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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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審 計 學, 以 60 分 通 過 標 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如 尚 未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應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本 所 規 定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內 第 三 條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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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強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推 廣 研 習 及 輔 導 工 作, 提 升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品 質 三 補 助 對 象 : ( 一 ) :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 二 ) : 師 範 大 學 之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前 項 學 校 申 請 補 助 之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為 學 校 正 式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人 員, 且 擔 任 教 學 或 研 究 工 作, 具 有 專 門 學 識 與 經 驗 者 四 補 助 範 圍 : 重 點 項 目 項 目 內 容 補 助 對 象 別 ( 一 ) 環 境 科 學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1. 中 小 學 假 期 環 境 科 學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之 辦 理 2. 中 小 學 實 驗 性 或 示 範 性 環 境 科 學 教 育 活 動 之 辦 理 3. 環 境 科 學 教 育 刊 物 之 發 行 及 科 學 教 育 網 站 之 建 立 4. 中 小 學 環 境 科 學 教 育 之 研 討 5. 其 他 環 境 科 學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 二 ) 科 學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及 評 量 之 研 究 發 展 1. 中 小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 學 科 ) 研 究 與 教 材 教 法 研 發 及 評 鑑 2. 科 學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成 果 推 廣 http://edu.law.moe.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972 1/7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位 化 資 訊 與 科 學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結 合 之 研 究 及 發 展 5. 各 級 學 校 科 學 教 學 與 評 量 標 準 之 訂 定 6. 科 學 教 師 職 前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習 基 準 之 建 立 7. 科 學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之 檢 討 及 修 訂 8. 能 源 議 題 融 入 課 程 教 學 9. 天 然 災 害 防 治 及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之 研 究 1.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學 及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2.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補 充 教 材 之 編 輯 3.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輔 導 4.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1. 各 地 區 特 色 性 科 學 教 學 資 源 之 調 查 研 究 2.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究 3. 鄉 土 性 科 學 補 充 教 材 成 果 之 推 廣 4. 中 小 學 生 鄉 土 性 環 境 教 育 教 學 活 動 之 辦 理 1. 中 小 學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2. 中 小 學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題 材 之 研 發 五 補 助 原 則 : http://edu.law.moe.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972 2/7

( 一 ) 一 般 原 則 : 應 符 合 本 計 畫 專 案 補 助 目 的 及 補 助 範 圍 ( 二 ) 優 先 補 助 之 計 畫 : 1 實 施 之 研 究 實 驗 計 畫 具 有 連 續 性 質, 實 施 成 效 經 考 察 良 好, 目 前 尚 未 完 成 者 2 具 有 示 範 性 及 實 驗 性 之 計 畫, 對 科 學 教 育 之 發 展 能 產 生 良 好 積 極 之 影 響, 或 能 啟 發 其 它 科 學 教 師 從 事 研 究 實 驗 者 3 計 畫 執 行 學 校 有 配 合 款, 單 位 主 管 及 主 辦 人 員 具 有 熱 忱 並 有 充 足 之 研 究 人 員 可 供 支 援 者 4 計 畫 內 容 符 合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之 需 要, 對 於 推 展 科 學 教 育 頗 有 貢 獻, 且 過 去 並 無 其 他 單 位 或 人 員 從 事 似 之 研 究 者 ( 三 ) 不 予 補 助 之 計 畫 : 1 業 經 本 署 教 育 部 或 國 科 會 核 予 相 關 補 助 者 2 曾 實 施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績 效 不 彰 者 3 計 畫 內 容 非 科 學 教 育 及 科 學 人 才 培 育 範 圍 者 4 與 正 在 進 行 研 究 之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或 過 去 已 有 研 究 之 計 畫 重 複 者 5 計 畫 效 果 不 佳 或 無 顯 著 價 值 者 6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數 額 過 大, 非 本 署 科 教 經 費 所 能 負 擔 者 7 計 畫 所 需 全 程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者 ( 以 不 超 過 三 年 為 原 則 ) 8 申 請 學 校 具 有 自 行 負 擔 之 能 力 者 9 申 請 學 校 所 需 師 資 設 備 能 力 不 足 完 成 任 務 者 10 具 有 政 策 性 研 究 計 畫 11 購 置 科 學 儀 器 教 育 標 本 或 其 它 設 備 者 12 修 建 科 學 館 科 學 教 室 13 基 於 本 職 所 進 行 之 研 究 工 作 14 計 畫 之 人 事 補 助 經 費 占 其 經 費 總 數 比 率 過 高 者 ( 以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 ( 四 ) 申 請 學 校 或 機 構 得 視 執 行 計 畫 需 要, 依 下 列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編 列 經 費, 申 請 各 項 補 助 : http://edu.law.moe.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972 3/7

1 同 一 計 畫 之 人 事 費 以 不 超 過 經 費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計 畫 主 持 人 協 同 計 畫 主 持 人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及 兼 任 行 政 助 理 之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如 下 : (1)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及 相 當 資 歷 人 員 : 每 月 以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為 限 (2) 講 師 科 學 教 師 及 相 當 資 歷 人 員 : 每 月 以 新 臺 幣 三 千 五 百 元 為 限 (3) 兼 任 行 政 助 理 及 相 當 資 歷 人 員 : 每 月 以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為 限 (4)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 比 照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基 準 ( 限 三 所 師 範 大 學 之 科 教 中 心 所 提 計 畫 案 ) 2 二 個 以 上 學 校 同 時 申 請 補 助 時, 得 補 助 其 中 之 一 或 由 二 個 學 校 協 同 辦 理 ( 五 )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 1 師 範 大 學 之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應 負 責 輔 導 與 推 動 各 區 之 科 教 相 關 事 務, 各 校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輔 導 區 域 如 下 : 輔 導 單 位 負 責 區 域 各 區 域 縣 市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北 區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連 江 縣 金 門 縣 中 區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南 區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2 計 畫 主 持 人 相 同 或 參 加 研 究 工 作 人 員 相 同 時, 同 一 年 度 以 二 項 計 畫 為 限 3 參 與 研 究 工 作 人 員 不 限 申 請 學 校 之 成 員 http://edu.law.moe.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972 4/7

4 延 續 性 計 畫, 除 確 因 實 際 工 作 需 要, 經 專 案 報 准 成 立 研 究 小 組 及 增 置 人 員 外, 不 得 增 加 經 費 5 各 項 計 畫 之 實 施 進 度 應 配 合 學 年 度 時 間 : 延 續 性 計 畫 之 年 度 計 畫 不 得 與 上 年 度 計 畫 重 疊 ( 例 如 某 一 計 畫 未 能 於 該 學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須 延 展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完 成 者, 其 下 學 年 度 計 畫 應 扣 除 八 月 至 十 二 月 之 執 行 期 限 ) 6 各 校 所 提 科 教 專 案 計 畫 申 請 書 表 及 附 件, 應 具 有 詳 細 說 明 足 供 了 解 各 項 計 畫 之 實 施 步 驟 經 費 用 途 參 與 工 作 人 員 及 實 施 進 度 等, 違 反 者, 不 予 補 助 7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主 管 學 校 辦 理 區 域 性 學 生 研 習 活 動 之 各 項 計 畫, 其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酌 予 補 助 經 費, 並 督 導 辦 理 六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 ( 一 ) 申 請 程 序 : 各 申 請 案 應 檢 附 補 助 申 請 表 一 式 三 份 ( 格 式 如 附 件 ) 計 畫 主 持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表 一 式 三 份, 送 本 署 指 定 行 政 協 助 之 承 辦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承 辦 單 位 ) 彙 總 審 查 ; 其 程 序 如 下 : 1 教 育 部 主 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申 請 案 逕 送 承 辦 單 位 2 除 前 目 以 外, 各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申 請 案, 應 由 其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核 彙 整 轉 送 承 辦 單 位 3 各 師 範 大 學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之 申 請 案, 逕 送 承 辦 單 位 ( 二 ) 申 請 期 間 : 由 本 署 發 函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並 轉 知 主 管 學 校 辦 理 期 限, 各 申 請 案 應 於 每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前 送 達 承 辦 單 位 ( 三 )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 1 學 校 應 依 第 四 點 補 助 範 圍 之 重 點 項 目 及 其 需 求 之 條 件, 依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表 所 規 定 格 式 詳 實 填 寫, 並 依 申 請 程 序 及 申 請 日 期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2 經 核 准 補 助 者, 如 有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以 外 之 第 三 人 完 成 之 各 項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等 著 作, 受 補 助 學 校 應 與 其 簽 訂 契 約,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全 部 讓 與 本 署 教 育 部, 並 不 得 對 http://edu.law.moe.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972 5/7

本 署 教 育 部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上 述 著 作 不 得 有 抄 襲 改 作 或 其 他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利 用 之 情 事 ; 其 涉 及 著 作 權 利 用 之 糾 紛 者, 由 受 補 助 單 位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3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期 限, 以 該 學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執 行 完 竣 為 原 則 ( 四 ) 審 查 方 式 及 重 點 : 各 申 請 案 於 受 理 截 止 後, 由 本 署 依 下 列 規 定 及 各 申 請 案 性 質 每 案 送 請 二 名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書 面 初 審, 俟 初 審 結 果 彙 整 完 畢 後, 再 由 本 署 邀 集 各 領 域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召 開 審 查 評 定 會 議 進 行 複 審, 評 定 各 申 請 案 補 助 金 額, 並 於 該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前 公 布 結 果 1 審 查 方 式 : (1) 初 審 : 以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辦 理 (2) 複 審 : 採 共 同 會 審 方 式 辦 理 2 審 查 重 點 : (1) 主 持 人 研 究 表 現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及 過 去 執 行 成 效 (2) 計 畫 主 題 之 適 切 性 多 元 性 及 創 新 性 (3) 研 究 內 容 及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4) 預 期 完 成 之 項 目 具 體 成 果 及 效 益 (5) 經 費 及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七 經 費 請 撥 與 結 報 : 獲 核 定 補 助 之 各 案, 應 於 該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完 成 請 款, 並 於 次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完 成 核 銷 作 業 八 補 助 成 效 考 核 : ( 一 ) 經 核 准 補 助 之 各 執 行 單 位 應 於 學 年 度 執 行 期 限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撰 寫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並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一 式 二 份 及 電 子 檔 光 碟 片 一 份 ( 二 ) 本 署 得 委 託 學 術 單 位 辦 理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事 宜, 邀 請 各 執 行 單 位 做 口 頭 報 告, 各 執 行 單 位 應 於 事 前 提 出 書 面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經 學 術 單 位 審 定 彙 集 後, 並 依 本 署 規 定 公 告 上 網, 以 供 各 界 查 詢 ( 三 ) 各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期 中 期 末 及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應 列 為 各 執 行 單 http://edu.law.moe.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972 6/7

位 申 請 補 助 或 後 續 計 畫 補 助 之 依 據 ; 各 執 行 單 位 辦 理 本 計 畫 專 案 成 績 優 良 者, 由 其 輔 導 學 校 函 知 本 署, 由 本 署 函 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敘 獎 ; 至 其 所 屬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學 校 校 長 亦 得 從 優 敘 獎 ( 四 ) 本 署 於 必 要 時 得 辦 理 相 關 訪 視 活 動, 並 得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本 署 人 員 組 成 督 導 小 組, 安 排 諮 詢 查 核 及 督 導 各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 五 ) 執 行 計 畫 之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為 中 小 學 教 師 者, 以 三 人 為 限, 可 折 抵 十 八 小 時 之 進 修 時 數 九 本 補 助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之 規 定 及 配 合 本 署 獲 配 年 度 預 算 額 度, 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力 級 次, 給 予 不 同 補 助 比 率, 屬 級 者,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 屬 級 者,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七 十 ; 屬 第 三 級 者,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八 十 ; 屬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者, 最 高 補 助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九 十 圖 表 附 件 : 附 件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補 助 申 請 表.doc http://edu.law.moe.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972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