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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義 本 方 案 採 用 以 下 定 義, 來 界 定 精 神 病 患 者 任 何 人 士 因 其 傾 向 及 / 或 生 理 心 理 或 社 會 因 素 影 響 而 出 現 各 種 失 常 這 些 因 素 令 患 者 的 情 緒 心 智 及 / 或 行 為 受 到 急 性 或 長 期 的 困 擾 如 病 情 嚴 重, 患 者 的 性 格 和 社 交 關 係 會 變 得 不 正 常 精 神 紊 亂 大 致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重 性 精 神 病 這 類 病 患 屬 嚴 重 精 神 紊 亂, 患 者 的 心 智 功 能 嚴 重 受 損, 以 致 完 全 影 響 本 身 的 洞 察 力, 以 及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及 適 應 現 實 環 境 的 能 力 精 神 分 裂 症 也 許 是 各 類 精 神 病 中, 令 患 者 喪 失 能 力 最 多 的 一 類, 並 通 常 在 青 少 年 或 成 年 期 最 初 階 段 發 生 另 一 類 常 見 的 重 性 精 神 病 是 情 感 性 精 神 病, 多 在 晚 年 發 生 上 述 兩 類 重 性 精 神 病, 同 列 入 稱 為 功 能 性 精 神 病 的 組 別 內 這 個 組 別 的 病 人 可 能 需 要 長 期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是 現 有 的 專 科 精 神 病 服 務 的 主 要 對 象 另 一 類 重 性 精 神 病 是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常 見 的 病 徵 如 意 識 明 顯 地 陷 入 混 亂 和 痴 呆 狀 態, 後 者 通 常 發 生 在 老 人 身 上 神 經 官 能 病 這 類 病 患 屬 沒 有 任 何 明 顯 官 能 問 題 的 精 神 紊 亂, 測 試 顯 示 患 者 的 洞 察 力 和 適 應 現 實 環 境 的 能 力 並 無 受 損 他 們 的 行 為 可 能 嚴 重 受 到 影 響, 但 通 常 仍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並 且 沒 有 性 格 分 裂 的 情 況 出 現 病 情 嚴 重 的 神 經 官 能 病 患 者 可 能 會 喪 失 很 多 能 力, 並 且 感 到 極 度 苦 惱 其 他 包 括 病 態 人 格 心 理 生 理 失 常 酗 酒 依 賴 藥 物 等 精 神 紊 亂 的 普 遍 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轄 下 的 精 神 疾 患 流 行 病 研 究 組, 於 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至 一 九 八 六 年 十 月 間 在 沙 田 區 進 行 一 項 社 區 精 神 健 康 調 查, 以 研 究 該 區 居 民 的 精 神 病 患 病 率 有 關 這 次 調 查 對 精 神 病 平 生 患 病 率 所 得 的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載 於 下 文, 以 供 參 考 不 過, 由 於 該 項 地 區 研 究 只 涵 蓋 某 幾 類 精 神 紊 亂, 而 且 有 本 身 的 限 制, 因 此, 在 估 計 本 港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數 目 時, 除 引 用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外, 海 外 地 方 的 普 遍 率 仍 須 被 引 用 某 種 疾 病 的 平 生 患 病 率, 是 指 某 一 天 曾 患 上 該 種 疾 病 而 仍 然 在 世 的 人 士 佔 人 口 的 比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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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 洲 多 個 國 家 的 調 查 顯 示, 在 當 地 的 老 年 人 口 ( 歲 或 以 上 ) 當 中, 有 至 出 現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的 某 些 病 徵 他 們 大 部 分 患 有 老 人 痴 呆 症 和 腦 部 機 體 提 早 衰 老 綜 合 症 本 港 採 用 年 滿 歲 人 口 的, 作 為 中 度 及 更 嚴 重 的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的 普 遍 率 根 據 保 守 估 計, 這 個 組 別 中 約 有 老 人 需 要 某 種 形 式 的 醫 療 護 理 和 其 他 康 復 服 務 此 外, 這 些 病 人 的 照 顧 者 (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 亦 需 要 一 些 支 援 服 務, 例 如 照 顧 者 支 援 小 組, 以 及 教 育 和 資 訊 方 面 的 服 務 其 他 重 要 類 別 的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還 包 括 因 濫 用 藥 物 及 酗 酒 而 引 起 的 精 神 病, 特 別 是 因 濫 用 藥 物 而 引 精 神 病 的 個 案 數 目, 更 因 濫 用 咳 藥 水 安 非 他 明 大 麻 及 可 卡 因 的 情 況 日 益 普 遍 而 有 所 增 加 除 了 老 人 外, 其 他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也 會 患 上 這 兩 類 精 神 病 根 據 沙 田 社 區 精 神 健 康 調 查 顯 示, 年 齡 介 於 歲 至 歲 的 組 別 中, 神 經 官 能 病 ( 包 括 焦 慮 症 強 迫 症 恐 慌 症 軀 體 化 障 礙 創 傷 後 應 力 障 礙 及 厭 食 症 ) 的 平 生 患 病 率, 男 性 為, 女 性 則 為 根 據 醫 學 經 驗, 各 類 神 經 官 能 病 對 患 者 健 康 的 影 響 會 有 很 大 差 別 就 這 個 組 別 而 言, 估 計 約 有 患 者 的 病 情 會 發 展 成 頑 疾, 需 要 接 受 某 些 長 期 的 康 復 服 務!"# 其 他 精 神 紊 亂 包 括 病 態 人 格 心 理 生 理 失 常 依 賴 藥 物 酗 酒 等 這 個 組 別 的 普 遍 率 及 患 者 所 需 的 服 務 都 非 常 複 雜 和 難 以 估 計 本 方 案 採 用 以 上 第 段 至 第 段 論 述 的 各 類 精 神 紊 亂 個 案 總 數 的, 以 約 略 估 計 這 個 組 別 在 年 滿 歲 人 士 中 的 普 遍 率, 而 患 者 中 約 有 將 不 時 需 要 某 些 康 復 服 務 $%&'( &'( 本 港 及 海 外 的 研 究 顯 示, 在 歲 或 以 下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人 口 中, 精 神 病 的 普 遍 率 是 至, 病 類 包 括 發 育 障 礙 症 破 壞 性 行 為 失 常, 以 及 在 上 文 第 段 至 第 段 所 載 的 精 神 紊 亂 情 況 在 患 病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中, 估 計 有 至 正 在 接 受 精 神 科 服 務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估 計 數 目 根 據 上 文 第 段 至 第 段 的 假 設, 精 神 病 普 遍 率 及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內 需 要 康 復 服 務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估 計 數 目, 載 於 下 文 表 ) *+,,-(./012345678 功 能 性 精 神 病 歲 至 歲! " #$% 精 神 分 裂 及 類 精 神 分 裂 情 感 性 精 神 病 ( 男 性 ) ( 女 性 )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歲 或 以 上 神 經 官 能 病 歲 或 以 上 ( 男 性 ) ( 女 性 ) 其 他 歲 或 以 上 上 述 各 類 精 神 紊 亂 個 案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精 神 病 歲 或 以 下 & '( 根 據 主 要 患 病 者 的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口, 以 估 計 個 案 數 字 在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間, 需 要 康 復 服 務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估 計 數 目, 載 於 下 文 表 ) +,,-9:;;:(</012345678 "#= 功 能 性 精 神 病 精 神 分 裂 及 類 精 神 分 裂 情 感 性 精 神 病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神 經 官 能 病 其 他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精 神 病 >

服 務 類 別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需 要, 視 乎 多 個 因 素 而 定, 例 如 年 齡 居 住 環 境 和 性 格 政 府 及 有 關 機 構 需 要 提 供 多 種 密 切 關 連 的 服 務, 以 避 免 病 人 不 必 要 地 入 院, 並 協 助 出 院 病 人 重 新 適 應 社 區 生 活 精 神 病 患 者 需 要 的 主 要 康 復 服 務 如 下 醫 療 康 復 ; 教 育 ; 社 會 康 復 ; 職 業 康 復, 例 如 庇 護 工 場 和 輔 助 就 業 這 些 服 務 在 職 業 康 復 一 章 內 闡 述 醫 療 康 復 為 精 神 病 患 者 而 設 的 醫 療 康 復 服 務 ( 精 神 科 康 復 ) 先 從 治 療 手, 防 止 病 情 變 得 複 雜, 以 減 輕 長 期 精 神 病 引 致 的 後 遺 缺 陷 這 項 服 務 的 目 的, 是 重 新 建 立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自 我 個 性 社 會 聯 繫 和 社 交 技 巧, 以 及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適 用 於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醫 療 服 務, 概 述 如 下 由 家 庭 醫 生 及 基 層 護 理 醫 生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如 有 需 要, 病 人 會 被 轉 介 至 專 科 醫 生 接 受 治 療 ; 由 精 神 科 醫 院 及 普 通 科 醫 院 提 供 的 急 症 服 務 ; 由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所 和 日 間 醫 院 提 供 的 門 診 和 日 間 醫 療 護 理 服 務 ; 由 精 神 科 醫 院 推 行 的 延 續 護 理 服 務 ; 以 及 社 區 護 理 服 務, 例 如 精 神 科 社 康 護 理 服 務 社 區 職 業 治 療 服 務 外 展 老 人 精 神 科 服 務 及 精 神 科 社 康 服 務 醫 院 管 理 局 已 將 精 神 科 服 務 重 組, 目 的 是 讓 精 神 病 患 者 可 在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任 何 一 個 醫 院 聯 網, 接 受 住 院 及 門 診 精 神 科 服 務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有 八 個 醫 院 聯 網, 包 括 兩 個 港 島 三 個 九 龍 和 三 個 新 界 聯 網 這 些 聯 網 還 縱 向 結 合 急 症 延 續 護 理 日 間 醫 療, 以 及 社 區 護 理 服 務, 以 改 善 臨 床 及 康 復 護 理 的 連 貫 性, 並 減 少 精 神 科 醫 院 與 其 他 非 住 院 服 務 因 地 理 分 隔 而 引 起 的 問 題

?@AB 精 神 科 醫 院 病 床 專 為 需 要 留 醫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而 設 將 來, 醫 院 管 理 局 在 加 設 精 神 科 醫 院 病 床 時, 不 會 把 病 床 集 中 設 在 精 神 科 醫 院, 而 會 將 較 多 病 床 分 布 在 一 般 醫 院 的 精 神 科, 以 促 進 病 人 與 其 家 人 的 聯 繫 和 避 免 病 人 因 為 在 精 神 科 醫 院 留 醫 而 遭 人 白 眼 在 一 般 醫 院 開 設 精 神 科 服 務, 使 病 人 可 及 早 獲 得 診 斷 和 治 療, 至 為 重 要 在 一 般 醫 院 的 精 神 科 未 充 分 發 展 之 前, 醫 院 管 理 局 為 所 有 沒 有 這 類 服 務 的 急 症 普 通 科 醫 院 設 立 了 一 個 精 神 科 基 本 聯 網, 以 便 為 神 經 過 敏 或 有 自 殺 傾 向 等 情 緒 問 題 的 輕 度 精 神 病 病 人 提 供 醫 療 護 理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醫 院 管 理 局 共 有 張 精 神 科 病 床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這 些 病 床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是, 每 張 病 床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是 元 醫 院 管 理 局 計 劃 在 未 來 數 年, 加 設 張 精 神 科 病 床, 詳 情 如 下 @A B8 CDEFGH 大 埔 醫 院 一 九 九 九 / 二 零 零 零 至 二 零 零 三 / 零 四 年 度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一 九 九 九 / 二 零 零 零 至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年 度 北 區 醫 院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懲 教 署 轄 下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也 接 收 精 神 病 患 者, 不 限 性 別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治 療 中 心 設 有 六 間 男 病 房 及 一 間 女 病 房, 分 別 有 張 及 張 精 神 科 病 床 IJKALMNOP 精 神 科 醫 院 轄 下 社 區 及 出 院 輔 導 工 作 組 通 過 以 下 途 徑, 達 致 協 助 長 期 精 神 病 患 者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的 目 標 精 神 科 醫 院 的 出 院 預 備 組 這 些 預 備 組 的 目 的, 是 協 助 長 期 精 神 病 患 者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成 員 包 括 精 神 科 醫 生 精 神 科 護 士 醫 務 社 工 職 業 治 療 師 和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他 們 提 供 積 極 的 康 復 服 務, 使 已 出 院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能 夠 照 顧 自 己, 以 及 學 習 一 定 程 度 的 社 交 技 巧 和 生 活 技 能 預 備 組 也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緊 密 合 作, 確 保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可 得 到 連 貫 的 醫 療 和 續 顧 服 務 精 神 科 社 康 護 理 小 組 詳 情 載 於 第 段 ; 以 及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社 區 及 出 院 輔 導 工 作 組 通 過 不 同 途 徑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包 括 舉 行 社 區 及 出 院 輔 導 工 作 組 聯 席 會 議, 以 確 保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可 得 到 連 貫 的 醫 療 及 續 顧 服 務

G<@A 部 分 精 神 病 患 者, 尤 其 是 急 性 及 較 輕 微 的 急 性 病 患 者, 日 間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晚 上 則 回 家 與 家 人 共 處 這 個 治 療 方 式 合 乎 現 代 觀 點, 就 是 盡 量 讓 患 者 在 精 神 科 醫 院 以 外 的 環 境 接 受 治 療 精 神 科 醫 院 所 提 供 的 治 療 方 法, 大 部 分 亦 能 在 日 間 醫 院 提 供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醫 院 管 理 局 共 提 供 張 日 間 精 神 科 病 床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每 張 這 類 病 床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是 元 醫 院 管 理 局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前 增 設 張 病 床 以 滿 足 需 求?QR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所 為 病 情 不 大 嚴 重, 無 須 留 醫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治 療 評 估 和 跟 進 服 務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醫 院 管 理 局 設 有 共 間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所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有 人 次 前 往 求 診, 第 一 次 求 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約 為 星 期, 而 需 要 即 時 診 治 的 個 案 則 會 獲 安 排 急 診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起, 醫 院 管 理 局 在 三 間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所 推 行 了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向 在 職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周 日 藥 物 注 射 服 務, 以 配 合 他 們 的 需 要 另 外, 油 麻 地 精 神 科 中 心 亦 正 推 行 一 項 延 長 開 放 時 間 試 驗 計 劃?I1ST34 精 神 科 社 康 護 理 服 務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精 神 病 護 理 服 務 及 預 防 性 護 理 服 務, 使 續 顧 治 療 計 劃 得 以 延 續, 協 助 病 人 重 新 適 應 社 會, 並 向 病 人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精 神 健 康 教 育 這 項 服 務 的 目 的, 是 減 少 精 神 病 患 者 舊 病 復 發 的 機 會, 使 許 多 本 應 在 醫 院 留 醫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能 夠 在 家 中 接 受 照 顧 精 神 科 社 康 護 理 服 務 以 分 區 形 式 提 供, 為 經 醫 院 或 門 診 診 所 轉 介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服 務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本 港 共 有 間 精 神 科 社 康 護 理 服 務 中 心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有 名 病 人 在 這 些 中 心 接 受 治 療, 另 外, 由 中 心 職 員 進 行 的 家 庭 探 訪 有 次 UV?WP 市 民 對 精 神 科 附 屬 專 科 護 理 服 務 的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醫 院 管 理 局 已 在 八 個 醫 院 聯 網 中 設 立 九 個 老 人 精 神 科 小 組 除 了 通 過 老 人 精 神 科 醫 生 為 年 老 的 精 神 科 病 人 提 供 住 院 門 診 及 日 間 醫 院 服 務 外, 這 些 小 組 也 為 區 內 和 居 於 社 會 福 利 院 舍 的 老 人 及 其 照 顧 者 提 供 外 展 支 援 服 務

?I1STWP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醫 院 管 理 局 分 別 在 青 山 醫 院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沙 田 醫 院 葵 涌 醫 院 和 九 龍 醫 院 設 有 五 個 精 神 科 社 康 護 理 小 組, 以 便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更 佳 支 援 服 務, 盡 早 發 現 病 人 舊 病 復 發 的 徵 狀, 並 及 時 給 予 適 當 的 治 療 和 阻 止 病 情 惡 化 小 組 也 派 員 定 期 探 訪 中 途 宿 舍 庇 護 工 場 和 家 庭 式 宿 舍, 以 及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的 家 人 及 照 顧 者 提 供 意 見 和 支 援, 以 確 保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遵 照 醫 生 指 示 接 受 治 療, 從 而 避 免 舊 病 復 發 和 需 要 再 度 入 院 接 受 治 療 醫 院 管 理 局 會 視 乎 資 源 運 用 情 況, 策 劃 擴 展 這 項 服 務 $%&'(?WP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有 四 個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精 神 科 小 組, 分 別 設 於 瑪 麗 醫 院 青 山 醫 院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和 葵 涌 醫 院, 為 有 發 展 障 礙 有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以 及 弱 智 兼 有 精 神 問 題 的 兒 童 服 務, 另 外, 也 為 患 上 重 性 精 神 病 有 自 殺 行 為, 以 及 患 上 其 他 精 神 病 的 青 少 年 服 務, 並 且 與 生 署 教 育 署 等 政 府 部 門, 以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其 他 醫 院, 例 如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和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也 提 供 有 限 度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精 神 科 服 務 @X12YZ[\]^ 精 神 科 醫 療 康 復 服 務 的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如 下 在 不 同 的 層 面 訂 立 正 式 的 溝 通 途 徑, 以 便 加 強 醫 療 福 利 及 教 育 機 構 之 間 的 聯 繫 溝 通 和 合 作, 以 及 協 調 精 神 科 康 復 服 務 的 發 展 及 規 劃 事 宜 ; 加 強 老 人 精 神 科 精 神 科 社 康 護 理, 以 及 兒 童 精 神 科 等 其 他 附 屬 專 科 服 務 的 發 展 ; 發 展 臨 床 支 援 資 訊 系 統, 提 高 醫 療 福 利 和 教 育 機 構 之 間 互 相 傳 送 資 料 的 效 率, 以 便 協 助 制 訂 康 復 政 策 的 目 標 和 評 估 病 人 的 康 復 情 況 ; 以 及 設 立 老 人 精 神 科 日 間 醫 院, 以 便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在 社 區 接 受 康 復 服 務 和 配 合 老 人 精 神 科 小 組 的 工 作

教 育 _`8a 曾 患 精 神 病 的 學 齡 兒 童, 應 按 照 其 殘 疾 所 導 致 的 特 別 需 要 而 接 受 教 育 有 關 的 政 策 目 標 如 下 所 有 曾 患 精 神 病 的 兒 童 均 可 接 受 九 年 普 及 基 礎 教 育, 有 些 兒 童 接 受 這 類 教 育 的 時 間 會 較 長 其 後, 教 育 署 會 根 據 高 中 教 育 的 一 般 擴 展 情 況, 提 供 設 施 讓 那 些 有 能 力 的 兒 童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 以 及 政 府 鼓 勵 曾 患 精 神 病 的 兒 童 盡 量 在 普 通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並 由 教 育 署 或 校 方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服 務, 以 便 他 們 融 入 普 通 學 校 對 於 未 能 融 入 普 通 學 校 的 兒 童, 教 育 署 會 安 排 他 們 入 讀 特 殊 學 校 ( 包 括 一 間 醫 院 學 校 ) @Abc 教 育 署 撥 款 資 助 一 間 醫 院 學 校, 在 醫 院 環 境 內 為 入 住 精 神 科 病 房 或 精 神 科 中 心 的 兒 童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這 間 學 校 在 多 個 精 神 科 病 房 及 精 神 科 中 心 共 設 有 班, 為 精 神 科 病 童 提 供 個 學 額, 入 讀 率 為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學 年, 每 個 學 額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為 元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學 年, 教 育 署 提 供 了 足 夠 的 醫 院 學 校 學 額, 滿 足 需 求 至 於 日 後 會 否 為 有 精 神 病 徵 狀 的 兒 童 提 供 更 多 這 類 學 額, 則 取 決 於 有 關 醫 院 及 中 心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地 方 和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教 育 署 會 定 期 檢 討 醫 院 學 校 學 額 的 供 應 情 況, 並 繼 續 監 察 這 項 服 務 的 需 求 情 況 db%eefg 有 輕 微 精 神 問 題 或 從 精 神 病 康 復 過 來 的 學 生, 都 適 合 融 入 普 通 學 校 教 育 署 為 這 些 學 生 開 設 部 分 時 間 制 的 匡 導 班, 使 他 們 可 以 在 課 餘 時 間 接 受 輔 導 服 務, 而 無 須 影 響 他 們 上 課 和 與 同 學 共 處 的 時 間 這 種 安 排 能 有 效 地 協 助 他 們 融 入 普 通 學 校 如 有 需 要, 教 育 署 會 轉 介 個 別 學 生 往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或 教 育 輔 導 員 接 受 跟 進 服 務 教 育 署 也 定 期 與 精 神 科 醫 生 舉 行 個 案 會 議, 以 加 強 專 業 人 員 之 間 的 合 作, 共 同 支 援 這 類 學 生

社 會 康 復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社 會 康 復 服 務, 旨 在 協 助 他 們 在 其 殘 疾 情 況 許 可 下 盡 量 發 展 體 能 智 能 和 社 交 能 力, 最 終 目 的 是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hi34 政 府 和 服 務 機 構 明 白 到 有 需 要 為 那 些 無 家 可 歸 家 人 只 能 提 供 少 許 支 援 或 需 要 學 習 適 應 在 社 會 獨 立 生 活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以 及 那 些 不 需 要 經 常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但 可 在 醫 院 以 外 環 境 康 復 的 長 期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目 的 是 提 供 一 個 有 適 當 支 援 的 環 境, 協 助 這 些 人 在 社 會 過 獨 立 的 生 活 為 滿 足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的 需 要 而 設 的 主 要 住 宿 服 務, 包 括 長 期 護 理 院 中 途 宿 舍 輔 助 宿 舍 及 輔 助 房 屋 (a) jhsta 長 期 護 理 院 是 為 精 神 狀 況 穩 定 或 病 情 受 到 控 制 的 長 期 精 神 病 患 者 而 設, 他 們 需 要 護 理 服 務, 但 無 須 經 常 接 受 治 療 除 了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外, 長 期 護 理 院 也 推 行 社 交 技 巧 家 務 處 理, 以 及 護 理 方 面 的 訓 練 計 劃, 以 協 助 入 住 者 達 致 某 程 度 的 獨 立 生 活 能 力 長 期 護 理 院 的 目 標 服 務 範 圍 編 制 和 入 住 資 格, 載 於 附 錄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全 港 共 有 三 間 長 期 護 理 院, 合 共 提 供 個 宿 位, 其 中 個 預 留 給 患 上 精 神 病 的 老 人 使 用, 另 外, 有 名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在 輪 候 名 冊 上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這 些 宿 位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每 個 宿 位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為 元 政 府 已 撥 款 在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前 增 設 個 宿 位 根 據 需 求 程 式, 預 計 到 了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宿 位 仍 會 短 缺 個, 詳 見 下 文 表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這 項 服 務 的 需 求 情 況, 並 視 乎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和 合 適 的 地 方 可 供 運 用, 增 設 宿 位 以 滿 足 需 求 ) jhsta34c7ekl m_(n 預 計 需 求 量 現 有 / 計 劃 中 的 供 應 量 預 計 年 內 離 開 護 理 院 的 人 數 ( 以 年 初 入 住 人 數 的 計 算 ) 短 缺 額 或 ( 剩 餘 額 )()

(b) opiq 中 途 宿 舍 是 為 那 些 在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後, 可 以 返 回 家 中 或 獨 立 生 活, 但 需 要 一 段 過 渡 時 期 住 宿 照 顧 才 可 重 新 適 應 正 常 生 活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而 設 通 過 小 組 生 活 及 專 業 支 援 服 務, 入 住 者 可 學 習 如 何 保 持 穩 定 的 精 神 狀 態 建 立 個 人 形 象 和 培 養 對 社 會 的 歸 屬 感, 為 日 後 重 過 正 常 生 活 作 好 準 備 中 途 宿 舍 的 目 標 服 務 範 圍 編 制 及 入 住 資 格, 載 於 附 錄 部 分 中 途 宿 舍 設 有 特 殊 名 額, 以 : 的 比 例 同 時 收 容 一 般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及 次 對 象 組 別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 次 對 象 組 別 的 定 義 載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發 表 的 曾 有 刑 事 暴 力 行 為 或 斷 定 有 暴 力 傾 向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研 究 小 組 報 告 書 ) 這 個 服 務 模 式 以 分 散 式 中 途 宿 舍 模 式 為 基 礎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前 康 復 發 展 協 調 委 員 會 ( 現 稱 康 復 諮 詢 委 員 會 ) 考 慮 到 將 次 對 象 組 別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集 中 在 社 區 治 療 中 心 對 他 們 的 康 復 並 無 幫 助, 於 是 同 意 採 用 分 散 式 中 途 宿 舍 模 式 為 加 強 對 入 住 者 的 照 顧, 設 有 特 殊 名 額 的 中 途 宿 舍 的 人 手 比 一 般 中 途 宿 舍 為 多 這 類 宿 舍 的 目 標 服 務 範 圍 編 制 和 入 住 資 格, 載 於 附 錄 醫 院 管 理 局 設 立 了 一 套 機 制, 重 新 評 估 次 對 象 組 別 人 士, 並 把 一 些 符 合 所 定 準 則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自 該 組 別 中 剔 除, 以 便 他 們 接 受 合 適 的 社 區 康 復 服 務 本 方 案 在 預 計 未 來 的 中 途 宿 舍 需 求 時, 已 計 及 有 精 神 病 紀 錄 的 釋 囚 的 需 要, 因 此, 無 須 特 別 列 出 這 個 組 別 人 士 的 需 求 實 際 上, 現 時 除 了 部 分 中 途 宿 舍 特 別 照 顧 這 些 人 士 外, 其 他 中 途 宿 舍 的 營 運 機 構 亦 原 則 上 不 反 對 接 收 由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轉 介 的 個 案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訂 出 有 關 安 排 的 細 節, 並 通 過 中 央 轉 介 系 統 加 以 執 行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中 途 宿 舍 宿 位 有 個 設 於 一 般 中 途 宿 舍, 個 設 於 有 特 殊 名 額 的 中 途 宿 舍, 另 有 名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在 輪 候 名 冊 上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一 般 中 途 宿 舍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設 有 特 殊 名 額 的 中 途 宿 舍 為 ( 未 計 算 個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年 底 投 入 服 務 的 宿 位 的 入 住 率 ), 而 每 個 宿 位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則 分 別 為 元 及 元 政 府 已 撥 款 在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前 增 設 個 中 途 宿 舍 宿 位 根 據 需 求 程 式, 預 計 到 了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宿 位 仍 會 短 缺 個, 詳 見 下 文 表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有 關 服 務 的 需 求, 並 視 乎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和 合 適 的 地 方 可 供 運 用, 增 設 宿 位 以 滿 足 需 求

) opiq34c7ekl m_(n 預 計 需 求 量 現 有 / 計 劃 中 的 供 應 量 預 計 年 內 離 開 宿 舍 的 人 數 ( 以 年 初 入 住 人 數 計 算 ) 短 缺 額 或 ( 剩 餘 額 )() (c) LriqLrst 輔 助 宿 舍 是 為 那 些 基 於 某 些 原 因 而 需 要 住 宿 服 務 的 殘 疾 人 士 ( 包 括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 而 設, 讓 他 們 可 以 過 獨 立 或 半 獨 立 生 活 宿 舍 的 目 標 服 務 範 圍 編 制 及 入 住 資 格, 載 於 附 錄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本 港 有 一 間 專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而 設 的 輔 助 宿 舍, 提 供 個 宿 位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這 些 宿 位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為, 每 個 宿 位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為 元 就 整 體 服 務 而 言,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本 港 有 個 輔 助 宿 舍 宿 位, 供 各 類 殘 疾 人 士 使 用 政 府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年 度 前 增 設 個 宿 位 關 於 這 項 服 務 直 至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的 預 計 供 求 情 況, 載 於 為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一 章 此 外, 有 一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運 用 非 政 府 資 源, 以 類 似 輔 助 房 屋 的 形 式,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個 社 區 住 宿 宿 位 關 於 受 政 府 資 助 的 輔 助 房 屋 服 務 的 詳 情, 載 於 為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務 一 章 uvhi34 中 途 宿 舍 的 營 辦 機 構 運 用 宿 舍 的 臨 時 剩 餘 額, 向 已 知 有 需 要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短 暫 住 宿 服 務 這 種 服 務 模 式 不 涉 及 額 外 開 支, 不 但 可 提 高 中 途 宿 舍 的 成 本 效 益, 也 可 滿 足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對 短 暫 住 宿 服 務 的 需 求

125G<ow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是 為 改 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的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而 設, 目 的 是 協 助 他 們 充 分 發 展 社 交 技 巧 及 職 業 技 能, 以 及 預 防 他 們 舊 病 復 發 和 需 要 再 度 入 院 接 受 治 療 每 間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都 由 一 間 日 間 訓 練 中 心 和 一 間 交 誼 中 心 組 成 交 誼 中 心 主 要 為 正 在 接 受 日 間 訓 練 或 已 獲 聘 用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有 意 義 的 消 閒 活 動, 讓 他 們 發 展 交 際 技 巧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的 目 標 服 務 範 圍 編 制 和 使 用 資 格, 載 於 附 錄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本 港 設 有 四 間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共 提 供 個 日 間 訓 練 中 心 名 額 和 個 交 誼 中 心 名 額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日 間 訓 練 中 心 的 使 用 率 為, 每 間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每 月 平 均 獲 政 府 資 助 元 政 府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年 度 開 設 一 間 新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提 供 額 外 個 日 間 訓 練 中 心 名 額 和 個 交 誼 中 心 名 額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需 要 接 受 日 間 醫 院 還 是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的 服 務, 須 視 乎 他 們 的 康 復 程 度 而 定 日 間 醫 院 的 治 療 服 務 是 為 急 性 及 較 輕 微 的 急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而 設, 至 於 經 由 精 神 科 醫 生 診 斷 為 精 神 病 後 遺 徵 狀 較 微 的 病 人, 應 可 使 用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服 務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應 取 錄 那 些 精 神 狀 況 較 為 穩 定 和 較 少 需 要 別 人 督 促 服 藥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事 實 上, 在 延 續 社 康 護 理 服 務 和 照 顧 長 期 精 神 病 患 者 方 面,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也 為 日 間 醫 院 提 供 支 援 香 港 復 康 聯 會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復 康 部 ) 轄 下 精 神 病 患 者 服 務 協 調 委 員 會 進 行 了 一 項 研 究, 比 較 使 用 日 間 醫 院 和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的 使 用 者, 發 覺 兩 者 並 無 顯 著 分 別 為 改 善 日 間 醫 院 與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的 協 調, 日 間 醫 院 的 服 務 對 象 應 限 於 長 期 精 神 病 患 者, 而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則 限 於 那 些 經 訓 練 後 可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此 外, 日 間 醫 院 與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日 間 中 心 之 間 亦 應 加 強 聯 繫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一 個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和 營 辦 機 構 的 代 表 組 成 的 工 作 小 組, 檢 討 了 日 間 中 心 的 服 務 小 組 的 初 步 發 現, 是 有 需 要 在 新 界 東 增 設 一 間 日 間 中 心 以 滿 足 需 求 另 外, 有 些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代 表 指 出, 有 需 要 加 強 和 精 簡 日 間 中 心 的 訓 練 活 動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研 究 上 述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和 所 涉 及 的 資 源

opiqxy34 中 途 宿 舍 續 顧 服 務 試 驗 計 劃 證 實 能 減 少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舊 病 復 發 的 機 會 和 對 精 神 科 醫 院 病 床 的 需 求 考 慮 到 這 些 成 效, 前 康 復 發 展 協 調 委 員 會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六 月 同 意 為 離 開 中 途 宿 舍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續 顧 服 務 根 據 這 項 服 務, 離 開 中 途 宿 舍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無 須 同 時 接 受 來 自 多 個 服 務 單 位 的 職 員 協 助, 相 反, 由 個 別 服 務 機 構 聘 用 的 續 顧 工 作 者 會 給 予 他 們 持 續 的 支 援 和 輔 導, 協 助 他 們 適 應 新 的 社 交 生 活 和 工 作 環 境 如 果 有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在 接 受 兩 年 的 跟 進 服 務 後, 仍 然 需 要 接 受 家 庭 及 社 交 方 面 的 支 援, 續 顧 工 作 者 會 轉 介 他 們 到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或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由 這 些 單 位 接 手 跟 進 中 途 宿 舍 續 顧 服 務 的 目 標 服 務 範 圍, 編 制 和 使 用 資 格, 載 於 附 錄 為 離 開 中 途 宿 舍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而 設 的 續 顧 服 務 的 標 準 人 手 供 應 比 率, 是 一 名 續 顧 工 作 者 負 責 宗 個 案, 而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感 化 服 務 組 所 採 用 的 人 手 供 應 比 率, 則 是 一 名 續 顧 工 作 者 負 責 宗 釋 囚 個 案, 包 括 那 些 離 開 中 途 宿 舍 的 釋 囚 個 案 就 這 種 服 務 差 異 的 情 況, 檢 討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如 果 有 資 源 可 供 運 用, 應 採 用 中 途 宿 舍 續 顧 服 務 的 標 準 人 手 供 應 比 率, 為 離 開 中 途 宿 舍 的 釋 囚 提 供 續 顧 服 務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政 府 撥 款 資 助 多 個 服 務 機 構 設 立 個 助 理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職 位,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提 供 駐 機 構 續 顧 服 務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這 項 服 務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為, 每 宗 受 助 個 案 每 月 的 平 均 成 本 為 元 家 長 / 親 屬 資 源 中 心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全 港 有 六 間 由 政 府 資 助 的 家 長 / 親 屬 資 源 中 心, 其 中 一 間 是 特 別 為 配 合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的 家 長 / 親 屬 的 需 要 而 設 立 的 這 間 中 心 設 有 熱 線 服 務, 為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家 長 / 親 屬 提 供 特 別 協 助 關 於 其 餘 五 間 為 其 他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家 長 / 親 屬 資 源 中 心 的 詳 情, 載 於 為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的 學 前 服 務 一 章 關 注 事 項 社 會 福 利 署 注 意 到 有 部 分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因 未 能 回 家 居 住 或 獨 立 生 活 而 長 期 居 於 中 途 宿 舍, 部 分 人 士 更 在 中 途 宿 舍 居 住 超 過 四 年 雖 然 讓 這 些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在 中 途 宿 舍 接 受 照 顧 的 成 本, 比 讓 他 們 在 精 神 科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或 在 長 期 護 理 院 接 受 照 顧 為 低, 但 是 這 樣 便 違 背 了 設 立 中 途 宿 舍 以 提 供 過 渡 時 期 照 顧 的 原 意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繼 續 評 估 這 些 人 士 的 實 際 需 要,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安 排 他 們 接 受 其 他 更 合 適 的 住 宿 服 務, 例 如 輔 助 宿 舍 或 長 期 護 理 院, 但 因 為 這 兩 類 住 宿 服 務 目 前 仍 見 短 缺, 所 以 有 關 問 題 不 能 在 未 來 數 年 內 解 決

根 據 過 去 中 途 宿 舍 輪 候 時 間 的 計 算 方 法, 經 中 央 轉 介 系 統 轉 介 的 個 案, 無 論 申 請 人 在 輪 候 期 間 是 否 曾 再 度 入 院 接 受 治 療, 或 改 為 輪 候 其 他 服 務 後 再 次 申 請 這 項 服 務, 都 是 以 其 首 次 申 請 日 期 計 算 輪 候 時 間, 因 而 延 長 了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就 此 問 題,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年 初 召 集 了 一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醫 院 管 理 局 和 營 辦 機 構 的 代 表 該 小 組 決 定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起, 任 何 申 請 康 復 服 務 的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如 果 申 請 相 同 服 務 多 於 一 次, 則 以 他 最 新 一 次 申 請 的 日 期 進 入 輪 候 登 記 冊 預 料 這 項 措 施 可 顯 著 地 縮 減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輪 候 中 途 宿 舍 的 平 均 時 間, 以 及 能 更 準 確 地 反 映 真 實 的 入 住 率 和 流 動 率 營 辦 機 構 多 次 要 求 政 府 檢 討 為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而 設 的 住 宿 服 務 ( 例 如 中 途 宿 舍 ) 的 編 制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繼 續 監 察 這 些 服 務 的 運 作, 並 且 會 考 慮 在 有 需 要 時 檢 討 服 務 細 則 部 分 非 政 府 機 構 運 用 非 政 府 資 源, 為 有 輕 微 精 神 病 徵 狀 的 人 士 提 供 精 神 健 康 小 組 訓 練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現 正 展 開 研 究, 探 討 神 經 官 能 病 患 者 的 需 要 和 對 各 種 服 務 的 需 求 另 一 方 面, 社 會 福 利 署 認 為 現 時 為 個 別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的 單 位, 例 如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及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也 可 為 有 輕 微 精 神 病 徵 狀 的 人 士 提 供 精 神 健 康 小 組 訓 練, 而 無 須 增 設 小 組 工 作 員, 況 且 在 個 案 服 務 單 位 安 排 小 組 工 作 是 一 種 值 得 鼓 勵 的 安 排 檢 討 委 員 會 曾 討 論 精 神 科 診 所 是 否 有 需 要 為 在 職 精 神 病 患 者 延 長 開 放 時 間 醫 院 管 理 局 認 為 這 議 題 比 較 複 雜, 而 且 涉 及 很 多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為 其 他 病 人 提 供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的 差 異 對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門 診 服 務 的 質 量 所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額 外 資 源, 因 此, 這 議 題 應 在 其 他 討 論 會 上, 由 各 有 關 團 體 進 一 步 磋 商