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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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之, 若 連 帶 保 證 乃 保 證 人 與 主 債 務 人 間 之 連 帶, 連 帶 保 證 人 無 先 訴 抗 辯 權 ( 最 高 法 院 45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1426 號 判 決 參 照 ) 例 如 : 甲 乙 丙 三 人 共 同 保 證 A 銀 行 融 資 於 B 公 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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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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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依 據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消 保 法 字 第 九 三 三 五 三 號 函 規 定, 本 契 約 提 供 之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研 究 分 析 或 建 議 服 務, 不 適 用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國 內 之 有 價 證 券 ( 不 含 認 購 ( 售 ) 權 證 ),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雙 方 同 意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 第 一 條 顧 問 服 務 之 範 圍 及 方 式 : ( 一 ) 乙 方 頇 交 付 客 戶 資 料 表 ( 如 附 件 一 ) 予 甲 方 填 具, 應 確 認 甲 方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或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 頇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充 分 知 悉 並 評 估 甲 方 之 投 資 知 識 投 資 經 驗 財 務 狀 況 及 其 承 受 投 資 風 險 程 度 ( 二 ) 乙 方 提 供 甲 方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研 究 分 析 或 建 議 服 務,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提 供 有 關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 1.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網 站 等 管 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供 有 關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報 告 2.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舉 辦 講 習 會 第 二 條 顧 問 報 酬 與 費 用 之 給 付 : 本 契 約 之 顧 問 費 由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中 信 證 券 ) 支 付 予 乙 方 第 三 條 乙 方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應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處 理 受 任 事 務, 除 應 遵 守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相 關 函 令 外, 並 應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不 得 收 受 甲 方 資 金, 代 理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 二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甲 方 另 有 指 示 外, 乙 方 對 因 委 任 關 係 而 得 知 甲 方 之 財 產 狀 況 及 其 他 之 個 別 情 況, 應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 三 ) 不 得 另 與 甲 方 為 證 券 投 資 收 益 共 享 損 失 分 擔 之 約 定 第 四 條 甲 方 在 簽 訂 本 契 約 前 已 詳 細 閱 讀 本 契 約 書 ( 含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告 知 書 簽 訂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之 應 告 知 事 項 ) 所 記 載 之 內 容, 並 瞭 解 及 同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甲 方 係 基 於 獨 立 之 判 斷, 自 行 決 定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 二 ) 甲 方 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係 甲 方 與 證 券 發 行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或 經 紀 商 間 之 關 係 乙 方 僅 係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不 得 代 理 甲 方 決 定 或 處 理 投 資 事 務 ( 三 ) 甲 方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所 生 之 風 險 及 利 益 悉 由 甲 方 自 行 負 擔 與 享 有, 乙 方 不 保 證 獲 利 或 負 擔 損 失 - 1 -

( 四 ) 甲 方 未 得 乙 方 之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將 乙 方 所 提 供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或 與 第 三 人 共 享 ( 五 )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委 請 中 信 證 券 協 助 辨 識 甲 方 身 分, 以 確 認 甲 方 是 否 為 中 信 證 券 客 戶 ( 六 ) 甲 方 於 本 契 約 受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法 與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之 保 障, 但 不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護 機 制 之 保 障 若 甲 方 簽 署 專 業 投 資 人 聲 明 書, 即 成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並 不 再 受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保 護 第 五 條 存 續 期 間 : 本 契 約 之 存 續 期 間 自 簽 署 日 起 算 一 年, 除 任 一 方 於 到 期 日 或 再 續 約 到 期 日 一 個 月 前 公 告 或 通 知 他 方 不 再 續 約 外, 自 動 續 約 一 年, 爾 後 亦 同 第 六 條 本 契 約 得 依 雙 方 之 合 意 或 法 令 之 變 更, 以 書 面 修 訂 之 第 七 條 契 約 之 終 止 : ( 一 ) 本 契 約 於 下 列 任 一 情 事 發 生 時 終 止 之 : 1 任 一 方 以 書 面 同 意 終 止 本 契 約 者 2 任 一 方 有 重 大 違 反 本 契 約 之 情 事, 經 他 方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違 約 之 一 方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改 善 者 ( 二 ) 有 前 項 第 2 款 之 情 形 時, 本 契 約 自 期 限 屆 滿 後 自 動 終 止, 無 需 另 為 終 止 契 約 之 通 知 ( 三 ) 終 止 之 效 果 1 本 契 約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四 條 第 四 款 之 保 密 義 務,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後 繼 續 存 在 2 契 約 終 止 之 退 費 原 則 :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本 委 任 契 約 因 甲 方 並 無 負 擔 顧 問 費 用, 故 終 止 後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退 費 第 八 條 本 契 約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九 條 爭 議 處 理 ( 一 ) 甲 乙 雙 方 就 本 契 約 所 生 之 糾 紛 或 爭 議, 甲 方 得 先 向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乙 方 提 出 申 訴 ( 乙 方 受 理 申 訴 電 話 :(02)5569-1988) ( 二 ) 甲 方 如 為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所 稱 之 金 融 消 費 者, 甲 方 依 前 項 向 乙 方 提 出 申 訴 後, 如 乙 方 未 於 收 受 申 訴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妥 適 之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回 覆 甲 方, 或 甲 方 不 接 受 乙 方 之 處 理 結 果, 甲 方 得 向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機 構 申 請 調 處 或 評 議 ( 三 ) 甲 乙 雙 方 如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時, 雙 方 合 意 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2 -

第 十 條 本 契 約 經 雙 方 簽 署 後 正 式 生 效 本 契 約 壹 式 貳 份,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壹 份 為 憑 立 契 約 人 甲 乙 方 姓 名 : 身 份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中 信 證 券 帳 號 : 電 子 信 箱 E-Mail: 法 定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方 :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李 文 宏 統 一 編 號 :24969958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營 業 執 照 字 號 : 一 百 零 四 金 管 投 顧 字 第 零 零 壹 號 地 址 :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經 貿 二 路 188 號 14 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3 -

附 件 一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戶 資 料 表 (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範 圍 - 國 內 ) 填 表 日 期 :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僅 係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不 得 代 理 客 戶 決 定 或 處 理 投 資 事 務, 且 不 得 與 客 戶 為 證 券 投 資 收 益 共 享 損 失 分 擔 之 約 定 ; 客 戶 係 基 於 獨 立 之 判 斷, 自 行 決 定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並 自 負 投 資 風 險 本 人 確 已 明 瞭 上 述 說 明 事 項, 並 經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人 解 說, 特 此 聲 明 委 任 人 簽 章 : 一 基 本 資 料 ( 由 客 戶 填 寫 ) ( 一 ) 自 然 人 客 戶 適 用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性 別 : 男 女 婚 姻 : 已 婚 未 婚 戶 籍 地 址 :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 教 育 程 度 : 研 究 所 以 上 研 究 所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 擔 任 職 務 : 電 話 : 職 業 類 別 : 商 工 農 軍 公 教 自 由 業 家 管 其 他 電 傳 號 碼 (FAX): 電 子 信 箱 : ( 二 ) 法 人 客 戶 適 用 機 構 或 公 司 名 稱 : 負 責 人 姓 名 : 地 址 : 電 話 : 電 傳 號 碼 (FAX): 成 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統 一 編 號 : 主 要 業 務 或 營 業 項 目 :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二 客 戶 屬 性 ( 由 客 戶 填 寫, 並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非 專 業 投 資 人 ( 即 符 合 專 業 投 資 人 條 件 以 外 之 投 資 人 ) 專 業 投 資 人 :( 以 下 則 一 勾 選 )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人 :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證 券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政 府 投 資 機 構 政 府 基 金 退 休 基 金 共 同 基 金 單 位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信 託 業 期 貨 商 期 貨 服 務 事 業 其 他 最 近 一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總 資 產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之 法 人 或 基 金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3 項 條 件, 並 以 書 面 向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申 請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自 然 人 : (1) 提 供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財 力 證 明 ; 或 單 筆 投 資 逾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之 等 值 外 幣, 且 於 該 受 託 銷 售 機 構 之 存 款 及 投 資 ( 含 該 筆 投 資 ) 往 來 總 資 產 逾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並 提 供 總 資 產 超 過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財 力 聲 明 書 (2) 投 資 人 具 備 充 分 之 金 融 商 品 專 業 知 識 或 交 易 經 驗 (3) 投 資 人 充 分 瞭 解 受 託 或 銷 售 機 構 受 專 業 投 資 人 委 託 投 資 得 免 除 之 責 任, 同 意 簽 署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 4 -

三 投 資 資 力 - 財 務 狀 況 ( 由 客 戶 填 寫 ) ( 一 ) 自 然 人 客 戶 適 用 ( 擇 一 填 寫 ) 年 收 入 金 額 : 100 萬 元 以 下 100 萬 元 至 300 萬 元 3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500 萬 元 以 上 家 庭 年 收 入 : 100 萬 元 以 下 100 萬 元 至 500 萬 元 500 萬 元 至 800 萬 元 8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1000 萬 元 以 上 ( 二 ) 法 人 客 戶 適 用 最 近 二 年 財 務 狀 況 流 動 比 率 : 負 債 比 率 :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率 : 每 股 盈 餘 : 資 本 額 : 其 他 : 四 投 資 經 驗 及 目 的 需 求 ( 由 客 戶 先 填 寫 後, 再 與 公 司 業 務 人 員 討 論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經 驗 : 國 內 證 券 市 場, 國 外 證 券 市 場, 年, 最 高 金 額 年, 最 高 金 額 投 資 資 訊 之 取 得 來 源 或 方 法 : 證 券 商 或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等 專 業 機 構 提 供 其 他 投 資 策 略 : 中 長 期 投 資 其 他 短 線 進 出 - 5 - 自 行 蒐 集 分 析 投 資 盈 虧 情 形 : 績 效 優 於 整 體 指 數 或 基 金 獲 利 優 於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獲 利 有 限 小 額 虧 損 虧 損 嚴 重 其 他 有 無 委 任 專 業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建 議 之 經 驗 : 有, 國 內 證 券 市 場 / 國 外 證 券 市 場 / 專 業 機 構 名 稱 無 投 資 目 的 : 追 求 長 期 穩 定 報 酬 儲 備 退 休 金 儲 備 子 女 教 育 經 費 節 稅 置 產 其 他 五 風 險 承 受 程 度 ( 由 公 司 業 務 人 員 與 客 戶 討 論 後 填 寫 ) ( 一 ) 顧 問 有 價 證 券 適 用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風 險 承 受 程 度 衡 量 指 標 風 險 承 受 或 偏 好 程 度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收 益 或 虧 損 對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事 業 營 運 之 影 響 程 度 高 中 低 對 於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之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標 的 之 偏 好 固 定 收 益 有 價 證 券 高 中 低 股 利 穩 定 之 股 票 高 中 低 高 成 長 率 之 股 票 高 中 低 其 他 高 中 低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資 金 一 年 內 另 有 其 他 用 途 之 可 能 性 高 中 低 ( 二 ) 顧 問 境 外 基 金 適 用 投 資 境 外 基 金 風 險 承 受 程 度 保 守 型 ( 風 險 承 受 度 較 低, 避 免 投 資 本 金 損 失 ) 穩 健 型 ( 可 承 受 適 當 風 險, 追 求 合 理 之 投 資 報 酬 ) 成 長 型 ( 可 承 受 較 高 程 度 風 險, 追 求 較 高 之 投 資 報 酬 ) 六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 境 外 基 金 之 資 金 ( 由 客 戶 先 填 寫 後, 再 與 公 司 業 務 人 員 討 論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 境 外 基 金 資 金 之 來 源 : 全 部 自 有 部 分 借 貸, 金 額 其 他 七 公 司 之 訪 談 方 式 及 評 估 意 見 ( 由 公 司 填 寫 ) 訪 談 方 法 及 內 容 日 期 ( 一 ) 必 要 方 法 面 談 : ( 二 ) 輔 助 方 法 電 話 : 家 庭 訪 問 : 其 他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後 附 ): 有, 共 頁 無 經 辦 人 評 估 意 見 : 良 好 尚 可 欠 佳 其 他 委 任 人 簽 章 ( 客 戶 親 簽 ): 中 信 投 顧 部 門 主 管 簽 章 : 經 辦 簽 章 : - 6 -

附 件 二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告 知 書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稱 個 資 法 ) 規 定, 向 委 託 人 告 知 下 列 事 項, 請 委 託 人 詳 閱 : 一 蒐 集 之 目 的 : ( 一 ) 經 營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及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章 程 所 定 之 業 務, 包 含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相 關 金 融 業 務 ; 及 前 述 業 務 行 政 管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利 害 關 係 人 控 管 稅 務 與 財 務 申 報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 以 及 訴 訟 非 訟 仲 裁 或 其 他 紛 爭 事 件 之 處 理 ( 二 ) 為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契 約 義 務 類 似 契 約 或 其 他 法 律 關 係 之 義 務 提 供 或 辦 理 各 項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以 及 遵 守 法 令 規 定 及 金 融 監 理 司 法 稅 賦 與 其 他 依 法 具 有 司 法 或 行 政 調 查 權 公 務 機 關 或 受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非 公 務 機 關 之 命 令 及 查 核 需 要 ( 三 ) 與 委 託 人 有 控 制 ( 投 資 ) 被 控 制 ( 投 資 ) 僱 傭 委 任 代 理 授 權 利 害 或 親 屬 ( 友 ) 等 關 係 之 人, 與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進 行 各 項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等 交 易 往 來 ( 四 ) 其 他 符 合 法 務 部 公 告 修 正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之 特 定 目 的, 包 括 (040) 行 銷 - 包 含 金 控 共 同 行 銷 業 務 (059) 金 融 服 務 業 依 法 令 規 定 及 金 融 監 理 需 要 所 為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069) 契 約 類 似 契 約 或 其 他 法 律 關 係 事 務 (090) 消 費 者 客 戶 管 理 與 服 務 (166)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相 關 業 務 (181) 其 他 經 營 合 於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組 織 章 程 所 定 之 業 務 (182) 其 他 諮 詢 與 顧 問 服 務 等 二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所 蒐 集 之 委 託 人 個 人 資 料, 於 前 述 蒐 集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除 相 關 法 令 明 文 限 制 外,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委 託 人 提 供 之 基 本 資 料 帳 務 資 料 信 用 資 料 投 資 資 料 交 易 資 料 親 屬 ( 友 ) 資 料 網 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之 網 頁 ) 登 入 及 瀏 覽 資 料 及 其 他 依 法 或 經 委 託 人 授 權 可 得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三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 ( 一 ) 期 間 : 包 括 委 託 人 與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締 結 服 務 契 約 之 接 觸 磋 商 申 請 與 審 核 階 段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前 述 事 由 與 目 的 全 部 消 失 契 約 經 確 認 無 效 或 被 解 除 終 止 之 日 前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執 行 業 務 所 必 要 之 保 存 期 間, 及 經 委 託 人 明 示 同 意 之 期 間 ( 以 孰 晚 屆 至 者 為 準 ) ( 二 ) 地 區 :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所 蒐 集 之 委 託 人 個 人 資 料, 將 於 蒐 集 委 託 人 個 人 資 料 之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所 在 地 進 行 處 理 利 用 及 ( 或 ) 國 際 傳 輸 ( 三 ) 對 象 : 1.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與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有 控 制 關 係 之 母 公 司 暨 其 海 內 外 銀 行 保 險 保 險 經 紀 人 投 信 與 其 他 子 ( 孫 ) 公 司 暨 分 公 司 或 集 團 關 係 之 公 司 ; 或 與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或 前 述 公 司 因 業 務 需 要 訂 有 契 約 關 係 或 業 務 往 來 之 機 構 ( 含 共 同 行 銷 合 作 推 廣 等 ) 或 顧 問 ( 如 律 師 會 計 師 ) 或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受 讓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全 部 或 部 分 業 務 之 受 讓 人 2. 金 融 監 理 司 法 稅 務 與 其 他 依 法 具 有 調 查 權 之 公 務 機 關 受 該 等 機 關 委 託 行 使 相 關 監 管 權 力 之 機 構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期 貨 交 易 所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等 )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參 與 之 同 業 公 會,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包 含 在 業 務 經 營 上, 與 監 督 管 理 檢 查 等 有 關 之 相 關 機 構 以 及 投 資 人 保 護 機 構 或 爭 議 處 理 機 構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財 團 法 人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中 心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及 其 他 仲 裁 或 裁 決 機 構 ) 等 3. 代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處 理 事 務 之 第 三 人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選 任 之 委 外 廠 商, 及 與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具 有 合 作 委 任 等 關 係 之 人 ) 4.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依 法 得 提 供 其 委 託 人 個 人 資 料 之 人 於 法 令 許 可 及 所 涉 業 務 執 行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亦 有 權 向 前 述 之 人 蒐 集 委 託 人 個 人 資 料 ( 四 ) 方 式 : 前 述 ( 三 ) 之 人 所 蒐 集 之 委 託 人 個 人 資 料, 將 以 書 面 電 子 及 ( 或 ) 音 軌 紀 錄 等 形 式 ( 含 自 動 化 機 器 或 其 他 非 自 動 化 方 式 ) 處 理 利 用 及 / 或 國 際 傳 輸 之 四 委 託 人 就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保 有 之 就 個 人 資 料, 得 向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要 求 行 使 下 列 權 利 : ( 一 )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或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委 託 人 得 於 營 業 時 間 親 臨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營 業 場 所 或 電 話 聯 絡 營 業 員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相 關 書 件 ( 二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委 託 人 應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原 留 印 鑑, 於 營 業 時 間 親 臨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營 業 場 所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相 關 書 件 ( 三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 委 託 人 應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原 留 印 鑑, 於 營 業 時 間 親 臨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營 業 場 所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相 關 書 件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就 委 託 人 以 上 申 請 得 酌 收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法 令 遵 循 或 內 部 控 制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範, 決 定 受 理 或 拒 絕 委 託 人 之 請 求 五 委 託 人 拒 不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所 致 權 益 之 影 響 : 委 託 人 有 權 自 由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予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處 理 利 用 及 / 或 國 際 傳 輸 若 委 託 人 選 擇 不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不 完 全 不 真 實 或 不 正 確 個 人 資 料, 或 提 供 後 向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請 求 刪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個 人 資 料 時,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即 有 可 能 依 法 或 基 於 風 險 管 理 等 因 素, 無 法 與 委 託 人 有 任 何 往 來 或 提 供 委 託 人 所 需 之 服 務, 且 中 國 信 託 投 顧 亦 可 能 提 前 終 止 與 委 託 人 間 之 契 約 關 係 及 相 關 附 屬 服 務 - 7 -

附 件 三 簽 訂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 證 券 客 戶 ) 之 應 告 知 事 項 親 愛 的 客 戶 您 好 : 感 謝 您 委 託 本 公 司 提 供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研 究 分 析 或 建 議 服 務, 在 您 進 行 簽 約 相 關 手 續 前, 謹 提 請 您 詳 閱 以 下 與 您 權 益 密 切 相 關 之 注 意 事 項, 倘 有 不 甚 明 瞭 之 處, 請 洽 詢 本 公 司 服 務 人 員, 本 公 司 非 常 樂 意 為 您 進 行 更 詳 盡 之 解 說 : 一 簽 約 前 請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契 約 文 件 相 關 條 款 之 內 容 二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之 重 要 內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 一 ) 您 就 本 契 約 相 關 權 利 行 使 變 更 解 除 及 終 止 之 方 式 及 限 制 (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等 ): 1. 本 契 約 之 存 續 期 間 自 簽 署 日 起 算 1 年, 除 任 一 方 於 到 期 日 1 個 月 前 公 告 或 通 知 他 方 不 再 續 約 外, 自 動 續 約 1 年, 爾 後 亦 同 2. 任 一 方 以 書 面 通 知 他 方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或 任 一 方 有 重 大 違 反 本 契 約 之 情 事, 經 他 方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無 正 當 理 由 逾 期 仍 不 改 善 者, 契 約 終 止 之 ( 二 ) 本 公 司 就 本 契 約 之 重 要 權 利 義 務 及 責 任 ( 第 1 條 第 3 條 等 ): 1. 本 公 司 不 得 收 受 您 的 資 金, 代 理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行 為 2. 本 公 司 不 得 另 與 您 為 證 券 投 資 收 益 分 享 損 失 分 攤 之 約 定 ( 三 ) 您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及 退 費 原 則 ( 第 2 條 第 7 條 等 ): 1. 契 約 之 顧 問 報 酬 由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中 信 證 券 ) 支 付 予 本 公 司 2. 契 約 之 顧 問 報 酬 由 中 信 證 券 支 付 本 公 司, 終 止 後 您 不 得 要 求 本 公 司 退 費 ( 四 ) 因 本 契 約 相 關 事 項 所 生 紛 爭 之 處 理 及 申 訴 之 管 道 ( 第 9 條 等 ): 您 與 本 公 司 因 契 約 所 生 之 爭 議, 得 向 本 公 司 進 行 申 訴 申 訴 專 線 :(02)5569-1988, 本 公 司 將 本 於 誠 信 與 您 共 同 商 議 解 決 方 案, 若 問 題 未 能 順 利 解 決 時, 您 可 依 契 約 約 定 或 相 關 法 令 聲 請 調 處 評 議 或 提 出 訴 訟 ( 五 ) 其 他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報 告 之 事 項 及 其 他 應 說 明 之 事 項 ( 第 4 條 第 7 條 等 ): 1. 未 經 本 公 司 之 事 前 書 面 同 意, 您 不 得 將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之 研 究 分 析 意 見 或 建 議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或 與 第 三 人 共 享 2. 您 同 意 本 公 司 委 請 中 信 證 券 協 助 辨 識 您 的 身 分, 以 確 認 您 是 否 為 中 信 證 券 客 戶 三 您 於 本 契 約 受 證 券 投 資 人 及 期 貨 交 易 人 保 護 法 與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之 保 障, 但 不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護 機 制 之 保 障 四 特 別 提 醒 您, 本 公 司 所 有 員 工 依 法 均 不 得 保 管 您 的 款 項 印 鑑 存 摺 或 密 碼, 亦 不 得 與 您 有 私 下 金 錢 往 來 ( 如 款 項 借 貸 ) 或 代 客 操 作 之 情 事, 如 您 有 此 類 狀 況 致 衍 生 糾 紛 時, 應 自 行 負 責, 概 與 本 公 司 無 涉 ; 如 本 公 司 員 工 向 您 提 出 前 揭 不 法 需 求, 或 您 發 現 有 疑 似 前 開 情 事 者, 請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 8 -

五 另 外, 本 公 司 僅 係 提 供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研 究 分 析 或 建 議 服 務, 您 係 基 於 獨 立 之 判 斷, 自 行 決 定 所 交 易 之 證 券 商 品, 本 公 司 不 會 代 理 您 決 定 或 處 理 證 券 交 易 事 務, 您 從 事 證 券 交 易 所 生 之 風 險 及 利 益, 應 自 行 承 擔 與 享 有, 本 公 司 不 保 證 獲 利 或 負 擔 損 失 建 議 您 在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交 易 前, 審 慎 評 估 您 的 財 務 能 力 及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本 人 與 貴 公 司 簽 訂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前, 已 明 確 瞭 解 契 約 之 重 要 內 容 與 相 關 權 益,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中 國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立 書 人 ( 個 人 / 法 人 戶 ): 法 定 代 理 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