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臺 中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主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址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地 址 :420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承 辦 人 員 : 保 健 科 龔 小 姐 聯 絡 電 話 :04-25265394 轉 3330 聯 絡 傳 真 :04-25263401
壹 報 考 資 格 各 醫 療 機 構 尚 未 取 得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認 證 之 醫 師 護 士 ( 護 理 師 ) 營 養 師 及 藥 事 人 員, 於 臺 中 市 執 業 之 專 業 醫 事 人 員 優 先 報 名 貳 報 名 辦 法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報 名 : 步 驟 1: 請 先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辦 理 線 上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http://signup.hbtc.gov.tw/; 進 入 該 網 站 後, 於 該 活 動 點 選 報 名, 即 可 進 入 報 名, 後 再 郵 寄 送 審 資 料 及 回 郵 信 封, 若 未 完 成 以 上 步 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步 驟 2: 請 將 正 副 表 貼 上 近 1 年 二 吋 彩 色 照 片 一 張,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列 印 後 於 簽 名 處 簽 名 ( 請 詳 細 檢 查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若 考 生 回 郵 信 封 地 址 資 料 書 寫 有 誤 植, 導 致 收 不 到 准 考 證 資 料,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步 驟 3: 請 將 1. 正 表 2. 副 表 3.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4.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 如 : 醫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藥 事 等 ) 及 5. 回 郵 信 封 等 5 件 送 審 資 料 各 1 份 ( 請 依 照 順 序 排 列 於 左 上 角 用 訂 書 機 裝 訂 ), 於 信 封 右 上 角 註 明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報 名 表, 並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保 健 科 健 管 股 收,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二 報 名 日 期 : 報 名 資 料 即 日 起 至 4 月 1 日 止 ( 額 滿 為 止 ) 寄 達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做 為 日 後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 所 繳 資 料 不 予 退 回 ); 有 偽 造 變 照 假 借 之 冒 用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及 考 試 資 格 ( 二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僅 作 為 本 局 考 試 及 相 關 事 項 使 用, 均 依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三 ) 身 心 障 礙 之 考 生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需 予 以 協 助 者, 務 必 請 於 報 名 表 中 備 註 欄 註 記 清 楚, 以 利 考 區 做 適 當 安 排 1
叁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一 行 程 表 如 下 : 每 場 測 試 時 間 為 80 分 鐘 考 試 地 點 : 臺 中 市 市 政 大 樓 文 心 樓 2 樓 電 腦 教 室 ( 地 址 :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3 段 99 號 )- 請 由 文 心 路 入 口 處 進 入 並 搭 乘 14~16 號 電 梯 上 樓 考 試 時 程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09:00-09:10 第 一 場 考 試 說 明 09:10-10:30 10:50-11:00 第 二 場 考 試 說 明 11:00-12:20 13:30-13:40 第 三 場 考 試 說 明 13:40-15:00 15:20-15:30 第 四 場 考 試 說 明 15:30-16:50 二 應 考 人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試 核 對 身 分,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攜 帶 紙 張 入 ( 出 ) 場,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三 考 生 依 下 列 規 定 進 出 試 場 : ( 一 ) 考 試 前 10 分 鐘 開 放 考 生 入 場 ( 二 )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即 可 進 入 試 場,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 三 ) 考 試 開 始 後 15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 四 ) 入 場 後 除 因 生 病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外,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 五 )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傳 染 病 流 行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或 補 考 時 間, 考 生 應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2
肆 成 績 計 算 一 50 題 單 選 題, 滿 分 100 分,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二 考 試 及 格 者, 現 場 將 發 給 及 格 證 明, 請 及 格 學 員 先 完 成 照 護 管 理 課 程 4 小 時 再 逕 自 洽 詢 預 前 往 的 健 康 促 進 機 構 醫 療 院 所 參 與 見 ( 實 ) 習, 完 成 以 上 3 項 資 格 後, 即 可 備 齊 證 明 資 料 由 所 屬 照 護 團 隊 機 構 同 意 後 填 寫 申 請 表 向 本 局 提 出 申 請 加 入 該 團 隊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認 證 資 格 三 考 試 未 達 60 分 ( 不 及 格 ) 者, 可 續 參 加 其 他 縣 市 辦 理 考 試 取 得 資 格 伍 參 考 書 籍 糖 尿 病 專 業 團 體 出 版 之 糖 尿 病 相 關 教 材, 如 :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學 會 或 衛 教 學 會 出 版 之 糖 尿 病 衛 教 課 程 教 材 等 附 錄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一 )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攜 帶 紙 張 入 ( 出 ) 場,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若 經 發 現 另 有 攜 帶 資 料 或 書 寫 資 料 一 律 回 收 並 視 同 舞 弊 行 為 辦 理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非 考 試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列 入 扣 測 驗 分 數 5 分 七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八 有 關 考 生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考 試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3
( 二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情 形 第 一 類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第 二 類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第 三 類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三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四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五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六 攜 帶 資 料 或 書 寫 資 料 出 入 場 者 七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一 測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二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扣 考 試 分 數 5 分 附 記 : 一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測 驗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審 查 會 議 討 論 二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將 書 面 通 知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及 考 生 本 人 4
正 表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報 名 表 ( 正 表 ) 報 名 編 號 ( 請 勿 填 寫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永 久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通 訊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實 貼 近 1 年 二 吋 彩 色 照 片 一 張 聯 絡 電 話 公 司 : 住 家 : 行 動 : 電 子 信 箱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服 務 機 構 姓 名 : 關 係 : 電 話 :( ) 科 別 職 稱 畢 業 學 校 / 系 科 別 / 畢 業 年 月 / 畢 業 證 書 字 號 專 科 名 稱 / 證 照 字 號 / 報 考 類 別 備 註 醫 師 護 理 師 ( 護 士 ; 護 理 師 ) 營 養 師 藥 事 ( 藥 師 ; 藥 劑 生 )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需 予 協 助 者, 請 填 寫 協 助 內 容, 以 利 考 區 做 適 當 安 排 ) 協 助 內 容 : 報 考 人 簽 章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自 我 檢 核 報 考 資 料 是 否 完 成 ( 務 必 完 成 ) 正 表 副 表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回 郵 信 封 ( 務 必 書 寫 正 確 寄 送 地 址 ) 已 完 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5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 請 勿 填 寫 ) 不 通 過
日 期 / 場 次 /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副 表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105 年 4 月 15 日 第 一 場 (09:00-10:30) 第 二 場 (10:50-12:20) 第 三 場 (13:30-15:00) 第 四 場 (15:20-16:50) 實 貼 近 1 年 二 吋 彩 色 照 片 一 張 請 勾 選 報 考 類 別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營 養 師 藥 事 人 員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當 天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證 明 文 件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攜 帶 紙 張 入 ( 出 ) 場,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若 經 發 現 有 書 寫 資 料 一 律 回 收 並 視 同 舞 弊 行 為 辦 理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非 考 試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測 驗 分 數 七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八 有 關 考 生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之 電 腦 考 試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考 試 地 點 : 臺 中 市 市 政 大 樓 文 心 樓 2 樓 電 腦 教 室 ( 地 址 :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3 段 99 號 )- 請 由 文 心 路 入 口 處 進 入 並 搭 乘 14~16 號 電 梯 上 樓 備 註 : 粗 框 線 由 本 局 填 寫, 其 餘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但 場 次 本 局 保 留 最 後 決 定 權 請 延 線 剪 下 並 張 貼 於 回 郵 信 封 面 上, 以 利 寄 送 准 考 證 ( 請 詳 細 檢 查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若 考 生 回 郵 信 封 地 址 資 料 書 寫 有 誤 植, 導 致 收 不 到 准 考 證 資 料,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420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請 張 貼 符 合 掛 號 郵 件 郵 票 姓 名 : 收 (4 月 15 日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考 試 准 考 證 ) 住 址 : (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