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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現 任 或 曾 任 以 下 機 關 ( 構 ) 及 職 等 之 主 管 ( 含 副 主 管 ), 且 具 專 長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十 五 年 以 上 : 1. 中 央 機 關 或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之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以 上 2. 地 方 機 關 或 其 所 屬 ( 轄 ) 機 關 學 校 之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以 上 3. 公 營 事 業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以 上 ( 二 )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且 具 專 長 相 關 教 學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三 ) 現 任 或 曾 任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且 具 專 長 相 關 教 學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四 ) 現 任 或 曾 任 合 法 立 案 研 究 機 構 專 職 研 究 員 以 上, 且 具 專 長 相 關 研 究 經 驗 七 年 以 上 ( 五 ) 現 任 或 曾 任 合 法 立 案 研 究 機 構 專 職 副 研 究 員 以 上, 且 具 專 長 相 關 研 究 經 驗 十 年 以 上 ( 六 ) 具 博 士 學 位, 且 具 所 學 專 長 相 關 專 職 實 務 或 研 究 經 驗 七 年 以 上 ( 七 ) 具 碩 士 學 位, 且 具 所 學 專 長 相 關 專 職 實 務 或 研 究 經 驗 十 年 以 上 ( 八 ) 具 專 業 證 照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且 取 得 證 照 後 具 有 執 行 業 務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十 年 以 上 ( 九 ) 特 殊 資 格 : 前 八 款 以 外, 藝 工 匠 新 興 科 技 及 其 他 具 特 殊 專 長 之 專 家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四 款 至 第 八 款 所 稱 實 務 或 研 究 經 驗, 不 包 含 教 學 在 學 或 兼 職 經 驗 ;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所 稱 專 職, 指 辦 公 時 間 內 全 部 在 聘 僱 機 關 服 務, 並 依 規 定 支 領 全 部 時 間 之 報 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以 前 已 納 入 資 料 庫 之 專 家 學 者,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三 專 家 學 者 得 由 下 列 機 關 ( 構 )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推 薦 機 關 ( 構 )) 審 查 1

後 推 薦 之 : ( 一 ) 總 統 府 五 院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及 其 所 屬 ㄧ 級 及 二 級 機 關 ( 構 ) ( 二 ) 省 政 府 省 諮 議 會 直 轄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政 府 及 縣 ( 市 ) 議 會 ( 三 ) 公 立 大 專 院 校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公 立 研 究 機 構 ( 四 )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私 立 研 究 機 構 ( 五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依 法 成 立 之 公 會 符 合 前 點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資 格 者 ( 含 退 休 人 員 ), 由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之 推 薦 機 關 ( 構 ) 辦 理 審 查 推 薦 符 合 前 點 第 八 款 資 格 者, 由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之 推 薦 機 關 ( 構 ) 辦 理 審 查 推 薦 符 合 前 點 第 九 款 資 格 者, 由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之 推 薦 機 關 ( 構 ) 辦 理 審 查 推 薦 四 推 薦 機 關 ( 構 ) 應 推 薦 品 德 操 守 良 好 之 專 家 學 者, 並 就 所 推 薦 人 選, 審 查 其 專 家 學 者 申 請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1 至 附 件 3,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審 查 表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後, 應 於 工 程 會 指 定 之 網 路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並 將 申 請 審 查 表 函 送 工 程 會 符 合 第 二 點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資 格 者, 應 先 經 其 所 任 職 或 所 屬 機 關 ( 構 ) 查 核 最 近 十 年 內 無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後, 填 具 申 請 審 查 表 中 同 意 推 薦 欄 ( 附 件 1), 依 前 項 作 業 由 推 薦 機 關 ( 構 ) 辦 理 審 查 推 薦 作 業 前 項 作 業 於 退 休 人 員 亦 適 用 之,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並 經 退 休 人 員 敘 明 實 情, 得 逕 向 工 程 會 自 薦 推 薦 機 關 ( 構 ) 之 所 屬 單 位 或 分 會 如 欲 推 薦 人 選, 應 備 妥 受 推 薦 者 之 申 請 審 查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推 薦 機 關 ( 構 ) 辦 理 審 查 推 薦 工 程 會 將 申 請 審 查 表 提 報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審 議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審 議 小 組 ) 審 議, 通 過 後 納 入 本 資 料 庫 五 公 會 推 薦 人 選 以 該 公 會 會 員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為 限 ( 不 足 一 人 者 以 一 人 計 ), 經 公 會 之 理 事 會 同 意, 並 送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2

查 核 最 近 十 年 內 無 相 關 懲 戒 紀 錄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例 如 : 建 築 師 公 會 送 內 政 部 律 師 公 會 送 法 務 部 會 計 師 公 會 送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醫 師 公 會 送 衛 生 署 技 師 公 會 送 工 程 會 等 ), 填 具 理 事 會 任 期 及 會 員 總 人 數 後 依 前 點 第 一 項 辦 理 公 會 之 理 事 改 選 後, 新 任 理 事 會 應 於 上 任 三 個 月 內, 重 行 辦 理 審 查 推 薦, 逾 期 未 完 成 重 行 推 薦 者, 視 同 該 公 會 同 意 展 延 原 推 薦 人 員 至 該 任 理 事 會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六 本 資 料 庫 之 資 料 修 正 維 護 作 業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工 程 會 得 每 年 通 知 專 家 學 者 檢 核 及 確 認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 二 ) 專 家 學 者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學 歷 經 歷 電 話 傳 真 住 址 電 子 郵 件 專 長 等 ) 有 異 動 或 更 正 必 要 者, 除 學 歷 經 歷 與 專 長 應 由 原 推 薦 機 關 ( 構 ) 上 網 即 時 更 正 或 補 充 外, 餘 得 由 專 家 學 者 本 人 自 行 上 網 更 正 或 補 充 ( 三 ) 前 款 更 正 或 補 充 資 料 如 有 異 常, 工 程 會 得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或 逕 予 退 回 七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工 程 會 得 逕 予 自 資 料 庫 除 名 原 推 薦 機 關 ( 構 ) 亦 得 檢 具 具 體 事 證, 提 送 工 程 會 予 以 除 名 : ( 一 ) 本 人 書 面 要 求 自 資 料 庫 除 名 ( 二 ) 原 推 薦 機 關 ( 構 ) 撤 回 推 薦 ( 三 ) 於 工 程 會 進 行 資 料 查 詢 時, 未 能 於 限 期 內 提 供 資 料 ( 四 ) 違 背 法 令, 經 檢 察 官 起 訴 在 緩 起 訴 期 間 或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 五 ) 違 反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經 機 關 檢 具 具 體 事 證 提 送 工 程 會 ( 六 )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確 定 尚 未 復 權 ( 七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八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已 受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撤 銷 或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之 處 分 ( 九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第 一 項 情 形, 經 機 關 刊 登 於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八 專 家 學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經 審 議 小 組 決 議 不 予 納 入 資 料 庫 3

或 予 以 除 名 : ( 一 ) 未 能 公 正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情 節 重 大, 經 機 關 檢 具 具 體 事 證 提 送 工 程 會 ( 二 ) 有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第 七 條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 三 )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有 以 下 異 常 情 形 之 ㄧ: 1. 出 席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會 議, 缺 席 遲 到 早 退 或 未 全 程 參 與 之 比 例 偏 高 2. 私 下 與 廠 商 接 洽 與 評 選 有 關 之 案 件 ( 四 ) 有 事 實 足 認 不 堪 勝 任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任 務 八 之 ㄧ 本 資 料 庫 之 專 家 學 者 經 機 關 徵 詢 後 不 同 意 擔 任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次 數 偏 高, 或 同 意 後 出 席 會 議 次 數 偏 低, 且 無 正 當 理 由, 或 拒 絕 說 明 者, 工 程 會 得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 ( 一 ) 暫 停 本 資 料 庫 遴 選 該 專 家 學 者 之 功 能 ( 二 ) 經 審 議 小 組 決 議 予 以 除 名 九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經 傳 播 媒 體 報 導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疑 有 違 法 情 事 ( 例 如 專 家 學 者 遭 檢 調 單 位 約 談 羈 押 或 起 訴 ), 或 機 關 工 程 會 發 現 專 家 學 者 疑 有 前 二 點 之 情 形, 工 程 會 得 先 予 暫 時 移 離 資 料 庫 前 項 暫 時 移 離 資 料 庫 之 情 形, 視 資 料 蒐 集 或 司 法 調 查 結 果, 依 前 二 點 規 定 辦 理 ; 其 無 應 予 除 名 之 情 形, 並 送 經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即 重 行 納 入 資 料 庫 十 依 第 七 點 及 第 八 點 除 名 之 專 家 學 者, 於 除 名 原 因 消 滅 後, 得 再 經 推 薦 程 序, 重 行 納 入 本 資 料 庫 必 要 時, 工 程 會 得 將 除 名 之 事 由 附 記 於 本 資 料 庫, 公 開 之 十 一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名 單, 由 工 程 會 公 開 於 資 訊 網 站 十 二 審 議 小 組 辦 理 審 議,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推 薦 機 關 ( 構 ) 或 專 家 學 者 列 席 會 議 十 三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審 議 小 組 之 審 議 結 果 與 事 實 不 符, 得 向 審 議 小 組 提 出 說 明, 申 請 再 審 議 4

附 件 1 政 府 採 購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申 請 審 查 表 ( 機 關 構 推 薦 用 ) ( 機 關 構 名 稱 ) 茲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94 條 規 定, 建 議 下 列 人 員 納 入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下 列 資 料 業 經 本 機 關 審 查 符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2 年 1 月 2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100483180 號 函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之 資 格, 並 徵 得 當 事 人 同 意 納 入 上 揭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同 意 * 註 記 以 外 之 欄 位 公 開 其 個 人 資 料 如 下 : 編 碼 : ( 由 推 薦 機 關 構 依 網 頁 登 打 結 果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H) *( ) * 傳 真 (H) *( ) *E-Mail(H) * * 住 址 *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業 界 專 家 學 者 - 公 立 學 者 - 私 立 現 機 關 ( 構 ) 名 稱 職 稱 電 話 (O) ( ) 傳 真 (O) ( ) E-Mail(O) 職 地 址 最 高 學 歷 請 填 已 取 得 學 位 之 學 歷 專 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學 校 全 銜 ) 科 系 組 所 名 稱 學 位 名 稱 項 次 ( 註 1) 類 別 ( 註 2) 科 別 ( 註 2) 科 別 代 碼 ( 註 2) 專 長 內 容 ( 註 3) 1 2 經 歷 與 專 長 相 關 ( 實 務 / 教 學 / 研 究 ) 經 驗 服 務 機 關 ( 構 ) 名 稱 所 任 工 作 職 稱 起 迄 ~ ~ ~ ~ ~ 推 薦 機 關 ( 構 ) 審 查 結 果 年 資 ( 年 ) 年 資 合 計 年 資 ( 年 ) 年 資 合 計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受 推 薦 者 聲 明 事 項 5

本 人 茲 聲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無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7 點 及 第 8 點 所 列 情 形 二 如 經 受 聘 為 個 案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必 將 誠 信 公 正 執 行 評 選 委 員 之 任 務 三 本 人 所 填 以 上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且 本 人 符 合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2 點 第 1 項 第 款 第 目 ;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如 附 四 同 意 / 不 同 意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公 告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 未 勾 選 者 視 為 不 同 意 ) 申 請 人 簽 章 : 日 期 : 日 專 家 學 者 所 屬 任 職 機 關 ( 構 ) 同 意 推 薦 欄 ( 專 家 學 者 申 請 審 查 表 續 頁 ) ( 任 職 機 關 構 名 稱 ) 經 審 查 ( 受 推 薦 者 姓 名 ) 最 近 10 年 內 無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同 意 推 薦 ( 受 推 薦 者 姓 名 ) 納 入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專 家 學 者 任 職 機 關 ( 構 ): ( 任 職 機 關 構 印 章 ) 推 薦 人 : ( 任 職 機 關 構 首 長 或 授 權 人 員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日 附 註 : 本 欄 所 稱 之 任 職 機 關 ( 構 ), 係 指 符 合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3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所 稱 之 推 薦 機 關 ( 構 ) 及 其 所 屬 推 薦 機 關 ( 構 ) 審 查 結 果 受 推 薦 者 經 審 查 : 符 合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2 點 第 1 項 第 款 第 目 之 資 格, 同 意 推 薦 推 薦 機 關 ( 構 ): ( 推 薦 機 關 構 印 章 ) 中 華 民 國 日 推 薦 機 關 ( 構 ) 簽 辦 欄 位 註 1. 專 長 填 寫 以 2 項 為 上 限 2. 專 長 之 類 別 科 別 及 科 別 代 碼 詳 見 附 表 專 家 學 者 專 長 類 科 別 一 覽 表, 請 視 專 長 內 容 擇 適 當 項 次 填 寫 前 述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及 專 家 學 者 專 長 類 科 別 一 覽 表 等 電 子 檔 案, 可 逕 至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pcc.gov.tw\ 政 府 採 購 \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 專 家 學 者 推 薦 說 明 ) 下 載 3. 為 利 各 機 關 遴 選 所 需 專 長 之 評 選 委 員, 所 稱 專 長 內 容 係 指 各 科 別 之 細 分 專 長, 譬 如 法 律 學 之 民 法 或 行 政 法 等 4. 除 陰 影 部 分 外 皆 由 受 推 薦 之 專 家 學 者 填 寫 6

附 件 2 政 府 採 購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申 請 審 查 表 ( 公 會 推 薦 用 ) ( 公 會 名 稱 ) 茲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94 條 規 定, 建 議 下 列 人 員 納 入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下 列 資 料 業 經 本 公 會 審 查 符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2 年 1 月 2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100483180 號 函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之 資 格, 並 徵 得 當 事 人 同 意 納 入 上 揭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同 意 * 註 記 以 外 之 欄 位 公 開, 其 個 人 資 料 如 下 : 編 碼 : ( 由 推 薦 審 查 機 關 依 網 頁 登 打 結 果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H) *( ) * 傳 真 (H) *( ) *E-Mail(H) * * 住 址 * 在 職 情 形 在 職 ( 務 請 填 寫 現 職 欄 ) 退 休 ( 現 職 欄 請 填 寫 可 公 開 之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現 機 關 ( 構 ) 名 稱 職 稱 電 話 (O) ( ) 傳 真 (O) ( ) E-Mail(O) 職 地 址 最 高 學 歷 請 填 已 取 得 學 位 之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學 校 全 銜 ) 科 系 組 所 名 稱 學 位 名 稱 專 項 次 ( 註 1) 類 別 ( 註 2) 科 別 ( 註 2) 科 別 代 碼 ( 註 2) 專 長 內 容 ( 註 3) 長 1 2 經 歷 取 得 證 照 資 料 與 專 長 相 關 ( 實 務 / 教 學 / 研 究 ) 經 驗 服 務 機 關 ( 構 ) 名 稱 所 任 工 作 職 稱 起 迄 ~ ~ ~ ~ ~ 推 薦 公 會 審 查 結 果 年 資 ( 年 ) 年 資 合 計 年 資 ( 年 ) 年 資 合 計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證 照 名 稱 : 證 照 核 發 日 期 : 受 推 薦 者 聲 明 事 項 7

本 人 茲 聲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無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7 點 及 第 8 點 所 列 情 形 二 如 經 受 聘 為 個 案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必 將 誠 信 公 正 執 行 評 選 委 員 之 任 務 三 本 人 所 填 以 上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且 本 人 符 合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2 點 第 1 項 第 8 款 ;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如 附 四 同 意 / 不 同 意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公 告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 未 勾 選 者 視 為 不 同 意 ) 申 請 人 簽 章 : 日 期 : 日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意 見 本 次 推 薦 人 選 已 逾 5% 人 數 上 限, 請 再 予 斟 酌 本 次 推 薦 人 選 尚 在 5% 人 數 上 限 內 受 推 薦 者 經 審 查 最 近 10 年 內 並 無 因 執 行 業 務 而 受 懲 戒 之 情 形 受 推 薦 者 經 審 查 有 因 執 行 業 務 而 受 懲 戒 之 情 形, 其 懲 戒 情 形 如 附 件 其 他 審 查 意 見 :( 無 者 免 填 )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日 期 : 日 推 薦 公 會 審 查 結 果 ( 受 推 薦 者 姓 名 ) 經 審 查 ( 年 資 計 算 結 果 如 右 上 欄 ) 符 合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2 點 第 1 項 第 8 款, 且 ( 受 推 薦 者 姓 名 ) 最 近 10 年 內 無 因 執 行 業 務 而 受 懲 戒 之 情 形 同 意 推 薦 ( 受 推 薦 者 姓 名 ) 納 入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另 本 會 理 事 會 任 期 至 日 止, 會 員 總 人 數 為 人, 至 日 止, 已 推 薦 人, 併 此 敘 明 推 薦 審 查 公 會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日 期 : 日 推 薦 公 會 : ( 推 薦 公 會 印 章 ) 推 薦 人 : ( 推 薦 者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日 註 1. 專 長 填 寫 以 2 項 為 上 限 2. 專 長 類 別 科 別 及 科 別 代 碼 詳 見 附 表 專 家 學 者 專 長 類 科 別 一 覽 表, 請 視 專 長 內 容 擇 適 當 項 次 填 寫 前 述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及 專 家 學 者 專 長 類 科 別 一 覽 表 等 電 子 檔 案, 可 逕 至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pcc.gov.tw\ 政 府 採 購 \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 專 家 學 者 推 薦 說 明 ) 下 載 3. 為 利 各 機 關 遴 選 所 需 專 長 之 評 選 委 員, 所 稱 專 長 內 容 係 指 較 各 科 別 更 細 之 分 項, 譬 如 法 律 學 之 民 法 或 行 政 法 4. 除 陰 影 部 分 外 皆 由 受 推 薦 之 專 家 學 者 填 寫 8

件 二 附 件 3 政 府 採 購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申 請 審 查 表 ( 特 殊 資 格 用 ) ( 推 薦 機 關 構 名 稱 ) 茲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94 條 規 定, 推 薦 ( 姓 名 ) 納 入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下 列 資 料 業 經 本 機 關 審 查 符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2 年 1 月 2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100483180 號 函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之 資 格, 並 徵 得 當 事 人 同 意 納 入 上 揭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同 意 * 註 記 以 外 之 欄 位 公 開 其 個 人 資 料 如 下 : 編 碼 : ( 由 推 薦 機 關 構 依 網 頁 登 打 結 果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H) *( ) * 傳 真 (H) *( ) *E-Mail(H) * * 住 址 * 類 別 公 務 人 員 業 界 專 家 學 者 - 公 立 學 者 - 私 立 在 職 情 形 在 職 ( 務 請 填 寫 現 職 欄 ) 退 休 ( 現 職 欄 請 填 寫 可 公 開 之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現 機 關 ( 構 ) 名 稱 職 稱 電 話 (O) ( ) 傳 真 (O) ( ) E-Mail(O) 職 地 址 最 高 學 歷 請 填 已 取 得 學 位 之 學 歷 專 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學 校 全 銜 ) 科 系 組 所 名 稱 學 位 名 稱 項 次 ( 註 1) 類 別 ( 註 2) 科 別 ( 註 2) 科 別 代 碼 ( 註 2) 專 長 內 容 ( 註 3) 1 2 經 歷 與 專 長 相 關 ( 實 務 / 教 學 / 研 究 ) 經 驗 服 務 機 關 ( 構 ) 名 稱 所 任 工 作 職 稱 起 迄 ~ ~ ~ ~ ~ ~ 受 推 薦 者 聲 明 事 項 推 薦 機 關 ( 構 ) 審 查 結 果 年 資 ( 年 ) 年 資 合 計 年 資 ( 年 ) 年 資 合 計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實 務 教 學 研 究 9

本 人 茲 聲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無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7 點 及 第 8 點 所 列 情 形 二 如 經 受 聘 為 個 案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必 將 誠 信 公 正 執 行 評 選 委 員 之 任 務 三 本 人 所 填 以 上 資 料 均 屬 真 實, 且 本 人 符 合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2 點 第 1 項 第 9 款 ;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如 附 四 同 意 / 不 同 意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公 告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 未 勾 選 者 視 為 不 同 意 ) 申 請 人 簽 章 : 日 期 : 日 推 薦 機 關 ( 構 ) 審 查 結 果 ( 受 推 薦 者 姓 名 ) 經 審 查 同 意 推 薦 納 入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且 符 合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第 2 點 第 1 項 第 9 款 資 格, 理 由 如 下 : 推 薦 機 關 ( 構 ): ( 推 薦 機 關 構 印 章 ) 中 華 民 國 日 註 1. 專 長 填 寫 以 2 項 為 上 限 2. 專 長 之 類 別 科 別 及 科 別 代 碼 詳 見 附 表 專 家 學 者 專 長 類 科 別 一 覽 表, 請 視 專 長 內 容 擇 適 當 項 次 填 寫 前 述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及 專 家 學 者 專 長 類 科 別 一 覽 表 等 電 子 檔 案, 可 逕 至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www.pcc.gov.tw\ 政 府 採 購 \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 專 家 學 者 推 薦 說 明 ) 下 載 3. 為 利 各 機 關 遴 選 所 需 專 長 之 評 選 委 員, 所 稱 專 長 內 容 係 指 各 科 別 之 細 分 專 長, 譬 如 法 律 學 之 民 法 或 行 政 法 等 4. 除 陰 影 部 分 外 皆 由 受 推 薦 之 專 家 學 者 填 寫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