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95年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

附件 考試簡章修正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T????????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6-1-1極限的概念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1公告[1].rtf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簽 呈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目 錄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C 標準文件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untitled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u?{?v????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瑞興銀行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Microsoft Word CTA Exam Reg Form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xls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BSP 烤箱 - 封面-2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03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投影片 1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0601 -

一、 資格條件: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申請書及附表0801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Transcription:

105 年 臺 中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主 辦 單 位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址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地 址 :420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承 辦 人 員 : 保 健 科 龔 小 姐 聯 絡 電 話 :04-25265394 轉 3330 聯 絡 傳 真 :04-25263401

壹 報 考 資 格 各 醫 療 機 構 尚 未 取 得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認 證 之 醫 師 護 士 ( 護 理 師 ) 營 養 師 及 藥 事 人 員, 於 臺 中 市 執 業 之 專 業 醫 事 人 員 優 先 報 名 貳 報 名 辦 法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報 名 : 步 驟 1: 請 先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辦 理 線 上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http://signup.hbtc.gov.tw/; 進 入 該 網 站 後, 於 該 活 動 點 選 報 名, 即 可 進 入 報 名, 後 再 郵 寄 送 審 資 料 及 回 郵 信 封, 若 未 完 成 以 上 步 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步 驟 2: 請 將 正 副 表 貼 上 近 1 年 二 吋 彩 色 照 片 一 張,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列 印 後 於 簽 名 處 簽 名 ( 請 詳 細 檢 查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若 考 生 回 郵 信 封 地 址 資 料 書 寫 有 誤 植, 導 致 收 不 到 准 考 證 資 料,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步 驟 3: 請 將 1. 正 表 2. 副 表 3.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4.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 如 : 醫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藥 事 等 ) 及 5. 回 郵 信 封 等 5 件 送 審 資 料 各 1 份 ( 請 依 照 順 序 排 列 於 左 上 角 用 訂 書 機 裝 訂 ), 於 信 封 右 上 角 註 明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報 名 表, 並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保 健 科 健 管 股 收,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二 報 名 日 期 : 報 名 資 料 即 日 起 至 4 月 1 日 止 ( 額 滿 為 止 ) 寄 達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做 為 日 後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 所 繳 資 料 不 予 退 回 ); 有 偽 造 變 照 假 借 之 冒 用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及 考 試 資 格 ( 二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僅 作 為 本 局 考 試 及 相 關 事 項 使 用, 均 依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三 ) 身 心 障 礙 之 考 生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需 予 以 協 助 者, 務 必 請 於 報 名 表 中 備 註 欄 註 記 清 楚, 以 利 考 區 做 適 當 安 排 1

叁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一 行 程 表 如 下 : 每 場 測 試 時 間 為 80 分 鐘 考 試 地 點 : 臺 中 市 市 政 大 樓 文 心 樓 2 樓 電 腦 教 室 ( 地 址 :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3 段 99 號 )- 請 由 文 心 路 入 口 處 進 入 並 搭 乘 14~16 號 電 梯 上 樓 考 試 時 程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09:00-09:10 第 一 場 考 試 說 明 09:10-10:30 10:50-11:00 第 二 場 考 試 說 明 11:00-12:20 13:30-13:40 第 三 場 考 試 說 明 13:40-15:00 15:20-15:30 第 四 場 考 試 說 明 15:30-16:50 二 應 考 人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試 核 對 身 分,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攜 帶 紙 張 入 ( 出 ) 場,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三 考 生 依 下 列 規 定 進 出 試 場 : ( 一 ) 考 試 前 10 分 鐘 開 放 考 生 入 場 ( 二 )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即 可 進 入 試 場,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 三 ) 考 試 開 始 後 15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 四 ) 入 場 後 除 因 生 病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外,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 五 )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傳 染 病 流 行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或 補 考 時 間, 考 生 應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2

肆 成 績 計 算 一 50 題 單 選 題, 滿 分 100 分,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二 考 試 及 格 者, 現 場 將 發 給 及 格 證 明, 請 及 格 學 員 先 完 成 照 護 管 理 課 程 4 小 時 再 逕 自 洽 詢 預 前 往 的 健 康 促 進 機 構 醫 療 院 所 參 與 見 ( 實 ) 習, 完 成 以 上 3 項 資 格 後, 即 可 備 齊 證 明 資 料 由 所 屬 照 護 團 隊 機 構 同 意 後 填 寫 申 請 表 向 本 局 提 出 申 請 加 入 該 團 隊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認 證 資 格 三 考 試 未 達 60 分 ( 不 及 格 ) 者, 可 續 參 加 其 他 縣 市 辦 理 考 試 取 得 資 格 伍 參 考 書 籍 糖 尿 病 專 業 團 體 出 版 之 糖 尿 病 相 關 教 材, 如 :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學 會 或 衛 教 學 會 出 版 之 糖 尿 病 衛 教 課 程 教 材 等 附 錄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一 )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攜 帶 紙 張 入 ( 出 ) 場,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若 經 發 現 另 有 攜 帶 資 料 或 書 寫 資 料 一 律 回 收 並 視 同 舞 弊 行 為 辦 理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非 考 試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列 入 扣 測 驗 分 數 5 分 七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八 有 關 考 生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考 試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3

( 二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情 形 第 一 類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第 二 類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第 三 類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三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四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五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六 攜 帶 資 料 或 書 寫 資 料 出 入 場 者 七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一 測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二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扣 考 試 分 數 5 分 附 記 : 一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測 驗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審 查 會 議 討 論 二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將 書 面 通 知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及 考 生 本 人 4

正 表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報 名 表 ( 正 表 ) 報 名 編 號 ( 請 勿 填 寫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永 久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通 訊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實 貼 近 1 年 二 吋 彩 色 照 片 一 張 聯 絡 電 話 公 司 : 住 家 : 行 動 : 電 子 信 箱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服 務 機 構 姓 名 : 關 係 : 電 話 :( ) 科 別 職 稱 畢 業 學 校 / 系 科 別 / 畢 業 年 月 / 畢 業 證 書 字 號 專 科 名 稱 / 證 照 字 號 / 報 考 類 別 備 註 醫 師 護 理 師 ( 護 士 ; 護 理 師 ) 營 養 師 藥 事 ( 藥 師 ; 藥 劑 生 )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需 予 協 助 者, 請 填 寫 協 助 內 容, 以 利 考 區 做 適 當 安 排 ) 協 助 內 容 : 報 考 人 簽 章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自 我 檢 核 報 考 資 料 是 否 完 成 ( 務 必 完 成 ) 正 表 副 表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回 郵 信 封 ( 務 必 書 寫 正 確 寄 送 地 址 ) 已 完 成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5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 請 勿 填 寫 ) 不 通 過

日 期 / 場 次 /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副 表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105 年 4 月 15 日 第 一 場 (09:00-10:30) 第 二 場 (10:50-12:20) 第 三 場 (13:30-15:00) 第 四 場 (15:20-16:50) 實 貼 近 1 年 二 吋 彩 色 照 片 一 張 請 勾 選 報 考 類 別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營 養 師 藥 事 人 員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當 天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證 明 文 件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攜 帶 紙 張 入 ( 出 ) 場,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若 經 發 現 有 書 寫 資 料 一 律 回 收 並 視 同 舞 弊 行 為 辦 理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非 考 試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測 驗 分 數 七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八 有 關 考 生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105 年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之 電 腦 考 試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考 試 地 點 : 臺 中 市 市 政 大 樓 文 心 樓 2 樓 電 腦 教 室 ( 地 址 :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3 段 99 號 )- 請 由 文 心 路 入 口 處 進 入 並 搭 乘 14~16 號 電 梯 上 樓 備 註 : 粗 框 線 由 本 局 填 寫, 其 餘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但 場 次 本 局 保 留 最 後 決 定 權 請 延 線 剪 下 並 張 貼 於 回 郵 信 封 面 上, 以 利 寄 送 准 考 證 ( 請 詳 細 檢 查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若 考 生 回 郵 信 封 地 址 資 料 書 寫 有 誤 植, 導 致 收 不 到 准 考 證 資 料,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420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請 張 貼 符 合 掛 號 郵 件 郵 票 姓 名 : 收 (4 月 15 日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考 試 准 考 證 ) 住 址 : (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