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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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訴 訟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民 法 總 則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民 法 物 權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身 分 法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民 事 訴 訟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基 礎 法 學 導 論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 導 論 群 基 礎 科 目 /ˇ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期 商 事 法 總 論 與 公 司 法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憲 法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行 政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行 政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行 政 法 ( 一 ) 法 學 緒 論 群 2 2 基 礎 科 目 英 美 法 導 論 群 基 礎 科 目 /ˇ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期 法 律 倫 理 群 基 礎 科 目 /ˇ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期 合 計 50 本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 128 學 分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基 礎 科 目 應 修 畢 42 學 分, 另 修 畢 本 系 其 他 法 律 專 業 科 目 22 學 分, 修 習 本 系 所 開 設 之 德 文 與 日 文 課 程, 不 計 入 雙 主 修 學 分 );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輔 系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科 目 40 學 分 ( 請 上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網 頁 查 閱 輔 系 科 目 表 ) 二 法 律 基 礎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 適 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法 律 系 學 生, 輔 系 生 及 雙 主 修 生 不 適 用 ): 1 基 礎 科 目 ( 適 用 於 本 系 三 學 程 學 生 ) 共 18 科, 合 計 50 學 分, 至 少 應 修 47 學 分 2 院 相 對 必 修 學 程 科 目 ( 適 用 各 該 學 程 學 生 ) 法 學 學 程 : 共 11 科, 合 計 26 學 分, 除 比 較 法 選 修 學 程 科 目 ( 英 美 契 約 法 日 本 法 導 論 歐 盟 法 導 論 中 國 大 陸 法 制 導 論 ) 必 選 一 科 2 學 分 法 制 學 程 或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必 選 一 科 2 學 分 以 及 綜 合 研 習 科 目 必 選 一 科 2 學 分 外, 至 少 應 修 11 學 分, 總 計 至 少 應 修 17 學 分 財 經 法 學 程 : 共 11 科, 合 計 27 學 分, 除 比 較 法 選 修 學 程 科 目 ( 英 美 契 約 法 日 本 法 導 論 歐 盟 法 導 論 中 國 大 陸 法 制 導 論 ) 必 選 一 科 2 學 分 法 制 學 程 或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必 選 一 科 2 學 分 以 及 綜 合 研 習 科 目 必 選 一 科 2 學 分 外, 至 少 應 修 11 學 分, 總 計 至 少 應 修 17 學 分 其 中 經 濟 學 初 級 會 計 學 二 科 應 至 少 修 一 科 法 制 學 程 : 共 11 科, 合 計 27 學 分, 除 比 較 法 選 修 學 程 科 目 ( 英 美 契 約 法 日 本 法 導 論 歐 盟 法 導 論 中 國 大 陸 法 制 導 論 ) 必 選 一 科 2 學 分 法 學 學 程 或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必 選 一 科 2 學 分 以 及 綜 合 研 習 科 目 必 選 一 科 2 學 分 外, 至 少 應 修 11 學 分, 總 計 至 少 應 修 17 學 分 三 本 系 擋 修 課 程 規 定 ( 適 用 於 法 律 系 本 系 生 輔 系 生 雙 主 修 生 :) 未 修 畢 民 法 總 則, 不 得 修 習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民 法 物 權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身 分 法 ; 未 修 畢 刑 法 ( 一 ), 不 得 修 習 刑 法 ( 二 ); 未 修 畢 行 政 法 ( 一 ), 不 得 修 習 行 政 法 ( 二 ); 語 文 課 程 應 按 科 目 名 稱 序 號 依 序 修 習, 例 如 修 畢 德 文 ( 一 ) 始 得 修 習 德 文 ( 二 ) 但 經 該 科 目 任 課 教 師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請 填 具 被 擋 修 科 目 允 許 修 習 認 定 單 送 交 本 系 助 教 辦 理 選 課 四 本 系 學 生 至 外 系 選 修 與 本 系 法 律 群 修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之 課 程 ( 如 金 融 系 之 保 險 法 政 治 系 之 行 政 法 ), 不 予 承 認 五 本 系 學 生 修 習 外 系 開 設 之 非 法 律 專 業 科 目 ( 例 如 行 政 學 財 政 學 經 濟 學 ), 而 與 本 系 所 規 定 之 學 期 學 分 數 相 同 者, 視 為 本 系 課 程 ; 外 系 課 程 學 分 數 較 多 時 仍 以 本 系 所 定 學 分 數 計 算 之 六 本 系 學 生 選 修 軍 訓 體 育 均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群 規 第 一 學 第 二 學 第 三 學 第 四 學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定 年 年 年 年 學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分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群 3 V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民 事 訴 訟 法 ( 二 ) 群 3 V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國 際 私 法 群 3 V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法 理 學 ( 一 ) 群 2 V V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法 社 會 學 ( 一 ) 群 2 V V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法 制 史 ( 一 ) 群 2 V V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刑 法 ( 三 ) 群 3 V V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 二 ) 群 2 V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開 課 學 比 較 法 選 修 學 程 科 目 群 2 由 英 美 契 約 法 日 本 法 導 論 歐 盟 法 導 論 中 國 大 陸 法 制 導 論 四 門 中 必 選 一 門 修 習 法 制 學 程 或 財 經 法 群 2 由 法 制 或 財 經 法 學 程 中 必 選 一 門 科 目 修 習 學 程 科 目 綜 合 研 習 群 2 由 民 事 法 綜 合 研 習 刑 事 法 綜 合 研 習 公 法 綜 合 研 習 財 經 法 綜 合 研 習 四 門 科 目 中 必 選 一 門 科 目 修 習 合 計 26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法 制 學 程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群 規 第 一 學 第 二 學 第 三 學 第 四 學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定 年 年 年 年 學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分 國 家 組 織 群 2 V V 法 制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法 基 本 權 群 3 V V 法 制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行 政 救 濟 群 3 V V 法 制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法 國 際 公 法 群 3 V V 法 制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智 慧 財 產 群 2 V V 法 制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權 法 總 論 公 平 交 易 群 2 V V 法 制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法 社 會 法 群 3 V V 法 制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刑 事 政 策 群 3 V V 法 制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比 較 法 選 修 學 程 科 目 群 2 由 英 美 契 約 法 日 本 法 導 論 歐 盟 法 導 論 中 國 大 陸 法 制 導 論 四 門 中 必 選 一 門 修 習 法 學 學 程 或 財 經 法 群 2 由 法 學 或 財 經 法 學 程 中 必 選 一 門 科 目 修 習 學 程 科 目 綜 合 研 習 群 2 由 民 事 法 綜 合 研 習 刑 事 法 綜 合 研 習 公 法 綜 合 研 習 財 經 法 綜 合 研 習 四 門 科 目 中 必 選 一 門 科 目 修 習 合 計 27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群 規 第 一 學 第 二 學 第 三 學 第 四 學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定 年 年 年 年 學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分 勞 動 法 群 3 V V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經 濟 學 或 初 級 會 計 學 群 4 V V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保 險 法 群 3 V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票 據 法 群 2 V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海 商 法 群 2 V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國 際 貿 易 法 群 3 V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證 券 交 易 法 群 2 V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非 訟 程 序 群 2 V 財 經 法 學 程 科 目 (V 為 可 能 比 較 法 選 修 學 程 科 目 群 2 由 英 美 契 約 法 日 本 法 導 論 歐 盟 法 導 論 中 國 大 陸 法 制 導 論 四 門 中 必 選 一 門 修 習 法 制 學 程 或 法 學 學 程 科 目 群 2 由 法 制 或 法 學 程 中 必 選 一 門 科 目 修 習 綜 合 研 習 群 2 V 由 民 事 法 綜 合 研 習 刑 事 法 綜 合 研 習 公 法 綜 合 研 習 財 經 法 綜 合 研 習 四 門 科 目 中 必 選 一 門 科 目 修 習 合 計 27

法 學 院 基 礎 法 學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法 學 緒 論 基 礎 法 學 導 論 3 3 法 律 倫 理 法 制 史 ( 一 ) 法 理 學 ( 一 ) 法 社 會 學 ( 一 ) 中 國 法 律 思 想 史 西 洋 法 律 思 想 史 法 與 資 訊 3 ˇ ˇ 合 計 學 分 數 20 法 學 院 民 事 程 序 法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民 事 訴 訟 法 ( 一 ) 6 3 3 ( 二 ) 仲 裁 法 與 公 證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與 破 產 法 法 院 組 織 法 法 律 倫 理 民 事 訴 訟 實 務 2 2 國 際 私 法 3 3 合 計 學 分 數 19

法 學 院 財 產 法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3 3 契 約 法 2 2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法 2 2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2 2 例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2 2 財 產 法 實 例 研 習 2 2 財 產 法 判 決 評 釋 2 2 國 際 私 法 3 3 合 計 學 分 數 18 法 學 院 刑 事 法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刑 法 ( 三 ) 3 ˇ ˇ 刑 法 實 例 研 習 3 ˇ ˇ 刑 法 進 階 與 複 習 3 ˇ ˇ 刑 事 訴 訟 法 實 例 研 習 刑 事 訴 訟 法 進 階 與 複 習 刑 事 政 策 3 ˇ ˇ 犯 罪 學 合 計 學 分 數 18 法 學 院 公 法 學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基 本 權 3 ˇ ˇ 行 政 救 濟 法 3 ˇ ˇ 反 歧 視 法 通 訊 傳 播 法 地 方 自 治 法 教 育 法 國 際 海 洋 法

立 法 論 ( 立 法 程 序 與 技 術 ) 合 計 學 分 數 18 法 學 院 企 業 經 營 法 制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商 事 法 總 論 及 公 3 3 司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2 2 稅 務 法 規 企 業 併 購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勞 動 法 3 3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導 論 政 府 採 購 法 合 計 學 分 數 20 法 學 院 金 融 法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票 據 法 2 2 銀 行 法 信 託 法 金 融 監 理 法 規 保 險 法 3 3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經 濟 法 財 經 法 綜 合 研 習 合 計 學 分 數 19

法 學 院 國 際 商 務 法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國 際 貿 易 法 3 3 國 際 商 事 法 3 3 海 商 法 2 2 英 美 契 約 法 2 2 商 標 法 2 2 專 利 法 2 2 著 作 權 法 2 2 國 際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合 計 學 分 數 18 法 學 院 勞 社 法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 2 2 導 論 勞 動 法 3 3 社 會 法 3 ˇ ˇ 勞 動 契 約 法 2 2 集 體 勞 動 法 2 2 勞 動 法 案 例 2 2 社 會 保 險 法 福 利 服 務 與 社 會 救 助 法 社 會 法 案 例 合 計 學 分 數 20 法 學 院 比 較 法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英 美 契 約 法 英 美 侵 權 行 為 法 美 國 公 司 法 美 國 憲 法 德 國 法 導 論

歐 盟 法 導 論 日 本 法 導 論 法 國 法 導 論 中 國 大 陸 法 制 導 論 中 國 大 陸 民 事 法 合 計 學 分 數 20

法 律 學 系 雙 主 修 科 目 表 適 用 對 象 : 核 准 為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修 讀 之 雙 主 修 生 科 目 名 稱 刑 法 ( 一 ) 必 規 群 定 學 分 備 註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二 )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訴 訟 法 ( 一 ) 民 法 總 則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 一 )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 二 )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民 法 物 權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身 分 法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民 事 訴 訟 法 ( 一 ) 基 礎 法 學 導 論 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 導 論 群 2 基 礎 科 目 商 事 法 總 論 與 公 司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 一 ) 行 政 法 ( 二 ) 法 學 緒 論 群 2 基 礎 科 目 英 美 法 導 論 群 2 基 礎 科 目 法 律 倫 理 群 2 基 礎 科 目 表 列 基 礎 科 目 應 修 畢 42 學 分, 且 需 為 本 系 開 課, 不 得 以 原 修 讀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本 系 其 他 法 律 科 目 22 不 限 群 修 或 選 修 科 目 需 為 本 系 開 課, 不 得 以 原 修 讀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習 本 系 所 開 設 之 日 文 及 德 文 不 計 入 雙 主 修 總 學 分 應 修 總 學 分 :64

法 律 學 系 輔 系 科 目 表 適 用 對 象 : 核 准 為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修 讀 之 輔 系 生 科 目 名 稱 刑 法 ( 一 ) 必 規 群 定 學 分 備 註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二 )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訴 訟 法 ( 一 ) 民 法 總 則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 一 )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 二 )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民 法 物 權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身 分 法 / 先 修 民 法 總 則 民 事 訴 訟 法 ( 一 ) 基 礎 法 學 導 論 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 導 論 群 2 基 礎 科 目 商 事 法 總 論 與 公 司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 一 ) 行 政 法 ( 二 ) 法 學 緒 論 群 2 基 礎 科 目 英 美 法 導 論 群 2 基 礎 科 目 法 律 倫 理 群 2 基 礎 科 目 本 系 其 他 法 律 科 目 10 應 修 總 學 分 :40 修 課 規 定 : 表 列 基 礎 科 目 應 修 畢 30 學 分, 且 需 為 本 系 開 課 ( 一 ) 修 畢 公 行 外 交 政 治 等 系 所 開 設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及 政 府 者, 免 修 法 律 系 憲 法, 並 依 免 修 之 學 分 數 降 低 法 律 系 輔 系 應 修 總 學 分 ( 二 ) 修 畢 他 系 所 開 設 之 行 政 法 4 學 分 者, 得 免 修 法 律 系 行 政 法 ( 一 )3 學 分, 並 依 免 修 之 學 分 數 降 低 法 律 系 輔 系 應 修 總 學 分 ( 三 ) 表 列 所 稱 本 系 其 他 法 律 科 目 係 指 法 律 系 所 開 設 之 法 律 專 業 科 目, 不 限 群 修 選 修 科 目, 修 習 本 系 所 開 設 之 日 文 及 德 文 不 記 入 輔 系 總 學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