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文 譯 本 整 筆 撥 款 督 導 委 員 會 第 六 次 會 議 記 錄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出 席 者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主 席 )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基 督 教 靈 實 協 會 醫 務 總 監 林 正 財 醫 生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總 監 關 健 城 先 生 香 港 利 民 會 總 幹 事 陳 榮 亮 博 士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總 幹 事 吳 水 麗 先 生 香 港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協 會 代 表 梁 魏 懋 賢 女 士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行 政 總 裁 方 敏 生 女 士 香 港 盲 人 輔 導 會 總 幹 事 陳 梁 悅 明 女 士 學 前 弱 能 兒 童 家 長 會 主 席 李 劉 茱 麗 女 士 I:\SWD Homepage\html_tc\sup_ser\subven\sub_reform\doc\min201201c.doc/lsk
捍 衛 社 會 福 利 大 聯 盟 代 表 伍 銳 明 先 生 捍 衛 社 會 福 利 大 聯 盟 代 表 余 志 明 先 生 捍 衛 社 會 福 利 大 聯 盟 代 表 吳 文 穗 先 生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 津 貼 及 服 務 表 現 監 察 ) 李 永 偉 先 生 社 會 福 利 署 總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 秘 書 ) 符 俊 雄 先 生 通 過 上 次 會 議 記 錄 無 須 修 改 上 次 會 議 記 錄 加 入 吳 文 穗 先 生 對 第 24 段 的 意 見 後 獲 得 通 過, 前 議 事 項 對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董 事 會 進 行 的 調 查 2. 委 員 得 悉, 問 卷 調 查 的 整 體 回 應 率 是 44.5%, 而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研 究 小 組 目 前 正 進 行 焦 點 小 組 面 談 研 究 小 組 認 為 調 查 對 象 的 回 應 令 人 滿 意, 而 報 告 擬 稿 會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委 員 獲 得 保 證, 報 告 會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閱 後 才 公 開 發 表 訓 練 津 貼 3. 余 志 明 先 生 最 近 轉 介 一 宗 個 案 到 支 援 中 心 個 案 是 關 於 某 展 能 - 2 -
中 心 一 名 暫 時 填 補 福 利 工 作 員 職 位 的 工 場 導 師 沒 有 獲 發 訓 練 津 貼 支 援 中 心 會 就 有 關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 而 調 查 工 作 會 基 於 一 項 理 解, 就 是 社 署 不 會 就 機 構 決 定 調 派 一 名 工 場 導 師 到 展 能 中 心 工 作 而 考 慮 發 出 增 補 津 貼 因 為 這 個 職 位 以 往 並 不 屬 於 整 筆 撥 款 的 計 算 方 法 下 計 算 訓 練 津 貼 撥 款 的 認 可 編 制 之 內 如 向 他 們 發 出 訓 練 津 貼, 便 不 符 合 整 筆 撥 款 資 助 制 度 的 精 神 因 此, 有 關 機 構 應 在 安 排 職 位 前 與 有 關 員 工 達 成 協 議 投 訴 4. 委 員 得 悉, 浸 會 愛 群 社 會 服 務 處 ( 下 稱 浸 會 愛 群 ) 已 根 據 整 筆 撥 款 制 度 下 所 保 障 的 聘 用 條 款, 恢 復 有 關 的 公 積 金 安 排 至 於 發 現 浸 會 愛 群 在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年 度 可 能 已 凍 結 大 部 分 職 員 的 增 薪 一 事, 浸 會 愛 群 已 回 覆 社 署, 解 釋 該 機 構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是 把 增 薪 和 工 作 表 現 掛 鈎 浸 會 愛 群 目 前 正 採 取 措 施, 進 一 步 改 善 人 力 資 源 的 管 理 方 式 此 外, 浸 會 愛 群 董 事 會 已 會 見 擔 任 非 資 助 職 位 的 投 訴 人 這 些 投 訴 人 的 個 案 並 沒 有 在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進 行 的 申 述 聆 聽 會 中 提 出 吳 文 穗 先 生 表 示, 作 為 良 好 的 管 理 方 法, 董 事 會 宜 留 意 和 聽 取 員 工 的 關 注 事 項 和 不 滿 機 構 管 治 指 引 5. 委 員 獲 悉, 社 署 現 正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而 目 標 是 在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首 季 推 出 中 英 文 版 本 的 機 構 管 治 指 引 由 於 委 員 已 詳 細 審 議 指 引 的 內 容, 與 會 者 同 意 社 署 可 在 指 引 備 妥 後 即 行 推 出, 無 須 再 呈 交 委 員 會 討 論 - 3 -
受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僱 員 擔 任 公 職 6. 主 席 重 申, 當 局 的 立 場 是 有 關 事 項 不 應 局 限 於 受 資 助 福 利 界 別 政 府 在 檢 討 整 體 政 策 前,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管 理 層 應 制 訂 切 合 他 們 特 定 情 況 的 做 法 正 如 本 委 員 會 較 早 前 所 同 意, 社 署 會 以 最 佳 管 理 方 式 的 形 式 發 出 指 引, 供 非 政 府 機 構 參 考 薪 酬 調 整 7. 主 席 告 知 委 員, 對 所 有 新 入 職 員 工, 包 括 有 工 作 經 驗 的 員 工 採 用 脫 鈎 機 制 的 安 排, 是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一 種 常 規 做 法 在 不 能 比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相 若 職 級 優 厚 的 原 則 下, 社 署 必 須 遵 守 這 項 安 排 她 明 白 捍 衛 社 會 福 利 大 聯 盟 ( 下 稱 大 聯 盟 ) 已 寫 信 給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薪 常 會 ) 主 席, 要 求 澄 清 這 個 問 題 她 預 期 大 聯 盟 會 得 到 薪 常 會 的 直 接 答 覆 縱 向 性 研 究 8. 主 席 指 出 社 署 對 這 項 研 究 持 開 放 態 度, 並 樂 於 接 受 業 界 提 交 的 建 議 書 和 意 見 為 總 幹 事 / 高 級 經 理 而 設 的 培 訓 計 劃 9. 有 關 工 作 小 組 的 職 權 範 圍 已 提 交 委 員 參 考 除 了 吳 水 麗 先 生 方 敏 生 女 士 和 陳 榮 亮 博 士 已 表 示 有 興 趣 加 入 工 作 小 組 外, 一 些 專 上 學 院 的 學 者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一 名 代 表, 以 及 社 署 員 工 發 展 及 訓 練 組 的 總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也 會 加 入 工 作 小 組, 提 出 意 見 社 署 的 目 標 是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底 召 開 首 次 會 議 - 4 -
10. 吳 水 麗 先 生 建 議, 工 作 小 組 內 應 有 成 員 代 表 員 工 意 見 因 此, 伍 銳 明 先 生 同 意 加 入 工 作 小 組 ( 會 後 補 註 : 工 作 小 組 首 次 會 議 定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舉 行 ) 支 援 中 心 工 作 的 進 度 報 告 ( 整 筆 撥 款 督 導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17/2001 號 ) 11. 符 俊 雄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支 援 中 心 工 作 的 進 度 報 告 文 件 主 席 告 知 委 員, 現 在 依 然 以 往 常 資 助 制 度 營 辦 的 34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基 本 上 可 以 分 為 三 類 對 於 只 提 供 受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服 務 的 七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由 於 他 們 是 以 收 費 的 5% 津 貼 模 式 資 助, 因 此 不 論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均 不 會 受 影 響 至 於 四 間 以 單 位 津 貼 模 式 營 辦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其 資 助 模 式 會 連 同 服 務 檢 討 一 併 予 以 覆 檢 其 餘 23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大 部 分 規 模 較 小, 所 以 社 署 並 不 打 算 亦 沒 有 計 劃 強 迫 他 們 加 入 整 筆 撥 款 12. 有 關 把 支 援 中 心 和 津 貼 組 合 併 的 構 思, 主 席 表 示 提 高 效 率 的 壓 力 使 社 署 須 重 新 審 慎 考 慮 合 併 的 構 思 對 於 各 委 員 在 以 往 討 論 中 曾 關 注 到 支 援 中 心 與 社 署 其 他 單 位, 如 服 務 表 現 監 察 和 編 配 新 服 務 單 位 等 之 間 應 有 所 分 隔, 主 席 向 各 委 員 保 證 會 在 是 次 檢 討 中 會 慎 重 考 慮 13. 吳 水 麗 先 生 表 示, 委 員 以 往 提 出 的 關 注, 已 因 過 去 七 個 月 來 檢 討 支 援 中 心 及 津 貼 組 聯 絡 主 任 的 角 色 後 的 事 情 所 取 代 陳 榮 亮 博 士 補 充 說, 聯 絡 主 任 的 職 責 實 際 上 與 津 貼 監 察 並 無 多 大 關 係, 而 是 提 供 類 似 支 援 中 心 的 服 務, 協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過 渡 到 整 筆 撥 款 陳 梁 悅 明 女 士 認 為 合 併 後 為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相 當 於 一 站 式 查 詢 服 務 會 進 一 步 提 高 效 率 總 括 來 說, 委 員 大 致 同 意 社 署 應 研 究 可 否 把 支 援 中 心 和 津 貼 組 合 併 主 席 說, 會 把 有 關 檢 討 的 結 果 告 知 各 委 員, 而 檢 討 的 最 終 目 標 - 5 -
是 鼓 勵 以 積 極 主 動 和 協 作 者 的 方 式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申 請 摘 要 ( 整 筆 撥 款 督 導 委 員 會 文 件 第 18/2001 號 ) 14. 符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申 請 摘 要 文 件 他 特 別 提 到 共 接 獲 來 自 43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33 份 申 請, 而 且 絕 大 部 分 申 請 都 是 尋 求 撥 款 以 發 展 與 資 訊 科 技 有 關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和 財 務 管 理 系 統 15. 林 正 財 醫 生 吳 水 麗 先 生 梁 魏 懋 賢 女 士 關 健 成 先 生 方 敏 生 女 士 和 陳 梁 悅 明 女 士 在 討 論 本 項 目 前 先 申 報 利 益, 因 為 他 ( 她 ) 們 所 屬 的 機 構 都 已 提 交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的 申 請 為 了 鼓 勵 更 積 極 討 論, 各 委 員 也 同 意 不 會 在 會 議 記 錄 內 記 下 個 別 委 員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16. 委 員 得 悉 獎 券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對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和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的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申 請 的 意 見 在 考 慮 過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福 利 界 了 解 和 管 理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知 識 的 關 注 後, 社 署 會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舉 行 為 期 一 天 的 資 訊 科 技 計 劃 管 理 研 討 會 17. 鑑 於 絕 大 部 分 以 資 訊 科 技 為 主 的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申 請 都 是 尋 求 撥 款, 以 發 展 財 務 管 理 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社 署 預 期 福 利 界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可 在 這 方 面 互 相 補 益 和 分 享 系 統 的 使 用 在 這 方 面, 社 署 認 為 如 把 工 作 委 託 一 支 對 資 訊 科 技 和 福 利 界 同 樣 有 認 識 的 顧 問 / 技 術 人 員 組 成 的 主 力 發 展 單 位, 藉 這 個 方 法 以 應 付 這 方 面 的 需 要 會 有 相 當 好 處 這 種 方 法 可 在 日 後 在 系 統 的 設 計 建 立 運 作 和 維 修 方 面 達 致 互 相 配 合 的 效 果 社 署 認 為 市 場 在 知 悉 福 利 機 構 的 要 求 後, 可 能 會 發 展 一 套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法, 而 這 個 方 法 會 比 向 個 別 非 政 府 機 構 撥 款 以 建 立 - 6 -
本 身 的 系 統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委 員 也 一 致 同 意,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建 立 本 身 的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時, 不 應 忘 記 日 後 在 經 常 性 開 支 方 面 的 財 政 承 擔, 包 括 系 統 的 改 良 和 維 修 等 18. 不 過, 對 於 發 展 一 套 共 通 系 統 切 合 不 同 性 質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需 要 是 否 可 行, 有 些 委 員 表 示 質 疑 他 們 亦 對 發 展 這 套 共 通 系 統 所 需 的 時 間 表 示 關 注 他 們 指 出, 部 分 非 政 府 機 構 有 需 要 發 展 財 務 管 理 系 統, 以 協 助 他 們 應 付 整 筆 撥 款 運 作 下 的 新 要 求, 並 建 議 採 用 大 批 購 入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程 式 的 制 度, 作 為 另 一 可 選 擇 的 辦 法, 以 達 到 節 省 開 支 的 效 益 此 外, 他 們 建 議 如 要 發 展 共 通 系 統, 應 全 面 考 慮 個 別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需 要 及 這 些 機 構 所 處 於 資 訊 科 技 的 不 同 應 用 階 段 19. 委 員 也 指 出, 部 分 非 政 府 機 構 已 分 別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和 財 務 管 理 方 面, 發 展 專 為 本 身 機 構 而 設 的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程 式 / 系 統, 而 所 需 的 只 是 加 強 現 有 的 系 統, 讓 有 關 非 政 府 機 構 知 道 津 助 制 度 改 革 各 項 最 新 轉 變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社 署 應 按 個 別 機 構 的 情 況, 考 慮 資 助 一 些 祗 涉 及 應 用 程 式 系 統 的 改 善 申 請 20. 此 外, 委 員 也 請 社 署 特 別 考 慮 一 些 小 型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情 況, 因 為 即 使 在 發 展 一 套 共 通 系 統 的 安 排 下, 他 們 在 負 擔 計 劃 開 支 的 20% 方 面 可 能 會 有 困 難 21. 委 員 同 意 有 需 要 根 據 所 討 論 的 方 向 探 討 解 決 方 法, 並 建 議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 下 稱 社 聯 )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事 宜, 但 應 在 會 上 強 調 非 政 府 機 構 可 以 選 擇 是 否 採 用 所 發 展 的 共 通 應 用 程 式 此 外, 社 聯 的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中 心 也 可 以 協 助 檢 討 市 場 上 現 有 的 可 行 辨 法 及 幫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選 擇 最 理 想 的 方 法 達 到 目 標 - 7 -
22. 有 關 審 核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的 申 請 程 序, 委 員 同 意 社 署 的 建 議, 認 為 在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架 構 下 所 有 與 資 訊 科 技 有 關 的 計 劃 應 由 福 利 界 資 訊 科 技 聯 合 委 員 會 審 核, 然 後 把 獲 得 支 持 的 計 劃 直 接 交 予 獎 券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考 慮 撥 款 另 一 方 面, 所 有 與 資 訊 科 技 無 關 的 計 劃 則 會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核, 再 把 值 得 支 持 的 申 請 轉 交 獎 券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這 項 一 般 原 則 表 示 同 意, 但 希 望 如 果 非 政 府 機 構 不 能 肯 定 該 計 劃 是 否 與 資 訊 科 技 有 關, 社 署 可 以 與 他 們 詳 細 討 論 此 外, 委 員 認 為 應 要 求 福 利 界 資 訊 科 技 聯 合 委 員 會 在 審 閱 有 關 申 請 的 技 術 部 分 時, 考 慮 到 個 別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特 定 需 要 23. 有 關 在 重 整 過 程 中 聘 請 顧 問 的 申 請, 委 員 同 意 應 該 按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24. 至 於 要 求 安 裝 互 聯 網 / 內 聯 網, 主 席 重 申 社 署 理 解 到 在 機 構 內 建 立 連 繫 以 支 援 內 部 和 對 外 通 訊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不 過, 在 現 階 段 應 優 先 考 慮 社 署 與 機 構 之 間 機 構 與 機 構 之 間 和 機 構 內 部 服 務 單 位 層 面 的 通 訊 關 於 這 方 面, 社 署 已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運 用 7,300 萬 元 獎 券 基 金 撥 款, 為 社 福 界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接 達 互 聯 網 服 務 根 據 這 項 計 劃, 非 政 府 機 構 總 部 和 他 們 轄 下 各 服 務 單 位 已 獲 提 供 一 套 單 一 用 戶 寬 頻 服 務 套 裝 應 用 程 式, 包 括 接 達 互 聯 網 電 郵 戶 口 和 一 張 機 構 電 子 證 書, 為 期 三 年 有 鑑 於 這 項 計 劃, 社 署 認 為 有 關 進 一 步 接 達 互 聯 網 或 設 立 內 聯 網 的 申 請 不 應 在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的 架 構 下 獲 得 支 持 25. 委 員 認 為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架 構 的 宗 旨 應 該 是 鼓 勵 機 構 持 續 改 善, 他 們 希 望 社 署 考 慮 按 個 別 情 況 評 估 有 關 持 續 改 善 的 申 請 不 過, 主 席 指 出, 社 署 在 考 慮 撥 款 支 持 加 強 資 訊 科 技 時 會 確 保 公 平 的 原 則, - 8 -
而 且 政 策 已 經 得 到 福 利 界 資 訊 科 技 聯 合 委 員 會 充 分 審 議 和 同 意 在 回 應 時,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應 與 服 務 發 展 同 步, 而 福 利 界 資 訊 科 技 聯 合 委 員 會 應 是 進 一 步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的 場 合 26. 主 席 證 實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會 接 受 第 二 輪 申 請, 並 會 在 第 一 批 申 請 就 所 識 別 的 關 注 事 項 得 到 結 論 後 發 出 邀 請, 委 員 建 議 社 署 在 開 展 第 二 輪 申 請 時 在 申 請 表 格 上 列 明 更 多 具 體 的 條 件, 以 確 保 非 政 府 機 構 提 交 申 請 前 已 知 悉 獎 券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福 利 界 資 訊 科 技 聯 合 委 員 會 的 關 注 委 員 亦 建 議 署 方 設 定 每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撥 款 上 限, 以 確 保 更 公 平 分 配 資 源 主 席 告 知 委 員, 署 方 會 在 第 二 輪 邀 請 中 更 具 體 列 明 申 請 程 序 和 要 求, 並 保 證 非 政 府 機 構 一 旦 認 為 有 需 要, 便 可 提 交 業 務 改 進 計 劃 的 申 請 社 署 會 繼 續 根 據 機 構 的 需 要 而 處 理 申 請 其 他 事 項 27. 余 志 明 先 生 舉 出 一 些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欠 佳 的 例 子, 供 委 員 討 論 有 些 非 政 府 機 構 故 意 降 低 員 工 評 核 報 告 中 的 評 級, 以 增 薪 應 與 工 作 表 現 掛 鈎 為 理 由, 製 造 藉 口 不 給 予 增 薪 ; 而 有 些 前 線 員 工 遭 不 合 理 地 調 派 到 有 不 同 工 作 要 求 的 職 位, 如 在 夜 班 當 值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只 要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和 服 務 質 素 標 準, 本 委 員 會 不 應 干 預 個 別 非 政 府 機 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做 法 28. 余 志 明 先 生 同 時 亦 詢 問 非 政 府 機 構 向 輔 助 就 業 單 位 工 作 員 工 凍 結 薪 酬 是 否 已 違 反 資 助 的 規 定 他 獲 悉 所 有 輔 助 就 業 單 位 均 以 整 筆 撥 款 模 式 獲 得 資 助, 而 非 政 府 機 構 可 靈 活 決 定 在 輔 助 就 業 單 位 工 作 的 員 工 的 薪 酬 條 件 有 關 年 度 薪 酬 調 整 的 條 款 應 在 僱 傭 合 約 中 清 楚 訂 明, 並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予 以 遵 守 - 9 -
29. 主 席 藉 此 機 會 告 知 委 員, 政 府 將 會 進 行 一 項 基 本 公 務 員 薪 酬 檢 討, 而 這 項 檢 討 會 限 於 公 務 員 和 與 公 務 員 薪 酬 結 構 掛 鈎 的 資 助 機 構 因 此, 她 認 為 合 約 承 辦 的 福 利 服 務 應 不 受 到 影 響 她 說 她 會 在 日 後 告 知 委 員 會 最 新 的 進 展 情 況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30. 第 七 次 會 議 的 日 期 會 在 稍 後 通 知 各 委 員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