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耳 2-1 兩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各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2-2 一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一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或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Similar documents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Microsoft Word - form_geicpw002.doc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101年性別圖像1.doc

Microsoft Word doc

6-1-1極限的概念

5k951.indd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簽 呈

第一章 緒論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全部條文 [1].doc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1DE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BSP 烤箱 - 封面-2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xls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Layout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目 錄 (CKD)?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伸展操動作圖示與說明

章節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BOT_BS_audited_96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PD_980801_國華人壽長期安養定期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doc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靜 態 心 電 圖 -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 間 接 )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因 子 骨 骼 - 鈣 快 驗 保 綜 合 健 康 檢 查 計 劃 (MG038) 港 幣 1,600 元 靜 態 心 電 圖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T????????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一、性比例

NCKU elearning Manual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一、 資格條件: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Appendix2

目    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1公告[1].rtf

定 方 式 此 字 眼 ( 本 公 司 尚 未 提 供 的 網 路 服 務 項 目, 本 次 相 條 款 也 先 修 訂 ) (3) 條 款 契 約 的 終 止, 本 次 僅 修 訂 ( 個 人 保 險 )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契 約 三 本 次 調 整 保 險 商 品 總 表 如 附 件 一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新 險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安達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職能基準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55202-er-ch03.doc

詳 細 病 歷 調 查 視 力 測 試 身 高 體 重 比 例 指 數 分 析 及 腰 圍 量 度 病 理 化 驗 項 目 及 檢 查 程 序 血 液 檢 驗 腎 功 能 肝 功 能 肝 炎 檢 驗 計 劃 名 稱 : 白 金 行 政 人 員 尊 貴 全 面 精 選 CS Code CN73 CN7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Understanding your laboratory tests - Chinese.doc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Please read the following and mark only one box beside the description that best represents your child’s movement abilities

<4D F736F F D20B3B0AEFCAAC5AD78AA41A8EEB1F8A8D2AAFEB9CF2E646F63>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16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教育實習問與答:

Transcription: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附 表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附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標 準 附 表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種 類 等 級 編 號 標 準 附 註 給 付 標 準 ( 月 數 ) 因 執 行 公 務 或 服 兵 役 因 意 外 傷 害 或 疾 病 種 類 等 級 編 號 標 準 附 註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一 眼 1-1 雙 目 缺 1. 視 力 之 測 定, 根 據 1-2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五 以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無 效 1-3 雙 目 視 野 平 均 敏 感 度 喪 均 大 於 或 等 於 三 十 DB, 且 雙 目 視 力 均 在 一 以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無 效 萬 國 視 力 檢 查 表 之 規 定, 以 矯 正 後 視 力 為 準 2. 眼 瞼 缺 損 係 指 閉 瞼 時 不 完 覆 蓋 角 膜 之 程 度 3. 機 障 礙 係 指 運 動 障 礙, 開 瞼 時 瞳 孔 範 圍 覆 或 閉 瞼 時 不 完 覆 著 角 膜 4. 視 野 檢 查 以 H30-2 程 式 檢 查 為 凖,H30-2 係 指 Humphrey 視 野 三 十 六 三 十 一 眼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1-4 一 目 缺 查 十 八 十 五 1-4 一 目 缺 5. 視 野 平 均 敏 感 度 喪 1-5 之 鑑 定, 須 附 有 每 一 目 視 力 減 退 十 八 十 五 1-5 一 目 視 力 減 退 眼 以 視 神 經 和 黃 斑 至 五 以 至 五 以 為 中 心 之 眼 底 照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片 各 一 張 月 無 效 月 無 效 三 十 六 三 十 1-2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1-1 雙 目 缺 1. 視 力 之 測 定, 根 據 退 至 五 以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無 效 三 十 六 三 十 1-3 雙 目 視 野 平 均 敏 感 度 喪 均 大 於 或 等 於 三 十 DB, 且 雙 目 視 力 均 在 一 以 下,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無 效 萬 國 視 力 檢 查 表 之 規 定, 以 矯 正 後 視 力 為 準 2. 眼 瞼 缺 損 係 指 閉 瞼 時 不 完 覆 蓋 角 膜 之 程 度 3. 機 障 礙 係 指 運 動 障 礙, 開 瞼 時 瞳 孔 範 圍 覆 或 閉 瞼 時 不 完 覆 著 角 膜 4. 視 野 檢 查 以 H30-2 程 式 檢 查 為 凖,H30-2 係 指 Humphrey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5. 視 野 平 均 敏 感 度 喪 之 鑑 定, 須 附 有 每 眼 以 視 神 經 和 黃 斑 為 中 心 之 眼 底 照 片 各 一 張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1-6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四 以 下,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十 八 十 五 1-6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四 以 下,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1-7 雙 目 視 野 平 均 敏 感 度 喪 均 大 於 或 等 於 二 十 DB, 且 雙 目 視 力 均 在 六 以 下,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十 八 十 五 1-7 雙 目 視 野 平 均 敏 感 度 喪 均 大 於 或 等 於 二 十 DB, 且 雙 目 視 力 均 在 六 以 下,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1-8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六 以 下,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八 六 1-8 雙 目 視 力 均 減 退 至 六 以 下,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1-9 一 目 或 雙 目 眼 瞼 缺 損 或 痲 痺, 有 機 障 礙,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仍 無 法 矯 治 八 六 1-9 一 目 或 雙 目 眼 瞼 缺 損 或 痲 痺, 有 機 障 礙,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仍 無 法 矯 治 1

二 耳 2-1 兩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各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2-2 一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一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或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各 達 七 十 貝 以 上 而 未 達 八 十 貝 1. 聽 力 檢 查 應 以 精 密 聽 力 計 檢 查 (Audiometry) 為 標 準, 其 聽 力 以 貝 表 示 之 2. 對 突 發 性 聽 力 障 礙 須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十 八 十 五 二 耳 八 六 2-1 兩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各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2-2 一 耳 因 鼓 膜 缺 損 或 遺 存 重 大 障 礙, 致 一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達 八 十 貝 以 上, 或 兩 耳 聽 力 平 均 閾 值 各 達 七 十 貝 以 上 而 未 達 八 十 貝 1. 聽 力 檢 查 應 以 精 密 聽 力 計 檢 查 (Audiometry) 為 標 準, 其 聽 力 以 貝 表 示 之 2. 對 突 發 性 聽 力 障 礙 須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效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三 口 3-1 吞 嚥 機 喪, 無 法 矯 治 3-2 言 語 機 喪, 無 法 矯 治 3-3 言 語 障 礙, 不 傳 達 意 思, 無 法 矯 治 1. 吞 嚥 機 喪 係 指 必 須 永 久 灌 食 2. 咀 嚼 機 喪 係 指 除 流 質 外, 不 攝 取 其 他 食 物 3. 言 語 機 喪 係 指 下 列 (1) 聲 帶 剔 除 (2) 因 腻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之 損 傷 而 患 語 症, 經 治 療 至 少 六 個 月, 並 3-4 食 道 再 造 術 經 語 言 評 估 證 十 八 十 五 3-4 食 道 再 造 術 3-5 咀 嚼 機 喪, 無 法 矯 治 3-6 食 道 嚴 重 狹 窄, 經 連 續 治 療 六 個 月 後, 僅 進 食 流 質 實 々 申 請 時 須 附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語 言 評 估 表 (3)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生 音 口 蓋 音 咽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言 機 中,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發 出, 經 治 療 至 少 六 個 月, 並 經 語 言 評 估 證 實 々 申 請 時 須 附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語 言 評 估 表 4. 不 傳 達 意 思 係 指 以 言 語 表 示 對 方 不 通 曉 其 語 意, 經 六 個 月, 並 經 語 言 評 估 證 實 々 申 請 時 須 附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語 言 評 估 表 三 十 六 三 十 三 口 3-1 吞 嚥 機 喪, 無 法 矯 治 三 十 六 三 十 3-2 言 語 機 喪 十 八 十 五 八 六, 無 法 矯 治 3-3 言 語 障 礙, 不 傳 達 意 思, 無 法 矯 治 3-5 咀 嚼 機 喪, 無 法 矯 治 八 六 3-6 食 道 嚴 重 狹 窄, 經 連 續 治 療 六 個 月 後, 僅 進 食 流 質 1. 吞 嚥 機 喪 係 指 必 須 永 久 灌 食 2. 咀 嚼 機 喪 係 指 除 流 質 外, 不 攝 取 其 他 食 物 3. 言 語 機 喪 係 指 下 列 (1) 聲 帶 剔 除 (2) 因 腻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之 損 傷 而 患 語 症, 經 治 療 至 少 六 個 月, 並 經 語 言 評 估 證 實 々 申 請 時 須 附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語 言 評 估 表 (3)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生 音 口 蓋 音 咽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言 機 中,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發 出, 經 治 療 至 少 六 個 月, 並 經 語 言 評 估 證 實 々 申 請 時 須 附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語 言 評 估 表 4. 不 傳 達 意 思 係 指 以 言 語 表 示 對 方 不 通 曉 其 語 意, 經 六 個 月, 並 經 語 言 評 估 證 實 々 申 請 時 須 附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語 言 評 估 表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四 胸 腹 器 心 4-1 慢 性 心 病, 且 有 多 次 心 衰 竭,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仍 遺 留 第 四 度 心 功 損 害, 終 身 無 工 作 力 1. 心 功 損 害 類 標 準 ( 美 國 醫 學 會 制 定 ) 〆 第 三 度 〆 有 心 病, 且 有 重 度 行 動 障 礙, 休 息 時 無 症 三 十 六 三 十 四 胸 腹 器 心 4-1 慢 性 心 病, 且 有 多 次 心 衰 竭,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仍 遺 留 第 四 度 心 功 損 害, 終 身 無 工 作 力 1. 心 功 損 害 類 標 準 ( 美 國 醫 學 會 制 定 ) 〆 第 三 度 〆 有 心 病, 且 有 重 度 行 動 障 礙, 休 息 時 無 症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狀, 但 稍 有 活 動 即 狀, 但 稍 有 活 動 即 氣 喘 心 悸, 或 胸 痛 氣 喘 心 悸, 或 胸 痛 2

症 狀, 不 從 事 任 症 狀, 不 從 事 任 4-2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 復 發 性 心 室 性 頻 脈 及 持 續 性 房 室 傳 導 阻 斷 等 ) 合 併 多 何 操 作 勞 動 第 四 度 〆 有 心 病 且 無 法 活 動, 在 靜 止 狀 態 下, 亦 有 心 三 十 六 三 十 4-2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 復 發 性 心 室 性 頻 脈 及 持 續 性 房 室 傳 導 阻 斷 等 ) 合 併 多 何 操 作 勞 動 第 四 度 〆 有 心 病 且 無 法 活 動, 在 靜 止 狀 態 下, 亦 有 心 發 性 昏 厥 及 第 衰 竭 症 狀 發 性 昏 厥 及 第 衰 竭 症 狀 四 度 心 功 損 害,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終 身 無 工 作 力 2. 第 三 度 心 功 損 害 之 可 逆 性 甚 高, 故 病 患 必 需 連 續 治 療 六 個 月 而 無 改 善 四 度 心 功 損 害,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終 身 無 工 作 力 2. 第 三 度 心 功 損 害 之 可 逆 性 甚 高, 故 病 患 必 需 連 續 治 療 六 個 月 而 無 改 善 者, 可 視 為 者, 可 視 為 4-3 惡 性 高 血 壓, 且 三 十 六 三 十 4-3 惡 性 高 血 壓, 且 眼 底 有 第 四 度 眼 底 有 第 四 度 高 血 壓 病 變, 高 血 壓 病 變,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無 效 4-4 慢 性 心 病, 且 有 多 次 心 衰 竭, 經 連 續 十 八 十 五 4-4 慢 性 心 病, 且 有 多 次 心 衰 竭, 經 連 續 治 療 六 個 月, 治 療 六 個 月, 仍 有 下 列 情 形 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一 ( 一 ) 遺 留 第 三 ( 一 ) 遺 留 第 三 度 心 功 度 心 功 損 害 損 害 ( 二 ) 心 移 植 ( 二 ) 心 移 植 者, 須 經 者, 須 經 治 療 六 個 治 療 六 個 月 後, 仍 月 後, 仍 遺 留 第 三 遺 留 第 三 度 心 功 度 心 功 損 害 損 害 肺 4-5 因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所 致 肺 功 障 礙, 需 氧 氣 1. 肺 功 障 礙, 係 指 由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引 發 且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以 三 十 六 三 十 肺 4-5 因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所 致 肺 功 障 礙, 需 氧 氣 1. 肺 功 障 礙, 係 指 由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引 發 且 經 治 療 三 個 月 以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或 人 工 呼 吸 器 上, 無 法 改 進 之 慢 性 或 人 工 呼 吸 器 上, 無 法 改 進 之 慢 性 以 維 持 生 命, 障 礙 以 維 持 生 命, 障 礙 終 身 無 工 作 2.FEV1 係 第 一 秒 用 力 終 身 無 工 作 2.FEV1 係 第 一 秒 用 力 力, 且 有 下 列 呼 氣 量 力, 且 有 下 列 呼 氣 量 3. 肺 活 量 係 指 Vital 3. 肺 活 量 係 指 Vital ( 一 ) 慢 性 穩 定 Capacity 之 意 ( 一 ) 慢 性 穩 定 Capacity 之 意 狀 況 時, 4.FVC 係 指 用 力 吐 氣 之 狀 況 時, 4.FVC 係 指 用 力 吐 氣 之 未 給 予 額 肺 活 量 未 給 予 額 肺 活 量 外 氧 氣 呼 5. 氣 體 交 換 係 指 一 氧 化 外 氧 氣 呼 5. 氣 體 交 換 係 指 一 氧 化 吸, 動 脈 碳 在 血 液 與 肺 泡 氣 吸, 動 脈 碳 在 血 液 與 肺 泡 氣 血 氧 PaO2 間 之 瀰 散 量 血 氧 PaO2 間 之 瀰 散 量 低 於 ( 或 低 於 ( 或 等 於 ) 等 於 ) 50mmHg, 50mmHg, 經 三 個 月 經 三 個 月 治 療 仍 未 治 療 仍 未 改 善 改 善 ( 二 ) 需 使 用 人 ( 二 ) 需 使 用 人 工 呼 吸 工 呼 吸 器, 以 維 器, 以 維 持 生 命, 持 生 命, 經 三 個 月 經 三 個 月 治 療 仍 未 治 療 仍 未 改 善 改 善 3

4-6 肺 功 損 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十 八 十 五 4-6 肺 功 損 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 一 ) 肺 疾 病 ( 一 ) 肺 疾 病 經 六 個 月 經 六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以 上 治 療 或 肺 移 或 肺 移 植 者 經 六 植 者 經 六 個 月 以 上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肺 治 療, 肺 功 仍 未 功 仍 未 改 善, 且 改 善, 且 日 常 生 活 日 常 生 活 高 度 依 賴 高 度 依 賴 他 人 照 顧 他 人 照 顧 而 有 下 列 而 有 下 列 1.FEV1 低 於 1.FEV1 低 於 ( 或 等 於 ) ( 或 等 於 ) 之 二 十 之 二 十 五 五 2. 肺 活 量 低 2. 肺 活 量 低 於 ( 或 等 於 ( 或 等 於 ) 正 常 值 於 ) 正 常 值 百 之 四 百 之 四 3.FEV1/FVC 3.FEV1/FVC 之 比 率 低 之 比 率 低 於 ( 或 等 於 ( 或 等 於 ) 百 之 於 ) 百 之 三 十 五 三 十 五 4. 氣 體 交 換 4. 氣 體 交 換 低 於 ( 或 等 低 於 ( 或 等 於 ) 正 常 值 於 ) 正 常 值 百 之 二 百 之 二 十 五 十 五 ( 二 ) 肺 切 除 ( 二 ) 肺 切 除 一 側 或 以 一 側 或 以 上, 且 肺 上, 且 肺 功 經 治 功 經 治 療 後, 仍 療 後, 仍 未 改 善 々 未 改 善 々 此 外, 日 此 外, 日 常 生 活 高 常 生 活 高 度 依 賴 他 度 依 賴 他 人 照 顧 人 照 顧 ( 三 ) 因 呼 吸 系 ( 三 ) 因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所 統 疾 病 所 致 肺 功 致 肺 功 障 礙, 施 障 礙, 施 行 永 久 性 行 永 久 性 氣 切, 且 氣 切, 且 未 予 氧 氣 未 予 氧 氣 時, 動 脈 時, 動 脈 血 氧 PaO2 血 氧 PaO2 高 於 50 高 於 50 mmhg 而 低 mmhg 而 低 於 ( 或 等 於 ( 或 等 於 )60mmH 於 )60mmH 4

g, 經 三 個 g, 經 三 個 月 治 療 仍 月 治 療 仍 未 改 善, 未 改 善, 日 常 生 活 日 常 生 活 高 度 依 賴 高 度 依 賴 他 人 照 顧 他 人 照 顧 4-7 肺 功 損 害, 有 下 列 ㄧ ( 一 ) 肺 疾 病 八 六 4-7 肺 功 損 害, 有 下 列 ㄧ ( 一 ) 肺 疾 病 經 六 個 月 經 六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以 上 治 療 或 肺 移 或 肺 移 植 者 經 六 植 者 經 六 個 月 以 上 個 月 以 上 治 療, 肺 治 療, 肺 功 仍 未 功 仍 未 改 善, 且 改 善, 且 日 常 生 活 日 常 生 活 依 賴 依 賴 他 人 照 顧 他 人 照 顧 而 有 下 列 而 有 下 列 1.FEV1 高 於 1.FEV1 高 於 之 二 十 之 二 十 五 且 低 於 五 且 低 於 ( 或 等 於 ) ( 或 等 於 ) 之 三 之 三 2. 肺 活 量 高 2. 肺 活 量 高 於 正 常 值 於 正 常 值 百 之 四 百 之 四 十 且 低 於 十 且 低 於 ( 或 等 於 ) ( 或 等 於 ) 之 四 十 之 四 十 五 五 3.FEV1/FVC 3.FEV1/FVC 之 比 率 高 之 比 率 高 於 百 之 於 百 之 三 十 五 且 三 十 五 且 低 於 ( 或 等 低 於 ( 或 等 於 ) 百 之 於 ) 百 之 四 四 4. 氣 體 交 換 4. 氣 體 交 換 高 於 正 常 高 於 正 常 值 百 之 值 百 之 二 十 五 而 二 十 五 而 低 於 ( 或 等 低 於 ( 或 等 於 ) 正 常 值 於 ) 正 常 值 百 之 三 百 之 三 ( 二 ) 肺 切 除 ( 二 ) 肺 切 除 兩 葉 或 以 兩 葉 或 以 上 而 未 達 上 而 未 達 一 側 肺, 一 側 肺, 且 肺 功 且 肺 功 5

經 治 療 經 治 療 後, 仍 未 後, 仍 未 改 善 々 此 改 善 々 此 外, 日 常 外, 日 常 生 活 生 活 依 賴 他 人 依 賴 他 人 照 顧 照 顧 肝 4-8 肝 機 障 礙, 致 肝 代 償 力 喪, 且 1. 病 情 持 續 係 指 經 連 續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病 情 呈 現 穩 定 狀 三 十 六 三 十 肝 4-8 肝 機 障 礙, 致 肝 代 償 力 喪, 且 1. 病 情 持 續 係 指 經 連 續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病 情 呈 現 穩 定 狀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經 治 療 六 個 態 且 無 法 改 善 經 治 療 六 個 態 且 無 法 改 善 月 以 上, 仍 無 2. 肝 代 償 力 喪 之 月 以 上, 仍 無 2. 肝 代 償 力 喪 之 法 改 善, 進 而 認 定 標 準 包 括 下 列 法 改 善, 進 而 認 定 標 準 包 括 下 列 致 病 情 持 各 項 〆 致 病 情 持 各 項 〆 續, 終 身 無 工 作 (1) 血 中 總 膽 紅 素 值 續, 終 身 無 工 作 (1) 血 中 總 膽 紅 素 值 力 大 於 2mg% 力 大 於 2mg% (2) 凝 血 酶 時 間 延 長 (2) 凝 血 酶 時 間 延 長 4-9 肝 機 障 礙, 致 肝 代 償 力 常, 且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無 法 改 善 而 病 情 持 續 期 間 大 於 或 等 於 六 秒 (3) 發 生 肝 性 腻 病 變 (4)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出 血 (5) 大 量 腹 水 或 腹 膜 炎 十 八 4-9 肝 機 障 礙, 致 肝 代 償 力 常, 且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無 法 改 善 而 病 情 持 續 期 間 大 於 或 等 於 六 秒 (3) 發 生 肝 性 腻 病 變 (4)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出 血 (5) 大 量 腹 水 或 腹 膜 炎 其 中 第 (1) 及 第 (2) 其 中 第 (1) 及 第 (2) 項 需 持 續 存 在 々 第 項 需 持 續 存 在 々 第 (3)(4) 及 (5) 項 可 (3)(4) 及 (5) 項 可 不 定 時 出 現 不 定 時 出 現 3. 肝 代 償 力 常, 3. 肝 代 償 力 常, 指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指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1) 血 中 總 膽 紅 素 值 (1) 血 中 總 膽 紅 素 值 異 常 升 高, 但 小 異 常 升 高, 但 小 於 或 等 於 2mg% 於 或 等 於 2mg% (2) 凝 血 酶 時 間 延 (2) 凝 血 酶 時 間 延 長, 惟 其 延 長 期 長, 惟 其 延 長 期 間 小 於 六 秒 間 小 於 六 秒 (3) 經 檢 查 證 實 有 食 (3) 經 檢 查 證 實 有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張 胰 4-10 胰 切 除 1. 糖 尿 病 係 指 下 列 (1) 空 腹 血 糖 126 三 十 六 三 十 胰 4-10 胰 切 除 1. 糖 尿 病 係 指 下 列 (1) 空 腹 血 糖 126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mg/dl mg/dl (2) 口 服 耐 糖 試 驗, (2) 口 服 耐 糖 試 驗, 口 服 75g 葡 萄 糖 口 服 75g 葡 萄 糖 二 小 時 後, 血 糖 二 小 時 後, 血 糖 200 mg/dl 200 mg/dl (3) 有 典 型 糖 尿 病 症 (3) 有 典 型 糖 尿 病 症 狀, 隨 機 血 糖 狀, 隨 機 血 糖 200 mg/dl 200 mg/dl (4) 糖 化 血 色 素 (4) 糖 化 血 色 素 (HbA1C) (HbA1C) 6.5% 6.5% 2.. 原 患 糖 尿 病 加 重 2.. 原 患 糖 尿 病 加 重 係 指 進 行 昇 糖 素 刺 係 指 進 行 昇 糖 素 刺 激 試 驗 (glucagons 激 試 驗 (glucagons test), 給 予 靜 脈 注 test), 給 予 靜 脈 注 射 1 mg 的 昇 糖 素, 射 1 mg 的 昇 糖 素, 6

4-11 胰 切 除, 致 糖 尿 病 或 原 患 糖 尿 病 加 重, 且 自 手 於 之 前 及 之 後 六 鐘 測 定 C 胜 肽 (c-peptide) 的 量, 如 果 上 升 未 超 八 六 4-11 胰 切 除, 致 糖 尿 病 或 原 患 糖 尿 病 加 重, 且 自 手 於 之 前 及 之 後 六 鐘 測 定 C 胜 肽 (c-peptide) 的 量, 如 果 上 升 未 超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術 切 除 起 六 個 過 1.8 ng/ml, 表 示 術 切 除 起 六 個 過 1.8 ng/ml, 表 示 月 以 上, 仍 未 患 者 體 內 胰 島 素 月 以 上, 仍 未 患 者 體 內 胰 島 素 改 善 泌 低 下, 及 病 情 加 改 善 泌 低 下, 及 病 情 加 重 重 胃 4-12 胃 切 除 十 八 十 五 胃 4-12 胃 切 除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腎 4-13 慢 性 腎 病 或 腎 泌 尿 道 手 術, 導 致 末 期 1. 肌 酸 酐 廓 清 試 驗 採 現 行 腎 功 衰 竭 之 指 標, 並 以 需 洗 腎 者 十 八 十 五 腎 4-13 慢 性 腎 病 或 腎 泌 尿 道 手 術, 導 致 末 期 1. 肌 酸 酐 廓 清 試 驗 採 現 行 腎 功 衰 竭 之 指 標, 並 以 需 洗 腎 者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腎 病 變 而 有 之 標 準 為 準 腎 病 變 而 有 之 標 準 為 準 下 列 一 2. 本 項 洗 腎 者 永 久 下 列 一 2. 本 項 洗 腎 者 成 日 日 期 採 用 開 始 透 期 採 用 開 始 透 析 之 ( 一 ) 肌 酸 酐 廓 析 之 日 期 為 準 ( 一 ) 肌 酸 酐 廓 日 期 為 準 清 試 驗 每 3. 一 側 腎 無 功 或 清 試 驗 每 3. 一 側 腎 無 功 或 鐘 在 五 切 除, 若 另 一 側 腎 鐘 在 五 切 除, 若 另 一 側 腎 公 撮 以 功 檢 查 未 達 腎 功 公 撮 以 功 檢 查 未 達 腎 功 下, 經 治 療 異 常 情 形, 不 在 下, 經 治 療 異 常 情 形, 不 在 四 個 月 並 給 付 範 圍 四 個 月 並 給 付 範 圍 連 續 檢 查 連 續 檢 查 無 進 步 無 進 步 ( 二 ) 須 長 期 接 ( 二 ) 須 長 期 接 受 透 析 治 受 透 析 治 療 ( 洗 療 ( 洗 腎 ) 腎 ) 4-14 一 側 腎 無 功 或 切 除, 且 另 一 側 腎 因 病 變, 併 有 下 八 六 4-14 一 側 腎 無 功 或 切 除, 且 另 一 側 腎 因 病 變, 併 有 下 列 腎 功 異 常 列 腎 功 異 常 情 形 情 形 ( 一 ) 血 中 肌 酸 ( 一 ) 血 中 肌 酸 酐 值 大 於 酐 值 大 於 2.0mg/dl 2.0mg/dl 且 肌 酸 酐 且 肌 酸 酐 廓 清 率 小 廓 清 率 小 於 於 40ml/min 40ml/min ( 二 ) 經 三 個 月 ( 二 ) 經 三 個 月 後 腎 功 後 腎 功 再 追 蹤 檢 再 追 蹤 檢 查 一 次 仍 查 一 次 仍 達 上 述 標 達 上 述 標 準 準 7

腸 4-15 因 醫 療 目 的, 大 腸 或 小 腸 大 量 切 除, 且 1. 大 腸 包 括 結 腸 及 直 腸 2. 大 量 切 除 係 指 須 三 十 六 三 十 腸 4-15 因 醫 療 目 的, 大 腸 或 小 腸 大 量 切 除, 且 1. 大 腸 包 括 結 腸 及 直 腸 2. 大 量 切 除 係 指 須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自 手 術 切 除 大 腸 切 除 三 之 二 自 手 術 切 除 大 腸 切 除 三 之 二 起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小 腸 切 除 一 起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小 腸 切 除 一 內, 體 重 均 無 以 上, 或 大 小 腸 合 內, 體 重 均 無 以 上, 或 大 小 腸 合 法 保 持 而 逐 併 切 除 一 以 上 法 保 持 而 逐 併 切 除 一 以 上 漸 下 降, 致 終 3. 體 重 均 無 法 保 持 而 漸 下 降, 致 終 3. 體 重 均 無 法 保 持 而 身 無 工 作 力 逐 漸 下 降 係 指 手 術 身 無 工 作 力 逐 漸 下 降 係 指 手 術 而 日 常 生 活 完 切 除 起 六 個 月 內 體 而 日 常 生 活 完 切 除 起 六 個 月 內 體 依 賴 他 人 重 逐 漸 下 降 並 無 上 依 賴 他 人 重 逐 漸 下 降 並 無 上 照 顧 升 紀 錄 照 顧 升 紀 錄 4. 排 便 次 數 過 於 頻 繁 4. 排 便 次 數 過 於 頻 繁 係 指 每 天 排 便 次 數 係 指 每 天 排 便 次 數 4-16 因 醫 療 目 的, 大 腸 或 小 腸 大 量 切 除, 且 自 手 術 切 除 起 六 個 月 內, 經 藥 物 超 過 六 次 5. 營 養 衡 係 指 血 清 白 蛋 白 少 於 2.8g/dl 或 血 清 運 鐵 蛋 白 少 於 150mg/dl 十 八 十 五 4-16 因 醫 療 目 的, 大 腸 或 小 腸 大 量 切 除, 且 自 手 術 切 除 起 六 個 月 內, 經 藥 物 超 過 六 次 5. 營 養 衡 係 指 血 清 白 蛋 白 少 於 2.8g/dl 或 血 清 運 鐵 蛋 白 少 於 150mg/dl 治 療 後, 排 便 治 療 後, 排 便 次 數 均 仍 過 於 次 數 均 仍 過 於 頻 繁, 造 成 肛 頻 繁, 造 成 肛 門 皮 膚 糜 爛, 門 皮 膚 糜 爛, 合 併 營 養 合 併 營 養 衡, 致 嚴 重 影 衡, 致 嚴 重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及 響 日 常 生 活 及 工 作 工 作 4-17 肛 門 功 喪, 施 行 永 久 性 人 工 肛 門 手 術 十 八 十 五 4-17 肛 門 功 喪, 施 行 永 久 性 人 工 肛 門 手 術 膀 胱 4-18 膀 胱 疾 病, 有 下 列 ㄧ 十 八 十 五 膀 胱 4-18 膀 胱 疾 病, 有 下 列 ㄧ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 一 ) 膀 胱 ( 一 ) 膀 胱 切 除 切 除 ( 二 ) 設 置 永 久 ( 二 ) 設 置 永 久 性 排 尿 之 性 排 尿 之 人 工 膀 胱 人 工 膀 胱 或 人 工 造 或 人 工 造 瘻 裝 置 瘻 裝 置 8

生 殖 4-19 男 性 原 有 生 殖 力, 因 傷 病 醫 療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終 身 1. 男 性 切 除 或 喪 陰 莖 或 因 癌 症 接 受 放 射 或 化 學 治 療 致 喪 生 殖 力 八 六 生 殖 4-19 男 性 原 有 生 殖 力, 因 傷 病 醫 療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終 身 1. 男 性 切 除 或 喪 陰 莖 或 因 癌 症 接 受 放 射 或 化 學 治 療 致 喪 生 殖 力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喪 生 殖 力 者, 須 經 精 蟲 檢 查 判 喪 生 殖 力 者, 須 經 精 蟲 檢 查 判 定 之 定 之 ( 一 ) 切 除 2. 施 以 避 孕 手 術, 如 ( 一 ) 切 除 2. 施 以 避 孕 手 術, 如 或 喪 陰 輸 卵 管 結 紮 等, 在 或 喪 陰 輸 卵 管 結 紮 等, 在 莖 未 施 以 該 手 術 前 原 莖 未 施 以 該 手 術 前 原 ( 二 ) 摘 除 或 喪 有 生 殖 力 者, 視 ( 二 ) 摘 除 或 喪 有 生 殖 力 者, 視 兩 側 睪 為 尚 有 生 殖 力 兩 側 睪 為 尚 有 生 殖 力 丸 3. 對 不 當 及 預 防 性 子 丸 3. 對 不 當 及 預 防 性 子 ( 三 ) 因 癌 症 接 宮 切 除 不 予 給 ( 三 ) 因 癌 症 接 宮 切 除 不 予 給 受 放 射 或 付 受 放 射 或 付 化 學 治 4. 接 受 放 射 或 化 學 治 化 學 治 4. 接 受 放 射 或 化 學 治 療, 致 喪 療 者, 須 於 完 成 治 療 療, 致 喪 療 者, 須 於 完 成 治 療 生 殖 後, 經 兩 次 血 液 檢 查 生 殖 後, 經 兩 次 血 液 檢 查 力 (FSH>40 ng/dl), 力 (FSH>40 ng/dl), 兩 次 血 液 檢 查 需 間 兩 次 血 液 檢 查 需 間 隔 六 個 月, 且 各 次 之 隔 六 個 月, 且 各 次 之 4-20 女 性 年 齡 未 滿 四 十 五 歲, 原 有 生 殖 力 因 傷 檢 查 值, 均 應 達 上 述 檢 查 值 者, 方 可 給 付 八 六 4-20 女 性 年 齡 未 滿 四 十 五 歲, 原 有 生 殖 力 因 傷 檢 查 值, 均 應 達 上 述 檢 查 值 者, 方 可 給 付 病 醫 療 而 有 下 病 醫 療 而 有 下 列 一, 致 列 一, 致 終 身 喪 生 殖 終 身 喪 生 殖 力 力 ( 一 ) 子 宮 割 ( 一 ) 子 宮 割 除 除 ( 二 ) 兩 側 卵 巢 ( 二 ) 兩 側 卵 巢 割 除 割 除 ( 三 ) 因 癌 症 接 ( 三 ) 因 癌 症 接 受 放 射 受 放 射 或 化 學 或 化 學 治 療 致 治 療 致 卵 巢 喪 卵 巢 喪 製 造 製 造 卵 子 功 卵 子 功 乳 房 4-21 一 側 以 上 乳 房 之 乳 腺 切 除 兩 側 乳 腺 同 時 或 先 後 切 除 者, 其 合 計 給 付 數 額, 最 高 以 一 次 給 付 金 額 為 限 八 六 乳 房 4-21 一 側 以 上 乳 房 之 乳 腺 切 除 兩 側 乳 腺 同 時 或 先 後 切 除 者, 其 合 計 給 付 數 額, 最 高 以 一 次 給 付 金 額 為 限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五 精 神 5-1 因 精 神 障 礙, 呈 現 極 嚴 重 智 減 退, 且 認 知 功 職 業 功 1. 精 神 障 礙 及 智 減 退 程 度 須 由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鑑 定 之 2. 因 腻 疾 病 創 傷 或 三 十 六 三 十 五 精 神 5-1 因 精 神 障 礙, 呈 現 極 嚴 重 智 減 退, 且 認 知 功 職 業 功 1. 精 神 障 礙 及 智 減 退 程 度 須 由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鑑 定 之 2. 因 腻 疾 病 創 傷 或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社 交 功 智 症 所 致 智 減 社 交 功 智 症 所 致 智 減 日 常 生 活 退 認 知 功 職 業 日 常 生 活 退 認 知 功 職 業 功 退 化, 需 功 社 交 功 日 功 退 化, 需 功 社 交 功 日 完 仰 賴 他 人 常 生 活 功 退 化 致 完 仰 賴 他 人 常 生 活 功 退 化 致 養 護 或 需 密 切 精 神 障 礙 者, 亦 得 由 養 護 或 需 密 切 精 神 障 礙 者, 亦 得 由 監 護 者, 經 積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鑑 定 監 護 者, 經 積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鑑 定 極 精 神 治 療 兩 之 極 精 神 治 療 兩 之 年 以 上, 終 身 無 年 以 上, 終 身 無 工 作 力, 且 日 工 作 力, 且 日 常 生 活 完 依 常 生 活 完 依 賴 他 人 照 顧 賴 他 人 照 顧 9

5-2 因 精 神 障 礙, 呈 現 嚴 重 智 減 退, 且 認 知 功 十 八 十 五 5-2 因 精 神 障 礙, 呈 現 嚴 重 智 減 退, 且 認 知 功 職 業 功 職 業 功 社 交 功 社 交 功 有 明 顯 退 化, 有 明 顯 退 化, 經 積 極 精 神 治 經 積 極 精 神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療 一 年 以 上, 僅 維 持 日 常 僅 維 持 日 常 基 本 自 我 照 顧 基 本 自 我 照 顧 力 力 六 神 經 6-1 神 經 機 障 礙, 符 合 下 列 各 ( 一 ) 神 經 肌 肉 障 礙, 經 治 療 至 少 一 年, 仍 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1. 身 不 遂, 不 行 走 2. 兩 肢 以 上 完 癱 瘓 ( 二 ) 因 大 腻 皮 質 功 完 喪, 而 去 對 外 界 之 認 知 力 成 為 植 物 人, 完 依 賴 他 人 照 顧, 須 長 期 臥 床,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終 身 無 工 作 力 ( 三 ) 因 平 衡 機 障 礙, 致 無 法 坐 立, 且 經 無 法 改 善, 終 身 無 工 作 力 ( 四 ) 因 巴 金 森 氏 症 達 改 良 式 霍 葉 氏 級 第 五 級, 無 法 站 立 或 行 走, 且 經 治 療 至 1. 肌 力 為 五 級 〆 (1) 完 癱 瘓 指 肌 力 為 零 ~ 一 級 (2) 不 痲 痺 指 肌 力 為 二 ~ 四 級 (3) 肌 力 五 級 為 正 常 2. 改 良 式 霍 葉 氏 級 係 指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級 如 下 〆 零 級 〆 沒 有 症 狀 第 一 級 〆 單 側 之 症 狀 第 二 級 〆 輕 微 之 兩 側 症 狀, 姿 態 平 穩 度 正 常 第 三 級 〆 日 常 生 活 已 受 到 一 些 限 制, 姿 勢 稍 微 不 平 衡,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第 四 級 〆 可 自 行 站 立 與 慢 慢 行 走, 但 大 份 日 常 生 活 與 工 作 已 有 明 顯 限 制 第 五 級 〆 若 沒 有 人 幫 助, 將 完 依 靠 輪 椅 或 終 日 臥 床 3. 植 物 人 係 指 患 者 僅 存 一 些 原 始 反 射 及 生 命 功, 雖 然 可 睜 閉 眼 或 時 呈 睡 眠 和 清 醒 狀 態, 但 不 會 有 任 何 意 識 或 知 覺, 可 以 自 主 呼 吸 卻 不 咀 嚼 及 吞 嚥 至 於 因 神 經 損 傷 致 完 喪 日 常 生 活 力, 完 依 賴 他 人 照 護 的 患 者, 如 中 風 腻 缺 氧 脊 髓 傷 害 智 症 晚 期 或 巴 金 森 氏 症 晚 期 等, 因 基 本 上 還 有 或 意 識, 非 上 述 定 義 所 稱 之 植 物 人 三 十 六 三 十 六 神 經 6-1 神 經 機 障 礙, 符 合 下 列 各 ( 一 ) 神 經 肌 肉 障 礙, 經 治 療 至 少 一 年, 仍 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1. 身 不 遂, 不 行 走 2. 兩 肢 以 上 完 癱 瘓 ( 二 ) 因 大 腻 皮 質 功 完 喪, 而 去 對 外 界 之 認 知 力 成 為 植 物 人, 完 依 賴 他 人 照 顧, 須 長 期 臥 床,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無 效, 終 身 無 工 作 力 ( 三 ) 因 平 衡 機 障 礙, 致 無 法 坐 立, 且 經 無 法 改 善, 終 身 無 工 作 力 ( 四 ) 因 巴 金 森 氏 症 達 改 良 式 霍 葉 氏 級 第 五 級, 無 法 站 立 或 行 走, 且 經 治 療 至 1. 肌 力 為 五 級 〆 (1) 完 癱 瘓 指 肌 力 為 零 ~ 一 級 (2) 不 麻 痺 指 肌 力 為 二 ~ 四 級 (3) 肌 力 五 級 為 正 常 2. 改 良 式 霍 葉 氏 級 係 指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級 如 下 〆 零 級 〆 沒 有 症 狀 第 一 級 〆 單 側 之 症 狀 第 二 級 〆 輕 微 之 兩 側 症 狀, 姿 態 平 穩 度 正 常 第 三 級 〆 日 常 生 活 已 受 到 一 些 限 制, 姿 勢 稍 微 不 平 衡, 不 需 他 人 協 助 第 四 級 〆 可 自 行 站 立 與 慢 慢 行 走, 但 大 份 日 常 生 活 與 工 作 已 有 明 顯 限 制 第 五 級 〆 若 沒 有 人 幫 助, 將 完 依 靠 輪 椅 或 終 日 臥 床 3. 植 物 人 係 指 患 者 僅 存 一 些 原 始 反 射 及 生 命 功, 雖 然 可 睜 閉 眼 或 時 呈 睡 眠 和 清 醒 狀 態, 但 不 會 有 任 何 意 識 或 知 覺, 可 以 自 主 呼 吸 卻 不 咀 嚼 及 吞 嚥 至 於 因 神 經 損 傷 致 完 喪 日 常 生 活 力, 完 依 賴 他 人 照 護 的 患 者, 如 中 風 腻 缺 氧 脊 髓 傷 害 智 症 晚 期 或 巴 金 森 氏 症 晚 期 等, 因 基 本 上 還 有 或 意 識, 非 上 述 定 義 所 稱 之 植 物 人 一 配 合 本 法 之 修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二 為 統 一 用 語, 爰 酌 修 附 註 欄 文 字 少 一 年, 少 一 年, 仍 無 法 改 仍 無 法 改 善 善 10

6-2 神 經 機 障 礙, 符 合 下 列 各 十 八 十 五 6-2 神 經 機 障 礙, 符 合 下 列 各 ( 一 ) 神 經 肌 肉 ( 一 ) 神 經 肌 肉 障 礙, 經 障 礙, 經 存 留 下 列 存 留 下 列 1. 一 肢 完 1. 一 肢 完 癱 瘓 癱 瘓 2. 兩 肢 以 上 2. 兩 肢 以 上 不 痲 不 痲 痺, 顯 著 痺, 顯 著 運 動 障 運 動 障 礙 礙 3. 大 小 便 永 3. 大 小 便 永 久 禁 久 禁 ( 二 ) 因 平 衡 機 ( 二 ) 因 平 衡 機 障 礙, 障 礙, 致 無 法 站 致 無 法 站 立, 且 經 立, 且 經 無 法 改 善 無 法 改 善 ( 三 ) 因 巴 金 森 ( 三 ) 因 巴 金 森 氏 症 達 氏 症 達 改 良 式 改 良 式 霍 葉 氏 霍 葉 氏 級 第 級 第 四 級, 行 四 級, 行 走 及 日 走 及 日 常 生 活 常 生 活 需 要 輔 需 要 輔 具 或 協 具 或 協 助, 且 經 助, 且 經 治 療 至 治 療 至 少 一 少 一 年, 仍 無 年, 仍 無 法 改 善 法 改 善 6-3 神 經 機 障 礙, 符 合 下 列 各 ( 一 ) 神 經 肌 肉 八 六 6-3 神 經 機 障 礙, 符 合 下 列 各 ( 一 ) 神 經 肌 肉 障 礙, 經 障 礙, 經 存 留 下 列 存 留 下 列 1. 一 肢 以 上 1. 一 肢 以 上 不 痲 痺 不 痲 痺 且 有 礙 工 且 有 礙 工 作 作 2. 有 大 小 便 2. 有 大 小 便 其 中 之 一 其 中 之 一 永 久 性 永 久 性 禁 禁 11

( 二 ) 因 平 衡 機 ( 二 ) 因 平 衡 機 障 礙, 障 礙, 致 步 行 困 致 步 行 困 難, 且 經 難, 且 經 無 法 改 善 無 法 改 善 ( 三 ) 因 巴 金 森 ( 三 ) 因 巴 金 森 氏 症 達 改 氏 症 達 改 良 式 霍 葉 良 式 霍 葉 氏 級 第 氏 級 第 三 級, 明 三 級, 明 顯 動 作 遲 顯 動 作 遲 滯 姿 勢 滯 姿 勢 平 衡 受 平 衡 受 損, 影 響 損, 影 響 站 立 或 步 站 立 或 步 態, 且 經 態, 且 經 無 法 改 善 無 法 改 善 七 肢 體 或 關 節 7-1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7-2 雙 手 包 括 兩 拇 指 兩 食 指 六 指 以 上 缺 1. 上 肢 係 指 肩 關 節 以 下 2. 下 肢 係 指 髖 關 節 以 下 3. 指 ( 趾 ) 缺 係 指 遠 位 指 ( 趾 ) 關 節 一 關 節 以 上 缺 4. 肢 體 缺 係 指 肢 端 因 切 除 或 截 肢 造 成 之 缺 三 十 六 三 十 七 肢 體 或 關 節 7-1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三 十 六 三 十 7-2 雙 手 包 括 兩 拇 指 兩 食 指 六 指 以 上 缺 1. 上 肢 係 指 肩 關 節 以 下 2. 下 肢 係 指 髖 關 節 以 下 3. 指 ( 趾 ) 缺 係 指 遠 位 指 ( 趾 ) 關 節 一 關 節 以 上 缺 4. 肢 體 缺 係 指 肢 端 因 切 除 或 截 肢 造 成 之 缺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7-3 兩 下 肢 踝 關 節 缺 5. 缺 後 經 手 術 重 建 整 型 恢 復 機 者, 不 視 為 6.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係 三 十 六 三 十 7-3 兩 下 肢 踝 關 節 缺 5. 缺 後 經 手 術 重 建 整 型 恢 復 機 者, 不 視 為 6.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係 7-4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手 各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指 肩 肘 腕 三 關 節 7.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係 指 髖 膝 踝 三 關 三 十 六 三 十 7-4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手 各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指 肩 肘 腕 三 關 節 7.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係 指 髖 膝 踝 三 關 7-5 兩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節 8. 各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之 判 斷 指 標, 以 主 要 關 節 功 三 十 六 三 十 7-5 兩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節 8. 各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之 判 斷 指 標, 以 主 要 關 節 功 7-6 兩 髖 關 節 及 胸 腰 脊 椎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function) 喪 百 之 八 十 以 上 且 有 肌 肉 萎 縮 者 為 準 9. 僵 直 係 三 十 六 三 十 7-6 兩 髖 關 節 及 胸 腰 脊 椎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function) 喪 百 之 八 十 以 上 且 有 肌 肉 萎 縮 者 為 準 9. 僵 直 係 7-7 兩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ANKYLOSIS 之 中 譯, 係 指 某 一 關 節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治 療 後 固 定 在 某 三 十 六 三 十 7-7 兩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ANKYLOSIS 之 中 譯, 係 指 某 一 關 節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治 療 後 固 定 在 某 7-8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一 位, 活 動 範 圍 為 零 度 或 接 近 零 度 10. 關 節 機 之 十 八 十 五 7-8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一 位, 活 動 範 圍 為 零 度 或 接 近 零 度 10. 關 節 機 之 7-9 雙 手 兩 拇 指 鑑 定, 須 檢 附 鑑 定 十 八 十 五 7-9 雙 手 兩 拇 指 鑑 定, 須 檢 附 鑑 定 缺 永 久 時 之 X 缺 成 時 之 X 光 片 光 片 或 光 碟 片 為 或 光 碟 片 為 據 12

7-10 一 手 包 括 一 拇 據 十 八 十 五 7-10 一 手 包 括 一 拇 11. 關 節 機 者, 指 一 食 指 11. 關 節 機 者, 指 一 食 指 須 接 受 手 術 或 適 當 三 指 以 上 缺 須 接 受 手 術 或 適 當 三 指 以 上 缺 治 療 後, 經 過 一 年 治 療 後, 經 過 一 年 以 上 仍 無 法 改 善 而 以 上 仍 無 法 改 善 而 符 合 標 準 者, 7-11 兩 下 肢 踝 關 節 存 在, 踝 關 節 以 下 ( 遠 心 端 ), 蹠 趾 關 節 以 上 缺 符 合 標 準 者, 始 可 認 定 12. 經 醫 師 鑑 定 需 矯 正 者, 於 矯 正 前, 不 列 等 級 十 八 十 五 7-11 兩 下 肢 踝 關 節 存 在, 踝 關 節 以 下 ( 遠 心 端 ), 蹠 趾 關 節 以 上 缺 始 可 認 定 12. 經 醫 師 鑑 定 需 矯 正 者, 於 矯 正 前, 不 列 等 7-12 一 下 肢 踝 關 節 十 八 十 五 7-12 一 下 肢 踝 關 節 缺 缺 7-13 兩 足 十 趾 完 十 八 十 五 7-13 兩 足 十 趾 完 缺 缺 7-14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十 八 十 五 7-14 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節 機 嚴 重 喪 7-15 頸 椎 及 腰 椎 機 十 八 十 五 7-15 頸 椎 及 腰 椎 機 嚴 重 喪 嚴 重 喪 7-16 兩 下 肢 ( 或 兩 上 十 八 十 五 7-16 兩 下 肢 ( 或 兩 上 肢 ) 三 大 關 節 肢 )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側 別 中, 各 側 別 有 兩 大 關 節 機 有 兩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嚴 重 喪 7-17 兩 下 肢 ( 或 兩 上 十 八 十 五 7-17 兩 下 肢 ( 或 兩 上 肢 ) 三 大 關 節 肢 ) 三 大 關 節 中, 一 側 有 一 中, 一 側 有 一 大 關 節, 同 時 大 關 節, 同 時 另 側 有 兩 大 關 另 側 有 兩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節 機 嚴 重 喪 7-18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十 八 十 五 7-18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節 機 嚴 重 喪 7-19 一 手 包 括 拇 指 或 食 指 在 內, 兩 指 以 上 缺 八 六 7-19 一 手 包 括 拇 指 或 食 指 在 內, 兩 指 以 上 缺 7-20 一 手 三 指 以 上 缺 7-21 一 下 肢 踝 關 節 存 在, 踝 關 節 以 下 ( 遠 心 端 ), 蹠 趾 關 節 以 上 缺 7-22 一 足 五 趾 完 缺 八 六 7-20 一 手 三 指 以 上 缺 八 六 7-21 一 下 肢 踝 關 節 存 在, 踝 關 節 以 下 ( 遠 心 端 ), 蹠 趾 關 節 以 上 缺 八 六 7-22 一 足 五 趾 完 缺 13

7-23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手 各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八 六 7-23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及 手 各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7-24 一 上 肢 兩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八 六 7-24 一 上 肢 兩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7-25 肩 關 節 或 肘 關 節 有 骨 性 或 纖 維 性 僵 直 八 六 7-25 肩 關 節 或 肘 關 節 有 骨 性 或 纖 維 性 僵 直 7-26 頸 椎 或 腰 椎 機 嚴 重 喪 八 六 7-26 頸 椎 或 腰 椎 機 嚴 重 喪 7-27 髖 關 節 或 膝 關 節 有 骨 性 或 纖 維 性 僵 直, 兩 肢 平 行 站 立 時 一 足 懸 空 八 六 7-27 髖 關 節 或 膝 關 節 有 骨 性 或 纖 維 性 僵 直, 兩 肢 平 行 站 立 時 一 足 懸 空 7-28 兩 下 肢 ( 或 兩 上 肢 )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側 別 有 一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7-29 一 下 肢 兩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八 六 7-28 兩 下 肢 ( 或 兩 上 肢 ) 三 大 關 節 中, 各 側 別 有 一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八 六 7-29 一 下 肢 兩 大 關 節 機 嚴 重 喪 7-30 一 下 肢 短 五 公 以 上 八 六 7-30 一 下 肢 短 五 公 以 上 八 頭 或 臉 8-1 頭 臉 嚴 重 損 壞, 經 積 極 整 型 復 健 治 療 後, 仍 遺 留 有 下 列 一, 無 法 或 難 1. 頭 臉 之 缺 係 指 疤 痕 凹 陷 或 變 形 等 情 形 2. 頭 臉 缺 之 鑑 定, 須 檢 附 4 6 吋 彩 色 照 片, 以 正 面 或 側 十 八 十 五 八 頭 或 臉 8-1 頭 臉 嚴 重 損 壞, 經 積 極 整 型 復 健 治 療 後, 仍 遺 留 有 下 列 一, 無 法 或 難 1. 頭 臉 之 缺 係 指 疤 痕 凹 陷 或 變 形 等 情 形 2. 頭 臉 缺 之 鑑 定, 須 檢 附 4 6 吋 彩 色 照 片, 以 正 面 或 側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以 修 復 面 照 片 顯 示 缺 位 以 修 復 面 照 片 顯 示 缺 位 ( 一 ) 頭 臉 置 與 範 圍, 並 據 此 計 ( 一 ) 頭 臉 置 與 範 圍, 並 據 此 計 之 缺 面 算 缺 面 積 所 佔 之 之 缺 面 算 缺 面 積 所 佔 之 積 ( 以 比 例, 照 片 須 加 註 拍 積 ( 以 比 例, 照 片 須 加 註 拍 頭 臉 攝 日 期 頭 臉 攝 日 期 可 見 位 3. 鼻 缺 損 係 指 鼻 可 見 位 3. 鼻 缺 損 係 指 鼻 所 佔 面 積 外 軟 骨 缺 損 二 所 佔 面 積 外 軟 骨 缺 損 二 之 比 例 計 之 ㄧ 以 上 之 比 例 計 之 ㄧ 以 上 算 ) 達 百 4. 機 障 礙 係 指 兩 算 ) 達 百 4. 機 障 礙 係 指 兩 之 五 十 側 鼻 孔 閉 塞, 鼻 呼 吸 之 五 十 側 鼻 孔 閉 塞, 鼻 呼 吸 以 上 困 難, 不 矯 治, 或 以 上 困 難, 不 矯 治, 或 ( 二 ) 鼻 眼 兩 側 嗅 覺 喪 ( 二 ) 鼻 眼 兩 側 嗅 覺 喪 窩 雙 側 窩 雙 側 上 顎 或 下 上 顎 或 下 顎 缺 損 二 顎 缺 損 二 之 一 以 之 一 以 上 上 14

8-2 頭 臉 嚴 重 損 壞, 經 積 極 整 型 復 健 治 療 後, 仍 遺 留 有 八 六 8-2 頭 臉 嚴 重 損 壞, 經 積 極 整 型 復 健 治 療 後, 仍 遺 留 有 下 列 下 列 一, 無 法 或 難 一, 無 法 或 難 以 修 復 以 修 復 ( 一 ) 頭 臉 ( 一 ) 頭 臉 之 缺 面 之 缺 面 積 ( 以 積 ( 以 頭 臉 頭 臉 可 見 位 可 見 位 所 佔 面 積 所 佔 面 積 之 比 例 計 之 比 例 計 算 ) 達 百 算 ) 達 百 之 三 十 之 三 十 以 上 未 達 以 上 未 達 百 之 五 百 之 五 ( 二 ) 缺 鼻 二 ( 二 ) 缺 鼻 二 之 一, 單 之 一, 單 側 上 顎 或 側 上 顎 或 下 顎 缺 損 下 顎 缺 損 二 之 ㄧ 二 之 ㄧ 以 下 造 成 以 下 造 成 中 線 偏 移 中 線 偏 移 一 公 以 一 公 以 上 上 8-3 鼻 缺 損, 致 其 機 遺 存 障 礙, 無 法 矯 治 八 六 8-3 鼻 缺 損, 致 其 機 遺 存 障 礙, 無 法 矯 治 九 皮 膚 9-1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百 之 七 十 一 以 上, 經 治 療 一 1.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係 指 外 傷 燒 燙 傷 或 化 學 灼 傷 造 成 除 頭 臉 以 外 之 三 十 六 三 十 九 皮 膚 9-1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百 之 七 十 一 以 上, 經 治 療 一 1.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係 指 外 傷 燒 燙 傷 或 化 學 灼 傷 造 成 除 頭 臉 以 外 之 正, 將 用 語 修 正 為 年 以 上, 仍 無 身 體 肥 厚 性 疤 痕 ( 含 年 以 上, 仍 無 身 體 肥 厚 性 疤 痕 ( 含 法 改 善 植 皮 供 應 之 肥 厚 疤 法 改 善 植 皮 供 應 之 肥 厚 疤 痕 ) 或 植 皮 後 疤 痕 引 痕 ) 或 植 皮 後 疤 痕 引 9-2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百 之 二 十 一 至 百 之 七 十,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無 法 改 善 起 排 汗 功 喪 2.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面 積 之 測 量 計 算, 以 手 掌 面 積 約 佔 人 體 表 面 積 的 百 之 ㄧ 為 測 量 計 算 基 準 3.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十 八 十 五 9-2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百 之 二 十 一 至 百 之 七 十, 經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無 法 改 善 起 排 汗 功 喪 2.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面 積 之 測 量 計 算, 以 手 掌 面 積 約 佔 人 體 表 面 積 的 百 之 ㄧ 為 測 量 計 算 基 準 3.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9-3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百 之 十 一 至 百 之 二 十, 經 治 喪 之 鑑 定, 須 檢 附 症 狀 固 定 後 之 4 6 吋 彩 色 照 片 為 佐 證, 照 片 須 加 註 拍 攝 日 期 八 六 9-3 身 體 皮 膚 排 汗 功 喪 百 之 十 一 至 百 之 二 十, 經 治 喪 之 鑑 定, 須 檢 附 症 狀 固 定 後 之 4 6 吋 彩 色 照 片 為 佐 證, 照 片 須 加 註 拍 攝 日 期 療 一 年 以 上, 療 一 年 以 上, 仍 無 法 改 善 仍 無 法 改 善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