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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展 商 國 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編 寫 單 位 英 環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協 作 單 位 亞 洲 生 態 環 境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杜 立 基 規 劃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茂 盛 ( 亞 洲 )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茂 迪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雅 邦 規 劃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恒 達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2007 年 12 月 參 考 編 號 : R0037_V1.2

毗 鄰 攸 美 新 村 綜 合 發 展 及 濕 地 保 護 計 劃 英 環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26 號 華 潤 大 廈 2310 室 電 話 : 3743 0788 傳 真 : 3548 6988 電 郵 : info.hk@environcorp.com Q:\Projects\HENYAUMEEI00\Project Profile\Draft R0037_V1_2-chi3.doc

目 錄 頁 1. 基 本 資 料 1 1.1 工 程 項 目 名 稱 1 1.2 工 程 項 目 的 宗 旨 和 性 質 1 1.3 倡 議 者 1 1.4 項 目 位 置 規 模 及 工 地 歷 史 1 1.5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類 型 2 1.6 聯 絡 人 2 2. 規 劃 及 施 行 進 程 3 2.1 法 定 規 劃 政 策 3 2.2 建 設 方 法 3 2.3 工 程 時 間 表 3 2.4 對 項 目 進 程 及 其 他 相 關 項 目 的 考 慮 因 素 4 3. 周 圍 環 境 主 要 構 成 元 素 5 3.1 現 有 及 預 計 之 敏 感 受 體 5 3.2 自 然 環 境 7 4. 項 目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8 4.1 生 態 8 4.2 漁 業 9 4.3 視 覺 及 景 觀 特 徵 9 4.4 土 地 污 染 9 4.5 固 體 廢 物 的 產 生 10 4.6 廢 水 的 產 生 10 4.7 受 污 染 的 徑 流 11 4.8 空 氣 質 素 11 4.9 噪 音 11 4.10 車 輛 有 關 的 污 染 11 5. 將 會 執 行 的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12 5.1 生 態 12 5.2 漁 業 12 5.3 景 觀 及 視 覺 緩 解 措 施 12 5.4 固 體 廢 物 管 理 措 施 13 5.5 廢 水 和 徑 流 的 管 理 13 5.6 塵 埃 緩 解 措 施 13 5.7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14 6. 運 作 期 間 的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15 6.1 生 態 15 7. 環 境 監 察 16 7.1 建 築 期 16 7.2 運 作 期 16 8. 結 論 17 8.1 生 態 17 8.2 景 觀 及 視 覺 17 8.3 廢 物 17 8.4 水 質 17 8.5 空 氣 17 8.6 噪 音 17 9. 引 用 已 獲 批 准 的 環 評 報 告 17 10. 參 考 資 料 18 i

附 表 表 1 關 連 的 工 程 項 目 細 節...4 附 圖 圖 1 圖 2 圖 3 工 程 項 目 位 置 圖 項 目 範 圍 及 鄰 近 地 區 的 法 定 土 地 用 途 生 態 敏 感 受 體 的 位 置 圖 ii

1. 基 本 資 料 1.1 工 程 項 目 名 稱 1.1.1 本 發 展 項 目 名 爲 元 朗 米 埔 第 104 約, 3054 BRP 號 及 3055 號 地 段 毗 鄰 攸 美 新 村 之 綜 合 發 展 及 濕 地 保 護 ( 下 文 簡 稱 項 目 ) 1.2 工 程 項 目 的 宗 旨 和 性 質 1.2.1 本 項 目 位 於 元 朗 米 埔 第 104 約,3054 BRP 號 及 3055 號 地 段, 總 面 積 約 8.3 公 頃, 目 前 是 商 業 農 地 該 項 目 毗 鄰 為 攸 美 新 村, 位 置 靠 近 攸 壆 路 及 錦 壆 路, 屬 后 海 灣 地 區 邊 沿, 被 青 山 公 路 和 新 田 公 路 旁 多 個 已 建 成 或 待 建 的 住 宅 項 目 環 繞 根 據 已 核 准 的 米 埔 及 錦 綉 花 園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OZP) 編 號 S/YL-MP/6, 本 項 目 地 盤 被 政 府 劃 為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附 註 綜 合 發 展 及 濕 地 的 保 護 區 ( 即 "OU(CDWPA)"), 表 示 有 關 土 地 可 發 展 或 重 建 為 低 密 度 住 宅 及 魚 塘 保 育 換 言 之, 本 項 目 地 盤 已 被 定 為 住 宅 及 濕 地 保 育 用 地, 與 其 鄰 近 已 建 或 待 建 成 的 土 地 用 途 一 致 1.2.2 根 據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12B 擬 在 后 海 灣 地 區 內 進 行 發 展 而 按 照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第 16 條 提 出 的 規 劃 申 請, 在 后 海 灣 地 區 內 生 態 敏 感 度 較 低 的 地 區 ( 只 限 於 濕 地 緩 衝 區 ) 發 展 合 適 規 模 的 住 宅 項 目 時, 所 有 發 展 項 目 均 需 要 以 防 患 未 然 與 不 會 有 濕 地 淨 減 少 的 原 則 為 依 歸, 以 保 育 濕 地 之 生 態 價 值 1.2.3 據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12B 內 圖 A 所 顯 示 的 濕 地 保 育 區 及 緩 衝 區 之 範 圍, 項 目 地 盤 範 圍 內 約 百 份 之 三 十 四 地 方 是 屬 於 濕 地 保 育 區, 而 其 餘 地 方 是 屬 於 濕 地 緩 衝 區 本 項 目 發 展 包 括 以 下 工 程 : 在 濕 地 緩 衝 區 內 發 展 一 個 總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不 超 過 16,612 平 方 米 的 低 密 度 綜 合 住 宅 發 展 ; 及 重 修 或 提 高 地 盤 內 濕 地 保 育 區 之 生 態 價 值, 包 括 當 中 之 連 貫 魚 塘 1.3 倡 議 者 1.3.1 工 程 項 目 倡 議 者 是 國 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為 項 目 地 盤 ( 即 元 朗 米 埔 第 104 約,3054 BRP 號 及 3055 號 地 段 ) 之 登 記 業 主 1.4 項 目 位 置 規 模 及 工 地 歷 史 項 目 位 置 及 規 模 1.4.1 項 目 地 盤 於 米 埔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東 南 面, 被 近 郊 住 宅 發 展 包 圍, 如 北 面 之 加 州 花 園 東 面 之 攸 美 新 村 東 北 面 之 加 州 豪 園 及 西 面 之 錦 綉 花 園 ( 見 圖 1) 項 目 南 面 鄰 接 一 條 剛 落 成 之 40 米 寛 排 水 通 道 及 其 關 連 道 路 攸 壆 路 及 錦 壆 路 ( 即 渠 務 署 合 約 工 程 項 目 編 號 7100 CD: 牛 潭 尾 主 要 排 水 道 第 一 期 攸 美 新 村 至 大 生 圍 段 ) 上 述 排 水 道 及 道 路 的 南 面 屬 住 宅 區, 有 已 建 的 樓 房 和 已 批 出 的 住 宅 發 展 ( 包 括 住 宅 地 帶 ( 丁 類 ) 及 鄉 村 發 展 地 帶 ) 再 向 東 面 是 區 内 的 主 要 幹 道, 包 括 新 田 公 路 和 青 山 公 路 項 目 地 盤 附 近 大 多 是 近 郊 住 宅 用 地, 經 由 排 水 道 兩 旁 的 道 路 連 接 區 內 的 主 要 公 路 網 1.4.2 圖 2 顯 示 目 前 項 目 地 盤 及 其 附 近 之 土 地 規 劃 用 途 此 等 法 定 土 地 規 劃 用 途 說 明 位 於 攸 美 新 村 附 近 之 土 地 ( 包 括 這 項 目 地 盤 ) 主 要 為 住 宅 用 地 1

1.4.3 項 目 地 盤 位 於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綜 合 發 展 及 濕 地 保 護 區 ) 地 帶 內, 可 作 低 密 度 住 宅 發 展 及 濕 地 保 護 項 目 範 圍 面 積 約 8.3 公 頃, 其 中 約 5.5 公 頃 是 商 業 耕 地, 其 餘 約 2.8 公 頃 是 被 植 物 侵 佔 之 廢 棄 漁 塘 項 目 地 盤 北 部 約 2.9 公 頃 之 土 地 屬 濕 地 保 育 區, 其 餘 則 屬 濕 地 緩 衝 區, 見 圖 3 1.4.4 據 米 埔 及 錦 綉 花 園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 編 號 S/YL-MP/6), 項 目 地 盤, 即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綜 合 發 展 及 濕 地 保 護 區 ) 地 帶 之 最 高 地 積 比 率 僅 為 0.2 倍, 連 停 車 場 在 內 的 建 築 物 也 不 超 過 三 層 高 土 地 用 途 歷 史 1.4.5 項 目 地 盤 大 部 份 土 地 及 其 附 近 土 地 在 四 五 十 年 代 均 為 稻 田 直 至 六 七 十 年 代, 淡 水 魚 養 殖 蓬 勃, 部 份 稻 田 才 被 改 為 魚 塘 在 八 九 十 年 代, 鄰 近 的 大 型 低 密 度 住 宅 項 目 包 括 錦 綉 花 園 加 州 花 園 及 加 州 豪 園 相 繼 落 成 區 內 部 份 被 廢 棄 的 魚 塘 或 耕 地 又 被 填 平 作 露 天 貯 物 場 或 小 規 模 住 宅 發 展 之 用 1.4.6 項 目 地 盤 之 法 定 土 地 用 途 隨 著 規 劃 環 境 轉 變 而 有 所 改 變 該 區 第 一 張 法 定 規 劃 圖 則, 即 米 埔 及 錦 綉 花 園 中 期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於 1990 年 8 月 17 日 刊 憲, 項 目 地 盤 被 劃 為 未 指 定 用 途 地 帶 其 後 在 1994 年 6 月 3 日 刊 憲 的 米 埔 及 錦 綉 花 園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編 號 S/YL- MP1 卻 把 項 目 地 盤 改 劃 為 康 樂 地 帶 在 2001 年 6 月 3 日 刊 憲 的 米 埔 及 錦 綉 花 園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編 號 O/S/YL-MP/1-B, 項 目 地 盤 又 再 改 劃 為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綜 合 發 展 及 濕 地 保 護 區 ), 直 至 城 規 會 在 2001 年 5 月 18 日 刊 憲 的 米 埔 及 錦 綉 花 園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草 圖 編 號 No. S/YL-MP/3, 正 式 把 項 目 地 盤 劃 為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綜 合 發 展 及 濕 地 保 護 區 ), 此 後 有 關 用 途, 規 劃 意 向 及 發 展 限 制 便 再 沒 有 改 變 1.5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類 型 1.5.1 由 於 本 發 展 項 目 位 於 后 海 灣 2 號 緩 衝 區 內, 而 又 不 涉 及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之 發 展, 因 此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EIAO) 附 表 2 第 I 部 P1 事 項, 此 項 目 是 一 個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1.6 聯 絡 人 楊 秉 坤 先 生 (David Yeung) 董 事 / 總 經 理 英 環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26 號 華 潤 大 廈 2310 室 電 話 : 3743 0788 傳 真 : 3548 6988 2

2. 規 劃 及 施 行 進 程 2.1 法 定 規 劃 政 策 2.1.1 根 據 2005 年 2 月 18 日 刊 憲 之 米 埔 及 錦 綉 花 園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編 號 S/YL-MP/6, 本 項 目 地 盤 被 劃 為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綜 合 發 展 及 濕 地 保 護 區 ) 地 帶 2.1.2 參 考 法 定 的 規 劃 意 向, 項 目 地 盤 所 在 的 地 方 可 在 保 護 連 貫 漁 塘 的 大 前 提 下, 並 以 不 會 有 濕 地 淨 減 少 為 基 本 原 則, 發 展 或 重 建 為 低 密 度 綜 合 性 住 宅 若 任 何 人 發 展 或 重 建 此 地, 必 不 可 填 塘, 並 須 確 保 魚 塘 所 發 揮 的 濕 地 功 能 不 會 降 低 任 何 新 的 發 展 都 必 須 位 於 已 平 整 的 土 地 上, 並 且 盡 量 遠 離 在 發 展 地 盤 內 的 現 有 魚 塘 2.1.3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規 劃 指 引 編 號 12B, 擬 於 后 海 灣 地 區 內 進 行 發 展 而 按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第 16 條 提 出 的 規 劃 申 請 指 引 也 列 出 非 法 定 的 發 展 指 引, 而 其 中 和 本 項 目 相 關 的 部 份 包 括 以 下 數 項 : 以 防 患 未 然 的 方 法 來 設 計 項 目 採 用 不 會 有 濕 地 淨 減 少 的 原 則 來 保 育 現 存 的 連 貫 魚 塘 濕 地 保 育 區 : 濕 地 保 育 區 內 將 不 准 進 行 新 發 展, 除 非 該 發 展 是 為 保 存 這 地 區 的 生 態 價 值 而 必 須 進 行, 又 或 者 基 於 絕 對 公 眾 利 益 而 必 須 進 行 的 基 建 項 目 外 濕 地 緩 衝 區 : 沿 濕 地 保 育 區 朝 內 陸 之 邊 緣 約 500 米 闊 的 地 帶 被 定 為 濕 地 緩 衝 區 緩 衝 區 內 的 發 展 將 需 要 規 劃 許 可, 並 須 輔 以 生 態 影 響 評 估, 證 明 所 提 出 的 發 展 不 會 對 濕 地 保 育 區 的 生 態 價 值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2.1.4 本 項 目 建 議 提 高 濕 地 保 育 區 內 生 境 之 生 態 功 能, 以 迎 合 雀 鳥 及 其 他 濕 地 動 植 物 品 種 為 進 一 步 減 少 人 為 活 動 對 濕 地 保 育 區 的 潛 在 滋 擾, 本 項 目 會 在 濕 地 保 育 區 及 緩 衝 區 內 擬 建 住 宅 地 盤 之 間, 採 用 緩 衝 的 設 計 或 組 件 2.2 建 設 方 法 2.2.1 建 設 項 目 涉 及 三 個 部 份 : 1) 工 地 平 整 ; 2) 濕 地 修 復 及 改 善 ; 和 3) 住 宅 及 基 建 工 程 2.2.2 本 項 目 可 建 之 住 宅 發 展 連 停 車 場 在 內, 高 度 不 超 過 三 層, 與 鄰 近 現 有 的 住 宅 發 展 相 符 2.2.3 本 項 目 將 會 根 據 生 態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結 果, 針 對 濕 地 保 育 區 而 定 出 修 復 或 改 善 方 向, 當 中 包 括 將 目 前 保 育 區 內 的 荒 廢 魚 塘 和 植 物 過 度 生 長 的 魚 塘 修 復 管 理 及 改 善 為 水 池 或 沼 澤 地 帶, 而 復 修 期 間 棄 用 的 堤 岸 泥 土 等 物 質 將 會 循 環 再 用, 作 為 項 目 內 園 境 或 濕 地 改 善 工 程 的 用 料 進 行 挖 掘 工 作 前, 現 有 土 地 將 根 據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技 術 通 告 第 34/2002 號 進 行 沉 積 物 測 試 2.2.4 本 項 目 將 建 議 以 添 加 濃 度 的 樣 本 測 試, 確 定 魚 塘 不 會 再 有 產 生 沼 氣 的 潛 在 可 能 2.3 工 程 時 間 表 2.3.1 本 項 目 預 計 於 2012 或 2013 年 入 伙 以 配 合 公 共 污 水 系 統 投 入 服 務 之 時 間 表 3

2.4 對 項 目 進 程 及 其 他 相 關 項 目 的 考 慮 因 素 2.4.1 本 發 展 計 劃 首 要 考 慮 元 朗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牛 潭 尾 泵 房 之 容 量, 以 及 牛 潭 尾 地 區 污 水 系 統 的 落 成 日 期 由 於 本 發 展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污 水 不 多, 現 時 元 朗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容 量 應 足 以 應 付 表 1 關 連 的 工 程 項 目 細 節 編 號 關 連 的 工 程 項 目 委 託 部 門 暫 定 時 間 表 1 顧 問 合 約 編 號 CE30.2006(DS) 元 朗 及 錦 田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和 污 水 排 放 計 劃 工 程 設 計 及 建 造 2 興 建 由 沙 埔 村 至 石 上 河 之 單 車 徑 及 相 關 輔 助 設 施 渠 務 署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興 建 污 水 幹 渠 污 水 泵 喉 和 污 水 泵 房, 與 及 擴 充 現 有 的 泵 房 和 污 水 處 理 廠 等 工 程 實 施 時 間 預 定 由 2009 年 9 月 進 行 至 2013 年 完 成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沿 錦 田 河 牛 潭 尾 排 洪 渠 及 青 山 公 路 至 新 田 等 地 方 興 建 單 車 徑 及 5 個 休 息 處 等 輔 助 設 施 工 程 預 計 於 2009 年 年 中 開 始, 並 於 2011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4

3. 周 圍 環 境 主 要 構 成 元 素 3.1 現 有 及 預 計 之 敏 感 受 體 空 氣 和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3.1.1 鄰 近 現 有 的 住 宅 發 展 包 括 錦 綉 花 園 加 州 花 園 加 州 豪 園 和 攸 美 新 村 而 竹 園 村 幸 福 花 園 及 泰 苑 等 住 宅 發 展 則 位 於 排 水 道 東 南 面, 鄰 近 青 山 公 路 - 潭 尾 段 水 質 敏 感 受 體 3.1.2 項 目 地 盤 北 邊 是 魚 塘 ; 南 邊 是 一 條 新 近 落 成 的 排 水 道 3.1.3 所 有 水 質 敏 感 受 體 皆 位 於 實 施 了 零 排 放 措 施 的 內 后 海 灣 的 集 水 區 此 措 施 是 避 免 在 混 合 力 較 差 的 水 體 增 加 污 染 物 的 數 量, 以 保 護 海 洋 環 境 生 態 敏 感 受 體 3.1.4 圖 3 展 示 了 位 於 新 界 西 北 部 現 存 的 生 態 敏 感 受 體 範 圍 米 埔 及 內 后 海 灣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3.1.5 根 據 拉 姆 薩 爾 公 約, 米 埔 及 內 后 海 灣 已 於 1995 年 被 定 為 國 際 重 要 濕 地 此 濕 地 位 於 新 界 西 北 部, 面 積 約 1500 公 頃, 當 中 包 括 廣 泛 的 自 然 潮 間 帶 泥 灘 基 圍 矮 紅 樹 林 及 魚 塘 3.1.6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是 位 於 東 亞 - 澳 大 利 亞 遷 徒 路 線 的 中 途 站,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候 鳥 中 轉 站, 為 約 60,000 隻 候 鳥 在 冬 季 時 提 供 補 給 發 展 項 目 和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的 最 接 近 距 離 也 有 約 865 米 項 目 範 圍 內 濕 地 保 育 區 內 之 魚 塘 雖 然 受 錦 綉 花 園 加 州 花 園 及 加 州 豪 園 等 住 宅 限 制, 但 仍 可 與 內 后 海 灣 之 大 型 濕 地 系 統 相 連 具 有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米 埔 村 3.1.7 米 埔 村 在 1979 年 被 定 為 具 有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它 從 前 是 一 個 有 鷺 鳥 林 的 風 水 樹 林 然 而, 如 下 文 所 述, 此 鷺 鳥 林 已 搬 至 米 埔 村 東 面 的 米 埔 老 圍 (AEC 非 公 佈 數 據 ) 米 埔 沼 澤 3.1.8 米 埔 沼 澤 於 1979 年 被 定 為 具 有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它 是 一 個 擁 有 矮 紅 樹 林 及 由 基 圍 蝦 塘 延 伸 出 大 片 蘆 葦 林 及 半 潮 澗 外 海 生 境 的 重 要 地 方 此 範 圍 内 一 些 具 生 產 力 的 演 替 群 落 及 人 工 基 圍 為 本 地 留 鳥 及 候 鳥 提 供 重 要 覓 食 地 方 之 餘, 也 支 撐 重 要 的 多 樣 性 動 植 物 系 統 這 具 有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方 坐 落 在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内 內 后 海 灣 3.1.9 內 后 海 灣 於 1986 年 被 定 為 具 有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內 后 海 灣 擁 有 全 港 最 大 及 最 重 要 的 矮 樹 林 樹 群 及 廣 泛 的 天 然 潮 澗 帶 泥 灘 上 述 兩 個 生 境 同 為 水 鳥 提 供 覓 食 及 休 息 地 方 此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位 於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內 5

鷺 鳥 林 3.1.10 除 了 上 述 被 確 定 具 科 學 特 殊 價 值 的 鷺 鳥 林 外, 以 下 所 提 及 的 鷺 鳥 林 位 於 項 目 地 盤 約 4 公 里 範 圍 内, 這 反 映 鷺 鳥 於 繁 殖 期 間 之 覓 食 範 圍 再 者, 考 慮 到 這 些 鷺 鳥 林 和 項 目 地 盤 之 距 離, 與 及 地 盤 位 於 內 陸 並 位 處 青 山 公 路 及 新 田 公 路 不 遠 之 已 發 展 地 區, 相 信 鷺 鳥 的 飛 行 路 線 不 會 受 到 項 目 的 影 響 米 埔 老 圍 3.1.11 米 埔 老 圍 鷺 鳥 林 於 2007 年 6 月 時 有 23 個 中 國 池 鷺 鳥 巢 及 一 個 小 白 鷺 鳥 巢 米 埔 隴 村 3.1.12 米 埔 隴 村 鷺 鳥 林 於 2007 年 6 月 時 有 20 個 中 國 池 鷺 鳥 巢 及 17 個 小 白 鷺 鳥 巢 擔 桿 洲 3.1.13 擔 桿 洲 鷺 鳥 林 於 2007 年 6 月 時 有 26 個 中 國 池 鷺 鳥 巢, 並 且 是 唯 一 一 個 於 米 埔 后 海 灣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範 圍 內 的 鷺 鳥 林, 故 此 十 分 重 要 雀 鳥 3.1.14 根 據 初 步 的 實 地 考 察, 活 躍 於 地 盤 範 圍 內 及 附 近 之 商 業 耕 地 的 雀 鳥, 大 多 是 農 地 及 城 市 邊 緣 生 境 的 普 遍 及 常 見 的 品 種 初 步 數 據 顯 示 項 目 地 盤 及 其 周 圍 環 境 並 不 適 合 大 型 水 鳥 生 活, 這 或 許 是 因 為 項 目 地 盤 遠 離 主 要 連 貫 魚 塘 區 而 鄰 近 土 地 亦 已 建 成 大 型 住 宅 以 及 魚 塘 早 已 荒 廢 或 佈 滿 植 物 等 兩 棲 類 和 爬 行 類 動 物 3.1.15 項 目 範 圍 內 的 人 工 耕 地 荒 廢 魚 塘 和 受 污 染 的 小 溪 均 是 不 適 合 兩 棲 類 及 爬 行 類 動 物 的 生 態 環 境 經 2007 年 9 月 初 步 調 查 發 現 的 3 個 品 種, 包 括 變 色 樹 蜥 草 花 蛇 和 貢 德 氏 赤 蛙, 都 是 常 見 於 后 海 灣 受 滋 擾 的 邊 緣 地 帶 蝴 蝶 和 蜻 蜓 3.1.16 蝴 蝶 及 蜻 蜓 的 數 量 和 多 樣 性 是 與 其 生 境 類 型 有 緊 密 關 係 例 如, 蝴 蝶 的 分 佈 與 適 合 幼 蟲 食 用 的 植 物 生 長 地 點 有 關, 而 蜻 蜓 的 幼 蟲 屬 水 棲, 必 須 依 賴 濕 地 生 活 香 港 的 蝴 蝶 品 種 普 遍 不 需 靠 濕 地 生 存, 故 此, 初 步 調 查 沒 有 在 項 目 地 盤 範 圍 內 發 現 需 要 受 保 育 或 依 賴 濕 地 生 存 的 品 種 亦 不 足 爲 奇 而 在 魚 塘 及 高 植 物 生 長 的 地 方 有 較 多 蝴 蝶, 大 多 是 普 通 或 極 常 見 品 種, 項 目 範 圍 內 只 有 小 量 較 少 見 的 金 斑 蛺 蝶 在 魚 塘 及 其 它 連 貫 魚 塘 出 現 魚 類 3.1.17 魚 塘 為 水 鳥 提 供 了 豐 富 的 食 物 資 源,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濕 地 生 境 然 而 生 長 在 人 工 環 境 的 魚 類 品 種 大 都 可 生 存 於 優 養 污 濁 又 或 及 中 度 污 染 的 環 境, 而 且 都 是 一 些 經 人 工 養 殖 或 外 來 的 品 種 雖 然 位 於 項 目 地 盤 內 的 大 部 份 魚 塘 已 被 廢 置, 但 相 信 還 有 小 量 魚 類 仍 然 忍 受 此 等 環 境 繼 續 生 存 在 2007 年 9 月 經 調 查 發 現, 在 項 目 地 盤 內 一 條 流 經 乾 旱 商 耕 農 地 的 人 工 修 整 之 小 溪, 存 在 小 量 普 通 的 外 來 淡 水 魚 品 種, 包 括 食 蚊 魚 山 斑 及 尼 羅 麗 鯛, 它 們 都 沒 有 保 育 價 值 植 物 3.1.18 項 目 地 盤 內 的 部 分 商 耕 農 地 種 有 農 作 物 或 草 本 植 物, 但 同 時 有 些 農 地 已 被 外 來 的 攀 爬 植 物 及 草 所 侵 佔 植 物 的 品 種 不 多, 而 且 普 遍 是 外 來 侵 入 的 品 種 在 魚 塘 邊 或 佈 滿 植 物 的 池 塘 所 見 的 植 物, 品 種 少 而 繁 盛, 只 有 一 些 普 通 草 及 芳 草, 或 沿 著 岸 堤 種 植 的 果 樹 6

景 觀 及 視 覺 敏 感 受 體 3.1.19 本 項 目 或 有 可 能 影 響 附 近 的 景 觀, 視 覺 上 的 敏 感 受 體 包 括 毗 鄰 的 村 民 及 住 宅 居 民 最 接 近 項 目 範 圍 的 是 北 面 的 加 州 花 園 東 北 面 的 加 州 豪 園 西 面 的 錦 綉 花 園 及 東 面 的 攸 美 新 村 3.2 自 然 環 境 3.2.1 項 目 範 圍 的 生 境 資 料 是 從 最 新 鳥 瞰 圖 及 2007 年 實 地 考 察 的 結 果 所 得 本 項 目 擬 發 展 的 地 皮 主 要 由 商 耕 農 地 荒 廢 漁 塘 佈 滿 外 來 植 物 的 池 塘 零 碎 草 地 灌 木 叢 及 溪 澗 組 成 3.2.2 項 目 範 圍 内 近 乎 全 部 的 商 耕 農 地 都 是 種 植 旱 性 蔬 菜 ( 萵 苣 及 甕 菜 ), 主 要 是 供 給 附 近 村 民 及 本 地 市 場 而 在 項 目 範 圍 內 的 濕 地 保 育 區, 有 一 個 魚 塘 與 白 鶴 洲 及 米 埔 自 然 護 理 區 内 的 漁 塘 相 連, 但 由 於 這 些 漁 塘 大 都 已 經 荒 廢 或 佈 滿 植 物, 所 以 只 有 少 量 的 大 型 水 鳥 棲 息, 遠 不 及 后 海 灣 主 要 濕 地 的 雀 鳥 數 量 項 目 範 圍 內 只 有 一 個 池 塘 出 現 植 物 蔓 生 的 情 況, 主 要 是 水 燭 類 的 外 來 植 物, 對 鳥 類 來 説 沒 有 多 大 的 功 能 和 保 育 價 值 7

4. 項 目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4.1 生 態 4.1.1 本 項 目 將 會 為 現 有 環 境 野 生 動 植 物 帶 來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這 影 響 的 嚴 重 程 度 將 視 乎 生 境 的 質 素 品 種 生 境 面 積 品 種 數 量 影 響 的 持 久 性 及 逆 轉 性 與 及 環 境 改 變 的 幅 度 而 定 4.1.2 根 據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的 法 定 規 劃 意 向, 城 規 會 指 引 編 號 12B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所 訂 定, 本 項 目 擬 建 的 低 密 度 住 宅 只 可 建 於 濕 地 緩 衝 區 內 ( 現 為 商 業 耕 地 ), 以 保 持 后 海 灣 生 態 系 統 的 完 整 性 因 此, 本 項 目 會 令 原 本 在 本 項 目 內 一 些 商 業 耕 地 喪 失 初 步 調 查 顯 示, 項 目 範 圍 之 生 態 價 值 已 因 頻 繁 的 商 業 耕 作 活 動 而 降 低 此 見 解 會 在 日 後 的 詳 細 調 查 加 以 證 實, 研 究 結 果 將 被 納 入 緩 解 措 施 的 設 計 內 4.1.3 在 本 項 目 範 圍 內 被 棄 置 的 魚 塘 及 佈 滿 外 來 植 物 的 池 塘 將 會 保 留 在 濕 地 保 育 區 內 的 魚 塘 或 池 塘 會 被 還 原 及 優 化 其 生 態 價 值, 而 濕 地 保 育 區 内 的 其 他 地 方 將 會 還 原 為 濕 地 影 響 評 估 4.1.4 無 可 避 免 地, 某 些 生 物 的 棲 息 地 會 在 項 目 的 建 築 及 運 作 期 間 失 去 或 受 到 滋 擾 4.1.5 項 目 在 建 築 期 間 對 蝴 蝶 構 成 的 潛 在 影 響 相 信 是 輕 微 的 濕 地 復 修 雖 不 會 對 蝴 蝶 有 明 顯 益 處, 但 在 修 復 地 帶 可 種 植 一 些 作 為 蝴 蝶 幼 蟲 食 糧 的 植 物, 以 供 蝴 蝶 使 用 4.1.6 除 了 在 商 業 耕 地 上 發 現 一 隻 不 常 見 的 蜻 蜓 高 翔 漭 蜻 (Macrodiplax cora) 外, 在 項 目 範 圍 所 見 的 都 是 一 些 常 見 或 數 量 多 的 品 種 4.1.7 一 些 兩 棲 動 物 會 在 項 目 建 築 期 間 遭 受 生 境 損 失 或 滋 擾, 然 而 它 們 都 沒 有 明 顯 保 育 價 值 而 在 項 目 運 作 期 設 立 的 受 管 濕 地 生 境, 將 會 對 爬 蟲 類 動 物 有 所 幫 助 4.1.8 項 目 地 盤 內 植 物 之 生 態 價 值 不 高, 故 項 目 的 建 築 及 運 作 期 間 均 不 會 對 它 們 有 明 顯 的 影 響 4.1.9 除 了 棲 息 地 會 遭 受 直 接 損 失 外, 一 些 對 滋 擾 較 敏 感 的 生 物 ( 如 大 型 水 鳥 ) 或 會 被 施 工 期 間 所 發 出 的 噪 音 及 住 宅 入 伙 後 之 人 為 活 動 影 響 那 些 容 易 因 人 為 滋 擾 而 受 影 響 的 生 物 包 括 在 魚 塘 活 動 的 大 型 水 鳥, 如 較 易 受 影 響 的 鷺 鳥 及 較 少 受 影 響 的 野 禽 4.1.10 鳥 類 是 對 人 類 活 動 較 敏 感 的 群 體, 敏 感 程 度 視 乎 其 品 類 棲 息 地 及 所 受 的 滋 擾 而 定 一 般 來 說, 大 型 鳥 類 及 在 空 壙 地 方 ( 如 池 塘 或 泥 灘 ) 棲 身 的 品 種 會 較 生 活 在 封 閉 地 方 ( 如 樹 林 及 蘆 葦 林 ) 的 品 種 為 敏 感 再 者, 鳥 類, 尤 其 是 大 型 水 鳥, 對 非 慣 常 發 生 的 事 情 及 有 人 類 在 場 的 反 應 大 於 慣 常 發 生 的 事 情 及 車 輛 移 動, 但 牠 們 會 逐 漸 習 慣 而 對 後 者 的 敏 感 程 度 隨 年 月 消 減 定 期 活 動 如 打 樁 工 程 的 噪 音 或 行 車 對 牠 們 的 滋 擾 是 稍 低 的 4.1.11 在 建 築 期 產 生 的 滋 擾 就 算 在 沒 有 緩 解 措 施 情 況 下, 相 信 也 會 是 輕 微 的 原 因 是 鄰 近 項 目 地 盤 的 魚 塘 只 有 少 量 的 大 型 水 鳥 預 計 在 工 地 邊 界 豎 立 圍 板 可 進 一 步 對 牠 們 的 減 低 滋 擾, 這 項 措 施 亦 可 消 減 噪 音 遮 擋 視 線 及 避 免 工 人 在 沒 有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進 入 濕 地 範 圍 內 4.1.12 在 運 作 期 間 首 要 避 免 的 是 居 民 活 動 對 現 有 復 修 及 增 值 後 的 濕 地 所 產 生 的 滋 擾 在 住 宅 區 及 濕 地 之 間 興 建 的 圍 牆 或 緩 衝 地 帶, 比 如 以 園 境 分 隔 住 宅 和 已 修 復 及 已 增 值 的 濕 地 應 是 可 行 的 辦 法 這 些 障 礙 物 能 隔 開 或 遮 擋 濕 地, 讓 雀 鳥 不 容 易 看 見 居 民 的 活 動 4.1.13 由 於 項 目 地 盤 早 已 被 大 型 住 宅 發 展 包 圍, 而 大 部 份 魚 塘 都 已 荒 廢, 擬 建 之 低 密 度 綜 合 發 展 不 會 成 爲 鳥 類 飛 行 路 線 的 障 礙 8

4.1.14 施 工 期 間 遵 從 最 佳 守 則, 以 避 免 因 故 意 或 意 外 泄 漏 物 料 積 存 而 導 致 工 地 外 的 生 態 環 境 受 到 破 壞 4.2 漁 業 4.2.1 位 於 項 目 地 盤 內 及 鄰 近 地 區 的 漁 塘 都 已 閒 置 或 處 於 佈 滿 外 來 植 物 的 狀 況, 故 本 項 目 發 展 不 會 對 漁 業 有 直 接 影 響 影 響 評 估 4.2.2 本 項 目 雖 建 議 提 升 地 盤 内 所 有 位 於 濕 地 保 育 區 內 之 漁 塘 生 態 價 值, 但 修 復 及 優 化 後 的 魚 塘 並 不 涉 及 養 魚 活 動, 故 對 養 漁 業 沒 有 特 別 影 響 4.2.3 施 工 期 間 遵 從 最 佳 守 則, 以 避 免 因 故 意 或 意 外 泄 漏 物 料 積 存 而 導 致 工 地 外 的 生 態 環 境 受 到 破 壞 4.3 視 覺 及 景 觀 特 徵 4.3.1 本 項 目 可 能 引 致 臨 時 的 視 覺 及 景 觀 影 響 4.3.2 臨 時 的 視 覺 影 響 主 要 歸 咎 於 工 地 上 被 毀 壞 的 園 景 建 築 工 程 及 相 關 的 機 件 和 臨 時 搭 建 物, 如 圍 板 及 支 架 4.3.3 本 項 目 的 住 宅 單 位 道 路 及 會 所 等 建 築 物 可 能 會 對 景 觀 及 視 覺 造 成 永 久 的 負 面 影 響, 但 是 本 項 目 建 議 的 濕 地 園 境 及 其 他 設 計 將 會 帶 來 長 遠 的 正 面 作 用 影 響 評 估 4.3.4 鄰 近 村 落 / 住 宅 的 居 民 是 受 影 響 較 大 的 視 覺 敏 感 受 體, 建 築 期 間 的 多 項 轉 變 如 商 業 耕 地 之 移 除 進 行 中 的 建 築 工 程 及 尚 未 完 成 的 園 林 都 可 能 影 響 居 民, 而 最 近 的 敏 感 受 體 離 項 目 範 圍 約 50 米 為 使 本 項 目 運 作 時 更 融 入 週 邊 環 境, 設 計 上 會 配 合 屏 障 植 物 樓 宇 色 調 裝 潢 和 物 料 質 感 等 措 施, 令 項 目 的 負 面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4.3.5 因 地 盤 範 圍 內 本 身 的 景 觀 資 源 不 多, 本 發 展 項 目 在 建 築 及 運 作 期 間 不 會 對 景 觀 資 源 有 明 顯 影 響 透 過 良 好 規 劃, 本 項 目 會 盡 量 避 免 砍 伐 樹 木 若 有 個 別 樹 木 受 到 影 響, 本 項 目 會 先 考 慮 移 植 受 影 響 的 樹 木 至 合 適 地 點 而 種 植 植 物 作 為 補 償 亦 會 被 考 慮 4.3.6 於 施 工 期 間 在 地 皮 上 出 現 的 機 械 設 備 建 築 活 動 和 未 完 成 的 結 構 都 可 能 對 園 林 的 特 徵 有 中 等 而 但 暫 時 性 的 影 響, 該 影 響 相 信 不 大 可 能 伸 延 至 運 作 期 而 出 現 永 久 性 的 影 響 4.4 土 地 污 染 4.4.1 項 目 的 土 地 範 圍 在 過 去 幾 十 年 來 都 用 作 商 耕 和 淡 水 漁 養 殖, 而 計 劃 中 則 用 於 住 宅 發 展 及 濕 地 重 建, 前 後 用 途 皆 不 會 構 成 土 地 污 染, 故 本 項 目 開 展 前 不 需 處 理 泥 土 污 染 影 響 評 估 4.4.2 本 項 目 不 會 構 成 土 地 污 染 9

4.5 固 體 廢 物 的 產 生 4.5.1 項 目 的 園 林 和 優 化 濕 地 所 用 的 物 料 會 盡 量 取 自 現 有 池 塘 及 其 堤 圍 的 物 料, 預 計 可 將 建 築 廢 物 量 減 至 最 低 4.5.2 擬 建 的 低 密 度 住 宅 發 展 會 產 生 小 量 的 城 市 垃 圾 影 響 評 估 4.5.3 本 項 目 不 會 引 致 不 可 接 受 的 建 築 廢 料 影 響 4.6 廢 水 的 產 生 4.6.1 項 目 地 盤 位 於 未 裝 置 公 共 污 水 渠 的 地 區 根 據 元 朗 及 錦 田 污 水 系 統 整 體 研 究, 項 目 範 圍 在 新 田 的 集 水 區 外 4.6.2 渠 務 署 根 據 從 污 水 系 統 整 體 研 究 的 建 議, 打 算 在 項 目 範 圍 一 帶 興 建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作 爲 元 朗 及 錦 田 污 水 排 放 計 劃 工 程 的 一 部 分, 其 中 牛 潭 尾 污 水 渠 2A-2T 的 工 程 部 份 預 計 在 2012 至 2013 年 完 成 與 此 同 時, 渠 務 署 已 經 開 展 了 另 一 項 錦 田 污 水 幹 渠 及 凹 頭 污 水 渠 1A-1T 的 工 程 部 份 預 計 在 2012/2013 年, 污 水 渠 的 系 統 將 投 入 服 務 據 人 口 估 計, 毗 連 項 目 地 盤 的 污 水 渠 在 2030 年 可 接 收 約 17,000 人 所 產 生 的 污 水 4.6.3 一 條 600 毫 米 直 徑 的 污 水 幹 渠 將 會 在 攸 壆 路 鋪 設, 它 將 接 駁 到 擬 建 的 牛 譚 尾 污 水 泵 房 污 水 會 經 污 水 泵 喉 及 自 流 污 水 渠 運 送 到 擬 建 的 南 生 圍 泵 房, 最 終 排 放 到 元 朗 污 水 處 理 廠 4.6.4 項 目 地 盤 的 污 水 主 要 來 自 住 宅, 一 套 自 流 污 水 系 統 將 會 用 來 收 集 家 居 的 污 水 影 響 評 估 4.6.5 初 步 預 計 項 目 的 污 水 排 水 量 會 很 低 假 設 項 目 地 盤 內 有 300 人 居 住, 而 每 人 每 日 產 生 0.37 立 方 米 的 廢 水, 換 言 之 區 内 平 均 旱 季 污 水 量 每 日 約 為 111 立 方 米 或 每 秒 1.28 公 升 以 6 倍 為 高 峰 因 數 值 的 話, 高 峰 污 水 流 量 約 為 每 秒 7.7 公 升 待 建 的 600 毫 米 直 徑 污 水 幹 渠 的 容 量 大 約 是 每 秒 180 公 升, 即 是 說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污 水 流 量 不 到 污 水 幹 渠 容 量 的 百 份 之 五 污 水 幹 渠 多 出 的 容 量 絕 對 足 夠 應 付 額 外 的 污 水 量 待 發 展 人 口 進 一 步 落 實 後, 以 上 計 算 結 果 須 得 到 環 保 署 確 認 4.6.6 元 朗 污 水 處 理 廠 可 承 受 的 平 均 旱 季 污 水 流 量 約 為 每 日 70,000 立 方 米, 而 經 污 水 厰 處 理 的 平 均 旱 季 污 水 流 量 最 終 將 會 為 每 日 約 44,790 立 方 米 (2030 年 ) 因 此, 處 理 廠 的 容 量 是 足 夠 應 付 未 來 需 求 有 餘 的, 增 多 的 污 水 對 處 理 厰 的 影 響 微 乎 其 微, 無 須 擴 建 處 理 厰 10

4.7 受 污 染 的 徑 流 4.7.1 項 目 地 盤 的 徑 流 會 排 放 到 牛 潭 尾 排 水 道 逕 流 會 經 自 流 雨 水 系 統, 收 集 及 運 送 到 一 條 以 50 年 一 遇 雨 量 來 設 計 的 排 水 道 目 前 全 未 鋪 設 的 地 面 有 部 分 會 被 鋪, 因 此 預 計 徑 流 量 將 會 增 加 假 如 住 宅 範 圍 有 60% 土 地 被 覆 蓋, 徑 流 量 會 增 加 少 於 每 秒 2.5 立 方 米 ( 整 個 牛 潭 尾 水 道 的 集 水 區 大 約 是 82 公 頃, 而 未 鋪 設 地 的 系 數 是 0.5 和 已 鋪 設 地 的 系 數 是 0.85) 4.7.2 牛 潭 尾 排 水 道 在 設 計 時 預 留 了 足 夠 的 水 面 和 地 面 距 離 ( 以 50 年 一 遇 和 200 年 一 遇 的 水 力 模 型 預 計 的 距 離 分 別 是 500 毫 米 及 800 毫 米 ), 預 計 這 排 水 道 能 夠 處 理 工 程 地 點 的 徑 流 影 響 評 估 4.7.3 若 施 工 期 間 忽 略 了 預 防 性 及 管 制 措 施, 沉 積 物 及 混 凝 土 洗 滌 水 有 可 能 污 染 雨 水 徑 流 而 另 一 建 築 期 間 的 污 染 源 是 進 行 建 築 時 所 產 生 的 污 水 4.8 空 氣 質 素 4.8.1 在 施 工 期 間 產 生 的 塵 埃 將 可 能 影 響 空 氣 質 素, 而 建 築 物 料 處 理 工 地 平 整 車 輛 行 駛 和 未 鋪 路 之 磨 蝕 等 均 是 塵 埃 的 源 頭 屆 時 將 採 用 電 動 機 械 設 備 來 達 至 理 想 的 傾 斜 度 影 響 評 估 4.8.2 預 計 項 目 對 空 氣 質 素 的 潛 在 影 響 屬 短 期, 並 可 受 制 於 適 當 的 監 控 措 施 和 良 好 的 工 地 施 工 守 則 4.8.3 建 築 物 料 將 經 由 已 鋪 的 公 路 運 到 工 地, 所 以 因 道 路 狀 況 不 佳 而 揚 起 的 沙 塵 將 十 分 輕 微 不 過, 施 工 時 仍 需 要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以 減 少 塵 埃 飛 揚, 例 如 車 輪 清 洗 設 施 並 於 道 路 灑 水 和 用 防 水 布 覆 蓋 貨 車 上 的 工 料 等 4.9 噪 音 4.9.1 在 施 工 期 間, 工 地 平 整 濕 地 收 復 及 樓 宇 建 築 的 活 動 均 需 利 用 機 械 設 備 而 最 接 近 項 目 範 圍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是 北 面 的 加 州 花 園 東 北 面 的 加 州 豪 園 及 南 面 的 錦 綉 花 園 影 響 評 估 4.9.2 在 施 工 階 段 可 能 出 現 的 短 期 噪 音 影 響 相 信 會 是 輕 微 至 中 等 的, 在 現 場 使 用 的 機 動 設 備 會 是 主 要 的 噪 音 滋 擾 來 源 緩 解 措 施 應 在 施 工 時 實 行, 以 盡 量 減 低 噪 音 4.10 車 輛 有 關 的 污 染 4.10.1 鑑 於 交 通 流 量 低, 預 計 在 項 目 運 作 期 間 所 產 生 的 噪 音 及 空 氣 質 素 影 響 會 是 非 常 輕 微 的 同 時, 項 目 地 盤 與 新 田 公 路 之 間 有 一 個 約 250 米 的 緩 衝 區 分 隔 影 響 評 估 4.10.2 由 於 項 目 與 現 有 的 主 要 公 路 有 充 的 緩 衝 距 離, 預 計 由 公 路 引 致 的 噪 音 影 響 不 大 擬 建 的 住 宅 發 展 圍 牆 和 高 大 樹 木 將 可 進 一 步 阻 擋 潛 在 交 通 噪 音 和 空 氣 滋 擾 11

5. 將 會 執 行 的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5.1 生 態 5.1.1 基 於 項 目 對 附 近 敏 感 品 種 及 敏 感 地 區 的 潛 在 滋 擾 及 影 響, 以 下 列 出 對 應 的 緩 解 措 施 5.2 漁 業 1. 在 項 目 建 築 期 間, 住 宅 發 展 工 地 會 豎 立 臨 時 實 心 圍 板, 以 減 少 因 建 築 工 程 及 人 為 活 動 對 鄰 近 生 境 的 雀 鳥 所 產 生 的 噪 音 及 視 覺 滋 擾 2. 在 項 目 建 築 期 間, 會 探 討 工 序 時 間 表, 以 減 少 在 11 月 至 下 一 年 3 月 期 間 進 行 的 密 集 打 樁 工 程 或 大 型 工 序 因 在 這 段 期 間 是 候 鳥 在 米 埔 及 后 海 灣 內 灣 拉 娒 薩 爾 保 護 區 內 魚 塘 過 冬 的 高 峰 期 3. 考 慮 在 復 修 濕 地 及 住 宅 發 展 區 之 間 建 立 緩 衝 區 或 分 隔 物 4. 在 項 目 建 築 及 運 作 期 間, 會 採 用 最 良 好 及 實 際 可 行 的 管 理 措 施 來 避 免 廢 物 塵 埃 及 污 水 污 染 魚 塘 5.2.1 在 項 目 建 築 及 運 作 期 間, 會 採 用 最 優 良 及 實 際 可 行 的 管 理 措 施 來 避 免 廢 物 塵 埃 及 污 水 污 染 魚 塘 5.3 景 觀 及 視 覺 緩 解 措 施 5.3.1 應 採 用 緩 解 措 施 來 減 少 項 目 對 景 觀 及 視 覺 所 構 成 的 潛 在 影 響,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 5.3.2 最 理 想 建 築 設 計 - 在 多 個 設 計 方 案 中 揀 選 一 個 對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較 少 的 設 計 5.3.3 保 留 有 價 值 的 景 觀 資 源 - 盡 可 能 保 留 現 存 在 土 地 上 的 珍 貴 景 觀 資 源, 包 括 樹 林 表 土 魚 塘 堤 岸 物 料 等 5.3.4 良 好 建 築 守 則 - 規 定 施 工 時 間 縮 短 施 工 時 間 及 減 少 運 走 物 料 等 工 地 守 則, 將 可 以 減 少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5.3.5 樹 木 保 護 - 小 心 保 護 工 地 內 以 及 其 附 近 被 揀 選 保 留 的 樹 木, 避 免 受 到 機 械 損 毀, 及 避 免 承 建 商 把 樹 根 範 圍 的 泥 土 壓 實 或 在 上 面 存 放 物 料 在 項 目 範 圍 內 並 沒 有 稀 有 或 珍 貴 樹 木 5.3.6 移 植 樹 木 - 若 發 現 有 樹 木 會 受 本 發 展 項 目 影 響, 把 有 關 樹 木 移 植 至 項 目 範 圍 內 其 他 合 適 的 地 方 將 會 是 最 優 先 考 慮 的 處 理 方 法 移 植 的 成 功 率 將 視 乎 多 個 因 素, 例 如 樹 木 的 大 小 健 康 情 況 品 種 及 其 身 處 的 土 地 情 況 而 定 移 植 樹 木 需 要 有 充 分 時 間 ( 最 少 3 個 月 ) 時 間 來 準 備 5.3.7 補 償 具 觀 賞 性 及 濕 地 種 類 的 景 觀 - 建 立 水 體 及 種 植 具 觀 賞 及 生 態 價 值 的 植 物 將 可 以 緩 解 因 現 存 植 物 消 失 對 景 觀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5.3.8 掩 蔽 / 緩 衝 種 植 - 在 項 目 邊 界 四 周 種 植 稠 密 的 樹 木 可 以 幫 助 遮 護 本 項 目 對 鄰 近 視 覺 敏 感 受 體 的 影 響 5.3.9 建 築 物 的 外 觀 處 理 - 擬 建 住 宅 的 外 觀 設 計 採 用 適 當 的 色 彩 造 形 處 理 會 減 低 其 視 覺 影 響 12

5.4 固 體 廢 物 管 理 措 施 5.4.1 廢 物 管 理 策 略 的 第 一 步 是 避 免 廢 物 的 產 生 若 是 無 可 避 免 地 產 生 廢 物, 也 應 盡 量 減 少 廢 物 的 數 量, 並 進 行 廢 物 分 類 以 促 進 廢 物 循 環 再 用 及 再 造 建 築 物 料 棄 置 措 施 5.4.2 建 築 地 盤 棄 置 的 廢 物 是 受 到 廢 物 棄 置 條 例 及 排 入 去 水 渠 及 污 水 渠 系 統 內 陸 及 海 岸 水 域 的 污 水 標 準 之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監 管 5.4.3 應 盡 可 能 在 工 地 內 進 行 廢 物 分 類, 並 採 用 良 好 工 地 守 則 避 免 不 同 類 型 廢 物 混 合 廢 物 應 先 經 淨 化 及 壓 成 碎 件, 才 運 往 廢 物 轉 運 站 5.4.4 根 據 廢 物 ( 化 學 廢 品 ) 指 引, 機 器 維 修 及 隔 油 池 產 生 的 廢 物 及 油 渣 需 以 化 學 廢 物 標 準 來 棄 置 5.5 廢 水 和 徑 流 的 管 理 5.5.1 項 目 施 工 時 需 履 行 建 築 工 地 的 排 水 渠 專 業 守 則 1/94 引 述 的 守 則, 與 及 其 他 良 好 工 地 管 理 的 守 則, 來 防 止 工 地 徑 流 引 致 潛 在 的 水 質 污 染 所 有 建 築 工 地 徑 流 需 受 到 控 制, 為 免 大 量 懸 浮 固 體 進 入 排 水 網 絡, 工 地 應 加 設 消 除 淤 泥 的 設 施 承 建 商 需 根 據 合 約 來 確 保 完 善 的 工 地 管 理, 排 水 道 或 附 近 水 體 不 會 積 存 任 何 固 體 物 料 垃 圾 或 廢 物 5.5.2 項 目 施 工 時 會 設 有 合 適 的 臨 時 排 水 設 施 5.6 塵 埃 緩 解 措 施 5.6.1 要 有 效 地 減 少 建 築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塵 埃, 方 法 包 括 在 合 約 條 款 內 指 名 工 序 必 須 包 含 適 當 的 緩 解 措 施 維 持 良 好 工 地 管 理 並 由 工 地 工 程 師 的 嚴 格 監 管 承 建 商 遵 從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條 例 ( 建 築 塵 埃 ) 條 例 內 的 要 求 在 良 好 的 管 理 基 礎 下, 建 築 塵 埃 應 可 維 持 在 一 個 可 接 受 水 平 一 般 工 地 管 理 5.6.2 應 採 取 及 安 排 適 當 的 建 造 方 法 來 減 少 塵 埃, 並 確 保 已 安 裝 的 污 染 控 制 系 統 / 措 施 能 被 適 當 運 用 而 達 致 預 期 的 設 計 效 果 5.6.3 在 灰 塵 多 的 地 區 需 頻 密 灑 水 灑 水 的 頻 密 程 度 可 因 應 情 況 而 調 節, 如 降 雨 量 溫 度 風 速 及 濕 度 灑 水 量 只 限 於 弄 濕 物 料, 避 免 過 量 而 形 成 徑 流 工 程 車 輛 及 沒 有 路 面 鋪 設 的 工 地 通 道 5.6.4 工 程 車 輛 在 沒 有 鋪 設 路 面 的 工 地 上 行 走 是 產 生 塵 埃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工 地 上 經 常 有 車 輛 行 走 的 地 方 應 鋪 設 堅 固 地 面 車 輛 的 行 駛 速 度 需 限 制 在 每 小 時 8 公 里 以 下, 行 車 路 線 亦 需 受 到 限 制 所 有 塵 埃 多 的 工 料, 以 車 輛 運 送 時 必 須 鋪 上 帆 布, 覆 蓋 至 圍 板 外 最 少 300 亳 米 的 位 置 工 地 的 出 口 需 裝 備 清 洗 車 輛 的 設 施 如 水 喉 和 沖 洗 槽 物 料 儲 存 及 處 理 5.6.5 物 料 儲 存 量 需 盡 可 能 減 少 建 築 物 料 或 瓦 礫 需 蓋 好 並 儲 存 在 室 內 其 他 控 制 措 施 包 括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全 密 封 或 半 密 封 的 風 板 來 減 少 塵 埃 產 生 定 期 在 大 型 存 料 堆 等 較 多 塵 埃 產 生 的 地 方 灑 水 亦 有 幫 助 13

5.7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5.7.1 項 目 發 展 的 每 個 階 段 都 應 該 引 入 充 足 的 噪 音 緩 減 措 施 來 減 少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所 受 之 影 響 設 立 噪 音 緩 解 管 理 系 統, 讓 機 器 定 時 維 修 減 少 噪 音 的 產 生 及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選 用 靜 音 設 備 以 下 合 約 文 件 應 包 含 及 建 議 實 施 的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 採 用 合 適 的 靜 音 器 消 聲 器 聲 音 消 減 圍 板 及 消 音 罩 等 ; 在 許 可 情 況 下 採 用 電 力 推 動 機 器, 而 不 是 採 用 柴 油 推 動 或 氣 動 機 器 ; 豎 立 噪 音 圍 牆 覆 蓋 機 器 ;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將 噪 音 機 器 放 置 在 遠 離 敏 感 受 體 的 地 方 ; 以 合 約 條 款 限 制 工 序 ; 及 安 排 較 噪 吵 的 工 序 在 非 限 制 時 限 內 進 行 14

6. 運 作 期 間 的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6.1 生 態 6.1.1 以 下 是 將 會 在 項 目 運 作 期 實 施 的 生 態 緩 解 措 施 一 般 生 態 : 1. 維 持 及 管 理 緩 衝 區, 以 分 隔 項 目 內 的 住 宅 和 濕 地, 減 少 居 民 對 濕 地 的 滋 擾 復 修 濕 地 : 1. 本 項 目 建 立 及 復 修 的 濕 地 將 會 根 據 一 個 生 境 重 建 及 管 理 計 劃 來 處 理, 此 生 境 重 建 及 管 理 計 劃 將 詳 述 目 標 物 種 及 其 生 境 狀 態 管 理 及 監 察 方 法 與 及 改 善 措 施 及 有 關 之 極 限 2. 在 已 建 立 和 修 復 的 濕 地 限 制 出 入 3. 會 以 良 好 的 守 則 管 理 和 保 養 住 宅 區, 免 得 定 期 及 非 常 規 的 工 作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濕 地 生 境 ( 或 其 他 生 境 上 的 動 植 物 ) 4. 除 非 有 證 據 顯 示 對 環 境 有 利, 否 則 任 何 住 宅 區 的 物 料, 包 括 雨 水 徑 流 都 不 得 進 入 濕 地 範 圍 ( 比 如 説, 雨 水 逕 流 可 作 爲 濕 地 的 水 源 之 一, 但 這 些 雨 水 在 供 濕 地 使 用 前, 必 須 肯 定 該 處 有 適 當 的 措 施 防 止 水 源 受 污 染 ) 6.1.2 本 項 目 住 宅 區 內 所 有 物 料, 包 括 雨 水 徑 流, 將 會 和 附 近 的 魚 塘 隔 離 任 何 經 由 本 項 目 重 建 及 增 值 的 濕 地, 只 限 排 水, 而 水 質 必 不 低 於 項 目 範 圍 目 前 的 排 放 質 量 15

7. 環 境 監 察 7.1 建 築 期 7.1.1 本 項 目 簡 介 概 述 了 本 項 目 工 程 的 潛 在 環 境 影 響, 並 粗 略 介 紹 了 可 選 用 的 緩 解 措 施 將 來 編 寫 的 環 境 評 估 影 響 報 告 會 包 括 一 套 環 境 觀 察 及 監 察 方 案, 提 供 方 法 監 察 緩 解 措 施 實 施 後 的 效 用 方 案 會 包 括 監 測 建 築 期 間 的 噪 音 塵 埃 及 水 質, 有 助 了 解 緩 解 措 施 是 否 已 經 把 短 暫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生 態 7.1.2 在 建 築 期 內, 環 境 的 參 數 及 受 關 注 的 敏 感 物 種 會 被 監 察, 爲 的 是 判 斷 項 目 發 展 有 否 帶 來 負 面 的 環 境 影 響 藉 著 監 察 目 標 水 鳥 及 鳥 類 爬 蟲 類 蜻 蜓 及 蝴 蝶 使 用 受 保 育 和 已 修 復 魚 塘 / 沼 澤, 識 別 這 些 生 物 有 否 因 建 築 工 程 而 導 致 數 量 及 品 種 下 降 採 集 魚 塘 內 的 水 中 及 底 棲 生 物 樣 本, 可 了 解 這 些 群 體 有 否 因 工 地 徑 流 和 滋 擾 而 轉 變 7.1.3 受 保 育 及 復 修 的 濕 地 之 水 深 及 水 質 參 數 包 括 鹽 度 酸 鹼 度 溶 氧 量 及 阿 摩 尼 亞 濃 度 等 會 在 建 築 期 內 量 度 景 觀 及 視 察 7.1.4 景 觀 及 視 覺 資 源 方 面 的 監 察 是 分 別 在 項 目 的 設 計 建 築 及 運 作 階 段 進 行 重 要 的 一 環 是 觀 察 景 觀 緩 解 措 施 由 設 計 實 行 到 保 養 是 否 都 能 實 淺, 監 察 這 些 措 施 跟 其 他 運 作 要 求 之 相 互 衝 突 有 否 儘 早 得 到 解 決, 以 不 失 緩 解 措 施 的 原 意 7.1.5 環 評 報 告 除 陳 述 建 築 期 間 所 實 行 的 緩 解 措 施, 也 會 列 明 資 金 及 措 施 實 施 的 機 構 而 措 施 實 施 的 過 程 也 會 被 監 察 7.2 運 作 期 生 態 7.2.1 在 項 目 運 作 期 間, 目 標 水 鳥 及 鳥 類 爬 蟲 類 蜻 蜓 及 蝴 蝶 等 利 用 受 保 育 或 已 修 復 魚 塘 / 沼 澤 的 情 況 會 被 持 續 監 察, 檢 討 情 況 後 可 按 需 要 就 濕 地 及 監 測 計 劃 作 出 改 善 行 動 7.2.2 在 復 修 濕 地 內 的 魚 類 水 中 及 底 棲 生 物 均 會 被 監 測, 目 的 是 把 牠 們 的 數 目 維 持 在 合 適 的 水 平, 迎 合 目 標 品 種 7.2.3 復 修 濕 地 之 水 底 沉 積 物 水 質 參 數 ( 包 括 水 溫 酸 鹼 度 鹽 度 懸 浮 物 含 量 及 溶 氧 量 ) 及 水 樣 本 都 會 被 收 集 及 檢 驗, 以 確 保 濕 地 能 提 供 最 合 適 的 生 境 給 目 標 品 種 7.2.4 監 察 還 包 括 定 期 巡 查 復 修 濕 地 及 鄰 近 地 方, 如 發 現 任 何 有 害 的 影 響, 會 被 指 出 及 矯 正 7.2.5 所 有 需 檢 驗 及 監 測 的 參 數 與 生 境 復 修 及 管 理 計 劃 書 內 的 要 求 一 致 景 觀 及 視 察 7.2.6 本 項 目 會 持 續 保 養 及 監 察 發 展 範 圍 內 的 景 觀, 務 求 達 到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目 標, 當 中 包 括 一 份 持 續 保 養 景 觀 的 方 案, 按 照 環 境 監 察 及 實 地 審 核 的 要 求 來 準 備 有 關 措 施 16

8. 結 論 8.1 生 態 8.1.1 本 發 展 項 目 可 能 會 對 生 態 有 所 影 響, 包 括 令 一 些 生 態 價 值 低 的 生 境 喪 失 或 在 項 目 施 工 和 運 作 階 段 滋 擾 到 一 些 對 外 界 活 動 較 敏 感 的 生 物 然 而 這 些 潛 在 的 負 面 影 響 相 信 只 屬 輕 微 及 短 暫, 並 能 夠 採 用 緩 解 措 施 來 舒 緩 此 項 目 會 根 據 防 患 未 然 及 不 會 有 濕 地 淨 減 少 的 方 向 來 發 展 透 過 對 濕 地 保 育 區 內 的 濕 地 保 育 復 修 增 值 及 持 續 管 理, 本 項 目 最 終 會 對 米 埔 后 海 灣 及 拉 娒 薩 爾 濕 地 內 連 接 的 魚 塘 有 所 貢 獻 8.2 景 觀 及 視 覺 8.2.1 在 本 項 目 範 圍 內 停 止 商 耕 活 動 進 行 工 程 及 在 原 來 的 景 觀 加 入 人 工 的 元 素, 會 影 響 鄰 近 景 觀 及 視 覺 敏 感 受 體 為 使 本 項 目 在 景 觀 和 視 覺 上 融 入 週 邊 環 境, 設 計 時 需 考 慮 到 的 因 素 包 括 補 償 種 植 佈 局 顔 色 修 飾 和 質 感, 相 信 採 納 這 些 方 案 後 對 附 近 居 民 的 潛 在 視 覺 影 響 只 屬 中 等 至 於 對 日 後 運 作 階 段 景 觀 及 視 覺 的 長 遠 影 響, 僅 是 輕 微 8.3 廢 物 8.3.1 參 考 項 目 範 圍 過 往 的 土 地 用 途, 相 信 該 處 土 地 沒 有 污 染 問 題 廢 物 管 理 及 良 好 的 工 地 施 工 守 則 會 有 助 減 少 廢 物 產 生 而 工 地 上 的 廢 物 可 循 環 再 用, 減 少 未 用 建 材 和 清 拆 廢 料 的 棄 置 量, 所 以 預 計 本 項 目 就 廢 物 產 生 而 言, 在 施 工 及 運 作 期 間 不 會 對 週 圉 環 境 有 負 面 影 響 8.4 水 質 8.4.1 本 項 目 的 住 宅 入 伙 後 產 生 的 廢 水 將 傳 送 到 公 共 污 水 系 統, 附 合 該 地 帶 零 排 放 政 策 的 要 求 若 在 施 工 期 間 不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和 控 制 措 施, 水 體 可 能 會 受 到 逕 流 和 廢 水 污 染 相 信, 一 些 良 好 工 地 施 工 守 則 有 助 減 低 對 水 敏 感 受 體 的 影 響 8.5 空 氣 8.5.1 本 項 目 會 實 施 緩 解 措 施, 控 制 施 工 期 間 的 空 氣 質 素, 相 信 屆 時 的 空 氣 質 素 會 符 合 有 關 標 準 8.6 噪 音 8.6.1 緩 解 措 施 實 施 後, 短 暫 的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將 會 消 減 至 可 接 受 水 平 9. 引 用 已 獲 批 准 的 環 評 報 告 9.1.1 本 項 目 簡 介 沒 有 引 用 已 被 批 准 的 環 境 評 估 報 告 17

10. 參 考 資 料 Chan, S. K-F., Cheung, K-S., Ho, C-Y., Lam, F-N., Tam, W-S., 2005. A Field Guide to the Amphibians of Hong Kong. Cosmos Books Ltd., Hong Kong. 212pp. Fellowes, J.R., Lau, M.W.N., Dudgeon, D., Reels, G.T., Ades, G.W.J., Carey, G.J., Chan, B.P.L., Kendrick, R.C., Lee, K.S., Leven, M.R., Wilson, K.D.P., Yu, Y.T., 2002. Wild animals to watch: terrestrial and freshwater fauna of conservation concern in Hong Kong. Memoirs Hong Kong Natural History Society 25: 123-160. Karsen, S., M.W.N. Lau & A. Bogadek, 1998. Hong Kong Amphibians and Reptiles. Hong Kong, Provisional Urban Council. 186pp. Wilson, K.D.P., 2004. Field Guide to the Dragonflies of Hong Kong.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Cosmos Books Ltd. Hong Kong, 2nd edn. 383pp. Young, J.J., Liu, V., 2002. Butterfly Watching in Hong Kong. Wan Li Book Co. Ltd., Hong Kong. 342pp. Young, L., 1993. The ecology of Hong Kong Ardeidae (Ave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Chinese Pond Heron at the Mai Po Marshes Nature Reserve. Unpublished Thesis.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194pp. 18

附 圖 19

米 圖 : 三 標 題 : 生 態 敏 感 受 體 的 位 置 圖 工 程 項 目 : 毗 鄰 攸 美 新 村 的 綜 合 發 展 及 濕 地 保 護 計 劃 的 担 竿 洲 米 埔 隴 村 加 州 花 園 米 埔 老 圍 加 州 豪 園 錦 綉 花 園 新 田 公 路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濕 地 保 育 區 濕 地 緩 衝 區 米 埔 自 然 護 理 區 內 后 海 灣 的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米 埔 的 具 特 殊 科 學 價 值 地 點 工 程 項 目 選 址 鷺 鳥 林 畫 圖 : SL 核 對 : TC 修 訂 : 0 日 期 : 2007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