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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申 請 宣 布 商 標 編 號 301984069 註 冊 無 效 商 標 : 類 別 : 25 申 請 人 : 註 冊 擁 有 人 : The Polo/Lauren Company, L.P. 王 振 宣 所 作 決 定 的 理 由 陳 述 背 景 1. The Polo/Lauren Company, L.P. ( 申 請 人 ) 於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根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 條 例 ) 第 53 條 對 以 下 商 標 提 出 宣 布 註 冊 無 效 的 申 請 ( 該 宣 布 無 效 申 請 ): ( 商 標 編 號 301984069, 下 稱 涉 訟 商 標 )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擁 有 人 是 王 振 宣 ( 註 冊 擁 有 人 ), 註 冊 申 請 的 提 交 日 期 為 2011 年 7 月 25 日 涉 訟 商 標 就 以 下 貨 品 申 請 註 冊 : 類 別 25 運 動 鞋 牛 仔 褲 T 恤 涼 鞋 內 褲 內 衣 運 動 衫 運 動 褲 帽 - 1 -

2. 註 冊 擁 有 人 沒 有 就 該 宣 布 無 效 申 請 提 交 反 陳 述 因 此, 根 據 商 標 規 則 ( 第 559A 章 ) ( 規 則 ) 第 41(3) 條 ( 該 條 根 據 規 則 第 47 條 適 用 於 就 該 宣 布 無 效 申 請 而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 註 冊 擁 有 人 被 視 為 不 反 對 該 宣 布 無 效 申 請 3. 申 請 人 提 交 一 份 由 PRL International, Inc 的 副 總 裁 Anna Dalla Val 於 2013 年 8 月 9 日 在 美 國 作 出 及 簽 署 的 法 定 聲 明 ( ADL 聲 明 ) 作 為 支 持 該 宣 布 無 效 申 請 的 證 據 PRL International, Inc 是 申 請 人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兩 者 均 為 Ralph Lauren Corporation 旗 下 的 子 公 司 Anna Dalla Val 表 示 她 已 獲 得 申 請 人 妥 為 授 權 作 出 ADL 聲 明 4. 該 宣 布 無 效 申 請 的 聆 訊 於 2015 年 1 月 9 日 在 本 人 席 前 進 行 貝 克 麥 堅 時 律 師 事 務 所 聘 用 的 王 斌 暉 大 律 師 代 表 申 請 人 出 席 聆 訊 宣 布 註 冊 無 效 的 申 請 理 由 5. 雖 然 申 請 人 在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提 交 的 理 由 陳 述 ( 理 由 陳 述 ) 列 出 多 項 理 由 及 法 律 條 文 支 持 該 宣 布 無 效 申 請, 王 大 律 師 在 聆 訊 上 主 要 集 中 討 論 根 據 以 下 條 文 提 出 的 申 請 理 由 : (i) 條 例 第 11(5)(b) 及 53(3) 條 ; (ii) 條 例 第 12(3) 及 53(5)(a) 條 ; (iii) 條 例 第 12(4) 及 53(5)(b) 條 ; (iv) 條 例 第 12(5)(a) 及 53(5)(b) 條 ; 及 (v) 條 例 第 12(5)(b) 及 53(5)(b) 條 6. 在 眾 多 申 請 理 由 之 中, 王 大 律 師 首 先 依 賴 申 請 人 根 據 條 例 第 11(5)(b) 及 53(3) 條 提 出 的 理 據, 即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因 此 有 關 註 冊 應 被 宣 布 為 無 效 7. 在 考 慮 申 請 人 提 出 的 理 由 是 否 成 立 時, 本 人 須 考 慮 的 有 關 日 期 是 註 冊 擁 有 人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的 日 期, 即 2011 年 7 月 25 日 ( 相 關 日 期 ) - 2 -

申 請 人 及 馬 球 圖 案 商 標 8. 根 據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理 由 陳 述 及 ADL 聲 明, 申 請 人 是 美 國 服 裝 集 團 Ralph Lauren Corporation( 以 下 統 稱 申 請 人 集 團 ) 旗 下 的 成 員 申 請 人 集 團 的 業 務 源 於 1967 年, 由 知 名 時 裝 設 計 師 Ralph Lauren 創 立, 當 時 他 以 Polo 作 為 產 品 品 牌 在 紐 約 售 賣 男 士 領 帶 並 取 得 成 功 隨 著 業 務 的 不 斷 擴 張, 申 請 人 集 團 如 今 已 發 展 成 為 一 間 擁 有 數 十 億 美 元 生 意 額 的 企 業 申 請 人 集 團 銷 售 的 產 品 種 類 繁 多, 包 括 各 種 男 士 及 女 士 服 裝 配 飾 香 水 及 家 庭 用 品 等 Ralph Lauren 的 公 司 最 初 名 為 Polo Fashions, Inc., 後 來 易 名 為 Polo Ralph Lauren Corporation( 即 申 請 人 集 團 的 前 身 ) 並 在 美 國 上 市 Polo Ralph Lauren Corporation 將 其 世 界 各 地 的 版 權 及 商 標 權 均 轉 讓 予 申 請 人 9. 為 了 強 化 Polo 品 牌,Ralph Lauren 在 1971 年 委 託 了 一 家 名 為 Ratti SpA 的 意 大 利 設 計 代 理 為 他 創 作 一 個 美 觀 易 於 辨 認 和 獨 特 的 圖 案, 最 後 選 定 了 以 下 圖 案 作 為 其 標 誌 : ( 馬 球 圖 案 ) 馬 球 圖 案 最 早 於 1971 年 在 紐 約 舉 辦 的 羽 毛 舞 會 上 使 用 自 此 之 後, 馬 球 圖 案 一 直 被 申 請 人 集 團 在 香 港 及 世 界 各 地 不 斷 長 期 及 廣 泛 地 使 用 目 前, 申 請 人 是 馬 球 圖 案 的 版 權 及 商 標 的 擁 有 人 1 10. 在 香 港, 申 請 人 在 相 關 日 期 之 前 已 註 冊 多 個 包 含 馬 球 圖 案 的 商 標, 其 中 包 括 以 下 第 25 類 的 商 標 : 商 標 註 冊 編 號 註 冊 日 期 註 冊 貨 品 2 19883703 1980 年 6 月 27 日 類 别 25 服 裝 ;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上 述 貨 品 改 造 使 適 合 騎 馬 和 打 馬 球 比 賽 之 用 1 羽 毛 舞 會 的 節 目 表 和 馬 球 圖 案 的 版 權 轉 讓 文 件 的 副 本 分 別 載 於 ADL 聲 明 之 證 物 5 及 證 物 6 2 註 冊 貨 品 的 中 文 描 述 由 申 請 人 在 其 提 交 的 理 由 陳 述 附 件 一 提 供 - 3 -

199301174 1989 年 9 月 4 日 類 别 25 服 裝 鞋 ;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上 述 貨 品 改 造 使 適 合 騎 馬 和 打 馬 球 比 賽 之 用 199404156 1990 年 5 月 4 日 類 别 25 300428508 2005 年 5 月 27 日 類 别 25 T 恤 衫, 運 動 衫, 毛 線 衣, 外 套, 褲 子 和 防 風 夾 克 ; 全 給 男 性 和 女 性 ; 但 上 述 任 何 貨 品 均 不 包 括 用 於 騎 馬 或 馬 球 活 動 服 裝 鞋 帽 11. 申 請 人 集 團 的 貨 品 採 用 不 同 系 列 的 品 牌 銷 售, 主 要 是 Polo 品 牌 和 Ralph Lauren 品 牌 : 後 者 主 要 是 度 身 訂 造 或 設 計 師 系 列 ; 前 者 則 用 於 日 常 服 裝, 亦 是 申 請 人 集 團 目 前 最 暢 銷 的 品 牌 不 論 是 Polo 品 牌 或 其 他 品 牌, 申 請 人 集 團 的 貨 品 經 常 都 附 有 馬 球 圖 案 3 截 至 2009 年 3 月 28 日, 申 請 人 集 團 在 全 球 各 地 擁 有 163 所 獨 立 式 的 店 舖,163 所 廠 家 直 銷 店 及 大 約 10000 間 專 櫃 4 根 據 Interbrand 在 2007 及 2009 年 公 佈 之 全 球 最 佳 品 牌 報 告, 申 請 人 的 品 牌 亦 被 評 為 全 球 百 大 最 佳 品 牌 之 一 5 12. 申 請 人 集 團 早 於 1982 年 便 在 香 港 開 始 使 用 馬 球 圖 案 商 標, 並 一 直 使 用 有 關 商 標 經 營 至 今 印 有 馬 球 圖 案 的 申 請 人 貨 品 在 香 港 的 高 級 百 貨 公 司 例 如 西 武 連 卡 佛 等 均 有 銷 售, 而 申 請 人 集 團 的 店 鋪 亦 分 佈 於 香 港 主 要 的 商 業 區 例 如 尖 沙 咀 金 鐘 銅 鑼 灣 和 中 環 截 至 2010 年, 申 請 人 集 團 在 全 港 營 業 的 店 舖 已 達 18 間 此 外, 印 有 馬 球 圖 案 的 申 請 人 貨 品 最 早 於 1988 年 起 在 香 港 出 版 的 雜 誌 上 宣 傳, 當 中 包 括 明 報 周 刊 君 子 雜 誌 等 6 13. 基 於 以 上 各 點, 申 請 人 認 為 申 請 人 的 馬 球 圖 案 商 標 在 全 球 各 地 以 至 香 港 已 建 立 了 並 享 有 極 高 的 知 名 度 3 ADL 聲 明 第 13 段 4 ADL 聲 明 第 7 段 5 有 關 報 告 的 的 列 印 本 載 於 ADL 聲 明 之 證 物 4 6 這 些 論 述 大 致 上 都 能 從 附 於 ADL 聲 明 之 證 物 12 證 物 13 及 證 物 14 內 的 大 量 宣 傳 廣 告 樣 本 及 媒 體 報 道 反 映 出 來 - 4 -

註 冊 擁 有 人 及 商 標 編 號 301353627 的 反 對 裁 決 14. 由 於 註 冊 擁 有 人 沒 有 提 交 反 陳 述 或 任 何 證 據, 本 人 只 可 從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證 據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資 料 得 悉 他 的 背 景 15. 註 冊 擁 有 人 名 為 王 振 宣 根 據 他 提 交 商 標 註 冊 處 的 地 址, 註 冊 擁 有 人 居 於 香 港 大 埔 太 和 邨 由 此 推 論, 註 冊 擁 有 人 應 是 一 位 香 港 居 民 16. 王 大 律 師 在 聆 訊 上 表 示, 註 冊 擁 有 人 是 一 個 有 系 統 有 預 謀 地 抄 襲 申 請 人 的 馬 球 圖 案 及 其 他 商 標 的 人 除 涉 訟 商 標 外, 註 冊 擁 有 人 在 2009 至 2012 年 期 間 亦 試 圖 在 香 港 申 請 註 冊 多 個 包 含 與 馬 球 圖 案 極 為 相 似 的 圖 案 的 商 標 ( 如 下 所 示 ), 但 所 有 申 請 均 已 被 商 標 註 冊 處 拒 絕 或 撤 回 有 關 申 請 的 資 料 載 於 ADL 聲 明 第 47 段 及 證 物 24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類 別 提 交 日 期 狀 況 301353627 25 2009 年 6 月 1 日 申 請 被 拒 絕 302029455 25 2011 年 9 月 12 日 申 請 被 拒 絕 302029464 24 2011 年 9 月 12 日 申 請 被 撤 回 302135538 25 2012 年 1 月 11 日 申 請 被 撤 回 302248470 25 2012 年 5 月 11 日 申 請 被 撤 回 - 5 -

17. 王 大 律 師 進 一 步 指 出, 在 上 述 申 請 之 中,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1353627 是 被 申 請 人 提 出 反 對 及 經 過 聆 訊 後 被 商 標 註 冊 處 拒 絕 有 關 裁 決 的 理 據 載 於 本 人 在 2013 年 7 月 15 日 作 出 的 決 定 理 由 陳 述 書 ( 列 於 申 請 人 之 法 律 典 據 第 13 項 )( 以 下 簡 稱 627 號 判 決 ) 18. 涉 及 627 號 判 決 的 商 標 是 一 個 由 SUEN Polo JEANS 1962 和 一 個 馬 球 球 員 圖 案 組 成 的 標 記 申 請 人 ( 即 當 時 的 反 對 人 ) 在 該 反 對 訴 訟 指 稱 註 冊 擁 有 人 ( 即 當 時 的 申 請 人 ) 的 有 關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因 此 按 照 條 例 第 11(5)(b) 條 應 不 予 註 冊 另 一 方 面, 註 冊 擁 有 人 否 認 該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並 認 為 他 提 出 註 冊 的 商 標 與 申 請 人 的 商 標 不 相 似 19. 在 627 號 判 決 的 第 29 至 33 段, 本 人 提 到 : 29. 考 慮 過 雙 方 提 出 的 理 據 及 所 有 有 關 情 況, 本 人 認 為 [ 註 冊 擁 有 人 ] 的 說 法 根 本 並 不 可 信 及 不 具 任 何 說 服 力 30. 首 先,[ 註 冊 擁 有 人 ] 完 全 沒 有 就 處 於 涉 訟 商 標 內 正 中 央 位 置 的 Polo 一 字 作 出 任 何 解 釋 該 英 文 字 放 置 於 涉 訟 商 標 的 中 心, 並 且 較 左 右 兩 旁 的 英 文 字 SUEN 和 JEANS 及 下 方 數 字 1962 的 字 體 為 大 明 顯 地, Polo 一 字 是 涉 訟 商 標 最 主 要 和 突 出 的 元 素 可 是,[ 註 冊 擁 有 人 ] 卻 從 來 沒 有 解 釋 為 何 選 擇 或 採 用 Polo 一 字 作 為 涉 訟 商 標 最 主 要 的 元 素, 而 只 是 針 對 周 邊 較 為 次 要 的 元 素 例 如 英 文 字 SUEN 和 數 字 1962 作 出 陳 述 本 人 認 為 [ 註 冊 擁 有 人 ] 明 顯 是 意 圖 轉 移 視 線, 刻 意 迴 避 交 代 Polo 一 字 的 由 來 31. 再 者, 本 人 注 意 到 人 馬 圖 案 與 馬 球 圖 案 之 間 存 在 許 多 相 似 之 處 : 兩 者 皆 描 繪 一 個 迎 面 而 來 的 馬 球 球 員 策 騎 馬 匹 時 的 姿 態, 而 兩 者 的 球 員 和 馬 匹 的 輪 廓 位 置 和 構 圖 完 全 吻 合 ( 除 球 杆 之 外 ), 尤 其 是 馬 匹 的 前 後 腳 及 尾 部 的 擺 位 若 非 細 心 留 意 比 較, 實 在 很 難 察 覺 分 辨 出 兩 個 圖 案 有 所 不 同 有 關 特 徵 在 將 兩 者 平 行 列 出 時 一 目 了 然 : 涉 訟 商 標 馬 球 圖 案 32. 縱 然 [ 註 冊 擁 有 人 ] 自 稱 是 真 誠 地 創 作 涉 訟 商 標, 但 卻 沒 有 就 人 馬 圖 案 為 何 與 馬 球 圖 案 如 此 極 度 相 似 這 個 問 題 提 供 任 何 解 釋, 只 是 強 調 人 馬 圖 - 6 -

案 沒 有 包 含 馬 球 圖 案 內 的 馬 球 杆 倘 若 人 馬 圖 案 確 實 是 由 [ 註 冊 擁 有 人 ] 原 創 設 計, [ 註 冊 擁 有 人 ] 理 應 能 夠 解 釋 該 設 計 的 意 念 或 來 源, 甚 至 拿 出 手 稿 等 證 據 去 支 持 有 關 說 法 然 而,[ 註 冊 擁 有 人 ] 卻 沒 有 呈 上 任 何 證 據 如 果 說 兩 個 圖 案 的 高 度 相 類 似 只 是 純 粹 出 於 巧 合, 實 在 令 人 難 以 置 信 33. 至 於 [ 註 冊 擁 有 人 ] 其 他 方 面 的 辯 解, 本 人 亦 覺 得 十 分 牽 強 例 如, 本 人 不 能 接 納 [ 註 冊 擁 有 人 ] 對 於 涉 訟 商 標 應 讀 作 SUEN Polo JEANS 1962 的 說 法 涉 訟 商 標 內 的 SUEN Polo 和 JEANS 三 字 大 小 不 一, 並 採 用 不 同 楷 體 ( SUEN 和 JEANS 均 由 全 大 寫 英 文 字 母 組 成, Polo 則 混 合 大 小 寫 字 母 ), 加 上 三 者 相 連 時 並 不 能 產 生 任 何 具 有 完 整 意 義 的 語 句, 本 人 認 為 SUEN Polo 和 JEANS 根 本 是 三 個 獨 立 的 元 素, 不 可 一 併 解 讀 至 於 [ 註 冊 擁 有 人 ] 指 涉 訟 商 標 中 的 1962 乃 [ 註 冊 擁 有 人 ] 的 出 生 年 份, 本 人 覺 得 亦 相 當 不 合 常 理, 因 業 務 經 營 者 一 般 只 會 將 業 務 或 品 牌 創 立 的 年 份 ( 而 不 是 某 人 的 出 生 年 份 ) 應 用 於 商 標 上 20. 考 慮 過 各 項 因 素 後, 本 人 在 627 號 判 決 的 第 35 段 得 出 以 下 結 論 : 35. 這 一 切 明 顯 並 非 偶 然 本 人 認 為 唯 一 合 理 的 解 釋, 是 [ 註 冊 擁 有 人 ] 在 涉 訟 商 標 申 請 日 期 之 前 得 悉 [ 申 請 人 ] 的 Polo 商 標 與 馬 球 圖 案 的 存 在 和 其 使 用 於 服 裝 產 品 的 情 況, 因 此 提 交 一 個 包 含 Polo 一 字 及 一 個 與 馬 球 圖 案 極 為 相 似 的 圖 像 的 涉 訟 商 標 就 第 25 類 貨 品 申 請 註 冊, 意 圖 借 助 [ 申 請 人 ] 的 名 聲 從 中 牟 取 利 益 毫 無 疑 問, 按 照 [ 註 冊 擁 有 人 ]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涉 訟 申 請 會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條 例 第 53(3) 條 及 第 11(5)(b) 條 21. 條 例 第 53(3) 條 訂 明 : (3)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均 可 以 該 商 標 是 在 違 反 第 11 條 ( 拒 絕 註 冊 的 絕 對 理 由 ) 的 情 況 下 註 冊 為 理 由 而 宣 布 為 無 效 22. 條 例 第 11(5)(b) 條 訂 明 : (5) 如 (b)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則 該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或 在 其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範 圍 內 不 得 註 冊 - 7 -

23. 條 例 並 無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的 涵 義 在 Gromax Plasticulture Ltd v Don & 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367 一 案 中, Lindsay J. 就 英 國 1994 年 商 標 法 第 3(6) 條 ( 相 當 於 條 例 第 11(5)(b) 條 ) 表 示 : I shall not attempt to define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Plainly it includes dishonesty and, as I would hold, includes also some dealings which fall short of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ble commercial behaviour observed by reasonable and experienced men in the particular area being examined. Parliament has wisely not attempted to explain in detail what is or is not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how far a dealing must so fall-short in order to amount to bad faith is a matter best left to be adjudged not by some paraphrase by the courts (which leads to the danger of the courts then construing not the Act but the paraphrase) but by reference to the words of the Act and upon a regard to all materia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 我 不 會 試 圖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在 這 文 意 中 的 涵 義 該 詞 的 涵 義 顯 然 包 括 不 忠 實 行 為, 而 且 正 如 我 所 認 為, 也 包 括 一 些 不 符 合 有 關 行 業 中 合 理 和 具 備 經 驗 的 人 士 所 遵 守 的 可 接 受 商 業 行 為 標 準 的 行 為 國 會 很 明 智, 沒 有 試 圖 詳 細 解 釋 在 這 文 意 中 甚 麼 是 真 誠 或 甚 麼 是 不 真 誠 : 某 行 為 不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要 到 甚 麼 程 度 才 構 成 不 真 誠, 最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是 憑 法 庭 所 作 的 一 些 釋 義 去 判 定 ( 這 會 導 致 法 庭 其 後 不 根 據 法 令 而 根 據 有 關 釋 義 作 出 解 釋 的 危 險 ), 而 是 按 法 令 的 字 眼 並 考 慮 所 有 具 關 鍵 性 的 相 關 情 況 後 判 定 ) 24. 在 決 定 某 申 請 人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時, 須 採 用 包 含 主 觀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不 誠 實 綜 合 測 試 做 判 斷 在 Harrison v Teton Valley Trading Co (CHINAWHITE) [2005] FSR 10 一 案 中, 英 國 上 訴 法 庭 有 以 下 一 段 指 示 : The words bad faith suggest a mental state. Clearly when considering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an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is made in bad faith all the circumstances will be relevant. However the court must decide whether the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nt was such that his decision to apply for registration would be regarded as in bad faith by persons adopting proper standards. ( 不 真 誠 一 詞 使 人 聯 想 到 一 種 精 神 狀 態 顯 然, 當 考 慮 某 宗 註 冊 申 請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時, 所 有 情 況 都 是 相 關 的 不 過, 法 庭 必 須 決 定, 按 申 請 人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其 申 請 註 冊 的 決 定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 - 8 -

25. 在 Ajit Weekly Trade Mark [2006] RPC 25 一 案 中, 獲 委 任 人 員 指 出 : The subjective element of the [combined] test [for dishonesty] means that the tribunal must ascertain what the defendant knew about the transaction or other matters in question. It must then be decided whether in the light of that knowledge, the defendant's conduct is dishonest judged by ordinary standards of honest people, the defendant's own standards of honesty being ir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bjective element. ( 該 [ 不 誠 實 綜 合 ] 測 試 的 主 觀 元 素 指 審 裁 處 必 須 查 明 被 告 人 對 該 宗 交 易 或 其 他 有 關 事 宜 所 知 多 少 其 後, 審 裁 處 須 根 據 被 告 人 所 知, 決 定 被 告 人 的 行 為 按 誠 實 的 人 的 一 般 標 準, 會 否 被 判 斷 為 不 誠 實 ; 被 告 人 本 身 的 誠 實 標 準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判 斷 無 關 ) 26. 綜 合 以 上 各 項 原 則, 在 決 定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時, 本 人 須 先 考 慮 註 冊 擁 有 人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然 後 按 他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考 慮 其 申 請 註 冊 的 決 定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27. 在 上 文 第 8 至 12 段, 本 人 已 引 述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理 由 陳 述 及 ADL 聲 明 的 有 關 內 容, 交 代 申 請 人 的 馬 球 圖 案 的 由 來 註 冊 及 使 用 的 情 況 有 關 證 據 大 致 上 顯 示 申 請 人 集 團 是 馬 球 圖 案 的 最 先 使 用 者, 而 馬 球 圖 案 於 相 關 日 期 之 前 已 被 申 請 人 集 團 廣 泛 使 用 於 服 裝 及 配 飾 等 貨 品 上, 並 獲 得 大 量 宣 傳 和 媒 體 報 導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馬 球 圖 案 於 相 關 日 期 之 前 已 在 全 球 各 地 ( 包 括 香 港 ) 建 立 了 相 當 的 知 名 度, 廣 為 消 費 者 認 識 28. 另 一 方 面, 註 冊 擁 有 人 從 沒 有 否 認 認 識 申 請 人 及 馬 球 圖 案, 也 沒 有 對 馬 球 圖 案 享 有 知 名 度 的 說 法 提 出 任 何 質 疑 和 反 對 考 慮 到 註 冊 擁 有 人 是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而 馬 球 圖 案 在 香 港 享 有 知 名 度, 本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註 冊 擁 有 人 於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時 必 定 對 馬 球 圖 案 有 所 認 識 7 29. 在 這 大 前 提 下, 本 人 還 須 決 定 註 冊 擁 有 人 的 行 為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涉 訟 商 標 是 一 個 複 合 商 標, 由 英 文 字 Sneaker 和 cheung 數 目 字 1962 和 一 個 描 繪 迎 面 而 來 的 馬 球 球 員 策 騎 馬 匹 的 圖 案 ( 人 馬 圖 案 ), 襯 托 在 黑 色 的 背 景 所 組 成 就 涉 訟 商 標 所 註 冊 的 第 25 類 貨 品 而 言, Sneaker ( 運 動 鞋 ) cheung ( 張 氏 ) 1962 ( 一 個 年 份 ) 和 黑 色 7 事 實 上, 本 人 在 627 號 判 決 的 第 21 至 26 段 亦 已 詳 細 考 慮 過 申 請 人 當 時 提 交 的 證 據 ( 有 關 證 據 與 申 請 人 在 本 案 提 交 的 證 據 大 致 相 同 ) 並 得 出 相 類 似 的 推 論 - 9 -

背 景 都 是 一 些 描 述 性 欠 缺 顯 著 性 或 可 被 忽 略 的 元 素 明 顯 地, 涉 訟 商 標 最 主 要 及 最 能 令 消 費 者 注 意 的 部 分 是 置 於 商 標 中 央 的 人 馬 圖 案 無 獨 有 偶, 人 馬 圖 案 與 申 請 人 的 馬 球 圖 案 極 為 相 似, 可 是 註 冊 擁 有 人 卻 沒 有 解 釋 人 馬 圖 案 從 何 而 來 正 如 本 人 在 627 號 判 決 第 31 至 32 段 所 分 析 ( 見 上 文 第 19 段 ), 如 果 說 兩 個 圖 案 的 高 度 相 類 似 只 是 純 粹 出 於 巧 合, 實 在 令 人 難 以 置 信 與 此 同 時, 註 冊 擁 有 人 曾 有 過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申 請 的 前 科 ( 見 627 號 判 決 ), 而 他 將 人 馬 圖 案 連 同 一 些 不 具 顯 著 性 或 可 被 忽 略 的 元 素 混 合 成 一 個 商 標 的 手 法 與 627 號 判 決 的 情 況 如 出 一 轍 30. 明 顯 地, 註 冊 擁 有 人 在 相 關 日 期 之 前 已 得 悉 申 請 人 的 馬 球 圖 案 在 服 裝 界 的 聲 譽, 因 此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就 第 25 類 貨 品 申 請 註 冊, 企 圖 誤 導 消 費 者, 令 他 們 以 為 註 冊 擁 有 人 的 業 務 與 申 請 人 有 所 關 連 除 了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外, 註 冊 擁 有 人 亦 試 圖 註 冊 多 個 與 申 請 人 的 馬 球 圖 案 極 之 相 似 的 人 馬 圖 案 商 標 ( 雖 然 並 不 成 功 ), 以 透 過 各 種 手 段 模 仿 及 假 冒 申 請 人 毫 無 疑 問, 他 這 一 連 串 的 行 為 都 會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31. 由 於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本 人 裁 定 涉 訟 商 標 是 在 違 反 條 例 第 11(5)(b) 條 的 情 況 下 註 冊 的, 因 此 依 據 條 例 第 53(3) 條 宣 布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無 效 換 言 之, 本 人 裁 定 該 宣 布 無 效 申 請 成 立 32. 由 於 本 人 已 根 據 條 例 第 11(5)(b) 及 53(3) 條 的 理 據 宣 布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無 效, 本 人 亦 無 須 再 考 慮 申 請 人 根 據 上 文 第 5 段 所 列 之 其 他 條 文 的 理 據 訟 費 33. 由 於 該 宣 布 無 效 申 請 成 立, 本 人 判 給 申 請 人 訟 費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本 決 定 作 出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就 訟 費 數 額 或 作 特 別 處 理 的 要 求 提 出 申 述 如 無 人 提 出 申 述, 除 非 與 訟 雙 方 另 行 達 成 協 議, 否 則 訟 費 會 依 照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4A 章 ) 第 62 號 命 令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載 適 用 於 商 標 事 宜 的 一 般 費 用 計 算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 吳 其 泰 代 行 ) 2015 年 7 月 2 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