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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方 面 委 員 之 職 業, 在 設 置 方 面 委 員 這 個 制 度 時, 設 計 者 即 認 為 應 由 與 民 眾 有 較 多 接 觸 的 熱 心 人 士 擔 任 在 臺 灣 的 方 面 委 員 條 件 也 實 踐 了 這 樣 的 要 求 根 據 社 會 事 業 之 友 第 三 期 中 所 附 的 臺 南 州 支 部 寄 稿, 其 中 列 有 臺 南 州 各 個 方 面 委 員 的 職 業 ( 包 括 嘉 義 街 方 面 委 員 ), 如 下 表 所 示 : 165 表 2-2-2 昭 和 四 年 嘉 義 街 方 面 委 員 之 職 業 背 景 嘉 義 街 方 面 委 員 職 業 氏 名 職 業 氏 名 曹 洞 宗 布 教 師 原 田 泰 能 米 商 張 水 連 貸 地 業 鄭 作 型 當 舖 上 田 百 合 八 照 相 業 增 田 猛 武 貸 地 業 徐 乃 庚 公 學 校 長 岸 達 躬 器 械 商 鈴 木 靖 醫 師 陳 宗 惠 貸 地 業 黃 德 壽 米 商 蘇 孝 德 雜 貨 商 吉 川 關 助 和 服 商 加 土 峰 吉 鳳 梨 罐 罐 頭 會 社 社 長 陳 福 財 貸 地 業 黃 火 飲 料 水 製 造 販 賣 富 山 豐 鐵 工 業 平 林 庫 吉 雜 貨 商 方 展 玉 信 用 組 合 主 事 白 師 彭 新 聞 記 者 小 河 內 六 一 街 長 真 木 勝 太 助 役 庄 野 橘 太 郎 助 役 賴 尚 文 ( 三 ) 嘉 義 鄰 保 館 賴 子 清 賴 初 於 嘉 義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第 六 篇 社 會 指 出, 嘉 義 鄰 保 館 於 昭 和 九 年 (1934) 五 月 五 日, 設 於 嘉 義 市 東 門 町, 嘉 義 市 方 面 委 員 助 成 會 理 事 長 川 添 修 平 為 負 責 人, 以 會 費 及 成 品 收 益 補 助 金 捐 款 等 經 費, 資 產 9,920 元 依 據 鄰 保 相 助 精 神, 以 增 進 市 民 公 共 福 利 為 目 的, 先 設 民 眾 指 導 職 業 介 紹 助 產 及 寄 留 所 等, 嗣 併 嘉 義 婦 人 會 及 救 護 會 事 業, 改 設 救 貧 兒 童 保 護 醫 療 社 會 教 化 及 習 俗 改 善 等, 網 羅 全 嘉 義 市 社 會 事 業, 從 社 會 事 業 協 會 慶 福 會 以 及 嘉 義 市 等, 獲 得 補 助 戰 後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本 館 改 組 為 私 立 嘉 義 博 愛 救 濟 院 一 部 份 165 劉 晏 齊 引 自 臺 南 州 支 部 寄 稿, 社 會 事 業 之 友 第 三 期 (1929), 頁 2 137

社 會 志 ( 四 ) 簡 易 授 產 場 賴 子 清 賴 初 指 出, 嘉 義 市 方 面 委 員 助 成 會, 於 昭 和 四 年 (1929) 設 簡 易 授 產 場 於 嘉 義 市 政 府 內, 教 授 無 業 貧 民 編 製 竹 箒 檳 榔 樹 皮 之 團 扇 及 藤 作 品, 售 出 後 所 獲 價 款, 扣 除 原 料 及 運 費 外, 餘 均 分 配 貧 民 作 為 工 資 ( 五 ) 保 護 囚 犯 釋 放 者 臺 灣 三 成 協 會 嘉 義 協 會 賴 子 清 賴 初 指 出, 三 十 一 年 (1898), 保 護 囚 犯 釋 放 者 臺 灣 三 成 協 會, 設 於 總 督 府 官 房 法 務 課 內, 組 織 為 財 團 法 人, 經 費 來 源 仰 賴 補 助 及 捐 款 大 正 四 年 (1915) 九 月, 為 謀 發 展 事 業 起 見, 以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三 保 護 地 為 一 團, 統 一 其 事 業 又 於 昭 和 八 年 (1933) 七 月, 在 嘉 義 設 分 會, 至 昭 和 十 年 (1935) 九 月, 全 臺 已 成 立 六 十 六 處 事 業 概 況 : 以 宣 傳 保 護 釋 放 囚 犯 之 精 神, 聯 絡 統 一 其 事 業, 而 促 進 指 導 設 立 保 護 會 為 宗 旨 自 大 正 九 年 (1920) 以 來, 每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為 釋 放 者 保 護 紀 念 日, 總 動 員 全 分 會 及 加 入 之 保 護 會, 共 同 協 力 按 期 發 行 教 化 週 刊, 及 放 映 電 影 等, 普 遍 宣 傳 至 昭 和 十 年 (1935) 六 月, 釋 放 者 保 護 機 關 有 關 嘉 義 一 地 者, 為 臺 灣 三 成 協 會 東 石 濟 生 會 嘉 義 郡 一 心 會 等 ( 六 ) 醫 療 救 助 相 關 組 織 關 於 日 時 期 醫 療 助 產 等 社 會 救 助, 茲 列 表 說 如 下 : 166 表 2-2-3 醫 療 救 助 名 稱 經 營 團 體 及 組 織 設 立 年 份 地 址 嘉 義 慈 惠 院 財 團 法 人 三 九 (1906) 嘉 義 市 鹿 草 庄 細 民 施 療 庄 大 正 十 二 (1923) 東 石 郡 鹿 草 庄 布 袋 庄 窮 民 施 療 庄 昭 和 元 年 (1926) 東 石 郡 布 袋 庄 一 三 會 同 愛 院 贊 助 員 昭 和 七 年 (1932) 嘉 義 市 慈 惠 院 實 費 診 療 財 團 法 人 昭 和 九 年 (1934) 同 上 說 : 慈 惠 院 實 費 診 療 患 者, 至 昭 和 九 年 (1934), 總 計 17,418 人 138 166 引 自 賴 子 清 賴 初, 嘉 義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第 六 篇 社 會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 七 ) 嘉 義 慈 惠 院 賴 子 清 賴 初 於 嘉 義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第 六 篇 社 會 指 出, 嘉 義 一 地 清 領 時 期 原 有 育 嬰 堂, 日 時 期 因 以 府 令 第 十 六 號, 繼 續 辦 理 直 至 三 十 五 年 (1902), 育 嬰 堂 共 計 收 容 女 嬰 七 十 餘 人 這 些 女 嬰, 都 是 由 乳 母 帶 回 自 家 撫 養, 由 該 堂 支 付 乳 資 每 月 1 日 圓, 該 堂 則 是 定 期 巡 廻 監 督, 而 當 嬰 兒 有 病 時, 則 由 堂 醫 加 以 醫 三 十 九 年 (1906), 佐 久 間 馬 太 總 督 任 內, 嘉 義 縣 正 式 設 置 育 嬰 院, 當 年 十 月, 續 以 府 令 第 六 二 號, 改 稱 為 嘉 義 慈 惠 院 院 址 在 嘉 義 市 新 富 町, 其 救 濟 區 域 包 括 嘉 義 斗 六 虎 尾 北 港 東 石 新 營 等 六 郡, 即 原 嘉 義 廳 轄 區 嘉 義 慈 惠 院 至 大 正 十 二 年 (1923) 十 二 月, 始 改 組 為 財 團 法 人 以 臺 南 州 知 事 為 代 表 者, 其 資 產 為 92,194 日 圓, 以 存 款 利 息 補 助 費 捐 款 等 充 為 經 費 昭 和 九 年 (1934) 之 救 濟 者 及 救 濟 費 列 舉 如 下 : 1. 收 容 殘 廢 衰 老 人 數 上 年 度 留 存 人 數 : 院 內 3 人, 院 外 7 人, 盲 啞 者 10 人 本 年 度 收 容 者 : 院 內 3 人, 院 外 25 人, 盲 啞 者 1 人 停 止 或 死 亡 : 院 內 4 人, 院 外 15 人, 盲 啞 者 9 人 至 本 年 底 尚 餘 : 院 內 2 人, 院 外 89 人 盲 啞 者 2 人 救 濟 款 數 : 院 內 203 日 圓, 院 外 2,989 日 圓, 盲 啞 者 729 日 圓 2. 收 容 行 旅 病 人 9 人, 收 容 費 473 日 圓 3. 施 醫 及 巡 迴 診 療 成 績 郡 及 部 落 之 施 診 :1,829 人, 收 入 3,850 日 圓, 支 出 1,106 日 圓 郡 及 部 落 之 巡 迴 診 療 :1,160 人, 收 入 890 日 圓, 支 出 890 日 圓 在 本 院 診 療 所 之 施 診 :1,483 人, 實 費 診 療 8,627 人 139

社 會 志 ( 八 ) 公 設 助 產 所 賴 子 清 賴 初 指 出, 助 產 設 施, 為 婦 女 福 利 之 一, 臺 灣 初 無 醫 學 經 驗 之 助 產 士, 類 多 聘 請 舊 式 穩 婆 接 生, 致 嬰 兒 死 亡 率 甚 高, 日 時 期 起, 各 地 始 公 設 助 產 所, 以 免 費 或 實 費 從 事 接 生 臺 灣 總 督 府 於 大 正 十 二 年 (1923), 以 府 令 第 七 十 號 發 佈 臺 灣 產 婆 規 則 及 府 令 第 七 十 一 號 發 佈 臺 灣 產 婆 試 驗 規 則 產 婆 初 稱 助 產 婦, 嗣 改 產 婆, 茲 將 昭 和 九 年 (1934) 臺 南 州 轄 有 關 嘉 義 縣 之 助 產 所 列 後 : 表 2-2-4 日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公 設 助 產 所 公 設 助 產 區 域 別 設 立 時 間 昭 和 九 年 狀 況 接 生 人 數 死 亡 人 數 合 計 昭 和 九 年 年 度 經 費 ( 日 圓 ) 嘉 義 市 大 正 十 三 年 四 月 86 2 88 470.24 朴 子 街 昭 和 五 年 八 月 201 7 208 15.00 六 腳 庄 昭 和 三 年 十 一 月 246 8 254 369.43 布 袋 庄 昭 和 五 年 八 月 27-27 96.00 鹿 草 庄 昭 和 七 年 四 月 177 3 180 - 太 保 庄 昭 和 六 年 五 月 14-14 - 水 上 庄 昭 和 四 年 六 月 164 5 169 300.00 民 雄 庄 大 正 十 四 年 五 月 155 5 160 401.23 新 巷 庄 大 正 十 一 年 四 月 388 34 422 534.50 溪 口 庄 昭 和 三 年 四 月 64 2 66 108.50 大 林 庄 昭 和 元 年 九 月 113 5 118 260.00 小 梅 庄 昭 和 四 年 四 月 84-84 24.00 竹 崎 庄 大 正 十 四 年 六 月 90 6 96 424.23 中 埔 庄 昭 和 四 年 四 月 產 婆 缺 乏 停 辦 - - - 大 埔 庄 昭 和 四 年 五 月 同 上 - - - ( 九 ) 公 共 寄 宿 舍 140 依 據 賴 子 清 賴 初 嘉 義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第 六 篇 社 會, 公 共 寄 宿 舍, 係 以 低 廉 費 用 或 免 費, 供 給 勞 工 求 職 者 或 收 入 微 薄 之 人 以 住 宿 之 便 最 初 因 花 蓮 高 山 族 人 時 常 下 山, 遇 夜 多 睡 於 民 眾 屋 邊 或 樹 下, 乃 專 設 免 費 公 共 寄 宿 舍, 借 其 住 宿 迄 昭 和 十 二 年 (1937) 末, 全 臺 之 公 共 寄 宿 舍, 共 有 15 處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嘉 義 一 地 於 昭 和 四 年 (1929), 即 由 嘉 義 婦 人 會 設 立 簡 易 宿 泊 所, 地 址 在 嘉 義 市 東 門 町 六 之 三 四 號, 以 川 添 美 佐 子 為 代 表, 由 會 員 組 織, 以 會 費 捐 款 補 助 金 為 經 費, 資 產 2,801 日 圓, 本 所 為 紀 念 大 正 十 二 年 (1923) 四 月 二 十 日, 日 皇 太 子 來 臺 而 設 者, 以 免 費 收 宿 貧 窮 旅 行 者 昭 和 四 年 四 月, 以 基 金 及 會 費 500 日 圓, 建 築 二 樓 房 屋 同 年 同 月, 又 經 嘉 義 市 補 助, 於 北 門 町 另 建 二 摟 房 屋 一 所 嗣 又 獲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協 會 之 資 助, 另 建 新 屋 ( 十 ) 公 共 浴 場 依 據 賴 子 清 賴 初 嘉 義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第 六 篇 社 會, 關 於 日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公 共 浴 場 計 有 : 一 嘉 義 市 公 共 游 泳 場 : 址 在 嘉 義 市 榮 町 二 丁 目, 大 正 十 一 年 (1922) 八 月 設, 資 產 10,964 日 圓, 係 由 嘉 義 市 營, 游 泳 免 費 二 嘉 義 市 公 共 溫 浴 場 : 址 在 嘉 義 市 西 門 町 七 丁 目 廿 九 番 地, 大 正 十 二 年 (1923) 二 月 設, 資 產 5,000 日 圓 三 新 巷 庄 公 共 溫 浴 場 : 址 在 嘉 義 郡 新 巷 庄 新 巷, 大 正 十 二 年 (1923) 四 月 設, 免 費 供 浴, 資 產 1,100 日 圓 四 南 靖 公 共 浴 場 : 昭 和 元 年 (1926) 六 月, 臺 南 州 嘉 義 郡 水 上 庄 設 立 公 共 浴 場, 免 費 供 浴, 資 產 1,534.35 日 圓, 地 址 在 水 上 庄 南 靖 五 布 袋 庄 海 水 浴 場 : 址 在 東 石 郡 布 袋 庄 布 袋 港 邊, 昭 和 元 年 (1926) 七 月 設, 免 費 供 浴, 由 臺 南 州 州 費 經 營 六 東 石 庄 海 水 浴 場 : 址 在 東 石 郡 東 石 庄 頂 東 石, 昭 和 六 年 (1931) 七 月 設, 免 費 供 浴, 由 臺 南 州 州 費 經 營 ( 十 一 ) 窮 民 救 助 狀 況 以 下 據 昭 和 九 年 (1934)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要 覽, 摘 錄 嘉 義 境 內 各 地 救 助 窮 民 情 形, 列 表 如 下 : 167 167 引 自 賴 子 清 賴 初, 嘉 義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第 六 篇 社 會 141

社 會 志 表 2-2-5 日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窮 民 救 助 狀 況 名 稱 設 立 年 月 日 救 助 人 數 累 計 人 數 支 出 決 算 ( 日 圓 ) 嘉 義 市 昭 和 四 年 四 月 42 65 900.57 水 上 庄 大 正 十 二 年 四 月 15 170 449.00 民 雄 庄 昭 和 六 年 六 月 5 60 120.00 溪 口 庄 昭 和 六 年 六 月 - - - 大 林 庄 昭 和 六 年 六 月 10 14 152.00 小 梅 庄 昭 和 四 年 四 月 14 134 150.00 竹 崎 庄 昭 和 二 年 八 月 16 199 359.50 番 路 庄 昭 和 元 年 四 月 - - - 中 埔 庄 昭 和 四 年 四 月 3 36 72.00 大 埔 庄 昭 和 元 年 四 月 - - - 六 腳 庄 大 正 十 四 年 一 月 17 197 187.00 東 石 庄 大 正 十 四 年 四 月 4-22.00 布 袋 庄 大 正 十 四 年 四 月 4-48.00 鹿 草 庄 大 正 十 一 年 四 月 58-51.00 太 保 庄 大 正 十 四 年 四 月 76-67.00 第 二 節 準 官 方 的 社 會 救 助 與 民 間 的 慈 善 工 作 ( 一 ) 恩 賜 財 團 這 一 類 財 團 乃 以 日 本 皇 室 捐 款 為 慈 善 救 助 基 金 所 設 之 團 體, 其 較 著 者 為 : 救 濟 會 大 正 救 濟 會 昭 和 救 濟 會 及 臺 灣 濟 美 會 四 財 團, 對 於 補 助 社 會 事 業 之 業 務, 委 託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協 會 辦 理 直 到 戰 後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協 會, 乃 將 上 述 恩 賜 四 大 財 團, 併 歸 為 一 而 成 立 者 恩 賜 財 團 之 組 織 方 式, 昭 和 五 年 (1930) 為 社 團 法 人, 昭 和 十 年 (1935) 改 為 財 團 法 人, 會 址 設 於 總 督 府 文 教 局 內, 以 文 教 局 長 為 代 表 經 費 來 源 為 國 庫 補 助 皇 室 捐 款 會 費 及 其 他 捐 款 等 142 恩 賜 財 團 涉 及 災 害 救 助 日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災 害 較 重 者, 為 三 十 九 年 (1906) 三 月 十 七 日, 南 部 大 地 震, 以 嘉 義 斗 六 塩 水 港 為 中 心, 連 震 四 五 日, 死 千 餘 人, 傷 千 九 百 餘 人, 屋 倒 六 千 七 百 餘 戶, 四 月 七 日 餘 震 頻 頻, 住 戶 有 餘 悸, 各 報 社 募 捐 救 助, 日 皇 室 捐 款 萬 元 賑 恤, 總 督 府 撥 200,000 元 救 濟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四 十 四 年 (1911), 南 部 暴 風 雨, 屋 倒 甚 多, 死 傷 數 十 人, 濁 水 溪 鐵 橋 被 沖 壞, 南 北 交 通 杜 絕, 損 失 頗 重, 日 皇 室 賑 款 五 萬 元, 總 督 府 撥 助 二 十 萬 元 昭 和 十 六 年 (1941)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上 午 四 時 半, 南 部 地 方 強 震, 死 傷 千 餘 人, 毀 屋 六 萬 六 千 餘 家, 嘉 義 新 營 尤 甚, 其 後 餘 震 頻 頻, 恐 怖 之 極, 居 民 多 露 宿 屋 外 勸 業 銀 行 為 協 助 嘉 義 地 方 災 後 重 建, 决 以 低 利 貸 款 地 方 人 士 建 屋 另, 日 時 期, 對 罹 難 者, 凡 死 亡 或 失 蹤, 每 名 撥 給 30 元, 傷 者 10 元 房 屋 全 燒 或 流 失, 每 戶 大 致 撥 給 20 元 至 50 元, 房 屋 半 燒 或 半 流 失, 每 戶 撥 給 10 元 至 20 元 實 則, 日 本 皇 室 所 捐 贈 的 災 害 賑 給 金 額 數 目 不 少, 據 臺 灣 社 會 事 業 要 覽 的 記 載, 從 二 十 九 年 (1896) 到 昭 和 十 年 (1935) 前 後 共 四 十 年 之 間, 臺 灣 若 有 發 生 重 大 的 天 災 震 災, 或 水 災 等, 皇 室 都 會 捐 贈 若 干 御 下 賜 金 給 地 方 災 民 其 中 與 嘉 義 相 關 者, 如 表 2-2-6 所 示 表 2-2-6 日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相 關 災 害 與 皇 室 捐 贈 之 御 下 賜 金 年 次 災 害 種 類 金 額 ( 日 圓 ) 摘 要 三 十 五 年 1902 風 水 害 1,500 全 島 ( 除 去 臺 東 花 蓮 港 及 澎 湖 三 廳 ) 三 十 六 年 1903 風 水 害 6,500 全 島 三 十 七 年 1904 震 災 1,500 彰 化 斗 六 嘉 義 鹽 水 港 三 十 八 年 1905 風 水 害 3,000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西 區 三 十 九 年 1906 風 水 害 1,200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三 十 九 年 1906 震 災 14,000 中 區 南 區 四 十 四 年 1911 風 水 害 50,000 全 島 四 十 五 年 1912 風 水 害 66,000 全 島 大 正 二 年 1913 風 水 害 4,000 全 島 ( 除 去 臺 東 花 蓮 港 及 澎 湖 三 廳 ) 大 正 六 年 1917 風 水 害 3,000 全 島 ( 除 去 桃 園 臺 中 及 南 投 三 廳 ) 大 正 七 年 1918 風 水 害 1,400 全 島 大 正 八 年 1919 風 水 害 30,000 全 島 大 正 九 年 1920 風 水 害 12,000 各 州 臺 東 廳 大 正 十 一 年 1922 風 水 害 4,000 全 島 大 正 十 四 年 1925 風 水 害 2,500 各 州 143

社 會 志 昭 和 二 年 1927 風 水 害 8,000 全 島 昭 和 三 年 1928 風 水 害 3,500 全 島 昭 和 四 年 1929 風 水 害 1,500 全 島 昭 和 五 年 1930 風 水 害 1,700 全 島 ( 除 去 臺 東 澎 湖 兩 廳 ) 昭 和 七 年 1932 風 水 害 3,500 臺 中 州 臺 南 州 高 雄 州 昭 和 七 年 1932 風 水 害 7,000 各 州 昭 和 九 年 1934 風 水 害 10,000 新 竹 州 臺 中 州 臺 南 州 高 雄 州 澎 湖 廳 昭 和 十 年 1935 風 水 害 4,000 全 島 ( 二 ) 橋 樑 維 護 清 領 時 期 牛 稠 溪 義 渡, 至 日 時 期 大 正 十 二 年 (1923) 於 該 地 新 建 鐵 線 橋 昭 和 六 年 (1931) 下 游 地 區 始 由 市 府 建 造 白 鷺 橋, 落 成 之 日, 官 方 建 議 該 義 渡 產 業 併 入 中 埔 庄 社 會 部, 因 徐 乃 庚 梅 獅 陳 福 財 三 氏 力 主 反 對, 該 案 並 未 成 立 翌 年 庄 長 松 田, 又 倡 議 該 產 業 併 入 該 庄, 且 以 公 文 通 知 彌 陀 寺 管 理 人 : 橋 由 寺 保 管, 費 由 寺 支 付, 產 業 即 令 納 入 於 庄 寺 董 梅 獅 等, 甚 為 關 心, 再 擧 代 表 檢 具 文 件, 陳 述 由 來, 據 法 陳 情, 於 是 准 換 林 棕 管 理, 再 勸 募 樂 捐, 加 強 堤 防 保 固 ( 三 ) 民 間 濟 貧 狀 況 以 朴 子 救 濟 社 為 例, 該 救 濟 社 雖 是 民 間 所 發 起, 但 仍 以 協 助 官 方 制 度 為 原 則 昭 和 四 年 (1929) 五 月, 由 朴 子 街 人 士 26 名 發 起 成 立 朴 子 救 濟 社, 設 於 朴 子 街 之 朴 子 七 七 五 號, 以 朴 子 街 長 為 代 表, 會 務 組 織 方 式, 以 補 助 金 捐 款 及 其 他 收 入 為 經 費, 資 產 1,308 日 圓 該 社 以 協 助 方 面 委 員 為 目 的, 於 昭 和 九 年 (1934), 救 濟 窮 民 60 名 168 表 2-2-7 日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救 濟 會 144 名 稱 設 立 時 間 救 濟 人 員 資 產 院 內 院 外 計 ( 日 圓 ) 地 址 嘉 義 市 救 護 會 昭 和 五 年 六 月 (1930) 43 43 1664.42 嘉 義 市 康 樂 街 新 港 庄 慈 惠 會 昭 和 二 年 十 一 月 (1927) 13 13 60.00 嘉 義 郡 新 港 庄 義 竹 庄 救 濟 會 昭 和 元 年 四 月 (1926) 142 142 678.21 東 石 郡 義 竹 庄 朴 子 救 濟 社 昭 和 四 年 五 月 (1928) 60 60 1308.90 東 石 郡 朴 子 街 168 引 自 賴 子 清 賴 初, 嘉 義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第 六 篇 社 會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第 三 節 日 時 期 的 公 共 衛 生 ( 一 )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的 建 立 1. 衛 生 行 政 與 保 甲 組 織 日 本 殖 民 統 者 經 過 牡 丹 社 事 件 與 接 收 臺 灣 過 程 幾 次 戰 役 中, 疫 病 傷 亡 者 大 於 戰 爭 傷 亡 者 的 衝 擊 與 教 訓, 殖 民 初 期 即 重 視 衛 生 之 改 善, 體 認 到 衛 生 建 設 是 臺 的 首 要 任 務 蔡 姿 儀 彙 整 范 燕 秋 觀 點 指 出, 三 十 一 年 (1898) 後 藤 新 平 由 日 本 的 衛 生 局 長 轉 任 殖 民 地 行 政 長 官, 以 醫 生 出 身 及 曾 任 衛 生 行 政 長 官 的 背 景 經 歷, 主 導 日 人 的 臺 衛 生 政 策, 其 所 著 國 家 衛 生 原 理 充 分 展 現 個 人 衛 生 思 想, 該 書 以 生 物 學 概 念 為 基 礎, 認 為 所 有 生 物 體 均 處 於 生 存 競 爭 中, 人 類 既 屬 生 物 之 一, 亦 在 適 者 生 存 的 嚴 格 法 則 支 配 下, 以 追 求 生 理 之 圓 滿 為 目 的, 此 即 生 理 之 動 機, 或 衛 生 之 動 機, 然 因 個 人 衛 生 機 能 柔 弱, 須 團 結 合 作 組 成 社 會, 維 護 生 存, 最 後 再 進 一 步 鞏 固 生 存 形 成 國 家 169 全 書 歸 結 於 國 家 是 人 類 所 組 成 的 衛 生 團 體, 也 是 一 有 機 體, 同 樣 處 於 優 勝 劣 敗 的 生 存 競 爭 中, 因 此 強 調 增 強 國 家 衛 生 機 能 的 重 要 性 170 論 者 認 為, 綜 合 後 藤 新 平 著 國 家 衛 生 原 理 的 論 點, 其 中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關 於 衛 生 事 務 方 面, 強 調 國 家 必 須 採 取 介 入 的 政 策 171 這 樣 的 構 想 發 展 而 成 的 衛 生 行 政 體 制, 就 是 保 甲 組 織 與 衛 生 警 察 的 嚴 密 監 控 系 統 蔡 姿 儀 並 進 一 步 指 出, 關 於 日 時 期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的 設 置, 最 早 為 二 十 八 年 (1895) 臺 灣 總 督 府 於 總 督 關 防 下 設 衛 生 事 務 所, 掌 理 一 切 衛 生 事 務, 臺 北 縣 廳 分 課 亦 規 定 設 置 衛 生 課 ; 二 十 九 年 (1896) 進 入 民 政 時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改 於 民 政 局 總 務 部 設 置 衛 生 課, 地 方 官 廳 警 察 課 設 衛 生 係, 旋 升 格 為 警 察 部 衛 生 課, 此 乃 移 植 自 日 169 見 蔡 姿 儀, 戰 後 臺 灣 瘧 疾 防 之 研 究 (1945-1965), 頁 21-22 170 同 上 註 此 一 觀 點 引 自 范 燕 秋, 新 醫 學 在 臺 灣 的 實 踐 (1896-1906)-- 從 後 藤 新 平 國 家 衛 生 原 理 談 起, 新 史 學 第 9 卷 第 3 期,1998 年 9 月, 頁 52-53 171 同 上 註 此 一 觀 點 引 自 賴 郁 雯, 日 時 期 臺 灣 的 衛 生 研 究 - 以 臺 灣 總 督 府 中 央 研 究 所 衛 生 部 為 例,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96, 頁 34 145

社 會 志 本 國 內 的 衛 生 行 政 體 制, 採 強 制 管 理 的 方 式 172 此 一 制 度 由 總 督 府 衛 生 課 督 導, 地 方 官 廳 警 察 課 衛 生 係 實 際 執 行, 亦 即 衛 生 行 政 的 施 行 成 效 決 定 於 警 察 系 統, 但 是 總 督 府 衛 生 課 隸 屬 於 總 務 部, 與 警 察 部 門 不 相 統 屬, 中 央 與 地 方 無 法 連 貫, 導 致 行 政 體 系 不 能 靈 活 運 作 ; 另 外 地 方 警 察 採 集 團 配 置, 影 響 力 亦 受 限 制 直 至 三 十 四 年 (1901), 方 確 立 以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衛 生 課 為 中 心, 聯 絡 地 方 警 務 課 衛 生 係, 建 立 統 整 之 衛 生 行 政 體 制 173 此 時 與 警 察 系 統 配 合 執 行 地 方 行 政 的 是 基 層 行 政 組 織, 而 真 正 將 衛 生 行 政 確 實 貫 徹 至 殖 民 地 社 會 基 層 的 是 附 屬 於 警 察 系 統 的 保 甲 組 織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警 察 本 署 蕃 務 課 臨 時 防 疫 課 衛 生 課 保 安 課 警 務 課 區 街 庄 地 方 官 廳 警 務 課 衛 生 係 保 安 係 警 務 係 保 甲 組 織 圖 2-2 臺 灣 總 督 府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1906 年 )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陳 淑 芬, 戰 後 之 疫 ( 臺 北 : 稻 鄉,2000), 頁 29 原 始 資 料 出 自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誌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1933), 頁 106 146 172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范 燕 秋, 日 前 期 臺 灣 公 共 衛 生 之 形 成 (1895-1920: 一 種 制 度 面 的 觀 察 ), 思 與 言 第 33 卷 第 2 期,1995 年 6 月, 頁 218-219 173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范 燕 秋, 日 前 期 臺 灣 公 共 衛 生 之 形 成 (1895-1920: 一 種 制 度 面 的 觀 察 ), 頁 222-223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類 似 的 衛 生 行 政 組 織 體 系, 延 續 到 大 正 九 年 (1920) 地 方 制 度 改 正 之 後 鄭 志 敏 針 對 雲 嘉 南 區 域 傳 染 病 與 公 共 衛 生 的 研 究 指 出, 174 大 正 九 年 地 方 制 度 改 正 之 後, 有 關 臺 南 州 的 地 方 衛 生 行 政 事 務, 是 在 臺 南 州 警 務 部 下 設 衛 生 課, 衛 生 課 劃 分 為 保 健 防 疫 醫 務 三 係, 其 職 責 分 別 是 : 保 健 係 掌 管 有 關 上 下 水 衛 生 設 施 檢 黴 工 作 工 廠 市 場 及 屠 畜 場 衛 生 墓 地 及 火 葬 場 衛 生 組 合 監 督 公 共 衛 生 費 經 營 鴉 片 管 理 及 家 屋 建 築 規 則 施 行 等 相 關 事 宜 ; 防 疫 係 主 管 傳 染 病 及 地 方 病 預 防 檢 疫 污 物 掃 除 及 清 潔 法 施 行 鼠 族 出 驅 除 細 菌 檢 查 防 疫 組 合 及 防 疫 施 設 監 督 等 相 關 事 宜 ; 醫 務 係 則 是 主 掌 公 立 醫 院 公 醫 私 立 病 院 醫 療 從 業 人 員 藥 品 買 賣 等 相 關 事 宜 175 然 而, 令 人 好 奇 的 是, 在 這 樣 的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下, 保 甲 制 度 如 何 發 揮 作 用 呢? 保 甲 制 度 與 衛 生 警 察 又 是 如 何 配 合 呢? 蔡 姿 儀 進 一 步 指 出, 自 三 十 六 年 (1903) 六 月 總 督 府 公 布 保 甲 條 例 細 則 標 準, 保 甲 制 度 統 一 後, 保 甲 組 織 與 衛 生 組 合 重 疊, 除 臺 日 人 居 住 的 市 街 外, 殖 民 政 府 不 再 鼓 勵 臺 人 設 置 衛 生 組 合, 顯 示 官 方 透 過 保 甲 組 織 已 頗 能 動 員 社 會 資 源 與 加 強 控 制 ; 而 保 正 甲 長 的 主 要 職 務 就 是 與 警 察 合 作, 衛 生 方 面 遇 有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患 者 須 向 衛 生 警 察 通 報, 衛 生 警 察 亦 負 責 不 少 衛 生 業 務, 諸 如 疾 病 防 遏 衛 生 環 境 的 督 導 食 物 的 取 締 與 檢 驗 項 目, 均 由 衛 生 警 察 執 行 176 整 體 說 來, 論 者 也 指 出 日 時 期 經 由 後 藤 新 平 一 連 串 的 改 革, 建 立 了 以 警 察 為 中 心 的 殖 民 統 體 制,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自 中 央 的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衛 生 課, 至 地 方 官 廳 之 警 務 課 衛 生 係, 全 部 納 入 警 察 系 統, 由 衛 生 警 察 執 行 相 關 事 務, 並 結 合 保 甲 組 織 深 入 社 會 底 層, 強 制 管 理 各 戶 之 衛 生 要 項, 此 一 聯 合 近 代 性 質 的 警 政 網 絡 與 傳 統 的 社 會 組 織, 建 立 了 靈 活 而 周 密 的 防 疫 監 控 體 制, 呈 現 警 察 保 甲 役 員 臺 灣 民 眾 金 字 塔 式 的 監 控 形 式, 具 有 加 強 社 會 控 制 之 功 能, 也 因 為 保 甲 組 174 見 鄭 志 敏, 二 二 八 前 夕 雲 嘉 南 地 區 的 傳 染 病 防, 頁 97 175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台 南 州 報 第 六 號,1920 年 10 月 4 日, 頁 25 176 見 蔡 姿 儀, 戰 後 臺 灣 瘧 疾 防 之 研 究 (1945-1965), 頁 23-24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謝 振 榮, 日 本 殖 民 主 義 下 的 衛 生 政 策, 文 化 大 學 日 文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89, 頁 89 147

社 會 志 織 與 衛 生 警 察 的 結 合, 使 殖 民 政 府 便 於 推 動 各 項 防 疫 工 作 177 在 本 節 後 面 將 提 到 的 朴 子 的 黑 疫 中, 我 們 將 具 體 看 到 保 甲 組 織 如 何 與 衛 生 警 察 及 整 體 衛 生 行 政 體 系, 在 防 鼠 疫 的 過 程 中 共 同 發 揮 作 用 2. 三 級 制 醫 院 體 系 與 府 立 嘉 義 醫 院 日 本 殖 民 統 之 初, 統 者 即 依 民 政 長 官 後 藤 新 平 之 議, 逐 步 建 立 起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的 三 級 制 醫 院 體 系 從 總 督 府 相 關 醫 院 到 區 域 的 府 立 醫 院 一 直 到 地 方 上 的 公 醫 制 度, 建 立 起 現 代 醫 院 醫 療 體 系 的 雛 形 其 中, 在 傳 染 病 防 上, 府 立 醫 院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在 嘉 義, 府 立 嘉 義 醫 院 即 是 此 一 重 要 防 疫 角 色, 搭 配 著 基 層 的 保 甲 與 警 察 防 疫 通 報 系 統, 以 及 基 層 的 公 醫 制 度 在 防 疫 事 務 上, 府 立 嘉 義 醫 院 有 什 麼 特 殊 性 呢? 鄭 淑 芹 研 究 指 出, 178 日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共 有 三 間 公 立 醫 院, 分 別 是 嘉 義 醫 院 保 生 醫 院 與 嘉 義 婦 人 病 院, 這 三 間 醫 院 由 於 成 立 時 間 的 不 同, 性 質 不 同, 雖 同 屬 官 立 醫 院, 但 在 不 同 時 期 具 有 不 同 的 功 能, 在 地 方 醫 療 上 也 扮 演 不 同 的 角 色 就 時 間 點 而 言, 嘉 義 醫 院 成 立 最 早, 始 於 二 十 八 年 (1895) 日 人 沓 掛 歸 太 郎 於 民 房 開 設 診 所, 從 事 療 工 作, 婦 人 醫 院 與 保 生 醫 院 分 別 成 立 於 三 十 九 年 (1902) 與 大 正 三 年 (1914), 所 以 嘉 義 醫 院 是 嘉 義 地 區 最 早 成 立 的 公 家 醫 院 其 次, 就 性 質 而 言, 根 據 三 十 九 年 (1902) 七 月 嘉 義 廳 訓 令 第 二 十 六 號 嘉 義 婦 人 病 院 組 織 及 職 務 規 程 中 規 定, 婦 人 醫 院 主 要 以 娼 妓 的 身 體 檢 查 為 主 要 工 作, 179 而 嘉 義 醫 院 與 保 生 醫 院 則 同 屬 傳 染 病 防 疫 的 重 要 醫 院, 180 是 嘉 義 地 區 傳 染 病 的 第 一 線 防 疫 者 嘉 義 醫 院 與 保 生 醫 院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時 間 設 立 的 先 後, 嘉 義 醫 院 於 二 十 八 年 (1895) 五 月 就 設 立 了, 保 生 醫 院 則 要 大 正 三 年 (1914) 七 月 才 創 立, 中 間 相 隔 了 二 十 年, 因 此 嘉 義 醫 院 在 日 前 期, 在 嘉 義 地 區 傳 148 177 同 上 註 178 見 鄭 淑 芹, 日 初 期 嘉 義 醫 療 之 發 展 : 由 嘉 義 醫 院 之 震 災 醫 療 與 傳 染 病 醫 療 進 行 分 析, 頁 120 179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嘉 義 廳 報, 第 353 號, 39 年 7 月 12 日 180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嘉 義 廳 報, 第 75 號, 大 正 3 年 6 月 5 日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染 病 的 防 疫 上, 扮 演 著 先 驅 的 角 色 其 他 相 關 的 傳 染 病 醫 院 及 隔 離 所 則 是 以 府 立 嘉 義 醫 院 為 核 心, 共 同 運 作 鄭 志 敏 的 研 究 指 出, 181 大 正 九 年 (1920) 地 方 制 度 改 正 後, 臺 南 州 基 於 防 疫 與 傳 染 病 療 的 需 求, 也 同 其 他 州 廳 般, 設 置 了 多 處 傳 染 病 醫 院 及 隔 離 所, 防 疫 機 關 除 須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推 廣 防 疫 事 務 監 控 地 方 疫 情 發 展 外, 也 透 過 地 方 醫 療 機 構, 收 容 隔 離 傳 染 病 患, 並 施 以 簡 單 的 醫 療 總 計 臺 南 州 在 日 時 期 的 傳 染 病 醫 院 及 隔 離 場 所 共 有 十 處, 而 其 中 三 處 分 佈 在 今 日 嘉 義 縣 區 域 內, 如 下 表 所 示 182 表 2-2-8 日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傳 染 病 醫 院 及 隔 離 所 一 覽 表 醫 療 處 所 名 稱 可 收 容 病 患 數 當 時 所 在 地 嘉 義 保 生 醫 院 30 嘉 義 市 旭 町 朴 子 避 病 舍 25 東 石 郡 朴 子 街 太 保 避 病 舍 20 東 石 郡 太 保 庄 總 之, 在 同 屬 公 立 醫 院 的 保 生 醫 院 設 立 之 前, 在 嘉 義 地 區 的 防 疫 醫 療 工 作 上, 府 立 嘉 義 醫 院 扮 演 相 當 核 心 角 色 鄭 淑 芹 研 究 指 出, 183 日 統 初 期, 保 生 醫 院 成 立 之 前, 由 嘉 義 醫 院 瘧 疾 患 者 數 可 看 出 該 醫 院 在 防 疫 上 的 重 要 性 三 十 八 年 (1905) 到 四 十 二 年 (1909) 間, 嘉 義 醫 院 瘧 疾 患 者 數 常 在 500 以 上, 其 中 以 三 十 九 年 (1906) 的 1,699 人 最 多, 最 少 也 有 四 十 二 年 (1909) 的 782 人 相 較 於 其 他 腳 氣 病 花 柳 病 肺 結 核 等 患 者 數 則 只 有 數 十 人 左 右, 嘉 義 醫 院 瘧 疾 患 者 人 數 之 多, 與 鼠 疫 堪 稱 為 日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的 兩 大 傳 染 病 181 見 鄭 志 敏, 二 二 八 前 夕 雲 嘉 南 地 區 的 傳 染 病 防, 頁 97 182 節 錄 整 理 自 鄭 志 敏 前 揭 書, 頁 97 183 見 鄭 淑 芹, 日 初 期 嘉 義 醫 療 之 發 展 : 由 嘉 義 醫 院 之 震 災 醫 療 與 傳 染 病 醫 療 進 行 分 析, 頁 95 149

社 會 志 表 2-2-9 日 時 期 嘉 義 醫 院 療 患 者 病 類 別 年 別 疾 病 名 稱 別 傳 染 病 發 育 及 營 養 疾 病 皮 膚 及 筋 病 骨 及 關 節 病 血 行 器 病 神 經 系 及 五 官 病 呼 吸 器 病 消 化 器 病 泌 尿 及 生 殖 器 病 外 襲 性 及 外 科 病 中 毒 症 病 症 不 詳 合 計 ( 內 地 人 1,069 20 438 68 15 586 605 1,020 465 176 3 41 4,506 1905) 38 年 本 島 人 816 41 850 32 1 563 450 660 93 231 12 25 3,774 內 地 人 1,547 22 541 46 24 745 650 1,261 524 226-66 5,652 39 年 40 年 41 年 42 年 本 島 人 935 44 1,071 50 101 708 442 862 143 459 3 54 4,872 內 地 人 1,320 23 471 39 47 789 630 1,160 493 93-18 5,183 本 島 人 686 18 689 26 110 449 295 522 135 251 2 11 3,203 內 地 人 1,622 79 514 33 21 583 660 1,339 534 207 - - 5,592 本 島 人 894 49 475 25 14 369 291 693 157 217 5-3,189 內 地 人 1,413 36 427 26 12 479 623 1,184 437 154 3-4,794 本 島 人 975 34 546 19 3 335 327 617 173 159 8-3,196 再 揭 38 年 39 年 40 年 41 年 42 年 瘧 疾 腳 氣 病 癲 病 花 柳 病 甲 狀 腺 腫 肺 結 核 內 地 人 744 3 257 2 25 本 島 人 500 8 2 287 1 32 內 地 人 1,136 30 25 本 島 人 563 16 47 內 地 人 827 39 27 本 島 人 387 6 27 內 地 人 998 66 26 本 島 人 305 12 27 內 地 人 605 101 31 本 島 人 177 22 48 150 資 料 來 源 : 鄭 淑 芹, 日 初 期 嘉 義 醫 療 之 發 展 : 由 嘉 義 醫 院 之 震 災 醫 療 與 傳 染 病 醫 療 進 行 分 析, 頁 96-97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房 統 計 課 編,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統 計 書 第 九 至 第 十 三 ( 臺 北 : 南 天,2000)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 二 ) 黑 疫 下 的 朴 子 賴 子 清 賴 初 於 嘉 義 縣 志 卷 三 政 事 志 衛 生 篇 中 提 及, 大 正 五 年 (1916) 三 月, 總 督 府 內 務 部 曾 頒 布 傳 染 病 預 防 條 例 迄 昭 和 三 年 (1928) 九 月, 衛 生 部 加 以 若 干 更 改 而 重 新 頒 布, 當 時 定 傳 染 病 為 : 傷 寒 類 傷 寒 斑 疹 傷 寒 赤 痢 天 花 鼠 疫 霍 亂 白 喉 流 行 性 脊 髓 膜 炎 猩 紅 熱, 後 又 增 加 回 歸 熱 為 法 定 傳 染 病 十 種 昭 和 十 九 年 (1944) 十 二 月 六 日 所 公 佈 傳 染 病 防 條 例 中 則 稱, 本 條 例 所 稱 傳 染 病 謂 下 列 各 種 急 性 病 : 霍 亂 桿 菌 性 及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傷 寒 副 傷 寒 天 花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膜 炎 白 喉 猩 紅 熱 鼠 疫 斑 疹 傷 寒 回 歸 熱 無 論 哪 一 時 期, 嘉 義 地 區 在 十 種 法 定 傳 染 病 中, 俗 稱 黑 死 病 的 鼠 疫 一 項 所 佔 比 例 都 是 最 顯 著 的, 而 其 中 朴 子 地 帶 更 是 飽 受 鼠 疫 之 困 擾, 直 到 大 正 五 年 (1916) 不 再 有 鼠 疫 患 者, 正 式 脫 離 鼠 疫 疫 情 則 要 等 到 大 正 七 年 (1918) 鄭 淑 芹 的 研 究 也 指 出, 184 從 嘉 義 廳 法 定 傳 染 病 總 患 者 人 數 來 看, 在 大 正 五 年 鼠 疫 絕 跡 之 前, 鼠 疫 患 者 幾 乎 佔 總 法 定 傳 染 病 人 數 的 絕 大 多 數, 三 十 五 年 (1902) 法 定 傳 染 病 的 總 患 者 數 為 73 人, 鼠 疫 患 者 就 佔 了 41 人, 三 十 七 與 三 十 九 年 的 鼠 疫 疫 情 更 為 嚴 重, 三 十 七 年 (1904) 總 患 者 數 有 1,211 人, 鼠 疫 患 者 就 有 1,203 人, 佔 法 定 傳 染 病 總 數 的 99 %; 三 十 九 年 (1906) 總 患 者 數 有 1,055 人, 鼠 疫 患 者 數 佔 了 1,038 人, 比 例 高 達 98% 至 於 其 它 傷 寒 赤 痢 天 花 斑 疹 傷 寒 猩 紅 熱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膜 炎 等 傳 染 病, 人 數 始 終 維 持 在 數 十 人 上 下 由 此 可 知, 當 時 嘉 義 廳 的 鼠 疫 患 者 佔 嘉 義 廳 總 法 定 傳 染 病 數 的 絕 大 多 數 除 了 東 部 花 蓮 臺 東 及 南 部 恆 春 外, 全 臺 幾 乎 籠 罩 在 鼠 疫 病 毒 的 陰 影 中, 在 日 初 期, 日 本 人 甚 至 將 鼠 疫 與 土 匪 並 列 為 臺 之 初 的 兩 大 障 礙 185 184 見 鄭 淑 芹, 日 初 期 嘉 義 醫 療 之 發 展 : 由 嘉 義 醫 院 之 震 災 醫 療 與 傳 染 病 醫 療 進 行 分 析, 頁 86-87 185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范 燕 秋, 鼠 疫 與 臺 灣 之 公 共 衛 生 (1895-1917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館 刊 第 1 卷 第 3 期,1995 年 3 月, 頁 69 151

社 會 志 陳 淑 芬 的 研 究 則 指 出, 186 從 二 十 九 年 (1896) 到 大 正 六 年 (1917), 流 行 長 達 二 十 二 年 之 臺 灣 鼠 疫, 終 於 全 部 平 息, 總 計 患 者 數 達 三 萬 一 百 餘 人, 死 亡 人 數 二 萬 四 千 一 百 餘, 總 死 亡 率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其 根 除 的 首 要 關 鍵 在 於 : 依 據 十 九 世 紀 末 預 防 醫 學 之 進 展, 派 日 本 權 威 學 者 來 台 從 事 實 地 調 查, 以 掌 握 台 灣 鼠 疫 流 行 病 學 特 徵, 防 工 作 因 其 研 究 成 果 而 有 重 大 突 破, 確 定 了 驅 除 鼠 類 方 為 防 鼠 疫 之 根 本 方 法 三 十 五 年 (1902), 總 督 府 經 審 慎 評 估, 決 定 全 力 撲 滅 鼠 疫, 乃 聘 專 家 主 持 大 計, 並 特 設 防 疫 機 構 臨 時 防 疫 課 而 且 對 臺 灣 社 會 及 部 份 地 區 進 行 強 勢 之 監 督 與 控 制, 以 補 償 金 的 方 式 拆 毀 病 毒 固 著 住 宅, 徹 底 改 變 傳 染 病 流 行 地 之 衛 生 環 境 此 外, 以 保 甲 規 約 強 制 捕 鼠, 令 人 畏 於 受 罰 ; 懸 賞 捕 鼠, 誘 之 以 利, 則 具 驅 策 行 動 之 效 尤 其 以 警 吏 監 督, 保 甲 壯 丁 團 策 動 組 織 鼠 疫 預 防 組 合 等, 實 際 上 係 因 應 殖 民 地 之 社 會 組 織, 促 成 了 有 效 的 社 會 動 員 187 鼠 疫 流 行 終 於 逐 漸 平 息 表 2-2-10 日 時 期 嘉 義 廳 法 定 傳 染 病 患 者 數 年 度 別 疾 病 名 稱 霍 亂 鼠 疫 傷 寒 赤 痢 白 喉 傷 斑 寒 疹 天 花 猩 紅 熱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炎 合 計 30 年 31 年 32 年 33 年 34 年 內 地 人 - - 15-1 - 16 本 島 人 1 1 - - 227 229 內 地 人 1 本 島 人 內 地 人 - 本 島 人 內 地 人 39 本 島 人 內 地 人 886 本 島 人 152 186 見 陳 淑 芬, 戰 後 之 疫 ( 臺 北 : 稻 鄉,2000), 頁 42 187 同 上 註 文 中 觀 點 引 自 范 燕 秋, 鼠 疫 與 台 灣 之 公 共 衛 生 (1896~1917),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台 灣 分 館 刊 一 卷 三 期,1995 年 3 月, 頁 72; 79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35 年 36 年 37 年 38 年 39 年 40 年 41 年 42 年 43 年 大 正 元 年 大 正 2 年 大 正 3 年 大 正 4 年 大 正 5 年 內 地 人 - - - 3 - - - 3 本 島 人 - 41-1 - 28-70 內 地 人 - 1-1 - - - 2 本 島 人 - 179 1 7-7 - 194 內 地 人 - 1 1 1-1 - 4 本 島 人 - 1,202 1 2 1-1 - 1,207 內 地 人 - 5 2 - - - - - 7 本 島 人 - 510 - - 1-1 - 512 內 地 人 - 1 6 6 - - - - 13 本 島 人 - 1,037 1 3 - - 1-1,042 內 地 人 - 7 10 5 - - - - 22 本 島 人 - 579 1 3 - - - - 583 內 地 人 - 1 23 6 1 - - 2 33 本 島 人 - 570 4 5 3-1 - 583 內 地 人 - 5 17 4 1-4 - 31 本 島 人 - 945 2 3 3-9 - 962 內 地 人 - - 32 5 9 - - 46 本 島 人 - 13 3 10 7 4-37 內 地 人 - 2 73 6 5 - - 86 本 島 人 - 221 25 8 17 2-273 內 地 人 - - 59 6 2 - - - 67 本 島 人 - 136 7 11 19 - - - 173 內 地 人 - 5 77 6 15 1 - - 104 本 島 人 - 550 17 6 13 - - - 586 內 地 人 - - 52 47 11 - - - 110 本 島 人 - 74 17 50 11-8 - 160 內 地 人 - - 89 11 4 - - - 104 本 島 人 - - 35 44 19 - - - 98 153

社 會 志 大 正 6 年 大 正 7 年 內 地 人 - - 43 12 6 - - 1 62 本 島 人 - - 8 21 16-1 - 46 內 地 人 - - 67 165 5 - - 1 1 239 本 島 人 - - 13 101 11 - - - 4 129 資 料 來 源 : 鄭 淑 芹, 日 初 期 嘉 義 醫 療 之 發 展 : 由 嘉 義 醫 院 之 震 災 醫 療 與 傳 染 病 醫 療 進 行 分 析, 頁 87-88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統 計 書 第 一 至 第 二 十 二 大 正 七 年 (1918) 以 前, 嘉 義 廳 鼠 疫 疫 情 如 此 鮮, 而 其 中 又 以 朴 子 一 帶 最 為 嚴 重 張 君 豪 在 其 研 究 中 首 先 指 出, 有 關 這 類 事 件 的 資 料 其 實 不 多, 所 以 他 試 著 從 官 方 所 發 布 的 的 告 諭 及 告 示, 以 及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平 時 有 關 朴 子 地 區 的 報 導 來 考 察 討 論 以 下 即 是 其 中 細 緻 之 史 料 188 據 張 君 豪 之 考 察, 當 時 地 方 官 廳 的 紀 錄 多 集 中 在 嘉 義 廳 報, 而 且 都 是 三 十 六 年 (1903) 所 頒 布, 當 時 鼠 疫 ( 即 日 人 音 譯 之 百 斯 篤 ) 疫 情 情 況 如 下 : 嘉 義 廳 告 示 第 十 六 號 廳 下 朴 仔 腳 廳 管 內 大 槺 榔 西 堡 朴 仔 腳 街, 自 本 月 四 日 至 六 日 間 發 生 百 斯 篤 疫 情, 共 有 內 地 人 男 一 名 本 島 人 男 五 名 女 四 名 罹 患, 結 果 造 成 內 地 人 男 一 名 本 島 人 男 三 名 女 一 名 死 亡 目 下 有 蔓 延 之 兆 爾, 人 民 可 各 自 注 意 豫 防, 為 此, 示 仰 管 內 各 色 人 等 一 体 知 悉 189 三 十 六 年 三 月 七 日 嘉 義 廳 長 岡 田 信 與 嘉 義 廳 告 示 第 一 號 愷 切 曉 諭 事 照 得 本 月 一 日 餘 館 管 內 大 槺 榔 西 堡 朴 仔 腳 街 大 槺 榔 庄 蒜 頭 庄 百 斯 篤 ( 百 斯 篤 即 鼠 疫 之 謂 ), 患 者 發 生 至 今 總 數 以 迨 二 十 五 名, 病 勢 頗 形 劇 烈, 病 者 概 死 亡 有 愈 益 蔓 延 之 兆 抑 百 斯 篤 病 毒 之 危 險, 而 損 害 人 命 之 甚, 眾 庶 之 夙 所 深 知, 一 旦 有 該 病 之 發 生, 若 非 加 嚴 密 之 豫 防 消 毒, 其 禍 害 陷 於 胡 底, 亦 未 可 測, 實 不 勝 寒 心 之 至 望 管 內 一 般 人 民 此 際 各 自 保 重, 努 力 於 消 毒 清 潔 法 之 實 行, 且 勵 行 百 斯 篤 並 流 行 媒 介 鼠 族 之 驅 除, 使 病 毒 無 可 乘 之 間 隙 萬 一 身 體 有 熱 性 之 病 徵 時, 即 請 醫 師 診 療 ; 且 發 現 斃 鼠, 稟 報 於 最 近 之 警 察 官 署, 而 受 其 指 揮 等 注 意 於 該 病 發 生 之 豫 防, 方 可 努 禦 病 毒 之 侵 襲, 154 188 見 張 君 豪, 朴 子 : 一 個 近 海 街 市 的 歷 史 變 遷, 中 央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1, 頁 104-136 189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嘉 義 廳 告 示 第 十 六 號, 嘉 義 廳 報, 第 49 號,1903 年 3 月 11 日 ( 36 年 )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為 此 事 仰 闔 邑 人 等 一 體 知 悉 190 三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嘉 義 廳 長 岡 田 信 與 朴 子 地 區 的 鼠 疫 疫 情 究 竟 多 嚴 重, 也 可 藉 由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相 關 的 報 導 得 知, 以 下 先 從 有 關 病 情 本 身 及 所 造 成 傷 亡 的 報 導 看 起 張 君 豪 指 出, 關 於 朴 子 地 區 百 斯 篤 的 報 導 是 起 於 34 年 (1901)1 月 12 日 : 191 查 本 島 各 廳 近 日 黑 疫, 臺 北 臺 中 兩 縣 未 見 罹 黑 疫 者, 惟 臺 南 縣 屬 略 有 流 行 之 勢, 臺 南 市 中 及 撲 仔 腳 192 新 營 庄 等 所, 自 本 月 一 日 以 來, 七 日 間 新 患 黑 病 者 已 見 十 三 人 內 中, 死 亡 九 名, 幸 慶 更 生 者 僅 四 名 而 已 193 ( 第 807 號,1901 年 1 月 12 日 ) 其 後,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仍 有 陸 續 之 報 導, 文 中 特 別 呈 現 鼠 疫 染 病 死 亡 之 情 況 : 黑 疫 發 生 防 不 勝 萌, 昨 當 道 令 各 處 警 官 儘 驅 除 其 根 本, 以 安 民 心 而 後 已 茲 查 各 處 自 初 發 生 以 來 至 今 統 計 台 北 患 者 二 十 五 人 內 死 亡 十 六 人 ; 台 南 本 月 二 十 四 日 患 者 五 人 內 死 亡 四 人 ; 嘉 義 六 人 內 死 亡 五 人 又 二 十 五 日 台 南 四 人 內 死 亡 四 人, 嘉 義 二 人, 朴 子 腳 八 人 內 死 亡 六 人 云 194 ( 第 870 號,1901 年 3 月 30 日 ) 臺 南 縣 管 下 黑 疫 流 行, 大 有 猖 獗 之 勢 聞 台 南 縣 廳 內 現 有 患 者 二 名, 防 不 勝 防, 近 嘉 義 地 區 亦 致 蔓 延 今 將 患 者 概 述 列 登 如 下 : 本 月 二 十 一 日 台 南 新 患 者 十 六 名 死 亡 二 十 三 名, 大 目 降 新 患 者 七 名 死 亡 三 名, 鳳 山 新 患 者 一 名, 嘉 義 新 患 者 四 名 死 亡 三 名 ; 二 十 二 日 台 年 十 六 名 死 亡 九 名, 大 目 降 醫 名 死 亡 兩 名, 嘉 義 二 十 四 名 死 亡 二 十 一 名, 番 薯 寮 一 名 死 亡 一 名, 鹽 水 港 二 名 死 亡 一 名 自 初 發 共 計 患 者 七 百 二 十 四 名 死 亡 五 百 四 十 五 名, 而 台 南 市 內 小 學 校 及 關 帝 廟 灣 裡 嘉 義 樸 仔 腳 等 處 各 公 學 校 以 及 私 立 學 校 均 中 停 肄 業 云 195 ( 第 892 號,1901 年 4 月 26 日 ) 190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嘉 義 廳 告 示 第 一 號, 嘉 義 廳 報, 第 50 號,1903 年 3 月 13 日 ( 36 年 ) 191 張 君 豪, 朴 子 : 一 個 近 海 街 市 的 歷 史 變 遷, 頁 110 192 張 君 豪 提 醒, 朴 子 在 日 初 期 的 名 並 未 固 定, 所 以 樸 仔 腳 朴 仔 腳 撲 仔 腳 樸 市 等, 都 是 報 紙 中 通 用 的 寫 法, 當 然, 這 些 所 指 都 是 同 一 地 方 193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台 南 黑 疫,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807 號,1901 年 1 月 12 日 ( 34 年 ) 194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黑 疫 彙 報,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870 號,1901 年 3 月 30 日 ( 34 年 ) 195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台 南 黑 疫,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892 號,1901 年 4 月 26 日 ( 34 年 ) 155

社 會 志 嘉 義 廳 下 朴 子 腳 地 方 黑 疫 猖 獗, 曾 經 揭 載 前 報 茲 尚 有 聞 前 報 之 患 者, 其 中 男 一 名 女 二 名 死 亡, 更 發 生 新 患 者 女 三 名 朴 仔 接 腳 朝 野 公 醫 竭 力 療 該 病 人 亦 被 感 染 同 症, 現 該 地 以 舉 行 消 毒 大 清 潔 法 為 首 要, 並 配 置 醫 生 禁 止 演 戲 等, 正 在 百 方 防 禦 之 際 焉 196 ( 第 1457 號,1903 年 3 月 13 日 ) 當 鼠 疫 盛 行 之 時, 基 層 醫 療 體 系 的 公 醫 扮 演 第 一 線 防 疫 角 色, 也 使 自 身 陷 入 極 高 的 疫 病 感 染 風 險 中 以 及, 相 關 報 導 也 呈 現 出 疫 區 居 民 的 不 安, 尤 其 歷 年 常 是 嘉 義 廳 鼠 疫 發 源 地 的 朴 子 居 民, 因 此 深 陷 恐 慌 不 安 之 中 朴 仔 腳 為 黑 疫 猖 獗, 公 醫 朝 野 氏 竟 殉 職 以 斃, 本 報 前 曾 記 之, 唯 其 後 任 未 遽 確 定, 打 貓 之 牧 野 公 醫 一 時 奉 派 遣 命 權 赴 該 地, 無 如 該 地 猖 獗 黑 疫 益 者 蔓 延 之 兆, 當 地 支 廳 頻 請 增 派 公 醫 去 十 二 日 總 督 府 憲 乃 以 從 來 在 麻 豆 勤 務 之 公 醫 村 上 乙 態 氏, 命 至 朴 仔 腳 支 廳 勤 務, 此 時 村 上 公 醫 已 速 向 朴 仔 腳 就 任 矣 197 ( 第 1463 號,1903 年 3 月 19 日 ) 嘉 義 廳 下 於 昨 年 中 之 百 斯 篤 患 者 有 八 百 餘 名 之 多, 在 全 島 各 廳 中, 為 該 病 極 為 猖 獗 之 處, 故 衛 生 當 局 甚 為 注 意, 今 年 必 欲 大 加 豫 防, 以 減 殺 其 勢 之 方 針, 講 究 種 種 方 法 既 屢 如 所 報, 在 廳 下 樸 仔 腳 管 內, 於 目 前 有 發 生 一 二 患 者, 現 當 局 正 在 嚴 重 警 戒, 又 二 三 日 前, 在 該 街 中 央, 有 發 生 肺 百 斯 篤 之 患 者 一 名, 198 其 形 勢 頗 不 穩 因 是 衛 生 主 任 原 口 警 部, 直 出 張 該 地 施 行 防 疫, 因 朴 仔 腳 歷 年 為 管 內 百 斯 篤 之 發 源 地, 其 流 行 最 為 猖 獗, 故 該 地 官 民 甚 為 杞 憂 云 199 ( 第 2923 號,1908 年 1 月 30 日 ) 嘉 義 廳 下 樸 腳 支 廳 管 內, 近 竟 先 他 處 而 頻 發 百 斯 篤 一 事, 其 形 勢 頗 不 穩 既 如 所 報, 爾 來 該 支 廳 雖 官 民 一 致, 極 力 防 遏 之, 而 其 勢 中 亦 猖 獗, 誠 不 堪 心 痛 也 即 如 去 月 二 十 三 日, 有 同 街 九 四 番 地 林 羅 漢, 為 肺 百 斯 篤 所 襲, 翌 日 又 有 同 街 八 二 六 番 地 劉 氏 悅 亦 罹 之, 又 翌 日 而 同 街 九 四 八 番 地 李 胡 亦 然, 皆 至 二 十 六 日 而 斃 其 傳 播 之 猛 烈 可 156 196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朴 腳 黑 疫,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1457 號,1903 年 3 月 13 日 ( 36 年 ) 197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公 醫 任 命,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1463 號,1903 年 3 月 19 日 ( 36 年 ) 198 張 君 豪 指 出, 所 謂 肺 百 斯 篤 症 狀 如 下 : 聞 醫 家 言, 肺 鼠 疫 比 之 腺 鼠 疫 ( 既 平 常 鼠 疫 ) 其 病 勢 尤 劇, 而 尚 無 療 法 也 其 初 發 熱, 次 之 以 咳, 醫 師 亦 動 則 見 以 感 冒 肺 炎 咽 喉 病, 竟 陷 可, 可 嘆 茲 查 肺 鼠 疫 症 狀, 初 身 神 違 和 食 思 不 充 嘔 氣 惡 寒, 後 發 熱 四 十 度 以 上, 咳 頻 發 痰 黃 褐, 或 吐 血 呼 吸 迫 脈 博 急, 特 可 注 意 者, 眼 中 帶 朱, 三 四 日 而 死, 有 疑 者 直 往 醫 師 請 診 為 可 肺 菌 鼠 之 發 生,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1724 號,1904 年 2 月 2 日 ( 37 年 ) 199 見 張 君 豪, 朴 子 : 一 個 近 海 街 市 的 歷 史 變 遷, 頁 112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樸 仔 腳 之 百 斯 篤,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2923 號,1908 年 1 月 30 日 ( 41 年 )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想 見 矣, 近 該 地 人 民 眾 情 洶 洶, 殆 有 不 能 忘 其 睹 之 狀 云 200 ( 第 2928 號,1908 年 2 月 6 日 ) 樸 仔 腳 自 百 斯 篤 發 生 以 來, 死 亡 相 繼, 慘 劇 之 狀, 實 令 聞 者 鼻 酸 計 自 本 年 初 發 到 今, 患 者 達 一 百 六 十 人 以 上, 一 家 或 數 十 口, 縻 有 孓 遺, 乎 天 籟 地, 哀 聲 餐 耳, 現 當 道 十 分 矜 恤, 竭 力 以 圖 安 全 云 201 ( 第 3264 號,1909 年 3 月 20 日 ) 至 於 日 初 期 以 來 所 建 立 的 傳 染 病 之 醫 療 衛 生 行 政, 以 及 透 過 衛 生 警 察 與 保 甲 組 織 發 動 之 屋 舍 街 道 清 潔 與 驅 鼠 等 措 施, 成 效 究 竟 如 何 呢? 張 君 豪 以 三 十 四 年 (1901) 為 例 指 出, 當 時 對 於 各 地 注 射 成 績 已 有 統 計, 其 中 可 以 發 現 朴 子 當 時 共 有 1,412 戶, 共 6,677 人, 其 中 接 受 預 防 注 射 的 有 2,097 人, 而 未 接 種 的 有 4,580 人, 約 佔 總 人 口 的 2/3 表 中 也 統 計 出 未 接 種 者 發 病 比 率 為 千 分 之 37.12, 接 種 者 為 千 分 之 2.38; 未 接 種 者 死 亡 率 為 千 分 之 32.32, 接 種 者 為 千 分 之 1.43 這 證 實 接 受 鼠 疫 ( 百 斯 篤 ) 預 防 注 射 確 有 其 功 效 表 2-2-11 嘉 義 各 街 庄 鼠 疫 預 防 注 射 成 績 表 管 區 街 庄 名 戶 數 人 口 接 種 人 數 / 未 接 種 人 數 發 病 數 發 病 比 例 死 亡 數 死 亡 比 例 嘉 義 街 4610 19039 2075/16964 2/231 0.96/13.62 2/199 0.96/11.73 布 袋 嘴 街 499 3336 436/2900 --/3 --/-- --/2 --/-- 嘉 義 樸 仔 腳 街 1412 6677 2097/4580 5/170 2.38/37.12 3/148 1.43/32.32 新 港 街 806 4505 44/4461 --/44 --/-- --/33 --/-- 六 腳 佃 街 268 1537 380/1157 --/1 --/-- --/-- --/-- 魚 寮 庄 140 701 213/488 --/19 --/-- --/12 --/-- 資 料 來 源 : 節 錄 整 理 自 張 君 豪, 朴 子 : 一 個 近 海 街 市 的 歷 史 變 遷, 頁 115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臺 南 縣 百 斯 篤 流 行 景 況 及 豫 防 接 種 成 績 報 告 摘 要, 臺 灣 總 督 府 府 報 號 外,1901 年 3 月 5 日 ( 34 年 ) 除 此 之 外, 張 君 豪 也 指 出, 202 41 年 (1908) 頒 布 了 臺 灣 豫 防 百 斯 篤 組 合 章 程 及 臺 灣 豫 防 百 斯 篤 組 合 章 程 攸 關 施 行 章 程, 203 主 要 工 作 類 似 於 臨 時 檢 疫 部 朴 子 地 區 也 劃 分 為 數 個 豫 防 組 合, 情 形 如 下 : 200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樸 仔 腳 之 肺 百 斯 篤,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2928 號,1908 年 2 月 6 日 ( 41 年 ) 201 同 上 註, 頁 114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嘉 義 通 信 - 勵 疫 餘 聞,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3264 號,1909 年 3 月 20 日 ( 42 年 ) 202 見 張 君 豪, 朴 子 : 一 個 近 海 街 市 的 歷 史 變 遷, 頁 118 203 同 上 註, 頁 114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告 示 第 三 十 號, 嘉 義 廳 報, 第 470 號,1909 年 5 月 2 日 ( 42 年 ) 157

社 會 志 示 之 事 照 得 嘉 義 廳 樸 仔 腳 支 廳 所 轄 區 內 此 次 設 置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該 區 指 定 如 左, 合 行 出 示 為 此, 示 仰 管 內 人 民 一 体 知 悉 特 示 四 十 二 年 五 月 二 日 嘉 義 廳 長 北 原 重 忠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一 樸 仔 腳 街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樸 仔 腳 支 廳 所 在 地 一 圓 一 六 腳 佃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六 腳 佃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受 持 區 域 一 圓 一 竹 仔 腳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竹 仔 腳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受 持 區 域 一 圓 一 港 尾 寮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港 尾 寮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受 持 區 域 一 圓 一 蒜 頭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蒜 頭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受 持 區 域 一 圓 一 後 潭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後 潭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受 持 區 域 一 圓 一 後 堀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後 堀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受 持 區 域 一 圓 一 鹿 仔 草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鹿 仔 草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受 持 區 域 一 圓 一 大 康 榔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大 康 榔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受 持 區 域 一 圓 一 鴨 母 寮 百 斯 篤 豫 防 組 合 區 域 鴨 母 寮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受 持 區 域 一 圓 至 於 保 甲 組 織 與 衛 生 警 察 如 何 協 同 運 作, 在 嘉 義 朴 子 防 疫 經 驗 中, 也 有 非 常 傳 神 之 資 料 以 下 仍 以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相 關 資 料 為 說 158 樸 仔 腳 管 內, 為 傳 染 病 萌 芽, 故 廿 六 日 當 是 傳 集 各 保 正 等, 會 集 於 文 武 講 習 所 內, 原 口 衛 生 主 任 訓 示 云, 第 壹 : 保 甲 出 入 旅 客 當 具 稟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申 報 列 人 品 善 惡, 即 有 無 疾 病 事 ; 第 貳 : 調 查 健 康, 不 可 怠 勞, 保 甲 員 宜 日 臨 各 戶, 詳 細 探 問 事 ; 第 參 : 填 塞 鼠 穴, 自 本 月 廿 七 日 起, 至 參 月 十 五 日 止, 五 區 域 限 定 五 十 日 ; 第 四 : 壯 丁 為 疫 者, 宜 回 想 參 十 參 四 年, 土 匪 猖 獗, 擾 亂 地 方, 汝 輩 盡 不 安 食, 夜 無 暇 寢, 勞 勞 罔 倦, 而 此 百 斯 篤 較 土 匪 尤 為 利 害, 愈 大 徵 果 效, 勢 必 倍 加 勉 勵 ; 第 五 : 各 戶 捕 鼠, 更 宜 格 外 認 真, 張 設 器 具, 多 多 益 善 ; 第 六 : 捕 鼠 過 怠 金, 充 為 填 塞 鼠 穴 費 用, 不 足 者, 以 公 共 衛 生 費 補 助, 由 民 間 鳩 集 訓 畢, 鍾 鳴 十 貳, 遂 囑 令 退 散 云 204( 第 3224 號,1909 年 1 月 30 日 ) 更 有 甚 者, 衛 生 行 政 執 行 者 為 求 徹 底 消 除 鼠 疫, 除 了 策 動 賞 金 捕 鼠 之 全 民 運 動 外, 更 針 對 朴 子 等 主 要 鼠 疫 發 源 地, 進 行 舊 式 屋 舍 之 拆 除, 並 補 助 興 建 新 式 建 築, 以 根 本 杜 絕 病 媒 鼠 類 之 躲 藏 或 活 動 空 間 嘉 義 廳 豫 防 傳 染 病 之 計 策, 既 裁 定 濟, 將 連 年 百 斯 篤 地 域 位 置, 詳 細 留 意 選 擇, 十 六 戶 取 毀, 其 立 退 家 族 要 新 居 住, 壹 面 由 同 街 人 民 寄 附, 按 算 貳 千 餘 圓, 餘 者 就 衛 生 費 補 助, 敷 地 准 其 貸 與 官 有 地 之 建 築, 工 事 不 目 著 手 落 成, 移 轉 居 住, 又 市 街 現 尚 在 取 調 安 適, 乃 敢 執 行 云 205 ( 第 2900 號,1907 年 12 月 31 日 ) 年 年 必 蒙 百 斯 篤 之 慘 害 者, 為 嘉 義 樸 仔 腳 街 該 街 中 央 之 一 地 域, 其 家 屋 之 構 造 甚 不 合 宜, 到 底 欲 為 消 毒 而 不 可 能, 故 常 為 百 斯 篤 之 巢 窟, 故 若 不 早 為 拆 棄, 則 年 年 之 病 源, 皆 由 此 附 近 傳 出 因 是 依 廳 長 及 支 廳 長 之 勸 誘, 該 皆 有 志 者 乃 醵 出 兩 千 金, 充 為 拆 毀 家 屋 及 居 住 者 二 十 四 戶 之 移 轉 費, 現 既 實 行 折 棄 之, 其 空 地 欲 充 為 公 共 市 場, 而 從 來 之 市 場, 則 以 給 與 是 等 遷 徙 之 人 居 住, 在 其 家 屋 未 拆 壞 以 前, 豫 先 以 亞 鉛 版 圍 堵 諸 四 方, 然 後 將 家 財 及 諸 器 具 嚴 加 消 毒, 使 令 其 搬 入, 聞 在 拆 毀 家 屋 之 際, 有 發 現 斃 鼠 及 有 菌 鼠 甚 多 矣 206 ( 第 2912 號,1908 年 1 月 17 日 ) 此 外, 張 君 豪 也 提 及, 朴 子 大 街 已 於 三 十 六 年 (1903) 五 月 十 九 日 完 成 下 水 道 工 程, 207 這 使 朴 子 地 區 的 公 共 衛 生 進 入 一 個 新 的 階 段 另 一 重 要 工 程 則 是 清 潔 用 水 的 取 得, 在 鼠 疫 肆 虐 過 後, 朴 子 當 局 也 開 始 籌 畫 上 204 同 上 註, 頁 118-119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嘉 義 通 信 - 訓 示 事 項,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3224 號, 1909 年 1 月 30 日 ( 42 年 ) 205 同 上 註, 頁 134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傳 染 病 家 屋 取 毀,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2900 號,1907 年 12 月 31 日 ( 40 年 ) 206 同 上 註, 頁 135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拆 毀 樸 仔 腳 街 之 家 屋,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2912 號,1908 年 1 月 17 日 ( 41 年 ) 207 同 上 註, 頁 132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邱 奕 松 纂 修, 朴 子 市 志, 頁 757 159

社 會 志 水 道 工 程, 也 就 是 自 來 水 管 道 的 鋪 設 與 供 應 昭 和 八 年 (1933)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由 原 賀 昂 所 設 計 的 朴 子 水 道 正 式 動 工, 其 中 包 括 自 來 水 廠 水 塔 輸 水 管 線 等 工 程, 水 源 以 朴 子 溪 為 主, 給 水 區 域 包 括 朴 子 街 內 即 應 菜 埔, 約 有 14,000 人 ( 當 時 給 水 區 域 內 有 10,816 人 ) 因 而 受 惠, 208 整 個 自 來 水 工 程 在 於 昭 和 十 年 (1935)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竣 工, 同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朴 子 地 方 人 士 為 了 自 來 水 廠 及 朴 子 小 學 校 新 校 舍 雙 雙 完 成, 還 舉 辦 遊 行 和 慶 祝 遊 藝 會 209 自 三 十 三 年 (1900) 至 大 正 五 年 (1916), 約 計 十 七 年 之 間, 朴 子 地 區 因 鼠 疫 而 喪 生 者 計 有 二 千 三 百 餘 人, 直 到 大 正 七 年 (1918) 才 平 息 過 程 中, 二 千 餘 戶 家 屋 因 防 疫 而 拆 毀 張 君 豪 提 到 一 件 相 當 有 意 思 的 慶 祝 活 動, 樸 仔 腳 支 廳 於 大 正 七 年 (1918)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十 時, 為 了 慶 祝 鼠 疫 完 全 絕 跡, 在 朴 子 媽 祖 廟 ( 配 天 宮 ) 前 舉 辦 鼠 疫 終 熄 祝 賀 會, 由 田 村 支 廳 長 主 持, 與 會 者 約 有 千 人 210 經 過 鼠 疫 終 熄 祝 賀 會, 朴 子 終 於 遠 離 致 命 的 鼠 疫 疫 情 160 208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臺 灣 總 督 府 內 務 局 臺 灣 水 道 研 究 會 編, 臺 灣 水 道 誌, 頁 436 209 同 上 註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邱 奕 松 纂 修, 朴 子 市 志, 頁 770 210 同 上 註, 頁 136 原 始 資 料 引 自 鼠 疫 終 熄 慶 祝 會,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6249 號,1918 年 2 月 26 日 ( 大 正 7 年 ); 嘉 義 各 地 迎 春,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第 6352 號,1918 年 3 月 1 日 ( 大 正 7 年 )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第 三 章 戰 後 至 今 第 一 節 公 部 門 的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與 執 行 狀 況 211 張 國 偉 撰 稿 社 會 救 助, 在 當 時 又 稱 為 公 共 扶 助, 或 社 會 救 濟, 為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中 重 要 之 一 環 即 針 對 廢 疾 貧 困 老 弱 無 依 及 遭 遇 非 常 突 變 之 國 民, 給 予 適 當 之 救 助, 使 其 渡 過 一 時 難 關, 維 持 普 通 生 活 水 準, 達 到 安 定 社 會 之 目 的 臺 灣 戰 後 初 期, 因 為 戰 亂 及 政 因 素, 使 得 社 會 救 濟 事 業 呈 現 倒 退 的 情 形 日 時 期, 臺 灣 的 社 會 事 業 雖 然 被 接 受, 但 是 處 於 接 近 停 頓 的 狀 況 戰 後, 除 了 接 收 日 時 期 救 濟 設 施, 加 強 整 頓 改 組 輔 導 外, 並 創 辦 各 種 救 濟 事 業, 212 民 國 三 十 六 年 六 月, 臺 灣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成 立, 但 仍 未 有 較 完 善 的 地 方 政 府 社 會 救 濟 法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之 初, 所 辦 理 的 社 會 救 濟 事 業, 依 循 的 法 令 是 民 國 三 十 二 年 在 大 陸 時,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所 頒 佈 的 社 會 救 濟 法, 以 及 民 國 三 十 三 年 行 政 院 公 佈 施 行 的 救 濟 院 規 程 213 大 約 在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開 始 有 學 者 專 家 們 創 議 實 施 社 會 安 全 及 公 共 救 助 制 度, 並 引 起 有 關 當 局 的 注 意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至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間,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組 織 社 會 法 規 整 理 委 員 會, 研 擬 完 成 了 社 會 救 助 法 草 案, 但 因 為 財 政 等 原 因 而 糟 到 擱 置 214 除 了 中 央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受 到 結 構 性 的 限 制 外, 嘉 義 縣 亦 受 因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影 響 其 縣 府 的 收 入, 根 據 方 榮 崇 所 述 : 全 省 各 鄉 鎮 財 政 建 立 於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是 時 本 縣 鄉 鎮 財 政 以 全 省 而 言, 雖 非 名 列 前 茅 亦 緊 追 在 後, 是 以 道 路 橋 樑 等 公 共 建 設 成 績 可 觀, 羨 煞 幾 多 縣, 曾 幾 何 時, 物 換 星 移, 工 商 業 發 達 經 濟 結 構 蛻 變, 仍 為 農 業 社 會 架 構 之 本 縣 鄉 鎮 財 政, 已 大 不 如 往 昔 而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本 省 全 面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鄉 鎮 市 原 有 土 地 契 約 稅 乃 為 土 地 增 值 稅 取 代, 且 田 賦 率 降 低, 鄉 鎮 主 要 稅 源 即 遭 重 大 創 傷, 致 使 本 縣 鄉 鎮 編 制 211 社 會 志 第 二 篇 社 會 福 利 第 三 章 戰 後 至 今 之 第 一 節 公 部 門 的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與 執 行 狀 況, 係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張 國 偉 撰 寫, 本 志 纂 修 楊 弘 任 修 正 與 校 訂 212 見 臺 灣 省 新 聞 處 編 印, 臺 灣 戰 後 二 十 年 ( 臺 灣 省 新 聞 處,1965) 213 見 林 萬 億, 社 會 救 助 法 修 正 之 研 究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委 託 研 究,1991) 214 見 陳 國 鈞, 社 會 救 濟 法 與 社 會 救 助 法 的 比 較, 社 會 安 全 5(4),1986, 頁 6-15 161

社 會 志 年 度 預 算 乃 量 入 無 以 為 出 215 此 後, 縣 政 府 的 財 源 則 需 大 量 仰 賴 中 央 政 府 的 補 助, 以 及 想 辦 法 發 展 各 鄉 鎮 內 的 產 業, 增 加 產 量 以 利 於 稅 收 的 增 加 而 社 會 福 利 與 衛 生 的 支 出, 也 因 此 而 受 限 ( 一 ) 社 會 救 助 執 行 狀 況 ( 民 國 三 十 四 至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 整 個 來 說, 戰 後 的 社 會 救 濟 事 業, 可 分 為 臨 時 性 與 經 常 性 兩 大 類 經 常 性 者, 如 機 構 院 所 收 容 家 庭 補 助 免 費 醫 療 以 及 低 收 入 戶 調 查 等 臨 時 性 者, 如 災 害 救 濟 冬 令 救 濟 急 難 扶 助 等 等 但 是 確 有 不 同 的 分 工 狀 態, 戰 後 的 貧 民 調 查, 均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 局 ) 自 行 辦 理, 並 無 一 定 方 式 或 標 準, 辦 理 期 限 也 有 先 後, 所 以 在 每 年 冬 令 救 濟 之 前, 會 請 村 里 幹 事 先 就 轄 區 內 貧 民 進 行 調 查, 作 為 救 助 對 象 一 九 六 0 年 代, 臺 灣 尚 未 正 式 訂 立 社 會 救 濟 法 之 前, 多 半 是 以 冬 令 救 濟 的 行 政 命 令 為 主 要 的 社 會 救 助 措 施 嘉 義 縣 的 舉 辦 情 況 如 下 所 述 : 嘉 義 縣 府, 為 使 社 會 安 定, 並 謀 救 濟 起 見, 特 發 動 冬 令 救 濟, 組 成 救 濟 委 員 會, 於 十 日 晨 假 縣 府 會 議 廳 舉 行 首 次 會 議, 出 席 各 機 關 團 體 首 長 暨 各 鄉 鎮 長 四 十 餘 人, 由 縣 長 林 金 生 主 持, 報 告 本 縣 受 救 濟 人 數, 據 統 計 有 八 二 五 六 八 人, 計 劃 募 款 六 三 三 四 元, 實 物 代 金 五 五 二 六 元, 合 計 一 一 三 八 三 元 推 選 縣 長 林 金 生, 議 長 黃 啟 顯 為 冬 令 救 濟 委 員 會 正 副 主 委, 各 鄉 鎮 長 為 籌 募 委 員, 兼 代 市 長 張 德 水 為 主 委, 李 仲 平 朱 榮 貴 王 國 柱 黃 木 吉 等 為 監 核 委 員, 吳 原 甲 為 主 委, 並 選 任 民 政 局 長 為 查 放 組 長, 社 會 課 長 為 事 務 組 長, 經 決 定 : 一 鰥 寡 孤 獨 衰 老 殘 廢 不 能 生 活 者, 每 人 發 給 五 元 以 上, 二 軍 人 眷 屬 ( 包 括 抗 戰 戡 亂 軍 人 遺 族 ) 不 能 生 活 者, 每 人 三 元 以 上, 三 大 陸 來 台 難 胞 及 因 水 旱 火 震 風 災 不 能 生 活 者, 每 人 三 元 以 上, 四 有 子 女 五 人 以 上, 家 境 赤 貧 不 能 生 活 者, 每 人 亦 發 放 三 元 以 上 1951-12-12/ 聯 合 報 /05 版 / 162 215 見 方 榮 崇, 嘉 義 縣 各 鄉 鎮 市 財 政 現 況 分 析 比 較 與 檢 討, 臺 灣 省 嘉 義 文 獻 第 10 期 ( 嘉 義 縣 政 府 編, 成 文 出 版 社,1979), 頁 2285-2293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另 外, 美 國 也 會 提 供 物 資 的 援 助 來 幫 助 戰 後 復 原 的 臺 灣 社 會, 嘉 義 縣 也 不 例 外, 但 是 通 常 都 會 透 過 宗 教 性 團 體, 如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將 物 資 轉 贈 與 臺 灣 省 社 會 處, 社 會 處 再 按 各 縣 市 的 貧 戶 比 例 分 配 物 資 的 發 放 216 因 此, 在 未 有 統 一 的 救 助 辦 法 前, 嘉 義 縣 的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可 謂 慈 善 式 的 救 濟 事 業, 並 且 需 要 利 用 公 部 門 的 募 款 以 及 國 際 援 助 的 方 式, 幫 助 底 層 的 弱 勢 者 度 過 嚴 寒 的 冬 天 到 了 民 國 五 十 二 年 頒 佈 臺 灣 省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辦 法, 作 為 各 縣 市 推 行 社 會 救 助 工 作 之 依 據 因 此, 嘉 義 縣 的 社 會 救 助 工 作 才 由 消 極 轉 為 積 極 以 家 戶 為 單 位, 將 全 戶 的 工 作 能 力 無 法 獲 得 某 一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標 準 的 家 庭, 納 為 救 助 對 象, 並 按 照 差 距 程 度 分 為 三 種 等 級 (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 也 就 是 現 稱 低 收 入 ( 第 一 款 ) 中 低 收 入 ( 第 二 三 款 ) 此 後, 社 會 救 助 之 界 定 與 調 查 辦 法, 雖 有 經 過 幾 次 修 改, 但 至 今 基 本 架 構 或 考 慮 要 項, 並 無 根 本 性 的 改 變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中 國 國 民 黨 通 過 了 民 生 主 義 現 階 段 社 會 政 策, 這 才 開 始 有 了 屬 於 臺 灣 本 地 所 需 要 的 社 會 政 策 該 政 策 有 七 大 項 目, 社 會 救 助 即 為 其 中 之 一, 並 在 此 項 下, 訂 五 個 實 施 細 目 : 改 善 救 濟 措 施 並 擴 展 院 外 救 濟 擴 大 貧 民 免 費 醫 療 擴 大 對 殘 廢 病 者 之 救 助 與 重 建 拯 救 不 幸 婦 女 修 訂 社 會 救 助 法 規 等 臺 灣 的 社 會 救 助 制 度, 就 是 根 據 此 一 政 策 而 逐 步 建 立, 217 進 而 影 響 嘉 義 縣 的 社 會 救 助 事 業, 底 下 為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依 據 社 會 救 濟 調 查 辦 法 辦 理 分 級 表 : 216 見 1960-04-29/ 聯 合 報 /02 版 / 第 二 版 之 報 導 : 內 政 部 經 洽 由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轉 撥 美 國 人 民 捐 贈 臺 灣 貧 苦 同 胞 食 米 約 五 百 萬 磅, 價 值 五 十 餘 萬 美 元, 經 商 定 依 照 臺 灣 省 社 會 處 所 報 各 縣 市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度 冬 令 救 濟 貧 戶 戶 數, 按 照 每 戶 二 十 磅 標 準 配 發 貧 民 食 用, 該 批 食 米 約 於 下 月 初 可 由 美 援 會 運 送 各 縣 市 政 府 會 同 地 方 教 堂 代 表 轉 發 貧 民 各 縣 市 目 前 之 貧 戶 戶 數 及 人 數 如 有 變 動, 可 由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按 照 配 撥 數 量 自 行 調 整, 不 得 申 請 補 發 玆 誌 配 撥 各 縣 市 救 濟 米 數 量 如 下 : 高 雄 市 二 二 一 三 袋, 宜 蘭 一 二 八 三 袋, 臺 南 市 一 八 七 袋, 陽 山 管 理 局 一 五 七 袋, 桃 園 縣 三 九 九 袋, 花 蓮 縣 一 五 四 袋, 嘉 義 縣 三 七 九 二 袋, 台 中 市 六 六 五 袋, 新 竹 縣 四 一 一 六 袋, 澎 湖 縣 五 九 三 袋, 台 北 縣 二 四 七 袋, 台 東 縣 七 七 六 袋, 台 中 縣 四 八 八 袋, 臺 南 縣 四 八 六 六 袋, 台 北 市 二 五 五 五 袋, 高 雄 縣 三 七 七 三 袋, 雲 林 縣 四 五 三 袋, 彰 化 縣 二 一 五 袋, 基 隆 市 四 八 五 袋, 屏 東 縣 二 一 九 二 袋, 南 投 縣 一 二 八 六 袋, 苗 栗 縣 三 九 五 二 袋, 共 計 四 九 五 八 袋, 每 袋 均 為 一 百 磅 217 同 前 註 163

社 會 志 表 2-3-1 低 收 入 資 格 符 合 辦 法 分 級 資 格 定 義 備 註 一 級 貧 民 ( 低 收 入 一 款 ) 二 級 貧 民 ( 低 收 入 二 款 ) 三 級 貧 民 ( 低 收 入 三 款 ) 全 戶 人 口 均 無 工 作 能 力 且 無 恆 產 亦 無 收 益, 非 靠 救 濟 無 法 生 活 者 全 戶 人 口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未 超 過 總 人 數 四 分 之 一, 而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未 超 過 全 家 最 低 收 活 費 用 二 分 之 一 者 全 戶 人 口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未 超 過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而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未 超 過 全 家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三 分 之 一 者 上 述 最 低 生 活 費 用 之 計 算, 比 照 省 立 仁 愛 之 家 等 救 濟 機 構 主 副 食 費 標 準 所 謂 全 戶 人 口 者, 包 括 同 一 戶 籍 並 共 同 生 活 之 直 系 血 親 非 同 一 戶 籍 亦 以 同 一 戶 籍 論 全 家 總 收 入 包 括 全 戶 人 口 之 工 作 收 入 財 產 收 益 及 其 他 收 入 至 於 有 左 列 的 情 形 之 一 者 視 為 無 工 作 能 力 : 1.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2.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在 學 學 生 3. 未 滿 十 八 歲 無 工 作 收 入 而 直 系 尊 親 屬 僅 有 寡 母 或 祖 父 母 者 4. 應 徵 召 在 營 服 役 者 5. 因 案 服 刑 或 勞 役 尚 餘 半 年 以 上 執 行 未 滿 者 6. 身 體 殘 廢 ( 障 ) 及 神 ( 神 經 ) 精 ( 精 神 ) 病 患 而 無 工 作 收 入 者 7. 男 性 六 十 歲 以 上, 女 性 五 十 五 歲 以 上 無 工 作 收 入 者 8. 失 蹤 半 年 以 上 經 戶 籍 登 記 有 案 或 經 警 察 機 關 證 者 9. 罹 患 重 病 三 個 月 以 上, 不 能 工 作 而 無 固 定 收 入 者 10. 配 偶 死 亡 獨 自 在 家 扶 養 六 歲 以 下 而 無 固 定 工 作 收 入 者 11. 婦 女 懷 胎 六 個 月 以 上 並 需 扶 養 三 歲 以 下 親 生 子 女 而 無 固 定 工 作 收 入 者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七 政 志 社 會 篇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2), 頁 335-336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社 會 救 助 法 的 修 正, 重 要 的 修 正 內 容 為 : (1) 統 一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由 省 ( 市 ) 政 府 參 照 中 央 主 計 機 關 所 公 布 當 地 區 最 近 一 年 平 均 每 人 消 費 支 出 60% 訂 定 (2) 家 庭 總 收 入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增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列 入 扶 養 親 屬 寬 減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3) 每 人 每 月 所 領 取 政 府 核 發 之 救 助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政 府 公 告 之 基 本 工 資 (4) 對 老 人 懷 胎 滿 六 個 月 的 孕 婦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給 付 得 以 加 成 規 定 (5) 各 級 政 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及 財 力, 對 低 收 入 戶 提 供 特 殊 項 目 救 助 及 服 務 164

第 二 篇 - 社 會 福 利 與 公 共 衛 生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再 次 修 法, 主 要 調 整 內 容 如 下 : (1) 放 寬 家 戶 人 口 的 認 定, 亦 即 對 於 某 些 特 定 人 口 可 不 列 入 應 計 算 人 口 範 圍 (2) 對 於 某 些 特 定 情 況 下 的 不 動 產, 可 不 列 入 家 庭 之 不 動 產 計 算 (3) 增 列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自 立 脫 貧, 得 擬 訂 方 案 運 用 民 間 資 源 與 自 行 辦 理 的 規 定 (4) 增 列 參 與 自 立 脫 貧 方 案 之 低 收 入 戶, 於 方 案 執 行 期 間,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之 1.5 倍 者, 仍 保 有 低 收 入 戶 之 資 格 關 於 嘉 義 縣 的 貧 民 調 查 方 式, 主 要 是 由 縣 府 督 導 鄉 鎮 區 公 所 每 年 辦 理, 主 要 申 請 及 調 查, 必 須 要 在 調 查 前 半 個 月 在 各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之, 並 由 鄰 長 通 知 各 貧 戶 辦 理 申 請, 經 村 里 幹 事 會 同 村 里 鄰 長 按 戶 實 地 調 查, 調 查 後 再 請 當 地 民 意 代 表 及 公 正 人 士 等 組 織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貧 戶 等 級, 再 報 請 縣 市 政 府 核 定, 核 定 之 前, 縣 政 府 也 常 會 委 託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複 查, 然 後 決 定 救 助 對 象 為 救 助 的 主 體, 所 以, 如 果 想 瞭 解 嘉 義 縣 社 會 救 助 實 施 和 性 質 以 及 成 效, 最 直 接 的 判 斷 方 法, 就 是 直 接 觀 察 社 會 救 助 對 象 的 範 圍 性 質 接 受 救 助 的 情 形, 以 及 他 們 的 反 應 為 瞭 解 嘉 義 縣 的 低 收 入 戶 比 例 與 人 數, 以 及 各 鄉 鎮 的 第 一 二 三 款 的 低 收 入 戶 與 人 數 分 佈 狀 況, 我 們 將 從 歷 年 的 嘉 義 縣 統 計 要 覽 的 類 目 中, 有 關 於 低 收 入 戶 的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並 按 照 年 代 區 分 表 現 關 於 貧 窮 的 定 義, 臺 灣 是 採 取 絕 對 貧 窮 的 劃 分, 簡 單 來 說, 就 是 訂 出 一 條 貧 窮 線, 只 要 落 入 貧 窮 線 以 下, 則 按 照 其 年 所 得 狀 況, 歸 類 為 一 二 三 級 的 低 收 入 戶, 一 旦 列 冊 後, 即 被 列 入 統 計 數 字 裡, 而 低 收 入 戶 的 統 計 則 採 年 度 累 計 數 字, 加 上 瞭 解 嘉 義 縣 內 的 低 收 入 鄉 鎮 的 分 佈 狀 況, 所 以 列 出 第 一 年, 以 及 最 新 統 計 的 數 字 做 為 分 析 的 策 略 底 下 為 嘉 義 縣 各 鄉 鎮 於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以 及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的 低 收 入 戶 的 資 料 與 統 計 數 據 : 165

社 會 志 表 2-3-2 嘉 義 縣 各 鄉 鎮 低 收 入 戶 數 與 人 數 (1988 年 ) 類 別 總 計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鄉 鎮 戶 數 人 數 戶 數 人 數 戶 數 人 數 戶 數 人 數 太 保 鄉 54 136 5 8 11 17 38 111 朴 子 鎮 141 312 9 9 33 71 99 232 布 袋 鎮 189 461 9 10 56 104 124 347 大 林 鎮 74 167 6 6 31 44 37 117 民 雄 鄉 102 220 5 5 14 22 83 193 溪 口 鄉 64 154 7 7 15 25 42 122 新 港 鄉 85 186 4 4 20 33 61 149 六 腳 鄉 122 300 5 5 34 63 83 232 東 石 鄉 196 522 12 13 55 131 129 378 義 竹 鄉 104 223 5 5 28 44 71 174 鹿 草 鄉 38 80 1 1 11 27 26 52 水 上 鄉 98 272 5 14 33 69 60 189 中 埔 鄉 106 266 6 6 21 42 79 218 竹 崎 鄉 94 255 5 5 36 87 53 163 梅 山 鄉 54 114 3 3 9 10 42 101 番 路 鄉 44 124 1 1 17 52 26 71 大 埔 鄉 19 41 3 3 6 11 10 27 阿 里 山 鄉 21 42 2 2 8 16 11 24 總 數 1,686 4,176 76 81 463 902 1,147 3,193 說 : 低 收 入 戶 資 料 是 根 據 統 計 要 覽 的 數 據 列 出,1987 年 前 並 無 確 切 資 料, 故 自 1988 開 始 列 出 自 從 嘉 義 縣 政 府 開 始 將 低 收 入 戶 的 統 計 資 料 編 入 嘉 義 縣 統 計 要 覽, 才 開 始 有 較 完 整 的 數 據 資 料, 供 本 志 研 究 團 隊 進 入 社 會 救 助 對 於 低 收 入 戶 的 印 象 世 界 裡 表 2-3-2 可 以 發 現, 東 石 鄉 布 袋 鎮 六 腳 鄉 朴 子 鎮 等 低 收 入 人 數 皆 超 過 300 人 以 上, 其 戶 數 也 從 122 戶 至 196 戶 不 等, 如 果 簡 單 歸 類, 這 四 個 鄉 鎮 可 以 說 是 高 度 低 收 入 戶 鄉 鎮 ; 人 數 由 100-299 人 不 等 的 範 圍 ( 如 太 保 水 上 中 埔 竹 崎 梅 山 番 路 義 竹 新 港 溪 口 民 雄 大 林 ), 可 以 歸 類 為 中 度 低 收 入 戶 鄉 鎮 ; 而 人 數 在 100 人 以 下 者 ( 如 大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