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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1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10 分 貳 地 點 : 獸 醫 學 院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蔡 院 長 信 雄 肆 出 ( 列 )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伍 主 席 報 告 : 記 錄 : 蔡 妃 涓 一 5 月 28 日 中 國 大 北 農 動 物 醫 學 研 究 中 心 總 經 理 趙 亞 榮 博 士 ( 大 北 農 集 團 副 總 裁 暨 技 術 總 監 ) 至 獸 醫 學 院 洽 談 技 術 合 作 ( 研 究 和 技 轉 事 宜 ), 返 國 後 來 電 告 知 其 集 團 總 裁 希 望 與 本 院 加 強 合 作, 致 力 於 佐 劑 疫 苗 及 快 速 診 斷 試 劑 之 研 發 二 5 月 29 日 中 國 先 靈 葆 雅 公 司 ( 荷 商 ) 廖 克 明 總 經 理 來 電, 希 望 推 薦 本 院 獸 醫 系 或 獸 醫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10 名 到 中 國 服 務 ( 經 驗 不 拘, 月 薪 約 6-7 萬 ) 三 6 月 1 日 京 冠 生 技 公 司 楊 青 山 總 經 理 率 領 研 發 部 門 主 管 蒞 院 洽 談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 樟 芝 發 酵 物 飼 料 添 加 劑 促 進 動 物 健 康 之 研 究 ), 本 院 豬 雞 及 大 動 物 醫 療 團 隊 負 責 人 參 與 座 談, 擬 向 經 濟 部 提 出 申 請, 初 步 分 配 本 院 經 費 約 400 萬 四 中 國 禮 來 公 司 ( 美 商 ) 於 3 月 19-21 日 曾 邀 請 大 陸 畜 牧 大 戶 到 本 院 接 受 豬 隻 飼 養 管 理 及 疾 病 防 治, 成 果 頗 受 好 評 ; 擬 於 6 月 18-21 日 再 度 邀 請 客 戶 到 本 院 接 受 有 關 豬 隻 飼 養 管 理 及 疾 病 防 治 課 程 之 培 訓 五 中 國 福 喜 ( 威 海 ) 畜 牧 公 司 ( 美 國 OSI 集 團 ) 林 志 杰 總 經 理 ( 本 校 獸 醫 系 畢 業 ) 預 定 於 6 月 下 旬 到 本 院 洽 談 產 學 策 略 聯 盟 及 產 學 合 作 事 宜 陸 上 次 會 議 記 錄 及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上 次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行 案 由 一 訂 定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國 科 會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獎 勵 要 點 及 本 年 度 推 薦 依 據, 請 討 論 照 案 通 過 照 案 執 行

案 由 二 訂 定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國 科 會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獎 勵 執 行 績 效 自 評 表 附 件 二, 請 討 論 案 由 三 票 選 獸 醫 學 院 標 語 案, 請 討 論 通 過, 待 校 頒 自 評 表 公 佈 後 再 行 修 正 來 稿 彙 整 總 表 E-mail 給 各 系 所 教 師 進 行 排 序 1 至 5 名, 待 院 內 教 師 圈 選 排 序 之 後, 再 由 院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審 議 照 案 執 行 照 案 執 行 柒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獸 醫 學 院 案 由 :100 學 年 度 內 部 評 鑑 建 議 室 項 改 進 成 果 表 案 附 件 1, 請 討 論 說 明 : 依 據 101.05.25 屏 科 大 副 長 字 第 10100012 號 通 知 辦 理 決 議 : 針 對 少 部 分 要 填 報 的 問 題, 請 相 關 教 師 近 期 內 回 傳 院 內 彙 整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獸 醫 學 院 案 由 : 獸 醫 學 院 全 體 教 師 票 選 學 院 標 語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業 已 101.04.23 100-2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及 101.05.17 100-2 第 2 次 院 主 管 會 議 就 票 選 結 果 充 分 討 論, 決 議 : 參 選 作 品 得 票 數 均 未 超 過 半 數, 入 選 作 品 從 缺 決 議 : 入 選 作 品 從 缺, 擇 期 再 予 辦 理 公 告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獸 醫 學 院 案 由 : 廢 除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研 究 生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實 施 辦 法,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辦 法 業 已 於 100.08.01 100-1 第 1 次 擴 大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院 內 各 系 所 之 研 究 生 修 讀 或 修 業 規 定 鈞 載 明 研 究 生 畢 業 前, 研 究 生 須 將 研 究 結 果 發 表 於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 口 頭 或 海 報 ) 或 投 稿

具 有 審 查 制 度 之 期 刊, 所 以 其 與 本 院 之 研 究 生 成 果 發 表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有 所 出 入, 是 否 遵 照 系 所 修 讀 規 定 即 可 決 議 : 廢 除 本 辦 法, 另 訂 研 究 生 成 果 發 表 獎 勵 辦 法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獸 醫 學 院 案 由 : 配 合 本 院 副 院 長 之 設 置, 擬 修 訂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院 務 組 織 章 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各 建 築 及 空 間 管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附 件 2, 請 討 論 說 明 : 本 院 於 101.01.09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本 院 設 置 副 院 長 1 人, 並 經 101.02.02 100 年 度 第 1 次 主 管 會 報 會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請 獸 醫 學 院 製 發 聘 書, 爰 擬 修 訂 本 院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院 務 組 織 章 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教 學 特 優 教 師 獎 勵 辦 法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儀 器 設 備 重 點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要 點, 將 副 院 長 納 入 相 關 會 議 之 組 成, 俾 符 權 責 決 議 : 修 正 後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動 物 疾 病 診 斷 中 心 案 由 : 豬 場 建 立 品 牌 生 產 高 品 質 畜 產 品 輔 導 計 畫,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嘉 義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主 動 提 出 該 轄 區 豬 場 欲 建 立 品 牌 生 產 高 品 質 畜 產 品 構 想, 初 步 遴 選 10 個 豬 場, 皆 為 一 貫 場, 頭 數 約 為 2000 頭 計 畫 目 的 為 輔 導 豬 場 建 立 品 牌, 生 產 高 品 質 畜 產 品 之 生 產 流 程 二 擬 由 動 物 疾 病 診 斷 中 心 目 前 之 架 構 ( 病 理 豬 病 藥 物 ), 以 團 隊 方 式 進 行 輔 導 決 議 : 原 則 同 意, 請 蔡 清 恩 主 任 進 行 接 洽 與 規 劃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獸 醫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教 學 特 優 獎 勵 辦 法 附 表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為 符 合 本 校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推 薦 表 書 寫 方 式 附 件 3, 擬 以 此 表 取 代 本 院 訂 立 的 教 學 特 優 獎 勵 辦 法 之 附 表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捌 散 會 ( 下 午 14:20)

附 件 一 100 學 年 度 內 部 評 鑑 建 議 事 項 改 進 成 果 表 ( 自 我 評 鑑 ) 單 位 : 獸 醫 學 院 日 期 :101.06.04 評 鑑 報 告 建 議 事 項 目 前 具 體 改 進 成 果 改 進 策 略 / 方 式 困 難 與 問 題 1-1-1 學 院 定 位 特 色 符 合 院 務 發 展 計 畫 與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1. 增 加 與 學 校 熱 帶 農 1. 目 前 針 對 熱 帶 獸 醫 業 特 色 之 關 聯 性 及 學 與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與 其 他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病 之 診 斷 與 防 治 方 之 差 異 性 面 已 有 牛 流 行 熱 ELISA 診 斷 試 劑 弓 虫 ELISA 診 斷 試 劑 等, 並 積 極 投 入 牛 疱 疹 病 毒 一 型 牛 羊 巴 氏 德 桿 菌 以 及 牛 病 毒 性 下 痢 等 疫 苗 研 發 2. 院 鼓 勵 同 仁 投 入 有 關 熱 帶 重 要 人 畜 傳 染 病 與 醫 學 相 關 之 研 究 並 與 周 邊 相 關 大 學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等 ) 教 學 醫 院 (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高 雄 長 庚 醫 學 中 心 ) 進 行 相 關 疾 病 之 研 究 3. 針 對 南 部 地 區 屬 熱 帶 地 區 鼓 勵 學 院 同 仁 積 極 參 與 熱 帶 獸 醫 學 之 疾 病 診 斷 與 防 治 工 作 本 院 未 來 的 發 展 特 色 及 策 略 : 擬 成 立 熱 帶 醫 學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團 隊 保 育 醫 學 團 隊 抗 蛇 毒 免 疫 血 清 團 隊 實 驗 動 物 醫 學 團 隊 以 與 本 校 熱 帶 農 業 特 色 契 合 請 學 校 提 供 人 力 經 費 空 間 2. 增 加 學 生 出 路 及 就 業 1. 整 理 相 關 產 業 資 料 方 向 之 資 料 ( 包 括 數 量 與 需 求 專 業 提 供 學 生 化 資 料 ) ( 就 輔 室 ) 參 考 2. 本 院 於 100.10.07 1. 整 理 相 關 產 業 資 料 與 需 求 專 業 提 供 學 生 參 考, 並 隨 時 將 產 業 徵 才 訊 息, 張 貼 於 學 院 網 為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校 方 每 年 均 有 請 系 所 行 政 人 員 協 助 調 查 學 生 畢 業 後 一 年 動 向, 因 為 環 境 變 遷

評 鑑 報 告 建 議 事 項 目 前 具 體 改 進 成 果 改 進 策 略 / 方 式 困 難 與 問 題 訂 定 獸 醫 學 院 與 企 業 站, 媒 合 學 生 就 業 要 取 得 資 料 有 某 些 方 面 界 合 作 培 訓 專 業 人 才 2. 本 院 獸 醫 學 系 亦 針 對 困 難 辦 法, 主 要 在 達 成 學 大 學 部 五 年 級 生 安 排 至 術 界 與 產 業 界 之 間 訓 用 合 一 目 標 校 外 動 物 醫 院 及 畜 牧 場 3. 為 提 升 本 學 院 海 內 外 產 學 合 作 即 畢 業 生 參 與 臨 床 實 習 工 作, 以 便 學 以 致 用 達 到 產 學 無 立 足 台 灣, 擴 展 海 內 外 縫 接 軌 工 作 契 機, 亦 於 101.02.16 訂 定 獸 醫 學 院 海 內 外 技 術 服 務 實 施 辦 法 3. 願 景 目 標 稍 嫌 巨 大, 更 應 具 體 聚 焦 在 某 些 特 定 主 題, 會 更 適 切 獸 醫 學 院 以 下 列 五 大 目 標 作 為 主 軸 1 關 懷 動 物 福 利 與 保 護 動 物 2. 建 立 快 速 及 多 元 化 疾 病 診 斷 技 術 3. 保 障 畜 產 品 的 安 全 與 衛 生 4. 培 育 動 物 醫 學 與 保 育 科 學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5. 推 動 專 科 獸 醫 師 及 繼 續 教 育 制 度 等 五 大 重 要 指 標 及 任 務 1-1-2 院 務 發 展 策 略 規 劃 之 擬 定 與 執 行 情 形 1. 關 於 高 雄 動 物 醫 院 的 設 置, 似 乎 再 作 更 周 詳 的 規 劃, 包 括 成 立 宗 旨 目 標 定 位 及 營 運 構 想 等, 未 來 是 否 朝 績 效 中 心 或 獨 立 利 潤 中 心 目 標 邁 進, 應 做 更 詳 細 的 評 估 本 校 計 劃 與 校 友 合 作 在 高 雄 設 立 動 物 醫 院 以 容 納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原 選 定 太 極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明 洋 董 事 長 共 同 合 作, 目 前 吳 董 事 長 忙 於 上 海 地 區 發 展 生 技 事 業, 雖 有 共 識 但 尚 未 進 一 步 規 劃 本 院 願 景 乃 依 學 校 願 景 規 劃, 目 前 已 依 該 願 景 積 極 推 動 目 前 本 校 退 休 之 杜 杰 憲 老 師 近 期 將 在 高 雄 經 營 動 物 醫 院 亦 具 規 模 且 可 容 納 學 生 實 習 又 具 教 師 資 格, 建 議 與 杜 老 師 洽 商 使 成 為 本 校 高 雄 動 物 醫 院 之 雛 形, 為 本 校 之 策 略 聯 盟 醫 院, 則 在 本 校 目 前 基 層 醫 療 人 力 不 足 下 亦 為 一 可 行 之 策 略 2. 本 院 為 新 成 立 之 學 院 於 第 一 次 內 部 評 鑑, 簡 將 簡 報 內 容 補 充 在 書 面 應 列 出 對 未 來 短 中 報 內 容 已 提 供 相 關 訊 資 料 內 容 長 期 計 畫, 即 達 成 計 畫 息 之 年 限 與 行 動 方 案

評 鑑 報 告 建 議 事 項 目 前 具 體 改 進 成 果 改 進 策 略 / 方 式 困 難 與 問 題 1-1-3 學 院 組 織 架 構 與 其 整 體 性 運 作 機 制 1. 組 織 架 構 完 善, 但 在 有 目 前 在 院 下 設 立 院 務 1. 院 務 會 議 院 教 評 委 限 員 額 之 下, 再 規 劃 運 會 議 院 教 評 委 員 會 員 會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作 策 略, 但 運 作 機 制 更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 下 設 教 固 定 每 學 期 開 會 一 應 具 體 明 確, 並 做 成 完 學 小 組 ) 院 空 間 管 理 整 記 錄, 以 利 核 對 追 委 員 會 研 究 與 醫 療 小 次, 會 議 結 果 做 成 會 蹤 與 改 進 組 等 常 設 機 構, 依 其 組 議 記 錄, 並 追 蹤 其 執 織 章 程 與 辦 法, 定 期 與 行 成 效, 以 作 為 執 行 不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做 成 院 相 關 業 務 改 進 之 依 會 議 記 錄, 並 追 蹤 其 執 據 行 成 效 2. 教 學 小 組 每 學 期 各 小 組 召 開 1-2 次 會 議, 研 商 有 關 相 關 學 事 宜, 會 議 記 錄 送 願 及 各 系 所 存 查, 院 每 學 期 召 開 小 組 聯 席 會 議 整 合 各 小 組 意 見 作 為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改 進 課 程 與 教 學 之 參 考 3. 各 研 究 與 醫 療 小 組 每 月 寄 送 服 務 相 關 報 表 於 院 整 合 為 院 對 外 服 務 績 效, 並 於 每 學 期 召 開 1-2 次 會 議 統 合 小 組 內 研 究 與 醫 療 服 務 事 宜, 並 做 成 會 議 記 錄 送 院 彙 辦, 院 每 季 召 開 小 組 聯 席 會 議, 整 合 各 小 組 各 季 對 外 服 務 以 及 內 部 研 究 整 合 相 關 事 宜 2. 學 院 推 動 小 組, 應 註 明 本 院 已 有 五 組 研 發 團 推 動 成 果 或 列 舉 績 效 隊 及 四 組 教 學 小 組, 定 另 外 再 成 立 行 政 組 期 與 不 定 期 開 會, 且 有 會 議 記 錄 為 佐 證 1-1-4 學 院 爭 取 內 外 部 資 源 作 為 各 系 所 統 籌 發 展 之 成 效 1. 募 款 經 費 使 用 需 有 設 本 院 無 募 款 經 費 之 情 置 管 理 委 員 會 來 執 行 形, 但 積 極 推 動 產 學 合 無 作 計 畫 無

評 鑑 報 告 建 議 事 項 目 前 具 體 改 進 成 果 改 進 策 略 / 方 式 困 難 與 問 題 2. 現 有 儀 器 之 汰 舊 換 新 機 制 藉 由 學 校 儀 器 設 備 重 點 支 援 以 及 學 院 相 關 產 學 合 作 經 費, 更 新 現 有 教 學 與 實 習 設 備 訂 定 每 年 淘 汰 老 舊 儀 器 設 備 之 次 序, 逐 年 更 新 現 有 教 學 與 實 習 設 備 經 費 過 少 常 致 更 新 速 度 較 慢 1-1-5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對 於 學 院 發 展 之 互 補 性 與 整 合 性 1. 提 供 數 化 資 料 鏈 結 學 院 與 系 所 網 站 1. 建 立 學 院 與 系 所 網 站 資 料, 隨 時 更 新 各 教 師 資 料 鏈 結 資 料 學 院 提 供 各 教 師 2. 學 院 建 立 各 教 師 整 合 整 合 性 資 料, 系 所 提 供 各 教 師 完 整 資 料 性 資 料, 系 所 提 供 各 教 師 完 整 資 料 2. 因 應 教 師 退 休, 加 強 教 為 因 應 本 院 獸 醫 系 教 建 立 各 系 所 學 生 畢 業 前 老 師 名 額 過 少 師 專 長 之 銜 接 及 持 續 師 逐 漸 屆 齡 退 休, 尤 其 所 需 之 專 業 需 求 教 師 領 措 施, 以 維 持 學 院 之 優 臨 床 教 學 部 分, 將 會 有 域 資 料 庫, 逐 年 補 足 所 良 傳 統 空 窗 其 之 可 能 性, 目 前 於 聘 任 新 進 教 師, 已 具 需 求 領 域 之 教 師 臨 床 經 驗 者 優 先, 並 事 先 調 查 學 生 課 業 需 求 及 退 休 教 授 專 業 領 域 以 補 入 新 血, 使 斷 層 發 生 性 減 至 最 低 3. 專 業 教 師 負 擔 過 重, 能 目 前 本 院 為 減 輕 專 業 否 利 用 與 產 業 界 或 學 教 師 負 擔 過 重 問 題, 申 術 界 相 互 交 流 方 式 進 請 100 學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1. 持 續 申 請 業 界 專 家 協 行 合 作 與 整 合 計 畫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以 使 課 程 內 容 同 教 學, 計 10 門 課 程, 與 產 業 鏈 結 10 位 業 界 專 家, 共 91 2. 由 院 系 所 及 動 物 醫 小 時 並 利 用 實 務 專 題 及 專 題 討 論 時 間, 不 定 院 分 別 邀 請 學 術 專 長 學 期 邀 請 學 術 專 長 學 者 者 與 業 界 前 來 演 講, 寬 與 業 界 前 來 演 講, 增 進 化 學 生 視 野 學 術 與 產 業 間 之 交 流 與 學 生 智 能 的 提 昇

附 件 二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組 織 章 程 100.08.01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08.24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6.04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章 程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會 議 執 掌 為 研 議 本 學 院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院 務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會 議 由 院 長 副 院 長 各 系 ( 所 ) 主 任 各 廠 ( 場 ) 中 心 主 任 動 物 醫 院 主 任 及 專 任 教 師 代 表 組 成 之, 並 由 院 長 擔 任 主 席 其 中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教 師 代 表 中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不 得 少 於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第 四 條 前 項 教 師 代 表 由 全 院 專 任 教 師 普 選 之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五 條 本 會 議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本 會 議 有 應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有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贊 成, 始 得 決 議 但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有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贊 成, 始 得 決 議 第 六 條 臨 時 院 務 會 議 須 經 院 務 會 議 出 席 委 員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請 求 時 得 召 開, 院 長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之, 並 於 一 星 期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開 會 本 章 程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院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100.08.01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08.24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6.04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規 劃 及 推 動 獸 醫 學 院 院 務 之 整 體 發 展 及 資 源 之 有 效 分 配 與 利 用,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學 院 院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之 職 掌 如 下 : 一 規 劃 及 評 估 本 學 院 之 短 中 長 期 發 展 策 略 與 計 畫 二 建 議 本 學 院 各 系 所 中 心 之 組 織 調 整 等 事 項 三 研 議 本 學 院 有 關 學 術 研 究 之 政 策 與 措 施 四 研 議 本 學 院 與 國 內 外 產 官 學 研 合 作 及 策 略 聯 盟 等 相 關 議 題 五 研 議 本 學 院 空 間 之 規 劃 及 調 整 六 研 議 本 學 院 各 學 術 單 位 之 發 展 經 費 七 研 議 本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交 付 之 重 大 院 務 發 展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當 然 委 員 及 諮 詢 委 員 共 同 組 成 : 一 當 然 委 員 由 本 學 院 院 長 副 院 長 及 所 屬 各 系 所 主 任 擔 任 之 二 諮 詢 委 員 由 本 學 院 就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遴 聘 十 至 十 五 人 擔 任 之,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兩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第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設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本 學 院 院 長 兼 任 之, 設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本 學 院 秘 書 兼 任 之 第 五 條 本 委 員 會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本 校 校 長 學 術 副 校 長 行 政 副 校 長 或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列 席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年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由 主 任 委 員 視 情 況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本 委 員 會 會 議 應 有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委 員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討 論 事 項 須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 含 ) 以 上 之 同 意, 始 得 通

過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本 委 員 會 所 提 諮 詢 與 建 議 事 項, 須 經 本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本 設 置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100.08.01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09.29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1.06.04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依 據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之 規 定, 設 置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院 教 評 會 ) 第 二 條 院 教 評 會 職 掌 如 左 : 一 審 議 有 關 教 師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學 術 研 究 ( 含 進 修 ) 延 長 服 務 等 事 項 單 行 規 章 二 審 議 有 關 教 師 之 聘 任 聘 期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資 遣 原 因 認 定 及 延 長 服 務 等 事 項 三 審 議 有 關 教 師 之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服 務 貢 獻 及 升 等 事 項 四 審 議 有 關 教 師 參 加 國 內 外 進 修 及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等 事 項 五 審 議 有 關 教 師 之 年 功 加 俸 ( 薪 ) 及 重 大 獎 懲 事 項 六 審 議 有 關 各 系 所 教 評 會 設 置 辦 法 七 其 他 有 關 教 師 應 行 審 議 事 項 及 院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審 議 第 三 條 院 教 評 會 以 院 長 副 院 長 及 各 系 ( 所 )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另 由 各 系 ( 所 ) 依 無 記 名 投 票 方 式 推 選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代 表 各 系 ( 所 ) 一 人 為 選 任 委 員 ( 同 票 時 具 教 授 資 格 者 優 先 ), 若 系 ( 所 ) 教 師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 含 ) 以 上 者, 得 再 增 加 票 選 委 員 一 人, 共 同 組 成 之 其 中 選 任 委 員 不 得 低 於 全 部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前 項 委 員 應 有 五 人 以 上 具 教 授 資 格, 若 委 員 人 數 未 達 規 定 時, 由 院 長 簽 請 校 長 遴 聘 校 內 外 適 當 人 選 補 足 之 各 系 ( 所 ) 置 候 補 委 員 一 至 二 人, 以 該 系 ( 所 ) 選 任 委 員, 因 故 出 缺 時 遞 補 之 院 教 評 會 置 主 席 一 人, 由 院 長 兼 任, 如 主 席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或 主 持 會 議 時, 則 由 副 院 長 或 出 席 委 員 中 推 選 教 授 一

人 代 理 之 委 員 遇 有 下 列 情 況 時, 應 行 迴 避 一 曾 有 碩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之 師 生 關 係 者 二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親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關 係 者 三 其 他 有 利 害 關 係 將 嚴 重 影 響 判 斷 者 新 聘 任 教 師 時, 除 前 項 應 行 迴 避 規 定 外, 並 應 受 以 下 二 款 迴 避 規 定 之 限 制 : ( 一 ) 近 二 年 曾 擔 任 國 科 會 或 相 關 部 會 等 計 畫 共 同 主 持 人 或 整 合 型 計 畫 之 共 同 參 與 者 ( 二 ) 近 二 年 發 表 論 文 有 共 同 合 作 關 係 者 未 自 行 迴 避 者, 主 席 得 請 該 委 員 迴 避 前 項 審 議 決 定, 委 員 中 有 應 迴 避 之 情 事 者, 不 計 入 出 席 人 數 第 四 條 院 教 評 會 遇 有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情 事 或 委 員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請 求 時,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會 議 會 議 時, 除 審 議 有 關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及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及 第 八 款 之 情 形,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外, 其 他 會 議 開 會 人 數 則 須 有 全 體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以 上 同 意 行 之 委 員 因 故 不 克 出 席 時, 不 得 由 其 他 人 員 代 理 第 五 條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各 系 所 之 事 項, 須 先 經 系 所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必 要 時, 院 教 評 會 得 聘 請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審 查 有 關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等 事 宜 第 六 條 院 教 評 會 審 議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案, 委 員 應 具 有 評 審 資 格 ( 低 階 不 能 高 審 ) 院 教 評 會 對 教 師 升 等 評 議 未 獲 通 過 者, 應 具 體 敘 明 其 理 由, 以 書 面 告 知 當 事 人 當 事 人 對 於 前 項 升 等 未 獲 通 過 之 決 定,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依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要 點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第 七 條 有 關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案 如 事 證 明 確, 而 系 教 評 會 所 作 之 決 議 與 法 規 顯 然 不 合 時, 院 教 評 會 得 逕 依 規 定

審 議 變 更 之 第 八 條 院 教 評 會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一 學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九 條 院 教 評 會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暨 人 員 列 席 報 告 或 說 明 第 十 條 院 教 評 會 之 決 議 不 得 牴 觸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校 教 評 會 之 決 議, 牴 觸 者 無 效 第 十 一 條 本 設 置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各 建 築 及 空 間 管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100.08.01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08.24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6.04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委 員 會 定 名 為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各 建 築 及 空 間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本 會 職 掌 為 監 督 獸 醫 學 院 各 建 築 及 空 間 之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及 其 它 相 關 事 項,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三 條 本 會 置 委 員 七 人, 以 獸 醫 學 院 院 長 副 院 長 及 本 院 各 單 位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本 院 專 任 教 師 互 選,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四 條 本 會 以 獸 醫 學 院 院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開 會 時 擔 任 主 席, 如 主 任 委 員 缺 席, 由 副 院 長 或 其 他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之 本 會 設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獸 醫 學 院 秘 書 兼 任 之 第 五 條 本 會 須 有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出 席 方 得 開 會 本 會 接 受 議 案 之 提 案 方 式 ( 一 ) 院 長 交 議 者 ( 二 ) 本 院 系 ( 所 ) 或 院 附 屬 單 位 提 案 者, 應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或 附 屬 單 位 會 議 通 過 第 六 條 本 會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本 院 大 學 部 學 生 及 研 究 生 代 表 各 一 人 列 席, 並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第 七 條 本 會 以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 會 議 為 原 則, 需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第 八 條 本 會 決 議 事 項 送 請 各 使 用 單 位 及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第 九 條 本 組 織 章 程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100.08.01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擴 大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1.06.04 獸 醫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院 為 推 動 國 際 化, 針 對 本 院 各 項 國 際 交 流 發 展 國 際 合 作 等 事 宜, 結 合 院 內 主 管 及 熱 心 參 與 之 老 師, 建 置 諮 詢 管 道 及 相 關 評 估 制 度, 並 執 行 相 關 國 際 交 流 事 務, 設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獸 醫 學 院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第 二 條 以 本 院 院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本 院 副 院 長 及 各 單 位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委 員 由 熱 心 國 際 交 流 之 教 職 員 主 動 參 加 或 受 邀 參 加 第 三 條 本 委 員 置 執 行 長 一 人, 副 執 行 長 若 干 人, 由 院 長 聘 任 之, 共 同 負 責 規 劃 並 執 行 相 關 國 際 交 流 事 宜 第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年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院 內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列 席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料 以 供 參 閱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附 件 三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 學 年 度 ) 推 薦 表 壹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系 所 ( 中 心 ) 職 稱 入 校 日 期 授 課 科 目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學 位 畢 ( 肄 ) 業 起 迄 年 月 機 關 名 稱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經 歷 專 長 領 域 專 業 證 照 學 院 遴 選 說 明 年 月 日 會 議 通 過 ( 檢 附 會 議 記 錄 影 本 )

貳 教 學 優 良 事 蹟 一 請 各 學 院 列 舉 受 推 薦 者 的 教 學 優 良 事 蹟 一 教 學 榮 譽 紀 錄 二 創 新 教 學 教 法 與 課 程 設 計 三 指 導 學 生 學 習 四 其 他 特 殊 優 良 事 績 附 件 : 最 近 二 年 學 生 教 學 意 見 評 量 ( 由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調 閱 彙 整 ) 被 推 薦 人 簽 章 : 系 ( 所 中 心 ) 主 管 簽 章 : 院 長 簽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