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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 補 助 規 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1 各 工 作 站 責 任 分 區 表... 6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基 本 資 料 表... 7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植 栽 明 細 表... 8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計 畫 書... 9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11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土 地 共 有 者 立 同 意 書 人 清 冊... 12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實 施 地 點 位 置 圖... 13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實 施 地 點 彩 色 照 片... 14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規 劃 設 計 圖... 15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切 結 書... 16 附 件 2 領 據... 18 附 件 3 補 助 明 細 總 表... 19 附 件 4 輔 導 考 核 表... 20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成 果 報 告... 21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成 果 照 片... 22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植 栽 明 細 表... 23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經 費 報 告 表... 24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憑 證 黏 存 單... 25 公 函 書 寫 範 例... 26 南 投 林 區 管 理 處 104 年 度 植 樹 月 可 提 供 苗 木 一 覽 表... 28 南 投 林 區 管 理 處 104 年 度 植 樹 月 觀 賞 用 途 別 樹 種 類 別 一 覽 表... 29 彰 化 縣 政 府 提 供 苗 木 及 草 花... 30 社 區 綠 美 化 經 費 概 算 編 列 原 則... 3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 補 助 規 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33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 補 助 規 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一 目 的 : ( 一 ) 結 合 社 區 民 眾 力 量, 全 面 辦 理 多 樣 化 植 樹 活 動, 使 全 國 民 眾 一 起 投 入 植 樹 綠 美 化 行 列 ( 二 ) 藉 由 社 區 之 點 擴 展 至 全 國, 建 構 自 然 美 麗 的 綠 色 生 活 環 境, 提 昇 居 住 品 質 二 活 動 期 間 : 自 2 月 4 日 立 春 開 始, 並 配 合 各 地 栽 植 適 期 辦 理 三 補 助 對 象 : ( 一 ) 全 國 經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優 先 受 理 申 請 ( 二 ) 村 ( 里 ) 尚 未 設 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村 ( 里 ) 已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無 意 願 參 與, 則 設 籍 於 村 ( 里 ) 已 立 案 之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可 申 請 參 加 ( 三 ) 每 年 每 1 個 村 ( 里 ) 內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限 申 請 1 次 四 補 助 金 額 : ( 一 ) 一 般 社 區 : 上 限 為 8 萬 元 ( 二 ) 前 一 年 度 林 管 處 模 範 社 區 : 上 限 為 16 萬 元 ( 三 ) 前 一 年 度 全 國 模 範 社 區 : 上 限 為 24 萬 元 五 規 劃 原 則 : ( 一 ) 提 供 土 地 以 公 有 及 私 有 為 原 則, 惟 國 公 私 有 租 地 不 予 列 入, 並 具 公 共 使 用 之 開 放 空 間, 以 期 綠 美 化 成 果 造 福 更 多 人 ( 二 ) 以 栽 植 於 大 地 為 原 則, 儘 量 不 使 用 容 器 ( 三 ) 選 擇 能 塑 造 區 域 本 土 文 化 特 色 與 風 格 之 原 生 樹 種 為 主, 並 以 喬 木 為 主, 酌 以 灌 木 草 花 為 原 則 ( 四 ) 優 先 採 用 本 局 各 林 管 處 所 培 育 之 現 有 苗 木, 如 無 適 用, 再 行 編 列 採 購 經 費 ( 五 ) 不 得 編 列 硬 體 設 施, 以 回 歸 自 然 ( 六 ) 面 積 適 當, 不 宜 太 大 或 過 於 分 散, 以 避 免 後 續 難 以 維 護 六 經 費 編 定 原 則 : ( 一 ) 須 詳 列 工 作 項 目 單 價 數 量 及 總 價, 並 經 實 地 訪 價 後 據 以 核 實 編 列 1

( 二 ) 各 項 物 品 採 購 得 接 受 各 林 管 處 派 員 抽 查 及 清 點, 並 由 社 區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 三 ) 規 劃 設 計 及 硬 體 設 施 ( 指 具 基 礎 且 固 著 土 地 之 構 造 物, 如 涼 亭 花 台 等 ) 費 用 不 予 補 助, 請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自 行 籌 措 配 合 款 辦 理 ( 四 ) 誤 餐 費 及 雜 支 合 計 不 超 過 補 助 總 額 1/10 為 原 則 ( 五 ) 常 態 性 維 護 工 作 不 得 編 列 工 資 ; 特 殊 技 術 工 作 如 須 編 列 工 資, 視 實 際 需 要 按 市 場 價 格 本 撙 節 原 則 核 實 編 列, 工 資 以 不 超 過 補 助 總 額 1/10 為 原 則, 惟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之 社 區, 工 資 以 不 超 過 補 助 總 額 3/10 為 原 則 七 申 請 窗 口 : 各 林 管 處 轄 屬 工 作 站 八 申 請 時 間 : 以 3 個 月 為 1 階 段 ( 前 2 個 月 為 受 理 期 間 ) ( 一 ) 第 1 階 段 : 前 1 年 10 月 1 日 至 11 月 底 止 ( 對 象 為 全 國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尚 未 達 年 度 目 標 之 林 管 處 則 繼 續 受 理 第 2 階 段 ( 二 ) 第 2 階 段 :1 月 1 日 至 2 月 底 止 ( 對 象 為 全 國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該 村 里 已 立 案 之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 仍 未 達 年 度 目 標 之 林 管 處 則 繼 續 受 理 第 3 階 段 ( 三 ) 第 3 階 段 :4 月 1 日 至 5 月 底 止 ( 對 象 為 全 國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該 村 里 已 立 案 之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 九 申 請 文 件 ( 附 件 1): ( 一 ) 申 請 公 文 ( 含 發 文 日 期 ) ( 二 ) 基 本 資 料 表 ( 含 植 栽 明 細 表 ) ( 三 ) 綠 美 化 計 畫 書 ( 四 ) 立 案 證 明 影 本 現 任 負 責 人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該 村 ( 里 ) 已 立 案 之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切 結 書 且 林 管 處 應 先 徵 詢 該 村 ( 里 )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本 年 度 有 無 申 請 之 意 願 ( 六 ) 土 地 證 明 文 件 ( 以 下 兩 者 均 須 附 地 籍 圖 謄 本 及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 1. 公 有 土 地 : 土 地 所 有 或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公 文 ( 內 容 須 含 同 意 之 地 點 期 間 單 位 及 事 項 等 ) 2

2. 私 有 土 地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管 理 機 關 提 供 至 少 5 年 之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 七 ) 實 施 地 點 位 置 圖 ( 描 繪 基 地 範 圍 並 標 明 四 周 道 路 名 稱 公 路 里 程 數 或 門 牌 號 碼 明 顯 地 標 ) ( 八 ) 實 施 地 點 現 場 照 片 至 少 4 張 ( 九 ) 規 劃 設 計 圖 以 上 文 件 1 式 2 份, 一 律 以 A4 直 式 橫 書 製 作, 應 依 序 排 放, 統 一 裝 訂 於 左 側 十 審 查 方 式 : ( 一 ) 審 查 組 織 : 由 各 林 管 處 設 置 社 區 評 選 小 組, 置 委 員 7 人 以 上, 其 中 地 方 政 府 之 人 員 專 家 及 學 者 不 得 少 於 1/4; 召 集 人 由 各 林 管 處 處 長 指 定 1 委 員 擔 任 ( 二 ) 審 查 程 序 : 1. 初 審 : 由 工 作 站 派 員 進 行 現 場 實 勘 及 辦 理 初 審, 依 初 審 結 果 分 別 排 列 優 先 順 序 2. 複 審 : 由 各 林 管 處 社 區 評 選 小 組 進 行 審 查, 依 以 下 評 選 標 準 進 行 審 查, 再 依 審 查 結 果 分 別 核 定 ( 三 ) 審 查 評 選 標 準 : 1.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40 分 2. 居 民 參 與 人 數 ( 動 員 ):10 分 3. 植 栽 數 量 及 面 積 :25 分 4. 過 去 執 行 情 形 : 含 過 去 社 區 辦 理 其 他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果 ( 如 社 區 林 業 或 社 區 整 體 規 劃 等 ):10 分 5. 後 續 認 養 維 護 ( 預 期 效 益 ):15 分 ( 評 選 合 格 標 準 總 分 達 70 分 以 上 ) 十 一 撥 款 方 式 : ( 一 ) 分 2 期 款 撥 付, 第 1 期 款 為 總 金 額 之 50%, 於 林 管 處 核 定 後, 行 文 通 知 社 區 單 位 於 2 週 內 檢 送 第 一 期 款 領 據 ( 附 件 2, 並 附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第 2 期 於 成 果 報 告 通 過 審 核 後, 行 文 通 知 社 區 單 位 於 2 週 內 辦 理 第 二 期 補 助 款 ( 總 金 額 之 50%) 撥 款 相 關 事 宜 3

( 二 ) 帳 戶 名 稱 應 與 立 案 證 明 相 同, 若 銀 行 有 開 戶 其 他 規 定, 須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 三 ) 林 管 處 接 獲 社 區 之 領 據 後 逕 行 撥 款 予 各 社 區 單 位, 並 製 作 總 表 ( 附 件 3) 報 局 備 查 ( 四 ) 經 林 管 處 核 定 補 助 後, 為 因 應 全 國 各 地 之 栽 植 適 期 不 同, 部 分 區 域 即 可 執 行, 其 他 區 域 則 配 合 植 樹 月 執 行 十 二 其 他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經 核 定 之 補 助 案, 計 畫 若 有 變 更, 應 事 先 與 工 作 站 協 商 或 由 工 作 站 派 員 勘 查 確 有 必 要 變 更 者, 方 由 社 區 擬 具 變 更 計 畫 並 備 文 送 工 作 站 彙 整 報 請 林 區 管 理 處 同 意 ; 如 因 故 無 法 舉 辦 執 行 時, 應 將 所 補 助 之 經 費 全 數 繳 回 林 管 處 ( 二 )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不 得 對 同 一 地 點 重 複 申 請 ( 或 重 複 受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 相 同 項 目 之 經 費 補 助, 一 旦 發 現 有 重 複 申 請, 或 發 現 受 補 助 經 費 有 違 背 法 令 與 指 定 用 途 不 符 未 依 計 畫 有 效 運 用 等 情 事, 本 局 及 所 屬 之 林 管 處 將 要 求 改 正 追 繳 該 補 助 款 項,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不 得 異 議, 並 於 1 年 內 停 止 受 理 該 社 區 單 位 申 請 本 計 畫 ( 三 ) 植 樹 活 動 之 安 全 : 當 各 單 位 在 規 劃 執 行 時, 須 特 別 注 意 公 共 安 全 ( 如 不 得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及 破 壞 原 始 路 面 ) 參 與 民 眾 之 安 全 ( 必 要 時 加 保 意 外 險 ) 及 執 行 人 員 之 安 全 等 ( 四 ) 不 得 砍 伐 或 遷 移 原 生 樹 林 或 重 要 生 態 保 育 植 物 ( 五 ) 為 維 護 植 樹 綠 美 化 成 果, 苗 木 栽 植 後 由 各 社 區 單 位 組 織 義 工 負 責 維 護 管 理 及 協 調 居 民 認 養, 不 得 任 其 荒 廢 本 局 各 林 管 處 及 所 屬 工 作 站 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社 區 考 核, 如 有 發 現 情 形 嚴 重 並 不 予 改 善 者, 嗣 後 本 局 將 不 再 予 以 補 助 該 社 區 辦 理 本 計 畫 ( 六 ) 社 區 應 號 召 居 民 一 同 參 與 植 樹, 並 由 本 局 各 處 轄 管 之 工 作 站 人 員 提 供 技 術 指 導 及 協 助 辦 理 十 三 考 核 評 比 : ( 一 ) 植 樹 活 動 前 後 之 景 緻 變 化 應 建 檔 以 利 追 蹤 考 核, 其 作 法 如 下 : 1. 本 局 各 林 管 理 處 以 轄 內 各 社 區 為 單 位, 辦 理 評 比, 每 一 林 管 處 原 則 推 薦 社 區 總 數 之 10% 為 林 區 管 理 處 植 樹 綠 美 化 模 範 社 區, 並 由 各 林 管 處 於 隔 年 植 樹 節 活 動 時 予 以 表 揚 及 頒 獎 4

2. 獲 選 為 各 林 管 處 之 植 樹 綠 美 化 模 範 社 區 特 優 ( 第 一 名 ) 者, 列 為 全 國 植 樹 綠 美 化 模 範 社 區, 本 局 亦 於 隔 年 植 樹 節 大 會 上, 恭 請 中 央 層 級 長 官 頒 發 獎 牌 或 獎 狀 等 以 資 鼓 勵 ( 二 ) 考 核 : 抽 查 比 例 為 各 林 管 處 受 補 助 社 區 總 數 之 10%, 請 各 別 填 妥 輔 導 考 核 表 ( 附 件 4) 彙 整 後 報 局 核 備 ( 三 ) 評 比 項 目 如 下 : 1.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30 分 2. 居 民 參 與 人 數 ( 動 員 )-----------------------10 分 3. 植 栽 數 量 面 積 及 成 活 率 -------------------25 分 4. 後 續 認 養 維 護 機 制 -------------------------25 分 5.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 是 否 符 合 原 計 畫 項 目 內 容 )-----10 分 十 四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及 結 算 : ( 一 ) 受 補 助 之 社 區 單 位, 應 於 計 畫 實 施 完 成 後 1 個 月 內 備 文 檢 送 成 果 報 告 至 工 作 站 審 核 轉 報 各 林 區 管 理 處 及 簽 會 會 計 室 辦 理 結 算, 並 彙 報 本 局 備 查 ( 二 ) 成 果 報 告 1 式 2 份, 包 含 以 下 內 容 :( 附 件 5) 1. 成 果 報 告 2. 植 栽 明 細 表 3. 經 費 報 告 表 4. 受 補 助 經 費 之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正 本 ( 將 原 始 憑 證 貼 於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須 經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經 辦 人 會 計 及 理 事 長 等 人 員 審 核,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 5

南 投 林 管 處 辦 理 植 樹 月 社 區 配 合 植 樹 綠 美 化 業 務 各 工 作 站 責 任 分 區 表 縣 市 別 鄉 鎮 市 區 別 負 責 站 別 承 辦 人 聯 絡 電 話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國 姓 鄉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北 區 東 區 南 區 西 區 中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中 寮 鄉 集 集 鎮 水 里 鄉 鹿 谷 鄉 鹿 港 鎮 福 興 鄉 秀 水 鄉 埔 鹽 鄉 溪 湖 鎮 埤 頭 鄉 芳 苑 鄉 二 林 鎮 大 城 鄉 伸 港 鄉 線 西 鄉 和 美 鎮 竹 塘 鄉 等 13 鄉 鎮 臺 中 工 作 站 (401 台 中 市 東 區 台 中 路 289 號 ) 水 里 工 作 站 (553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民 生 路 50 號 ) 郭 技 正 玉 鈴 04-22814026 張 技 術 士 裕 興 049-2770509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員 林 鎮 埔 心 鄉 二 水 鄉 田 中 鎮 溪 州 鄉 永 靖 鄉 田 尾 鄉 社 頭 鄉 彰 化 市 芬 園 鄉 花 壇 鄉 北 斗 鎮 等 13 鄉 鎮 丹 大 工 作 站 (553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民 和 村 民 和 路 16 巷 8 號 ) 黃 技 佐 俊 凱 049-2741096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埔 里 鎮 魚 池 鄉 南 投 市 名 間 鄉 埔 里 工 作 站 (545 南 投 鎮 埔 里 鎮 中 山 路 1 段 124 號 ) 劉 技 佐 欣 怡 049-2982155 南 投 縣 竹 山 鎮 雲 林 縣 全 部 竹 山 工 作 站 (557 南 投 縣 竹 山 鎮 鯉 南 路 21 號 ) 許 技 士 逸 玫 049-2642003 本 處 承 辦 及 彙 整 人 員 : 作 業 課 林 技 正 智 芬 049-2365226 分 機 2222 6

(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基 本 資 料 表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基 本 資 料 表 申 請 單 位 立 案 字 號 負 責 人 姓 名 : 職 稱 : 聯 絡 人 姓 名 : 職 稱 : ( 與 立 案 單 位 全 銜 相 同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 檢 附 立 案 證 明 影 本 現 任 負 責 人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註 : 倘 為 該 村 ( 里 ) 已 立 案 之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申 請 統 一 編 號 ( 務 必 填 寫 ) 時 需 檢 附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切 結 書 且 林 管 處 先 應 徵 詢 該 村 ( 里 )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意 願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E-mail: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E-mail: 實 施 地 點 面 地 址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積 及 植 栽 數 量 土 地 座 落 : 縣 市 段 小 段 號 ( 詳 植 栽 明 細 表 ) 面 積 : m 2, 植 栽 數 量 喬 木 株 灌 木 株 草 花 株 實 施 期 程 自 計 畫 核 准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活 動 內 容 要 點 說 明 參 加 活 動 單 位 及 人 數 已 申 請 其 他 政 否, 無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是, 有 申 請 其 他 計 畫 府 機 關 或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 補 助 情 形 ( 含 經 費 來 源 機 關 : 經 費 ) 經 費 : 歷 年 相 關 綠 美 化 申 請 計 畫 名 稱 及 補 助 金 額 申 請 單 位 戳 記 負 責 人 蓋 章 認 養 單 位 及 人 員 申 請 單 位 自 籌 金 額 轄 管 之 林 區 管 理 處 及 工 作 站 別 林 務 局 處 林 區 管 理 工 作 站 7

(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植 栽 明 細 表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植 栽 明 細 表 植 物 名 稱 數 量 種 植 地 點 備 註 ( 請 註 明 社 區 購 買 或 機 關 提 供 ) 總 計 喬 木 : 株 灌 木 : 株 草 花 株 8

(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計 畫 書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計 畫 書 一 計 畫 名 稱 : 二 執 行 單 位 : ( 與 立 案 單 位 全 銜 相 同 ) 三 計 畫 主 持 人 : 四 聯 絡 人 : 五 執 行 期 程 ( 日 期 ): 自 計 畫 核 准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六 活 動 日 期 : 七 計 畫 內 容 : 八 實 施 地 點 : 地 址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土 地 座 落 : 縣 市 段 小 段 地 號 九 計 畫 內 容 : ( 一 ) 詳 列 曾 獲 本 局 補 助 之 計 畫 ( 二 ) 社 區 動 員 參 與 情 形 ( 三 ) 工 作 項 目 ( 四 ) 實 施 方 法 及 步 驟 ( 五 ) 預 期 效 益 ( 六 )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辦 法 十 計 畫 協 辦 及 指 導 ( 贊 助 ) 單 位 : 9

十 一 計 畫 項 目 明 細 及 經 費 概 算 表 ( 必 須 符 合 本 規 範 經 費 編 定 原 則 ) 項 目 名 稱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總 價 備 註 ( 計 算 方 式 及 說 明 ) 總 計 十 二 檢 附 土 地 所 有 權 文 件 (1.2.3. 項 均 必 須 檢 附, 檢 查 完 畢 請 打 勾 ) 1. 土 地 證 明 文 件 ( 以 下 兩 者 均 須 附 地 籍 圖 謄 本 及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 (1) 公 有 土 地 : 土 地 所 有 或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公 文 ( 內 容 須 含 同 意 之 地 點 期 間 單 位 及 事 項 等 ) (2) 私 有 土 地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管 理 機 關 提 供 至 少 5 年 之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2. 簡 易 位 置 圖 ( 描 繪 基 地 範 圍 並 標 明 四 周 道 路 名 稱 公 路 里 程 數 或 門 牌 號 碼 明 顯 地 標 ) 3. 現 場 照 片 至 少 4 張 10

(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一 立 同 意 書 人 等 ( 詳 如 名 冊 ) 同 意 無 償 ( 至 少 5 年 )( 自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將 座 落 於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段 小 段 地 號 之 土 地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或 公 頃 )( 附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 無 償 提 供 辦 理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使 用 二 立 同 意 書 人 應 告 知 土 地 承 租 人 繼 受 人 或 他 項 權 利 人 有 關 同 意 書 相 關 事 宜, 如 有 隱 瞞 或 因 設 定 他 項 權 利 訂 有 租 約 或 以 虛 偽 意 思 表 示 損 及 第 三 人 權 益, 立 同 意 書 人 願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概 與 無 涉 以 上 絕 無 異 議, 恐 口 無 憑, 特 立 此 書 此 致 立 同 意 書 人 : ( 簽 名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土 地 共 有 者 立 同 意 書 人 清 冊 ) 土 地 共 有 者 立 同 意 書 人 清 冊 地 段 小 段 地 號 立 同 意 書 人 簽 章 身 份 證 字 號 住 址 備 註 ( 請 註 明 立 同 意 書 人 擁 有 他 項 權 利 之 種 類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實 施 地 點 位 置 圖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實 施 地 點 位 置 圖 位 置 說 明 : 13

(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實 施 地 點 彩 色 照 片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實 施 地 點 彩 色 照 片 說 明 : 日 期 : / / 說 明 : 日 期 : / / 14

(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規 劃 設 計 圖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規 劃 設 計 圖 設 計 說 明 : 15

( 附 件 1: 申 請 計 畫 使 用 - 切 結 書 ) 切 結 書 一 切 結 協 會 辦 理 104 年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提 供 之 土 地 未 與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領 受 相 同 補 助 款, 且 與 申 請 水 土 保 持 局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內 容 不 同 及 未 申 請 如 休 耕 補 助 獎 勵 造 林 補 助 等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之 補 助 二 立 切 結 書 單 位 應 告 知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承 租 人 繼 受 人 或 他 項 權 利 人 有 關 同 意 書 相 關 事 宜, 如 有 隱 瞞 或 因 設 定 他 項 權 利 訂 有 租 約 或 以 虛 偽 意 思 表 示 損 及 第 三 人 權 益, 立 同 意 書 人 願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概 與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無 關, 又 若 涉 及 偽 造 文 書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詐 欺 等 刑 事 犯 罪, 或 不 當 得 利 侵 權 行 為 等 民 事 責 任 等, 將 自 行 負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以 上 絕 無 異 議, 恐 口 無 憑, 特 立 此 書 此 致 南 投 林 區 管 理 處 立 同 意 書 人 : ( 協 會 ) ( 理 事 長 簽 名 蓋 章 ) 住 址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申 請 之 切 結 書 切 結 書 切 結 協 會 為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團 體, 且 申 請 綠 美 化 計 畫 執 行, 確 為 社 會 公 益, 景 觀 美 化 使 用, 且 立 切 結 書 單 位 已 先 徵 詢 該 村 ( 里 )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本 年 度 無 申 請 之 意 願, 如 有 隱 瞞 或 因 設 定 他 項 權 利 訂 有 租 約 或 以 虛 偽 意 思 表 示 損 及 第 三 人 權 益, 立 同 意 書 人 願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概 與 申 請 補 助 單 位 無 關, 又 若 涉 及 偽 造 文 書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詐 欺 等 刑 事 犯 罪, 或 不 當 得 利 侵 權 行 為 等 民 事 責 任 等, 將 自 行 負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以 上 絕 無 異 議, 恐 口 無 憑, 特 立 此 書 此 致 南 投 林 區 管 理 處 立 同 意 書 人 : ( 協 會 ) ( 理 事 長 簽 名 蓋 章 ) 住 址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7

( 附 件 2: 領 據 ) 領 據 茲 領 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南 投 林 區 管 理 處 補 助 ( 受 補 助 單 位 全 銜 ), 配 合 辦 理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計 畫 經 費, 新 台 幣 元 整 領 款 單 位 : ( 與 立 案 單 位 全 銜 相 同 ) 統 一 編 號 : 蓋 單 位 大 印 負 責 人 : ( 簽 章 ) 身 份 證 字 號 : 會 址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人 : ( 簽 章 ) 電 話 : 日 期 : 撥 款 帳 戶 資 料 ( 附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1. 金 融 機 構 及 分 行 名 稱 : 銀 行 分 行 2. 戶 名 : ( 必 須 為 : 申 請 單 位 ) 3. 帳 號 : 經 辦 人 : 會 計 : 審 核 ( 理 事 長 或 社 區 負 責 人 ): 18

( 附 件 3: 補 助 明 細 總 表 ) 編 號 申 請 單 位 南 投 林 區 管 理 處 一 四 年 度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補 助 明 細 總 表 立 案 字 號 聯 絡 人 資 料 ( 姓 名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補 助 金 額 ( 元 ) 備 註 總 計 19

( 附 件 4: 輔 導 考 核 表 ) 一 四 年 度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輔 導 考 核 表 申 請 單 位 : 縣 市 : 工 作 站 別 : 日 期 : 查 核 結 果 : 一 原 核 定 計 畫 書 內 容 與 實 際 執 行 內 容 比 較 ( 包 括 植 物 種 類 植 栽 配 置 等 ): 二 栽 植 數 量 及 面 積 : 三 後 續 認 養 及 維 護 情 形 : 四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 比 對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 五 現 場 成 果 照 片 : 張 六 其 他 ( 建 議 事 項 ): 20

(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成 果 報 告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成 果 報 告 申 請 單 位 立 案 字 號 計 畫 負 責 人 計 畫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E-mail: 計 畫 施 作 時 間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計 畫 活 動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實 施 地 點 綠 化 面 積 (m 2 )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實 際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喬 木 平 方 公 尺 植 栽 數 量 灌 木 草 花 人 株 株 株 後 續 認 養 維 護 綜 合 檢 討 與 改 進 建 議 已 申 請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單 位 補 助 情 形 ( 含 經 費 ) 否, 無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是, 有 申 請 其 他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 經 費 來 源 機 關 : 經 費 : 經 費 預 算 數 實 支 數 其 他 附 件 ( 執 行 前 後 照 片 ) 申 請 單 位 自 籌 金 額 林 務 局 分 攤 數 經 辦 人 : 會 計 : 負 責 人 : 受 補 助 單 位 名 稱 : 21

(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成 果 照 片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成 果 照 片 說 明 : 日 期 : / / 說 明 : 日 期 : / / 22

(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植 栽 明 細 表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植 栽 明 細 表 植 物 名 稱 數 量 種 植 地 點 備 註 ( 請 註 明 社 區 購 買 或 機 關 提 供 ) 總 計 喬 木 : 株 灌 木 : 株 草 花 株 23

(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經 費 報 告 表 ) 一 四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經 費 報 告 表 項 目 支 出 費 用 原 列 預 算 單 據 編 號 說 明 備 註 1. 苗 木 ( 例 ) 2. 肥 料 ( 例 ) 合 計 經 辦 人 : 會 計 : 負 責 人 : 受 補 助 單 位 名 稱 : 24

( 附 件 5: 成 果 報 告 使 用 - 憑 證 黏 存 單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憑 證 黏 存 單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金 額 用 途 說 明 十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經 辦 人 會 計 負 責 人 ( 理 事 長 ) 單 據 粘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1. 正 本 影 本 各 一 份, 發 票 或 收 據 均 附 正 本, 影 本 部 份 應 加 蓋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及 理 事 長 印 章 2. 所 有 單 據 都 要 註 明 日 期 3. 單 據 日 期 要 在 核 定 計 畫 之 後 如 為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收 據, 需 有 日 期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負 責 人 章 及 地 址 4. 工 資 部 份 併 入 所 得, 需 有 出 工 日 期 5. 發 票 或 收 據 內 容 清 楚 填 寫 項 目 及 單 價, 不 可 寫 一 式, 並 需 與 營 業 項 目 相 符 6. 農 民 販 售 農 產 品 單 據 應 有 農 民 資 料 7. 抬 頭 : 與 立 案 單 位 全 銜 相 同 25

縣 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函 受 文 者 : 工 作 站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 普 通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社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檢 送 本 協 會 申 請 補 助 辦 理 104 年 擴 大 植 樹 月 活 動 計 畫 社 區 配 合 植 樹 綠 美 化 計 畫 書 土 地 證 明 文 件 現 場 相 片 及 簡 易 位 置 圖 各 3 份, 敬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林 務 局 擴 大 植 樹 月 活 動 社 區 配 合 植 樹 綠 美 化 104 年 申 請 手 冊 辦 理 正 本 : 工 作 站 副 本 : 縣 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26

縣 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函 受 文 者 : 工 作 站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 普 通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 文 字 號 : 社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檢 送 本 協 會 申 請 補 助 辦 理 104 年 擴 大 植 樹 月 活 動 計 畫 社 區 配 合 植 樹 綠 美 化 成 果 報 告 書 參 份 核 銷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領 據 各 乙 份, 詳 如 附 件, 敬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林 務 局 擴 大 植 樹 月 活 動 社 區 配 合 植 樹 綠 美 化 104 年 申 請 手 冊 辦 理 正 本 : 工 作 站 副 本 : 縣 鄉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27

南 投 林 區 管 理 處 104 年 度 植 樹 月 可 提 供 苗 木 一 覽 表 所 在 苗 圃 類 別 樹 種 苗 木 型 式 苗 高 (cm) 建 議 株 距 (cm) 霧 社 喬 木 台 灣 杉 山 櫻 花 青 楓 香 杉 肖 楠 4~5 寸 盆 苗 30~80 >300 日 月 潭 灌 木 金 露 花 桂 花 樹 蘭 春 不 老 變 葉 木 平 戶 杜 鵑 七 里 香 3~5 寸 盆 苗 30~80 >30 喬 木 臺 灣 櫸 楓 香 肖 楠 竹 柏 3~5 寸 盆 苗 30~80 >300 魚 池 灌 木 桂 花 七 里 香 斑 葉 女 貞 串 錢 柳 杜 虹 花 樹 蘭 春 不 老 杜 鵑 茉 莉 朱 槿 大 葉 變 葉 木 金 平 氏 冬 青 桃 金 孃 安 石 榴 紅 芽 石 楠 內 冬 子 大 花 仙 丹 福 建 茶 3~5 寸 盆 苗 30~80 >30 喬 木 玉 蘭 花 鐵 色 流 蘇 羅 漢 松 山 櫻 花 5 寸 盆 苗 80 >300 東 光 灌 木 七 里 香 赤 楠 樹 蘭 春 不 老 細 葉 雪 茄 花 彩 葉 山 漆 莖 含 笑 花 杜 鵑 內 冬 子 斑 葉 鵝 掌 藤 木 槿 變 葉 木 金 露 花 桂 花 福 建 茶 3~5 寸 盆 苗 30~50 >30 田 中 喬 木 竹 柏 福 木 厚 皮 香 羊 蹄 甲 小 葉 南 洋 杉 水 柳 火 焰 木 茄 苳 烏 桕 黃 連 木 大 葉 山 欖 山 櫻 花 海 桐 土 肉 桂 桃 花 心 木 白 千 層 印 度 紫 檀 臺 灣 欒 樹 毛 柿 木 麻 黃 光 臘 樹 相 思 樹 黃 槿 水 黃 皮 九 芎 欖 李 臺 灣 海 桐 臺 灣 樹 蘭 臺 灣 櫸 紅 花 鐵 刀 木 胭 脂 樹 穗 花 棋 盤 腳 樟 樹 青 剛 櫟 鐵 色 黃 槐 白 水 木 象 牙 木 羅 漢 松 竹 柏 大 葉 山 欖 楓 香 樟 樹 小 葉 南 洋 杉 印 度 紫 檀 毛 柿 藍 花 楹 光 臘 樹 肖 楠 蘭 嶼 胡 桐 羅 漢 松 紅 花 鐵 刀 木 象 牙 木 白 千 層 大 花 紫 薇 鐵 色 黃 槐 土 肉 桂 3-5 寸 盆 苗 50-100 >300 8 寸 苗 100-200 >300 灌 木 桂 花 厚 葉 石 斑 木 千 頭 木 麻 黃 矮 仙 丹 紅 芽 石 楠 草 海 桐 備 註 :1. 樹 種 及 數 量 會 隨 配 撥 餘 額 狀 況 變 動, 林 管 處 有 調 整 之 權 利 2. 粗 體 字 樹 種 優 先 配 送 3-4 寸 盆 苗 >50 >30 28

南 投 林 區 管 理 處 植 樹 月 觀 賞 用 途 別 樹 種 類 別 一 覽 表 用 途 別 類 別 樹 種 橘 粉 紅 花 灌 木 喬 木 杜 鵑 茶 花 矮 仙 丹 串 錢 柳 朱 槿 木 槿 紅 芽 石 楠 杜 虹 花 紫 薇 桃 金 孃 雪 茄 花 水 柳 火 焰 木 胭 脂 樹 紅 花 風 鈴 木 羊 蹄 甲 山 櫻 花 黃 花 灌 木 樹 蘭 喬 木 黃 花 風 鈴 木 黃 槐 黃 槿 印 度 紫 檀 臺 灣 欒 樹 ( 紅 果 ) 白 花 藍 紫 花 香 花 觀 葉 ( 紅 ) 耐 淹 水 樹 種 海 濱 樹 種 原 生 樹 種 綠 籬 植 物 客 家 民 俗 植 物 灌 木 喬 木 灌 木 喬 木 灌 木 喬 木 灌 木 喬 木 灌 木 喬 木 灌 木 喬 木 灌 木 喬 木 小 喬 木 灌 木 喬 木 小 喬 木 灌 木 茉 莉 七 里 香 杜 鵑 茶 花 厚 葉 石 斑 木 黃 梔 霧 社 櫻 流 蘇 白 千 層 金 露 華 巴 西 野 牡 丹 野 牡 丹 苦 楝 藍 花 楹 大 花 紫 薇 水 黃 皮 七 里 香 樹 蘭 茉 莉 桂 花 含 笑 黃 梔 玉 蘭 花 彩 葉 山 漆 莖 紅 芽 石 楠 赤 楠 變 葉 木 楓 香 青 楓 紅 榨 槭 烏 桕 草 海 桐 欖 李 穗 花 旗 盤 腳 水 柳 白 水 木 水 杉 落 羽 松 草 海 桐 厚 葉 石 斑 木 楓 港 柿 福 建 茶 欖 李 木 槿 千 頭 木 麻 黃 內 冬 子 春 不 老 赤 楠 白 水 木 金 露 花 臺 灣 樹 蘭 象 牙 木 臺 灣 海 桐 羅 漢 松 白 千 層 苦 楝 瓊 崖 海 棠 黃 槿 水 黃 皮 大 葉 山 欖 銀 葉 樹 九 芎 珊 瑚 樹 小 葉 南 洋 杉 黃 連 木 海 檬 果 福 木 穗 花 棋 盤 腳 毛 柿 七 里 香 金 平 氏 冬 青 楓 港 柿 福 建 茶 鵝 掌 藤 草 海 桐 春 不 老 欖 李 內 冬 子 杜 虹 花 魯 花 樹 厚 葉 石 斑 木 赤 楠 樹 蘭 臺 灣 杉 光 臘 樹 九 芎 臺 灣 樹 蘭 臺 灣 肖 楠 臺 灣 櫸 臺 灣 欒 樹 竹 柏 楊 梅 水 黃 皮 珊 瑚 樹 黃 連 木 茄 苳 厚 皮 香 烏 皮 九 芎 烏 心 石 大 葉 山 欖 青 剛 櫟 流 蘇 青 楓 楓 香 土 肉 桂 光 臘 樹 毛 柿 山 櫻 花 樟 樹 臺 灣 海 桐 穗 花 棋 盤 腳 白 水 木 象 牙 木 相 思 樹 楓 香 無 患 子 香 楠 黃 槿 羅 漢 松 水 柳 鐵 色 毛 柿 福 木 金 平 氏 冬 青 內 冬 子 七 里 香 樹 蘭 桂 花 春 不 老 草 海 桐 茶 花 桃 金 孃 金 絲 桃 細 葉 雪 茄 花 安 石 榴 魯 花 樹 楓 港 柿 福 建 茶 斑 葉 女 貞 杜 鵑 紅 芽 石 楠 彩 葉 山 漆 莖 木 槿 朱 槿 鐵 色 黃 梔 赤 楠 鵝 掌 藤 斑 葉 鵝 掌 藤 厚 葉 石 斑 木 矮 仙 丹 千 頭 木 麻 黃 金 露 花 楊 梅 臺 灣 櫸 肖 楠 羅 漢 松 竹 柏 黃 連 木 毛 柿 相 思 樹 黃 槿 苦 楝 青 剛 櫟 無 患 子 魯 花 樹 矮 仙 丹 黃 梔 桂 花 七 里 香 杜 虹 花 樹 蘭 野 牡 丹 朱 槿 29

彰 化 縣 政 府 提 供 苗 木 及 草 花 ( 網 站 http://www.chcg.gov.tw/agriculture/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data_id=1608) 申 請 人 資 格 : 政 府 機 關 縣 內 各 學 校 村 里 辦 公 處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人 民 團 體 等 適 宜 濱 海 地 區 樹 種 : 羅 漢 松 白 千 層 水 黃 皮 無 患 子 南 洋 杉 黃 槿 蒲 葵 草 海 桐 白 水 木 木 麻 黃 等 項 目 服 務 : 樹 種 及 數 量 會 隨 配 撥 餘 額 狀 況 變 動 ( 一 ) 喬 木 ( 普 遍 高 度 30-60cm) 大 村 苗 圃 ( 大 村 鄉 田 洋 村 松 槐 路 370 號 ) 苦 楝 無 患 子 樟 樹 羅 漢 松 桃 花 心 木 茄 苳 黃 連 木 瓊 崖 海 棠 ( 以 上 屬 林 務 局 ) 玉 蘭 花 竹 柏 黃 槐 福 木 雨 豆 樹 光 臘 樹 黃 鐘 花 細 葉 欖 仁 象 牙 樹 大 花 紫 薇 蒲 瓜 樹 日 日 櫻 羊 蹄 甲 溪 州 苗 圃 ( 溪 州 鄉 溪 埔 路 ) 苦 楝 細 葉 欖 仁 大 花 紫 薇 黃 鐘 花 木 麻 黃 象 牙 樹 雨 豆 樹 無 患 子 ( 二 ) 灌 木 大 村 苗 圃 ( 大 村 鄉 田 洋 村 松 槐 路 370 號 ) 春 不 老 變 葉 木 黃 金 露 花 矮 性 翠 蘆 莉 七 里 香 扶 桑 雪 茄 花 桂 花 小 蚌 蘭 煙 火 樹 醉 嬌 花 樹 蘭 杜 鵑 紫 雲 杜 鵑 茉 莉 花 朱 蕉 紅 雀 珊 瑚 六 月 雪 紫 薇 溪 州 苗 圃 ( 溪 州 鄉 溪 埔 路 ) 黃 金 露 花 春 不 老 杜 鵑 七 里 香 變 葉 木 雪 茄 花 矮 仙 丹 六 月 雪 翠 蘆 莉 木 槿 大 葉 黃 揚 草 海 桐 女 貞 紫 薇 ( 三 ) 草 花 大 村 苗 圃 ( 大 村 鄉 田 洋 村 松 槐 路 370 號 ) 天 人 菊 松 葉 牡 丹 天 使 花 繁 星 花 美 女 櫻 夏 堇 百 日 草 藍 星 花 溪 州 苗 圃 ( 溪 州 鄉 溪 埔 路 ) 繁 星 花 夏 堇 美 女 櫻 松 葉 牡 丹 藍 星 花 百 日 草 粉 萼 鼠 尾 草 孔 雀 草 美 人 蕉 蟛 蜞 菊 蔓 花 生 天 人 菊 申 請 人 應 備 證 件 : ( 一 ) 預 定 種 植 位 置 之 苗 木 種 植 配 置 分 佈 圖 ( 註 明 種 植 區 塊 面 積 或 長 度 ) ( 二 ) 預 定 地 ( 整 地 完 成 ) 種 植 前 照 片 ( 三 ) 種 植 地 點 之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或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學 校 及 公 部 門 免 附 ) 處 理 時 間 :14 天 申 請 方 式 : 書 面 申 請 承 辦 單 位 : 森 林 暨 保 育 科 電 話 :(04)7531618,7531622 傳 真 :(04)7271867 30

社 區 綠 美 化 經 費 概 算 編 列 原 則 表 項 目 編 列 原 則 備 註 ( 計 算 基 礎 ) 1 機 械 整 地 2 人 工 整 地 及 挖 植 穴 3 廢 棄 物 清 運 4 苗 木 搬 運 費 5 枕 木 木 屑 及 花 盆 等 資 材 6 客 土 7 栽 植 輔 助 工 8 草 花 草 皮 ( 籽 ) 及 自 購 植 栽 9 有 機 肥 10 支 柱 以 面 積 地 況 等 評 估 所 需 機 具 種 類 天 數 及 單 價 以 栽 植 面 積 及 苗 木 數 量 作 為 評 量 依 據 本 計 畫 以 鼓 勵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栽 植 為 原 則, 容 器 盛 土 無 需 特 殊 專 業 技 能, 盡 量 由 民 眾 或 義 工 共 同 參 與 辦 理, 不 建 議 列 入 概 算 表 內 需 說 明 清 運 內 容 貨 車 噸 數 車 次 及 單 價 考 量 申 請 苗 木 數 大 苗 或 小 苗 等, 需 註 明 貨 車 噸 數 車 次 及 單 價 申 請 不 織 布 大 苗 者, 須 考 量 苗 木 之 重 量, 搬 運 人 力 是 否 得 以 配 合, 及 苗 木 搬 運 車 次 等 ( 不 得 因 無 法 搬 運 而 將 土 球 敲 開, 以 裸 根 方 式 搬 運 ) 相 關 材 料 總 計 不 得 超 過 總 補 助 金 額 1/4, 所 需 材 料 規 格 需 明 白 標 示, 如 花 盆 材 質 及 長 寬 高 按 實 際 需 要 編 列, 需 註 明 計 算 基 礎, 經 費 不 得 超 過 總 補 助 金 額 1/4 390-500 元 / 立 方 栽 植 以 發 動 居 民 或 義 工 為 原 則, 栽 植 輔 助 工 ( 栽 植 苗 木 數 量 考 量 栽 植 輔 助 工 數 ) 經 費 不 得 超 過 總 補 助 金 額 1/8 需 註 明 種 類 數 量 及 單 價 應 註 明 喬 木 公 斤 / 株, 灌 木 公 斤 / 株, 採 購 總 公 斤 數 及 公 斤 / 包 以 栽 植 喬 木 數 作 計 算 基 礎, 註 明 支 / 株, 支 柱 之 材 質 長 度 及 尾 徑 必 要 時 得 編 列 板 車 (2,000-3,000 元 / 趟 ), 怪 手 6,000-8,000 元 / 天 為 原 則 面 積 2,0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得 編 列 1 天 6,000 元, 惟 地 上 有 雜 木 林 或 廢 棄 物 堆 積 者, 可 估 2 天, 需 註 明 1. 每 工 不 得 超 過 1,500 元 2. 計 畫 於 路 面 挖 洞 種 植 者, 須 特 別 註 明 開 挖 洞 穴 深 度 寬 度 及 開 挖 洞 數, 以 防 植 穴 太 過 狹 小, 植 栽 生 長 不 良 貨 車 :5,000 元 /3.5 噸 型 式 ;7,000 元 /8.8 噸 型 式 依 實 際 苗 木 載 運 數 量 編 列 (3,500-6,000 元 / 車 ) 每 工 不 得 超 過 1,500 元 喬 木 2 公 斤 / 株, 灌 木 0.5 公 斤 / 株,100 ~300 元 /20 公 斤 可 用 有 益 菌 有 機 肥 料 等, 請 依 實 編 列 竹 製 100 公 分 以 上, 尾 徑 不 得 小 於 2cm, 每 支 8-30 元 為 原 則, 杉 木 製 120-150 公 分, 末 徑 3-5cm, 每 支 50-80 元 為 原 則 31

項 目 編 列 原 則 備 註 ( 計 算 基 礎 ) 11 農 藥 為 避 免 環 境 污 染, 不 建 議 採 購 農 藥, 如 確 有 需 要, 農 藥 採 購 應 註 明 品 名 及 數 量, 經 費 不 得 超 過 2,000 元 水 管 工 具 及 灑 灌 設 施 材 料 等, 12 水 管 及 工 具 等 原 則 上 儘 量 不 超 過 總 補 助 金 額 1/10 13 雜 支 解 說 牌 紅 布 條 文 書 處 理 費 及 便 當 等 應 併 入 雜 支 計, 不 得 超 過 總 補 助 金 額 1/10 備 註 : 1. 全 部 工 資 補 助 上 限 不 得 超 過 總 補 助 款 1/10, 超 過 部 份 請 自 籌 2. 本 表 查 價 參 考 2011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植 栽 手 冊 及 營 建 資 材 手 冊 價 格, 並 請 參 酌 各 地 單 價 價 格 按 實 編 列 植 物 規 格 與 載 運 量 關 係 表 各 式 貨 車 可 載 運 苗 木 規 格 數 量 一 覧 表 車 輛 規 格 容 器 數 量 ( 株 ) 每 株 大 約 重 量 ( 公 斤 ) 發 財 車 3.5 噸 貨 車 7 噸 貨 車 15 噸 貨 車 袋 500 1 盆 280 2.5-4 不 織 布 20 20-30 袋 750 1 盆 420 2.5-4 不 織 布 30 20-30 袋 1000 1 盆 560 2.5-4 不 織 布 50 20-30 袋 6000 1 盆 2000 2.5-4 不 織 布 200 20-30 說 明 : 1. 未 載 滿 時 運 費 仍 以 全 車 計 價 2. 如 樹 高 及 冠 寬 有 特 別 指 定 超 高 及 超 寬 時 載 運 量 酌 減 3. 苗 木 之 載 運 量 以 一 般 苗 木 出 貨 標 準 為 計 算 基 準, 如 苗 木 有 經 過 斷 根 程 序 處 理, 載 運 量 酌 減 3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推 動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 補 助 規 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 申 請 全 國 經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應 備 資 料 (1 式 2 份, 函 送 所 轄 工 作 站 ): 一 申 請 公 文 ( 含 發 文 日 期 ) 二 基 本 資 料 表 ( 含 栽 植 明 細 表 ) 三 綠 美 化 計 畫 書 含 相 關 附 件 : ( 一 ) 立 案 證 明 影 本 現 任 負 責 人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二 )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切 結 書 ( 三 ) 土 地 證 明 文 件 ( 四 ) 實 施 地 點 位 置 圖 ( 五 ) 現 場 照 片 ( 六 ) 規 劃 設 計 圖 2. 受 理 / 初 審 各 工 作 站 工 作 站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並 辦 理 現 勘 及 初 審 申 請 時 間 以 3 個 月 為 1 階 段 ( 前 2 個 月 為 受 理 期 間 ), 自 前 一 年 10 月 1 日 起 3. 複 審 林 管 處 林 管 處 會 計 室 協 助 審 核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是 否 合 宜 4. 審 查 社 區 評 選 小 組 由 各 林 管 處 設 置 社 區 評 選 小 組, 置 委 員 7 人 以 上, 其 中 地 方 政 府 之 人 員 專 家 及 學 者 不 得 少 於 1/4; 召 集 人 由 各 林 管 處 處 長 指 定 1 委 員 擔 任 5. 核 定 林 管 處 由 林 管 處 將 審 核 結 果 函 知 申 請 單 位, 並 副 知 工 作 站 6. 繳 驗 領 據 / 撥 款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 林 管 處 核 定 函 寄 達 後 2 週 內, 申 請 單 位 應 檢 送 第 一 期 款 領 據 ( 核 定 金 額 之 50%) 函 送 所 轄 工 作 站 工 作 站 初 核 領 據 後, 送 林 管 處 辦 理 撥 款 7. 執 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林 管 處 工 作 站 專 家 學 者 不 定 期 訪 查 社 區 執 行 成 果 及 與 工 作 站 林 管 處 間 之 互 動, 列 入 評 分 項 目 8. 成 果 報 告 / 撥 款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非 營 利 性 質 團 體 / 林 管 處 申 請 單 位 於 執 行 完 成 1 個 月 內 將 成 果 報 告 送 所 轄 工 作 站 成 果 報 告 通 過 審 核 後, 行 文 通 知 申 請 單 位 於 辦 理 第 二 期 補 助 款 撥 款 相 關 事 宜 9. 考 核 林 管 處 抽 查 比 例 為 各 林 管 處 受 補 助 社 區 總 數 之 10% 10. 評 比 社 區 評 選 小 組 由 社 區 評 選 小 組 評 選 出 年 度 模 範 社 區 ( 第 1 名 : 全 國 模 範, 第 2 3 名, 林 管 處 模 範 ), 次 年 可 獲 較 高 額 度 補 助 ( 仍 須 經 過 評 選 程 序 ) 由 林 務 局 評 選 為 特 優 ( 第 1 名 ) 者, 列 為 全 國 植 樹 綠 美 化 模 範 社 區, 將 於 隔 年 植 樹 節 大 會 上 頒 獎 表 揚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