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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三 章 (01-01A) B.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規 則 (05-01A) C.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05-03A) D. 交 通 部 國 籍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僱 用 外 籍 駕 駛 員 管 理 辦 法 E. 民 用 航 空 局 委 任 檢 定 考 試 官 執 行 技 術 考 驗 及 其 相 關 作 業 ( 標 準 四 86 字 第 03227 號 ) 一 般 說 明 A. 本 項 審 查 之 目 的 為 確 保 航 空 人 員 之 檢 定 給 證 均 合 乎 民 用 航 空 局 之 相 關 規 定 B. 航 空 人 員 依 執 業 類 別 不 同 可 分 以 下 各 類 : (1) 駕 駛 員 (2) 飛 航 機 械 員 (3) 地 面 機 械 員 (4) 簽 派 員 (5) 飛 航 管 制 員 ( 另 訂 ) C. 證 照 種 類 : (1) 執 業 證 書 (2) 檢 定 證 (3)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D. 除 非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長 或 其 委 派 授 權 人 員 發 給 有 效 證 書, 否 則 航 空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相 關 之 航 空 運 輸 業 務 E. 雇 用 外 籍 駕 駛 員, 依 聘 雇 性 質 不 同 可 分 短 期 聘 雇 及 長 期 聘 雇 兩 類, 長 期 聘 雇 須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臨 時 執 業 證 書 及 機 型 檢 定 證 ; 短 期 聘 雇 僅 須 申 請 臨 時 執 業 證 書 程 序 : A. 執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1) 執 業 證 書 依 種 類 可 分 :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1

(a) 駕 駛 員 : 1. 商 用 駕 駛 員 執 業 證 書 2. 高 級 商 用 駕 駛 員 執 業 證 書 3. 民 航 業 運 輸 駕 駛 員 執 業 證 書 (b) 飛 航 機 械 員 執 業 證 書 (c) 地 面 機 械 員 執 業 證 書 (d) 簽 派 員 執 業 證 書 (2) 執 業 證 書 必 須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學 術 科 考 驗 合 格, 方 能 發 給 此 證 一 般 是 和 檢 定 證 并 同 申 請, 申 請 程 序 如 后 : (a)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時 應 先 檢 附 書 面 資 料 向 民 航 局 提 出 檢 定 給 證 申 請, 該 書 面 資 料 應 包 括 :( 報 考 須 知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四 ) 1. 報 名 表 2. 最 近 三 個 月 一 吋 半 身 非 軍 裝 照 片 三 張 3. 身 份 証 影 本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5. 退 伍 令 影 本 ( 如 申 請 人 為 國 籍 男 性 ) 6. 飛 時 證 明 或 記 錄 ( 駕 駛 員 ) 7. 在 職 證 明 ( 簽 派 員 及 地 面 機 械 員 ) (b) 檢 查 員 審 核 申 請 人 之 書 面 資 料 符 合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 如 年 齡 過 去 飛 航 時 間 及 機 型 等 ) 後, 依 序 安 排 及 通 知 申 請 人 接 受 該 航 空 人 員 之 專 業 學 科 測 驗 學 科 測 驗 科 目 依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c) 學 科 測 驗 每 科 總 分 為 一 百 分, 測 驗 成 積 達 六 十 分 者 為 及 格 (d) 如 申 請 人 學 科 測 驗 成 績 及 格, 則 可 繼 續 接 受 術 科 檢 定,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各 該 航 空 人 員 適 用 之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之 規 定 實 施 (e) 如 申 請 人 之 機 型 術 科 檢 定 為 首 次 實 施, 則 檢 定 人 員 必 須 為 民 用 航 空 局 之 機 型 檢 定 考 試 官 或 其 委 任 之 檢 定 人 員 ( 如 檢 定 簽 派 員 ) (3) 如 申 請 者 為 外 籍 航 空 人 員 ( 已 持 有 外 國 執 業 證 書 ), 則 必 須 將 下 列 事 項 向 民 航 局 申 請 轉 交 通 部 核 准 後, 由 民 用 航 空 局 發 給 臨 時 執 業 證 書 (a) 使 用 人 ( 航 空 公 司 ) 所 需 航 空 人 員 之 種 類 及 專 業 性 質 (b) 名 額 與 國 籍 (c) 不 能 任 用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之 原 因 (4) 外 籍 航 空 人 員 應 以 經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或 他 國 政 府 檢 定 合 格 者 為 限 (5) 外 籍 駕 駛 員 臨 時 執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應 檢 附 之 書 面 資 料 ( 一 式 二 份 ) 包 含 如 下 : (a) 聘 僱 外 籍 駕 駛 員 個 人 資 料 表 ( 項 目 包 含 受 聘 人 員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學 歷 國 籍 擬 擔 任 職 務 體 格 檢 查 屆 期 日 機 型 檢 定 項 目 及 證 照 號 碼 飛 行 時 間 及 原 任 職 航 空 公 司 等 項 目 )( 附 錄 五 )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2

(b) 機 型 檢 定 證 或 飛 航 教 師 資 格 證 明 影 本 (c)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影 本 ( 申 請 身 份 為 外 籍 正 駕 駛 員 者 需 檢 附 本 局 航 醫 中 心 合 格 體 檢 證 影 本 ; 外 籍 飛 航 教 師 附 受 聘 人 員 所 持 之 當 地 國 或 外 國 體 檢 證 影 本 ) (d) 受 聘 人 員 之 相 片 一 張 (e) 自 訓 駕 駛 員 人 數 資 料 表 及 已 聘 僱 外 籍 正 駕 駛 員 人 數 資 料 表 (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正 駕 駛 者 ) (f) 以 訓 練 駕 駛 員 為 由 申 請 聘 僱 外 籍 飛 航 教 師 者, 應 檢 附 訓 練 計 劃 ( 續 聘 者 並 應 含 訓 練 成 效 檢 討 ) B. 檢 定 證 之 申 請 (1) 檢 定 證 書 依 種 類 可 分 : (a) 駕 駛 員 : 1.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2. 高 級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3. 民 航 業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b) 飛 航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c)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d)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2) 首 次 申 請 : 申 請 人 得 檢 附 合 格 之 術 科 檢 定 成 績 及 執 業 證 書 ( 臨 時 執 業 證 書 ) 影 本 向 民 航 局 申 請 發 給 檢 定 證, 為 簡 化 申 請 程 序, 此 證 亦 得 并 同 執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同 時 向 民 用 航 空 局 提 出 申 請, 其 程 序 同 執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3) 檢 定 證 依 效 期 及 類 別, 依 規 定 得 辦 理 屆 期 重 簽 檢 定 加 簽 及 過 期 需 辦 理 逾 期 檢 定 等 手 續, 以 持 ( 繼 ) 續 檢 定 證 之 有 效 性, 其 辦 理 之 規 定 如 下 : (a) 屆 期 重 簽 : 除 地 面 機 械 員 應 檢 送 屆 期 前 一 年 工 作 證 明 憑 以 重 簽 外, 其 他 航 空 人 員 須 經 術 科 考 驗 合 格, 憑 術 科 考 驗 報 告 重 簽 (b) 檢 定 加 簽 : 增 加 檢 定 項 目 者 應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定 合 格, 其 為 駕 駛 員 及 飛 航 機 械 員 者, 應 另 檢 送 訓 練 之 飛 航 時 間 與 有 關 資 料 ( 如 訓 練 記 錄 ) 等, 向 民 航 局 申 請 辦 理 加 簽 (c) 逾 期 重 簽 : 逾 期 檢 定 未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應 經 主 要 學 科 及 術 科 重 檢 合 格 後, 始 得 重 簽,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應 經 所 有 學 科 及 術 科 重 檢 合 格 後, 始 得 重 簽 1. 駕 駛 員 飛 航 機 械 員 簽 派 員 六 個 月 內 逾 期 重 簽 主 要 重 檢 學 科 項 目 為 : 民 航 法 規 載 重 平 衡 及 航 行 學 三 科 2. 地 面 機 械 員 六 個 月 內 逾 期 重 簽 主 要 重 檢 學 科 項 目 為 : 民 航 法 規 發 動 機 及 修 配 學 三 科 (4) 除 駕 駛 員 之 首 次 機 型 術 科 考 驗 報 告 須 由 民 用 航 空 局 機 型 檢 定 考 試 官 執 行 外, 其 餘 術 科 檢 定 依 專 業 類 別 不 同, 得 委 由 申 請 人 所 屬 公 司 之 檢 定 駕 駛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3

員 檢 定 簽 派 員 或 檢 定 機 械 員 執 行 之 C. 國 籍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僱 用 外 籍 駕 駛 員 時 均 依 據 交 通 部 頒 訂 之 國 籍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僱 用 外 籍 駕 駛 員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D. 外 籍 航 空 人 員 隨 其 航 空 器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執 行 業 務 者, 其 所 持 有 之 外 國 執 業 證 書 及 檢 定 證, 民 用 航 空 局 得 承 認 其 效 力 此 項 承 認 須 該 航 空 人 員 國 籍 國 之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標 準, 符 合 國 際 間 所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且 其 國 籍 國 亦 給 予 中 華 民 國 航 空 人 員 同 等 之 待 遇 者 為 限 E.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依 據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實 施 給 證 A. 申 請 人 符 合 民 航 法 規 及 相 關 規 定 者, 民 航 局 得 發 給 執 業 證 書 及 / 或 檢 定 證 書 B. 駕 駛 員 之 首 次 機 型 術 科 考 驗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機 型 檢 定 考 試 官 鑑 定 合 格 後, 為 增 進 發 證 之 時 效, 檢 定 考 試 官 得 立 即 簽 發 證 明 函 (Certification) 予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得 憑 此 證 明 函 逕 赴 局 申 請 核 發 執 業 證 書 及 機 型 檢 定 證 ( 作 業 時 間 約 為 一 個 工 作 天 ), 有 關 該 員 之 訓 練 記 錄 則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報 局 核 備 結 案 C. 證 書 之 有 效 期 限 : (1) 執 業 證 書 : 執 業 證 書 自 發 給 之 日 起 生 效, 直 到 證 書 由 民 用 航 空 局 收 回 註 銷 為 止 (2) 檢 定 證 書 :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證 書, 除 簽 派 員 及 地 面 機 械 員 自 發 給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外, 其 於 均 為 一 年 (3)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書 : 除 商 用 駕 駛 員 高 級 商 用 駕 駛 員 及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為 六 個 月 外, 其 餘 航 空 人 員 為 一 年 ( 含 普 通 航 空 業 ) 審 查 工 作 文 件 歸 檔 A. 歸 檔 文 件 應 包 括 : (1)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審 查 表 (2) 執 業 證 書 影 本 (3) 檢 定 證 書 影 本 (4)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4

附 錄 一 報 考 民 航 運 輪 業 駕 駛 員 証 照 考 驗 須 知 壹 學 科 考 驗 部 份 一 繳 驗 証 件 1. 填 寫 本 局 航 空 人 員 登 記 表 2. 飛 行 時 間 正 本 影 本, 其 中 須 列 明 項 目 如 下 : a. 飛 航 總 時 間 b. 申 請 前 六 十 天 飛 行 時 數 c. 擔 任 民 航 業 定 期 飛 航 副 駕 駛 員 飛 行 時 數 ( 民 航 時 數 ) d. 正 駕 駛 員 飛 行 時 數 e. 夜 航 時 間 f. 儀 器 時 間 ( 有 關 飛 行 時 間 規 定 請 詳 閱 附 件 ) 3. 脫 帽 相 片 三 張 ( 最 近 三 個 月 一 吋 非 著 軍 裝 彩 色 或 黑 白 相 片 均 可 ) 4. 十 二 元 郵 票 五 張 二 考 驗 科 目 1. 憲 法 5. 載 重 平 衡 2. 國 父 遺 教 6. 航 空 氣 象 3. 民 航 法 規 7. 航 行 學 4. 航 管 程 序 8. 陸 空 通 訊 9. 航 空 器 維 護 三 考 試 方 式 及 時 間 1. 考 試 方 或 : 每 科 二 十 題 單 選 題 ( 不 到 扣 ), 當 次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次 月 以 後 另 行 通 知 複 考, 複 考 科 目 以 成 績 單 上 不 及 格 科 目 為 準 2. 考 試 時 間 : 以 報 考 日 期 依 電 腦 順 位 安 排 通 知, 每 月 考 試 日 期 以 ( 某 一 週 ) 週 四 為 原 則 3. 通 知 時 間 :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以 前 寄 出 次 月 考 試 通 知 單 貳 術 科 考 驗 及 檢 發 核 証 照 年 度 模 擬 機 複 訓 或 本 場 考 驗 (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駕 駛 員 術 科 考 驗 報 告 表 之 規 定 實 施 ), 及 格 後 由 各 航 空 公 司 檢 附 術 科 考 驗 報 告 表 正 本 向 本 局 申 請 核 發 執 業 証 書 及 機 型 檢 定 証 參 附 註 術 科 檢 定 實 施 日 期 需 於 學 科 考 驗 及 格 日 期 之 後, 始 符 合 申 請 証 照 規 定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5

附 錄 二 報 考 民 航 商 用 駕 駛 員 証 照 考 驗 須 知 壹 學 科 考 驗 部 份 一 繳 驗 証 件 1. 填 寫 本 局 航 空 人 員 登 記 表 2. 飛 行 時 間 正 本 影 本 ( 國 外 飛 行 學 校 結 業 者 請 附 當 地 國 民 航 機 構 核 發 之 COMMERCIAL LICENCES), 有 關 飛 行 時 間 規 定 請 詳 閱 附 件 3. 脫 帽 相 片 三 張 ( 最 近 三 個 月 一 吋 非 著 軍 裝 彩 色 或 黑 白 相 片 均 可 ) 4. 軍 校 或 一 般 學 校 畢 業 証 書 影 本 5. 退 伍 令 影 本 6. 身 份 証 影 本 7. 十 二 元 郵 票 五 張 二 考 驗 科 目 1. 憲 法 6. 載 重 平 衡 2. 國 父 遺 教 7. 航 空 氣 象 3. 民 航 法 規 8. 航 行 學 4. 飛 行 原 理 9. 陸 空 通 訊 5. 航 管 程 序 10. 航 空 器 維 護 三 考 試 方 式 及 時 間 1. 考 試 方 或 : 每 科 二 十 題 單 選 題 ( 不 到 扣 ), 當 次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次 月 以 後 另 行 通 知 複 考, 複 考 科 目 以 成 績 單 上 不 及 格 科 目 為 準 2. 考 試 時 間 : 以 報 考 日 期 依 電 腦 順 位 安 排 通 知, 每 月 駕 駛 員 初 考 日 期 為 第 一 或 第 二 個 週 四 為 原 則 3. 通 知 時 間 :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以 前 寄 出 次 月 考 試 通 知 單 貳 術 科 考 驗 部 份 於 航 空 公 司 聘 用 後 依 各 公 司 訓 練 計 劃 實 施, 完 成 訓 練 後, 報 請 民 航 局 派 員 會 同 委 聘 檢 定 機 師 共 同 實 施 檢 定, 檢 定 項 目 依 駕 駛 員 術 科 考 驗 報 告 表 規 定 實 施 參 核 發 証 照 經 學 術 科 及 檢 檢 合 格 後, 由 各 航 空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核 發 執 業 証 書 及 機 型 檢 定 証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6

附 錄 三 報 考 民 航 簽 派 員 証 照 考 驗 須 知 壹 學 科 考 驗 部 份 一 繳 驗 証 件 1. 填 寫 本 局 航 空 人 員 登 記 表 2. 畢 業 証 書 3. 退 伍 令 4. 以 助 理 簽 派 員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附 在 職 証 明 5. 脫 帽 相 片 三 張 ( 最 近 三 個 月 一 吋 非 著 軍 裝 彩 色 或 黑 白 相 片 均 可 ) 6. 十 二 元 郵 票 五 張 二 考 驗 科 目 1. 憲 法 5. 載 重 平 衡 2. 國 父 遺 教 6. 航 空 氣 象 3. 民 航 法 規 7. 航 行 學 4. 航 管 程 序 8. 陸 空 通 訊 三 考 試 方 式 及 時 間 1. 考 試 方 或 : 每 科 二 十 題 單 選 題 ( 不 到 扣 ), 當 次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次 月 以 後 另 行 通 知 複 考, 複 考 科 目 以 成 績 單 上 不 及 格 科 目 為 準 2. 考 試 時 間 : 以 報 考 日 期 依 電 腦 順 位 安 排 通 知, 每 月 考 試 日 期 以 ( 某 一 週 ) 週 四 為 原 則 3. 通 知 時 間 :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以 前 寄 出 次 月 考 試 通 知 單 貳 術 科 考 驗 及 檢 發 核 証 照 簽 派 員 執 業 証 書 及 檢 定 証 申 請 人 之 術 科 檢 定 依 -- 簽 派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之 規 定 實 施, 及 格 後 由 各 航 空 公 司 檢 附 術 科 考 驗 報 告 表 正 本 向 本 局 申 請 核 發 執 業 証 書 及 機 型 檢 定 証 參 附 註 術 科 檢 定 實 施 日 期 需 於 學 科 考 驗 及 格 日 期 之 後, 始 符 合 申 請 証 照 規 定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7

附 錄 四 報 考 民 航 地 面 機 械 員 証 照 考 驗 須 知 壹 學 科 考 驗 部 份 一 繳 驗 証 件 1. 填 寫 本 局 航 空 人 員 登 記 表 2.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任 職 單 位 在 職 証 明 ( 有 關 報 考 資 格 請 詳 閱 附 件 ) 3. 脫 帽 相 片 三 張 ( 最 近 三 個 月 一 吋 非 著 軍 裝 彩 色 或 黑 白 相 片 均 可 ) 4. 軍 校 或 一 般 學 校 畢 業 証 書 影 本 5. 退 伍 令 影 本 6. 身 份 証 影 本 7. 十 二 元 郵 票 五 張 ( 考 試 及 成 績 通 知 以 限 時 函 件 寄 出 ) 二 考 驗 科 目 ( 一 ) A/E 初 考 1. 憲 法 5. 航 空 器 維 護 9. 儀 表 與 電 器 2. 國 父 遺 教 6. 航 空 器 結 構 3. 民 航 法 規 7. 螺 旋 學 4. 發 動 機 8. 修 配 學 ( 二 ) 考 A 單 項 者 -- 憲 法 國 父 遺 教 民 航 法 規 儀 電 維 護 結 構 螺 旋 槳 及 修 配 八 科 ( 發 動 機 除 外 ) 考 E 單 項 者 -- 憲 法 國 父 遺 教 民 航 法 規 發 動 機 儀 電 維 護 結 構 及 螺 旋 槳 八 科 ( 修 配 學 除 外 ) 三 考 試 方 式 及 時 間 1. 考 試 方 或 : 每 科 二 十 題 單 選 題 ( 不 到 扣 ), 當 次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次 月 以 後 另 行 通 知 複 考, 複 考 科 目 以 成 績 單 上 不 及 格 科 目 為 準 2. 考 試 時 間 : 以 報 考 日 期 依 電 腦 順 位 安 排 通 知, 每 月 地 面 機 械 員 考 試 日 期 以 每 月 ( 某 一 週 ) 週 四 為 原 則 3. 通 知 時 間 : 每 月 二 十 五 日 以 前 寄 出 次 月 考 試 通 知 單 貳 術 科 考 驗 部 份 學 科 考 試 及 格 後, 由 民 航 局 依 及 格 日 期 依 序 安 排 通 知 來 局 實 施 術 科 口 試 及 實 作, 口 試 三 次 不 及 格 者 請 另 填 申 請 單 俾 利 安 排 學 科 重 考 重 考 科 目 : 考 A/E 者 - 民 航 法 規 發 動 機 儀 電 維 護 結 構 螺 旋 槳 及 修 配 七 科 考 ( 或 加 考 )A 單 項 者 -- 民 航 法 規 儀 電 維 護 結 構 螺 旋 槳 及 修 配 六 科 考 ( 或 加 考 )E 單 項 者 -- 民 航 法 規 發 動 機 儀 電 三 科 參 核 發 証 照 經 學 術 科 及 体 檢 合 格 後, 由 各 航 空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核 發 執 業 証 書 及 合 格 項 目 檢 定 証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8

附 錄 五 擬 僱 用 外 籍 駕 駛 員 個 人 資 料 表 項 次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國 籍 擬 擔 任 職 務 體 格 檢 查 機 型 檢 定 項 目 及 持 有 証 照 號 碼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飛 行 總 時 數 原 任 職 公 司 備 註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9

附 錄 六 僱 用 外 籍 駕 駛 員 及 自 訓 駕 駛 員 人 數 統 計 表 已 呈 報 核 准 短 期 聘 僱 外 籍 飛 航 教 師 人 數 員 已 呈 報 核 准 長 期 聘 僱 外 籍 駕 駛 員 人 數 員 自 訓 駕 駛 員 人 數 員 尚 可 聘 雇 員 額 員 日 期 : 年 月 日 MAY/01 2005 Ver. 5 VOL III-APP C-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