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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 位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查 驗 證 件 一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1 當 年 度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1 當 年 度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核 發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或 核 定 公 文 1 經 本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安 置,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原 住 民 幼 兒 戶 口 名 簿 ( 應 有 原 住 民 族 籍 註 記 ) 二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本 府 轉 介 輔 導 或 安 置 之 幼 兒 育 第 3 胎 ( 含 ) 以 上 學 齡 滿 5 足 歲 之 幼 兒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外 國 或 大 陸 籍 之 幼 兒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30 萬 元 以 下 者 但 擁 有 第 3 筆 以 上 不 動 產 且 公 告 現 值 總 額 逾 650 萬 元, 或 年 利 息 所 得 逾 10 萬 元 者 除 外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1 本 府 核 發 當 年 度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核 定 公 文 或 證 明 文 件 1 父 或 母 一 方 領 有 中 度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文 件 1 轉 介 輔 導 或 安 置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戶 口 名 簿 1 父 或 母 一 方 持 有 大 陸 或 外 國 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護 照 與 居 留 證 ) 2 幼 兒 及 父 親 與 母 親 (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或 養 父 母 ) 之 家 戶 年 所 得 財 產 歸 屬 清 單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同 當 學 年 度 免 學 費 申 請 相 關 文 件 ) 3 戶 口 名 簿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 甲 式 或 丙 式 ) 1 政 府 核 發 之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文 件 三 本 鎮 立 幼 兒 園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得 隨 其 父 或 母 就 讀 於 所 服 務 之 公 立 幼 兒 園 1 教 職 員 工 在 職 證 明 ( 以 登 記 入 園 日 前 仍 在 職 者 為 準 ) 四 當 學 年 度 家 有 兄 姐 就 讀 該 校 ( 園 ) 之 幼 兒 1 當 學 年 度 家 有 兄 姐 就 讀 該 校 ( 園 ) 之 在 學 證 明 ( 如 學 生 證 或 經 國 小 部 學 籍 資 格 審 查 清 冊 有 案 者 等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一 如 同 時 具 備 多 項 優 先 條 件 者, 請 家 長 擇 其 最 有 利 之 方 案 辦 理 登 記 二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印 本 ( 影 印 本 請 家 長 自 行 影 印 ), 另 戶 口 名 簿 若 係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須 含 詳 盡 記 事

伍 招 生 日 程 表 : 一 第 一 階 段 : 招 收 本 縣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幼 兒, 如 有 缺 額 再 辦 理 本 縣 一 般 幼 兒 ( 第 二 階 段 ) 之 招 生 作 業 ( 一 ) 登 記 資 格 :5 4 3 2 歲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幼 兒 ( 係 指 99 年 9 月 2 日 至 103 年 9 月 1 日 間 出 生 ) ( 二 ) 登 記 日 期 : 自 105 年 6 月 1 2 日 ( 星 期 三 四 )2 天,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止, 逾 時 喪 失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 三 ) 抽 籤 時 間 : 未 額 滿 者 免 辦 理 抽 籤, 並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2 時 前 公 告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結 果 ; 逾 名 額 時 於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起 於 本 園 一 樓 ( 自 接 教 室 ) 辦 理 公 開 抽 籤 ( 四 ) 錄 取 結 果 : (1) 超 額 : 抽 籤 完 畢 後, 立 即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及 備 取 順 序,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招 生 (2) 未 額 滿 : 公 告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結 果 及 第 二 階 段 缺 額 數 ( 五 )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止 二 第 二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招 生 後 如 有 缺 額, 再 辦 理 本 縣 一 般 幼 兒 之 招 生 作 業, 並 以 招 收 設 籍 本 鎮 之 幼 兒 為 優 先 ; 倘 有 缺 額 再 招 收 未 設 籍 本 鎮 之 幼 兒 入 園 ( 一 ) 第 一 期 : 1 登 記 資 格 :5 4 3 2 歲 設 籍 本 鎮 一 般 幼 兒 ( 係 指 99 年 9 月 2 日 至 103 年 9 月 1 日 間 出 生 ) 2 登 記 日 期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至 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止 3 抽 籤 時 間 : 未 額 滿 者 免 辦 理 抽 籤, 並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2 時 前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 逾 名 額 時 於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起 於 本 園 一 樓 ( 自 接 教 室 ) 辦 理 公 開 抽 籤 4 錄 取 公 告 : (1) 超 額 : 抽 籤 完 畢 後, 立 即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及 備 取 順 序, 不 再 辦 理 本 階 段 第 二 期 招 生 (2) 未 額 滿 : 公 告 本 階 段 第 一 期 錄 取 結 果 及 本 階 段 第 二 期 缺 額 數 5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第 二 期 : 1 登 記 資 格 :5 4 3 2 歲 非 設 籍 本 鎮 一 般 幼 兒 ( 係 指 99 年 9 月 2 日 至 103 年 9 月 1 日 間 出 生 ) 2 登 記 日 期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止, 並 依 招 收 班 別 之 登 記 先 後 次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3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止 ( 三 ) 受 理 登 記 地 點 : 家 長 親 自 至 本 園 辦 公 室 辦 理 登 記, 報 名 時 請 攜 帶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健 康 手 冊 等 ; 上 述 文 件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印 本 ( 影 印 本 請 家 長 自 行 影 印 ), 另 戶 口 名 簿 若 係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須 含 詳 盡 記 事 ( 四 ) 報 到 日 期 : 經 公 告 錄 取 之 幼 兒, 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攜 同 幼 兒 依 上 開 各 階 段 指 定 日 期 至 本 園 辦 理 報 到 ;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依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陸 經 本 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安 置 之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優 先 接 受 教 保 服 務 外, 其 餘 幼 兒 入 園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 一 第 一 階 段 : 依 各 招 收 班 別 錄 取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適 齡 幼 兒, 如 未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全 數 錄 取 ; 如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以 各 招 收 班 別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適 齡 幼 兒 依 順 位 序 錄 取 ( 同 順 位 超 額 時 以 順 位 內 所 列 順 序 依 次 抽 籤 決 定 之 ) 二 第 二 階 段 : 招 生 順 序 為 先 招 收 設 籍 本 鎮 一 般 幼 兒, 再 招 收 非 設 籍 本 鎮 一 般 幼 兒 ( 一 ) 第 一 期 : 依 各 班 招 收 班 別 錄 取 設 籍 本 鎮 一 般 生 之 適 齡 幼 兒, 如 未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全 數 錄 取 ; 如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以 各 招 收 班 別 設 籍 本 鎮 一 般 生 之 適 齡 幼 兒 抽 籤 錄 取 ( 二 ) 第 二 期 : 依 各 班 招 收 班 別 錄 取 非 設 籍 本 鎮 一 般 生 之 適 齡 幼 兒, 並 依 先 後 次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其 餘 均 列 為 備 取 名 額 柒 登 記 方 式 : ( 一 ) 幼 兒 辦 理 登 記 時, 應 由 幼 兒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如 附 件 一 二 ), 並 應 繳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各 園 含 分 班 工 作 人 員 應 確 實 審 查 其 入 園 資 格, 不 得 拒 絕 辦 理 登 記 ( 二 ) 每 一 幼 兒 以 登 記 一 園 ( 含 分 班 ) 為 限, 同 時 登 記 兩 園 以 上 ( 含 兩 園 者 ), 經 查 證 屬 實, 將 逕 予 取 消 其 登 記,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者 依 序 遞 補 ( 三 ) 留 園 直 升 之 幼 兒, 如 至 其 他 幼 兒 園 報 名 登 記 時, 應 先 聲 明 放 棄 繼 續 就 讀 本 園 之 資 格, 並 提 具 向 原 園 申 請 之 放 棄 留 園 直 升 資 格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三 ) 者 外, 各 園 含 分 班 不 予 受 理 ; 如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逕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者 依 序 遞 補 ( 四 ) 幼 兒 園 含 分 班 分 別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登 記, 登 記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得 受 理 如 申 請 登 記 人 數 少 於 可 招 收 名 額 時, 應 繼 續 受 理 登 記 入 園, 並 依 登 記 先 後 次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註 冊 及 開 學 日 期 : 本 園 訂 於 105 年 8 月 16 日 開 學, 請 錄 取 之 幼 兒 家 長 依 繳 費 收 據 通 知 單 於 8 月 25 日 前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 另 本 園 收 退 費 基 準 依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退 費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本 園 報 名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 1 報 名 地 點 :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永 榮 里 永 愛 路 255 巷 38 號 2 聯 絡 電 話 :03-9903543 9903540 分 機 :11-14 ( 三 ) 本 園 無 設 置 幼 童 專 用 車 ( 或 交 通 車 ) 搭 載 幼 生, 請 家 長 自 行 負 責 接 送 幼 生 上 下 學, 如 需 委 託 他 人 搭 載 幼 生, 請 自 行 慎 重 選 擇 優 良 駕 駛 及 符 合 交 通 法 規 之 車 輛, 以 維 護 幼 生 安 全 ( 四 ) 幼 兒 園 作 息 時 間 : 1 上 課 時 間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放 學 時 間 : 下 午 4 時 至 4 時 30 分 3 延 托 服 務 時 間 : 下 午 4 時 30 分 至 5 時 30 分 ( 五 ) 本 招 生 後 仍 有 餘 額, 再 開 放 招 收 未 設 籍 本 縣 幼 兒 入 園, 以 發 揮 公 立 幼 兒 園 最 大 效 益, 共 享 教 育 資 源 ( 六 ) 本 招 生 簡 章 奉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未 盡 事 宜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蘇 澳 鎮 立 幼 兒 園 新 生 入 園 報 名 表 ( 登 記 存 根 聯 ) 附 件 一 登 記 號 碼 : 報 名 班 別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園 名 幼 童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家 庭 資 料 蘇 澳 鎮 立 幼 兒 園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出 生 年 月 日 正 取 序 號 備 取 序 號 身 分 別 資 格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郵 遞 區 號 ) 宜 蘭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同 上 ( 免 再 填 寫 下 列 地 址 ) 宜 蘭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稱 謂 姓 名 職 業 電 話 父 母 監 護 人 ( 註 ) 親 師 聯 絡 公 教 軍 工 商 農 漁 服 務 自 由 醫 護 金 融 退 休 家 管 其 他 無 服 務 單 位 : 公 教 軍 工 商 農 漁 服 務 自 由 醫 護 金 融 退 休 家 管 其 他 無 服 務 單 位 : ( 註 ) 父 母 非 幼 生 監 護 人 者 填 寫 與 該 學 生 的 關 係 祖 父 母 叔 伯 舅 姨 嬸 姑 其 他 公 : 宅 : 手 機 : 公 : 宅 : 手 機 : 公 : 宅 : 手 機 : 家 長 姓 名 簡 訊 連 絡 手 機 號 碼 E-mail 信 箱 與 幼 兒 關 係 ( 可 複 選 ) 與 父 母 同 住 與 祖 父 祖 母 叔 伯 舅 姨 嬸 姑 其 他 本 欄 由 園 方 填 寫 幼 生 身 分 別 申 請 班 別 1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低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兒 原 住 民 幼 兒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單 親 家 庭 之 照 顧 者 : 父 母 隔 代 其 他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2 轉 介 輔 導 或 安 置 幼 兒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育 第 3 胎 以 上 學 齡 滿 5 足 歲 之 幼 兒 外 籍 或 大 陸 籍 子 女, 家 戶 年 所 得 30 萬 元 以 下 者 ( 設 排 富 條 款 ) 3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子 女 ( 得 優 先 隨 其 父 或 母 就 讀 於 服 務 之 幼 兒 園 ) 4 當 學 年 度 家 有 兄 姊 就 讀 該 校 ( 園 ) 之 幼 兒 5 一 般 生 2 歲 班 級 3 歲 班 級 4 歲 班 級 5 歲 班 級 3 足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班 級 ( 申 請 年 齡 : 5 歲 4 歲 3 歲 2 歲 ) 申 請 人 簽 名 : 幼 兒 園 審 查 人 員 : --------------------------------------- 裁 切 線 ---------------------------------------- 報 名 班 別 : 大 班 中 班 小 班 幼 班 本 聯 未 蓋 本 園 戳 章 者 無 效 ( 登 記 收 執 聯 )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登 記 表 < 抽 籤 號 碼 聯 > 第 一 階 段 : 招 收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幼 兒, 申 請 登 記 人 數 若 未 額 滿 者 免 辦 理 抽 籤 第 二 階 段 : 招 收 一 般 生 入 園 資 格 之 幼 兒, 申 請 登 記 人 數 若 未 額 滿 者 免 辦 理 抽 籤 第 一 階 段 或 第 二 階 段 : 逾 名 額 時 以 公 開 抽 籤 方 式 辦 理 新 生 登 記 號 碼 : ( 園 方 填 寫 ) 新 生 抽 籤 : 正 取 備 取 號 碼 : 幼 兒 姓 名 : 家 長 姓 名 : ( 家 長 簽 名 )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登 記 表 < 家 長 收 執 聯 > 報 名 班 別 : 大 班 中 班 小 班 幼 班 新 生 登 記 號 碼 : ( 園 方 填 寫 ) 幼 兒 姓 名 : 家 長 姓 名 : ( 家 長 簽 名 )

家 長 委 託 書 附 件 二 茲 因 本 人 ( 監 護 人 姓 名 ) 另 有 要 事 在 身, 無 法 親 自 到 園 申 請 本 人 之 幼 兒 入 園 登 記, 故 已 備 齊 各 項 辦 理 所 需 文 件 和 資 料, 並 委 託 ( 受 託 人 姓 名 ), 其 身 份 證 字 號 為 代 為 辦 理 此 致 委 託 人 ( 監 護 人 ) 簽 章 : 受 託 人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附 件 三 放 棄 留 園 直 升 資 格 切 結 書 本 人 之 幼 兒 (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 係 宜 蘭 縣 幼 兒 園 之 幼 生, 今 因 家 庭 因 素 其 他 因 素, 自 願 放 棄 _105_ 學 年 度 留 園 直 升 之 權 益,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 簽 章 ) 與 幼 兒 關 係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住 圵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