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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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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巿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高 雄 市 逸 散 性 污 染 源 法 規 說 明 會 補 充 簡 報 簡 報 單 位 : 元 科 科 技 ( 股 ) 有 限 公 司 簡 報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簡 報 內 容 道 路 認 養 綠 美 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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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大 階 段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第 三 階 段 第 四 階 段 第 五 階 段 申 請 原 因 審 查 1.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環 評 2.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及 權 益 3. 防 制 設 施 設 置 困 難 4. 原 有 設 施 替 代 文 件 審 查 1. 基 本 資 料 2. 製 程 概 要 3. 環 境 概 述 4. 申 請 原 因 5. 替 代 逸 散 防 制 措 施 概 要 6.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內 容 7.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照 片 8. 證 明 文 件 ( 效 率 證 明 或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環 境 說 明 書..) 效 率 審 查 1. 防 制 效 率 證 明 文 件 合 理 性 及 正 確 性 2. 替 代 防 制 設 備 與 管 辦 規 範 防 制 設 施 是 否 重 複 設 置 或 施 作 現 勘 審 查 1. 公 私 場 所 周 遭 環 境 勘 查 2. 申 請 原 因 確 認 3.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內 容 查 核 第 一 至 第 四 階 段 均 符 合 准 予 通 過 後 續 則 依 核 可 內 容, 查 驗 是 否 確 實 施 作, 若 有 違 反 管 辦 則 予 以 告 發 處 分 4

階 段 一 申 請 原 因 審 查 (1/2)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及 權 益 防 制 設 施 設 置 困 難 既 有 設 施 效 率 同 等 替 代 公 私 場 所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或 評 估 書 中, 如 已 針 對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項 目 做 出 承 諾 事 項, 而 承 諾 事 項 與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內 容 不 符, 公 私 場 所 可 據 此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申 請, 得 免 審 查 程 序 公 私 場 所 依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設 置 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如 涉 及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及 權 益 者, 公 私 場 所 可 據 此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申 請 公 私 場 所 因 設 置 空 間 不 足 或 地 形 特 性.. 等 因 素, 無 法 依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設 置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公 私 場 所 可 據 此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申 請 公 私 場 所 原 有 設 施 其 防 制 效 率 或 功 能 等 同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防 制 設 施 者, 公 私 場 所 可 據 此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申 請 5

階 段 一 申 請 原 因 審 查 (2/2) 原 因 審 查 重 點 在 於 理 由 是 否 合 理 6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1/12) 申 請 表 格 ( 共 三 頁 ) 第 一 頁 第 二 頁 7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2/12) 申 請 表 格 第 三 頁 此 致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私 場 所 名 稱 : ( 加 蓋 公 司 或 單 位 章 )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3/12) 一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表 基 本 資 料 欄, 如 : 公 司 名 稱 許 可 證 字 號 等, 應 填 寫 完 整 一 基 本 資 料 公 私 場 所 名 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制 編 號 E 公 私 場 所 地 址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臨 海 四 路 號 許 可 證 編 號 - 環 保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07- 有 許 可 證 者 需 填 寫 證 號 無 許 可 證 者 請 填 寫 - 9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4/12) 二 製 程 概 要 製 程 概 要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製 程 概 要 製 程 流 程 圖 廠 區 平 面 圖 10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5/12) 三 公 私 場 所 周 遭 環 境 概 述 說 明 周 遭 的 地 理 環 境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 一 ) 公 私 場 所 四 周 道 路 狀 況, 如 車 流 量 ( 二 ) 附 近 環 境 敏 感 受 體, 如 學 校 或 醫 院 四 申 請 原 因 應 說 明 公 私 場 所 無 法 依 管 理 辦 法 設 置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之 原 因 三 公 私 場 所 周 遭 環 境 概 述 :( 重 要 道 路 環 境 敏 感 受 體 ) 本 公 司 位 於 臨 海 工 業 區, 廠 址 介 於 路 與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無 醫 院 或 學 校 等 環 境 敏 感 受 體 四 申 請 原 因 : 因 車 輛 迴 轉 空 間 不 足, 無 法 依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設 置 設 置 與 車 身 等 長 之 洗 車 台 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據 此 向 高 雄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提 出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申 請 11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6/12) 五 替 代 逸 散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措 施 概 要 ( 一 ) 替 代 防 制 措 施 名 稱 指 公 私 場 所 申 請 替 代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防 制 設 施 之 設 施 名 稱, 如 洗 街 車 ( 二 ) 替 代 防 制 內 容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1. 設 備 規 格 2. 設 備 功 能 3. 執 行 流 程 ( 三 ) 替 代 防 制 操 作 方 式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操 作 方 式,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如 為 非 機 械 或 人 為 操 作 之 防 制 設 備 設 置, 則 免 填 第 1 3 項 ): 1. 施 作 頻 率 2. 施 作 範 圍 3. 操 作 紀 錄 方 式 五 替 代 逸 散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措 施 概 要 ( 措 施 名 稱 內 容 操 作 方 式 ) 12 ( 一 ) 替 代 防 制 措 施 名 稱 : 洗 街 車 ( 符 合 環 保 署 洗 街 作 業 手 冊 規 範 ) ( 二 ) 替 代 防 制 內 容 : 洗 街 車 規 格 與 功 能 : 壓 力 5kg/cm 2 噴 嘴 數 量 4 個 作 業 車 速 20km/hr... 認 養 道 路 : 工 廠 周 遭 道 路 執 行 洗 掃 作 業, 以 洗 掃 車 與 搭 配 人 工 進 行 道 路 洗 掃 作 業 ( 三 ) 替 代 防 制 操 作 方 式 : 1. 施 作 頻 率 : 每 周 五 次 2. 施 作 範 圍 : 廠 區 出 口 左 右 各 100 公 尺 3. 操 作 紀 錄 方 式 : 每 次 拍 照 與 記 錄, 每 月 5 號 寄 送 記 錄 表 至 高 雄 市 環 保 局 空 噪 科 備 查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7/12) 六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內 容 ( 一 ) 污 染 排 放 量 指 公 私 場 所 逸 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如 申 請 堆 置 場 防 制 措 施 僅 需 提 供 堆 置 場 污 染 排 放 量 ( 二 ) 原 有 防 制 設 施 指 公 私 場 所 依 管 理 辦 法 應 設 置 之 防 制 設 施 名 稱, 如 圍 牆 或 防 塵 網 ( 三 ) 原 有 防 制 效 率 % 指 公 私 場 所 依 管 理 辦 法 應 設 置 之 防 制 設 施 之 效 率, 如 自 動 洗 車 台 80% ( 四 )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指 公 私 場 所 申 請 替 代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防 制 設 施 之 設 施 名 稱, 如 清 掃 車 ( 五 ) 替 代 防 制 效 率 %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之 粒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效 率, 須 以 量 化 數 字 表 示 (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六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效 率 污 染 排 放 量 ( 檢 付 計 算 方 式 ) 法 規 防 制 設 施 名 稱 法 規 防 制 效 率 %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名 稱 替 代 防 制 效 率 % 公 噸 自 動 洗 車 台 80% 自 動 洗 車 台 + 洗 掃 85% 13 長 度 不 足 之 自 動 洗 車 台

14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公 私 場 所 所 應 達 到 防 制 效 率 範 圍 管 理 辦 法 項 目 管 制 作 業 項 目 公 私 場 所 所 應 達 到 防 制 效 率 範 圍 第 四 條 堆 置 逸 散 性 粒 狀 污 染 物 質 第 五 條 輸 送 逸 散 性 粒 狀 污 染 物 質 第 六 條 車 輛 運 輸 逸 散 性 粒 狀 污 染 物 質 第 七 條 製 程 操 作 或 裝 卸 作 業 第 八 條 裸 露 區 域 於 封 閉 式 建 築 物 內 100% 防 塵 網 或 阻 隔 牆 圍 封 高 度 1.25 倍 50%( 營 建 ) 覆 蓋 防 塵 布 或 防 塵 網 50 或 90% ( 營 建 固 定 ) 噴 灑 化 學 穩 定 劑 70% ( 固 定 ) 自 動 灑 水 設 備 70% ( 營 建 ) 於 封 閉 式 建 築 物 內 操 作 100% 密 閉 式 輸 送 系 統 100% 局 部 集 氣 系 統 或 自 動 灑 水 設 施 60%( 固 定 *) 或 50%~ 70% ( 營 建 ) 運 輸 逸 散 性 粒 狀 污 染 物 質 之 運 送 車 輛 機 具 35% 50%( 營 建 ) 舖 設 混 凝 土 瀝 青 混 凝 土 或 鋼 板 50%~ 70%( 營 建 ) 車 行 出 入 口 80%( 營 建 ) 設 置 圍 封 式 集 氣 系 統 80%( 固 定 *) 設 置 局 部 集 氣 系 統 60%( 固 定 *) 採 用 密 閉 式 作 業 100% 於 封 閉 式 建 築 物 內 操 作 100% 於 作 業 期 間 灑 水, 使 物 料 保 持 濕 潤 50%~ 70% ( 營 建 ) 植 生 綠 化 90% ( 營 建 ) 覆 蓋 稻 草 蓆 或 碎 木 40% ( 營 建 ) 舖 設 混 凝 土 或 瀝 青 混 凝 土 50% ( 營 建 ) 覆 蓋 防 塵 布 或 防 塵 網 50 或 90% ( 營 建 固 定 ) 舖 設 粗 級 配 或 粒 料, 並 保 持 濕 潤 50% ( 營 建 ) 噴 灑 化 學 穩 定 劑 70% ( 固 定 ) 灑 水 並 保 持 濕 潤 70% ( 營 建 ) * 參 考 資 料 營 建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營 建 工 程 污 染 稽 巡 查 作 業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手 冊, 1993 固 定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固 定 污 染 排 放 量 申 報 作 業 指 引 暨 排 放 量 -TEDS7.1, 2012 固 定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私 場 所 固 定 污 染 源 申 報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之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之 行 業 製 程 排 放 係 數 操 作 單 元 ( 含 設 備 元 件 ) 排 放 係 數 控 制 效 率 及 其 他 計 量 規 定,2009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9/12) 七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照 片 ( 可 放 置 其 它 單 位 已 設 置 完 成 之 相 片 )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照 片, 應 包 含 下 列 情 形 : 1. 設 施 照 片 2. 設 施 運 轉 或 設 置 照 片 3. 設 施 施 作 設 置 地 點 周 遭 環 境 照 片 七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照 片 15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10/12) 七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照 片 距 離 較 短 之 自 動 洗 車 設 備 震 動 式 洗 車 台 16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11/12) 八 證 明 文 件 下 列 二 種 情 形 應 提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以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或 評 估 書 之 防 制 設 施, 替 代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防 制 設 施 者 : 檢 具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通 過 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或 評 估 書 2.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為 具 有 空 氣 污 染 物 直 接 防 制 功 能 之 設 施 者 : 檢 具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之 粒 狀 污 染 物 防 制 效 率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 研 究 文 獻 環 保 署 環 保 局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環 訓 所 甲 空 教 學 資 料 檢 測 數 據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效 率 之 文 件 等 17

階 段 二 申 請 文 件 審 查 (12/12) 文 件 審 查 重 點 在 於 填 寫 是 否 完 整 填 寫 是 否 正 確 文 件 是 否 齊 備 18

階 段 三 防 制 效 率 審 查 (1/3) 案 例 說 明 某 水 泥 廠, 水 泥 年 堆 置 量 為 10000( 公 噸 / 年 ) 防 制 措 施 為 灑 水, 因 腹 地 空 間 不 足, 致 空 間 洗 車 台 長 度 無 法 依 據 逸 散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設 置, 故 提 出 以 短 距 洗 車 台 + 道 路 洗 掃 ( 出 入 口 左 右 100 公 尺 ) 計 算 方 式 替 代 前 削 減 量 = 年 排 放 量 ( 公 噸 ) PM 10 排 放 係 數 ( 公 噸 ) 設 置 比 例 (%) 防 制 效 率 (%) 12 月 =0.3 0.12 1 80% 12 =0.0024 公 噸 / 月 替 代 後 削 減 量 = 年 排 放 量 ( 公 噸 ) PM 10 排 放 係 數 公 噸 ) 設 置 比 例 (%) 防 制 效 率 (%) 12( 月 ) =0.3 0.12 0.5 ( 洗 車 台 長 度 少 一 半 ) 80% 12 =0.0012 公 噸 / 月 削 減 差 異 量 =0.0024 ( 公 噸 )-0.0012 ( 公 噸 ) = 0.0012 公 噸 / 月 19 年 排 放 量 =10000 0.06 (100%-50%) 0.001=0.3 公 噸 洗 掃 路 長 度 ( 以 認 養 洗 掃 路 來 補 不 足 之 削 減 差 異 量 ) 削 減 差 異 量 : 削 減 差 異 量 = 洗 掃 路 段 長 度 ( 公 里 / 月 ) 0.00262( 公 噸 / 公 里 ) 洗 掃 路 段 長 度 = 削 減 差 異 量 ( 公 噸 / 月 ) 0.00262( 公 噸 / 公 里 ) =0.0012 0.00262 0.458 22 天 200 ( 公 尺 / 天 ) * 參 考 資 料 1.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汙 染 防 制 措 施 管 理 辦 法 - 替 代 防 制 設 施 申 請 審 核 標 準 作 業 程 序,1994 2.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固 定 污 染 源 防 制 設 備 效 率 暨 許 可 核 發 審 核 指 引,2010 3. 美 國 AP- 42 排 放 係 數 表 元 科 公 司 協 助 計 算

階 段 三 防 制 效 率 審 查 (2/3) 加 嚴 作 業 加 嚴 標 準 - 削 減 量 須 達 原 削 減 量 之 1.2 倍 洗 掃 路 長 度 ( 以 認 養 洗 掃 路 來 補 不 足 之 削 減 差 異 量 ) 削 減 差 異 量 : 削 減 差 異 量 = 洗 掃 路 段 長 度 ( 公 里 / 月 ) 0.00262( 公 噸 / 公 里 ) 洗 掃 路 段 長 度 = 削 減 差 異 量 ( 公 噸 / 月 ) 0.00262( 公 噸 / 公 里 ) =0.0012 0.00262 4580 22 天 200( 公 尺 / 天 ) 削 減 差 異 量 ( 公 噸 / 月 )= 洗 掃 路 段 長 度 ( 公 里 / 月 ) 0.00262( 公 噸 / 公 里 ) 洗 掃 路 段 長 度 ( 公 里 / 月 ) = 削 減 差 異 量 ( 公 噸 / 月 ) 0.00262( 公 噸 / 公 里 ) =0.00144 0.00262 4580 22 天 250( 公 尺 / 天 ) 故 業 者 洗 掃 長 度 應 為 250 公 尺 / 天 表 格 填 寫 應 為 出 入 口 左 右 各 125 公 尺 替 代 申 請 計 算 之 問 題, 元 科 將 協 助 業 者 計 算 替 代 申 請 相 關 效 率 之 抵 換 20

階 段 三 防 制 效 率 審 查 (3/3) 文 件 審 查 重 點 在 於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效 率 是 否 補 足 21

案 件 申 請 確 認 資 料 是 否 完 備 審 核 通 過 1. 定 期 檢 核 替 代 審 核 制 度 1. 審 核 - 原 因 2. 審 核 - 書 面 確 認 理 由 是 否 合 理 確 認 書 面 是 否 正 確 審 核 不 通 過 1. 不 符 申 請 2. 補 正 資 料 3. 審 核 - 效 率 4. 審 核 - 現 場 確 認 效 率 是 否 補 足 確 認 現 場 是 否 一 致 替 代 項 目 1 4 增 加 其 他 防 制 措 施 效 率 2 認 養 道 路 洗 掃 3 認 養 裸 露 地 綠 化 其 他 可 行 抵 換 方 式 22

認 養 道 路 23

推 動 道 路 認 養 作 業 規 劃 道 路 認 養 推 動 道 路 認 養 制 度 輔 導 逸 散 源 管 理 辦 法 管 制 對 象 認 養 周 邊 道 路 洗 掃 制 度 辦 理 認 養 洗 掃 周 邊 道 路 宣 導 說 明 會 及 相 關 協 調 會 議 確 認 每 月 提 送 認 養 洗 掃 周 邊 道 路 執 行 情 形 1. 公 私 場 所 四 周 環 境 敦 親 睦 鄰 2. 推 廣 環 保 署 - 街 道 揚 塵 洗 掃 執 行 作 業 3. 減 少 市 民 陳 情, 維 護 良 好 環 境 1. 說 明 會 : 推 廣 工 廠 認 養 洗 掃 周 邊 道 路 2. 協 調 會 : 規 劃 洗 掃 長 度 及 頻 率 承 諾 書 3. 評 估 抵 換 替 代 申 請 削 減 量 作 業 記 錄 1. 洗 掃 照 片 2. 洗 掃 頻 率 3. 洗 掃 長 度 24 洗 街 作 業 建 議 參 數 道 路 認 養 承 諾 書 執 行 記 錄 報 表 今 年 推 廣 區 域 1. 高 市 各 工 業 區 2. 仁 武 水 管 路 3. 民 眾 陳 情 地 區

維 護 範 圍 道 路 認 養 公 私 場 所 面 積 500m 2 以 下, 其 維 護 範 圍 為 出 入 口 道 路 兩 側 至 少 各 10 公 尺 公 私 場 所 面 積 500m 2 ~ 5, 000m 2, 其 維 護 範 圍 為 出 入 口 道 路 兩 側 至 少 各 50 公 尺 公 私 場 所 面 積 大 於 5,000m 2 以 上, 其 維 護 範 圍 為 出 入 口 道 路 兩 側 至 少 各 100 公 尺 路 寬 8 公 尺 以 上 道 路, 其 維 護 區 域 之 路 寬 以 靠 近 工 地 8 公 尺 為 限, 工 地 出 入 口 為 直 行 道 路 或 大 廣 場 或 其 他 狀 況 時, 依 上 述 之 維 護 範 圍, 計 算 其 洗 掃 面 積, 換 算 為 該 工 地 出 入 口 應 維 護 之 洗 掃 範 圍 25

道 路 認 養 告 示 牌 道 路 認 養 公 私 場 所 於 作 業 期 間 每 月 5 號 向 高 雄 市 環 保 局 郵 寄 回 報 清 洗 或 清 掃 資 料 ;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道 路 名 稱 起 訖 地 點 清 洗 或 清 掃 頻 率 記 錄 照 片 及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照 片 需 將 道 路 認 養 告 示 牌 攝 入 告 示 牌 --- 大 小 至 少 為 40*60 cm 大 小, 固 定 於 出 入 口 明 顯 處 26

回 報 規 範 道 路 認 養 公 私 場 所 每 月 五 號 前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上 個 月 之 洗 掃 紀 錄 公 私 場 所 自 主 道 路 認 養 者, 洗 掃 紀 錄 ( 含 照 片 ), 須 保 存 於 公 私 場 所, 保 存 期 限 為 六 個 月 公 私 場 所 申 請 替 代 道 路 認 養 者, 洗 掃 紀 錄 ( 含 照 片 ), 須 保 存 於 公 私 場 所, 保 存 期 限 為 五 年 認 養 承 諾 書 洗 掃 紀 錄 表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green99.com.tw/koc/index.html 27

綠 美 化 28

栽 植 樹 種 參 考 建 議 表 綠 美 化 適 用 地 區 全 台 灣 南 部 高 污 染 地 區 參 考 樹 種 茄 苳 樟 樹 香 楠 烏 心 石 紅 楠 大 葉 楠 青 剛 櫟 大 頭 茶 光 臘 樹 銳 葉 楊 梅 木 荷 台 灣 肖 楠 黃 連 木 鵝 掌 藤 江 某 奧 氏 虎 皮 楠 山 紅 柿 薯 豆 杜 英 黃 槿 榕 樹 樹 杞 赤 楠 海 桐 月 橘 厚 皮 香 相 思 樹 台 灣 海 桐 土 肉 桂 等 草 海 桐 白 榕 厚 殼 樹 穗 花 棋 盤 腳 苦 藍 盤 星 果 藤 濱 樟 ( 土 樟 ) 蘭 建 議 以 嶼 樹 杞 火 筒 木 毛 柿 繖 楊 棋 盤 腳 銀 葉 樹 蓮 葉 桐 瓊 崖 海 棠 恆 春 楊 梅 等 台 灣 1. SO 2 污 染 區 : 樟 樹 ( 台 灣 山 區 ) 榕 樹 ( 台 灣 ) 香 楠 ( 台 灣 ) 紅 楠 原 生 種 ( 台 灣 ) 青 剛 櫟 ( 台 灣 ) 圓 果 青 剛 櫟 ( 台 灣 ) 內 冬 子 ( 台 灣 固 有 植 為 優 先 物 ) 五 掌 楠 ( 台 灣 ) 鐵 冬 青 ( 台 灣 ) 台 灣 赤 楠 ( 台 灣 特 有 種 ) 疏 脈 赤 楠 ( 蘭 嶼 綠 島 ) 大 頭 茶 ( 台 灣 ) 小 芽 新 木 薑 子 ( 台 灣 特 有 種 ) 光 臘 樹 ( 台 灣 特 有 種 ) 黃 楊 ( 台 灣 ) 楊 梅 ( 台 灣 ) 茄 苳 ( 台 灣 ) 相 思 樹 ( 台 灣 原 生 種 ) 月 橘 ( 中 國 印 度 ) 竹 柏 ( 中 國 日 本 ) 瓊 崖 海 棠 ( 台 灣 恆 春 沿 海 ) 垂 柳 ( 中 國 ) 懸 鈴 木 ( 歐 洲 ) 杜 鵑 ( 喜 馬 拉 雅 山 ) 鵝 掌 籐 ( 台 灣 ) 等 2. 耐 臭 氧 且 吸 收 力 較 大 之 樹 種 : 稜 果 榕 ( 台 灣 ) 樟 樹 ( 台 灣 ) 茄 苳 ( 台 灣 ) 黃 金 榕 ( 園 藝 栽 培 種 ) 青 剛 櫟 ( 台 灣 ) 女 貞 ( 中 國 長 江 以 南 各 省 朝 鮮 半 島 ) 夾 竹 桃 ( 地 中 海 沿 岸 ) 等 29

綠 美 化 申 請 作 業 綠 美 化 公 有 苗 圃 領 苗 申 請 對 象 及 流 程 函 文 內 容 本 市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轄 管 之 苗 圃 : 楠 梓 苗 圃 深 水 山 苗 圃 左 營 苗 圃 文 24 苗 圃 文 中 二 頂 庄 公 園 高 坪 公 6 7 等 7 處 苗 圃 目 前 養 工 處 僅 開 放 楠 梓 苗 圃 提 供 領 苗 本 市 轄 內 公 有 地 等 小 型 裸 露 地 或 歷 年 受 空 污 基 金 補 助 設 置 之 空 品 淨 化 區 如 有 苗 木 需 求, 函 文 並 填 寫 植 栽 苗 木 申 領 書 逕 向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管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函 文 另 副 知 環 保 局 ) 申 請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苗 木 種 類 數 量 申 領 苗 木 用 途 等 其 他 事 項 經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審 核 並 函 覆 核 撥 數 量, 即 可 持 函 前 往 楠 梓 苗 圃 提 領 苗 木 30

楠 梓 苗 圃 可 供 領 苗 植 栽 種 類 喬 木 灌 木 草 花 小 葉 欖 仁 ( 東 非 ) 桃 花 心 木 ( 中 南 美 洲 ) 苦 楝 ( 本 島 平 地 ) 台 灣 欒 樹 ( 低 海 拔 闊 葉 林 ) 鳳 凰 木 ( 非 洲 馬 達 加 斯 加 ) 毛 柿 ( 台 灣 東 部 南 部 森 林 ) 阿 勃 勒 ( 喜 馬 拉 雅 山 ) 火 燄 木 ( 熱 帶 非 洲 ) 大 花 紫 薇 ( 熱 帶 亞 州 澳 洲 ) 矮 仙 丹 ( 中 國 印 度 ) 七 里 香 ( 台 灣 低 海 拔 地 區 ) 春 不 老 ( 蘭 嶼 綠 島 ) 朱 槿 ( 印 度 東 非 ) 金 露 花 ( 南 美 洲 ) 鵝 掌 藤 ( 台 灣 山 麓 ) 雪 笳 花 ( 墨 西 哥 ) 紅 竹 ( 中 國 印 度 ) 馬 拉 巴 栗 ( 中 美 洲 ) 綠 美 化 公 部 門 及 單 位 機 關 每 一 單 位 可 提 領 50 株 苗 木 依 時 節 與 園 內 庫 存 量, 限 定 可 領 取 的 種 類 31

植 生 綠 化 綠 牆 綠 美 化 32

植 生 綠 化 綠 牆 綠 美 化 33

植 生 綠 化 圍 籬 綠 化 綠 美 化 34

植 生 綠 化 廠 區 綠 帶 綠 美 化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