 路 線 提 供 各 類 防 災 資 訊 等, 放 置 於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之 網 站 上, 供 民 眾 立 即 查 詢 3. 本 府 定 期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邀 公 所 人 員 參 與 訓 練, 以 落 實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九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1. 臨 時 收 容 所 整 備 : 各 公 所 能 依 不 同 災 害 類 別, 並 配 合 災 害 潛 勢 檢 討, 規 劃 不 同 之 收 容 場 所, 以 供 民 眾 避 難 收 容 之 用 2. 民 生 救 濟 物 資 : 有 關 物 資 整 備 及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物 資 籌 募 管 理 及 配 送, 訂 定 具 體 操 作 手 冊, 並 明 定 所 有 作 業 流 程 及 人 員 分 工 編 組 3. 民 間 團 體 及 志 願 服 務 人 力 之 運 用 與 結 合 : 結 合 並 建 立 參 與 防 救 災 之 民 間 團 體 ( 志 工 人 力 ) 資 料 ( 含 團 體 名 稱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聯 絡 方 式 及 地 址 ) 4. 各 民 間 團 體 有 分 工 編 組 任 務 及 服 務 時 間 5. 志 工 團 體 訂 定 操 作 手 冊 及 流 程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十 ) 警 政 防 災 項 目 1. 建 置 各 級 應 變 小 組 作 業 規 定 及 進 駐 各 層 級 應 變 中 心 處 理 事 項 2. 落 實 各 種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執 行 3. 加 強 協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災 害 期 間 疏 散 交 管 等 事 項 處 理 模 式 4. 確 實 辦 理 入 山 及 通 報 連 繫 管 制 事 項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1. 指 導 學 校 修 訂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1) 發 函 轄 屬 學 校 土 石 流 警 戒 值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村 里 明 細 表 及 公 告 本 縣 易 形 成 孤 島 區 等 災 害 潛 勢 資 訊, 作 為 各 校 研 擬 或 增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之 運 用 參 考 (2) 成 立 防 災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輔 導 轄 屬 學 校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情 形 並 初 審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 另 聘 防 災 教 育 專 家 李 文 正 博 士 等 8 位 教 授, 複 審 各 校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3)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分 區 工 作 坊 研 習, 並 檢 核 各 校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修 正 情 形 (4) 函 文 轄 屬 各 級 中 小 學 校 派 員 參 加 102 年 教 育 部 災 潛 勢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應 用 東 區 說 明 會, 各 校 均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全 數 完 成 資 料 更 新 (5) 建 置 防 災 教 育 資 訊 網, 提 供 各 類 防 災 資 訊 平 台 供 參 覽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 續 ) 2. 學 校 防 災 演 練 管 制 與 督 導 成 效 (1) 各 級 學 校 每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一 場 次 防 災 教 育 教 學 與 宣 導 及 避 難 疏 散 演 練 活 動 (2) 定 期 查 核 轄 屬 學 校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情 形, 包 含 : a. 成 立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組 織 b. 繪 製 災 害 疏 散 避 難 地 圖 公 告 及 張 貼 c. 學 生 隨 身 攜 帶 家 庭 防 災 卡 d. 防 災 教 育 自 評 表 e.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公 告 瀏 覽 及 填 報 (3) 各 校 每 月 填 報 校 園 安 全 空 間 檢 核 表, 確 實 檢 核 校 園 空 間 及 設 施 安 全 情 形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 續 ) 3.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網 頁 訊 息 掌 握 與 管 制 填 報 情 形 (1) 依 校 安 中 心 通 報 作 要 點 規 定, 各 校 派 員 定 時 點 閱 校 安 中 心 電 子 公 佈 欄 重 要 公 告 訊 息 (2) 教 育 處 定 時 或 隨 機 查 核 所 屬 學 校 點 閱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電 子 公 佈 欄 重 要 公 告 訊 息 (3) 轄 屬 受 災 學 校 確 實 填 報 災 損 情 形, 教 育 處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辦 理 及 協 處 受 災 學 校 案 件, 使 其 儘 快 復 原, 以 維 護 師 生 安 全
一 本 縣 防 災 具 體 策 略 與 方 案 ( 續 )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 續 ) 4. 所 轄 學 校 建 物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作 業 辦 理 情 形 (1) 於 年 度 期 限 內, 完 成 所 屬 學 校 建 物 補 強 工 作 之 規 劃 (2) 轄 屬 近 斷 層 學 校 均 完 成 校 舍 耐 震 評 估 及 補 強 整 建, 並 全 數 解 除 列 管 (3) 填 報 內 政 部 建 物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作 業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與 彙 報 教 育 部 執 行 成 效 相 關 資 料 相 符 (3) 學 校 編 組 校 舍 安 全 檢 核 小 組, 定 期 對 校 舍 建 物 安 全 實 施 檢 查 與 保 養 維 護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一 ) 建 立 災 害 預 防 應 變 機 制 ( 二 ) 水 利 設 施 搶 險 搶 修 ( 三 ) 預 防 汛 期 間 二 次 災 害 ( 四 ) 土 石 流 整 備 作 業 ( 五 ) 生 物 病 原 災 防 業 務 ( 六 ) 毒 化 物 防 災 業 務 ( 七 ) 疏 散 撤 離 業 務 ( 八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 九 ) 警 政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 十 ) 原 住 民 地 區 防 災 業 務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一 ) 建 立 災 害 預 防 應 變 機 制 1. 本 縣 消 防 局 於 100 年 3 月 25 日 12 月 15 日 及 本 (101) 年 2 月 10 日 共 辦 理 3 次 應 變 作 業 人 員 應 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使 能 熟 悉 EMIS 操 作, 以 健 全 本 縣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及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決 策 2. 於 100 年 3 月 6 月 及 11 月 已 為 本 縣 ( 含 鄉 鎮 市 公 所 )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辦 理 3 場 講 習, 並 納 入 相 關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訓 練 課 程 3. 本 縣 依 內 政 部 要 求 業 於 本 (101)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本 縣 13 鄉 ( 鎮 市 ) 各 村 ( 里 ) 簡 易 疏 散 避 難 圖 4. 每 月 均 請 各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及 公 所 進 行 防 救 災 資 源 清 冊 更 新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一 ) 建 立 災 害 預 防 應 變 機 制 ( 續 ) 5. 由 本 縣 消 防 局 輔 導 縣 府 相 關 局 處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公 家 機 關 國 中 小 學 及 大 型 公 眾 場 所 共 辦 理 48 場 次 防 災 講 習 及 演 練, 以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防 災 知 識, 並 強 化 各 公 務 機 關 面 對 災 害 時 之 應 變 能 力 與 快 速 復 原 機 制 6. 配 有 災 害 防 救 衛 星 通 訊 設 備 之 單 位 每 月 均 依 本 縣 自 主 檢 測 計 畫 辦 理 單 位 內 自 主 檢 測, 目 前 設 備 均 可 正 常 使 用 7. 持 續 針 對 秀 林 新 城 花 蓮 吉 安 及 壽 豐 等 公 所 推 動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計 畫, 期 程 內 辦 理 潛 勢 地 區 調 查 協 助 訂 定 地 區 防 災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收 容 安 置 場 所 檢 測 及 強 化 疏 散 避 難 圖 彙 製 內 容 等, 俾 能 加 強 防 災 能 力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二 ) 水 利 設 施 搶 險 搶 修 1. 颱 風 形 成 及 發 佈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時, 立 即 通 知 開 口 合 約 廠 商 待 命 2. 依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示 辦 理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三 ) 預 防 汛 期 間 二 次 災 害 1. 辦 理 搶 修 ( 險 ) 工 程 : (1) 搶 險 工 程 : 應 於 颱 風 後 1 週 內 完 成 堤 防 受 損 及 缺 口 之 搶 險 (2) 搶 修 工 程 : 大 部 分 應 於 2 個 月 內 完 成 搶 修 工 程, 恢 復 原 有 防 洪 功 能, 並 做 好 應 變 計 畫 準 備 防 汛 器 材 及 監 控 (3) 復 建 工 程 : 應 於 次 年 汛 期 前 完 成 2. 趕 辦 疏 通 工 程 : 為 減 少 汛 期 間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轄 區 治 理 界 點 以 下 之 河 道 必 須 疏 通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封 橋 作 業 示 意 圖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四 ) 土 石 流 整 備 作 業 1. 委 託 專 業 廠 商 更 新 防 災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功 能, 並 加 強 值 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以 熟 悉 系 統 操 作 2. 土 石 流 應 變 小 組 成 立 期 間, 邀 請 成 大 防 災 中 心 專 家 人 員 進 駐, 針 對 氣 象 情 資 綜 合 分 析, 提 早 做 好 因 應 措 施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四 ) 土 石 流 整 備 作 業 ( 續 ) 3. 今 (102) 年 度 本 縣 辦 理 完 成 土 石 流 防 災 宣 導 演 練, 總 計 15 場 宣 導 1 場 演 練, 以 及 1 場 大 型 演 練 4. 本 縣 各 公 所 均 於 防 汛 期 前 完 成 保 全 戶 及 避 難 疏 散 計 畫 等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四 ) 土 石 流 整 備 作 業 ( 續 ) 5. 委 託 東 華 大 學 進 行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聚 落 安 全 分 析 調 查, 以 及 現 地 照 片 等 資 料 蒐 集 建 檔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五 ) 生 物 病 原 災 防 業 務 1. 規 劃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治 事 項 (1) 定 期 每 二 年 修 訂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治 計 畫 並 明 列 應 變 組 織 架 構 及 明 訂 各 相 關 局 ( 處 ) 任 務 分 工 (2)101 年 12 月 12 日 修 訂 生 物 恐 怖 攻 擊 應 變 計 劃 (3)101 年 12 月 1 日 修 訂 因 應 流 感 大 流 行 準 備 計 畫 (4)101 年 7 月 5 11 日 及 11 月 16 17 日 辦 理 醫 院 感 控 衛 生 單 位 防 疫 人 員 及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傳 染 病 防 治 暨 感 染 管 制 教 育 訓 練 共 4 場 次 (5) 培 力 社 區 志 工 並 與 國 小 及 幼 托 園 所 教 會 或 社 區 組 織, 合 作 推 動 傳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6) 101 年 9 月 4 5 日 及 10 月 22 23 日 辦 理 生 恐 及 生 物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共 4 場 次 (7) 規 劃 辦 理 傳 染 病 防 治 跨 鄉 鎮 區 域 型 演 習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五 ) 生 物 病 原 災 防 業 務 ( 續 ) 2. 強 化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體 系 (1) 與 鄰 近 縣 市 建 立 區 域 聯 防 機 制, 並 與 台 東 縣 建 立 東 區 醫 療 網 (2) 建 置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及 醫 療 體 系 緊 急 應 變 流 程 與 確 定 病 例 運 送 作 業 程 序 (3) 建 立 本 縣 消 毒 藥 品 供 應 商 聯 繫 資 料 (4) 訂 有 疫 苗 冷 藏 冷 運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流 程 及 疫 苗 緊 急 後 送 流 程 (5)101 年 9 月 19 日 因 應 H5N1 人 類 流 感 病 例 及 禽 類 禽 流 感 疫 情, 辦 理 101 年 度 花 蓮 縣 流 感 防 治 示 範 演 習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五 ) 生 物 病 原 災 防 業 務 ( 續 ) 3.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防 救 之 應 變 措 施 (1) 承 辦 人 每 日 查 詢 通 報 系 統 並 清 楚 瞭 解 疾 病 病 例 定 義 與 通 報 方 式 (2) 異 常 聚 集 事 件 發 生 時, 立 即 與 ( 指 派 ) 當 地 衛 生 所 前 往 調 查, 並 採 取 檢 體 以 釐 清 病 原 (3)101 年 6-9 月 完 成 查 核 醫 療 照 護 機 構 ;102 年 因 應 H7N9 流 感, 執 行 醫 院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準 備 查 核 (4) 每 月 1 15 日 督 導 醫 院 登 錄 隔 離 病 房 使 用 情 況 ; 每 年 4 9 月 修 正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醫 事 支 援 人 力 (5) 於 花 蓮 縣 流 感 大 流 行 準 備 計 畫 中 規 劃 本 縣 北 中 南 適 當 地 點 作 為 生 物 病 原 災 害 可 能 病 例 接 觸 者 之 庇 護 場 所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五 ) 生 物 病 原 災 防 業 務 ( 續 ) 4.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1) 辦 理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15 場 次 (2) 已 於 本 縣 13 鄉 鎮 招 募 防 疫 志 工 ( 含 各 行 業 人 員 ), 並 對 相 關 流 行 疫 情 施 予 教 育 訓 練 後 建 立 名 冊 資 料 備 存 運 用, 目 前 計 301 人 (3)102 年 1 月 18 19 日 辦 理 核 心 志 工 共 識 訓 練 營 (4) 於 本 縣 各 報 刊 電 台 及 有 線 電 視 宣 導 疫 病 防 治 相 關 政 令 和 相 關 傳 染 病 (5) 於 本 縣 各 相 關 單 位 ( 計 18 個 單 位 ) 跑 馬 燈, 宣 導 傳 染 病 預 防 方 法 及 標 語, 並 透 過 本 局 網 頁 宣 導 相 關 傳 染 病 (6) 依 各 不 同 目 標 族 群 規 劃 宣 導 教 材,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計 進 行 13 場 次 的 防 災 教 育 衛 教 宣 導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六 ) 毒 化 物 防 災 業 務 1. 本 局 於 102 年 5 月 29 日 辦 理 毒 化 物 申 報 說 明 會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六 ) 毒 化 物 防 災 業 務 ( 續 ) 2. 本 局 於 102 年 6 月 26 日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演 練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六 ) 毒 化 物 防 災 業 務 ( 續 ) 3. 本 局 於 102 年 7 月 3 日 前 往 花 蓮 政 府 建 設 處 ( 水 資 源 中 心 ) 及 石 材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無 預 警 及 沙 盤 演 練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七 ) 疏 散 撤 離 業 務 1. 辦 理 疏 散 撤 離 實 務 作 業 教 育 訓 練 : 為 加 強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人 員 操 作 EMIS 系 統 之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統 計 之 正 確 性, 本 府 民 政 處 於 101 年 8 月 20 日 及 102 年 7 月 2 日 辦 理 疏 散 撤 離 實 務 作 業 教 育 訓 練, 使 本 處 及 各 公 所 人 員 能 嫺 熟 EMIS 系 統, 傳 達 正 確 的 撤 離 人 數 之 數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七 ) 疏 散 撤 離 業 務 ( 續 ) 2. 辦 理 居 民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之 演 練 : (1) 本 縣 102 年 3 月 11 日 假 秀 林 鄉 三 棧 社 區 辦 理 102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2)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於 4 月 16 日 至 26 日 辦 理 防 汛 搶 險 演 習 (3) 演 練 本 縣 遭 受 颱 風 侵 襲 並 夾 帶 豪 雨, 由 公 所 人 員 警 消 人 員 及 國 軍 協 助 居 民 疏 散 撤 離 作 實 際 演 練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八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1. 臨 時 收 容 所 整 備 與 應 變 部 分 (1) 公 所 能 依 不 同 災 害 類 別, 並 配 合 災 害 潛 勢 檢 討, 規 劃 不 同 之 收 容 場 所, 以 供 民 眾 避 難 收 容 之 用, 目 前 全 縣 可 開 設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計 200 處, 可 收 容 災 民 2 萬 1,601 人, 各 公 所 依 實 際 需 求 開 設 收 容 所, 收 容 安 置 撤 離 之 居 民 (2) 本 府 及 公 所 皆 於 汛 期 前 將 收 容 所 相 關 資 料 完 整 且 正 確 登 錄 於 內 政 部 重 大 災 害 物 資 資 源 及 志 工 人 力 整 合 網 絡 平 台 管 理 系 統, 並 於 期 限 內 報 送 內 政 部, 且 即 時 更 新, 俾 利 透 過 該 系 統 辦 理 救 災 事 宜, 提 供 即 時 有 效 之 訊 息 與 服 務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八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 續 ) (3) 本 府 及 公 所 均 於 該 單 位 網 站 首 頁 專 區 公 告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名 稱 收 容 人 數 聯 絡 方 式 及 地 址, 讓 民 眾 於 災 害 發 生 期 間 就 近 配 合 避 難, 並 於 災 害 發 生 期 間 及 早 做 好 防 災 準 備, 以 保 障 寶 貴 之 生 命 及 財 產 安 全 (4) 本 府 及 公 所 均 定 期 檢 視 收 容 所 是 否 座 落 災 害 潛 勢 區 域, 消 防 設 備 與 結 構 均 安 全, 水 電 均 堪 用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八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 續 ) 2. 民 生 救 濟 物 資 部 分 (1) 有 關 物 資 整 備 及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物 資 籌 募 管 理 及 配 送, 訂 定 具 體 操 作 手 冊, 並 明 定 所 有 作 業 流 程 及 人 員 分 工 編 組 (2) 本 府 及 公 所 皆 於 期 限 內 將 儲 備 物 資 完 整 且 正 確 登 錄 於 內 政 部 重 大 災 害 物 資 資 源 及 志 工 人 力 整 合 網 絡 平 台 管 理 系 統, 透 過 該 系 統 提 供 物 資 資 源 之 媒 合 平 台, 協 助 本 府 及 公 所 物 資 整 備 及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物 資 籌 募 管 理 及 配 送, 有 效 推 動 救 災 防 就 工 作 (3) 本 府 已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針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本 府 各 公 所 辦 理 重 大 災 害 物 資 資 源 及 志 工 人 力 整 合 網 絡 平 台 管 理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讓 操 作 人 員 熟 悉 操 作 方 式, 以 協 助 整 合 資 源, 推 動 救 災 防 救 工 作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八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 續 ) (4) 公 所 或 收 容 場 所 依 轄 內 危 險 區 域 特 性 落 實 儲 備 安 全 存 糧 及 民 生 物 品, 且 考 量 性 別 及 弱 勢 民 眾 需 求, 儲 備 特 殊 民 生 物 資 (5) 對 於 災 害 潛 勢 區 域 ( 含 較 偏 遠 地 區 或 交 通 易 中 斷 之 地 區 ) 於 平 日 宣 導 民 眾 自 備 足 量 之 安 全 存 糧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八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 續 ) 3. 民 間 團 體 及 志 願 服 務 人 力 之 運 用 與 結 合 部 分 (1) 已 結 合 並 建 立 參 與 防 救 災 之 民 間 團 體 ( 志 工 人 力 ) 資 料 ( 含 團 體 名 稱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聯 絡 方 式 及 地 址 ) (2) 各 民 間 團 體 有 分 工 編 組 任 務 及 服 務 時 間 (3) 志 工 團 體 訂 定 操 作 手 冊 及 流 程 (4)102 年 6 月 8 日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辦 培 訓 重 大 災 害 物 資 資 源 及 志 工 人 力 整 合 網 絡 平 台 管 理 系 統 ( 志 工 人 力 ) 之 操 作 人 員, 使 本 縣 救 災 志 工 資 料 更 完 整 統 一, 並 提 升 救 災 志 工 人 力 整 合 工 作 的 效 率, 達 到 有 效 運 用 民 間 之 力 量, 而 讓 重 大 災 害 發 生 時,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更 能 及 時 給 予 災 區 協 助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八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 續 ) (5) 為 因 應 風 災 水 災 及 土 石 流 等 大 規 模 複 合 型 災 害 威 脅, 於 防 汛 期 前, 各 公 所 透 過 本 府 每 年 結 合 各 相 關 事 業 單 位 及 民 間 團 體 救 災 能 量, 辦 理 防 汛 搶 險 演 習, 提 高 民 眾 防 災 警 覺 與 共 識, 加 強 災 害 應 變 能 力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八 ) 收 容 安 置 業 務 ( 續 ) 4. 社 福 機 構 之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1) 本 府 積 極 輔 導 轄 內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建 置 災 害 應 變 之 緊 急 安 置 處 所 資 料, 針 對 轄 內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建 立 名 冊 及 緊 急 聯 絡 方 式 等 資 訊 (2) 針 對 轄 內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訂 定 天 然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及 處 理 流 程, 督 導 協 助 其 訂 定 災 害 緊 急 通 報 機 制 及 運 用 流 程, 並 辦 理 演 練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九 ) 警 政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1. 本 縣 警 察 局 參 照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及 相 關 法 規, 於 100 年 9 月 30 日 以 花 警 保 民 字 第 1000045872 號 函 發 各 單 位 災 害 防 救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據 以 執 行 2. 本 縣 警 察 局 於 颱 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期 間, 能 依 任 務 編 組 派 員 進 駐 縣 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參 與 作 業, 並 通 報 所 屬 分 局 派 出 所 加 強 戒 備, 指 示 各 項 防 災 任 務, 做 好 整 備 並 注 意 安 全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時 能 即 時 掌 握 災 情 及 做 後 續 處 置, 並 與 消 防 局 工 務 段 等 單 位, 做 縱 向 及 橫 向 聯 繫 有 關 災 害 搶 救 道 路 橋 樑 封 閉 協 助 處 理 事 宜, 有 具 體 資 料 可 稽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九 ) 警 政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 續 ) 3. 本 縣 警 察 局 於 101 年 執 行 颱 風 入 山 管 制 件 業, 均 有 依 規 定 填 報 颱 風 發 布 期 間 進 入 山 地 管 制 區 案 件 統 計 表, 核 對 數 據 相 符 4. 本 縣 警 察 局 針 對 汛 期 及 颱 風 期 間, 滯 留 於 溪 流 旁 危 險 地 區 之 民 眾, 均 能 落 實 執 行 勸 離 工 作, 有 執 行 災 害 狀 況 統 計 表 颱 風 發 布 期 間 於 警 戒 管 制 區 勸 導 ( 移 送 ) 民 眾 案 件 統 計 表 員 警 工 作 紀 錄 簿 影 本 等 資 料 可 稽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九 ) 警 政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 續 ) 5. 本 縣 警 察 局 於 102 年 3 月 22 日 辦 理 協 助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講 習, 由 課 長 講 授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簡 介 102 年 6 月 6 日 警 政 署 蒞 臨 本 局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作 業 講 習 各 分 局 利 用 民 防 義 警 山 警 101 年 常 年 訓 練 實 施 防 救 災 害 教 育 課 程, 有 訓 練 成 果 報 告 簽 到 表 訓 練 現 場 相 片 等 資 料 可 稽 6. 本 縣 警 察 局 保 管 國 際 海 事 衛 星 電 話 計 17 支, 由 各 派 出 所 負 責 保 管 及 維 護, 每 個 月 配 合 消 防 局, 測 試 國 際 海 事 衛 星 電 話, 並 維 持 通 訊 正 常, 有 衛 星 電 話 設 備 設 置 地 點 保 管 使 用 及 代 理 人 員 名 冊 一 覽 表 衛 星 電 話 測 試 表 相 片 等 紀 錄 可 稽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十 ) 原 住 民 地 區 防 災 業 務 1. 協 助 辦 理 聯 繫 警 戒 區 內 原 住 民 鄉 ( 鎮 市 ) 公 所, 通 知 衛 星 電 話 保 管 人 員 開 機, 並 進 行 測 試 及 保 持 電 話 通 暢 2. 協 助 辦 理 聯 繫 警 戒 區 內 原 住 民 鄉 ( 鎮 市 ) 公 所 加 強 防 災 準 備, 於 災 時 將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部 落 聯 外 道 路 災 情 登 錄 於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EMIS) 3. 協 助 辦 理 災 後 復 建 事 宜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1. 編 列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經 費 : (1)101 年 度 編 列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縣 配 合 款 21,000 元 (2)102 年 度 編 列 防 災 校 園 建 置 計 畫 縣 配 合 款 118,700 元 (3)101 年 辦 理 學 校 防 火 管 理 人 員 初 複 訓 研 習 93,950 元 (4)101 年 充 實 與 改 善 學 校 消 防 相 關 設 備 及 器 材 800 餘 萬 元 (5)101 年 度 辦 理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8000 餘 萬 元 (6)101 年 度 辦 理 校 舍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2000 餘 萬 元 2. 辦 理 防 災 教 育 教 學 與 宣 導 : (1) 辦 理 全 縣 性 防 災 教 育 研 習 ( 含 演 練 觀 摩 )4 場 次 (2) 要 求 學 校 主 任 級 以 上 人 員 參 加 防 災 教 育 相 關 研 習 (3) 相 關 研 習 及 活 動 辦 理 完 畢 後, 實 施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與 成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 續 ) 4.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所 屬 學 校 消 防 設 施 檢 查 與 缺 失 改 善 工 作 5. 爭 取 中 央 經 費, 辦 理 所 屬 學 校 校 舍 耐 震 力 詳 細 評 估 與 補 強 工 程, 並 做 好 追 蹤 輔 導 等 工 作 6. 辦 理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建 築 物 安 全 總 體 檢, 依 據 耐 震 詳 細 評 估 結 果, 辦 理 老 舊 校 舍 補 強 或 改 建, 以 提 升 校 舍 安 全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 續 ) (1) 推 動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舍 耐 震 評 估 及 補 強 工 程 耐 震 初 評 : 98 年 及 99 年 總 計 完 成 辦 理 117 校 465 棟 校 舍 之 耐 震 力 初 步 評 估 耐 震 詳 評 : 98 年 至 100 年 已 完 成 69 校 125 棟 校 舍 耐 震 力 詳 細 評 估 101 年 已 辦 理 15 校 21 棟 校 舍 詳 細 評 估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 續 )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 依 據 校 舍 耐 震 力 詳 細 評 估 結 果, 進 行 校 舍 建 築 物 補 強 工 程 98 至 100 年 總 計 爭 取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4 億 4,147 萬 7,906 元, 已 完 成 64 校 140 棟 校 舍 補 強 工 程 101 年 已 爭 取 補 助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2,150 萬 4,961 元, 辦 理 6 校 7 棟 校 舍 之 補 強 工 程
二 防 災 整 備 情 形 與 作 為 ( 續 ) ( 十 一 ) 教 育 防 災 管 理 ( 續 ) (2) 辦 理 本 縣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耐 震 力 詳 細 評 估 98 年 至 101 年 總 計 向 教 育 部 爭 取 4 億 5,000 萬 元, 辦 理 國 中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98 年 至 100 年 已 完 成 140 棟 校 舍 耐 震 補 強 工 程,100 年 補 強 工 程 執 行 進 度 達 成 率 本 縣 居 全 國 第 一 名 98 年 至 100 年 完 成 秀 林 國 中 平 和 國 中 月 眉 國 小 及 花 崗 國 中 一 期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101 年 至 103 年 繼 續 進 行 萬 榮 國 中 北 昌 國 小 及 花 崗 國 中 二 期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三 鄉 ( 鎮 市 ) 核 評 暨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 一 ) 鄉 ( 鎮 市 ) 評 核 成 果 ( 二 )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三 鄉 ( 鎮 市 ) 評 核 暨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 一 ) 鄉 ( 鎮 市 ) 評 核 成 果 1. 本 縣 各 公 所 均 能 如 期 於 防 汛 期 前 完 成 避 難 疏 散 計 畫 保 全 住 戶 清 冊 等 資 料 調 查, 以 及 各 場 宣 導 演 練, 非 常 值 得 肯 定, 但 是 之 後 仍 須 持 續 校 核 更 新, 以 確 保 資 料 準 確 性 另 外, 疏 散 避 難 圖 資 也 應 定 期 且 確 實 分 送 給 每 戶 保 全 住 戶
三 鄉 ( 鎮 市 ) 評 核 暨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 一 ) 鄉 ( 鎮 市 ) 評 核 成 果 ( 續 ) 2.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已 建 置 多 元 化 方 式 通 知 民 眾 疏 散 撤 離, 如 : 行 動 電 話 一 般 市 話 村 里 廣 播 系 統 廣 播 車 簡 訊 網 站 及 衛 星 電 話 等 方 式 3. 各 公 所 疏 散 撤 離 之 保 全 住 戶 聯 絡 名 單 已 作 更 新 4. 對 於 疏 散 撤 離 情 形 通 報 分 工 責 任 區 之 規 劃 訊 息 之 傳 達 及 民 政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系 統, 皆 與 警 政 消 防 等 相 關 人 員 建 立 聯 繫 整 合 機 制 5.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針 對 轄 內 高 風 險 易 致 災 地 區 已 訂 定 保 全 計 畫 或 緊 急 疏 散 避 難 計 畫
三 鄉 ( 鎮 市 ) 評 核 暨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 一 ) 鄉 ( 鎮 市 ) 評 核 成 果 ( 續 ) 6. 各 公 所 或 收 容 場 所 依 轄 內 危 險 區 域 特 性 落 實 儲 備 安 全 存 糧 及 民 生 物 品 7. 對 於 災 害 潛 勢 區 域 ( 含 較 偏 遠 地 區 或 交 通 易 中 斷 之 地 區 ) 於 平 日 宣 導 民 眾 自 備 足 量 之 安 全 存 糧 8. 本 府 及 各 公 所 平 時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災 害 演 習 及 教 育 訓 練 9. 原 住 民 地 區 之 避 難 疏 散 整 備 作 業 土 石 流 防 災 避 難 疏 散 作 業 及 防 災 社 區 推 動 情 形 等, 各 公 所 於 平 時 減 災 整 備 工 作 及 災 時 應 變 措 施 都 很 努 力 去 執 行, 資 料 建 置 很 完 備
三 鄉 ( 鎮 市 ) 評 核 暨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 二 )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1.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1) 本 縣 採 縱 向 及 橫 向 複 式 多 項 通 報 傳 達 疏 散 撤 離 之 訊 息 如 電 話 傳 真 及 跑 馬 燈 等 方 式 ), 並 針 對 保 全 住 戶 聯 絡 名 單 請 公 所 定 時 更 新, 以 建 立 完 整 名 冊 (2) 對 於 疏 散 撤 離 人 數 之 統 計 通 報 機 制 : *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安 排 每 個 月 作 EMIS 系 統 訓 練 * 本 府 民 政 處 於 101 年 8 月 20 日 及 102 年 7 月 2 日 辦 理 疏 散 撤 離 實 務 作 業 教 育 訓 練
三 鄉 ( 鎮 市 ) 評 核 暨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 二 )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 續 ) 2. 毒 化 災 部 分, 配 合 中 央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辦 法, 定 期 赴 業 者 端 稽 查 (EX: 證 件 有 效 期 限 是 否 過 期 網 路 申 報 購 買 資 料 是 否 與 現 場 庫 存 量 相 符 合 ) 此 方 法 可 藉 由 無 預 警 稽 查, 達 到 突 襲 之 效 果, 更 可 以 正 確 地 抓 出 問 題 所 在 3. 教 育 宣 導 部 分 (1) 已 建 置 防 災 教 育 資 訊 網, 以 實 踐 節 能 減 碳 資 源 共 享 理 念 (2) 防 災 教 育 納 入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研 習 課 程 中 (3) 學 校 每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1 場 次 全 校 性 疏 散 路 線 避 難 演 練, 執 行 率 達 100%
三 鄉 ( 鎮 市 ) 評 核 暨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 二 ) 本 府 局 處 自 評 成 果 ( 續 ) 4.100 年 度 所 屬 學 校 能 針 對 教 育 部 防 災 教 育 統 合 視 導 評 鑑 指 標 進 行 自 評, 自 評 率 達 100% 5. 在 防 災 教 育 之 教 學 宣 導 與 活 動 成 果 方 面, 所 屬 學 校 都 辦 理 2 場 次 以 上 的 防 災 教 育 活 動 6. 辦 理 全 縣 性 複 合 式 防 災 演 練 觀 摩 活 動 能 結 合 其 他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 如 消 防 局 )
四 結 語 ( 未 來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方 向 ) ( 一 ) 持 續 辦 理 中 央 強 化 縣 市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5 年 中 程 計 畫, 以 提 昇 縣 府 相 關 局 處 及 鄉 ( 鎮 市 ) 公 所 對 於 災 害 防 救 任 務 之 認 知 與 執 行 力, 並 提 昇 彼 此 間 合 作 默 契 ( 二 ) 加 強 轄 內 災 害 潛 勢 與 危 險 調 查 分 析, 協 助 鄉 ( 鎮 市 ) 公 所 編 修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及 應 變 體 系 運 作 機 制 ( 三 ) 落 實 本 縣 防 災 減 災 相 關 計 畫, 俾 使 現 行 防 救 災 體 系 更 臻 完 備
離 災 優 於 防 災, 防 災 重 於 救 災, 教 育 取 代 教 訓 簡 報 結 束 恭 請 指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