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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其 中 採 購 及 設 置 健 體 設 施 及 健 康 資 訊 站 ( 即 上 文 第 3 段 (b) 項 ), 是 項 目 的 工 程 部 分, 已 在 2014 年 3 月 19 日 的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獲 得 通 過 ( 請 參 閱 立 法 會 PWSC(2013-14)36 號 文 件 )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所 需 費 用 為 770 萬 元 (A)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8,000 萬 元 ) 4. 葵 青 區 議 會 在 考 慮 葵 青 區 居 民 的 人 口 特 質 和 需 要 後, 建 議 撥 款 8,000 萬 元 在 計 劃 下 提 供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經 過 遴 選 程 序 後, 葵 青 區 議 會 建 議 與 仁 濟 醫 院 ( 下 稱 仁 濟 ) 及 葵 青 安 全 社 區 及 健 康 城 市 協 會 ( 下 稱 協 會 ) 組 成 計 劃 伙 伴, 合 作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各 段 (I)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4,310 萬 元 ) 5. 有 見 於 區 內 長 者 人 口 比 例 較 高, 葵 青 區 議 會 認 為 有 需 要 加 強 為 長 者 提 供 的 健 康 服 務 此 外, 葵 青 區 議 會 認 為, 建 議 的 重 點 項 目 可 以 凸 顯 社 會 對 長 者 所 作 貢 獻 的 認 同 而 在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的 需 求 中, 牙 科 及 眼 科 護 理 為 須 優 先 處 理 的 範 疇 (i)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3,690 萬 元 ) 6. 在 重 點 項 目 下, 葵 青 區 議 會 建 議 撥 款 約 3,690 萬 元, 用 以 支 持 仁 濟 為 60 歲 或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葵 青 區 居 民 提 供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附 件 1 7. 仁 濟 會 透 過 兩 所 流 動 牙 科 診 所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除 基 本 的 口 腔 檢 查 止 痛 和 脫 牙 外, 服 務 項 目 還 包 括 洗 牙 補 牙 根 管 治 療 製 作 假 牙 托 及 牙 橋 此 外, 流 動 牙 科 診 所 亦 會 進 行 推 廣 工 作, 提 高 居 民 對 口 腔 健 康 的 認 知 和 知 識 服 務 的 詳 情 以 及 使 用 服 務 的 資 格 準 則 和 審 查 機 制, 載 於 附 件 1 8. 為 確 保 向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他 們 可 負 擔 的 牙 科 服 務, 並 同 時 防 止 服 務 被 濫 用, 葵 青 區 議 會 建 議 由 其 承 擔 大 部 分 的 服 務 成 本, 而 服 務 使 用 者 則 須 分 擔 餘 下 的 小 部 分 成 本 具 體 而 言, 葵 青 區 議 會 建 議 的 牙 科 服 務 須 收 費, 費 用 由 口 腔 檢 查 的 10 元 至 製 作 假 牙 托 的 400 元 不 等 為 確 保 建 議 的 服 務 可 以 惠 及 更 多 合 資 格 人 士, 葵 青 區 議 會 建 議 把 每 位 合 資 格 人 士 享 用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的 上 限 定 為 10,000 元, 這 金 額 應 足 以 照 顧 大 部 分 長 者 的 牙 科 需 要 由 服 務 收 費 所 得 的 款 項 將 再 投 入 重 點 項 目, 務 求 令 服 務 得 以 持 續

第 3 頁 (ii) 眼 科 護 理 服 務 (620 萬 元 ) 9. 葵 青 區 議 會 亦 建 議 撥 款 約 620 萬 元, 用 以 支 持 協 會 為 60 歲 或 以 上 的 合 資 格 葵 青 區 居 民 提 供 眼 科 護 理 服 務 服 務 範 圍 包 括 眼 科 檢 查 配 置 矯 視 眼 鏡 及 眼 科 診 症 服 務 10. 協 會 將 安 排 視 光 師 進 行 眼 科 檢 查 患 有 視 力 問 題 ( 如 老 花 ) 的 長 者, 可 獲 資 助 以 50 元 配 置 一 副 適 合 度 數 的 矯 視 眼 鏡 需 要 徵 詢 專 科 醫 生 意 見 的 長 者, 可 獲 註 冊 眼 科 醫 生 接 見, 由 醫 生 進 行 評 估 治 療 或 進 一 步 轉 介 一 如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眼 科 護 理 服 務 的 使 用 者 亦 須 分 擔 部 分 成 本, 即 眼 睛 檢 查 費 用 10 元 和 專 科 醫 生 診 金 100 元 11. 除 以 上 服 務 外, 參 加 了 醫 院 管 理 局 耀 眼 行 動 白 內 障 手 術 計 劃 1 ( 下 稱 耀 眼 計 劃 ) 的 葵 青 區 60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亦 可 向 協 會 另 外 申 請 補 貼, 以 應 付 手 術 的 餘 下 費 用 ( 即 耀 眼 計 劃 下 5,000 元 資 助 以 外 的 額 外 補 貼 ) 這 筆 補 貼 上 限 為 5,000 元, 或 白 內 障 手 術 病 人 須 承 擔 的 實 際 費 用 減 去 在 耀 眼 計 劃 下 獲 資 助 的 5,000 元,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就 算 年 長 的 病 人 進 行 較 便 宜 的 手 術, 也 不 會 獲 得 任 何 金 錢 利 益 這 項 安 排 旨 在 鼓 勵 長 者 盡 早 到 私 家 診 所 進 行 白 內 障 手 術 長 者 在 完 成 手 術 並 向 協 會 提 交 參 與 耀 眼 計 劃 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後, 可 獲 發 放 有 關 補 貼 款 項 相 關 的 行 政 工 作 會 由 協 會 負 責, 例 如 審 核 住 址 證 明 處 理 付 款 收 據 和 相 關 記 帳 工 作 每 名 長 者 只 可 獲 上 述 各 項 眼 科 護 理 服 務 及 補 貼 1 次 有 關 眼 科 護 理 服 務 的 詳 情, 亦 載 列 於 附 件 1 (II) 社 區 健 康 及 支 援 服 務 (3,690 萬 元 ) 12. 葵 青 區 議 會 認 同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建 議 撥 款 約 3,690 萬 元 以 支 持 仁 濟 及 協 會 推 行 一 系 列 的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措 施 及 相 關 的 支 援 服 務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在 葵 青 區 內 設 立 5 間 健 康 中 心 及 1 間 流 動 健 康 站, 2 為 所 有 葵 青 區 居 民 提 供 一 系 列 服 務, 例 如 健 康 評 估 和 一 般 健 康 諮 詢 1 2 耀 眼 計 劃 是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一 項 公 私 營 協 作 措 施, 旨 在 透 過 公 私 營 協 作 模 式 提 供 更 多 白 內 障 手 術 名 額, 以 滿 足 與 日 俱 增 的 服 務 需 求 在 耀 眼 計 劃 下, 在 醫 院 管 理 局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輪 候 名 單 上 的 合 適 病 人, 會 獲 邀 請 以 自 願 參 與 的 性 質 選 擇 由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進 行 白 內 障 手 術 病 人 可 獲 5,000 元 的 定 額 資 助, 另 可 能 需 要 自 付 不 多 於 8,000 元 的 款 額, 以 接 受 一 次 手 術 前 評 估 白 內 障 手 術 ( 包 括 人 工 晶 體 ), 以 及 兩 次 手 術 後 檢 查 的 白 內 障 手 術 治 療 服 務 健 康 評 估 包 括 量 度 血 壓 肺 功 能 骨 質 密 度 評 估 等

第 4 頁 此 外, 健 康 中 心 亦 會 在 每 星 期 的 不 同 時 段, 由 註 冊 專 業 人 士 主 理, 成 為 護 士 診 所 中 醫 診 所 或 痛 症 管 理 診 所, 收 取 的 診 症 費 不 多 於 100 元, 屬 市 民 可 負 擔 範 圍 此 外, 合 資 格 的 葵 青 區 居 民, 即 50 至 64 歲 人 士 或 孕 婦, 均 可 獲 資 助 接 受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服 務 一 如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由 服 務 收 費 所 得 的 款 項 會 再 投 入 重 點 項 目, 以 使 服 務 得 以 持 續 13. 其 他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探 訪 有 需 要 的 住 戶 ( 例 如 獨 居 長 者 ), 以 提 供 家 居 清 潔 及 健 康 諮 詢 等 服 務 同 時, 兩 個 伙 伴 機 構 亦 會 舉 辦 不 同 課 題 的 健 康 講 座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1 14. 為 防 止 服 務 被 濫 用, 長 者 須 就 部 分 服 務 作 出 自 我 申 報 或 提 供 有 關 文 件 證 明 以 確 認 其 資 格 舉 例 來 說, 牙 科 服 務 的 使 用 者 須 提 供 葵 青 區 住 址 證 明 和 作 出 申 報, 表 明 他 們 並 非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或 關 愛 基 金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項 目 的 受 惠 人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項 目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標 是 彰 顯 社 會 對 長 者 所 作 貢 獻 的 認 同, 設 立 入 息 審 查 將 與 此 目 標 相 違 背 因 此, 葵 青 區 議 會 並 不 建 議 引 入 任 何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抽 樣 審 查 的 資 料 將 交 由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 或 機 構 核 實 如 發 現 懷 疑 濫 用 服 務 的 情 況, 有 關 非 牟 利 機 構 會 把 個 案 轉 介 至 相 關 執 法 機 關 ( 例 如 警 方 ) 跟 進 15. 在 葵 青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下, 各 項 服 務 開 展 後 的 3 年 間, 預 期 達 到 的 可 量 化 成 績 或 目 標 包 括 - 30 000 劑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16 200 人 次 牙 科 服 務 9 000 人 次 眼 科 檢 查 3 000 宗 驗 配 眼 鏡 2 400 次 眼 科 診 症 450 名 長 者 獲 資 助 進 行 白 內 障 手 術 3 000 個 家 庭 受 惠 於 外 展 服 務 ; 以 及 180 節 健 康 教 育 ( 參 與 居 民 人 數 最 多 可 達 18 000 人 ) 上 述 目 標 或 會 因 應 重 點 項 目 展 開 後 所 得 的 經 驗, 再 作 調 整

第 5 頁 (III) 服 務 監 察 16. 葵 青 民 政 事 務 處 ( 下 稱 民 政 處 ) 會 和 葵 青 區 議 會 緊 密 合 作, 以 確 保 有 效 地 監 察 非 牟 利 機 構 的 服 務 質 素 有 關 的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水 平, 以 及 合 作 條 款 將 會 詳 列 在 非 牟 利 機 構 與 由 葵 青 民 政 處 代 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簽 訂 的 服 務 協 議 中 服 務 協 議 中 會 清 楚 列 明 政 府 提 供 的 撥 款 只 可 用 作 提 供 在 計 劃 下 特 定 的 服 務 在 服 務 協 議 中 亦 有 條 文 確 保 機 構 有 效 地 提 供 服 務 及 並 對 服 務 提 供 者 作 出 監 管, 當 中 包 括 (a) 非 牟 利 機 構 須 為 其 透 過 政 府 撥 款 購 置 的 資 產 作 妥 善 記 錄 有 關 的 資 產 只 可 以 用 作 推 行 計 劃 之 用 所 有 的 固 定 資 產 均 須 在 固 定 資 產 登 記 冊 上 記 錄 若 需 出 售 或 撇 除 有 關 資 產, 機 構 須 依 從 相 關 程 序 在 終 止 服 務 協 議 或 非 牟 利 機 構 停 止 運 作 的 情 況 發 生 時, 有 關 資 產 必 須 按 照 服 務 協 議 的 條 款 處 理 ; (b) 非 牟 利 機 構 只 能 按 照 由 政 府 批 准 的 財 政 預 算 使 用 政 府 的 撥 款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如 機 構 匯 報 虛 假 資 料 ), 我 們 保 留 終 止 對 機 構 的 撥 款 或 甚 至 追 回 已 發 出 撥 款 的 權 利 ; (c) 非 牟 利 機 構 須 妥 善 保 管 所 有 在 計 劃 下 提 供 服 務 及 使 用 政 府 撥 款 相 關 的 文 件 報 告 收 據 等 ; 並 在 我 們 要 求 時 出 示 有 關 文 件, 以 供 審 查 另 外, 非 牟 利 機 構 亦 須 提 交 經 審 核 帳 目 及 確 認 所 有 政 府 撥 款 全 數 用 於 推 行 計 劃 之 用 ; 及 (d) 非 牟 利 機 構 需 在 我 們 要 求 時 向 政 府 葵 青 區 議 會 或 其 他 機 構 匯 報 推 行 計 劃 的 進 度, 以 及 回 答 任 何 相 關 問 題 兩 個 非 牟 利 機 構 亦 須 實 行 措 施, 例 如 定 期 向 葵 青 區 議 會 提 交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年 度 經 審 核 帳 目 更 新 的 計 劃 書 現 金 流 預 算 及 定 期 的 財 務 及 進 度 報 告 等 除 此 之 外, 服 務 協 議 會 清 楚 訂 明 政 府 不 會 承 擔 因 重 點 項 目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虧 損 發 還 予 非 牟 利 機 構 的 款 項 一 般 會 採 用 實 報 實 銷 的 方 式 支 付 無 論 如 何, 有 關 發 還 款 項 事 宜 皆 受 服 務 協 議 所 訂 明 的 保 障 措 施 ( 例 如 : 非 牟 利 機 構 須 開 立 一 個 獨 立 及 指 定 的 銀 行 戶 口, 以 處 理 與 計 劃 有 關 的 所 有 款 項 ) 及 安 排 規 管 有 關 機 構 亦 須 就 未 能 達 到 服 務 協 議 所 訂 明 的 服 務 水 平 或 其 未 如 理 想 的 表 現, 作 出 解 釋, 並 糾 正 有 關 情 況 如 有 關 非 牟 利 機 構 的 表 現 仍 沒 有 改 善,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可 在 徵 詢 葵 青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後, 按 照 所 簽 訂 的 服 務 協 議 規 定, 終 止 有 關 服 務 葵 青 區 議 會 及 民 政 處 將 會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視 察 服 務 提 供 的 情 況 和 收 集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意

第 6 頁 見 此 外, 一 個 由 葵 青 區 議 員 民 政 處 代 表 和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的 工 作 小 組, 將 負 責 督 導 有 關 監 察 工 作 (B) 重 點 項 目 的 宣 傳 (280 萬 元 ) 17. 為 提 高 區 內 居 民 對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項 目 的 認 識 和 推 動 居 民 支 持 / 參 與 這 些 項 目, 宣 傳 工 作 至 為 重 要 葵 青 區 議 會 建 議 展 開 分 階 段 的 宣 傳 計 劃, 以 配 合 重 點 項 目 的 進 度 民 政 處 會 透 過 專 設 網 站 及 在 傳 統 媒 體 刊 登 廣 告, 推 廣 重 點 項 目 宣 傳 計 劃 亦 可 在 主 題 相 近 的 大 型 地 區 或 全 港 活 動 ( 例 如 將 在 2014 年 第 四 季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第 六 屆 健 康 城 市 聯 盟 全 球 會 議 ) 進 行 期 間, 乘 勢 宣 傳 (C) 重 點 項 目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400 萬 元 ) 18. 為 支 援 推 行 重 點 項 目 及 其 後 的 監 察 工 作, 我 們 建 議 預 留 400 萬 元 讓 民 政 處 聘 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包 括 1 名 項 目 經 理 及 1 名 項 目 助 理, 為 期 最 多 3 年 他 們 會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援, 包 括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兩 個 非 牟 利 機 構 聯 絡 監 察 重 點 項 目 的 進 展 / 非 牟 利 機 構 的 表 現 收 集 使 用 者 意 見 處 理 非 牟 利 機 構 申 領 發 還 款 項 等 他 們 亦 會 協 助 舉 辦 宣 傳 活 動, 包 括 更 新 重 點 項 目 網 頁 定 期 向 傳 媒 / 地 區 組 織 發 放 重 點 項 目 的 消 息, 以 及 舉 辦 各 項 重 要 階 段 活 動 此 外, 他 們 的 工 作 亦 會 涉 及 健 體 設 施 及 健 康 資 訊 站 的 購 置 具 體 工 作 不 但 包 括 草 擬 使 用 者 規 格 和 招 標 文 件, 亦 包 括 持 續 的 工 作, 如 編 撰 健 康 資 訊 站 的 內 容 雖 然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量 繁 重, 民 政 處 只 會 聘 用 最 低 限 度 的 額 外 人 手, 並 調 配 現 有 職 員 協 助 推 行 重 點 項 目 可 持 續 性 19. 雖 然 計 劃 的 資 助 為 一 次 性 撥 款, 葵 青 區 議 會 與 其 非 牟 利 機 構 伙 伴 會 致 力 確 保 重 點 項 目 的 可 持 續 性 有 關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伙 伴 已 制 訂 計 劃, 以 自 負 盈 虧 的 模 式 或 透 過 捐 款,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繼 續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舉 例 來 說, 牙 科 服 務 會 在 計 劃 的 資 助 完 結 後 繼 續 營 辦, 服 務 對 象 將 延 伸 至 葵 青 區 的 所 有 居 民 ( 不 論 年 齡 ), 並 以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的 模 式 運 作 至 於 由 協 會 提 供 的 服 務, 在 計 劃 的 資 助 完 結 後, 協 會 會 從 其 他 來 源 尋 求 財 政 支 援, 包 括 透 過 籌 集 捐 款 如 所 得 資 助 不 足, 協 會 會 以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的 模 式 提 供 眼 科 檢 查 防 疫 注 射 及 社 區 保 健 中 心 的 服

第 7 頁 務 協 會 並 會 探 討 招 募 專 業 人 員 ( 如 眼 科 醫 生 ) 及 高 等 院 校 主 修 醫 療 相 關 專 業 的 學 生 擔 任 義 工 的 可 行 性, 以 支 持 部 分 服 務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非 經 常 開 支 3 20. 我 們 估 計, 建 議 的 重 點 項 目 在 2014-15 年 度 起 的 5 年 期 間 所 需 的 非 經 常 開 支 總 額 為 8,680 萬 元, 有 關 的 分 項 數 字 和 預 算 現 金 流 量 如 下 - 2014-15 2015-16 2016-17 2017-18 2018-19 3 2019-20 3 和 以 後 總 計 百 萬 元 (a)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80.0 (i) 由 協 會 提 供 11.0 12.0 11.0 6.0 (ii) 由 仁 濟 提 供 4.0 8.8 6.4 6.4 6.4 8.0 (b) 宣 傳 2.4 0.4 2.8 (c) 員 工 開 支 1.1 1.3 1.3 0.3 4.0 總 計 18.5 22.5 18.7 12. 7 6.4 8.0 86.8 21. 關 於 上 文 第 20 段 (a)(i) 項,4,000 萬 元 的 預 算 開 支 主 要 涵 蓋 營 運 開 支 (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租 金 及 水 電 費 ) 購 置 設 備 作 醫 療 護 理 用 途, 以 及 設 置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以 供 協 會 提 供 眼 科 護 理 服 務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及 健 康 教 育 22. 關 於 上 文 第 20 段 (a)(ii) 項,4,000 萬 元 的 預 算 開 支 主 要 涵 蓋 營 運 開 支 (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及 水 電 費 ) 購 置 兩 輛 流 動 牙 科 診 所 車 及 訂 製 和 裝 設 醫 3 在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方 面, 仁 濟 建 議 推 行 為 期 3 年 的 服 務, 所 需 費 用 為 2,720 萬 元 葵 青 區 議 會 決 定 預 留 1,280 萬 元, 以 便 在 推 出 服 務 後, 如 成 效 理 想, 可 因 應 實 際 需 求 ( 包 括 使 用 量 和 服 務 種 類 ), 延 長 由 仁 濟 提 供 的 服 務 額 外 的 撥 款 預 期 可 讓 仁 濟 延 長 有 關 服 務 2 年

第 8 頁 療 設 備, 以 供 仁 濟 提 供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及 健 康 教 育 附 件 2 23. 仁 濟 和 協 會 所 提 供 個 別 服 務 的 開 支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2 24. 關 於 上 文 第 20 段 (b) 項,280 萬 元 的 預 算 開 支 會 用 作 進 行 重 點 項 目 的 宣 傳 計 劃 25. 關 於 上 文 第 20 段 (c) 項,400 萬 元 的 預 算 開 支 會 用 作 聘 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26. 如 建 議 獲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財 委 會 ) 批 准, 我 們 會 在 相 應 財 政 年 度 的 預 算 中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以 推 行 重 點 項 目 27. 連 同 在 2014 年 3 月 19 日 經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和 通 過 的 770 萬 元 撥 款 ( 請 參 閱 立 法 會 PWSC(2013-14)36 號 文 件 ), 上 述 建 議 需 撥 款 9,450 萬 元, 以 便 葵 青 區 議 會 推 行 重 點 項 目 由 於 在 計 劃 下, 每 區 可 獲 提 供 一 次 性 的 1 億 元 撥 款 以 推 行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在 獲 得 財 委 會 批 准 撥 款 及 在 重 點 項 目 開 展 後, 我 們 或 會 按 葵 青 區 議 會 的 要 求, 根 據 既 定 程 序 調 高 項 目 費 用, 把 餘 下 的 550 萬 元 用 於 延 展 項 目 服 務 及 / 或 增 設 健 體 設 施 及 健 康 資 訊 站 推 行 計 劃 附 件 3 28. 撥 款 獲 通 過 後, 由 於 計 劃 伙 伴 需 要 時 間 進 行 籌 備 ( 例 如 購 置 設 備 聘 請 / 培 訓 員 工 ), 擬 議 服 務 將 可 在 6 至 18 個 月 內 開 始 提 供 重 點 項 目 的 暫 定 實 施 時 間 表 載 於 附 件 3 公 眾 諮 詢 29. 擬 議 的 重 點 項 目 獲 得 葵 青 區 議 會 一 致 支 持 ; 在 葵 青 區 內 亦 獲 得 正 面 評 價 我 們 已 向 各 持 份 者 及 區 內 組 織 ( 例 如 扶 輪 社 獅 子 會 等 ) 進 行 簡 介 在 2013 年 4 月, 我 們 舉 辦 了 公 開 論 壇 在 2013 年 5 月, 我 們 亦 諮 詢 了 葵 青 區 轄 下 的 5 個 分 區 委 員 會 此 外, 葵 青 區 議 會 也 透 過 其 網 頁 邀 請 公 眾 提 出 意 見 或 建 議 整 體 而 言, 擬 議 的 重 點 項 目 獲 得 廣 泛 支 持

第 9 頁 30. 我 們 與 葵 青 區 議 會 曾 在 2014 年 1 月 10 日 諮 詢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對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亦 在 2014 年 3 月 19 日 的 會 議 上 支 持 把 重 點 項 目 ( 有 關 健 體 設 施 和 健 康 資 訊 站 的 部 分 ) 提 交 予 財 委 會 批 准 背 景 31.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為 每 區 預 留 一 次 過 的 1 億 元 撥 款, 以 供 在 計 劃 下 推 行 重 點 項 目 這 些 項 目 須 回 應 地 區 需 要, 或 能 凸 顯 地 區 特 色, 並 為 社 區 帶 來 明 顯 和 長 遠 成 效 葵 青 區 議 會 建 議 運 用 該 筆 撥 款 加 強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作 為 葵 青 區 的 重 點 項 目, 以 惠 及 葵 青 區 居 民 ------------------------------ 民 政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2014 年 5 月

FCR(2014-15) 21 附 件 1 兩 個 非 牟 利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務 [( 內 容 暫 定, 待 服 務 推 行 後 或 按 實 際 經 驗 予 以 調 整 ) ] 目 標 組 別 的 資 格 目 標 服 務 水 平 ( 首 3 年 ) A. 牙 科 護 理 ( 仁 濟 醫 院 ( 下 稱 仁 濟 )) 葵 青 區 內 60 歲 或 以 上 的 居 民, 牙 科 服 務 但 不 包 括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下 16 200 人 次 稱 綜 援 ) 和 關 愛 基 金 長 者 牙 科 服 務 資 助 項 目 的 現 有 受 惠 人 費 用 分 擔 ( 每 名 使 用 者 ) 使 用 者 自 付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由 10 元 ( 口 由 90 元 至 腔 檢 查 ) 至 3,600 元 不 400 元 ( 製 等 作 假 牙 托 ) 不 等 服 務 詳 情 可 持 續 性 資 格 審 查 機 制 透 過 兩 所 流 動 牙 科 診 所, 提 供 牙 科 服 務 除 基 本 的 口 腔 檢 查 止 痛 和 脫 牙 外, 服 務 項 目 還 包 括 洗 牙 補 牙 根 管 治 療 以 及 鑲 配 假 牙 托 和 牙 橋 流 動 牙 科 診 所 未 能 處 理 的 個 案, 將 轉 介 至 其 他 牙 科 診 所 或 專 科 診 所 葵 青 區 議 會 決 定 把 牙 科 護 理 的 資 助 上 限 定 為 每 位 合 資 格 人 士 10,000 元 在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 下 稱 計 劃 ) 的 資 助 下, 流 動 牙 科 診 - 使 用 者 自 我 申 報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 葵 青 區 居 住 證 明 所 會 運 作 3 至 5 - 政 府 部 門 或 相 關 年 1 關 資 料 其 後, 流 動 牙 科 診 所 會 按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方 式 繼 續 運 作, 為 葵 青 區 內 任 何 年 齡 的 居 民 服 務 2 機 構 抽 樣 審 查 有 1 2 仁 濟 建 議 推 行 為 期 3 年 的 服 務, 所 需 費 用 為 2,720 萬 元 如 服 務 成 效 理 想, 在 葵 青 區 議 會 同 意 下, 將 預 留 一 筆 1,280 萬 元 的 撥 款, 讓 仁 濟 延 伸 服 務 按 照 現 行 建 議 的 預 算, 服 務 年 期 預 計 可 長 達 5 年 收 費 將 會 與 當 時 仁 濟 牙 科 診 所 的 收 費 相 同 65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可 享 有 八 折 和 以 10 元 優 惠 獲 得 基 本 口 腔 檢 查

FCR(2014-15) 21 附 件 1 第 2 頁 目 標 組 別 的 資 格 目 標 服 務 水 平 ( 首 3 年 ) 費 用 分 擔 ( 每 名 使 用 者 ) 服 務 詳 情 可 持 續 性 資 格 審 查 機 制 使 用 者 自 付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B. 3 眼 科 護 理 ( 葵 青 安 全 社 區 及 健 康 城 市 協 會 ( 下 稱 協 會 )) (I) 綜 合 眼 科 檢 查 葵 青 區 內 60 歲 或 以 上 的 居 民 眼 科 檢 查 服 務 9 000 人 次 10 元 200 元 在 社 區 綜 合 保 健 中 心 ( 下 稱 保 健 中 心 ) 4 進 行 眼 科 檢 查, 以 及 早 診 斷 白 在 計 劃 的 資 助 完 結 後, 協 會 將 聯 同 理 - 與 上 文 A 部 分 相 同 內 障 青 光 眼 和 糖 尿 病 視 網 膜 病 變 等 一 般 眼 疾 大, 按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方 式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II) 眼 科 診 症 葵 青 區 內 60 歲 或 以 上 的 居 民 眼 科 診 症 2 400 次 100 元 400 元 經 保 健 中 心 檢 查 後, 如 有 需 要 徵 詢 專 科 醫 生 意 見, 個 案 將 獲 轉 介 至 由 協 會 在 計 劃 的 資 助 完 結 後, 協 會 將 尋 求 其 他 - 與 上 文 A 部 分 相 同 委 聘 的 註 冊 眼 科 醫 生, 按 情 況 進 行 評 估 治 療 或 進 一 步 轉 介 資 助, 以 及 考 慮 邀 請 眼 科 醫 生 義 診 (III) 驗 配 矯 視 眼 鏡 葵 青 區 內 60 歲 或 以 上 的 居 民, 但 不 包 括 綜 援 受 助 人 驗 配 眼 鏡 服 務 3 000 宗 50 元 400 元 經 保 健 中 心 檢 查 後, 患 有 老 花 等 視 力 問 題 的 長 者 可 在 保 健 中 心 驗 配 1 副 適 合 度 數 的 矯 視 眼 鏡 在 計 劃 的 資 助 完 結 後, 協 會 將 聯 同 理 大, 按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方 式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 與 上 文 A 部 分 相 同 3 4 葵 青 區 議 會 決 定 每 人 只 限 享 用 各 項 眼 科 護 理 服 務 1 次 協 會 現 時 與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下 稱 理 大 ) 醫 療 及 社 會 科 學 院 合 作 營 運 1 間 保 健 中 心 保 健 中 心 提 供 多 元 化 服 務, 包 括 眼 科 檢 查 居 民 亦 可 直 接 到 保 健 中 心 接 受 檢 查

FCR(2014-15) 21 附 件 1 第 3 頁 目 標 組 別 的 資 格 (IV) 補 貼 白 內 障 手 術 60 歲 或 以 上 及 已 參 加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稱 醫 管 局 ) 耀 眼 行 動 白 內 障 手 術 計 劃 ( 下 稱 耀 眼 計 劃 ) 的 葵 青 區 居 民, 但 不 包 括 綜 援 受 助 人 C.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 協 會 ) 居 住 於 葵 青 區 的 50 至 64 歲 人 士 及 孕 婦, 但 不 包 括 其 他 政 府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受 助 人 D. 外 展 服 務 ( 協 會 ) 葵 青 區 內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長 期 病 患 者 和 獨 居 長 者 6 目 標 服 務 水 平 ( 首 3 年 ) 費 用 分 擔 ( 每 名 使 用 者 ) 服 務 詳 情 可 持 續 性 資 格 審 查 機 制 使 用 者 自 付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450 名 病 人 不 多 於 最 多 5,000 元 葵 青 區 議 會 建 議 在 耀 眼 計 劃 之 上, 在 計 劃 的 資 助 完 結 - 除 上 文 A 部 分 所 3,000 元 5 為 已 參 與 該 計 劃 的 人 士 另 外 提 供 最 多 5,000 元 的 補 貼 後, 即 停 止 提 供 這 項 補 貼 列 各 項 外, 並 須 提 供 獲 准 參 加 耀 眼 計 劃 的 證 明 文 件 30 000 劑 流 感 疫 苗 30 元 70 元 在 方 便 的 地 點, 例 如 流 動 健 康 站 和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安 排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協 會 將 考 慮 尋 求 其 他 資 助 和 徵 求 義 工 協 助 ; 否 則 會 按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方 式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 與 上 文 A 部 分 相 同 3 000 個 受 惠 於 免 費 約 430 元 由 非 政 府 組 織 和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協 會 將 考 慮 尋 求 其 他 - 不 適 用 外 展 服 務 的 家 ( 每 戶 計 ) 協 助 找 出 目 標 戶 資 助 和 徵 求 義 工 協 庭 助, 以 維 持 服 務 提 供 一 系 列 服 務, 例 如 簡 單 的 健 康 檢 查 用 藥 諮 詢 家 居 清 潔 和 小 型 維 修 5 6 根 據 醫 管 局 耀 眼 計 劃, 參 與 病 人 如 選 擇 由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進 行 白 內 障 手 術, 可 獲 5,000 元 定 額 資 助, 並 須 分 擔 每 宗 手 術 不 超 過 8,000 元 的 費 用 葵 青 區 議 會 建 議 在 計 劃 之 上, 為 獲 得 該 計 劃 資 助 的 人 士 另 外 提 供 最 多 5,000 元 的 補 貼 選 定 該 兩 個 目 標 組 別 的 人 士, 是 基 於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建 議 65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已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服 務 年 屆 50 歲 或 以 上 或 懷 孕 中 的 綜 援 人 士 及 醫 療 費 用 豁 免 證 明 書 持 有 人, 已 為 政 府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受 助 人, 因 此 建 議 豁 除 有 關 群 組

FCR(2014-15) 21 附 件 1 第 4 頁 目 標 組 別 的 資 格 目 標 服 務 水 平 ( 首 3 年 ) E.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和 流 動 健 康 站 ( 協 會 ) 所 有 葵 青 區 居 民 視 乎 服 務 項 目 而 定 7 費 用 分 擔 ( 每 名 使 用 者 ) 使 用 者 自 付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資 助 由 免 費 至 由 10 元 至 100 元 不 等 950 元 不 等 服 務 詳 情 可 持 續 性 資 格 審 查 機 制 健 康 中 心 和 健 康 站 會 提 供 一 系 列 服 協 會 將 考 慮 尋 求 其 他 葵 青 區 的 住 址 證 務, 包 括 健 康 評 估 眼 睛 檢 查 等 資 助 和 徵 求 義 工 協 明 助, 以 維 持 服 務 ; 否 健 康 中 心 也 會 把 個 案 轉 介 合 適 機 構 跟 則 會 按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進 註 冊 護 士 中 醫 師 和 物 理 治 療 師 方 式 盡 量 繼 續 提 供 服 會 於 每 星 期 不 同 時 段, 在 各 診 所 提 供 務 服 務 協 會 建 議 在 葵 青 設 立 5 個 健 康 中 心 F. 健 康 教 育 ( 協 會 與 仁 濟 ) 8 所 有 居 民 合 共 180 節 健 免 費 約 70 元 兩 個 非 牟 利 機 構 將 委 聘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首 3 年 過 後, 仁 濟 醫 院 不 適 用 康 教 育 ( 惠 及 最 ( 每 名 參 加 ( 例 如 醫 生 護 士 牙 醫 和 物 理 治 療 將 停 止 提 供 健 康 教 育 多 18 000 名 居 者 計 ) 師 ), 提 供 不 同 主 題 的 健 康 教 育, 包 括 民 ) 及 健 康 資 訊 精 神 健 康 口 腔 健 康 等 協 會 將 考 慮 尋 求 其 他 小 冊 子 資 助 和 徵 求 義 工 協 助, 以 維 持 服 務 ------------------------------ 7 8 健 康 中 心 的 目 標 服 務 水 平 ( 人 次 ) 如 下 : 健 康 評 估 (112 500) 護 士 診 所 (7 500) 中 醫 診 所 (7 500) 痛 症 診 所 (6 000) 復 康 班 (2 160) 音 樂 治 療 班 (1 800) 健 康 教 育 (15 000) 病 人 互 助 小 組 (3 750) 義 工 培 訓 (1 800) 照 顧 者 培 訓 (1 800); 流 動 健 康 站 的 目 標 服 務 水 平 ( 人 次 ) 如 下 : 健 康 評 估 (60 000) 初 步 驗 眼 (30 000), 健 康 輔 導 (30 000) 及 用 藥 諮 詢 (15 000) 視 乎 主 題 而 定, 每 節 健 康 教 育 的 目 標 組 別 各 有 不 同 ( 例 如 : 防 跌 講 座 的 對 象 是 長 者 )

FCR(2014-15)21 附 件 2 兩 個 非 牟 利 機 構 個 別 服 務 的 開 支 分 項 數 字 服 務 ( 千 元 ) 仁 濟 牙 科 服 務 ( 不 包 括 設 置 流 動 牙 科 診 所 ) 28,990 設 置 兩 所 流 動 牙 科 診 所 7,940 一 般 行 政 職 員 2,770 健 康 教 育 300 小 計 (A) 40,000 協 會 眼 科 服 務 6,210 疫 苗 注 射 2,450 健 康 教 育 930 外 展 服 務 1,300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19,350 流 動 健 康 站 3,710 服 務 推 廣 400 行 政 辦 公 室 ( 裝 修 租 金 水 電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等 ) 1,810 一 般 行 政 職 員 及 費 用 ( 例 如 郵 費 ) 3,840 小 計 (B) 40,000 總 計 (A+B) 80,000 ------------------------------

附 件 3 葵 青 重 點 項 目 推 行 時 間 表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工 作 目 標 完 成 日 期 第 二 季 ( 由 5 月 起 )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第 一 季 第 二 季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第 一 季 第 二 季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第 一 季 第 二 季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第 一 季 第 二 季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第 一 季 第 二 季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第 一 季 第 二 季 第 三 季 第 四 季 1 宣 傳 註 1.1 宣 傳 活 動 2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2.1 服 務 提 供 - 牙 科 服 務 - 眼 科 服 務 -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 健 康 教 育 3 社 區 健 體 設 施 及 健 康 資 訊 站 2014 年 4 月 2015 年 9 月 2015 年 10 月 2020 年 9 月 2015 年 1 月 2017 年 12 月 2015 年 1 月 2017 年 12 月 2015 年 1 月 2018 年 9 月 3.1 採 購 2014 年 6 月 11 月 3.2 安 裝 及 測 試 設 施 2014 年 12 月 2016 年 7 月 3.3 啟 用 2015 年 7 月 起 2014 年 5 月 繼 續 透 過 葵 青 區 內 的 推 廣 途 徑 進 行 宣 傳 活 動 非 牟 利 機 構 會 盡 量 以 自 負 盈 虧 模 式 或 尋 求 其 他 資 助 來 源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註 : 在 獲 得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前, 宣 傳 工 作 所 涉 的 開 支 會 由 總 目 63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分 目 700 項 目 806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有 關 籌 備 階 段 的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和 非 工 程 部 分 的 相 關 研 究 項 下 撥 款 支 付 ---------------------------------------------

FCR(2014-15)19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4 年 6 月 6 日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有 關 工 務 計 劃 和 以 非 經 常 資 助 金 進 行 的 工 程 計 劃 的 建 議 附 件 本 文 附 件 載 有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2014 年 3 月 19 日 的 會 議 上 所 提 建 議 的 摘 要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審 議 的 有 關 文 件 先 前 已 送 交 各 委 員, 因 此 不 再 附 上 2.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2014 年 5 月

FCR(2014-15)19 附 件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2014 年 3 月 19 日 會 議 上 所 提 建 議 的 摘 要 工 程 計 劃 編 號 工 程 計 劃 說 明 建 議 284RS PWSC(2013-14)36 ( 總 目 707)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 葵 青 區 ) - 加 強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 設 置 健 康 資 訊 站 及 健 體 設 施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把 284RS 號 工 程 計 劃 提 升 為 甲 級 ;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770 萬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