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預防保健服務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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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附 表 一 一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補 助 金 額 ( 單 位 : 元 ) 代 碼 11 IC11 12 IC12 13 IC13 出 生 至 二 個 月 二 至 四 個 月 四 至 十 個 月 補 助 時 程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建 議 年 齡 一 個 月 二 至 三 個 月 四 至 九 個 月 服 務 項 目 一 般 檢 查 瞳 孔 對 聲 音 之 反 應 唇 顎 裂 心 雜 音 疝 氣 隱 睪 外 生 殖 器 髖 關 節 篩 檢 2. 問 診 項 目 : 餵 食 方 法 3. 發 展 診 察 : 驚 嚇 反 應 注 視 物 體 一 般 檢 查 瞳 孔 及 固 視 能 力 心 雜 音 肝 脾 腫 大 髖 關 節 篩 檢 2. 問 診 項 目 : 餵 食 方 法 3. 發 展 診 察 : 抬 頭 手 掌 張 開 對 人 微 笑 一 般 檢 查 眼 位 瞳 孔 及 固 視 能 力 髖 關 節 篩 檢 疝 氣 隱 睪 外 生 殖 器 對 聲 音 之 反 應 心 雜 音 口 腔 檢 查 2. 問 診 項 目 : 餵 食 方 法 副 食 品 添 加 3. 發 展 診 察 : 翻 身 伸 手 拿 東 西 對 聲 音 敏 銳 用 手 拿 開 蓋 在 臉 上 的 手 帕 ( 四 至 八 個 月 ) 會 爬 扶 站 表 達 再 見 發 ㄅㄚ ㄇ ㄚ 音 ( 八 至 九 個 月 ) 補 助 金 額 15 IC15 16 IC16 十 個 月 至 一 歲 半 一 歲 半 至 二 歲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十 個 月 至 一 歲 半 一 歲 半 至 二 歲 一 般 檢 查 眼 位 瞳 孔 疝 氣 隱 睪 外 生 殖 器 對 聲 音 反 應 心 雜 音 口 腔 檢 查 2. 問 診 項 目 : 固 體 食 物 3. 發 展 診 察 : 站 穩 扶 走 手 指 拿 物 聽 懂 簡 單 句 子 2. 問 診 項 目 : 固 體 食 物 一 般 檢 查 眼 位 須 做 斜 弱 視 檢 查 之 遮 蓋 測 試 角 膜 瞳 孔 對 聲 音 反 應 口 腔 檢 查 320 14

代 碼 17 IC17 19 IC19 71 IC71 72 IC72 73 IC73 二 至 三 歲 三 至 未 滿 七 歲 出 生 至 二 個 月 二 至 四 個 月 四 至 十 個 月 補 助 時 程 第 六 次 第 七 次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建 議 年 齡 二 至 三 歲 三 至 未 滿 七 歲 一 個 月 二 至 三 個 月 四 至 九 個 月 服 務 項 目 3. 發 展 診 察 : 會 走 手 拿 杯 模 仿 動 作 說 單 字 瞭 解 口 語 指 示 肢 體 表 達 分 享 有 趣 東 西 物 品 取 代 玩 具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眼 睛 檢 查 心 雜 音 2. 發 展 診 察 : 會 跑 脫 鞋 拿 筆 亂 畫 說 出 身 體 部 位 名 稱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眼 睛 檢 查 得 做 亂 點 立 體 圖 心 雜 音 外 生 殖 器 口 腔 檢 查 2. 發 展 診 察 : 會 跳 會 蹲 畫 圓 圈 翻 書 說 自 己 名 字 瞭 解 口 語 指 示 肢 體 表 達 說 話 清 楚 辨 認 形 狀 或 顏 色 預 防 接 種 是 否 完 整 日 常 活 動 是 否 需 要 限 制, 有 心 臟 病 氣 喘 病 患 者, 體 育 課 須 限 制 劇 烈 運 動, 此 可 供 入 學 後 之 參 考 一 般 檢 查 瞳 孔 對 聲 音 之 反 應 唇 顎 裂 心 雜 音 疝 氣 隱 睪 外 生 殖 器 髖 關 節 篩 檢 2. 問 診 項 目 : 餵 食 方 法 3. 發 展 診 察 : 驚 嚇 反 應 注 視 物 體 4. 限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一 般 檢 查 瞳 孔 及 固 視 能 力 心 雜 音 肝 脾 腫 大 髖 關 節 篩 檢 2. 問 診 項 目 : 餵 食 方 法 3. 發 展 診 察 : 抬 頭 手 掌 張 開 對 人 微 笑 4. 限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一 般 檢 查 眼 位 瞳 孔 及 固 視 能 力 髖 關 節 篩 檢 疝 氣 隱 睪 外 生 殖 器 對 聲 音 之 反 應 心 雜 音 口 腔 檢 查 2. 問 診 項 目 : 餵 食 方 法 副 食 品 添 加 3. 發 展 診 察 : 翻 身 伸 手 拿 東 西 對 聲 音 敏 銳 補 助 金 額 320 15

代 碼 補 助 時 程 建 議 年 齡 服 務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用 手 拿 開 蓋 在 臉 上 的 手 帕 ( 四 至 八 個 月 ) 會 爬 扶 站 表 達 再 見 發 ㄅㄚ ㄇㄚ 音 ( 八 至 九 個 月 ) 4. 限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一 般 檢 查 眼 位 瞳 孔 疝 氣 75 IC75 十 個 月 至 一 歲 半 第 四 次 十 個 月 至 一 歲 半 隱 睪 外 生 殖 器 對 聲 音 反 應 心 雜 音 口 腔 檢 查 2. 問 診 項 目 : 固 體 食 物 3. 發 展 診 察 : 站 穩 扶 走 手 指 拿 物 聽 懂 簡 單 句 子 4. 限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一 般 檢 查 眼 位 須 做 斜 弱 視 檢 查 之 遮 蓋 測 試 角 膜 瞳 孔 76 IC76 一 歲 半 至 二 歲 第 五 次 一 歲 半 至 二 歲 2. 問 診 項 目 : 固 體 食 物 對 聲 音 反 應 口 腔 檢 查 3. 發 展 診 察 : 會 走 手 拿 杯 模 仿 動 作 說 單 320 字 瞭 解 口 語 指 示 肢 體 表 達 分 享 有 趣 東 西 物 品 取 代 玩 具 4. 限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77 IC77 二 至 三 歲 第 六 次 二 至 三 歲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眼 睛 檢 查 心 雜 音 2. 發 展 診 察 : 會 跑 脫 鞋 拿 筆 亂 畫 說 出 身 體 部 位 名 稱 3. 限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1. 身 體 檢 查 : 身 長 體 重 營 養 狀 態 一 般 檢 查 眼 睛 檢 查 得 做 亂 點 立 體 圖 心 雜 音 外 生 殖 器 口 腔 檢 查 2. 發 展 診 察 : 會 跳 會 蹲 畫 圓 圈 翻 書 說 79 IC79 三 至 未 滿 七 歲 第 七 次 三 至 未 滿 七 歲 自 己 名 字 瞭 解 口 語 頭 指 示 肢 體 表 達 說 話 清 楚 辨 認 形 狀 或 320 顏 色 3. 限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預 防 接 種 是 否 完 整 日 常 活 動 是 否 需 要 限 制, 有 心 臟 病 氣 喘 病 患 者, 體 育 課 須 限 制 劇 烈 運 動, 此 可 供 入 學 後 之 16

代 碼 補 助 時 程 建 議 年 齡 服 務 項 目 參 考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修 正 代 碼 (16 19 76 79) 及 (IC 16 IC 19 IC 76 IC79), 自 99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99 年 6 月 30 日 止, 逾 期 未 申 報 相 關 資 料 或 申 報 之 資 料 不 完 整 不 正 確, 經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逾 期 仍 未 補 正 者, 將 只 給 付 原 補 助 額 度 元 ( 即 核 扣 70 元 ); 自 99 年 7 月 1 日 起, 未 依 規 定 傳 輸 資 料 且 未 補 正 者, 不 予 核 付 費 用 ( 即 核 扣 320 元 ) 註 : 1. 有 關 年 齡 條 件 及 重 複 條 件 之 定 義 如 下 : (1) 年 齡 條 件 : 醫 令 代 碼 11-13 15 71-73 75:0<=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18 醫 令 代 碼 16 76:18<=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24 醫 令 代 碼 17 77:24<=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36 醫 令 代 碼 19 79:36<=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96 (2) 重 複 條 件 : 醫 令 代 碼 11 與 71 不 得 重 複 12 與 72 不 得 重 複 13 與 73 不 得 重 複 15 與 75 不 得 重 複 16 與 76 不 得 重 複 17 與 77 不 得 重 複 19 與 79 不 得 重 複 (3) 醫 令 代 碼 11,12,71,72, 如 部 分 負 擔 代 碼 為 903: 健 保 IC 卡 新 生 兒 依 附 註 記 方 式 者, 得 不 作 年 齡 篩 檢 間 隔 條 件 (1 生 1 次 ) 及 重 複 條 件 之 檢 核 2. 申 報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 補 助 金 額 每 案 800 元 ) 之 條 件 如 下 : 經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發 現 轉 介 疑 似 發 展 異 常 兒 童, 經 向 家 長 說 明 後 交 付 兒 童 發 展 評 估 轉 介 單 ( 表 1-1), 並 於 國 民 健 康 局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載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疑 似 異 常 轉 介 個 案 追 蹤 單 ( 表 1-2) ; 凡 經 本 署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或 衛 生 局 認 定 之 評 估 醫 院 ) 確 診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者, 於 前 開 系 統 產 出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表 1-3) 並 完 成 用 印, 即 可 函 送 當 地 衛 生 局 申 報 費 用, 衛 生 局 應 於 每 月 15 日 前 送 件 ( 表 1-4)( 當 年 度 12 月 15 日 前 轉 介 確 診 者, 需 於 當 年 申 領 費 用 ) 另, 請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2 條 第 1 項 規 定, 醫 療 機 構 發 現 有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應 通 報 各 縣 市 社 會 局 成 立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 各 縣 市 中 心 名 冊 及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通 報 表, 請 逕 至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網 站 http://www.cbi.gov.tw 查 詢 或 下 載 使 用, 或 逕 洽 該 局 托 育 服 務 組 04-22883) 3. 申 報 兒 童 膽 道 閉 鎖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兒 童 隱 睪 症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兒 童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 補 助 金 額 每 案 800 元 ) 之 條 件 如 下 : 經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發 現 並 轉 介 疑 似 膽 道 閉 鎖 隱 睪 症 或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兒 童, 經 向 家 長 說 明 後 交 付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院 ( 所 ) 轉 診 單 ; 凡 經 接 受 轉 診 醫 療 院 所 確 診 為 膽 道 閉 鎖 隱 睪 症 或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者, 由 原 轉 介 醫 療 院 所, 於 國 民 健 康 局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載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疑 似 異 常 轉 介 個 案 追 蹤 單 ( 表 1-2) ( 轉 診 單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留 存 於 病 歷 中 備 查 ), 於 前 開 系 統 產 出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表 1-3) 並 完 成 用 印, 即 可 函 送 當 地 衛 生 局 申 報 費 用 ( 當 年 度 12 月 15 日 前 轉 介 確 診 者, 需 於 當 年 申 領 費 用 ) 如 採 書 面 申 報 者, 每 月 5 日 前, 將 確 診 為 膽 道 閉 鎖 隱 睪 症 或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兒 童 之 轉 診 單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連 同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完 成 填 寫 及 用 印 後, 送 當 地 衛 生 局 彙 整 補 助 金 額 17

表 1-1 兒 童 發 展 評 估 轉 介 單 ( 交 付 家 長 用 ) 親 愛 的 家 長 您 好! 您 的 寶 寶 已 於 年 月 日 接 受 了 第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疾 病, 經 初 步 檢 查 動 作 語 言 認 知 社 會 情 緒 其 他 : 有 疑 似 遲 緩 的 情 形 為 了 持 續 關 心 寶 寶 的 健 康 狀 況, 本 院 ( 診 所 ) 將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轉 介 寶 寶 的 資 料, 提 供 衛 生 局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評 估 醫 院 ) 及 社 福 單 位 進 行 追 蹤 管 理 ; 並 請 您 儘 速 帶 寶 寶 就 近 至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委 託 之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見 下 表 ), 儘 速 就 診, 早 期 確 認 寶 寶 的 健 康 狀 況 醫 事 機 構 : 轉 介 醫 師 : 聯 絡 電 話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102 年 委 託 設 置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縣 市 醫 院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縣 市 醫 院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02-23123456*719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04-8298686*1336 彰 化 縣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婦 幼 院 區 02-27680802*10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04-7238595 *1161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02-27372181*1236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049-2912151*2011 南 投 縣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分 院 02-66289779*3518 竹 山 秀 傳 醫 院 049-2624266*31005 恩 主 公 醫 院 02-26723456*3305 雲 林 縣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05-6337333*2237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02-22193391*67401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05-2765041*6707 嘉 義 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02-22765566*1106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義 醫 院 05-2319090*2888 基 隆 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02-24292525*3518 嘉 義 縣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05-3621000*2675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03-9544106*6516 奇 美 醫 院 06-2812811*53758 臺 南 市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03-9325192*2120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06-2353535*4619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03-3281200*3846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07-7317123*8167 壢 新 醫 院 03-4941234*2471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07-3154663 高 雄 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03-369-9721*4124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07-3422121*5017 新 竹 縣 東 元 綜 合 醫 院 03-5527000*1366 義 大 醫 院 07-6150950 新 竹 市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安 泰 醫 院 08-8329966*2020 03-5326151*3500 屏 東 縣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08-7368686*2417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03-6119595*6040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03-8561825*2311 花 蓮 縣 大 千 綜 合 醫 院 037-357125*12003 門 諾 醫 院 03-8241240 苗 栗 縣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037-676811*53382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東 分 院 089-351642 臺 東 縣 童 綜 合 醫 院 04-26581919*4845 台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089-960115 臺 中 市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04-26625111*2624 澎 湖 縣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惠 民 醫 院 06-9272318*120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04-23592525*5936 金 門 縣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金 門 醫 院 082-332546*1356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04-3606-0666*3980 連 江 縣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0836-23995*1316 備 註 :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委 託 或 認 可 之 聯 合 評 估 醫 院, 請 逕 洽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如 受 檢 者 不 同 意 接 受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得 隨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 台 中 市 西 區 民 權 路 95 號 5 樓 ), 並 註 明 受 檢 人 姓 名 檢 查 時 間 及 檢 查 單 位, 如 未 通 知, 視 為 同 意 18

注 意 事 項 : 本 表 資 料 將 會 做 為 衛 生 單 位 政 策 評 估 或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時 使 用, 如 受 檢 者 不 同 意 接 受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得 隨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 台 中 市 西 區 民 權 路 95 號 5 樓 ) 並 註 明 受 檢 人 姓 名 檢 查 時 間 及 檢 查 單 位, 如 未 通 知, 視 為 同 意 表 1-2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疑 似 異 常 轉 介 個 案 追 蹤 單 ( 以 第 1 次 0-2 個 月 為 例 ) 兒 童 資 料 身 分 證 兒 童 姓 名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年 齡 歲 月 第 1 次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日 期 年 月 日 原 因 疾 病 ( 非 補 助 對 象 ) 轉 介 原 因 1. 發 展 異 常 情 形 異 常 類 別 發 展 異 常 題 項 動 作 語 言 認 知 社 會 情 緒 其 他 (1) 俯 臥 時, 是 否 能 將 頭 稍 微 抬 離 床 面? (2) 出 現 巨 大 聲 音 時, 是 否 會 驚 嚇 得 手 腳 伸 開 或 哭 出 來? (3) 用 手 電 筒 照 射 寶 寶 的 眼 睛, 他 是 否 會 眨 眼? (4) 在 耳 邊 搖 動 鈴 鐺 或 其 他 會 發 出 聲 音 的 東 西, 是 否 會 有 反 應 ( 眨 眼 驚 嚇 突 然 安 靜 下 來 稍 微 轉 頭 等 )? 其 他 發 展 異 常 題 項 ( 非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之 題 項 ): 其 他 原 因 聽 力 視 覺 早 產 兒 低 出 生 體 重 其 他 ( 請 說 明 : ) 2. 身 體 檢 查 異 常 (1) 疑 似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 髖 關 節 篩 檢 異 常 ) 原 轉 介 醫 院 診 所 (2) 疑 似 隱 睪 症 (3) 疑 似 膽 道 閉 鎖 ( 大 便 卡 顏 色 不 正 常 No1-6) 19 轉 介 醫 師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隱 睪 症 膽 道 閉 鎖 之 確 診 追 蹤 結 果 ( 由 原 轉 介 院 所 負 責 追 蹤 及 登 錄 ) 無 異 常 發 現 需 繼 續 追 蹤 觀 察 確 認 診 斷 為 :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隱 睪 症 膽 道 閉 鎖 其 他 ( 請 說 明 : ) 確 診 及 治 療 醫 事 機 構 醫 院 名 稱 代 碼 此 案 無 法 追 蹤, 轉 回 個 案 現 居 住 地 址 所 屬 衛 生 局 追 蹤 ; 追 蹤 單 位 : ( 縣 / 市 ) 衛 生 所 ; 確 診 日 期 追 蹤 人 員 姓 名 :, 追 蹤 日 期 : 年 月 日

表 1-3 兒 童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醫 療 院 所 用 ) 個 案 姓 名 戶 籍 地 鄉 鎮 市 區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醫 令 日 期 代 碼 轉 介 確 診 費 項 目 * 註 個 案 姓 名 戶 籍 地 鄉 鎮 市 區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醫 令 日 期 代 碼 轉 介 確 診 費 項 目 * 註 註 : 轉 介 確 診 費 項 目, 請 依 照 下 列 代 碼 填 列,1: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2: 兒 童 膽 道 閉 鎖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3: 兒 童 隱 睪 症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4: 兒 童 髖 關 節 發 育 不 良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茲 領 到 年 月 兒 童 篩 檢 轉 介 確 診 費, 計 新 台 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此 致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主 辦 人 員 : ( 請 簽 章 ) 醫 院 ( 診 所 ) 出 納 人 員 : ( 請 簽 章 ) 名 稱 ( 全 銜 ): 請 寫 全 銜 及 蓋 機 關 章 會 計 人 員 : ( 請 簽 章 ) 醫 院 ( 診 所 ) 統 一 編 號 : 院 長 : ( 請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 註 : 私 立 醫 院 ( 診 所 ) 如 無 會 計 出 納 人 員 可 免 簽 章 掛 號 信 收 件 地 址 :( ) 撥 款 之 銀 行 名 稱 ( 分 行 ): 金 融 帳 號 :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表 1-4 縣 市 衛 生 局 ( 年 月 ) 兒 童 轉 介 確 診 費 用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送 件 清 單 ( 衛 生 局 用 ) 醫 院 ( 診 所 )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備 註 備 註 : 衛 生 局 應 於 每 月 15 日 前, 將 送 件 清 單 ( 請 自 行 留 存 乙 份 備 查 ), 連 同 醫 事 機 構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送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婦 幼 及 生 育 保 健 組 核 撥 費 用 審 核 單 位 : 縣 市 衛 生 局 承 辦 人 科 ( 課 )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1

代 碼 二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醫 療 助 產 醫 療 助 產 院 所 所 院 所 所 41 51 IC41 IC51 補 助 時 程 妊 娠 第 一 期 ( 妊 娠 未 滿 17 週 ) 第 一 次 檢 查 項 目 1. 於 妊 娠 第 六 週 或 第 一 次 檢 查 須 包 括 下 列 檢 查 項 目 (1) 問 診 : 家 庭 疾 病 史 過 去 疾 病 史 過 去 孕 產 史 本 胎 不 適 症 狀 成 癮 習 慣 查 詢 (2) 身 體 檢 查 : 體 重 身 高 血 壓 甲 狀 腺 乳 房 骨 盆 腔 檢 查 胸 部 及 腹 部 檢 查 (3) 實 驗 室 檢 驗 : 血 液 常 規 ( WBC RBC PLT HCT HB MCV ) 血 型 RH 因 子 VDRL Rubella IgG(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本 次 檢 查 者, 可 於 第 五 次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時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及 尿 液 常 規 2. 例 行 產 檢 ( 註 1) ( 單 位 : 元 ) 補 助 金 額 醫 療 院 所 625 ( 不 含 Rubell a IgG) 助 產 所 564 ( 不 含 Rubell 42 52 IC42 IC52 第 二 次 例 行 產 檢 230 184 43 53 IC43 IC53 妊 娠 第 二 期 ( 妊 娠 17 週 至 未 滿 29 週 ) 第 三 次 1. 例 行 產 檢 2. 於 妊 娠 20 週 前 後 提 供 一 次 超 音 波 檢 查 (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本 期 檢 查, 可 改 於 妊 娠 第 三 期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3. 早 產 防 治 衛 教 指 導 230 ( 不 含 超 音 波 ) a IgG) 184 ( 不 含 超 音 波 ) 44 54 IC44 IC54 第 四 次 例 行 產 檢 230 184 1. 例 行 產 檢 45 55 IC45 IC55 第 五 次 2. 於 妊 娠 32 週 前 後 提 供 HBsAG HBeAG 430 384 VDRL 等 實 驗 室 檢 驗 46 56 IC46 IC56 妊 娠 第 三 期 第 六 次 例 行 產 檢 230 184 47 57 IC47 IC57 ( 妊 娠 29 週 第 七 次 例 行 產 檢 230 184 以 上 ) 48 58 IC48 IC58 第 八 次 例 行 產 檢 230 184 49 59 IC49 IC59 第 九 次 例 行 產 檢 230 184 50 60 IC50 IC60 第 十 次 例 行 產 檢 230 184 IC41 IC51 超 音 波 檢 查 : 於 妊 娠 第 二 期 提 供 一 次 超 音 波 檢 查,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61 62 ~ ~ 350 335 該 期 檢 查, 可 改 於 妊 娠 第 三 期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註 2) IC50 IC60 63 63 64 65 IC41 ~ IC50 IC41 IC45 IC51 ~ IC60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機 構 產 前 檢 查 母 乳 衛 教 指 導, 每 案 每 次 增 加 之 費 用 ( 註 3) 限 本 署 認 證 之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機 構 始 得 申 報 20 20 IC51 Rubella IgG 實 驗 室 檢 驗 200 180 IC55 22

註 : 1.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例 行 產 檢 內 容 包 括 : (1) 問 診 內 容 : 本 胎 不 適 症 狀 如 水 腫 靜 脈 曲 張 出 血 腹 痛 頭 痛 痙 攣 等 (2) 身 體 檢 查 : 體 重 血 壓 腹 長 ( 宮 底 高 度 ) 胎 心 音 胎 位 (3) 實 驗 室 檢 查 : 尿 蛋 白 尿 糖 2. 助 產 所 之 實 驗 室 檢 查 及 超 音 波 檢 查, 應 委 託 其 他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並 委 由 上 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判 讀 結 果 3.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機 構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每 次 產 檢 增 加 20 元 4. 重 複 條 件 檢 核 : 醫 令 代 碼 61 62 64 65, 同 院 所 同 ID 一 年 內 不 得 重 複 3 次 ( 含 ) 以 上 5. 有 關 性 別 條 件 之 定 義 如 下 : 性 別 為 女 性 23

三 婦 女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代 碼 ( 單 位 : 元 ) 補 助 時 程 服 務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31 IC31 30 歲 以 上 每 年 乙 次 ( 醫 療 院 所 ) 1.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2. 骨 盤 腔 檢 查 230 35 IC35 30 歲 以 上 每 年 乙 次 ( 助 產 所 )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120 37 IC37 30 歲 以 上 每 年 乙 次 ( 衛 生 所 執 業, 執 業 登 記 非 屬 婦 產 科 或 家 庭 醫 學 科 之 醫 師 )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 未 含 骨 盆 腔 檢 查 ) 175 33 IC31 30 歲 以 上 每 年 乙 次 子 宮 頸 細 胞 病 理 檢 驗 200 註 : 1. 有 關 性 別 年 齡 條 件 及 篩 檢 間 隔 條 件 之 定 義 如 下 : (1) 性 別 為 女 性 ; (2) 年 齡 與 間 隔 時 間 皆 以 年 份 做 檢 核 條 件 : a. 年 齡 條 件 定 義 為 年 - 出 生 年 30 ; b. 篩 檢 間 隔 條 件 為 當 次 年 - 前 次 年 1 2. 衛 生 所 申 報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費 用 ( 代 碼 37) 之 條 件 如 下 : 在 衛 生 所 執 業, 但 執 業 登 記 非 屬 婦 產 科 或 家 庭 醫 學 科 之 醫 師, 須 先 完 成 本 署 核 可 之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訓 練 3. 申 報 子 宮 頸 細 胞 病 理 檢 驗 費 用 之 條 件 如 下 : (1) 子 宮 頸 抹 片 細 胞 病 理 診 斷 單 位 及 檢 驗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工 作 量, 應 符 合 本 署 子 宮 頸 細 胞 病 理 診 斷 單 位 認 證 原 則 之 規 定, 惟 年 度 結 算, 超 出 年 規 定 工 作 總 量 十 分 之 一, 則 超 量 部 分 不 予 核 付 費 用 (2) 子 宮 頸 細 胞 病 理 檢 驗 費 應 由 通 過 認 證 之 子 宮 頸 細 胞 病 理 診 斷 單 位 申 報 4.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停 約 處 分 之 醫 事 人 員, 於 停 約 期 間 對 補 助 對 象 提 供 之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費 用, 準 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令 規 定, 不 予 支 付 24

四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代 碼 ( 單 位 : 元 ) 補 助 時 程 服 務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91 IC91 45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70 歲 之 婦 女, 每 二 年 乙 次 乳 房 X 光 攝 影 1,245 93 IC93 40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45 歲 且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婦 女, 每 二 年 乙 次 註 : 有 關 性 別 篩 檢 間 隔 及 年 齡 條 件 之 定 義 如 下 : 1. 性 別 為 女 性 ; 乳 房 X 光 攝 影 1,245 2. 篩 檢 間 隔 以 年 份 檢 核, 條 件 為 當 次 年 - 前 次 年 2 ; 3. 補 助 年 齡 以 年 份 檢 核, 其 資 格 條 件 為 : (1) 代 碼 91 之 年 齡 條 件 為 45 年 - 出 生 年 70 ; (2) 代 碼 93 之 年 齡 與 資 格 為 40 年 - 出 生 年 44, 醫 療 院 所 須 要 求 受 檢 婦 女 檢 具 其 母 親 女 兒 姊 妹 祖 母 或 外 祖 母 曾 患 有 乳 癌 之 診 斷 證 明 與 其 親 屬 關 係 相 關 文 件 ( 如 民 眾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應 請 其 填 具 聲 明 書 ), 並 留 存 影 本 於 病 歷 中 備 查 25

五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代 碼 85 IC85 補 助 時 程 50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75 歲 者, 每 二 年 乙 次 ( 註 1) 服 務 項 目 1. 提 供 民 眾 含 保 存 液 之 採 檢 管 衛 教 單 張 衛 教 諮 詢 洽 催 採 檢 管 繳 送 設 置 回 收 點 運 送 等 所 需 人 力 與 行 政 業 務 2. 於 提 供 採 檢 管 時 須 完 成 衛 教 檢 核 表 並 將 檢 核 表 書 面 留 存 備 查 ( 註 2) 3. 醫 院 通 過 認 證 的 檢 驗 單 位 或 委 託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辦 理 本 項 檢 驗 與 資 料 申 報 ( 註 3) ( 單 位 : 元 ) 補 助 金 額 200 加 強 篩 檢 異 常 民 眾 追 蹤 ( 註 4) 100~ 註 : 1. 有 關 年 齡 與 間 隔 時 間 皆 以 年 份 做 檢 核 條 件 : (1) 年 齡 條 件 定 義 為 50 年 - 出 生 年 75 ; (2) 篩 檢 間 隔 條 件 為 當 次 年 - 前 次 年 2 2. 衛 教 檢 核 表 將 公 告 於 健 康 局 網 站 3.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 (1) 經 本 署 認 可 辦 理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之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健 康 局 網 站 (2) 辦 理 定 量 免 疫 法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服 務 之 醫 事 機 構, 其 檢 體 如 委 託 其 他 通 過 本 署 認 證 之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代 檢 者, 應 與 其 簽 保 密 切 結 書, 以 維 護 篩 檢 個 案 隱 私 (3) 代 碼 85 之 補 助 金 額 由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費 用 4. 加 強 篩 檢 異 常 民 眾 追 蹤 : 糞 便 潛 血 檢 驗 結 果 為 陽 性 者, 於 檢 驗 日 期 起 3 個 月 內 接 受 後 續 確 診 ( 大 腸 鏡 檢 查 乙 狀 結 腸 鏡 + 鋇 劑 攝 影 檢 查 ), 依 年 度 確 診 率 達 成 情 形, 採 分 段 補 助, 亦 即 於 同 一 特 約 機 構 之 確 診 個 案, 每 名 追 蹤 費 最 低 補 助 100 元 及 最 高 為 元 各 特 約 機 構 確 診 率 達 成 情 形, 將 定 期 公 告 於 健 康 局 網 站, 並 於 次 年 結 算 後, 委 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代 撥 費 用 (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健 康 局 網 站, 名 單 內 醫 療 院 所 方 能 獲 得 補 助 費 用 ) (1) 確 診 率 <55%: 支 付 100 元 / 每 名 確 診 個 案 (2) 60%> 確 診 率 55%: 支 付 150 元 / 每 名 確 診 個 案 (3) 70%> 確 診 率 60%: 支 付 200 元 / 每 名 確 診 個 案 (4) 確 診 率 70%: 支 付 元 / 每 名 確 診 個 案 26

六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 單 位 : 元 ) 代 碼 補 助 時 程 服 務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95 IC95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每 二 年 乙 次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130 97 IC97 18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30 歲 嚼 檳 榔 之 原 住 民, 每 二 年 乙 次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130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服 務 品 質 ( 註 2) 20 註 : 1. 有 關 身 分 年 齡 條 件 及 篩 檢 間 隔 條 件 之 定 義 如 下 : (1) 30 歲 以 上 受 檢 者 身 分 需 為 嚼 檳 榔 ( 含 戒 檳 榔 ) 或 吸 菸 民 眾,18 歲 以 上 至 未 滿 30 歲 受 檢 者 身 分 需 為 嚼 檳 榔 ( 含 戒 檳 榔 ) 原 住 民 ; (2) 篩 檢 間 隔 以 年 份 檢 核, 條 件 為 當 次 年 - 前 次 年 2 ; (3) 補 助 年 齡 以 年 份 檢 核, 其 資 格 條 件 為 : a. 代 碼 95 之 年 齡 條 件 定 義 為 年 - 出 生 年 30 ; b. 代 碼 97 之 年 齡 條 件 定 義 為 18 年 - 出 生 年 29, 受 檢 原 住 民 須 出 示 戶 口 名 簿, 提 供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驗 證 ;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驗 證 後 須 於 病 歷 上 登 載 原 住 民 身 份 別 備 查 2. 口 腔 粘 膜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經 評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指 標 ( 資 料 來 源 為 健 康 局 癌 症 篩 檢 系 統 ) 者, 每 案 口 腔 粘 膜 檢 查 增 加 20 元 ( 醫 療 機 構 名 單 將 公 告 於 健 康 局 網 站, 名 單 內 之 醫 療 機 構 方 能 獲 得 補 助 ): (1) 完 整 申 報 篩 檢 個 案 健 康 行 為 達 95%; (2)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電 話 追 蹤 和 申 報 至 少 達 95%, 且 兩 個 月 內 接 受 後 續 確 診 至 少 達 60%; (3)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結 果 為 無 法 聯 繫 出 國 及 搬 家 者 小 於 10% 七 兒 童 牙 齒 塗 氟 保 健 服 務 代 碼 81 IC81 87 IC87 ( 單 位 : 元 ) 補 助 時 程 服 務 項 目 補 助 金 額 未 滿 六 歲, 每 半 年 補 助 一 次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每 三 個 月 補 助 一 次 氟 化 防 齲 處 理 ( 包 括 牙 醫 師 專 業 塗 氟 處 理 一 般 性 口 腔 檢 查 衛 生 教 育 ) 氟 化 防 齲 處 理 ( 包 括 牙 醫 師 專 業 塗 氟 處 理 一 般 性 口 腔 檢 500 500 27

查 衛 生 教 育 ) 註 : 1. 有 關 年 齡 條 件 及 服 務 間 隔 條 件 之 定 義 如 下 : (1) 未 滿 6 歲 兒 童,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72 個 月 服 務 間 隔 : 當 次 年 月 - 前 次 年 月 >=6 個 月 ; (2) 未 滿 12 歲 之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兒 童, 年 月 - 出 生 年 月 <=144 個 月 服 務 間 隔 : 當 次 年 月 - 前 次 年 月 >=3 個 月 2. 應 於 病 歷 上 記 載 使 用 氟 化 物 之 種 類, 且 氟 濃 度 至 少 應 為 8,500PPM 以 上, 違 反 規 定 者, 本 署 不 予 核 付 費 用 28

八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 單 位 : 元 ) 代 碼 21 IC21 23 IC21 22 IC22 24 IC22 25 IC23 26 IC23 給 付 時 程 40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者, 每 三 年 補 助 乙 次 65 歲 以 上 者, 每 年 補 助 乙 次 罹 患 小 兒 麻 痺 且 年 在 35 歲 以 上 者, 每 年 補 助 乙 次 第 一 第 二 第 一 第 二 第 一 第 二 29 服 務 項 目 1. 受 檢 者 應 先 填 寫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服 務 檢 查 單 之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及 家 族 疾 病 史 長 期 服 藥 健 康 行 為 及 憂 鬱 症 檢 測 2. 生 化 檢 查 :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GOT GPT 肌 酸 酐 3. 尿 液 檢 查 : 蛋 白 質 採 定 性 方 式 即 可 4.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計 算 5.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計 算 1. 第 一 之 檢 驗 結 果 判 讀 與 建 議 2. 身 體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脈 搏 腰 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視 力 檢 查 耳 鼻 喉 及 口 腔 檢 查 頸 部 檢 查 胸 部 檢 查 心 臟 聽 診 呼 吸 聽 診 腹 部 檢 查 四 肢 檢 查 3. 健 康 諮 詢 :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規 律 運 動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口 腔 保 健 1. 受 檢 者 應 先 填 寫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服 務 檢 查 單 之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及 家 族 疾 病 史 長 期 服 藥 健 康 行 為 及 憂 鬱 症 檢 測 2. 生 化 檢 查 :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GOT GPT 肌 酸 酐 3. 尿 液 檢 查 : 蛋 白 質 採 定 性 方 式 即 可 4.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計 算 5.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計 算 1. 第 一 之 檢 驗 結 果 判 讀 與 建 議 2. 身 體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脈 搏 腰 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視 力 檢 查 耳 鼻 喉 及 口 腔 檢 查 頸 部 檢 查 胸 部 檢 查 心 臟 聽 診 呼 吸 聽 診 腹 部 檢 查 四 肢 檢 查 3. 健 康 諮 詢 :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規 律 運 動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口 腔 保 健 1. 受 檢 者 應 先 填 寫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服 務 檢 查 單 之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及 家 族 疾 病 史 長 期 服 藥 健 康 行 為 及 憂 鬱 症 檢 測 2. 生 化 檢 查 :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GOT GPT 肌 酸 酐 3. 尿 液 檢 查 : 蛋 白 質 採 定 性 方 式 即 可 4.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計 算 5.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計 算 1. 第 一 之 檢 驗 結 果 判 讀 與 建 議 2. 身 體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脈 搏 腰 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視 力 檢 查 耳 鼻 喉 及 口 腔 檢 查 頸 部 檢 查 胸 部 檢 查 心 臟 聽 診 呼 吸 聽 診 腹 部 檢 查 四 肢 檢 查 3. 健 康 諮 詢 :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規 律 運 動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口 腔 保 健 補 助 金 額 300 220 300 220 300 220

代 碼 給 付 時 程 27 IC24 身 分 別 為 原 住 民 且 55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每 一 年 補 助 乙 次 28 IC24 21+L1001C 限 併 同 申 報 IC21 23 IC21 25+L1001C 限 併 同 申 報 IC23 民 國 55 年 以 後 ( 含 55 年 ) 出 生 且 滿 45 歲, 終 身 補 助 乙 次 民 國 55 年 以 後 ( 含 55 年 ) 出 生 且 滿 45 歲 之 罹 患 小 兒 麻 痺 者, 終 身 補 助 乙 次 第 一 第 二 第 一 第 二 第 一 服 務 項 目 1. 受 檢 者 應 先 填 寫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服 務 檢 查 單 之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及 家 族 疾 病 史 長 期 服 藥 健 康 行 為 及 憂 鬱 症 檢 測 2. 生 化 檢 查 :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GOT GPT 肌 酸 酐 3. 尿 液 檢 查 : 蛋 白 質 採 定 性 方 式 即 可 4.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計 算 5.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計 算 1. 第 一 之 檢 驗 結 果 判 讀 與 建 議 2. 身 體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脈 搏 腰 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視 力 檢 查 耳 鼻 喉 及 口 腔 檢 查 頸 部 檢 查 胸 部 檢 查 心 臟 聽 診 呼 吸 聽 診 腹 部 檢 查 四 肢 檢 查 3. 健 康 諮 詢 :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規 律 運 動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口 腔 保 健 1. 受 檢 者 應 先 填 寫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服 務 檢 查 單 之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及 家 族 疾 病 史 長 期 服 藥 健 康 行 為 及 憂 鬱 症 檢 測 2. 生 化 檢 查 :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GOT GPT 肌 酸 酐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C 型 肝 炎 抗 體 檢 查 B C 型 肝 炎 實 驗 室 檢 查 採 用 酵 素 免 疫 分 析 法 (enzyme-link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或 同 等 級 ( 含 ) 以 上 的 方 法 3. 尿 液 檢 查 : 蛋 白 質 4.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計 算 5.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計 算 1. 第 一 之 檢 驗 結 果 判 讀 與 建 議 2. 身 體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脈 搏 腰 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視 力 檢 查 耳 鼻 喉 及 口 腔 檢 查 頸 部 檢 查 胸 部 檢 查 心 臟 聽 診 呼 吸 聽 診 腹 部 檢 查 四 肢 檢 查 3. 健 康 諮 詢 :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規 律 運 動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口 腔 保 健 1. 受 檢 者 應 先 填 寫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服 務 檢 查 單 之 基 本 資 料 個 人 及 家 族 疾 病 史 長 期 服 藥 健 康 行 為 及 憂 鬱 症 檢 測 2. 生 化 檢 查 : 血 糖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GOT GPT 肌 酸 酐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C 型 肝 炎 抗 體 檢 查 B C 型 肝 炎 實 驗 室 檢 查 採 用 酵 素 免 疫 分 析 法 (enzyme-link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或 同 等 級 ( 含 ) 以 上 的 方 法 3. 尿 液 檢 查 : 蛋 白 質 採 定 性 方 式 即 可 4.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計 算 5.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計 算 補 助 金 額 300 220 500 220 500 30

代 碼 26 IC23 給 付 時 程 第 二 31 服 務 項 目 1. 第 一 之 檢 驗 結 果 判 讀 與 建 議 2. 身 體 檢 查 :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脈 搏 腰 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視 力 檢 查 耳 鼻 喉 及 口 腔 檢 查 頸 部 檢 查 胸 部 檢 查 心 臟 聽 診 呼 吸 聽 診 腹 部 檢 查 四 肢 檢 查 3. 健 康 諮 詢 : 戒 菸 節 酒 戒 檳 榔 規 律 運 動 維 持 正 常 體 重 健 康 飲 食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口 腔 保 健 修 改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代 碼 (21-28) 之 服 務 項 目, 自 100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補 助 金 額 新 增 民 國 55 年 以 後 ( 含 55 年 ) 出 生 且 滿 45 歲, 終 身 補 助 乙 次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之 第 一 服 務 代 碼 21+L1001C 及 25+L1001C( 罹 患 小 兒 麻 痺 者 ), 並 自 100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於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實 施 日 起 6 個 月 內 (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備 註 : 止 ), 考 量 醫 療 院 所 對 加 值 方 案 檢 查 結 果 申 報 之 緩 衝 需 求, 針 對 檢 查 結 果 傳 輸 或 登 錄 時 間, 可 於 提 供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日 之 次 月 1 日 起 至 120 日 內, 將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檢 查 結 果 傳 輸 至 健 保 局 系 統 或 登 錄 於 健 保 局 網 頁,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實 施 日 起 6 個 月 後 (101 年 2 月 1 日 起 ) 則 依 原 規 定 辦 理 ( 提 供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日 之 次 月 1 日 起 60 日 內, 將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加 值 方 案 檢 查 結 果 傳 輸 至 健 保 局 系 統 或 登 錄 於 健 保 局 網 頁 ) 1. 視 力 包 括 左 右 眼 裸 眼 及 左 右 眼 矯 正 視 力 2. 所 定 金 額 包 括 醫 師 診 察 身 體 檢 查 健 康 諮 詢 結 果 判 讀 與 建 議 血 液 尿 液 檢 查 費 用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 含 檢 查 結 果 電 子 資 料 檔 )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其 他 基 本 執 業 成 本 ( 如 水 電 建 築 及 設 備 等 雜 項 支 出 ), 申 報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檢 查 結 果 電 子 資 料 檔 3. 55~64 歲 之 原 住 民 須 出 示 戶 口 名 簿, 提 供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驗 證 ;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驗 證 後 須 於 病 歷 上 登 載 原 住 民 身 份 別 備 查 4. 有 關 年 齡 條 件 篩 檢 間 隔 條 件 及 兩 間 隔 條 件 之 定 義 如 下 : 醫 令 代 碼 21 23:40<= 年 - 出 生 年 <=64 醫 令 代 碼 21: 當 次 年 - 前 次 年 >=3 醫 令 代 碼 23: 當 次 年 - 前 次 年 >=2 醫 令 代 碼 22 24: 年 - 出 生 年 >=65 醫 令 代 碼 22: 當 次 年 - 前 次 年 >=1 醫 令 代 碼 25 26: 年 - 出 生 年 >=35 醫 令 代 碼 25: 當 次 年 - 前 次 年 >=1 醫 令 代 碼 27 28:55<= 年 - 出 生 年 <=64 醫 令 代 碼 27: 當 次 年 - 前 次 年 >=1 醫 令 代 碼 21+L1001C: 出 生 年 55, 且 年 - 出 生 年 45, 終 身 補 助 一 次 醫 令 代 碼 25+L1001C: 出 生 年 55, 且 年 - 出 生 年 45, 終 身 補 助 一 次 0<= 23 執 行 年 月 - 21 執 行 年 月 <=6 0<= 24 執 行 年 月 - 22 執 行 年 月 <=6 0<= 26 執 行 年 月 - 25 執 行 年 月 <=6 0<= 28 執 行 年 月 - 27 執 行 年 月 <=6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