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1月政風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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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起 民 事 訴 訟, 得 先 墊 付 訴 訟 費 用 P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妻 精 神 外 遇, 能 提 民 事 賠 償 嗎?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的 發 展 趨 勢 P8 反 詐 騙 宣 導 做 好 安 全 三 步 驟, 盜 用 帳 號 詐 騙 不 再 來 P14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的 防 護 金 鐘 罩 P16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消 費 者 如 何 選 購 及 清 洗 水 果? 消 保 處 告 訴 您! P19 衛 生 健 康 腦 中 風 P20 抒 情 小 品 免 費 的 霜 淇 淋 P21 1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得 先 墊 付 訴 訟 費 用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日 前 有 新 聞 報 導 : 台 南 市 一 戶 曾 姓 人 家 與 隔 壁 的 林 姓 人 家 是 隔 著 一 片 牆 的 老 鄰 居, 兩 家 原 本 交 情 不 錯 ; 多 年 以 前, 曾 姓 人 家 的 祖 母 與 林 姓 人 家 的 祖 母 合 資 建 造 一 堵 牆, 將 兩 家 的 土 地 一 分 為 二, 各 自 使 用 各 自 的 土 地 原 本 是 井 水 不 犯 河 水 的 好 事, 沒 想 到 兩 代 以 後 的 子 孫 交 惡, 經 常 為 了 一 些 小 事 而 磨 擦 不 休, 多 年 以 前 林 家 在 自 家 牆 內 增 建 了 一 間 鐵 皮 屋 當 作 廚 房, 於 是 問 題 就 發 生 了 曾 家 認 為 林 家 添 建 的 鐵 皮 屋 侵 占 到 曾 家 的 土 地, 鐵 皮 屋 的 雨 水 和 升 火 煮 食 時 的 油 煙 都 一 面 倒 吹 向 曾 家 的 土 地 上, 害 得 曾 家 種 栽 在 地 上 的 蘭 花 枯 死 因 為 兩 家 可 以 坐 下 來 談 的 機 會 不 多, 於 是 便 直 接 將 爭 議 告 上 法 院, 要 求 林 家 賠 償 占 用 土 地 十 五 年 的 使 用 費 相 當 於 租 金 的 新 臺 幣 ( 下 同 ) 二 十 萬 元 賠 償 花 木 枯 死 的 費 用 十 萬 元, 兩 項 合 併 計 算 是 三 十 萬 元 法 院 對 於 受 理 的 民 事 訴 訟, 是 採 取 收 取 裁 判 費 的 有 償 制 度, 並 非 平 白 提 供 無 償 的 審 判 服 務 所 以 不 怕 原 告 方 面 有 沒 有 理 由 獅 子 大 開 口 提 出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只 要 先 依 規 定 繳 清 了 該 繳 的 裁 判 費, 法 院 才 會 開 庭 按 照 原 被 兩 造 的 爭 議, 一 項 一 項 來 評 斷 那 方 面 有 理 由, 最 後 作 出 讓 兩 造 信 服 的 判 決, 同 時 也 判 決 訴 訟 費 用 該 由 誰 負 擔 什 麼 是 訴 訟 費 用? 訴 訟 費 用 該 由 誰 來 負 擔? 在 民 事 訴 訟 中, 原 本 只 是 法 官 對 於 主 要 訴 訟 解 決 以 後, 順 便 要 附 帶 解 決 的 小 問 題, 可 是 在 民 事 訴 訟 法 中 卻 當 作 大 事 件 來 辦 光 是 與 訴 訟 費 用 相 關 的 法 條, 自 該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一 起 至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二 十 七 條 止, 就 有 二 十 七 條 之 多 官 司 尚 未 開 打, 就 得 先 對 一 些 訴 訟 費 用 作 出 決 定, 訴 訟 費 用 的 問 題 解 決 以 後, 原 告 與 被 告 才 可 以 在 法 庭 上 展 開 您 來 我 往 的 言 詞 交 鋒 一 般 來 說, 訴 訟 費 用 可 分 為 必 要 訴 訟 費 用 與 非 必 要 訴 訟 費 用 兩 種 : 像 必 須 繳 交 國 庫 的 裁 判 費, 如 果 原 告 珍 惜 金 錢 不 想 隨 便 亂 花, 不 依 法 院 的 規 定 去 完 納, 經 法 院 通 知 補 正 又 置 之 不 理, 原 告 提 起 的 訴, 便 會 在 程 序 上, 被 法 院 依 第 2

二 百 四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用 裁 定 駁 回 也 就 是 說, 這 件 官 司 就 不 必 再 打 了! 除 非 換 個 面 貌, 重 新 再 來 過, 因 為 駁 回 訴 訟 的 裁 定, 只 是 終 結 一 件 案 件 而 已, 並 沒 有 確 定 力, 所 以 裁 判 費 就 屬 於 支 出 的 必 要 訴 訟 費 用 繳 了 裁 判 費 以 後, 法 院 就 有 責 任, 將 案 件 判 得 一 清 二 楚 同 時, 像 法 院 每 次 開 庭 要 通 知 當 事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其 他 依 法 令 代 當 事 人 為 訴 訟 行 為 之 人, 經 法 院 命 其 兩 造 到 庭 的 雙 掛 號 送 達 的 郵 資, 以 及 法 官 書 記 官 執 達 員 通 譯 等 在 法 院 外 執 行 勘 驗 等 訴 訟 行 為, 依 第 七 十 七 條 之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的 規 定, 就 不 必 再 另 行 繳 納 了 所 以, 法 院 收 取 一 定 數 額 的 裁 判 費, 不 光 是 用 在 裁 判 方 面 的 費 用, 也 包 括 用 於 與 裁 判 相 關 的 費 用, 如 果 案 情 繁 雜, 當 事 人 眾 多, 法 院 若 多 開 了 幾 次 庭, 有 時 光 花 用 在 送 達 開 庭 通 知 的 雙 掛 號 郵 資 方 面, 就 難 以 支 應, 只 能 自 其 他 簡 單 案 件 中 截 長 補 短 了! 至 於 裁 判 費 的 徵 收, 雖 然 都 是 一 些 雞 毛 蒜 皮 的 小 事, 但 對 承 辦 民 事 訴 訟 的 法 官 來 說, 卻 是 一 門 大 學 問, 不 是 馬 馬 虎 虎 就 可 以 敷 衍 了 事 的 當 事 人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必 須 要 提 出 書 狀, 書 狀 中 規 定 有 許 多 當 事 人 必 須 依 據 格 式 記 載, 缺 一 不 可 就 以 起 訴 狀 來 說, 依 該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應 提 出 於 法 院 起 訴 狀 必 備 三 種 程 式 : 第 一 要 記 載 當 事 人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也 就 是 這 案 件 的 當 事 人 的 詳 細 資 料 第 二 訴 訟 標 的 及 其 原 因 事 實 第 三 應 受 判 決 事 項 之 聲 明 根 據 這 三 點 的 內 容, 馬 上 就 可 以 看 出 受 理 的 民 事 訴 訟 案 件 法 院 對 於 案 件 有 沒 有 審 理 的 管 轄 權 和 裁 判 費 該 如 何 繳 納 的 問 題 因 為 依 據 該 法 第 七 十 七 之 一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 訴 訟 標 的 之 價 額, 由 法 院 核 定 如 果 沒 作 詳 細 記 載, 法 院 憑 什 麼 來 核 定 裁 判 費 呢? 核 定 訴 訟 標 的 之 價 額, 以 起 訴 時 之 交 易 價 額 為 準 ; 無 交 易 價 額 者, 以 原 告 就 訴 訟 標 的 所 有 之 利 益 為 準 凡 此, 同 法 條 第 三 至 四 項 都 有 規 定 法 院 因 核 定 訴 訟 標 的 之 價 額, 並 得 依 職 權 調 查 證 據 : 第 一 項 之 核 定, 得 為 抗 告 第 七 十 七 之 二 條 又 規 定 : 以 一 訴 主 張 數 項 標 的 者, 其 價 額 合 併 計 算 之 但 所 主 張 之 數 項 標 的 互 相 競 合 或 應 為 選 擇 者, 其 訴 訟 標 的 價 額, 應 依 其 中 價 額 最 高 者 定 之 ( 第 一 項 ) 以 一 訴 附 帶 請 求 其 孳 息 損 害 賠 償 違 約 金 或 費 用 者, 不 併 算 其 價 額 ( 第 二 項 ) 這 件 台 南 市 曾 姓 與 林 姓 兩 家 的 訴 訟, 報 上 透 露 出 來 的 訴 訟 標 的 共 有 兩 個 : 一 個 是 被 告 建 造 鐵 皮 屋 侵 占 到 原 告 曾 家 的 土 地, 要 求 十 五 年 間 的 使 用 費 二 十 萬 元 ; 另 一 訴 訟 標 的 是 鐵 皮 的 雨 水 和 3

吹 向 他 家 地 上 的 油 煙, 使 他 家 地 上 的 蘭 花 枯 死, 要 求 賠 償 十 萬 元 看 起 來 這 兩 件 訴 訟 標 的 互 不 相 干, 裁 判 費 就 應 該 分 別 計 算 合 併 繳 納 列 為 訴 訟 費 用 訴 訟 費 用, 由 敗 訴 之 當 事 人 負 擔 這 是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所 規 定 的 原 則 有 關 原 告 土 地 上 的 蘭 花 枯 死, 並 無 證 據 證 明 是 被 告 所 為, 原 判 決 已 將 此 部 分 的 原 告 之 訴 駁 回 有 關 地 上 物 花 費 的 訴 訟 費 用, 原 判 決 已 依 法 判 決, 故 原 告 支 出 的 訴 訟 費 用, 都 要 由 原 告 自 理 地 上 物 租 金 部 分, 只 判 贏 原 告 四 十 五 元 此 時 發 生 依 同 法 第 七 十 九 條 所 定 一 部 勝 訴 一 部 敗 訴 之 負 擔 標 準 的 問 題, 其 訴 訟 費 用, 由 法 院 酌 量 情 形, 命 兩 造 以 比 例 分 擔 或 命 一 造 負 擔, 或 命 兩 造 各 自 負 擔 其 支 出 之 訴 訟 費 用 這 就 得 憑 法 官 的 才 智 來 決 定 了! 這 時 當 事 人 已 經 繳 納 的 不 要 負 擔 的 必 要 訴 訟 費 用, 可 以 聲 請 法 院 依 第 九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用 裁 定 確 定 訴 訟 費 用 想 打 民 事 訴 訟 的 原 告, 在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以 前, 應 該 多 多 想 想 訴 訟 費 用 負 擔 的 問 題, 以 免 打 輸 了 官 司, 還 得 賠 上 巨 額 的 訴 訟 費 用 的 情 事!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4 年 9 月 23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4

妻 精 神 外 遇, 能 提 民 事 賠 償 嗎?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前 些 日 子 有 新 聞 報 導 : 一 位 住 在 新 竹 的 洪 姓 男 子, 最 近 發 現 他 的 妻 子 在 今 年 的 一 月 底 參 與 同 學 舉 行 的 國 中 同 學 會 以 後, 整 個 人 的 精 神 與 行 動 都 變 成 了 另 一 副 樣 子, 經 常 魂 不 守 舍 莫 名 其 妙 地 藉 故 外 出 敏 感 的 丈 夫 因 此 心 生 疑 慮, 覺 得 這 現 象 應 該 與 男 女 感 情 有 關 一 天, 他 乘 妻 子 外 出 不 在 之 際, 檢 查 家 中 電 腦, 發 現 妻 子 的 LINE 群 組 中, 有 一 位 高 姓 男 同 學 與 自 己 妻 子 之 間, 在 LINE 中 互 訴 衷 情, 傳 送 多 則 不 堪 入 目 男 女 親 熱 對 話 的 曖 昧 言 詞 像 很 愛 很 愛 您! 我 現 在 想 的, 已 經 完 全 被 您 佔 據 了! 洪 男 發 現 枕 邊 人 心 中 另 存 有 她 的 他 這 個 祕 密 以 後, 不 免 妒 火 中 燒, 無 法 忍 受, 便 直 接 找 上 已 有 妻 室 的 高 男 的 家, 與 其 理 論 高 男 雖 然 承 認 與 洪 妻 之 間, 利 用 LINE 互 通 款 曲, 表 達 愛 慕 對 方 的 情 意, 但 堅 決 否 認 雙 方 有 進 一 步 的 性 器 官 接 觸 交 往, 說 雙 方 只 是 停 留 在 一 種 精 神 上 的 外 遇, 洪 妻 的 說 法 也 是 如 此 洪 男 對 妻 子 與 高 男 的 說 法, 雖 然 無 法 信 服, 但 也 提 不 出 二 人 曾 有 性 交 的 任 何 確 切 證 據, 一 場 鬧 劇 在 各 說 各 話 下, 也 只 能 不 歡 而 散 洪 男 回 到 家 中, 愈 想 愈 忍 不 下 這 股 鳥 氣, 最 後 還 是 鼓 起 勇 氣, 向 檢 察 官 提 告 二 人 通 姦 他 自 知 掌 握 的 證 據 薄 弱, 無 非 想 藉 由 檢 察 官 的 公 權 力 介 入, 將 事 情 查 得 一 清 二 楚, 以 免 被 不 知 內 情 的 人 譏 笑 毫 無 膽 識 結 果 檢 察 官 還 是 讓 洪 男 大 失 所 望, 認 為 被 告 提 告 的 二 名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不 足, 對 他 們 作 出 不 起 訴 的 處 分 檢 察 官 在 這 件 不 起 訴 的 處 分 書 中, 交 代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九 條 的 通 姦 罪 犯 罪 的 要 件, 指 出 有 配 偶 的 男 女, 彼 此 之 間 除 了 須 有 互 相 愛 慕 的 情 意 以 外, 更 要 有 男 女 性 器 官 接 觸 的 行 為 這 個 案 件 缺 乏 積 極 證 據 證 明 他 們 的 性 器 官 曾 經 有 過 接 觸, 就 不 能 令 他 們 負 起 刑 法 的 通 姦 罪 刑 事 責 任, 所 以 給 予 不 起 訴 如 果 告 訴 人 洪 男 仍 然 覺 得 自 己 的 名 譽, 無 法 因 刑 事 案 件 不 起 訴 而 得 到 澄 清, 無 妨 再 行 循 民 事 的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途 徑 得 到 救 濟 很 少 有 辦 理 追 訴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的 檢 察 官, 除 了 將 自 己 手 頭 的 刑 事 案 件 作 清 楚 的 交 代 以 外, 還 雞 婆 不 厭 其 詳 地 向 當 事 人 點 出 其 他 的 解 壓 途 徑 而 這 位 親 民 的 檢 察 官 卻 做 到 了! 有 配 偶 之 人 對 於 配 偶 不 安 於 室, 藉 著 日 新 月 異 最 新 技 術 製 作 的 手 機 電 腦 等 電 子 通 訊 軟 體, 例 如 :LINE SKYPE 等 工 具, 日 以 繼 夜 5

上 線 與 心 上 人 作 會 心 的 交 往, 雖 然 可 以 美 其 名 為 精 神 外 遇, 且 刑 法 對 於 此 種 純 屬 精 神 層 面 的 交 往 雙 方 並 無 在 性 器 作 肉 體 上 的 安 撫 接 觸 者, 尚 無 處 以 刑 罰 的 明 文, 但 是 好 心 的 檢 察 官 何 以 會 在 不 起 訴 的 處 分 書 中 指 出, 可 另 循 民 事 途 徑 謀 求 救 濟? 由 於 妻 子 的 精 神 外 遇, 導 致 夫 妻 同 床 異 夢, 家 庭 破 碎, 恐 難 再 也 無 法 回 復 到 昔 日 幸 福 美 滿 的 境 界, 這 對 洪 男 來 說, 也 是 一 種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法 律 雖 然 不 處 罰 精 神 外 遇, 無 法 在 刑 事 上 為 自 己 爭 回 一 口 氣, 但 能 讓 被 害 人 循 著 民 事 途 徑, 爭 取 一 些 金 錢 作 為 精 神 被 侵 害 的 補 償, 也 不 失 是 一 種 好 方 法! 我 國 的 民 法 債 編 中 訂 有 多 種 債 的 發 生 原 因, 其 中 一 項 最 為 人 經 常 使 用 的 便 是 侵 權 行 為 制 度 法 條 規 定 在 這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條 文 是 這 樣 規 定 的 :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故 意 以 背 於 善 良 風 俗 之 方 法, 加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亦 同 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違 反 保 護 他 人 之 法 律, 致 生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能 證 明 其 行 為 無 過 失 者, 不 在 此 限 一 般 說 來, 民 事 責 任 與 刑 事 責 任 的 區 別, 在 於 前 者 係 以 故 意 過 失, 侵 害 他 人 的 權 利 者, 發 生 民 事 上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惟 同 時 也 有 可 能 成 立 刑 事 責 任 有 關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加 害 人 所 侵 害 的 是 被 害 人 個 人 法 益, 加 害 人 應 對 被 害 人 個 人 負 責 ; 就 刑 事 責 任 而 言, 因 為 是 加 害 人 侵 害 刑 法 所 規 定 的 社 會 價 值, 不 僅 僅 是 單 純 的 個 人 法 益, 而 且 會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因 此 要 對 國 家 負 責 也 就 是 說, 民 事 上 的 侵 權 行 為 引 起 的 損 害 賠 償, 屬 於 當 事 人 雙 方 個 人 之 間 的 問 題 ; 刑 事 責 任 重 在 行 為 人 主 觀 的 犯 意, 處 以 刑 罰 的 目 的 在 於 使 犯 罪 的 人 能 夠 改 悔 向 上, 適 於 社 會 生 活, 不 致 再 有 脫 軌 行 為 發 生, 社 會 秩 序 得 以 維 持, 足 見 二 者 迥 然 不 同 所 以, 刑 事 責 任 不 成 立, 不 等 於 民 事 責 任 也 不 存 在 而 且 民 事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不 僅 僅 限 於 權 利 被 侵 害 加 害 人 以 故 意 違 背 於 善 良 風 俗 的 方 法, 加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依 同 項 後 段 的 規 定, 也 要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法 條 中 所 稱 的 善 良 風 俗, 通 常 是 指 依 現 代 國 民 一 般 所 共 同 遵 守 的 道 德 準 繩, 此 項 準 繩 會 隨 著 時 代 進 步 而 變 遷 過 去 沒 有 電 磁 設 備 的 存 在, 當 然 不 會 有 這 種 加 害 情 形 發 生, 然 而 過 去 沒 有 的, 不 能 說 現 在 就 不 會 發 生 一 旦 發 生 了 本 案 例 中 的 情 形, 受 害 配 偶 的 一 方 該 如 何 在 民 事 上 獲 得 補 償 呢? 在 司 法 實 務 上, 最 高 法 院 曾 有 判 例 (55 年 台 上 字 2053 號 ) 闡 明 : 民 6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前 段 規 定, 以 權 利 被 侵 害 作 為 要 件 之 一, 故 非 侵 害 既 存 法 律 體 系 所 明 認 之 權 利, 不 構 成 侵 權 行 為 惟 同 條 後 段 規 定, 故 意 以 背 於 善 良 風 俗 之 方 法, 加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亦 同 則 侵 權 行 為 係 指 違 法 以 及 不 當 加 損 害 於 他 人 之 行 為 而 言, 至 於 侵 害 何 種 權 利 要 非 所 問 婚 姻 係 以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配 偶 應 互 相 協 力 保 持 共 同 生 活 的 美 滿 安 全 及 幸 福 有 夫 之 婦 戀 上 有 妻 的 他 人, 他 人 也 明 知 對 方 為 有 夫 之 婦, 雙 方 雖 未 致 有 肉 體 上 接 觸, 彼 此 作 精 神 上 滿 足 的 愛 戀, 但 所 作 所 為, 顯 然 與 善 良 風 俗 有 背 做 丈 夫 的 對 於 配 偶, 以 及 與 配 偶 共 同 侵 害 丈 夫 精 神 的 他 人, 依 上 述 的 判 例 意 旨 與 法 理, 應 該 可 以 提 出 損 害 賠 償 的 請 求 不 過 損 害 賠 償 要 有 損 害 存 在 為 前 提, 沒 有 損 害, 就 不 生 賠 償 的 問 題 作 為 原 告 的 人 在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以 前, 要 好 好 思 考 受 到 那 些 損 害, 否 則 法 院 也 無 法 代 為 主 張!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4 年 10 月 8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7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的 發 展 趨 勢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6 月 號 ( 作 者 劉 昊 洲, 為 考 試 院 保 訓 委 員 )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是 個 新 的 概 念, 也 是 新 的 領 域, 知 道 的 人 自 然 不 多 目 前 較 常 聽 到 的 是 公 務 倫 理 或 行 政 倫 理, 由 於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的 積 極 宣 導, 全 體 公 務 員 對 於 公 務 倫 理 或 行 政 倫 理 漸 漸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認 識 與 了 解, 縱 使 談 不 上 十 分 熟 稔, 也 絕 對 不 會 陌 生 然 而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是 什 麼? 是 否 就 是 公 務 倫 理? 兩 者 是 否 相 同? 卻 總 是 讓 公 務 員 困 惑 不 已 基 本 上,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並 非 公 務 倫 理, 但 兩 者 卻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公 務 倫 理 發 展 在 先,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在 後 ; 公 務 倫 理 範 圍 較 廣,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較 狹 ; 公 務 倫 理 屬 於 倫 理 道 德 層 次,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屬 於 法 令 規 定 層 次 ; 公 務 倫 理 的 憑 藉 只 有 個 人 良 心 與 社 會 清 議,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則 有 國 家 力 量 的 介 入, 如 有 違 反 者, 必 受 懲 罰 從 嚴 格 意 義 言, 兩 者 究 有 不 同, 卻 也 十 分 近 似, 難 怪 大 家 經 常 混 淆 不 分 從 公 務 倫 理 到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並 不 是 一 條 平 順 的 道 路 在 法 制 化 的 過 程 中, 有 順 境 也 有 逆 境 ; 經 歷 一 番 波 折 後, 最 終 得 能 呈 現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的 結 果 回 顧 來 時 路, 放 眼 看 前 景, 不 難 歸 納 此 發 展 趨 勢 如 下 述 六 點 : 一 由 籠 統 概 括 到 具 體 明 確 : 公 務 倫 理 的 德 目 僅 有 原 則 與 方 向, 相 關 論 述 十 分 籠 統 概 括, 各 人 解 讀 隨 之 而 異 一 旦 轉 化 為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以 條 文 呈 現 出 來, 即 必 須 以 更 多 更 精 確 的 文 字 描 述, 因 而 變 得 較 為 具 體 明 確, 不 再 模 糊 不 清 二 由 抽 象 訓 示 到 客 觀 務 實 : 昔 日 公 務 倫 理 總 是 充 斥 著 道 德 宣 示 與 抽 象 訓 示, 處 處 顯 露 領 導 者 或 立 法 者 的 意 圖, 所 以 應 與 不 得 的 規 定 特 別 多 但 在 法 治 勃 興 後, 即 不 能 停 留 在 理 念 層 次 或 口 8

號 標 語 的 階 段, 必 須 回 到 現 實 面, 以 客 觀 標 準 強 化 其 操 作 性 與 可 行 性 三 由 一 般 普 遍 到 個 別 事 項 : 公 務 倫 理 原 是 全 面 性 的 普 遍 性 的, 不 只 其 範 圍 廣 泛, 也 對 所 有 公 務 員 具 有 規 範 性, 最 早 的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即 有 此 一 特 性 不 過 在 不 同 的 時 空 環 境 下, 主 流 民 意 關 注 的 重 要 事 項 不 一, 且 就 立 法 體 例 而 言, 也 不 可 能 鉅 細 靡 遺 地 規 範 許 多 事 項, 所 以 每 一 法 規 只 針 對 某 一 事 項 個 別 規 定, 乃 屬 當 然 四 由 不 得 作 為 到 積 極 應 為 :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為 齊 一 標 準, 原 以 限 制 不 得 作 為 之 義 務 為 主, 例 如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大 多 數 條 文 均 屬 絕 對 不 得 作 為 或 相 對 不 得 作 為 之 規 定, 公 務 員 如 消 極 不 為 即 屬 合 法 晚 近 為 達 一 定 之 政 策 目 的, 已 改 此 一 方 式, 要 求 公 務 員 必 須 積 極 作 為, 始 為 適 法 ; 例 如 申 報 及 信 託 財 產 迴 避 等 規 定, 均 屬 積 極 應 為 的 思 維 產 物 五 由 行 政 規 定 而 法 律 規 定 :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化 的 過 程 亦 如 同 自 然 法 的 演 進 一 般, 最 早 可 能 只 是 主 管 機 關 的 函 釋 規 定, 經 過 數 年 的 實 踐 經 驗, 其 後 即 以 職 權 命 令 或 行 政 規 則 出 現 ; 如 有 必 要, 最 後 再 送 請 立 法 機 關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而 成 為 法 律 如 行 政 中 立, 早 先 只 是 在 歷 次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之 前, 由 銓 敘 部 與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通 函 規 定, 嗣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法 案 後, 始 成 為 法 律 規 範 儘 管 由 行 政 規 定 提 升 為 法 律 規 定 的 案 例 不 多, 但 確 實 是 值 得 關 注 的 發 展 趨 勢 六 由 最 低 標 準 到 調 整 提 高 : 為 能 在 多 元 分 歧 的 眾 多 意 見 中 取 得 共 識, 儘 快 付 諸 施 行, 由 倫 理 道 德 轉 化 為 法 規 的 第 一 步, 都 是 採 最 低 標 準, 只 要 及 格 就 好 ; 嗣 後 修 正 時, 再 視 大 家 的 接 受 度 與 遵 守 度, 考 量 是 否 逐 步 調 整 提 高 例 如 刑 法 關 於 酒 醉 駕 車 的 處 罰, 菸 害 防 制 法 關 於 吸 菸 的 空 間 範 圍 等, 均 是 如 此 ;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化 的 作 法 亦 不 例 外 9

總 之, 當 前 嚴 格 意 義 的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數 量 儘 管 不 是 很 多, 然 而 在 依 法 而 治 的 社 會 氛 圍 以 及 一 些 有 權 者 迷 思 法 律 權 威 的 心 態 之 下, 未 來 勢 必 會 不 斷 增 加 ; 就 其 實 質 而 言, 也 一 定 會 有 一 些 改 變 如 上 所 述,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趨 勢 將 不 難 理 解 10

反 詐 騙 宣 導 做 好 安 全 三 步 驟, 盜 用 帳 號 詐 騙 不 再 來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針 對 LINE 等 通 訊 工 具 多 次 衍 生 犯 罪 事 件, 最 常 見 以 猜 猜 我 是 誰 盜 用 網 路 好 友 帳 號 及 色 情 應 召 詐 財 等 手 法 詐 騙 財 物, 刑 事 局 歸 納 整 理 出 安 全 保 障 3 原 則, 確 實 照 做, 就 可 防 止 成 為 遭 冒 用 帳 號 受 害 者 首 先, 在 不 同 平 台 ( 社 群 ) 設 定 不 同 的 帳 號 密 碼, 為 避 免 任 一 平 台 密 碼 遭 盜 用 後 全 數 遭 入 侵, 建 議 民 眾 應 設 定 一 定 複 雜 程 度 的 密 碼, 如 大 小 寫 英 文 數 字 及 符 號 等, 最 好 各 自 設 定 完 全 不 同 密 碼 再 來 是 不 隨 意 點 選 不 明 的 網 址 連 結, 也 不 轉 傳 他 人, 詐 騙 集 團 透 過 竊 取 並 偽 冒 好 友, 發 送 夾 帶 釣 魚 網 頁 連 結 簡 訊 或 訊 息 案 例 有 增 加 趨 勢, 許 多 民 眾 稍 不 注 意, 點 擊 短 網 址 連 結 (goo.gl bit.ly 等 ), 就 被 安 裝 惡 意 程 式, 同 時 不 要 隨 意 替 別 人 代 發 驗 證 碼 簡 訊, 勿 點 選 不 明 網 址, 勿 轉 傳 他 人 最 後, 如 遇 帳 號 盜 用, 應 盡 速 向 LINE 官 方 網 帳 申 請 停 權, 重 新 進 行 手 機 認 證, 以 利 該 公 司 快 速 停 權 帳 號, 避 免 衍 生 其 他 詐 騙 事 件 刑 事 局 指 出, 為 加 強 民 眾 對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安 全 認 知,165 專 線 蒐 集 近 年 民 眾 舉 報 的 詐 騙 訊 息, 特 別 製 作 智 慧 型 手 機 防 騙 指 引 :https://www.165.gov.tw/uploadfiles/file/ 刑 事 警 察 局 _ 智 慧 型 手 機 防 騙 指 引.pdf 置 於 刑 事 局 及 165 官 方 網 站 供 民 眾 查 閱 11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的 防 護 金 鐘 罩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10 月 號 ( 作 者 王 孝 忱,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國 家 太 空 中 心 研 究 員 ) 在 現 今 網 路 發 達 的 年 代, 一 般 公 司 企 業 無 論 大 小 都 會 有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的 建 置, 用 以 提 供 特 定 的 資 訊 給 網 際 網 路 的 使 用 者 最 基 本 的 對 外 服 務 包 括 企 業 所 建 置 的 全 球 資 訊 網 檔 案 交 換 伺 服 器 領 域 名 稱 伺 服 器 電 子 郵 件 伺 服 器 等 等 一 般 網 路 管 理 者 會 將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放 置 於 一 個 稱 為 DMZ (De-Militarized Zone) 非 軍 事 區 的 專 屬 網 段 上, 使 之 與 企 業 內 部 網 路 (Intranet) 有 所 區 隔 一 般 而 言 企 業 內 部 網 路 不 開 放 外 界 進 入 存 取 資 訊 ( 僅 少 數 例 外 ), 其 安 全 性 要 求 較 高 ; 而 提 供 對 外 服 務 的 非 軍 事 區 網 段 則 剛 好 相 反,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要 開 放 給 外 界 使 用 者 存 取 資 訊, 且 僅 有 較 少 的 資 訊 具 備 敏 感 性 由 於 DMZ 與 Intranet 兩 個 區 域 開 放 讓 外 界 存 取 的 政 策 截 然 不 同, 因 此 在 防 範 駭 客 攻 擊 上 應 有 完 全 不 同 的 思 維 很 多 企 業 或 政 府 機 構 對 DMZ 區 的 防 護 方 式 多 採 取 與 防 護 Intranet 大 同 小 異 的 防 護 方 式 與 資 安 設 備, 這 恐 怕 也 是 導 致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遭 駭 客 入 侵 成 功 的 新 聞 時 有 所 聞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吧! 對 一 個 負 責 資 訊 安 全 的 網 路 管 理 者 來 說, 要 保 護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除 了 購 買 資 安 設 備 外 自 己 還 能 做 些 甚 麼 呢? 本 文 將 介 紹 六 種 網 路 管 理 者 自 己 就 可 以 做 的 防 護 機 制, 希 望 能 為 您 的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建 立 一 個 防 護 金 鐘 罩 一 網 路 防 護 駭 客 要 從 Internet 網 際 網 路 攻 擊 您 的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時, 攻 擊 封 包 第 一 關 必 須 先 經 過 您 公 司 的 邊 界 路 由 器 (BoundaryRouter, 用 於 聯 接 ISP 線 路 ), 而 一 般 企 業 所 用 的 路 由 器 都 具 備 簡 易 的 防 火 牆 功 能 ( 如 CiscoR o u t e r 的 A c c e s s C o n t r o llist), 網 路 管 理 者 便 可 以 運 用 它 來 為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阻 擋 掉 一 部 份 的 駭 客 攻 擊 假 設 您 的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僅 提 供 Web FTP DNS 等 三 種 對 外 服 務, 您 可 以 在 邊 界 路 由 器 上 設 定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只 開 放 這 三 種 服 務 的 對 外 連 線, 把 其 他 不 是 此 主 機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類 型 連 線 要 求 全 部 擋 掉 12

二 主 機 防 護 若 駭 客 已 攻 陷 您 公 司 內 部 的 其 他 電 腦, 便 可 以 進 一 步 以 此 電 腦 為 跳 板, 繞 過 邊 界 路 由 器 而 直 接 從 內 部 攻 擊 您 的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這 時 網 路 防 護 已 失 效, 必 須 靠 主 機 本 身 的 防 護 功 能 來 阻 擋 駭 客 攻 擊 為 強 化 主 機 本 身 的 防 禦 能 力, 您 應 該 為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建 置 一 套 防 護 軟 體 來 進 一 步 強 化 防 禦 能 力, 坊 間 有 多 種 防 護 軟 體 可 供 選 擇, 如 免 費 的 TCPWrapper 此 時 的 駭 客 如 同 內 部 使 用 者, 因 此 防 禦 的 觀 念 轉 換 為 限 制 來 自 內 部 不 必 要 的 連 線 例 如 您 可 以 運 用 防 護 軟 體 來 限 制 僅 有 網 路 管 理 者 網 頁 維 護 人 員 可 以 登 入 或 上 傳 檔 案 到 這 台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並 且 更 進 一 步 嚴 格 限 制 網 路 管 理 者 網 頁 維 護 人 員 僅 能 從 特 定 的 電 腦 (IP) 上 執 行 這 樣 的 遠 端 連 線 操 作 三 服 務 防 護 如 果 駭 客 是 透 過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進 行 攻 擊, 則 不 論 網 路 防 護 或 主 機 防 護 均 無 法 防 範, 此 時 必 須 靠 分 析 每 項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存 取 記 錄 (AccessLog) 來 找 出 駭 客 蹤 跡 當 然 分 析 存 取 記 錄 是 一 項 費 時 費 力 的 工 作, 因 此 管 理 者 必 須 自 己 寫 程 式 來 分 析 存 取 記 錄 例 如 您 可 以 從 存 取 記 錄 中 分 析 出 哪 個 使 用 者 連 線 正 在 不 斷 嘗 試 以 不 同 帳 號 登 錄 哪 個 使 用 者 帳 號 登 錄 時 的 密 碼 錯 誤 頻 率 太 高 哪 個 使 用 者 連 線 的 網 頁 連 結 錯 誤 率 太 高 哪 個 使 用 者 連 線 的 網 頁 連 結 操 作 速 度 太 快 ( 非 人 為 線 上 操 作 ) 等, 以 上 這 些 使 用 者 連 線 情 況 都 可 以 很 明 顯 判 定 是 出 自 駭 客 之 手, 故 而 可 以 運 用 路 由 反 制 手 段 來 立 即 中 斷 其 連 線 四 檔 案 防 護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還 是 常 會 聽 到 很 多 企 業 政 府 單 位 網 頁 內 容 被 換 掉 的 新 聞, 這 些 單 位 即 使 都 裝 備 了 防 護 系 統, 甚 至 也 通 過 了 資 安 認 證, 但 終 究 還 是 被 駭 客 入 侵 成 功 現 在 我 們 假 設 駭 客 已 成 功 突 破 網 路 防 護 主 機 防 護 服 務 防 護 等 這 三 道 關 卡, 順 利 登 入 您 的 對 外 主 機, 此 時 我 們 還 有 甚 麼 辦 法 可 以 阻 止 駭 客 更 換 您 的 網 頁 內 容 呢? 有 的! 我 們 可 以 將 所 有 網 頁 的 檔 案 設 定 為 唯 讀 (Read-Only) 屬 性, 來 防 止 網 頁 內 容 被 竄 改 要 將 所 有 網 頁 的 檔 案 與 存 在 目 錄 設 定 為 唯 讀 屬 性 非 常 容 易, 但 真 正 會 這 麼 做 的 人 並 不 多, 因 其 真 正 的 困 難 在 於 網 頁 內 容 必 須 經 常 更 新, 每 次 維 護 人 員 要 更 新 網 頁 內 容 前 都 需 要 系 統 管 理 者 來 解 除 檔 案 的 唯 讀 屬 性, 更 新 後 再 請 系 統 管 理 者 來 重 新 設 定 為 唯 讀 屬 性 要 解 決 這 樣 的 麻 煩 必 須 建 立 一 13

套 管 理 機 制, 並 以 自 動 化 的 處 理 方 式 來 簡 化 檔 案 屬 性 的 設 定 工 作 由 於 每 個 企 業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的 管 理 方 式 不 同, 這 項 自 動 化 流 程 的 設 計 也 就 不 會 有 一 套 標 準 的 作 業 方 式 可 資 遵 循, 因 此 本 文 不 再 多 加 撰 述, 留 給 有 興 趣 的 讀 者 自 行 設 計 規 劃 五 最 終 防 護 再 更 進 一 步 想, 如 果 駭 客 厲 害 到 不 但 能 突 破 重 重 關 卡 順 利 登 入 您 的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而 且 還 取 得 最 高 管 理 者 權 限! 這 樣 駭 客 就 可 以 自 行 更 改 檔 案 屬 性, 導 致 藉 由 將 檔 案 設 定 為 唯 讀 屬 性 來 防 止 網 頁 內 容 被 入 侵 駭 客 竄 改 的 保 護 方 式 也 失 效 了 到 此 地 步, 網 頁 內 容 被 竄 改 勢 必 已 無 法 避 免 了, 因 此 我 們 希 望 當 網 頁 內 容 被 竄 改 後, 管 理 者 能 儘 早 發 現, 以 便 立 刻 採 取 相 對 應 的 補 救 錯 施 在 每 次 網 頁 內 容 更 新 後, 您 應 該 為 新 的 網 頁 內 容 製 作 一 份 影 本 來 作 為 還 原 點, 管 理 者 可 以 撰 寫 一 支 程 式 用 於 比 對 現 行 網 頁 與 前 一 個 還 原 點 的 內 容 是 否 一 致, 當 發 現 有 差 異 時, 即 可 判 定 網 頁 內 容 遭 竄 改 了, 此 時 可 以 運 用 此 影 本 迅 速 將 網 頁 內 容 還 原 另 需 注 意 的 是, 比 對 程 式 必 須 於 背 景 週 期 性 地 執 行 以 達 到 監 控 的 效 果, 此 外, 當 發 現 網 頁 內 容 被 竄 改 後, 在 還 原 網 頁 內 容 前, 應 考 慮 是 否 該 先 暫 時 切 斷 網 路 連 線 以 消 滅 可 能 還 在 線 上 的 駭 客 六 阻 斷 防 護 一 般 來 說, 駭 客 針 對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最 有 效 的 攻 擊 方 式 便 是 分 散 式 阻 斷 服 務 攻 擊 (DistributedDenial of Service,DDoS),DDoS 攻 擊 方 式 是 運 用 多 台 駭 客 已 事 先 攻 佔 的 殭 屍 電 腦 同 時 對 您 的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發 動 攻 擊, 可 藉 由 快 速 重 複 不 斷 地 執 行 不 斷 與 主 機 建 立 連 線 (SYN Flood) 等 方 式 來 癱 瘓 主 機 的 處 理 能 力, 或 者 藉 由 假 冒 IP(IP Snoofing) 將 大 量 回 應 封 包 丟 向 該 主 機 來 癱 瘓 其 網 路 頻 寬 這 樣 的 攻 擊 手 法 雖 不 會 對 主 機 造 成 損 壞, 也 無 法 竄 改 網 頁 資 料, 但 一 旦 您 的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遭 受 這 類 攻 擊 時, 不 是 因 主 機 負 荷 過 重 就 是 因 網 路 頻 寬 被 塞 爆 而 無 法 繼 續 對 外 提 供 正 常 服 務 當 您 的 網 路 頻 寬 被 塞 爆, 這 不 是 任 何 資 安 設 備 可 以 幫 你 解 決 的 問 題, 所 以 從 很 多 新 聞 事 件 中 也 可 以 看 出, 遭 遇 DDoS 攻 擊 的 機 構, 似 乎 也 只 有 等 候 攻 擊 結 束 再 重 新 開 始 對 外 提 供 服 務, 對 防 禦 DDoS 攻 擊 全 然 束 手 無 策 14

其 實 要 應 付 突 如 其 來 的 DDoS 攻 擊 也 不 是 只 能 等 著 挨 打 而 已, 現 在 很 多 機 構 的 企 業 內 部 網 路 除 了 日 常 使 用 的 主 要 聯 外 線 路 外, 都 會 再 找 另 一 家 ISP 公 司 建 立 額 外 的 聯 外 備 援 線 路, 以 便 當 主 要 聯 外 網 路 斷 線 時, 可 將 對 外 連 線 切 換 到 備 援 線 路, 讓 內 部 使 用 者 的 對 外 連 線 不 致 中 斷 所 以 當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遭 受 DDoS 攻 擊 時, 只 要 我 們 將 主 機 轉 移 到 另 一 個 ISP 網 段 上 不 就 可 以 避 開 攻 擊 持 續 提 供 服 務 了 嗎? 但 是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是 提 供 給 外 部 使 用 者 使 用 的, 要 把 服 務 切 換 到 另 一 個 ISP 所 提 供 的 線 路 並 不 是 那 麼 簡 單, 首 先 您 必 須 把 這 台 主 機 的 網 路 線 轉 插 到 備 援 線 路 的 網 段 上, 然 後 將 IP 網 址 的 相 關 設 定 更 換 為 另 一 個 ISP 的 網 址, 最 後 還 得 更 換 DNS 的 網 域 名 稱 對 應 內 容 只 要 能 把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機 轉 移 到 另 一 個 ISP 網 段 上 的 這 項 工 作 完 全 自 動 化, 這 樣 您 就 具 備 防 範 DDoS 攻 擊 的 能 力 了 要 做 到 自 動 化 首 先 必 須 先 去 除 需 要 人 力 介 入 的 部 份, 譬 如 您 可 以 在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上 裝 兩 張 網 路 卡, 分 別 使 用 不 同 ISP 網 段 上 的 網 址 與 實 體 線 路, 藉 由 切 換 網 卡 開 關 與 default route 設 定 就 可 將 主 機 移 到 另 一 個 ISP 網 段 上 了 ; 另 外 預 先 在 兩 個 ISP 網 段 上 各 布 建 ㄧ 台 有 登 記 的 DNS 領 域 名 稱 伺 服 器, 這 樣 就 可 以 很 容 易 用 程 式 去 調 整 設 定 內 容 談 到 這 裡, 我 想 您 已 經 知 道 在 監 控 程 式 發 現 對 外 服 務 主 機 遭 遇 DDoS 攻 擊 時 如 何 將 主 機 自 動 轉 換 到 另 一 個 ISP 線 路 上, 但 規 劃 上 還 需 注 意 一 點, 你 還 須 有 一 套 在 DDoS 攻 擊 結 束 後 將 主 機 自 動 移 回 來 的 機 制 15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消 費 者 如 何 選 購 及 清 洗 水 果? 消 保 處 告 訴 您!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04 年 10 月 21 日 新 聞 稿 有 鑑 於 水 果 農 藥 殘 留 問 題 每 每 被 消 費 者 質 疑,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之 健 康,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下 稱 本 院 消 保 處 ) 特 配 合 食 品 安 全 聯 合 稽 查 專 案 小 組 之 聯 合 稽 查, 於 本 (104) 年 8 月 間 至 臺 北 市 批 發 市 場 傳 統 市 場 大 賣 場 超 市 水 果 行 等 通 路, 採 樣 100 件 市 售 水 果, 針 對 310 項 農 藥 殘 留 進 行 檢 驗 本 次 採 樣 包 括 番 石 榴 木 瓜 芒 果 鳳 梨 葡 萄 香 蕉 梨 子 7 種 國 產 水 果 及 蘋 果 奇 異 果 油 桃 櫻 桃 葡 萄 5 種 進 口 水 果, 計 有 8 件 檢 驗 結 果 不 符 合 規 定 國 產 水 果 有 7 件 (5 件 木 瓜 及 2 件 芒 果 ); 進 口 水 果 有 1 件 ( 加 拿 大 櫻 桃 ) 就 不 合 格 部 分, 本 院 消 保 處 已 請 農 委 會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依 法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本 院 消 保 處 提 醒 消 費 者, 面 對 琳 瑯 滿 目 的 各 式 水 果, 建 議 除 了 考 慮 水 果 的 營 養 和 價 格 等 因 素 外, 還 可 考 慮 以 下 幾 項 原 則 : 一 瞭 解 水 果 產 期 產 地 : 知 道 水 果 的 生 產 季 節 及 著 名 產 地, 便 很 容 易 購 得 物 美 價 廉 的 水 果 二 注 意 新 鮮 度 成 熟 度 : 選 購 新 鮮 成 熟 的 水 果 三 認 識 水 果 成 熟 的 特 徵 : 一 般 水 果 的 成 熟 過 程 包 括 果 形 變 大 重 量 增 加 質 地 變 軟 果 皮 轉 色 香 氣 變 濃 糖 度 增 加 酸 度 減 少 苦 澀 味 消 除 等 現 象 四 慎 選 當 季 水 果 : 選 購 當 季 盛 產 的 水 果, 不 僅 價 格 便 宜, 而 且 美 味 可 口 營 養 豐 富 非 當 令 的 水 果, 不 但 價 格 偏 高, 品 質 風 味 也 較 差 以 季 節 16

而 言, 台 灣 夏 秋 季 水 果 種 類 出 產 最 多, 春 冬 季 最 少, 但 有 些 水 果 因 環 境 合 適 及 產 期 調 節 技 術 進 步, 可 以 終 年 供 應 此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食 用 前 去 除 農 藥 殘 留 的 方 法, 本 院 消 保 處 建 議 消 費 者 以 不 斷 流 動 的 清 水 洗 滌 方 式 清 洗 水 果, 藉 水 的 沖 力 及 稀 釋, 重 複 幾 次, 二 十 分 鐘 以 上, 即 可 把 殘 留 在 水 果 表 面 上 的 農 藥 去 除 掉, 不 必 使 用 清 潔 劑 鹽 水 或 長 時 間 浸 泡 在 清 水 中 如 屬 瓜 果 類 等 有 皮 的 水 果, 則 可 利 用 軟 毛 刷 清 洗 葡 萄 芒 果 香 蕉 木 瓜 等 水 果 用 水 清 洗 後 再 剝 皮 食 用, 以 免 剝 果 皮 時 殘 留 在 果 皮 上 的 農 藥 污 染 到 手 指, 會 影 響 到 果 肉 的 乾 淨 17

腦 中 風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8 月 號 ( 作 者 楊 孟 寅, 為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神 經 外 科 醫 師 ) 在 臺 灣, 每 年 約 有 1 萬 7,000 人 因 腦 中 風 造 成 失 能, 是 成 人 殘 障 的 主 要 原 因, 同 時 也 造 成 社 會 很 大 的 經 濟 負 擔, 是 耗 費 健 保 資 源 前 3 名 的 疾 病 雖 然 9 成 以 上 的 腦 中 風 發 生 於 50 歲 以 上, 但 近 年 來 腦 中 風 有 逐 漸 年 輕 化 的 趨 勢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我 們 必 須 先 了 解 什 麼 是 腦 中 風, 進 而 避 免 腦 中 風 的 發 生 才 是 首 要 任 務 一 腦 中 風 的 類 型 ( 一 ) 腦 梗 塞 : 腦 部 血 管 阻 塞 造 成 血 流 障 礙, 導 致 腦 組 織 因 為 缺 氧 而 壞 死, 進 而 造 成 神 經 功 能 的 障 礙 常 見 有 心 臟 打 出 的 血 栓 導 致 腦 血 栓 症, 及 腦 血 管 本 身 堆 積 雜 質 造 成 的 腦 栓 塞 症 兩 種 ( 二 ) 腦 出 血 : 腦 部 血 管 破 裂, 血 液 流 入 腦 組 織 形 成 血 塊 壓 迫 腦 組 織 並 阻 斷 腦 血 流, 導 致 腦 組 織 缺 氧 壞 死 常 見 有 腦 組 織 內 小 血 管 出 血, 及 蜘 蛛 膜 下 的 血 管 產 生 動 脈 瘤 破 裂 出 血 兩 種 ( 三 ) 暫 時 性 腦 缺 血 發 作 : 腦 部 暫 時 缺 血 引 起 中 風 症 狀, 由 於 腦 血 栓 大 部 分 被 自 行 溶 解, 一 般 在 24 小 時 內 可 完 全 恢 復, 不 會 留 下 任 何 後 遺 症 二 兩 大 類 腦 中 風 的 危 險 因 子 ( 一 ) 不 易 改 變 的 危 險 因 子 1. 年 齡 : 男 性 大 於 45 歲, 女 性 大 於 55 歲 2. 性 別 : 男 性 中 風 機 率 較 女 性 為 高 3. 家 族 史 : 父 親 兒 子 兄 弟 在 55 歲 前, 或 是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在 65 歲 以 前, 發 生 心 肌 梗 塞 或 猝 死 者, 其 發 生 腦 中 風 的 危 險 性 較 高 ( 二 ) 經 由 醫 療 或 生 活 形 態 可 改 變 的 危 險 因 子 1 疾 病 方 面 : (1) 高 血 壓 : 過 高 的 血 壓 易 使 血 管 內 膜 受 損, 導 致 膽 固 醇 的 堆 積, 因 而 加 速 血 管 的 硬 化 ; 此 外, 血 壓 太 高, 也 易 擠 破 血 管 增 加 腦 出 血 的 危 險 衛 生 健 康 18

(2) 糖 尿 病 : 易 使 血 管 壁 增 厚 及 硬 化, 而 引 發 腦 中 風 (3) 心 臟 病 : 罹 患 心 臟 瓣 膜 疾 病 的 患 者, 容 易 在 心 臟 內 形 成 血 管 栓 子, 一 旦 阻 塞 了 腦 部 血 管, 即 易 發 生 腦 中 風, 特 別 是 發 生 心 律 不 整 時, 其 危 險 性 更 高 (4) 高 膽 固 醇 : 血 管 中 膽 固 醇 過 高 會 加 速 動 脈 硬 化, 而 高 膽 固 醇 的 病 人 通 常 伴 隨 有 肥 胖 高 血 壓 冠 心 症 等 現 象, 這 些 因 子 亦 會 增 加 腦 中 風 的 機 會 2 生 活 形 態 (1) 肥 胖 : 會 加 速 動 脈 硬 化, 並 使 心 臟 負 荷 過 重, 進 而 增 加 腦 中 風 發 作 的 可 能 (2) 抽 菸 : 易 使 血 管 收 縮 引 起 血 壓 上 升 及 增 加 動 脈 粥 狀 硬 化, 增 加 發 生 心 臟 病 及 腦 中 風 的 危 險 性 (3) 酗 酒 : 過 量 飲 酒 易 引 起 肥 胖 血 脂 過 高 (4) 缺 乏 運 動 : 易 引 發 肥 胖, 並 增 加 心 臟 病 及 腦 中 風 危 險 性 (5) 嗜 吃 鹽 高 膽 固 醇 飲 食 等, 易 增 加 腦 中 風 發 作 的 可 能 (6) 其 他 : 如 紅 血 球 過 多 症 口 服 避 孕 藥 服 用 某 些 藥 物 ( 安 非 他 命 海 洛 因 ) 等 亦 可 能 誘 發 腦 中 風 三 腦 中 風 的 臨 床 症 狀 依 出 血 型 或 梗 塞 型, 侵 犯 位 置 範 圍 而 有 所 不 同 一 般 而 言, 出 血 型 症 狀 較 梗 塞 型 嚴 重 ; 侵 犯 範 圍 越 大, 症 狀 越 明 顯 ; 侵 犯 位 置 越 重 要, 症 狀 也 越 厲 害 病 人 可 能 完 全 沒 有 症 狀, 或 嘴 歪 眼 斜 輕 微 的 頭 痛 脖 子 痠 痛 視 力 模 糊 暈 眩 記 憶 力 減 退 感 覺 異 常 結 巴, 甚 至 會 半 側 偏 癱 半 側 完 全 無 感 覺 失 明 噁 心 嘔 吐 平 衡 失 調 無 法 說 話 腦 神 經 麻 痺 神 智 喪 失 或 死 亡 四 腦 中 風 的 處 置 腦 中 風 一 旦 發 生, 都 屬 於 健 保 分 類 上 的 重 大 傷 病, 需 要 緊 急 的 醫 療 救 護, 以 儘 快 到 達 醫 療 機 構 為 主 現 今 醫 學 進 步, 對 於 腦 中 風 的 治 療 已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不 論 是 血 栓 溶 解 劑 藥 物 治 療, 導 管 治 療 打 通 血 管, 或 是 手 術 治 療, 都 能 提 供 病 患 很 大 的 幫 助 雖 然 黃 金 時 間 定 在 病 發 後 6 小 時 內, 但 在 3 小 時 內 的 治 療 效 果 又 更 好 ; 時 間 就 是 生 命, 盡 量 爭 取 時 間 就 醫, 才 能 得 到 最 好 的 恢 復 19

抒 情 小 品 免 費 的 霜 淇 淋 摘 錄 自 網 路 文 章 喬 治 是 紐 約 市 最 優 秀 的 執 業 律 師, 生 意 絡 繹 不 絕, 但 他 有 個 堅 持, 就 是 當 他 發 現 委 託 人 隱 藏 案 情 或 沒 有 誠 實 陳 述, 他 便 會 立 即 拒 絕 為 此 人 辯 護 ; 就 算 客 戶 願 意 提 出 更 高 的 價 碼 聘 請 他, 喬 治 也 不 為 所 動 許 多 人 笑 他 傻, 白 白 錯 失 大 賺 一 筆 的 機 會, 朋 友 忍 不 住 問 他 : 又 沒 有 人 知 道 他 說 謊, 你 為 什 麼 這 麼 堅 持 呢? 喬 治 微 笑 著, 說 出 一 段 往 事 童 年 時, 有 一 次 父 母 帶 我 到 遊 樂 場 玩, 那 天 天 氣 很 熱, 我 吵 著 要 吃 霜 淇 淋 父 母 帶 我 到 了 小 吃 攤, 老 闆 邊 幫 我 擠 著 霜 淇 淋, 邊 和 父 母 攀 談 起 來, 三 人 聊 得 很 愉 快 回 程 時, 父 親 突 然 問 母 親 : 那 霜 淇 淋 多 少 錢 呢? 母 親 則 疑 惑 的 反 問 : 不 是 你 付 的 錢 嗎? 怎 麼 問 我 呢? 結 果 一 問 之 下, 才 知 道 兩 人 都 以 為 對 方 付 了 錢, 而 老 闆 自 己 大 概 也 忘 了, 我 高 興 的 在 旁 拍 手 說 : 太 好 囉! 吃 到 免 費 的 霜 淇 淋! 但 父 親 突 然 正 色 道 : 我 們 折 回 去 吧! 該 付 的 錢 還 是 要 付 當 時 我 們 離 開 已 有 一 兩 個 鐘 頭, 遊 樂 場 早 就 關 了, 父 親 想 了 想 對 母 親 說 : 我 們 明 天 打 電 話 過 去 說 一 聲, 再 把 錢 寄 過 去 吧! 我 不 解 的 問 : 一 支 霜 淇 淋 又 沒 多 少 錢, 老 闆 一 定 早 就 忘 啦! 父 親 摸 摸 我 的 頭 說 : 不 論 價 值 多 少 無 論 有 沒 有 人 知 道, 誠 實 是 我 們 自 己 心 中 的 原 則, 而 不 是 要 做 給 別 人 看 的 美 德 喬 治 笑 著 說 : 這 也 就 是 我 如 今 堅 持 的 原 則 啊! 20

檢 舉 賄 選 人 人 有 責 廉 政 建 設 人 人 有 責 檢 舉 貪 污,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0800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286-586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14-153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方 式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02-2562-1156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p@mail.moj.gov.tw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檢 舉 專 線 :0800-025025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政 風 室 廉 政 服 務 專 線 :07-7354964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