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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布 農 族 (Bunun People) 何 撒 娜 編 著 (Compiled by Ho Sa-Na) 國 立 台 灣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台 灣 原 住 民 數 位 博 物 館 計 畫 2004 年 12 月 1

目 錄 (Contents) 概 要 4 第 一 章 族 群 分 類 與 族 群 稱 名 (Ethnic Categories and Ethnonyms) 11 第 一 節 類 分 位 置 (categorical position)...11 第 二 節 族 稱 釋 義 (meaning of ethnic name) 12 第 三 節 我 族 觀 點 (native s viewpoint)...12 第 四 節 族 屬 今 論 (today s debates) 13 第 二 章 族 群 分 布 與 族 群 歷 史 (Ethnic Distribution and Ethnic History) 14 第 一 節 人 文 地 理 (human geography)...14 第 二 節 文 獻 史 記 (documental records)...17 第 三 節 口 傳 族 史 (oral history). 19 第 四 節 人 口 遷 動 (migration of population) 20 第 三 章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群 組 織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Grouping) 22 第 一 節 村 落 家 屋 (the village). 22 第 二 節 社 會 單 元 (social units). 23 第 三 節 政 治 運 作 (political system). 25 第 四 節 人 際 往 來 (personal relationships) 26 第 四 章 生 計 基 礎 與 經 濟 活 動 (Subsistence and Economy) 28 第 一 節 環 境 資 源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28 第 二 節 飲 食 文 化 (food and culture) 28 第 三 節 生 產 模 式 (mode of production)...29 第 四 節 交 換 關 係 (exchanging relations)...32 第 五 章 信 仰 體 系 與 祭 典 儀 式 (Religions and Rituals) 35 第 一 節 傳 統 宗 教 ( traditional"religion) 35 第 二 節 外 來 宗 教 ( foreign"religion) 36 第 三 節 宗 教 領 袖 (religious leaders).39 第 四 節 年 節 祭 儀 (annual rituals). 40 第 六 章 族 群 界 域 與 部 落 關 係 (Ethnic Boundary and Tribal Relationships) 42 第 一 節 族 群 範 圍 (tribal territory). 42 第 二 節 族 際 互 動 (inter-ethnic interaction)..45 2

第 三 節 部 落 認 同 (tribal identity). 47 第 四 節 都 市 社 區 (urban community). 47 第 七 章 藝 術 美 學 與 樂 舞 文 化 (Esthetics and Expressive Culture) 49 第 一 節 原 始 藝 術 ( primitive"art ) 49 第 二 節 生 活 技 藝 (folk artiste and techniques) 50 第 三 節 音 樂 舞 蹈 (music and dance) 52 第 四 節 觀 光 場 域 (touristic arena). 57 第 八 章 社 會 運 動 與 當 代 情 境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mporary Situation) 59 第 一 節 政 治 運 動 (political movement). 59 第 二 節 藝 文 運 動 (liberal arts movement)...60 第 三 節 面 對 國 家 (facing the nation-state)..61 第 四 節 認 同 再 現 (representing identity)...63 引 用 書 目......64 相 關 文 獻......70 3

概 要 (Abstract) 布 農 是 自 稱 為 bunun 人 群 的 漢 譯 名, 是 族 語 中 人 的 意 思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於 1916 年 所 出 版 的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則 是 將 bunun 音 譯 為 漢 字 的 武 崙 在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1916) 中, 曾 記 述 布 農 各 大 社 群 原 是 以 玉 山 ( 新 高 山 ) 為 中 心 建 立 起 族 群 的 分 布 範 疇, 再 向 四 處 擴 散 而 日 據 中 期 的 集 團 移 住, 可 說 是 布 農 族 人 最 後 一 次 大 規 範 的 分 散 與 遷 移 根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布 農 族 在 進 入 山 地 之 前, 原 是 居 住 在 台 灣 的 西 部 平 原, 而 後 因 漢 族 的 入 侵 以 及 台 中 平 原 諸 平 埔 族 鬥 爭 的 結 果, 轉 向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一 帶 的 山 地 進 入 南 投 縣 山 地 後, 布 農 族 人 漸 漸 形 成 六 個 社 群 根 據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之 研 究 一 書, 將 布 農 族 分 成 六 大 社 群, 分 別 是 卡 社 (Take--baka) 丹 社 (Take--vatan) 郡 社 (Bubukun) 卓 社 (Take--todo) 巒 社 (Take--banuan) 和 蘭 社 (Take--pulan)( 移 川 子 之 藏 1935) 在 布 農 人 自 己 的 分 類 上, 基 本 上 是 將 布 農 族 分 為 巒 社 群 (Take-banuan) 與 郡 社 群 (Bubukun) 兩 大 系 統 ( 葉 家 寧 2002:33) 之 後, 卡 社 群 (Take-bakha)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卓 社 群 (Take-todo) 又 自 卡 社 群 分 出, 丹 社 群 (Take-vatan) 亦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再 加 上 郡 社 群 (Bubukun) 與 蘭 社 群 (Take-pulan), 共 同 形 成 布 農 族 的 六 大 社 群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 這 兩 個 系 統 間 在 文 化 特 質 及 語 言 上 都 有 所 不 同, 其 來 源 及 遷 移 路 徑 也 有 所 不 同 依 據 馬 淵 東 一 等 人 的 調 查, 以 及 部 落 長 者 的 口 傳, 巒 社 群 的 起 源 在 中 部 鹿 港 一 帶, 郡 社 群 由 南 部 平 地 漸 次 向 山 區 移 動, 經 由 番 仔 田 ( 臺 南 佳 里 一 帶 ) 向 嘉 義 南 投 的 丘 陵 地 帶 移 動, 二 支 在 lamongan 附 近 相 會 而 上 山 以 人 口 而 言, 布 農 族 是 臺 灣 原 住 民 的 第 四 大 族 群, 分 佈 面 積 僅 次 於 泰 雅 族 而 排 在 第 二 位,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諸 族 中 擴 展 力 最 強 的 民 族 布 農 族 現 今 分 布 在 中 央 山 脈 以 南, 分 佈 於 泰 雅 族 和 排 灣 族 中 間, 東 接 阿 美 族, 西 鄰 鄒 族, 由 濁 水 溪 上 游 向 南 延 伸 至 高 屏 溪 卑 南 溪 之 中 上 游 地 區 ; 在 行 政 區 上, 包 括 現 今 的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三 民 鄉, 臺 東 縣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以 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及 萬 榮 鄉 的 一 部 分 少 數 因 遷 移 至 其 它 區 域 而 具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份 者 住 在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與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其 中 布 農 族 人 口 最 多 的 是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其 次 為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總 人 口 數 約 三 萬 七 千 多 人 4

過 去 布 農 族 的 村 落 主 要 分 佈 在 高 海 拔 山 地 區 域, 自 從 日 據 時 代 採 取 強 制 性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以 後, 許 多 村 落 被 遷 移 到 低 海 拔 交 通 較 為 方 便 的 地 區, 以 利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控 管 東 部 地 區 目 前 幾 乎 已 經 沒 有 原 住 民 部 落 位 於 深 山 之 中, 而 大 都 位 於 與 平 原 交 壤 的 淺 山 地 區 反 而 西 部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雖 然 也 歷 經 了 同 樣 的 集 團 移 住 運 動, 但 是 新 遷 移 地 仍 以 深 山 區 域 為 主, 因 為 西 部 山 地 的 交 通 路 線 開 發 密 度 遠 高 於 東 部 在 布 農 族 的 口 傳 中, 並 未 發 現 有 所 謂 的 創 世 或 宇 宙 起 源 口 傳, 而 只 有 太 陽 月 亮 星 辰 等 自 然 物 與 布 農 之 對 話 ( 葉 家 寧 2002:24) 布 農 族 的 族 群 起 源 傳 說 是 由 一 首 歌 謠 開 始 的, 這 首 歌 謠 的 內 容, 大 致 在 重 複 一 些 自 然 界 的 地 表 現 象 和 植 物, 呈 現 布 農 人 在 體 認 自 身 與 自 然 及 萬 物 的 互 動 ; 在 這 段 時 期, 布 農 語 稱 為 minbakaliva, 意 思 是 怪 力 亂 神, 不 可 思 議, 布 農 並 未 清 楚 地 區 分 自 己 與 其 他 動 物 之 不 同, 於 是 在 起 源 口 傳 中, 會 有 如 人 由 蟲 所 生 人 由 糞 所 生 女 人 見 蛇 褪 皮 而 有 孕 女 人 與 動 物 交 媾 等 的 故 事, 亦 有 人 由 石 頭 所 出 ; 一 直 到 射 日 時, 月 亮 ( 被 射 下 的 太 陽 ) 教 布 農 行 祭 儀 以 祭 拜 月 亮, 才 開 始 有 文 化 的 產 生 ; 而 在 洪 水 發 生 之 後, 這 些 所 謂 的 怪 異 現 象 就 不 再 發 生, 而 才 開 始 有 遷 移 到 各 處 的 過 程 ( 佐 山 融 吉 1923) 談 到 布 農 族 的 聚 落 與 社 會 組 織, 布 農 族 村 落 的 形 成 一 般 主 要 還 是 以 同 一 氏 族 成 員 為 主 幹, 然 而 由 於 長 期 以 來 不 斷 地 遷 徙 與 重 組 的 過 程, 現 在 許 多 村 落 中 也 夾 雜 混 居 了 不 同 氏 族 成 員 生 活 方 式 上 因 家 族 成 員 很 多, 敬 老 的 觀 念 相 當 深 厚, 採 大 家 族 合 居 制 度 ; 且 因 喜 好 打 獵, 通 常 布 農 族 人 會 在 住 屋 入 口 上 方 牆 上 或 簷 下 搭 獸 骨 架, 也 有 將 獸 骨 掛 在 屋 邊 樹 上, 形 成 布 農 部 落 的 一 大 特 色 相 對 於 其 它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組 織 最 特 殊 的 一 點 是 複 雜 的 氏 族 體 系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住 民 志 同 冑 篇,1995) 從 血 緣 關 係 發 展 出 來 的 氏 族 認 同 與 體 系, 層 層 疊 構 成 布 農 人 辨 識 人 我 的 一 套 特 殊 的 認 知 余 明 德 (2000) 曾 舉 崙 天 部 落 為 例, 指 出 布 農 族 的 親 族 組 織 與 認 同 體 系,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四 個 層 次, 分 別 是 :Tastu lumah( 同 一 家 屋 ) Mai tastu lumah ( 家 族 ) Sidoh/Madaing tu Sidoh( 部 族 / 社 群 ) Bunun tuza ( 真 正 的 人 ) 也 就 是 說, 布 農 族 人 對 於 同 樣 以 Bunun 為 族 稱 的 人 群 中, 最 大 人 群 分 類 系 統 是 Madaing tu Sidoh, 一 般 漢 語 譯 為 部 落 系 統 ( 丘 其 謙 1966) 或 是 社 群 ( 葉 家 寧 2002), 亦 被 稱 為 部 族 ( 余 明 德 2000) 最 小 的 社 會 單 元 分 類 系 統, 則 是 家 (lumah) 布 農 族 是 以 父 系 氏 族 為 主 之 社 會, 男 性 掌 有 極 大 的 權 力 各 氏 族 的 組 織, 皆 以 氏 族 部 落 為 中 心, 部 落 以 老 人 統 治 為 原 則, 領 袖 之 下 有 部 落 長 老 會 議 完 整 的 布 農 部 落 裡, 有 三 位 領 導 人 物, 一 是 主 持 農 事 祭 儀 的 祭 師, 善 觀 天 象 氣 候 並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協 調 糾 紛 二 是 射 耳 祭 的 主 持 者, 通 常 是 部 落 當 年 狩 獵 最 豐 的 族 人, 後 來 也 改 由 某 5

一 固 定 人 員 擔 任 三 是 政 治 領 袖, 負 責 爭 戰 獵 首 血 族 復 仇, 是 勇 士, 也 是 對 外 作 戰 的 指 揮 者 戰 後, 布 農 社 會 改 由 選 舉 制 度 選 出 地 方 首 長 與 民 意 代 表, 然 而 尊 長 制 仍 是 布 農 族 非 常 重 要 的 權 力 核 心 概 念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功 能 除 了 是 嚴 格 的 外 婚 法 則 基 礎 外, 也 包 括 了 密 切 的 社 會 連 帶 關 係 與 象 徵 性 的 社 會 行 為, 同 時 也 在 現 實 生 活 的 種 種 實 踐 上 成 為 重 要 的 人 群 基 本 單 位 無 論 氏 族 或 是 聯 族, 這 種 基 於 血 緣 或 擬 血 緣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人 群 範 疇 與 人 際 往 來 關 係,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成 為 有 效 降 低 生 存 風 險 互 利 共 生 的 盟 友 關 係, 一 直 到 今 天 都 仍 為 布 農 族 人 所 堅 守, 特 別 是 同 氏 族 的 禁 婚 禁 忌, 仍 被 嚴 格 的 遵 守 著 在 日 常 生 產 活 動 上, 布 農 族 人 除 了 以 狩 獵 及 農 耕 獲 得 食 物 外, 也 從 事 漁 撈 和 飼 養 布 農 人 採 用 舍 飼 法 飼 養 包 括 雞 鴨 鵝 火 雞 等 家 禽, 以 及 鹿 野 豬 山 羊 猴 野 兔 豬 牛 等 牲 畜 布 農 族 人 日 常 的 飲 食 頗 為 簡 單, 每 日 三 餐 以 小 米 玉 米 甘 薯 為 主 食, 若 農 忙 時, 常 留 在 田 間 起 灶 煮 食, 以 甘 薯 或 青 芋 為 主 食, 主 要 的 湯 類 為 樹 豆 (halidang) 其 他 如 山 果 野 菜 蕈 類 木 耳 蕨 類, 也 常 是 布 農 族 人 採 食 的 對 象 在 布 農 族 群 裡,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飲 料 是 小 米 酒 (davus-tamul 或 davus-tuza), 另 外 也 釀 製 一 種 玉 米 甜 酒 (bukdav) 飲 用 傳 統 小 米 酒 的 釀 製, 是 為 了 各 項 祭 儀 之 用 布 農 族 飲 酒 習 慣 以 輪 杯 方 式 進 行, 大 家 圍 坐 一 圈, 共 用 一 個 杯 子, 順 著 次 序 輪 流 飲 酒 在 布 農 族 人 的 食 物 中, 最 特 別 最 具 有 象 徵 意 義 的 就 是 小 米 小 米 和 其 他 作 物 在 文 化 上 最 大 的 差 別, 在 於 小 米 中 的 種 粟 (binsax) 被 視 為 是 家 (lumah) 以 及 聯 族 (kaviaz) 的 象 徵, 非 同 一 家 人 及 同 聯 族 的 人 不 可 食 用, 否 則 會 有 喪 命 之 虞 ; 相 反 的, 同 家 之 人 以 及 同 聯 族 者 可 共 享 這 些 收 穫, 因 此, 小 米 對 於 布 農 人 而 言, 不 僅 象 徵 一 個 聯 族 或 家 的 持 續 及 作 為 成 員 之 認 定 / 認 同 標 準, 也 呈 現 了 被 承 認 的 這 些 成 員 之 間 的 共 享 關 係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生 業 是 以 山 田 燒 墾 為 主 要 農 耕 方 式, 亦 即 找 尋 適 合 耕 種 的 土 地, 先 砍 其 上 所 種 之 樹, 放 火 燒 灰 以 做 為 肥 料 之 用, 該 地 在 使 用 若 干 年 後 地 力 耗 盡, 於 是 再 尋 求 另 外 的 地, 等 數 年 後 原 來 的 地 恢 復 地 力 後 再 行 利 用 過 去 布 農 族 人 的 生 產 所 得 主 要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的 消 耗 之 上, 少 部 分 多 餘 的 雜 作 物 及 獵 物, 則 拿 至 近 平 地 的 交 易 場 所 與 當 地 的 漢 人 交 換 布 鍋 鹽 等 生 活 物 品 至 於 日 治 時 期 布 農 人 的 經 濟, 基 本 上 受 到 國 家 政 策 以 及 警 察 行 政 影 響 戰 後 初 期 的 經 濟, 基 本 上 延 續 了 日 治 的 各 項 政 策, 民 間 的 交 易 情 況 亦 如 同 日 治 時 期 ; 由 於 許 多 聚 落 是 日 人 強 迫 集 體 移 住 的, 且 在 移 住 時 所 分 配 的 耕 作 地 往 往 距 聚 落 有 一 段 路 程, 在 日 人 離 開 後, 有 些 家 庭 6

便 恢 復 以 往 的 居 住 模 式 日 治 後 期 所 推 廣 的 水 稻 種 植, 在 很 多 地 方 並 未 形 成 主 要 的 生 業, 亦 對 小 米 在 生 業 及 文 化 上 的 價 值 影 響 不 大 關 於 布 農 族 人 的 信 仰, 可 分 為 傳 統 與 外 來 二 方 面 來 討 論 布 農 族 人 的 傳 統 信 仰 為 泛 靈 信 仰, 相 信 人 有 兩 個 靈 魂, 一 個 在 左 肩, 稱 為 makwan hanido, 一 個 在 右 肩, 稱 為 mashia hanido 這 兩 個 靈 魂 各 有 獨 立 意 志 來 決 定 一 個 人 不 同 的 行 為 ( 馬 淵 東 一 1951) 左 肩 的 靈 魂 使 人 從 事 粗 暴 貪 婪 生 氣 等 活 動, 右 肩 的 靈 魂 則 導 引 一 個 人 從 事 慷 慨 利 他 友 愛 的 活 動 這 兩 個 靈 魂 都 來 自 父 親 的 睪 丸 由 於 繼 承 自 同 一 人, 這 兩 個 靈 魂 的 力 量 一 樣 大 而 除 了 先 天 上 所 繼 承 的 兩 個 靈 魂 外, 一 個 人 也 可 以 經 由 個 人 後 天 的 訓 練 與 培 養 來 增 加 個 人 靈 魂 的 力 量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黃 應 貴 認 為 與 小 米 的 種 植 非 常 相 關 ( 黃 應 貴 1992), 在 日 本 人 引 入 水 田 種 植 與 基 督 教 傳 入 後, 傳 統 布 農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大 都 廢 棄 惟 少 數 部 落 仍 依 例 舉 辦 打 耳 祭, 成 為 部 落 一 年 一 度 的 重 要 活 動 布 農 族 是 傳 統 祭 儀 最 多 的 族 群 之 一 由 於 對 於 小 米 收 穫 的 重 視, 因 而 發 展 出 一 系 列 繁 複 而 長 時 間 的 祭 祀 儀 式 甚 至, 布 農 人 傳 統 的 年 月 觀 念 是 依 著 小 米 的 成 長 而 劃 分 的 對 於 農 事 或 狩 獵 行 事 的 時 間, 布 農 人 依 著 植 物 的 枯 榮 與 月 亮 的 盈 缺 來 決 定, 由 月 亮 的 圓 滿 來 象 徵 人 生 的 圓 滿 與 小 米 的 豐 收, 以 月 缺 來 表 示 怯 除 不 好 的 事 物, 希 望 它 快 快 消 失 在 除 草 祭 儀 結 束 後, 布 農 人 打 起 陀 螺, 祈 望 小 米 像 陀 螺 快 速 旋 轉 ( 快 速 成 長 ) 並 在 空 地 上 架 起 鞦 韆, 希 望 小 米 如 鞦 韆 盪 ( 長 ) 得 一 樣 高 基 督 宗 教 在 1945 年 以 後 逐 漸 傳 入 了 布 農 社 會 現 今 布 農 人 一 般 信 仰 基 督 宗 教, 在 崇 拜 禮 儀 中, 布 農 人 將 原 有 文 化 融 入 了 新 的 信 仰 中, 例 如 很 多 教 會 在 崇 拜 中 所 使 用 的 聖 詩, 就 是 以 布 農 傳 統 合 音 法 來 演 唱 至 於 族 群 分 佈 的 範 圍 與 遷 徙, 布 農 族 可 能 原 本 居 住 於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的 社 寮 或 是 名 間 一 帶 的 平 原, 受 外 族 的 壓 迫 而 向 東 方 的 山 區 發 展, 並 以 巒 大 社 為 主, 向 北 及 東 發 展, 構 成 布 農 族 最 初 的 分 佈 領 域 十 八 世 紀 初 期, 丹 社 群 巒 社 群 郡 社 群 從 台 中 州 往 花 蓮 港 廳 移 動 ( 往 tapira 溪 和 lakulaku 溪 流 域 之 移 動 ), 最 南 到 達 今 日 的 拉 庫 拉 庫 溪, 並 與 阿 美 族 有 了 接 觸 巒 社 群 郡 社 群 從 新 武 呂 溪 及 其 支 流 向 大 崙 溪 流 域 之 移 動, 約 自 十 九 世 紀 初 開 始, 巒 社 群 與 郡 社 群 由 今 日 花 蓮 與 南 投 兩 方 面 跨 越 中 央 山 脈 進 入 新 武 呂 溪 流 域, 並 逐 漸 向 南 擴 展 到 卑 南 溪 各 支 流 及 荖 濃 溪 的 中 上 游, 與 卑 南 族 開 始 接 觸 約 在 一 百 二 十 年 前 左 右, 郡 社 群 則 由 大 崙 溪 向 內 本 鹿 ( 延 平 鄉 一 帶 ) 及 高 雄 州 ( 高 雄 縣 之 三 民 鄉 和 桃 源 鄉 ) 移 動, 兩 地 的 移 動 大 致 是 同 時 進 行 的 最 早 移 來 內 本 鹿 的 是 郡 社 群 之 7

Takes--talan 和 Is--litoan 氏 族, 此 間 北 方 陸 續 也 有 許 多 人 遷 來, 而 且 以 郡 社 群 為 主, 巒 社 群 的 數 量 極 少 這 一 次 的 遷 移, 讓 布 農 族 與 魯 凱 族 排 灣 族 有 了 接 觸 談 到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服 飾, 除 了 皮 衣 皮 革 製 品 取 自 長 鬃 山 羊 水 鹿 山 羌 等 獵 獲 物 外, 還 有 採 自 苧 麻 等 天 然 植 物 之 材 料, 經 過 剝 皮 抽 絲 染 曬 再 紡 織 成 布 其 傳 統 衣 飾 以 直 條 人 字 紋 為 主, 通 常 以 白 色 為 底 並 喜 歡 用 紅 黃 紫 或 紅 黃 白 來 搭 配 男 子 服 飾 方 面 一 種 是 以 白 色 為 底 在 背 後 織 上 美 麗 花 紋 長 及 臀 部 的 無 袖 外 敞 衣, 搭 配 胸 衣 及 遮 陰 布, 主 要 在 祭 典 時 穿 著 另 一 種 是 以 黑 藍 色 為 底 的 長 袖 上 衣, 搭 配 黑 色 短 裙 女 子 的 服 飾 以 漢 式 的 形 式 為 主, 藍 黑 色 為 主 色, 在 胸 前 斜 織 色 鮮 圖 豔 的 織 紋, 裙 子 亦 以 藍 黑 色 為 主 另 外, 皮 衣 皮 帽 也 是 布 農 男 子 主 要 的 服 飾 在 傳 統 藝 術 方 面, 布 農 族 丹 社 群 (Take vatan) 曾 被 發 現 三 塊 木 板 繪 曆, 將 抽 象 的 時 間 與 歲 時 祭 儀 農 耕 時 序 等 繪 刻 於 木 板 上 這 三 塊 木 板 的 形 式 各 有 不 同, 原 始 曆 法 包 括 十 二 月 份 太 陰 月 曆 的 系 列 與 作 物 季 節 對 應, 以 求 曆 月 與 歲 時 合 時 節 按 其 中 的 記 載, 布 農 族 的 祭 儀 頻 繁, 甚 至 一 年 超 過 一 百 日, 最 少 也 有 七 十 餘 日, 最 多 則 達 一 百 三 十 餘 日, 依 社 群 與 部 落 而 異 平 均 一 年 有 祭 儀 的 月 份 達 八 個 月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474) 打 耳 祭 除 了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歲 時 祭 儀, 祭 典 中 的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其 獨 步 全 球 的 八 部 和 音 唱 法, 被 譽 為 人 間 天 籟 1943 年, 日 本 音 樂 學 者 黑 澤 隆 潮 於 台 東 廳 關 山 郡 里 瓏 山 社 ( 今 海 端 崁 頂 ) 首 次 發 現 此 一 瑰 寶, 將 其 介 紹 至 全 世 界 八 部 和 音 不 僅 反 映 布 農 族 人 卓 越 的 音 感, 也 是 一 種 人 際 關 係 和 諧 秩 序 的 表 現 在 面 對 當 代 國 家 社 會 議 題 上, 比 起 其 他 族 群 例 如 泰 雅 族 新 正 名 成 功 的 太 魯 閣 族 或 是 雅 美 族,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或 政 治 運 動 相 對 來 說 算 是 很 少 的, 布 農 族 內 部 的 爭 議 亦 不 常 見 在 面 對 現 代 化 的 觀 光 場 域 及 自 我 意 象 建 構 上, 布 農 族 傾 向 以 中 央 山 脈 的 守 護 者 自 居, 將 原 來 善 獵 的 文 化 特 質, 轉 變 成 為 具 有 生 態 智 慧 的 族 群 形 象 而 許 多 布 農 族 人 也 發 揮 固 有 對 山 林 的 知 識,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在 觀 光 的 場 域 上, 現 在 外 界 對 布 農 人 的 印 象, 最 強 烈 的 不 外 乎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的 布 農 部 落 以 及 過 去 盛 極 一 時 的 紅 葉 少 棒 布 農 部 落 是 1997 年 由 白 光 勝 牧 師 所 創 立 的 布 農 文 教 基 金 會 經 營 的 原 住 民 園 區, 也 是 白 牧 師 推 動 希 望 工 程 的 一 部 份 園 區 內 設 有 原 住 民 手 工 藝 品 專 賣 區 表 演 場 布 農 編 織 工 作 坊, 以 及 多 位 原 住 民 藝 術 創 作 者 的 木 雕 石 雕 陶 藝 與 繪 畫 作 品 的 展 示 除 了 傳 統 文 化 雕 塑 擺 設 外, 亦 有 原 住 民 歌 舞 表 演 咖 啡 屋 風 味 小 吃 傳 統 手 工 藝 茶 藝 及 住 宿 等 服 務 布 農 部 落 經 過 數 年 的 慘 澹 經 營, 現 在 每 逢 假 日 部 落 屋 就 會 湧 入 絡 繹 不 絕 的 遊 客 然 而, 布 農 部 落 的 發 展 隱 含 著 危 機 許 多 外 界 的 人 以 及 其 他 布 農 族 人 認 為, 白 牧 師 推 動 8

成 立 部 落 屋 的 過 程 中 帶 有 強 烈 的 宗 教 色 彩, 使 得 教 會 外 部 的 成 員 不 易 共 同 參 與 而 且, 布 農 部 落 的 幹 部 也 多 由 白 牧 師 的 家 人 擔 任, 以 致 讓 人 覺 得 布 農 部 落 已 成 為 白 牧 師 的 家 族 企 業 對 桃 源 村 民 來 說, 布 農 部 落 是 他 們 的 部 落, 不 是 我 們 大 家 的 部 落 也 有 人 認 為 布 農 ( 觀 光 式 ) 部 落 的 設 立 以 利 潤 為 第 一 要 務 的 經 營 方 式, 已 經 讓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印 象 成 為 一 種 渡 假 村 觀 光 式 看 原 住 民 的 觀 念 另 一 個 常 被 布 農 人 用 來 建 構 對 外 界 形 象 的, 就 是 紅 葉 少 棒 位 於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的 紅 葉 村, 居 民 以 布 農 族 為 主, 紅 葉 少 棒 隊 自 1964 年 崛 起 後 每 戰 皆 捷,1968 年 日 本 關 西 少 棒 聯 盟 和 歌 山 調 布 隊 奪 得 世 界 少 棒 冠 軍, 隨 即 於 8 月 25 日 受 邀 來 台 與 紅 葉 少 棒 隊 舉 行 友 誼 賽, 紅 葉 少 棒 隊 以 7A:0 的 懸 殊 比 數 擊 敗 勁 敵 在 各 界 熱 心 人 士 與 地 方 父 老 極 力 爭 取 下, 於 1992 年 在 當 年 培 養 出 這 支 傳 奇 隊 伍 的 紅 葉 國 小 興 建 落 成 紅 葉 少 棒 紀 念 館, 在 紀 念 館 外 的 廣 場 上, 矗 立 著 一 座 描 述 著 當 年 紅 葉 少 棒 隊 奪 得 世 界 冠 軍 的 紀 念 碑, 後 頭 還 寫 著 光 我 布 農 的 四 個 大 字, 充 分 顯 露 出 台 東 布 農 族 對 於 這 項 傳 奇 無 比 的 自 傲 9

第 一 章 族 群 分 類 與 族 群 名 稱 (Ethnic Categories and Ethnonyms) 第 一 節 類 分 位 置 (categorical position) 以 人 口 而 言, 布 農 族 是 臺 灣 原 住 民 的 第 四 大 族 群, 分 布 在 現 今 中 央 山 脈 以 南, 由 濁 水 溪 上 游 向 南 延 伸 至 高 屏 溪 卑 南 溪 之 中 上 游 地 區 ; 在 行 政 區 上, 包 括 現 今 的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三 民 鄉, 臺 東 縣 海 端 鄉 延 平 鄉 以 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及 萬 榮 鄉 的 一 部 分 其 中 布 農 族 人 口 最 多 的 是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其 次 為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總 人 口 數 約 三 萬 七 千 多 人 布 農 族 的 人 口 數 在 原 住 民 中 排 第 四 位, 分 佈 面 積 卻 僅 次 於 泰 雅 族 排 第 二 位,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諸 族 中 擴 展 力 最 強 的 民 族 根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布 農 族 在 進 入 山 地 之 前, 原 是 居 住 在 台 灣 的 西 部 平 原, 而 後 因 漢 族 的 入 侵 以 及 台 中 平 原 諸 平 埔 族 鬥 爭 的 結 果, 轉 向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一 帶 的 山 地 進 入 南 投 縣 山 地 後, 布 農 族 人 漸 漸 形 成 六 個 社 群 根 據 台 灣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之 研 究 一 書, 將 布 農 族 分 成 六 大 社 群, 分 別 是 卡 社 (Take--baka) 丹 社 (Take--vatan) 郡 社 (Bubukun) 卓 社 (Take--todo) 巒 社 (Take--banuan) 和 蘭 社 (Take--pulan)( 移 川 子 之 藏 1935) 卡 社 丹 社 郡 社 名 稱 的 由 來, 據 老 一 輩 的 族 人 們 說 是 他 們 的 祖 先 首 先 遷 徙 於 某 地 時, 取 第 一 位 祖 先 的 名 稱 而 來 至 於 卓 社, 則 是 以 他 們 第 一 次 的 定 居 地 為 其 社 名, 蘭 社 則 是 對 自 己 的 自 稱 每 一 個 社 群 其 實 正 是 一 個 同 祖 群, 以 一 個 大 社 為 中 心, 擴 展 出 其 他 的 部 落, 繼 而 成 為 一 個 超 部 落 的 氏 族 系 統 每 一 個 社 群 有 一 定 的 領 域, 以 及 特 有 的 習 慣 和 語 言 其 中 蘭 社 群 因 為 人 數 較 少, 並 且 與 鄒 族 相 鄰 而 居, 於 是 逐 漸 與 鄒 族 混 血, 成 為 鄒 族 的 一 小 分 支 因 此, 現 在 皆 認 為 布 農 族 具 有 五 個 社 群 ; 其 中, 郡 社 群 為 現 今 布 農 族 最 大 的 一 群, 人 口 最 多, 佔 全 部 布 農 族 人 口 的 半 數 以 上 現 存 的 五 個 社 群 中 以 巒 社 和 郡 社 建 立 最 早, 卡 社 係 由 巒 社 中 分 出, 而 後 卓 社 又 從 卡 社 中 分 出 丹 社 則 約 在 三 百 多 年 前 自 巒 社 分 離, 是 五 個 社 群 中 最 晚 成 立 的 現 今 布 農 族 的 分 佈 地, 大 約 是 以 南 投 縣 為 中 心, 北 到 霧 社, 南 到 高 雄 旗 山, 東 達 至 中 央 山 脈 東 麓 分 佈 於 泰 雅 族 和 排 灣 族 中 間, 東 接 阿 美 族, 西 鄰 鄒 族 布 農 族 目 前 大 多 數 的 部 落 皆 分 佈 在 山 腰 淺 山 地 區, 主 要 由 同 族 構 成 第 二 節 族 稱 釋 義 (meaning of ethnic name) 10

布 農 是 自 稱 為 bunun 人 群 的 漢 譯 名, 是 族 語 中 人 的 意 思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於 1916 年 所 出 版 的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則 是 將 bunun 音 譯 為 漢 字 的 武 崙 傳 統 布 農 族 人 把 宇 宙 分 為 三 界, 即 :Dehanin( 天 / 自 然 ) Hanido( 精 靈 ) Bunun( 人 ), 布 農 族 的 祖 先 自 認 該 族 為 大 地 唯 一 的 人, 其 餘 皆 為 Vaivi( 異 類 或 是 外 界 精 靈 )( 霍 斯 陸 曼 伐 伐 1997:12) 第 三 節 我 族 觀 點 (native s viewpoint) 在 布 農 族 人 自 己 的 分 類 上, 基 本 上 是 將 布 農 族 分 為 巒 社 群 (Take-banuan) 與 郡 社 群 (Bubukun) 兩 大 系 統 ( 葉 家 寧 2002:33) 之 後, 卡 社 群 (Take-bakha)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卓 社 群 (Take-todo) 又 自 卡 社 群 分 出, 丹 社 群 (Take-vatan) 亦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再 加 上 郡 社 群 (Bubukun) 與 蘭 社 群 (Take-pulan), 共 同 形 成 布 農 族 的 六 大 社 群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 這 兩 個 系 統 間 的 文 化 特 質 及 語 言 上 都 有 所 不 同, 其 來 源 及 遷 移 路 徑 也 有 所 不 同 依 據 馬 淵 東 一 等 人 的 調 查, 以 及 部 落 長 者 的 口 傳, 巒 社 群 的 起 源 在 中 部 鹿 港 一 帶, 郡 社 群 由 南 部 平 地 漸 次 向 山 區 移 動, 經 由 番 仔 田 ( 臺 南 佳 里 一 帶 ) 向 嘉 義 南 投 的 丘 陵 地 帶 移 動, 二 支 在 lamongan 附 近 相 會 而 上 山 至 於 在 平 地 時 期 以 及 之 前 布 農 族 究 竟 由 什 麼 地 方 到 臺 灣, 抑 或 原 本 就 是 在 臺 灣 的 族 群, 關 於 這 一 點, 在 日 治 文 獻 以 及 目 前 所 留 的 口 傳 中 有 著 不 同 的 說 法 ; 有 一 個 說 法 說 郡 社 群 由 臺 南 安 平 附 近 上 岸 ( 表 示 他 們 是 由 島 外 來 的 ), 另 一 個 說 法 則 是 由 於 布 農 族 的 語 彙 中 沒 有 大 船 一 詞, 因 此 推 斷 布 農 族 應 該 是 本 島 土 生 土 長 的 族 群 ( 葉 家 寧 2002) 也 有 人 認 為 布 農 族 是 繼 泰 雅 族 和 賽 夏 族 之 後 移 入 台 灣, 大 約 於 公 元 前 三 千 年 前 即 來 台 定 居 ( 霍 斯 陸 曼 伐 伐 1997:7) 第 四 節 族 屬 今 論 (today s debates) 不 像 其 他 族 群 如 太 魯 閣 族 的 正 名 或 是 蘭 嶼 雅 美 族 改 稱 為 達 悟 族 的 呼 聲, 對 於 布 農 族 現 今 公 認 的 族 屬 與 族 名, 布 農 族 人 其 實 沒 有 太 多 關 於 這 一 方 面 的 討 論 ; 而 學 界 對 於 布 農 族 過 去 關 於 族 屬 的 研 究, 似 乎 也 沒 有 太 多 批 判 或 反 省 的 聲 音 11

第 二 章 族 群 分 布 與 族 群 歷 史 (Ethnic Distribution and Ethnic History) 第 一 節 人 文 地 理 (human geography) 在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1916) 中, 曾 記 述 布 農 各 大 社 群 原 是 以 玉 山 ( 新 高 山 ) 為 中 心 建 立 起 族 群 的 分 布 範 疇, 再 向 四 處 擴 散 而 日 治 中 期 的 集 團 移 住, 可 說 是 布 農 族 人 最 後 一 次 大 規 範 的 分 散 與 遷 移 布 農 族 廣 泛 的 分 佈 於 中 央 山 脈 海 拔 1000-1500 公 尺 的 高 處 就 行 政 區 域 而 言, 主 要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高 雄 縣 三 民 鄉 桃 源 鄉,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萬 榮 鄉 少 數 因 遷 移 至 其 它 區 域 而 具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份 者 住 在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與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在 布 農 族 人 的 口 傳 中, 最 早 的 社 群 只 有 兩 個, 分 別 是 巒 社 群 與 郡 社 群, 這 也 是 布 農 族 人 自 己 分 類 上 的 兩 大 系 統 ( 葉 家 寧 2002:33) 之 後 卡 社 群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卓 社 群 又 自 卡 社 群 分 出, 丹 社 群 亦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再 加 上 郡 社 群 與 蘭 社 群, 共 同 形 成 布 農 族 的 六 大 社 群, 這 六 個 大 社 群 的 分 佈 簡 述 如 下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 一 卓 社 群 (Take-todo)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濁 水 溪 上 游, 與 泰 雅 族 賽 德 克 群 接 鄰, 是 布 農 族 最 北 的 一 支 本 社 群 在 光 復 前 的 干 卓 萬 社 與 武 界 社, 合 併 成 為 今 仁 愛 鄉 法 治 村 而 原 卓 社 巴 拉 巴 南 社 之 一 部, 於 民 國 二 十 七 年 向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移 住, 與 郡 社 群 的 海 拉 羅 社, 及 由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桃 源 村 雁 爾 社 移 來 的 郡 社 群, 和 鄒 族 阿 里 山 群 的 久 美 社, 以 及 巒 社 群 的 望 鄉 社 等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的 望 美 村 二 卡 社 群 (Take bakha)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的 卡 社 溪 流 域 及 仁 愛 鄉 濁 水 溪 流 域 的 山 地, 原 仁 愛 鄉 的 過 坑 社 (kato), 今 為 仁 愛 鄉 中 正 村 原 塔 馬 羅 鞍 社 (tamurowan) 與 蕨 社 (wadego) 合 併 成 信 義 鄉 地 利 村 原 卡 社 加 利 摩 安 社 阿 魯 散 社 合 併 成 信 義 鄉 潭 南 村 三 丹 社 群 (Take vatan) 分 佈 於 濁 水 溪 支 流 丹 大 溪 沿 岸 山 地, 主 要 部 落 有 丹 大 社 泰 爾 散 社 卡 內 特 灣 社, 與 卡 社 群 巴 克 拉 斯 社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地 利 村 另 一 部 份 遷 移 過 中 央 山 脈, 來 到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形 成 馬 遠 社 12

丹 社 群 在 地 理 上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支 流 丹 大 溪 沿 岸 山 地 以 現 今 的 行 政 劃 分 來 看, 集 居 於 南 投 縣 地 利 村 與 雙 龍 村 目 前 丹 社 群 的 後 裔 約 兩 千 人, 留 居 於 南 投 縣 的 丹 社 群 人 僅 剩 十 多 戶 遷 居 於 東 部 者 人 數 較 多, 大 多 居 住 於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馬 遠 村, 並 散 居 於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南 溪 村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奇 美 村 等 根 據 口 傳 的 系 譜 推 斷, 約 在 兩 百 六 十 年 前, 巒 社 群 中 有 一 個 名 叫 vatan tanapima 的 人, 從 他 所 住 的 katuguran 社 經 過 巒 潭 山 到 丹 大 溪 一 帶 的 原 始 森 林 裡 打 獵, 煮 飯 時 無 意 間 將 一 些 未 去 殼 的 小 米 掉 落 在 地 上 等 他 下 一 次 回 來 察 看 陷 阱 時, 發 現 那 些 掉 落 的 小 米 粒 已 經 發 芽 而 且 長 得 很 好, 於 是 對 這 片 土 地 的 肥 沃 留 下 了 深 刻 的 印 象, 回 到 家 後 便 一 再 向 部 落 裡 的 族 人 提 起 這 件 事 Vatan 本 人 沒 有 搬 到 丹 大 就 去 世 了, 但 一 些 巒 社 人 卻 被 vatan 描 述 的 美 景 所 吸 引, 因 而 遷 到 丹 大 溪 溪 邊 當 時 Vatan 獵 寮 所 在 的 台 地 上, 在 此 建 立 丹 社 人 第 一 個 部 落, 此 即 為 丹 社 群 的 老 家 初 到 丹 大 這 個 區 域 時, 丹 社 人 仍 自 稱 為 巒 社, 漸 漸 隨 著 人 口 的 增 加, 部 族 分 立, 加 上 與 巒 社 有 明 顯 的 地 理 區 隔, 丹 社 人 遂 逐 漸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文 化 特 色 四 巒 社 群 (Take-banuan) 居 住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濁 水 溪 支 流 巒 大 溪 沿 岸 花 蓮 縣 瑞 穗 卓 溪 各 鄉 境 內 秀 姑 巒 溪 上 游 的 山 地, 分 佈 於 中 央 山 脈 兩 側 在 信 義 鄉 境 內 包 括 伊 利 特 社 婆 克 拉 布 社 巴 拉 哥 散 社 一 部 份 龍 開 坂 社 科 頓 社 等 與 郡 社 群 之 伊 巴 荷 社 及 郡 大 社 的 一 部 份 形 成 信 義 鄉 明 德 村 原 皮 西 提 安 社 之 一 部 份 與 卡 特 克 蘭 社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望 美 村 原 巒 大 社 皮 西 提 波 安 社 的 一 部 份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人 和 村 原 希 公 社 巴 拉 哥 散 社 一 部 份 與 卡 社 郡 的 蘭 倫 社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的 雙 龍 村 花 蓮 縣 境 內 則 包 括 卓 溪 鄉 的 崙 山 村 一 部 份 太 平 村 卓 溪 村 卓 清 村 等 等, 是 卓 溪 鄉 主 要 的 布 農 族 社 群 今 日 的 巒 社 群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支 流 巒 大 溪 沿 岸, 及 秀 姑 巒 溪 上 游 太 平 溪 拉 庫 拉 庫 溪 清 水 溪 流 域 的 山 地 巒 社 群 的 分 佈 跨 越 了 中 央 山 脈 兩 側, 聚 落 分 佈 於 望 嘉 新 鄉 豐 丘 明 德 人 和, 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崙 山 太 平 卓 溪 卓 清 清 水 古 風, 台 東 縣 海 端 鄉 根 據 口 傳 巒 社 布 農 族 人 是 從 平 地 入 山, 居 住 在 郡 大 溪 中 游 流 域 的 巒 大 社 Asang banuan, 然 後 向 周 圍 移 動 大 約 十 八 世 紀 初 葉, 巒 社 群 族 人 越 過 中 央 山 脈 向 花 蓮 的 拉 庫 拉 庫 溪 流 域 移 動 後 因 上 游 常 受 北 鄒 人 的 襲 擊, 於 是 漸 漸 往 中 下 游 移 動 然 而, 他 們 還 有 來 自 台 東 方 面 的 襲 擊, 卑 南 族 曾 經 幾 次 組 織 獵 首 遠 征 隊 溯 拉 庫 拉 庫 溪 而 上 去 襲 擊 他 們 這 個 來 自 卑 南 族 的 威 脅, 將 巒 社 群 人 封 鎖 在 拉 庫 拉 庫 溪 流 域 裡 相 當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其 後 二 者 達 成 和 解, 布 農 人 承 認 平 地 為 卑 南 族 的 領 土, 卑 南 人 承 認 山 地 為 布 農 人 的 領 土 於 是 巒 社 人 又 開 始 南 下 向 清 水 溪 及 新 武 呂 溪 方 面 移 動, 從 系 譜 上 推 測, 這 可 能 是 十 八 世 紀 末 葉 到 十 九 世 紀 初 葉 的 事 情 但 此 時 郡 13

社 群 人 已 經 移 居 於 新 武 呂 溪 流 域 及 其 鄰 近 的 地 區, 將 巒 社 群 人 南 下 的 路 阻 擋 以 後 雖 然 也 有 巒 社 群 人 往 台 東 或 高 雄 山 區 移 動, 然 而 這 些 遷 移 過 去 的 巒 社 群 人 都 被 郡 社 群 吸 收, 甚 至 在 新 武 呂 溪 流 域 的 巒 社 群 人, 因 為 在 數 目 上 居 於 劣 勢, 也 有 被 郡 社 群 人 同 化 的 傾 向 五 郡 社 群 (Bubukun)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郡 大 溪 及 陳 有 蘭 溪 的 沿 岸 山 地 另 自 高 雄 縣 三 民 桃 源 二 鄉 遷 入 信 義 鄉 者 有 原 東 埔 社 現 為 信 義 鄉 東 埔 村, 原 東 埔 社 一 部 份 成 為 同 富 村, 另 一 部 份 與 卡 社 群 的 塔 馬 羅 灣 社 合 併 成 為 神 木 村 在 高 雄 縣 境 內 包 括 茂 林 鄉 的 原 萬 斗 籠 社, 現 成 為 萬 山 村 桃 源 鄉 的 他 馬 荷 社 今 改 為 建 山 村 ; 原 比 蘭 社 與 鄒 族 四 社 群 合 成 高 中 村, 其 中 一 部 約 50 人 於 1938 年 移 至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望 美 村 ; 原 比 比 由 社, 現 為 復 興 村, 原 拉 婆 蘭 社, 現 為 梅 蘭 村 原 六 龜 士 社, 現 為 樟 山 村 ; 原 馬 士 娃 兒 社 現 為 梅 山 村 原 中 心 崙 社 現 為 寶 山 村 高 雄 縣 三 民 鄉 原 紅 蕃 仔 社 現 為 民 族 村 另 外 對 於 台 東 縣 山 區 的 拓 殖 也 是 以 郡 社 群 人 最 早, 台 東 縣 境 內 的 布 農 族 人 主 要 也 是 以 郡 社 群 為 主 郡 社 群 為 現 今 布 農 族 人 最 大 的 一 群, 人 口 最 多, 佔 全 部 布 農 族 人 口 半 數 以 上 郡 社 群 人 稱 為 Isi-bukun 或 Bubukun, 據 說 最 初 的 祖 居 地 為 Asang Bukun 根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據 說 他 們 很 早 以 前 住 在 巒 大 溪 及 陳 有 蘭 溪 流 域, 後 因 天 災 人 禍 而 遷 移 至 郡 大 溪 岸 之 郡 大 社 十 八 世 紀 末 葉, 郡 社 群 人 一 方 面 越 過 郡 大 溪 及 陳 有 蘭 溪 向 南 邊 之 東 埔 社 移 民, 一 方 面 翻 越 玉 山 進 入 拉 庫 拉 庫 溪 上 游 建 立 部 落 基 地, 然 後, 再 沿 中 央 山 脈 南 下, 在 新 武 呂 溪 上 游 ( 今 南 橫 公 路 利 稻 村 霧 鹿 村 一 帶 ) 建 立 部 落 之 後 又 有 部 份 郡 社 群 人 直 接 越 過 關 山, 越 嶺 南 下 向 荖 農 溪 流 域 及 內 本 鹿 一 帶 移 民 六 蘭 社 群 (Take-pulan) 蘭 社 群 最 早 的 分 支 原 居 於 玉 山, 後 遷 至 荖 濃 溪 與 楠 梓 仙 溪 東 岸 居 住, 傳 說 因 為 受 天 花 的 影 響, 族 群 人 口 大 減, 而 歸 化 於 鄰 近 的 鄒 族 達 邦 部 落 第 二 節 文 獻 史 記 (documental records)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研 究, 基 本 上 可 分 為 二 個 主 要 的 研 究 取 向, 分 別 是 早 期 著 重 於 布 農 社 會 結 構 的 研 究, 以 及 後 期 聚 焦 在 親 屬 與 人 觀 的 研 究 日 治 時 期 研 究 過 布 農 族 的 學 者 有 佐 山 融 吉 岡 田 謙 馬 淵 東 一 移 川 子 之 藏 與 鹿 野 忠 雄 等 其 中, 佐 山 融 吉 曾 寫 作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 武 崙 族 前 篇 (1919), 是 日 治 時 期 對 於 布 農 族 研 究 最 重 要 的 專 著 之 一 ; 岡 田 謙 則 是 針 對 布 農 族 的 家 庭 生 活 型 態, 寫 作 原 始 家 族 :ブ ヌン 族 の 家 族 生 活 一 書 (1938); 馬 淵 東 一 針 對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組 織 與 婚 姻 法 則 以 及 對 於 14

獸 肉 的 分 配 與 贈 與 等, 寫 過 數 篇 文 章, 後 來 收 錄 於 其 著 作 集 內 (1954,1974) 另 外 一 本 重 要 的 著 作, 是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所 寫 作 的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1935), 對 於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以 及 遷 徙 發 展 等, 做 了 相 當 多 的 研 究 分 析 鹿 野 忠 雄 則 研 究 過 關 於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密 度 與 所 分 步 的 地 理 高 度 間 之 關 連 性 (1938) 早 期 學 者 如 馬 淵 東 一 (1954,1974) 衛 惠 林 (1956,1957,1972) 丘 其 謙 (1966) 等 主 要 採 取 繼 嗣 理 論 與 功 能 論 的 立 場, 認 為 布 農 族 親 屬 組 織 的 構 成 原 則 主 要 是 父 系 繼 嗣 原 則, 並 從 親 屬 組 織 的 多 種 功 能 如 血 族 復 仇 共 有 獵 場 共 負 法 律 責 任 以 及 共 守 禁 忌 等, 來 認 定 布 農 族 是 一 個 父 系 氏 族 社 會 這 樣 的 社 會 通 常 具 有 集 體 主 義 的 傾 向, 以 及 造 成 成 員 間 依 世 代 ( 或 輩 份 ) 年 齡 與 出 生 序 而 來 的 階 序 秩 序 除 此 之 外, 丘 其 謙 (1962,1964a,1964b,1966) 以 布 農 族 的 卡 社 群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對 於 傳 統 人 類 學 的 各 個 領 域 如 宗 教 親 屬 經 濟 政 治 法 律 戰 爭 財 產 制 度 等, 都 留 下 了 豐 富 的 民 族 誌 資 料 黃 應 貴 1970 年 代 有 關 布 農 人 的 經 濟 人 類 學 研 究 (1974,1975,1976), 和 自 80 年 代 初 至 今 的 一 系 列 關 於 東 埔 布 農 人 的 研 究, 則 是 到 目 前 為 止 影 響 最 大 的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研 究 著 作 黃 應 貴 提 出 以 布 農 人 之 精 靈 信 仰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結 構 原 則, 來 修 正 以 往 學 者 將 布 農 族 視 為 標 準 父 系 氏 族 社 會 的 想 法, 同 時 也 以 此 為 根 基, 進 一 步 深 入 探 討 東 埔 布 農 人 的 宗 教 變 遷 人 觀 空 間 概 念 等 主 題 黃 應 貴 認 為, 布 農 社 會 中 最 重 要 的 特 性, 是 透 過 實 際 群 體 活 動 的 認 可, 來 表 現 個 人 的 能 力 並 取 得 個 人 的 地 位 這 與 過 去 普 遍 認 為 布 農 社 會 是 依 照 階 序 秩 序 來 運 作 的 理 解 之 矛 盾, 黃 應 貴 以 布 農 人 的 精 靈 信 仰 (hanido) 與 人 的 觀 念, 來 超 越 此 二 種 不 同 原 則 間 之 衝 突 在 此 信 仰 中, 人 的 精 靈 繼 承 自 父 親, 且 此 關 係 是 終 生 不 變 的, 因 而 父 系 繼 嗣 並 非 追 溯 係 普 關 係 的 結 果, 而 是 人 觀 所 賦 予 的 文 化 建 構 ( 鄭 依 憶 1990:7) 同 時, 布 農 人 也 相 信 除 了 繼 承 而 來 的 力 量 外, 個 人 後 天 的 訓 練 與 培 養, 也 可 以 增 強 其 hanido 的 力 量, 且 一 個 人 的 成 敗 完 全 取 決 於 其 所 擁 有 的 hanido 力 量 的 大 小, 所 以 在 有 生 之 年, 布 農 人 可 以 盡 量 地 發 揮 個 人 之 各 種 能 力 與 潛 能 ( 黃 應 貴 1989a, Huang 1988) 不 過 由 於 黃 應 貴 幾 乎 都 是 以 傳 統 的 社 會 文 化 觀 作 為 研 究 的 主 體, 相 對 地, 對 於 一 些 存 在 部 落 多 年 的 非 傳 統 力 量, 如 基 督 宗 教 或 國 家 公 園 對 當 地 族 人 的 直 接 影 響 等, 未 能 加 以 討 論 或 分 析 ( 邱 韻 芳 1997) 近 期 以 來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研 究 趨 向 多 元 化 發 展, 主 要 可 分 為 人 類 學 族 群 遷 移 與 族 群 史 教 育 環 境 與 聚 落 音 樂 與 藝 術 族 群 認 同 與 主 體 性 等 大 項 1990 年 代 後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人 類 學 研 究, 有 楊 淑 媛 兩 性 親 屬 與 人 的 觀 念 : 以 霧 鹿 布 農 人 為 例 的 研 究 (1992) 葉 家 寧 高 雄 境 內 布 農 族 遷 移 史 : 兼 論 遷 移 動 因 與 聚 落 概 念 的 變 遷 (1995) 邱 韻 芳 部 落 長 15

老 教 會 與 本 土 化 -- 東 光 布 農 人 的 信 仰 與 認 同 (1996) 吳 乃 沛 家 與 親 屬 : 以 紅 石 布 農 人 為 例 (1998) 黃 正 璋 一 個 深 山 部 落 面 對 現 代 化 處 境 的 生 存 策 略 (1999) 以 及 黃 曉 慧 武 界 布 農 人 日 常 生 活 中 主 體 辯 證 與 建 構 能 力 的 展 演 (2000) 等 楊 淑 媛 在 黃 應 貴 人 觀 研 究 的 基 礎 下, 進 一 步 分 析 布 農 人 之 性 別 親 屬 和 人 觀 間 的 關 連, 以 及 三 者 的 關 係 在 歷 史 過 程 中 受 到 國 家 外 力 作 用 所 發 生 的 變 化 葉 家 寧 則 是 以 口 述 歷 史 和 系 譜 做 為 材 料, 討 論 南 部 布 農 人 遷 移 的 原 因 以 及 聚 落 觀 念 的 改 變 吳 乃 沛 則 是 繼 續 延 續 布 農 人 的 家 與 親 屬 的 研 究 取 徑 邱 韻 芳 的 論 文 研 究 的, 則 是 東 光 部 落 布 農 人 的 改 宗, 並 試 圖 回 答 四 個 問 題 : 一 戰 後 東 光 部 落 集 體 改 信 基 督 宗 教 的 背 景 與 原 因 是 什 麼? 和 荷 治 時 期 及 十 九 世 紀 的 平 埔 族 人 是 否 相 同? 第 二 東 光 部 落 基 督 宗 教 化 的 程 度 為 何? 對 族 人 造 成 哪 些 方 面 的 影 響? 第 三 強 調 本 土 意 識 的 長 老 教 會 與 不 同 族 的 傳 統 社 會 文 化 結 構 之 間 如 何 展 開 對 話, 對 話 的 方 式 是 否 隨 著 社 會 背 景 的 變 遷 而 有 所 改 變? 第 四 東 光 部 落 的 認 同 層 次 有 哪 些? 認 同 的 機 制 為 何? 基 督 宗 教 在 其 中 扮 演 什 麼 樣 的 角 色? 不 同 的 宗 教 信 仰 是 否 會 影 響 部 落 的 集 體 認 同? 黃 正 璋 及 黃 曉 慧 的 論 文 則 是 從 主 體 性 的 角 度 著 手, 分 析 布 農 族 的 部 落 如 何 面 對 現 代 化 的 情 境 除 了 人 類 學 的 研 究 之 外, 與 布 農 族 相 關 的 論 文 研 究 尚 有 許 多 不 同 取 徑, 例 如 討 論 族 群 遷 移 與 族 群 史 的 論 文 如 蔡 善 神 1942 年 以 前 內 本 鹿 地 區 布 農 族 遷 移 史 研 究 (2004) 鄭 安 睎 布 農 族 丹 社 群 遷 移 史 之 研 究 (1930-1940 年 ) (2000) 與 余 明 德 布 農 族 崙 天 部 落 史 (2000) 等 討 論 教 育 問 題 的 主 要 以 師 範 學 院 體 系 為 主, 如 蘇 美 琅 花 蓮 縣 布 農 族 小 學 家 長 對 學 校 推 動 文 化 活 動 態 度 之 研 究 (2003) 等 從 環 境 與 聚 落 角 度 討 論 布 農 族 的 研 究 論 文 也 相 當 多, 主 因 是 布 農 族 多 居 住 在 山 區, 與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置 時 有 衝 突, 如 蔡 志 堅 的 研 究 國 家 公 園 內 原 住 民 生 態 參 與 模 式 之 建 構 -- 以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與 東 埔 社 布 農 族 為 例 (1995), 且 過 去 歷 史 中 又 常 有 聚 落 遷 徙 的 情 形, 如 顏 亮 平 的 研 究 拉 庫 拉 庫 溪 流 域 布 農 族 居 住 文 化 變 遷 之 研 究 (1999) 由 於 布 農 族 在 音 樂 上 有 著 特 殊 的 表 現, 相 關 研 究 如 吳 榮 順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歌 謠 及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的 研 究 (1987) 或 是 從 音 樂 角 度 討 論 文 化 與 改 宗 結 合 的 研 究 如 許 加 惠 阿 美 及 布 農 族 長 老 教 會 現 代 聖 詩 之 音 樂 研 究 (1997) 等 第 三 節 口 傳 族 史 (oral history) 在 布 農 族 的 口 傳 中, 並 未 發 現 有 所 謂 的 創 世 或 宇 宙 起 源 口 傳, 而 只 有 太 陽 月 亮 星 辰 等 自 然 物 與 布 農 之 對 話 ( 葉 家 寧 2002:24) 布 農 族 的 族 群 起 源 傳 說 是 由 一 首 歌 謠 開 始 的, 這 首 歌 謠 的 內 容 大 致 在 重 複 一 些 自 然 界 的 地 表 現 象 和 植 物, 呈 現 布 農 人 在 體 認 自 身 與 自 然 及 萬 物 的 互 動 ; 在 這 段 時 期 為 布 農 語 minbakaliva 的 階 段, 意 思 是 怪 力 亂 神, 不 可 思 議, 布 16

農 並 未 清 楚 地 區 分 自 己 與 其 他 動 物 之 不 同, 於 是 在 起 源 口 傳 中, 會 有 如 人 由 蟲 所 生 人 由 糞 所 生 女 人 見 蛇 褪 皮 而 有 孕 女 人 與 動 物 交 媾 等 的 故 事, 亦 有 人 由 石 頭 所 出 的 傳 說 ; 一 直 到 射 日 時, 月 亮 ( 被 射 下 的 太 陽 ) 教 布 農 行 祭 儀 以 祭 拜 月 亮, 才 開 始 有 文 化 的 產 生 ; 而 在 洪 水 發 生 之 後, 這 些 所 謂 的 怪 異 現 象 就 不 再 發 生, 而 才 開 始 有 遷 移 到 各 處 的 過 程 ( 佐 山 融 吉 1923) 第 四 節 人 口 遷 動 (migration of population) 布 農 族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中 最 具 擴 展 力 的 民 族, 一 方 面 是 因 為 山 田 燒 墾 經 濟 型 態 所 致, 另 一 方 面 與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文 化 特 性 有 關 以 下, 我 們 將 簡 述 布 農 族 人 的 遷 徙 過 程, 主 要 分 成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份 為 布 農 族 自 主 性 的 擴 展 與 遷 徙 第 二 部 分 為 日 本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下 的 遷 移 布 農 族 人 目 前 主 要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的 仁 愛 信 義 兩 鄉, 花 蓮 縣 的 卓 溪 萬 榮 兩 鄉, 台 東 縣 的 延 平 海 端 兩 鄉, 以 及 高 雄 縣 的 三 民 及 桃 源 兩 鄉 其 人 口 數 一 直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中 第 四 者, 但 分 佈 面 積 則 僅 次 於 泰 雅 人 而 居 第 二 就 遷 移 而 言, 布 農 族 人 是 原 住 民 族 中, 人 口 移 動 幅 度 最 大 伸 展 力 最 強 的 一 族 移 川 子 之 藏 (1935) 等 人 所 著 高 砂 族 系 統 所 屬 の 研 究 一 書 中 指 出, 根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布 農 族 人 最 早 的 根 據 地 在 西 部 山 腳 的 lamongan, 其 位 置 可 能 在 濁 水 溪 南 岸 的 社 寮 或 在 名 間 一 帶, 據 說 是 長 有 許 多 檳 榔 樹 的 地 方 後 來 可 能 因 為 平 埔 族 與 漢 族 的 壓 迫 而 自 平 地 進 入 高 山 遷 徙 的 可 能 路 線 有 三 條 : 1. 由 lamongan 往 巒 大 社 或 hosiku 社, 即 通 過 濁 水 溪 附 近 ( 巒 丹 卓 社 群 口 傳 ); 2. 由 lamongan 通 過 日 月 潭 之 北 到 埔 里 社 附 近, 然 後 到 達 卓 社, 再 到 達 asang daingan ( 郡 社 群 的 口 傳 ); 3. 由 lamongan 沿 著 濁 水 溪 沿 岸 到 達 卓 社, 再 到 達 asang daingan( 郡 社 群 的 口 傳 ) 布 農 族 人 為 什 麼 有 這 麼 強 烈 的 擴 張 性, 以 往 的 主 要 解 釋 是 布 農 族 人 為 尋 求 新 的 獵 場 所 致 但 實 際 上, 也 與 布 農 族 人 聚 落 本 身 之 不 斷 分 裂 而 使 得 部 分 成 員 外 出 另 覓 地 新 建 聚 落 的 結 構 性 內 在 動 力 有 闕, 更 與 山 田 燒 墾 民 族 不 斷 遷 移 以 尋 求 新 地 開 墾 有 關 ( 葉 家 寧 2002) 布 農 人 的 六 個 社 群 其 主 要 原 始 住 地, 均 分 佈 於 今 日 南 投 縣 的 仁 愛 鄉 與 信 義 鄉 地 區 在 這 之 前, 有 些 零 散 的 資 料 與 傳 說 顯 示 布 農 人 曾 在 西 部 平 原 居 住, 後 因 漢 族 的 壓 迫 以 及 台 中 平 原 諸 平 埔 族 鬥 爭 結 果 而 被 迫 退 居 山 地 ( 移 川 子 之 藏 等 1935:71;Mabuchi1951:38.39) 而 南 投 縣 境 雖 是 布 農 人 的 主 要 原 始 住 地, 但 布 農 族 人 在 十 八 世 紀 初 又 由 此 地 區 向 東 移 至 花 蓮 縣 的 卓 溪 萬 榮 地 區, 後 又 向 南 移 至 台 東 縣 的 延 平 海 端 另 外 一 支 主 要 遷 移 路 線 是 沿 中 央 山 脈 南 移 至 今 高 雄 縣 的 三 民 桃 源 及 台 東 縣 的 海 端 山 地 而 晚 至 日 治 末 期, 由 於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及 信 義 鄉 北 部 地 區 的 聚 落, 已 呈 人 口 過 多 的 現 象, 17

北 進 又 被 泰 雅 人 所 阻 斷, 因 此, 這 地 區 的 人 一 部 分 被 日 本 政 府 強 迫 遷 移 至 信 義 鄉 南 部 的 陳 友 蘭 溪 流 域 由 此 可 知 當 今 布 農 人 分 佈 區 域, 由 其 移 動 過 程 可 區 分 為 三 類 地 區 一 是 已 呈 人 口 過 多 而 向 外 遷 出 的 原 始 住 地, 主 要 是 指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以 及 信 義 鄉 的 濁 水 溪 與 卡 社 溪 流 域 其 次 是 被 移 入 地 區, 同 時 又 是 進 一 步 移 出 地 區, 如 南 投 信 義 鄉 陳 友 蘭 溪 流 域, 東 部 花 蓮 縣 的 卓 溪 萬 榮 以 及 台 東 縣 的 延 平 等 地 第 三 類 是 被 移 入 的 新 移 民 地 區, 如 高 雄 縣 的 三 民 桃 源, 以 及 台 東 縣 海 端 鄉 的 山 區 三 者 在 聚 落 型 態 上 有 明 顯 的 不 同 ( 黃 應 貴 1992:1-2) 黃 應 貴 對 於 布 農 族 族 群 遷 徙 發 展 的 這 些 描 述, 為 布 農 族 的 遷 徙 勾 勒 出 一 個 大 致 的 脈 絡, 即 布 農 族 六 大 社 群 最 早 的 居 地 原 本 都 在 南 投 濁 水 溪 上 游 地 區 在 人 口 壓 力 漸 大, 族 群 必 須 發 展 擴 散 時, 受 到 北 方 泰 雅 族 人 的 抵 擋, 轉 而 向 南 方 與 東 方 發 展 今 日 的 花 蓮 台 東 高 雄 三 縣 的 布 農 族 區 域, 相 對 於 南 投 而 言, 都 是 比 較 新 興 的 移 入 區 日 本 據 台 後, 帶 動 台 灣 原 住 民 新 一 波 的 遷 徙 運 動 受 到 日 本 殖 民 者 的 武 力 壓 迫 與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的 影 響, 原 本 居 住 於 深 山 區 域 內 的 布 農 族 人, 被 強 迫 完 全 移 入 至 淺 山 平 原 交 壤 的 區 域, 而 此 一 政 策 又 以 東 部 宜 蘭 花 蓮 台 東 三 縣 的 原 住 民 族 實 施 的 最 為 徹 底, 影 響 最 鉅 大 東 部 地 區 目 前 幾 乎 已 經 沒 有 原 住 民 部 落 是 位 於 深 山 之 中, 而 大 都 是 位 於 與 平 原 交 壤 的 淺 山 地 區 反 而 西 部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雖 然 也 歷 經 了 同 樣 的 集 團 移 住 運 動, 但 是 新 遷 移 地 仍 以 深 山 區 域 為 主, 因 為 西 部 山 地 的 交 通 路 線 開 發 密 度 遠 高 於 東 部 這 是 台 灣 中 央 山 脈 東 西 兩 地 山 地 原 住 民 在 接 觸 近 代 國 家 統 治 時, 聚 落 發 展 最 大 的 差 異 18

第 三 章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群 組 織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Grouping) 第 一 節 村 落 家 屋 (the village) 布 農 族 村 落 的 形 成 一 般 主 要 還 是 以 同 一 氏 族 成 員 為 主 幹, 然 而 由 於 長 期 以 來 不 斷 地 遷 徙 與 重 組 的 過 程, 現 在 許 多 村 落 中 也 夾 雜 混 居 了 不 同 氏 族 成 員 過 去 布 農 族 的 村 落 主 要 分 佈 在 高 海 拔 山 地 區 域, 自 從 日 治 時 代 採 取 強 制 性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以 後, 許 多 村 落 被 遷 移 到 低 海 拔 交 通 較 為 方 便 的 地 區, 以 利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控 管 如 前 文 所 述, 東 部 地 區 目 前 幾 乎 已 經 沒 有 原 住 民 部 落 是 位 於 深 山 之 中, 而 大 都 是 位 於 與 平 原 交 壤 的 淺 山 地 區 反 而 西 部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雖 然 也 歷 經 了 同 樣 的 集 團 移 住 運 動, 但 是 新 遷 移 地 仍 以 深 山 區 域 為 主, 因 為 西 部 山 地 的 交 通 路 線 開 發 密 度 遠 高 於 東 部 原 本 日 本 政 府 欲 將 東 部 地 區 的 布 農 族 人 遷 移 至 平 地, 然 而 由 於 久 居 山 區 的 布 農 族 人 不 習 慣 平 地 的 氣 候, 發 生 過 幾 次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因 此 聚 落 還 是 遷 移 至 鄰 近 平 原 的 淺 山 地 帶 由 於 居 住 的 地 域 很 廣, 布 農 族 人 的 住 屋 使 用 材 料 大 都 就 地 域 環 境 而 有 所 不 同, 但 大 多 數 的 房 子 皆 以 石 板 為 主 要 材 料, 而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住 屋, 所 設 計 的 窗 戶 較 稀 少, 是 因 為 封 閉 式 的 建 築 不 但 可 以 防 止 毒 蛇 猛 獸 的 侵 入, 發 生 戰 爭 也 不 容 易 被 敵 人 攻 破 而 因 生 活 方 式 的 關 係 家 族 成 員 很 多, 敬 老 的 觀 念 相 當 深 厚, 採 大 家 族 合 居 制 度 ; 且 因 喜 好 打 獵, 通 常 布 農 族 人 會 在 住 屋 入 口 上 方 牆 上 或 簷 下 搭 獸 骨 架, 也 有 將 獸 骨 掛 在 屋 邊 樹 上, 形 成 布 農 部 落 的 一 大 特 色 布 農 族 傳 統 上 以 一 家 族 同 住 於 一 家 屋, 使 用 同 一 穀 倉 同 一 爐 灶 共 同 工 作 共 同 享 用 為 特 質 建 屋 材 料 大 致 就 地 取 材, 有 石 板 木 板 檜 木 皮 茅 莖 或 相 互 混 建 等, 因 地 域 不 同 而 不 盡 相 同 ; 而 為 了 防 禦 之 故, 其 室 內 及 庭 院 多 有 比 地 平 低 下 之 習 慣 內 屋 結 構 主 要 有 粟 倉 柱 子 床 灶 等, 其 中 以 中 柱 及 粟 祭 倉 為 最 神 聖 之 處, 因 為 許 多 祭 典 均 與 此 相 關 而 於 此 舉 行, 而 族 長 之 床 位 也 因 此 都 位 在 粟 祭 倉 旁 布 農 族 人 傳 統 的 住 屋 是 以 小 米 倉 (Pachilasan) 為 中 心, 屋 子 的 各 角 落 是 臥 室, 小 米 倉 入 口 之 前 的 臥 室 是 屬 於 家 長 所 有, 象 徵 小 米 倉 之 進 出 完 全 由 家 長 來 管 制 除 了 小 米 倉 及 臥 床 以 外 的 空 間 稱 為 內 庭 (Bukzavan), 是 生 活 及 親 人 去 世 後 埋 葬 的 空 間 布 農 族 也 有 男 子 會 所, 是 儲 放 獸 骨 及 敵 人 首 級 的 地 方, 也 是 男 子 狩 獵 技 能 及 部 落 史 學 習 的 場 所, 女 性 禁 止 靠 近 在 打 獵 或 爭 戰 之 前, 必 須 由 主 事 者 在 會 所 內 夢 卜 以 推 測 此 行 的 凶 吉 由 於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遷, 會 所 已 失 去 它 的 功 用, 連 建 築 硬 體 也 隨 之 消 失 無 蹤, 現 在 一 般 部 落 中 已 經 見 不 到 此 一 建 築 物 19

第 二 節 社 會 單 元 (social units) 相 對 於 其 它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組 織 最 特 殊 的 一 點 是 複 雜 的 氏 族 體 系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住 民 志 同 冑 篇,1995) 從 血 緣 關 係 發 展 出 來 的 氏 族 認 同 與 體 系, 層 層 疊 構 成 布 農 人 辨 識 人 我 的 一 套 特 殊 的 認 知 余 明 德 (2000) 曾 舉 崙 天 部 落 為 例, 指 出 布 農 族 的 親 族 組 織 與 認 同 體 系,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四 個 層 次, 分 別 是 :Tastu lumah( 同 一 家 屋 ) Mai tastu lumah ( 家 族 ) Sidoh/Madaing tu Sidoh( 部 族 / 社 群 ) Bunun tuza ( 真 正 的 人 ) 也 就 是 說, 布 農 族 人 對 於 同 樣 以 Bunun 為 族 稱 的 人 群 中, 最 大 人 群 分 類 系 統 是 Madaing tu Sidoh, 一 般 漢 語 譯 為 部 落 系 統 ( 丘 其 謙 1966), 或 是 社 群 ( 葉 家 寧 2002), 亦 被 稱 為 部 族 ( 余 明 德 2000) 最 小 的 社 會 單 元 分 類 系 統, 則 是 家 (lumah) 表 1: 布 農 族 親 族 組 織 的 名 稱 我 群 單 位 譯 名 例 子 Tastu lumah 同 一 家 屋 Kaud( 林 福 龍 ) 家 戶 4p41-1 Mai tastu lumah 家 族 Kaud( 林 福 龍 ) 和 Paulu( 林 仁 義 ) Vuya( 林 明 勇 ) Umaf( 陳 菊 妹 ) 等 家 戶 關 係 Sidoh 小 氏 族 ( 亞 氏 族 ) 如 Tansikian Tais-ulavan 等. Kautuszang Katutuszang 中 氏 族 ( 氏 族 ) 如 Tansikian 和 Tais-ulavan Tanapima 間 的 關 係 Sidoh 如 Tansikian Tais-ulavan Tanapima 與 Istasipal Kaviaz 大 氏 族 ( 聯 族 ) 間 的 關 係 Madaing tu Sidoh 部 族 ( 社 群 ) 如 Tak-banuaz 群 Bunun tuza 真 正 的 人 僅 適 用 布 農 族, 異 民 族 可 用 vaivi sidoh( 異 族 類 ) 資 料 來 源 : 余 明 德,2000 1 1. 家 族 家 (lumah) 在 布 農 人 觀 點 中,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概 念, 是 區 分 人 / 我 之 間 的 一 項 準 則, 當 他 們 在 談 到 lumah 時, 會 因 為 情 境 的 不 同,lumah 所 指 涉 的 範 圍 也 因 此 有 所 差 異 在 以 往 的 口 傳 故 事 中, 家 的 最 初 形 式 是 由 一 對 夫 婦 所 組 成 的, 後 來 因 為 子 嗣 太 多 了, 所 以 要 分 家, 不 然 家 中 會 有 人 死 亡 以 保 持 一 定 人 數 布 農 人 認 為 在 Kautusaan( 氏 族 ) 及 sidoh( 亞 氏 族 ) 二 個 層 次 上, 是 由 同 一 祖 先 衍 生 之 後 裔, 也 就 是 廣 義 上 的 同 一 家 人 ; 不 過 因 為 經 過 了 很 久 的 時 間, 親 屬 距 離 因 此 愈 來 愈 遠 1 此 節 主 要 參 考 自 葉 家 寧 2002 20

上 述 的 說 法, 因 著 區 域 性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在 高 雄 地 區 的 布 農 人 不 會 把 同 一 sidoh 的 人 說 是 同 一 家 人, 甚 至 同 一 Kautusaan 的 人 還 會 再 加 以 細 分, 但 他 們 也 同 意 說 同 Kautusaan 的 各 家 ( 系 譜 記 憶 範 圍 內 確 記 是 由 同 一 共 祖 的 諸 子 所 生 之 後 裔 ), 對 於 在 臺 東 或 在 南 投 地 區 的 布 農 人 來 說 原 是 一 家 的 不 過 在 敘 述 同 一 Kautusaan 的 各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時, 他 們 會 有 幾 種 說 法 : 若 在 報 導 人 記 憶 中 確 定 是 由 同 一 家 分 出 者, 稱 為 tasi-to-lumah;mai-tasi-to-lumah 則 是 指 已 分 家 的 原 同 一 家 人, 但 己 不 確 定 何 時 分 家 ; 而 tasi-to-dani( 用 同 一 個 灶 者 ) 則 是 指 稱 在 報 導 人 三 代 內 ( 上 溯 至 其 祖 父 輩 ) 為 tasi-to-lumah 者 直 至 今 日, 家 的 概 念 仍 存 在 於 布 農 文 化 的 生 活 實 踐 中,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便 是 在 分 豬 肉 的 情 形 布 農 族 的 家 族 是 氏 族 組 織 之 基 層 單 位, 也 是 布 農 社 會 基 本 經 濟 單 位 與 社 會 單 位, 其 性 質 基 本 上 是 父 系 繼 嗣 父 系 繼 承 父 長 制 從 父 從 夫 居 大 家 族 制 一 個 家 族 以 共 同 居 住 於 同 一 家 屋 使 用 同 一 穀 倉 在 同 一 爐 灶 上 炊 食 共 同 工 作 共 同 享 用 為 基 本 特 質 典 型 之 布 農 大 家 族 常 有 三 個 世 代 以 上 的 親 屬 三 四 十 人 以 上 共 同 居 住 同 一 所 大 家 屋 內, 每 一 對 配 偶 分 用 一 張 床 以 尊 長 指 揮 其 卑 幼 輩 共 同 工 作 共 同 生 活 昔 時 家 人 死 亡 即 埋 於 室 內 地 下, 埋 葬 至 無 隙 地 時, 即 棄 屋 另 建 新 居, 故 家 屬 的 關 係 至 死 亡 以 後 仍 形 影 相 依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447-448) 卓 溪 村 耆 老 高 萬 生 (Tiang Tanapima) 也 表 示, 昔 日 在 拉 庫 拉 庫 溪 山 區 家 族 的 大 型 石 板 家 屋 內 約 有 60 人 共 同 生 活, 所 謂 一 家 人 對 於 布 農 族 人 而 言, 包 括 共 同 生 活 於 一 個 家 屋 內 現 在 活 著 的 活 人 與 已 經 過 世 的 死 人, 共 同 構 成 了 一 個 家 (Lumah) 父 系 同 族 年 老 者, 或 年 少 無 依 者, 可 以 寄 食 於 亞 氏 族, 女 性 喪 夫 或 離 異 則 返 回 父 族 無 子 嗣 者 可 以 由 其 族 中 收 養 繼 子, 與 子 嗣 享 受 同 等 的 繼 嗣 權 利 2. 親 族 組 織 布 農 族 行 父 系 氏 族 制, 保 持 氏 族 組 織 的 分 組 非 常 完 整 其 原 有 的 各 個 部 落 系 統 ( 社 群 ), 因 為 多 次 遷 移 而 分 散, 形 成 今 日 的 六 十 多 個 部 落, 而 原 部 落 的 群 名 ( 如 巒 社 )(Take-banuan) 等, 則 已 實 際 成 為 布 農 族 下 的 亞 群, 成 為 布 農 人 實 際 的 認 同 與 分 類 範 疇 而 各 部 落 固 有 的 氏 族, 也 因 為 成 員 不 斷 的 遷 徙 與 重 組, 而 分 別 定 居 於 若 干 後 起 之 部 落, 形 成 當 代 同 一 布 農 部 落 常 有 眾 多 不 同 社 群 與 氏 族 的 形 態 但 是 其 氏 族 的 單 位 名 號 組 織 系 統 與 社 會 功 能, 則 始 終 保 持 不 墜 一 直 到 今 日, 氏 族 仍 是 布 農 族 社 會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單 位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組 織 非 常 複 雜, 不 同 的 社 群 間 又 存 有 若 干 差 異 一 般 而 言,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組 織 可 以 分 為 三 級 單 位, 每 個 部 落 可 以 分 為 幾 個 聯 族, 聯 族 包 含 數 個 氏 族, 氏 族 又 可 分 為 亞 氏 族, 亞 氏 族 下 則 是 無 系 名 的 父 系 世 系 群 家 族 ( 丘 其 謙 1966) 21

第 三 節 政 治 運 作 (political system) 布 農 族 是 以 父 系 氏 族 為 主 之 社 會, 各 氏 族 的 組 織, 皆 以 氏 族 部 落 為 中 心, 部 落 以 老 人 統 治 為 原 則, 領 袖 之 下 有 部 落 長 老 會 議 布 農 部 落 裡 有 二 位 領 導 人 物 : 一 是 主 持 農 事 祭 儀 的 祭 師 Lisigadan Lus-an, 善 觀 天 象 氣 候 並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協 調 糾 紛 二 是 軍 事 領 袖 Lavian, 負 責 爭 戰 獵 首 血 族 復 仇, 是 勇 士, 也 是 對 外 作 戰 的 指 揮 者 不 過, 由 於 日 治 時 期 禁 止 出 草 及 族 群 間 的 戰 爭, 聚 落 對 於 Lavian 的 需 要 大 為 減 弱, 往 往 只 有 在 緊 急 的 時 候 才 會 出 來 活 動, 平 常 只 在 全 聚 落 性 的 焚 獵 活 動 上, 才 會 出 來 指 揮 而 從 權 力 的 角 度 來 看, 布 農 族 是 父 系 氏 族 社 會, 男 性 掌 有 極 大 的 權 力 傳 統 上 布 農 族 部 落 為 一 個 自 治 聚 落 單 位, 新 部 落 通 常 由 舊 部 落 之 若 干 氏 族 分 子 定 居 於 某 一 傍 溪 山 腹 或 臺 地, 建 立 一 個 居 住 中 心 其 後 同 一 部 落 系 統 ( 社 群 ) 或 少 數 外 來 分 子 陸 續 加 入, 建 立 男 子 會 所, 遂 形 成 一 部 落 部 落 居 民 共 戴 一 位 部 落 首 長, 首 長 由 部 落 會 議 中 各 家 長 老 選 出, 一 經 選 出 後 即 為 終 身 職 以 經 驗 才 能 為 選 出 標 準, 無 門 閥 或 世 襲 制 度 部 落 首 長 是 部 落 習 俗 之 守 護 人, 部 落 會 議 之 召 集 人 一 切 主 要 部 落 事 務, 皆 經 過 部 落 會 議 決 定 後, 由 部 落 首 長 指 導 執 行 部 落 會 議 之 參 與 者 為 各 亞 氏 族 之 長 老 惟 關 於 戰 爭 及 部 落 防 衛 事 務 則 聽 命 於 部 落 之 軍 事 領 袖, 由 作 戰 功 勳 彪 炳 者 選 出, 亦 是 終 身 職 ; 戰 時 為 部 落 之 最 高 指 揮 者, 在 平 時 為 會 所 之 領 袖 聚 會 所 與 軍 事 領 袖 家 屋 相 連 然 而, 會 所 制 度 廢 佚 已 久, 衛 惠 林 在 台 灣 省 通 志 稿 (1965) 一 書 中, 指 出 當 時 南 投 縣 東 埔 社 之 老 人 們 尚 能 憶 及 男 子 會 所 的 形 制, 為 杆 欄 式 之 建 築, 地 板 離 地 面 約 八 尺, 圓 頂 方 屋, 三 面 臥 茅 管 築 半 壁, 一 面 敞 開 中 央 部 份 有 火 爐 以 板 岩 自 地 面 築 起, 上 達 地 板 之 高 度 沿 牆 壁 以 木 板 製 敵 首 棚, 陳 列 敵 首 與 敵 髮 男 性 成 年 後 皆 需 居 住 於 會 所, 防 止 敵 人 偷 襲, 老 人 則 在 會 所 商 談 部 落 事 務, 並 教 導 青 年 狩 獵 或 出 草 技 能, 女 性 則 絕 對 禁 止 走 進 會 所 ( 衛 惠 林 1965) 戰 後 至 國 民 政 府 時 代, 改 由 選 舉 制 度 選 出 地 方 首 長 與 民 意 代 表, 然 而, 尊 長 制 仍 是 布 農 族 非 常 重 要 的 權 力 核 心 概 念 以 今 日 的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卓 溪 村 為 例, 雖 然 現 代 國 家 的 選 舉 制 度 提 供 了 一 套 新 的 權 力 產 生 機 制, 然 而 對 於 氏 族 長 老 的 尊 重 仍 然 實 踐 於 卓 溪 布 農 族 人 的 現 實 生 活 中 氏 族 長 老 對 於 公 共 事 務 的 意 見, 往 往 能 夠 得 到 全 村 的 認 同 與 共 識 而 在 打 耳 祭 的 祭 儀 中, 也 仍 由 氏 族 長 老 做 為 意 見 領 袖, 引 領 族 人 參 與 相 關 的 活 動 另 外, 選 舉 制 度 的 實 踐 行 為 仍 然 顯 現 出 布 農 族 尊 長 制 的 色 彩 例 如, 當 選 的 地 方 首 長 或 民 意 代 表 通 常 是 鄉 內 較 為 年 長 資 深 者, 而 在 選 舉 的 運 作 過 程 中, 氏 族 仍 然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氏 族 成 員 的 動 員 往 往 是 當 選 的 關 鍵, 氏 族 規 模 龐 大, 往 往 意 味 著 更 多 的 票 源 22

第 四 節 人 際 往 來 (personal relationships) 布 農 族 的 氏 族 功 能 除 了 是 嚴 格 的 外 婚 法 則 基 礎 外, 也 包 括 了 密 切 的 社 會 連 帶 關 係 與 象 徵 性 的 社 會 行 為, 同 時 也 在 現 實 生 活 的 種 種 實 踐 上 成 為 重 要 的 人 群 基 本 單 位 如 聯 族 是 共 食 祭 粟 單 位 互 用 獵 場 單 位 共 行 祭 儀 單 位 氏 族 為 共 有 獵 場 共 享 獵 肉 共 負 法 律 責 任 之 單 位 亞 氏 族 為 更 緊 密 的 社 會 單 位, 為 共 有 耕 地 共 同 耕 作 共 行 祖 靈 祭 共 戴 氏 族 長 老 與 禁 婚 的 單 位 聯 族 (phratry) 是 布 農 族 社 會 中 非 常 特 殊 的 一 種 組 織 型 態, 主 要 是 指 在 氏 族 sidoh 層 次 之 上, 比 氏 族 更 大 單 位 的 人 群 分 類 範 疇, 稱 為 kaviaz, 為 友 族 友 盟 之 意 每 一 聯 族 包 括 若 干 氏 族, 這 些 氏 族 間 或 多 或 少 有 ( 擬 ) 血 緣 的 關 係 ( 黃 應 貴 1992:9),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他 們 之 間 具 有 結 盟 的 關 係, 包 括 了 在 危 急 存 亡 關 頭, 聯 族 必 須 協 助 之 義 務 布 農 族 人 稱 聯 族 為 沒 有 烙 記 的 親 屬, 以 彰 顯 其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葉 家 寧 2002:28) 聯 族 kaviaz 的 最 重 要 社 會 意 義, 在 於 它 是 外 婚 的 基 本 單 位, 可 以 共 食 祭 栗 及 其 他 可 以 稱 為 masamu( 誓 約 禁 忌 ) 的 食 物 若 干 聯 族 則 組 成 為 一 部 族 ( 即 社 群 或 部 落 系 統 ) 無 論 氏 族 或 是 聯 族, 這 種 基 於 血 緣 或 擬 血 緣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人 群 範 疇 與 人 際 往 來 關 係,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成 為 有 效 降 低 生 存 風 險 互 利 共 生 的 盟 友 關 係, 一 直 到 今 天 都 仍 為 布 農 族 人 所 堅 守, 特 別 是 同 氏 族 的 禁 婚 禁 忌, 仍 被 嚴 格 的 遵 守 著 雖 然 經 過 長 久 以 來 的 遷 徙, 不 同 區 域 或 部 落 都 可 能 有 同 一 氏 族 存 在, 無 論 彼 此 分 隔 的 再 遠, 氏 族 的 禁 婚 禁 忌 仍 被 嚴 格 的 遵 守 著 這 種 對 於 祖 訓 與 傳 統 的 堅 持, 正 是 布 農 族 人 從 日 常 生 活 中 實 踐 傳 統 的 重 要 寫 照 23

第 四 章 生 計 基 礎 與 經 濟 活 動 (Subsistence and Economy) 第 一 節 環 境 資 源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布 農 族 過 去 所 居 住 的 環 境 為 海 拔 較 高 的 山 地 區 域, 因 此, 其 生 計 活 動 主 要 以 狩 獵 採 集 以 及 山 田 燒 墾 為 主 台 灣 高 山 區 域 野 生 動 物 種 類 繁 多, 因 此, 也 造 就 布 農 族 人 絕 佳 的 山 地 狩 獵 技 巧 與 生 態 知 識 第 二 節 飲 食 文 化 (food and culture) 布 農 族 人 除 了 以 狩 獵 及 農 耕 獲 得 食 物 外, 也 從 事 漁 撈 和 飼 養 布 農 族 人 會 用 一 種 魚 藤 (valanu) 的 植 物 來 毒 魚, 再 以 網 來 撈 魚, 過 多 的 漁 獲, 多 半 以 火 烤 乾, 以 備 他 日 食 用 從 漢 人 處 習 得 飼 養 的 生 產 活 動, 多 採 用 舍 飼 法 飼 養, 飼 養 內 容 包 括 雞 鴨 鵝 火 雞 等 家 禽, 以 及 鹿 野 豬 山 羊 猴 野 兔 豬 牛 等 牲 畜 布 農 族 人 日 常 的 飲 食 頗 為 簡 單, 每 日 三 餐 以 小 米 玉 米 甘 薯 為 主 食, 若 農 忙 時, 常 留 在 田 間 起 灶 煮 食, 以 甘 薯 或 青 芋 為 主 食, 主 要 的 湯 類 為 樹 豆 (halidang) 其 他 如 山 果 野 菜 蕈 類 木 耳 蕨 類, 也 常 是 布 農 族 人 採 食 的 對 象 布 農 族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飲 料 是 小 米 酒 (davus-tamul 或 davus-tuza), 另 外 也 釀 製 一 種 玉 米 甜 酒 (bukdav) 飲 用 傳 統 小 米 酒 的 釀 製, 是 為 了 各 項 祭 儀 之 用, 否 則 布 農 族 人 是 不 輕 易 釀 酒 的 布 農 族 飲 酒 習 慣 以 輪 杯 方 式 為 主, 大 家 圍 坐 一 圈, 共 用 一 個 杯 子, 順 著 次 序 輪 流 飲 酒 在 布 農 族 人 的 食 物 中, 最 特 別 最 具 有 象 徵 意 義 的 就 是 小 米 小 米 和 其 他 作 物 在 文 化 上 最 主 要 的 差 別, 在 於 小 米 中 的 種 粟 (binsax) 被 視 為 是 家 以 及 kaviaz 的 象 徵, 非 同 一 家 人 及 同 kaviaz 的 人 不 可 食 用, 否 則 會 有 喪 命 之 虞 ; 相 反 的, 同 家 之 人 以 及 同 kaviaz 者 可 共 享 這 些 收 穫, 因 此, 小 米 對 於 布 農 人 而 言, 不 僅 象 徵 一 個 kaviaz 或 家 的 持 續 及 成 員 之 認 定 ( 認 同 ), 也 呈 現 了 被 承 認 的 這 些 成 員 之 間 的 共 享 關 係 ; 不 過 這 一 認 定 範 圍 會 隨 著 情 境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界 定 最 廣 的 範 圍 應 用 在 以 小 米 所 釀 成 的 酒, 是 慶 典 中 住 在 該 地 域 附 近 者 以 及 同 kaviaz( 不 論 住 在 哪 裡, 只 要 有 回 來 參 加 者 ) 都 可 享 用 的 因 此, 小 米 事 實 上 代 表 了 家 kaviaz 及 地 域 間 的 連 結, 但 最 主 要 的 還 是 代 表 家 的 成 員 間 之 連 結 關 係 24

而 且 由 祭 儀 方 面 來 看, 亦 可 加 強 此 一 文 化 上 的 重 要 性, 那 就 是 伴 隨 著 小 米 耕 作 過 程 中 的 各 項 祭 儀, 從 開 墾 到 收 穫, 都 是 以 家 為 單 位 而 在 其 耕 地 上 進 行 的, 而 耕 地 所 有 權 基 本 上 是 以 家 為 單 位, 而 且 小 米 收 穫 後 所 放 置 的 穀 倉 pacitalan 亦 禁 止 家 以 外 的 成 員 進 入 在 傳 說 中 布 農 族 原 是 由 一 家 而 分 出 的, 且 在 布 農 族 的 親 屬 結 構 上,kautuszan sidoh 甚 至 kaviaz, 原 先 都 是 出 自 於 同 一 家, 或 是 因 收 留 而 住 在 同 一 家 者, 因 此 以 小 米 作 為 文 化 上 的 重 要 象 徵 第 三 節 生 產 模 式 (mode of production)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生 業, 是 以 山 田 燒 墾 為 農 耕 方 式 由 於 在 傳 說 中, 布 農 人 與 月 亮 ( 被 射 下 的 太 陽 ) 訂 有 誓 約, 必 須 以 最 好 的 收 穫 來 祭 拜 感 謝, 同 時 因 為 土 地 所 生 產 的 農 作 物 是 布 農 人 賴 以 維 生 的 食 物, 所 以 他 們 在 擇 地 時, 一 定 是 要 選 擇 好 地 ( 如 靠 近 水 源 土 地 肥 沃 植 物 生 長 情 況 良 好 等 ) 除 了 農 耕 之 外, 將 獵 及 採 集 亦 是 他 們 獲 得 糧 食 的 來 源 農 耕 的 作 物 包 含 了 小 米 玉 米 薯 類 豆 類 等, 其 中 以 小 米 最 為 重 要, 它 不 但 是 作 為 主 食 之 用, 在 傳 說 中 因 其 是 太 陽 的 賜 予 而 具 有 文 化 上 的 優 先 性 ; 採 集 則 以 野 生 植 物 為 主, 亦 是 其 食 物 的 重 要 獲 取 來 源 ; 將 獵 則 是 他 們 獲 得 蛋 白 質 的 主 要 來 源 ; 除 這 些 生 業 方 式 之 外, 亦 有 禽 畜 如 豬 雞 等 的 飼 養 布 農 人 對 於 生 存 所 賴 以 憑 藉 的 土 地, 有 他 們 的 認 定 方 式 首 先, 他 們 根 據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的 不 同 而 將 土 地 分 為 耕 地 建 地 及 獵 場 三 種 耕 地 的 大 小 通 常 以 家 中 人 數 的 多 寡, 依 其 所 能 耕 作 的 範 圍 而 定 ; 各 家 在 耕 作 前 會 舉 行 mapulaho 的 儀 式, 由 家 中 家 長 來 主 持, 向 這 塊 土 地 上 的 hanido 告 知, 希 望 保 佑 在 辛 勤 的 耕 作 後 能 夠 豐 收, 以 便 釀 酒 來 答 謝 它, 儀 式 後 會 在 這 塊 地 上 做 記 號, 別 家 的 人 看 到 就 知 道 此 塊 地 已 有 人 開 墾, 就 會 另 外 覓 地 最 早 來 到 某 塊 土 地 的 人 有 優 先 選 擇 權, 後 到 者 對 於 耕 地 及 獵 場 的 取 得, 就 必 須 經 過 先 來 者 的 同 意 才 能 在 此 地 居 住 及 從 事 生 業 活 動, 亦 即 只 要 在 此 地 取 得 居 住 的 權 利, 就 被 認 定 為 這 個 地 方 的 人 由 於 山 田 燒 墾 方 式 的 特 性, 使 得 每 家 的 耕 地 事 實 上 是 不 固 定 的, 一 家 所 使 用 的 耕 地 往 往 是 別 家 的 休 耕 地, 只 在 使 用 某 塊 地 的 當 時 有 所 有 權, 休 耕 地 則 是 任 何 人 都 能 使 用 的 ; 所 以 事 實 上 耕 地 是 屬 於 住 在 這 個 地 方 的 人 所 共 有 的 至 於 建 地, 是 指 有 家 屋 在 土 地 上 的 那 些 土 地 ; 但 是 並 不 是 所 有 可 供 人 居 住 的 屋 子 都 稱 為 家 (lumah), 只 有 在 居 住 於 此 建 築 物 內 的 成 員 中 有 人 去 世 埋 在 屋 內 地 下 後, 這 個 建 築 物 所 佔 有 的 土 地 即 屬 於 住 在 上 面 的 這 群 成 員 所 有, 別 人 不 可 再 做 任 何 用 途 的 使 用 但 在 尚 未 有 成 員 死 亡 埋 入 地 下 之 前, 若 因 為 某 些 徵 兆 或 禁 忌 而 必 須 遷 移 他 處 時, 這 塊 地 仍 可 用 做 別 種 用 途 或 予 以 他 人 使 用 通 常 布 農 人 不 會 將 家 屋 四 周 用 作 耕 地, 因 為 作 為 建 地 的 土 地 通 常 是 較 不 肥 沃 的, 農 作 物 不 易 生 長 25

獵 場 的 範 圍 則 較 建 地 及 耕 地 來 得 廣 泛, 以 kaviaz 為 擁 有 的 單 位 事 實 上, 獵 場 亦 有 好 壞 之 分, 同 樣 的, 最 先 到 達 者, 在 獵 場 的 選 擇 上 亦 有 最 大 的 自 由 在 布 農 族 的 遷 移 過 程 中, 找 尋 獵 場 和 耕 地 ( 通 常 是 獵 場 ) 是 主 要 的 因 素 各 氏 族 的 獵 場 是 以 山 脈 的 稜 線 為 界, 不 論 是 耕 地 或 獵 場 的 擁 有, 是 以 家 為 單 位 ; 而 各 家 之 間, 往 往 因 為 共 氏 族 或 是 因 為 姻 親 關 係 而 可 以 使 用 別 家 所 擁 有 之 獵 場, 所 以 獵 場 的 使 用 比 耕 地 來 得 更 不 固 定, 但 是 彼 此 的 界 線 十 分 明 顯, 追 趕 獵 物 不 能 越 過 別 人 的 獵 場 ; 只 要 使 用 了 別 人 的 獵 場, 都 必 須 付 一 些 獵 物 以 為 租 金 事 實 上, 耕 地 及 建 地 都 包 含 在 獵 場 的 範 圍 之 內 從 狩 獵 以 及 獵 物 在 布 農 文 化 上 的 重 要 性, 更 可 看 出 布 農 社 會 的 特 質 狩 獵 在 布 農 族 的 生 業 活 動 中 並 非 最 重 要 的, 通 常 是 在 農 閒 時 才 從 事, 例 如 打 耳 祭 前 的 大 規 模 圍 獵, 是 在 小 米 已 經 栽 種 完 畢 時 ; 而 獵 物 的 收 獲 量 佔 其 生 業 收 穫 的 百 分 之 六 左 右,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蛋 白 質 獲 取 的 來 源 但 是 狩 獵 的 目 的 絕 不 單 單 只 是 要 獲 得 獵 物 而 已, 更 重 要 的 目 的 是 在 於 巡 邏, 從 個 人 的 狩 獵 到 全 域 大 規 模 的 圍 獵 皆 是 如 此, 因 為 布 農 族 人 相 信 對 於 居 住 空 間 的 侵 犯 即 是 對 其 生 命 的 威 脅, 在 巡 邏 中 所 遇 到 的 人, 只 要 是 語 言 不 通 即 被 視 為 外 人, 對 自 身 會 造 成 生 命 上 的 威 脅 而 必 須 加 以 殺 害 在 布 農 社 會 中, 男 性 所 被 期 待 且 在 社 會 評 價 上 甚 高 的 勇 敢 勇 氣 (mamagan), 亦 反 映 在 其 大 型 獵 物 的 收 獲 及 出 草 所 獲 人 頭 數 上 也 因 為 如 此, 布 農 族 人 的 獵 獲 量 雖 然 在 維 持 生 計 所 佔 的 比 例 上 遠 不 及 農 業 生 產 量, 但 是 狩 獵 行 為 以 及 獸 肉 在 布 農 文 化 中 的 意 義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另 外 我 們 從 豬 肉 的 分 配 法 則 亦 可 得 知, 不 論 是 在 結 婚 或 是 其 他 的 儀 式 慶 宴 中, 豬 肉 是 分 給 同 一 kaviaz 的 人, 包 括 了 同 sidoh 成 員, 以 及 口 傳 中 有 收 養 或 共 食 masamu 而 成 為 kaviaz 者, 即 廣 義 的 家 的 成 員 ; 獸 肉 的 分 配, 不 論 是 平 時 的 狩 獵 或 是 打 耳 祭 的 獸 肉, 基 本 上 是 家 中 成 員 共 享 之 後, 有 多 餘 且 容 許 別 人 吃 的 部 分 才 會 集 中 起 來 在 慶 典 中 享 用 因 此, 肉 類 的 分 配, 基 本 上 亦 是 依 循 家 的 原 則 ; 除 此 之 外,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肉 類 被 視 為 是 masamu( 禁 忌 之 食 ) 而 必 須 限 定 某 些 成 員 才 可 以 食 用 除 了 祭 儀 上 肉 類 的 提 供 可 達 到 布 農 文 化 中 強 調 的 共 享 觀 念 之 外, 在 日 常 的 生 計 活 動 中, 如 果 需 要 人 手 幫 忙 時, 獸 肉 就 提 供 了 很 具 引 誘 性 的 報 酬 ; 或 是 在 kaviaz 的 義 務 中 亦 需 要 肉 類 的 提 供, 因 此, 在 實 際 的 社 會 活 動 中, 肉 類 較 小 米 更 具 有 共 享 的 意 義 總 而 言 之, 在 傳 統 時 期 布 農 族 人 的 生 業 方 式, 不 論 是 農 作 物 或 肉 類 的 消 耗, 基 本 上 是 以 家 的 成 員 為 主, 或 是 在 慶 典 時 作 為 地 域 內 成 員 的 共 享 之 用 亦 即 在 傳 統 布 農 社 會 中, 自 給 自 足 及 共 享 是 生 業 上 的 重 要 原 則 至 於 日 治 時 期 布 農 人 的 經 濟, 基 本 上 受 到 國 家 政 策 及 警 察 行 政 的 影 響 相 當 巨 大 1928 年, 日 本 政 府 將 原 住 民 所 居 住 之 領 域 全 歸 政 府 管 理, 原 有 屬 於 全 聚 落 性 的 焚 獵, 因 有 破 壞 森 林 資 26

源 之 虞 而 被 禁 止 ; 後 來 更 因 為 管 理 上 的 方 便 以 及 南 洋 戰 事 上 軍 糧 的 需 要, 將 布 農 族 強 迫 集 體 遷 移 至 海 拔 較 低 地 勢 較 平 緩 處, 強 迫 居 民 從 事 水 田 的 開 墾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基 本 上 延 續 了 日 治 的 各 項 政 策 1948 年, 省 政 府 頒 布 臺 灣 省 山 地 保 留 地 管 理 辦 法, 隨 後 並 推 行 山 地 三 大 改 造 運 動, 包 括 山 地 生 活 改 進 運 動 山 地 育 苗 及 造 林 運 動 等, 除 了 將 山 地 保 留 地 歸 為 國 有, 並 規 定 山 地 保 留 地 在 辦 理 土 地 總 登 記 之 前, 山 地 人 民 不 能 將 所 使 用 之 地 以 及 地 上 建 築 改 良 物 或 其 權 利 作 為 典 賣 質 押 交 換 贈 與 租 貨 售 賣 青 苗 及 與 平 地 人 民 合 夥 經 營 之 標 的 1961 年 開 始 土 地 重 劃 政 策, 對 於 山 地 保 留 地 的 使 用 影 響 甚 大, 土 地 測 量 算 得 上 是 影 響 山 地 土 地 利 用 的 重 要 政 策 之 一 然 而, 雖 然 規 定 保 留 地 不 得 買 賣, 實 際 上 土 地 的 買 賣 依 舊 在 進 行, 最 初 是 漢 人 向 原 住 民 購 買 土 地 所 有 權, 然 後 因 為 台 灣 經 濟 由 農 業 向 工 業 轉 型, 因 此 漢 人 買 保 留 地 的 情 形 減 緩, 反 倒 是 布 農 族 人 自 己 購 買 他 人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情 形 增 加, 目 的 是 用 來 種 植 經 濟 作 物 ( 黃 應 貴 1992:147) 上 述 日 本 政 府 與 國 民 政 府 推 行 的 諸 多 政 策, 使 布 農 族 原 來 非 階 級 性 社 會 的 自 足 共 享 經 濟, 因 為 生 產 方 式 的 改 變 以 及 由 游 耕 轉 變 為 定 耕 以 及 商 業 化 農 業, 而 轉 向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在 此 情 況 下, 土 地 成 為 市 場 上 的 貨 品, 土 地 買 賣 情 形 增 加, 促 成 土 地 的 集 中 以 及 貧 富 懸 殊 的 現 象 發 生 因 為 土 地 被 不 同 社 群 ( 特 別 是 宗 教 與 政 治 領 袖 ) 加 以 不 同 程 度 的 控 制, 而 形 成 富 農 自 耕 農 半 自 耕 農 三 個 新 的 經 濟 階 層 原 因 是 戰 後 地 方 政 治 制 度 與 長 老 教 會 的 發 展, 使 其 領 導 人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接 觸 或 掌 握 有 關 經 濟 作 物 栽 種 的 知 識 與 技 術 資 金 的 周 轉 以 及 市 場 信 息 等, 更 容 易 控 制 生 產 因 素 與 交 易 因 素, 而 得 到 經 濟 上 的 利 益, 新 的 經 濟 階 層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因 而 加 劇 然 而, 布 農 族 傳 統 文 化 中, 認 為 土 地 所 有 權 是 屬 於 群 體 而 非 個 人 的 觀 念, 相 當 程 度 地 緩 和 了 土 地 分 配 不 均 所 導 致 的 問 題 如 前 所 述, 布 農 族 傳 統 文 化 中, 同 一 聚 落 或 是 家 族 之 間, 如 果 有 休 耕 土 地, 別 人 就 可 以 無 租 金 地 借 來 使 用 ; 此 外, 布 農 族 人 利 用 教 會 或 是 地 方 政 治 制 度, 發 展 出 各 種 附 屬 團 體 組 織, 這 些 組 織 某 種 程 度 上 緩 和 了 部 分 布 農 人 的 經 濟 劣 勢, 減 少 了 因 市 場 經 濟 發 展 所 導 致 的 階 級 差 距 這 是 傳 統 社 會 結 構 與 文 化 上 土 地 使 用 的 規 則 繼 續 運 作 的 結 果 ( 黃 應 貴 1992:144-149) 第 四 節 交 換 關 係 (exchanging relations) 傳 統 時 期 布 農 族 人 的 生 業 方 式, 是 屬 於 自 給 自 足 的, 所 種 植 的 作 物 及 狩 獵 所 得, 幾 乎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的 消 耗 之 上, 僅 有 少 部 分 多 餘 的 雜 作 物 及 獵 物, 拿 至 近 平 地 的 交 易 場 所 與 當 地 的 漢 人 交 換 布 鍋 鹽 等 生 活 物 品 27

日 治 以 後, 除 了 狩 獵 及 農 事 活 動 外, 布 農 人 亦 以 採 集 方 式 獲 得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一 些 食 物 及 可 以 做 為 交 易 用 的 林 副 產 物, 包 括 了 野 生 果 實 愛 玉 子 等 ; 其 餘 如 白 木 耳 金 線 蓮 靈 芝 等 野 生 植 物, 亦 因 據 說 具 有 療 效, 而 成 為 原 住 民 重 要 的 現 金 交 易 來 源 近 年 來 由 於 林 副 產 物 的 價 格 高, 包 括 愛 玉 子 等 成 為 林 務 局 明 文 規 定 的 管 制 物 品, 需 要 事 先 以 投 標 方 式 獲 得 採 收 權 另 外, 在 山 地 所 生 長 的 林 木 如 樟 木, 因 為 日 治 時 期 日 人 對 天 然 資 源 如 礦 產 林 產 等 的 利 用 政 策, 使 得 臺 灣 在 當 時 躍 居 樟 腦 生 產 量 的 世 界 第 一 位 ; 漢 人 亦 在 此 時 期, 因 為 擔 任 腦 丁 的 緣 故, 而 得 以 較 大 量 的 進 入 山 地 在 政 策 方 面, 日 本 政 府 自 據 臺 後, 即 在 各 地 開 始 設 立 機 關 以 統 治 臺 灣 人 民 在 經 濟 上, 自 清 領 時 期, 漢 番 交 換 已 進 行 著 ; 在 日 治 初 期, 日 人 於 明 治 初 期 設 番 產 物 交 易 所, 在 官 廳 准 許 下 從 事 物 品 的 交 易, 數 量 有 限 且 僅 作 為 日 常 生 活 之 用 另 外, 在 日 治 時 期, 雖 然 基 本 上 布 農 族 人 仍 是 屬 於 自 給 自 足 的 經 濟 生 產 方 式, 但 隨 著 蕃 產 物 交 換 所 的 設 置 樟 腦 的 收 歸 專 賣 以 及 為 了 開 發 樟 腦 事 業 而 於 各 地 設 腦 寮, 部 分 布 農 人 擔 任 腦 丁 而 有 現 金 上 的 收 入 ; 日 人 為 了 安 撫, 而 大 致 襲 用 當 地 勢 力 者 擔 任 頭 目 及 駐 在 所 警 員 或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給 予 薪 資 及 生 活 用 品 的 補 助, 而 使 擔 任 公 職 者 獲 得 較 高 的 生 活 水 準 但 是 在 此 時 期, 布 農 族 人 以 現 金 交 易 的 情 形 仍 屬 少 數, 且 賺 取 薪 資 亦 並 非 擔 負 生 計 的 主 要 管 道 國 民 政 府 初 期, 原 有 的 蕃 產 物 交 易 所 改 稱 為 物 資 供 銷 會, 布 農 族 人 將 所 生 產 的 作 物 拿 至 交 易 所 換 取 日 用 品, 但 是 由 於 日 用 品 種 類 有 限 價 格 上 的 不 盡 合 理, 以 及 供 銷 會 職 員 的 利 用 職 權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寡 佔 性 質 的, 因 此 反 對 聲 浪 日 益 高 漲, 而 在 1976 年 將 物 資 供 銷 會 改 制 為 農 會, 負 責 有 關 作 物 生 產 運 銷 等 事 務 早 期 原 住 民 的 生 業 是 以 自 己 消 費 為 主, 日 治 後 期 引 入 水 稻 的 種 植 是 為 了 軍 糧 上 的 需 要 而 非 日 常 生 活 的 消 費, 所 以 戰 後 水 稻 種 植 面 積 一 直 未 增 加, 而 且 在 此 時 小 米 仍 是 主 食, 相 關 的 農 業 祭 儀 也 未 禁 止 ; 在 西 方 宗 教 進 入 後, 雖 然 禁 止 所 謂 的 迷 信, 但 是 直 到 1970 年 左 右, 因 不 再 種 植 小 米, 農 業 祭 儀 才 不 再 舉 行 而 造 成 小 米 的 種 植 減 少, 是 由 於 當 時 交 通 已 開 展, 對 外 聯 絡 方 便, 且 因 為 現 金 需 求 的 增 加 使 人 們 開 始 嘗 試 新 的 東 西, 例 如 做 為 主 食 的 米 就 是 向 外 面 購 買 的, 他 們 認 為 不 必 再 這 麼 辛 苦 的 種 植, 土 地 可 以 拿 來 做 更 好 的 利 用, 例 如 種 植 經 濟 作 物 經 濟 作 物 引 入 山 地 鄉 是 較 晚 的 事, 最 早 推 廣 的 是 竹 類 種 植 以 及 造 林, 至 目 前 為 止, 竹 類 副 產 品 仍 是 鄉 民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販 賣 對 象 為 平 地 商 人 1983 年 後 政 府 陸 續 推 廣 夏 季 蔬 菜 如 敏 豆 青 椒 等, 以 及 果 樹 如 桃 子 李 子 龍 眼 芒 果 梅 子, 和 生 薑 檳 榔 茶 及 高 麗 菜 等 一 般 而 言, 不 同 的 土 質 氣 候 海 拔 高 度 等 條 件 會 影 響 到 種 植 作 物 的 種 類 及 產 量 但 是, 這 些 作 物 的 價 格, 因 為 產 量 的 多 寡 及 產 銷 制 度 之 健 全 與 否 而 價 格 不 穩 定, 尤 其 是 生 薑 竹 類 副 產 品 桃 李 梅, 往 往 因 為 被 商 人 壟 斷, 聯 合 以 賤 價 收 購 鄉 公 所 及 農 會 在 產 銷 制 度 上, 28

或 曾 經 試 辦 聯 合 運 銷, 或 因 為 價 格 不 錯 而 導 致 一 窩 蜂 種 植 太 多 而 供 需 失 調 價 格 下 跌, 然 而,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應 是 在 於 農 民 普 遍 對 產 銷 的 知 識 不 足, 鄉 公 所 本 身 人 力 有 限, 農 會 未 全 力 協 助, 以 及 對 價 格 的 資 訊 掌 握 不 足, 導 致 平 地 商 人 壟 斷 行 為 的 持 續 29

第 五 章 信 仰 體 系 與 祭 典 儀 式 (Religions and Rituals) 第 一 節 傳 統 宗 教 ( traditional" religion) 布 農 族 人 的 傳 統 信 仰 為 泛 靈 信 仰, 相 信 人 有 兩 個 靈 魂, 一 個 在 左 肩, 稱 為 makwan hanido, 一 個 在 右 肩, 稱 為 mashia hanido 這 兩 個 靈 魂 各 有 獨 立 意 志 來 決 定 一 個 人 不 同 的 行 為 ( 馬 淵 東 一 1951) 左 肩 的 靈 魂 使 人 從 事 粗 暴 貪 婪 生 氣 等 行 為 ; 右 肩 的 靈 魂 則 導 引 一 個 人 從 事 慷 慨 利 他 友 愛 的 活 動 這 兩 個 靈 魂 來 自 父 親 的 睪 丸 由 於 繼 承 自 同 一 人, 這 兩 個 靈 魂 的 力 量 都 一 樣 大 而 除 了 所 繼 承 的 兩 個 靈 魂 外, 一 個 人 也 可 以 經 由 個 人 後 天 的 訓 練 與 培 養 來 增 加 個 人 靈 魂 的 力 量 關 於 布 農 族 文 化 中 有 沒 有 神 祇 這 件 事 情, 不 同 的 學 者 有 不 同 的 爭 論 馬 淵 東 一 認 為, 布 農 族 的 信 仰 中 並 沒 有 什 麼 農 作 物 的 神, 人 直 接 以 巫 術 與 農 作 物 打 交 道, 因 此 布 農 人 必 須 反 覆 進 行 許 多 儀 式 並 遵 守 禁 忌, 來 保 證 農 作 物 的 豐 收 (1987b:520-522) 何 廷 瑞 則 反 駁 馬 淵 的 說 法, 認 為 巫 術 雖 然 是 向 小 米 施 行 的, 但 在 祈 禱 詞 中 常 出 現 祈 求 豐 收 家 社 平 安 人 畜 繁 榮 等 詞, 表 示 布 農 人 應 有 創 造 神 之 信 仰 (1958:93) 黃 應 貴 的 研 究 則 指 出, 布 農 人 對 於 所 謂 的 神 並 沒 有 清 楚 的 概 念, 唯 一 接 近 神 的 稱 謂 是 dehanin, 指 的 是 天 或 代 表 天 之 個 別 特 殊 能 力 的 各 種 天 體 與 天 象 的 總 稱, 除 了 災 難 時 會 舉 行 謝 天 儀 式 外,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族 人 並 不 會 特 別 注 意 一 般 的 宗 教 活 動 主 要 是 以 前 文 所 述 的 hanido 信 仰 為 主 (1992:21,214-215,284-290) 關 於 布 農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黃 應 貴 認 為 與 小 米 的 種 植 非 常 相 關 ( 黃 應 貴 1992), 在 日 本 人 引 入 水 田 種 植 與 基 督 教 傳 入 後, 傳 統 布 農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大 都 廢 棄 惟 少 數 部 落 仍 依 例 舉 辦 打 耳 祭, 成 為 部 落 一 年 一 度 的 重 要 活 動 例 如 卓 溪 村 是 目 前 卓 溪 鄉 唯 一 仍 逐 年 舉 辦 打 耳 祭 的 部 落, 在 傳 統 文 化 變 遷 急 速 的 此 時, 更 形 難 得 與 不 易 卓 溪 村 有 卓 溪 與 中 正 兩 個 部 落, 目 前 僅 有 中 正 部 落 仍 舉 行 打 耳 祭, 卓 溪 部 落 由 於 居 民 大 多 改 信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之 故, 已 不 舉 行 打 耳 祭 打 耳 祭 除 了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歲 時 祭 儀, 祭 典 中 的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其 獨 步 全 球 的 八 部 和 音 唱 法, 被 譽 為 人 間 天 籟 1943 年, 日 本 音 樂 學 者 黑 澤 隆 朝 於 台 東 廳 關 山 郡 里 瓏 山 社 ( 今 海 端 崁 頂 ) 首 次 發 現 此 一 瑰 寶, 將 其 介 紹 至 全 世 界 八 部 和 音 唱 法 靈 感 來 源 之 說 法 有 二 : 一 為 蜂 群 形 成 之 嗡 鳴, 一 為 瀑 布 衝 擊 之 共 鳴 傳 統 觀 念 上, 音 樂 之 發 展 通 常 隨 文 明 進 化 由 簡 趨 繁, 然 而 布 農 族 於 文 化 仍 十 分 單 純 的 情 形 下 就 有 如 此 複 雜 豐 富 的 和 音 表 現, 實 不 可 思 議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因 而 蜚 聲 國 際, 可 謂 世 界 30

級 之 珍 貴 文 化 財 八 部 和 音 不 僅 反 映 布 農 族 人 卓 越 的 音 感, 也 是 一 種 人 際 關 係 和 諧 秩 序 的 表 現 整 個 歌 曲 呈 自 然 的 流 動, 隨 興 的 應 和 與 有 機 的 平 衡 參 加 人 數 八 至 十 二 人 不 等, 只 有 當 年 最 聖 清 的 男 子 方 能 加 入 演 唱 時 歌 者 站 立 圍 成 圓 圈, 左 右 相 攜 相 持, 以 逆 時 鐘 方 向 移 步 繞 行 由 一 位 具 領 導 社 會 性 地 位 或 領 導 歌 唱 能 力 之 長 者 領 唱, 其 餘 男 子 分 二 至 三 部 和 音 聲 音 由 細 微 到 響 亮, 終 至 充 塞 整 個 山 谷 用 最 虔 誠 的 心 聲, 匯 成 一 股 強 而 有 力 的 神 秘 天 籟, 上 下 流 竄, 左 右 迴 旋, 直 至 完 成 族 人 與 天 地 神 祇 間 的 性 靈 溝 通 為 止 ( 達 西 烏 拉 灣 1993) 布 農 族 丹 社 群 (Take vatan) 曾 被 發 現 三 塊 木 板 繪 曆, 將 抽 象 的 時 間 與 歲 時 祭 儀 農 耕 時 序 等 繪 刻 於 木 板 上, 人 類 學 家 非 常 重 視 布 農 族 人 此 一 發 明 這 三 塊 木 板 的 形 式 各 有 不 同, 原 始 曆 法 包 括 十 二 月 份 太 陰 月 曆 的 系 列 與 作 物 季 節 對 應, 以 求 曆 月 與 歲 時 合 時 節 按 其 中 的 記 載, 布 農 族 的 祭 儀 頻 繁, 甚 至 一 年 超 過 一 百 日, 最 少 也 有 七 十 餘 日, 最 多 則 達 一 百 三 十 餘 日, 依 社 群 與 部 落 而 異 平 均 一 年 有 祭 儀 的 月 份 達 八 個 月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474) 這 顯 示 布 農 族 人 傳 統 宗 教 活 動 非 常 豐 富, 在 泛 靈 信 仰 的 基 礎 上 發 展 出 來 一 套 意 義 豐 富 的 信 仰 體 系, 做 為 人 與 自 然 對 應 互 動 的 準 則 第 二 節 外 來 宗 教 ( foreign religion) 根 據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百 年 史 的 記 載, 基 督 教 於 日 治 末 期 開 始 進 入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的 布 農 部 落 卓 溪 鄉 主 要 是 布 農 人 的 居 地, 但 也 有 部 份 太 魯 閣 人 住 在 立 山 一 帶, 當 時 太 魯 閣 人 已 有 一 些 是 長 老 教 會 的 信 徒, 福 音 便 透 過 太 魯 閣 人 傳 進 布 農 族 的 部 落 不 過 因 為 語 言 不 同, 日 本 人 又 嚴 厲 禁 止 信 仰 西 洋 宗 教, 因 此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成 效 ( 胡 文 池 1965:402-403) 1947 年, 平 地 籍 的 胡 文 池 牧 師 在 長 老 教 會 總 會 孫 雅 各 牧 師 的 派 任 下 來 到 台 東 關 山, 專 門 負 責 對 布 農 族 的 傳 教 事 工 當 時 關 山 有 一 位 平 地 信 徒 黃 應 添 醫 生 開 設 了 一 間 診 所, 胡 牧 師 於 是 與 他 合 作, 每 星 期 天 在 醫 院 內 佈 道, 凡 是 來 作 禮 拜 的 病 人 不 但 藥 費 減 半, 還 可 享 受 免 費 的 午 餐 每 個 星 期 日 從 附 近 來 參 加 禮 拜 的 布 農 人, 平 均 有 三 十 多 人, 主 日 學 也 有 二 十 幾 個 小 孩 這 一 年 裡, 胡 牧 師 除 了 在 醫 院 講 道 之 外, 並 抽 空 學 習 布 農 話 為 將 來 的 傳 道 作 準 備 1948 年 2 月, 他 請 了 一 位 曾 任 警 員 的 木 下 先 生 ( 布 農 族 人 ) 作 為 通 譯, 開 始 深 入 布 農 族 的 部 落 裡 宣 揚 福 音 ( 胡 文 池 1965:406) 當 時 山 地 歸 屬 省 政 府 山 地 行 政 處 管 理, 平 地 人 不 能 隨 便 進 出 山 地, 行 政 處 發 給 各 山 地 傳 教 者 一 年 期 限 的 入 山 證, 因 此 在 山 地 傳 教 很 方 便, 又 可 得 到 各 派 出 所 的 合 作 在 部 落 傳 道 期 間, 胡 牧 師 體 會 到 一 個 人 的 力 量 有 限, 要 往 近 50 處 的 布 農 族 部 落 佈 道 實 在 不 可 能, 因 此 決 定 舉 辦 講 習 會 來 培 養 布 農 族 的 傳 道 人 1949 年 1 月 他 在 玉 里 教 會 召 開 首 次 的 布 農 族 聖 經 講 習 會, 會 期 五 天, 講 習 的 科 目 為 新 舊 約 故 事 ( 用 掛 圖 說 明 ) 及 教 理 布 農 羅 馬 字 日 語 聖 詩, 31

及 布 農 語 的 奮 興 短 歌 當 時 的 卓 溪 鄉 鄉 長 平 日 對 基 督 教 即 很 有 好 感, 這 時 聽 說 教 會 要 教 授 布 農 文 字, 乃 欣 然 贊 成, 命 令 各 村 派 代 表 來 參 加 在 最 後 一 天 的 決 心 會 裡, 參 加 的 族 人 一 個 接 一 個 的 站 起 來 發 表 見 證, 決 志 信 主 這 些 人 回 鄉 後 繼 續 到 附 近 的 平 地 教 會 作 禮 拜, 並 在 自 己 的 村 子 裡 熱 心 傳 道, 帶 領 族 人 入 信 其 中 古 風 村 的 劉 傳 道 工 作 最 為 活 躍, 他 不 僅 在 自 己 的 部 落 作 見 證, 也 經 常 到 附 近 的 清 水 卓 樂 崙 天 石 平 卓 溪 等 地 傳 道, 因 此 被 胡 牧 師 封 為 囑 託 宣 道 師 在 他 的 努 力 下,1949 年 古 風 村 已 有 8 戶 共 35 名 的 信 徒, 隔 年 10 月 信 徒 合 力 建 立 了 一 棟 木 造 茅 頂 的 教 會, 是 為 台 灣 布 農 族 的 第 一 個 禮 拜 堂 ( 同 上, 頁 407-409) 玉 里 講 習 會 後 布 農 族 的 信 徒 漸 增, 但 除 了 劉 傳 道 外, 並 無 正 式 佐 用 的 宣 道 師 為 了 要 大 舉 向 布 農 族 傳 道,1949 年 6 月, 胡 牧 師 在 關 山 又 舉 辦 了 一 個 五 天 的 指 導 者 講 習 會, 參 加 者 有 三 十 名, 都 是 熱 心 的 布 農 族 信 徒 講 習 會 後 舉 行 考 試, 考 試 科 目 是 教 理 與 羅 馬 字 兩 科 胡 牧 師 從 中 選 拔 出 八 名 成 績 優 良 者, 任 命 他 們 為 囑 託 宣 道 師, 然 後 即 刻 分 派 到 布 農 人 所 在 的 花 蓮 台 東 南 投 高 雄 四 個 縣 傳 道 ( 同 上, 頁 410) 究 竟 為 什 麼 長 老 教 會 能 在 布 農 族 部 落 擴 展 如 此 迅 速 呢? 一 種 常 見 的 說 法 認 為, 救 濟 品 是 吸 引 原 住 民 族 群 接 受 西 方 宗 教 的 重 要 因 素 ( 石 磊 1976:125; 林 素 珍 1992:83) 然 而 就 長 老 教 會 在 原 住 民 地 區 傳 教 的 歷 史 來 看, 最 初 原 住 民 信 仰 基 督 教 實 與 救 濟 物 資 無 關 外 國 救 濟 工 作 在 台 灣 始 於 1955 年 元 月, 美 方 將 物 資 一 部 份 交 給 政 府 處 理, 一 部 份 交 給 天 主 教 會 和 基 督 教 會 發 放 長 老 教 會 將 所 得 的 救 濟 物 資 集 中 在 西 部 平 原 教 會, 發 放 給 山 地 教 會 的 數 量 也 始 終 不 及 天 主 教 會 ( 林 素 珍 1992:85) 在 1955 年 開 始 發 放 救 濟 品 前,1954 年 8 月 東 部 布 農 區 會 已 經 成 立 而 1955 年 之 後 才 轉 信 基 督 宗 教 的 部 落, 其 宗 教 轉 變 的 原 因 和 救 濟 品 似 乎 就 有 比 較 大 的 關 連 位 於 台 東 海 端 鄉 的 霧 鹿 在 1951 年 時 已 經 有 各 教 派 進 入 傳 教, 但 初 期 並 不 成 功, 直 到 1956 年 之 後 才 開 始 有 族 人 接 受 基 督 宗 教 黃 應 責 認 為, 當 地 人 後 來 之 所 以 接 受 基 督 宗 教 主 要 是 因 為 救 濟 品 的 引 誘 尤 其 在 1958 年 到 1960 年 間, 霧 鹿 整 個 地 區 因 乾 旱 而 無 收 成, 人 們 為 得 到 救 濟 品 以 度 過 難 關 只 好 信 教, 因 此 救 濟 品 比 較 豐 富 的 天 主 教 在 霧 鹿 吸 引 了 較 多 的 信 徒 ( 黃 應 責 1992:259-260) 比 較 東 光 和 霧 鹿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因 為 改 信 基 督 宗 教 的 原 因 不 同, 使 得 宗 教 轉 變 之 後 的 情 形 也 大 不 相 同 東 光 的 信 徒 在 信 教 之 後, 傳 統 的 打 耳 祭 典 農 業 祭 儀 馬 上 被 割 捨, 信 徒 們 對 於 教 會 的 活 動 非 常 投 入 ( 邱 韻 芳 1997:83) 反 觀 霧 鹿, 由 於 是 為 得 到 救 濟 品 而 轉 信, 信 徒 對 教 會 活 動 並 不 熱 心, 許 多 信 徒 甚 至 數 年 未 曾 參 加 教 會 活 動, 而 傳 統 的 打 耳 祭 也 持 續 在 舉 行 ( 楊 淑 媛 1992:7-8) 有 關 傳 統 祭 儀 與 基 督 教 之 間 消 長 的 關 條, 黃 應 貴 (1983,1990b) 指 出, 日 治 時 期 由 於 殖 民 政 府 的 政 策, 使 得 東 埔 人 以 水 稻 耕 作 取 代 了 小 米 的 種 植, 這 項 改 變 使 得 以 小 米 為 主 的 傳 統 32

歲 時 祭 儀 失 去 了 意 義, 大 多 數 人 家 因 而 不 再 舉 行 祭 祀 然 而, 因 為 從 事 水 稻 耕 作 而 導 致 的 生 態 環 境 改 變 卻 引 發 了 瘧 疾 的 流 行, 連 巫 師 也 無 能 為 力 的 這 項 疾 病 因 此 被 族 人 認 為 是 放 棄 了 舊 有 儀 式 所 帶 來 的 懲 罰 傳 統 上, 布 農 人 相 信 災 難 可 經 由 舉 行 適 當 的 謝 天 儀 式 而 解 除, 因 此 當 基 督 教 傳 入 時 便 被 合 法 化 為 新 的 謝 天 儀 式, 故 而 被 布 農 族 人 所 接 受 以 消 除 當 時 所 面 臨 的 社 會 危 機 換 句 話 說, 東 埔 傳 統 祭 儀 的 消 失 是 在 基 督 教 傳 入 之 前, 而 且 族 人 之 所 以 接 受 基 督 教, 是 因 為 他 們 以 傳 統 的 信 仰 觀 念 出 發, 將 基 督 教 儀 式 視 為 新 的 謝 天 儀 式 黃 應 貴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當 地 最 早 接 受 該 信 仰 的 族 人, 並 不 認 為 他 們 是 轉 信 另 一 種 信 仰, 從 他 們 用 天 (dehanin) 字 眼 來 稱 呼 上 帝 或 耶 穌 就 可 以 證 實 (1992:293) 然 而 在 東 光, 布 農 族 人 都 堅 稱 是 在 接 受 了 基 督 教 信 仰, 信 了 上 帝 之 後, 他 們 才 放 棄 傳 統 的 祭 儀 此 外, 他 們 並 不 用 Dehanin 來 稱 呼 上 帝, 而 是 用 日 文 的 gamisama( 神 ), 而 且 一 開 始 時 只 有 少 數 人 接 受 長 老 教 會 的 信 仰, 其 他 人 仍 然 在 舉 行 傳 統 祭 儀, 兩 者 的 對 比 十 分 明 顯 因 此 在 東 光, 改 信 基 督 教 是 一 個 明 白 表 示 與 傳 統 信 仰 斷 裂 的 行 為, 而 不 像 黃 應 貴 所 說 的 是 類 似 傳 統 宗 教 的 延 續 這 樣 的 現 象 並 不 僅 止 於 在 東 光, 目 前 布 農 族 部 落 所 通 用 的 布 農 新 約 聖 經 中, 也 是 以 gamisama 來 稱 呼 上 帝 反 倒 是 近 幾 年 來 由 於 神 學 本 土 化 意 識 的 增 強, 少 數 年 輕 一 輩 的 布 農 傳 道 人 方 才 有 意 識 地 拒 絕 使 用 gamisama 這 個 日 本 字, 而 以 dehanin 代 之, 藉 此 來 暗 示 基 督 教 的 上 帝 與 傳 統 布 農 信 仰 中 的 天, 非 但 不 衝 突 而 且 可 能 根 本 是 一 個 神 的 化 身 因 此 邱 韻 芳 認 為, 對 於 戰 後 的 馬 遠 布 農 人 而 言, 傳 統 宗 教 的 功 能 已 漸 漸 無 法 發 揮, 而 原 有 信 仰 中 的 許 多 禁 忌 又 與 文 明 生 活 格 格 不 入 雖 然 如 此, 由 於 宗 教 生 活 始 終 在 布 農 族 的 生 活 中 佔 相 當 大 的 比 重, 加 上 族 人 對 於 傳 統 的 敬 畏, 使 得 他 們 仍 然 持 續 舉 行 傳 統 的 祭 儀, 直 到 基 督 教 長 老 教 會 進 入, 提 供 了 一 個 更 有 力 量 也 更 文 明 的 gamisama, 族 人 於 是 有 了 新 的 選 擇, 因 而 便 幾 近 全 面 地 放 棄 傳 統 的 祭 儀 基 督 教 不 僅 取 代 了 傳 統 宗 教, 也 提 供 族 人 一 個 新 的 動 力, 將 已 經 衰 微 的 社 會 結 構 重 新 組 織 起 來, 去 面 對 新 的 生 活 與 挑 戰 ( 邱 韻 芳 1997:86-91) 第 三 節 宗 教 領 袖 (religious leaders) 在 傳 統 的 布 農 社 會 中, 祭 司 (lisigadan lus-an) 與 巫 師 (mamuhmuh) 是 主 要 的 宗 教 領 袖 祭 司 擁 有 比 一 般 人 豐 富 的 農 業 與 氣 象 知 識, 是 農 耕 祭 儀 的 指 導 者 ( 黃 應 貴 1992); 巫 師 則 會 治 病, 還 可 以 用 巫 術 尋 找 失 物 抓 小 偷 等, 對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有 相 當 的 幫 助 布 農 人 以 往 對 巫 師 相 當 敬 畏, 若 是 打 獵 下 山 在 路 上 遇 見 了, 一 定 要 分 肉 給 他, 否 則 巫 師 可 能 會 作 法 害 人 ( 邱 韻 芳 1997:68) 33

除 了 祭 司 與 巫 師 之 外, 家 族 的 族 長 也 是 重 要 的 宗 教 儀 式 領 袖, 由 同 姓 成 員 中 推 選 而 出, 掌 理 族 內 的 事 務, 以 及 主 持 家 族 性 的 祭 儀 現 在 由 於 布 農 社 會 多 已 改 宗 基 督 宗 教, 因 此 宗 教 領 袖 也 已 從 過 去 的 祭 司 巫 師 族 長, 轉 變 為 教 會 中 的 神 父 牧 師 長 老 執 事 等 第 四 節 年 節 祭 儀 (annual rituals) 布 農 族 是 傳 統 祭 儀 最 多 的 族 群 之 一 由 於 對 於 小 米 收 穫 的 重 視, 因 而 發 展 出 一 系 列 繁 複 而 長 時 間 的 祭 祀 儀 式 甚 至, 布 農 人 傳 統 的 年 月 觀 念 是 依 著 小 米 的 成 長 而 劃 分 的 對 於 農 事 或 狩 獵 行 事 的 時 間, 布 農 人 依 著 植 物 的 枯 榮 與 月 亮 的 盈 缺 來 決 定 例 如 李 花 盛 開 時, 適 合 播 種 小 米 ; 月 缺 時 適 合 驅 蟲 除 草 ; 滿 月 時 適 合 收 割 舉 行 收 穫 祭 由 月 亮 的 圓 滿 來 象 徵 人 生 的 圓 滿 與 小 米 的 豐 收, 以 月 缺 來 表 示 怯 除 不 好 的 事 物, 希 望 它 快 快 消 失 在 除 草 祭 儀 結 束 後, 布 農 人 打 起 陀 螺, 祈 望 小 米 像 陀 螺 快 速 旋 轉 ( 快 速 成 長 ) 並 在 空 地 上 架 起 鞦 韆, 希 望 小 米 如 鞦 韆 盪 ( 長 ) 得 一 樣 高 布 農 族 的 生 業 活 動, 往 往 伴 隨 著 不 同 的 儀 式, 以 與 天 和 hanido 對 話 來 尋 求 人 與 自 然 的 和 諧, 進 而 延 續 其 族 群 的 生 機 ; 他 們 的 這 些 行 事 有 一 定 的 周 期, 主 要 是 以 月 亮 的 所 在 位 置 以 及 其 盈 虧, 配 合 著 當 時 的 氣 候 及 自 然 環 境 的 變 化 來 決 定 其 生 業 活 動 之 行 為 不 過 這 並 非 我 們 觀 念 中 年 的 定 義, 事 實 上 他 們 無 年 的 觀 念, 是 日 本 人 進 入 後 所 引 入 的, 直 到 現 在, 老 人 家 的 時 間 觀 仍 是 這 種 傳 統 的 周 期 觀 念 布 農 人 以 當 次 小 米 的 開 墾 到 收 穫 完 畢 做 為 一 個 周 期, 由 於 小 米 在 其 文 化 中 的 重 要 性 非 同 小 可, 所 以 布 農 人 對 於 小 米 的 收 穫 次 數 是 不 會 記 錯 的, 因 而 他 們 常 以 小 米 的 收 穫 次 數 來 計 算 時 間 過 了 多 久 表 二 : 布 農 族 的 歲 時 祭 儀 祭 儀 名 稱 祭 期 活 動 內 容 開 墾 祭 10 月 ~11 月 選 擇 標 記 今 年 新 耕 地 的 祭 典 拋 石 祭 10 月 ~11 月 驅 除 耕 地 之 惡 靈 及 丟 棄 石 塊 的 祭 儀 播 種 祭 11 月 ~12 月 向 祖 靈 眾 神 告 知 播 種 之 事 已 展 開 之 祭 儀 播 種 完 結 祭 播 種 完 畢 後 告 知 眾 神 播 種 完 畢, 祈 求 保 佑 甘 藷 祭 11 月 ~12 月 於 部 分 耕 地 種 植 甘 藷 之 祭 儀 進 倉 祭 11 月 將 去 年 收 成 曬 乾 的 小 米 存 放 入 倉 庫 風 鋤 祭 1 月 ~2 月 播 種 終 結 祭 拜 農 具 的 儀 式 34

鋤 草 祭 3 月 小 米 成 禾 著 手 除 草 並 求 成 長 順 利 的 祭 儀 驅 疫 祭 4 月 驅 逐 污 穢 疾 病, 並 求 族 人 健 康 平 安 打 耳 祭 4 月 ~5 月 具 有 社 會 教 育 政 治 族 群 團 結 的 重 要 祭 儀 驅 鳥 祭 5 月 小 米 長 穗, 開 始 驅 趕 野 鳥 的 祭 儀 收 穫 祭 6 月 ~7 月 開 始 收 割 前 的 祭 儀 嬰 兒 祭 7 月 ~8 月 為 全 部 落 嬰 兒 佩 帶 項 鍊, 並 祈 求 長 壽 的 祭 儀 歲 月 祭 8 月 ~9 月 慶 祝 小 米 收 成 迎 接 新 的 播 種 年, 並 祭 拜 祖 先 小 孩 成 長 禮 孩 童 5~8 歲 送 大 豬 給 娘 家 父 系 氏 族, 感 謝 母 親 的 恩 德 成 年 禮 15~16 歲 男 女 將 上 顎 之 門 牙 拔 掉, 訓 練 耐 力 的 第 一 步 狩 獵 祭 農 閒 期 間 獵 取 獸 肉 作 為 : 祭 神 食 物 皮 衣 骨 牙 裝 飾 等 獵 首 祭 農 閒 期 借 用 他 族 之 精 靈 力 量 報 仇 雪 恨 壯 膽 資 料 來 源 :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公 所 網 頁 35

第 六 章 族 群 界 域 與 部 落 關 係 (Ethnic Boundary and Tribal Relationships) 第 一 節 族 群 範 圍 (tribal territory) 布 農 族 廣 泛 的 分 佈 於 中 央 山 脈 海 拔 1000-1500 公 尺 的 高 處 就 行 政 區 域 而 言, 主 要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高 雄 縣 三 民 鄉 桃 源 鄉,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海 端 鄉,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萬 榮 鄉 少 數 因 遷 移 至 其 它 區 域 而 具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份 者 住 在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與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在 布 農 族 人 的 口 傳 中, 最 早 的 社 群 只 有 兩 個, 分 別 是 巒 社 群 與 郡 社 群, 這 也 是 布 農 族 人 自 己 分 類 上 的 兩 大 系 統 ( 葉 家 寧 2002:33) 之 後 卡 社 群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卓 社 群 又 自 卡 社 群 分 出, 丹 社 群 亦 自 巒 社 群 分 出, 再 加 上 郡 社 群 與 蘭 社 群, 共 同 形 成 布 農 族 的 六 大 社 群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 這 六 個 大 社 群 的 分 佈 簡 述 如 下 : 一 卓 社 群 (Take-todo)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濁 水 溪 上 游, 與 泰 雅 族 賽 德 克 群 接 鄰, 是 布 農 族 最 北 的 一 支 本 社 群 在 光 復 前 的 干 卓 萬 社 與 武 界 社, 合 併 成 為 今 仁 愛 鄉 法 治 村 而 原 卓 社 巴 拉 巴 南 社 之 一 部, 於 民 國 二 十 七 年 向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移 住, 與 郡 社 群 的 海 拉 羅 社, 及 由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桃 源 村 雁 爾 社 移 來 的 郡 社 群, 和 鄒 族 阿 里 山 群 的 久 美 社, 以 及 巒 社 群 的 望 鄉 社 等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的 望 美 村 二 卡 社 群 (Take bakha)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的 卡 社 溪 流 域 及 仁 愛 鄉 濁 水 溪 流 域 的 山 地, 原 仁 愛 鄉 的 過 坑 社 (kato), 今 為 仁 愛 鄉 中 正 村 原 塔 馬 羅 鞍 社 (tamurowan) 與 蕨 社 (wadego) 合 併 成 信 義 鄉 地 利 村 原 卡 社 加 利 摩 安 社 阿 魯 散 社 合 併 成 信 義 鄉 潭 南 村 三 丹 社 群 (Take vatan) 分 佈 於 濁 水 溪 支 流 丹 大 溪 沿 岸 山 地, 主 要 部 落 有 丹 大 社 泰 爾 散 社 卡 內 特 灣 社, 與 卡 社 群 巴 克 拉 斯 社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地 利 村 另 一 部 份 遷 移 過 中 央 山 脈, 來 到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形 成 馬 遠 社 丹 社 群 在 地 理 上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支 流 丹 大 溪 沿 岸 山 地 以 現 今 的 行 政 劃 分 來 看, 集 居 於 南 投 縣 地 利 村 與 雙 龍 村 目 前 丹 社 群 的 後 裔 約 兩 千 人, 留 居 於 南 投 縣 的 丹 社 群 人 僅 剩 十 多 戶 遷 居 於 東 部 者 人 數 較 多, 大 多 居 住 於 花 蓮 縣 萬 榮 鄉 馬 遠 村, 並 散 居 於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南 溪 村 花 蓮 縣 瑞 穗 鄉 奇 美 村 等 36

根 據 口 傳 的 系 譜 推 斷, 約 在 兩 百 六 十 年 前, 巒 社 群 中 有 一 個 名 叫 vatan tanapima 的 人, 從 他 所 住 的 katuguran 社 經 過 巒 潭 山 到 丹 大 溪 一 帶 的 原 始 森 林 裡 打 獵, 煮 飯 時 無 意 間 將 一 些 未 去 殼 的 小 米 掉 落 在 地 上 等 他 下 一 次 回 來 察 看 陷 阱 時, 發 現 那 些 掉 落 的 小 米 粒 已 經 發 芽 而 且 長 得 很 好, 於 是 對 這 片 土 地 的 肥 沃 留 下 了 深 刻 的 印 象, 回 到 家 後 便 一 再 向 部 落 裡 的 族 人 提 起 這 件 事 Vatan 本 人 沒 有 搬 到 丹 大 就 去 世 了, 但 一 些 巒 社 人 卻 被 vatan 描 述 的 美 景 所 吸 引, 因 而 遷 到 丹 大 溪 溪 邊 當 時 Vatan 獵 寮 所 在 的 台 地 上, 在 此 建 立 丹 社 人 第 一 個 部 落, 此 即 為 丹 社 群 的 老 家 初 到 丹 大 這 個 區 域 時, 丹 社 人 仍 自 稱 為 巒 社, 漸 漸 隨 著 人 口 的 增 加, 部 族 分 立, 加 上 與 巒 社 有 明 顯 的 地 理 區 隔, 丹 社 人 遂 逐 漸 發 展 出 自 己 的 文 化 特 色 四 巒 社 群 (Take-banuan) 居 住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濁 水 溪 支 流 巒 大 溪 沿 岸 花 蓮 縣 瑞 穗 卓 溪 各 鄉 境 內 秀 姑 巒 溪 上 游 的 山 地, 分 佈 於 中 央 山 脈 兩 側 在 信 義 鄉 境 內 包 括 伊 利 特 社 婆 克 拉 布 社 巴 拉 哥 散 社 一 部 份 龍 開 坂 社 科 頓 社 等 與 郡 社 群 之 伊 巴 荷 社 及 郡 大 社 的 一 部 份 形 成 信 義 鄉 明 德 村 原 皮 西 提 安 社 之 一 部 份 與 卡 特 克 蘭 社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望 美 村 原 巒 大 社 皮 西 提 波 安 社 的 一 部 份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人 和 村 原 希 公 社 巴 拉 哥 散 社 一 部 份 與 卡 社 郡 的 蘭 倫 社 合 併 成 為 信 義 鄉 的 雙 龍 村 花 蓮 縣 境 內 則 包 括 卓 溪 鄉 的 崙 山 村 一 部 份 太 平 村 卓 溪 村 卓 清 村 等 等, 是 卓 溪 鄉 主 要 的 布 農 族 社 群 今 日 的 巒 社 群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支 流 巒 大 溪 沿 岸, 及 秀 姑 巒 溪 上 游 太 平 溪 拉 庫 拉 庫 溪 清 水 溪 流 域 的 山 地 巒 社 群 的 分 佈 跨 越 了 中 央 山 脈 兩 側, 聚 落 分 佈 於 望 嘉 新 鄉 豐 丘 明 德 人 和, 及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崙 山 太 平 卓 溪 卓 清 清 水 古 風, 台 東 縣 海 端 鄉 根 據 口 傳 巒 社 布 農 族 人 是 從 平 地 入 山, 居 住 在 郡 大 溪 中 游 流 域 的 巒 大 社 Asang banuan, 然 後 向 周 圍 移 動 大 約 十 八 世 紀 初 葉, 巒 社 群 族 人 越 過 中 央 山 脈 向 花 蓮 的 拉 庫 拉 庫 溪 流 域 移 動 後 因 上 游 常 受 北 鄒 人 的 襲 擊, 於 是 漸 漸 往 中 下 游 移 動 然 而, 他 們 還 有 來 自 台 東 方 面 的 襲 擊, 卑 南 族 曾 經 幾 次 組 織 獵 首 遠 征 隊 溯 拉 庫 拉 庫 溪 而 上 去 襲 擊 他 們 這 個 來 自 卑 南 族 的 威 脅, 將 巒 社 群 人 封 鎖 在 拉 庫 拉 庫 溪 流 域 裡 相 當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其 後 二 者 達 成 和 解, 布 農 人 承 認 平 地 為 卑 南 族 的 領 土, 卑 南 人 承 認 山 地 為 布 農 人 的 領 土 於 是 巒 社 人 又 開 始 南 下 向 清 水 溪 及 新 武 呂 溪 方 面 移 動, 從 系 譜 上 推 測, 這 可 能 是 十 八 世 紀 末 葉 到 十 九 世 紀 初 葉 的 事 情 但 此 時 郡 社 群 人 已 經 移 居 於 新 武 呂 溪 流 域 及 其 鄰 近 的 地 區, 將 巒 社 群 人 南 下 的 路 阻 擋 以 後 雖 然 也 有 巒 社 群 人 往 台 東 或 高 雄 山 區 移 動, 然 而 這 些 遷 移 過 去 的 巒 社 群 人 都 被 郡 社 群 吸 收, 甚 至 在 新 武 呂 溪 流 域 的 巒 社 群 人, 因 為 在 數 目 上 居 於 劣 勢, 也 有 被 郡 社 群 人 同 化 的 傾 向 五 郡 社 群 (Bubukun) 37

分 佈 於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郡 大 溪 及 陳 有 蘭 溪 的 沿 岸 山 地 另 自 高 雄 縣 三 民 桃 源 二 鄉 遷 入 信 義 鄉 者 有 原 東 埔 社 現 為 信 義 鄉 東 埔 村, 原 東 埔 社 一 部 份 成 為 同 富 村, 另 一 部 份 與 卡 社 群 的 塔 馬 羅 灣 社 合 併 成 為 神 木 村 在 高 雄 縣 境 內 包 括 茂 林 鄉 的 原 萬 斗 籠 社, 現 成 為 萬 山 村 桃 源 鄉 的 他 馬 荷 社 今 改 為 建 山 村 ; 原 比 蘭 社 與 鄒 族 四 社 群 合 成 高 中 村, 其 中 一 部 約 50 人 於 1938 年 移 至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望 美 村 ; 原 比 比 由 社, 現 為 復 興 村, 原 拉 婆 蘭 社, 現 為 梅 蘭 村 原 六 龜 士 社, 現 為 樟 山 村 ; 原 馬 士 娃 兒 社 現 為 梅 山 村 原 中 心 崙 社 現 為 寶 山 村 高 雄 縣 三 民 鄉 原 紅 蕃 仔 社 現 為 民 族 村 另 外 對 於 台 東 縣 山 區 的 拓 殖 也 是 以 郡 社 群 人 最 早, 台 東 縣 境 內 的 布 農 族 人 主 要 也 是 以 郡 社 群 為 主 郡 社 群 為 現 今 布 農 族 人 最 大 的 一 群, 人 口 最 多, 佔 全 部 布 農 族 人 口 半 數 以 上 郡 社 群 人 稱 為 Isi-bukun 或 Bubukun, 據 說 最 初 的 祖 居 地 為 Asang Bukun 根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據 說 他 們 很 早 以 前 住 在 巒 大 溪 及 陳 有 蘭 溪 流 域, 後 因 天 災 人 禍 而 遷 移 至 郡 大 溪 岸 之 郡 大 社 十 八 世 紀 末 葉, 郡 社 群 人 一 方 面 越 過 郡 大 溪 及 陳 有 蘭 溪 向 南 邊 之 東 埔 社 移 民, 一 方 面 翻 越 玉 山 進 入 拉 庫 拉 庫 溪 上 游 建 立 部 落 基 地, 然 後, 再 沿 中 央 山 脈 南 下, 在 新 武 呂 溪 上 游 ( 今 南 橫 公 路 利 稻 村 霧 鹿 村 一 帶 ) 建 立 部 落 之 後 又 有 部 份 郡 社 群 人 直 接 越 過 關 山, 越 嶺 南 下 向 荖 農 溪 流 域 及 內 本 鹿 一 帶 移 民 六 蘭 社 群 (Take-pulan) 蘭 社 群 最 早 的 分 支 原 居 於 玉 山, 後 遷 至 荖 濃 溪 與 楠 梓 仙 溪 東 岸 居 住, 傳 說 因 為 受 天 花 的 影 響, 族 群 人 口 大 減, 而 歸 化 於 鄰 近 的 鄒 族 達 邦 部 落 第 二 節 族 際 互 動 (inter-ethnic interaction) 布 農 族 人 進 入 中 央 山 脈 之 後, 以 asang daingan 為 中 心 延 伸 建 立 了 許 多 分 社, 經 過 與 先 住 民 Sa?doso 族 的 爭 鬥 取 得 其 所 有 的 土 地 後, 更 以 巒 大 社 為 中 心 向 北 方 及 東 方 擴 展 根 據 口 傳, 大 約 在 十 七 世 紀 中 葉 或 更 早, 卓 社 群 自 卡 社 群 分 離, 北 上 抵 達 卓 社 附 近, 而 形 成 與 北 方 的 泰 雅 族 霧 社 群 直 接 對 峙 的 局 面 丹 社 群 則 大 約 在 十 七 世 紀 末 才 自 巒 社 群 分 離, 向 東 往 原 無 人 煙 的 獵 場 發 展 十 八 世 紀 初, 由 於 尋 找 耕 地 與 獵 場, 南 投 地 區 的 布 農 族 人 開 始 越 過 中 央 山 脈 向 東 方 及 南 方 移 動 其 中 最 早 開 始 移 動 的 即 為 丹 社 群, 由 於 距 離 和 地 形 的 關 係, 丹 社 人 較 其 他 社 群 容 易 越 過 中 央 山 脈 依 據 族 人 的 口 傳, 當 時 丹 社 人 在 花 蓮 最 早 的 據 點 是 太 平 溪 流 域 的 liqni, 然 後 往 北 擴 展 到 舞 鶴 溪 邊 的 vahulan, 馬 太 鞍 西 方 的 vanuan, 以 及 馬 遠 深 山 裡 的 maqsin 等 地 由 於 38

丹 社 人 較 早 來 到 東 部, 與 阿 美 族 接 觸 頻 繁, 因 此 中 部 阿 美 族 ( 及 秀 姑 巒 阿 美 與 海 岸 阿 美 ) 至 今 仍 稱 布 農 族 為 iwatan, 此 即 丹 社 群 自 稱 takevatan 的 轉 音 巒 社 群 接 著 沿 著 拉 庫 拉 庫 溪 中 游 及 太 平 溪 上 游 移 入, 他 們 再 以 此 為 據 點 逐 漸 向 下 游 伸 展 原 本 巒 社 群 預 定 繼 續 南 下 墾 殖, 但 卻 經 常 受 到 來 自 南 方 卑 南 族 獵 頭 的 威 脅 ; 後 來 二 者 達 成 和 解 協 定, 一 方 面 布 農 族 承 認 平 地 為 卑 南 族 的 領 土, 而 另 一 方 面 卑 南 族 也 承 認 山 地 為 布 農 族 的 領 土 這 一 階 段 的 布 農 人 與 鄰 近 阿 美 族 時 有 紛 爭, 而 來 自 卑 南 族 的 威 脅 更 使 布 農 人 ( 尤 其 是 巒 社 群 ) 停 留 在 拉 庫 拉 庫 溪 中 游 久 久 無 法 進 展 後 來 兩 族 達 成 和 解, 加 上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由 高 雄 遷 來 的 平 埔 族 形 成 大 庄 頭 人 埔 公 埔 等 聚 落, 而 成 為 此 二 族 的 緩 衝 地 帶 至 於 鄒 族 雖 未 再 此 形 成 聚 落, 但 經 常 往 來 拉 庫 拉 庫 溪 上 游 狩 獵 及 獵 頭, 使 郡 社 群 一 度 不 得 不 向 西 方 退 縮, 也 使 拉 庫 拉 庫 溪 上 游 的 開 拓 速 度 緩 慢 下 來 不 過 鄒 族 始 終 未 在 此 建 立 據 點, 口 傳 也 傳 說 二 族 曾 劃 定 分 界 線, 往 後 布 農 人 才 得 以 在 此 建 立 據 點 約 自 十 九 世 紀 初 開 始, 在 郡 社 群 方 面, 他 們 先 以 maongzavan 為 基 地, 逐 漸 南 下, 建 立 利 稻 下 馬 及 沿 新 武 呂 溪 及 大 崙 溪 沿 岸 的 聚 落 此 外, 另 一 支 從 maongzavan 直 接 到 楠 梓 仙 溪 的 荖 濃 溪 岸 梅 山 社 附 近, 卻 受 阻 於 北 鄒 達 邦 人, 因 而 停 止 其 往 西 移 的 路 徑 這 個 時 期 布 農 族 與 東 方 的 卑 南 族 關 係 已 較 為 緩 和, 但 來 自 西 北 的 鄒 族 達 邦 社 曾 一 度 阻 撓 布 農 族 的 南 遷, 西 南 則 又 有 來 自 鄒 族 的 威 脅 最 初 郡 社 群 進 出 新 武 呂 溪 沿 岸 的 人 數 尚 少, 面 對 四 族 群 倍 感 威 脅, 直 到 後 來 同 族 陸 續 自 北 方 移 來, 在 數 量 上 占 優 勢 之 後, 才 足 以 壓 倒 四 族 群 而 繼 續 南 遷 布 農 族 移 至 內 本 鹿 地 區 的 時 間 遲 至 1880 年 代, 當 時 該 地 分 別 由 不 同 族 群 占 居 : 北 邊 中 央 與 西 南 部 為 魯 凱 族 聚 居, 東 南 部 為 卑 南 族 北 絲 鬮 社, 只 有 南 端 屬 於 卑 南 族 大 巴 六 九 社 的 狩 獵 地 大 約 與 內 本 鹿 方 面 的 遷 移 同 時, 布 農 族 也 從 新 武 呂 溪 沿 岸 向 今 荖 濃 溪 沿 岸 擴 展, 經 與 魯 凱 鄒 族 等 先 占 族 群 的 交 涉, 而 在 今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三 民 鄉 形 成 若 干 聚 落, 同 時 與 排 灣 族 的 拉 瓦 爾 群 接 群, 拉 瓦 爾 群 的 大 社 部 落 至 今 仍 留 有 許 多 與 布 農 族 戰 爭 的 口 傳 歷 史 以 上 的 早 期 布 農 族 遷 移 史, 主 要 依 靠 報 導 人 的 口 傳 資 料, 經 過 日 治 時 期 以 來 的 學 者 整 理 而 成 雖 然 不 盡 真 確, 但 是 已 經 足 夠 讓 我 們 對 於 布 農 族 人 早 期 的 遷 移 與 擴 張, 提 供 一 個 清 晰 的 輪 廓 與 理 解 1. 布 農 族 可 能 原 本 居 住 於 南 投 縣 濁 水 溪 的 社 寮 或 是 名 間 一 帶 的 平 原, 受 外 族 的 壓 迫 而 向 東 方 的 山 區 發 展, 並 以 巒 大 社 為 主, 向 北 及 東 發 展, 構 成 布 農 族 最 初 的 領 域 39

2. 十 八 世 紀 初 期, 丹 社 群 巒 社 群 郡 社 群 從 台 中 州 往 花 蓮 港 廳 的 移 動 ( 往 tapira 溪 和 lakulaku 溪 流 域 之 移 動 ), 最 南 到 達 今 日 的 拉 庫 拉 庫 溪, 並 與 阿 美 族 有 了 接 觸 3. 巒 社 群 郡 社 群 從 新 武 呂 溪 及 其 支 流 向 大 崙 溪 流 域 之 移 動 約 自 十 九 世 紀 初 開 始, 巒 社 群 與 郡 社 群 由 今 日 花 蓮 與 南 投 兩 方 面 跨 越 中 央 山 脈 進 入 新 武 呂 溪 流 域, 並 逐 漸 向 南 擴 展 到 卑 南 溪 各 支 流 及 荖 濃 溪 的 中 上 游, 與 卑 南 族 開 始 接 觸 4. 郡 社 群 由 大 崙 溪 向 內 本 鹿 及 高 雄 州 的 移 動 本 期 移 動 的 時 間 大 約 在 一 百 二 十 年 前 左 右, 郡 社 群 逐 漸 從 卑 南 溪 往 內 本 鹿 ( 延 平 鄉 一 帶 ) 及 高 雄 州 ( 高 雄 縣 之 三 民 鄉 和 桃 源 鄉 ) 兩 方 面 移 動, 兩 地 的 移 動 大 致 是 同 時 進 行 的 最 早 移 來 內 本 鹿 的 是 郡 社 群 之 Takes--talan 和 Is--litoan 氏 族, 此 間 北 方 陸 續 也 有 許 多 人 遷 來, 而 且 以 郡 社 群 為 主, 巒 社 群 的 數 量 極 少 這 最 一 次 的 遷 移, 讓 布 農 族 與 魯 凱 族 排 灣 族 有 了 接 觸 第 三 節 部 落 認 同 (tribal identity) 基 本 上, 相 對 於 其 它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組 織 最 特 殊 的 一 點 是 複 雜 的 氏 族 體 系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住 民 志 同 冑 篇,1995) 從 血 緣 關 係 發 展 出 來 的 氏 族 認 同 與 體 系, 層 層 疊 構 成 布 農 人 辨 識 人 我 的 一 套 特 殊 的 認 知 余 明 德 (2000) 曾 舉 崙 天 部 落 為 例, 指 出 布 農 族 的 親 族 組 織 與 認 同 體 系,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四 個 層 次, 分 別 是 :Tastu lumah( 同 一 家 屋 ) Mai tastu lumah( 家 族 ) Sidoh/Madaing tu Sidoh( 部 族 / 社 群 ) Bunun tuza ( 真 正 的 人 ) 也 就 是 說, 布 農 族 人 對 於 同 樣 以 Bunun 為 族 稱 的 人 群 中, 最 大 人 群 分 類 系 統 是 Madaing tu Sidoh, 一 般 漢 語 譯 為 部 落 系 統 ( 丘 其 謙 1966), 或 是 社 群 ( 葉 家 寧 2002), 亦 被 稱 為 部 族 ( 余 明 德 2000) 最 小 的 社 會 單 元 分 類 系 統, 則 是 家 (lumah) 因 此, 相 對 於 其 他 原 住 民 族 群, 布 農 族 的 部 落 認 同 並 非 以 地 域 為 主 要 原 則, 而 是 以 上 述 的 複 雜 氏 族 體 系 為 主 體 也 就 是 說, 對 於 布 農 族 人 而 言, 地 域 性 的 部 落 認 同 並 非 重 要 的 認 同 依 據 第 四 節 都 市 社 區 (urban community) 不 像 旅 北 的 阿 美 族 往 往 集 中 居 住, 形 成 一 個 都 市 社 區, 布 農 族 人 在 都 會 中, 很 少 形 成 單 一 族 群 的 都 市 社 區, 也 許 是 因 為 前 文 所 述, 對 於 布 農 族 人 而 言, 地 域 性 的 部 落 認 同 並 非 重 要 的 認 同 依 據 所 致 然 而, 布 農 族 人 往 往 以 教 會 組 織 取 代 了 都 市 社 區 的 功 能, 例 如 台 北 縣 中 和 的 北 農 長 老 教 會 以 及 淡 水 鎮 的 淡 農 長 老 教 會, 就 是 旅 北 布 農 族 人 主 要 的 聚 會 聯 誼 場 域 這 40

些 出 外 的 布 農 族 人 所 建 立 的 教 會, 非 常 活 躍, 不 管 是 教 會 活 動 或 是 婚 喪 喜 慶, 已 經 成 為 旅 外 布 農 族 人 心 靈 最 大 的 歸 依 所 在 41

第 七 章 藝 術 美 學 與 樂 舞 文 化 (Esthetics and Expressive Culture) 第 一 節 原 始 藝 術 ( primitive" art ) 傳 統 的 布 農 族 服 飾 除 了 皮 衣 皮 革 製 品 取 自 長 鬃 山 羊 水 鹿 山 羌 等 獵 獲 物 外, 還 有 採 自 苧 麻 天 然 植 物 之 材 料, 經 過 剝 皮 抽 絲 染 曬 再 紡 織 成 布, 其 傳 統 衣 飾 以 直 條 人 字 紋 為 主, 通 常 以 白 色 為 底 並 喜 歡 用 紅 黃 紫 或 紅 黃 白 來 搭 配 男 子 方 面 一 種 是 以 白 色 為 底, 可 在 背 後 織 上 美 麗 花 紋, 長 及 臀 部 的 無 袖 外 敞 衣, 搭 配 胸 衣 及 遮 陰 布, 主 要 在 祭 典 時 穿 著 另 一 種 是 以 黑 藍 色 為 底 的 長 袖 上 衣, 搭 配 黑 色 短 裙 女 子 的 服 飾 以 漢 式 的 形 式 為 主, 藍 黑 色 為 主 色, 在 胸 前 斜 織 色 鮮 圖 豔 的 織 紋, 裙 子 亦 以 藍 黑 色 為 主 另 外, 皮 衣 皮 帽 也 是 布 農 男 子 主 要 的 服 飾 布 農 族 丹 社 群 (Take vatan) 曾 被 發 現 三 塊 木 板 繪 曆, 將 抽 象 的 時 間 與 歲 時 祭 儀 農 耕 時 序 等 繪 刻 於 木 板 上, 人 類 學 家 非 常 重 視 布 農 族 人 此 一 發 明 這 三 塊 木 板 的 形 式 各 有 不 同, 原 始 曆 法 包 括 十 二 月 份 太 陰 月 曆 的 系 列 與 作 物 季 節 對 應, 以 求 曆 月 與 歲 時 合 時 節 按 其 中 的 記 載, 布 農 族 的 祭 儀 頻 繁, 甚 至 一 年 超 過 一 百 日, 最 少 也 有 七 十 餘 日, 最 多 則 達 一 百 三 十 餘 日, 依 社 群 與 部 落 而 異 平 均 一 年 有 祭 儀 的 月 份 達 八 個 月 (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誌 1995:474) 這 顯 示 布 農 族 人 傳 統 宗 教 活 動 非 常 豐 富, 在 泛 靈 信 仰 的 基 礎 上 已 發 展 出 來 一 套 意 義 豐 富 的 信 仰 體 系, 做 為 人 與 自 然 對 應 互 動 的 準 則 其 餘 如 雕 刻 之 類 的 創 作, 由 於 布 農 族 人 對 於 抽 象 藝 術 較 不 擅 長, 因 此 此 類 傳 統 藝 術 創 作 較 少 第 二 節 生 活 技 藝 2 (folk artiste and techniques) 關 於 布 農 族 人 日 常 生 活 工 藝, 大 致 可 以 分 成 立 七 大 類 別, 分 別 是 衣 飾 編 織 農 具 石 器 竹 木 器 工 藝 狩 獵 具 育 樂 器 物 等 一 衣 飾 2 主 要 參 考 自 南 投 縣 政 府 1995 42

揉 皮 工 藝 布 農 族 男 子 擅 長 揉 皮, 以 鹿 皮 山 羌 皮 山 羊 皮 等 大 型 獵 物 為 主 要 材 料 服 飾 : 紡 織 是 女 性 的 工 作 傳 統 的 布 農 族 服 飾 除 了 皮 衣 皮 革 製 品 取 自 長 鬃 山 羊 水 鹿 山 羌 等 獵 獲 物 外, 還 有 採 自 苧 麻 天 然 植 物 之 材 料, 經 過 剝 皮 抽 絲 染 曬 再 紡 織 成 布, 其 傳 統 衣 飾 以 直 條 人 字 紋 為 主, 通 常 以 白 色 為 底 並 喜 歡 用 紅 黃 紫 或 紅 黃 白 來 搭 配 男 子 方 面 一 種 是 以 白 色 為 底, 可 在 背 後 織 上 美 麗 花 紋, 長 及 臀 部 的 無 袖 外 敞 衣, 搭 配 胸 衣 及 遮 陰 布, 主 要 在 祭 典 時 穿 著 另 一 種 是 以 黑 藍 色 為 底 的 長 袖 上 衣, 搭 配 黑 色 短 裙 女 子 的 服 飾 以 漢 式 的 形 式 為 主, 藍 黑 色 為 主 色, 在 胸 前 斜 織 色 鮮 圖 豔 的 織 紋, 裙 子 亦 以 藍 黑 色 為 主 另 外, 皮 衣 皮 帽 也 是 布 農 男 子 主 要 的 服 飾 麻 被 : 睡 覺 時 用 來 覆 蓋 頭 飾 : 男 女 有 別, 頭 飾 形 式 簡 單, 只 有 祭 司 巫 師 才 能 配 戴 嵌 有 豬 獠 牙 的 頭 飾 項 鍊 : 可 分 為 裝 飾 醫 療 保 健 巫 師 項 鍊 以 及 避 邪 除 穢 四 種 不 同 功 用 二 編 織 簸 箕 :gabon, 籐 編, 可 用 來 揚 米 去 糠,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重 要 的 用 具 背 簍 :palagan, 籐 編, 是 過 去 布 農 族 人 上 山 必 攜 帶 的 的 器 物, 用 處 很 廣, 在 山 路 狹 窄 之 處, 使 用 起 來 很 方 便 頭 背 帶 :tsisbungguan, 背 簍 附 屬 品, 背 物 時 頭 背 帶 頂 於 前 額 籐 製 密 編 獵 袋 :davad-kishon 是 男 子 上 山 狩 獵 時 用 的 獵 袋 便 當 盒 :tokhan, 裝 食 物 用, 外 出 狩 獵 工 作 探 親 時 便 於 攜 帶 竹 籃 : 早 期 高 山 上 籐 條 多, 所 以 一 般 生 活 用 具 以 籐 編 為 主, 然 而 後 來 布 農 人 遷 移 至 平 地 丘 陵, 籐 條 不 易 取 得, 因 此 竹 編 取 而 代 之, 然 其 耐 用 度 不 如 籐 編 背 網 :davad, 取 材 麻 繩, 主 要 用 以 裝 狩 獵 物 月 桃 草 編 織 : 以 野 生 月 桃 葉 為 材 料, 曬 乾 後 壓 平, 織 成 十 字 紋 座 席 或 床 席, 此 外 也 可 編 成 裝 物 箱 衣 物 箱 等 三 農 具 手 鍬 : taga-tikis, 傳 統 布 農 族 人 非 常 珍 惜 鋤 具, 甚 至 作 為 喜 慶 送 禮 之 物 布 農 族 歲 時 祭 儀 封 鋤 祭 即 收 藏 農 具, 並 有 酬 謝 農 具 完 成 播 種 工 作 意 義 43

山 刀 : 是 主 要 隨 身 用 器, 也 是 狩 獵 及 防 衛 的 武 器 四 石 器 石 臼 : 也 有 木 製 的 臼, 專 門 用 以 舂 小 米 或 舂 米 糕 用 的 石 製 飼 盒 : 豬 是 過 去 布 農 族 人 飼 養 的 重 要 家 畜, 因 為 各 項 祭 儀 或 喜 慶, 均 以 豬 作 為 祭 祀 物 品 或 贈 禮 養 豬 除 用 石 製 飼 盒 外, 也 有 木 製 及 竹 製 石 版 屋 : 布 農 族 家 屋 傳 統 上 以 大 家 族 共 同 使 用 來 設 計, 石 版 為 主, 木 板 為 輔, 在 設 計 上 具 有 防 衛 功 能, 使 用 上 具 冬 暖 夏 涼 效 果 五 竹 木 器 工 藝 背 架 : tagan, 是 布 農 族 男 子 運 輸 工 具, 如 背 負 薪 柴 小 米 等, 甚 至 婚 禮 時 背 負 新 娘 之 用 杵 與 臼 :nusong,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最 重 要 器 具, 用 來 杵 打 小 米 以 去 其 殼 蒸 桶 : 圓 形 木 器, 狀 似 擣 米 用 舂 臼, 用 以 蒸 物 及 製 作 米 糕 用 竹 水 桶 : 以 麻 竹 數 節 鑿 空, 底 部 留 節, 作 為 汲 水 工 具 竹 筒 短 者, 可 用 以 裝 置 飲 料 或 作 酒 杯 六 狩 獵 具 弓 箭 : 布 農 族 人 非 常 重 視 射 箭 的 訓 練, 每 一 位 男 人 都 必 須 學 習 相 關 技 巧 布 農 族 人 最 盛 大 的 祭 典 打 耳 祭 中, 所 有 的 男 孩 都 必 須 參 加 射 耳 祭 儀, 即 使 年 幼 力 小 的 男 孩, 也 都 需 由 其 母 舅 或 是 父 親 抱 著 或 是 協 助 射 箭, 且 必 須 射 中 目 標, 否 則 視 為 不 吉 經 由 嚴 格 訓 練, 期 望 布 農 族 男 子 長 成 一 位 優 秀 的 獵 人 火 槍 : 由 明 清 時 代 或 荷 蘭 統 治 台 灣 時 期 輸 入 的 火 器, 並 取 代 弓 箭, 成 為 布 農 族 人 狩 獵 的 最 愛 其 後 更 能 自 行 製 造 土 槍, 並 從 大 自 然 中 採 取 硝 石 木 炭 硫 磺 等 混 和 火 藥 的 材 料 捕 獸 器 : 有 各 種 大 型 重 力 陷 機 吊 頭 陷 機 縛 足 陷 機 等 用 以 捕 捉 大 型 獵 物 捕 捉 小 型 獵 物 則 有 捕 鼠 器 夾 身 陷 器 等 七 育 樂 器 物 44

陀 螺 : 布 農 族 男 子 在 播 種 與 除 草 完 畢 之 農 閒 時 期, 以 打 陀 螺 作 為 休 閒 娛 樂 用 樹 皮 抽 打 陀 螺 旋 轉, 愈 快 愈 好, 意 思 是 期 望 小 米 成 長 有 如 陀 螺 旋 轉 一 樣 快 速, 打 完 後, 收 起 陀 螺 放 在 穀 倉, 並 以 酒 灑 祭 鞦 韆 : 是 充 滿 宗 教 祈 禱 意 味 的 休 閒 活 動, 盪 的 越 高, 小 米 才 會 成 長 迅 速, 家 業 發 達 弓 琴 : 用 竹 子 做 成 狀 似 弓 箭 之 樂 器, 屬 擦 弦 樂 器, 包 括 五 聲 音 階 之 所 有 音 程 杵 音 : 過 去 布 農 族 人 利 用 擣 米 杵 長 短 不 同 而 造 成 的 聲 響 音 律 高 低, 發 展 出 一 套 美 妙 調 和 杵 樂 杵 音 除 作 祭 儀 之 用, 也 有 傳 達 訊 息 之 意, 知 道 近 日 將 舉 行 祭 典, 開 始 進 行 各 項 準 備 第 三 節 音 樂 舞 蹈 (music and dance) 伴 隨 布 農 族 人 一 生 的 生 命 禮 俗 農 耕 祭 儀 狩 獵 慣 習 等 等 人 文 特 質, 無 不 環 繞 著 人 (bunun) 精 靈 (hanido) 天 (dehanin) 這 三 者 形 成 的 交 集, 利 用 音 樂 作 為 媒 介, 透 過 繁 雜 的 多 聲 部 合 唱 及 簡 潔 而 任 意 延 長 的 節 奏, 串 聯 了 布 農 族 人 的 一 生 3 祭 儀 音 樂 之 所 以 在 布 農 傳 統 音 樂 中 佔 著 極 重 要 的 地 位, 不 言 可 喻 布 農 族 人 不 但 視 這 些 祭 儀 音 樂 為 神 聖 的 語 言 音 聲, 層 出 不 窮 的 禁 忌 亦 因 運 而 生, 族 人 更 是 奉 行 不 逾 娛 樂 對 於 布 農 族, 似 乎 是 一 種 較 奢 侈 的 行 為, 這 與 布 農 族 人 強 調 個 人 精 靈 能 力 必 須 在 團 體 行 為 中 被 大 家 所 肯 定 的 觀 念 息 息 相 關 因 之 屬 於 人 類 本 能 具 有 的 娛 樂 功 能 性 的 音 樂, 對 於 布 農 族 人 而 言, 可 謂 少 之 又 少 諸 如 重 要 祭 典 之 後 所 舉 行 的 聚 會, 幾 乎 只 有 飲 酒 歌 Kahuzas 及 敘 述 寂 寞 之 歌 pisdadaida 唱 遍 整 晚, 循 環 不 斷, 如 此 一 遍 又 一 遍 的 傳 達 出 那 份 民 族 潛 藏 而 內 斂 的 心 緒 音 樂 就 在 這 種 既 有 情 趣 又 有 嚴 肅 沉 潛 的 內 聚 力 下, 伴 隨 布 農 族 人 走 過 這 一 生, 世 世 代 代 生 生 不 息 布 農 族 人 對 歌 樂 的 偏 好 大 過 於 對 器 樂 的 鍾 愛, 郡 社 群 人 稱 歌 為 huzas, 其 它 四 群 則 稱 為 tosaus 布 農 族 在 以 人 聲 為 樂 器 的 歌 樂 世 界 里, 早 已 發 展 出 一 套 完 全 屬 於 布 農 人 的 音 樂 觀 及 音 樂 系 統 雖 然 他 們 沒 有 壯 麗 渾 然 的 舞 步 配 合 天 籟 般 的 歌 聲, 但 是 集 體 圍 圈 低 吟 的 和 聲, 足 可 讓 人 神 之 間 交 感 共 鳴 雖 然 沒 有 纏 綿 悱 惻 的 愛 情 歌 曲 互 訴 鍾 情, 但 是 一 曲 悲 歌 足 以 賺 人 眼 淚 令 人 為 之 動 容 布 農 族 音 樂 不 管 是 外 在 的 音 樂 形 式 或 音 樂 要 素, 或 是 內 具 的 音 樂 本 質, 在 台 灣 諸 原 住 民 當 中 都 是 獨 樹 一 格 的 以 下 就 是 布 農 族 音 樂 所 呈 現 的 音 樂 特 徵 : 1. 歌 謠 的 演 唱 方 式 : 3 關 於 布 農 族 音 樂, 主 要 參 考 自 吳 榮 順 的 著 作 45

就 所 有 布 農 族 傳 統 歌 謠 的 演 唱 方 式 而 言, 基 本 上 可 分 成 五 種 演 唱 方 式 : (1) 獨 唱 : 所 有 屬 於 兒 童 演 唱 的 童 謠 及 部 份 生 活 類 的 歌 謠 如 Tin kabu( 採 地 瓜 葉 ), 是 以 獨 唱 的 方 式 來 演 唱, 但 如 果 由 成 年 人 演 唱 的 童 謠, 則 仍 習 慣 用 族 人 熟 悉 的 以 Do Mi Sol Do 形 成 的 四 聲 部 合 唱 演 唱 (2) 合 唱 : 這 種 以 音 階 Do Mi Sol Do 形 成 的 四 聲 部 或 三 聲 部 合 唱 是 布 農 族 傳 統 音 樂 最 典 型 的 唱 法, 幾 乎 祭 儀 性 的 歌 謠 都 用 這 種 合 唱 方 式 來 演 唱 (3) 重 唱 : 二 位 男 性 族 人 形 成 的 二 重 唱, 偶 而 在 歌 謠 的 演 唱 中 也 會 出 現, 例 如 : 信 義 鄉 望 鄉 村 巒 社 群 演 唱 的 TAMA TAMA TINA TINA( 爸 爸 媽 媽 ), 就 是 以 二 重 唱 的 方 式 來 唱 : 花 蓮 卓 溪 鄉 古 風 村 的 巒 社 群 人 在 演 唱 背 負 重 物 之 歌 (Masi Lumah) 時, 也 因 三 位 族 人 輪 流 對 答 式 的 演 唱, 形 成 了 優 美 的 二 重 唱 (4) 朗 誦 式 領 唱 與 合 唱 : 這 是 演 唱 敘 述 寂 寞 之 歌 (Pisidaidaz) 時, 領 唱 的 女 性 族 人 總 是 以 憂 鬱 無 助 的 口 吻 用 朗 誦 的 方 式 來 唱 出 她 心 中 的 孤 寂, 接 著 眾 人 再 以 慣 用 的 合 唱 方 式 隱 約 在 她 之 後 拱 托 出 領 唱 者 的 重 要 性 (5) 呼 喊 式 唱 法 : 布 農 族 人 在 背 負 獵 物 或 重 物 時, 都 會 用 呼 喊 的 方 式 將 音 高 集 中 在 頭 腔 上, 然 後 就 像 毫 無 阻 礙 的 咽 喉, 音 高 就 在 一 個 八 度 上 下 流 動 族 人 相 信 尤 其 背 負 重 物 爬 山 時, 前 後 之 間 的 輪 唱, 可 以 舒 緩 勞 累 及 負 重 之 苦 2. 歌 謠 的 使 用 音 階 : 除 了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pasi but but 之 外, 其 它 的 歌 曲 只 用 了 Do Mi Sol Do 等 四 個 音 然 而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在 這 四 個 音 的 基 礎 上 再 增 加 了 Re 對 於 布 農 族 音 樂 僅 使 用 Do Mi So Do 四 個 音 作 為 歌 謠 的 音 階, 過 去 日 籍 民 族 音 樂 學 者 黑 澤 隆 朝, 曾 經 大 膽 的 假 設 布 農 族 使 用 的 音 階 來 自 布 農 族 的 弓 琴 彈 奏 由 於 弓 琴 (latur) 空 弦 彈 奏 所 產 生 的 泛 音 (Do Sol Mi Do) 正 與 布 農 族 歌 謠 音 階 相 符, 因 此 才 有 布 農 族 歌 謠 音 階 得 自 弓 琴 泛 音 之 說 不 過 這 只 是 其 中 的 可 能 性 之 一, 畢 竟 布 農 族 人 自 己 的 認 知, 才 是 重 要 的 依 據 3. 布 農 族 人 的 音 階 概 念 : 布 農 族 人 也 有 自 己 的 一 套 由 音 色 與 音 質 而 衍 生 出 來 的 音 階 概 念, 但 是 部 落 與 部 落 間 說 法 雖 有 不 同, 但 卻 大 同 小 異 基 本 上 布 農 族 的 音 階 分 成 四 個 音 階 概 念, 最 低 音 的 聲 部 稱 為 madaingan, 中 音 聲 部 稱 為 lamai dudu( 或 稱 mabonbon), 高 音 聲 部 稱 為 mahosngas, 次 高 音 聲 部 稱 為 mandala 但 這 四 個 聲 部 又 依 性 別 的 不 同 各 分 為 二, 因 此 當 男 女 生 一 起 合 唱 時, 八 個 聲 部 同 時 出 現 ( 事 實 上 只 有 四 個 聲 部 ), 才 有 外 界 稱 布 農 族 音 樂 為 八 部 音 合 唱 的 誤 解 46

4. 演 唱 性 別 的 限 制 :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是 專 屬 成 年 男 子 的 祭 儀 歌 謠, 狩 獵 性 祭 儀 歌 謠 領 唱 是 屬 於 成 年 男 子 的 專 利, 女 性 則 允 許 參 與 和 腔 其 它 歌 謠 則 無 性 別 上 的 限 制 5. 布 農 族 是 一 個 沒 有 情 歌 的 民 族 : 人 類 透 過 音 樂 語 言 傳 達 出 心 中 的 情 愫 而 形 成 之 愛 情 歌 曲, 比 比 皆 是 ; 然 而, 布 農 族 人 也 自 稱 沒 有 愛 情 歌 曲, 當 然 這 與 該 族 的 集 體 合 唱 方 式, 大 家 族 制 的 生 活 方 式 民 族 的 內 省 性 等 等 因 素, 削 弱 了 男 女 單 獨 互 訴 情 衷 的 機 率 頗 有 關 係, 這 也 是 布 農 與 鄰 族 阿 美 族 豪 放 熱 情 的 個 性 南 轅 北 轍 的 地 方 6. 布 農 族 是 一 個 沒 有 舞 蹈 的 民 族 : 音 樂 與 舞 蹈 在 初 民 時 期 就 是 融 為 一 體 的, 況 且 音 樂 是 旋 律 節 奏 和 聲 三 要 素 的 綜 合 藝 術, 因 此 有 歌 必 有 舞 的 說 法 一 直 被 世 人 所 默 許 但 是 布 農 族 除 了 誇 功 宴 (Malastapan) 時 誇 張 式 呵 呵 演 唱 的 動 作, 也 僅 只 有 低 頭 沈 吟 或 彎 腰 吟 唱 而 己, 或 許 這 就 是 族 人 眼 中 的 舞 蹈, 但 是 舞 蹈 中 伸 展 的 肢 體 動 作 卻 又 是 多 麼 靜 謐, 這 種 現 象 與 歌 謠 的 結 構 息 息 相 關 因 為 布 農 族 是 一 個 只 重 和 聲 而 忽 略 節 奏 與 旋 律 變 化 的 民 族, 自 然 無 法 靠 肢 體 來 表 達 與 配 合, 這 一 點 也 是 台 灣 諸 民 族 中 甚 少 有 的 文 化 現 象 7. 節 奏 的 形 成 : 布 農 族 的 歌 謠, 節 奏 的 形 成 不 外 乎 音 高 的 任 意 延 長, 偶 數 節 奏 及 不 規 則 節 奏 3 種, 其 中 以 偶 數 節 奏 最 多 8. 和 聲 的 運 用 : 布 農 族 是 一 個 講 究 和 聲 運 用 的 民 族, 大 三 和 弦 (Do Mi Sol Do) 是 他 們 運 用 自 如 的 元 素, 幾 乎 所 有 合 唱 歌 謠 一 定 會 以 這 三 個 音 的 重 覆 或 高 八 度, 各 自 頗 有 默 契 地 一 起 演 唱, 這 種 講 究 或 追 求 圓 融 和 諧 的 觀 念 是 布 農 族 歌 謠 的 一 大 特 色 布 農 族 歌 謠 數 量 上 與 其 他 台 灣 原 住 民 相 較 來 說 較 少, 五 個 群 體 扣 除 掉 重 複 的 歌 謠, 大 約 有 38 首 左 右 而 每 個 群 體 所 傳 唱 的 歌 謠, 有 些 是 共 同 都 會 唱 的 曲 子, 但 某 些 卻 專 屬 於 特 定 的 47

族 群 郡 社 群 和 巒 社 群, 這 兩 個 較 古 老 的 社 群 比 起 其 他 三 個 族 群 ( 卡 社 卓 社 丹 社 ) 所 傳 唱 的 歌 謠 要 多 一 些, 其 中 以 人 口 數 最 少 的 丹 社 群 保 存 的 傳 統 歌 謠 最 少 除 了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pasi but but) 唱 法 特 殊, 及 部 份 兒 歌 以 獨 唱 來 唱 之 外, 其 他 的 歌 謠 完 全 是 以 DO Mi Sol 形 成 的 泛 音 和 聲 來 合 唱, 因 此 若 不 仔 細 去 了 解 歌 曲 的 內 容 及 歌 詞 的 意 義, 很 容 易 產 生 千 篇 一 律 之 感 吳 榮 順 (1995) 認 為 布 農 族 的 歌 謠 應 該 以 演 唱 的 時 機 及 歌 詞 內 容 的 含 義 來 分 類 : 1. 祭 儀 性 歌 謠 : 一 定 是 與 農 事 祭 儀 狩 獵 慣 習 生 命 禮 俗 結 合 在 一 起 這 些 歌 謠 具 有 特 定 的 宗 教 功 能 及 演 唱 時 的 繁 雜 禁 忌, 因 此 顯 得 莊 嚴 肅 穆, 布 農 族 人 在 演 唱 這 一 類 歌 曲 時 莫 不 戰 戰 兢 兢, 不 得 談 笑 風 生 2. 生 活 性 的 歌 謠 : 此 類 歌 謠 不 外 乎 與 布 農 日 常 生 活 有 關 的 事 務 互 有 關 聯, 舉 凡 工 作 婚 嫁 苦 悶 勞 動 等 瑣 事 都 是 生 活 性 歌 謠 的 內 容 演 唱 此 類 歌 謠 時, 已 完 全 沒 有 禁 忌, 時 而 趣 味 橫 生, 時 而 破 涕 為 笑, 尤 其 在 酒 酣 耳 熱 之 後, 生 活 性 的 歌 謠 常 是 布 農 人 佐 以 小 米 酒 的 最 佳 美 食 3. 童 謠 : 童 謠 的 題 材 都 是 寓 言 性 童 話 性 的 簡 潔 歌 詞, 充 滿 了 童 稚 逗 趣 的 曲 意 目 前 布 農 聚 落 保 存 的 童 謠, 大 都 是 老 一 輩 的 族 人 回 憶 式 的 記 錄 童 謠 有 些 是 以 齊 唱 的 方 式 來 演 唱, 但 由 於 老 年 人 都 習 用 合 唱 來 唱 所 有 的 歌 謠, 因 此 絕 大 部 份 仍 然 是 以 合 唱 或 奠 唱 的 方 式 來 演 唱 而 打 耳 祭 除 了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歲 時 祭 儀, 祭 典 中 的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其 獨 步 全 球 的 八 部 和 音 唱 法, 被 譽 為 人 間 天 籟 1943 年, 日 本 音 樂 學 者 黑 澤 隆 朝 於 台 東 廳 關 山 郡 里 瓏 山 社 ( 今 海 端 崁 頂 ) 首 次 發 現 此 一 瑰 寶, 將 其 介 紹 至 全 世 界 八 部 和 音 唱 法 靈 感 來 源 之 說 法 有 二 : 一 為 蜂 群 形 成 之 嗡 鳴, 一 為 瀑 布 衝 擊 之 共 鳴 傳 統 觀 念 上, 音 樂 之 發 展 通 常 隨 文 明 進 化 由 簡 趨 繁, 然 而 布 農 族 於 文 化 仍 十 分 單 純 的 情 形 下 就 有 如 此 複 雜 豐 富 的 和 音 表 現, 實 不 可 思 議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因 而 蜚 聲 國 際, 可 謂 世 界 級 之 珍 貴 文 化 財 八 部 和 音 不 僅 反 映 布 農 族 人 卓 越 的 音 感, 也 是 一 種 人 際 關 係 和 諧 秩 序 的 表 現 整 個 歌 曲 呈 自 然 的 流 動, 隨 興 的 應 和 與 有 機 的 平 衡 參 加 人 數 八 至 十 二 人 不 等, 只 有 當 年 最 聖 清 的 男 子 方 能 加 入 演 唱 時 歌 者 站 立 圍 成 圓 圈, 左 右 相 攜 相 持, 以 逆 時 鐘 方 向 移 步 繞 行 由 一 位 具 領 導 社 會 性 地 位 或 領 導 歌 唱 能 力 之 長 者 領 48

唱, 其 餘 男 子 分 二 至 三 部 和 音 聲 音 由 細 微 到 響 亮, 終 至 充 塞 整 個 山 谷 用 最 虔 誠 的 心 聲, 匯 成 一 股 強 而 有 力 的 神 秘 天 籟, 上 下 流 竄, 左 右 迴 旋, 直 至 完 成 族 人 與 天 地 神 祇 間 的 性 靈 溝 通 為 止 ( 達 西 烏 拉 灣 1993) 第 四 節 觀 光 場 域 (touristic arena) 在 面 對 現 代 化 的 觀 光 場 域 及 自 我 意 象 建 構 上, 布 農 族 傾 向 以 中 央 山 脈 的 守 護 者 自 居, 將 原 來 善 獵 的 文 化 特 質 轉 變 成 為 具 有 生 態 智 慧 的 族 群 形 象 而 許 多 布 農 族 人 也 發 揮 固 有 對 山 林 的 知 識,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現 在 外 界 對 布 農 人 的 印 象, 最 強 烈 的 不 外 乎 台 東 延 平 鄉 的 布 農 部 落 以 及 過 去 盛 極 一 時 的 紅 葉 少 棒 布 農 部 落 是 1997 年 由 白 光 勝 牧 師 創 立 布 農 文 教 基 金 會 所 經 營 的 原 住 民 園 區, 也 是 白 牧 師 推 動 希 望 工 程 的 一 部 份 園 區 內 設 有 原 住 民 手 工 藝 品 專 賣 區 表 演 場 布 農 編 織 工 作 坊, 以 及 多 位 原 住 民 藝 術 創 作 者 的 木 雕 石 雕 陶 藝 與 繪 畫 作 品 的 展 示 除 了 傳 統 文 化 雕 塑 擺 設 外, 亦 有 原 住 民 歌 舞 表 演 咖 啡 屋 風 味 小 吃 傳 統 手 工 藝 茶 藝 及 住 宿 等 服 務 布 農 部 落 經 過 數 年 的 慘 澹 經 營, 現 在 每 逢 假 日 部 落 屋 就 會 湧 入 絡 繹 不 絕 的 遊 客 布 農 部 落 的 發 展 隱 含 著 危 機 許 多 外 界 的 人 以 及 其 他 布 農 族 人 認 為, 白 牧 師 推 動 成 立 部 落 屋 的 過 程 中 帶 有 強 烈 的 宗 教 色 彩, 使 得 教 會 外 部 的 成 員 不 易 共 同 參 與 而 且, 布 農 部 落 的 幹 部 也 多 由 多 為 白 牧 師 的 家 人 擔 任, 以 致 會 讓 人 覺 得 布 農 部 落 已 成 為 白 牧 師 的 家 族 企 業 對 桃 源 村 民 來 說, 布 農 部 落 是 他 們 的 部 落, 不 是 我 們 大 家 的 部 落 也 有 人 認 為 布 農 ( 觀 光 式 ) 部 落 的 設 立 以 利 潤 為 第 一 要 務 的 經 營 方 式, 已 經 讓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印 象 成 為 一 種 渡 假 村 觀 光 式 看 原 住 民 的 觀 念 另 一 個 常 被 布 農 人 用 來 建 構 對 外 界 形 象 的, 就 是 紅 葉 少 棒 位 於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的 紅 葉 村, 居 民 以 布 農 族 為 主, 紅 葉 少 棒 隊 自 1964 年 崛 起 後 每 戰 皆 捷,1968 年 日 本 關 西 少 棒 聯 盟 和 歌 山 調 布 隊 奪 得 世 界 少 棒 冠 軍, 隨 即 於 8 月 25 日 受 邀 來 台 與 紅 葉 少 棒 隊 舉 行 友 誼 賽, 以 7A: 0 的 懸 殊 比 數 擊 敗 勁 敵 在 各 界 熱 心 人 士 與 地 方 父 老 極 力 爭 取 下, 於 1992 年 在 當 年 培 養 出 這 支 傳 奇 隊 伍 的 紅 葉 國 小 興 建 落 成 紅 葉 少 棒 紀 念 館, 在 紀 念 館 外 的 廣 場 上, 矗 立 著 一 座 描 述 著 當 年 紅 葉 少 棒 隊 奪 得 世 界 冠 軍 的 紀 念 碑, 後 頭 還 寫 著 光 我 布 農 的 四 個 大 字, 充 分 顯 露 出 台 東 布 農 族 對 於 這 項 傳 奇 無 比 的 自 傲 49

第 八 章 社 會 運 動 與 當 代 情 境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mporary Situation) 第 一 節 政 治 運 動 (political movement) 比 起 其 他 族 群 例 如 泰 雅 族 新 正 名 成 功 的 太 魯 閣 族 或 是 雅 美 族,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運 動 或 政 治 運 動 相 對 來 說 算 是 很 少 的, 布 農 族 內 部 對 於 族 群 問 題 的 爭 議 亦 不 多 見 前 文 提 到, 在 面 對 現 代 化 的 觀 光 場 域 及 自 我 意 象 建 構 上, 布 農 族 傾 向 以 中 央 山 脈 的 守 護 者 自 居, 將 原 來 善 獵 的 文 化 特 質 轉 變 成 為 具 有 生 態 智 慧 的 族 群 形 象 最 好 的 例 子 如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所 舉 辦 的 八 通 關 古 道 采 風 活 動 4, 就 在 秋 冬 之 際, 八 通 關 大 草 原 上 佈 滿 低 矮 的 箭 竹, 間 或 零 星 散 佈 著 松 柏 與 枯 木, 雖 不 見 法 國 菊 及 杜 鵑 花 海, 然 古 道 斷 崖 飛 瀑 山 嵐 箭 竹 老 松 之 景 緻, 卻 別 有 一 番 壯 闊 的 感 受 等 各 項 美 景 的 介 紹 詞 之 後, 將 此 自 然 采 風 活 動 冠 以 盛 大 的 布 農 文 化 饗 宴, 此 活 動 由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主 辦,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東 埔 村 東 光 教 會 與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布 農 文 化 促 進 會 協 辦 而 許 多 布 農 族 人 也 發 揮 固 有 對 山 林 的 知 識,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然 而, 在 此 一 形 象 轉 移 的 例 子 中, 也 出 現 了 布 農 族 少 數 的 政 治 抗 爭 活 動, 主 題 也 與 自 然 保 育 相 關 2003 年 初, 東 埔 布 農 文 化 促 進 會 便 發 起 了 一 場 以 生 態 保 育 為 訴 求 的 政 治 抗 爭, 對 抗 國 家 的 決 策 位 在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的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東 埔 村, 屬 於 沙 里 仙 溪 流 域, 有 聞 名 遐 邇 的 溫 泉, 肉 質 鮮 美 的 鱒 魚 沙 里 仙 溪 源 流 只 有 一 戶 人 家 沙 里 仙 養 鱒 場 20 年 來, 養 鱒 場 將 沙 里 仙 溪 源 流 以 下 的 部 份 腰 斬, 以 人 工 設 施 截 走 全 部 的 溪 水 去 養 鱒 魚 當 地 布 農 族 人 不 斷 向 各 單 位 陳 情, 但 養 鱒 場 規 模 仍 然 越 來 越 大 沙 里 仙 溪 源 流 旁 的 自 然 森 林, 原 本 有 一 條 步 道 通 往 新 中 橫 公 路, 但 因 新 中 橫 公 路 開 闢 時 引 起 土 石 崩 塌, 為 了 復 育 自 然 環 境, 村 民 大 會 在 1994 年 就 決 議 封 閉 步 道 然 而 九 二 一 重 建 會 卻 在 森 林 中 闢 出 一 條 寬 約 4 公 尺 並 鋪 設 鋼 筋 水 泥 路 面 的 道 路 東 埔 布 農 文 化 促 進 會 認 為 九 二 一 重 建 會 並 未 與 東 埔 一 鄰 的 布 農 族 作 過 任 何 溝 通 與 說 明, 便 開 通 這 條 經 過 布 農 祖 居 地 伊 部 諾 爾 及 傳 統 領 域 的 水 泥 路, 以 讓 遊 客 倍 增 計 劃 迅 速 從 大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延 伸 至 沙 里 仙 林 區 至 東 埔 溫 泉 區 政 府 為 了 提 高 觀 光 業 的 經 濟 產 值, 而 破 壞 了 自 然 環 境 與 布 農 族 歷 史 人 文 史 跡 上 述 的 政 治 運 動, 剛 好 也 顯 示 出 布 農 族 人 在 當 代 社 會 中 所 積 極 建 構 的 自 我 形 象, 從 狩 獵 4 詳 情 請 參 閱 http://www.ysnp.gov.tw/tc/news.asp?id=2706 50

者 轉 而 成 為 生 態 保 育 者 但 這 樣 的 政 治 運 動, 對 於 布 農 族 社 會 來 說 還 算 是 相 當 少 見 的 第 二 節 藝 文 運 動 (liberal arts movement) 除 了 前 文 所 提 到 布 農 人 對 外 界 所 積 極 建 構 的 形 象, 最 強 烈 的 不 外 乎 台 東 延 平 鄉 的 布 農 部 落 以 及 過 去 盛 極 一 時 的 紅 葉 少 棒 外, 布 農 族 人 的 歌 唱 天 賦, 也 是 常 被 用 來 對 於 外 界 宣 導 布 農 文 化 的 例 子 霧 鹿 布 農 族 傳 統 歌 謠 與 美 國 著 名 大 提 琴 家 David Darling 合 作 的 Mihumisa(n)g 祝 福 你 專 輯, 在 2003 年 11 月 上 市 繼 1996 年 亞 特 蘭 大 奧 運 主 題 曲 德 國 謎 (Enigma) 樂 團 所 作 的 Return To Innocence ( 返 璞 歸 真 ), 融 入 了 台 東 阿 美 族 豐 榮 部 落 長 老 郭 英 男 夫 婦 所 演 唱 的 飲 酒 歡 樂 歌 ; 及 2002 年 8 月 原 住 民 音 樂 團 體 飛 魚 雲 豹 音 樂 工 團 在 中 亞 烏 茲 別 克 世 界 遺 產 薩 瑪 爾 罕 市 雷 吉 斯 坦 廣 場 (Registan), 參 加 薩 瑪 爾 罕 國 際 音 樂 節 (Samarkand International Music Festival) 之 後, 又 是 一 次 讓 原 住 民 音 樂 進 入 國 際 音 樂 市 場 的 例 子 一 般 世 界 音 樂 (world music) 拿 少 數 民 族 樂 的 Sampling 加 工 混 音, 給 予 搖 滾 化 new age 化, 就 號 稱 音 樂 融 合 Mihumisa(n)g 祝 福 你 專 輯 中, 有 許 多 屬 於 布 農 族 的 傳 統 歌 謠 如 風 潮 版 布 農 族 之 歌 裡 的 誇 功 歌 獵 前 祭 槍 歌 背 負 重 物 之 歌 及 著 名 的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等 等 David Darlin 接 受 製 作 人 王 曙 芳 和 玖 玖 文 化 負 責 人 符 昌 榮 的 建 議, 來 到 台 東 霧 鹿 村 布 農 部 落, 現 場 採 集 編 寫 和 錄 音 雖 然 此 專 輯 中, 有 台 東 霧 鹿 村 布 農 部 落 胡 金 娘 老 師 布 音 團 團 長 余 錦 虎 的 參 與, 但 基 本 上 整 張 專 輯 的 定 位, 仍 然 是 以 David Darling 為 主 軸, 甚 至 還 有 紀 錄 片 親 愛 的, 我 的 大 提 琴 沈 默 了, 紀 錄 David Darling 與 霧 鹿 村 布 農 部 落 互 動 交 流 錄 音 的 過 程 紀 錄 片 中, 有 當 地 小 孩 說, 不 想 學 傳 統 的, 想 學 流 行 的 ; 不 想 學 母 語, 要 學 英 語 但 是, 由 於 這 張 專 輯 讓 霧 鹿 布 農 人 的 名 氣 一 炮 而 紅, 使 得 學 校 在 教 學 時 不 得 不 努 力 加 強 傳 統 歌 謠 的 訓 練, 布 農 八 部 合 音 成 為 當 地 一 個 既 定 的 印 象 筆 者 就 曾 聽 過 當 地 的 教 師 抱 怨 說, 每 天 花 在 訓 練 孩 童 傳 統 歌 謠 的 時 間, 幾 乎 要 比 正 常 教 學 時 間 多, 而 且 還 有 輿 論 的 壓 力, 想 不 練 習 都 不 行 音 樂 以 外, 布 農 族 在 當 代 藝 術 創 作 方 面 的 表 現 較 少 台 灣 社 會 最 早 開 始 注 意 原 住 民 藝 術 創 作 的, 是 現 已 停 刊 的 雄 獅 美 術 在 1972 年 12 月 號 所 做 的 台 灣 原 始 藝 術 特 集, 以 卑 南 族 建 和 部 落 的 哈 古 之 木 雕 創 作 為 介 紹 主 題 在 1991 年, 雄 獅 美 術 又 做 了 新 原 始 藝 術 特 集, 介 紹 當 時 已 斬 露 頭 角 的 青 壯 年 原 住 民 藝 術 創 作 家, 如 卑 南 族 的 哈 古 排 灣 族 的 撒 古 流 魯 凱 族 的 卡 拉 瓦 等 其 後, 各 族 都 有 一 些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藝 術 創 作 者 出 現, 但 唯 有 布 農 族, 仍 只 有 少 數 藝 術 創 作 者 出 現, 例 如 說 鄒 族 與 布 農 族 混 血 的 女 性 繪 畫 創 作 者 Ebu( 孫 瑞 玉 ) 高 雄 51

縣 三 民 鄉 以 面 具 與 臉 譜 陶 壺 創 作 聞 名 的 陶 藝 家 Haisul, 以 及 花 東 地 區 的 雕 刻 師 烏 滾 ( 胡 光 輝 ) 在 文 學 方 面, 布 農 族 主 要 的 作 者 有 二 位, 分 別 是 達 西 烏 拉 彎 畢 馬 ( 田 哲 益 ) 與 霍 斯 陸 曼 伐 伐 達 西 烏 拉 彎 畢 馬 的 著 作 主 要 以 布 農 族 文 化 的 介 紹 為 主, 例 如 : 台 灣 布 農 族 的 生 命 祭 儀 (1992) 布 農 族 的 古 老 傳 說 (1993) 台 灣 布 農 族 風 俗 圖 誌 (1997) 台 灣 布 農 族 的 生 命 祭 儀 (1998)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 布 農 族 (2003) 布 農 族 神 話 與 傳 說 (2003) 等 霍 斯 陸 曼 伐 伐 的 著 作 則 以 文 學 創 作 為 主, 主 要 作 品 有 玉 山 的 生 命 精 靈 : 布 農 族 口 傳 神 話 故 事 (1996a) 中 央 山 脈 的 守 護 者 : 布 農 族 (1997a) 那 年 我 們 祭 拜 祖 靈 (1997b) 黥 面 : 布 農 族 玉 山 精 靈 小 說 (2001) 等 其 餘 有 伊 斯 瑪 哈 單 卜 袞 ( 林 聖 賢 ) 的 山 棕 月 影 laisnigas buan tu asik (1999) 等 第 三 節 面 對 國 家 (facing the nation-state) 前 文 提 到, 布 農 族 相 對 於 其 他 原 住 民 族 如 泰 雅 族 太 魯 閣 族 與 雅 美 族 等, 其 當 代 政 治 運 動 相 對 而 言 是 較 少 的 雖 然 布 農 族 主 要 居 住 地 與 傳 統 領 域 都 位 於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但 我 們 很 少 聽 到 布 農 族 進 行 對 國 家 公 園 的 抗 爭, 而 類 似 泰 雅 族 人 激 烈 抗 爭 馬 告 國 家 成 立 之 類 的 事 件, 在 布 農 族 人 而 言 是 很 少 發 生 的 唯 一 一 個 可 以 算 社 會 政 治 活 動 較 為 積 極 的 布 農 族 團 體, 大 概 就 是 東 埔 布 農 文 化 促 進 會, 其 最 為 知 名 的 政 治 活 動 之 一, 就 是 抗 議 沙 里 仙 溪 的 生 態 被 財 團 所 破 壞 然 而, 這 個 政 治 抗 議 事 件 本 身 也 並 不 是 直 接 挑 戰 國 家 權 力 的 進 入, 而 是 抗 議 特 權 與 黑 金 的 掛 勾 ; 甚 且, 該 事 件 最 主 要 出 來 發 言 者, 是 泰 雅 族 籍 的 立 法 委 員 高 金 素 梅, 而 非 布 農 族 人 本 身 而 東 埔 布 農 文 化 促 進 會, 本 身 也 長 期 與 玉 山 國 家 合 作,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導 覽 活 動 ; 與 國 家 公 園 的 合 作 頻 率, 遠 遠 高 於 抗 爭 事 件 的 次 數 該 會 更 早 之 前 的 一 次 抗 議 事 件 發 生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5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間,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東 埔 村 一 鄰 部 落 ( 東 光 社 區 ) 的 布 農 族 青 年 史 文 秀 史 亞 山 兩 人 受 僱 於 鑫 閃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承 接 的 玉 山 北 峰 氣 象 站 的 太 陽 能 電 瓶 卸 運 吊 掛 工 程 的 臨 時 工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十 日, 兩 人 在 塔 塔 加 結 束 了 一 天 的 辛 勤 工 作 後, 在 回 家 的 路 上 發 生 了 意 外, 史 文 秀 不 幸 傷 重 死 亡, 史 亞 山 胸 部 嚴 重 挫 傷 右 腳 腳 踝 骨 折 粉 碎 事 後, 兩 人 的 權 益 如 蔽 屣 被 棄 之 於 一 旁, 無 人 聞 問 反 應 了 長 久 以 來, 部 落 原 住 民 臨 時 工 的 生 命 安 全 與 工 作 權 益, 遭 到 資 方 與 官 方 的 惡 意 漠 視 因 此 東 埔 布 農 文 化 促 進 會 與 部 落 的 人 發 起 了 一 次 街 頭 抗 爭 運 動, 這 也 是 少 數 布 農 族 人 所 發 起 的 社 會 運 動 然 而, 這 次 的 抗 爭 事 件, 本 身 也 並 非 抗 議 國 家 權 力 的 介 入 與 其 正 當 性 問 題, 而 是 聚 焦 在 爭 取 勞 工 權 益 而 事 實 上, 由 於 高 山 建 設 工 程 的 艱 鉅 度, 一 般 工 人 很 難 勝 任, 很 多 承 包 商 5 http://hurt.org.tw/organization/native/native_01.htm 52

多 是 雇 用 布 農 族 人 來 進 行 工 程 這 種 工 殤 意 外 事 件 其 實 很 普 遍, 然 而 類 似 的 抗 爭 活 動 似 乎 僅 有 這 一 次, 其 餘 很 少 出 現 對 於 布 農 族 面 對 國 家 的 態 度, 楊 淑 媛 曾 以 日 治 時 期 的 歷 史 事 件 與 布 農 族 人 的 記 憶 為 主 題, 進 行 討 論 (2003a) 楊 淑 媛 指 出, 海 端 鄉 的 布 農 族 人, 認 為 霧 鹿 事 件 大 關 山 事 件 以 及 逢 版 事 件 為 日 治 時 代 的 三 大 事 件, 均 牽 涉 到 布 農 族 人 對 於 日 本 人 的 反 抗 行 為 ; 其 中 最 具 有 論 述 上 爭 議 的 是 大 關 山 事 件 事 件 中 最 主 要 的 人 物 為 Lamatasinsin, 然 而, 布 農 人 對 於 此 人 的 評 價 卻 有 二 極 化 的 反 應, 有 人 認 為 他 是 英 雄, 有 人 認 為 他 其 實 只 是 個 間 諜 或 叛 徒 這 個 故 事 由 漢 人 作 家 王 家 祥 寫 成 以 布 農 族 抗 日 英 雄 為 主 題 的 關 於 拉 馬 達 仙 仙 與 拉 荷 阿 雷 (1992,1995) 從 此, 不 同 區 域 的 布 農 族 人 開 始 了 爭 奪 誰 是 布 農 族 第 一 英 雄 或 是 爭 奪 Lamatasinsin 究 竟 屬 於 哪 一 區 域 的 爭 議 ; 同 時 布 農 族 人 也 透 過 塑 造 銅 像 建 立 紀 念 碑 與 紀 念 公 園 的 方 式, 讓 此 一 歷 史 記 憶, 與 國 家 認 同 結 合, 並 進 一 步 成 為 布 農 族 人 自 我 認 同 的 一 個 標 準 在 此 間 並 未 看 到 布 農 族 人 對 於 國 家 權 力 與 歷 史 的 挑 戰, 反 而 看 到 的 是 透 過 積 極 參 與 歷 史, 取 得 與 國 家 歷 史 間 的 協 調 與 融 合 第 四 節 認 同 再 現 (representing identity) 如 前 文 所 述, 在 面 對 現 代 化 的 觀 光 場 域 及 自 我 意 象 建 構 上, 布 農 族 傾 向 以 中 央 山 脈 的 守 護 者 自 居, 將 原 來 善 獵 的 文 化 特 質 轉 變 成 為 具 有 生 態 智 慧 的 族 群 形 象 而 許 多 布 農 族 人 也 發 揮 固 有 對 山 林 的 知 識,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以 下 的 文 字, 就 是 東 埔 布 農 文 化 促 進 會 對 於 自 己 文 化 特 色 的 一 個 詮 釋 ; 也 是 將 傳 統 的 狩 獵 文 化, 轉 化 而 為 生 態 智 慧 與 山 林 的 守 護 者 狩 獵 的 子 民 東 埔 布 農 族 居 住 區 域 多 是 依 山 傍 水, 因 此 發 展 出 台 灣 原 住 民 最 特 殊 的 高 山 狩 獵 文 化, 近 年 來 東 埔 部 落 有 識 之 士 藉 尋 根 活 動 來 試 圖 加 深 族 群 自 我 認 同, 狩 獵 文 化 因 此 成 功 轉 化 成 為 發 現 自 我 的 開 始, 它 的 途 徑 就 是 透 過 尋 根 的 活 動, 必 須 跋 山 涉 水 至 2000 ~3000 公 尺 的 高 山 才 能 慢 慢 咀 嚼 布 農 族 山 林 的 文 化 東 埔 布 農 族 是 強 悍 的 民 族, 以 狩 獵 游 耕 為 主, 狩 獵 是 布 農 族 人 早 期 的 生 活 文 化, 重 要 性 僅 次 於 農 耕, 其 土 地 是 部 落 共 有 制, 可 以 稱 為 是 共 享 民 族 早 期 東 埔 布 農 族 狩 獵 之 傳 統 領 域 以 玉 山 山 脈 及 中 央 山 脈 中 段 兩 側 為 範 圍, 可 以 說 是 中 央 山 脈 的 縱 橫 者 現 今, 東 埔 的 狩 獵 文 化 依 舊 配 合 尋 根 及 祭 典 進 行, 東 埔 布 農 族 為 了 推 展 及 維 護 族 群 認 同 與 布 農 文 化, 發 展 出 結 合 生 態 旅 遊 的 獵 人 文 化 體 驗 營, 將 布 農 族 高 深 的 山 脈 哲 學 透 過 獵 人 進 入 山 林 的 活 動, 重 新 賦 予 新 的 思 維 與 生 命 力, 來 吧! 朋 友, 在 山 53

林 中, 我 們 一 同 浸 淫 這 土 地 的 美 好 除 此 以 外, 由 於 布 農 族 除 了 音 樂 之 外, 在 藝 術 創 作 方 面 的 表 現 並 不 特 出, 因 此, 在 創 作 當 代 足 以 代 表 本 族 文 化 特 色 的 圖 騰 時, 唯 一 且 最 常 被 使 用 的, 就 是 前 文 所 提 到 的 木 刻 畫 曆 例 如 東 埔 就 是 以 此 作 為 布 農 族 人 的 圖 騰 引 用 書 目 (References cites)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1965 台 灣 省 通 志 稿 卷 八 同 胄 志 第 一 冊 布 農 族 篇 丘 其 謙 1962 卡 社 布 農 族 的 親 屬 組 織, 中 研 院 民 族 所 集 刊 13:133-193 台 北 : 中 研 院 民 族 所 1964a 布 農 族 卡 社 群 的 巫 術, 中 研 院 民 族 所 集 刊 17:73-94 台 北 : 中 研 院 民 族 所 1964b 布 農 族 的 法 律, 中 研 院 民 族 所 集 刊 18:59-88 台 北 : 中 研 院 民 族 所 1966 布 農 族 卡 社 群 的 社 會 組 織,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專 刊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1968 布 農 族 郡 社 群 的 巫 術, 中 研 院 民 族 所 集 刊 24:41-66 台 北 : 中 研 院 民 族 所 田 哲 益 1993 布 農 族 的 古 老 傳 說 南 投 : 南 投 縣 政 府 1995 臺 灣 古 代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南 投 市 : 投 縣 文 化 1996a 台 灣 古 代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 上 冊 ) 南 投 市 : 南 投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1996b 台 灣 古 代 布 農 族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 下 冊 ) 南 投 市 : 南 投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1997 台 灣 布 農 族 風 俗 圖 誌 台 北 : 常 民 文 化 1998 走 入 布 農 的 世 界 台 北 : 海 翁 出 版 社 1998 台 灣 布 農 族 的 生 命 祭 儀 台 北 : 協 和 叢 刊 2002 臺 灣 布 農 族 文 化 台 北 : 師 大 書 苑 出 版 2003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 布 農 族 台 北 市 : 臺 原 出 版 社 伊 斯 瑪 哈 單 卜 袞 ( 林 聖 賢 ) 1999 山 棕 月 影 laisnigas buan tu asik 臺 中 市 : 晨 星 佐 山 融 吉 1919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台 北 : 南 天 書 局 1985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武 崙 族 前 篇, 余 萬 居 譯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余 明 德 2000 布 農 族 崙 天 部 落 史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民 族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李 敏 慧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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