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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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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Transcription:

行 政 法 第 六 講 : 行 政 法 之 法 律 關 係 綱 要 一 概 說 ( 一 ) 法 律 關 係 ( 二 ) 行 政 法 關 係 二 行 政 法 關 係 之 發 生 ( 一 ) 定 義 之 分 類 ( 二 ) 發 生 之 原 因 三 行 政 法 關 係 之 主 體 ( 一 ) 權 利 能 力 ( 二 ) 行 政 法 上 的 行 為 能 力 四 行 政 法 關 係 之 權 利 義 務 ( 一 ) 概 說 ( 二 ) 公 法 上 權 益 ( 三 ) 公 法 上 權 利 之 態 樣 ( 四 ) 公 法 上 義 務 五 行 政 法 關 係 之 消 滅 ( 一 ) 履 行 ( 二 ) 免 除 或 拋 棄 ( 三 ) 法 律 基 礎 消 失 ( 四 ) 事 實 基 礎 消 失 ( 五 ) 時 效 完 成

參 考 資 料 1. 吳 庚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用 (2007) 增 訂 十 版 Ch.4 2. 黃 默 夫 基 礎 行 政 法 25 講 (2008) 修 訂 四 版 Ch.8 3. 劉 恆 妏 行 政 法 上 課 大 綱 04 (2008)( 課 程 講 義 )

一 概 說 ( 一 ) 法 律 關 係 : 法 律 所 規 範,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生 活 關 係 (EX: 婚 姻 關 係 ) ( 二 ) 行 政 法 關 係 1. 國 家 與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行 政 主 體 其 他 公 法 人 及 彼 此 間 與 私 人 間 所 發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2. 行 政 上 的 法 律 關 係 之 簡 稱 二 行 政 法 關 係 之 發 生 ( 類 推 自 民 法 債 之 發 生 ) ( 一 ) 定 義 之 分 類 1. 傳 統 定 義 : 行 政 主 體 與 個 人 間 的 法 律 關 係 ( 不 符 現 代 需 求 ) 2. 現 代 定 義 :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其 他 公 法 人 與 人 民 間 行 政 主 體 間 行 政 主 體 與 受 監 督 法 人 或 團 體 及 人 民 之 間, 成 立 之 行 政 法 上 法 律 關 係 3. 權 利 救 濟 導 向 定 義 : 此 概 念 具 行 政 訴 訟 上 區 別 實 益, 具 以 下 三 要 素, 始 得 提 起 確 認 法 律 關 係 存 在 與 否 的 確 認 之 訴 (1) 有 兩 個 以 上 當 事 人 (2) 受 法 律 規 範 (3) 基 於 具 體 個 案 事 實 ( 二 ) 發 生 之 原 因 1. 因 法 規 規 定 而 發 生 : 因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或 自 治 規 章 所 規 定 之 事 實 關 係 而 當 然 發 生 EX: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住 戶 清 除 廢 棄 物 義 務 EX: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醫 師 通 報 病 例 義 務 EX: 德 國 大 學 法 學 生 因 入 學 成 立 在 學 關 係, 並 當 然 具 學 生 會 會 員 資 格 2. 因 行 政 處 分 而 發 生 : 因 行 政 機 關 具 體 之 單 方 行 政 行 為 ( 行 政 處 分 ) 而 發 生, 為 實 務 上 最 常 見 最 主 要 原 因 (1) 行 政 處 分 : 行 政 程 序 法 92 以 下

EX: 兵 役 機 關 依 據 兵 役 法 對 役 男 發 出 徵 集 令 ( 發 生 兵 役 法 上 之 法 律 關 係 ) EX: 稅 務 機 關 依 稅 法 發 出 核 課 處 分 ( 發 生 稅 法 上 法 律 關 係 ) EX: 警 察 機 關 依 法 沒 入 違 禁 物 品 EX: 依 法 任 命 公 務 員 發 給 執 照 證 書 等 授 益 處 分 EX: 依 法 核 准 社 會 保 險 之 請 領 核 准 申 購 國 宅 等 (2) 觀 念 通 知 : 與 行 政 處 分 不 同, 為 行 政 機 關 的 表 意 行 為, 僅 通 知 當 事 人, 並 未 對 外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沒 有 損 及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EX: 通 知 當 事 人 提 出 證 據 補 件, 告 知 鑑 定 結 果 或 疑 問 解 答 等 (3) 特 殊 類 型 : 行 政 處 分 形 成 之 私 法 關 係 A. 舉 例 EX: 社 團 人 民 團 體 成 立,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登 記 EX: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應 申 請 登 記 B. 公 私 法 關 係 之 判 斷 依 據 (A) 傳 統 理 論 : 僅 看 最 後 階 段 的 法 律 關 係 判 定 (B) 雙 階 理 論 ( 二 階 段 理 論 雙 層 理 論 ): 將 事 件 分 成 兩 階 段, 前 階 段 行 政 處 分 為 公 法 關 係, 後 階 段 私 法 契 約 行 為 為 私 法 關 係 EX: 企 業 抒 困 之 經 濟 輔 助 行 為 前 階 段 : 是 否 核 准 貸 款 ( 行 政 機 關 依 公 法 之 行 政 處 分 ) 後 階 段 : 是 否 進 行 簽 約 ( 民 法 借 貸 契 約 ) EX: 政 府 採 購 法 (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者 需 經 招 標 程 序 ) 前 階 段 : 招 標 審 標 決 標 ( 行 政 機 關 依 公 法 之 行 政 處 分 ) 後 階 段 : 訂 約 與 履 約 ( 民 法 買 賣 租 賃 等 各 類 契 約 關 係 ) EX: 國 宅 興 建 配 售 ( 釋 字 第 540 號 ) 前 階 段 : 是 否 核 准 承 購 承 租 貸 款 ( 行 政 機 關 依 公 法 之 行 政 處 分 ) 後 階 段 : 訂 約 與 履 約 ( 民 法 買 賣 租 賃 等 各 類 契 約 關 係 ) 3. 因 行 政 契 約 而 發 生 : 以 契 約 方 式 成 立 之 公 法 上 法 律 關 係 ( 行 政 程 序 法 準 用 民 法 135 以 下 規 定 ) 4. 因 事 實 行 為 而 發 生 (1) 未 具 備 法 律 上 效 力, 只 發 生 事 實 上 效 果 的 公 權 力 行 為

(2) 通 常 僅 為 物 理 上 行 為, 如 相 對 人 因 而 受 有 損 害, 發 生 損 失 補 償 或 損 害 賠 償 關 係 EX: 發 放 救 濟 品 拆 除 違 建 強 制 居 家 隔 離 EX: 各 種 及 時 強 制 手 段 ( 對 人 管 束 對 物 扣 留 其 他 財 產 處 置 等 ) 發 生 國 家 侵 權 行 為, 形 成 國 家 賠 償 關 係 (3) 特 殊 類 型 : 公 共 營 造 物 利 用 關 係 單 純 基 於 相 對 人 的 動 作 發 生 法 律 關 係, 通 常 為 短 暫 性 行 為 EX: 進 入 公 立 圖 書 館 游 泳 池 公 園 的 利 用 行 為 5. 因 執 行 法 院 裁 判 而 發 生 : 傳 統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之 典 型 EX: 刑 事 法 院 裁 定 被 告 羈 押 確 定 判 決 之 後 刑 之 執 行, 則 看 守 所 與 嫌 犯 監 獄 與 人 犯 之 間, 發 生 監 護 關 係 Ex: 民 事 法 院 裁 定 交 付 短 期 收 容 安 置 或 裁 定 安 置 中 途 學 校, 則 安 置 機 關 與 被 收 容 之 兒 童 青 少 年 之 間, 發 生 監 護 關 係 三 行 政 法 關 係 之 主 體 ( 一 ) 權 利 能 力 1. 源 自 於 民 法 兼 採 程 序 法 原 理 修 正 2. 權 利 主 體 : 在 法 律 上 具 享 受 權 利 負 擔 義 務 之 資 格 地 位 者, 擁 有 權 利 能 力 之 人 (1) 自 然 人 法 人 (2) 公 法 人 之 機 關 (3) 設 有 代 表 人 或 管 理 人 之 非 法 人 團 體 ( 二 ) 行 政 法 上 的 行 為 能 力 ( 源 自 民 法 ) 1. 具 有 在 行 政 法 上 為 有 效 的 表 示 行 為 或 受 意 思 表 示 之 資 格 2. 適 用 民 法 (1) 原 則 : 以 民 法 之 規 定 為 法 理 (2) 例 外 : 憲 法 或 行 政 法 另 有 規 定, 依 特 別 規 定 EX: 如 憲 法 上 基 本 權 利 ; 選 舉 被 選 舉 等 公 民 權 利 EX: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EX: 行 政 法 上 責 任 能 力

四 行 政 法 關 係 之 權 利 義 務 ( 一 ) 概 說 1. 一 般 權 力 關 係 EX: 國 家 與 人 民 之 間 的 關 係 EX: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與 國 家 間 關 係 ( 相 當 於 個 人, 釋 字 553 號 ) 2. 公 法 上 之 義 務, 不 一 定 有 相 對 權 利, 因 特 定 行 為 損 害 到 特 定 人 公 法 上 權 利, 才 可 行 政 訴 訟 EX: 行 政 機 關 依 法 行 政 義 務 公 務 員 義 務 之 違 反, 僅 為 懲 戒 問 題, 一 般 人 僅 有 反 射 利 益 3.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特 別 法 律 關 係 ) EX: 公 務 員 與 國 家 軍 人 與 部 隊 師 生 與 學 校 人 犯 與 監 獄 其 他 營 造 物 利 用 關 係 (1) 特 徵 : 基 於 權 力 關 係 與 志 願 關 係 (2) 經 由 行 政 權 單 方 措 施, 國 家 可 合 法 要 求 負 擔 特 別 義 務, 不 須 法 律 規 定 (3) 三 大 類 型 :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營 造 物 利 用 關 係 監 督 權 關 係 ( 二 ) 公 法 上 權 益 1. 主 觀 公 權 利 (1) 定 義 : 行 政 法 法 律 關 係 當 事 人 擁 有 主 張 某 種 利 益 之 法 律 地 位 (2) 分 類 A. 基 本 權 利 B. 基 於 法 律 規 定 而 獲 得 之 權 利 (3) 要 件 A. 法 規 範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有 從 事 某 特 定 行 為 之 義 務 B. 該 法 規 以 保 障 個 人 利 益 為 目 的 ( 或 至 少 兼 有 ), 而 非 完 全 以 保 障 公 益 為 目 的

C. 法 規 範 須 同 時 保 障 人 民 該 種 權 利 之 可 實 踐 性 ( 如 可 以 提 出 訴 訟 請 求 ) (4) 特 徵 A. 不 具 獨 占 性 與 排 他 性 : 一 方 面 保 障 私 益, 一 方 面 保 障 公 益, 故 非 絕 對 不 可 侵 犯, 基 於 公 益 理 由, 於 合 理 範 圍, 得 對 人 民 公 權 利 加 以 限 制 B. 具 有 屬 人 性 ( 專 屬 性 ): 原 則 上 限 制 其 轉 讓 繼 承 EX: 公 務 人 員 之 退 休 金 請 求 權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14) C. 不 得 預 先 拋 棄 D. 保 護 方 法 之 特 殊 性 : 因 有 公 益 性 質, 公 權 利 乃 以 訴 願 或 行 政 訴 訟 程 序 救 濟 之 E. 法 律 是 否 賦 予 人 民 主 觀 公 權 利, 必 須 透 過 法 律 解 釋 2. 法 律 上 利 益 : 受 法 律 所 保 障 的 利 益, 但 尚 未 達 權 利 的 程 度, 現 亦 可 訴 訟 救 濟 EX: 專 利 權 為 權 利 ; 但 申 請 專 利 的 優 先 權, 僅 為 受 法 律 所 保 障 的 優 先 地 位 3. 反 射 利 益 : 法 規 之 反 射 效 果, 即 法 規 在 保 護 公 共 利 益 的 目 的 下, 對 個 人 產 生 一 種 有 利 的 附 隨 效 果 EX: 國 家 立 法 禁 止 民 眾 在 家 畜 養 危 險 動 物, 影 響 鄰 居 安 全, 間 接 保 障 了 鄰 居 的 安 寧, 但 並 非 取 得 了 任 何 權 利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71) ( 三 ) 公 法 上 權 利 之 態 樣 1. 請 求 權 形 成 權 支 配 權 (1) 請 求 權 : 要 求 特 定 人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之 權 利 EX: 社 會 保 險 救 助 之 給 付 請 求 權 (2) 形 成 權 : 基 於 單 方 意 思, 造 成 法 律 關 係 得 喪 變 更 EX: 公 法 契 約 之 撤 銷 權 解 除 權 (3) 支 配 權 ( 絕 對 權 天 賦 人 權 ) 得 直 接 支 配 權 利 客 體 之 權 利 A. 人 民 在 憲 法 上 的 基 本 權 利, 可 限 制 制 約 國 家 公 權 力 之 行 使 B. 人 民 權 利 為 天 賦 人 權, 先 於 國 家 而 存 在, 非 法 律 所 創 設 賦 予

(4) 抗 辯 權 : 公 法 上 時 效 完 成, 權 利 自 動 消 滅, 不 須 主 張 抗 辯 2. 實 體 上 權 利 程 序 上 權 利 (1) 實 體 上 權 利 : 個 別 行 政 實 體 法 規, 賦 予 當 事 人 之 公 法 上 權 利 (2) 程 序 上 權 利 : 各 種 行 政 程 序 性 法 規, 賦 予 程 序 當 事 人 關 係 人 之 程 序 上 權 利 3. 人 的 權 利 關 涉 物 的 權 利 (1) 人 的 權 利 A. 一 切 權 利 均 為 人 的 權 利, 僅 人 可 為 權 利 義 務 主 體, 可 享 有 之 B. 高 度 屬 人 性 之 權 利 ( 不 得 代 行, 必 須 親 自 為 之 ) 一 身 專 屬 權 ( 不 得 讓 與 繼 承 ) (2) 關 涉 物 的 權 利 A. 基 於 物 所 成 立 的 法 律 關 係 EX: 公 用 地 役 權 B. 以 人 為 主 體, 但 不 與 物 相 連 則 無 法 成 立 之 權 利, 且 人 之 變 動 往 往 不 影 響 關 係 繼 續 EX: 建 築 執 照 營 業 執 照 等 ( 四 ) 公 法 上 義 務 ( 指 作 為 不 作 為 或 容 忍 之 義 務 ) 1. 一 般 行 政 行 為 : 行 政 機 關 依 法 (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 行 使 公 權 力 課 與 人 民 義 務 2. 行 政 契 約 : 法 律 保 留 判 斷 基 準 較 為 寬 鬆 ( 釋 字 324 348 號 ) 3. 基 於 事 實 行 為 之 營 造 物 利 用 關 係 : 符 合 營 造 物 利 用 設 立 目 的 合 理 限 度 範 圍 內, 利 用 人 應 接 受 營 造 物 利 用 規 則 所 規 定 之 義 務 EX: 學 校 校 規, 學 生 應 遵 守 ; 公 園 管 理 規 則, 遊 客 應 遵 守 4. 因 法 律 上 權 利 之 國 家 義 務 : 如 為 給 付 行 政, 負 擔 義 務 者 為 行 政 主 體 時, 對 行 政 機 關 之 法 律 保 留 標 準 寬 鬆, 僅 重 大 事 項 應 有 法 律 依 據, 給 立 院 編 預 算 參 與 機 會 5. 因 憲 法 上 權 利 之 國 家 義 務 : 原 則 上 國 家 負 消 極 不 作 為 或 容 忍 義 務

EX: 關 於 言 論 自 由, 國 家 只 需 任 由 人 民 以 語 言 文 字 圖 像 及 影 片 暢 所 欲 言 即 可, 不 負 積 極 作 為 之 義 務 五 行 政 法 關 係 之 消 滅 ( 類 推 自 民 法 債 之 消 滅 ) ( 一 ) 履 行 1. 一 身 專 屬 義 務 : 親 自 履 行 2. 非 一 身 專 屬 義 務 : 得 代 履 行, 可 能 產 生 新 關 係 3. 行 政 機 關 得 以 公 權 力 對 已 確 定 之 人 民 義 務, 逕 行 強 制 執 行 ( 行 政 強 制 執 行 ) ( 二 ) 免 除 或 拋 棄 : 行 政 主 體 欲 免 除 或 拋 棄 權 利, 須 有 法 律 依 據, 如 立 院 決 議 ( 三 ) 法 律 基 礎 消 失 : 法 律 廢 止 行 政 處 分 解 消 行 政 法 上 關 係 行 政 契 約 解 除 等 ( 四 ) 事 實 基 礎 消 失 : 事 實 不 存 在, 如 土 地 滅 失 ( 五 ) 時 效 完 成 : 公 法 上 時 效 完 成, 權 利 當 然 消 滅, 不 必 抗 辯, 法 院 得 依 職 權 援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