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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Transcription: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104 年 度 第 4 期 失 業 者 自 辦 職 前 訓 練 招 訓 簡 章 一 報 名 資 格 與 限 制 : 具 本 國 籍 或 領 有 居 留 證, 學 歷 國 或 專 科 畢 業 15 歲 ( 含 ) 以 上 之 待 業 或 失 業 民 眾 凡 符 合 上 述 資 格, 有 就 業 意 願 及 具 參 訓 能 力 條 件 之 失 業 者 皆 可 報 名 參 訓 參 訓 者 於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有 在 職 勞 工 保 險 加 保 紀 錄 ; 無 一 定 雇 主 而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農 會 漁 會 之 失 業 者, 得 另 切 結 證 明 確 實 無 工 作, 據 以 認 定 為 失 業 者 方 可 參 訓 ; 如 隱 暪 不 實, 本 分 署 得 取 消 錄 取 者 參 訓 資 格 二 報 名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三 報 名 方 式 : 1.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 請 盡 量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 (1). 進 入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https://www.taiwanjobs.gov.tw/), 加 入 會 員 (2). 報 名 路 徑 : 找 課 程 訓 練 性 質 點 選 職 前, 輸 入 要 查 詢 的 訓 練 期 間 上 課 地 點 勾 選 臺 南 市 按 查 詢 出 現 查 詢 結 果 列 表 點 選 欲 參 加 的 班 級 出 現 課 程 詳 細 資 料 瀏 覽 課 程 後 如 欲 報 名 請 按 我 要 報 名 ( 網 路 與 忘 記 密 碼 問 題 請 電 洽 0800-777888) (3).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後 可 於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查 詢 收 件 進 度 報 名 是 否 完 成, 免 再 致 電 本 分 署 查 詢 報 名 是 否 完 成 2. 郵 寄 或 傳 真 報 名 :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報 名 表 填 寫 清 楚 郵 寄 至 本 分 署 自 辦 訓 練 科 收 或 至 本 分 署 網 站 下 載 報 名 表 ( 下 載 路 徑 : 首 頁 > 主 選 單 招 生 訊 息 104 年 度 第 4 期 失 業 者 職 前 訓 練 招 訓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 填 寫 清 楚 並 傳 真 至 06-6990906 自 辦 訓 練 科 收, 資 料 填 寫 未 盡 清 晰 或 完 整,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現 場 報 名 : 請 至 本 分 署 自 辦 訓 練 科 繳 交 紙 本 報 名 表 4.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失 業 身 分 者 (1).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推 介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並 將 就 業 服 機 構 開 立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一 式 三 聯 及 就 業 保 險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一 式 三 聯 ( 一 共 6 張, 請 用 迴 紋 針 固 定 勿 裝 訂 ) 於 適 訓 評 估 甄 試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分 署 自 辦 訓 練 科 陳 先 生 收 (2). 持 有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報 名 參 訓 者, 於 104 年 10 月 13 日 甄 試 當 日 一 律 至 本 分 署 報 到 並 繳 交 資 料 5. 國 軍 屆 退 官 兵 身 分, 限 定 使 用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兵 役 狀 態 請 勾 選 在 役 中, 另 須 經 少 將 以 上 權 責 單 位 荐 送,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免 備 文, 掛 號 郵 寄 荐 訓 證 明 正 本 至 本 分 署 自 辦 訓 練 科 陳 先 生 收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精 神 障 礙 者 報 名 時 可 檢 附 相 關 醫 療 復 健 機 構 開 立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服 務 醫 療 諮 詢 單 及 職 能 評 估 表, 以 利 提 供 妥 適 之 訓 練 及 服 務 並 由 醫 師 密 封 寄 出 該 表 單 ( 表 單 下 載 路 徑 : 本 分 署 網 頁, 首 頁 主 選 單 為 民 服 務 下 載 專 區 分 類 就 業 服 務 精 神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服 務 醫 療 諮 詢 單 )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錄 訓 評 估, 除 會 同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服 務 員 或 督 導 辦 理 外, 如 個 案 評 估 有 困 難, 將 另 洽 縣 ( 市 ) 政 府 職 業 重 建 窗 口 或 各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資 源 中 心 協 助 提 供 專 業 評 估 或 諮 詢 五 錄 訓 程 序 : 須 經 適 訓 評 估 甄 試 作 業 程 序, 甄 試 作 業 分 筆 試 及 口 試 二 階 段, 分 數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筆 試 加 口 試 成 績 須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始 得 錄 訓 為 原 則 ; 依 筆 試 口 試 成 績 計 算 總 分 及 名 次 後, 依 序 錄 訓 筆 試 測 驗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視 為 缺 考 ; 缺 考 或 違 反 考 場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參 加 口 試 人 數 至 多 為 預 訓 人 數 扣 除 免 試 入 訓 推 介 人 數 後 之 二 倍 依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依 序 選 取 參 加 口 試 人 員 六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 一 ) 一 般 待 業 或 失 業 民 眾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者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特 定 對 象 : 1. 第 一 波 甄 試 :104 年 10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請 至 本 分 署 育 樂 大 樓 內 集 合 完 畢, 由 各 班 監 考 人 員 帶 至 各 班 考 場 2. 第 二 波 甄 試 ( 未 足 額 錄 取 班 級 遞 補 甄 試 ):104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請 至 本 分 署 教 學 大 樓 1 樓 校 友 之 家 內 集 合 完 畢, 由 各 班 監 考 人 員 帶 至 各 班 考 場 ( 二 ) 國 軍 屆 退 官 兵 身 分 者 : 僅 限 參 加 104 年 10 月 19 日 第 二 波 遞 補 甄 試 七 甄 試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1

1. 甄 試 時 需 攜 帶 下 列 物 品 :0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02. 藍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2. 當 日 請 於 8 時 分 至 50 分 前 到 場, 現 場 索 取 甄 試 與 報 到 作 業 手 冊, 筆 試 前 由 各 班 監 考 人 員 統 一 回 收 手 冊 中 規 定 繳 交 表 件, 切 結 參 訓 資 格 同 意 本 分 署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並 現 場 查 驗 應 考 人 身 分 3. 本 分 署 104 年 度 開 班 計 畫 表 及 各 職 類 近 3 年 甄 試 試 題 題 型 公 告 於 本 分 署 網 站 ( 路 徑 : 首 頁 主 選 單 甄 選 試 題 專 區 ) 4. 甄 試 遞 補 甄 試 報 到 開 訓 等 各 項 作 業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停 課 (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或 臺 南 市 政 府 停 課 公 告 為 主 ), 將 順 延 至 次 一 上 課 日 辦 理 ;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本 分 署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請 逕 行 查 詢, 不 逐 一 通 知 八 甄 試 報 到 貼 心 服 務 ( 一 ) 免 費 接 駁 車 服 務 ( 本 分 署 至 隆 田 火 車 站 後 站 往 返 ): 甄 試 遞 補 甄 試 及 報 到 當 天 上 午 8 時 10 分 至 8 時 40 分, 每 隔 15 分 鐘 1 趟 ;10 時 ~17 時 每 坐 滿 相 當 人 數 即 發 車, 於 本 分 署 大 門 口 守 衛 室 候 車 ( 二 ) 前 一 日 借 宿 服 務 適 訓 評 估 甄 試 日 及 報 到 日 前 一 天 本 分 署 宿 舍 供 借 宿 一 晚, 請 於 前 一 週 致 電 本 分 署 宿 舍 辦 公 室 06-6985945 轉 41~42 陳 先 生 許 先 生 洽 辦 九 參 訓 限 制 :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如 經 各 班 錄 訓 一 律 勒 令 退 訓 並 賠 償 訓 練 費 用 (1). 甫 參 加 政 府 補 助 之 訓 練 課 程 結 訓 未 滿 3 個 月 者 (2). 開 訓 日 前 一 年 內 曾 參 加 本 署 或 所 屬 機 關 自 辦 委 外 或 補 助 辦 理 之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且 因 請 假 曠 課 時 數 或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學 員 事 由 而 被 退 訓 者 (3).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重 覆 參 加 相 同 班 名 ( 係 指 訓 練 時 數 亦 相 同 ) 之 訓 練 課 程 (4). 開 訓 日 前 二 年 內 已 有 二 次 職 前 訓 練 之 參 訓 紀 錄, 且 其 訓 後 三 個 月 內 均 無 就 業 效 果 者 ( 但 能 提 供 二 年 內 確 有 受 僱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 (5). 義 務 役 及 替 代 役 尚 未 退 役 者 現 為 雇 主 或 營 利 事 業 單 位 負 責 人 或 實 際 經 營 者 (6). 公 司 負 責 人 ( 停 業 仍 具 負 責 人 身 分 ) 依 規 定 不 得 招 生 可 於 開 訓 5 日 內 出 具 註 銷 資 料 由 自 辦 科 採 認 後 加 保 入 訓 具 公 司 商 號 負 責 人 身 分 的 職 稱, 經 與 經 濟 部 確 認 後 包 括 : (a) 公 司 : 董 事 長 / 副 董 事 長 / 常 務 董 事 / 董 事 / 監 察 人 / 獨 立 董 事 / 執 行 業 務 股 東 / 代 表 公 司 股 東 / 訴 訟 代 理 人 及 非 訴 訟 代 理 人 / 重 整 監 督 人 / 重 整 人 / 臨 時 管 理 人 / 接 管 小 組 召 集 人 / 接 管 小 組 (b) 商 號 : 負 責 人 / 合 夥 人 民 眾 可 自 行 透 過 自 然 人 憑 證 至 經 濟 部 查 詢 ( 只 可 查 公 司 登 記 而 無 法 查 得 商 業 登 記 之 負 責 人 ) 查 詢 路 徑 及 網 址 如 下 :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 商 工 查 詢 服 務 / 公 司 登 記 查 詢 -- 關 係 人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https://gcis.nat.gov.tw/auth/cmpy/relatedperson/query.do) 十 放 榜 日 期 : ( 一 ) 第 一 波 甄 試 :104 年 10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6 時 ; 於 本 分 署 網 站 (http://yct168.wda.gov.tw/) 最 新 消 息 區 公 布 錄 取 公 告 ( 查 詢 路 徑 : 首 頁 主 選 單 訊 息 中 心 最 新 消 息 ) 及 寄 發 手 機 簡 訊 錄 取 通 知 ( 二 ) 第 二 波 甄 試 : 開 放 甄 試 班 級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下 午 6 時 尚 本 分 署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區 查 閱,104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原 地 公 布 榜 單, 屆 退 官 兵 朋 友 請 原 地 等 待, 放 榜 後 申 請 簡 易 錄 取 通 知 十 一 報 到 日 期 地 點 :104 年 10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前,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本 分 署 育 樂 大 樓 就 位 十 二 新 生 訓 練 及 開 訓 典 禮 日 期 地 點 :104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本 分 署 育 樂 大 樓 十 三 訓 練 期 間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至 105 年 3 月 25 日 上 課 時 間 週 一 ~ 週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4 時 分, 為 日 間 全 日 制 訓 練, 訓 練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等 天 然 災 害 停 課 後 需 擇 期 補 課, 補 課 期 間 視 同 正 常 上 課, 參 訓 學 員 因 故 未 到 課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十 四 參 訓 周 邊 服 務 與 義 務 說 明 : 1. 膳 食 服 務 : 本 分 署 設 有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備 有 餐 廳 供 餐, 學 員 一 律 於 分 署 搭 伙, 素 食 學 員 比 照 住 宿 及 通 勤 學 員 收 繳 膳 食 費, 費 用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 住 宿 者 供 應 三 餐, 每 人 需 預 繳 1 個 月 膳 食 費 ( 每 日 新 臺 幣 115 元, 該 月 以 實 際 上 課 日 計 ); 通 勤 者 僅 供 中 餐, 每 人 需 預 繳 1 個 月 膳 食 費 ( 每 日 新 臺 幣 2

45 元, 該 月 以 實 際 上 課 日 計 ), 例 假 日 及 前 一 晚 餐 不 供 膳, 於 第 2 次 繳 交 膳 食 費 時 依 前 1 個 月 實 際 供 餐 情 形 將 溢 繳 費 用 予 以 扣 除 2. 住 宿 服 務 : 本 分 署 備 有 男 女 學 員 宿 舍, 居 住 地 公 里 以 上 遠 道 學 員 優 先 申 請 住 宿, 惟 需 自 備 寢 具 並 負 擔 宿 舍 清 潔 費 每 月 新 臺 幣 0 元, 並 於 每 年 4~9 月 冷 氣 開 放 季 節 負 擔 宿 舍 冷 氣 電 費 每 月 新 臺 幣 0 元 3. 交 通 接 駁 車 : 通 勤 學 員 訓 練 期 間 搭 乘 火 車 者, 本 分 署 代 為 接 洽 民 營 客 運 於 隆 田 火 車 站 ( 後 站 ) 接 送 學 員 上 下 課, 但 需 自 行 負 擔 乘 車 費 用 4. 受 訓 期 間 所 需 費 用, 包 含 工 作 服 實 習 材 料 費 勞 保 費 均 由 政 府 負 擔 ( 全 民 健 保 及 國 保 請 自 行 投 保 ) 5. 本 分 署 除 授 予 學 員 專 業 技 術 訓 練 外, 更 重 視 職 場 倫 理 與 職 業 道 德 之 培 養 及 身 心 體 魄 之 鍛 鍊, 作 息 時 間 及 燈 火 門 禁 均 有 規 定 管 制 並 團 體 行 動, 參 訓 期 間 一 律 穿 著 制 服, 每 日 晨 間 需 參 加 環 境 整 潔 打 掃, 每 月 安 排 勞 動 服 務 時 間 6. 本 分 署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之 規 定 為 每 位 學 員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學 員 需 簽 定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書 遵 守 約 定, 因 曠 缺 課 超 過 規 定 或 品 行 不 良 而 遭 退 訓 者, 需 賠 償 訓 練 期 間 政 府 支 出 之 各 項 費 用 7. 符 合 就 業 保 險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 開 訓 當 天 需 年 滿 45 歲 ) 身 心 障 礙 失 業 者 原 住 民 失 業 者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失 業 者 ( 低 收 入 戶 )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失 業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失 業 者 長 期 失 業 者 外 籍 與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之 失 業 者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參 加 本 分 署 日 間 職 前 訓 練 依 規 定 申 請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並 於 開 訓 日 安 排 本 分 署 諮 詢 服 務 及 給 付 科 人 員 向 錄 訓 學 員 做 申 請 津 貼 說 明, 符 合 資 格 者, 請 再 依 規 定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統 一 提 出 申 請 或 進 行 諮 詢 8. 符 合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之 長 期 失 業 者, 係 指 須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3 項 條 件 : ( 未 盡 事 宜 以 就 業 服 務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準 ) (1) 有 工 作 能 力 及 工 作 意 願 : 於 本 中 心 開 訓 前 一 個 月 內 曾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並 檢 具 求 職 登 記 紀 錄 者 ( 欲 以 長 期 失 業 者 身 分 參 訓 者, 請 記 得 先 至 公 立 就 服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並 於 開 訓 後 繳 交 求 職 登 記 表 ) (2)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 自 失 業 者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資 格 認 定 ( 即 求 職 登 記 ) 之 日 起, 至 少 前 1 年 未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3)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退 保 當 日 前 三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6 個 月 以 上 十 五 簡 章 索 取 地 點 : 1. 本 分 署 及 全 國 各 地 區 公 立 就 業 中 心 2. 全 國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服 務 台 3. 本 分 署 網 站 下 載 報 名 表 十 六 交 通 路 線 : 104 年 第 4 期 自 辦 職 前 訓 練 預 定 開 班 表 ** 訓 練 期 間 : 104.10.21-105.3.25 ** 總 訓 練 時 數 :856 小 時 訓 練 職 類 預 訓 人 數 筆 試 測 驗 方 向 筆 試 測 驗 程 度 受 訓 資 格 數 位 圖 文 傳 播 科 技 數 學 智 力 測 驗 其 他 : 專 業 知 識 高 中 ( 職 ) 或 同 等 學 歷 以 上 畢 業 ; 3

男 女 兼 收, 男 性 需 役 畢 或 免 役 ; 無 色 盲 者 ( 因 主 課 程 為 色 彩 複 製 ) 創 意 商 品 網 路 行 銷 智 力 測 驗 其 他 : 專 業 知 識 工 業 電 子 ( 無 線 傳 輸 與 智 慧 型 感 測 ) 20 其 他 : 韌 體 相 關 常 識 ( 電 路 板 設 計 歡 迎 女 性 同 學 參 訓 ) 建 築 空 間 繪 圖 數 學 智 力 測 驗 其 他 : 圖 學 相 關 常 識 汽 車 塗 裝 技 術 20 數 學 其 他 : 勞 安 塗 裝 色 彩 相 關 常 識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數 學 英 語 國 文 符 合 可 參 加 CNC 銑 床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資 格 者 (http://www.labor.gov.tw/) 之 待 業 或 失 業 民 眾 精 密 機 械 與 創 意 設 計 簡 易 數 學 視 圖 能 力 TIG 氬 氣 鎢 極 銲 接 15 智 力 測 驗 其 他 : 銲 屬 基 本 常 識 國 中 國 中 以 上 對 銲 接 工 作 有 興 趣 之 社 會 青 年 ; 15 歲 以 上, 適 合 本 職 類 受 訓 之 體 格 條 件 者 ; 男 女 兼 收 工 業 控 制 ( 室 內 配 線 ) 25 智 力 測 驗 其 他 : 專 業 知 識 4

創 意 泥 作 20 國 文 數 學 智 力 測 驗 1. 搭 乘 火 車 者 : 請 於 隆 田 火 車 站 下 車 ( 區 間 車 復 興 號 及 莒 光 號 ) 2. 自 行 開 車 者 : 北 上 : 中 山 高 永 康 交 流 道 下 轉 台 一 號 省 道 至 官 田 工 業 區 內 南 二 高 烏 山 頭 交 流 道 下 左 轉, 前 行 至 T 字 路 口 7-11 超 商 左 轉 後 前 行 至 第 一 個 紅 綠 燈 右 轉, 直 行 約 2 公 里 進 入 官 田 工 業 區, 依 指 標 指 示 行 進 即 可 到 達 ( 本 中 心 位 置 接 近 工 業 區 內 中 油 加 油 站 及 郵 局 ) 南 下 : 中 山 高 水 上 交 流 道 或 新 營 交 流 道 下, 轉 台 一 號 省 道 至 官 田 工 業 區 內 南 二 高 烏 山 頭 交 流 道 下 右 轉, 前 行 至 T 字 路 口 7-11 超 商 左 轉 後 前 行 至 第 一 個 紅 綠 燈 右 轉, 直 行 約 2 公 里 進 入 官 田 工 業 區, 依 指 標 指 示 行 進 即 可 到 達 ( 本 分 署 位 置 接 近 工 業 區 內 中 油 加 油 站 及 郵 局 ) 5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自 辦 職 前 訓 練 報 名 表 報 名 班 別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身 份 別 本 國 外 國 ( 含 大 陸 人 士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或 工 作 證 號 ) 性 別 男 女 婚 姻 未 婚 已 婚 最 高 學 歷 國 中 ( 含 ) 以 下 高 中 /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畢 業 狀 況 畢 業 肄 業 在 學 兵 役 已 役 未 役 免 役 在 役 中 報 名 管 道 網 路 通 訊 現 場 推 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電 子 信 箱 受 訓 前 任 職 狀 況 最 後 一 個 任 職 單 位 參 訓 身 份 ( 可 複 選, 最 多 三 項 ) 行 動 電 話 曾 工 作 過 未 曾 工 作 過 先 前 從 事 為 非 勞 保 性 質 工 作 最 後 投 保 單 位 保 險 證 號 一 般 身 份 者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 須 先 至 各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接 受 諮 詢 推 介 ) 獨 立 負 擔 家 計 者 中 高 齡 (45 歲 以 上 )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扶 助 戶 急 難 救 助 戶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更 生 保 護 人 農 漁 民 屆 退 官 兵 ( 須 少 將 以 上 長 官 荐 訓 證 明, 限 網 路 報 名, 並 勾 選 在 役 中 ) 外 籍 配 偶 大 陸 配 偶 遊 民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員 工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失 業 者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長 期 失 業 者 本 人 同 意 不 同 意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運 用, 以 從 事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服 務 報 名 表 傳 真 號 碼 06-6990906, 請 盡 量 使 用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報 名 可 自 行 於 會 員 專 區 確 認 報 名 進 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