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文 件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介 紹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的 框 架 及 計 劃 實 施 詳 情 問 責 制 的 框 架 2. 香 港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稱 區 政 府 ) 準 備 在 2002 年 7 1 第 ㆓ 任 行 政 長 官 任 時 實 施 新 的 問 責 制 度, 詳 情 如 : (a) (b) (c) 引 入 ㆒ 套 適 用 於 擔 任 司 長 及 局 長 職 位 的 主 要 官 員 的 新 問 責 制 度 ; 行 政 長 官 可 從 公 務 員 隊 伍 及 公 務 員 隊 伍 以 外 提 合 適 的 選, 報 請 央 民 政 府 任 命 他 們 出 任 這 些 主 要 官 員 職 位 ; 在 新 制 度 委 任 的 主 要 官 員 會 以 別 於 公 務 員 的 條 款 聘 任 他 們 並 非 公 務 員 他 們 須 就 行 政 長 官 所 指 派 範 疇 內 的 政 策 成 敗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並 須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他 們 可 能 需 要 為 重 大 政 策 失 誤 而 台, 這 包 括 嚴 重 的 政 策 失 誤 或 落 實 政 策 時 出 現 的 嚴 重 錯 失, 他 們 亦 可 能 需 要 為 嚴 重 的 個 操 守 問 題 而 台 ;
(d) 他 們 的 任 期 不 超 逾 委 任 他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在 符 合 基 本 法 第 48(5) 條 的 規 定, 他 們 可 能 會 在 沒 獲 告 知 理 由 或 賠 償 的 情 況 隨 時 被 終 止 合 約 ; (e) 新 制 度 會 3 位 司 長 和 11 位 局 長 ; (f)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須 直 接 對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 (g) 各 司 長 及 局 長 會 獲 委 任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 (h) (i) (j) (k)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會 是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之 ㆒ 他 會 就 公 務 員 政 策 及 公 務 員 的 管 理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根 據 政 策,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會 從 公 務 員 隊 伍 挑 選, 與 其 他 局 長 ㆒ 樣, 他 會 被 委 任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他 會 以 別 於 公 務 員 的 條 款 聘 任 然 而, 他 會 保 留 與 公 務 員 的 聯 繫, 他 在 接 受 任 命 之 前 無 須 永 久 脫 離 公 務 員 隊 伍, 如 年 紀 許 可, 在 他 作 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任 命 結 束 後, 他 可 以 重 返 公 務 員 隊 伍, 恢 復 原 來 職 級 ; 決 策 局 內 的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8 點 (D8) 公 務 員 職 位 會 改 稱 為 常 任 秘 書 長 ; 公 務 員 制 度 會 繼 續 保 持 常 任, 任 唯 才 及 政 治 立 ; 政 府 會 尋 求 改 善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主 要 官 員 會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緊 密 合 作, 爭 取 他 們 對 政 策 及 其 他 建 議 的 支 2
持 他 們 須 親 與 市 民 大 眾 接 觸, 與 傳 媒 評 論 員 者 及 其 他 論 政 者 交 流 ; (l) (m) 在 落 實 問 責 制 後, 主 要 官 員 其 ㆒項 會 優 先 處 理 的 工 作 是 檢 討 決 策 局 的 手 分 配 及 架 構, 以 及 決 策 局 和 屬 執 行 部 門 之 間 的 工 作 關 係 整 體 的 方 向 是 精 簡 兩 者 的 架 構 及 工 作 關 係, 將 類 似 的 職 能 整 合, 以 便 善 用 源, 更 效 落 實 政 策 和 向 公 眾 提 供 服 務 關 檢 討 會 在 12 個 內 完 成, 以 期 節 省 足 夠 的 源, 使 實 施 問 責 制 不 涉 及 任 何 成 本 增 加 ; 主 要 官 員 會 檢 討 其 政 策 範 疇 內 的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功 能, 目 的 是 要 吸 納 會 各 階 層 最 好 的 才 和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並 提 高 這 些 組 織 的 效 能 ; (n) 司 長 及 局 長 的 聘 用 條 款 如 : (i) 以 現 支 付 的 薪 酬! 問 責 制 局 長 年 薪 3,743,050 元 ( 薪 311,900 元 ),! 律 政 司 司 長 年 薪 3,874,050 元 1 ( 薪 322,850 元 ) 即 為 局 長 薪 酬 的 103.5%, 1 計 算 最 接 近 的 50 元 3
! 政 司 司 長 年 薪 4,009,650 元 1 ( 薪 334,150 元 1 ) 即 為 律 政 司 司 長 薪 酬 的 103.5%, 以 及! 政 務 司 司 長 年 薪 4,150,000 元 1 ( 薪 345,850 元 1 ) 即 為 政 司 司 長 薪 酬 的 103.5% ; (ii) 年 假 為 每 年 22 個 工 作, 最 多 可 累 積 22 在 辭 職 或 合 約 終 止 或 合 約 屆 滿 時 所 累 積 的 假 期 均 會 取 消 ; (iii) 享 公 務 員 的 医 療 和 牙 科 福 利 ; (iv) 政 府 的 強 積 供 款 ; (v) ㆒ 輛 汽 車 連 司 機, 用 途 由 主 要 官 員 行 決 定 ; (vi)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及 律 政 司 司 長 會 獲 分 配 官 邸 ; (vii) 薪 並 不 會 跟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掛 可 隨 時 指 令 進 行 檢 討 ;, 但 行 政 長 官 (o) (p) 在 主 要 官 員 的 選 獲 提 前, 對 他 們 進 行 品 格 審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 以 及 如 在 職 公 務 員 獲 委 任 為 主 要 官 員, 而 他 們 在 其 所 屬 的 退 計 劃 已 屆 最 早 退 年 齡, 他 們 會 獲 准 退, 他 們 會 獲 發 放 ㆒ 筆 過 的 退, 而 他 們 的 每 退 不 會 遭 暫 緩 發 放 如 果 他 們 未 達 最 早 退 年 4
齡, 他 們 會 獲 准 辭 職 (適 用 於 已 參 加 新 退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 並 按 照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退 利 益 條 例 第 11(2) 條 作 出 的 指 令, 即 時 獲 發 放 ㆒ 筆 過 的 退 他 們 的 每 退 將 暫 緩 放, 直 他 們 達 到 最 早 退 年 齡, 然 而,㆒ 旦 他 們 辭 去 主 要 官 員 職 務, 並 且 不 再 出 任 公 職, 即 使 他 們 未 達 最 早 退 年 齡, 暫 緩 發 放 退 的 規 定 將 不 再 適 用 為 了 突 顯 他 們 的 身 分 不 再 是 公 務 員, 退 / 辭 職 的 公 務 員 會 獲 准 把 他 們 剩 餘 的 所 累 積 假 期 和 度 假 旅 費 津 貼 以 無 損 益 的 方 式 折 算 為 現 3. 我 們 並 準 備 提 出 附 件 ㆒ 及 附 件 ㆓ 所 列 的 修 改 法 例 建 議, 以 便 將 法 定 職 能 轉 移 給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附 件 ㆒ 所 載 決 議 案 ( 或 需 作 進 ㆒ 步 完 善 ) 及 附 件 ㆓ 所 載 草 擬 的 指 令 須 在 2002 年 7 1 生 效 背 景 4. 我 國 於 ㆒㈨㈨㈦ 年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加 基 本 法 定 港 治 港 的 原 則, 香 港 市 民 更 認 識 到 需 要 加 強 政 府 和 官 員 的 問 責 性, 令 其 更 好 管 治 香 港 隨 行 政 長 官 由 選 舉 團 選 出 ; 立 法 機 關 全 部 議 席 由 選 舉 產 生 ; 以 及 新 聞 界 益 緊 迫 和 尖 銳 的 報 導, 政 府 運 作 和 政 策 制 定 受 到 更 嚴 密 的 公 眾 察 和 更 大 的 壓 力, 愈 來 愈 多 要 求 高 級 公 務 員 為 政 策 失 誤 負 責, 包 括 在 需 要 時 辭 職 5
5. 述 轉 變 突 顯 這 些 官 員 的 公 務 員 身 分 與 加 諸 他 們 身 的 要 求 存 在 錯 配 的 情 況 目 前, 所 司 長 和 局 長 均 為 公 務 員 作 為 公 務 員, 他 們 是 受 公 務 員 任 免 制 度 的 管 轄 要 他 們 承 擔 責 任, 並 要 求 他 們 在 出 現 嚴 重 政 策 失 誤 時 引 咎 辭 職, 與 公 務 員 的 常 任 制 和 既 定 任 免 制 度 背 後 的 理 念 並 不 相 符 6. 再 者, 司 長 和 局 長 的 工 作 在 過 去 ㆕ 年 半 已 大 幅 增 加 除 了 督 政 策 的 實 施 察 執 行 部 門 的 服 務, 以 及 履 行 各 項 法 定 和 行 政 職 能 外, 他 們 用 於 游 說 立 法 會 傳 媒 和 市 民 大 眾 及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的 時 間 愈 來 愈 多 他 們 目 前 所 肩 負 的 職 責 及 角 色 與 傳 統 的 公 務 員 身 分 並 不 相 符 7. 鑑 於 這 些 發 展, 行 政 長 官 在 2000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承 諾 進 行 檢 討 目 標 包 括 : 加 強 主 要 官 員 對 其 負 責 範 疇 的 承 擔 ; 確 保 政 府 更 好 回 應 會 的 需 要 ; 加 強 政 策 制 定 的 調 ; 加 強 行 政 機 關 與 立 法 機 關 的 合 作 ; 確 保 效 推 行 政 策 和 向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的 服 務 基 本 原 則 8. 在 檢 討 過 程, 我 們 以 列 原 則 作 為 指 引 : (a) 新 制 度 必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 (b) (c) 必 須 維 持 公 務 員 穩 定 和 完 整 的 架 構 ; 以 及 維 持 ㆒ 支 常 任 任 唯 才 和 政 治 立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6
主 要 內 容 聘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9. 我 們 會 引 入 ㆒ 套 新 的 聘 用 制 度,適 用 於 行 政 長 官 之 最 高 層 的 政 府 官 員, 即 司 長 和 局 長 這 些 主 要 官 員 將 以 別 於 公 務 員 的 聘 用 條 款 聘 任 他 們 並 非 公 務 員, 所 以 現 時 公 務 員 的 招 聘 僱 用 考 核 升 遷 紀 律 處 分 及 免 職 機 制 皆 不 適 用 於 他 們 但 作 為 公 務 員, 他 們 須 全 面 遵 守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及 其 他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的 條 例 的 規 定 10. 在 新 制 度, 行 政 長 官 可 從 公 務 員 隊 伍 內 外 物 色 才 德 兼 備 的 士, 提 報 請 央 民 政 府 任 命 他 們 為 主 要 官 員 他 們 會 以 合 約 制 聘 用, 而 任 期 不 會 超 逾 提 他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任 期 數 和 政 策 範 疇 11. 問 責 制 聘 用 的 主 要 官 員 共 14 位, 即 3 司 長 和 11 局 長 他 們 的 職 稱 如 :!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工 商 及 力 源 局 局 長 7
!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教 育 局 局 長! 環 境 及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房 屋 及 規 劃 政 局 局 長! 保 安 局 局 長!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2 基 本 法 第 48(5) 條 提 及 的 其 餘 5 位 主 要 官 員 的 身 分 和 聘 用 條 件 將 維 持 不 變 12.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屬 政 府 最 高 層 的 官 員 他 們 須 就 各 範 疇 內 事 宜 的 成 敗,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並 須 為 此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甚 在 其 負 責 範 疇 的 事 宜 出 現 嚴 重 失 誤 時 台 這 包 括 重 大 的 政 策 失 誤 和 執 行 關 政 策 的 嚴 重 錯 失 他 們 也 可 能 因 嚴 重 的 個 操 守 問 題 或 不 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關 規 定 而 離 職 2 指 廉 政 專 員 審 計 署 署 長 警 務 處 處 長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和 海 關 關 長 8
13. 他 們 會 被 委 任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各 負 責 其 範 疇 內 的 所 事 宜, 從 政 策 目 的 和 目 標 的 釐 定, 政 策 的 構 思 制 定 落 實 和 效 果 各 司 長 和 局 長 直 接 隸 屬 行 政 長 官, 並 會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也 會 直 接 參 與 政 府 源 分 配 的 決 定 他 們 對 直 接 隸 屬 他 們 的 事 任 命 及 分 配 給 他 們 的 政 源 更 大 的 操 控 權 具 體 而 言, 他 們 的 職 責 包 括 : (a) 掌 握 民 意, 在 服 務 會 時 考 慮 到 市 民 大 眾 的 需 要 ; (b) 設 定 政 策 目 標 和 目 的, 構 思 設 計 和 調 整 政 策 ; (c) 擔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直 接 參 與 討 論 和 決 策, 為 行 政 會 議 的 決 定 承 擔 集 體 責 任 ; (d) 就 政 策 立 法 收 費 和 公 共 開 支 的 建 議, 爭 取 公 眾 和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 (e) 出 席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提 出 法 律 草 案 和 動 議 辯 論, 參 與 議 員 提 出 的 動 議 辯 論 和 回 應 議 員 的 質 詢 ; (f) 出 席 立 法 會 委 員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參 與 重 要 政 策 事 項 的 討 論 ; (g) 執 行 法 例 賦 予 他 們 的 法 定 職 能 ; (h) 督 屬 部 門 提 供 的 服 務, 確 保 政 策 能 效 落 實, 以 及 達 到 理 想 的 效 果 ; 以 及 9
(i) 為 政 策 的 效 果 和 執 行 部 門 提 供 的 服 務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和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角 色 14. 根 據 基 本 法, 當 行 政 長 官 短 期 不 能 履 行 職 務 時,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和 律 政 司 司 長 會 依 次 臨 時 理 其 職 務 他 們 在 助 行 政 長 官 時 擔 當 關 鍵 的 角 色 15. 政 務 司 司 長 是 可 以 臨 時 理 行 政 長 官 職 務 的 ㆔ 位 司 長 最 高 級 的 ㆒ 位 政 務 司 司 長 會 助 行 政 長 官, 督 導 某 些 由 行 政 長 官 指 定 的 決 策 局 的 工 作, 確 保 政 策 的 制 訂 和 實 施 得 到 妥 善 的 調 在 涉 及 多 個 決 策 局 的 事 務, 這 個 角 色 尤 見 重 要 政 務 司 司 長 更 會 主 理 行 政 長 官 的 政 策 議 程 的 指 定 優 先 處 理 項 目, 例 如 粵 港 合 作 事 宜 和 調 邊 境 建 設 工 程 這 些 項 目 的 急 切 性 會 隨 時 間 而 所 調 整 政 務 司 司 長 也 會 繼 續 推 動 改 善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和 擬 定 政 府 立 法 議 程 的 時 間 表, 也 會 繼 續 執 行 法 例 賦 予 他 的 職 能, 包 括 處 理 訴 以 及 關 於 某 些 公 共 機 構 的 運 作 16. 同 樣, 政 司 司 長 也 會 助 行 政 長 官 督 相 關 決 策 局 的 工 作, 確 保 經 經 濟 和 就 業 範 疇 的 政 策 制 定 和 實 施 得 到 妥 善 的 調 他 也 會 主 理 行 政 長 官 的 政 策 議 程 的 指 定 優 先 處 理 的 項 目, 例 如 領 導 區 官 員 與 央 政 府 商 談 更 緊 密 經 濟 合 作 安 排 他 會 繼 續 行 使 各 項 法 定 職 能, 例 如 涉 及 公 共 政 和 融 事 務 的 職 務 他 會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的 政 策 議 程 制 定 政 府 預 算 17. 律 政 司 司 長 會 繼 續 擔 任 香 港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席 法 律 顧 問 10
根 據 基 本 法, 他 會 督 律 政 司 的 工 作 和 主 管 刑 事 檢 察 工 作,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18. 我 們 曾 仔 細 考 慮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㆒ 職 應 否 納 入 問 責 制 內 在 問 責 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以 兩 方 面 的 主 要 責 任 : ㆒ 是 主 理 公 務 員 政 策,㆓ 是 管 理 公 務 員 隊 伍 公 務 員 政 策 是 政 府 最 重 要 的 政 策 之 ㆒ 公 務 員 對 區 政 府 的 效 管 治 擔 當 了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公 務 員 負 責 執 行 政 府 的 政 策 議 程, 並 向 市 民 提 供 服 務,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與 其 他 主 要 官 員 ㆒ 樣, 須 就 他 的 政 策 範 疇 內 的 事 宜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作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他 會 以 公 務 員 的 經 驗 和 看 法 影 響 行 政 會 議 的 決 策 過 程 因 此, 我 們 決 定 應 把 他 定 為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在 他 出 任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期 內, 他 會 承 擔 公 務 員 政 策 和 管 理 的 施 政 效 果, 別 是 關 維 持 公 務 員 正 直 高 效 率 專 業 和 任 唯 才 等 基 本 價 值 觀 方 面 的 責 任 19. 為 了 強 調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重 要 性, 問 責 制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會 從 公 務 員 挑 選 由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從 公 務 員 隊 伍 挑 選 出 來, 對 公 務 員 的 體 制 及 運 作 應 很 深 的 理 解 作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他 應 確 保 向 政 府 清 楚 表 達 公 務 員 的 利 益 和 關 注 事 項, 並 在 政 府 作 出 任 何 重 要 決 定, 考 慮 他 們 的 利 益 和 關 注 公 務 員 應 獲 再 ㆔ 保 証, 他 們 會 繼 續 由 ㆒ 從 公 務 員 隊 伍 挑 選 的 主 要 官 員 管 理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跟 其 他 局 長 完 全 相 同, 然 而 他 會 保 留 與 公 務 員 的 聯 繫, 因 此, 他 在 接 受 任 命 之 前 無 須 永 久 脫 離 公 務 員 隊 伍 在 他 作 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任 命 結 束 後, 如 年 紀 許 可, 他 可 以 重 返 公 務 員 隊 伍, 恢 復 原 來 職 級 於 他 會 11
否 這 樣 做 純 屬 個 意 向, 還 須 考 慮 其 年 紀 和 其 他 個 因 素 當 他 達 到 退 年 齡 時, 他 可 根 據 法 例 行 使 享 退 利 益 的 權 利 常 任 秘 書 長 20. 在 新 制 度, 我 們 認 為 需 要 保 留 決 策 局 的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8 點 (D8) 公 務 員 職 位, 他 們 會 向 相 關 的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負 責 他 們 為 決 策 局 的 工 作 所 需 承 擔 責 任 的 方 式 及 性 質, 與 問 責 制 局 長 不 同, 但 他 們 會 繼 續 按 公 職 的 最 高 標 準 行 事, 並 恪 守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紀 律 守 則 他 們 助 局 長 管 理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並 會 繼 續 出 席 公 開 場 合, 包 括 出 席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和 其 他 委 員 會 會 議 和 接 受 傳 媒 採 訪 出 任 這 些 職 位 的 官 員 將 改 稱 為 常 任 秘 書 長, 負 責 列 重 要 的 職 務 : (a) (b) (c) 助 主 要 官 員 制 定 介 紹 政 策 和 為 政 策 護 解 ; 爭 取 公 眾 和 立 法 會 對 政 策 的 支 持 ; 回 應 立 法 會 質 詢 ; 並 在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提 出 條 例 草 案 及 參 與 動 議 辯 論 根 據 主 要 官 員 的 指 示, 率 領 其 他 官 員 在 公 開 場 合 ( 包 括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和 其 他 委 員 會 ), 介 紹 政 策 及 為 政 策 護 解 ; 指 導 和 調 主 要 官 員 轄 執 行 部 門 的 工 作 ; 聯 繫 其 他 決 策 局, 以 確 保 議 定 的 政 策 和 計 劃 能 及 時 順 利 落 實, 並 達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 助 主 要 官 員 爭 取 及 調 配 源, 以 配 合 政 策 的 實 施 及 服 務 的 推 行 ; 12
(d) (e) (f) 留 意 市 民 的 需 要 和 期 望, 並 根 據 調 查 結 果,適 時 檢 討, 並 建 議 修 訂 既 定 政 策 和 現 服 務 ; 確 保 轄 部 門 提 供 可 靠 和 專 業 的 服 務 ; 以 及 確 保 妥 善 運 用 決 策 局 的 政 源, 以 及 管 理 局 內 的 公 務 員 和 其 他 員 工 21. 由 於 政 府 政 策 愈 來 愈 複 雜, 市 民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要 求 也 愈 來 愈 高, 故 我 們 認 為 絕 大 部 分 決 策 局 內 最 高 級 的 公 務 員 應 定 在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8 點 (D8) 的 級 別, 以 確 保 : (a) (b) 出 任 關 職 位 的 公 務 員 足 夠 經 驗 和 權 力, 督 導 執 行 部 門 的 服 務, 並 在 需 要 時 按 政 府 在 關 政 策 範 疇 的 整 體 方 針, 排 解 各 執 行 部 門 或 各 決 策 局 優 先 工 作 項 目 之 間 的 矛 盾, 也 可 以 表 其 主 要 官 員 出 席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草 案 委 員 會 和 其 他 公 開 場 合 他 們 為 主 要 官 員 分 擔 內 部 調 行 政 工 作 以 及 部 分 立 法 會 事 務, 使 主 要 官 員 可 以 專 心 處 理 最 重 要 的 政 策 工 作 ; 以 及 決 策 局 公 務 員 與 執 行 部 門 對 比 關 係 會 維 持 不 變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現 時 大 多 數 部 門 首 長 的 職 位 屬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5 點 (D5) 或 第 6 點 (D6), 另 兩 個 部 門 首 長 的 職 位 屬 第 7 點 (D7),㆒ 個 屬 第 8 點 (D8) 22. 儘 管 如 此,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決 策 局 的 架 構 和 手 編 排, 包 括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8 點 (D8) 職 位 的 數 目, 都 檢 討 的 空 間 最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留 待 新 的 主 要 官 員 任 後, 由 他 們 進 行 關 檢 討 13
公 務 員 體 制 23. 公 務 員 體 制 會 繼 續 保 持 常 任, 任 唯 才 和 政 治 立 聘 任 調 配 升 遷 和 紀 律 處 分 制 度 都 會 維 持 不 變 公 務 員 必 須 盡 忠 職 守, 對 區 政 府 負 責 ㆒ 如 以 往, 公 務 員 隊 伍 會 忠 於 當 前 的 行 政 長 官 和 主 要 官 員, 並 會 竭 盡 所 能, 繼 續 就 政 策 方 案 提 出 清 晰 直 言 的 意 見 ㆒ 旦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或 關 的 主 要 官 員 作 出 決 定 後, 無 論 其 個 信 念 為 何, 公 務 員 都 應 全 力 支 持 該 決 定, 並 全 面 切 實 執 行 關 議 決 他 們 會 助 主 要 官 員 介 紹 該 決 定 及 為 決 定 辯 解, 以 爭 取 公 眾 和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公 務 員 不 會 公 開 發 表 個 意 見, 也 不 會 暗 示 或 明 示 他 們 不 同 的 意 見 公 務 員 會 繼 續 遵 守 政 治 立 的 原 則 決 策 局 24. 關 於 合 併 某 些 政 策 範 疇 作 為 推 行 問 責 制 的 其 ㆒項 措 施, 我 們 必 須 在 控 制 新 制 度 高 級 員 職 位 數 目, 與 確 保 每 位 主 要 官 員 的 職 權 範 圍 合 理 且 易 於 管 理 兩 者 之 間 作 出 平 衡 我 們 已 仔 細 考 慮 此 事, 並 得 出 多 個 可 行 組 合 方 案 現 時 所 制 定 的 安 排 是 把 相 關 的 政 策 範 疇 歸 入 同 ㆒ 局 長 負 責 (a) 力 政 策 範 疇 與 工 商 政 策 範 疇 合 併, 是 因 為 經 濟 和 各 行 各 業 的 發 展 對 就 業 機 會 影 響 重 大 這 個 組 合 可 讓 新 的 局 長 更 專 注 處 理 就 業 問 題, 同 時 推 動 服 務 業 和 工 業 的 發 展, 吸 引 海 外 投 或 助 小 業 工 商 政 策 範 疇 和 力 政 策 範 疇 相 互 關 係, 也 是 因 為 14
不 同 行 業 的 工 就 業 和 力 培 訓 計 劃, 均 須 配 合 經 濟 不 同 領 域 的 預 期 增 長 (b) 經 濟 事 務 和 訊 科 技 撥 歸 同 ㆒ 位 局 長 的 政 策 範 疇, 是 因 為 兩 者 涉 及 重 要 的 經 濟 基 礎 建 設,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關 重 要 (c) 庫 務 職 能 和 經 事 務 分 別 涵 蓋 務 管 理 的 不 同 範 圍 前 者 負 責 區 政 府 的 公 共 政, 而 後 者 則 屬 融 服 務, 須 確 保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融 心 得 以 持 續 增 長 兩 者 關 係 密 切 (d) 生 福 利 和 環 境 食 物 這 兩 個 範 疇 撥 歸 同 ㆒ 位 局 長, 是 因 為 食 物 生 和 污 染 管 制 皆 影 響 生 範 疇 和 健 康 生 活 把 兩 個 範 疇 由 ㆒ 位 局 長 負 責, 可 促 進 更 緊 密 的 調 (e) (f) 供 應 與 後 發 展 的 規 劃, 均 對 房 屋 發 展 非 常 重 要, 反 之 亦 然 兩 個 政 策 範 疇 關 係 密 切, 故 亦 由 ㆒ 位 局 長 負 責 同 樣, 運 輸 和 工 務 兩 者 關 乎 實 體 基 礎 設 施 的 發 展, 例 如, 公 路 和 鐵 路 系 統 的 發 展 把 這 兩 個 政 策 範 疇 納 入 同 ㆒ 局 長 的 範 疇, 可 促 進 更 準 確 的 規 劃 和 更 緊 密 的 調 25. 於 其 餘 4 個 局, 即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政 制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和 保 安 局, 他 們 各 隸 屬 於 ㆒ 位 局 長 這 反 映 了 關 政 策 範 疇 廣 泛, 而 事 實 他 們 也 不 能 與 其 他 局 即 時 組 合 15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26. 為 配 合 落 實 問 責 制, 行 政 會 議 秘 書 處 將 隸 屬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的 職 稱 將 改 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負 責 行 政 會 議 秘 書 處 的 工 作 並 繼 續 處 理 新 聞 統 籌 方 面 的 職 務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不 是 主 要 官 員, 他 將 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聘 用, 職 級 相 當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8 點 (D8) 利 益 衝 突 27. 由 於 主 要 官 員 可 能 接 觸 到 高 度 敏 感 料, 包 括 商 業 敏 感 料, 所 以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須 申 報 以 料 : (a) (b) (c) 在 香 港 及 / 或 香 港 以 外 區 任 何 公 司 或 機 構 的 任 何 投 持 的 股 票,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的 權 益, 以 及 在 產 或 房 產 的 任 何 權 益 ; 如 關 的 投 股 票 或 權 益 屬 該 主 要 官 員 擁, 但 以 其 配 偶 子 女 或 其 他 士 或 公 司 義 持, 或 該 主 要 官 員 擁 實 益 者, 皆 須 申 報 ; 涉 及 港 幣 200,000 元 以 的 投 交 易 ; 以 及 主 要 官 員 或 配 偶 因 其 主 要 官 員 的 身 分 收 受 任 何 組 織 士 或 區 政 府 以 外 的 政 府 任 何 禮 物 實 利 款 項 贊 助 或 實 惠 28. 如 主 要 官 員 的 投 或 權 益 跟 他 的 官 職 可 能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時, 行 政 長 官 可 要 求 關 主 要 官 員 採 取 述 ㆒項 或 多 項 的 管 理 措 施 : 16
(a) 放 棄 所 或 部 份 投 / 權 益 ; (b) 避 免 再 購 入 關 投 / 權 益 或 予 以 出 售 ; (c)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凍 結 任 何 投 交 易 ; (d) 把 投 交 由 他 全 權 託 管 ; (e) 避 免 處 理 存 在 或 可 能 利 益 衝 突 的 個 案 ; 以 及 (f)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採 取 其 他 行 動 此 外, 主 要 官 員 在 任 期 內 不 准 從 事 與 官 職 可 能 衝 突 的 服 務 或 工 作 29. 為 消 除 公 眾 對 主 要 官 員 可 能 利 用 本 身 的 官 職 為 己 或 家 和 朋 友 不 恰 當 謀 取 利 益 的 疑 慮, 我 們 會 : (a) 禁 止 主 要 官 員 利 用 本 身 的 官 職 或 任 何 因 為 其 官 職 而 得 知 的 料, 使 己 得 益 或 使 其 他 得 益 ( 無 論 是 錢 利 益 或 其 他 利 益 ) 另 外, 主 要 官 員 亦 不 得 向 任 何 提 供 助, 意 見 或 料, 使 該 因 而 較 其 他 佔 優 勢 以 限 制 在 任 期 結 束 或 終 止 後 仍 然 效 ; 以 及 (b) 禁 止 主 要 官 員 利 用 及 向 任 何 泄 露 或 提 供 任 何 敏 感 料, 包 括 關 於 政 府 機 構 或 物 業 的 機 密 或 限 閱 17
料, 關 香 港 保 安 的 料, 以 及 個 料 以 限 制 在 任 期 結 束 或 終 止 後 亦 會 繼 續 效 30. 為 維 持 公 眾 對 主 要 官 員 的 信 任, 離 任 的 主 要 官 員 若 在 離 職 後 ㆒ 年 內 受 聘 於 任 何 工 作 或 投 身 任 何 業 務, 均 須 事 先 徵 求 行 政 長 官 所 委 任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在 提 出 意 見 時, 委 員 會 會 考 慮 列 因 素 : (a) 所 擬 受 聘 的 工 作 或 投 身 的 業 務 的 性 質 ; (b) (c) 主 要 官 員 在 政 府 內 所 承 擔 職 責 的 性 質 和 範 圍 與 所 擬 受 聘 的 工 作 或 投 身 的 業 務 之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 以 及 主 要 官 員 合 理 利 用 其 技 術 才 能 和 經 驗 的 權 利 會 否 受 到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此 舉 目 的 是 避 免 或 盡 量 減 少 任 何 誤 解, 以 為 主 要 官 員 任 內 或 離 職 ㆒ 年 內, 或 會 妨 礙 政 府 執 行 職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將 會 公 開 法 定 職 能 的 移 轉 31. 推 行 問 責 制 涉 及 分 拆 或 合 併 部 份 現 任 局 長 的 職 權 在 這 情 況, 需 要 修 改 法 例, 以 便 把 關 的 法 定 職 能 移 轉 給 個 別 新 的 主 要 官 員 假 如 當 並 不 涉 及 分 拆 或 合 併 職 權, 便 無 須 修 改 法 例 所 需 的 法 例 修 訂 必 須 在 2002 年 7 1 生 效 32. 法 定 職 能 的 移 轉 是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 章 第 54A 條, 以 議 決 形 式 進 行 第 1 章 第 54A 條 訂 明 立 法 會 可 藉 決 議, 將 某 ㆒ 公 職 18
員 憑 藉 條 例 得 以 行 使 的 任 何 職 能 移 轉 給 另 ㆒ 公 職 員 根 據 這 條 通 過 的 決 議 可 載 附 帶 相 應 及 補 充 條 文, 以 使 該 決 議 能 切 實 施 行 這 個 決 議 須 經 立 法 會 的 正 面 議 決 程 序 附 件 ㆒ 的 決 議 訂 明 所 列 局 長 現 時 行 使 的 法 定 職 能 會 移 轉 給 所 列 的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為 使 這 決 議 能 切 實 施 行, 就 關 條 例 的 附 帶 相 應 及 補 充 的 修 訂 載 於 決 議 內 33. 另 ㆒項 因 推 行 問 責 制 而 須 作 出 的 法 例 修 訂 是 關 於 第 1 章 附 表 6 所 列 的 公 職 員 第 1 章 第 62(1) 條 訂 明 凡 條 例 向 行 政 長 官 授 予 權 力 或 委 以 職 責, 以 訂 立 附 屬 法 例 作 出 委 任 發 給 指 示 發 出 命 令 授 權 作 任 何 事 情 或 事 項 批 給 豁 免 減 免 任 何 費 用 或 刑 罰, 行 使 其 他 權 力 或 執 行 其 他 職 責, 所 授 予 的 權 力 或 委 以 的 職 責 可 由 附 表 6 指 定 的 任 何 公 職 員 簽 署 示 明 行 使 或 執 行 第 62(3) 條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可 藉 憲 報 刊 登 的 命 令, 修 訂 附 表 6 根 據 第 1 章 第 62(3) 條 而 草 擬 的 指 令 載 於 附 件 ㆓ 此 指 令 須 經 不 否 決 或 不 提 出 修 訂 的 議 決 程 序, 並 須 在 2002 年 7 1 生 效 局 署 關 係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檢 討 34. 在 公 眾 就 問 責 制 進 行 討 論 時, 意 見 認 為 必 須 檢 討 局 署 之 間 的 工 作 關 係 意 見 更 認 為 應 該 精 簡 架 構 以 提 高 效 率 及 更 好 落 實 政 策 和 提 供 服 務 另 外, 亦 意 見 認 為 我 們 應 趁 機 檢 討 多 個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19
35. 我 們 同 意 必 須 檢 討 局 署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以 及 法 定 及 諮 詢 組 織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然 而, 我 們 認 為 關 的 檢 討 應 是 全 面 而 深 入 的 考 慮 到 新 的 主 要 官 員 即 將 任, 我 們 認 為 讓 他 們 各 因 應 其 政 策 範 疇 的 殊 情 況 而 進 行 檢 討 是 比 較 合 適 的 做 法 這 樣, 他 們 可 得 到 與 局 署 及 其 權 限 內 的 諮 詢 和 法 定 組 織 ㆒ 起 工 作 的 經 驗, 以 及 對 現 存 的 問 題 更 好 的 掌 握 後, 才 因 應 情 況 而 決 定 最 好 的 方 法, 以 檢 討 現 時 的 安 排 36. 檢 討 局 署 角 色 的 整 體 方 向, 是 要 精 簡 兩 者 的 架 構 及 工 作 關 係, 將 相 類 似 的 職 能 整 合, 以 便 善 用 源, 更 效 落 實 決 策 和 向 公 眾 提 供 服 務 關 檢 討 會 在 12 個 內 完 成 我 們 進 行 是 項 檢 討 連 同 對 決 策 局 的 手 分 配 及 架 構 的 檢 討, 包 括 決 策 局 內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8 點 (D8) 公 務 員 的 數 目, 預 期 可 節 省 足 夠 的 源, 使 實 施 問 責 制 不 涉 及 任 何 成 本 增 加 37. 於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的 檢 討, 其 目 的 是 要 確 保 這 些 諮 詢 組 織 效 運 作, 使 我 們 可 從 會 各 階 層 士 取 得 最 好 的 才 和 意 見, 以 及 維 持 ㆒ 貫 公 開 的 態 度, 交 流 意 見 和 創 新 的 意 念 ㆒ 般 而 言, 法 定 組 織 不 應 超 越 主 要 官 員 的 角 色 權 力 和 責 任 聘 用 條 款 38. 較 早 時 我 們 委 託 Hay Group Limited 進 行 研 究, 就 這 些 主 要 官 員 建 議 ㆒ 套 合 適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款 顧 問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㆔ 39. 顧 問 建 議 以 這 項 研 究 內 56 行 政 總 裁 的 整 筆 薪 酬 ( 每 年 20
6,658,000 元 ) 的 位 數 作 為 參 考 值 我 們 認 為 直 接 薪 酬 總 額 ( 即 每 年 6,658,000 元 的 整 筆 薪 酬 減 去 關 退 福 利 或 約 滿 酬 等 成 份, 即 每 年 6,045,000 元 ) 的 位 數 是 ㆒ 個 較 可 取 的 參 考 值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的 聘 用 條 件 靈 活, 可 隨 時 縮 短 任 期, 而 無 須 給 予 理 由 或 賠 償 因 此, 在 計 算 時 不 應 包 括 退 福 利 或 約 滿 酬 我 們 知 道 顧 問 建 議 以 現 支 付 薪 酬 的 幅 度 ( 每 年 3,662,000 元 3,995,000 元 ) 約 為 參 考 值 ( 即 每 年 6,045,000 元 ) 扣 減 34% 39% 後 的 得 數 這 似 乎 是 合 理 的, 因 為 主 要 官 員 都 是 受 聘 出 任 公 職 我 們 也 知 道, 就 現 時 實 任 的 局 長 級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8 點 (D8)) 公 務 員 方 面, 納 稅 需 承 擔 的 加 權 平 均 開 支 總 額 為 每 年 3,760,836 元, 此 數 符 合 顧 問 所 建 議 的 幅 度 我 們 已 作 出 政 治 決 定, 以 這 個 平 為 納 稅 對 問 責 制 局 長 所 需 承 擔 的 開 支 總 額 限 在 減 去 每 年 強 積 供 款 12,000 元 和 5,808 元 的 医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成 本 後, 以 現 支 付 的 薪 酬 合 共 每 年 3,743,028 元, 如 計 算 最 接 近 的 50 元, 則 為 每 年 3,743,050 元 這 數 額 正 好 界 乎 是 項 研 究 內 行 政 總 裁 整 筆 薪 酬 的 第 15 與 20 分 值 之 間 ( 分 別 為 每 年 3,484,000 元 和 4,477,000 元 ) 40. 各 局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和 政 務 司 司 長 的 薪 酬 差 距 目 前 為 6% 7%, 顧 問 建 議 差 距 不 超 過 5%, 我 們 認 為 3.5% 的 差 距 是 恰 當 的 這 會 令 納 稅 對 問 責 制 的 政 務 司 司 長 所 承 擔 的 開 支 總 額 達 每 年 4,167,808 元 ( 以 現 支 付 的 薪 酬 為 每 年 4,150,000 元, 每 年 強 積 供 款 12,000 元, 以 及 每 年 医 療 和 牙 科 服 務 成 本 5,808 元 ), 與 納 稅 對 現 任 政 務 司 司 長 ( 以 現 支 付 21
的 薪 酬 為 每 年 2,729,400 元 及 每 年 間 接 費 用 1,436,148 元 3, 合 共 為 每 年 4,165,548 元 ) 所 承 擔 的 開 支 總 額 相 若, 這 是 低 於 顧 問 研 究 內 行 政 總 裁 整 筆 薪 酬 的 第 20 分 值 ($4,477,000 元 ) 41. 據 此,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的 聘 用 條 件 如 : (a) 以 現 支 付 的 薪 酬 (i) (ii) 問 責 制 局 長 年 薪 3,743,050 元 元 1 ), 律 政 司 司 長 年 薪 3,874,050 元 元 1 ) 即 為 局 長 的 103.5%, 1 ( 薪 311,900 1 ( 薪 322,850 (iii) (iv) 政 司 司 長 年 薪 4,009,650 元 1 ( 薪 334,150 元 1 ), 即 為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103.5%, 以 及 政 務 司 司 長 年 薪 4,150,000 元 1 ( 薪 345,850 元 1 ) 即 為 政 司 司 長 的 103.5% ; (b) 年 假 為 每 年 22 個 工 作, 最 多 可 累 積 22 在 辭 職 或 合 約 終 止 或 合 約 屆 滿 時 所 累 積 的 假 期 均 會 取 消 ; (c) 享 公 務 員 的 医 療 和 牙 科 福 利 ; (d) 政 府 的 強 積 供 款 ; 以 及 3 不 包 括 官 邸 的 開 支 數 字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提 供 22
(e) ㆒ 輛 汽 車 連 司 機, 用 途 由 主 要 官 員 行 決 定 42.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款 將 沒 任 何 房 屋 津 貼 旅 費 津 貼 子 女 教 育 津 貼, 以 及 約 滿 酬 或 退 福 利 等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和 律 政 司 司 長 會 獲 編 配 官 邸, 無 須 繳 付 租 他 們 不 再 是 公 務 員, 故 公 務 員 規 例 關 租 的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43.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的 聘 用 條 件 不 會 跟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掛 事 實 是, 他 們 並 非 公 務 員 雖 然 如 此, 經 過 ㆒ 段 時 間 後 他 們 的 薪 可 能 會 跟 市 場 趨 勢 脫 節,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不 時 進 行 檢 討, 時 間 由 行 政 長 官 決 定 44. 倘 若 公 務 員 在 本 年 稍 後 時 間 減 薪,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的 薪 酬 會 相 應 調 整 局 長 的 行 政 支 援 45. 在 考 慮 到 局 長 的 職 責 和 職 位 後, 我 們 認 為 應 為 每 局 長 提 供 ㆒ 組 辦 公 室 員, 包 括 ㆒ 政 務 助 理 ( 職 級 定 為 相 等 於 公 務 員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㆒ 新 聞 秘 書 ㆒ 私 秘 書 和 ㆒ 私 司 機 (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和 律 政 司 司 長 已 獲 提 供 類 似 的 ㆒ 組 政 府 員 ) 這 些 職 位, 可 由 公 務 員 出 任, 如 主 要 官 員 認 為 直 接 招 聘 更 為 合 適, 也 可 這 樣 做 如 屬 後 者, 這 些 員 會 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聘 用, 而 任 期 跟 關 主 要 官 員 ㆒ 樣 換 言 之, 他 們 會 在 關 主 要 官 員 離 開 政 府 時 離 職 在 受 聘 於 政 府 期 間, 他 們 須 遵 守 公 務 員 規 例 和 規 定 23
品 格 審 查 和 健 康 檢 查 46. 我 們 認 為 在 關 選 獲 提 出 任 主 要 官 員 前 需 要 對 他 們 進 行 品 格 審 查 和 健 康 檢 查 關 公 務 員 獲 聘 任 為 問 責 制 主 要 官 員 的 安 排 47. 如 在 職 公 務 員 獲 委 任 為 主 要 官 員, 而 他 們 在 其 所 屬 的 退 計 劃 已 屆 最 早 退 年 齡, 他 們 會 獲 准 退, 他 們 會 獲 發 放 ㆒ 筆 過 的 退, 而 他 們 的 每 退 不 會 遭 暫 緩 發 放 如 果 他 們 未 達 最 早 退 年 齡, 他 們 會 獲 准 辭 職 (適 用 於 已 參 加 新 退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 並 按 照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退 利 益 條 例 第 11(2) 條 作 出 的 指 令, 即 時 獲 發 放 ㆒ 筆 過 的 退 他 們 的 每 退 將 暫 緩 發 放, 直 他 們 達 到 最 早 退 年 齡, 然 而,㆒ 旦 他 們 辭 去 主 要 官 員 職 務, 並 且 不 再 出 任 公 職, 即 使 他 們 未 達 最 早 退 年 齡, 暫 緩 發 放 退 的 規 定 將 不 再 適 用 48. 為 與 其 公 務 員 身 分 劃 清 界 線, 退 / 辭 職 的 公 務 員 會 獲 准 把 他 們 剩 餘 的 所 累 積 假 期 和 度 假 旅 費 津 貼 以 無 損 益 的 方 式 折 算 為 現 除 這 些 旨 在 方 便 推 行 問 責 制 的 安 排 外, 我 們 不 會 作 任 何 其 他 補 償 對 政 和 手 的 影 響 49. 我 們 需 向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約 4,200 萬 元, 以 支 付 14 位 主 要 官 員 ( 即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11 位 局 長 ) 的 開 支, 其 部 分 開 支 會 因 刪 除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和 24
律 政 司 司 長 ㆔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而 得 以 抵 銷 我 們 已 就 這 些 開 支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50. 於 與 實 施 問 責 制 關 的 其 他 開 支, 我 們 沒 打 算 申 請 額 外 款 項 我 們 會 重 新 分 配 現 源 : (a) 為 每 位 問 責 制 局 長 提 供 ㆒ 組 員 ( 包 括 ㆒ 位 政 務 助 理,㆒ 位 新 聞 秘 書,㆒ 位 私 秘 書, 以 及 ㆒ 位 司 機 ) ( 政 務 司 司 長 政 司 司 長 及 律 政 司 司 長 會 繼 續 由 現 員 工 提 供 支 援 ); (b) 為 局 長 支 付 所 需 經 常 性 開 支 ( 例 如 : 以 官 職 身 分 外 訪 酬 酢 的 費 用 等 ); (c) 為 局 長 及 他 們 的 員 工 提 供 辦 公 室 及 設 備 ( 包 括 傢 俬 及 裝 修 ); 以 及 (d) 為 局 長 提 供 房 車 51. 第 50 段 所 述 項 目 涉 及 重 新 編 排 源 分 配 的 優 先 次 序 ; 或 需 刪 除 決 策 局 和 執 行 部 門 的 職 位 ; 把 現 時 編 配 予 高 級 公 務 員 的 車 輛 重 新 分 配, 以 及 節 省 部 門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政 制 事 務 局 2002 年 4 17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