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名 是 否 該 降 低 考 駕 照 年 齡 作 者 姚 青 妤 私 立 曙 光 女 中 三 年 和 班 陳 奕 璇 私 立 曙 光 女 中 三 年 和 班 蔡 雅 雯 私 立 曙 光 女 中 三 年 和 班 1
壹 前 言 針 對 現 在 台 灣 交 通 路 況 的 情 形, 已 發 現 有 不 少 是 年 齡 層 較 低 的 青 年 族 群 在 路 上 行 駛 汽 機 車, 甚 至 有 些 是 還 未 達 考 駕 照 年 齡 標 準, 也 就 是 所 謂 無 照 駕 駛 因 時 代 變 遷 的 不 同, 現 在 的 青 年 朋 友 可 能 在 比 考 取 駕 駛 執 照 制 度 規 定 的 年 齡 還 早 就 學 會 騎 機 車 開 汽 車 了, 不 論 是 生 活 需 求 方 便 還 是 個 人 好 奇 心 等 因 素 也 許 這 沒 有 一 定 的 標 準 說 它 是 好 是 壞, 但 以 法 律 來 說, 滿 18 歲 才 為 刑 法 上 之 完 全 責 任 能 力 人, 在 發 生 意 外 時, 可 以 較 能 夠 有 能 力 對 自 己 和 別 人 負 起 責 任, 對 於 是 否 該 降 低 考 駕 照 年 齡, 其 實 各 有 利 弊, 因 此 我 們 從 我 國 考 駕 照 制 度 開 始 研 究 與 分 析 貳 正 文 1 我 國 汽 機 車 駕 照 制 度 ( 一 ) 汽 車 應 考 資 格 A 須 年 滿 18 歲, 報 考 普 通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證 件 ( 僅 接 受 正 本 ) 本 國 國 民 ( 具 戶 籍 ) 外 國 人 士 及 華 僑 國 民 身 分 證 僑 民 居 留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檢 附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如 外 僑 居 留 證 依 據 交 通 部 頒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3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大 陸 大 陸 人 士 ( 大 陸 配 偶 ) 人 士 報 考 駕 照, 所 持 證 件 須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證 明 :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說 明 : 前 述 證 件 須 證 明 可 停 ( 居 ) 留 1 年 以 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應 檢 附 1 年 以 上 之 居 留 證 明, 如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交 人 員 外 交 部 所 發 之 職 員 證 並 檢 具 外 交 部 禮 賓 司 所 發 之 申 請 公 函 2
及 眷 屬 B 駕 駛 經 歷 證 件 : 須 檢 具 下 列 經 歷 證 件 之 一 個 別 報 考 : 報 考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照 者 須 持 有 期 滿 3 個 月 對 象 : 未 領 有 駕 照 者 之 學 習 駕 駛 證 學 習 駕 駛 證 ( 學 習 駕 照 ) 團 體 報 考 ( 參 加 本 市 立 案 駕 訓 班 者 ): 依 駕 訓 班 團 體 方 式 報 考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照 者 須 滿 35 天 自 動 排 檔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駛 執 照 欲 換 成 手 排 檔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須 準 備 身 分 證 普 通 小 型 駕 駛 執 照 最 近 半 年 1 吋 照 片 2 張, 填 寫 駕 對 象 : 普 通 駕 照 晉 級 高 一 級 者 普 小 自 排 車 駕 照 換 普 小 手 排 車 駕 照 者 普 小 自 排 車 駕 照 次 一 級 之 有 效 普 通 駕 駛 執 照 駛 執 照 登 記 書 及 完 成 體 檢 體 能 測 驗 後 再 報 名 路 試, 路 試 項 目 : 換 檔 穩 定 測 試 上 下 坡 道 報 考 普 通 大 貨 車 駕 照 者, 須 領 有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照 1 年 以 上 報 考 普 通 大 客 車 駕 照 者, 須 領 有 大 貨 車 普 通 駕 照 1 年 以 上 或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照 2 年 以 上, 並 經 立 案 之 駕 駛 訓 練 機 構 小 型 車 逕 升 大 客 車 駕 駛 訓 練 結 業 者 報 考 普 通 聯 結 車 駕 照 者, 須 領 有 大 客 車 普 通 駕 照 1 年 以 上 或 大 貨 車 普 通 駕 照 2 年 以 上 對 象 : 駕 照 經 吊 註 銷 者 吊 註 銷 執 行 單 對 象 : 外 籍 人 士 或 華 僑 憑 吊 註 銷 執 行 單 可 報 考 同 一 級 駕 駛 執 照 外 國 當 地 政 府 所 核 發 有 效 之 駕 照 正 本 3
國 外 之 駕 駛 執 照 C 自 備 普 通 小 型 車 輛 報 考 者, 其 車 輛 之 軸 距 須 大 於 230 公 分 以 上, 須 攜 帶 有 效 之 行 車 執 照 報 名 時 一 併 送 驗 ( 軸 距 部 分 請 詳 閱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書 ) 提 醒 您 : 依 交 通 部 85 年 11 月 4 日 交 路 85 字 第 007321 號 函 規 定, 使 用 同 一 輛 自 用 車 報 考 駕 照 考 驗 以 每 月 二 次 為 限, 自 85 年 12 月 1 日 起 實 施 D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以 特 製 車 應 考 者 ( 限 普 通 小 型 車 ), 請 另 攜 帶 辦 妥 變 更 登 記 之 行 車 執 照 ( 二 ) 機 車 應 考 資 格 A 報 考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須 年 滿 18 歲,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者 須 年 滿 20 歲 本 國 國 民 ( 具 戶 籍 ) 國 民 身 分 證 僑 民 居 留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外 國 人 士 及 華 僑 檢 附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如 外 僑 居 留 證 依 據 交 通 部 頒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3 條, 大 陸 人 士 報 大 陸 人 士 ( 大 陸 配 偶 ) 考 駕 照, 所 持 證 件 須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證 明 :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說 明 : 前 述 證 件 須 證 明 可 停 ( 居 ) 留 1 年 以 上 外 籍 配 偶 檢 附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如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應 檢 附 1 年 以 上 之 居 留 證 明, 如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4
外 交 人 員 及 眷 屬 外 交 部 所 發 之 官 員 證 並 檢 具 外 交 部 禮 賓 司 所 發 之 申 請 公 函 B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 須 年 滿 20 歲, 持 有 效 之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一 年 以 上 之 經 歷, 體 格 檢 查 體 能 測 驗 合 格, 並 經 立 案 之 駕 駛 訓 練 機 構 訓 練 結 業 後 於 原 場 地 考 照 2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歷 年 比 較 項 目 年 別 汽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合 計 死 亡 人 數 受 傷 人 數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合 計 死 亡 人 數 受 傷 人 數 77 年 11,651 4,190 7,461 6,033 2,213 3,820 51.78 78 年 10,447 3,930 6,517 5,050 1,892 3,157 48.34 79 年 10,065 3,910 6,155 4,538 1,763 2,775 45.09 80 年 7,613 3,305 4,308 3,007 1,319 1,616 39.50 81 年 5,646 2,717 2,929 2,216 1,155 1,061 39.25 82 年 4,464 2,349 2,115 1,749 1,029 720 39.18 83 年 6,031 3,094 2,937 2,336 1,340 996 38.73 占 汽 機 車 總 死 傷 人 數 % 3 機 車 交 通 事 故 年 齡 分 析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中 若 依 機 車 駕 駛 人 的 年 齡 分 佈, 可 發 現 機 車 事 故 死 亡 者 之 年 齡 以 18 至 20 歲 人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21 歲 至 25 歲 人 由 上 述 資 料 顯 示, 機 車 事 故 以 青 少 年 (18 至 30 歲 ) 之 年 歲 層 為 最 嚴 重 對 他 們 的 駕 駛 行 為, 依 據 日 本 研 究 指 出, 雖 然 青 少 年 之 運 動 神 經 及 感 覺 機 能 均 較 其 他 年 歲 為 佳, 但 其 肇 事 率 卻 異 常 偏 高, 係 因 他 們 具 有 下 列 的 駕 駛 特 性 : 攻 擊 性 的 駕 駛 能 度 : 認 為 自 己 之 判 斷 行 動 是 正 確 的, 對 於 妨 礙 到 自 己 之 物, 皆 有 不 予 接 納 之 傾 向 不 冷 靜 去 判 斷 他 人 之 動 向, 用 自 己 的 意 志 來 主 宰 行 動 不 協 調 性 之 駕 駛 態 度 : 道 路 是 有 限 的 空 間, 很 多 人 共 同 在 使 用, 是 人 車 混 合 行 5
駛 的 場 所 很 多 青 少 年 駕 駛 人 將 行 人 視 為 妨 礙 ; 且 無 視 兩 邊 橫 向 進 入 之 車 輛, 自 己 任 意 行 駛, 沒 有 協 調 人 車 間 的 關 係 衝 動 性 之 駕 駛 態 度 : 未 冷 靜 地 確 認 交 通 狀 況 ; 未 判 斷 前, 就 將 車 輛 匆 匆 忙 忙 開 動 ; 在 等 待 號 誌 時 催 促 前 面 車 輛 開 動 ; 且 常 常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會 超 速 顯 示 自 我 性 的 駕 駛 態 度 : 顯 耀 自 己 駕 駛 技 術 良 好, 以 吸 引 他 人 注 意, 這 種 行 動 是 危 險 的 而 這 種 凸 顯 自 己 的 行 動, 常 是 無 意 識 的 多 次 動 作, 而 不 自 覺 其 駕 駛 行 為 是 極 危 險 的 過 於 自 信 之 駕 駛 態 度 : 緊 急 煞 車 之 陶 醉 超 速 之 快 感 試 一 試 轉 彎 駕 駛 能 力 界 限 時, 被 危 險 駕 駛 行 為 吸 引, 迷 惑 自 己 之 實 力 機 車 交 通 死 亡 事 故 年 齡 層 分 佈 比 較 項 目 年 齡 層 重 型 機 車 輕 型 機 車 小 計 百 分 比 18 至 20 歲 107 37 144 14.36% 21 至 25 歲 104 33 137 13.66% 26 至 30 歲 74 35 109 10.87% 31 至 35 歲 76 21 97 9.63% 36 至 40 歲 56 16 72 7.18% 41 至 45 歲 43 20 63 6.28% 46 至 50 歲 53 12 65 6.48% 51 至 55 歲 51 16 67 6.68% 56 至 60 歲 52 11 63 6.28% 61 至 65 歲 51 23 74 7.38% 66 至 70 歲 38 18 56 5.58% 70 歲 以 上 35 21 56 5.58% 總 人 數 740 263 1,003 100 4 事 故 引 發 的 法 律 問 題 6
交 通 事 故 可 謂 當 前 極 普 遍 的 問 題, 大 多 數 人 都 有 交 通 事 故 的 經 驗, 但 由 於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較 缺 乏 法 律 素 養, 一 旦 遭 遇 交 通 事 故 尤 其 面 對 交 通 事 故 引 發 的 法 律 責 任 問 題, 往 往 不 知 所 措 交 通 事 故 究 竟 會 引 發 那 些 法 律 責 任 問 題 呢? 事 實 上, 任 何 一 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後, 總 不 外 乎 引 發 刑 事 責 任 民 事 責 任 行 政 責 任 三 項 法 律 責 任 問 題 ( 一 ) 刑 事 責 任 交 通 事 故 引 發 的 刑 事 責 任 係 指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過 程 中, 肇 事 人 有 不 當 肇 事 行 為 因 而 致 人 死 傷, 構 成 刑 法 犯 罪 要 件 所 應 負 的 責 任 具 體 而 言, 交 通 事 故 肇 事 人 成 立 刑 事 責 任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肇 事 人 要 有 責 任 能 力 即 已 年 滿 14 歲 且 精 神 狀 態 正 常 之 人 2. 肇 事 人 要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的 肇 事 行 為 依 刑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行 為 非 出 於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 罰 故 肇 事 人 應 具 故 意 或 過 失 之 肇 事 行 為 3. 肇 事 行 為 與 結 果 間 須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即 肇 事 結 果 之 發 生 與 肇 事 人 欠 缺 注 意 或 疏 於 防 範 在 客 觀 上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所 謂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係 指 依 經 驗 法 則, 綜 合 行 為 當 時 存 在 之 一 切 事 實, 為 客 觀 之 事 後 審 查, 認 為 在 一 般 情 形 下 有 此 環 境, 有 此 行 為 之 同 一 條 件, 均 可 發 生 同 一 之 結 果 者, 則 該 條 件 即 為 發 生 結 果 之 相 當 條 件, 行 為 與 結 果 即 有 相 當 之 因 果 關 係 4. 肇 事 行 為 須 符 合 刑 法 分 則 各 該 條 件 或 其 他 刑 罰 規 定 處 罰 之 犯 罪 類 型, 且 該 行 為 無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存 在 5. 須 有 致 人 於 死 或 傷 之 結 果 發 生 即 車 禍 案 件 倘 若 未 發 生 傷 亡 之 情 形, 自 然 不 成 立 刑 事 責 任 問 題 ( 二 ) 民 事 責 任 7
交 通 事 故 引 發 的 民 事 責 任 係 指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過 程 中, 肇 事 人 有 不 當 的 肇 事 行 為 致 生 損 害 時, 所 必 須 擔 負 民 事 上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規 定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倘 若 肇 事 人 無 故 意 或 過 失, 則 無 賠 償 責 任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賠 償 義 務 人 除 肇 事 人 外, 尚 包 含 其 他 相 關 賠 償 義 務 人 分 述 如 下 : A 肇 事 人 : 肇 事 人 因 個 人 不 當 肇 事 行 為 致 他 人 身 體 生 命 遭 受 損 害, 應 依 民 法 第 184 條 侵 權 行 為 之 規 定 負 賠 償 責 任 二 以 上 車 輛 發 生 碰 撞 致 第 三 人 受 損 害, 數 肇 事 駕 駛 人 依 民 法 第 185 條 共 同 侵 權 行 為 之 規 定, 應 連 帶 負 賠 償 責 任 B 法 定 代 理 人 : 駕 駛 人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 民 法 規 定 年 滿 20 歲 為 成 年 人, 未 成 年 人 未 滿 7 歲 者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滿 7 歲 以 上 未 滿 20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為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 駕 駛 汽 ( 機 ) 車 肇 事, 致 第 三 人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受 損 害, 行 為 時 無 識 別 能 力,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監 護 人 ) 單 獨 負 賠 償 責 任, 行 為 時 有 識 別 能 力, 則 由 肇 事 駕 駛 人 與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但 法 定 代 理 人 如 能 證 明 其 監 督 並 未 疏 懈, 或 縱 加 以 相 當 之 監 督, 仍 不 免 發 生 損 害, 則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C 僱 用 人 : 受 僱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致 生 損 害 者, 由 僱 用 人 與 肇 事 人 連 帶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僱 用 人 選 任 受 僱 人 及 監 督 其 職 務 之 行 為 已 盡 相 當 之 注 意 或 縱 加 以 相 當 之 注 意, 仍 不 免 發 生 損 害 者, 僱 用 人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僱 用 人 賠 償 後, 對 受 僱 人 有 求 償 權 8
D 國 家 :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2 條 規 定 :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行 使 公 權 力,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人 民 權 利 者, 國 家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例 如 警 察 駕 駛 巡 邏 車 執 勤 中, 因 過 失 撞 擊 其 他 人 車 致 生 損 害 情 形 屬 之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因 設 置 或 管 理 有 欠 缺, 致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或 財 產 受 損 者, 國 家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例 如 道 路 坑 洞 未 能 及 時 修 復, 致 人 車 摔 落 致 生 損 害 情 形 屬 之 ( 二 ) 行 政 責 任 交 通 事 故 引 發 的 行 政 責 任 係 指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過 程 中, 肇 事 人 有 違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等 法 令 之 不 當 行 為, 依 規 定 應 接 受 罰 鍰 記 點 講 習 吊 照 等 行 政 罰 的 責 任 又 分 為 下 列 幾 種 : A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 例 如 因 酒 醉 或 患 病 而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者 ; 撞 傷 正 執 行 交 通 勤 務 中 之 警 察 者 ;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因 而 致 人 死 亡 者 ; 肇 事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不 立 即 採 取 救 護 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並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告 而 逃 逸 等, 依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應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B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 例 如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因 而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者, 依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應 吊 扣 其 駕 駛 執 照 3 個 月 至 6 個 月 C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 例 如 汽 車 駕 駛 人 駕 駛 汽 車 肇 事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時, 如 汽 車 所 有 人 同 車, 不 命 駕 駛 人 停 車 處 理 者, 吊 扣 車 輛 牌 照 6 個 月 至 1 年 ; 另 汽 車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記 違 規 紀 錄 於 3 個 月 內 共 達 3 次 以 上 者, 吊 扣 其 汽 車 牌 照 1 個 月 9
D 罰 鍰 : 汽 車 駕 駛 人 肇 事 如 有 違 反 處 罰 條 例 之 行 為, 應 依 法 科 處 罰 鍰 E 記 點 : 汽 車 駕 駛 人 駕 駛 汽 車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因 而 肇 事 致 人 受 傷 者, 記 違 規 點 數 3 點, 另 汽 車 駕 駛 人 肇 事, 如 有 違 反 處 罰 條 例 第 63 條 第 1 項 所 列 條 款 之 一 者, 除 依 原 條 款 處 罰 鍰 外, 並 予 記 點 例 如 超 速 行 駛 肇 事, 除 處 新 台 幣 1200 元 以 上 2400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外, 並 記 交 通 違 規 1 點 汽 車 駕 駛 人 在 6 個 月 內 違 規 記 點 共 達 6 點 以 上 者, 吊 扣 其 駕 駛 執 照 1 個 月 ;1 年 內 經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2 次, 再 違 規 應 記 點 時,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F 講 習 : 汽 車 駕 駛 人 駕 車 違 規 肇 事, 致 受 吊 扣 駕 照 處 分 或 記 點 者, 應 施 以 定 期 講 習 5 交 通 事 故 的 預 防 對 於 車 禍 的 不 幸, 基 本 上 一 個 人 要 認 知 要 能 完 全 避 免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唯 有 不 開 車, 不 走 路! ; 以 美 國 的 肇 事 記 錄 來 說, 全 體 駕 駛 人 中, 一 年 有 4% 的 人 會 涉 及 車 禍, 一 個 人 平 均 十 年 涉 及 一 次 車 禍, 全 體 駕 使 人 當 中 能 夠 連 續 3 4 年 不 發 生 車 禍 的 僅 有 3.3%, 所 以 從 18 歲 取 的 駕 照 到 70 歲 這 段 57 年 的 開 車 時 間, 能 不 發 生 車 禍 的 機 率, 實 是 微 乎 其 微 ; 而 以 美 國 地 方 之 大, 車 輛 之 多, 平 均 每 一 年 約 有 五 萬 人 死 於 車 禍, 台 灣 地 區 每 年 正 式, 非 正 式 的 統 計 就 有 2300-7000 人 死 於 車 禍, 而 且 又 地 狹 人 稠, 要 不 涉 及 車 禍, 其 實 是 很 難 的 對 於 這 樣 的 統 計, 如 果 說 車 禍 無 法 避 免, 那 麼 預 防 交 通 事 故 不 是 沒 有 意 義 嗎?, 其 實 必 須 換 一 個 角 度 來 解 釋, 如 果 不 努 力 預 防, 車 禍 會 更 多, 涉 及 車 禍 的 機 會 會 更 高!, 因 此 預 防 有 其 不 可 抹 煞 的 價 植 預 防 交 通 事 故, 必 須 對 駕 駛 環 境 有 所 認 識, 駕 駛 環 境 可 以 分 為 四 項, 即 人 車 路 環 境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 ( 一 ) 人 的 預 防 日 本 汽 車 技 術 學 會 的 統 計 指 出, 車 禍 發 生 與 否 與 駕 駛 操 作 的 因 素 關 係 較 小, 而 認 知 ( 發 現 ) 的 遲 誤 和 判 斷 錯 誤 佔 了 幾 乎 90%, 表 一 肇 事 原 因 一 欄 亦 顯 示 相 同 的 結 論 換 句 話 說, 警 覺 性 和 判 斷 力 才 是 交 通 安 全 最 大 的 決 定 因 素 因 此, 從 人 的 因 素 著 手, 對 預 防 車 禍, 最 為 關 鍵 可 以 改 善 的 項 目 包 括 : 10
A 認 知 交 通 行 為 的 要 求 正 常 的 交 通 行 為, 駕 駛 人 對 行 旅 的 要 求 基 本 上 僅 考 慮 迅 速 與 安 全, 所 以 大 家 都 在 趕 時 間, 忙 中 自 然 易 出 錯 此 外 有 76% 的 駕 駛 人 認 為 自 己 比 一 般 人 開 車 安 全, 而 65% 的 駕 駛 人 認 為 自 己 比 一 般 人 開 車 的 技 術 要 好, 顯 然 一 般 人 對 自 己 的 能 麗 判 斷 有 高 估 得 現 象, 否 則 此 二 百 分 比 均 應 為 50% B 認 知 用 路 人 能 力 的 限 制 影 響 用 路 人 操 作 車 輛 技 能 的 因 素 有 以 下 幾 項 : * 機 智 : 指 駕 駛 技 術 中 遇 到 行 車 狀 況 時 的 應 變 反 應 能 力 * 學 習 過 程 : 學 習 用 路, 包 括 走 路 騎 車 開 車 的 正 常 經 驗 及 遇 到 挫 折 時 的 經 驗 回 饋 過 程 * 情 續 因 果 : 包 括 A 注 意 B 守 法 C 焦 急 和 忿 怒, 和 D 用 路 時 的 當 下 心 理 狀 況 * 性 格 成 熟 程 度 : 反 應 年 齡 婚 姻 家 庭 狀 況, 及 對 於 生 命 價 值 的 體 認 * 生 體 秉 性 的 差 異 : 包 括 身 材 高 矮 及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C 認 知 用 路 人 的 身 體 限 制 在 駕 駛 中, 用 路 人 之 四 肢 五 官, 對 於 駕 駛 都 有 關 連 其 中, 又 以 眼 睛 所 接 收 的 訊 號 佔 人 腦 所 接 收 訊 號 的 90% 以 上, 所 以 視 覺 能 力 在 駕 駛 能 力 中 非 常 關 鍵 然 而 一 般 人 對 於 自 己 的 能 力 並 不 了 解, 所 以 造 成 遲 誤 和 判 斷 錯 誤 身 體 的 限 制 如 何 呢? a 視 覺 : 影 響 視 覺 能 力 的 有 以 下 項 目 : (1) 視 覺 範 圍 : 視 覺 圓 錐 角 在 3 度 -5 度 內 最 明 晰, 視 角 放 大 至 10 度 -12 度 已 不 太 清 楚 ; 在 垂 直 面 上 的 視 覺 辨 識 效 果 僅 友 水 平 視 錐 的 1/2-2/3 而 已 (2) 週 邊 視 界 : 一 般 人 以 雙 眼 向 前 注 視, 可 以 看 到 或 感 覺 到 明 視 錐 角 以 外 1 20 度 -200 度 範 圍 內 的 事 物 戴 眼 鏡 的 人 週 邊 視 界 一 般 較 小 (3) 顧 盼 需 時 : 為 了 彌 補 視 覺 範 圍 加 諸 用 路 人 的 限 制, 用 路 人 必 須 在 車 行 中 左 顧 右 盼, 以 提 高 試 覺 範 圍 ; 一 個 人 疲 倦 時, 左 顧 右 盼 的 頻 率 及 急 速 降 低 (4) 靜 止 時 與 移 動 時 的 視 覺 角 度 : 與 移 動 時 駕 駛 人 的 視 覺 角 度 有 所 不 同, 當 車 輛 停 止 不 動 時, 週 邊 視 界 角 度 約 120 度 -200 度 ( 其 中 3 度 -5 度 最 清 楚, 11
10 度 -12 度 以 外 已 不 易 辨 認 ), 速 度 愈 高, 視 覺 角 度 愈 小, 而 視 覺 角 度 愈 小, 辨 識 疏 忽 錯 誤 的 機 會 就 愈 高 (5) 視 覺 深 度 : 指 用 路 人 在 車 流 間 對 於 其 他 車 輛 接 近 的 時 間 及 車 輛 間 空 間 距 離 變 化 的 研 判 能 力, 當 物 體 的 距 離 超 過 一 定 範 圍 後, 人 眼 對 於 視 覺 深 度 的 變 化 即 無 法 分 辨 (6) 眩 光 : 眼 睛 受 強 度 光 線 照 射 時, 視 神 經 即 失 去 辨 識 能 力 稱 眩 光 人 眼 對 於 由 黑 暗 進 入 光 亮 的 環 境, 較 由 光 亮 進 入 黑 暗 的 環 境, 適 應 較 快 眼 睛 對 於 眩 光 消 除 的 能 力 及 夜 間 視 力 會 因 年 齡 增 大 而 衰 退 (7) 對 光 線 和 色 彩 的 敏 感 性 : 人 眼 對 色 彩 的 遍 識 能 力 低 於 對 物 體 存 在 及 形 狀 的 感 識 能 力, 所 以 光 線 不 足 時, 無 法 辨 識 物 體 的 顏 色 b 聽 覺 : 聽 力 對 簡 單 訊 息 的 注 意 力 及 辨 識 力 極 高, 尤 其 是 在 眼 睛 的 負 荷 過 重 時 為 然, 然 而 在 吵 雜 或 密 閉 的 環 境, 聽 力 即 失 去 辨 識 能 力 c 四 肢 : 人 的 手 足 長 短 因 人 而 異, 當 操 控 車 輛 緊 急 時, 四 肢 與 車 輛 的 配 合 如 果 不 是 在 最 佳 位 置, 操 控 能 力 即 無 法 充 份 發 揮 d 反 應 時 間 : 一 般 人 由 肉 眼 感 受 到 事 物, 經 由 大 腦 辨 識 物 件, 決 定 應 變 方 式, 再 到 手 足 採 取 行 動, 約 需 時 間 0.5 秒 到 4 秒 ( 反 應 時 間 ) 之 久, 此 階 段 中 車 輛 仍 保 持 原 速 前 進, 直 到 反 應 時 間 結 束, 車 輛 才 開 始 反 應 ( 二 ) 車 的 預 防 車 輛 性 能 與 駕 駛 行 為 相 互 影 響, 駕 駛 跑 車 的 人 與 駕 駛 大 客 車 的 人 其 駕 駛 行 為 即 不 同 要 從 車 輛 的 角 度 預 防 車 禍, 必 須 對 車 輛 性 能 與 限 制 有 所 了 解 A 認 知 車 輛 的 尺 寸 : 車 輛 的 尺 寸 包 括 * 高 度 : 一 般 以 4.10 公 尺 為 車 量 的 最 大 容 許 高 度, 必 須 認 知 高 度 以 避 免 通 過 淨 高 不 足 之 處, 車 頂 發 生 碰 撞 * 寬 度 : 車 輛 淨 寬 小 於 2.5 公 尺, 速 率 較 高 時, 需 要 較 寬 的 車 道 以 容 許 行 駛 間 的 左 右 移 動, 認 知 使 用 車 輛 的 寬 度 以 避 免 高 速 通 過 車 道 較 窄 處 時 ( 如 橋 樑 上 ), 與 鄰 車 相 撞 * 長 度 : 車 輛 長 度 影 響 最 小 轉 彎 半 徑 及 轉 彎 車 道 寬, 轉 彎 時 後 輪 會 向 內 偏 移, 所 以 車 頭 過 的 了 的 寬 度, 並 不 代 表 車 尾 亦 可 以 通 過 12
一 般 車 輛 的 最 小 轉 彎 半 徑 在 下 述 範 圍 之 內 : 小 客 車 :4.6-8.7 公 尺 大 客 車 :6.3-13.7 公 尺 大 貨 車 :5.6-14.5 公 尺 B 認 知 煞 車 距 離 : 係 指 車 輛 煞 車 後 至 車 輛 停 止 所 滑 行 的 距 離, 緊 急 煞 車 時 車 C 速 與 煞 車 時 間 及 距 離 之 關 係 大 致 如 下 : 速 度 ( 公 里 ) 煞 車 距 離 ( 公 尺 ) 煞 車 時 間 ( 秒 ) 40 16 3 60 36 4 80 63 6 D 認 知 車 輛 穩 定 性 : 係 指 車 輛 於 轉 彎 時 抗 拒 翻 轉 滑 動 的 特 性, 轉 彎 時 車 速 過 高 車 輛 可 能 往 外 翻 轉 甩 出, 因 此 車 輛 以 重 心 低 者 為 佳 E 認 知 車 輛 安 全 裝 備 : 車 輛 之 配 備 如 安 全 帶, 自 動 排 檔, 第 三 煞 車 燈,ABS, 安 全 氣 囊, 加 寬 後 視 鏡, 嬰 兒 椅 均 對 駕 駛 人 及 乘 客 的 安 全 有 較 高 的 保 障, 此 外 車 窗 外 的 灰 塵, 車 內 的 擺 飾 均 對 駕 駛 人 的 反 應 判 斷 力 有 妨 礙 F 認 知 車 間 交 談 信 號 : 信 號 是 駕 駛 之 語 言, 駕 駛 人 必 須 善 用 轉 向 燈 號 ( 聲 音 ), 喇 叭 聲, 手 勢, 頭 燈 與 鄰 車 駕 駛 人 溝 通 ( 三 ) 路 的 預 防 用 路 人 必 須 知 道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道 路 及 相 關 設 施 並 避 免 路 上 的 各 項 缺 陷 A 認 知 道 路 設 計 的 限 制 決 定 道 路 設 計 的 基 本 因 素 為 設 計 速 率 與 設 計 車 輛, 基 於 經 濟 因 素, 道 路 設 計 無 法 均 以 120 公 里 的 時 速 進 行 設 計, 因 此 基 於 安 全 的 考 慮, 必 須 遵 守 道 路 上 的 速 率 限 制 B 認 知 何 謂 路 權 路 權 對 於 用 路 人 而 言, 指 使 用 道 路 的 先 後 秩 序, 擁 有 路 權 的 一 方, 可 以 優 先 使 用 道 路 路 權 賦 予 的 條 件, 係 依 據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如 號 誌 及 標 誌 實 施 之, 至 於 沒 有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的 地 方, 則 依 據 傳 統 的 路 權 大 拇 指 定 則, 則 是 : 支 線 車 讓 幹 線 車, 左 方 車 讓 右 方 車 C 遵 循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13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決 定 路 權 歸 屬, 並 設 法 維 持 交 通 暢 通, 譬 如 感 應 號 制, 連 鎖 號 誌 均 是 為 了 減 少 駕 駛 人 的 停 等 延 滯 而 設 計, 遵 循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即 可 免 除 許 多 交 通 衝 突 降 低 車 禍 的 可 能 D 警 覺 道 路 缺 陷 道 路 會 老 化, 或 因 施 工 管 制 不 良, 或 因 設 計 錯 誤, 或 因 照 明 不 足, 或 因 路 面 不 良 造 成 顛 簸, 而 對 駕 駛 人 產 生 驚 訝!, 帶 來 危 險 或 車 禍 小 看 砂 泥 落 葉 均 可 能 讓 機 車 騎 士 跌 的 頭 破 血 流, 遭 致 事 故 ( 四 ) 環 境 的 預 防 自 然 環 境 的 因 素 一 般 包 括 光 線 雨 霧 煙 霜 雪 冰 雹 地 震 洪 水 等, 人 為 的 因 素 則 有 擁 擠 節 慶 事 故 災 變 等 在 諸 多 環 境 的 因 素 中, 對 駕 駛 影 響 最 大 的 應 屬 於 光 線 的 變 化, 尤 其 在 面 向 晨 曦 或 落 日 下 駕 駛 車 輛 對 於 行 車 安 全 影 響 最 為 顯 著 參 結 論 總 結 來 看, 較 低 的 駕 駛 汽 機 車 年 齡 層, 可 能 發 生 的 交 通 事 故 意 外 較 高 風 險 較 大, 除 了 這 點 還 必 須 正 式 交 通 事 故 帶 來 的 法 律 問 題, 要 負 起 的 責 任 又 分 為 刑 事 責 任 民 事 責 任 行 政 責 任 ; 未 達 法 定 年 齡 的 青 年 人, 可 能 較 無 法 自 行 負 起 相 關 的 刑 責, 以 及 正 確 的 解 決 方 法, 甚 至 也 許 會 產 生 更 多 連 代 的 生 活 改 變 嚴 格 來 說, 不 管 是 未 達 法 定 年 齡 的 青 年 人 還 是 已 有 合 格 駕 駛 執 照 的 社 會 人 士, 都 有 可 能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意 外 俗 話 說 的 好 : 不 怕 一 萬, 只 怕 萬 一 即 使 是 生 活 在 這 高 科 技 時 代 的 尖 端, 生 活 是 如 此 的 繁 榮 進 步 ; 但 很 多 的 危 險, 是 難 以 防 範 而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而 發 生 的 所 以 不 管 是 怎 樣 的 年 齡 層 都 應 該 要 注 意 交 通 道 路 的 法 規, 平 常 駕 駛 也 要 提 高 警 覺 注 意 安 全 ; 若 不 幸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也 都 要 對 事 故 的 發 生 負 起 責 任, 做 好 善 後 的 相 關 處 理 最 後, 是 否 降 低 考 駕 照 年 齡? 我 們 認 為, 這 並 不 是 一 套 標 準 就 能 制 定 是 好 是 壞, 這 是 我 們 和 政 府 未 來 都 要 正 視 的 問 題 14
肆 引 註 資 料 註 一 臺 北 市 監 理 處 http://www.mvo.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277dd 註 二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793967 註 三 桃 園 縣 入 口 網 站 http://www.tyhg.gov.tw 註 四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http://www.khjh.kh.edu.tw/traffic/education.html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