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 題 : 基 督 徒 看 社 會 議 題 ~ 如 何 應 用 聖 經 經 文 : 申 17:14-20; 賽 2:1-4; 賽 11:1-10
引 言 : 佔 領 中 環 發 起 之 一 朱 耀 明 牧 師, 另 一 位 是 基 督 徒 : 戴 耀 庭 博 士 亦 有 反 對 的 牧 師, 以 聖 經 來 指 出 不 應 有 公 民 抗 命
I. 深 入 了 解 該 議 題 A. 什 麼 是 公 民 抗 命? 英 語 :Civil disobedience, 公 民 的 不 服 從 指 發 現 某 一 條 或 某 部 分 法 律 行 政 指 令 是 不 合 理 / 不 公 義 時, 主 動 拒 絕 遵 守 政 府 或 強 權 的 若 干 法 律 要 求 或 命 令, 而 不 訴 諸 於 暴 力 ( 可 以 採 取 不 支 持 甚 至 抵 制 的 作 法, 如 不 交 稅, 和 平 的 阻 塞, 或 非 法 佔 據 某 些 設 施 等 ), 這 是 非 暴 力 抗 議 的 一 項 主 要 策 略
公 民 抗 命 的 要 素 : 1. 第 一 要 素 是 和 平 和 非 暴 力 2. 故 意 觸 犯 現 有 的 一 些 法 例, 有 限 度 違 法 的 行 為, 並 願 意 接 受 法 律 的 制 裁, 包 括 入 獄 3. 抗 議 某 些 不 公 義 的 法 例 / 行 政 指 令 / 政 策, 並 不 針 對 法 律 制 度
4. 所 持 的 是 人 性 中 的 良 知 是 非 道 德 感, 相 信 公 道 自 在 人 心,( 更 高 的 義 ) 以 苦 肉 計 來 喚 醒 大 眾 的 關 注 ( 又 被 稱 為 覺 醒 運 動 (Awakening), 喚 醒 人 更 高 的 良 知 ) 5. 必 須 事 前 公 開 表 明 自 己 的 動 機 和 目 的, 不 存 有 其 他 目 標, 不 為 私 人 的 利 益, 不 利 用 公 民 抗 命 來 與 政 府 討 價 還 價 爭 取 政 治 本 錢
公 民 抗 命 的 例 子 : 公 民 抗 命, 是 人 們 反 抗 法 律 不 公 的 方 法 之 一, 在 許 多 非 暴 力 抗 議 運 動 中 都 有 使 用, 印 度 ( 甘 地 的 社 會 福 利 運 動 以 及 從 大 英 帝 國 獨 立 的 運 動 ) 南 非 針 對 種 族 隔 離 的 鬥 爭 ( 曼 德 拉 ) 非 裔 美 國 人 民 權 運 動 ( 馬 丁 路 德 金 )
公 民 抗 命 的 佔 領 中 環 公 民 抗 命 的 佔 中 所 爭 取 的 目 的 / 要 達 致 的 目 標 ~ 一 個 普 及 而 平 等 的 選 舉 ; 公 開, 不 經 篩 選 ( 中 央 允 許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但 有 出 現 篩 選 的 建 議 ) 選 出 的 特 首, 向 市 民 負 責, 高 度 的 認 受 性, 推 出 來 的 政 策 回 應 市 民 的 需 要, 並 得 到 市 民 的 支 持
B. 贊 成 的 理 據 : 以 非 暴 力 方 式, 造 成 一 定 的 損 失 ( 違 法 ), 要 求 政 府 提 出 一 個 符 合 普 選 的 方 案 ; 若 合 宜, 就 取 消 佔 中 倡 議 人 忍 受 夠 了 過 去 的 拖 拖 拉 拉, 和 過 去 較 溫 和 的 手 法 來 爭 取, 是 徒 勞 無 功 ; ( 如 每 年 七 一 遊 行 集 會 議 會 否 決 變 相 公 投 等 ) 佔 中 喚 起 人 的 良 知, 要 佔 領 人 心 中 的 善, 特 首 選 舉 背 後 的 不 公 平 和 不 公 義 ( 小 圈 子 ); 及 現 時 政 府 管 治 的 危 機, 因 無 巿 民 的 認 受 性
C. 反 對 的 理 據 : 違 法, 製 造 混 亂, 可 引 發 社 會 上 的 損 失, 如 金 融 上, 及 香 港 在 國 際 的 名 聲, 或 暴 動 ( 或 有 激 烈 份 子 滲 透 )
思 想 : 如 何 應 用 聖 經? 該 議 題 涉 及 什 麼 的 範 疇 ~ 社 會 政 治 體 制, 和 對 掌 權 者 / 政 府 的 看 法
A. 理 想 的 君 王 ( 管 治 者 ) ( 申 17:14-20, 稱 為 君 王 法 ) 14 到 了 耶 和 華 你 神 所 賜 你 的 地, 得 了 那 地 居 住 的 時 候, 若 說 : 我 要 立 王 治 理 我, 像 四 圍 的 國 一 樣 15 你 總 要 立 耶 和 華 你 神 所 揀 選 的 人 為 王, 必 從 你 弟 兄 中 立 一 人, 不 可 立 你 弟 兄 以 外 的 人 為 王 16 只 是 王 不 可 為 自 己 加 添 馬 匹, 也 不 可 使 百 姓 回 埃 及 去, 為 要 加 添 他 的 馬 匹, 因 耶 和 華 曾 吩 咐 你 們 說 : 不 可 再 回 那 條 路 去
17 他 也 不 可 為 自 己 多 立 妃 嬪, 恐 怕 他 的 心 偏 邪 ; 也 不 可 為 自 己 多 積 金 銀 18 他 登 了 國 位, 就 要 將 祭 司 利 未 人 面 前 的 這 律 法 書, 為 自 己 抄 錄 一 本, 19 存 在 他 那 裡 ; 要 平 生 誦 讀, 好 學 習 敬 畏 耶 和 華 他 的 神, 謹 守 遵 行 這 律 法 書 上 的 一 切 言 語 和 這 些 律 例, 20 免 得 他 向 弟 兄 心 高 氣 傲, 偏 左 偏 右, 離 了 這 誡 命 這 樣, 他 和 他 的 子 孫, 便 可 在 以 色 列 中, 在 國 位 上 年 長 日 久
B. 理 想 的 社 會 ( 賽 2:1-4 ) 1 亞 摩 斯 的 兒 子 以 賽 亞 得 默 示, 論 到 猶 大 和 耶 路 撒 冷 : 2 末 後 的 日 子, 耶 和 華 殿 的 山 必 堅 立, 超 乎 諸 山, 高 舉 過 於 萬 嶺, 萬 民 都 要 流 歸 這 山 3 必 有 許 多 國 的 民 前 往 說 : 來 吧! 我 們 登 耶 和 華 的 山, 奔 雅 各 神 的 殿 ; 主 必 將 他 的 道 教 訓 我 們, 我 們 也 要 行 他 的 路 因 為 訓 誨 必 出 於 錫 安 ; 耶 和 華 的 言 語 必 出 於 耶 路 撒 冷 4 他 必 在 列 國 中 施 行 審 判, 為 許 多 國 民 斷 定 是 非 他 們 要 將 刀 打 成 犁 頭, 把 槍 打 成 鐮 刀 ; 這 國 不 舉 刀 攻 擊 那 國, 他 們 也 不 再 學 習 戰 事
B. 理 想 的 社 會 ( 賽 11:1-9 ) 1 從 耶 西 的 本 必 發 一 條, 從 他 根 生 的 枝 子 必 結 果 實 2 耶 和 華 的 靈 必 住 在 他 身 上, 就 是 使 他 有 智 慧 和 聰 明 的 靈 謀 略 和 能 力 的 靈 知 識 和 敬 畏 耶 和 華 的 靈 3 他 必 以 敬 畏 耶 和 華 為 樂, 行 審 判 不 憑 眼 見, 斷 是 非 也 不 憑 耳 聞 ; 4 卻 要 以 公 義 審 判 貧 窮 人, 以 正 直 判 斷 世 上 的 謙 卑 人 以 口 中 的 杖 擊 打 世 界, 以 嘴 裡 的 氣 殺 戮 惡 人 5 公 義 必 當 他 的 腰 帶, 信 實 必 當 他 脅 下 的 帶 子
6 豺 狼 必 與 綿 羊 羔 同 居, 豹 子 與 山 羊 羔 同 臥 ; 少 壯 獅 子 與 牛 犢 並 肥 畜 同 群 ; 小 孩 子 要 牽 引 牠 們 7 牛 必 與 熊 同 食, 牛 犢 必 與 小 熊 同 臥 ; 獅 子 必 吃 草 與 牛 一 樣 8 吃 奶 的 孩 子 必 玩 耍 在 虺 蛇 的 洞 口, 斷 奶 的 嬰 兒 必 按 手 在 毒 蛇 的 穴 上 9 在 我 聖 山 的 遍 處, 這 一 切 都 不 傷 人 不 害 物, 因 為 認 識 耶 和 華 的 知 識 要 充 滿 遍 地, 好 像 水 充 滿 洋 海 一 般 10 到 那 日, 耶 西 的 根 立 作 萬 民 的 大 旗, 外 邦 人 必 尋 求 他, 他 安 息 之 所 大 有 榮 耀
理 想 的 社 會 領 導 者 (v.1 和 v.10): 敬 畏 神, 以 神 的 道 ( 公 義, 正 直 / 誠 實 ) 來 判 斷 是 非, 審 判 (vv.2-5) 社 會 上 各 人 不 以 弱 肉 強 食 之 道 來 生 活, 反 而 和 平 共 處, 不 同 階 層 的 人 彼 此 接 納, 尊 重 (vv.6-9 上 ) 原 因 : 各 人 認 識 和 遵 守 耶 和 華 的 知 識 ( 認 識 耶 和 華 的 知 識 要 充 滿 遍 地 ) (v.9 下 )
小 結 : 理 想 的 社 會 :( 有 信 仰 成 分 ) 1. 理 想 的 管 治 者 : 認 識 耶 和 華 的 知 識, 遵 守, 行 事 公 義, 誠 實 / 正 直 2. 理 想 的 社 會 : 不 是 弱 肉 強 食, 不 用 武 力 管 治, 而 是 和 平 共 處, 各 人 皆 彼 此 接 納 和 尊 重 3. 大 家 遵 守 共 同 的 法 則 : 耶 和 華 的 知 識 / 訓 誨
理 想 的 社 會 :( 無 信 仰 成 分 ) 1. 理 想 的 管 治 者 ( 不 是 信 奉 上 帝 的 管 治 者 ): 要 遵 守 法 治 ( 社 會 上 共 識 的 價 值 觀 / 規 範, 或 普 世 的 價 值 觀 ) 2. 要 建 立 / 帶 出 一 個 ( 邁 向 ) 理 想 的 社 會 : 公 義, 和 平 共 處 ( 不 同 階 層 的 人 彼 此 接 納, 尊 重 ), 誠 實 的 社 會 不 是 弱 肉 強 食 ( 不 貧 富 縣 殊 ), 也 不 是 武 力 管 治 3. 各 人 : 遵 守 共 同 的 法 律, 社 會 上 共 識 的 價 值 觀 (/ 普 世 的 價 值 觀 )
C. 聖 經 中 的 抗 命 的 例 子 出 1:20-21; 撒 上 14:45; 王 上 18 章 ; 王 下 11 章 ; 但 3 和 6 章 ; 徒 4:19-20, 5:29; 啟 13:15 彼 得 在 治 好 生 下 來 便 是 瘸 腿 的 病 人 後, 他 因 公 開 宣 揚 耶 穌 而 被 捕 入 獄 彼 得 的 抗 辯 是 : 聽 從 你 們, 不 聽 從 神, 這 在 神 面 前 合 理 不 合 理, 你 們 自 己 酌 量 吧! 我 們 所 看 見 所 聽 見 的, 不 能 不 說 ( 徒 4:19-20 ) 最 後 彼 得 更 總 結 說 : 順 從 神, 不 順 從 人, 是 應 當 的 ( 徒 5: 29)
D. 聖 經 中 的 順 從 掌 權 者 的 例 子 ( 羅 13:1-7; 提 前 2:1-3; 多 3:1; 彼 前 2:13-14) 羅 13:1-7 1 在 上 有 權 柄 的, 人 人 當 順 服 他, 因 為 沒 有 權 柄 不 是 出 於 神 的, 凡 掌 權 的 都 是 神 所 命 的 2 所 以 抗 拒 掌 權 的, 就 是 抗 拒 神 的 命 ; 抗 拒 的 必 自 取 刑 罰 3 作 官 的 原 不 是 叫 行 善 的 懼 怕, 乃 是 叫 作 惡 的 懼 怕 你 願 意 不 懼 怕 掌 權 的 嗎? 你 只 要 行 善, 就 可 得 他 的 稱 讚,
4 因 為 他 是 神 的 用 人, 是 與 你 有 益 的 你 若 作 惡, 卻 當 懼 怕, 因 為 他 不 是 空 空 地 佩 劍 他 是 神 的 用 人, 是 伸 冤 的, 刑 罰 那 作 惡 的 5 所 以 你 們 必 須 順 服, 不 但 是 因 為 刑 罰, 也 是 因 為 良 心 6 你 們 納 糧 也 為 這 個 緣 故, 因 他 們 是 神 的 差 役, 常 常 特 管 這 事 7 凡 人 所 當 得 的, 就 給 他 ; 當 得 糧 的, 給 他 納 糧 ; 當 得 稅 的, 給 他 上 稅 ; 當 懼 怕 的, 懼 怕 他 ; 當 恭 敬 的, 恭 敬 他
提 前 2:1-3 為 掌 權 者 祈 禱 1 我 勸 你 第 一 要 為 萬 人 懇 求 禱 告 代 求 祝 謝, 2 為 君 王 和 一 切 在 位 的, 也 該 如 此, 使 我 們 可 以 敬 虔 端 正, 平 安 無 事 地 度 日 3 這 是 好 的, 在 神 我 們 救 主 面 前 可 蒙 悅 納 多 3:1 你 要 提 醒 眾 人, 叫 他 們 順 服 作 官 的 掌 權 的, 遵 他 的 命, 預 備 行 各 樣 的 善 事 彼 前 2:13-14 你 們 為 主 的 緣 故, 要 順 服 人 的 一 切 制 度, 或 是 在 上 的 君 王, 或 是 君 王 所 派 罰 惡 賞 善 的 臣 宰
思 考 : 但 羅 馬 書 等, 順 服 掌 權 者 的 經 文, 卻 與 其 他 聖 經 的 例 子 : 一 些 抗 命 故 事 對 立 了, 要 怎 樣 才 互 相 協 調 呢? 上 帝 把 權 柄 賦 與 給 掌 權 者, 掌 權 者 理 應 按 神 的 公 義 / 準 則 / 知 識, 來 管 理 社 會, 使 社 會 有 一 個 公 義, 和 平 共 處, 誠 實 的 社 會, 故 此, 若 合 乎 之, 信 徒 理 當 順 從 ; 但 若 掌 權 者 卻 行 不 義, 不 公, 或 法 例 不 公 不 義 之 時, 到 極 壞 之 時, 信 徒 要 順 服 神 ( 更 高 的 權 柄 ), 抗 拒 此 等 不 義 的 掌 權 者
反 思 : 衡 量 今 天 的 香 港 政 府 / 管 治 者 是 ( 絕 對 / 極 度 ) 不 義 之 政 府 / 管 治 者 嗎? 社 會 是 否 生 活 上 / 法 律 / 制 度 是 極 不 公 不 義 嗎? 佔 中 者 關 注 的, 只 是 一 些 特 首 普 選 上 政 策 的 不 公 平, 不 義 迫 使 政 府 要 製 定 一 個 合 乎 公 義 / 公 平 / 普 及 而 平 等 的 選 舉 若 政 府 提 出 一 個 普 選 方 案 ( 現 今 未 出 來 ), 今 天 基 督 徒 的 你, 是 要 在 順 從 與 抗 命 ( 兩 端 ) 之 間, 信 徒 所 選 擇 的 位 置, 是 那 偏 向 那 一 面? 程 度 如 何?
在 一 個 法 治, 民 主 的 社 會 上, 容 許 公 民 有 如 此 的 表 達 : 對 不 公 義 的 法 律, 我 們 可 以 1. 通 過 既 定 的 程 序 和 制 度, 例 如 選 舉 投 訴 向 政 府 部 門 或 議 會 遞 交 意 見 書, 要 求 修 改 有 關 法 例 等 2. 運 用 憲 法 賦 與 公 民 的 權 利, 例 如 遊 行 示 威 集 會 等 來 表 達 意 見 和 不 滿 3. 公 民 抗 命 的 行 動
III. 參 考 歷 代 的 信 仰 群 體 的 回 應 ~ 例 : 浸 信 會 的 信 仰 傳 統 宗 教 自 由 / 政 教 分 離 浸 信 會 信 徒 一 直 持 守 政 府 和 教 會 分 離 的 原 則, 認 為 基 督 的 教 會 理 應 有 順 服 基 督 的 自 由, 以 致 能 決 定 自 己 事 務, 尋 索 自 己 路 向, 而 不 受 外 來 干 擾 為 此, 浸 信 會 不 斷 努 力 爭 取 宗 教 自 由 ( 引 自 香 港 浸 信 會 神 學 院 的 網 頁 )
IV. 個 人 作 為 公 民 的 回 應 ~ 權 衡 得 失 : 比 較 各 種 選 擇 取 捨, 深 思 熟 慮, 衡 量 輕 重 個 人 在 神 面 前 的 領 受 : 1. 聖 靈 的 感 動 和 指 引 ( 多 次 ), 藉 經 文 和 不 同 的 事 件 的 指 引 2. 是 否 有 第 三 條 路? 3. 自 己 要 負 責 任 地 承 擔 結 果
基 督 徒 作 為 公 民 無 論 你 個 人 參 加 或 不 參 加 佔 中, 基 督 徒 作 為 公 民 要 關 心 這 社 會 議 題, 用 你 個 人 在 神 面 前 合 宜 的 方 法 去 表 達 愛 不 只 是 對 弱 勢 社 群 ( 或 有 需 要 的 人 ) 給 予 憐 憫 ; 愛 亦 要 彰 顯 於 為 那 些 受 到 不 公 義 對 待 的 人 身 上 來 爭 取 回 合 理 公 義 愛 是 包 含 了 公 義 換 句 話, 踐 行 公 義 就 是 實 現 愛 的 行 動
結 語 : 神 學 家 Karl Barth: 牧 者 宣 講, 要 一 手 拿 聖 經, 一 手 拿 報 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