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方法使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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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毒 法 與 實 作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小 組 李 桂 珠

前 言 營 業 場 所 人 進 人 出, 各 種 傳 染 病 經 常 會 經 由 空 氣 飛 沫 接 觸 病 媒, 或 是 經 由 各 種 器 具 傳 染 給 消 費 者, 因 此 對 各 種 重 覆 使 用 的 用 品 器 械 的 消 毒, 成 了 營 業 場 所 業 者 不 可 或 缺 的 專 業 常 識

消 毒 的 目 的 為 了 消 滅 附 在 各 種 重 覆 適 用 之 用 品 ( 或 容 器 ), 如 毛 巾 被 單 棉 製 品 理 燙 髮 器 材 或 是 浴 池 貯 水 池 等 物 品 上 之 病 原 體 ( 致 病 菌 ), 必 須 進 行 一 道 消 毒 的 過 程, 以 期 能 切 斷 傳 染 的 途 徑

消 毒 的 原 理 經 由 物 理 或 化 學 方 法, 使 病 原 體 的 組 成 成 份 發 生 不 可 逆 的 變 化, 使 病 原 體 本 身 或 其 機 能 受 損, 以 致 不 能 成 長, 甚 至 死 亡, 例 如 : 加 熱 ( 煮 沸 ) 使 病 原 體 之 蛋 白 質 凝 固 變 性 脂 質 ( 脂 肪 ) 溶 解, 而 破 壞 其 新 陳 代 謝 導 致 病 原 體 死 亡 紫 外 線 照 射 病 原 體, 使 其 蛋 白 質 部 份 變 質, 而 無 法 進 行 代 謝 作 用 而 死 亡

消 毒 法 物 理 消 毒 法 : 係 運 用 物 理 學 的 原 理 如 光 熱 輻 射 線 超 音 波 等 方 式, 達 到 消 滅 病 原 體 的 目 的 化 學 消 毒 法 : 是 運 用 化 學 消 毒 劑 浸 泡 器 材, 以 達 到 消 滅 病 原 體 的 目 的 5

衛 生 消 毒 法 物 理 消 毒 法 煮 沸 消 毒 法 蒸 氣 消 毒 法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化 學 消 毒 法 氯 液 消 毒 法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酒 精 消 毒 法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煮 沸 消 毒 法 特 色 : 於 沸 騰 的 開 水 中 ( 即 水 溫 100 ) 煮 五 分 鐘 以 上, 來 達 到 殺 菌 目 的, 是 一 種 最 簡 易 的 消 毒 方 法 原 理 : 熱 能 會 使 病 原 體 的 蛋 白 質 凝 固, 改 變 蛋 白 質 的 特 質, 且 溶 解 細 胞 膜 內 的 脂 質, 病 原 體 的 新 陳 代 謝 受 到 破 壞 對 於 一 些 不 能 受 水 浸 泡 的 物 品 如 塑 膠 物 品 化 學 纖 維 布 料 等, 並 不 適 合 用 此 法 消 毒

注 意 事 項 消 毒 前 清 潔 處 理 : 欲 消 毒 之 用 具 器 材, 必 須 清 洗 乾 淨, 才 能 進 行 煮 沸 消 毒 器 械 支 解 : 有 關 節 處 的 器 材, 如 剪 刀 手 推 剪 等, 應 將 其 分 別 拆 卸 打 開, 成 為 一 片 片 的 零 件, 再 予 以 消 毒, 方 可 達 到 理 想 效 果 完 全 浸 泡 : 所 有 物 品 必 須 完 全 浸 泡 在 液 面 下, 使 熱 度 均 勻 分 佈 在 物 品 每 一 部 位 水 量 務 必 一 次 加 足, 不 可 於 消 毒 過 程 中 再 添 加 冷 水, 以 免 水 溫 驟 降, 影 響 消 毒 效 果

適 用 器 材 1. 棉 麻 等 天 然 纖 維 製 品, 如 毛 巾 類 2. 金 屬 製 品 如 剪 刀 剪 髮 機 金 屬 夾 子 3. 玻 璃 製 品 如 玻 璃 杯 4. 陶 瓷 製 品 如 瓷 杯 瓷 碗

煮 沸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1 (1) 以 清 潔 劑 洗 刷 欲 消 毒 的 物 品 以 清 水 將 殘 留 的 清 潔 劑 沖 淨 (2) 洗 淨 的 器 材 置 入 網 狀 的 金 屬 籃 子 放 入 夠 大 的 鍋 中 加 入 足 量 的 水 ( 水 量 必 須 在 煮 沸 時, 器 具 仍 在 液 面 下 ) 加 熱 沸 騰 時 算 起 五 分 鐘 以 上, 即 可

煮 沸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2 (3) 1 提 出 網 狀 金 屬 籃 子, 使 器 材 上 的 水 份 瀝 乾 2 或 如 杯 盤 器 械 等, 可 以 夾 子 夾 出, 置 於 烘 碗 機 內 烘 乾 3 或 如 衣 物 類, 可 先 以 脫 水 機 脫 水, 再 以 烘 乾 機 烘 乾 (4) 經 消 毒 的 器 具, 應 存 放 於 乾 淨 的 地 方, 避 免 再 次 污 染, 如 可 避 免 塵 埃 落 入 及 病 媒 出 沒 之 櫥 櫃 取 用 時, 手 及 夾 子 應 保 持 乾 淨, 以 免 污 染 消 毒 好 的 器 材 具

蒸 氣 消 毒 法 特 色 : 箱 內 中 心 溫 度 在 80 以 上, 消 毒 十 分 鐘 以 上 原 理 : 蒸 氣 消 毒 乃 是 運 用 高 熱 的 水 分 子, 均 勻 透 入 所 欲 消 毒 的 器 材 內, 使 附 著 在 器 材 上 的 病 原 體 受 熱 的 作 用 而 致 其 蛋 白 質 凝 固 變 性, 甚 至 改 變 病 原 體 的 新 陳 代 謝 機 轉, 阻 斷 其 正 常 生 長 而 達 到 消 毒 的 目 的

適 用 器 材 蒸 氣 消 毒 法 只 適 用 於 毛 巾 ; 棉 製 的 毛 巾 雖 可 用 漂 白 水 消 毒, 但 毛 巾 的 顏 色 只 限 於 白 色, 置 於 白 色 以 外 的 顏 色 遇 到 漂 白 水 會 褪 色, 故 此 類 毛 巾 只 是 用 煮 沸 消 毒 及 蒸 氣 消 毒

注 意 事 項 毛 巾 若 採 用 蒸 氣 消 毒 法 進 行 消 毒 時 事 先 洗 淨 毛 巾 外, 並 應 將 毛 巾 做 適 當 的 摺 疊 ( 使 蒸 氣 可 順 利 地 均 勻 流 過 毛 巾 的 每 一 處 ), 且 為 使 蒸 氣 氣 流 能 順 暢, 毛 巾 不 可 放 太 多, 以 避 免 降 低 消 毒 效 果

蒸 氣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1 (1) 將 洗 淨 的 毛 巾, 以 脫 水 機 脫 乾 置 於 乾 淨 的 工 作 檯 上 毛 巾 逐 條 依 毛 巾 摺 疊 法 摺 疊 (2) 將 摺 好 的 毛 巾 豎 立 置 入 含 有 隔 架 的 消 毒 箱 內 蒸 氣 消 毒 箱 底 層 的 水 要 加 滿 加 熱 容 器 中 心 溫 度 達 80 以 上, 開 始 計 時, 10 分 鐘 以 上 即 可

蒸 氣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2 (3) 若 要 使 用 溫 濕 的 毛 巾, 則 消 毒 後 的 毛 巾 仍 暫 存 於 蒸 氣 消 毒 箱 內, 待 使 用 時, 再 以 夾 子 夾 出 若 需 要 以 乾 毛 巾 之 方 式 保 存 時, 最 好 以 煮 沸 消 毒 法 處 理 若 以 蒸 氣 消 毒 法 處 理, 則 消 毒 後 之 毛 巾, 以 脫 水 機 脫 乾, 再 予 以 晒 乾 或 烘 乾 (4) 毛 巾 存 放 於 病 媒 昆 蟲 無 法 出 入 的 櫃 子 取 用 時, 手 及 夾 子 應 保 持 乾 淨, 以 避 免 污 染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特 色 : 所 使 用 之 紫 外 線 消 毒 箱 內 之 燈 管 須 採 用 功 率 10 瓦 特 波 長 240~280nm(10-9 ) 之 規 格, 而 其 照 明 強 度 至 少 要 達 到 每 平 方 公 分 85 微 瓦 特 的 有 效 光 亮, 照 射 時 間 要 20 分 鐘 以 上 原 理 : 因 其 所 釋 出 的 高 能 量 的 光 線, 使 病 原 體 的 DNA 引 起 變 化, 喪 失 繁 殖 的 能 力, 乃 至 病 原 體 不 能 分 裂 生 長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紫 外 線 穿 透 力 極 低 的 特 性, 凡 欲 消 毒 之 器 具 均 須 先 予 清 洗 乾 淨, 不 可 存 在 有 任 何 油 污, 且 器 械 均 須 儘 量 將 機 件 分 解 成 最 小 的 單 位, 使 器 械 的 每 一 部 分, 均 能 不 受 任 何 阻 擋, 完 全 接 受 到 紫 外 線 的 照 射 故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在 實 際 應 用 上, 常 被 侷 限 於 外 型 構 造 簡 單 的 金 屬 類 製 品

適 用 器 材 刀 類 平 板 器 具 類 金 屬 理 燙 髮 器 材 等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1 (1) 清 理 拭 淨 使 用 過 之 剃 刀 剪 刀 剪 髮 機 等 ( 若 器 械 上 沾 有 油 污, 應 以 吸 油 紙 將 其 處 理 乾 淨 ) (2) 鬆 開 剪 刀 剪 髮 機 接 榫 處, 將 機 件 分 解 (3) 分 解 成 片 的 機 件, 平 放 於 消 毒 箱 內, 各 器 材 零 件, 不 得 接 觸 重 疊 (4) 關 閉 消 毒 箱 的 門 (5) 啟 動 消 毒 箱 開 關, 照 射 20 分 鐘 以 上 (6) 消 毒 完 全 的 器 具, 可 暫 時 存 放 於 消 毒 箱 內, 使 用 時, 以 夾 子 取 出, 置 於 清 潔 之 工 作 檯, 以 乾 淨 的 螺 絲 起 子 將 支 解 之 機 件 予 以 組 合 復 原

化 學 消 毒 法 化 學 消 毒 法 (Chemical disinfection) 乃 運 用 化 學 消 毒 劑 浸 泡 器 材, 已 達 消 滅 病 原 體 的 目 的 易 受 熱 破 壞 之 物 質 ( 橡 膠 塑 膠 類 ) 及 無 法 置 放 於 消 毒 箱 內 之 器 械, 如 盥 洗 設 備 大 型 的 容 器 地 板 門 把 等, 則 應 用 化 學 消 毒 法 處 理

須 符 合 以 下 幾 個 要 件 1. 除 了 可 殺 死 病 原 體 的 繁 殖 型 外, 尚 可 殺 死 細 菌 之 芽 苞 型 病 毒, 尤 其 是 肝 炎 病 毒 2. 不 能 腐 蝕 破 壞 所 浸 泡 或 洗 刷 之 器 材 及 設 備 3. 無 刺 激 性 ( 與 皮 膚 接 觸 不 引 起 刺 激 反 應 ) 4. 具 經 濟 性 ( 價 格 低 廉, 可 大 量 使 用 而 金 錢 花 費 不 多 ) 5. 穩 定 的 消 毒 效 力 ( 與 其 他 物 質 接 觸 時, 其 消 毒 之 效 力 不 受 影 響 或 因 而 減 弱 ; 若 消 毒 劑 具 穩 定 性, 利 於 長 久 存 放 ) 6. 具 穿 透 油 脂 薄 膜 的 能 力, 能 深 入 器 材, 達 到 消 毒 目 的 7. 操 作 容 易, 不 須 繁 複 的 配 製, 即 可 使 用

影 響 化 學 藥 品 殺 菌 力 因 素 -1 1. 欲 消 毒 器 具 的 表 面 乾 淨 度 : 表 面 不 潔 會 影 響 消 毒 劑 與 病 原 體 的 接 觸, 而 使 殺 菌 力 降 低 如 有 機 物 存 在 時, 消 毒 劑 的 作 用 都 會 大 大 降 低, 甚 至 無 效 2. 濃 度 正 確 與 否 : 一 般 而 言, 濃 度 越 高 殺 菌 力 愈 強, 但 對 器 具 之 材 質, 人 體 健 康 等 之 傷 害 也 愈 大 所 以 濃 度 之 選 擇 必 須 考 慮 在 不 刺 激 人 體, 不 傷 害 器 具 材 質 的 情 況 下, 選 用 最 高 濃 度 ; 但 也 有 例 外 的 情 形, 如 酒 精 在 80% 以 上 之 濃 度, 殺 菌 力 反 而 驟 減

影 響 化 學 藥 品 殺 菌 力 因 素 -2 3. 適 當 之 浸 泡 時 間 : 病 原 體 與 消 毒 劑 接 觸, 並 不 會 立 即 被 消 滅 ; 必 須 依 不 同 之 消 毒 劑 具 不 同 作 用 時 間 的 特 性, 來 決 定 欲 消 毒 物 品, 器 材 浸 泡 於 消 毒 劑 之 時 間 4. 消 毒 劑 本 身 的 特 質 : 有 些 消 毒 劑 會 與 他 種 物 質 產 生 相 拮 抗 反 應 而 致 殺 菌 力 降 低 或 失 效 如 苯 基 氯 卡 銨 溶 液 ( 屬 於 陽 離 子 界 面 活 性 劑 ) 與 肥 皂 ( 陰 離 子 界 面 活 性 劑 ) 接 觸 時, 其 消 毒 力 驟 減

使 用 化 學 消 毒 劑 注 意 事 項 -1 1. 在 情 況 未 明 時, 化 學 消 毒 劑 不 可 與 其 他 化 學 品 混 用,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如 漂 白 水 與 鹽 酸 混 用, 產 生 氯 氣, 使 眼 鼻 喉 頭 之 黏 膜 受 到 強 烈 刺 激 引 起 劇 烈 痛 苦 和 灼 傷 等 中 毒 現 象 2. 消 毒 劑 為 確 保 其 殺 菌 力, 均 購 買 高 濃 度 之 原 液, 在 使 用 前 ( 一 般 是 每 天 ) 在 行 稀 釋, 切 勿 為 了 節 省 藥 液 長 年 使 用 而 不 更 換 原 液 應 注 意 保 存 期 限 及 保 存 方 法, 以 免 失 去 應 有 的 殺 菌 力 3. 高 濃 度 的 原 液 一 般 均 具 強 烈 刺 激 性 或 腐 蝕 性, 故 應 置 放 於 小 孩 不 易 拿 到 之 處, 且 標 示 要 清 楚, 以 免 誤 用 或 誤 食

使 用 化 學 消 毒 劑 注 意 事 項 -2 4. 稀 釋 原 液 時, 應 戴 手 套 以 防 消 毒 劑 對 皮 膚 造 成 傷 害 若 不 慎 碰 觸 到 消 毒 藥 水 時, 應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5. 依 照 欲 消 毒 之 理 燙 髮 機 具 之 性 質, 選 擇 適 當 的 消 毒 方 式 6. 消 毒 水 原 液 及 稀 釋 液 要 妥 善 保 存, 除 盛 裝 器 皿 要 保 持 清 潔 外, 並 應 貼 上 標 籤 以 資 識 別 7. 消 毒 處 理 後 的 器 材, 應 收 放 於 貯 藏 櫃 備 用, 可 認 為 於 每 日 打 烊 後, 再 消 毒 一 次 就 好

化 學 消 毒 法 氯 液 消 毒 法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酒 精 消 毒 法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氯 液 消 毒 法 方 法 選 擇 成 分 為 次 氯 酸 鈉 (sodium hypochlorite) 之 市 售 漂 白 水 稀 釋 後 使 用, 大 部 分 濃 度 為 5-6% 將 清 理 乾 淨 之 器 材, 浸 泡 於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200PPM( 即 濃 度 為 百 萬 分 之 二 百 ) 的 漂 白 水 中, 浸 泡 時 間 在 二 分 鐘 以 上 原 理 破 壞 其 新 陳 代 謝 機 轉, 致 病 原 體 死 亡 在 氧 化 作 用 的 過 程 中, 除 了 病 原 體 外, 其 他 的 器 械 材 質, 亦 會 被 破 壞 如 有 色 的 棉 製 品 會 褪 色 ; 亦 會 腐 蝕 金 屬, 導 致 生 鏽

適 用 對 象 玻 璃 橡 膠 陶 瓷 塑 膠 等 製 成 之 容 器 理 燙 髮 器 械 等 游 泳 池 浴 池 貯 水 池 盥 洗 設 備 等 均 宜 以 漂 白 水 刷 洗, 以 達 消 毒 之 目 的 金 屬 製 品 的 剪 刀 剃 刀 減 法 機 等 切 忌 浸 泡 於 氯 液 中, 以 免 刀 鋒 變 鈍

稀 釋 要 領 -1 戴 上 手 套 取 出 所 需 使 用 之 器 具 材 料, 並 於 使 用 前 沖 洗 乾 淨 確 認 所 取 用 的 消 毒 劑 品 名 及 濃 度 計 算 所 需 使 用 之 原 液 ( 商 品 自 購 買 後 未 經 稀 釋 ) 之 容 量, 及 水 量 ( 原 液 的 濃 度 標 示 於 包 裝 瓶 上 )

稀 釋 要 領 -2 以 量 筒 量 取 足 量 的 水 量, 眼 睛 視 線 與 所 需 容 量 的 刻 度 呈 水 平 位 置 ( 切 忌 太 高 或 太 低, 以 免 造 成 稀 釋 濃 度 之 不 正 確, 影 響 消 毒 效 力 ) 以 拇 指 指 甲 按 住 量 筒 所 標 示 之 刻 度, 確 認 是 所 需 容 量 後, 再 經 由 量 筒 的 傾 倒 嘴, 倒 入 大 型 的 塑 膠 容 器

稀 釋 要 領 -3 開 啟 漂 白 水 之 瓶 蓋 ( 瓶 蓋 應 向 上 放 置, 以 免 受 到 污 染 ) 拿 取 裝 漂 白 水 之 藥 瓶, 以 手 握 住 藥 瓶 之 標 籤 處 ( 其 目 的 乃 避 免 標 籤 受 到 污 染 ), 將 漂 白 水 傾 倒 於 量 筒 中 以 量 筒 量 取 足 量 的 漂 白 水 ( 其 方 式 與 量 取 蒸 餾 水 相 同 ), 若 相 差 微 量 時, 可 運 用 滴 管 加 減 之

稀 釋 要 領 -4 倒 出 來 多 餘 的 漂 白 水, 切 勿 再 倒 回 藥 瓶 中, 以 免 瓶 內 原 液 濃 度 改 變 惑 變 質 以 拇 指 指 甲 按 住 量 筒 所 標 示 之 刻 度, 確 認 是 所 需 容 量 後, 再 經 由 量 筒 的 傾 倒 嘴, 倒 入 大 型 的 塑 膠 容 器 以 攪 拌 捧 輕 輕 攪 拌 均 勻 即 可 使 用 過 的 量 筒 滴 管 燒 杯 等 以 自 來 水 沖 淨 ; 在 以 水 洗 乾 淨 後, 瀝 乾 待 用

氯 液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1) 操 作 者 戴 上 手 套 (2) 以 清 潔 劑 洗 刷 使 用 過 之 玻 璃 器 皿 塑 膠 製 之 理 燙 髮 器 具 以 清 水 沖 淨, 置 於 網 狀 塑 膠 籃 (3) 完 全 浸 泡 於 裝 有 足 量 漂 白 水 消 毒 液 (200PPM) 的 大 型 塑 膠 容 器 中 浸 泡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鐘 (4) 將 裝 有 器 具 的 網 狀 塑 膠 籃 一 併 提 出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5) 瀝 乾 或 以 烘 乾 器 ( 如 烘 碗 器 ) 烘 乾 (6) 以 乾 淨 的 夾 子 取 出 消 毒 好 之 器 具 存 放 於 安 全 衛 生 乾 淨 通 風 且 阻 隔 病 媒 出 入 之 櫥 櫃 中 備 用

注 意 事 項 (1) 漂 白 水 為 含 鹼 性 物 質, 對 皮 膚 劇 腐 蝕 性 稀 釋 時 應 配 戴 橡 膠 或 塑 膠 手 套 (2) 漂 白 水 必 須 在 使 用 前 稀 釋 之, 否 則 稀 釋 液 中 之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之 濃 度 會 隨 時 間 而 降 低 (24 小 時 ) (3) 漂 白 水 應 存 放 陰 涼 通 風 之 地 方, 切 勿 曝 晒 (4) 切 勿 與 酸 性 容 易 混 用 ( 如 鹽 酸 ), 以 免 產 生 氯 氣, 引 起 中 毒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方 法 (1) 以 棉 花 沾 0.1% 陽 性 肥 皂 苯 基 氯 卡 銨 ( 苯 甲 烷 氯 化 銨 Benzalko-nium chloride) 溶 液, 擦 拭 手 皮 膚 數 次 (2) 將 欲 消 毒 之 器 材 完 全 浸 泡 於 0.1~0.5% 陽 性 肥 皂 苯 基 氯 卡 銨 溶 液 中, 浸 泡 時 間 為 20 分 鐘 以 上 若 屬 於 金 屬 類 之 器 材, 則 於 該 消 毒 液 中 添 加 亞 硝 酸 (NaNO2), 使 亞 硝 酸 鈉 濃 度 達 千 分 之 五, 可 防 止 金 屬 生 鏽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原 理 : 陽 性 肥 皂 液 屬 於 陽 離 子 界 面 活 性 劑 之 一 種, 乃 是 運 用 與 病 原 體 接 觸 後 蛋 白 質 被 溶 解 致 死 亡 之 原 理, 發 揮 殺 菌 之 作 用 但 其 具 有 與 肥 皂 相 拮 抗 的 特 性, 故 皮 膚 或 欲 消 毒 之 器 具 上 殘 存 的 肥 皂 成 份, 會 中 和 部 分 的 苯 基 氯 卡 銨, 而 降 低 殺 菌 效 果

適 用 對 象 塑 膠 類 如 梳 子 髮 卷 髮 夾 布 巾 類 如 圍 巾 毛 巾 工 作 衣 抹 布 口 罩 等 金 屬 刀 類 如 剪 刀 剃 刀 等, 但 使 用 時, 應 先 於 陽 性 肥 皂 液 中 添 加 亞 硝 酸 鈉 (NaNO2), 方 可 防 止 金 屬 生 鏽 所 需 亞 硝 酸 納 的 量 約 為 每 1 公 升 之 陽 性 肥 皂 液 中 加 5 公 克 的 亞 硝 酸 鈉 另 外 有 些 不 適 於 浸 泡 者, 如 手 指 皮 膚 枕 頭 盥 洗 設 備 等, 則 以 棉 花 或 布 巾 沾 消 毒 液 擦 拭 數 次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1) 擦 拭 法 以 肥 皂 刷 洗 欲 消 毒 之 皮 膚 盥 洗 設 備 座 椅 把 手 等 以 清 水 沖 淨, 直 至 無 肥 皂 殘 留 以 鑷 子 夾 取 沾 有 0.1~0.5% 苯 基 氯 卡 銨 消 毒 液 之 棉 球, 擦 拭 欲 消 毒 部 位 數 次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2) 浸 泡 法 1 操 作 者 戴 上 手 套 2 以 肥 皂 或 清 潔 劑 刷 洗 使 用 過 之 梳 子 髮 卷 髮 夾 圍 巾 工 作 衣 口 罩 等 以 清 水 沖 洗, 直 至 肥 皂 成 份 完 全 沖 淨 為 止 將 所 欲 消 毒 之 器 具 置 於 網 狀 塑 膠 籃 中 3 完 全 浸 泡 於 裝 有 足 量 陽 性 肥 皂 消 毒 液 (0.1~0.5%) 的 大 型 塑 膠 容 器 中 浸 泡 時 間 至 少 要 達 20 分 鐘 以 上 4 將 裝 有 器 具 的 網 狀 塑 膠 籃 一 併 提 出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5 瀝 乾 或 以 烘 乾 器 ( 如 烘 碗 機 ) 烘 乾 以 乾 淨 的 夾 子 取 出 消 毒 好 之 器 具 6 存 放 於 乾 淨 通 風 且 病 媒 無 法 出 入 之 櫥 櫃 中 備 用

注 意 事 項 (1) 避 免 皮 膚 黏 膜 與 陽 性 肥 皂 液 直 接 接 觸 (2) 若 不 慎 皮 膚 眼 睛 受 到 陽 性 肥 皂 液 波 及 時,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3) 不 可 與 陰 離 子 界 面 活 性 劑 混 用, 以 免 產 生 拮 抗 反 應 而 致 無 效

酒 精 消 毒 法 方 法 浸 泡 於 70~80% 酒 精 溶 液 ( 即 酒 精 消 毒 液 ) 中,10 分 鐘 以 上, 或 以 棉 球 沾 酒 精 消 毒 液 ( 酒 精 棉 ) 擦 拭 數 次 即 可 原 理 酒 精 乃 最 常 用 之 皮 膚 消 毒 劑, 其 有 效 的 殺 菌 濃 度 為 70~80%( 一 般 採 用 75%); 病 原 體 與 其 接 觸 時, 其 蛋 白 質 會 凝 固, 而 致 死 亡

適 用 對 象 擦 拭 法 手 及 皮 膚 枕 頭 磨 刀 皮 條 金 屬 類 理 燙 髮 器 材, 如 剃 刀 剪 刀 剪 髮 機 等 浸 泡 法 塑 膠 類 梳 子 髮 卷 髮 夾 洗 頭 刷 等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 來 蘇 水 消 毒 ) 方 法 : 將 清 潔 後 欲 消 毒 的 器 具 完 全 浸 泡 於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液 10 分 鐘 以 上 原 理 :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液 乃 是 一 種 含 50% 甲 酚 的 皂 化 溶 液, 易 溶 於 水 而 成 混 濁 狀 其 主 要 殺 菌 機 轉 是 造 成 蛋 白 質 的 變 性, 又 其 具 強 烈 的 腐 蝕 性, 使 用 時 必 須 非 常 的 小 心

適 用 對 象 金 屬 性 : 剃 刀 剪 刀 剪 髮 機 梳 子 等 塑 膠 類 : 髮 卷 髮 夾 梳 子 洗 髮 刷 等 其 他 類 : 座 椅 附 枕 頭 盥 洗 設 備 地 板 牆 壁 等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1 (1) 刷 洗 法 以 肥 皂 或 清 潔 劑 刷 洗 地 板 盥 洗 設 備 牆 壁 等 以 清 水 沖 淨 戴 上 手 套, 以 6%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液 刷 洗 數 次 以 大 量 清 水 將 消 毒 液 沖 淨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處 理 步 驟 -2 (2) 浸 泡 法 1 清 潔 使 用 過 的 金 屬 類 塑 膠 類 理 燙 髮 器 具 以 清 水 沖 淨, 置 於 網 狀 塑 膠 籃 2 完 全 浸 泡 於 裝 有 足 量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消 毒 液 的 大 型 塑 膠 容 器 中 浸 泡 時 間 至 少 10 分 鐘 以 上 3 將 裝 有 器 具 的 網 狀 塑 膠 籃 一 併 提 出 4 瀝 乾 或 以 烘 乾 器 烘 乾 5 以 乾 淨 夾 子 夾 出 消 毒 好 之 器 具 存 放 於 乾 淨 通 風 且 病 媒 無 法 出 入 之 櫥 櫃 中

注 意 事 項 (1) 未 經 稀 釋 的 甲 酚 溶 液 是 一 種 氣 味 刺 鼻 的 強 力 腐 蝕 劑, 固 稀 釋 時 必 須 在 空 氣 流 通 的 場 所, 並 配 戴 橡 膠 手 套 (2) 煤 餾 油 酚 消 毒 液 與 肥 皂 接 觸 後, 殺 菌 力 即 失 效, 故 欲 消 毒 之 器 材 絕 不 可 殘 留 肥 皂 成 份, 以 免 達 不 到 殺 菌 效 果

營 業 衛 生 標 準 消 毒 方 法 項 目 類 別 方 法 適 用 對 象 附 註 煮 沸 消 毒 法 水 溫 度 攝 氏 100 度, 時 間 5 分 鐘 以 上 毛 巾 浴 巾 布 巾 圍 巾 衣 類 抹 布 床 單 被 巾 枕 套 金 屬 玻 璃 陶 瓷 製 造 之 器 具 容 器 等 物 理 消 毒 法 蒸 氣 消 毒 法 1. 容 器 中 心 溫 度 攝 氏 80 度 以 上 2. 時 間 10 分 鐘 以 上 毛 巾 浴 巾 布 巾 圍 巾 衣 類 抹 布 床 單 被 巾 枕 套 金 屬 玻 璃 陶 瓷 製 造 之 器 具 容 器 等 毛 巾 之 蒸 氣 消 毒 器 內 應 有 通 氣 之 隔 架, 毛 巾 應 直 立 置 入 排 列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1.10 瓦 特 ( W) 波 長 240 至 280mm 之 紫 外 線 燈 之 消 毒 箱, 照 明 強 度 每 平 方 公 分 85 微 瓦 特 有 效 光 量 2. 時 間 20 分 鐘 以 上 刀 類 平 板 器 具 類 理 髮 美 容 美 髮 器 具 可 做 為 各 類 物 品 消 毒 後 之 儲 藏 櫃

項 目 類 別 方 法 適 用 對 象 附 註 氯 液 消 毒 法 1. 餘 氯 量 百 萬 分 之 200 以 上 之 氯 液 2. 時 間 2 分 鐘 以 上 玻 璃 塑 膠 陶 瓷 等 之 容 器 塑 膠 製 之 理 髮 美 容 美 髮 器 具 清 洗 游 泳 池 浴 池 貯 水 塔 貯 水 池 冷 卻 水 塔 及 盥 洗 設 備 消 毒 不 可 用 在 金 屬 製 品 上 化 學 消 毒 法 陽 性 肥 皂 消 毒 法 藥 用 酒 精 消 毒 法 1.0.1~0.5% 陽 性 肥 皂 液 苯 基 卡 銨 溶 液 ) (benzalkonium chloride) 2. 時 間 20 分 鐘 以 上 1.75% 之 酒 精 溶 液 2. 時 間 10 分 鐘 以 上 1. 理 髮 美 容 美 髮 器 具 或 各 種 布 類 用 品 之 消 毒 :0.5% 陽 性 肥 皂 液 ( 苯 基 氯 卡 銨 溶 液 ) (benzalkonium chloride) 2. 手 或 皮 膚 之 消 毒 :0.1% 陽 性 肥 皂 液 ( 苯 基 氯 卡 銨 溶 液 ) (benzalkonium chloride) 理 髮 美 容 美 髮 器 具 應 洗 淨 一 般 肥 皂 成 分 後 才 有 效, 可 加 0.5 % NaNO, 防 止 金 屬 之 生 銹 酒 精 很 容 易 揮 發, 容 器 應 蓋 緊, 以 免 濃 度 改 變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消 毒 法 1.3% 之 甲 苯 酚 (cresol) 理 髮 美 容 美 髮 器 具 盥 洗 溶 液 設 備 消 毒 2. 時 間 10 分 鐘 以 上 應 洗 淨 一 般 肥 皂 成 分 後 才 有 效, 防 止 金 屬 類 在 此 溶 液 生 銹 ( 煤 餾 油 酚 肥 皂 溶 液 別 稱 複 方 煤 餾 油 酚 溶 液 來 蘇 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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