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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藥 訊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TYAFGH Pharmacy Newsletter 發 行 人 : 何 裕 鈞 總 編 輯 : 王 茂 富 編 輯 : 李 威 施 嘉 慶 黃 建 衡 1. 本 院 最 新 藥 品 異 動 資 訊.P1 2. 健 保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修 正 資 訊...P2 3. 藥 物 安 全 訊 息.P11 4. 新 進 藥 品 介 紹.P13 5. 用 藥 疏 失 分 析 檢 討 P14 最 新 藥 品 異 動 品 項 : 一 最 新 本 院 藥 品 異 動 資 訊 刪 除 藥 品 項 目 醫 令 商 品 名 稱 學 名 說 明 1 ANOLP ANXOLIPO 40MG Atorvastatin 藥 委 會 刪 除 2 BIOPA Bidopar 25/250mg Levodopa+Carbidopa 藥 委 會 刪 除 3 CAERG Cafergot 1mg Ergotamine+Caffeine 藥 委 會 刪 除 4 CAERG Cafergot 1mg Ergotamine+Caffeine 藥 委 會 刪 除 5 CHNDA Chenday 25mg/5ml/amp Labetalol 藥 委 會 刪 除 6 CLNDA Clinda gel 1% Clindamycin 藥 委 會 刪 除 7 COCHC Colchicine 0.5mg Colchicine 藥 委 會 刪 除 8 COCHC COLCHICINE ( 信 東 ) 0.5mg Colchicine 藥 委 會 刪 除 9 DEANT Detantol 3mg Bunazosin 藥 委 會 刪 除 10 DOUJE Dobuject 250mg/5ml/Amp Dobutamine 藥 委 會 刪 除 11 DUTRA Duotrav Eye Drops, Solution Timolol+Travoprost 藥 委 會 刪 除 12 ANOLP ANXOLIPO 40MG Atorvastatin 藥 委 會 刪 除 1

13 KYRIL Kytril 3mg/3ml/amp Granisetron 藥 委 會 刪 除 14 LOGCA Longcardio F.C. 25mg Carvedilol 藥 委 會 刪 除 Silymarin+Niacinamide+Thia 15 LUKYH Luckyhepa 70mg mine+vit.b2+pyridoxine+vit. 藥 委 會 刪 除 B12 16 PEINT Peginterferon alpha 100mcg/vial Interferon 藥 委 會 刪 除 17 ROATR Robatrol 200mg Ribavirin 藥 委 會 刪 除 18 TSRUP Tsurupinate F.C. Tablets Piperilate+ Magnesium Aluminum+Glycyrrhiza 藥 委 會 刪 除 新 增 藥 品 項 目 醫 令 商 品 名 稱 學 名 說 明 1 ACTAZ Acetazolamide 250mg Acetazolamide 藥 委 會 新 增 2 ATOPN Atropine Eye Drops Atropine 藥 委 會 新 增 3 /RIND Rinderon-A ointment Betamethasone+Fradiomycin 藥 委 會 新 增 4 ZOIRA Zovirax EYE oint 3% Acyclovir 藥 委 會 新 增 二 健 保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修 正 資 訊 抗 微 生 物 劑 Antimicrobial agents 抗 病 毒 劑 Antiviral drugs ( 自 99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 修 正 後 給 付 規 定 10.7.3 Lamivudine( 限 使 用 Zeffix tablets 100mg);Entecavir ( 如 Baraclude 0.5mg); Telbivudine ( 如 Sebivo 600mg):(92/10/1 93/2/1 93/8/1 94/10/1 95/10/1 95/11/1 97/8/1)(98/11/1 99/5/1 99/7/1) 限 用 於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原 給 付 規 定 10.7.3 Lamivudine( 限 使 用 Zeffix tablets 100mg);Entecavir ( 如 Baraclude 0.5mg); Telbivudine ( 如 Sebivo 600mg):(92/10/1 93/2/1 93/8/1 94/10/1 95/10/1 95/11/1 97/8/1)(98/11/1 99/5/1) 限 用 於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2

慢 性 B 型 及 慢 性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慢 性 B 型 及 慢 性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之 下 列 慢 性 病 毒 性 B 型 辦 計 畫 之 下 列 慢 性 病 毒 性 B 型 肝 炎 患 者 : 肝 炎 患 者 : 1.HBsAg (+) 且 已 發 生 肝 代 償 不 全 1.HBsAg (+) 且 已 發 生 肝 代 償 不 全 者 ;(98/11/1) 者 ;(98/11/1) (1) 以 lamivudine( 限 使 用 Zeffix (1) 以 lamivudine( 限 使 用 Zeffix tablets 100mg) entecavir tablets 100mg) entecavir 0.5mg 或 telbivudine 治 療, 0.5mg 或 telbivudine 治 療, 療 程 12-36 個 月 ;(98/11/1) 療 程 12-36 個 月 ;(98/11/1) (2) HBeAg 陽 性 病 患 若 治 療 療 程 36 (2) HBeAg 陽 性 病 患 若 治 療 療 程 36 個 月 內 有 e 抗 原 轉 陰 者, 則 可 個 月 內 有 e 抗 原 轉 陰 者, 則 可 再 給 付 最 多 12 個 月 治 療 再 給 付 最 多 12 個 月 治 療 (98/11/1) (98/11/1) 註 : 肝 代 償 不 全 條 件 為 prothrombin 註 : 肝 代 償 不 全 條 件 為 prothrombin time 延 長 3 秒 或 bilirubin time 延 長 3 秒 或 bilirubin 2.0mg/dL,prothrombin time 2.0mg/dL,prothrombin time 延 長 係 以 該 次 檢 驗 control 值 延 長 係 以 該 次 檢 驗 control 值 為 準 為 準 2. 慢 性 B 型 肝 炎 病 毒 帶 原 者 2. 慢 性 B 型 肝 炎 病 毒 帶 原 者 HBsAg(+):(98/11/1) HBsAg(+):(98/11/1) (1) 接 受 非 肝 臟 之 器 官 移 植 後,B (1) 接 受 非 肝 臟 之 器 官 移 植 後,B 型 肝 炎 發 作 者, 可 長 期 使 用 型 肝 炎 發 作 者, 可 長 期 使 用 (98/11/1) (98/11/1) (2)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療 法 中,B 型 肝 (2)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療 法 中,B 型 肝 炎 發 作 者,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炎 發 作 者,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可 長 期 使 用 醫 師 同 意 後, 可 長 期 使 用 (93/2/1 94/10/1 98/11/1) (93/2/1 94/10/1 98/11/1) (3) 接 受 肝 臟 移 植 者, 可 預 防 性 使 (3) 接 受 肝 臟 移 植 者, 可 預 防 性 使 用 (95/10/1 98/11/1) 用 (95/10/1 98/11/1) (4)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療 法, 經 照 會 消 (4)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療 法,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可 於 化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可 於 化 學 療 法 前 1 週 開 始 給 付 使 用, 學 療 法 前 1 週 開 始 給 付 使 用, 直 至 化 學 療 法 結 束 後 6 個 月, 直 至 化 學 療 法 結 束 後 6 個 月, 以 預 防 B 型 肝 炎 發 作 以 預 防 B 型 肝 炎 發 作 (98/11/1) (98/11/1) (5) 肝 硬 化 病 患, 可 長 期 使 用 3.HBsAg (+) 超 過 6 個 月 及 HBeAg (99/7/1) (+) 超 過 3 個 月, 且 ALT 值 大 於 註 : 肝 硬 化 條 件 為 需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 或 等 於 ) 正 常 值 上 限 5 倍 以 上 3

二 項 條 件 : (99/7/1) ( 一 )HBsAg (+) 且 血 清 HBV DNA 2,000IU/mL 者 ( 二 ) 診 斷 標 準 : 1 肝 組 織 切 片 (Metavir F4 或 Ishak F5 以 上, 血 友 病 患 及 類 血 友 病 患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得 不 作 切 片 ); 或 2 超 音 波 診 斷 為 肝 硬 化 併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或 超 音 波 診 斷 為 肝 硬 化 併 脾 腫 大 3.HBsAg (+) 超 過 6 個 月 及 HBeAg (+) 超 過 3 個 月, 且 ALT 值 大 於 ( 或 等 於 ) 正 常 值 上 限 5 倍 以 上 (ALT 5X),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者, 其 給 付 療 程 為 12 至 36 個 月 若 治 療 療 程 36 個 月 內 有 e 抗 原 轉 陰 者, 則 可 再 給 付 最 多 12 個 月 治 療 (98/11/1 99/5/1) 4.HBsAg(+) 超 過 6 個 月 及 HBeAg (+) 超 過 3 個 月, 其 ALT 值 介 於 正 常 值 上 限 2 至 5 倍 之 間 (2X ALT<5X), 且 血 清 HBV DNA 20,000 IU/mL, 或 經 由 肝 組 織 切 片 ( 血 友 病 患 及 類 血 友 病 患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得 不 作 切 片 ) 證 實 HBcAg 陽 性 之 患 者,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者, 其 給 付 療 程 為 12 至 36 個 月 若 治 療 療 程 36 個 月 內 有 e 抗 原 轉 陰 者, 則 可 再 給 付 最 多 12 個 月 治 療 (93/8/1 95/11/1 98/11/1 99/5/1) 5.HBsAg (+) 超 過 6 個 月 及 HBeAg (-) 超 過 3 個 月, 且 ALT 值 半 年 有 兩 次 以 上 ( 每 次 間 隔 3 個 月 ) 大 於 或 等 於 正 常 值 上 限 2 倍 以 上 (ALT 5X),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者, 其 給 付 療 程 為 12 至 36 個 月 若 治 療 療 程 36 個 月 內 有 e 抗 原 轉 陰 者, 則 可 再 給 付 最 多 12 個 月 治 療 (98/11/1 99/5/1) 4.HBsAg(+) 超 過 6 個 月 及 HBeAg (+) 超 過 3 個 月, 其 ALT 值 介 於 正 常 值 上 限 2 至 5 倍 之 間 (2X ALT<5X), 且 血 清 HBV DNA 20,000 IU/mL, 或 經 由 肝 組 織 切 片 ( 血 友 病 患 及 類 血 友 病 患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得 不 作 切 片 ) 證 實 HBcAg 陽 性 之 患 者,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者, 其 給 付 療 程 為 12 至 36 個 月 若 治 療 療 程 36 個 月 內 有 e 抗 原 轉 陰 者, 則 可 再 給 付 最 多 12 個 月 治 療 (93/8/1 95/11/1 98/11/1 99/5/1) 5.HBsAg (+) 超 過 6 個 月 及 HBeAg (-) 超 過 3 個 月, 且 ALT 值 半 年 有 兩 次 以 上 ( 每 次 間 隔 3 個 月 ) 大 於 或 等 於 正 常 值 上 限 2 倍 以 上 (ALT 2X), 且 血 清 HBV DNA 2,000 IU/mL, 或 經 由 肝 組 織 切 片 ( 血 友 病 患 及 類 血 友 病 患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得 不 作 切 片 ) 證 實 HBcAg 陽 性 之 患 者,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者, 其 療 程 為 12 至 36 個 月 (93/8/1 95/11/1 98/11/1) 6. 若 上 述 治 療 中 出 現 lamivudine( 限 使 用 Zeffix tablets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抗 藥 性 病 毒 株, 可 改 換 對 於 抗 藥 株 有 效 之 B 型 肝 炎 抗 病 毒 藥 劑 治 療, 治 療 藥 物 及 療 程 之 規 定 詳 如 10.7.4. 4

(ALT 2X), 且 血 清 HBV DNA 2,000 IU/mL, 或 經 由 肝 組 織 切 片 ( 血 友 病 患 及 類 血 友 病 患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得 不 作 切 片 ) 證 實 HBcAg 陽 性 之 患 者,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者, 其 療 程 為 12 至 36 個 月 (93/8/1 95/11/1 98/11/1) 6. 若 上 述 治 療 中 出 現 lamivudine( 限 使 用 Zeffix tablets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抗 藥 性 病 毒 株, 可 改 換 對 於 抗 藥 株 有 效 之 B 型 肝 炎 抗 病 毒 藥 劑 治 療, 治 療 藥 物 及 療 程 之 規 定 詳 如 10.7.4. 之 1 至 3 項 (98/11/1 99/5/1 99/7/1) 1~2 (98/11/1 99/5/1) 10.7.4.Adefovir dipivoxil ( 如 10.7.4.Adefovir dipivoxil ( 如 Hepsera Tablets 10mg) ; Hepsera Tablets 10mg) ; Entecavir ( 如 Baraclude Entecavir ( 如 Baraclude 1.0mg) (95/9/1 95/10/1 1.0mg) (95/9/1 95/10/1 97/8/1 98/11/1 99/5/1 97/8/1 98/11/1 99/5/1) 99/7/1) 限 用 於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限 用 於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之 下 列 慢 性 病 毒 性 B 型 肝 炎 畫 之 下 列 慢 性 病 毒 性 B 型 肝 炎 患 者 : 患 者 : 1. 經 使 用 lamivudine( 限 使 用 1. 經 使 用 lamivudine( 限 使 用 Zeffix tablets 100mg) Zeffix tablets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治 療 或 預 防 B 型 肝 炎 發 作 出 現 抗 治 療 或 預 防 B 型 肝 炎 發 作 出 現 抗 藥 株 ( 指 於 治 療 中 一 旦 HBV DNA 從 藥 株 ( 指 於 治 療 中 一 旦 HBV DNA 從 治 療 期 間 之 最 低 值 上 升 超 過 一 個 治 療 期 間 之 最 低 值 上 升 超 過 一 個 對 數 值 (1 log IU/mL), 以 下 條 對 數 值 (1 log IU/mL), 以 下 條 件 擇 一 給 付,(98/11/1 99/5/1) 件 擇 一 給 付,(98/11/1 99/5/1) (1) 得 以 原 治 療 藥 物 再 加 上 (1) 得 以 原 治 療 藥 物 再 加 上 adefovir 進 行 合 併 救 援 治 療 5

(rescue therapy)3 年 ; (95/9/1 95/10/1 97/8/1 98/11/1 99/5/1 99/7/1) (2) 改 用 entecavir 1.0mg ( 僅 限 於 lamivudine 產 生 抗 藥 性 之 病 人 ) 單 一 藥 物 治 療 3 年 ; (98/11/1 99/5/1 99/7/1) (3) 以 Interferon alpha-2a( 如 Roferon-A) 或 interferon alpha-2b( 如 Intron A) 或 peginterferon alfa-2a( 如 Pegasys) 治 療 1 年 (98/11/1 99/5/1 99/7/1) 2. 若 停 藥 後 復 發, 得 以 合 併 療 法 再 治 療 一 次, 療 程 為 3 年 ; 或 以 干 擾 素 再 治 療 1 年 (99/7/1) 3. 慢 性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帶 原 者 : (1) 肝 硬 化 之 病 患 (99/7/1) (2) 接 受 非 肝 臟 之 器 官 移 植 後 發 作 或 接 受 肝 臟 移 植, 須 持 續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時 (95/10/1 97/8/1 99/5/1) 上 述 病 患 長 期 使 用 lamivudine( 限 使 用 Zeffix tablets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以 治 療 或 預 防 B 型 肝 炎 發 作, 若 出 現 抗 藥 性 病 毒 株 者, 治 療 藥 物 及 療 程 之 規 定 詳 如 10.7.4. 之 1 項 (95/10/1 97/8/1 99/5/1 99/7/1) adefovir 進 行 合 併 救 援 治 療 (rescue therapy)2 年 ; (95/9/1 95/10/1 97/8/1 98/11/1 99/5/1) (2) 改 用 entecavir 1.0mg ( 僅 限 於 lamivudine 產 生 抗 藥 性 之 病 人 ) 單 一 藥 物 治 療 2 年 ; (98/11/1 99/5/1) (3) 以 Interferon alpha-2a( 如 Roferon-A) 或 interferon alpha-2b( 如 Intron A) 或 peginterferon alfa-2a( 如 Pegasys) 治 療 1 年 (98/11/1 99/5/1) 2. 慢 性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帶 原 者 接 受 非 肝 臟 之 器 官 移 植 後 發 作 或 接 受 肝 臟 移 植 者, 於 持 續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時, 長 期 使 用 lamivudine( 限 使 用 Zeffix tablets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以 治 療 或 預 防 B 型 肝 炎 發 作, 若 出 現 抗 藥 性 病 毒 株 者, 得 改 用 本 品 治 療 (95/10/1 97/8/1 99/5/1) 6

腸 胃 藥 物 Gastrointestinal drugs ( 自 99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修 正 後 給 付 規 定 原 給 付 規 定 7.1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 1. 藥 品 種 類 : (1) 制 酸 懸 浮 劑 : 各 廠 牌 瓶 裝 袋 裝 制 酸 懸 浮 劑 及 袋 裝 顆 粒 制 酸 劑 (2) 乙 型 組 織 胺 受 體 阻 斷 劑 : 各 廠 牌 乙 型 組 織 胺 受 體 阻 斷 劑 之 口 服 製 劑 與 針 劑 (3) 氫 離 子 幫 浦 阻 斷 劑 : 各 廠 牌 氫 離 子 幫 浦 阻 斷 劑 (4) 細 胞 保 護 劑 : 如 gefarnate cetraxate carbenoxolone 等 (5) 其 他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 dibismuth trioxide, sucralfate, pirenzepine HCl, Gaspin, Caved-S, misoprostol, proglumide 及 其 他 未 列 入 之 同 類 藥 品, 價 格 與 其 相 當 者 比 照 辦 理 2. 使 用 規 定 : (1) 使 用 於 治 療 活 動 性 (active) 或 癒 合 中 (healing) 之 消 化 性 潰 瘍 及 逆 流 性 食 道 炎 (92/10/1) (2) 瘢 痕 期 (scar stage) 之 消 化 性 潰 瘍 復 發 預 防, 其 劑 量 依 照 醫 理 減 量 使 用 (3) 消 化 性 潰 瘍 及 逆 流 性 食 道 炎 符 合 洛 杉 磯 食 道 炎 分 級 表 (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 備 註 )Grade A 或 Grade B 者, 欲 使 用 消 化 7.1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 1. 藥 品 種 類 : (1) 制 酸 懸 浮 劑 : 各 廠 牌 瓶 裝 袋 裝 制 酸 懸 浮 劑 及 袋 裝 顆 粒 制 酸 劑 (2) 乙 型 組 織 胺 受 體 阻 斷 劑 : 各 廠 牌 乙 型 組 織 胺 受 體 阻 斷 劑 之 口 服 製 劑 與 針 劑 (3) 氫 離 子 幫 浦 阻 斷 劑 : 各 廠 牌 氫 離 子 幫 浦 阻 斷 劑 (4) 細 胞 保 護 劑 : 如 gefarnate cetraxate carbenoxolone 等 (5) 其 他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 dibismuth trioxide, sucralfate, pirenzepine HCl, Gaspin, Caved-S, misoprostol, proglumide 及 其 他 未 列 入 之 同 類 藥 品, 價 格 與 其 相 當 者 比 照 辦 理 2. 使 用 規 定 : (1) 使 用 於 治 療 活 動 性 (active) 或 癒 合 中 (healing) 之 消 化 性 潰 瘍 及 逆 流 性 食 道 炎 (92/10/1) (2) 瘢 痕 期 (scar stage) 之 消 化 性 潰 瘍 復 發 預 防, 其 劑 量 依 照 醫 理 減 量 使 用 (3) 消 化 性 潰 瘍 及 逆 流 性 食 道 炎 符 合 洛 杉 磯 食 道 炎 分 級 表 (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 備 註 )Grade A 或 Grade B 者, 欲 使 用 消 化 7

性 潰 瘍 用 藥, 其 使 用 期 間 以 四 個 月 為 限,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四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或 上 消 化 道 X 光 攝 影 報 告, 其 針 劑 限 使 用 於 消 化 道 出 血 不 能 口 服 之 病 人 急 性 期 替 代 療 法 (92/10/1) (4) 經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診 斷 為 重 度 逆 流 性 食 道 炎, 且 符 合 洛 杉 磯 食 道 炎 分 級 表 ( 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 備 註 )Grade C 或 Grade D 者, 得 經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之 確 認 後 可 長 期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一 年 另 外, 下 列 病 患 得 比 照 辦 理 : (92/10/1) Ⅰ 胃 切 除 手 術 縫 接 處 產 生 之 潰 瘍 Ⅱ 經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重 覆 多 次 ( 三 次 以 上 )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確 認 屬 難 治 癒 性 之 潰 瘍 經 診 斷 確 定 為 Zollinger-Ellision 症 候 群 之 病 患, 得 長 期 使 用 氫 離 子 幫 浦 阻 斷 劑 而 不 受 一 年 之 限 制 (5) 需 使 用 NSAIDs 而 曾 經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或 X 光 攝 影 證 實 有 過 潰 瘍, 得 於 使 用 NSAIDs 期 間 內, 經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之 確 認 後 可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92/10/1) (6) 對 於 症 狀 擬 似 逆 流 性 食 道 炎 之 患 者, 但 其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無 異 常, 若 欲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則 需 檢 附 其 性 潰 瘍 用 藥, 其 使 用 期 間 以 四 個 月 為 限,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四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或 上 消 化 道 X 光 攝 影 報 告, 其 針 劑 限 使 用 於 消 化 道 出 血 不 能 口 服 之 病 人 急 性 期 替 代 療 法 (92/10/1) (4) 經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診 斷 為 重 度 逆 流 性 食 道 炎, 且 符 合 洛 杉 磯 食 道 炎 分 級 表 ( 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 備 註 )Grade C 或 Grade D 者, 得 經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之 確 認 後 可 長 期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一 年 另 外, 下 列 病 患 得 比 照 辦 理 : (92/10/1) Ⅰ 胃 切 除 手 術 縫 接 處 產 生 之 潰 瘍 Ⅱ 經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重 覆 多 次 ( 三 次 以 上 )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確 認 屬 難 治 癒 性 之 潰 瘍 經 診 斷 確 定 為 Zollinger-Ellision 症 候 群 之 病 患, 得 長 期 使 用 氫 離 子 幫 浦 阻 斷 劑 而 不 受 一 年 之 限 制 (5) 需 使 用 NSAIDs 而 曾 經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或 X 光 攝 影 證 實 有 過 潰 瘍, 得 於 使 用 NSAIDs 期 間 內, 經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之 確 認 後 可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92/10/1) (6) 對 於 症 狀 擬 似 逆 流 性 食 道 炎 之 患 者, 但 其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無 異 常, 若 欲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則 需 檢 附 其 8

他 相 關 檢 查 ( 如 24 小 時 ph 監 測 ) 的 結 果 (92/10/1) (7) 消 化 性 潰 瘍 穿 孔 病 人 經 手 術 證 實 者, 且 所 施 手 術 僅 為 單 純 縫 合, 未 作 胃 酸 抑 制 相 關 手 術 者, 可 檢 附 手 術 記 錄 或 病 理 檢 驗 報 告, 申 請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但 以 四 個 月 內 為 限, 如 需 繼 續 使 用, 仍 請 檢 附 胃 鏡 檢 查 或 上 腸 胃 道 X 光 檢 查 四 個 月 內 有 效 報 告 影 本 (92/10/1) (8) 嚴 重 外 傷 大 手 術 腦 手 術 嚴 重 燙 傷 休 克 嚴 重 胰 臟 炎 及 急 性 腦 中 風 者 為 預 防 壓 力 性 潰 瘍, 得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藥 品 此 類 藥 物 之 針 劑 限 使 用 於 不 能 口 服 之 前 述 病 患 短 期 替 代 療 法 (9) 消 化 性 潰 瘍 病 患 得 進 行 初 次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消 除 治 療, 使 用 時 需 檢 附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或 上 消 化 道 X 光 攝 影 報 告 並 註 明 初 次 治 療 (92/10/1) (10)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之 消 除 治 療 療 程 以 二 週 為 原 則, 特 殊 病 例 需 延 長 治 療 或 再 次 治 療, 需 檢 附 相 關 檢 驗 報 告 說 明 理 由 (11) 下 列 病 患 若 因 長 期 服 用 NSAIDs 而 需 使 用 前 列 腺 素 劑 ( 如 misoprostol), 得 免 附 胃 鏡 報 告, 惟 需 事 前 報 准 後 使 用 ( 刪 除 ):(99/7/1) Ⅰ 紅 斑 性 狼 瘡 Ⅱ 五 十 歲 以 上 罹 患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或 僵 直 性 脊 椎 他 相 關 檢 查 ( 如 24 小 時 ph 監 測 ) 的 結 果 (92/10/1) (7) 消 化 性 潰 瘍 穿 孔 病 人 經 手 術 證 實 者, 且 所 施 手 術 僅 為 單 純 縫 合, 未 作 胃 酸 抑 制 相 關 手 術 者, 可 檢 附 手 術 記 錄 或 病 理 檢 驗 報 告, 申 請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藥, 但 以 四 個 月 內 為 限, 如 需 繼 續 使 用, 仍 請 檢 附 胃 鏡 檢 查 或 上 腸 胃 道 X 光 檢 查 四 個 月 內 有 效 報 告 影 本 (92/10/1) (8) 嚴 重 外 傷 大 手 術 腦 手 術 嚴 重 燙 傷 休 克 嚴 重 胰 臟 炎 及 急 性 腦 中 風 者 為 預 防 壓 力 性 潰 瘍, 得 使 用 消 化 性 潰 瘍 藥 品 此 類 藥 物 之 針 劑 限 使 用 於 不 能 口 服 之 前 述 病 患 短 期 替 代 療 法 (9) 消 化 性 潰 瘍 病 患 得 進 行 初 次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消 除 治 療, 使 用 時 需 檢 附 上 消 化 道 內 視 鏡 檢 查 或 上 消 化 道 X 光 攝 影 報 告 並 註 明 初 次 治 療 (92/10/1) (10) 幽 門 螺 旋 桿 菌 之 消 除 治 療 療 程 以 二 週 為 原 則, 特 殊 病 例 需 延 長 治 療 或 再 次 治 療, 需 檢 附 相 關 檢 驗 報 告 說 明 理 由 (11) 下 列 病 患 若 因 長 期 服 用 NSAIDs 而 需 使 用 前 列 腺 素 劑 ( 如 misoprostol), 得 免 附 胃 鏡 報 告, 惟 需 事 前 報 准 後 使 用 : Ⅰ 紅 斑 性 狼 瘡 Ⅱ 五 十 歲 以 上 罹 患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或 僵 直 性 脊 椎 炎 之 病 患 9

炎 之 病 患 抗 微 生 物 劑 Antimicrobial agents Carbapenem 類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 自 99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 修 正 後 給 付 規 定 10.5.1.Imipenem + cilastatin( 如 Tienam); meropenem( 如 Mepem)doripenem( 如 Finibax);(87/11/1 93/2/1 93/5/1 99/5/1 99/8/1) 1.( 略 ) 2.( 略 ) 3.( 略 ) 4.( 略 ) 10.5.2( 略 ) 10.5.3. Doripenem ( 如 Finibax);(99/8/1) 1. 經 細 菌 培 養 證 實 有 意 義 之 致 病 菌 且 對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均 具 抗 藥 性 或 對 其 他 具 有 感 受 性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過 敏, 而 對 Carbapenem 具 有 感 受 性 (sensitivity) 之 複 雜 性 泌 尿 道 感 染 ( 包 括 腎 盂 腎 炎 ) 及 複 雜 性 腹 腔 內 感 染 2. 臨 床 上 為 嚴 重 之 複 雜 性 泌 尿 道 感 染 ( 包 括 腎 盂 腎 炎 ) 及 複 雜 性 腹 腔 內 感 染, 且 經 其 他 廣 效 性 的 非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治 療 仍 無 法 控 制 病 情 者 3.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有 感 染 症 需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 備 註 : 劃 線 部 份 為 新 修 訂 之 規 定 原 給 付 規 定 10.5.1.Imipenem + cilastatin( 如 Tienam);meropenem( 如 Mepem); doripenem( 如 Finibax):(87/11/1 93/2/1 93/5/1 99/5/1) 1. 經 細 菌 培 養 證 實 有 意 義 之 致 病 菌 且 對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均 具 抗 藥 性, 而 對 carbapenem 具 有 感 受 性 (sensitivity) 2. 經 細 菌 培 養, 發 現 有 意 義 之 致 病 菌 對 carbapenem 及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具 有 感 受 性, 但 病 患 對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過 敏 無 其 他 藥 物 可 供 選 用 時 3. 臨 床 上 為 嚴 重 之 細 菌 感 染, 且 經 其 他 廣 效 性 的 非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治 療 仍 無 法 控 制 病 情 者 4.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有 感 染 症 需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 (93/5/1) 10.5.2( 略 ) 10.5.3 無 10

三 藥 物 安 全 訊 息 全 國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中 心 公 告 高 血 壓 治 療 藥 品, 血 管 張 力 素 受 體 阻 斷 劑 (angiotensin-receptor blocker,arb) 可 能 增 加 癌 症 風 險, 但 關 聯 性 未 確 認 ( 發 佈 日 期 : 99.6.15) 根 據 一 項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觀 察 發 現 常 用 於 治 療 高 血 壓 的 血 管 張 力 素 受 體 阻 斷 劑 (angiotensin-receptor blocker,arb), 比 沒 有 使 用 該 類 藥 品 的 病 人, 被 診 斷 出 有 新 的 癌 症 的 機 率 較 高, 但 就 現 有 資 料 無 法 確 認 其 關 聯 性,ARB 類 藥 品 尚 無 安 全 疑 慮 另 外 美 國 FDA 根 據 二 個 正 在 進 行 的 臨 床 試 驗 (ROADMAP 和 ORIENT) 發 現, 罹 患 第 二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使 用 ARB 類 的 olmesartan 成 分 藥 品 ( 藥 品 名 稱 :Benicar) 可 能 增 加 心 臟 血 管 方 面 的 風 險, 甚 至 死 亡 但 其 關 聯 性 也 尚 未 確 認 ARB 類 藥 品 係 常 用 於 治 療 高 血 壓 之 處 方 藥 品, 衛 生 署 核 准 該 類 藥 品 包 括 losartan valsartan irbesartan olmesartan eprosartan 和 telmisartan 等 成 分, 其 藥 品 許 可 證 詳 細 資 料 可 由 衛 生 署 或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網 站 之 許 可 證 查 詢 系 統 查 得 另 查 全 國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資 料, 尚 無 疑 似 因 使 用 ARB 類 藥 品 導 致 癌 症 發 生 之 案 例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將 進 一 步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評 估 該 類 藥 品 之 風 險 效 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提 醒 醫 療 人 員 及 病 患 注 意, 處 方 該 類 藥 品 予 病 人 時, 宜 審 慎 評 估 其 風 險 效 益, 並 嚴 密 監 視 病 人 用 藥 後 之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如 心 臟 病 發 作 或 中 風 等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說 明 一 項 研 究 報 告 發 現 使 用 高 劑 量 的 insulin glargine 成 分 藥 品 可 能 增 加 罹 患 癌 症 之 風 險, 但 因 果 關 係 尚 未 確 認 ( 發 佈 日 期 : 99.6.23) 近 期 Diabetes Care 期 刊 之 研 究 報 告 (June 14, 2010) 指 出, 根 據 一 項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觀 察 到 使 用 含 insulin glargine 成 分 藥 品 之 患 者 中, 罹 患 癌 症 者 之 平 均 使 用 劑 量 較 未 罹 患 癌 症 者 高 但 該 結 果 尚 無 法 證 實 使 用 高 劑 量 之 insulin glargine 與 癌 症 間 之 因 果 關 係, 仍 須 進 一 步 研 究 Insulin glargine 係 利 用 DNA 重 組 技 術 製 造 之 人 體 胰 島 素 類 似 物, 經 改 變 其 分 子 結 構 而 延 長 該 成 分 藥 品 於 體 內 之 作 用 時 間 經 查, 我 國 衛 生 署 核 准 含 有 insulin glargine 成 分 之 藥 品, 中 文 藥 品 名 稱 為 蘭 德 仕 注 射 劑, 核 准 適 應 症 為 糖 尿 病 另 查, 全 國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資 料, 該 藥 品 上 市 後 尚 無 疑 似 因 使 用 insulin glargine 成 分 藥 品 而 導 致 癌 症 發 生 之 通 報 案 例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將 持 續 追 蹤 insulin glargine 與 癌 症 間 之 相 關 資 訊, 並 密 切 注 意 其 上 市 後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情 形 衛 生 署 曾 於 98 年 7 月 2 日 發 布 新 聞 稿 說 明 含 insulin glargine 成 分 藥 品 與 癌 症 之 關 聯 性 未 確 認,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再 次 呼 籲 醫 生 為 病 患 處 方 含 insulin glargine 藥 品 時, 11

應 謹 慎 評 估 其 用 藥 之 風 險 與 效 益, 更 應 小 心 監 視 其 不 良 反 應 發 生 情 形 正 使 用 該 成 分 藥 品 治 療 糖 尿 病 之 患 者, 不 宜 貿 然 停 藥, 如 需 要 改 變 治 療 方 法, 或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不 適, 應 儘 快 洽 詢 主 治 醫 師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提 醒 醫 療 人 員 及 病 人 注 意, 使 用 骨 質 疏 鬆 治 療 藥 品 zoledronic acid, 宜 小 心 監 視 腎 臟 功 能 ( 發 佈 日 期 : 99.6.21) 用 於 治 療 更 年 期 婦 女 之 骨 質 疏 鬆 症 藥 品 Aclasta( 藥 品 成 分 zoledronic acid), 可 能 引 起 腎 功 能 不 全 之 不 良 反 應 自 96 年 4 月 起 至 99 年 2 月, 約 有 超 過 75 萬 人 次 使 用 該 藥 品, 根 據 全 球 不 良 反 應 通 報 資 料 中, 腎 臟 功 能 受 損 或 腎 衰 竭 的 發 生 率 約 為 每 10 萬 人 年 有 18 個 案 例, 然 而 這 些 案 例 中 大 部 份 為 年 紀 較 長 者 或 本 身 已 存 在 腎 功 能 不 全 者, 整 體 而 言, 該 成 分 藥 品 之 臨 床 效 益 仍 高 於 風 險, 但 提 醒 醫 師 在 處 方 zoledronic 藥 品 之 前, 宜 謹 慎 評 估 病 人 之 腎 臟 功 能 經 查, 衛 生 署 核 准 含 zoledronic acid 成 分 藥 品, 共 4 張, 其 中 藥 品 名 稱 為 Aclasta 之 適 應 症 為 治 療 骨 佩 吉 特 氏 病 (Paget's disease of bone) 治 療 停 經 後 婦 女 的 骨 質 疏 鬆 症, 以 降 低 發 生 髖 關 節 脊 椎 與 非 脊 椎 性 骨 折 的 機 率, 並 增 加 骨 密 度, 其 他 詳 細 藥 品 許 可 證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表 衛 生 署 核 准 該 藥 品 之 說 明 書 中 已 刊 載 腎 臟 功 能 不 全 之 警 語 與 注 意 事 項, 衛 生 署 曾 於 94 年 發 布 新 聞 提 醒 醫 師 及 病 人 注 意, 使 用 zoledronic acid 成 分 藥 品 宜 小 心 監 視 腎 臟 功 能 並 注 意 腎 衰 竭 之 不 良 反 應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再 次 提 醒 醫 師 為 病 人 處 方 該 成 分 藥 品 時 宜 審 慎 評 估 病 人 之 風 險 效 益, 並 密 切 監 視 病 人 服 藥 後 的 腎 功 能 指 數 ; 為 病 人 輸 注 該 藥 品 時, 其 單 一 劑 量 5 毫 克, 輸 注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15 分 鐘, 嚴 重 腎 功 能 不 全 患 者 ( 肌 酸 酐 清 除 率 /creatinine clearance<35 ml/ 分 鐘 ), 不 建 議 使 用 該 藥 品 提 升 使 用 carbamazepine 藥 品 之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衛 生 署 將 加 強 管 理 並 建 置 三 道 把 關 機 制 ( 發 佈 日 期 : 99.7.11) 為 提 升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確 保 病 人 使 用 carbamazepine( 以 下 簡 稱 CBZ) 成 分 藥 品 時, 確 實 被 告 知 服 藥 後 可 能 發 生 之 風 險 及 發 生 不 良 反 應 時 之 因 應 措 施, 衛 生 署 研 擬 建 置 三 道 把 關 程 序 : 一 加 強 藥 袋 標 示 警 語 或 副 作 用 : 研 擬 強 制 要 求 醫 療 機 構 及 藥 局, 於 藥 袋 上 依 藥 品 仿 單 標 示 所 有 警 語 或 副 作 用, 或 重 點 標 示 本 藥 品 有 可 能 發 生 罕 見 但 嚴 重 的 皮 膚 過 敏 反 應, 如 史 蒂 文 生 氏 強 生 症 候 群 / 毒 性 表 皮 溶 解 症 (Stevens-Johnson Syndrome/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SJS/TEN) 不 良 反 應, 如 出 現 喉 嚨 痛 嘴 巴 破 眼 睛 癢 皮 膚 紅 疹 等, 應 立 即 停 藥, 回 診 主 治 醫 師 二 醫 師 及 藥 事 人 員 主 動 告 知 : 要 求 醫 師 藥 師 及 藥 劑 生 於 交 付 CBZ 處 方 時, 應 主 動 告 知 病 人, 如 出 現 皮 膚 黏 膜 症 狀 時 應 立 即 停 藥 並 回 診, 且 於 回 診 時 告 知 主 治 醫 師 有 服 用 CBZ 藥 品, 藉 以 提 醒 醫 師 注 意 是 否 病 人 發 生 SJS/TEN 之 不 良 反 應, 以 避 免 誤 診 為 一 般 感 冒 之 喉 嚨 痛 三 健 保 局 將 研 議 於 CBZ 藥 品 之 健 保 給 付 規 範 中, 要 求 醫 師 於 開 立 處 方 時, 應 主 動 告 知 12

病 人 可 能 發 生 之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此 外,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已 於 今 (99) 年 6 月 11 日 公 告 修 訂 仿 單, 強 化 皮 膚 不 良 反 應 之 刊 載 內 容, 並 提 醒 本 藥 品 非 一 般 止 痛 藥 品 ( 例 如 :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non-steroin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 等 ), 請 確 實 依 適 應 症 範 圍 投 藥 並 在 臨 床 許 可 下, 儘 量 以 小 劑 量 開 始, 緩 步 漸 增 治 療 劑 量, 以 利 監 視 皮 膚 或 黏 膜 症 狀 出 現, 及 時 停 藥, 藉 以 強 化 本 藥 品 之 用 藥 安 全 資 訊 傳 遞 另 一 方 面 透 過 健 保 局 之 健 保 資 訊 網, 讓 全 民 健 保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及 其 醫 師 均 可 直 接 聯 結 網 站, 獲 悉 衛 生 署 所 發 布 之 藥 品 安 全 相 關 資 訊 基 於 研 究 發 現,carbamazepine 成 分 藥 品 引 起 之 嚴 重 皮 膚 過 敏 情 形, 與 人 類 白 血 球 抗 原 HLA-B*1502 基 因 型 有 關, 健 保 局 自 99 年 6 月 1 日 起 已 將 此 基 因 檢 測 項 目 納 入 全 民 健 保 給 付, 衛 生 署 提 醒 醫 師 針 對 高 危 險 群 病 人, 於 處 方 該 藥 品 前 宜 進 行 基 因 檢 測 然 而 必 須 特 別 強 調, 任 何 檢 測 都 不 能 取 代 藥 品 安 全 監 視, 醫 師 處 方 予 病 人 該 藥 品 時 一 定 要 告 知 可 能 發 生 的 不 良 反 應, 並 提 醒 病 人 出 現 喉 嚨 痛 嘴 巴 破 或 皮 膚 症 狀 等 初 期 症 狀 時 應 立 即 停 藥 四 新 進 藥 品 介 紹 Acetazolamax Tablet. Acetazolamide 250mg/tab 青 光 眼 水 腫 高 山 症 Edema: Initially, 5 mg/kg in the morning, then given qod or for 2 consecutive days followed by a drug free period of 1-2 day. Anticonvulsant: 8-30 mg/kg/day in divided doses. Chronic simple glucoma: 0.25-1 g/day in divided doses. Acute glaucoma: 250mg q4h 其 他 醫 藥 製 劑 不 包 括 第 3002 3005 或 3006 節 所 列 者 包 含 經 混 合 或 未 混 合 產 品 供 治 療 或 預 防 疾 病 用, 具 有 劑 量 ( 包 括 經 皮 給 藥 形 態 者 ) 或 零 售 包 裝 式 樣 者 用 法 : 口 服 儲 存 條 件 :25 以 下 避 光 儲 存 13

五 用 藥 疏 失 分 析 檢 討 近 來, 國 內 發 生 數 起 嚴 重 之 用 藥 疏 失 案 例, 且 隨 著 台 灣 人 口 年 齡 的 老 化, 老 年 病 患 用 藥 複 雜 度 的 增 加, 潛 藏 用 藥 疏 失 的 危 險 性 亦 隨 之 增 加, 因 此,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的 問 題 應 予 以 更 多 的 重 視 及 行 動, 並 在 防 範 用 藥 疏 失 之 工 作 需 有 待 更 進 一 步 加 強 在 國 內 97-98 年 醫 院 工 作 安 全 目 標, 八 大 目 標 中 首 要 目 標 也 是 提 升 用 藥 安 全, 是 故 用 藥 安 全 的 議 題 已 成 為 醫 療 機 構 之 重 要 課 題 美 國 醫 療 機 構 聯 合 評 鑑 協 會 (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 JCAHO) 於 2004 年 針 對 病 人 安 全 提 出 七 大 目 標, 另 外, 台 灣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Taiwan Joint Commission on Hospital Accreditation ) 已 經 將 用 藥 安 全 列 為 醫 療 體 系 安 全 性 評 鑑 要 項 之 一, 當 中, 提 及 需 定 期 檢 視 和 確 認 醫 院 內 使 用 藥 品 中, 外 觀 相 似 或 發 音 相 似 的 藥 品 清 單, 並 需 採 取 相 關 防 範 機 制 作 為, 以 避 免 用 藥 疏 失, 另 外, 對 於 用 藥 疏 失 需 紀 錄 統 計 分 析, 檢 討 改 善 及 回 饋 相 關 單 位 補 正 等 機 制 由 表 1 用 藥 疏 失 原 因 分 析 表 得 知, 本 院 99 年 4 月 至 6 月 用 藥 疏 失 件 數 共 計 有 208 件, 較 上 季 (1 月 至 3 月, 共 240 件 ) 減 少 32 件 在 所 有 件 數 中, 以 醫 令 錯 誤 佔 率 較 高 (141 件,67.8%), 較 上 季 下 降 2.1%; 其 次 為 調 劑 錯 誤 (59 件,28.4%), 較 上 季 下 降 27.2%; 其 它 疏 失 計 有 15 件, 佔 總 疏 失 6.2%, 較 上 季 下 降 2.2% 另 外, 在 所 有 疏 失 名 稱 當 中, 最 常 見 的 錯 誤 排 名 依 序 為 藥 品 總 量 輸 錯 (60 件, 28.8%) 配 錯 藥 品 (52 件,25.0%) 重 覆 用 藥 (41 件, 19.7%), 如 圖 1 所 示 另 用 藥 疏 失 來 源 可 分 為 門 診 住 院 及 急 診 之 部 份 ; 門 診 佔 60.0% 住 院 佔 23.8% 急 診 佔 16.2%, 如 圖 2 所 示 檢 討 配 錯 藥 品 疏 失 原 因 中, 分 析 原 因 為 正 確 及 錯 誤 藥 品 其 外 觀 或 拼 字 過 於 相 近 所 造 成, 例 如 : 外 觀 相 近 如 Sintec 20mg 與 Synbot mg 等 ; 拼 字 相 近 Kodapin 與 Koderin 等, 藥 師 同 仁 需 熟 悉 此 相 近 藥 品 品 項, 以 有 效 降 低 此 類 錯 誤 疏 失 率 檢 討 藥 品 總 量 輸 錯 疏 失 原 因 中, 大 多 為 住 院 出 院 帶 藥 天 數 ( 總 量 ) 輸 入 錯 誤 為 主, 如 帶 藥 天 數 3 日 醫 令 輸 入 成 1 日, 而 門 診 部 份 多 為 病 患 特 殊 口 服 藥 品 ( 如 :Nitrostat) 及 針 劑 等 因 不 符 健 保 給 付 規 範 或 超 過 藥 品 使 用 極 量 所 造 成 重 複 用 藥 疏 失 方 面, 多 為 住 院 醫 令 重 覆 輸 入 品 名 或 作 用 機 轉 相 似 藥 品 所 造 成, 在 門 診 部 份 係 不 同 科 別 同 時 開 立 相 同 或 相 似 機 轉 藥 理 分 類 藥 品 造 成, 上 述 疏 失 建 議 醫 生 於 醫 令 輸 入 完 後 應 再 次 確 認 是 否 正 確, 避 免 衍 生 後 續 一 些 問 題 在 其 他 的 用 藥 疏 失 方 面, 大 多 為 護 理 站 遞 送 住 院 藥 局 表 單 ( 如 感 控 單 ) 中, 病 患 姓 名 或 床 位 標 籤 混 淆 張 貼 錯 誤 所 造 成, 建 議 臨 床 單 位 針 對 重 覆 列 印 之 感 控 單 時 及 遞 送 住 院 藥 局 表 單 時, 應 多 加 以 核 對 清 楚, 以 避 免 減 少 用 藥 疏 失 率 發 生 整 體 而 言,99 年 第 2 季 用 藥 疏 失 件 數 較 99 年 第 1 季 減 少 32 件, 顯 示 本 院 在 用 藥 疏 失 管 控 仍 須 有 待 加 強 管 控, 以 期 降 低 整 體 率 有 關 用 藥 疏 失 檢 討 情 形 如 P.D.C.A. 檢 討 改 進 方 案 表 2 所 示 14

表 1: 用 藥 疏 失 原 因 分 析 表 類 別 合 醫 令 錯 誤 調 劑 錯 誤 其 它 代 碼 代 碼 名 稱 用 藥 疏 失 原 因 分 析 用 藥 疏 失 案 件 數 OPD UD ER 4 5 6 4 5 6 4 5 6 合 計 用 藥 疏 失 佔 率 及 趨 勢 本 季 上 季 趨 勢 佔 率 佔 率 A11 重 覆 用 藥 11 6 6 4 3 6 1 3 1 41 19.7% 14.2% 5.5% A12 藥 物 劑 型 不 適 當 1 1 0.5% 2.1% -1.6% A16 劑 量 不 正 確 1 1 0.5% 1.3% -0.8% A21 藥 物 交 互 作 用 導 致 不 良 反 應 0 0.0% 0.8% -0.8% A23 對 病 患 不 安 全 3 3 1.4% 0.4% 1.0% C11 藥 名 輸 錯 2 1 3 1.4% 0.8% 0.6% C13 劑 型 輸 錯 1 1 1 2 1 1 1 8 3.8% 0.0% 3.8% C14 用 法 輸 錯 1 1 1 1 4 1.9% 4.6% -2.7% C17 藥 品 使 用 頻 次 輸 錯 1 1 2 2 1 2 2 11 5.3% 3.8% 1.5% C18 藥 品 總 量 輸 錯 13 6 4 11 7 3 6 6 4 60 28.8% 20.0% 8.8% C19 藥 品 單 次 劑 量 輸 錯 3 2 1 3 9 4.3% 12.1% -7.8% 小 計 32 17 18 18 13 11 11 13 8 141 N=141 N=144-3 (67.8%) (60.0%) (-2.1%) B11 配 錯 藥 品 29 6 16 1 2 52 25.0% 24.6% 0.4% B13 發 出 製 劑 單 位 含 量 錯 誤 1 3 4 1.9% 0.0% 1.9% B15 數 錯 數 量 或 天 數 3 3 1.4% 9.2% -7.7% 小 計 30 9 19 1 0 0 0 2 0 59 N=59 N=81-22 (28.4%) (33.8%) (-27.2%) F11 處 方 箋 標 籤 未 貼 ( 或 貼 錯 ) 2 2 0.8% 7.0% -6.2% G11 申 請 單 填 寫 不 實 1 9 3 13 5.4% 1.4% 4.0% 小 計 0 0 1 2 9 0 0 0 3 15 N=8 N=15-7 (3.8%) (6.3%) (-46.7%) 63 26 37 23 14 13 11 15 8-32 計 240 N=208 N=240 126 50 34 (-13.3%) 圖 1: 用 藥 疏 失 佔 率 配 錯 藥 品 25.0% 藥 品 總 量 輸 錯 28.8% 重 覆 用 藥 19.7% 重 覆 用 藥 藥 物 劑 型 不 適 當 劑 量 不 正 確 藥 物 交 互 作 用 導 致 不 良 反 應 對 病 患 不 安 全 藥 名 輸 錯 劑 型 輸 錯 用 法 輸 錯 藥 品 使 用 頻 次 輸 錯 藥 品 總 量 輸 錯 藥 品 單 次 劑 量 輸 錯 配 錯 藥 品 發 出 製 劑 單 位 含 量 錯 誤 數 錯 數 量 或 天 數 處 方 箋 標 籤 未 貼 ( 或 貼 錯 ) 申 請 單 未 送 或 填 寫 不 實 15

圖 2: 用 藥 疏 失 來 源 佔 率 急 診 16.2% 門 診 住 院 住 院 23.8% 門 診 60.0% 急 診 表 2: 用 藥 疏 失 P.D.C.A. 檢 討 改 進 方 案 表 P.D.C.A. 檢 討 改 進 方 案 評 鑑 條 例 (1)4.6.3.3 應 訂 定 調 劑 作 業 品 質 監 測 指 標 及 機 制 - 藥 師 具 分 析 開 方 疏 失 之 能 力 (2)4.6.3.5 應 執 行 調 劑 疏 失 的 控 管 對 策 名 稱 :1. 降 低 處 方 調 劑 錯 誤 及 醫 令 開 立 不 適 當, 提 升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2. 加 強 工 作 紀 律 及 落 實 各 項 藥 事 作 業 規 範 主 要 因 : 醫 師 藥 師 及 其 他 類 ( 護 理 人 員 ) 用 藥 疏 失 率 偏 高 對 策 (Plan) 實 施 (Do) 1. 降 低 處 方 調 劑 錯 誤 及 醫 令 開 立 不 適 當, 提 升 病 人 1. 定 期 利 用 科 務 會 議 以 PDCA 方 式 檢 討 改 善 用 藥 疏 用 藥 安 全, 確 保 病 人 用 藥 品 質 2. 加 強 各 項 藥 事 作 業 工 作 紀 律 及 落 實 相 關 藥 事 作 業 失 原 因, 加 以 向 同 仁 宣 導 改 進 並 防 範 相 關 錯 誤 再 次 發 生 規 範, 以 有 效 管 控 調 劑 疏 失 律, 提 升 病 人 用 藥 安 2. 藉 由 相 關 會 議 等 方 式 ( 如 病 安 委 員 會 醫 品 會 藥 全 訊 院 內 藥 劑 科 網 站 ) 提 報 並 周 知 各 部 門 改 進, 以 有 效 降 低 醫 令 疏 失 率 3. 針 對 外 觀 品 名 相 近 藥 品, 運 用 不 同 顏 色 加 以 標 示 及 儲 位 區 隔, 另 在 電 腦 系 統 主 檔 中, 對 於 相 近 藥 名 則 以 不 同 符 號 標 示 並 加 以 區 別, 最 後, 公 佈 易 配 錯 藥 品 照 片 讓 同 仁 知 悉 處 置 (Action) 查 核 (Check) 1. 經 本 季 相 關 檢 討 改 善 機 制, 結 果 分 析 如 下 : 醫 師 部 250 分 較 上 季 下 降 2.1%, 尤 其 在 藥 品 單 次 劑 量 輸 錯 之 200 醫 生 疏 失 疏 失 已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藥 師 疏 失 部 分 較 上 季 下 降 150 藥 師 疏 失 24.2%, 數 錯 數 量 或 天 數 藥 品 疏 失 比 率 已 明 顯 下 100 其 它 50 降 ; 其 它 部 份 則 較 上 季 減 少 7 件 由 上 分 析 得 知, 本 季 用 藥 疏 失 管 控 已 有 初 步 成 效 2. 未 來 將 持 續 加 強 管 控 稽 核, 針 對 處 方 調 劑 錯 誤 率 之 部 份 實 施 對 策 改 進 0 98Q3 98Q4 99Q1 99Q2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