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居 家 護 理 係 針 對 病 情 穩 定 無 繼 續 住 院 必 要 但 仍 有 醫 療 照 護 需 求 者 落 實 無 縫 性 接 軌 的 照 護 服 務, 由 專 業 醫 護 人 員 定 期 至 個 案 家 中 提 供 病 人 持 續 性 醫 療 照 護 及 給 予 病 人 家 屬 或 看 護 適 當 的 護 理 指 導, 使 個 案 及 其 家 屬 減 少 往 返 醫 院 及 住 家 奔 波 的 辛 勞, 減 輕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照 護 負 擔, 也 讓 個 案 能 在 熟 悉 的 環 境 中 維 持 一 定 的 照 護 品 質, 同 時 享 受 溫 馨 的 家 庭 生 活 為 進 一 步 提 升 本 市 居 家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我 們 邀 請 了 長 照 領 域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機 構 照 護 實 務 需 求 進 行 討 論 並 協 助 編 撰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第 一 章 係 針 對 管 路 ( 鼻 胃 管 存 留 尿 管 氣 管 內 管 ) 安 全 提 供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預 防 個 案 因 自 拔 管 路 或 管 路 滑 脫 而 造 成 身 體 功 能 之 損 傷 々 第 二 章 提 供 用 藥 安 全 相 關 資 訊, 藉 以 提 升 個 案 及 其 家 屬 正 確 的 用 藥 安 全 知 識 々 第 三 章 則 提 供 相 關 病 歷 管 理 原 則, 以 維 持 個 案 病 歷 之 完 整 性 々 第 四 章 的 社 區 轉 介 資 源, 讓 居 家 醫 護 人 員 於 訪 視 個 案 時 能 依 照 個 案 及 其 家 屬 的 需 求, 提 供 適 切 的 整 合 性 醫 療 照 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以 促 進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健 康 功 能 希 望 藉 由 本 指 引 提 供 居 家 醫 護 人 員 照 護 實 務 面 所 需 之 作 業 規 範, 以 確 保 個 案 的 照 護 品 質, 共 同 為 新 北 市 居 家 照 護 需 求 者 營 造 一 個 品 質 佳 安 全 健 康 的 照 護 環 境 i
目 錄 第 一 章 居 家 護 理 管 路 安 全 作 業 規 範... 1 第 二 章 居 家 護 理 用 藥 安 全 作 業 規 範... 5 第 三 章 居 家 護 理 病 歷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10 第 四 章 居 家 護 理 社 區 資 源 轉 介... 13 ii
第 一 章 居 家 護 理 管 路 安 全 作 業 規 範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一 目 的 預 防 個 案 因 非 計 畫 性 拔 管, 造 成 身 體 功 能 之 損 傷, 影 響 自 我 照 顧 功 能 及 生 活 品 質 二 適 用 範 圍 居 家 或 機 構 內 放 置 鼻 胃 管 存 留 尿 管 氣 切 內 管 之 個 案 皆 為 適 用 對 象 三 評 估 ( 一 ) 整 體 性 評 估 1. 若 個 案 躁 動 不 安, 有 拔 管 的 徵 兆 時, 可 評 估 穿 戴 保 護 性 約 束 設 備, 如 〆 約 束 手 套, 以 預 防 自 拔 管 路, 並 衛 教 照 顧 者 增 加 陪 伴 個 案 頻 率 2. 確 認 管 路 是 否 固 定 妥 當, 如 〆 固 定 的 位 置 刻 度 固 定 方 式 紙 膠 是 否 有 滲 濕 皮 膚 是 否 出 油 等 情 形 3. 確 認 管 路 的 材 質 固 定 刻 度 更 換 日 期 固 定 膠 部 類 別 ( 避 免 個 案 皮 膚 過 敏 ) ( 二 ) 各 項 管 路 安 全 評 估 1. 鼻 胃 管 〆 (1) 評 估 鼻 胃 管 刻 度 是 否 適 當 (2) 灌 食 前 確 認 刻 度 是 否 與 紀 錄 相 符 灌 食 流 暢 度 々 每 次 灌 食 完 應 擺 放 安 全 位 置 2. 存 留 尿 管 (1) 評 估 尿 管 固 定 位 置 是 否 正 確, 以 及 尿 管 尺 寸 是 否 合 適 (2) 觀 察 個 案 尿 道 口 是 否 有 異 常 分 泌 物 ( 若 有 需 注 意 分 泌 物 之 性 質 氣 味 ) 會 陰 部 皮 膚 是 否 有 發 紅 尿 道 是 否 會 疼 痛 有 無 滲 尿 情 形 尿 液 顏 色 有 無 混 濁 有 無 發 燒, 若 持 續 未 改 善 即 需 送 醫 處 - 1 -
理 (3) 尿 袋 位 置 有 無 低 於 膀 胱 以 下, 尿 袋 開 口 是 否 離 地 面 5 公 分 以 上, 並 保 持 關 閉 狀 態 3. 氣 管 內 管 (1) 評 估 氣 管 內 管 是 否 固 定 正 確, 以 及 氣 切 固 定 帶 是 否 固 定 好 ( 鬆 緊 度 以 二 指 寬 為 參 考 ) (2) 觀 察 個 案 氣 切 口 紗 布 是 否 滲 濕, 周 圍 皮 膚 有 無 發 紅 情 形, 連 接 氧 氣 之 蛇 型 管 是 否 過 長 或 過 短 (3) 觀 察 是 否 有 造 成 個 案 不 適 之 情 形, 如 〆 痰 液 阻 塞 造 成 個 案 躁 動 固 定 帶 有 無 壓 迫 皮 膚 ( 三 ) 管 路 滑 脫 或 自 拔 原 因 1. 鼻 胃 管 (1) 初 次 放 置 鼻 胃 管 者 較 易 有 異 物 感 而 感 覺 不 適 (2) 主 要 照 顧 者 協 助 翻 身 時 脫 落, 如 〆 移 位 更 衣 上 下 床 (3) 移 除 氧 氣 導 管 時 不 小 心 拔 除 (4) 個 案 情 緒 躁 動 (5) 鼻 孔 異 物 阻 塞, 如 〆 鼻 屎 或 放 置 鼻 胃 管 潤 滑 劑 結 痂 阻 塞 (6) 膠 布 未 每 天 更 換 或 未 固 定 好 (7) 鼻 頭 易 出 油 2. 存 留 尿 管 (1) 尿 管 未 固 定 好 (2) 主 要 照 顧 者 協 助 翻 身 時 脫 落, 如 〆 移 位 更 衣 上 下 床 (3) 個 案 情 緒 燥 動 (4) 水 球 水 量 不 足 或 材 質 不 佳 3. 氣 管 內 管 (1) 氣 切 未 固 定 好 - 2 -
(2) 主 要 照 顧 者 協 助 翻 身 時 脫 落, 如 〆 移 位 更 衣 上 下 床 (3) 氣 管 內 管 材 質 個 案 不 適 應 導 致 一 直 咳 嗽 ( 四 ) 管 路 異 常 狀 況 處 理 1. 鼻 胃 管 滑 脫 或 阻 塞 (1) 鼻 胃 管 若 被 食 物 阻 塞 時, 先 用 灌 食 空 針 反 抽, 再 用 溫 開 水 沖 通 管 子 (2) 鼻 胃 管 口 碰 到 胃 壁 受 阻, 可 將 胃 管 旋 轉, 再 灌 看 看, 若 通 暢 即 予 以 固 定 (3) 若 管 路 有 滑 脫 阻 塞 激 烈 咳 嗽 呼 吸 喘 嘔 吐 腹 瀉 便 秘 等 異 常 狀 況 時,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聯 絡 居 家 護 理 師 2. 留 置 尿 管 阻 塞 或 滑 脫 (1) 尿 管 阻 塞 A. 若 出 現 滲 尿 情 形, 先 檢 查 管 路 是 否 扭 曲 或 受 壓 B. 尿 袋 內 無 尿 液, 有 可 能 個 案 本 身 無 尿 液 製 造, 可 按 壓 下 腹 部 觀 察 是 否 脹 痛, 並 立 即 監 測 血 壓 及 意 識 之 變 化 C. 尿 液 沉 澱 物 增 加, 若 沒 有 合 併 發 燒 下 腹 痛 血 尿 或 其 他 生 命 徵 象 變 化, 可 以 適 量 增 加 水 份 攝 取 或 在 下 次 更 換 管 路 後 予 以 觀 察 々 若 仍 未 改 善, 仍 需 就 醫 處 理 (2) 尿 管 若 滑 脫, 可 暫 觀 察 是 否 有 解 尿, 若 解 尿 困 難 或 解 尿 太 少, 上 班 時 間 可 通 知 居 家 護 理 師 處 理, 下 班 時 間 則 務 必 送 醫 處 理 (3) 若 大 於 6 小 時 無 解 尿 或 尿 液 少 於 250ml 以 下, 且 出 現 呼 吸 喘 下 腹 脹 痛 血 流 不 止 等 情 形, 需 立 即 送 醫 處 理 (4) 膀 胱 造 口 滑 脫 時, 立 即 以 紗 布 覆 蓋 膀 胱 造 口 並 攜 管 送 醫 處 理 3. 氣 管 內 管 阻 塞 或 滑 脫 (1) 當 氣 切 造 口 處 有 感 染 發 炎 糜 爛 時, 需 告 知 居 家 護 理 師, 必 要 時 回 院 處 理 - 3 -
(2) 若 氣 切 造 口 管 滑 脫 時, 應 立 即 插 入 nasal airway suction tube 或 原 管, 並 立 即 找 就 近 醫 院, 重 新 置 入 新 的 造 口 器 (3) 若 有 肉 芽 組 織 形 成, 造 成 內 管 完 全 無 法 放 入 時, 切 勿 將 內 管 放 入, 以 防 肉 芽 組 織 被 擠 入 而 掉 進 氣 管 內, 造 成 吸 入 性 肺 炎, 此 時 應 立 即 回 院 處 理 (4) 氣 切 造 口 大 量 出 血 時, 應 立 即 回 院 處 理 4. 胃 造 口 阻 塞 或 滑 脫 (1) 用 灌 食 空 針 嘗 試 回 抽 或 推 入 開 水, 若 無 法 回 抽 或 推 入, 請 輕 柔 的 擠 壓 整 條 灌 食 管, 然 後 灌 開 水, 若 仍 無 法 暢 通, 則 需 返 院 更 換 胃 造 口 管 (2) 若 胃 造 口 管 滑 脫, 造 口 的 通 道 會 在 4-6 小 時 內 縮 小, 故 需 立 即 返 院 重 置 四 參 考 資 料 ( 一 )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協 會 (2008) 居 家 護 理 作 業 指 引 臺 北 市 〆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協 會 ( 二 ) 何 瓊 芳 林 素 香 楊 玲 玲 高 有 怡 (2005) 居 家 護 理 新 北 市 〆 新 文 京 開 發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 4 -
第 二 章 居 家 護 理 用 藥 安 全 作 業 規 範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一 目 的 提 升 病 人 及 照 護 者 正 確 的 用 藥 安 全 知 識 二 適 用 範 圍 居 家 護 理 師 居 家 病 人 及 照 護 者 三 作 業 規 範 ( 一 ) 藥 物 應 儲 存 於 乾 淨 涼 爽 及 乾 燥 之 處, 避 免 意 識 混 亂 者 接 近 而 誤 食, 注 意 藥 物 引 貣 的 副 作 用 及 有 效 期 限 ( 二 ) 藥 物 需 存 放 於 家 中 乾 冷 處, 勿 存 放 在 浴 室 廚 房 或 冰 箱 內, 以 免 潮 濕 變 質, 也 不 要 放 在 電 視 機 或 電 腦 旁 ( 三 ) 藥 瓶 開 封 後 需 將 裡 面 的 棉 花 及 乾 燥 劑 取 出, 開 封 後 有 效 期 限 到 期 即 應 丟 棄 ( 四 ) 外 用 藥 品 (ex: 眼 藥 水 藥 膏 ) 保 存 因 無 法 確 認 其 無 菌 程 度, 建 議 開 封 一 個 月 即 應 丟 棄 ( 五 ) 若 須 冰 存 之 藥 物, 應 依 說 明 冰 存, 若 停 電 24 小 時 以 上, 勿 再 使 用 ( 六 ) 應 按 時 服 用 醫 師 處 方 藥 物, 不 可 隨 意 加 減 服 藥 量 或 次 數, 因 藥 物 過 量 可 能 會 引 貣 中 毒, 甚 至 死 亡 々 而 藥 量 不 夠 則 無 法 有 效 治 療 疾 病 ( 七 ) 忘 記 服 藥 再 想 貣 時 應 立 即 服 用, 若 已 接 近 下 一 餐 服 藥 時 間 前 2 個 小 時, 則 僅 服 一 次 劑 量, 不 得 服 雙 倍 劑 量, 以 免 過 量 ( 八 ) 藥 物 使 用 前 需 確 認 藥 物 有 效 期 限 有 無 破 損 裂 痕 變 質 潮 化 結 晶 異 常 沉 澱 混 濁 變 色 等 現 象 ( 九 ) 藥 物 的 色 味 形 狀, 一 旦 發 生 變 化, 即 應 丟 棄 ( 十 ) 藥 品 開 封 後 應 於 瓶 身 註 明 日 期, 過 期 後 應 丟 棄, 但 須 預 防 孩 童 或 家 中 寵 物 取 出 吞 食, 或 將 藥 品 外 包 裝 撕 掉 後, 沖 入 馬 桶 中 - 5 -
( 十 一 ) 服 藥 後 如 果 有 紅 疹 嘴 唇 腫 脹 過 敏 等 反 應, 應 停 止 服 藥 若 誤 服 藥 物 時 之 處 理 則 包 括 〆 1. 催 吐 2. 保 存 所 服 藥 品 之 包 裝 藥 品 藥 盒 以 助 診 斷 3. 應 將 藥 品 服 用 量 服 用 時 間 及 不 適 症 狀 告 知 醫 師 4. 如 眼 皮 膚 受 到 刺 激 時, 直 接 用 水 沖 洗 後 再 就 醫 ( 十 二 ) 跨 科 或 跨 院 就 醫 時, 應 主 動 將 目 前 使 用 之 藥 物 告 知 醫 師 四 鼻 胃 管 用 藥 注 意 事 項 ( 一 ) 應 簡 化 給 藥 頻 率, 原 則 上 可 選 擇 半 衰 期 較 長, 每 日 投 予 1~2 次 之 藥 品, 可 減 少 干 擾 腸 道 營 養 物 之 灌 食 間 隔 及 降 低 給 藥 複 雜 性 ( 二 ) 液 體 製 劑 較 適 合, 且 溶 液 劑 懸 浮 劑 優 於 糖 漿, 需 注 意 藥 物 的 滲 透 壓, 以 避 免 腸 胃 不 適 ( 三 ) 粉 劑 錠 劑 膠 囊 也 可 選 擇, 但 需 注 意 是 否 為 特 殊 劑 型 如 腸 衣 錠 持 續 釋 放 錠 或 微 膠 囊 舌 下 錠 口 溶 錠 味 道 不 良 易 吸 濕 或 具 刺 激 成 份 之 膜 衣 藥 品 劑 型 等, 以 防 止 影 響 療 效 或 增 加 副 作 用 ( 四 ) 有 些 藥 物 不 建 議 磨 粉, 如 會 造 成 細 胞 毒 性 抗 癌 藥 或 致 畸 胎 藥 等, 以 防 止 對 環 境 造 成 汙 染 及 對 照 護 者 造 成 傷 害 ( 五 ) 藥 品 磨 粉 後 需 面 臨 其 它 問 題, 如 安 定 性 不 佳 分 包 準 確 性 不 足 無 法 辨 識 之 安 全 性 考 量 因 此, 應 於 當 次 用 藥 時 磨 粉 五 不 宜 磨 粉 藥 品 之 劑 型 ( 一 ) 持 續 釋 放 劑 型 (Extended release dosage form/er) 〆 劑 型 破 壞 後 會 導 致 藥 品 於 短 時 間 內 大 量 被 吸 收 而 造 成 毒 性 々 之 後 又 因 為 血 中 濃 度 提 前 降 低 而 達 不 到 療 效, 如 心 臟 血 管 用 藥 Nifedipine (Adalat) - 6 -
( 二 ) 腸 溶 劑 型 (Enteric coated dosage form/ec) 1. 為 避 免 藥 物 直 接 刺 激 胃 部 而 設 計 腸 溶 劑 型, 需 在 腸 內 偏 鹼 的 環 境 下 才 能 崩 解, 破 壞 之 後 會 造 成 胃 部 不 適, 如 腸 道 用 藥 Bisacodyl (Dulcolax), 同 時 也 會 影 響 療 效 2. 為 避 免 藥 品 被 胃 酸 破 壞 的 腸 溶 劑 型, 破 壞 之 後 會 導 致 藥 品 生 體 可 用 率 降 低, 而 達 不 到 預 期 的 療 效, 如 胃 潰 瘍 治 療 藥 物 氫 離 子 幫 浦 抑 制 劑 Esomeprazole(Nexium) 3. 腸 溶 錠 不 可 與 牛 奶 或 制 酸 劑 同 時 併 用 ( 三 ) 舌 下 錠 是 為 使 藥 品 在 舌 下 吸 收, 而 快 速 達 到 療 效 來 設 計, 磨 粉 或 口 服 之 後 會 使 效 價 降 低 及 作 用 時 間 變 慢, 如 狹 心 症 用 藥 Nitroglycerin (Nitrostat) ( 四 ) 口 溶 錠 含 有 讓 藥 品 快 速 崩 散 的 物 質, 放 在 舌 頭 上 後 快 速 崩 散, 但 不 會 被 口 腔 黏 膜 吸 收, 必 需 以 唾 液 或 水 吞 服 如 改 善 排 尿 用 藥 Tamsulosin(Harnalidge D) 及 胃 潰 瘍 治 療 藥 物 氫 離 子 幫 浦 抑 制 劑 Lansoprazole(Takepron OD) ( 五 ) 其 它 不 宜 磨 粉 的 藥 品 類 型, 還 有 黏 膜 刺 激 劑 黏 膜 麻 醉 劑 氣 味 不 佳 牙 齒 著 色 有 導 致 食 道 潰 瘍 的 危 險 性 致 畸 胎 性 細 胞 毒 性 磨 粉 後 會 變 質 的 藥 品 六 藥 物 與 食 物 交 互 作 用 ( 一 ) 例 如 安 眠 藥 與 酒 精 併 用, 將 會 加 強 安 眠 藥 的 效 果 々 另 一 方 面, 併 用 相 反 作 用 的 藥 物, 如 含 Vitamine K 的 食 物 會 拮 抗 Warfarin 作 用, 將 會 干 擾 抗 凝 血 用 藥 藥 效, 增 加 病 人 血 栓 機 會 ( 二 ) 糖 漿 劑 的 酸 鹼 度 低 (PH<4), 與 營 養 配 方 中 的 蛋 白 質 成 份 ( 或 胃 管 內 的 殘 留 物 ) 混 合 時 極 易 產 生 顆 粒 變 大 結 塊 黏 度 增 加 並 導 致 鼻 胃 管 阻 塞, 可 能 影 響 營 養 液 及 藥 物 的 吸 收, 故 給 藥 前 後, 皆 須 用 適 當 水 將 管 路 沖 洗 乾 淨 - 7 -
( 三 ) 易 被 胃 酸 破 壞 之 腸 溶 劑 型 如 胃 潰 瘍 治 療 藥 物 氫 離 子 幫 浦 抑 制 劑, 如 果 同 時 給 予 制 酸 劑 或 鹼 性 營 養 物, 會 使 其 提 前 在 胃 部 崩 解 而 遭 胃 酸 破 壞 所 以 經 由 鼻 胃 管 給 藥 時, 不 可 加 入 其 它 液 體 或 食 物 去 改 變 胃 酸 的 PH 值 ( 四 ) 腸 胃 道 用 藥 Sucralfate, 如 果 用 於 胃 不 易 排 空 的 病 人, 易 與 營 養 配 方 ( 安 素 沛 體 康 ) 中 的 蛋 白 質 結 合 成 不 被 消 化 的 凝 結 物 若 管 路 殘 留 酸 性 物 質, 如 有 胃 酸 逆 流 或 酸 性 飲 食, 就 容 易 使 Sucralfate 在 管 內 形 成 膠 狀 物, 而 阻 塞 管 路 ( 五 ) Ciprofloxacin(Ciproxin) 主 要 作 用 於 小 腸 前 端, 經 由 鼻 胃 管 時, 其 血 清 濃 度 會 降 低 59%, 達 尖 峰 期 的 時 間 亦 會 延 長 ( 六 ) Warfarin(Coumadin) 與 營 養 配 方 中 蛋 與 營 養 配 方 中 蛋 白 質 之 結 合 使 Warfarin 吸 收 降 低, 與 Vitamine K 產 生 拮 抗 作 用, 故 可 能 使 Warfarin 治 療 作 用 降 低, 需 注 意 營 養 配 方 中 K 之 含 量 ( 七 ) Phenytoin(Dilantin) 可 能 與 營 養 配 方 中 蛋 白 質 及 鈣 產 生 交 互 作 用, 故 當 與 腸 道 營 養 配 方 併 用 時,Phenytoin 之 吸 收 可 能 會 大 幅 降 低 70-80 %, 血 中 濃 度 可 能 會 降 低 50-75% 七 藥 物 造 成 管 灌 者 產 生 胃 腸 不 適 ( 腹 瀉 ) 之 處 置 ( 一 ) 評 估 及 調 整 是 否 有 引 貣 腹 瀉 之 藥 物 及 給 予 症 狀 治 療 如 瀉 劑 含 鎂 制 酸 劑 促 腸 胃 蠕 動 用 藥 ( 二 ) 若 有 使 用 抗 生 素, 則 考 慮 作 糞 便 檢 驗 ( 三 ) 液 劑 儘 量 不 要 選 擇 山 梨 醇 成 份, 因 易 造 成 脹 氣 或 腹 瀉 八 藥 品 以 鼻 胃 管 灌 投 予 之 注 意 事 項 ( 一 ) 研 磨 之 粉 末 要 夠 細, 不 可 有 小 碎 片, 如 有 外 衣 殘 留 需 挑 出, 以 防 胃 管 阻 塞 ( 二 ) 管 灌 前 後 需 以 約 30ml 溫 水 沖 洗 胃 管 - 8 -
( 三 ) 每 4-6 小 時 定 期 沖 洗 胃 管, 不 論 灌 食 與 否 ( 四 ) 使 用 懸 浮 液 劑 管 灌 需 以 2-3 倍 的 水 稀 釋 ( 五 ) 錠 劑 或 膠 囊 需 磨 碎 並 以 10-50ml 溫 水 稀 釋 ( 六 ) 若 同 一 時 間 內 給 予 多 種 藥 物, 必 需 分 開 給 藥, 建 議 每 次 以 約 3-5ml 之 水 沖 洗 胃 管 ( 七 ) 確 認 藥 品 與 營 養 液 配 方 之 配 伍 禁 忌 及 交 互 作 用, 不 可 將 藥 品 加 至 營 養 液 配 方 中 混 合 灌 食, 最 好 有 2 小 時 前 後 的 間 隔 或 更 換 其 它 替 代 藥 物 ( 八 ) 若 為 連 續 性 管 灌 之 腸 道 營 養 方 式 與 藥 品 有 配 伍 禁 忌 及 交 互 作 用, 藥 品 則 考 慮 使 用 注 射 劑 型, 若 仍 為 口 服 劑 型, 則 建 議 給 藥 前 後 1 小 時 停 止 灌 食, 並 同 時 監 測 療 效, 作 為 藥 品 劑 量 調 整 之 依 據 ( 九 ) 了 解 管 灌 者 的 消 化 情 形, 若 反 抽 胃 內 容 物 量 多 或 引 流 中, 需 評 估 造 成 藥 物 吸 收 之 妨 礙 為 何 及 藥 品 是 否 有 吸 收 - 9 -
第 三 章 居 家 護 理 病 歷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一 目 的 ( 一 ) 作 為 溝 通 管 道 及 交 班 的 工 具 ( 二 ) 作 為 居 家 照 護 完 整 性 之 參 考 依 據 ( 三 ) 作 為 個 案 病 情 變 化 之 評 量 依 據 ( 四 ) 作 為 護 理 人 力 安 排 之 參 考 依 據 二 適 用 範 圍 關 於 居 家 護 理 所 病 歷 之 書 寫 借 出 保 存 結 案 遺 失 損 壞 及 保 密 原 則 三 病 歷 書 寫 原 則 ( 一 ) 記 錄 須 使 用 黑 筆 且 內 容 應 明 確 清 楚, 如 有 增 刪, 應 於 增 刪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註 明 年 月 日 々 刪 改 部 分, 應 以 畫 線 去 除, 不 得 塗 燬 ( 二 ) 各 單 張 紀 錄 應 由 相 關 主 負 責 護 理 師 及 醫 師, 親 自 填 寫 簽 名 或 蓋 章 ( 一 律 以 中 文 書 寫 全 名 ), 字 體 應 清 晰, 以 可 辨 別 為 原 則 ( 三 ) 醫 師 例 行 出 訪 居 家 護 理 個 案, 其 醫 師 紀 錄 應 於 24 小 時 內 書 寫 完 成 ( 四 ) 居 家 護 理 師 應 於 訪 視 後 24 小 時 內 完 成 護 理 紀 錄 並 歸 檔 ( 五 ) 居 家 護 理 會 診 相 關 團 隊 紀 錄, 如 營 養 師 復 健 師 社 工 師 應 一 星 期 內 完 成 歸 於 居 家 護 理 病 歷 內 ( 六 ) 居 家 護 理 病 歷 應 至 少 每 半 年 由 護 理 長 或 資 深 居 家 護 理 人 員 抽 查 一 次, 以 確 保 記 錄 完 整 性 四 病 歷 借 出 原 則 ( 一 ) 病 歷 未 經 借 閱 手 續, 不 得 攜 出 居 家 護 理 所 ( 二 ) 因 公 務 ( 如 健 保 抽 審 申 復 等 ) 須 調 借 病 歷 時, 依 其 目 的 填 寫 病 歷 借 閱 單, 經 主 管 簽 核 後, 始 可 借 閱 病 歷, 但 僅 限 於 機 構 內 借 閱 ( 三 ) 借 閱 病 歷, 須 於 7 日 內 歸 還, 續 借 時 須 再 次 填 寫 病 歷 借 閱 單, 續 借 以 - 10 -
一 次 為 限 ( 四 ) 借 閱 人 或 單 位 對 所 借 之 病 歷 應 負 妥 善 保 管 責 任, 用 畢 即 歸 還, 不 得 任 意 攜 離 借 閱 單 位 或 任 意 轉 借 ( 五 ) 下 列 機 構 借 閱 病 歷, 需 有 正 式 公 文, 始 可 辦 理 : 衛 生 機 構 法 院 及 檢 調 機 構 調 查 局 及 司 法 檢 查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及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勞 工 保 險 局 ( 六 ) 保 險 公 司 之 查 案 可 以 公 函 向 居 家 護 理 所 申 請, 但 需 憑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書 始 可 辦 理 五 保 存 病 歷 原 則 ( 一 ) 病 歷 存 放 於 執 業 之 居 家 護 理 所 內, 並 由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 二 ) 病 歷 上 鎖, 鑰 匙 由 主 管 及 專 人 負 責 保 管 ( 三 ) 病 歷 須 保 存 7 年 ( 依 醫 療 法 第 70 條 規 定 辦 理 ) ( 四 ) 病 歷 櫃 材 質 需 有 防 火 防 水 功 能 六 病 歷 結 案 原 則 ( 一 ) 個 案 死 亡 ( 二 ) 轉 出 服 務 區 域 ( 三 ) 無 服 務 需 求 ( 四 ) 入 住 機 構 或 住 院 七 毀 損 或 遺 失 處 理 原 則 病 歷 若 有 局 部 毀 損 或 遺 失, 需 報 備 主 管 後, 填 寫 意 外 事 件 報 告, 繼 續 使 用 同 一 案 號 及 病 歷 號, 由 電 腦 檔 重 新 製 作 書 面 病 歷, 若 找 到 遺 失 病 歷 將 合 併 後 續 照 護 病 歷 繼 續 使 用 - 11 -
八 保 密 原 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醫 療 從 事 人 員 及 與 居 家 護 理 病 歷 資 料 接 觸 人 員, 不 得 將 個 案 資 料 洩 漏 或 使 用 於 非 原 使 用 目 的 範 圍 之 外, 以 維 護 居 家 護 理 所 及 病 人 之 權 益 - 12 -
第 四 章 居 家 護 理 社 區 資 源 轉 介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一 目 的 落 實 無 縫 性 接 軌 的 持 續 性 照 護, 提 供 居 家 護 理 個 案 整 合 性 醫 療 照 護 資 源 與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藉 由 跨 團 隊 之 合 作, 重 建 維 護 或 促 進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健 康 功 能, 進 一 步 減 少 合 併 症 產 生 二 轉 介 標 準 與 辦 法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個 管 師 或 居 家 護 理 師 於 訪 視 評 估 時, 發 現 個 案 或 其 家 屬 有 相 關 資 源 需 求 且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時 應 主 動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或 協 助 申 請 三 社 區 資 源 ( 一 ) 新 北 市 政 府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〆 適 用 範 圍 服 務 方 式 聯 繫 資 訊 1. 健 保 居 家 護 理 個 案 2.50 歲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3.55 歲 以 上 山 地 原 住 民 4.65 歲 以 上 失 能 老 人 5. 經 照 管 師 評 估 符 合 資 格 者 1. 居 家 服 務 2.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3.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4. 居 家 營 養 服 務 5. 居 家 藥 物 服 務 6. 在 宅 醫 護 暨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7.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8. 緊 急 救 援 通 報 系 統 9.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網 址 :http://www.health.ntpc.gov.tw 電 話 :(02)2257-7155 10. 社 區 復 健 11. 日 間 照 顧 12. 交 通 接 送 13. 機 構 喘 息 14. 居 家 喘 息 15. 老 人 機 構 安 置 補 助 16. 身 障 者 機 構 安 置 補 助 17. 申 請 看 護 工 相 關 訊 息 - 13 -
申 請 流 程 網 路 傳 真 申 請 書 至 長 照 中 心 各 醫 院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區 域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衛 生 所 戶 籍 地 公 所 長 照 中 心 受 理 案 件 照 管 專 員 到 府 評 估 定 期 評 估 複 評 連 結 服 務 核 定 各 項 申 請 與 補 注 新 北 市 政 府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各 分 站 資 訊 如 下 表 : 分 站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服 務 區 域 板 橋 站 2968-3331 2968-3510 雙 和 站 2246-4570 2247-5651 三 重 站 2984-3246 2983-3481 三 峽 站 2674-2858 8674-1927 淡 水 站 2629-7761 2629-8330 新 店 站 2911-7079 2911-0665 新 莊 站 2994-9087 2994-0087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正 路 10 號 2 樓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南 山 路 4 巷 3 號 2 樓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中 山 路 2-1 號 2 樓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光 明 路 71 號 3 樓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中 山 路 158 號 3 樓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北 新 路 一 段 88 巷 11 號 4 樓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2 號 2 樓 板 橋 區 中 和 區 永 和 區 三 重 區 蘆 洲 區 土 城 區 樹 林 區 三 峽 區 鶯 歌 區 淡 水 區 八 里 區 三 芝 區 石 門 區 金 山 區 萬 里 區 五 股 區 泰 山 區 林 口 區 深 坑 區 新 店 區 烏 來 區 石 碇 區 坪 林 區 帄 溪 區 瑞 芳 區 雙 溪 區 貢 寮 區 汐 止 區 新 莊 區 - 14 -
( 二 ) 財 團 法 人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〆 適 用 範 圍 服 務 方 式 聯 繫 資 訊 殘 障 類 別 為 以 下 其 一 : 1. 植 物 人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2. 失 智 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3. 多 重 障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其 中 一 項 為 植 物 人 或 失 智 症 ) 4. 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 床 上 泡 澡 服 務 2. 護 理 照 顧 諮 詢 及 指 導 3. 營 養 諮 詢 及 指 導 4.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諮 詢 及 轉 介 5.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務 網 址 :http://www.genesis.org.tw 社 工 部 電 話 :(02)2396-7777#182 申 請 流 程 居 家 護 理 師 義 工 親 友 轉 介 接 案, 了 解 病 況 及 需 求 收 案 提 供 服 務 訂 定 服 務 頻 率 ( 三 ) 華 山 基 金 會 〆 適 用 範 圍 服 務 方 式 聯 繫 資 訊 失 智 失 能 失 依 之 老 人 1. 家 務 及 日 常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 關 懷 訪 視 家 務 服 務 陪 同 就 醫 居 家 環 境 改 善 陪 同 或 代 購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2.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 協 助 沐 浴 原 床 泡 澡 復 建 與 陪 同 散 步 運 動 3. 資 源 連 結 : 協 助 轉 介 福 利 諮 詢 代 辦 與 聯 絡 醫 療 機 構 4. 生 活 品 質 促 進 : 年 節 關 懷 促 進 社 會 參 與 物 資 協 助 5. 獨 居 老 人 電 話 問 安 網 址 :http://www.elder.org.tw 電 話 :(02)2836-3919 申 請 流 程 居 家 護 理 師 義 工 親 友 轉 介 訪 視 評 估 社 工 審 核 收 案 提 供 服 務 - 15 -
( 四 ) 新 北 市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 適 用 範 圍 服 務 方 式 聯 繫 資 訊 1. 補 助 申 請 : 設 籍 於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65 歲 以 上 老 人 2. 需 輔 具 訊 息 資 訊 專 業 評 估 短 期 輔 具 服 務 者 1. 親 自 中 心 洽 詢 : 現 場 輔 具 參 觀 試 用 2. 到 宅 服 務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重 度 者 (2) 具 三 個 月 內 醫 師 診 斷 長 期 臥 床 證 明 書 (3) 由 長 照 管 理 中 心 照 管 師 評 估 長 期 臥 床 3. 定 點 服 務 : 同 一 地 點, 具 兩 人 次 以 上 需 求 者 4. 二 手 輔 具 申 請 電 話 :02-8286-7045 傳 真 :02-8286-7245 地 址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集 賢 路 245 號 9 樓 四 後 續 追 蹤 與 紀 錄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個 管 師 或 居 家 護 理 師 提 供 資 訊 或 申 請 服 務 後 應 持 續 追 蹤 資 源 使 用 情 形, 並 於 個 管 紀 錄 中 呈 現 資 源 轉 介 過 程 及 使 用 情 形 五 參 考 資 料 ( 一 )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2012) 新 北 市 政 府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手 冊 新 北 市 〆 新 北 市 政 府 ( 二 ) 新 北 市 政 府 長 期 照 顧 中 心 ( 網 址 :http://www.health.ntpc.gov.tw) ( 三 ) 創 世 基 金 會 ( 網 址 :http://www.genesis.org.tw) ( 四 ) 華 山 基 金 會 ( 網 址 :http://www.elder.org.tw) - 16 -
書 名 〆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照 護 指 引 出 版 機 關 〆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發 行 人 〆 林 雪 蓉 編 輯 委 員 〆 林 慧 月 吳 秀 鳳 黃 明 喜 楊 雅 雯 劉 錦 蓉 執 行 編 輯 〆 諶 立 中 顏 忠 漢 劉 雅 芷 吳 彥 毅 尚 容 莉 地 址 〆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英 士 路 192 之 1 號 機 關 電 話 〆 (02)2257-7155 出 版 年 月 〆 2014 年 12 月 版 ( 刷 ) 次 〆 初 版 一 刷 定 價 〆 新 台 幣 50 元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