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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性 質 及 需 要 辦 理 面 試 後, 簽 請 校 長 逕 予 核 定, 毋 須 辦 理 甄 審 另 新 增 本 校 職 員 平 調 意 願 書, 又 本 校 辦 理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作 業 程 序 及 本 校 職 員 陞 遷 ( 平 調 ) 意 願 書 等 相 關 表 件 配 合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第 4 條 第 6 條 及 第 7 條 修 正 案, 業 經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本 次 修 正 重 點 係 為 明 確 規 範 同 一 序 列 各 職 務 之 平 調 作 業, 即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性 質 及 需 要 辦 理 面 試 後, 簽 請 校 長 逕 予 核 定, 毋 須 辦 理 甄 審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本 校 各 職 務 出 缺 時, 宜 秉 內 陞 優 先 原 則 加 以 考 量, 如 無 適 當 人 選 時, 再 述 明 理 由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外 補, 由 校 外 人 員 遞 補 時, 除 下 列 人 員 外, 應 公 開 甄 選 : 一 因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或 修 正 組 織 編 制 須 安 置 移 撥 之 人 員 二 職 務 列 等 相 同 且 職 務 相 當, 並 經 各 該 權 責 機 關 甄 審 委 員 會 同 意 核 准 對 調 之 人 員 第 四 條 本 校 各 職 務 出 缺 時, 宜 秉 內 陞 優 先 原 則 加 以 考 量, 如 無 適 當 人 選 時, 再 述 明 理 由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外 補 如 由 本 校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辦 理 甄 審 但 本 校 陞 遷 序 列 表 ( 如 附 表 一 ) 同 一 序 列 各 職 務 間 之 調 任, 得 簽 請 校 長 逕 行 核 定 毋 須 辦 理 甄 審 惟 如 由 校 外 人 員 遞 補 時, 除 下 列 人 員 外, 應 公 開 甄 選 :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由 校 外 人 員 遞 補 時, 應 將 職 缺 之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職 系 職 等 辦 公 地 點 及 報 名 規 定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等 資 料 於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五 日 第 六 條 本 校 職 員 之 陞 遷 資 格, 依 其 進 用 時 間, 分 別 適 用 下 列 法 規 之 規 定 : 一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布 生 效 前 進 用 之 現 任 職 員 ( 以 下 簡 稱 舊 制 職 員 ), 適 用 本 校 六 十 五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第 七 十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升 遷 準 則 規 定 二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布 生 效 後 進 用 之 職 員 ( 以 下 簡 稱 新 制 職 員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三 主 計 人 員 人 事 人 員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之 進 用 及 陞 遷, 另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校 職 員 陞 遷 應 依 本 校 陞 遷 序 列 表 ( 如 附 表 一 ) 逐 級 辦 理, 但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性 質 及 需 要 辦 理 面 試 後, 簽 請 校 長 逕 予 核 定, 毋 須 辦 理 甄 審 辦 理 陞 遷 如 次 一 序 列 無 適 當 人 選 或 無 人 有 意 願 時, 得 由 再 次 一 序 列 人 選 陞 任 前 項 次 一 序 列 無 適 當 人 選 應 經 職 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人 審 會 ) 審 議 決 議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由 再 次 一 序 列 人 選 陞 任 作 業 程 序 一 因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或 修 正 組 織 編 制 須 安 置 移 撥 之 人 員 二 職 務 列 等 相 同 且 職 務 相 當, 並 經 各 該 權 責 機 關 甄 審 委 員 會 同 意 核 准 對 調 之 人 員 由 校 外 人 員 遞 補 時, 應 將 職 缺 之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職 系 職 等 辦 公 地 點 及 報 名 規 定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等 資 料 於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五 日 第 六 條 本 校 職 員 之 陞 遷 資 格, 依 其 進 用 時 間, 分 別 適 用 下 列 法 規 之 規 定 : 一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布 生 效 前 進 用 之 現 任 職 員 ( 以 下 簡 稱 舊 制 職 員 ), 適 用 本 校 六 十 五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第 七 十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升 遷 準 則 規 定 二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布 生 效 後 進 用 之 職 員 ( 以 下 簡 稱 新 制 職 員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三 會 計 人 員 人 事 人 員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之 進 用 及 陞 遷, 另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校 職 員 陞 遷 應 依 本 校 陞 遷 序 列 表 逐 級 辦 理 陞 遷, 但 次 一 序 列 中 無 適 當 人 選 或 無 人 有 意 願 時, 得 由 再 次 一 序 列 人 選 陞 任 前 項 無 適 當 人 選 應 經 職 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人 審 會 ) 審 議 決 議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由 再 次 一 序 列 人 選 陞 任 作 業 程 序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會 計 人 員 修 正 主 計 人 員 一 陞 遷 案, 如 有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提 出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且 由 校 長 逕 予 核 定, 毋 須 辦 理 甄 二 第 二 項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辦 理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作 業 程 序 94 年 12 月 1 日 本 校 職 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九 十 四 年 第 四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12 月 10 日 本 校 職 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7 月 18 日 本 校 職 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101 學 年 度 第 6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方 式 內 陞 ( 平 調 ) 外 補 作 業 流 程 1. 用 人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同 意 辦 理 內 陞, 會 人 事 室, 簽 中 註 明 職 缺 工 作 內 容 2. 人 事 室 張 貼 內 陞 ( 平 調 ) 公 告 五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徵 求 校 內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3. 填 寫 書 表 : 3.1 平 調 : 有 意 願 參 加 者, 填 妥 職 員 平 調 意 願 書 ( 如 附 表 1) 3.2 內 陞 : 有 意 願 參 加 者, 填 妥 職 員 內 陞 意 願 書 ( 如 附 表 2), 並 依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評 分 標 準 表 規 定 就 共 同 選 項 部 分 填 列 分 數, 交 人 事 室 確 認 應 徵 人 選 之 資 格 條 件 及 共 同 選 項 之 計 分 後 送 用 人 單 位 3.3 平 調 及 內 陞 案 均 須 填 寫 職 員 申 請 陞 遷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簡 表 ( 如 附 表 3) 4. 用 人 單 位 進 行 面 試 : 4.1 平 調 案 : 由 用 人 單 位 逕 自 決 定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並 綜 合 討 論 作 成 面 試 紀 錄 4.2 內 陞 案 : 4.2.1 小 組 成 員 : 由 用 人 單 位 聘 請 適 當 人 員 至 少 三 人, 會 人 事 室 簽 請 本 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人 審 會 ) 主 任 委 員 指 派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4.2.2 小 組 任 務 : 就 個 別 選 項 之 英 語 能 力 職 務 歷 練 發 展 潛 能 其 他 能 力 逐 項 評 分 ( 分 數 按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加 總 後 平 均 之 ) 4.3 同 一 職 缺, 如 有 平 調 及 內 陞 人 員 同 時 申 請, 平 調 之 面 試 得 併 入 內 陞 案 之 面 試 辦 理 5. 用 人 單 位 得 自 行 辦 理 業 務 測 驗, 評 分 結 果 及 測 驗 原 始 資 料, 如 為 內 陞 案 須 提 送 人 審 會 參 考, 如 為 平 調 案 須 併 同 面 試 紀 錄 簽 陳 校 長 1. 用 人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同 意 辦 理 外 補, 會 人 事 室, 簽 中 註 明 職 缺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地 點 2. 用 人 單 位 於 報 刊 或 網 路 對 外 公 開 徵 求 人 才, 至 少 刊 登 五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擬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時, 應 於 公 告 內 載 明 名 額 及 候 補 期 間 3. 應 徵 人 員 填 妥 本 校 外 補 人 員 考 核 評 分 表 ( 如 附 表 4) 及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連 同 證 件 影 本 逕 寄 用 人 單 位, 用 人 單 位 收 件 彙 整 後, 會 同 人 事 室 初 步 確 認 應 徵 人 選 之 資 格 條 件 4. 用 人 單 位 組 成 面 試 小 組 進 行 面 試 : 4.1 小 組 成 員 : 用 人 單 位 聘 請 適 當 人 員 至 少 三 人, 會 人 事 室 簽 請 本 校 人 事 甄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人 審 會 ) 主 任 委 員 指 派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4.2 小 組 任 務 : 就 個 別 選 項 之 英 語 能 力 職 務 歷 練 發 展 潛 能 其 他 能 力 逐 項 評 分 ( 分 數 按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加 總 後 平 均 之 ), 並 審 查 訓 練 及 進 修 項 目 之 計 分 5. 用 人 單 位 得 自 行 辦 理 業 務 測 驗, 評 分 結 果 及 測 驗 原 始 資 料, 須 提 送 人 審 會 參 考 6. 用 人 單 位 將 面 試 結 果 送 人 事 室, 一 缺 至 少 提 三 名 人 選, 所 提 人 選 未 足 三 人 時, 用 人 單 位 應 提 書 面 理 由 供 人 審 會 參 考 人 事 室 簽 請 校 長 作 綜 合 考 評 後, 按 積 分 高 低 順 序 造 冊, 並 檢 同 有 關 資 料, 簽 提 人 審 會 審 評 7. 召 開 人 審 會 甄 審 並 得 邀 請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由 人 審 會 決 議 排 定 候 選 人 進 用 順 序 擬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時, 其 名 額 不 得 逾 職 缺 數 二 倍, 並 以 依 序 遞 補 原 公 開 甄 選 職 缺 或 職 務 列 等 相 同 性 質 相 近 之 職 缺 為 限, 候 補 期 間 為 三 個 月 ( 自 甄 選 結 果 確 定 之 翌 日 起 算 ) 8. 人 事 室 依 人 審 會 之 決 議, 簽 請 校 長 就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陞 補 如 陞 遷 二 人 以 上 時, 就 陞 遷 人

6. 內 陞 案 用 人 單 位 應 將 所 有 應 徵 人 選 面 試 結 果 送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簽 請 校 長 作 綜 合 考 評 後, 按 積 分 高 低 順 序 造 冊, 並 檢 同 有 關 資 料, 簽 提 人 審 會 審 評 7. 平 調 案 得 免 經 甄 審, 經 面 試 後, 由 用 人 單 位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8. 內 陞 案 須 召 開 人 審 會 甄 審 並 得 邀 請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由 人 審 會 決 議 排 定 候 選 人 陞 遷 名 次, 再 由 人 事 室 依 人 審 會 之 決 議, 簽 請 校 長 就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陞 補 如 陞 遷 二 人 以 上 時, 就 陞 遷 人 數 之 二 倍 圈 定 陞 補 9. 人 事 室 發 派 令 補 實 數 之 二 倍 圈 提 陞 補 9. 人 事 室 辦 理 商 調 後 發 派 令 補 實

附 表 1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平 調 意 願 書 擬 任 職 務 : 單 位, 職 稱, 職 系 現 職 單 位 職 稱 申 請 人 姓 名 薪 級 俸 點 任 第 職 等 俸 點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任 現 職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到 校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現 職 職 系 學 歷 考 試 英 語 能 力 ( 請 檢 附 證 明 ) 最 近 五 年 獎 懲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 年 : 申 請 人 簽 章 現 職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表 請 申 請 人 簽 章 並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公 告 截 止 日 前 送 達 用 人 單 位 二 本 表 請 併 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申 請 陞 遷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簡 表 送 件

附 表 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內 陞 意 願 書 擬 任 職 務 : 單 位, 職 稱, 職 系 現 職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 合 格 實 授 官 職 等 級 任 第 職 等 ( 或 薪 級 元 ) 性 別 : 生 日 : 年 月 日 主 要 經 歷 ( 註 明 歷 任 職 務 之 起 迄 日 期 ) 現 職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評 比 項 目 評 比 項 目 內 容 評 分 1. 學 歷 7% 大 學 系 畢 業 年 考 職 系 共 2. 考 試 7% 科 及 格 同 非 主 管 1.2 分 / 年 年 個 月 選 3. 年 資 10% 主 管 2 分 / 年 年 個 月 項 4.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甲 等 2 分 / 年 ~ 年 : 佔 10% 乙 等 1.6 分 / 年 40 嘉 獎 ( 申 誡 ) +- 0.2 分 / 次 % 5. 最 近 五 年 獎 懲 記 功 ( 記 過 ) +- 0.6 分 / 次 6% 記 大 功 ( 記 大 過 )+-1.8 分 / 次 訓 練 或 進 修 (0.02 分 / 小 時 ) 1. 最 近 五 年 訓 練 及 進 修 7% ( 登 載 於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之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及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之 訓 練 研 習, 總 計 最 高 採 計 3.5 分 ) 個 2. 語 言 檢 定 初 級 或 相 當 等 級 測 驗 合 格 +1 別 語 言 語 言 檢 定 中 級 或 相 當 等 級 測 驗 合 格 +2 選 能 力 6% 語 言 檢 定 中 高 級 以 上 或 相 當 等 級 測 驗 合 格 +4 項 佔 3. 職 務 歷 練 及 發 展 潛 能 15% 40 % 4. 專 業 知 能 4% 3% 其 他 工 作 態 度 與 服 務 精 神 4% 3% 能 力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4% 3% 12% 領 導 能 力 0 3% 個 別 選 項 小 計 : ;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 共 同 選 項 小 計 : ; 人 事 室 核 章 : 校 長 綜 合 考 評 佔 20% ( 請 校 長 評 分 並 核 章 ) 小 計 佔 80% 業 務 測 驗 佔 20% 總 分 ( 由 申 請 人 填 列, 用 人 單 位 審 查 計 分 ) 1. 由 用 人 單 位 協 同 人 審 會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及 其 他 適 當 人 員 至 少 三 人 組 成 面 試 小 組 進 行 面 試 後 評 定 分 數 2. 領 導 能 力 係 主 管 職 務 之 當 然 選 項, 非 主 管 職 務 者 不 予 評 分 以 上 本 人 所 填 內 容 屬 實 填 表 人 簽 章 : ( 是 否 曾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

備 註 : 一 各 項 年 資 計 算 至 公 告 截 止 日 當 月 份 二 請 註 明 應 徵 職 務 並 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評 分 標 準 表 填 妥 各 欄 資 料 及 計 分 三 意 願 書 請 簽 章,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公 告 截 止 日 前 送 達 用 人 單 位 四 意 願 書 格 式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延 長 ( 用 紙 格 式 為 A4, 字 型 大 小 為 12, 以 WORD 編 輯 ) 五 本 表 請 併 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申 請 陞 遷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簡 表 送 件

附 表 3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申 請 陞 遷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簡 表 一 職 務 歷 練 :( 請 註 明 現 職 單 位 曾 任 職 務 任 期 承 辦 業 務 )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系 組 員 1 縣 局 課 員 (85.10-92.02) 研 究 發 展 及 行 政 革 新 案 件 5 年 5 個 月 資 訊 化 管 理 業 務 3 年 6 個 月 2 中 興 大 學 系 組 員 (92.02- 迄 今 ) 辦 理 本 系 經 費 之 管 理 ( 請 購 報 銷 )3 年 5 個 月 財 產 管 理 3 年 9 個 月 教 室 會 議 室 及 公 共 空 間 之 管 理 與 維 護 5 年 2 個 月 二 最 近 5 年 優 良 事 蹟 : 獎 勵 額 度 獲 獎 事 蹟 簡 述 行 政 獎 勵 記 功 次 嘉 獎 次 績 效 獎 金 卓 越 次 特 優 次 優 良 次 其 他 重 要 貢 獻 ( 如 優 秀 公 教 人 員 等, 請 自 行 填 寫 ) 註 : 本 表 請 併 同 內 陞 或 平 調 意 願 書 送 件, 各 欄 位 大 小 得 視 優 良 事 蹟 內 容 調 整, 惟 至 多 二 頁 填 表 人 : ( 簽 名 )

附 表 4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外 補 人 員 考 核 評 分 表 ( 擬 任 職 務 : 單 位, 職 稱, 職 系 ) 現 職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 合 格 實 授 官 職 等 級 任 第 職 等 ( 或 薪 級 元 ) 性 別 : 生 日 : 年 月 日 主 要 經 歷 ( 註 明 歷 任 職 務 之 起 迄 日 期 ) 評 比 項 目 評 比 項 目 內 容 評 分 1. 學 歷 00 大 學 00 系 畢 業 共 2. 考 試 同 非 主 管 選 3. 年 資 主 管 項 甲 等 佔 4.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乙 等 40 嘉 獎 ( 申 誡 ) % 5. 最 近 五 年 獎 懲 記 功 ( 記 過 ) 記 大 功 ( 記 大 過 ) 訓 練 或 進 修 (0.02 分 / 小 時 ) 1. 最 近 五 年 訓 練 及 進 修 7% ( 本 項 由 面 試 小 組 自 行 決 定 計 分 與 否, 倘 計 分, 登 載 於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之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及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之 訓 練 研 習, 總 計 最 高 採 計 3.5 分 ) 個 2. 語 言 檢 定 初 級 或 相 當 等 級 測 驗 合 格 +1 別 語 言 語 言 檢 定 中 級 或 相 當 等 級 測 驗 合 格 +2 選 能 力 項 6% 語 言 檢 定 中 高 級 以 上 或 相 當 等 級 測 驗 合 格 +4 佔 40 3. 職 務 歷 練 及 發 展 潛 能 15% % 4. 專 業 知 能 4% 3% 其 他 工 作 態 度 與 服 務 精 神 4% 3% 能 力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4% 3% 12% 領 導 能 力 0 3% 個 別 選 項 小 計 : ;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 人 事 室 核 章 : 校 長 綜 合 考 評 佔 20% ( 請 校 長 評 分 並 核 章 ) 小 計 佔 80% 業 務 測 驗 佔 20% 總 分 以 上 本 人 所 填 內 容 屬 實 填 表 人 簽 章 : 00 年 高 考 00 職 系 00 科 及 格 0 年 0 月 0 年 0 月 年 ~ 年 : ( 由 申 請 人 填 列, 用 人 單 位 審 查 計 分 ) 1. 由 用 人 單 位 協 同 人 審 會 委 員 至 少 一 人 及 其 他 適 當 人 員 至 少 三 人 組 成 面 試 小 組 進 行 面 試 後 評 定 分 數 2. 領 導 能 力 係 主 管 職 務 之 當 然 選 項, 非 主 管 職 務 者 不 予 評 分 請 提 列 相 關 資 料 供 人 審 會 委 員 參 考, 但 不 予 計 分

備 註 : 一 各 項 年 資 計 算 至 公 告 截 止 日 當 月 份 二 請 註 明 應 徵 職 務, 並 依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評 分 標 準 表 填 妥 各 欄 資 料, 共 同 選 項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個 別 選 項 部 分 訓 練 進 修 由 申 請 人 填 列, 用 人 單 位 初 審 ; 其 餘 項 目 由 用 人 單 位 評 分 三 意 願 書 請 簽 章,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任 現 職 資 料 及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獎 懲 訓 練 進 修 等 證 明 文 件 ), 於 公 告 截 止 日 前 送 達 用 人 單 位 四 意 願 書 格 式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延 長 ( 用 紙 格 式 為 A4, 字 型 大 小 為 12, 以 WORD 編 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