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學 校 地 址 :30092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玄 奘 路 48 號 招 生 專 線 :(03)539-1216 傳 真 :(03)539-1288 本 校 網 址 :http://www.hcu.edu.tw/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3 月 17 日 ( 四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寄 發 105 年 3 月 18 日 ( 五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作 業 1.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2. 繳 交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費 3. 至 本 校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及 預 選 面 試 時 段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面 試 ) 時 間 公 告 * 請 依 各 學 系 排 定 之 時 間 到 校 面 試 ; 各 學 系 特 色 組 不 需 面 試 到 校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面 試 ) * 注 意 事 項 1.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甄 試 通 知 單 應 試 2. 考 生 是 否 需 到 校 參 加 面 試 請 務 必 參 閱 第 4 頁 資 料 105 年 3 月 18 日 ( 五 )-3 月 30 日 ( 三 ) 大 學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10:00 止 105 年 4 月 6 日 ( 三 ) 下 午 3 時 105 年 4 月 8 日 ( 五 )-4 月 9 日 ( 六 ) 網 路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寄 發 105 年 4 月 15 日 ( 五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 中 午 12 時 前 (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 正 備 取 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105 年 5 月 3 日 ( 二 ) 至 5 月 4 日 ( 三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105 年 5 月 10 日 ( 二 )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截 止 ( 郵 戳 為 憑 ) 105 年 5 月 13 日 ( 五 ) 學 校 總 機 :(03)530-2255 學 院 學 系 聯 絡 分 機 學 院 學 系 聯 絡 分 機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5518 5513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 日 語 組 英 語 組 ) 5407 社 科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5521 5511 國 餐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5405 5406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5526 管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5341 宗 教 與 文 化 學 系 4217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5408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3234 3232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 廣 設 組 數 媒 組 ) 3215 3216 傳 播 設 計 廣 播 與 電 視 新 聞 學 系 3231 藝 術 與 創 意 設 計 學 系 3261 學 院 學 院 影 劇 藝 術 學 系 5301 時 尚 設 計 學 系 5303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2 頁
目 錄 壹 各 學 系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甄 試 項 目... 4 貳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手 續... 5 參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6 肆 錄 取 及 公 告... 6 伍 成 績 複 查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7 陸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一 律 採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 7 柒 其 它... 7 捌 考 生 服 務... 7 附 件 附 件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0 附 件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2 附 件 三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13 附 件 四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修 改 申 請 表... 14 附 件 五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15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3 頁
壹 各 學 系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甄 試 項 目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學 院 學 系 ( 一 般 組 )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大 學 甄 選 委 員 會 學 系 ( 特 色 組 ) 面 試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大 學 甄 選 委 員 會 社 工 系 - - - 社 科 學 院 應 心 系 - - - 法 律 系 - - - 宗 教 系 - - - 傳 播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大 傳 系 大 傳 系 - 特 色 組 廣 電 系 廣 電 系 - 特 色 組 影 劇 系 視 傳 系 廣 設 組 視 傳 系 數 媒 組 影 劇 系 - 特 色 組 視 傳 系 廣 設 組 - 特 色 組 視 傳 系 數 媒 組 - 特 色 組 特 色 組 不 需 到 校 面 試 藝 創 系 藝 創 系 - 特 色 組 時 尚 系 時 尚 系 - 特 色 組 應 外 系 日 語 組 - - - 國 餐 管 院 應 外 系 英 語 組 - - - 企 管 系 企 管 系 - 特 色 組 特 色 組 資 管 系 資 管 系 - 特 色 組 不 需 餐 旅 系 餐 旅 系 - 特 色 組 到 校 面 試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4 頁
貳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流 程 :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全 部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郵 局 劃 撥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至 本 校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及 預 選 面 試 時 段 二 報 名 步 驟 項 目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步 驟 1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步 驟 1.1 特 殊 身 分 學 歷 證 件 辦 理 事 項 105 年 3 月 30 日 ( 三 ) 止 1. 審 查 準 備 資 料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分 則 2. 審 查 資 料 皆 需 上 傳 至 大 學 甄 選 委 員 會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網 址 :https://www.caac.ccu.edu.tw/ 點 選 個 人 申 請 管 道 上 傳 資 料 甄 選 委 員 會 上 傳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10:00 止 各 學 系 自 傳 可 使 用 統 一 格 式 ( 至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 亦 可 自 行 製 作, 填 寫 後 一 併 上 傳 以 境 外 學 歷 ( 含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大 陸 地 區 ) 且 非 境 外 地 區 臺 灣 學 校 或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報 考 考 生, 除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外, 另 需 填 寫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件 三 或 至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 連 同 學 歷 ( 力 )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郵 寄 至 本 校 依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規 定, 就 讀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越 南 或 大 陸 地 區 臺 灣 學 校 或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者, 申 請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學 歷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查 驗 身 分 別 及 報 名 費 報 考 學 系 組 一 般 考 生 中 低 收 考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步 驟 2 報 名 費 ( 請 考 生 務 必 依 篩 選 學 系 組 別 各 學 系 一 般 組 各 學 系 特 色 組 $500 $300 $350 $210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繳 費 ) 中 低 收 及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1)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以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別 應 試 之 考 生 步 驟 2.1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2) 未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之 中 低 收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向 本 校 提 出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1. 考 生 請 依 甄 試 通 知 資 料 袋 內 所 附 之 郵 政 劃 撥 單 辦 理 繳 費, 亦 可 至 郵 局 領 取 空 白 劃 撥 單 表 填 寫 繳 交 戶 名 財 團 法 人 玄 奘 大 學, 帳 號 19627388 2. 每 張 劃 撥 單 僅 限 繳 交 一 學 系 之 甄 試 費 用, 如 報 名 二 個 學 系 以 上 者, 請 分 別 依 甄 試 通 知 資 料 袋 中 的 劃 撥 單 進 行 繳 納 請 勿 同 時 使 用 一 張 劃 撥 單 繳 納 多 筆 報 名 費, 請 考 生 注 意 3. 劃 撥 單 通 訊 欄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寄 款 人 姓 名 請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 劃 撥 單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繳 費 完 成 後 2-3 日 可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公 告 4. 如 因 特 殊 因 素 欲 辦 理 退 費 者, 請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 四 )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受 理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5 頁
項 目 辦 理 事 項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105 年 3 月 30 日 ) 前 至 本 校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預 選 面 試 時 段 網 址 :http://210.60.62.63/adm 步 驟 3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預 選 面 試 時 段 * 注 意 事 項 1. 面 試 時 間 共 分 四 個 時 段, 105 年 4 月 8 日 ( 五 ) 上 午 場 下 午 場 ;105 年 4 月 9 日 ( 六 ) 上 午 場 下 午 場 2. 本 系 統 僅 預 先 調 查 考 生 報 名 學 系 及 預 選 面 試 時 段, 每 一 學 系 組 可 選 一 時 段, 報 名 多 系 組 者 可 都 選 同 一 時 段 ;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則 由 學 系 依 考 生 選 擇 時 段 安 排 為 原 則, 未 上 網 登 錄 時 段 考 生 將 由 學 系 逕 行 安 排 3.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交 及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僅 登 錄 本 系 統 而 未 完 成 前 述 作 業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參 甄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甄 試 日 期 面 試,105 年 4 月 8 日 ( 五 ) - 4 月 9 日 ( 六 ) 甄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 依 各 學 系 安 排 地 點 105 年 4 月 6 日 ( 三 ) 下 午 3 時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ww.hcu.edu.tw) 1.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甄 試 通 知 單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2. 各 學 系 相 關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注 意 事 項, 請 考 生 務 必 先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不 另 發 書 面 通 知 ; 面 試 時 不 需 再 帶 審 查 資 料 3.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提 前 至 面 試 地 點 報 到 並 依 序 入 場 應 試, 遲 到 者 若 於 最 後 一 位 考 生 應 試 完 畢 後 仍 未 到 達,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4. 請 考 生 務 必 於 考 前 確 定 各 學 系 排 定 之 考 場 位 置, 以 免 屆 時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肆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本 項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名 單,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確 認 後 正 式 公 告 二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 ( 五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ww.hcu.edu.tw), 成 績 單 亦 於 當 日 寄 出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6 頁
伍 成 績 複 查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限 及 辦 理 方 式 1.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或 至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 後, 將 成 績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 中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03)539-1288 玄 奘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2. 傳 真 後 請 主 動 與 本 校 聯 繫, 聯 絡 電 話 :(03)539-1216 二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且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成 績 相 關 表 件, 亦 不 得 複 查 考 試 標 準 2. 如 成 績 有 誤, 本 校 將 依 據 考 生 複 查 後 之 正 確 成 績 予 以 更 正 3.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以 補 錄 取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如 造 成 正 取 生 錄 取 名 額 多 於 該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應 依 複 查 後 成 績 排 序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陸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一 律 採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限 及 辦 理 方 式 1.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請 先 上 網 查 詢 統 一 分 發 公 告 結 果 確 認 已 獲 分 發 2. 申 請 期 限 為 105 年 5 月 13 日 ( 五 )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3. 填 寫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附 件 五 或 至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 於 上 述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學 校 地 址 :30092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玄 奘 路 48 號 二 注 意 事 項 1. 已 獲 分 發 欲 放 棄 入 學 考 生 若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2.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柒 其 它 一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申 請 面 試 往 返 交 通 費 補 助 者, 請 於 面 試 當 日 攜 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及 貼 妥 25 元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至 招 生 服 務 處 填 寫 申 請 表, 經 審 核 後 予 以 補 助 二 考 生 參 加 本 項 甄 試 應 遵 守 本 校 考 試 規 則 本 校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如 對 考 試 有 疑 義 及 糾 紛 時,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辦 法 處 理 三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除 於 考 試 前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通 知 外, 當 日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延 期 等 事 宜 四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捌 考 生 服 務 一 面 試 時 間 安 排 : 同 時 報 考 本 校 二 個 學 系 ( 含 ) 以 上 之 考 生, 如 面 試 時 間 衝 突, 請 直 接 與 報 考 學 系 聯 繫 ( 參 考 第 2 頁 學 系 分 機 表 ), 以 協 助 考 生 安 排 面 試 時 間 二 住 宿 資 訊 : 考 試 前 一 日 欲 住 宿 者, 請 洽 本 校 總 務 處 登 記 :(03)5302255 轉 2192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7 頁
三 交 通 資 訊 : ( 一 ) 接 駁 專 車 105 年 4 月 8 日 ( 五 )-4 月 9 日 ( 六 ), 本 校 於 新 竹 火 車 站 及 高 鐵 新 竹 站 ( 位 於 竹 北 ) 安 排 接 駁 專 車 接 送, 詳 細 班 車 時 間 表 於 105 年 4 月 6 日 ( 三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二 )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苗 栗 客 運 客 運 候 車 地 點 班 次 新 竹 火 車 站 對 面 中 正 路 邊 苗 栗 客 運 候 車 亭 約 30 分 鐘 一 班 新 竹 客 運 (23 路 ) 新 竹 火 車 站 旁 新 竹 客 運 總 站 約 每 小 時 一 班 國 光 客 運 豪 泰 客 運 ( 台 北 - 玄 奘 ) 國 光 客 運 ( 台 中 - 新 竹 火 車 站 ) 南 下 上 車 處 : 台 北 轉 運 站 ( 台 北 火 車 站 北 二 門 正 對 面 ) * 國 光 客 運 214 月 台 * 豪 泰 客 運 310 月 台 北 上 上 車 處 : 本 校 圖 資 大 樓 候 車 處 經 台 中 水 湳 台 中 火 車 站 尖 峰 時 段 約 30 分 鐘 一 班 離 峰 約 1 小 時 一 班 ( 直 達 本 校 校 區 ) 到 達 新 竹 火 車 站 後 再 轉 搭 苗 栗 客 運 或 新 竹 客 運 至 本 校 乘 車 相 關 資 訊 請 上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http://www.hcu.edu.tw/) 後,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總 務 處 服 務 台 ( 三 ) 自 行 開 車 考 試 當 日 本 校 提 供 免 證 停 車, 交 通 路 線 圖 及 校 園 平 面 圖 請 參 考 下 頁 資 訊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8 頁
( 四 ) 校 園 平 面 圖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9 頁
附 件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錄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10 頁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11 頁
附 件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姓 名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複 查 科 目 ( 限 指 定 項 目 )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得 分 ( 考 生 勿 填 ) 處 理 結 果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黏 貼 處 請 影 印 清 晰 並 貼 牢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黏 貼 處 請 影 印 清 晰 並 貼 牢 注 意 事 項 : 一 於 放 榜 後 開 始 至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 中 午 12:00 前 接 受 申 請 複 查, 請 將 本 成 績 複 查 表 傳 真 至 (03)539-1288 本 處 將 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17:00 前 完 成 複 查 手 續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表 資 料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複 查 科 目 申 請 日 期 考 生 簽 章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請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及 黏 貼 三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實 際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救 四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或 超 過 錄 取 名 額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申 請 複 查 僅 確 認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資 料 文 件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12 頁
附 件 三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 不 限 一 學 系 )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住 家 : 手 機 : 學 校 地 區 國 別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其 他 境 外 地 區 ( 請 填 寫 ): 境 外 就 讀 學 校 資 料 就 讀 學 校 國 別 地 點 ( 州 別 ) 學 校 外 文 名 稱 學 校 中 文 譯 名 在 學 就 讀 期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以 境 外 學 歷 ( 含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大 陸 地 區 ) 且 非 境 外 地 區 臺 灣 學 校 或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報 考 考 生 請 填 寫 本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處 本 人 報 考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或 註 冊 前, 繳 驗 下 列 資 料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 國 外 學 校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含 中 文 譯 本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中 文 譯 本 ) 3.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大 陸 地 區 繳 驗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之 正 式 畢 業 證 件 正 本 ( 含 畢 業 證 書 及 在 校 成 績 單 )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或 經 學 校 查 證 此 證 明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或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本 人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或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則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玄 奘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13 頁
附 件 四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修 改 申 請 表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修 改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報 考 學 系 ( 不 限 一 學 系 )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手 機 :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欲 修 改 之 基 本 資 料 戶 籍 地 址 市 內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其 他 ( 請 說 明 ) 注 意 事 項 : 1. 修 改 之 資 料 請 用 繁 體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2. 考 生 如 欲 修 改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請 填 寫 本 表 後 傳 真 至 (03)539-1288,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處 (03)539-1216 確 認 3. 修 改 姓 名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修 改 戶 籍 地 址 請 檢 附 身 分 證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14 頁
附 件 五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玄 奘 大 學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份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電 話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本 人 獲 分 發 貴 校 系 組,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玄 奘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承 辦 單 位 蓋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放 棄 日 期 ( 由 考 生 填 寫 ) 105 年 5 月 日 -----------------------------------------------------------------------------------------------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錄 取 生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份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電 話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本 人 獲 分 發 貴 校 系 組,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承 辦 單 位 蓋 章 玄 奘 大 學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回 覆 日 期 ( 由 大 學 填 寫 ) 105 年 5 月 日 ----------------------------------------------------------------------------------------------- 注 意 事 項 : 1.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由 本 人 親 自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分 發 大 學,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2.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另 得 否 報 名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悉 依 該 入 學 管 道 之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3. 大 學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將 第 一 聯 撕 下 由 大 學 存 查, 第 二 聯 以 掛 號 寄 回 考 生 存 查 4.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玄 奘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第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