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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9 香 港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現 況 香 港 醫 療 系 統 概 覽 C. 香 港 醫 療 服 務 系 統 的 特 色 在 於 公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並 行 兩 個 界 別 均 提 供 不 同 層 面 的 醫 療 護 理, 由 基 層 至 較 專 門 的 第 二 層, 以 至 第 三 層 的 醫 療 護 理, 一 應 俱 全 公 私 營 界 別 和 不 同 層 面 的 醫 療 護 理 均 有 其 獨 特 作 用, 對 促 進 和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亦 同 等 重 要 本 附 錄 較 集 中 闡 述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與 第 二 層 及 第 三 層 的 醫 療 護 理, 以 便 就 有 關 醫 療 保 險 的 討 論 提 供 背 景 資 料 公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C.2 在 公 營 醫 療 界 別 中, 衞 生 署 負 責 包 括 健 康 促 進 和 預 防 疾 病 在 內 的 公 共 衞 生 職 能, 而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則 透 過 轄 下 4 間 醫 院 / 院 舍 48 間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74 間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和 4 間 公 營 中 醫 診 所, 提 供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的 服 務 醫 管 局 主 力 透 過 公 立 醫 院 及 專 科 診 所, 提 供 第 二 層 和 第 三 層 的 專 門 醫 護 服 務 我 們 一 向 奉 行 的 既 定 政 策 是.. 不 容 有 市 民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得 不 到 適 當 的 醫 療 服 務 在 這 個 政 策 的 基 礎 上, 香 港 的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得 到 政 府 的 大 幅 資 助, 讓 市 民 能 公 平 地 獲 得 他 們 能 夠 負 擔 的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C.3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是 基 層 醫 療 的 主 要 提 供 者, 亦 透 過 提 供 各 項 專 科 和 醫 院 服 務, 與 公 營 醫 療 界 別 互 相 補 足 現 時 私 營 界 別 共 有 3 間 私 家 醫 院 和 超 過 3 700 間 西 醫 醫 務 所 和 診 所, 為 市 民 提 供 各 項 醫 療 服 務 選 擇, 包 括 個 人 方 面 的 照 顧, 例 如 醫 生 選 擇 及 設 施 偏 好 除 西 醫 外, 其 他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 包 括 中 醫 牙 醫 護 士 脊 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業 治 療 師 藥 劑 師 及 視 光 師 等 ) 亦 會 在 私 營 界 別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不 受 資 助 ( 某 些 院 舍 或 日 間 長 期 醫 療 和 護 理 服 務 除 外 ), 病 人 使 用 這 些 服 務 須 承 擔 全 部 費 用 公 共 及 私 人 醫 療 C.4 根 據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的 本 地 醫 療 衞 生 總 帳 目, 本 港 的 總 醫 療 相 對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百 分 比 為 5.0%, 或 約 750 億 元 ( 表 C.) 若 根 據 融 資 來 源, 公 共 和 私 人 支 出 所 佔 的 比 例 大 致 相 同 ( 圖 C.) 在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公 共 及 私 人 醫 療 分 別 達 374 億 元 及 376 億 元 公 共 醫 療 全 部 由 政 府 預 算 的 公 帑 支 付, 主 要 為 由 政 府 大 幅 資 助 的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提 供 經 費 私 人 醫 療 則 主 要 來 自 住 戶 的 實 付 支 出 ( 又 稱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 及 保 險 付 費 私 人 經 費 主 要 用 於 各 項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及 醫 療 物 品, 包 括 私 營 門 診 服 務 私 營 住 院 服 務 及 在 商 舖 購 買 醫 療 物 品 C.5 由 於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得 到 高 度 資 助, 在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的 95% 是 來 自 公 帑 的, 只 有 5% 來 自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至 於 私 營 界 別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經 費 主 要 來 自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在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中 佔 所 需 費 用 的 67%, 主 要 用 以 支 付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 門 診 服 務 和 在 商 舖 購 買 醫 療 物 品 的 相 比 起 來,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中, 僱 主 提 供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和 個 人 名 義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合 共 為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約 27% 的 經 費 ( 分 別 佔 5% 和 2%), 有 關 經 費 大 致 由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 門 診 服 務 與 私 營 住 院 服 務 攤 分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的 主 要 形 式 是 償 款 產 品, 按 服 務 收 費 基 準 彌 償 醫 療 費 用, 並 設 有 最 高 償 款 額 上 限 部 分 這 類 保 障 的 提 供 方 式, 是 在 其 他 種 類 的 保 險 計 劃 ( 通 常 是 人 壽 保 險 保 單 ) 加 設 附 加 條 款 基 層 醫 療 是 個 人 和 家 庭 在 持 續 醫 護 過 程 當 中 的 第 一 個 接 觸 點 第 68 頁

醫 療 人 手 C.6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底 在 本 港 註 冊 的 2 424 名 醫 生 中 ( 每 千 名 人 口 有.77 名 醫 生 ), 約 40% 在 公 營 界 別 任 職,60% 為 私 人 執 業 在 這 2 424 名 醫 生 中, 約 有 5 700 名 為 專 科 醫 生 ( 表 C.2), 其 分 布 於 公 私 營 界 別 的 人 數 大 致 均 等 其 他 多 數 任 職 於 私 營 界 別 的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包 括 中 醫 牙 醫 脊 醫 藥 劑 師 及 視 光 師 另 一 方 面, 護 士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則 大 多 在 公 營 界 別 任 職 ( 有 關 詳 情 見 於 第 C.5 段 ) 私 營 非 住 院 護 理 服 務 C.7 在 門 診 服 務 方 面, 大 多 數 香 港 市 民 都 是 使 用 私 營 服 務, 而 私 營 界 別 的 醫 生 大 多 提 供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私 營 界 別 的 西 醫 診 所 每 年 約 有 2 600 萬 求 診 人 次, 約 佔 所 有 西 醫 門 診 診 症 ( 包 括 基 層 治 療 服 務 及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 的 70% 根 據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的 本 地 醫 療 衞 生 總 帳 目, 經 費 主 要 來 自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78%), 其 次 是 僱 主 提 供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6%) 及 個 人 名 義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6%) ( 圖 C.2) 在 私 人 醫 療 中, 私 營 非 住 院 服 務 佔 了 39% C.8 要 在 私 營 門 診 服 務 中 區 分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和 第 二 層 / 第 三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求 診 人 次, 實 有 困 難, 因 為 很 多 私 家 醫 生 都 同 時 提 供 專 科 醫 療 服 務 及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在 本 港 向 私 家 專 科 醫 生 求 診 無 須 由 基 層 醫 療 醫 生 轉 介 根 據 二 零 零 八 年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在 病 人 自 我 報 告 的 診 症 性 質 中, 有 86% 的 私 營 西 醫 門 診 診 症 屬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而 4% 則 屬 專 科 醫 療 服 務 C.9 二 零 一 零 年 香 港 醫 學 會 的 醫 生 收 費 調 查 顯 示, 私 家 醫 生 的 門 診 收 費 差 別 很 大 : 由 約 50 元 的 普 通 科 診 証 收 費 至,000 元 或 以 上 不 等 的 專 科 診 証 收 費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編 製 的 醫 療 索 償 數 據 調 查 亦 顯 示, 過 去 數 年 私 家 門 診 服 務 的 平 均 收 費 出 現 明 顯 升 幅 ( 表 C.3) 私 家 醫 生 通 常 在 同 一 診 所 內 提 供 診 症 及 配 藥 服 務 很 多 時 診 金 已 把 藥 費 計 算 在 內, 而 這 安 排 於 基 層 醫 療 醫 生 尤 其 普 遍, 但 分 開 收 取 藥 費 在 專 科 醫 生 也 是 慣 常 做 法 病 人 亦 須 額 外 或 另 行 支 付 檢 查 ( 如 X 光 超 聲 波 和 化 驗 ) 及 治 療 程 序 的 費 用 私 營 住 院 護 理 服 務 C.0 現 時 全 港 有 3 間 私 家 醫 院 除 住 院 服 務 外, 這 些 私 家 醫 院 亦 提 供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健 康 篩 查 服 務 診 斷 服 務 及 專 職 醫 療 服 務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各 私 家 醫 院 提 供 3 88 張 醫 院 病 床 ( 佔 醫 院 病 床 總 數 約 2%), 全 年 入 院 人 次 約 為 360 000 在 私 家 醫 院 所 有 病 床 中, 普 通 病 床 約 佔 77%, 二 等 病 床 佔 5.6%, 而 頭 等 病 床 則 佔 7.8% C. 根 據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的 本 地 醫 療 衞 生 總 帳 目, 在 私 家 醫 院 住 院 服 務 的 融 資 中,42% 是 來 自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的, 其 次 是 僱 主 提 供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37%) 和 個 人 名 義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2%) ( 圖 C.3) 與 私 營 門 診 服 務 比 較,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 尤 其 是 以 個 人 名 義 購 買 的 ) 在 私 營 住 院 服 務 的 融 資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明 顯 較 高 這 情 況 與 個 人 名 義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通 常 只 包 括 住 院 賠 償 有 關, 而 僱 主 提 供 的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則 一 般 包 括 門 診 及 住 院 賠 償 在 私 人 醫 療 中, 私 家 醫 院 住 院 服 務 佔 了 6% C.2 雖 然 私 營 住 院 服 務 讓 病 人 可 選 擇 醫 生 和 設 施, 而 輪 候 時 間 通 常 較 短, 但 服 務 收 費 卻 遠 較 獲 大 幅 資 助 的 醫 管 局 服 務 昂 貴 私 家 醫 院 往 往 根 據 病 人 在 住 院 期 間 所 獲 提 供 的 服 務 ( 例 如 外 科 醫 生 麻 醉 師 化 驗 藥 物 及 膳 食 等 ) 逐 項 收 費 然 而, 各 私 家 醫 院 的 收 費 水 平 項 目 定 義 及 分 類 差 別 很 大 此 外, 收 費 普 遍 因 應 病 房 級 別 而 逐 步 增 加 根 據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的 2008 年 醫 療 索 償 數 第 69 頁

據 調 查, 索 償 涉 及 的 住 院 平 均 帳 單 金 額 隨 着 住 房 級 別 提 高, 由 普 通 病 房 的 約 23,000 元 至 私 家 病 房 的 65,000 元 不 等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不 同 住 房 級 別 的 平 均 帳 單 金 額 近 年 不 斷 飆 升 ( 表 C.4) C.3 私 家 醫 院 有 時 亦 為 部 分 服 務 提 供 套 餐 形 式 的 收 費 ( 即 對 套 餐 服 務 設 有 定 額 收 費, 而 非 慣 用 的 逐 頂 收 費 ), 例 如 某 間 私 家 醫 院 有 提 供 超 過 50 個 套 餐 服 務 套 餐 通 常 是 指 一 項 手 術 及 其 相 關 護 理, 或 包 含 多 於 一 個 服 務 元 素 的 病 症 護 理, 例 子 包 括 分 娩 套 餐 外 科 手 術 套 餐 及 健 康 檢 查 套 餐 等 這 些 套 餐 或 針 對 不 同 的 使 用 者 組 別 及 人 生 階 段 ( 如 僱 員 學 生 及 婚 前 人 士 等 ) 而 設 套 餐 價 格 一 般 已 預 先 訂 定, 藉 以 提 高 價 格 透 明 度, 並 讓 病 人 或 顧 客 在 作 出 預 算 時 有 更 明 確 的 依 據 C.4 雖 然 公 立 醫 院 處 理 的 病 人 數 量 在 各 個 年 齡 組 別 相 對 於 私 家 醫 院 均 佔 大 多 數, 但 私 家 醫 院 在 為 較 年 輕 病 人 提 供 服 務 方 面, 則 擔 當 著 相 對 活 躍 的 角 色 由 病 人 住 院 日 數 顯 示,40 歲 以 下 人 士 的 公 立 和 私 家 醫 院 病 牀 使 用 差 距 較 65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為 少, 每 千 名 40 歲 以 下 人 口 的 公 立 和 私 家 醫 院 病 牀 使 用 日 數 比 例 約 為 3.5:, 而 65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的 相 關 比 例 則 約 22: ( 圖 C.4) 相 對 長 者, 年 紀 較 輕 的 人 口 較 普 遍 獲 得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的 承 保, 因 而 有 較 大 機 會 在 需 要 住 院 服 務 時 使 用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 前 文 B. 及 圖 B.3) 另 一 方 面, 需 要 住 院 服 務 的 年 長 病 人 往 往 涉 及 複 雜 及 跨 專 科 的 治 療, 而 這 些 治 療 一 般 都 比 較 昂 貴 和 容 易 在 公 立 醫 院 獲 得 因 此, 年 長 病 人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傾 向 使 用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醫 療 規 管 工 作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C.5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共 有 2 類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須 向 有 關 的 管 理 局 或 委 員 會 註 冊, 方 可 在 香 港 執 業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這 些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2 424 名 醫 生 2 43 名 牙 醫 6 9 名 註 冊 中 醫 38 64 名 護 士 ( 包 括 註 冊 及 登 記 護 士 ) 4 525 名 助 產 士 878 名 藥 劑 師 8 名 脊 醫 2 202 名 物 理 治 療 師 354 名 職 業 治 療 師 2 766 名 醫 務 化 驗 師 2 004 名 視 光 師 及 700 名 放 射 技 師 C.6 各 相 關 委 員 會 及 管 理 局 已 獲 授 權 為 合 資 格 的 醫 護 人 員 備 存 登 記 冊 管 理 其 各 自 的 執 業 資 格 試, 以 及 對 有 關 專 業 行 使 規 管 及 紀 律 處 分 的 權 力 根 據 專 業 自 主 的 原 則, 當 局 尊 重 各 專 業 在 其 自 主 範 圍 內 所 作 的 決 定 私 家 醫 院 C.7 3 間 私 家 醫 院 全 部 根 據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註 冊 條 例 ( 第 65 章 )( 該 條 例 ) 的 規 定 向 衞 生 署 註 冊 私 家 醫 院 須 在 房 舍 人 手 及 設 備 方 面 符 合 衞 生 署 署 長 認 為 適 當 的 條 件, 方 可 獲 註 冊 C.8 當 局 制 訂 了 私 家 醫 院 護 養 院 和 留 產 院 實 務 守 則 ( 實 務 守 則 ), 並 向 各 私 家 醫 院 發 布, 以 列 出 良 好 的 實 務 標 準, 從 而 加 強 病 人 安 全 及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這 些 標 準 包 括 要 求 私 家 醫 院 確 保 提 供 優 質 和 切 合 病 人 需 要 的 服 務 ; 就 處 理 醫 療 事 故 及 設 立 處 理 投 訴 制 度 作 出 規 定 ; 就 管 理 職 員 處 所 及 服 務 和 保 障 病 人 權 益 作 出 規 定, 以 及 規 定 須 維 持 收 費 具 透 明 度 實 務 守 則 亦 訂 明 對 某 類 臨 床 和 支 援 服 務 的 規 定 醫 護 機 構 獲 註 冊 和 重 新 註 冊 的 其 中 一 項 重 要 考 慮 是 須 遵 守 實 務 守 則 所 載 規 定 C.9 衞 生 署 透 過 進 行 巡 查 調 查 嚴 重 醫 療 事 故 及 處 理 針 對 私 家 醫 院 的 投 訴, 對 私 家 醫 院 施 加 規 管 第 70 頁

C.20 在 私 家 醫 院 為 病 人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醫 生, 可 以 是 受 僱 於 醫 院 的 駐 院 醫 生, 也 可 以 是 獲 准 在 醫 院 工 作 或 行 醫 的 醫 生 根 據 實 務 守 則, 提 供 急 症 住 院 服 務 的 私 家 醫 院, 在 任 何 時 候 均 須 有 醫 生 留 駐, 隨 時 候 召 為 病 人 即 時 提 供 緊 急 治 療 如 私 家 醫 院 准 許 非 其 僱 員 的 醫 生 行 醫, 便 須 成 立 顧 問 委 員 會, 就 醫 生 獲 准 在 醫 院 工 作 的 資 格 準 則, 以 及 檢 討 延 續 限 制 或 撤 銷 醫 生 在 醫 院 內 工 作 的 資 格 提 出 建 議 醫 院 評 審 C.2 醫 院 評 審 是 國 際 上 廣 泛 採 用 以 維 持 和 改 善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的 有 效 措 施 雖 然 香 港 未 有 推 行 醫 院 評 審 制 度, 但 公 私 營 的 醫 院 均 有 參 與 海 外 的 評 審 計 劃 至 今 為 止, 在 全 港 3 間 私 家 醫 院 中, 除 新 開 的 一 間 外, 其 餘 2 間 均 已 根 據 英 國 的 醫 院 審 查 計 劃 完 成 五 個 為 期 兩 年 的 評 審 周 期 C.22 由 衞 生 署 副 署 長 擔 任 主 席 並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衞 生 署 醫 管 局 及 私 家 醫 院 聯 會 派 代 表 參 與 的 醫 院 評 審 督 導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成 立, 負 責 督 導 醫 院 評 審 先 導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 的 協 作 推 行 及 評 估 事 宜 先 導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推 出 醫 管 局 委 聘 了 一 間 澳 洲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計 劃 先 導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目 標, 是 在 長 遠 而 言 為 公 立 及 私 家 醫 院 設 立 一 套 統 一 的 醫 院 評 審 標 準, 以 衡 量 醫 院 在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五 間 公 立 醫 院 和 三 間 私 家 醫 院 參 加 了 先 導 計 劃, 至 今 已 有 兩 間 私 家 醫 院 獲 頒 發 評 審 認 證 醫 護 服 務 人 力 培 訓 及 發 展 醫 生 C.23 香 港 大 學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均 有 開 辦 醫 生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二 零 零 九 年, 兩 所 大 學 合 共 有 264 名 學 士 學 位 的 醫 科 學 生 畢 業, 並 有 5 名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的 醫 科 畢 業 生, 通 過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執 業 資 格 試 C.24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是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獲 授 權 批 核 評 估 和 評 審 醫 科 和 牙 科 的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專 科 學 院 通 過 5 所 分 科 學 院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和 舉 辦 考 試, 向 合 資 格 考 生 頒 授 專 科 資 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初, 該 學 院 轄 下 的 專 科 醫 生 數 目 為 5 695 人, 按 分 科 學 院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表 C.2 C.25 每 年, 本 港 兩 所 大 學 大 多 數 的 醫 科 畢 業 生 都 會 獲 醫 管 局 聘 用, 他 們 在 醫 管 局 工 作 期 間 會 接 受 專 科 培 訓 二 零 零 九 年, 約 有 200 名 醫 生 完 成 在 醫 管 局 的 培 訓, 並 取 得 專 科 醫 生 的 資 格 護 士 C.26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和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均 開 辦 註 冊 護 士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所 大 學 共 錄 取 895 名 四 年 制 護 理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另 外 錄 取 了 05 名 三 年 制 護 理 碩 士 課 程 學 生 此 外,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亦 錄 取 了 60 名 三 年 制 高 級 護 理 文 憑 課 程 學 生 C.27 養 和 醫 院 聖 德 肋 撒 醫 院 及 香 港 浸 信 會 醫 院 的 護 士 學 校 亦 開 辦 登 記 護 士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取 錄 了 35 名 兩 年 制 普 通 科 護 理 文 憑 ( 登 記 護 士 ) 課 程 的 學 生 同 年, 共 有 43 名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取 得 專 業 護 理 資 格 的 護 士, 通 過 香 港 護 士 管 理 局 舉 辦 的 註 冊 護 士 或 登 記 護 士 執 業 資 格 試, 獲 發 執 業 證 書 第 7 頁

C.28 醫 管 局 開 辦 三 年 制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提 供 註 冊 護 士 基 礎 培 訓, 二 零 零 九 年 共 錄 取 了 300 名 註 冊 護 士 學 生 醫 管 局 亦 開 辦 兩 年 制 的 登 記 護 士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二 零 零 九 年 共 錄 取 了 350 名 護 士 學 生 醫 管 局 於 同 年 為 社 福 界 開 辦 兩 年 制 的 登 記 護 士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錄 取 了 0 名 學 員 C.29 根 據 衞 生 署 進 行 的 二 零 零 七 年 醫 療 衞 生 服 務 人 力 統 計 調 查, 經 點 算 在 職 註 冊 護 士 有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7.8%) 在 醫 管 局 工 作, 其 次 是 在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3.5%) 政 府 (7.5%) 以 及 學 術 界 和 受 資 助 機 構 (6.6%) 工 作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C.30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開 辦 醫 務 化 驗 學 物 理 治 療 職 業 治 療 視 光 學 及 放 射 學 的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學 位 課 程 二 零 零 九 年, 這 些 課 程 分 別 取 錄 了 33 70 46 40 和 55 名 學 生 C.3 為 配 合 服 務 需 求 和 新 的 專 業 發 展 模 式, 醫 管 局 專 職 醫 療 深 造 學 院 為 專 職 醫 療 職 系 人 員 作 出 有 系 統 而 長 遠 的 培 訓 規 劃, 並 提 供 專 科 和 跨 專 科 培 訓 及 個 人 發 展 課 程, 其 中 包 括 為 3 個 職 系 的 新 入 職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安 排 為 期 三 年 的 在 職 培 訓 課 程 二 零 零 九 年, 共 有 246 名 新 入 職 人 員 參 加 有 關 課 程 C.32 此 外, 為 配 合 在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放 射 診 斷 技 師 三 個 職 系 先 導 的 新 專 業 發 展 模 式, 學 院 更 推 出 專 科 證 書 研 究 課 程, 並 設 立 多 個 海 外 獎 學 金 名 額 私 家 醫 院 發 展 C.3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希 望 透 過 推 動 私 家 醫 院 發 展, 以 增 加 香 港 醫 療 系 統 的 整 體 服 務 量, 以 及 促 進 醫 療 界 別 發 展 C.34 為 此, 政 府 已 在 黃 竹 坑 將 軍 澳 大 埔 及 大 嶼 山 預 留 四 幅 土 地, 供 發 展 私 家 醫 院 此 外, 部 分 現 有 私 家 醫 院 及 營 辦 新 醫 院 的 發 展 商 已 表 示 有 計 劃 擴 大 現 有 服 務 量 或 興 建 新 醫 院 這 些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正 處 於 不 同 規 劃 階 段, 可 增 加 社 區 的 病 床 數 目 第 72 頁

表 C.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按 融 資 來 源 及 功 能 劃 分 的 香 港 總 醫 療 ( 以 百 萬 港 元 計 ) 政 府 資 助 ( 註 8) 公 營 住 院 服 務 ( 註 ) 20,343 公 營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7,27 公 營 基 層 醫 療 /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私 營 住 院 服 務 ( 註 )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 門 診 服 務 ( 註 2) 4,445 760 ( 註 3)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856 ( 註 4) 864 ( 註 4) 32 ( 註 4) 2,805 ( 註 5) 團 體 提 供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 註 9) 個 人 名 義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其 他 ( 註 0) 總 數 - - 36 2,235 - - 8,08 - - 2 4,787 2,240,302 7 7,3 2,43 2,34 920 5 4,697 牙 科 護 理 483,932 76 57 9 2,555 病 人 護 理 機 構 以 外 的 醫 療 物 品 26 8,065 - - 3 8,439 其 他 ( 包 括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投 資 及 行 政 ) 3,906 79 96 ( 註 6),935 ( 註 7),204 8,40 總 額 37,47 26,45 5,573 4,23,394 75,048 註.. 少 於 0.5. 住 院 服 務 包 括 住 院 治 療 護 理 住 院 康 復 護 理 住 院 和 院 舍 長 期 護 理 以 及 日 間 醫 院 護 理 等 服 務 2. 私 營 門 診 服 務 包 括 專 科 及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3. 資 助 住 院 及 院 舍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4. 包 括 僱 主 提 供 及 個 人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但 無 獨 立 統 計 數 字 5. 包 括 用 於 住 院 和 院 舍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2.82 億 元 6. 包 括 醫 療 附 屬 服 務 的 ( 例 如 化 驗 所 服 務 及 診 斷 成 像 服 務 ), 以 及 僱 主 提 供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的 行 政 及 運 作 7. 包 括 醫 療 附 屬 服 務 的 ( 例 如 化 驗 所 服 務 及 診 斷 成 像 服 務 ), 以 及 個 人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的 行 政 及 運 作 8.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醫 管 局 員 工 的 醫 療 福 利 支 出 9. 包 括 私 人 公 司 / 機 構 非 以 醫 療 保 險 形 式 提 供 的 醫 療 福 利 保 障, 但 不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醫 管 局 員 工 的 醫 療 福 利 支 出 0. 包 括 為 住 戶 提 供 服 務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公 司 及 與 照 顧 病 人 無 關 的 收 入 資 料 來 源..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香 港 的 本 地 醫 療 衞 生 總 帳 目 表 C.2 按 學 院 劃 分 的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院 士 ( 專 科 醫 生 ) 人 數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四 日 ) 學 院 院 士 人 數 麻 醉 科 37 社 會 醫 學 24 牙 科 223 急 症 科 266 家 庭 醫 學 247 婦 產 科 405 眼 科 230 骨 科 347 耳 鼻 喉 科 32 兒 科 524 病 理 學 23 內 科 266 精 神 科 254 放 射 科 362 外 科 73 總 數 5 695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第 73 頁

表 C.3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按 類 別 劃 分 的 門 診 服 務 平 均 帳 面 金 額 ( 港 元 ) 門 診 服 務 類 別 2005 2006 2007 2008 普 通 科 醫 生 207 專 科 醫 生 449 中 醫 24 物 理 治 療 師 273 脊 醫 439 X 光 / 化 驗 所 603 牙 醫 655 總 數 246 20 (.4%) 467 (4.0%) 229 (7.0%) 29 (6.6%) 496 (3.0%) 62 (.5%) 622 (-5.0%) 255 (3.7%) 26 (2.9%) 485 (3.9%) 237 (3.5%) 300 (3.%) 505 (.8%) 623 (.8%) 653 (5.0%) 265 (3.9%) 226 (4.6%) 5 (5.3%) 258 (8.9%) 36 (5.3%) 543 (7.5%) 632 (.4%) 699 (7.0%) 282 (6.4%) 2005 2008(3 年 ) 平 均 每 年 變 幅 註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代 表 過 去 一 年 的 變 動 百 分 率 數 字 摘 自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醫 療 索 償 數 據 調 查, 有 關 資 料 由 全 港 最 大 的 醫 療 承 保 機 構 提 供, 這 些 承 保 機 構 在 期 滿 保 費 方 面 佔 整 體 市 場 的 80% 統 計 數 字 只 包 括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保 單, 並 根 據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期 間 每 年 約 600 萬 宗 門 診 個 案 的 帳 單 金 額 計 算 3.0% 4.4% 6.4% 5.0% 7.3%.6% 2.2% 4.7% 表 C.4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按 住 房 級 別 劃 分 的 住 院 服 務 平 均 賬 面 金 額 住 房 級 別 2005 2006 2007 2008 頭 等 房 57,09 62,5 (8.9%) 二 等 房 27,699 32,62 (7.7%) 三 等 房 8,588 20,45 (0.0%) 診 所 小 手 術 3,076 3,77 (3.3%) 64,258 (3.4%) 32,528 (-0.3%) 22,529 (0.2%) 3,550 (.7%) 64,496 (0.4%) 32,927 (.2%) 22,99 (.7%) 3,77 (4.7%) 2005 2008(3 年 ) 平 均 每 年 變 幅 4.% 註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是 過 去 一 年 的 變 動 百 分 率 數 字 摘 自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醫 療 索 償 數 據 調 查, 有 關 資 料 由 全 港 最 大 的 醫 療 承 保 機 構 提 供, 這 些 承 保 機 構 在 期 滿 保 費 約 佔 整 體 市 場 的 80% 統 計 數 字 只 包 括 團 體 醫 療 保 險 保 單, 並 根 據 二 零 零 五 年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期 間 每 年 約 0 萬 宗 住 院 個 案 的 賬 單 金 額 計 算 5.9% 7.2% 6.5% 第 74 頁

圖 C.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按 公 營 及 私 營 服 務 的 融 資 來 源 劃 分 的 總 醫 療 公 營 服 務 私 營 服 務 95% 67% 公 共 50% 私 人 50% 5% 5% 2% 4% 2% 政 府 資 助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個 人 名 義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僱 主 提 供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2 其 他 註.. 數 目 少 於 0.%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醫 管 局 員 工 的 醫 療 福 利 保 障 支 出 2 不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醫 管 局 員 工 的 醫 療 福 利 保 障 支 出 資 料 來 源..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香 港 的 本 地 醫 療 衞 生 總 帳 目 圖 C.2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按 公 營 及 私 營 服 務 的 融 資 來 源 劃 分 的 門 診 服 務 公 營 服 務 私 營 服 務 9% 78% 公 共 42% 私 人 58% 9% 6% 6% 政 府 資 助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個 人 名 義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僱 主 提 供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2 其 他 註.. 數 目 少 於 0.% 包 括 公 務 員 / 醫 管 局 員 工 醫 療 副 利 保 障 的 2 不 包 括 公 務 員 / 醫 管 局 員 工 醫 療 副 利 保 障 的 資 料 來 源..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香 港 的 本 地 醫 療 衞 生 總 帳 目 第 75 頁

圖 C.3 # 按 公 營 服 務 和 私 營 服 務 的 融 資 來 源 劃 分 的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住 院 護 理 公 營 服 務 私 營 服 務 97% 37% 3% 政 府 資 助 公 共 73% 個 人 名 義 購 買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私 人 27% 42% 用 者 自 付 費 用 僱 主 提 供 的 私 人 醫 療 保 險 2 2% 其 他 # 註.. 包 括 住 院 治 療 護 理 住 院 康 復 護 理 及 日 間 醫 院 護 理 數 目 少 於 0.%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醫 管 局 員 工 的 醫 療 福 利 保 障 支 出 2 不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醫 管 局 員 工 的 醫 療 福 利 保 障 支 出 資 料 來 源..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的 香 港 本 地 醫 療 衞 生 總 帳 目 圖 C.4 0,000 9,000 8,000 二 零 零 九 年 每 千 人 病 牀 使 用 日 數 私 家 醫 院 公 立 醫 院 每 千 人 病 牀 使 用 日 數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000-0 - 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84 85 + 年 齡 組 別 註 : 病 牀 使 用 日 數 是 根 據 住 院 和 日 間 留 院 的 出 院 及 死 亡 人 數, 以 及 住 院 日 數 來 計 算 日 間 留 院 期 是 按 日 計 資 料 來 源.. 衞 生 署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第 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