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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體 技 教 學 實 施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校 學 字 第 0990001776 號 函 修 正 名 稱 暨 全 文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校 學 字 第 1000000545 號 函 修 正 第 3 5 點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校 學 字 第 1010010287 號 函 修 正 第 3 點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校 學 字 第 1030009027 號 函 修 正 第 3 點 規 定 一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體 技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之 四, 為 落 實 體 技 教 學, 期 使 本 校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畢 業 後 能 勝 任 警 察 工 作, 特 訂 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體 技 教 學 實 施 規 範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範 ) 二 本 規 範 稱 體 技 教 學 項 目 包 含 柔 道 摔 角 射 擊 及 綜 合 逮 捕 術 等 4 項 三 體 技 各 實 施 內 容 與 標 準 : ( 一 ) 柔 道 部 分 1.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1) 第 一 : 熟 悉 柔 道 沿 革 熱 身 運 動 體 能 訓 練 及 護 身 倒 法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給 予 基 本 四 級 (2) 第 二 : 熟 練 護 身 倒 法 體 能 訓 練 立 姿 摔 法 地 面 制 敵 法 連 攻 法 及 約 定 摔 法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給 予 基 本 三 級 並 實 施 護 身 倒 法 及 基 礎 動 作 檢 測 (3) 第 三 : 熟 練 立 姿 摔 法 地 面 制 敵 法 自 由 對 摔 比 賽 規 則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三 級 組 累 積 達 3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二 級 (4) 第 四 : 熟 練 立 姿 摔 法 地 面 制 敵 法 捨 身 摔 法 反 擊 技 術 及 自 由 對 摔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三 級 組 累 積 達 3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二 級 (5) 第 五 : 熟 練 立 姿 摔 法 立 姿 摔 法 之 攻 防 與 連 絡 技 術 地 面 制 敵 法 之 攻 防 與 變 化 及 自 由 對 摔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二 級 組 累 積 達 3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一 級 (6) 第 六 : 熟 練 立 姿 摔 法 自 由 對 摔 立 姿 摔 法 與 地 面 制 敵 法 之 連 絡 反 擊 技 術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二 級 組 累 積 達 3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一 級 (7) 第 七 : 熟 練 柔 道 基 本 摔 法 格 式 立 姿 與 地 面 制 敵 法 之 綜 合 練 習 裁 判 實 務 急 救 法, 經 期 末 統 一 格 式 測 驗 及 格,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一 級 組 累 積 達 3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初 段 ( 畢 業 標 準 ) (8) 第 八 : 熟 練 應 用 技 術 實 戰 訓 練 柔 道 技 術 總 複 習 2.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1) 第 一 : 熟 練 護 身 倒 法 立 姿 摔 法 地 面 制 敵 法 與 強 化 各 項 體 能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三 級 組 累 積 達 2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二 級 (2) 第 二 : 熟 練 立 姿 摔 法 及 地 面 制 敵 法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二 級 組 累 積 達 2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一 級 (3) 第 三 : 熟 練 柔 道 基 本 摔 法 格 式, 經 期 末 統 一 格 式 測 驗 及 格, 晉 升 初 段 組 或 達 畢 1

業 標 準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一 級 組 累 積 達 2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初 段 ( 畢 業 標 準 ) (4) 第 四 : 熟 練 應 用 技 術 實 戰 訓 練 柔 道 技 術 總 複 習 3.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 含 特 考 班 身 分 ) 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1) 第 一 : 熟 練 護 身 倒 法 立 姿 摔 法 地 面 制 敵 法 與 強 化 各 項 體 能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三 級 組 累 積 達 2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二 級 (2) 第 二 : 熟 練 立 姿 摔 法 及 地 面 制 敵 法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二 級 組 累 積 達 2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一 級 (3) 第 三 : 熟 練 柔 道 基 本 摔 法 格 式, 經 期 末 統 一 格 式 測 驗 及 格, 晉 升 初 段 組 或 達 畢 業 標 準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一 級 組 累 積 達 2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初 段 ( 畢 業 標 準 ) (4) 第 四 : 熟 練 應 用 技 術 實 戰 訓 練 柔 道 技 術 總 複 習 4. 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1) 第 一 : 熟 悉 柔 道 沿 革 熱 身 運 動 體 能 訓 練 及 護 身 倒 法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給 予 基 本 四 級 (2) 第 二 : 熟 練 護 身 倒 法 體 能 訓 練 立 姿 摔 法 地 面 制 敵 法 連 攻 法 及 約 定 摔 法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給 予 基 本 三 級, 並 實 施 護 身 倒 法 及 基 礎 動 作 檢 測 (3) 第 三 : 熟 練 立 姿 摔 法 地 面 制 敵 法 自 由 對 摔 比 賽 規 則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三 級 組 累 積 達 2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二 級 (4) 第 四 : 熟 練 立 姿 摔 法 地 面 制 敵 法 捨 身 摔 法 反 擊 技 術 及 自 由 對 摔 等, 動 作 熟 練 經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及 格 者,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二 組 累 積 達 2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一 級 (5) 第 五 : 熟 練 柔 道 基 本 摔 法 格 式 立 姿 與 地 面 制 敵 法 之 綜 合 練 習 裁 判 實 務 急 救 法, 經 期 末 統 一 格 式 測 驗 及 格, 並 於 晉 級 賽 之 一 級 組 累 積 達 2 勝 場 為 及 格, 晉 升 為 初 段 ( 畢 業 標 準 ) (6) 第 六 : 熟 練 應 用 技 術 實 戰 訓 練 柔 道 技 術 總 複 習 5. 以 檢 測 取 代 晉 級 比 賽 勝 場 數, 實 施 護 身 倒 法 與 基 礎 動 作 檢 測 及 格 式 測 驗 通 過 檢 測 者, 各 以 1 勝 註 記 ; 以 口 試 參 加 格 式 測 驗 及 格 式 測 驗 當 日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列 記 1 勝, 格 式 測 驗 係 為 晉 升 初 段 之 鑑 定 考 試, 測 驗 及 格 標 準 為 60 分, 測 驗 成 績 不 及 格 應 參 加 補 測, 補 測 仍 未 通 過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體 技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摔 角 部 分 1.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1) 第 一 : 熟 悉 摔 角 沿 革 強 化 體 能 訓 練 護 身 倒 法 及 基 本 功 (2) 第 二 : 熟 練 體 能 訓 練 護 身 倒 法 基 本 功 及 基 本 摔 法 (3) 第 三 : 熟 練 基 本 摔 法 自 由 對 摔 比 賽 規 則 及 基 本 功 (4) 第 四 : 熟 練 基 本 摔 法 自 由 對 摔 防 守 技 術 及 進 階 基 本 功 2

(5) 第 五 : 熟 練 基 本 摔 法 自 由 對 摔 防 守 技 術 及 進 階 基 本 功 (6) 第 六 : 熟 練 進 階 摔 法 自 由 對 摔 防 守 技 術 及 個 人 專 項 技 術 (7) 第 七 : 熟 練 進 階 摔 法 裁 判 實 務 及 應 用 技 術 (8) 第 八 : 熟 練 應 用 技 術 實 戰 訓 練 摔 角 技 術 總 複 習 2.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1) 第 一 : 熟 悉 摔 角 沿 革 強 化 體 能 訓 練 護 身 倒 法 基 本 功 及 基 本 摔 法 (2) 第 二 : 熟 練 基 本 摔 法 自 由 對 摔 攻 防 技 術 比 賽 規 則 及 個 人 專 項 技 術 (3) 第 三 : 熟 練 進 階 摔 法 裁 判 實 務 應 用 技 術 及 進 階 基 本 功 (4) 第 四 : 熟 練 應 用 技 術 實 戰 訓 練 摔 角 技 術 總 複 習 3.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 含 特 考 班 身 分 ) 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1) 第 一 : 熟 悉 摔 角 沿 革 強 化 體 能 訓 練 護 身 倒 法 基 本 功 及 基 本 摔 法 (2) 第 二 : 熟 練 基 本 摔 法 自 由 對 摔 攻 防 技 術 及 比 賽 規 則 及 個 人 專 項 技 術 (3) 第 三 : 熟 練 進 階 摔 法 裁 判 實 務 應 用 技 術 及 進 階 基 本 功 (4) 第 四 : 熟 練 應 用 技 術 實 戰 訓 練 摔 角 技 術 總 複 習 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1) 第 一 : 熟 悉 摔 角 沿 革 強 化 體 能 訓 練 護 身 倒 法 及 基 本 功 (2) 第 二 : 熟 練 體 能 訓 練 護 身 倒 法 基 本 功 基 本 摔 法 及 比 賽 規 則 (3) 第 三 : 熟 練 基 本 摔 法 自 由 對 摔 攻 防 技 術 及 進 階 基 本 功 (4) 第 四 : 熟 練 基 本 摔 法 自 由 對 摔 攻 防 技 術 進 階 基 本 功 及 個 人 專 項 (5) 第 五 : 熟 練 進 階 摔 法 裁 判 實 務 及 應 用 技 術 等 (6) 第 六 : 熟 練 應 用 技 術 實 戰 訓 練 摔 角 技 術 總 複 習 4. 摔 角 等 階 分 為 參 階 十 等, 晉 階 升 等 悉 依 累 積 積 分 辦 理 ( 未 達 80 分 者 列 為 4 階 ), 各 階 ( 等 ) 標 準 如 下 : 積 分 達 80 分 為 3 階 達 160 分 為 2 階 達 240 分 為 1 階 達 320 分 為 九 等 達 500 分 為 八 等 達 700 分 為 七 等 5. 積 分 計 有 下 列 二 種 (1) 學 習 積 分 : 成 績 及 格 者, 依 規 劃 分 別 給 予 10-40 分 (2) 勝 場 積 分 : 參 加 校 內 外 摔 角 ( 跤 ) 比 賽, 每 勝 1 場 給 予 10 分 6. 積 分 之 管 制 (1)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 基 準 點 為 0 分, 每 末 併 計 學 習 積 分 及 勝 場 積 分, 其 管 制 標 準 如 下 : 第 四 應 達 180 分, 第 五 應 達 240 分, 第 六 應 達 290 分, 第 七 應 達 310 分, 畢 業 標 準 為 320 分 (2)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 基 準 點 為 160 分, 每 末 併 計 學 習 積 分 及 勝 場 積 分, 其 管 制 標 準 如 下 : 第 二 應 達 250 分, 第 三 應 達 310 分, 畢 業 標 準 為 320 分 (3)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3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 含 特 考 班 身 分 ) 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基 準 點 為 160 分, 每 末 併 計 學 習 積 分 及 勝 場 積 分 其 管 制 標 準 如 下 : 第 二 應 達 250 分, 第 三 應 達 310 分, 畢 業 標 準 為 320 分 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基 準 點 為 90 分, 每 末 併 計 學 習 積 分 及 勝 場 積 分, 其 管 制 標 準 如 下 : 第 三 應 達 220 分, 第 四 應 達 280 分, 第 五 應 達 310 分, 畢 業 標 準 為 320 分 7. 檢 定 申 請 : 套 路 及 抖 帶 為 檢 定 項 目, 學 生 可 依 個 人 需 求 申 請 檢 定, 通 過 者 每 項 可 得 積 分 10 分 ( 三 ) 射 擊 部 分 1.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1) 第 一 : 用 槍 精 神 槍 械 介 紹 及 基 礎 慢 射, 期 末 測 驗 基 礎 慢 射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2) 第 二 : 近 迫 射 擊, 期 末 測 驗 近 迫 射 擊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3) 第 三 :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10m) 期 末 測 驗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4) 第 四 :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15m) 期 末 測 驗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5) 第 五 : 總 複 習 近 迫 射 擊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期 末 總 鑑 定 測 驗 近 迫 射 擊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6) 第 六 : 實 戰 應 用 射 擊 瞬 間 反 應 射 擊 標 靶 前 後 運 動 射 擊 訓 練 射 手 左 右 運 動 射 擊 訓 練 射 擊 後 換 彈 匣 續 射 擊 訓 練 射 擊 後 填 彈 續 射 擊 訓 練 持 盾 射 擊 訓 練 單 雙 手 ( 左 右 手 ) 互 換 射 擊 ( 立 姿 跪 姿 蹲 姿 ) 快 速 拔 槍 各 型 反 應 射 擊 近 距 離 反 應 射 擊 (0-5m) 夜 間 射 擊 ( 有 輔 助 光 源 無 輔 助 光 源 ) (7) 第 七 : 警 察 執 勤 技 能 彩 彈 實 戰 射 擊 訓 練 警 用 情 境 電 腦 模 擬 射 擊 訓 練 各 式 槍 枝 介 紹 裝 備 及 安 全 介 紹 用 槍 狀 況 判 斷 訓 練 執 勤 近 距 離 危 機 反 應 訓 練 接 近 技 術 觀 察 技 術 進 入 技 術 地 形 地 物 運 用 與 射 擊 姿 勢 結 合 技 術 持 槍 檢 查 技 術 持 盾 檢 查 技 術 各 式 槍 枝 介 紹 (8) 第 八 : 警 察 執 勤 技 能 彩 彈 實 戰 射 擊 訓 練 警 用 情 境 電 腦 模 擬 射 擊 訓 練 步 2.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及 現 職 員 警 研 究 生 槍 訓 練 走 道 清 理 技 術 樓 梯 間 清 理 技 術 房 屋 清 理 技 術 室 內 戰 鬥 巡 邏 執 勤 安 全 技 術 路 檢 執 勤 盤 查 攔 停 搜 索 扣 押 安 全 技 術 用 槍 法 令 介 紹 案 例 講 解 用 槍 報 告 記 錄 要 點 步 槍 訓 練 (1) 第 一 : 近 迫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期 末 測 驗 近 迫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2) 第 二 :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期 末 測 驗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3) 第 三 : 複 習 近 迫 射 擊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總 鑑 定 測 驗 近 迫 射 擊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第 6 週 以 前 完 成 總 鑑 定 測 驗 4

第 7 週 以 後 實 戰 應 用 射 擊 進 度 : 瞬 間 反 應 射 擊 快 速 拔 槍 各 型 反 應 射 擊 近 距 離 反 應 射 擊 (0-5m) 夜 間 射 擊 ( 有 輔 助 光 源 無 輔 助 光 源 ) 標 靶 前 後 運 動 射 擊 訓 練 射 手 左 右 運 動 射 擊 訓 練 射 擊 後 換 彈 匣 續 射 擊 訓 練 射 擊 後 填 彈 續 射 擊 訓 練 持 盾 射 擊 訓 練 單 雙 手 ( 左 右 手 ) 互 換 射 擊 ( 立 姿 跪 姿 蹲 姿 ) (4) 第 四 : 警 察 執 勤 技 能 彩 彈 實 戰 射 擊 訓 練 警 用 情 境 電 腦 模 擬 射 擊 訓 練 各 式 槍 枝 介 紹 裝 備 及 安 全 介 紹 用 槍 狀 況 判 斷 訓 練 執 勤 近 距 離 危 機 反 應 訓 練 接 近 技 術 觀 察 技 術 進 入 技 術 地 形 地 物 運 用 與 射 擊 姿 勢 結 合 技 術 持 槍 檢 查 技 術 持 盾 檢 查 技 術 走 道 清 理 技 術 樓 梯 間 清 理 技 術 房 屋 清 理 技 術 室 內 戰 鬥 巡 邏 執 勤 安 全 技 術 路 檢 執 勤 盤 查 攔 停 搜 索 扣 押 安 全 技 術 用 槍 法 令 介 紹 案 例 講 解 用 槍 報 告 記 錄 要 點 各 式 槍 枝 介 紹 3. 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1) 第 一 : 用 槍 精 神 槍 械 介 紹 及 基 礎 慢 射, 期 末 測 驗 基 礎 慢 射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2) 第 二 : 近 迫 射 擊, 期 末 測 驗 近 迫 射 擊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3) 第 三 :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10m) 期 末 測 驗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4) 第 四 :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15m) 期 末 測 驗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及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5) 第 五 : 總 複 習 近 迫 射 擊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期 末 總 鑑 定 測 驗 近 迫 射 擊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6) 第 六 : 警 察 執 勤 技 能 彩 彈 實 戰 射 擊 訓 練 警 用 情 境 電 腦 模 擬 射 擊 訓 練 各 式 槍 枝 介 紹 步 槍 射 擊 訓 練 裝 備 及 安 全 介 紹 用 槍 狀 況 判 斷 訓 練 執 勤 近 距 離 危 機 反 應 訓 練 接 近 技 術 觀 察 技 術 進 入 技 術 地 形 地 物 運 用 與 射 擊 姿 勢 結 合 技 術 持 槍 檢 查 技 術 持 盾 檢 查 技 術 走 道 清 理 技 術 樓 梯 間 清 理 技 術 房 屋 清 理 技 術 室 內 戰 鬥 巡 邏 執 勤 安 全 技 術 路 檢 執 勤 盤 查 攔 停 搜 索 扣 押 安 全 技 術 用 槍 法 令 介 紹 案 例 講 解 用 槍 報 告 記 錄 要 點 槍 枝 介 紹 ( 刑 事 所 ) 步 槍 訓 練 4. 鑑 定 等 級 : 以 近 迫 射 擊 運 動 後 射 擊 定 點 五 環 靶 射 擊 鑑 定 總 合 平 均 : 特 等 射 手 : 90 分 以 上 一 等 射 手 :80 分 -89.99 分 二 等 射 手 :60 分 -79.99 分 不 予 畢 業 :59.99 分 以 下 ( 四 ) 綜 合 逮 捕 術 部 分 1.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1) 第 四 : 基 本 式 及 應 用 操 作 (2) 第 五 : 接 手 法 帶 離 法 上 銬 搜 身 法 逮 捕 法 及 奪 刀 奪 槍 術 2.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及 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第 二 或 三 : 基 本 式 接 手 法 帶 離 法 上 銬 搜 身 法 逮 捕 法 及 奪 刀 奪 槍 術 ( 五 ) 柔 道 摔 角 學 習 地 圖 分 級 檢 核 表 如 附 件 5

四 體 技 教 學 審 議 會 : 為 審 查 因 公 受 傷 者 之 原 因 及 其 技 術 表 現, 得 設 置 體 技 教 學 審 議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一 ) 本 會 設 置 委 員 八 至 十 人, 除 學 務 長 總 隊 長 醫 務 室 主 任 及 教 練 組 組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他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本 校 具 有 體 技 或 體 育 專 長 之 教 師 或 教 官 遴 聘 之 ( 二 ) 本 會 以 副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於 必 要 時 負 責 本 會 議 之 召 集 因 公 受 傷 者, 經 本 會 審 查 通 過, 得 逕 予 晉 級 ( 階 ) 或 認 定 射 擊 鑑 定 合 格 五 補 訓 : ( 一 ) 柔 道 摔 角 部 分 未 達 本 規 範 三 之 晉 級 ( 階 ) 標 準 者, 應 接 受 補 訓 接 受 補 訓 者, 經 授 課 教 官 評 定 合 格 者, 列 計 1 勝 ( 或 核 予 10 分 ) 未 達 晉 級 ( 階 ) 標 準 者, 須 另 行 參 加 比 賽 ( 二 ) 射 擊 部 分 本 規 範 三 之 各 期 末 測 驗 實 彈 射 擊 平 均 未 達 60 分 或 槍 枝 分 解 結 合 測 驗 不 及 格 者, 應 接 受 補 訓 射 擊 總 鑑 定 未 達 二 等 射 手 者 ( 平 均 60 分 ), 不 得 畢 業 6

附 件 柔 道 摔 角 學 習 地 圖 分 級 檢 核 表 103 年 10 月 修 正 壹 柔 道 學 習 地 圖 分 級 檢 核 表 研 究 所 ( 全 時 及 半 時 現 職 員 警 ) 第 1. 柔 道 二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2. 柔 道 一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3. 柔 道 初 段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格 式 檢 測 ) 第 4. 柔 道 初 段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者, 補 訓 達 標 後 始 能 畢 業 ) 備 註 :1 研 究 所 現 職 員 警 應 選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 曾 於 警 專 修 習 柔 道 者 ) 柔 道 課 ; 課 程 進 度 及 晉 級 標 準 比 照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2 未 曾 於 警 專 修 習 柔 道 者, 比 照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未 曾 修 習 柔 道 者 晉 級 標 準 研 究 所 ( 一 般 生 先 修 班 ) 第 1. 柔 道 四 級 及 格 第 2. 柔 道 三 級 及 格 ( 護 身 倒 法 與 基 礎 動 作 檢 測 ) 第 3. 柔 道 二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4. 柔 道 一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5. 柔 道 初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格 式 檢 測 ) 第 6. 柔 道 初 段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者, 補 訓 達 標 後 始 能 畢 業 ) 備 註 : 柔 道 課 程 進 度 及 晉 級 標 準 於 第 1 2 比 照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第 1 學 年, 第 3 至 6 比 照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 曾 於 警 專 修 習 柔 道 者 ) 第 1 至 4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第 1. 柔 道 四 級 及 格 第 2. 柔 道 三 級 及 格 ( 護 身 倒 法 與 基 礎 動 作 檢 測 ) 第 3. 柔 道 二 級 及 格 第 4. 柔 道 二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5. 柔 道 一 級 及 格 第 6. 柔 道 一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7. 柔 道 初 段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格 式 檢 測 ) 第 8. 柔 道 初 段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者, 補 訓 達 標 後 始 能 畢 業 ) 備 註 : 柔 道 晉 級 標 準 : 第 2 4 6 8 採 學 年 制 ; 與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採 制 不 同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 曾 於 警 專 修 習 柔 道 者 ) 第 1. 柔 道 二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2. 柔 道 一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3. 柔 道 初 段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格 式 檢 測 ) 第 4. 柔 道 初 段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者, 補 訓 達 標 後 始 能 畢 業 ) 備 註 : 含 警 專 正 期 學 生 組 基 層 特 考 班 及 年 特 班, 柔 道 晉 級 標 準 比 照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第 4 6 7 8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 未 曾 修 習 柔 道 者 ) 第 1. 柔 道 四 級 及 格 第 2. 柔 道 三 級 及 格 ( 護 身 倒 法 與 基 礎 動 作 檢 測 ) 第 3. 柔 道 二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4. 柔 道 一 級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者, 補 訓 達 標 後 始 能 畢 業 ) 備 註 : 柔 道 晉 級 標 準 第 1 學 年 比 照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第 1 學 年, 第 2 學 年 比 照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 曾 於 警 專 修 習 柔 道 者 ) 第 1 學 年 進 度 7

貳 摔 角 學 習 地 圖 分 級 檢 核 表 研 究 所 ( 全 時 及 半 時 現 職 員 警 ) 第 1 摔 角 積 分 200 分 及 格 第 2 摔 角 積 分 25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3 摔 角 積 分 31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4 摔 角 九 等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者 補 訓 達 標 後 始 能 畢 業 ) 研 究 所 ( 一 般 生 先 修 班 ) 第 1 摔 角 積 分 130 分 及 格 第 2 摔 角 積 分 170 分 及 格 第 3 摔 角 積 分 22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4 摔 角 積 分 28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5 摔 角 積 分 31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6 摔 角 九 等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者 補 訓 達 標 後 始 能 畢 業 )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第 1 摔 角 積 分 40 分 及 格 第 2 摔 角 積 分 80 分 及 格 第 3 摔 角 積 分 120 分 及 格 第 4 摔 角 積 分 18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5 摔 角 積 分 24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6 摔 角 積 分 29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7 摔 角 積 分 31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8 摔 角 九 等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者 補 訓 達 標 後 始 能 畢 業 )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第 1 摔 角 積 分 200 分 及 格 第 2 摔 角 積 分 25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3 摔 角 積 分 310 分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須 補 訓 ) 第 4 摔 角 九 等 及 格 ( 未 達 標 準 者 補 訓 達 標 後 始 能 畢 業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摔 角 晉 階 ( 等 ) 暨 畢 業 標 準 積 分 預 警 管 制 一 覽 表 學 四 年 制 -8 學 研 究 所 幹 部 先 修 -6 學 研 究 所 二 年 制 -4 期 積 分 基 準 0 分 期 積 分 基 準 90 分 期 積 分 基 準 160 分 一 積 分 管 制 點 積 分 管 制 點 積 分 管 制 點 40 累 積 積 分 二 40 80 累 積 積 分 三 40( 開 始 比 賽 ) 一 40 120+ 勝 場 130 四 40 180 二 160+ 勝 場 40 170 累 積 積 分 五 40 240 三 40( 開 始 比 賽 ) 220 一 40 200+ 勝 場 210+ 勝 場 200 六 40 290 240+ 勝 場 四 40 280 250+ 勝 場 二 40( 開 始 比 賽 ) 250 240+ 勝 場 七 10 310 250+ 勝 場 五 20 310 270+ 勝 場 三 40 310 280+ 勝 場 八 10 260+ 勝 場 六 10 280+ 勝 場 四 10 290+ 勝 場 備 註 : 柔 道 摔 角 每 週 應 修 習 4 小 時, 於 各 期 末 達 畢 業 檢 核 標 準 ( 初 段 九 等 ) 者, 次 學 期 起 每 週 得 僅 修 習 二 小 時 課 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